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7 11:22:12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1)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2004年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2)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3)

一、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广泛要求

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大多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中央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

(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是中央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大提升。

(四)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客观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也对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二、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牢记责任,强化意识,统筹兼顾,积极实践,发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六)总体要求

中央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七)基本原则

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布局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立足基本国情,立足企业实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取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企业相统一,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八)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九)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完善公司治理,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合理配置资源。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努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同。

(十一)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带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展节能产业,开发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

(十二)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十三)保障生产安全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十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尊重职工人格,公平对待职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深化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

(十五)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志愿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四、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

(十六)树立和深化社会责任意识

深刻理解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把履行社会责任提上企业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加强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十七)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

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

(十八)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十九)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

研究学习国内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开展与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的对标,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

(二十)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4)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列席代表: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计划的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第67次主任会议决定:由我在本次常委会上作述职报告,并接受选举单位的述职评议。下面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本人当选市人大代表以来的履职情况作一报告,请予评议。

我由1997年底在繁昌县时,就当选为芜湖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并获得连任的;2007年12月又在三山新区再次当选为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面对组织的信任和和人民重托,我既感到无比光荣,又深感责任重大。回顾十多年来担任人大代表的历程,我感想甚多,体会颇深,收获很大。今天,能有幸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代表报告工作,心情十分激动,这既是我向选举单位汇报工作,也是听取大家意见和要求,接受监督和改进工作的一次很好机会。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述职报告:

一、坚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作为连续三届当选的市人大代表,我的心中充满着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当选之初,我曾认为人大代表是组织给予的荣誉,就是开会时举举手,表表态,走走过场而已。后来,通过多次参加省、市以及县、区人大代表培训班和小组活动经验交流会,我才深深地认识到,人大代表不仅是“荣誉”,它是一种法定职务,更重要的是责任;我在实践中也深深地感受到,人大代表要不断加强学习,吸取新的知识和营养,才能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当好人民的代言人。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坚持加强学习,力求提高履职能力。一是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深刻内涵,用正确的理论知识指导工作,丰富自己的政治素养;二是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大》、《芜湖人大》和《代表工作手册》等相关资料,积极参加各级人大举办的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提高为民履职的水平;三是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多渠道地收集和购买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书籍,不断“充电”学习,增强驾驭企业的能力,不但要体现“代表性”,还要努力提高人大代表的“先进性”。

二、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人民群众代言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等职责。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才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和期望。十多年来,我始终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为己任,广泛听取、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为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代言,履行代表职责。

一是加强与选民的经常联系,真实掌握社情民意。每次人代会前夕,我能够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前视察活动,主动与选区单位相关领导联系沟通或深入基层人民群众家中走访,及时掌握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如实了解群众的愿望是什么?群众碰到的难题是什么?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真实掌握社情民意,为大会期间提出有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掌握第一手材料。

二是积极参政议政,认真行使代表权力。出席人代会,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主要途径。作为一名老人大代表,能够及时准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每次人代会,我能够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出席人代会,积极参加代表团的活动,从未请过假。会议期间,我能够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踊跃发言,并就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关注民生、解决“三农”问题以及改制和困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许多议案和建议。十多年来,我坚持会前深入群众,了解掌握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会中积极发言,向大会反映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领衔提出议案、建议17件,附议参与提出议案、建议19件,闭会期间,还先后向市、县(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参与撰写专题调研报告8件。这些议案、建议及调研报告都是事关我市和繁昌县、三山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领衔提出了“关于加快实施龙窝湖高效渔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议案”;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领衔提出了“关于尽快解决三县困难企业职工社保、医保的议案”;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领衔提出了“重视加强对基层薄弱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三农”现代化的议案”;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请求整治澛港桥段秩序的议案”。附议参与提出了“尽快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议案”、“关于尽快搬迁s321公路三山段收费站的议案”、“关于强烈要求公交车尽快进三山的议案”。同时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龙窝湖水域管理的建议”、“关于立项开发三山区旅游景点的建议”。这些议案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了许多第一手资料,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重视,有的被合并列为议案处理,有的被转为重点建议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目前,这些议案和建议有的已得到解决,有的正在逐步落实和解决。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整体作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是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之一。多年来,本人作为代表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能够认真按照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首先是制订制度和活动计划。每年人代会闭会期间,我积极主持或提议召集代表小组会议,结合小组实际,讨论研究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制订完善小组活动制度,力求使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化、制度化。其次是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代表小组活动取得实效。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我总是和本组组长或副组长商议,同时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报告、联系,然后寄发通知或电话、短信联系小组代表,以便代表能够按时参加活动。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不仅能够推动政府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而且还能够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促进代表之间的相互交流,既发挥了代表的整体作用,又增进了代表之间的友谊。

