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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08 09:38:44

服务行政论文

服务行政论文篇(1)

(一)进一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要坚持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作为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重点,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工作理念和管理方式方法,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以教育矫治为宗旨,以提高戒治质量为中心,充分发挥强制隔离戒毒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戒毒工作新的职能定位和区内外戒毒形势,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当前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戒毒管理模式,综合运用管理教育、戒毒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等措施,科学教育和挽救戒毒人员,有效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和案发率。

(二)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管理工作。

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大力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健全社区矫正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环节制度,统一工作基本流程,规范监管审批和警告、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执法活动,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建立适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服务基地和教育基地,抓好思想、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为他们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二、服务和保障“法治内蒙古”建设

法治内蒙古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部分,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一)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围绕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和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共同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实施普法规划,积极推进法制宣传工作理念、方式方法和工作载体创新,坚持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群众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推动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风尚。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根据内蒙古地域辽阔的区情和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需求实际,广泛开展以案说法和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村村通、互联网、移动通信、微博微信、法律图书和法制文艺节目下乡等便捷有效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推动普法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方面延伸,努力消除普法死角和盲区,真正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全覆盖。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律、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推进社会依法治理。

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健全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的依法治理“三大”工程格局,大力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进程。进一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积极深化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开展“法治城市”、“法治旗县(市、区)”和“民主法治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等创建活动。通过法治实践,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成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把法治创建活动与“文明城市”、“平安建设”等相结合,不断丰富创建活动内容,完善创建标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创建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社会风尚。

(三)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把严格执法、诚信执业摆到突出位置,深入推进执法执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执法执业公信力,努力在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案件办理上都体现公平正义。结合法律实施主体职能,切实做到“四个规范”:一是规范监狱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加强警务督察,确保监狱执法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规范戒毒执法,建立健全戒毒管理工作规程和戒毒人员从入所到出所各个环节的执法标准,提高戒毒执法规范化水平;三是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建立健全各环节制度,统一工作流程和文书格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四是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执业活动的规范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促进严格依法诚信执业。结合法律服务管理职责,认真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做好律师工作,教育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法律事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法律事务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做好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在规范民商事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发挥司法鉴定在帮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中的独特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五是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为国家和自治区法治建设选拔、储备更多高素质的合格法律专业人才。

三、服务和保障“和谐内蒙古”建设

社会和谐是人民之福,社会动荡是人民之祸。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和谐发展理念,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和谐内蒙古建设,使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效真正体现到为群众排忧解难上来,体现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来,进一步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

(一)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的优势,加强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集中排查,有序组织律师参与涉法涉诉和的处理,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努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制度、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回访制度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直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社情动态,提高对热点、敏感问题的预防和处置能力,筑牢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主动适应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特点,积极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大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和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有效解决社会各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主动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探索在公安、法院、劳动、、卫生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工作窗口,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等机制的有机对接及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要把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得到法律援助。围绕促进解决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积极组织办理社会各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完善便民利民举措,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批简便化、服务零距离。

(三)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政府购买项目,列入财政预算,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资源,建立健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

四、服务和保障“美丽内蒙古”建设

内蒙古“8337”发展思路是党的十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化,是内蒙古当前和今后—个时期发展的目标方向和重要遵循。司法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8337”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通过创新法律服务理念,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优化法律服务方式,完善法律服务机制,强化法律保障措施,为自治区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要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贯彻落实,优化和细化法律服务措施,组织多种形式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为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做好“五项服务”:一是为建成“五个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和经济带”服务。围绕把内蒙古建成保障首都、服务华北、面向全国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发挥律师和公证的作用,大力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更好地为煤电基地建设、输电通道建设、能源外送通道项目建设和能源供应合作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把内蒙古建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组织法律服务团深入企业,积极主动地为基地建设和企业运行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把内蒙古建成有色金属加工和现代装备制造等新型产业基地,向企业推荐高层次法律顾问人才,妥善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环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围绕把内蒙古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组织开展“送法进农村、牧区”活动,积极为发展农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惠农惠牧政策和深化农牧区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把内蒙古建成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优化草原旅游环境;围绕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加强《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草原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破坏草原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围绕把内蒙古建成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全力推动“平安内蒙古”建设,打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攻坚战;围绕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开发开放经济带,认真办理涉外律师和公证事务,在海外投资环境调查、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妥善处理各类涉外经济纠纷、合资合作纠纷和商品流通纠纷,为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为“调整产业结构”服务。大力推进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按照“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的总体思路,积极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主动为企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三是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进镇下乡活动,积极为企业重点项目可行性论证及经济活动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意见。四是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贯彻落实关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主动为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经营自和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为非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五是为“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服务。深入开展草原生态和环境保护等专门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污染环境及破坏林业、草原、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进一步优化法律服务环境。

