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29 15:49:45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属地管理、差额分类救助;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救助、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结合、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业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二)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设立民政工作站,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民政专干);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确定农村低保工作专职协管人员。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四条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执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区人民政府根据村民的生产生活实际,适时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长期在农村居住拥有本区农业户籍的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家庭户,均可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农村低保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动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

(七)其它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第四章家庭成员的认定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户口迁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家庭成员计算。

现役军人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资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质的费用;

(九)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解放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

(八)低保对象参加村组织的公益劳动所得的奖励;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十)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一)初次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根据其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审核时,根据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二)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务工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经营性收入: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的,按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价格计算。

(五)转移性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价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六)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七)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明显不合理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收入10%的比例计算。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八)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收入根据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章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领取农村低保金。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家庭调查表》、《诚信承诺书》,特殊情况下户主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申请书;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相关证明;

4、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做出审核决定,提出拟保意见,同时将拟保情况予以公示,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完整退回申请人。

(三)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保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将复审结果通知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示;审批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公示提出重大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第七章民主评议与公示

第十四条农村低保评议小组应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村级民主评议应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村级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一)民政工作站工作人员宣读低保政策;

(二)村低保负责人介绍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情况,并介绍申请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

(三)村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讨论,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

(四)由村级评议小组推荐计票、监票人,并进行投票、计票,以现场2/3以上与会成员同意,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五)评议人员就整个评议结果进行签字,并将评议结果同相关材料完整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公示实施主体及内容

(一)镇人民政府对经村级民主评议和审核符合低保标准的进行公示;区民政局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时行核查审批后,通知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拟)纳入低保的事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包括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所在的自然村(组)。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对象,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第八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专户储存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款。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变相扣缴。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3%比例从农村低保专户中单列。

第九章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和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应分期做好农村低保的复核工作,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造成常年贫困的保障对象,年审期核查一次;

(二)家庭收入相对稳定、来源比较明确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收入幅度波动大、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群众有异议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证一折,持证持折给予相应救助。

第二十六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编号管理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农村低保家庭档案材料应包括:农村低保申请书、家庭成员证件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审批表、变动调整(注销)表、评议记录及农村低保办理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对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事项,进行书面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同意纳入农村低保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纳入农村低保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农村低保对象吃、拿、卡、要、刁难的;

(三)、,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三十条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停止发放农村低保金;骗取农村低保金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享保期间,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二)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

第三十一条侮辱、殴打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农村低保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篇(2)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今年将年人均收入低于860元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我县农村低保提标扩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提高补差水平。对20*年已经纳入的保障对象,由去年的380元提高到437元,年人均补差增加57元。

二是扩大保障面。对提标后纳入的新增扩面保障对象,补差标准为年人均177元。提标扩面资金按省、县7:3比例承担。新增对象严格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南政办[20*]2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县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月13日至2月25日)

1、制定实施方案。

2、成立*县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任组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民政、财政部门组成业务指导组,具体指导各镇开展工作。

3、召开农村低保扩面动员大会进行动员及培训。

4、各乡镇组织宣传,入户调查,开展以户为单位的贫困家庭大排查,摸清年收入在860元以下的家庭及人员总数和分布情况(不含五保户人数)。

5、审核、汇总调查表,录入电子台帐,统计上报。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月20日至3月5日)

1、根据省下达的指标数,分解到各乡镇。

2、按照《*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家庭申请、民主评议、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确定差额补助标准。

(三)第三阶段:打卡发放阶段(3月5日—3月15日)

1、通过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核定低保对象,按照一乡(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建立档案。

2、落实资金,通过一卡通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四)第四阶段:督促检查总结阶段(3月15日—3月20日)

1、各乡镇组织自查,内容包括: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申报、评议、初审、审核、审批发放手续;资金是否全额到位。

2、县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对全县进行统一检查督导。

3、做好档卡表册上报工作,写出提标扩面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强化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加强领导。在县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民政、财政部门成立业务指导组,指导督查各乡镇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各乡镇要成立低保提标扩面领导小组,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篇(3)

农村低保制度是为解决少数村民基本生活困难的保障制度,但是由于低保制度的不够完善,其并不能最大程度的改善农民经济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活困难。为了深入了解本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在巨大的发展之中所隐藏的问题,我在2011年寒假期间对永昌县六坝乡七坝村的村民针对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看法以及农民对改善农村经济条件的建议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收回91份,经筛选后剩余有效问卷80份。本次调查问卷主要调查农民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看法,以及农民对改善农村经济条件的建议。

