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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1-30 13:43:29

保险机构论文

保险机构论文篇(1)

关键词:保险机构法人治理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一、保险机构发展现状

1.保险机构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空间不断扩大。我国保险机构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机构数量不断增加,2001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121家,截至2008年3月31日,保险机构已经达到1752家,占到保险中介市场的74.71%。保险机构连续几年仍处于亏损状态,但是业务规模快速增长。2005年,全国保险机构累计全年亏损3572万元。2006年,全年亏损2361万元;2007年,全年亏损4830.08万元。

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初步建立。截至到2008年1季度末,保险专业机构共设立2105家,退出353家,进入数量比去年同期减少27家,退出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28家。

二、保险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比例较低。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机构是与保险市场同时产生、共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我国保险机构规模小、效益差,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和快速发展的保费收入,保险机构发展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在寿险市场,保险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比较低。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尚不规范。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缺乏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一些保险机构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务技能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上,而是放在不正当的经营手段上,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内部制度建设、人员选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保险机构专业化优势不明显。《保险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的保险业务。《二八年一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08年3月底,我国保险机构持证率为76.35%,虽然高于全国保险中介机构平均71.96%的持证率,但仍然和专业化服务的要求不符。

三、我国保险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保险机构的发展,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更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的需求,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对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及时解决和完善,为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

1.加强监管,营造保险机构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在初级阶段,底子薄固然是事实,但是可以不断借鉴国外市场成熟发展经验,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制度,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监管部门进一步促进保险相关法则和政策的完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股权清晰、责任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保险机构的规范运作,对保险机构的经营进行严格监控,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要求,继续扩大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推进市场竞争。继续探索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的良性共生关系。从长远来看,这是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保险公司是保险商品和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而保险机构则是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促使双方达成保险合同或者协助履行保险合同的第三方。简而言之,保险机构的基本作用是为保单当事人和保险人提供服务。当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达到一定的规模,保险公司会从成本和效益的辩证关系角度,从经营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将相对程序化、规范化、技术固定化的展业和产品销售环节转托出去。加强保险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专业化优势。首先,要树立保险机构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树立诚信的行业形象,形成在保险业务经营上的核心竞争力,逐步扩大社会影响面;再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险机构专业人才,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为灵活的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和营销管理,制定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用保险中介的职业特征、职业水准、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专业化服务意识。

2.当寿险业发展到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集约化经营之后,专业的优势日渐显现,而个人的作用则相对减弱,专业将逐渐取代个人而成为市场的主体,这是专属保险公司再向内控合规、法人治理完善的机构发展。

参考文献:

卢劲松,《论我国保险人法律制度的创新》,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四期.

陈展翔,《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第21卷第3期2007年6月.

保险机构论文篇(2)

1医患矛盾、费用纠纷的成因

1.1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名称不规范医保政策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后付制,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结算处设立政策单机版,通过其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大目录库实现费用总控。当患者完成就医过程,出院结算时,凡不符合三大目录库内容的收费项目,均被筛查出来并归为自费内容。这样就使医疗机构中的诸多不规范、不符合医保政策的收费项目暴露出来,但此时费用已然发生。患者不同意支付,相关科室不同意退款,于是矛盾、纠纷产生。

1.2医保意识淡漠,服务态度不积极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对于它的政策、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办公室是最先、最直接的接触部门。由此,医院中的其他部门对“医保”均感生疏,进而“敬而远之”。遇有医保患者的提问、质询等不问原委一律请他们到医保办公室解决,造成推委现象的发生,矛盾随之而来。

1.3对医保工作重视不足,宣传、监督管理不利医保是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方向。在医疗机构中,他的政策开展涉及到物价、财务、计算机、药剂、临床及其相关辅助科室等诸多部门。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各相关科室、部门间协调、沟通不足,导致医院内时有政策的盲点和误区。一些科室、人员对医保政策疏忽、不重视,以及科室、部门间相互积极配合不够,为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综上种种原因,如何才能使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即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又减少患者-医院-医保三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共赢呢?我们不妨透过分析以下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纠纷的问题症结所在,并找寻出合适的医保工作的切入点。

2费用纠纷案例(一)与分析

2.1案例介绍1例急性脑出血患者,经手术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已在康复之中。其家属在患者出院前一天为感激大夫准备送锦旗,第二天出院结算时却拒不结帐,其理由:住院期间有一部分药品属医保报销范围外用药,因医生没有告之,所以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药费。

医生陈述: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就先给患者用了药,事后疏忽了同患者家属签定自费协议书的事。希望通过补写证明材料来解决患者的费用报销问题。

2.2案例分析(1)为推进医保政策的顺利实施,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均签定《服务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等),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2)公费医疗、大病统筹时期,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要使用特殊、贵重药品或材料,只要履行审批手续或由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就存有报销的可能。但在医保政策下,无论何人、何种原因凡不属于报销目录库范围内的药品、诊疗、服务设施项目均为自费,不存在人为操作、通融的可能性。(3)医保施行住院医疗费用“后付制”。患者出院结算的同时,就完成了其医疗费用的报销。符合报销条件,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给患者的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不属医保报销范围的自付、自费部分,患者需全数交纳现金给医院。结算方式大异于公疗时期的三联单记帐或单位支票付费。所以患者对自己掏钱的这部分费用非常敏感,维权意识亦迅速提高。

2.3结论在医保政策制约下的就医行为中,医生的医保意识没有与患者同步提高,忽视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单纯的为治病而治病,重医术,轻算帐而较少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问题,极易导致患者的抱怨、怀疑多于其感激和赞誉之情。

3费用纠纷案例(二)及分析

3.1案例介绍1例离休老干部手持两张药品底方,找到其就诊医院的医保办公室要求解决费用问题。理由是:其单位认为处方不合格,不能为他支付这两笔药费。患者认为处方的书写与自己无关,是医生的行为,所以只能找医院解决问题。

