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财政分权论文

财政分权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5:57:55

财政分权论文

财政分权论文篇(1)

[关健词]政府越位自治管理公共财政

一、当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政府事权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外不清”问题,市场与政府职能的界定不明确,政府越位与缺位同时并存。

第一,政府越位主要表现为:政府一方面承担了不少应该由市场去做的事情,财政尚未退出营利性领域,继续实行企业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等。另一方面能力较低的政府承担了能力比较高的政府才需要承担的职能。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只能往往由供给能力比较低的基层政府承担,能力比较强的省市政府本来应该在提供这些基本服务的基础上,可以再具备一些中介功能,但实际情况是没有提供基本公共产品,而是试图提供一些促进市场发育的中介功能。

第二,政府职能“缺位”在以下几个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1.义务教育问题。首先,财政对教育整体投入严重不足。其次,从整体的教育支出比例来看,我国财政用于义务教育的支出也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2004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仅占全国教育经费的54.47%。最后,我国城镇义务教育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比例失衡。再加上城乡、地区间贫富差距,就使教育的公平性又受到了损害,使不少家庭的孩子因为贫困而无法接受最基本的教育。

2.公共卫生。无论是计划经济国家还是市场经济国家,公共卫生应当是由国家提供公共服务领域,不能走商业化和私有化道路,也不能通过开展有偿服务来维持自己的财务平衡。我国这些年较大幅度地推广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忽略了公共卫生是典型的公共品的特征,导致整个卫生保健事业偏向市场盈利方向,资源配给向市场倾斜,公共财政在卫生事业中的严重“缺位”。

3.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问题。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也是现代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我国财政用于福利保障性的支出在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过低。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主要部分在财政预算收支之外,这说明国家财政在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上处于局外缺位的不正常状态,有待改革理顺关系。

(二)“上下不明”,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与支出范围划分不明确。

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不够明确,而且交叉过多。例如,在自然灾害救济、统计、气象、抚恤、口岸建设等领域,存在着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三)“地方各级关系不顺”,即省市县乡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关系不顺,存在着相互交叉和重叠的现象。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行政级次过多,如果按照“一级政权,一级预算”的原则,地方政府事权不仅要在省与市之间划分,而且还要在市与县、县与乡之间划分,这样就增加了事权界定的难度。

二、解决我国事权划分问题的途径

(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职责的归位

1.“越位”事权的复位

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转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来。比如以盈利为目的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也不应该继续由政府投资兴办;应用科学技术的研究、职业化的体育运动项目、各行政部门下属的宾馆等,也应完全推向市场由企业和个人承办。在科学事业方面,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和高新技术研究机构应继续作为政府直接承办和管理的单位;应用科学研究机构如各类设计院,应使其成为独立核算的企业化管理单位。

2.“缺位”事权的回归

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投资中的主体地位。义务教育作为一种维系一个民族基本文化和精神素质的教育活动,是面向全社会和全体国民的。义务教育这种纯公共产品都应由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免费举办,强制国民消费。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义务教育的投资应由中央或省政府与基层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对于西部地区和贫困省份,中央财政要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以保证全国各地区义务教育水平的均等化。

第二,加大中央财政对公共卫生的支出力度。我国目前公共卫生领域存在一个“真空地带”:省级以上政府投入严重不足,而县乡财政无力投入,结果造成公共卫生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公共卫生供给总量与居民公共卫生需求之间相距甚远,应该改变以基层地方政府为主安排公共卫生资源的制度设计,恢复公共卫生作为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性质,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公共卫生支出中承担的份额。在支出结构上,要加大预防保健支出的比重,增强卫生防疫系统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为居民生活和社会发展构筑一道坚固的防线。

第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存在巨大的缺口,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巨额的历史债务;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在由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转轨的过程中,透支了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基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政府应该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解决社保基金缺口问题。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均衡企业负担,降低征收成本,应在条件成熟时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

(二)用扁平化财政架构改革重新划分政府层级

要真正规范各级地方财政关系,彻底解决地方财政困境,须着眼于改革政府财政层级,构建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将政府财政层次缩到三级(中央、省、县/市),需要推行二项重大改革。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市级财政由于受财力和经济调控权限制约,对县乡财政的调控力度较弱,无法有效平衡地区差距。部分地级市财政实力薄弱,自顾不暇,即使有一点财力,也不愿投入县乡。

(三)理顺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在总体的事权划分上,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内政、外交、宏观调控、地区财力平衡、全国性及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大型国有企业兴建与控股监管、协调地区间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及其中央政府机关职能运转、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支出项目,应由中央财政负责,以保证国家法制、政令和市场的统一和宏观调控的有效性。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区域性的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中观目标的调控、省本级机关的职能运转和省直管事业的发展等地方性支出项目,以完善中观调控、承上启下增强行政活力与效能。

此外可将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涉及全体国民素质、社会公共产品、国土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支出,作为中央、省和市县政府的共同职责,中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调控、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江孝感,吴大勤,冯勤超.政府间事权划分思路研究.东南大学学报,2006,(5).

财政分权论文篇(2)

【关键词】财政分权 中央财政 地方政府

一、概论

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伯特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奥茨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代表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蒂伯特的用脚投票理论

蒂伯特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

(二)马斯格雷夫的分权思想

马斯格雷夫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使地方政府难以进行再分配;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

(三)奥茨的分权定理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了解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由下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效率会更高。

除上述理论外,有关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解释,还有斯蒂格勒的“菜单”理论、特里西的偏好误差理论以及布坎南的分权俱乐部理论。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最新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分权已成为了一种大趋势,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已不仅仅局限在财政领域,而是更多的关注其对其他的社会、经济问题的相关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联邦主义和制度创新

奥茨指出:在不完全信息下,地方政府通过边做边学,可以从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各种实验中得到潜在的利益,由于地方政府对当地居民的偏好和资源条件更了解,在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就有可能找到与地方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其中蕴含的制度知识还可能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而扩散出去,从而间接地促进其他地方的制度创新。这样通过地方之间开展的各种制度创新实验,最终促进了公共政策制定上的进步。这也就是许多国家将原本由中央掌握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下放地方,进行福利改革的原因之一。但就目前来说,有关实验联邦主义的理论还比较缺乏,难以指导实证研究。

(二)财政分权与腐败

财政对这个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两者具有怎样的相关关系,有两种观点并存的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政分权导致了地方政府腐败的增加,认为地方政府的腐败变得越来越普遍,是因为有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地方利益的压力,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权威和更少的障碍。Tanzi认为地方政府同居民的接近使地方政府更容易受到寻租行为的冲击,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Prud.homme,Tanzi、Roseackerman和Carbonara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财政分权增加了官员寻租行为的可能性。Trisman认为联邦政府比单一政府更腐败,可归结为三个因素:联邦政府比单一政府更大;存在两院制的议会。Buennan和Buchanan就强调政府间竞争会降低政府官员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寻租的能力。

