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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三轮车协会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8 15:31:23

人力三轮车协会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集中打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市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要求,力争通过此项整治活动,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客运三轮车上路行驶,全力维护市区客运三轮车营运市场的稳定有序,确保合法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客运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清除非法载客营运的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客运三轮车营运团伙;

(三)建立健全打击非法客运三轮车的执法队伍和长效管理机制,使市区客运三轮车的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三、整治重点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开展集中整治。

四、整治阶段和工作措施

此次整治工作自5月1日开始,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1日-5月20日)

根据《*市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市政府名义《关于开展客运三轮车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动员部署,使参与整治活动的工作人员了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重点排查阶段(5月21日-5月31日)

市政府成立客运三轮车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李建平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陶咏椿副主任、市公安局曹炳权常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公安、交通、工商、城管执法、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加强对客运三轮车整治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同时,成立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客运三轮车管理办),负责市区客运三轮车的日常监管工作。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在集中整治期间由公安、交通、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各抽调3名人员组成,同时招聘8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专职管理人员。在具体排查过程中,要以车站、商场、饭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客运三轮车停放点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对非法载客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要摸清活动规律,掌握工作难点,为下一阶段整治活动做好前期准备,提高整治工作精确度和有效性。

(三)集中查处阶段(6月1日-10月底)

1、规范现有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行为。对原有的583辆人力客运三轮车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上牌,并对从业人员组织培训,核发行驶证、上岗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对车辆重新进行车身颜色喷涂,以黄色和绿色来区分单、双号上路营运。

2、组建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办法,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务服。协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

3、划定市区机动三轮车禁止通行区域,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同时,要对人力三轮车的等客停车点进行勘测,合理施划停车位置,确保交通畅通、安全、有序。

4、加大对非法客运三轮车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载客行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要建立联合执法小组,不定期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建立适应查处工作的弹性勤务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在日常工作中,要针对整治对象开展集中查处,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决不放过任何违法车辆。查扣时要注意取证工作,做好现场记录,对驾乘人员要记录姓名,并要求其签名确认。查扣车辆一律停放于市区违法车辆停车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5、加强对销售单位的管控力度,力争从源头上堵塞非法车辆的流入渠道。客运三轮车管理办联合执法小组要在摸清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人力三轮车销售网络的基础上加强管控,对销售不合格车辆和非法从事代办车辆上牌、办证的服务中介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6、依法处理查扣车辆,防止非法载客出现反复。客运三轮车管理办要对前期查扣的各类违法车辆进行疏理,分门别类地登记造册。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在委托市物价部门对车辆进行评估后,由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强制收购,并进行解体。对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三轮车,一律强制报废。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以后)

集中整治结束后,客运三轮车管理办要根据《*市市区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客运三轮车管理的日常工作,全面接收整治材料,及时处置客运三轮车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涉及不属公安交警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对客运三轮车管理办移交的应由该部门处理的案件和事项,应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同时,由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召集,每年由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验组,负责对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进行集中审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客运三轮车管理办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监督指导,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市区客运三轮车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密切部门协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及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努力提升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三)注意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既严格管理,又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规章制度。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汇报,由客运三轮车管理办协调解决。

人力三轮车协会篇(2)

个标识

“看看这个,”学良给我拿出几个上面印着“沈肢运营车”字样的不干胶印刷品,“这是沈阳市肢残人协会制作的,加盖上协会的钢印和公章,沈阳肢残人就可以开三轮车运营,没有这个标识和印章的,交警一律罚没车辆。”

从2004年开始,每到一年的1月和6月,学良就要忙一阵。每隔半年,他要带领全市8个区的肢残人协会为全市1000多名开三轮车运营的肢残人换发一次标识,到2007年底,已换发7回,近1万人次。别小看这一个标识,含金量高着哪,为了得到一个标识,有来跳楼的,有来骂人的,也有来请客的,学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也不发,这是维护咱肢残人的权益!”学良一脸严肃。

2007年的“助残日”,沈阳市残联将“助残日”拓展为“助残月”。学良发动全市肢残人三轮车主,在每个车后窗都贴上了条幅“走进助残月,爱心你我他”,成为助残月里一道流动的风景。

“三轮车整体形象不好,有的车况不好,有的不遵守交通规则,这样下去,等于自己把三轮车驶向了死胡同。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残联制定管理办法,” 他拿出一份文件《沈阳市残联关于被抄告运营标识机动三轮摩托车处理实施细则》,“加强对三轮车主的教育,规范管理,树立沈阳市肢残人三轮车的新形象。”