二、问卷分析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1.从村民收入差距来看,本村村民基本职业为务农,以务农为生的占到75.5%,其收入主要靠农业生产所得,其中60%的村民每月总收入大多是在1000元以下,低下的收入使农民很难支撑高额的子女教育费用和家庭开支。另外调查中10%的个体户、13.8%的农民工因为有额外的收入,条件相对较好一点,18%的每月总收入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但是,谈到农村低保制度大多数人还是不满意。其主要原因在于低保户的评定不公平、公开,以及低保金额较少,只能在一点程度上帮助低保户缓解生活的困难,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总体来看,28%的村民对农村低保制度较满意,而占绝大多数的72%的村民对农村低保制度并不满意。村民对农村低保制度不满意的原因分析:

第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过低。据调查,村名中60%每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而农村家庭人口数大多在四口以上,除去子女高昂的教育费用,低保资金对于农村低保对象来说无异于是杯水车薪,这样低的保障标准,很难维系一个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

第二、低保对象的界定很难做到真正意义的公平,公正。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难以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其原因有:①收入的项目繁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农业生产所得外,其主要收入组成分个体收入,外出务工及其他实物收入,②实物收入评估核定繁杂,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项目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也不一样,这些收入核算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③有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导致了一些不符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

第三、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长期的社会救助制度,涉及人口众多,需要准确掌握如此庞大人群的家庭收入及其变动情况,接受低保申请和咨询,进行情况核实与审批,这项工作相当繁重,现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严重不足。

2.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发展农村经济的意见来看,34%的村民认为应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加强农村道路建设。25%的村民认为应该加大农村教育制度的扶持,帮助农村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水平,带动村民文化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18%的村民认为应该改善农民贷款环境,放宽农民贷款的限制,提高农民贷款金额,让农民有充足的资金发展农村经济。针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问题,村民主要有以下几点意见: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交通条件的改善。②子女受教育费用过高,严重制约着家庭条件的改善。③村民贷款条件过于苛刻,许多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三、结论

1.为了更好的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结合调查结果,我们觉得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通常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①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费用。②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③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④物价水平。标准的确定,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所以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厘定。

第二、合理界定保障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应该定位在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居民。

第三、强化政府责任体系,提升工作水平,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落脚点,一是确定各级政府领导负责制,通过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确保各部门执行政策时相互协作;二是建立科学监督体系,完善各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低保制度的,严格追究部门相关人员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四是设立乡(镇)的举报电话,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还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限期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2.为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发展农村经济。我们应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农村子女的教育。农村公路作为农业和农村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沟通农村与城市的桥梁,是连接农村生产和消费的纽带。“要想富,先修路”,这是人民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历史经验。道路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力保障,有利于外商了解本村的优势农作物,促进招商引资,带动农产品的发展。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带动农民劳动素质的提高,有必要加强农村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加大对农民工劳动技能的培训,拓宽增加农民收入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放宽农民贷款条件的限制。鼓励农民贷款,利用充足的资金不仅可以发展自己的优势农作物,还可以帮助农民更好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例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华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0年

[2]谢瑞;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研究[D];兰州大学;2009年

[3]许小红;新时期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7年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篇(4)

存在问题

一是保障对象的界定不规范。目前,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标准和范围仍然达不到规范化和透明化。谁应作为低保对象,谁不应作为低保对象?目前各级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计算,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和人员应列入保障对象,且重点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因伤致贫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因灾及其他原因致贫人员。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的计算由于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计算繁琐而难以落实在具体实施中,从而很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相关农村社保制度未完全普及。特别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完全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此外,有的基层工作人员还因人情关系的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人确定为低保对象,使一些人钻空子、占便宜;有的基层工作人员觉得困难人数多,工作难做,得罪人还不得安宁,所以宁愿少报也不多得罪人。在县一级上,可能有的县市区为了多争取上级拨款而多报困难人数,也可能有的县市区为了减轻本级财政的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拒之门外。

二是保障标准的确定仍偏低。目前,烟台市农村低保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市场综合物价指数,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测算的依据是按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进行。由于全市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全市平均保障标准(1138元/人.年)目前看来还是不算太高,而各县市区情况不同也造成了农村低保标准和范围存在较大差别。例如,莱山区和开发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1400元,低保人员人均月补差分别达到58元和70元;而栖霞市的农村低保只有900元,低保人员人均月补差也仅有33元。由于部分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相对偏低,因此实施范围相对较窄,覆盖面不大。目前全市已纳入农村低保的贫困农民共有76499人,不足全市农村居民总数的3%。农村低保标准偏低,远不能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困难,达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效果,而每个月三十几元的补差标准相对于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说,也只能是杯水车薪。