(三)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

关于财政分权究竟是促进了经济增长还是妨碍了经济增长,在学术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有些作者持肯定态度,如Lin and Liu认为,财政分权通过改善中国的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与中国的总体经济增长率存在正相关关系。Davoodi and Zou(1998)指出,财政分权在欠发达国家是个影响经济增长的负面因素,在发达经济中关系则并不明确,但如以税收份额作为财政分权程度的度量,其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弱的负相关性。Zhang and Zou(2001)发现,尽管中国的财政分权对各省的经济增长有阻碍作用,印度的财政分权却促进了地区的经济增长与发展,以及各国内部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都要求更加灵活和具有创新精神的政府体制与之相适应。

三、对我国财政分权体制改革的启示

由于财政分权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所以单纯地说绝对的分权或是绝对的集权体制都是不科学的,由于当前各级政府间职能尚未理顺,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我国财政分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

(一)适度分权

中央政府应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间的有效协调机制,也就是建立政府间合理规模的公平补偿机制;确保中央政府具有提供纯公共品和进行宏观调控所需充足资源前提下,应不断弱化上级政府行政命令干预,逐步增大地方政府在中央的代表性。

财政分权论文篇(3)

(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 成都 611130)

摘 要:乡镇财政是我国整个财政体系的基础,在巩固政权、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城乡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乡镇财政在建立公共财政,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艰巨。笔者通过梳理国内外乡镇财政相关著作、文献作者的观点,希望能对新农村乡镇财政自主权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 :乡镇财政;财政自主权;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23-01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简介:宋得浪(1994-),男,四川宜宾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1 国外文献综述

由于国家体制和政府机构设置的区别,在国际上相关的文献数量上并不是很多,乡镇财政理论的借鉴、吸收具有局限性,有的只是一些地方财政收支和农村公共产品的研究。Ronald Fisher (1996)的《State and Local Public Finance》该书对美国地方财政的收入构成、公共产品供给和预算等问题进行了详实、系统的论述。Lily Lee Tsai(2002)从一个国际学者看中国乡镇财政问题的国际视角,在澳大利亚The China Journal 的论文中指出,中国农村干部是依靠社区习俗来筹集和管理公共事务,各级乡镇和县政府为发展项目,其所征之税只用于乡镇及县里的项目,比如建电厂、修路,公共基金难得流向农村,而村委会只负责村里的道路建设、灌溉工程、垃圾处理等。

2 我国乡镇财政自主权研究综述

我国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的乡镇财政自主权的研究主要分为乡镇财政自主权的概念、乡镇财政自主权的现状以及策略与建议两方面。

2.1地方财政自主权的概念研究综述

孙潭镇(1994)以财政制度为分类依据,认为乡镇财政分为预算和除预算之外的多种渠道的资金募集,并通过若干实例研究,得出乡镇财政是以非规范方式筹集用于公共目的的公共收入的结论。王宁(2003)提出了地方公共服务供应自主权、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相适应的财力支配的自主权、必要的财政管理自主权三位一体的地方财政自主权划分,并指出以上三项地方财政自主权在功能和作用上相互联系、相互依托。王东梅(2007)基于受益原则(使用资源者必须向提供资源者负责)和资源使用责任原则(地方政府必须对纳税者和中央政府负责)提出地方财政自主权分为地方服务供应自主权和财政收入自主权,这使地方财政自主权具备了基本的理论基础。周安江(2010)认为现存的基层财政模式:一种是“珠三角模式”,该地区镇域经济发达,财政自决自理、县市联网监控,所对应的基层财政对乡镇财政收支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并达到“自我平衡”的财政状态。另一种是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包干”模式——县财政对乡镇财政进行兜底保障,省财政也会转移支付部分资金用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所对应的基层财政自主权是收支平衡上的财政功能性平衡。在基层政权财政自主权地位与作用上,高瑜与吴姗姗(2013)认为基层是国家统治的基本单元,是广大民众实现社会生活的最初空间,是国家政权延伸的末梢领域,加强基层乡镇自主权对于保障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实现有效的基层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2.2我国乡镇财政自主权的现状以及策略与建议研究综述

王睿、高军(2007)认为地方财政自主权不足、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形成了地方财政风险,提出了在根源上要增加财源,在体制上要划清财权和事权的界限,增强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在监督上要增强透明度、推行部门预算等对策。王东梅(2007)认为目前地方财政自主权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责任划分混乱以及层级过多使政府间财政关系复杂扭曲,地方公共服务难以推行等问题。提出了落实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建议,在下放财政事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有上级政府、纳税人对地方政府的双重监督制约的机制。余浪(2010)认为解决地方财政自主权目前的问题,应精简结构、建立完善的地方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徐键(2010)提出我国地方财政自主权的改革必须在规范主义的立场上循序形成。续竞秦、杨永恒(2011)通过修正的DEA两步法研究发现,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效率的显著正向因素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高琳(2012)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财政自主权的影响存在地区异质性,在欠发达地区更应实施财政自主权的改革。郑雅卓、李效熙(2013)提出我国社会城乡差距不断加大的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越来越小,使当地政府对农村的投入大幅减少。

3 文献评述

从现有的理论研究可以看出由于各国财税体制的不同,国外对于财政自主权的研究较少,我国对于地方财政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主要集中于地方财政自主权的概念与现状研究,部分学者认为乡镇财政困境源于乡镇财政自主权的限缩,如果在法治制度下规范有效运行地方财政自主权,将能进一步的发挥基层政府的财政职能,有效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的效率与群众满意度。此外,改革乡镇财政体制,尤其是加强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自主权已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目前国内在财政自主权的研究甚少,本课题就龙泉驿区经济发展程度与乡镇财政状况,对于如何完善科学、务实、有效的财政支持体系展开研究。

参考文献:

[1] Fisher R C.State and local public finance[M].Chicago:Irwin,1996.

[2] Tsai,Lily Lee."Cadres,temple and lineage institutions,and gov-ernance in rural China." [J].The China Journal(2002):1-27.

[3] 孙潭鍞,朱钢,王朝才.现代中国农村财政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4] 王宁.地方财政改革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5] 王东梅.论地方财政自主权[J].财政监督,2007 (5):75-76.

[6] 周安江.乡镇财政独立性研究[D].吉林大学,2010.