处方存在问题:一张处方超量开药(超出限定量的部分需要由患者自费支付),另一张处方疾病诊断(椎管狭窄)与所开药品(密钙息)的“报销”适应证(严重骨质疏松并多发骨折、癌症骨转移止痛、高钙血症)不相符(与报销适应证不一致的用药由患者自费支付)。

医生陈述:当时该患者以自己是特殊医疗照顾人员为由,要求医生为其超量开药。另外医生认为制造出药品的“临床治疗适应证”与“费用报销适应证”两个概念的不同完全是行政干涉医疗,是政策制约医学发展。

3.2案例分析(1)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服务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及参加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应严格执行《服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2)医保政策对于开药量的严格限定,目的在于减少浪费,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服务于更广泛的参保人群,杜绝公费医疗时期一人看病,全家保健的不正规现象。所以上至北京市医保中心,下至患者的具体费用报销部门,均对医生为患者开出的处方进行严格的审核,从最基础点着手引导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步入一个有序的良性循环。(3)药品的“临床使用适应证”与“费用报销适应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通常情况下报销适应证是依据药品的使用说明书范围制定的,而往往我们的医生在他们长期的从业经验中,积累了相当一部分药品超出其说明书使用范围的临床治疗经验(亦称“经验用药”)。对于这一部分用药,医保政策是不支持、不予报销的。(4)教学医院始终以医疗、教学、科研一条线贯穿整个医院的管理体系。在我国医生的传统观念中,治病救人,为疑难杂症开发出新的治疗领域,减轻病患痛苦是医疗的全部内容。所以医生们认为:一切政策的制定都应服务于临床需要,忽略了目前医保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3.3结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社会广泛推广是必然趋势。在医生的头脑中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意识:就诊人群没有级别、费别之分,唯有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国家政策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两者均不容忽视。

4费用纠纷案例(三)及分析

4.1案例介绍1例青光眼术后出院的医保患者,在完成其住院费用结算月余后,又找回医院,要求退还其手术费用。理由是:医生为其实施的手术是可以报销的,但费用结算清单却显示该部分费用为自费,是医院结算错误。

经了解,该患者患青光眼,需手术治疗。医生为其成功实施了“青光眼滤过术”。在医保的诊疗目录库中,只有“抗青光眼类”手术。由于该患者接受的“青光眼滤过术”没有列入医保报销目录库,所以不能通过医保的政策单机板进行分割结算,系统自动将其划归为自费内容。

医生陈述:两种手术方式大同小异,目的一致,而且后者的手术收费标准更趋合理,应该都给予费用报销。

4.2案例分析(1)“抗青光眼类手术”在1998年《北京市统一收费标准》中和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库中均为可报销项目(351.00元/例,三甲医院)。但2004年第13期的北京市物价信息中又单独新批复了一项“青光眼滤过术”(基本手术费440.00元/例)。虽然它也同样是为解决青光眼问题的手术,但因手术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它即成为一项新的诊疗项目。任何一项新项目得到物价部门的物价批准后,在医疗机构中被应用,仅意味着可以合理地收费,但患者不能进行费用报销。(2)若使一个新项目既能合理收费,又能合理报销必须履行向市医保中心进行“新诊疗项目”申报的手续。在未得到其正式批复,并将该项目列入诊疗目录库之前,这些新项目就是自费项目。(3)近年来,各医院在经营管理模式上都在不断探索改革之路,科室成本核算是重要改革方式之一。由于我们现行的诸多诊疗、服务设施等项目所执行的物价还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定价,与当今的实际劳动力价值、新的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等价格存有巨大偏差,造成诸多医疗服务项目虽然收支不平衡甚至负运转,但又不能取消的事实。这就直接影响到了相关科室的经济效益,导致在一些医院中向高收费项目靠拢或挂靠收费等违反物价规定的现象较为普遍。

4.3结论任何一项新的诊疗项目,在通过多方论证走向成熟,准备用于临床时,相关科室或个人首先应有物价申报、项目申报、使其合理合法化之意识。医生对物价原则、合理收费、医保报销间的相互联系模糊不清;导致未与患者正确表明手术的费用报销性质,造成即付出劳动又未能得到相应价值回报的事实。另者,物价问题是一个有待社会上多方面统筹解决的问题,不能因其有欠合理的地方,就可以忽视现行的物价政策。

5对策

通过上述3个案例及其分析,我们得出总的结论,即围绕费用纠纷的问题症结就是一个:自费协议书的订立。医生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忽视了费用方面的“知情同意”和“告知义务”。虽然他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医保政策、常识,但关键还是医疗至上,偏废经济核算以及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医老大”思想在作祟,使得一些医务人员既不重视国家政策,医保意识淡泊,也不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和顾及患者的权益,较少对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注。

保险机构论文篇(3)

关键词:保险专业机构;新制度经济学;非均衡的“委托-”

JEL分类号:G22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037-05

一、保险专业机构产生和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降低保险交易的成本

依据Coase的交易费用理论,企业从一个专业化的交易经济中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企业的出现可以内化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该理论中所涉及的交易费用在保险交易中都不同形式的存在着。虽然保险专业机构以企业的形式内化的主要是保险产品销售和售後服务中的部分环节,但这并不妨碍这种制度的确很大程度地降低了保险交易的成本,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其作用过程与信息处理密切相关。

1、保险专业机构方便了搜寻过程。

由于搜寻过程中包含着不确定因素。投保人不清楚如何更好地购买以及如何识别产品的品质,保险人也往往不清楚其顾客在哪里以及如何将产品更好地出售给他们。保险专业机构的出现,则通过以下两种功能作用的发挥,降低了各种不确定性,从而方便了双方的搜寻过程:一是兼具专业性和双向性的信息中转站;二是可筛选和分类保险产品的超市。

2、保险专业机构减少了交易次数。

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进行交易的分散系统中,供求双方的主体数量和交易匹配的次数要远远大于有专业机构存在的集中化交易系统的交易次数,而与交易次数减少相对的就是交易成本的降低。