要完善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体制,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工作,推进法律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管理组织自律机制、诚信机制、奖惩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壮大。推动落实律师行业发展扶持保障政策,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水平。加快公证业向经济领域拓展,促进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土地拍卖、政府采购、担保提存等领域的阳光操作。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换届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法律服务工作者参选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

要把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建设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提升社会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大力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服务为民理念,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恪守诚实信用,切实做到爱岗敬业。要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自觉把维护公信力、增强公信力的要求真正体现到公证服务和公证管理工作之中。

五、服务和保障“活力内蒙古”建设自治区

党委九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明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是实现总书记“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殷切期望。司法行政部门能否顺应“活力内蒙古”的建设主题,将强大的精神动力转化为生动的建设实践,关键在忠诚履行职责与使命的广大司法行政队伍。因此,要按照关于“五个过硬”、“三严三实”和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的要求,狠抓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进一步加强素质能力建设。

要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内蒙古区情和发展实际,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大力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深入开展与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不断提高掌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依法履行岗位职责。针对新时期、新形势对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注重加强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规则、新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新形势下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维护公平正义能力、危机管理能力、科技信息化运用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和科学管理、公共服务、组织协调等本领,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

服务行政论文篇(2)

行政权力能否合法、适当、有效地运行,直接关系着政府职能的发挥,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理应受到宪法的调整。宪法不仅确认行政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而且提供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服务行政模式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诉求。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地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此,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建构服务行政法的法制体系,已经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二、政府职能的发展与服务行政模式的出现

政府职能是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社会环境的需求而履行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实质与政府活动的方向。政府职能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性质、内容、手段、价值取向等方面都会发生相应变化。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从巩固政权的目的出发,强调个性自由。对国家权力的恐惧是自由主义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为防止国家权力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自由主义对国家职能进行了严格限定,主要有国防、社会治安、税收等,另外还包括某些最低限度的公共机关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这被戏称为只需要三个官-军官、警官、税务官-的国家)。自由主义认为,应该将国家职能局限于维护个人自由所必不可少的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强调“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自由主义法治时期,这种传统行政模式都是公共行政的主要类型。所以有人对此形容道:“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②]在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理念下,所谓行政主要指“公共权力”的行使,体现为国家为了保障公共秩序而对个人自由所加的限制,国家的任务是保证公民社会的自由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这一时期的国家行政模式也被称为“秩序行政”、“管制行政”,单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是其主要特征。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也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等,一部分人连生存都遇到极大困难。一些国家的宪法逐步引进并确立了“社会国家”(也称为“福利国家”)的理念,强调“使每一个人都过上人一样的生活”。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经济强者的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对社会经济弱者的“社会权”的保障。如《魏玛宪法》第151条第1款就规定:“经济生活的秩序,以确保每个人过着真正人的生活为目的,必须适用正义的原则。每个人经济上的自由在此界限内受到保障。”

与这种社会国家的理念相适应,人们对行政和行政运行模式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法国著名学者狄骥就认为:“这种公共权力绝不能因为它的起源而被认为合法,而只能因为它依照法律规则所作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③]学者的论述中开始出现“服务行政”理念雏形。但正式提出“服务行政”概念与理论的是厄斯特。福斯多夫(Ernstforsthoff)。福斯多夫于1938年发表《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明确提出了“服务行政”概念,认为生存照顾乃是现代行政的任务。[④]自此,服务行政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其内涵也获得极大的丰富。于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一股行政改革浪潮,形成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重要价值导向之一是实现由‘以政府为中心’的重管制模式向‘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模式转变。有专家对其意义作出高度评价认为:“服务行政是人类行政模式的一种人性回归,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行政。”[⑤]

历史上这种由“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模式的转变不是偶然的,除了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原因之外,从行政自身的因素考察,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行政民主化的支撑。在传统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只是作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对象,扮演非常被动的角色,没有积极参与管理过程的任何权利和权力可言,没有(似乎也无需)体现民利和权力制约的行政管理制度安排和法律制度选择。随着20世纪下半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新一波民主潮流及其对各领域的影响,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特别是直接民主因素,公民参与行政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公民不仅成为行政管理的客体(对象),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即可以通过行政民主的方式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使公民的意志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可以得到行政机关更优质的服务,甚至可以主动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某种服务。这与管制行政时期公民仅仅作为完全被动的管理对象,已不可同日而语。从这个角度而言,服务行政的实质就是民主行政。