三、牢记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当代表不易,当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则更不易。多年来,如何“履行代表职责,不负人民重托”的思考,始终萦绕在我的心中。我认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应该只是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大会闭幕挥挥手的“四手”代表,而是应该牢记党的服务宗旨,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的“为民”代表。十多年来,我一直把为人民办实事、谋福祉作为履行代表职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走访选民、视察调研、接待群众等形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归纳整理撰写议案和建议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反映。如,2003年底,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我和本组代表走访选民时得知,由于近几年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以及三山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民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群众意见较大。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及时撰写了“尽快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议案”,并在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这一议案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重视,被转为重点建议交市政府办理。2004年,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我们提出的议案给予了答复,并相继出台制订了《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暂行办法》,确定了失地农民生活费的补偿标准,为此,失地农民的生活终于有了基本保障,群众非常满意。2006年12月,我们三山代表团在会前视察调研中了解到,2006年2月三山新区成立以来,新区境内增加了不少重点项目和来三山投资创业的外地企业,过往车辆和企业员工不断增加,然而,由于三山区境内s321省道收费站的设置,加大了外地投资企业的成本;另外,三山境内运泰公司和新福利公司的利益等问题,中巴车不能进入市区,导致在三山区上班的企业员工和老百姓出行不便,群众反映强烈,为了降低外地投资企业生产成本,方便三山区老百姓和企业员工的出行,使更多的大项目落户三山,促进三山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和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积极附议参与了本组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搬迁s321公路三山段收费站》和《关于强烈要求公交车尽快进三山的议案》。这两件议案的提出,得到市委及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使问题在2008年得到了圆满解决,老百姓对此赞不绝口。

四、立足本职岗位,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带头作用,是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职责。作为一名市人大代表,又是农委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更要以身作则,当好模范。多年来,我一直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本着克勤克俭、努力奉献的态度,扎根基层,关心职工,尽心尽力,守护龙窝湖,为维护一方稳定,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我工作的单位是1958年成立的老国有渔场,十几年前,由于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陈旧,导致企业连年亏损,职工工资难以解决。1997年初,组织上让我接手管理这个濒临倒闭的企业,上任之后,我和班子成员,在深入调研,查找亏损原因的基础上,决定对龙窝湖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进行大胆改革,在单位内部实行股份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效益。2008年,龙窝湖的鱼蟹产值超400万元,产值、产量再创历史新高,与改革前的1996年相比,产值翻了5倍。如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居住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全场近180名职工的社保和医保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二是不断调整养殖结构,全力保护渔业资源。为促进龙窝湖渔业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每年鱼种投放期间,我们注重掌握龙窝湖自然增殖鱼类生长繁育和水生动植物饵料的存量情况,进行科学放养,合理搭配,全力保护龙窝湖渔业资源。

三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改善生态环境。为保持龙窝湖生态平衡,改善龙窝湖生态环境,近几年,我们在实施龙窝湖鱼蟹生态养殖项目过程中,不断加大资金投入,除添置必要的固定设施,每年还向龙窝湖滩涂播撒数百公斤苦草籽,以补充湖内天然水生动植物饵料的不足,恢复其对水体的净化功能,保护和营造“水下森林”,逐步改善龙窝湖生态环境。