三是保障资金的落实不到位。低保资金能否很好落实,直接影响到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低保预算资金落实不及时,是导致低保金发放难的直接原因。据调研得知,县级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上级下拨的低保资金(即省、市两级低保补助资金)和县级安排的低保预算资金(目前烟台市大部分县市区已取消了乡镇一级负担农村低保资金)两大部分。2007年,山东省财政安排的643万元和烟台市财政安排的289万元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已落实。实际上,这两部分补助资金12月份才由省、市两级财政拨给各县市区,但是2007年全市县一级财政预算计划安排农村低保专项资金2332万元,至三季度末落实不到1500万元,缺口仍然很大,导致了有的县市区由于资金不到位,没有按计划落实,特别是新增人员的农村低保金迟迟未能发放,一直拖到年底,等省、市两级低保补助资金到位后,才陆续进行发放。另一方面,低保资金短缺和落实不及时也影响了全面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的目标。2007年烟台市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人数为7.6万人,如果加上因为患大病和遭受自然灾害而生活窘迫的农民,还不止这个数字。

四是配套措施的落实不完善。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面建设农村低保制度的配套措施仍不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在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上缺乏协调性。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解决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保障其生存,但仅靠有限的低保金是难于解决低保对象大病治疗、子女教育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生产、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以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如果这些配套措施不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将成“镜之花,水中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是空谈。唯有配套好各项优惠政策,才能更加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摆脱贫困。

五是基层工作力量较为薄弱。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已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目前,烟台市纳入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已有7万多人,到今年将有可能增加到8万人享受农村低保,涉及的低保金有4000多万元。这就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操作和运行外,还需要设立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和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但目前全市只有部分县市区设立了专门低保科或低保中心,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可以想象,一个县市区少则上千名多则上万名低保对象,仅家庭收入核查都应接不暇,更不用说实行动态管理,因此工作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为了完成工作,只有采取应付的方式,造成了农村低保工作不到位。而到乡镇(街道)一级仅设民政助理1-2人负责,而且是兼职。乡镇(街道)民政办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根据传统的民政业务种类和工作量来安排的。近年来,就新增加了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主要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以后,乡、村两级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并呈继续加大之势,原有力量显然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可见,给农村低保工作配备机构和专职人员已是刻不容缓。

对策建议

(一)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制度是保证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如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如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的计算,应以总收入减去种养加过程的投入费用,才能计算出实际收入。

(二)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依据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布。保障标准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确定过低保障不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确定过高政府财力又难以承受,也易助长人的隋性,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所以,农村低保标准要实行科学化管理,不断缩小保障水平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实际生活需求之间的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别。依据国际贫困线法(贫困线标准应为人均纯收入的1/3)和恩格尔系数法(贫困线标准应为食品支出占人均生活消费总支出的1/2),结合物价指数变化,并考虑到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建议到十一五末,农村低保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4。

(三)切实落实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之一是为公众谋福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财政均应适时农村低保工作的投入,不断增加低保资金预算和工作经费投入,增长幅度应与经济发展增幅同步,并可以考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低保资金或工作经费。另外,为使低保资金能尽快地落实到低保对象手中,建议上级下拨到县级的低保补助资金的拨付时间由每年年中或年底调整到每年年初,到下一年年初再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额进行冲抵。农村低保资金在发放方式上应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篇(5)

一、**村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

第一,转移不够。截止到2003年12月,**村农村总人口692人,劳动力总数约为370人,各类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有172人,占全村劳动力总数的46.5%左右。**村第二村民小组是全村外出务工最多村民小组,其总人口218人,劳动人口87人,外出务工55人,外出务工人数占劳动人口总数的63%。第五村民小组则相反,总人口131人,劳动人口68人,外出务工17人,外出务工人数占劳动人口总数的25%。

第二,文化程度较低。**村外出务工人员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有很大一部分甚至为文盲。以第二村民小组当前外出务工人员为例,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60人,占70%;高中文化程度12人,占13.8%;中专5人,占5.7%;文盲10人,占11.5%。

第三,男性较多。**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男性约146人,占84.9%左右;女性约26人,占15.1%左右。