财政分权论文篇(4)

作者简介 韩增华(1972-),新疆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08级博士,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政政策与经济发展、政府预算管理。

摘要 对财政分权有关理论以及中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进行综述,分析对于中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并对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对我国财政管理的意义得出若干启示。

关键词 财政分权;经济增长;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眼文章编号?演 1673-0461(2010)06-0072-03

一、财政分权与经济发展的理论探讨

所谓财政分权,指的是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在中央政府总是强势于地方政府的情形下,事实上财政分权指的就是中央政府把收入和支出的权力划分到地方政府。认为财政分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观点认为,好的分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体现不同纳税人的差异,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纳税人的需求,提高消费者效率;与中央政府相比,由于地方政府更贴近当地民众,更具信息优势,因而在提供公共品方面也更具优势,所以分权能提高经济效率(Hayek,1945)。人口流动性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在提供公共品方面的竞争,使地方公众与地方政府的偏好相吻合,居民通过“以足投票”来选择偏好地区,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约束和激励(Tibet,1956)。针对转型经济体的研究认为,财政分权有助于使政府官员部门的激励机制和经济效率保持一致。在转型国家中(如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有助于硬化他们的预算约束,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另外,财政分权有利于政府官员之间竞争指标的运用,当政府在财政分权体制下按块块组织,而不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按条条组织的时候,指标竞争为政府官员提供的激励机制可能会更有效(钱颖一和罗兰,1997)。另外,中央政府赋予下级政府一些公共服务职能有助于鼓励下级政府的实践和创新,因而分权有利于制度创新。

尽管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或者趋势,但关于分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理论一直还在不断完备和接受理论挑战、实证检验。“分权有利于增长的理论总是会受到挑战”(张军,2008)。因为在Tibet的理论里,要素(尤其是居民/选民)的完全自由流动和政府对选民负责是两个最重要的假设。而这两个假设对不发达的经济并不容易得到满足。增长与分权之间必然性的相互影响又使得在技术上衡量分权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变得困难。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要素的流动性不断加快,但地区间差异较大以及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得要素流动性假设并不满足。“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官员治理的特殊性使得政府与地方民众的关系变得更加微妙和复杂。看上去,中国的地方政府更多地对中央负责,但是因为受到中央执政理念和官员治理模式的约束而未必不向下负责”。① 所以,要弄清中国的财政分权是否正面影响了经济增长,绝非易事。

二、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是否有促进作用,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存在正向促进作用,即财政分权程度越大,则越促进经济增长;二是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起负向作用,即财政集权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增长;三是财政分权程度与经济增长无明显关系。

事实上,有关中国的财政分权实践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同样并非总是一致,这似乎在验证这样一个说法:从历史角度看来,财政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单调关系(Oates,1993)。1998年,Zhang and Zou使用中国1978年~1992年的省级数据检验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他们的研究注重于财政资源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采用人均省以及省以下的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衡量财政分权,解释变量包括了劳动力的增长、投资的增长以及用实际税率衡量的税收。Zhang and Zou发现中国省级财政分权与各省经济增长之间的系数显著为负,财政分权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理论没有得到中国经验的证实。Zhang and Zou认为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缺乏限制中央政府在具有国家优先的公路、铁路、电力、电讯和能源等方面的支出,而这些关键设施对于跨省经济增长的影响比在一个省内产生的影响更大。引申这个结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中央政府承担具有加大外部性公共投资,中央适度集权更有利于经济发展。2000年,林毅夫和刘志强使用1970年~1993年中国28个省市的面板数据,研究更注重于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政策激励的反应,使用了边际留成比例,即使用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中地方政府的留成比例来度量分权,研究财政分权对人均GDP的影响,认为中国的财政分权改善了经济效率,推动了中国经济发展,并推断财政制度变革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1997年,Ma采用平均留成比例即省级政府预算收入中的留成比例衡量财政分权,发现财政分权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也有折衷的观点认为,“综合看起来,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未能充分确定”(乔宝云,2002)。② 2006年,张晏和龚六堂改进了对分权的度量方法,采用了28个省市在1986年~ 2002年的数据,在度量分权程度时考虑了转移支付和预算外资金,构造了四类分权的定义,重新对中国的财政分权和增长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得出了中国的财政分权具有显著的跨市差异和跨地区差异的结论。张晏和龚六堂使用的估计方法与以上研究并没有不同,由于采用了更为全面的数据,他们的研究得出了中国的财政分权与增长存在明显的跨时差异的重要结论:即在1994年~2002年间中国的财政分权对经济的影响显著为正,而1986年~1993年则为负,由此,他们认为分税制显著改善了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影响。他们还发现,14个人均GDP高于6,000元的发达地区,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显著为正,而对另外14个不发达地区而言,这一影响则不显著。因此,在他们看来,财政分权对增长的影响同时也存在跨地区的效应。虽然在没有找到更好的工具变量(IV)解决内生性之前都有理由对这些研究结果谨慎对待,但这些研究都表明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支出行为的影响不能低估。问题只是在于,这种影响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了经济增长。

三、定量研究为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为什么对于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的有关定量研究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数据的时间跨度选择。Zhang and Zou的研究数据跨度为1978年~1992年,林毅夫和刘志强的研究数据跨度为1970年~1993年,这两个较为早期的研究中都没有涵盖中国分税制以后的经验数据。张晏和龚六堂的研究采用的数据时间跨度则涵盖1986年~2002,包括1994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以后的数据;而1994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显然是我国走向财政分权之路的重要标志。对于时间跨度较大的样本,其间可能会包含政策、体制等方面的影响、实证分析中应该控制体制变革等因素对于分析结论的影响。

其二,在于衡量财政分权的指标选择不同。Zhang and Zou(1998)的研究注重于财政资源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采用了Oates 首先采用的财政支出指标,用地方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衡量财政分权,解释变量包括了劳动力的增长、投资的增长以及用实际税率衡量的税收。Bird(1986)曾经分析Oates方法的潜在问题,认为发展中国家财政数据的正确性、数据的涵盖性和可比性存在疑问;而保证地方官员资助财政决策并保证提供正确激励需要地方财源独立性。因而,他建议采用有效财政分权的最低条件,如自有收入的边际增量或民主选举等。林毅夫和刘志强的研究采用的分权指标,就是用自有收入的边际增量刻画分权。他们使用边际留成比例,即使用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中地方政府的留成比例来度量分权,研究财政分权对人均GDP的影响。张晏和龚六堂的研究中,考虑中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和预算外收支,设计了四类分权指标:预算内本级政府财政收入指标、预算内本级政府财政支出指标、扣除净转移支付的财政支出指标、预算内外总收支指标。这样的度量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发展与政治状况,得出中国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跨时效应和跨地区效应的结论也更具有说服力。