四是开拓创新,谋求发展,着力打造企业品牌。近年来,我们不断创新,谋求发展,在生产经营上,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广泛吸纳民间资本,招商引资,寻求合作伙伴,谋求新的发展空间。利用龙窝湖丰富的渔业资源,实施品牌战略,先后注册了“龙窝湖”牌水产商标,认证了“龙窝湖”河蟹等五个绿色水产品,打造了龙窝湖品牌,提高了企业知名度。

当前,我单位正处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关键时期,如何稳定职工队伍,保护龙窝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企快速发展,是组织上对我新的考验,对此,我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重点做好事业单位改革后期维稳工作,积极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做好新企登记和发展工作。

二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拓宽视野,统筹兼顾,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继续加大保护龙窝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力度,科学放养,合理搭配,不断调整养殖结构,实施鱼蟹生态养殖。

三是抓住正在建设的芜湖碧桂园大型人文社区落户龙窝湖畔的契机,综合利用龙窝湖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立项开发龙窝湖旅游景点,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生态农业、休闲渔业,打造龙窝湖特色品牌,建立龙窝湖新的经济增长点。

回顾这些年来的代表履职经历,我深深体会到:要当好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强烈的代表意识是基础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重要前提;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参政议政的基本技能是有力保障。在履职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代表要关心群众的疾苦,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二是处理好代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人大推动工作,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三是处理好代表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代表除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还要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5)

2008年10月24日,中钢集团对外了《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以下简称非洲报告)。这是中国企业的第一份面向非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也是国内企业的首份国别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国别报告是指跨国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同时,在企业开展大规模经营活动的国家和地区的主要披露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责任绩效情况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非洲报告全面介绍了中钢集团非洲业务布局及运营概况,并就社会责任理念与责任治理、利益相关方关系、安全与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员工关系、社区建设、未来展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比较充分地反映了中钢集团在非洲开拓业务过程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抓发展与促和谐并举,取得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外界普遍认为,非洲报告的是中钢集团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新举措,不仅展示了中钢集团海外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成效,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也开创了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先河,具有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编制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水到渠成”

中非友谊源远流长。中国企业走入非洲不仅带去中国的技术、商品和劳务,更重要的是肩负传承中非友谊推动中非经贸合作的使命。因此,要以我国政府对非经贸合作关系的指导原则作为一切经营活动的指导准则,一切从中非友谊的大局出发,局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企业,企业服从国家,不做有损于中非友谊的事情,也只有这样,中国企业在非洲的经营活动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中钢集团在非洲履行社会责任、赢得良好声誉方面,也可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系统经验。

作为中国最早“走出去”从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大型中央企业之一,中钢集团坚持“合作、友谊、双赢、发展”的理念,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树立大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形象,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处理好与当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为国际化经营营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非洲报告显示,中钢集团在非洲已经成功经营12年,目前拥有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中钢南非公司、中钢津巴布韦铬业控股公司等六家子公司,主要从事铬矿开发、铬铁冶炼及相关贸易。

而谈到编制非洲报告的原因,中钢集团总裁黄天文用了四个字来总结:水到渠成。

总书记的讲话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指明方向

2007年2月,总书记访问非洲,对在非中资企业提出了三点希望,其中强调“要坚持促进和谐、造福民众。要从中非合作的长远发展出发,积极与当地社会和谐相处。特别是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促进就业、改善生活条件、兴建公益项目、培养建设人才、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多为当地排忧解难,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多做深得民心的好事实事,扩大中国企业在非洲社会特别是广大非洲民众中的积极影响”。

“总书记的指示,为中资企业如何在‘走出去’过程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要求。”黄天文说,中钢集团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在原有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履行全球社会责任的力度。

“目前,中钢集团在非洲的经营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阶段。在矿产品领域,中钢是当之无愧的领跑者;同时,我们和当地政府、部落的关系非常之好。这些都为我们在非洲履行社会责任、编制《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黄天文表示,此次非洲报告的,既对中钢集团长久以来的做法作了系统总结,同时也对未来提出了新的展望,将有效推动中钢集团在非洲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促进中钢与投资所在国和地区的和谐发展。