第四,技能较差。目前外出务工的人员中,只有部分受过正规专业培训的劳动力,而这鸿世电器公司和电动工具厂。大部分未经过正规专业培训的劳动力,主要分散在各造纸厂。

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村外出务工人员年龄普遍在18~45岁之间,为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绝大多数涌向电器或造纸行业,从事简单的低技能的体力劳动。外出务工人员地区分布亦不平衡,绝大部分集中在附近的地方,较远相对比较少。

二、促进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小陈老师工作室

1、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契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

随着城镇企业转制改革,企业下岗人员增多,并且受基础设施限制,城镇不能容纳过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发挥山区优势,在保证粮食生产能力稳定提高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态型农业,不断拓宽生产新领域应成为当前的举措。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向农业深度和广度进军,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契机,把一些中低产田改造好,种植一些适销对路的农产品。根据调查,**村在白扬尖曾有茶叶地200多亩,可以通过引资将其扩大,产出高质量的茶叶。因此,要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继续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作用。

一是增加投入,保障农业生产的后劲。对农业的保护和投入,要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开发山区山地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农业综合开发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强化农业地位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吸收更多的农村劳动力。

二是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机制。按照“保障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三是努力培育农村市场体系,培育一个包括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健全、开发的农村市场体系,重点是深化流通体系改革,就地转移更多的农村劳动力。

2、努力提高山区劳动力素质,增强转移劳动力的市场竞争力

前面所述,不管是已工作的劳动力,还是未就业的劳动力,**村劳动力文化程度还是较低的。文化程度低下,只能从事重体力的第一产业劳动和一些传统的、低水平的交通运输和商业饮食服务业上,一些急需的第三产业如科技服务、技术信息咨询等行业严重不足,这就要求培养一支掌握科学技术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以扩大就业面。长期实际情况表明,劳动力素质高的地区,转移劳动力的速度要高于素质低的地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方式的转变,各行各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很多企业在招工时,不但要求管理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学历和技术职称外,连一般工人也要各种的就业证书,这说明了提高劳动力素质的紧迫性。由于劳动力的自身素质决定转移的速度与成效,所以加强农村青年的文化素质教育是劳动力转移的关键。当前要围绕农村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行基础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各种成人教育中心、成人培训学校。培训农电技术人员,注意加强农村成人教育与实用技术培训,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切实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机会。

3、完善劳务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篇(6)

一、*村农村低保工作基本情况全村4个村民组,534户人,1450人,有耕地面积1085人,农业人口1288人,占绝大多数。200景区农村低保对象85户,138人,其中一类对象5户、5人;二类对象29户、45人;三类对象19户、32人;四类对象16户、26人;五类对象16户、30人。低保户占全村总户数的15.9%,参保人数占全村总人数的9.5%。按目前的发放标准计算,全年可发放低保金74780元,平均每人的年保障标准为541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存在福利工程论。有近一半受访干部对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福利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二是存在城市优先于农村论。部分乡村干部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

三是存在金钱决定论。

1、部分乡村干部对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考虑不多,更多是考虑本乡如何争取更多的低保资金。部分乡村干部一谈困难总是单纯说“就是钱少了!”,他们认为钱多了就可以解决所有的困难。

2、实际保障范围与保障政策不一致。就风景区开展低保工作情况来看,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2008年9月扩面提标后,*村的低保人数为138人,但还是没有做到应保尽保,全面摸底年均收入低于820元低保线的有200多人,有近百人在低保线以下未能参保。但“僧多粥少”,低保资金和低保指标有限,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解决最特困类弱势群体。

3、保障标准不能满足现行基本生活的需要。多数基层干部认为,现在农村基本生活资料涨价不少,最低保障线相对较低;救助对象得到的补差也不高,*村最高也只能领到235元/季度,低的才95元/季度,人季度平均只有135.47元,难以有效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我们以一类对象为例:大多数都是五保户和孤儿孤幼,无任何其它收入,按政策理论,假如他们的年收入为200元,其月收入约为17元,再加上每月应得的低保金78.3元,总计月收入为95.3元,按目前的物价只能买30斤大米和3.4斤猪肉,就连买盐巴的钱都没有了。

4、农村低保对象界定存在困难。界定标准的困难说到底是收入难以确定。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老年人口赡养费收入无法确定。家庭赡养费问题极为复杂。如何计算赡养费,如何确认是否给付,给付多少?没有标准,也就无法统计。第四,农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办法不科学。比如,农村家庭种、养殖业设定的收入是假定一个正常劳动力劳作后所获得的收入,一个弱劳动能力者通常难以达到。一亩地定纯收入400元,实际上很难达到这个水平,养一头猪定纯收入200元,不是专业户,家养的最多其实也就是100元左右。