(二)提高保险市场的效率

企业产生的原因不是单纯的交易费用的节省,低交易费用也很难解释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具体轨迹。正如新制度经济学所列举的制度的功能中除降低交易费用外,还具备经济价值、合作、激励与约束功能一样,发展我国保险专业机构的理论依据还体现在其对保险市场的正面影响——提高保险市场效率上。

1、保险专业机构使市场交易规范化。

保险专业机构的专业性以及其自身盈利性的需要,使得其在产品选择和投保人选择上都趋于谨慎,在交易的流程和自身体制建设上都追求规范化,这使得市场行为的可持续性大大增强,市场效率也因此得以提高。

2、保险专业机构可助推保险行业的转型。

传统的“人海战术”的销售模式和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利益分配模式为我国保险行业的转型设置了路径依赖的桎梏。保险专业机构绩效型的销售模式和保障性较高的用工体制注定应当而且可以为行业的转型做出贡献。

二、我国保险专业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一)我国保险专业机构的发展现状

1、机构总量持续增加,但市场结构失衡。

从存量上看,截至2010年底,全国保险专业机构数已达1853家,除2010年外,机构总量多年持续增加(见表1)。但在这种持续增加的总量之下,机构设立存在盲目性、机构实力弱小且不得扭转等结构性问题较突出:2003年以来,遭到市场淘汰的不合格机构数越来越多(见表1),设立的盲目性明显;在2010年的市场份额上,泛华、华康、大童三家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总和超过20%,而市场份额超过2%的也只有以上三家,与之相对应的是,市场上绝大部分保险专业机构长期处于生存的边缘且不能扭转其颓势。

2、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但业务结构失衡。

近年来,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比重稳步增长,至2010年底达到5.82%。其中通过保险专业机构渠道实现的比例为3.32%(见图1)。

但在这种快速发展的业务规模之下,专业机构的业务结构明显失衡:从险种结构来看,专业机构的业务仍然集中于财产险(特别是财产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在2007和2008年这两个险种的保费收入在财产险中的比重合计高达85.47%和79.95%),高内含价值的人寿险业务的比重较低(见图2)。而人身险销售中专业中介的缺位或低水平可以说正是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3、从业人员专业素养较低,且呈下滑趋势。

虽然学历的高低并不必然和专业素养相等,但学历过低的确是制约专业素养的关键。在专业性较高的保险行业更是如此。很显然,这种低学历水平与保险专业机构的“理财专家、保险顾问”的身份需求很不相符。

4、总体盈利,但大部分亏损。

2008年,保险专业首次实现全行业盈利,结束了多年的亏损状况。此後全国净利润迅速上涨,至2010年,全国净利润达到1.99亿元的新高。但与全行业盈利相对应的是,行业中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亏损的,华康、大童、泛华等几家行业领先者的利润总和就大于全国总利润,这样一来,行业中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处于亏损的境地。

(二)我国保险专业机构发展现状的理论评价

通过上述对非均衡现状的归纳性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保险专业机构的发展程度f专业性、业务均衡度、在保险产业链中的地位还远未达到其规范作用要求的均衡状态,但迅速的发展态势又表明我国保险专业机构正在向均衡的边际点大步迈进。

三、我国保险专业机构健康发展受制的理论分析

由于保险专业机构在保险市场上扮演的角色直接基于委托-关系,作为保险产业链的一环,其前後的承接性不仅是其制约自身发展的关键,更是整个保险市场健康与否的关键,所以回归委托-理论,从委托-关系的角度来看待我国保险专业机构的发展,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理论基础,还可以从根源上寻求完善之道。

(一)端的非均衡——“双层”

我国保险专业机构现有的销售渠道仍然是以传统个人人销售为主,即机构充当保险公司的人,而机构下又有其个人人为其承担具体的销售任务。这样就形成了“委托-一再”的关系,主体关系更加复杂,机构的运行成本随着责任界定难度的增加而有上升的倾向,长期经营受到更多限制,当前专业机构及其业务员面临双重税负就是这种非均衡的直接结果。

(二)委托方的非均衡——“双向委托”

我国对人的定义采用大陆法系下狭义的概念:保险人是保险人的人,保险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後果直接归于保险人。保险机构作为人的机构形式是保险人利益的代表。接受保险人的委托。

这种理论上的界定是一种显性的委托-,是以签订契约为依据的委托~,于保险人而言是一种供给的後向延伸。但实际上,保险专业机构作为一种以客户为导向的追求长远利益的专业性中介机构,还接受了投保人的委托,不过这种委托是一种隐性的、以交易发生为依据的委托-,于投保人而言是一种需求的前向延伸。因此,从专业机构的角度讲,这实际形成了一种“双向委托一单一”的关系。这种双向委托必然影响着专业机构的理论定位和实际业务的开展。

(三)不对称的“强委托-弱”

“大而全”是中国保险公司的特征概括之一,公司本身几乎囊括价值链中的所有环节,庞大的无职业保障的个人人支撑着保险公司的营销与销售环节。在无所不能的保险公司面前,保险专业公司的话语权很容易被忽略,就供方而言,保险公司几乎支配着交易市场。因而可以说在当下的中国市场上,保险公司与专业机构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称的“强委托-弱”的关系。

这种不对称的委托-关系的後果可以从成本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委托-关系中。成本表现为委托人所承担的监督成本、人支付的保证成本以及以上两者的净值一委托人承担的剩余损失。在均衡的委托中,由于信息原因委托人不能很好地实现对人的监督,而承担了剩余损失,这是一种效率损失。但是在上述的“强委托-弱”中。由于保险公司和专业公司的实力和地位相差悬殊,我们可以认为保险公司承担的监督成本相对较小,而专业机构支付的保证成本相对较大,相比之下,专业机构就承担了一个“负的相对剩余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不仅是一种效率损失,还表现为保险市场的公平损失。

(四)不对称的“多方委托-单-”

构建货比三家的保险超市是保险专业机构的经营方向。为把自己的“货架”摆满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保险专业机构必然要实现产品供应商的多元化,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营销和销售,从专业机构的角度讲,这必然形成了一种“多方委托一单一”的关系。