非洲报告编写组聘请外部专家到非洲实地调研

为有效、科学编写非洲报告,中钢集团非洲报告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中钢集团企业发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报告编制前,编写组详细研究了中国对非政策、中非关系的发展历史、党和国家领导人访问非洲的讲话以及中非合作论坛的材料等,为报告的科学编织奠定了政策基础。

2008年8月,编写组与外部专家就报告的编制调研了中非联合工商会、中非民间商会、中非友好协会、社科院南非研究所等多家机构,收集他们与非洲利益相关方沟通的经验和报告编制的意见。

2008年9月,编写组赴南非、津巴布韦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政府部门、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金融机构等各利益相关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调研,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多方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写组完成了报告的编制工作。

非洲报告是中国CSR发展进程的里程碑事件

“在关注中国企业在非洲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它们在所在国的公民形象,即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政府部门、经济界和学术机构的关注。”《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主任殷格非指出,尽管关注中国在非企业公民形象的动机不尽相同,但考虑到中国在非洲企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和中国人在非洲的形象,同时着眼于中国在非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该问题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我们编制《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企业行为,而是要代表中国企业发出自己的声音。”黄天文说。而《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则让黄天文倍感欣慰。

在联合国全球契约理事会理事陈英看来,《中钢集团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体现了中钢集团对履行社会责任严肃认真、对利益相关方高度负责的精神。她表示,中钢集团公司作为联合国全球契约成员,近年来在遵循全球契约原则和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企业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此次中钢集团中国企业首份社会责任国别报告暨首份非洲报告,也是中国首份以中、英、法三种语言的报告,表明中钢集团已经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全球化经营的重要内容,并在重点地区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这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陈英说。

联合国全球契约办公室主任乔治科尔先生则表示,“中钢集团的社会责任工作做得非常好,在CSR报告领域做的比很多国际化大公司还好。”他认为中钢集团的非洲报告是这方面的集中体现,是很好的创新行为。

“不仅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

“社会各界对于非洲报告给予高度评价,我们感到非常骄傲和自豪。”在黄天文看来,非洲报告编制的基础“就在于中钢集团在非洲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在于中钢集团在非洲做的实实在在的工作”。

据中钢集团总裁办公室总经理李可杰介绍,中钢集团在非洲始终坚持真诚友好、平等互利、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始终坚持“不仅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不仅带动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还要与非洲人民共同合作培育当地自主产业,共同开创企业与社区发展的新模式。

中钢人把自己视为当地社区的一分子

“在全球化经营中,公司的发展并非我们经营的惟一目的,为社区人民带来更多的机遇与福利也是我们的重要责任。”李可杰表示,公司的运营影响着社区,中钢集团努力最小化对社区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最大化积极影响。

中钢人无论走到哪里,都把自己视为当地社区的一分子,为社区发展做贡献。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是中钢集团与南非林波波省北方发展公司合资的企业,北方发展公司占股40%,中钢集团占股60%,是迄今为止中国与南非最大的合作项目。

“把心留在莫罗嘎社区”,是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莫罗嘎社区是南非北部最贫穷的社区之一,是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所在地。当地的布加斯夫特村几乎有一半人从来都没有念过书,文盲程度很高。当地的马普托高级中学,设施简陋。为了改善孩子们的学习环境,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为学校捐献桌椅、修理校舍、建设花园、供应做饭的木柴,还投资建设了学生厕所,并建了学校饮用水供应系统等;从2005年开始,中钢每年都从大城市聘请优秀教师到这里讲课,这使得学校的升学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14%提高到了65%。

“2005年中钢人为我们学校打了一眼机井,修建了一个厕所。这可帮了我们大忙,过去我们打水要去5公里以外的村子。”马普托高级中学校长鲁卡斯说:“过去没有书桌座椅,孩子们只能坐在地上学习,是中钢南非铬业公司让孩子们改善了条件。中钢跟我们就是一家人。”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诺蔓蒂小姐介绍,在服务莫罗嘎社区的过程中,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购买了成套足球用具,平整球场;为马普托和蒙哥威尔恩菜园捐献了1台电机。