5、工作不够规范。风景区虽明确了农村低保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乡、村委对农户的收入、生活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相对滞后,基本没有全面、准确、完整的数据,存在根据上级的保障指导数确定保障类别,再倒算其收入的“先果后因”现象。还存在依据低保资金的多少来分配低保对象指标,把原有的特困群众对象转为低保对象,存在按人口平均分配低保人数的现象,应保难保、能保漏保的情况不少。在保障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情保、关系保”的情况。另外,由于乡村工作事务杂,时间紧,低保对象的“三公榜”有流于形式现象,不能够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7、低保工作缺乏基本条件。突出表现在:一是缺少工作人员。村、乡两级普遍反映,人手比较紧张,工作难以落实。二是缺少办公设备。据了解,四乡级民政部门没有专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工作设备,大量的家庭收入核实、有关数据统计与传送、基础档案材料的制作和管理等,都要靠手工来完成。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和最后一道安全防线,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低保工作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只要还存在低保的阳光尚未普照到的绝对贫困人口,就谈不上起码的社会公平。低保是政府对其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社会救济而不是福利,更不是施舍。农村低保既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行使的基本社会职责。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思想认识。

2、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在对*村农低保工作的调查中,全村在低保线82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有256人,目前参保的只有138人,尚有118人未能参保。低保对象的收偏低,如一类对象月收入只有95元,不能满足现行基本生活的需要。

3、完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要实现“应保尽保”,财政负担相当大,所以,除省地县各级财政加大投入低保资金外,还应借助社会力量,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劝富济贫”,重视各地的慈善机构建设,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身慈善事业,争取慈善基金对农村低保的支持。4、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包括因缺少劳动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仍然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要在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力争达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真正让那些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农村贫困人口在政府的帮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

5、创新工作机制,实行“阳光低保”。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乡、村两级建立永久性公示栏,并将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做到一季度一公开,及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实现真正的阳光低保。二是建立月报、季报制度。乡村两级按月将低保对象的动态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统计上报,以便及时掌握对象的动态情况,把好进出口关,更好地促进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科学性。三是建立相关部门责任追究制度。上级部门对低保实施的相关部门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及追究制度,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其职责。四是实行挂牌管理,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6、加强基层低保工作网络建设。基层低保工作编制、机构不完善,工作力量薄弱,是影响低保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建议在乡、村两级设置专职的民政低保信息员,乡镇做到有机构、有专职低保人员。村级确定低保信息员,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由风景区财政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低保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农村低保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农村低保员工作总结篇(7)

一、部分农牧民党员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近年来,部分农牧民党员在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收入,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体现了党员的先进性,成为农村令人称羡的新“三人”。

一是致富带头人。在当前农村农牧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部分农牧民党员在农村显示出了先锋带头作用,许多农牧民党员在自己致富的同时带动了周边群众,发挥了党员在发展先进生产力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喀拉通克乡哈拉布哈村农民党员立足本村实际,创办蔬菜大棚种植示范基地,在自己发家致富的同时,也带动了本村其他农民发展。

二是村务领导人。他们代表群众积极参加村务管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恰库尔图镇在新农村建设中投资140万元,新建建筑面积达2631平方米的抗震安居小区一处,可容纳32户农牧民生产、生活。哈希翁村积极进行防病改水工程,目前,主管线已开挖5公里,铺设PVC管线4公里。

三是新风倡导人。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不少农牧民党员积极倡导社会新风,支持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他们主动了解、宣传和支持税费改革、殡葬改革、计划生育等农村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农牧民党员按照县委破除陋习、移风易俗的有关要求,在带头掌握致富本领、遵守村规民约、执行计生政策、破除封建迷信、美化村容村貌、净化思想空气等方面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作用,为发展经济、增进文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大部分农牧民党员在发挥先进性方面体现了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了共产党员的应有品质,但在部分农牧民党员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党组织先进性的进一步发挥。

(一)宗旨观念淡薄,无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部分农牧民党员组织纪律涣散,党的意识弱化,思想观念陈旧,党性修养偏低。有的一味地强调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谋取个人利益,“只管自己富,其他都不顾”,存在比较严重的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一些农牧民党员包括外出党员对村党组织活动不感兴趣,经常以各种借口为名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愿或不缴纳党费,甚至认为党员身份是一种负担,有的农牧民党员不仅不履行党员的义务,而且连正常的公民义务也不履行,成为落后于群众的“特殊党员”。