虽然“强委托-弱”会使保险专业机构’在委托中处于弱势地位,但委托方的多元化又使专业机构取得了一种主动权。一种借“推荐”之名非公平对待委托人的主动权。虽然笔者主张保险专业机构是一种中立性的第三方即其先天并没有明显的利益倾向性,然而如果佣金率有高低之分,在产品同质性下,优先推荐某一款产品还是有可能的。因此,如何平衡与所有委托人的关系是专业机构的一个关键。

四、促进我国保险专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理论思考

非均衡的“委托-”关系是我国保险专业机构健康发展的理论制约,这种理论制约不仅在研究的理论方向上,更在其指导的保险专业机构的定位实践上制约着我国保险专业机构发展的均衡边际点的实现。为促进我国保险专业机构的更好发展,基于前文非均衡的委托-的分析,提供以下两条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理顺保险专业机构与保险人的委托一关系

围绕最佳契约的设计,传统的委托-理论似乎有以下两个不足:一是更多考虑的是委托人的利益和委托人的主动性。其先验假设认为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者,而人是风险厌恶者,即人只有选择契约的权利;二是委托双方的利益不一致。

严格的数学假定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似乎总是以牺牲理论的应用性为代价的。很明显从产业链的角度,非零和博弈更适用于保险专业机构参与的委托,委托双方的利益具有很大的同向性,并且在实际运作中没有理由认为二者的风险偏好有差异。人的主动性应该和委托人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之上,契约应该是非附和性的。

在对研究范式的以上调整基础之上,委托-理论在保险专业机构发展中的应用核心可以重新归纳为:首先是委托人对人的选择和对人的激励、人对委托人(或其业务)的选择和对委托人的反馈,这两者的结合就是双方基于同向利益的良性沟通和共同参与的契约设计、产品开发等:其次是如何同力度地从不同方向减少“成本”的问题。

(二)重新思考保险专业机构的定位

1、提供市场信息和交易服务是保险专业机构的工作核心。

承担销售角色的现状容易让人误解,认为保险专业机构的主业就是以保险人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而监管方的规定更是固化了人们的这种思维z。但实际上,作为为缓解信息不对称而生的中介一专业机构,“销售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保险是其基本工作之一,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信息才是其工作的核心。”这种为投保人提供服务和信息的核心功能,实际上就是隐性的充当了投保人的人,因为只有以投保人的利益为导向才能为其提供最佳的服务,才能赢得投保人的信赖而获得长远利益。另外,作为以长远经营为目标的机构,其自身的盈利才是其最大的利益归属,单纯的代表投保人或保险人利益都难以概述其利益立场。所以,保险专业机构是以自身利益为目标的以弱化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为工作核心的的专业性中介。

2、立足专业性是保险专业机构的生存之道。

同样作为弱化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专业性中介,保险机构和经纪机构最大的区别在理论上是业务流程,保险经纪机构的优势是其对保险产品的可选择性,其业务流程是“客户需求一产品库”即先了解了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再于市场中寻找符合投保人需求的保险产品和组合;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则是“产品库一客户需求”,即机构在既有的产品供给基础上去开拓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一种或一系列的既有产品。

保险专业机构“客户导向”的“保险超市”的经营模式则打破了这种界限,其业务流程转化为了“客户需求一优质产品库”。

先看後端。理论上的专业机构可以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这即是上文所提到的“多方委托一单一”的关系,理论上的多方也可以是无限多,多到一定程度,优质的“保险超市”就出现了,在这个超市中,几乎所有优质的保险产品都被摆在了货架上,这样专业机构的产品就和经纪机构在市场上所能搜集到的产品几乎一样多,专业机构搜索自己的货架就相当于搜索产品市场了。而且对于专业机构,由于“交易次数”的减少以及“交易规范性”的提高,其相对于经纪机构有成本优势,这就是其产品库为“优质产品库”的解释;再看前端,专业以机构的形式出现,就会考虑其经营的长期性,了解并迎合客户的需求,为客户选择最优的保险产品或组合和提供专业性的服务无疑是保证这种长期性的重要手段。因而对于专业机构,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保障咨询、设计保险建议书等带有明显经纪性质的业务也从实践上成了业务流程的前端,这从实践上充当了投保人的隐性人。

保险专业机构建立在保险超市上的“客户需求一优质产品库”的业务流程和经纪机构的业务流程已没有理论上的差别,以机构的形式成为一种以客户为导向的突出专业性的“保险顾问”似乎可以为这种趋同提供解释。结合上述Mark S,Domnan关于人作用的论述,这种模糊性的中介形式,与其说是模糊了人的界定,还不如说是保险专业机构作用的回归和正名。

五、促进我国保险专业机构进一步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拓宽保险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

保险专业机构的业务带有了明显的经纪性,监管方对业务范围的限制应该做出相应调整,在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中加入“为委托人提供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评估和咨询”。实践中经纪机构和专业机构最大的区别不是理论上的业务流程而是业务对象,经纪机构的服务对象多是高层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也多是工程险等保险计划,而专业机构提供的多是机动车辆保险、一般企财险和非传统型寿险业务。很明显这种实践上的差别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是由于两类机构专业化的程度或侧重性不同的自然结果,而非监管方用政策干预的结果。因此提高市场化程度,由市场决定其业务范围是专业机构发展的环境需要。

(二)重新审视保险专业机构的法律责任归属

以专业机构形式出现的人,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是否应该有异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人是很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在个人人制度下,为保护投保方的利益,人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可因表见等追究人的责任。但在专业机构下,这种责任归属似乎值得探讨。这基于以下几点:一是专业机构追求永续经营,信誉是其最大的无形资产,以客户为导向、加强内部管理的激励要大于个人人,违规等行为的概率要小;二是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异同。即机构中个人人违规行为的成本小于机构自身的成本;三是“委托--再”的双层关系。即保险公司的直接受托人是机构,而机构以其受托人一个人人的形式和投保人接触。此时违规的追偿成本远高于直接的一层,其社会损失(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信誉损失)却远高于直接的一层。所以,从保险市场总成本的角度考虑。现有的责任界定似乎有商讨的余地。