其三,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可能存在的交互作用。虽然大多数的量化研究表明发达国家的财政分权程度要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是由于量化指标在选择时更多关注和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有关指标的选取,而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文化传统难以考虑在计量模型中,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和文化传统都在其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Oates(1993)曾经指出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模糊的,Xie and Zou,Davoodi,(1999);Martinez-Vazqauez&McNab(2003)也指出,我们缺乏合适的工具变量控制这种可能的内生性,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内生性使得刻画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的客观性难以完全实现。

四、启 示

启示一:不应狭隘理解财政分权。理论告诉我们,有五大因素在影响着财政分权的决策:居民偏好的区域性差异、规模经济和外部性、辖区间的竞争和分工、政治因素、地理与人口条件。财政分权作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分权并不仅仅是财政收支的划分,它还包括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以及上下级政府间的决策机制等内容。而地方事权仅通过财政支出指标来衡量的合理性也尚需讨论。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地理和人口资源禀赋相差很大,很难建立大一统的分权标准,必须考虑地区差距。因此,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大方向下,需要更加宽泛的理解财政分权。

启示二:财政分权具体制度在我国的设计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由于财政分权在我国通过财政体制的制度安排实现,因而结合我国历史国情与政策背景,研究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内在关系,有利于更好地设计我国财政体制有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步骤。既有的研究表明,由于各地区初始禀赋的差异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距,财政分权对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作用并不相同,跨时效应和跨地区效应都客观存在。我国财政分权制度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差距,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启示三:不能将财政分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简单化。财政体制作为一项国家重要制度,其目标并不仅仅限于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分权程度并不仅仅影响经济增长;经济社会稳定,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的目标等也很重要。我国财政分权制度的目标,应该满足我国大国发展战略,避免经济分权造成的城乡、地区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地区间市场分割、重复建设造成的效率损失以及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的群分效应与动态效率损失。在地方层面上通过放松管制和改进公共部门本身的治理减少公共部门控制的社会经济资源,限制地方政府的流动性创造功能,改进地方政府的治理和绩效评估机制 ③。

启示四:财政分权是有底线的。综合考虑西方文献中分权的好处,包括有利于促进居民参与当地事务,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对各地居民负责,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官员的信息优势,有利于制度创新,给人们更好的选择,缩小政府总体规模等。但这些好处的实现,需要三个先决条件:分权的单位必须足够小,居民必须享有用投票影响政府构成的权利,居民必须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否则,分权预期的利益或者假想的好处未必能够实现,过度的分权未必就会比中央集权更有效率。④过度的分权带来的也许是使地方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破坏国家总的汲取能力 ⑤,这不是大国发展应有之意。

[注释]

①张军,2008,《为增长而竞争,中国经济增长的政治经济学》,第5页。

②乔宝云,《增长与均等的取舍-中国财政分权政策研究》,人民出版

社,2002,第11页。

③王永钦等,《中国的大国发展道路――论分权式改革的得失》,《经

济研究》,2007年第1期,第394-402页。

④王绍光,《分权的底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第19-22页。

⑤王绍光在《分权的底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一书中,用三个

等式来定义国家的汲取能力:国家汲取能力=中央预算收入/全部

预算收入;国家汲取能力=中央预算收入/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

入;国家汲取能力=中央预算收入/国民收入。这三个等式表明,如

果地方政府运用所掌握的地方预算内外收入争取地方利益,则地

方政府掌握资源越多,越会破坏国家汲取能力,从而会严重损害

国家汲取能力。《分权的底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第5-6页。

[参考文献]

[1]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56(64):416-424.

[2]Oates,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National

Tax Journal,1993.

[3]Tao Zhang, and Heng-fu Zou.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Public

Spending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J].Journal of Public Eco-

nomics,1998(67).

[4]林毅夫,刘志强.中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北京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J].2000(4).

[5]张 晏,龚六堂.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经济学季

刊[J].2005(1):75-108.

[6]张 晏.分权体制下的财政政策与经济增长[M].上海:上海人民出

版社,2005.

[7]钱颖一,B.R.Weingast.中国特色的维护市场的经济联邦制[A].张

军,周黎安.为增长而竞争,中国增长的政治经济学[C].2008.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Chines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ory Research and Its Inspiration

Han Zenghua

(Central Economic And Finance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Public Finance,Beijing 100081,China)

财政分权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财政分权,经济增长,面板数据

一、引言

财政分权,就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角度而言,是指通过法律等规范化形式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支范围时,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预算管理权限,其核心是使地方政府具有更多的财政自主权。

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过程体现为渐进性和阶段性的统一。1980年以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中,近乎通收通支。在这种体制下,地区间的财力差异虽然较为平均,但因地方政府财政缺乏自主权,影响了其积极性的发挥,进而阻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福利水平的改善。1980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以及1988—1993年多种形式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税收收入的控制权。[1]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实现了财政分权从“财政总量分权”到“税收门类分权”的转变,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总之,财政分权改革贯穿了经济改革的整个过程,改革的结果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的调控能力,实现了经济与财政收入的双增长。

先前的研究多集中于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而对于省以下财政分权对县域经济影响效应的研究极为鲜见。本研究以甘肃省66个县(市)为例,实证检验了省以下财政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总体说来省以下财政收入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有负面效应,财政支出分权和财政自给率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有积极影响效应;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省以下财政分权对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县市的经济增长作用方向和程度有所区别,政府在实施财政分权政策时要审慎对待。研究结果对于经济欠发达省份深入实施财政分权政策无疑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文献综述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财政分权理论研究领域的重大课题之一,受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已久。Xie,Zou和Davoodi(1987)构造了一个带有不同级别政府支出的内生增长模型,利用美国州与地方一级和联邦政府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是:已有的州和地方政府的支出份额与经济增长最大化是一致的,公共支出的进一步分权可能会损害经济增长。[2]Oates(1993)依据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发现,财政分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提高经济的长期增长率。[3]菲利普斯和沃勒(2001)以巴罗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模型为基础,选取地方财政收入与中央财政收入比、地方财政支出与国家总财政支出比、扣除转移支付和国防支出后的地方财政与国家总财政收入比以及扣除补贴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地方财政支出与国家总财政支出比四个比值度量财政分权,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呈显著负相关,发展中国家的财政体制对国家整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不明显。[4]Akai和Sakata(2002)根据美国各州的数据,对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作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财政分权能促进经济增长。[5]