个企业

“这两个企业都是沈阳肢残人和聋人合作的企业,你们杂志都有过介绍。”学良递过两本《中国残疾人》。

沈阳市丰硕废旧物回收有限公司(见本刊2006年10月号)是皇姑区肢残人协会副秘书长刘兴俊带领6个肢残人集资创办的企业。学良经过调研,觉得废旧物回收行业是坐收经营,家门口租间房子就可以开业,比较适合肢残人。在一次座谈会上,他向沈阳市委书记提出了把废旧物回收行业作为残疾人保护性行业的建议,得到了市委书记的首肯,目前,一个关于残疾人从事废旧物行业的管理办法正在和有关部门协商中。

“有些体力工作肢残人做不了,聋人可以做,我建议他们能用聋人的岗位都录用聋人,现在已经有8个聋人在那里工作。”学良说,“今年国际聋人节,我带省聋协主席去看了他们的废纸加工场地,聋协主席很有感慨地说,你们肢残人的耳和嘴加上我们聋人的臂和腿,这样的联合好啊!”

盛有声饭店是沈阳市肢残人协会秘书长董焕武等三个肢残人创办的特色餐厅(见本刊2007年4月号),肢残人管理,聋人当服务员,独特的经营风格和特色让餐厅一时声名大噪,市长、区长等领导及各界名流纷至沓来,体会聋人的无声服务。学良自称对餐厅参与的不多,只是在筹备期间,董焕武有很多想法经常问计于主席,学良早年考察过苏州的一家聋人餐厅,有些经验,帮董焕武出了不少主意,包括餐厅风格以及一些小细节都让老董受益匪浅。

2007年辽宁省“8・11”肢残人活动日期间,学良利用自己省肢残人协会副主席的“权力”,把全省各市的肢残人协会主席召集到沈阳开了一个现场会,参观了这两个企业,各市的主席看后大呼过瘾,回去纷纷效仿或要求加盟,这让学良对这两个企业信心倍增。

个协会

盲人、聋人、肢残人由于身体残疾不同,导致有些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等也有差异。三类残疾人沟通也是一个困难,比如,聋人的手语盲人看不到,盲人的声音聋人听不到。开会、搞活动都是各顾各的,提问题、建议也是各说各的。学良觉得,大家都是残疾人,都是兄弟姐妹,不能这样“老死不相往来”,要联合起来形成合力。他利用自己编辑的职业优势,办了一个报纸《协会之窗》,三类残疾人共同投稿,共同出刊,小小的报纸为三个协会搭建起了协作的平台,目前,报纸已经出版了16期。一次会议,学良给海迪大姐看了《协会之窗》,海迪赞赏有加,欣然为报纸提写了刊名。两年一届的“协会杯”和“残疾人文化艺术节”也是学良的创意,三类残疾人联袂登台献艺,各展风采,成为了三类残疾人共同的盛大节日。每逢聋人节、盲人节、“8・11”肢残人活动日,几个协会主席都互相致意,代表本类残疾人向朋友祝贺节日。

一次,中国残联程凯副理事长来辽宁调研协会工作,听了沈阳三个协会密切合作的汇报,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形象地概括为“联合舰队”,从此,沈阳三个协会组成“联合舰队”被叫开了。

“下一步,我们还将联合两个亲友会,把联合舰队整合成一艘航空母舰。”学良对未来充满了憧憬。

个轮子

说到对协会工作的认识,学良先没说自己,而是借用了沈阳市残联梁万富理事长提出的发展残疾人事业四个轮子一起转的理念,即:党和政府的领导;社会各界的支持;残联组织的主导;专门协会的参与。这四个轮子一起转起来,残疾人事业的这部车子才会平稳、快速前行。

“协会工作不能唱独角戏,要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大盘子,要形成合力,顺势而为,借力而上,协会工作才能有大发展。”学良这样体会道。

说到党和政府的领导,学良深有体会。一年时间里,作为协会主席,学良两次跟沈阳市委书记面对面地对话,代表肢残人群体提出了建议,有的建议被列为2007年沈阳市政府为残疾人办的10件好事。“这个轮子转起来了,别的轮子想不转都不行!”