(三)加大对保险专业机构的政策性扶持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保险专业机构所具备的功能作用还体现在使保险市场交易规范化、助推保险行业的转型上。基于这种正外部性即保险专业机构的个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政府作为市场失灵的解决者应该为保险专业机构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和市场环境维护。如在保险专业人才培养、行业门槛限制、消除保险公司的歧视(如行业协会制定佣金率上限)、资金扶持、公正合理税负以及社保政策的设计等方面发挥更多作用。

(四)增进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人的良性互动

保险人和保险专业机构的关系是一种“强委托-弱”、“多方委托-单-”的非均衡关系,所以和保险人的良性互动是专业机构发展的关键:在契约的制定中专业机构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在行为中专业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保险人的产品,在销售之後专业机构应该充分反馈市场信息,在产品设计和保全服务上和保险人全面合作。

保险机构论文篇(4)

[关键词] 联保贷款;动态博弈;小组规模

一、引言

联保贷款是指贷款需求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组合成联保小组,由联保小组向其成员提供担保而获得的贷款。联保贷款是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果,是为克服弱势信贷需求主体贷款难与银行信贷风险高双重困难而开发的信贷产品。实践证明:联保机制在克服信息发现不足、避免逆向选择、降低道德风险、提高还款概率上具有内在优势;对满足贫困农户、专业农户、个体工商户与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缓解金融供需矛盾,繁荣农村金融市场,增进社会福利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美中不足,联保贷款同样存在不能忽视的内在缺陷:如易于形成风险累积,诱发系统性风险,操作烦琐,实施困难等。

始自美国学者Stiglitz(1990),十多年来理论界对联保贷款运行机理及其影响进行过深入广泛的研究,概括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联保贷款防范道德风险。Stiglitz(1990),Conning(1996),Ghatak(1999)等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联保贷款由于存在连带责任,致使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内生有相互监督的正向激励,从而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2)联保贷款降低审计成本。Prescott(1997),Ghatak(1999)分别论证了联保贷款内生有其他组员对声称无力还款组员进行审计的内在激励,由于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关系密切,信息充分,审计成本低,外移的审计达到降低高昂审计成本的目的。(3)联保贷款提高贷款还款率。Besley and Coate(1995)从博弈均衡的角度论证了联保贷款在社会惩罚有效的条件下对提高贷款还款率具有正效应,Chowdhuiry(2005)从动态激励与连带责任的角度论证了联保贷款有助于提高贷款还款率。(4)联保贷款与社会福利。Coleman(1999)以泰国东北地区1995-1996联保贷款实践为样本,论证联保贷款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特别是有利于提高贫困妇女与儿童的社会福利。(5)联保贷款与逆向选择。Laffont and Guessan(2000)从信息的角度论证了联保机制有利于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达到避免逆向选择的目的。尽管有关联保贷款的著述丰富,但针对联保小组规模的研究少见。由于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的信贷原则,其优点在于通过联保小组的规模效应、联保小组的聚类效应、小组成员间的监督机制来提高弱势信贷需求主体整体抗风险能力、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以达到降低“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实现降低联保贷款成本与风险的目的。其缺点在于随着联保小组规模的扩大,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增加,组建联保小组的难度加大。鉴于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机制正负功效都正向相关,联保贷款指导性文件则规定联保小组规模以5-10人(户)为宜,其来源缺乏理论依据,实践证明其可操作性差。基于此,本文运用概率论与博弈论等理论模型,结合联保贷款的实践经验,对其影响机理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

二、理论模型:小组规模对联保贷款影响的理论分析

鉴于联保小组规模对联保贷款的重要作用,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还款率的理论分析。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对实际问题作如下简化假设:单个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的违约概率P;联保小组成员人数为n;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的经济特征,且都为理性的经济人;联保贷款只存在违约(完全不还款)与履约(完全还款)两种绝对情况。

从联保贷款的运行机制可知:由于联保小组成员对联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上讲,只要联保小组不集体违约,联保贷款都还是正常贷款,则有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Pu为至少存在一个组员不违约的概率:

Pu=1-Pn(1)

传统个人贷款还款率Pc=1-P,而联保贷款的还款率为(1)式所示,相对于传统个人贷款而言,由于单个组员违约概率P∈(0,1),因此可以通过增加组员人数n而有效提高联保贷款的理论还款率,此即联保贷款的规模效应。得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与联保小组规模具有正向指数关系。

(二)联保小组规模与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的理论分析。令联保小组中单个组员真实信息被信贷机构发现的概率为Pd。由于联保机制的聚类作用、联保小组的组建遵循“自愿”与“双响选择”等原则,致使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济行为特征,信贷机构只需发现联保小组中一个成员的真实信息,就可依此类推其他成员的真实信息,即联保小组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Pud(定义为联保贷款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为至少一个组员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

Pud=1-(1-Pd)n (2)

由于传统个人贷款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Pcd=Pd,而联保贷款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为(2)式所示,相对于传统个人贷款而言,由于(1-Pd)∈(0,1),因此,可以扩大联保小组规模n而提高信贷机构的信息发现能力。即:信贷机构的信息发现能力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正向指数关系。

(三)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系统风险的动态博弈分析。为了理论分析上的方便,本文做如下假定:联保小组由同质的两个借款人组成,定义为成员1和成员2;博弈开始前,已实现投资回报,分别为R1和R2;成员 1和2分别从银行获得1个货币单位贷款,联保贷款应还本息为2r;只存在还款与不还款两种绝对情况;信贷机构对违约组员的惩罚b(Ri)正比于其投资回报Ri;社会对违约组员的惩罚S(i)正比于其违约行为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带来的损失和其投资项目回报。

由于联保机制中的连带责任,内生有组员帮助同组其他组员还款的内在激励,与此相对应,同样内生有期望其他组员代为还款的负向激励。因此,联保贷款还款决策是联保小组成员博弈的结果,基于上述推理,本文借用二人动态博弈模型对其进行分析。