国外对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没有形成一致性的定论。由于学者运用的计量模型不同,选取的财政分权指标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得出的结论也往往大相径庭。就中国这种转型经济国家来说,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又如何呢?国内不少学者对此作了研究。张维迎和粟树和(1998)认为,20世纪80年代初的地方分权化改革导致了地区间竞争,而地区间竞争又反过来引发国有企业民营化。[6]林毅夫和刘志强(2001)选取各省级政府财政收入支出占各地区财政增加总额之比作为度量财政分权的指标财务论文,以马基夫(1992)计量模型为基础,对我国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关系作了研究,结果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制度因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呈现正相关,财政分权可以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各地区居民的偏好,从而提高各地区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7]张晏、龚六堂(2005)发现分税制改革前财政分权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的,而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分权对经济发展具有正的影响,东部各省的财政分权优势要高于中西部地区。[8]温娇秀(2006)利用1980-2004年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财政分权总体上促进了经济增长,而且财政分权的经济增长效应存在显著的跨区差异,东部地区的财政分权经济增长优势高于中西部地区。[9]刘小勇(2008)采用1998-2005年中国大陆25个省的省级面板数据验证了省及省级以下财政分权对省际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表明省级政分权和省级以下财政支出分权对省际经济增长具有正向影响。[10]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关于中国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和方向,不同的研究者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和他们采取的财政分权指标、所选择的控制变量和采用的实证分析方法密切相关。国内已有的研究中,在研究内容上很少关注省以下财政分权与县域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方法上在利用面板数据研究时往往没有进行数据的平稳性检验,极易引起“伪回归”,致使回归结果很可能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三、实证分析

(一)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目的是研究省级以下的政府财政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增长问题就不能不采用和借鉴增长模型。本文选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

(1)

式中Y为人均产出,K为人均资本,L为人均劳动;和分别为产出对资本和劳动力的弹性,且,即规模报酬不变;A 为技术进步参数。

对(1)取自然对数,

(2)

从式(2)中可以看出,人均产出取决于三个因素:人均资本、人均劳动和技术进步。在此假定技术进步取决于两类变量:第一类变量是制度变迁因素,如财政分权变量,衡量财政体制改革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第二类变量表示地区资源禀赋状况,如城市化水平变量。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选用指标如下:

经济增长:使用各县(市)人均生产总值RJGDP,以2000年为基期,根据各县(市)人均生产总值指数折算成人均实际生产总值,单位:元。人均资本:k,以人均固定资产投资代替,单位:元;人均劳动: l ,以各市县从业人员近似替代;城市化水平:CSH,,由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表示;省以下财政分权指标:本文拟采用刘小勇(2008)的衡量指标,即财政收入分权指标:FDS=地县预算内财政收入/全省预算内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分权指标:FDZC=地县预算内财政支出/全省预算内财政支出;财政自给率分权指标:FDZJ=地县级预算内财政收入/地县级预算内财政支出。[10]

本文采用甘肃省66个县(市)2001年—2008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数据均来自甘肃经济信息网、《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中国县市社会经济统计年鉴》。为了消除变量间可能存在的异方差,本文先对RJGDP、k、l、FDS、FDZC、FDZJ和CSH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分别记为、、、、、和。

(二)面板数据的单位根检验

为保证结果的稳定性对、、、、、和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本文使用LLC检验、IPS检验、Fisher-ADF检验和Fisher-PP检验四种方法来进行检验。[11]利用Eviews 6.0软件(下同),检验结果见表1和表2。

表1 甘肃66个县(市)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LLC

-28.887***

[0.0000]

4.5392

[1.0000]

-28.552***

[0.0000]

-18.914***

[0.0000]

-6.282***

[0.0000]

-9.963***

[0.0000]

IPS

-9.1238***

[0.0000]

9.8219

[1.0000]

-13.427***

[0.0000]

-3.809***

[0.0001]

2.0587

[0.9802]

2.9214

[0.9983]

Fisher-ADF

346.284***

[0.0000]

57.2304

[1.0000]

393.324***

[0.0000]

211.72***

[0.0000]

154.540

[0.0876]

109.821***

[0.9205]

Fisher-PP

544.246***

[0.0000]

88.3403

[0.9989]

529.686***

[0.0000]

197.938***

[0.0002]

198.56***

[0.0002]

140.111***

[0.2980]

注:1、[ ]内的数值为p值;2、***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

表2 甘肃66个县(市)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LLC

-8.9086***

[0.0000]

-15.133***

[0.0000]

-27.2901***

[0.0000]

-18.4846***

[0.0000]

-33.7548***

[0.0000]

IPS

4.56426

[1.0000]

-3.9074***

[0.0000]

-7.5325***

[0.0000]

-5.7277***

[0.0000]

-7.6222***

[0.0000]

Fisher-ADF

126.4580

[0.6197]

223.83***

[0.0000]

301.175***

[0.0000]

260.943***

[0.0000]

275.172***

[0.0000]

Fisher-PP

123.7810

[0.6828]

266.842***

[0.0000]

380.633***

[0.0000]

336.72***

[0.0000]

358.172***

[0.0000]

注:1、[ ]内的数值为p值;2、***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

表1和表2的结果表明,四种方法的检验结果都表明甘肃66个县(市)的经济增长、劳动力和财政收入分权等变量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各变量均是平稳过程;、、和四个变量均是非平稳过程,它们的一阶差分在1%的水平下显著,所以、、和均为一阶差分平稳变量。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为了检验省以下财政分权对县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在对全样本进行实证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两个子样本进行了实证检验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子样本是按照人均GDP高低选取的,取人均GDP较高的10个县(市)作为子样本1,归入A区;人均GDP较低的10个县(市)作为子样本2,归入B区。A区包括:玉门市、阿克塞县、敦煌市、肃南县、金塔县、玛曲县、临泽县、山丹县、高台县、永登县;B区包括:岷县、镇原县、康乐县、清水县、宕昌县、积石山县、张家川县、礼县、东乡县、秦安县。这种划分方法便于检验在县市经济发达程度存在差异时,财政分权对这种经济增长的差异所起作用有多大。

1、全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对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时发现,面板数据中有些序列平稳而有些序列不平稳,不平稳的序列通过一阶差分变换可以变换成平稳的新序列,我们可以直接对平稳序列和变换后的新序列进行回归。

在选择模型时,利用Hausman统计量可以检验应该建立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11]豪斯曼(Hausman)检验均在1%水平下拒绝随机效应,故固定效应模型效果更好。本文应建立回归方程(3),具体结果见表3。

…(3)

其中i和t分别代表第i个市(县)和第t年,是的一阶差分,是的一阶差分,包括三个变量、和,为固定效应系数。

表3 全样本实证结果

回归变量

固定效应

固定效应

固定效应

0.119243***

(4.51)