说到社会各界的支持,整合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服务,学良也颇有心得。今年中秋节,在沈阳最大的商场兴隆大家庭,市肢残人协会联合其他四个协会搞了一场“同在月圆时”活动,动员了康福月饼、好利来月饼、运动器械厂家等企业,为100户双残家庭赠送了月饼、康复器材等节日礼物,各类残疾人都登台表演了节目,辽宁电台做了现场直播。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专门协会唱了一场大戏。

人力三轮车协会篇(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四化同步背景下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离散问题及治理研究”(13AZZ008)。

作者简介:柳发根(1973-),男,江西都昌人,贵州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发展与社会政策;刘筱红(1957-),女,河北临西人,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农村妇女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基层妇女参政问题、行政文化与行政管理现代化。

一、引言

所谓调解,是指发生矛盾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解决纠纷。由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无论是由当事人在没有外力强制情况下自愿达成,还是受到调解者的压力而“不得不”达成,都包含一个能够被双方认可和接受的原则,构成双方建立一致性的最低限度的基础。这个原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公平理念,也体现了社会关于公平的一般规范,“因为在调解中,只有符合公民常识观念的公平提案才有可能被当事人接受,甚至可以说,这成为调解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因此,只要是被双方认可和接受的协议,就可以看作是“公平”的协议,故调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平建构的过程。

乡村社会中的社会结构、社会成员的公平准则甚至参与调解的第三方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纠纷解决的过程及其结果。[1]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反映了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调解犹如乡村社会的一滴水,通过调解,乡村社会的诸多因素可以得到反映和体现。

西方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社会问题的社会学研究主题不是“有问题的”客观事实或状态,而是这些事实或状态被宣称成为社会问题的活动和过程。经由这些活动和过程,社会问题建构性地存在着。[2]真实社会的建构是社会个体运用行动策略同现存的社会结构相权宜的产物。[3]本文中的“公平建构”指的是,公平是行动者在相应社会规范的制约下,将自己的主观意图同外在规范调适起来,重新定义“公平”的过程。被建构的公平可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名实相符和实际上名实分离的结果。[3]

本文拟通过分析一起交通事故的调解案例,说明乡村社会中的公平是如何建构的。文中的实证材料主要来自笔者在江西省Y乡①的亲身经历和实地调查。2014年2月,笔者家乡村里的一个小青年驾驶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并致人死亡。笔者作为村里一名“吃皇粮”的人,被邀请全程参加事故调解。事后,笔者又对事故及事故调解的关键人物进行了访问,获得了比较详实的资料。

二、交通事故及其调解经过

2014年2月22日下午3时半左右,江西省Y乡柳村青年小强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着其姐姐,行驶至Y乡江村时,不慎将在路边与别人闲谈的江村女性老人罗萍英撞倒。后在众人的帮助下,小强和其姐姐将罗萍英送往该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晚6时,罗萍英在医院死亡。小强在事故发生后,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承认自己的事故责任,同时认为停在路边上的三轮摩托车(罗萍英闲谈的对象就是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后,三轮摩托车迅速启动,离开现场)。当晚该县交警大队介入,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但事故最终的处理却是在双方村委会干部和村组长及两村其他有威望的人的调解中完成的。换言之,乡村精英之间达成了对事故处理的调解方案。2月25日晚上,调解完成,事故发生3天后就完成了对事故的处理。

整个事故调解的过程并不复杂。女性老人罗萍英在医院死亡之后,其家属要求“私了”,但小强的父母不同意。他们认为,小强不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的三轮车是造成事故的罪魁祸首,三轮车驾驶员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但是,在交警部门的强压下,小强的父母承担了死者的安葬费20000元和抢救费1000元。次日上午,小强的父母委托村里有头脑的人(当地方言,指“乡村精英人物”)到江村对死者罗萍英进行了吊唁。次日下午,双方在乡政府进行了第一次协商,乡政府主管领导及两村的村干部参加了调解。在这次调解中,死者罗萍英一方要求得到23万元的补偿,而肇事者小强的一方只答应承担10万元的赔偿,声称其余部分由三轮车驾驶员负责,双方不欢而散。24日下午,两村的村干部老张和老江分别对当事方进行了劝解和宽慰,柳村的村干部老张到小强的家中找到其父母,告知其近年来交通肇事的赔偿金额,劝其适当让步;江村的村干部老江对罗萍英的家属进行了思想疏导,说明任何数额的经济补偿都只能起到安慰作用的道理,而且小强的家庭经济不宽裕。当天晚上,双方在江村罗萍英的家里再次协商,最终确定赔付金额为17万,25日晚上12点前付钱。25日晚上,在Y乡政府会议室,由乡政府主管领导主持,两村的村干部和其他精英人物见证,双方达成协议,小强父母付清17万现金,调解取得成功。经过三轮调解,在事故原因并未查明(交警大队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基本分析:法律、宗族势力与精英人物