这种世界范围内行政权力运行模式的转变,对我国行政管理实务与理论也发生了深刻影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可避免地卷入这一潮流之中。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由于国家特别是行政机关对可支配资源的垄断性占有,行政运行模式是一种典型的管制行政。行政权力的触角伸向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政府职能的发挥出现了严重的异化。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政府逐渐从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领域退了出来,行政管理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的意志,政府行为更有效地回应公民的需求和利益,并对社会公众负责,逐步形成“服务行政”的管理模式。通过经济、政治、行政体制改革,强调社会调节机能的发挥,将一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去行使,力图改变原来政府机关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混乱局面,行政权力的运行立足于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上。

笔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运行应符合适度、柔软、弹性、协调的要求。所谓“适度”,要求政府在发挥职能过程中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不侵入社会自主调整的领域,同时要完成本身的应有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所谓“柔软”,要求尽可能多采用一些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引导作用,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所谓“弹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灵活性和积极性,快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所谓“协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尽可能征求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让行政相对人尽可能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来,并促使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的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一句话,这就促使正义不仅成为正义,而且成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三、服务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与制度框架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法治社会,引导人们行为模式的规范是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根据法律保留的原则,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行政管理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调整。根据哲学的一般原理,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必然且必须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基础。与历史上的“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的变迁相对应,行政法也开始了转型发展。

传统的行政法,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为本位,以秩序行政为中心来构建,其核心内容围绕着行政行为展开,所关注的是国家强制力的直接应用,所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管理和公民对行政权力的服从。这样的行政法被称之为管制行政法(或称管理行政法)。

服务行政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不可避免地引起行政法内容的重大变化:一是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更加强调行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弱化行政权力的管制职能,提倡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日益广泛地采用一些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方式;二是由原来的权力本位转变权力与权利平衡基础上的权利本位,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呈现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行政法也就是民主行政法,行政民主是服务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所在。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根据现代国家的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人民授予的权力应该服从于、服务于人民权利;但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以个体的形式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处于弱势地位,首先必须通过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从而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因此“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这是西方控权论的主要观点。然而,服务行政法不仅仅是控权法,它更强调人的本位,注重公民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民主参与。从国外行政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在行政民主理念的引导下,直接体现现代参与民主精神的行政法律制度不断出现,如:立法参与,执法参与,审议会,陈述申辩,听证,民意测验……不难看到,这一系列民主化跃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行政程序和权利救济程序方面的制度创新。[⑥]这也是走向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和重要举措。

服务行政法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特别是通过2004修宪使得“人权入宪”以后[⑦],我国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救济过程将会更加重视行政民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创新,更加注重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行政法的这种民主化进程也是服务行政法逐步确立、逐步取代管制行政法的过程。因此,“行政法的民主化进程”也可转述为“行政法的专制主义缓和与退缩进程”。

近些年来我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的制度表现丰富多彩,可以视为行政民主性逐步增强的成果,例如: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特邀监察员等主体制度的发展;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行为制度的发展;告知、听证、证据、公民参与等程序制度的发展;代表评议、行政申诉[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监督与救济制度的发展。这些制度或者直接赋予和保护公民的民利与其他合法权利,或者通过制约行政权力从而保护公民的民利与其他合法权利。这些行政法民主化进程的成果均为服务行政法提供了具体的制度支撑。显然,以行政民主化为基础的服务行政法,完全契合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历史潮流和现实需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协调和统一,可谓“行政法的未来是强烈的服务化的未来”。[⑨]

服务行政法的制度架构也是建立在行政民主化的基础之上的,“行政民主”和“民主行政”是服务行政法律制度建构的最基本的价值内核,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广泛民主参与是服务行政法律制度建构的主线。从宏观的层面上来讲,服务行政法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如下要素:民主化基础上的行政立法制度;民主化基础上的行政执法制度;民主化基础上的行政司法制度;民主化基础上的监督救济制度。目前在这四个方面,我国行政法已出现并正在发生着一系列制度创新,逐步深入地体现了服务行政法的理念。例如在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制度;行政执法中的听证制度、申辩制度等,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作为替代、补充和高效手段的其他柔软灵活的行政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非拘束性行政计划等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行政司法中简化程序、减免制度等许多方便和服务于公民的措施;监督救济中的申告处理、复议申请和公开接受公民监督的举措等等。