该博弈模型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每个组员同时决定是否偿还自己贷款;偿还用P来表示,不偿还用N来表示。如果两个借款者的选择相同,则均衡结果较简单,都选择还款,均衡收益为[R1-r,R2-r];都选择不还款,均衡收益为[R1-b(R1),R2-b(R2)],博弈结束。如选择不同,则进入博弈的第二阶段:第一阶段选择还款的组员,第二阶段需作出是否帮助不还款组员代为还款的决策。帮助还款用A来表示,不帮助用D来表示。如组员1在第一阶段选择还款P,第二阶段选择帮助A,由于不存在银行惩罚,存在社会惩罚,则均衡收益为[R1-2r,R2-S(2)];如在第二阶段选择不帮助D,由于存在银行惩罚,则均衡收益为[R1-r-b(R1),R2-b(R2)-S(2)]。得该博弈模型存在六种均衡结果,其均衡策略与收益如表1所示。

上述推理只讨论联保小组成员还款意愿,并未考虑其还款能力。只有当条件Ri-r≥0得到满足时,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意愿才能转变为还款行为。

就该博弈模型而言,当R1-r

PL=1-(1-P)n(3)

考虑到联保贷款在我国实践中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如我国农户投资的模仿性、集中性和区域性,个体工商户、农业企业及中小企业收益的关联性与风险的同质性。加上联保贷款内生的责任连带与推委机制导致联保小组组建过程的选择性和组建后成员之间经济特征的相似性,即联保贷款的聚类效应。致使联保小组成员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济行为特征,从而造成联保小组成员收益(Ri)之间的高度相关性。在联保小组成员收益相关系数γ>0的情况下,得:

P{Ri-2r≥0|R1-r

即在组员1无力还贷的情况下,考虑到组员之间投资回报的正相关性,其他组员具有帮助投资失败组员还贷的能力的可能性不大。

当R1-r

均衡结果表明:在出现个别组员投资失败的情况下,由于联保成员投资回报之间的高度正相关性,联保小组成员的最优选择是违约,联保贷款还款率为0,存在诱发系统性风险的较大可能性。

由于(1-P)∈[0,1],由(3)式可知:随着联保小组规模n增加,系统风险诱发概率增大。即: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正向指数关系。

三、实证分析:基于客观数据的模拟

上文通过构建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三个模型,

对联保小组规模进行理论分析,由以上分析可知:联保小组的最佳规模不仅取决于联保小组组员违约率与联保小组组员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还取决于信贷机构对联保贷款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与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的预期。本文以损失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与不良贷款的乘积为组员违约率(4.66%),假定组员真实信息被发现的概率为0.7,运用MATLAB模拟得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及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之间关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联保小组规模大于2人联保贷款还款率为1;联保小组规模大于4人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接近于1;如要控制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在0.25以下,则联保小组规模须小于6人。作为既要提高联保贷款还款率与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又要控制联保贷款系统性风险诱发概率的折中结果。联保小组规模以4-6人(户)为宜。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结论如下:

(一)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指数关系,通过扩大联保规模,能有效提高联保贷款理论回收率,增强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

(二)联保贷款系统风险诱发概率与联保小组规模成指数关系,通过控制联保小组规模,能有效降低联保贷款整体违约的可能性。

(三)联保小组规模是把“双刃剑”,既有提高贷款还款率、增强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的优点,又有诱发系统性风险的缺陷。

(四)联保小组规模以4-6人(户)为宜。联保小组规模与联保贷款理论还款率、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及系统风险诱发概率都具有正向相关关系;作为既要提高联保贷款回收率与信贷机构信息发现能力,又要控制系统性风险引发概率的折中结果,联保小组人数以4-6人为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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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论文篇(5)

一、保险监管失灵

保险监管是有成本的。因而保险监管失灵总是表现为保险监管的成本大于其调节或者弥补保险市场缺陷所带来的收益,甚至影响保险市场的效率和保险产品的供给,使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保险保障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的满足。那么保险监管为什么会失灵呢?

(一)保险监管失灵的一般性解释

根据契约理论的分析思路,保险监管失灵问题实质上是契约激励性的扭曲,即保险监管“契约”在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信息约束,由此导致了保险公司激励性的失衡。信息不对称是保险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一种常态,由于保险监管者获得的信息不充分,因而保险监管任何良好的愿望与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为基础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弥补市场缺陷,便产生了保险监管失灵的现象。在传统的管制理论中,监管者总是被假定为“天然的、全能的和全知的”,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定和实施者,监管者的目标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致,但是实际上保险监管活动总是由政府委托保险监管机构具体执行的,保险监管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偏离监管本质的现象。首先,政府监管决策的主观性强,所受到的约束少,如果决策过程倾向于“集中”或者决策者的主观评价,那么由于政府保险监管机构的决策和行为的“垄断优势”,即如果缺乏对监管者的监管,那么一方面保险监管的决策难免会偏离实际而导致监管失灵;另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在具体政策执行中的处置权很少也很难受到完全的控制和监督,因此权力的滥用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监管失灵。其次,保险监管失灵还可能源自于监管机构组织结构的缺乏弹性。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保险监管也进行不断的变革,主要是要求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监管技术、程序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然而,保险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往往缺乏弹性,对市场环境变化的敏感性差,现实市场环境中风险不断变化但是监管技术、程序的更新或者创新滞后,保险监管也就无法均衡“风险与发展”。同时监管机构的自我扩张和监管人员的增加则可能导致监管成本增加而监管效率下降,从而很难实现监管的预期目标,同样会导致监管失灵。另外,保险监管失灵还可能源自于被利益集团所“俘获”。保险监管机构同样需要激励来鼓励工作人员提高效率,尽管监管机构的激励方式和被监管保险机构不同,但是不可否认,受被监管对象的影响,一些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很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被利益集团所“俘获”,从而保险监管工作人员的一些监管行为仅仅有利于部分被监管对象时,将会造成总体社会福利的损失,导致监管失灵。