中钢集团控股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后,还建立了资助社区的长效机制,给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发调查表,了解他们的需求,然后按重要性排列,依次给予资助,仅2006年就资助了100多万兰特(约13万美元)。

注重与当地居民共同合作培育社区自主产业,是中钢始终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关键。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向当地公司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35%左右,大大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了给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所在地莫罗嘎社区创造一个稳定收益的渠道,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与当地合作建造了一座铬铁回收厂。冶炼厂每年都要产出大量的炉渣,矿渣中还有4%~5%的铬铁,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利用炉渣为莫罗嘎社区建设铬铁回收厂。炉渣免费提供给回收厂,产品全部由中钢收购,每年利润的60%交予社区。根据BOT方式建设协议,5年后莫罗嘎社区将以一个兰特的代价得到整个铬铁回收厂60%的股份,并获得每年约100万兰特的收益。目前,该厂员工已有52人。该项目也得到了南非矿产资源部、林波波省政府和当地酋长的赞许。

“作为政府和合作方代表,我们从未听到过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与当地社区发生冲突。我们认为是中方管理者较好地处理了与当地社区的关系。”林波波省副省长克林斯说。

李可杰则表示,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全面的调查,中钢集团深入了解社区需求;通过投资、捐赠和项目开展,中钢集团致力于解决社区困难;通过推进社区参与,中钢集团努力建设良好的社区关系。

“为了更好的生活、更大的机会、更多的笑容,我们将持续奉献社区,服务当地人民。”李可杰说。

事实上,中钢走出去的历程,是企业发展的历程,是“授鱼”的历程,同时还是“授之以渔”的历程。而后一种历程,又是一种相互学习、相互提供平台、相互提供发展机遇、最终互利共赢的历程,是一种相互的“授之以渔”。

近年来中钢集团海外公司的产品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也注意扩展全球市场。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为例,2006年公司生产的铬铁有70%销往美国、韩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多方共赢,为公司长远发展开拓了市场空间,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中国驻南非大使钟建华在评价中钢集团在南非的发展时指出:中钢集团在与南非的合作中充分体现了中国优秀国有企业的商业信誉、政治品格和社会责任。

实现“员工本土化”与实施“员工帮助计划”

在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法律与采购经理阿道夫.牟亚眼中,中钢南非铬业公司是一家充满激情、为员工提供更多机会、有美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她的经营理念和工作模式很适合我”。

阿道夫.牟亚是2005年加入中钢的,进入公司后他负责的第一个项目就是莫罗嘎社区铬铁回收厂建设项目。“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公司给予了我相应的授权和很大支持,使项目得以顺利动工。此后公司让我承担了更多的工作,包括法律事务和采购。”阿道夫.牟亚说。

与阿道夫.牟亚同年进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的Buccar是该公司的第一位女性员工,在冶炼工段做电气操作工。2006年她参加了徒工训练计划,在WINBANK的煤矿培训学校进行专业培训。2007年她成功地完成了电气专业的学习,成为公司的第一位女性技师。

阿道夫.牟亚和Buccar的经历是中钢集团在非企业实现“员工本土化”的两个典型例子。

“中钢集团始终认为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热爱企业的员工队伍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企业必须努力吸引、培养和保留各类人才,现在这一点在非洲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李可杰表示,“员工本土化”是中钢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坚持的基本政策,在非洲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非洲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底,中钢集团在非洲地区的下属企业共有员工5682人,其中正式员工3978人,非正式员工1704人,主要分布在南非、津巴布韦等国家。

“由于我们在非洲业务的快速发展,员工数量增加非常迅速,我们努力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发展,帮助新进入的员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我们的企业和企业文化,增强对中钢集团的信任感和归属感。”李可杰说。