(二)总体素质偏低,无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从调查情况看,我县农牧民党员素质总体偏低,存在“一高三低”现象,即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科技水平偏低,“双带”能力偏低。全县2139名农村党员中55%为初中以下文化。大多数农牧民党员对党的知识知之甚少,对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一知半解,也没有什么技术特长。另一方面“老龄化”现象较为严重。35岁以下的青年党员不足农牧民党员总数的20.8%,50岁以上的则占党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以杜热乡为例,该乡共有农牧民党员268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225人,占党员总数的83%;60岁以上党员56人,占24.9%。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党员客观上存在老龄化现象。

(三)经济条件约束,无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我县人均耕地、草场面积较少,有些农村交通不便,村落较分散,造成党组织和党员分散,党的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党组织活动开展和党员间的联络沟通都存在困难,一些纯农户党员家庭经济困难。一些村党员经济状况总体上仅处于本村的中下水平,有些高龄无依党员甚至成为本村贫困户,自己需要别人帮带。大多数贫困党员终日忙碌生产,对党组织活动较为消极,缺乏应有热情。他们在发挥党员先进性方面缺乏足够的思想动力和勇气,也难以在发展生产中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对策。

当前农村党员存在的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和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削弱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必须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予以克服。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

农牧民党员直接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在一起,是农牧民群众需求信号的第一知情人。当前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的各项活动,是进行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广阔平台。为此一方面要鼓励党员多从实际出发,依据自身的特长和能力,通过多种方法如饭后茶聊、田头交流、邻里互助、政策指导等手段,为农牧民群众服务,随时随地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努力做到既切合服务对象实际需要,解民所忧,急人所急,又在服务中体现党员的先进性,使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经常化、具体化。另一方面要做到因人制宜,扬人所长,依照党员的各类特长、农牧民群众实际,归类联结,分为科技服务、文明新风、思想政治工作、经济发展、治安联络、民事调解等小组,结合实际服务于当地农牧民群众,在服务农牧民群众中体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严格“进出”程序,提升整体素质。

一要严把“进口”,慎重培养,切实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把那些素质高,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对象吸收进党的队伍。为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上,各乡(镇)、村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加强培训和召开支部联席会的办法,提高村支部书记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认识,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既保证质量,又积极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不人为限制,也不片面追求数量,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入口”工作。逐步改善农牧民党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男女比例,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二要疏通“出口”,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确保党组织纯洁性。一方面对那些思想上已经退党或希望退党的农牧民党员,要创造条件清除出党。另一方面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民主评议产生的那些不符合党员标准、不愿发挥模范作用的不合格党员,实行“批评不含糊、曝光不留情,处理不手软”的原则“请出去”。具体要做到以下四点:①界定标准。要对照实事求是地明确界定农牧民中的不合格党员标准。②民主评议。要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要把党员自评、党内“面对面”互评和党外“背靠背”群众评议结合起来,减少人际干扰,提高评议的真实性,保证评议质量。③把好“三关”。要在处置手续上严格把好“三关”:即定性关,暂时拿不准或查不清的问题不急于作结论,不盲目处置,使定性准确;程序关,由支委提出处置意见,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乡镇党委审批;思想关,要建立处置前谈话制度,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前,党组织要找处置对象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消除抵触情绪,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④联系挂钩。对被处置的党员根据实际情况,由支委成员挂钩联系,进行跟踪教育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制。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确保党员队伍“进口”严格,“出口”顺畅,不断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三)建立实效机制,保持党员先进。

一是完善党内帮扶机制。一方面做好思想引导工作,激发贫困党员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党组织要经常关心贫困党员的生产生活,做到“六个必访”,即:重大节日必访;贫困党员生病住院或亡故时必访;贫困党员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时必访;贫困党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必访;贫困党员有较大思想情绪或有意见建议时必访;贫困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时必访。根据走访掌握的情况,党组织负责人要安排班子成员与贫困党员谈话,对积极进取、追求进步的,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等、靠、要”思想严重的,要给予指点和帮助;对遇到突发性变故或重大困难的,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进步较快的贫困党员要进行表彰,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促其尽快脱贫致富;对心态比较消极的贫困党员,也不能一味地批评,要心平气和地做好激励引导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政策帮扶制度。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贫困党员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办法,建立健全贫困党员贷款贴息制度,优先扶持贫困党员;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贫困党员就医及其子女就学的减免政策;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贫困党员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能免全免;扶贫部门和帮扶单位要从提供资金、信息、技术、项目等方面入手,帮助贫困党员寻找发展门路,增强“造血功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