1.法律的规制作用。“即使是在宗亲和社区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中,国家法律也绝非毫无作用,相反,它为乡民之间的和解妥协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它始终都是民间调解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它不一定是直接的。……但调解并不总是双方的妥协。如果是非对错显而易见,调解可能像是判决,使对的一方得到明确的胜诉,正义得到了伸张,但又给犯错的一方留下了余地,使他的面子多少得到保全。……可见,民间调解不是自律和独立于国家法律和官方制度的。”[4]24乡村调解离不开法律。在本案例中,法律的规制作用表现在它提供了一个标准,双方都以此展开博弈,达成均衡。另一个作用在于,它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这一点为双方倚重,“不行就打官司”是再正常不过的乡村社会的逻辑。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罗萍英站在路边上与三轮车驾驶员闲谈。尽管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其分担责任的比例不应该很高。事后,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事故的警官认为,这一事故的责任应该由小强、三轮车驾驶员和罗萍英共同承担,其中罗萍英承担责任的比例在10%以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13年江西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651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7828元。罗萍英死亡时年龄61岁,按19年计算,应该得到148732元的赔偿金,加上丧葬费总计为1685575元。以此来看,双方最后达成的17万元赔偿款竟与法律规定的尺度达到了惊人的一致。

小强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小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其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在三轮摩托车逃逸的情况下,小强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这是该起事故处理中的关键问题。交警部门做了调查,但并未及时给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2月24日下午,在双方第一次调解会上,罗萍英家属要求得到23万元的补偿。从表面上看,这偏离了法律规定的17万元左右的标准。实质上可以这样理解,作为受害的一方,罗萍英家属提出的要求应该高一些,预留谈判的空间和回旋的余地。与法定标准相差6万元,这并不能说明罗萍英家属“狮子大开口”。而且,在半年之前,Y乡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交通事故,只不过当时死亡的是一个患有疯癫病的男青年,肇事一方赔偿的金额就是23万元。小强父母认可的10万元赔偿金,亦是基于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因为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还有三轮车驾驶员,小强方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在小强父母看来,事故发生后,小强积极施救,尽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事故中的另一责任者逃逸,反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处理明显不公平。焦点是三轮车及其驾驶员。但在春节临近的特殊时期,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三轮车在公路上非常多,找到外表特征不明显的三轮车无异于大海捞针。基于这一实际,小强父母和柳村的人很无奈,试图通过非正式途径寻找三轮车,但没有结果。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查,进展亦不理想。

有学者指出,“具有村庄生活经验的人在调解时都知道要在‘情、理、法’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作为调解的规则。”[5]由于本案例涉及人命关天的事,“情、理、法”的平衡点似乎并不好找,“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得到了体现。

2.宗族势力的主导作用。由于事故发生后小强主动报案,交警大队很早就介入了事故处理。双方都以交警大队介入处理作为最后手段,敲打对方,试探对方的底线。小强的父母多次表示,“家底薄,无法拿出‘天文数字’般的钱;随便怎么处理,到棋盘底下(当地方言,意思是“最终”)还不是坐牢了事。”言下之意是,对方再闹,10万元都没有。而罗萍英家属的儿子在第一次调解会上则情绪十分激动,指责对方,“小强的家人没有人性,10万元就想买条人命。我一分钱都不要,看你怎么办?不信你还敢对抗政府!”

双方都“指望”交警大队来处理事故,事实上交警大队亦有处理事故的超高积极性,负责事故调查的两名警官数次深入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并对目击者进行调查取证。尽管如此,事故处理还是在乡村社会内部消化了。这在乡村社会是再正常不过的逻辑。在事故调解中,双方参与处理的精英都认为,“肉要烂在锅里”,“不给交警大队吃冤枉的机会”,“一分一厘的钱都用在实处”。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使双方理性地选择了事故内部协商处理的方式。

小强父母最终全额赔付赔付了17万元,超过其一再声称的“最大预算”7万元。而对农村家庭来说,7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小强父母做出了极大的让步,个中原因就是村庄宗族势力。

从乡村内部来看,权势以村庄或家族势力为基础。宗族又称为家族,是一系列有宗亲关系的家庭,费孝通称之为“扩大了的家庭”。村庄,尤其是宗族势力强大的村庄,可以被认为是“扩大了的宗族”。宗族势力已经转化为一种潜在的权力。这种权力就是一只无形的大手,左右着事态的发展与运行。在这只无形大手的作用下,客观标准只能作为参考依据。