四、服务行政法的现实课题与发展趋势

(一)我国服务行政法的发展面临的现实课题

虽然我国行政法初步确立了服务行政法的理念,在制度建设上也有所体现,初步建立起以民主行政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实施乃是一个综合而复杂的过程,要使服务行政的理念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得以充分落实,需要法律制度、法律环境、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协调配合、共同作用。如果仅有制度的规定,而没有其他方面的共同的作用,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只能算是“形式意义上”的服务行政法,我国要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服务行政法,尚需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也是经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加快步伐的行政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奋斗目标。具体而言,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是:

1.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切实树立服务行政理念。行政法制确立后,大量的规范和制度是通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去具体实现的,因此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是否具有服务行政理念尤显重要。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经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2.通过加强立法和行政立法来推进服务行政法律制度创新。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法律制度必须回应、适应这一变化,否则就会落后于现实。当下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虽然有了一些体现服务行政的具体制度,但仍然有一些不符合现实需要的具体制度和做法未得到及时清理和调整,甚至有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创设的具有行政专制倾向的具体做法还存在于行政实务之中。及时废止滞后的法律规范,推动服务行政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3.进一步完善和切实遵守服务行政的具体制度。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些服务行政的制度,但还不够完备,例如行政公开制度只是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行政公开的范围、方式等还没有在法律层面进行集中整合的系统规定;有些已经建立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呼声已经引起了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已经建立的制度要切实得到遵守,还需要完善违反制度规定的监督和责任机制,督促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

4.营造服务行政的良好社会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不是孤立的行为,必须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各类民主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和人大对于行政机关的服务行政行为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要通过适当的方式督促纠正。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服务行政行为应予配合,在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互动过程中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通过相互协商和理解达成行政两造的一致。

5.重定政府角色,调整政企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服务行政法的发展也对政府职能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既要成为管理者又要成为服务者,政府在这双重角色中要恰当定位,实现政府职能的科学调整转变。这就难免涉及到与旧体制、旧机制的冲突,而此类冲突的解决只能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使政府成为行政法治意义上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为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提出:要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加快思想文化变革,使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树立自觉配合服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我国服务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展望

从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看,21世纪前中期我国行政法在增强民主性和服务性方面会发生一系列深刻持久的变化:(1)基础理论方面:行政民主论有可能成为21世纪我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而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2)主体论方面:表现为多元化、分散化、社会化,例如行政审议会的建立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完善,第三者角色和行为效力的发展;(3)行为论方面:表现为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柔软化、简便化、参与化、规范化和高效化,例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的积极运用和规范化;(4)监督救济论方面:表现为多元化、多样化、系统化、民主化和便民化,例如规范化的行政怨情处理制度,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和抽象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更加便民的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等等。

参考文献:

[①]参见该文件第3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

[②]A.J.P.Taylor,EnglishHistory,1914-1945,1.转见[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页。

[③][法]狄骥著,钱克新译:《宪法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62年版。转引自陈俊著:《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之“服务行政”要论》,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④]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8页。

[⑤]沈荣华著:《论服务行政的法治架构》,载《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1期。

[⑥]例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就通过许多行政程序和权利救济制度设计强调了服务、便民、参与、救济与效能的统一,这也是现代行政法对服务行政模式发展的回应。

[⑦]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入宪”,是特指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相应的重要原则(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和私有财产应给予补偿的原则)载入宪法,进一步体现了在宪法层次为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全面、更明确、更有力的制定法依据这一重要修宪目标,这对于我国人权法制和行政法制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服务行政论文篇(3)

目前,服务论被认为是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的基本观念之一。服务论认为行政法理论应以“服务”为宗旨,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在笔者看来,现代服务行政是以公共服务理论为其理论基石的,其基本内涵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行政价值理念的转变。即从传统的以控权为主转向现代的以服务和授益为主。依照传统的行政价值理念,行政权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与中心范畴,法律要解决的也正是行政权运行产生的后果,即保证行政权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使。监督控制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因此,传统行政是政府本位的行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行政权也随着社会事务的不断增多而与日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也越来越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期待也与日剧增。可以说现代行政是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因此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并不是将这一理念输入原行政行为及其理念中,而是行政行为及其理念的根本性和实质性嬗变。