据了解,中钢集团在非三个生产型企业中,除少数外派的中方管理人员外,绝大多数都来自当地。目前,中钢集团在非洲地区下属公司的本地员工已经达到员工总数的99%以上。通过大量聘用当地员工,为他们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中钢努力使企业与社区、员工共同分享发展带来的成果。

除此之外,中钢集团还建立了制度化、多层次的培训和员工发展体系,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员工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中,培训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般培训,涉及全体员工,包括入厂培训、安全培训、体系培训和法律培训。第二类是工程培训,包括技工培训、机动设备驾驶培训和其它设备操作培训。第三类是企业管理培训。

中钢集团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学习体系,形成了组织化的学习框架,并且定期对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的员工2007年人均培训时间为8个工作日。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的员工2007年人均培训时间为6个工作日,有370名员工接受了各类培训。

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同时实施了员工帮助计划。该计划旨在帮助那些身体健康受到疾病威胁的员工。通过帮助员工掌握包括艾滋病在内的慢性疾病的知识,鼓励员工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降低他们患病的风险。该计划实施后,公司员工可以24小时通过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或者每周三预约医生出诊。平均每年有8.5%,即50名左右的员工得到该计划的帮助,有效提高了员工整体的健康水平。

安全健康管理把人文关怀放在第一位

在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有一道“令牌”:持卡人如果发现某工作环节有任何安全隐患,出示此牌,该环节必须停工检查,排除隐患之后才能继续生产――这就是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建立的“红牌”安全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将“红牌”视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的一道“令牌”。

中钢集团始终认为,安全是企业的生命,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和周边社区健康生活环境是采矿企业的天然职责。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一直牢记这一使命,高度重视安全健康管理,公开承诺追求零伤害、零事故的安全管理目标和零职业病的健康管理目标,通过制度建设、风险预防、安全健康培训、改善工作条件等多种途径确保生产运营全过程中的安全和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十分重视从制度上加强安全管理,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和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都对工作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等安全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同人员建立了严格的上岗安全检查流程,形成了一套覆盖生产运营全过程的安全预防、监控和改进体系。2007年底前,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和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都通过了QHSAS18001认证。

深入开展安全应急管理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深入开展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社区安全支援救助,有效遏制了突发危急及其造成的危害。

全面实施安全培训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一直强调员工(甚至利益相关方)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安全规章制度等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培训,以使全体员工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切实使安全生产经营要求成为每一个员工的价值追求、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为此,中钢集团在非企业整合内外培训资源,采取集中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尤其是结合真实事故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安全培训工作的有效性。

优良的安全管理业绩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的安全管理努力取得了良好效果,各项安全管理指标都达到了较高水平。同时,各企业非常注重对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测,并据此对安全管理进行持续改进。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采用了相对其他南非矿业公司更加严格定义的导致缺勤的工伤概念:即任何工伤,无论是多么轻微,只要它使得受伤者无法100%地去执行任务,就被看作是导致缺勤的工伤。2004~2007年,中钢南非铬业公司采矿导致缺勤的工伤发生率降低了275%;冶炼导致缺勤的工伤发生率降低了285%;企业运营中导致缺勤的工伤发生率奖励了345%。自2004年后,中钢南非铬业公司连续3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连续100万个班次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健全健康管理制度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非常强调健康管理制度建设,对于可能涉及危害员工健康的所有因素进行了识别,并明确了相应的规避和治理程序,形成了一套“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体系。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在SHEQ政策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在矿山执行工作的最低身体健康标准”、“热应力方面的职业健康计划”、“应对噪声的职业健康计划”、“物质滥用”、“人员暴露于气载污染物的职业健康计划”、“有害物质管控”、“吸烟政策”、“艾滋病人群政策”、“妇女在危险区域政策”等。

重视身体健康医疗筛查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要求所有在工作场所共所的员工都必须是身体上能够胜任的,以真正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为此,中钢集团在非企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身体健康的医学筛查流程,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