0.101566***

(3.77)

0.119884***

(4.52)

0.005222

(0.49)

0.000449

(0.04)

0.002236

(0.21)

-0.028059

(-0.80)

-0.027546

(-0.79)

-0.029140

(-0.83)

-0.024500***

(-2.89)

0.007011

(0.37)

0.017551

(1.33)

C

6.452532***

(21.1)

6.488119***

(21.33)

6.444360***

(20.99)

观察数

464

464

464

R-sq

0.9949

0.9950

0.9949

注:括号内为t值。***表示1%水平下显著。

从表3回归结果中可以得到:(1)省以下财政收入分权回归系数在1%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财政收入分权对于大多数县(市)经济增长具有负向影响。就甘肃各县(市)平均水平来看,财政收入分权度每提高1%,人均GDP相应降低0.0245%。(2)省以下财政支出分权和财政自给率分权指标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为正,在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速度的前提下,适度增加财政支出有利于县市经济增长。(3)比较省以下三个财政分权指标的回归系数,不难发现财政收入分权回归系数绝对值最大,财政自给率分权回归系数绝对值最小,财政支出分权回归系数绝对值居中,说明三种分权中财政收入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最大,财政自给率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最小。(4)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回归系数不显著为正;以从业人员近似衡量的劳动力回归系数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且大于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回归系数,劳动力要素对县市经济增长有着更大的影响。(5)城市化水平回归系数不显著为负。

2、分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豪斯曼(Hausman)检验在10%的显著水平下,回归方程(4)、(5)、(6)不能拒绝随机效应,故认为随机效应模型更好,具体估计结果见表4;回归方程(7)、(8)、(9)拒绝了随机效应,固定效应更好,具体估计结果见表5。

表4 子样本1实证结果

回归变量

随机效应

(4)

随机效应

(5)

随机效应

(6)

0.194059*

(1.84)

0.194474*

(1.80)

0.190850*

(1.82)

-0.031820*

(-1.74)

-0.032123*

(-1.74)

-0.034721*

(-1.88)

0.105186

(1.10)

0.104157

(1.06)

0.096137

(1.03)

0.014724

(0.45)

0.023916

(0.51)

0.006292

(0.24)

C

9.115325***

(38.29)

9.029748***

(66.43)

9.020146***

(84.69)

观察数

60

60

60

R-sq

0.1125

0.1166

0.1126

注:(1)括号内为t值。*表示10%水平下显著,***表示1%水平下显著。

(2)第一列的变量是经过单位根检验调整后的变量,其中表示的二阶差分。

表5 子样本2实证结果

回归变量

固定效应

(7)

固定效应

(8)

固定效应

(9)

0.553653**

(2.28)

0.652347**

(2.56)

0.691223***

(3.08)

0.034066

(1.18)

0.038205

(1.26)

0.039234

(1.42)

0.046725

(0.85)

0.049973

(0.89)

0.060033

(1.14)

0.024175

(0.91)

-0.022474

(-0.37)

0.075174**

(2.36)

C

0.261512

(0.09)

-0.934840

(-0.30)

-1.397706

(-0.51)

观察数

60

60

60

R-sq

0.9209

0.9197

0.9282

注:(1)括号内为t值。**表示5%水平下显著,***表示1%水平下显著。

(2)第一列的变量是经过单位根检验调整后的变量财务论文,其中表示的二阶差分。

从表4和表5回归结果可以看出:(1)省以下财政收入分权回归系数A区不显著为正,表明省以下财政收入分权对于经济较发达县市的经济增长有正向影响。A区10县市财政收入分权度每提高1%,人均GDP相应增长0.0147%。这一结论与全样本相反,这是因为子样本中剔除了人均GDP较低的绝大部分县市,结果当然会变。(2)省以下财政支出分权回归系数A区不显著为正,B区不显著为负,A区系数绝对值大于B区,说明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来说,财政支出分权的积极影响较强,而相对落后的县(市)而言,财政支出分权的负面影响可能更大,且财政支出分权对A区10县市的影响力度更大。(3)省以下财政自给率分权回归系数A区不显著为正,B区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财政自利率分权度的提高对这两区经济增长有正向影响。(4)劳动力回归系数A区在10%水平下显著为正,B区在5%水平下显著为正,经济较落后的县(市)更倾向于依赖劳动力来促进经济的发展。(5)城市化水平回归系数A区和B区均不显著为正,A区回归系数大于B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由于从全样本到子样本剔除了许多县市,所以子样本的回归结果不同于全样本的回归结果。

四、结论

本文利用2001—2008年甘肃66个县(市)面板数据检验了省以下财政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1、从全省范围来看,省以下财政收入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有负向影响,财政收入分权每增加1%,人均GDP就降低0.0245%。从分区域来看,省以下财政收入分权对于经济较发达县市的经济增长有正向影响。将更多的收入权权限下放给经济较发达县市将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增长。

2、省以下财政自给率分权与县市经济增长正相关,无论是全样本还是子样本都支持这一结论。分样本的数据还表明,对于经济较落后的县(市),省以下财政自给率分权对经济增长影响程度更大。

3、从全样本来看,省以下财政支出分权有利于促进县市的经济增长。分样本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省以下财政支出分权对于经济较发达县市的经济增长有正向影响效应,而对于经济较落后县市的经济增长则有负向影响效应。将更多的支出责任交给经济发达的县市有利于经济绩效的改善,将更多的支出责任交给经济落后县市则不利于经济绩效的改善。

4、省以下财政分权对于县市经济增长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与县市的经济状况有关,所以在进一步实施财政分权政策时,要根据不同县市的具体情况实施相应的分权政策。

5、财政分权回归系数绝对值远小于劳动力的回归系数,说明甘肃省市县的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财政分权改革有待进一步推进与深化。

参考文献

[1]贾康,赵全厚.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M].人民出版社,2008.

[2]XIE, ZOU and DAVOODI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J].Public Budgeting andFinance, 1987: 57-71.

[3]OATESW. Fisal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J].National Tax Journal, 1993,46:237-243.

[4]Kerk·L·PhilliPs,Gary Woller. Why countries are fiseally decentralizing. Journalof Publie Economics 89,2000

[5]NOBUOA.,MASAYO S.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Contributes to Economic Growth:Evidencefrom State-level Cross-section Data for the United States[J].Journal of UrbanEconomics,2002,52(1):93-108.

[6]张维迎,栗树和.地区间竞争与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J].经济研究,1998,(12):26-38.

[7]林毅夫,刘志强.中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研究.北京人学学报,2000,4

[8]张晏、龚六堂.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J].经济学季刊,2005(5):74-109..