其次,是行政行为模式的转变。即由公私冲突转向公私合作。传统行政法学认为政府职能限于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时至今日,公私冲突依然经常发生,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现象也屡见不鲜。服务行政则将将政府的主要职责不仅仅定位于维护秩序和实施管治,更强调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人民大众的社会需求。政府亦开始寻求与公民的合作以更好的推行自己的政策,在合作的过程中带来的则是双方的共赢。服务行政中政府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变为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顾客之间的关系。

就现代行政公共服务的范围而言,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权威的通说。本文着重从政府与市场的角度来界定现代行政公共服务的范围,以明确政府的相应职责。

2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界定

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看:就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政府干预是“看得见的手”。通常,我们多是从它们各自的缺陷与失灵的角度来揭示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即从市场缺陷的角度看政府的作用,从政府失灵的角度看市场的功效。因此政府相应于市场的职责就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市场规制。市场规制是国家或政府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政府进行市场干预的重要内容,因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就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然内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要求政府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而所谓的退位和补位正是围绕如何使市场规制达到最优这个核心任务来说的。

第二,宏观调控,进而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平等竞争的条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明显的缺陷,它往往既不能从整体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能达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要求的共同富裕。现阶段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可以说,这四个目标的设定同时也就是对行政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中的范围设定。

3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了明显改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投入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断增加、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总量供应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分配不平衡。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要逐步完善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均等化的原则,让公共服务惠泽每一位公民。

参考文献:

[1]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5).

[3]沈福俊,邹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5]崔运武,高建华.服务行政:理念及其基本内涵[J].学术探索,2004,(8).

服务行政论文篇(4)

一、TQM理念与行政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0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依据TO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O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O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三)不合格控制.此要素要求识别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和交付。识别不合格的途径主要有: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办理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进行自查时发现不合格;不定期现场抽查发现不合格;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合格:内部审核发现不合格。对以上各种途径识别的不合格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纠正以及对纠正结果进行验证的职责和要求。

服务行政论文篇(5)

内容论文摘要:行政服务中心不仅应该是政府各部门办事窗口的集中场所,而且应该成为政府门户网站的业务综合处理后台。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有参考价值的应用模式。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府门户网站应该作为电子政务前台-后台服务体系中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共同纳入各地信息化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在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地位与综合协调能力。 关键词:电子政务,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 一、基本情况 从1999年开始,一些地方政府开始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其初衷是为了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项目审批、相关证照办理和税费缴纳等业务,而将部分或所有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窗口都搬到一个大楼内集中办理;后来,越来越多的与经济发展、公共管理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与公用事业部门、单位的相关办事窗口也都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形成一个所谓的“政务超市”(这些机构虽然在组织管理、业务功能等方面相似,但是其名称却各种各样,如办证中心、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等等。为了论述方便,以下将这些类似机构统称为行政服务中心。)。到2011年,我国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县(区)政府都建立了类似机构(吴爱民、孙垂江:“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的困境与发展”,《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9期。)。 但是,行政服务中心在建立之初,普遍没有考虑到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两者是单独发展的:行政服务中心主要是各部门办事窗口的简单的物理集中,业务流程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和调整。这时的前台-后台关系非常简单,仅仅是受理-办理的关系,很多业务还必须由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交到本部门去办理。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应用也不多,即使是采用了信息网络技术,也仍然只是为了满足某个部门的内部信息管理的需要或是通过网络进行简单的信息,其中并没有多少互动的业务内容。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换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电子政务的作用日益凸现。但是,电子政务的综合性及其流程化特点却一直与现实的政府职能分工的体制存在着明显的有时甚至是尖锐的冲突,因此电子政务要发挥其业务协同、系统整合的功效,就必须对现有的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突破政府部门单独上网的弊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服务中心所具有的集中性、规模性、流程化与公开透明的优势也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如果能够对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调整,它完全可以作为虚拟世界的电子政务在现实世界的对应,相互之间形成一种有机的前台-后台关系,使电子政务得以充分地发挥信息网络技术给政府行政管理带来的巨大优势。 二、衡水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经验(以下有关衡水的资料来自衡水市人民政府向联合调研组所作的关于其信息化工作的汇报材料。) 2006年3月21日至24日,笔者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农业部组织的联合调研组前往河北考察其农村信息化发展情况,详细地考察了衡水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情况。笔者发现,在耦合行政服务中心与电子政务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做法非常具有代表性。目前,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已经成为其一站式政务大厅、一线式电话联动中心和一站式政府门户网站的物理集中中心(如图1所示): 一站式政务大厅依托市数据中心,将分散的审批与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其中,对行政审批和服务实行流程化管理,实现部分窗口的网上虚拟办公。目前,全市市直机关共有47个部门进入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达到119人,在各级中心办理的服务审批事项达到401项。现在,群众办事不再到各个政府部门分别地跑腿了,只须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即可办理各种事项。 一线式电话联动中心集事务咨询、办事查询、建议征集、接受投诉为一体,从与群众关系密切的12个部门抽调懂技术、懂业务的人员,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后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为群众进行电话服务。 一网式政府门户网站则集中了各级政府机关网站的信息资源,对外