小强所在的柳村仅有20余户,百余人口;而江村有120余户,近五百人口,其中,罗萍英所属的家族有人口两百多人。在事故处理中,尽管罗萍英的家属并未依靠家族势力向小强的父母施加压力,但是,江村遵循的是“先礼后兵”的策略。若协商不成,其强大的家族能量势必会爆发出来。柳村处于劣势地位,接受罗萍英家属的条件是上策。正如柳村的一位长者所言,“吃明亏可以,吃暗亏就看不得了。我们村庄小,让一让不是什么坏事。”这位长者甚至想组织本村组的村民凑钱,帮助小强家庭度过难关,后被小强的家人出于面子上的考虑而阻止。

当今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治理形式是力治,即依靠个人能力、权力和暴力来进行治理。[6][7]这种依“力”治理的规律亦表现在农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力”弱小者经常受强者欺辱。传统社会中,“力”常常是人力,近年来,“力”有向财力过渡的迹象,但在特定的情势中,还是“人”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是说,乡村社会中,村庄的宗族势力经常起着主导作用。

当然,这里也不能忽略的是事故发生的时间临近农历大年三十,双方面临巨大的压力。按照当地的习俗,死者罗萍英必须在大年三十之前出葬,江村希望事故尽快得到处理。另外事故发生地在死者罗萍英的村庄――江村,从证人证言的角度来看,小强方处于不利的地位。由交警来处理事故,小强很有可能得理不得利。因此,小强父母也有尽快解决事故的意愿。

3.精英人物的协调作用。在罗萍英家属看来,事情经过确定无疑,小强驾驶两轮摩托,行驶至江村的路段,将罗萍英撞到,致使其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至于是否有三轮车停在路中间,罗萍英家属未置可否,但声称找三轮车驾驶者不是江村的事。另外,赔偿金额17万元并不高,毕竟是“一条生命”。而小强与三轮车驾驶者共同承担事故责任的观点也有一定道理。双方对事故的看法有巨大的偏差。但是,最终调解成功了。这也离不开另一种作用力――乡村精英人物的协调。

调解会进行了三次,第一次未取得成功,第二次达成了初步共识,第三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最终实施。三次调解会,两村的村委干部和村组社会精英都全程参与。第一次和第三次调解,Y乡的主管治安的常务副乡长和武装部长参会,但他们的作用仅限于主持和见证,具体的协调工作主要由柳村的村主任老张和江村的村书记老江承担。老张和老江出于“守土有责”的考虑,认为“事情既然发生了,村里的领导肯定逃避不了,与其被动等待,倒不如主动出手。”②再加上,老张和老江在中学时期曾经是同学,两人关系不错,协调有良好的基础。

在第一次调解会上,双方并没有讨价还价,老张和老江将双方的底牌直接亮出来,没有达成共识,但也未伤及和气,气氛还算比较好。第一次调解结束后,老张和老江对双方当事人都做了劝解工作,取得了各自对对方的初步谅解。小强父母的谅解是,“罗萍英仅六十来岁,就命丧黄泉,以一条命的代价,得到再多的钱也不值。”罗萍英的丈夫也认为,“小强父母孩子多,家庭开销大,一下子拿出十几万,相当不容易。”这些事前的宽慰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第二次调解会举行之前,老张和老江就通过电话沟通达成17万元的意向。在调解会上,在老张和老江主持下,双方参会人员在罗萍英家里的取暖炉前很“愉快”地就达成了共识,整个过程不足一小时。第三次调解会涉及方案的最终落实,事先老张和老江与乡政府联系确定好会议场所和参会的乡干部,老张还到小强家里过问钱款筹集事宜,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事实证明这些工作是扎实而有效的。

除了老张和老江这样的乡村政治精英协调之外,双方村庄的社会精英也起了重要作用。柳村的精英人物出于村庄整体利益的考量,全力促成调解成功。毕竟柳村宗族势力弱小,如果真正闹起来,不仅小强的家庭受损失,全村人都可能会受连累。而出于将近年关的考虑,江村人息事宁人的诉求在社会精英身上亦表现得非常明显。柳村和江村相距3公里,两村庄的人存在七拐八弯的亲属关系。双方亲属都不希望事情恶化,这为精英人物的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调解协议的达成,或者说公平建构,必须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其一是符合中国的公平观,其二是符合中国人接受的程序惯习,实际上这一惯习的正当性也深植于中国人的公平观之中。”[1]但这些仅是从静态和个体的角度上论及公平建构。其实,公平不仅建构在个人惯习的基础上,而且还是建立在个人活动的场域中,在这个场域中,精英人物往往成为建构的重要主体。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乡村社会公平建构的模式:法律条文提供剧本,宗族势力是舞台,而精英人物则是舞台上的主角。