[9]温娇秀.中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J].当代经济科学,2006(9):109-113.

财政分权论文篇(6)

    西方一些国家,如法国对国有财产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财产权理论也较为完善,其行政主体的财产依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私法和公法,这恰恰是它们行政法的精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应当而且必须借鉴这些制度和理论,但我国行政法及其理论至今还无此划分。本文试图粗略地提出和阐述我国行政法上的财产权问题,以期引起行政法学界和民商法学界同仁的重视和研究。由于种种原则,文中的观点不一定都正确,欢迎读者指正。

    一、行政法上的财产权

    从内容上看,各部门法中,只有民商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最为详尽,其理论也最为精致;从历史上看,民法早于行政法产生而独立于其它部门法,因此,行政法上的财产权制度和理论在早期必然脱胎于民法,以至于许多分歧由此产生:行政法上也有物权和债权?

行政法上也有物权。笔者称“行政物权”。它主要包括:(1)行政主体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物权。(2)用于行政目的的他人所有的财产的物权。(3)用于行政目的的行政主体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的物权。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或直接方式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分为两类,一类原则上适用行政法,笔者称之为“行政财产”;一类原则上适用民法,这一类财产和普遍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无异。笔者把一切民事主体的、原则上适用民商法的财产称为“民事财产”。行政物权中权能最完全的是行政法上的所有权,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行政法上的所有权讨论行政财产。

    行政财产和民事财产有如下区别,或者说满足下列条件的为行政财产:

    1.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民事财产体现的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平等,其所有权作为民事权利也只能对抗平等的民事主体。行政财产体现的是行政关系,一端是行政主体,另一端则是不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这种行政关系具备行政关系的一般特征。行政主体在这种关系中具有公权力,由此导致行政主体享有民事关系中不可能具有的行政特权。行政财产的法律制度就是这种关系的生动体现。

    2.设立的目的不同。民法上的物权基于物权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其占有、使用、处分、抵押、留置等活动都是为了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行政主体设立行政财产必须以设定公共使用目的为前提。这种公共使用要么是公众直接使用,要么是专门或主要用于某种行政公务。如果财产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润,那么就不属于行政财产,而是民事财产了。

    3.保护的方法不同。民法上的物权保护,由物权人向侵权人提出请求来实现,当事人之间仍然是平等的。如果浸权人不予接受,物权人一般只能提请法院或有权国家机关解决,不能自行采用暴力。而行政财产的保护则不然。(1)行政主体自己可以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设定法则,限制公民或组织的有关权利。(2)当义务人侵害行政财产时,管理行政财产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律采取强制手段保护行政财产,甚至处罚义务人。如《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请求赔偿行政财产损害的诉讼没有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此条是否包括行政财产尚难明确,因为我国立法上和理论上一直认为财产权似乎只有民商法才规定,相当一部分人还不知道行政法上也有财产权理论。

    4.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一般说来,行政财产适用行政法,民法上的财产适用民法,它们的具体制度除前文已述及的外,还有下列不同:(1)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除法律禁止外,可以自由转让,而行政财产在公共使用目的废除以前,所有权不能转让,否则转让无效。(2)禁止在行政财产上为私人利益设立民法上的物权关系,例如用益权、抵押权。(3)行政财产不能作为取得时效标的。我国民法目前尚无取得时效制度,学者们主张建立这一制度,如果建立起来,行政财产则不受这一制度约束。(4)行政财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对象。在法国,国家的一切财产不能扣押和强制执行,在我国则没有这一制度。应该考虑对行政财产适用这一原则。(5)行政财产的使用制度不同于民法上的财产使用。公众直接使用的行政财产可以依法自由使用,以不收费为原则,并且应该同样对待以同样方式共同使用行政财产的人。对于需独占使用行政财产的人,适用行政许可制度。(6)是行政财产还是民法上的财产发生疑议时应推定为行政财产。就笔者所知,目前我国只有第((5)项制度较为完善,第 (1) (2)(3) (4) (6)项制度尚付缺如,函待建立。 

    除行政财产外,行政物权还有用于行政目的的他人所有的财产(笔者称“他有行政公物)和用于行政目的的行政主体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笔者称“混有行政公物”)的物权。这两类公物也适用行政法,其制度至少应适用上述第(3)  (4)项。

    行政物权还有诸多理论需要探讨,如行政物权的取得和设立,行政财产的分类及其范围,行政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相对人享有的行政财产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等等。法国行政法关于公产和私产的划分比较成熟,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划分在立法上是不彻底的,公产和私产的法律制度互相交叉,只具有相对性质。此外,法国和其它西方国家的国有财产在其国内的比重并未占据主要地位,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的范围和数量极为广泛,民事财产权制度却相对萎缩,这是我们在借鉴外国行政法时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民法上有债权,以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最为重要。既然行政法上有物权,那么有没有债权呢?有。主要是两类,即行政合同之债和行政侵权之债。但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是从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来看待它们的,以便与依法行政的目标相一致。我们如果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待它们,它们自然也应划归债权,即行政主体与特定相对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与行政物权相对应。这样,我国行政法上的财产权体系大体图示如下。

    顺便提一下,从前述我们对行政法上财产权的叙述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行政法学可以借鉴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展开多角度多视野的研究。

    二、确立我国行政法上财产权理论和制度的意义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一切部门法中的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和内容。行政法上的财产权理论和制度的重要意义必将随着实践的发展愈加显露,它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乃至国际交往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里略谈几点。

    旧有经济体制的最大弊端是把国有企业当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成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不会因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完成—即所谓政治权力承担者和财产所有人的双重职能的分离,也不会因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实现而完成。我们在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注意部分国有企业职能的转变。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其实是对这一问题的模糊认识和不确切的提法。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以往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能,把实现行政目标当成了自己的目标,由此导致了“企业办社会”等一系列恶果。②我们细加分析,就会惊人地发现,国有企业财产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所有权”的财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均符合行政财产的特征,而与民法上的财产大相径庭。’‘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与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在行政法上是无法分开的。政府作为民法上的财产所有者的职能与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倒是可以分开的。可见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端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另一端应该同时是部分国有企业职能的转变,即由主要实现行政目标转为主要实现经济目标。国有财产只有在民法领域才谈得上与其它财产一体保护。如果不加区分地把一切国有企业财产都当作民事财产来对待,势必把作为行政财产的国有企业当作民事财产来处理,或者把国有企业中的行政财产当作民事财产来处理,造成理论上、立法上和实践中的混乱。国有企业财产应按其适用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特征分别对待。它们履行各自的主要职能。有人已经模糊地提出了这一问题,但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是行政合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公共工程合同等也是行政合同,一些学者敏锐而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①这意味着,在中国大量存在的以承包经营责任制等为基础的改革是以行政关系,是以行政法为基础开展的。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突破口。(1)如果上述合同是行政合同,那么由其涉及的财产也应是行政财产。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财产的研究几近空白。(2)上述行政合同以往是当作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来研究的,现在看来民法学界是走了点弯路。从今以后,在经济领域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转换的过程中,行政法应该与民商法齐头并进,而不是由民商法孤军奋战,更不是将行政法局限在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这些纯粹的政府权力行为以内,而应将行政法上的财产权问题当作重要内容来研究。