服务行政论文篇(6)

“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内涵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即管理观念、管理职能、体制结构和服务对象。首先,从管理观念角度分析。要将服务师生、服务教学的观念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将教师和学生的角色从被管理者转变为服务的对象,强化“管理即是服务”的意识;其次,从管理职能角度分析。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职能的侧重点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实现从权力型机关向责任型机关的转变,以及提升对服务职能的认识,摒弃行政本位,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再次,从体制结构角度分析。一方面,采用扁平的组织机构来代替传统的金字塔结构,合并职能相近的机关部门。另一方面,提高学校制度政策制定的参与性和民主化;最后,从服务对象角度分析。高校所具有的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的基本职能决定了高校行政部门服务的对象是学生和教师,因此,应以师生为本,为其创造良好的平台和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强调服务意识。坚持“以师生为本”的理念,将服务视为学校管理模式的核心价值观和行政管理机构的首要职责,一切从师生的需求出发,为师生的利益着想,明确师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实现和维护好师生的根本利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到“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第二,鼓励参与并及时回应。鼓励参与指的是在涉及有关学校发展与建设的问题上,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鼓励相关人员参与。学校决策不再仅由少数领导干部讨论决定,而是要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意见与建议,让他们充分而自由地参与到学校决策中来;与鼓励参与相对应的是强调回应性。针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科学有效的沟通回应机制,以保证畅通无阻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体现公开与公正。在新时期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下,学校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重要工作信息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调整和管理活动向师生、家长及其他相关机构公布,做到管理的公开和公正。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有权对学校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倡导尊重与平等。服务型高校管理模式倡导尊重个体,强调平等。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勤奋务实的工作原则,努力与师生形成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在管理决策过程中,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并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每位师生都能平等地享受学校资源,使学校教育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师生。

二、目前中国高校行政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全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但由于中国高校始终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时至今日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机构过度膨胀

中国高校在内部管理上一直采用从学校、学院、教研室到教师这种自上而下层层管理的形式,即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这种科层制的组织机构会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由于各部门功能不断细化和权限不断缩小使行政部门岗位越设越多,导致机构膨胀,行政效率不高。二是由于中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按照政府机关的人员编制设置的,从科员到处级、局级逐级建构,每个部门至少有两到三名行政人员,随着行政机构的不断膨胀,行政管理人员的队伍也越来越大。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缺乏实际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先后制订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它们构成了中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这其中及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较少且空泛,实际工作中难以参照执行,使行政人员在执行或决策中随意性增大,难以形成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很多高校忽视与行政管理制度联系密切的监督和信息反馈等民主制度建设,使得师生、家长及相关机构脱离了涉及高校重要决策制定的过程,不利于建立“以人为本”的新时期高校服务管理模式。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人才引进机制不完善。高校不仅需要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还要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从专业素质看,大多数行政管理人员都不是来自管理专业,没有经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基础理论和现代高校管理知识的学习,不具备系统的知识理论框架,在日常工作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了工作效率。从年龄结构看,由于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仍保持着传统的认识,即科技含量低、创新空间小、自我提升慢等,专业青年人才不愿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致使整个行政管理队伍人才出现断层。其次,激励机制欠缺。目前,全国各高校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大多是以科研成果来划分等级,由于工作性质原因行政人员不可能在科研方面有太多成果,因此获得奖励的机会很少,导致行政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三、构建高校服务型管理模式的主要措施

解决传统高校行政管理模式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新时期高校服务型管理模式的建立,是中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具体要从转变管理观念、精简管理机构、完善体制机制三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和提升服务理念