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根据南非1993年的《职业安全健康法》,明确提出了员工身体健康证明的医学筛查要求,规定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是所有员工在公司注册登记的前提条件。无论是何种雇佣类型,被公司雇佣的所有人员都需要参加入职医疗筛查和离职医疗筛查。员工的身体健康医学证明必须每年在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的诊所进行更新。而且依据筛查水平的不同,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确定了两类医疗筛查:完整的医疗筛查和短期的医疗筛查。

保障健康的工作条件

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员工健康、快乐工作的基础条件,也是防范职业病、确保职业健康的关键环节。为此,中钢集团在非企业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保证员工能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

从2004年以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回采和开发区域的温度已经得到大大改进,并保持在法律规定的极限值之下。

地下温度比法律规定的最大极限值降低了10%;从2005年以来,地下温度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大极限值。

噪音性听力损伤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领域。公司要求给可能进入噪音区的员工发放个人听力保护装置,远远高于法律要求的最低标准。由于发放了这些装置以及相应的宣传教育,听力损伤的发生率在过去三、四年里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下降。

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在工作场所设有一个诊所,主要是提供职业健康和相关的服务。这个诊所并不执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而是协助执行紧急情况下的初级保健服务。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不断完善健康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工作条件和精心周到的医疗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以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的职业病数量逐步减少,2007年没有发生职业相关的疾病。

遵守当地法规,实现对环境的“零伤害”

中钢集团在非洲从事着采矿、冶炼、物流、贸易等业务,这些业务的特定决定着其运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在选矿、燃烧和熔炼过程中二氧化物和粉尘的排放;水资源的消耗以及对地下水质的影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购买、出租或提品服务的过程中还会对环境产生间接影响。

为了减小企业运营对当地环境的负面影响,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严格遵守当地法律要求,设定环保目标,建立环保制度,积极推行各项环保措施,在矿区保育、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环境承诺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严格遵守当地环境法规,努力减少企业运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做出以下承诺:

守法合规,遵守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当地法律,遵从相应的国际标准;

最小化风险,建立一个应对环境保护风险的管理框架,最小化所有的环境风险,努力预防所有不期望的环境破坏活动,争取对环境的零伤害;

节约资源,节约化使用原料和能源;

防止污染,通过提升环保意识、回收、环境检测、审计和调查,改善控制措施和积极采取补救行动等方式来防止污染;

不断培训,提高雇员和承包商的环保意识和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确保所有雇员/承包商都承诺坚持本项政策的基本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效管理,确保环境政策被实施、保持、沟通,并能应对一定程度的环境风险。经常通过管理评估和外部审验来评估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持续改进,公司将在各个层次和各个职能部门都建立可衡量的绩效目标,不断改善环保绩效,争取建立采矿业的领先标准。

建立专门的矿区保育基金

中钢集团针对矿山开发所产生的生态问题,本着“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矿山生态保护原则,在矿山建设之前进行必要的生态规划,在施工及生产期间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措施,在服务期满后提出全面的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措施,综合整治矿区生态问题。矿区保育作为有效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有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中钢萨曼可铬业公司建立了专门的保育基金,从年利润中划分固定比例充实基金,确保矿区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中钢南非铬业公司则依据旷业和能源部的要求建立矿区复原成本模型,用于未来矿区复原成本的核算。

生产设备安装新式粉尘吸收系统

中钢集团在非企业都严格遵守当地的环保法规,实现对环境的“零伤害”。通过提升环保意识、废物回收、环境检测、审计和调查,改善控制措施和积极采取补救行动等方式来防止污染。过去3年,中钢集团在非扩建、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都已顺利通过。

粉尘是矿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为此,中钢集团在非企业所有的生产设备都安装了新式的粉尘吸收系统,集尘室有效性指标保持在当地法定水平之上。

“近年来,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的环境管理工作进步很大,成就显著。我从来没有听到任何对中钢南非铬业公司环境管理工作的负面评价。”第三方认证机构SAI GLOBAL南非公司董事经理Roelof Mouton说。