(二)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牢固树立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监管理念,逐步从过去那些具有传统的计划色彩的、过多依赖行政干预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立足国情和行业实际,在广泛吸收国际先进的保险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初步确立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在监管框架、法律法规、制度规则等方面基本建立了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标准趋同的监管体系,推进我国保险监管进入了一个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时期。那么,我国保险监管是否存在失灵风险呢?应该说前述保险监管失灵的条件在我国还依然存在。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克服监管失灵风险实现有效监管的过程。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首先来自于是否遵循了保险运行的基本规律。从理论上,保险监管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尊重保险市场规律为前提,必须坚持市场调节和保险监管的统一,坚持市场的客观性与监管的主观能动性的统一;从实践上,保险监管目标的实现则必须建立一套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状况并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的监管实现机制。所以,任何片面夸大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或者否认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的行为,都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任何不遵循市场规律和监管规律的保险监管实现机制,也同样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其次,组织结构的缺乏弹性、保险监管工作重叠资源浪费等因素依然是我国保险监管失灵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市场的主体特征按照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形成针对性的监管部门,然而监管对象的业务特征虽然有所差异,但是从风险管理角度,监管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没有太大的差异,而各专业监管部门在不断提高监管技术、摸索有效监管方式的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各自为战”、资源信息不能共享的缺陷,造成重复性劳动和资源的浪费。

二、规避监管失灵的难点分析

保险监管有效的前提首先来自内因,只有保证监管机构目标与保险监管目标相一致,才能保证保险监管行为的有效性。一般讲,保险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被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各级各类保险公司,还包括保险产业链条中裂变出来的、独立的各个产业环节———各类保险中介。不过,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并不是保险监管关系的全部。基于保险监管原理,保险监管旨在保证保险本质的实现机制有效,平衡保险业自身的“风险与发展”的问题,使保险业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保险供给,从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均衡“风险与发展”矛盾的客观需要。为此,保险监管机构并不是也不能基于自身的利益实施监管行为,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保险监管机构是基于“谁”的利益,委托人是“谁”?通常,政府是保险监管机构当然的委托人,保险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的代表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效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风险问题,促进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基于委托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和人各自均追求自身的财富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显然,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寻求激励的影响因素和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就成为委托关系的核心。在对称信息情况下,由于人的行为是可以被观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人行为对其实行奖惩,因此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都可以达到。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人的行为,只能观测到相关变量,这些变量由人的行动和其它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forcingcontract)来迫使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只能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委托人与人的利益进行有效“捆绑”,以激励人采取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使得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能够与委托人的目标相吻合,从而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能够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于是委托人的问题就在于选择满足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其中,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Mirrlees-HolmstromCondition)给出了信息不对称时的最优分担原则。

在标准的委托模型中,委托人、人都是给定的。但是在保险监管的委托关系中,人很明确,就是保险监管机构,而政府并不是最终的委托人。基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对于保险保障的客观要求,广大公众,包括潜在的和已经实现需求的投保人,就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真正的委托人。这里,更为直接的问题是,监管费用应该从哪里支付。基于公众利益的保险监管,公众纳税给政府,政府再分配给保险监管机构是一种监管费用的来源,而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监管费用则是监管机构重要的费用来源。自然,保险公司会将保险监管费用作为成本转嫁给投保人。由于监管的介入,保险交易的价格中将包括支付给保险监管的费用。基于保险定价原理,投保人愿意支付的价格高于其风险定价,只要保险产品带来的效用不低于没有购买保险产品时的效用即可,因而风险定价基础上的附加部分既包括保险公司的费用和风险回报,也包括监管的费用。保险公司的费用取决于其生产技术,技术水平确定则该费用基本固定,保险公司的风险回报实际上是资本的报酬,即投资于保险业所能得到的不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收益的回报,否则资本就会流出直到达到资本的平均收益水平。而投保人之所以愿意支付一定的监管费用,主要希望通过支付监管费用来换取风险转移的有效。也就是说,投保人希望监管可以降低其甄别保险公司的搜寻成本,转嫁保险公司“赔不起”的风险。不过,与标准的委托模型不同,保险监管的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投保人能够付得起的监管费用并不高,也并不能设计出最优的激励机制使得人———保险监管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希望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人缺位现象。作为最终的委托人,投保人也无法直接约束保险监管机构的行为,投保人只能通过舆论给监管机构施压,或者直接“用脚投票”。而缺乏直接约束和委托人激励的保险监管机构有着创造监管供给的动机和扩大监管范围的冲动,正如公共选择理论所表明的,随着时间推移,监管者往往会以部门或者个人利益而非社会公众利益的改善而扩大其活动范围,监管机构扩大监管范围将会使监管成本上升。缺乏直接约束的保险监管机构往往根据监管者自身的风险态度采取监管措施,积极的监管者强调发展时往往会使行业风险积累,谨慎的监管者强调风险时会影响到行业发展的正常速度,使得保险覆盖程度不能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而使监管的效率、效果(即监管收益)不确定性增加。

三、规避监管失灵、促进有效监管的策略建议

如前所述,保险监管机构的目标应该与公众利益和政府的目标一致,如果保险监管机构存在不利于总体经济社会价值增长最大化的行为,就会造成监管失灵。因而,在委托人缺位、缺乏直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如何寻求对于保险监管机构的激励影响因素、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就成为有效保险监管的关键。笔者认为,可以从监管文化建设、监管透明度和监管竞争设计等软约束中寻求激励和约束保险监管机构的方法,以期避免监管失灵、提升监管效率和效能。