在全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应开始转变并不断提升行政服务理念,将以人为本作为日常工作的出发点,将保证高校师生的利益作为工作核心,树立和维护以服务为根本、尊重与合作并存的理念,真正做到将为师生提供的便利化服务扩展到最大范围。坚持“以师生为本”的服务理念,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具体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明确定位,包括对自身的定位和工作对象的定位。行政管理人员应深刻理解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摆脱自身官本位思想的束缚,站在服务者的角度协助师生处理好日常事务工作。第二,把握好思路和方法,寻求以师生为本的有效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二)精简机构

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结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不仅搭建出了新时期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主体框架,还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科学和合理的组织结构是指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即改变传统多层级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减少过多的中间层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职位,使行政组织逐渐趋向简约化和扁平化。这种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具有管理层次少、管理成本低、管理跨度大、信息传递速度快且准确度高等特点,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三)建立并完善管理机制

服务行政论文篇(7)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服务论

在党的十六大文件中贯穿始终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使国家、政府、社会的各项制度、方针、政策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建设进程。其中政治建设的目标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针对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弊端,推进积极稳妥的改革,扩大民主、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实行现状出发,对适合国情的要不断巩固、加强,对不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要加以变革,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的实际经验,实事求是的进行扬弃,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和政府的契合度。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顺应时代和国际国内形势要求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体制改革途径。想要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就要了解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其次,要对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有一较深刻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方法、途径。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道路上已经有所成就,但是这些成果比起服务型政府的最终目标还相差深远。建成社会主义服务型政府的目标需要理论和实践的共同指导。

一、“服务行政”理念的起源

十九世纪的法国行政法院基本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行政机关的活动主要是行使公共权力和管理公共事务且基本上受行政法支配约束。政府扮演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从十九世纪末开始到二十世纪初,行政活动逐渐超越了公共权力的范围,介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干预增多,政府权力加强,“公共权力说”不再能涵盖新的行政活动领域,产生了动摇。法国著名法学家莱昂·狄骥根据行政法院判例的发展提出了公务观点,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院通过布朗戈案件的判决确立了公务观念作为运用行政法的标准。从此,“公务说”(即“公共服务说”)替代了“公共权力说”成为了法国行政理论的主流观点,并一直“统治”着理论界。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法国行政法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产生了“公共利益说”。该说认为公共利益比公务范围更广。马赛尔·互利纳等学者将公共服务与公共权力相结合①,并由莫里斯·奥兰尔创立了“制度理论”,主张公共服务是行政要实现的目的,而公共权力是实现的手段。②法国学者古斯塔夫·佩泽尔认为公共服务是一个公共团体所从事的、目的在于满足普遍利益需要的各种活动,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共部门(行政部门和公共组织)完成,但行政部门的所有活动并非都是公共服务,也可以有某种私人性的活动,如私产的管理等。③

在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应为“服务行政”观念最明显的源头。“魏玛宪法” 第二篇第二章《共同生活》中,第119条以下,已规定国家要保障婚姻、家庭及非婚生子女等之权利。又在第151条以下特别提到国家在经济生活方面的基本原则,及在于达到保障所有国民都能过着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④。虽然在1933年希特勒掌握了德国政权后,“魏玛宪法”就“名存实亡”、“徒有虚名”了,但“魏玛宪法”提出了“国家为公民服务”的理念,为德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1938年,海德堡大学教授厄斯特·福斯多夫在《当作服务主体之行政》中提出生存照顾和给付行政理论,阐释现代行政权应是“一个为照顾公民所需,而提供积极服务、给付行为的主体”,认为给付行政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公民有权得到给付服务,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德国进入福利国家。厄斯特·福斯多夫主张国家的任务就是提供人们生存所必需的物质和服务,福利国家的口号就是“从摇篮到坟墓”。德国学者hermann hill在《国家和行政的现代化之路》中指出:“行政法从近代开始,就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直到今天,它仍是权利本位的法,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即,自由权本位发展为福利权本位,政府职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为为权利提供积极的服务。”德国行政法学家巴杜拉指出行政行为的唯一内涵就是“服务”:现代“行政法与个人或团体产生了一种‘指导与服务’的法律关系,来保障个人的福祉;依社会法治国家的理念,行政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引导’及‘服务’行为”。

从公共服务说及服务行政理念出发,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服务论”,并将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指导理论。诚然,“服务论”正视并回应了“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不可或缺的功能或手段”这一事实,且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服务型政府”也必然是以服务行政为指导理念创建。但是,笔者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与将服务论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并没有必然联系。