财政分权论文篇(7)

[关键词]宋代;三司;财政史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历史研究取得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其中宋史的研究也乘着“文化大繁荣的东风”不断攀登新的理论高峰。2000----2015年,是国家经济大发展的15年,也是宋代以三司为代表的财政史研究大发展的15年,专业性的论文和著作层出不穷,新观点新见解目不暇接。2000年以后至今的十五年来,三司研究在前人的基础上愈加深入、全面,并逐渐走上成熟,相关论著文章屡屡发表.这些著述都力图的与时代接轨,从现实角度出发,提出了很多具有参考意义的见解。

一、三司机构设置和官员选任研究

北宋初三司是中书门下直属领导的全国最高财政机构,被称为“计司”,三司最高长官称为三司使或权三司使、判三司事,因其位高权重,被称为“计相”。三司即是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三个中央机构的合称,分别置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为其长官,设三司使统领三司及其诸衙、诸案等各个机构,为三司最高行政长官。

(一)关于三司的机构设置研究

万昌华著的《秦汉以来中央行政研究》①中第四章《宋元明清时期中央行政概述》陈述了作者对于宋代三司的认识即宋代中书、枢密院和三司各不统属,是一种类似当代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

(二)关于三司的官员选任研究

黄亚娟《北宋三司使研究》①主要从三司使的任命、职能、考核、俸禄以及三司机构的运行等多个方面详细的论述了三司作为制度的存在方式以及不可避免的皇权干预。

二、三司职能问题的研究

北宋三司在元丰改制前,“凡户口、田产、食货之政令,皆归三司”,可见三司掌管国家财政大权,而三司使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二均其出入焉。”所以三司使被称为“计相”。

(一)关于三司的理财职能研究

黄亚娟在《宋代三司使职能探析》②中进一步探讨了三司使的职能,把三司使的职能权限进一步扩大到处理下属诸司日常事务、编撰会计录、参议军国大事等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步。元丰改制以后,三司使这一职官被户部尚书所取代,但是职权范围远不及三司使,三司这一制度在中国财政史上谱写下了黄辉的篇章。

(二)关于三司的经济职能研究

三司作为一个财政机构,从经济史发展的角度研究的论著也不在少数。李晓《宋朝政府购买的行政管理体系》③,把三司作为宋代政府购买行政管理体系的中央主管部门,并列举了三司在政府购买行为中的主要职能,即参与制定政府购买方面的政策、法令;总揽中央财政的政府购买预算;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方面的政策法令,下达中央预算政府购买的指令计划;负责政府购买资金的划拨、调配;举荐与政府购买有关的机构官员。

(三)关于三司的审计监督职能研究

山东大学硕士陈曦《宋代账籍法研究》(2013年)则侧重于揭示三司编造账籍账簿等行为在完善国家财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为现代财政管理方式提供了有益借鉴。肖建新《宋代审计三论》④把宋代三司作为一个财经的审计机构加以研究,即太宗端拱二年(公元989年)在三司之下设立都三司磨勘司,“覆勾三部账籍,以验出入之数”。

三、三司与宰相的关系问题研究

因为三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权,宰相掌握最高行政权,所以行政与财政的关系问题一直有待于学者进一步考证和推敲。方宝璋《论宋代集中财权的思想》⑤认为三司这种高度集权的财经体制给宋代财政的管理和监督带来不便,是造成“冗费“问题不可忽视的因素,且宰相、三司、枢密院分权治事,各不统属,造成用兵不知财计,施政不知边鄙,极大的降低了行政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宰相不预财政的状况到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上台才有一定的改变,纠正这一局面带来的弊端是元丰改制“罢三司权归户部”的主要目的。

四、三司制度历史意义问题研究

(一)关于三司加强中央集权问题的研究

吴霜《三司的财政收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⑥探讨了三司的创收与中央集权的关系,文章提出以下三个论点:第一,三司是国家中央禁军的总后勤,是帝王掌握军队的资本,帝王控制三司也就控制了禁军,用武力保障其地位,以使自己在中央控制局势,促进中央集权的加强;第二,三司制下的长官位高权重,但素质低下,贪官污吏层出不穷,这种状况令帝王十分放心,有利于皇帝控制三司所掌的财权,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二)关于三司制度历史价值问题的研究

叶青《从古代史角度看财政监督的发展》⑦指出北宋三司是一个较为独立和完整的国家财政系统,内部设有三司勾院、都磨勘司等监督机构,有相对专业的制约手段,为当代财政机构的设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文章对以三司使为代表的北宋初期财政官员考课、处罚、薪酬、选任等管理体制进行了总结,肯定了这一体制对于当代社会借鉴意义。

(三)关于三司制度弊端问题的研究

前文已经论述,三司在一定范围内分庭治事,不利于宰相统筹规划,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科学决策。另外,李义琼《北宋前中叶财政体制的变迁―以王安石的财政改革为中心》⑧指出了三司制度的弊端,皇帝财政和地方财政不断剥夺三司的财赋造成了北宋的“积贫”,实际上是三司的财政匮乏。朱舸《北宋社会经济的再认识―以军事财政与全国性市场为中心》⑨详细列举了北宋前几朝三司的财政收支状况,指出了其在军费开支方面的重大压力。田艳青《北宋熙丰财政改革研究》⑩进一步分析的三司后期财政的拮据形势,指出由于三司多年的费冗财乏导致了王安石变法财政方面的改革。

结语:最后,笔者认为,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历史要服务于现实,注重现实关怀是历史研究保持活力的最大动力,三司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所以学术界应着力从更加具体、详细、实用的方面揭示宋代三司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提供的现实意义。对于以上评述,由于晚生学识浅薄,诠才末学,必定有许多孤陋寡闻、遗漏错误之处,还望老师批评指正、多多包涵。

参考文献

[1]包伟民.《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C].商务印书馆,2004.

[2]朱瑞熙.程郁宋史研究[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3]脱脱(元)宋史职官志[M].中华书局.

[4]白寿彝.中国通史[M].卷七.中信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