(一)注重监管文化建设

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文化实质上就是保险监管机构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监管机构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培育起来并得以贯彻的价值理念与精神,是全体监管员工普遍认同的价值观、道德观和监管行为规范。从形式上看,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文化属于思想范畴的概念,它是一种内在的价值理念,一种内在的约束,即保险监管者在思想理念、道德规范上的约束。从内容上看,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文化是现实运行过程的反映,即监管机构的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在人的价值理念上的反映。可以说,建设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文化本身就是一种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正如保监会项俊波主席在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到今天,文化越来越成为监管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越来越成为监管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因素。”通过树立先进的监管文化,可以有效地约束和指引保险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保险监管有效性的提升。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应发挥监管文化的示范和引领功能,将先进的科学的保险监管文化作为行业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基本信念加以贯彻和传播,使保险行业文化、保险公司的文化与保险监管文化相衔接,达成监管与被监管的价值一致性,从而实现保险监管纠正市场失灵而自身监管有效的目标,使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良性发展。

(二)增强监管的透明度

保险监管文化更多的是精神层面、制度层面的约束,而为了防止监管机构根据自身利益不断扩大监管范围,还需要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正如公共选择理论所指出的,限制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并使监管过程尽可能地透明非常重要。因为模糊的、不透明的保险监管政策制定机制会导致权利寻租和资源浪费。目前,最大化透明度原则已被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接受。欧美发达国家也在加强保险市场的信息披露基础建设的同时逐步推进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从而增强了整个保险体系的透明度。实际上,监管透明就是通过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获得监管方面的较为完全的信息,使保险市场的参与者更好地评估保险监管政策的前因后果,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从而可以监督约束保险监管机构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地实施监管行为,进而增加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减少震荡反应。监管透明不仅要求在监管决策机制上坚持集体决策,保证监管决策程序的透明,而且还要求监管行为以及监管结果的透明。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在要求被监管对象进行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建设,保证监管政策、监管程序、监管行为、监管评价以及监管结果的公平、公正、透明,明晰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避免监管机构决策集中化,避免资源浪费和权利寻租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保证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在我国,为了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保险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出台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公开加强了保险监管的透明度,接受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利于我国保险监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有效性的提升。

(三)引入适度的监管竞争

保险机构论文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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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论文篇(7)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模式;一体化流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上世纪80年代中,随着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和新的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内生存,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模式一体化流程成为全行业发展的趋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模式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运营而生,成为业内社会保险学家分析、解决当前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构架。目前行业内正处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老龄化高风险发展阶段,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的大潮下,通过借鉴“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制度改革发展”的理论实践经验,实现行业内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体私营业主社会保险基本扩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保险经办模式一体化流程概述

(一)多种含义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

从功能上看,社会保险有多种发展形式和表现形式,从社会保险长期发展过程的实践得出,社保经办已逐渐拓展到广义社会保险发展领域并具有某个或多个特定的社会福利性、政治金融性、经济循环性、社会保障性的功能。从狭义的角度上看,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范围包括了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多个层次。从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发展角度看,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是以一定的经济发展结构主体为基础,根据某个或者多个特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募团体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相互构架,衬托组成的体系形成多种因素进行构建。

(二)多层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

在社保经办管理理论和金保信息化网络应用理论的指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突破了以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自上而下、依靠传统手段均等使用社保资金发展维持社会保险经办秩序的观点,提倡一种多层管理的内延型和外向型发展的社保经办决策方式。“多层”是指不同层级社保经办组织,包括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非政府经济利益体组织参与其中,是平等与协调关系。

(三)多方参与的社保经办模式及社保经办协调合作机制

社会保险经办体系的多元化参与者及多层管理方式决定了社保经办多边发展制度和协调管理理念在该理论中的重要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所管辖的社保经办区域、行政主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非政府相关经济利益体之间存在的普遍相互依赖关系已经为业内人士广泛认识,这就意味着一个城市的社保经办层次的发展和管理上档不可避免地将临近或相关城市的社保发展成功经验作为决策参考因素之一。

二、社会保险一体化经办模式与以往经办制度体系的差别

改革后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一体化流程明显区别于以往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制度体系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流程的管理形式不同

以往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制度体系,采用的是自上而下政府相对递减型的政府管理模式及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结构,而改革后的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流程则引入管理的内向型和外延型社保经办组织结构体系,提倡各级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以“协调、互联、共赢、信息共享”共同实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规模化管理发展体系,规避了单一的社保业务发展局面和社保经办结构层次及其弊端出现。

(二)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流程管理下的社保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有差异

以往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制度体系管理下,社保经办机构由于种种经济体制的限制和管理层次禁锢,其行为大多是被动地完成相应的社保经办业务责任和社保业务办理义务,而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流程管理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逐年增收和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现状,及其依据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制度体系的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充分合作信任,相互协调主动实现社保业务经办的分工与合作事项。

(三)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经办流程外延型发展的程度有不同

以往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制度体系十分重视本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业务经办范围的界定,侧重本级社保经办机构与邻近地区内社保经办机构合作,对本地区范围以外的社保经办机构却有较强的排斥性。改革后的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经办流程在进一步加深了本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培训交流、社保金信息化平台信息数据的处理及共享、社保文化及社保体系的完善等多方面合作。

(四)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经办流程的内容有区别

以往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制度体系对社保经办制度体系的前提条件十分苛刻,社保福利性实质内容少,一些限制禁固并没有完全消除。而改革后的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经办流程对参保人的前提要求相对较少,并注重实现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体系在国有企业下岗参保职工、城镇个体私营业主参保户、农村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等多方面参加社保的协调管理,使得外延型和内向型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经办流程得到更加充分的助推。

三、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经办流程的发展展望

目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完善社保经办制度体系侧重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体系发展、国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机制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体系的形成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工伤保险、集体企业老工伤事故的核查、集体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参保问题的处理以及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解决生育待遇的问题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相互合作机会也相对较少或者流于形式,这一现象是社保经办目标偏向于社保基金的过速增长所致。

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经办流程突出了社会保险制度与体系、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等因素密不可分,调整“社保基金统一调配、社保信息资源共享、社保政策福利共创、社保文化相互融合”等多重价值的发展思路,以及更加均等的、可持续的综合平衡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经办流程优质发展观。为此,需要借鉴社会保障管理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步骤的路子以及可持续发展社保制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课题,尽快建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适合现阶段的社保经办模式一体化经办流程协调发展目标的评价体系、指标监管体系,并且加快推进一系列发展体系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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