二、“服务论”的内涵

陈泉生在《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一书中对“服务论”做了如下定义:“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政府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强调政府职权的唯一功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永无止境地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精神生活,行政的目的在于服务和授益,最好的政府应为最大的服务,政府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

“服务论”者以服务为宗旨,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服务论”将现代国家服务行政的特点一并囊括,较为全面地概括了现代行政法民主、法治、福利的本质。主张“服务论”是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三、以“服务论”为行政法理论基础误解了“部门法理论基础”

为了讨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首先必须明确界定部门法理论基础的定义。

孙笑侠教授强调将“部门法理论基础”与其它相关、相似概念作严格区分。第一,在一些部门法的理论正式产生之前,存在着一个理论根源,表现为某种理论、学说、原理。这种理论根源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很可能会与该部门法“共存亡”。相比较之下,理论基础就不那么稳定,它会随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从而不断适应新的部门法存在、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理论基础”与“理论源头”是不同的;第二,“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和“部门法基础”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也就是说,部门法的基础是从部门法的社会存在基础角度出发,而部门法理论基础是从理论、原理、学理角度出发探讨部门法的基础问题;第三,逻辑上,部门法的理论是以部门法的理论基础为前提的,部门法的理论基础相对于部门法的理论更为确定;第四,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是部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第五,一般而言,一个部门法的理论基础的确立确实是从其功能入手,确立核心范畴,再构筑起来的,但是两者决不可混为一谈,“管理论”“服务论”等都是从行政法的功能角度试图说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六,部门法的理论基础与部门法的观念的关系十分密切,部门法的观念分为一般观念和基本观念,其中基本观念也称为部门法的理念或精神,是部门法的灵魂,而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实际上就是“通过理论归纳和确立起来的一种基本观念”,可以表现为部门法的基本观念。

理清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和关系后,孙笑侠教授提出“部门法理论基础”应具备:(1)高度——即应指导部门法实践;(2)广度——即“能够全面反映部门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进程、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表现、在所有领域的内容、特征和不同时期的理念”; (3)深度——即“能够反映部门法的起源、性质、特征、功能、观念和价值目标,反映本部门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联性,反映部门法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关联性”;(4)密度——即能够作为整个部门法制度的基点、思想的根源。总的来说就是“部门法理论基础”应当具备根本性、全面性。

孙笑侠教授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界定为:“从行政法的功能角度来确立一个基本观念,从而奠定相当长时期(时代)内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理论体系的基石和依据。”

杨坤海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言以蔽之,就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核心,也就是行政法学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是一国行政法学术及制度实践的最根本理论支柱。除了同意孙笑侠教授关于理论基础的四个基本性质的概括外,杨海坤还提出理论基础还应具有本土特色并表达理念。

叶必丰教授认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必须能说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特点、内容和形式、基础和功能,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必须从行政法所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

由此可见,“服务论”首先是混淆了上述相关、相似概念,而且也没有反映出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特征。因此,虽然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论”仍不能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服务只是政府功能的一个方面。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在强调服务的同时,不能忽视政府的管理功能。服务是现代行政的指导理念,但“服务论”不是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那么哪种理论才能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呢?笔者认为,“平衡论”主张:“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差别和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应该是平衡的。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以维护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达到行政目的;又必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权利补救以及行政权的监督。另一方面,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一个矛盾的两方面。保持矛盾的和谐平衡并不等于不分主次。矛盾论既是兼顾论也是重点论,平衡论也是如此。”可见,“平衡论”较好的区分了理论基础与其它相关、相似概念,体现了作为理论基础应具备的特征,与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目标是一致的,从理论上高度概括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能够正确指导行政法制的各环节、评价行政法律实施的绩效,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对行政法理论的要求,应为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注释:

①刘旺洪主编.行政法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②苗连营,仪喜峰.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当代法学.2004(1).

③[法]古斯塔夫·佩泽尔.廖坤明,周佳译.法国行政法(第十九版).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9页.

④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陈新民.“服务行政”及“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谈福斯多夫的《当作服务主体的行政》.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姬亚平主编.外国行政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第117页.

[德]hermann hill.国家和行政的现代化之路.行政法制度:比较法文集.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第61-71页.

[德]巴杜拉.陈新民译.在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6页、第112页、第113页.

陈泉生.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3).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4页,第35页,第35页,第37-38页.

杨海坤,章志远.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对话.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法学评论.1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