四、进一步的分析:公平的再平衡

在2月25日晚上,双方对调解基本上无异议,形成的调解协议书却耐人寻味。笔者发现,协议书刻意淡化了小强的事故责任,突出了三轮摩托车的事故责任。如以下一些表述,“行驶至罗萍英所在村的路段时,由于停在路中间的三轮摩托车的阻挡和小强的驾驶速度过快,罗萍英不慎摔倒,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小强父母一次性支付17万元,以补偿因罗萍英死亡的损失,此费用包括一切费用,今后罗萍英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小强或其家人索要任何钱物。”“罗萍英家属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或小强方寻找三轮车及其驾驶者,三轮车驾驶者查实后,必须确定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该负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由小强方享有,罗萍英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额外补偿。”按照协议书的表述逻辑,小强方承担的补偿款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代替三轮车驾驶员出的,今后应该得到体现。这正是对双方分歧点的一个妥协办法。由此可以看出,乡村精英人物将道德的至高点给了小强及其父母,以换取其足额补偿。但是,基于乡村社会的逻辑和当地现状,协议书上的妥协条款毫无意义:事后找到三轮车的希望渺茫;即使找到了,赔偿也可能无法到位。一般来说,在重大的责任事故面前,乡村社会的博弈就仅限一次。

但从公平建构来看,这些条款的意义却非同小可。第一,较好地照顾了小强方的面子。迫于情势,小强方代人受过,拿出不菲的费用。有了这些条款,至少说明了小强方并不是完全在江村的强压之下的无奈之举。赔了夫人,但未折兵,小强及其父母主观上的公平感增加了。第二,在调解协议书上做出让步,没有损害罗萍英家属的利益。17万元的赔偿得到履行,这就是罗萍英家属的要求。这就说明了,调解协议书上的“妥协”没有损害他们建构的公平。

费正清认为,面子是因个人尊严获得的社会赞许;帕森斯以为,中国人在社会生活中只关心获得一个好名声。[3]条款中对小强方带有“私人定制”的照顾,是双赢的结局。一方面,小强方的“面子”或“好名声”得到了体现,另一方面,罗萍英家属的实质利益,甚至其“面子”或“好名声”没有损失。罗萍英家属得钱得实惠,且是以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而不是以大欺小、以势压人,这就为他们挣得了面子。尤其要指出的是,双方村委会的干部因为协调有方、维稳有功,在之后的年终考评会上,受到了Y乡党委的表扬。

五、结论

20世纪80年代,奥斯特罗姆教授提出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IAD),这是一个关于规则、自然和物质条件以及共同体属性如何影响行动舞台结构,行动者所面临的激励及其结果产出的分析框架。与此相对照,本案例中的法律条文是规则,宗族势力是结构,而乡村精英人物就是行动者。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博大精深,而在本案例中的乡村社会公平建构的模式是简化了的IAD,仅突出了其中三个因素的互动与作用。不过,本文无意也无法对我国乡村的公平观做出全面概括,仅就案例中体现出来的建构路线做出概括,以期抛砖引玉。

由这个乡村社会公平建构的模式,笔者引出几点反思,亦是就事论事,不一定具有普遍性的价值。

第一,乡村精英人物是乡村社会事务的主导者。经过数次“革命性”的大事件之后,乡村社会的士绅阶层失去了生存基础,甚至“士绅”精神亦消失殆尽。乡村社会里,“管闲事”的人越来越少了。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乡村社会涌现出少许精英人物。有学者进一步细化为政治精英、社会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这些精英是乡村社会的宝贵财富,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这些精英人物。

第二,公平是建构出来的。法律体现着一元化的社会正义,而习惯法的正义意蕴呈现出多元性,因此,其适用更为广泛。宗族因素是习惯法的内涵因子之一。在乡村社会实践社会正义和公平时,不能陷入脱离宗族势力的空中楼阁式的幻想之中。公平的建构应该将宗族因素纳入其中。片面地鼓励或追求纯之又纯的公平,只会破坏乡村社会的生态,将对公平的追求引入无休止的“打官司”或“上访”是进入“死胡同”而不迷途知返的做法。传统文化中有一种“以怨报怨”的情结,底层社会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基因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因此,积极引导并正确地进行公平建构,意义非常重大。

第三,法律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一些人民调解员认为,农民的法律意识强了,现在的调解不好做了。的确,现代化的因素已经深入农村,经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媒介的普及,很多农民越来越知法懂法了。

注释:

人力三轮车协会篇(4)

成立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职能组:

综合协调组: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市场监管科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负责组织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做好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全体会员宣传动员工作。

生产情况检查组:由质量监督科、标准计量监督科负责,各工商质检所配合,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全面排查;负责对接并通报上级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目录及管理办法。

销售情况检查组:由市场监管科牵头,各工商质监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摸清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户数及销售情况,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宣传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

消费调解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负责调解消费者因购买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执法整治行动组:由经济检查大队负责,各工商质监所配合,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实现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改变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失管、失控、无序的状况。

(二)分项目标

一是凡未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二是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制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销售。

三、方法步骤

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质量监督科、标准计量监督科:根据省质监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全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产品主要特征参数,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科:根据省工商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在省内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主要特征、参数,加强向社会公告力度。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做好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全体会员宣传动员工作。

各工商质监所:摸清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户数及销售情况。

(二)实施阶段

各工商质监所: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质量监督科、标准计量监督科:检查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机、电池等部件是否取得3C认证。

(三)检查整治阶段

经济检查大队、各工商质监所:依法查处一批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拼装车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一批无证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科、所、大队务必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职能职责,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将综合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舆论宣传。做好宣传工作是整治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稳定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各类媒体持续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办理注册登记点位、便民服务措施等信息,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要积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积极引导群众主动购买保险和办理牌证。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博,发动社会监督,倡导、鼓励公众对违规生产、违规销售、违规上路行驶等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形成人人杜绝违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工商质监所、经济检查大队要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以及销售产品的电机、电池等部件未取得3C认证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和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三轮车协会篇(5)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二、三轮摩托车、长安车等车辆的运输管理秩序,基本做到管理规范,运输秩序良好。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目标管理办法,使全乡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有序。

(三)道路交通事故要明显下降,力争不发生因摩托车引发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事故。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和对二、三轮摩托车、农用三、四轮车、长安车等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整治,乡政府决定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乡长周华明任组长;副乡长雷均任副组长;李春银(安监所所长)、李崇育(社区支部书记)、杜克荣(广播站长)、周营文(综合办主任)、陈国华(农机站站长)为成员。

(二)强化宣传,搞好摸底调查

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时间:2009年3月11日至3月31日)

(1)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通告等各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组织干群收听收看专题警示教育片、事故展板图。召开二、三轮摩托车、农用车、长安车车主会议,进一步明确此次专项整治目的意义,积极营造严管重治的浓厚氛围,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2)对辖区的二、三轮摩托车、农用车、长安车等按照统一表格,逐一登记造册,上报乡客运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部门对所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二、三轮摩托车、长安车按统一规定,带头规范到位。

2.集中整治,规范管理(时间: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1)力量组织。配合公安、交警、交通、安监、运管、农机、保险等部门集中开展执法整治活动。

(2)规范管理。所有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合法;车况良好,车身符合规范要求;保险足额有效;停放入站到点,营运线路明确,安全责任到人。

①二轮摩托车:严禁载客营运;除驾驶人员外,只能载1人,严禁附载12岁以下儿童;搭乘人员和驾驶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头盔;不得搭运易燃、易爆物品。

②三轮摩托车:取缔三轮摩托车营运载客。凡在县政府规定的时间自行报废销毁三轮摩托车的,政府每辆新车补助500元,旧车补助300元;超过县政府规定时间被依法取缔的一律不予补助。超过使用年限的三轮车必须强制报废销毁。对车况良好的三轮车确需从事货运的,必须拆除车厢内的所有座位及车蓬架,办齐证照和相关手续,方可使用。

③长安车:实行淘汰、规范、控制管理。对现有长安车车检不合格的,强制报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废的,政府补助每辆车500元。经车检合格的,由农村客运公司统一公司化管理,发放线路牌,过渡用于具备通行条件(至少3.5米水泥路面)的乡镇到村乘客运输,三年内更新淘汰。从政府《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允许长安车作为乡镇到村的乘客用车。长安车严禁作为“校车”接送学生、幼儿。

④残疾人代步车:一律不准从事客运,只能作为残疾人自用车。

⑤拖拉机、低速农用载货汽车:只能作为货运和农业耕作,严禁载人。

(4)依法打击

①对改变用途的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和报废车、拼装车、下线车非法载客的行为,依法打击,坚决取缔。

②对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阻扰执法的车主、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顶格处罚。

(5)强化“公司+协会”自我管理

①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驾驶人员等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化经营,具体工作由县农村客运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并在2009年3月中旬正式启动(实施方案由县交通局制定)。