力争五年后成在非企业社会责任领先企业

近年来,中钢集团在深入探索实践发展面向钢铁生产的现代生产业的过程中,大力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不断加大“走出去”力度,海外业务蓬勃发展。目前,中钢集团业务范围覆盖面较广、营销网络遍布全球。同时,中钢集团确立了“进入世界500强、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目标,这对企业履行全球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钢集团总裁黄天文表示,中钢集团将以首次可持续发展非洲报告为新的起点,秉承“合作、友谊、双赢、发展”的理念,与非洲各界广泛合作,共同发展,继续致力于推动非洲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既为中钢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同时为促进世界的和谐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黄天文介绍,中钢集团将用五年的时间全面统筹在非企业的社会责任实践,将中钢集团建设成为在非企业社会责任领先企业。近期,中钢集团在非企业将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

所有生产性工厂都通过相应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认证;

培训更多的合规监管员和社会责任管理员;

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速度,增强危机响应能力;

持续安全运营,进一步降低员工伤害率;

建立健全环境监控体系,进一步减小企业运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完成对企业所在社区的需求分析,提出明确的社区公益战略。

詹世明:中国在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中国在非企业也并非尽善尽美。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詹世明曾就“中国在非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个课题进行过专门调研。他指出,目前,少数中国在非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破坏环境、产品质量问题的现象仍然存在。

至于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詹世明指出,首先是观念问题。一些中资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问题,没有上升到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在慈善和公益事业方面投入资金,是一种“露富”的行为;也有的企业认为在创业的初始阶段没有必要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耗费人力和物力。

其次,一些企业对所在国的基本情况缺乏基本的了解甚至有误解,影响了其履行社会责任。有的中资企业不仅不熟悉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宗教、文化、风俗习惯也缺乏深入了解。个别中国企业将国内的工作模式(如劳动时间、待遇与工作条件等)复制到非洲,造成了不良影响。

再次,整体来说,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大中型国有企业做得比较出色,中小型民营企业还有差距,它们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缺乏完善的理念和计划,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此外,中资企业在对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宣传上还比较落后,大多数中资企业还停留在“只干不说”、“多干少说”,或者“自己不说,让别人说”的阶段,缺乏这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和宣传计划,乃至引起外界的忽视、误解甚至诋毁。

詹世明认为,中国在非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企业、个人、有关政府部门及研究机构等都负有不同的责任。因此,他建议:

更新感念,提高认识:中国在非企业应该摒弃一些不合理甚至错误的观念,从长远和全局的角度看待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中资企业对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必要具有清醒、客观、全面的认识,并切实去履行和承担。同时,中国在非企业还应该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事关中国的形象和中非关系的健康发展的大局。

制定规范,加强监管:应该说,中国政府对中国在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是相当重视的。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表《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也适用于在非洲经营的有关中央企业。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目前还没有出台类似的规范措施。所以,有关管理部门有必要采取行动,加强对其他类型在非中国企业的指导和规范。

注重沟通,加强宣传:中国在非企业应该在加强与当地政府、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沟通的同时,制定合理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大力宣传自己的正面形象。

相互借鉴,加强研究:中国在非企业应该认真借鉴包括西方国家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经验,吸取它们的教训。研究机构业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企业如何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企业社会责任国别报告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企业总部组织编写特定国家的国别报告,另一类是由在东道国的下属子公司参照总部的报告框架组织编写该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后者的数量稍多于前者。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6)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和省、市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我市实行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国资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认真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有资本统计、国企清产核资、国企财务决算、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重大投融资项目管理、国企绩效评价等规范性文件,抓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我市的实际,继续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及执行体系建设,做到管有依据、管有规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做好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必须认真编制包括资产存量、分布、结构等在内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5、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6、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二)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除履行上述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2、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4、协调处理发生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6、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7、对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8、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5)国有股权转让;

(6)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7)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9、市国资委初审、逐级呈报的重大事项: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4)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0、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1)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2)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5)捐赠企业资产;

(6)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7)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8)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二)市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四)市国资委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2、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二)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2、对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4、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5、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8、转让企业产权时,未按规定落实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五、确保出资人到位

民营企业履职报告篇(7)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