②乡上组建二、三轮摩托车等“安全管理协会”,由李春银同志为乡交通安全协会会长,蒲正强为交通安全联络员。

③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摩托车安全管理协会,规范管理本单位、企业职工的二、三轮摩托车。并负责摩托车驾驶员安全知识学习培训,车辆统计、台帐建立、上报等日常工作。

3.乡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本机关、本辖区内的二、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的整治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辖区摩托车的日常管理,并逐一建立台帐。

三、建章立制,检查评比(时间: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一)建立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职责。

(二)完善各种车辆驾驶人员的台帐,实行流动管理。

(三)对在集中整治过程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此次专项整治过程中,凡机关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从事非法营运或幕后指使阻碍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律先停职;对不认真履职的部门和人员参照《*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责办法》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人力三轮车协会篇(6)

丰县电动三轮车产业起步于2001年,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加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112家,其中年产万辆以上企业13家,配套企业50余家,初步形成了电动三轮车产业集群。主要产品以休闲、载货电动三轮车为主,2006年总产量达到50万辆,实现产值突破10亿元,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电动三轮车生产基地之一。根据发展规划,到2010年,整车产量达到150万辆,产值30亿元,2015年整车产量300万辆,产值突破100亿元。

丰县电动车产业迅猛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方面,准确的产品定位;浓厚的“全民创业”氛围;优良的发展环境;大力度市场开拓。丰县通过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形式的会展活动,扩大了对外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订单,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如2006年2月“第三届中国(济南)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上,丰县10余家企业联合组团参会,租用了展位23个,集中展示了百余辆不同类型的电动三轮车。丰县参会企业数、参展产品数均居前列。

丰县电动三轮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技术含量较低。生产企业大多数都是简单的来件组装,电机、电池、控制器等主要部件全部来自外地,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缺乏研发力量。短期内靠低价竞争还有一定市场,随着电动车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将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措施,严格规范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届时中小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二是生产规模较小。丰县的电动三轮车生产及配套企业虽然有近200家,但普遍规模偏小,车间狭小,产量较低。而且布局结构松散,彼此之间各自为战,形不成拳头,因此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三是生产要素紧缺。多数企业起步较晚,刚刚有一点生产规模,生产要素紧缺。一是缺资金;二是缺人才。

针对以上问题,丰县电动车产业集群发展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迅速壮大产业规模。据目前企业生产情况看,万辆规模仅是企业生产盈亏平衡点,只有上规模以后,企业的采购、销售、服务等问题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从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看,迅速壮大规模也是解决当前发展中各种困难和问题的唯一途径。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产品市场,找准市场定位,实行错位竞争,充分体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要注重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特别是载重电动三轮车、观光电动三轮车、专用电动三轮车、异型电动三轮车等。另一方面要加快实现电动三轮车主要部件的本土化生产,把电机、电池、控制器等关键部件的生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更好地发挥集群效应,培育特色产业集群。

第二。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要改变企业各自为战的做法,整合资源,协同作战,着力打造丰县电动三轮车这一特色产业集群品牌。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要加大科研投入,引导企业通过设立技术中心、广泛同高等院校合作,加强电动三轮车外观设计,电动机、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研发,不断增强产业集群的知名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人力三轮车协会篇(7)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道路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推进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非法营运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一)自备车(轿车、面包车)、残疾车、二轮(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无证)营运。

(二)客运班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站外组客或不在核定站点上下客等经营行为。

(三)车站、医院、码头、宾馆、商品集贸市场周边地区和国道、省道过境路段、高速公路出口处、旅游风景区、城乡结合部、集镇等重点区域的非法营运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局。负责无证从事道路营业性客运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查处的线路、地点和车辆,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同时,进一步规范出租车、城乡客运班车的营运行为。

(二)市公安局。从交警、治安等部门抽调专门力量,现场查处无证、无牌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二轮(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事件;严厉打击道路客运行业中的黑恶势力团伙;协助交通运管部门查处无证营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等违法行为,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三)市建设局。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城区非机动车占道停车的秩序管理,并协助交通运管部门查处“黑车”等从事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四)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行为,并协助交通运管部门查处“黑车”。

(五)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正面引导市民拒绝乘坐“黑车”、积极举报“黑车”经营行为,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市教体局。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的管理,组织学校开展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七)市监察局(纠风办)。负责专项整治中依法行政情况的工作督查。

(八)市局。负责做好有关接待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市残联。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残疾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驾驶残疾车辆人员的管理。

(十)镇乡、街道。服从市道路运输非法营运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协调各部门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