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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6 15:58:10

保险市场论文

保险市场论文篇(1)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市场行为;诚信建设

一、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的新形势

新中国商业保险发展近半个世纪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险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主体从少到多,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和增加,保费收入规模越来越大,保险员工队伍不断扩大,商业保险成功走入了千家万户。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做大,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正变得越来越不理性。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不诚信竞争屡屡见诸报端,受到各方的指责。保险公司的外部生存环境和社会信誉正变得越来越糟糕。

“十一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显著增强;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功能作用突出、服务领域广泛、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保险市场。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保险业。关于发展保障,要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若干意见》强调,要建立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在对偿付能力加大监管的今天,市场行为监管仍不能掉以轻心,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哪些是应该监管的,哪些是公司自己内部管控的行为应当作出很明确的界定。否则,将导致保险市场监管者的缺失,最终损害保险市场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但是目前保险监管中对保险市场行为重视和研究力度仍然不够,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不诚信经营时常存在。为此,研究影响保险市场行为的因素,最终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恶性竞争是饮鸩止渴,服务提高才是治根之本

1、在保监会的重压下价格战势头有所缓解。价格战曾是恶性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对付价格战,保监会一再下发文件,对许多险种的最低保费做出限制。2006年8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下发了四大项目的财产险条款费率指引,今后包括电厂、公路、地铁、楼宇在内的重大工程保险,将以不低于该费率指引标准进行承保。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制订指引的目的,是要改变目前重大工程保险恶性竞争,费率被严重压低以至在国际再分保市场上无法分保的局面[1].

2、商业贿赂现象叠出,保险监管力度加大。很多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会比较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更便宜,有更低的折扣;就连部分保险公司的人在谈论其他保险公司的优势时,也大谈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打的几折,给客户返多少佣金,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说的这些竞争优势都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根据1999年2月1日财政部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行业可以向方和经纪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个别保险企业为了争夺这些保险方和经纪人,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手续费或提成甚至达到保费的50%以上。2006年3月16日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治理商业贿赂将成为下一阶段保险监管专项工作,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3、监管要适度,禁止恶性竞争并不意味着不要竞争。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否则,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是不健康的市场。为了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需要适度的监管。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保险市场失灵造成破坏,保险监管的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放在对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和程度的监测上,要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限制竞争又不消灭竞争,既追求利润又不盲目冒险,既有风险又保障安全。

4、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关于创新与服务,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也是节约。现在大家都在提倡节约资源,在保险业,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就是节约,它可以为客户节约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让更多的人正确的认同保险。

三、保险市场暗流涌动,诚信建设势在必行

虽然近年来保险业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误导欺诈、拖赔欠赔等失信行为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方式,注重实效,逐步构建政府监管、公司内控、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多层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2].

笔者在此着重指出保险中介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保险营销员。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指出,2005年全国保险业通过中介实现保费收人35亿元,比上年增长23.8%,占总收人73%.未来五年,保险中介市场基本发展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出发点,坚持诚信专业化经营,不断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社会信誉,实现保险中介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做出贡献[3].初步测算,到2010年,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将接近4000家,保险营销员保持150万人左右,保险机构10万余家,保险中介业务年均增长超过30%,保险中介的保费收人超过6000亿元,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人超过1000亿元。

据了解,保险的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销售和理赔两个阶段。由于保险业务收入的40%以上来自营销员,而全国近147万名营销员直接面对消费者,虽然销售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影响面非常大,但保险公司由于考核机制等原因,普遍存在短视心理,希望能在短期内实现业务的快速攀升、占领市场,这使得保险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者通常以保费论英雄,将那些保费收入高的业务员视为公司的骨干,给予各种奖励。不诚信不要支付成本,长此以往,不诚信反而成为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负面示范。

针对这一现状,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也提出过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完善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中介监管有效性。努力形成一套包括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惩罚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察,严厉打击损害被保险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的来讲,要通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建设,调动全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监督,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内容;要强化保险企业的诚信管理,同时还要加强保险诚信的宣传教育,树立一批讲规范、重服务、守信用的典型;要把治理从业人员失信与治理保险公司失信结合起来,加大对公司法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失信行为;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认真把好行政审批关。

四、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针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一目标的提出给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此外,笔者认为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的趋势正在加快,由此导致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分业监管问题,支持保险公司拓宽业务[4].与此同时,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2]侯申华诚信恐慌[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

保险市场论文篇(2)

关键词:农业保险;非均衡;宏观调控

1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的表现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慢、过程跌宕起伏,仅1950—1959年间就经历了开办、暂停、恢复、停办的曲折过程。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险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一种非均衡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总量上的非均衡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总量的非均衡表现为潜在总需求大于有效需求,实际供给小于有效供给,即“需求不足”与“供给短缺”并存。

(1)农业保险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需求在此指农民愿意并有支付能力购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所需保险服务的总量,即对种、养两业保险保障的有效需求。农业保险需求水平取决于农业风险,农民的收入水平、保险意识、保险费率等因素。

对农业保险需求,一些学者利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来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如Serra(2003)。由于受收集数据的局限,本文用农业保险实际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来说明我国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情况。从1990-2007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最高为2.57%,最低为0.49%。除此之外,也可以利用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来说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情况。

(2)农业保险供给短缺。

农业保险供给是指保险人能够并且愿意提供的农业保险服务总量。农业保险的供给水平取决于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等因素。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再加上农业保险较高的经营管理费用,许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都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1996年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高赔付率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农业保险市场虽然巨大,但各商业保险公司都避而远之,不愿经营,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停滞不前,处于日益萎缩的困境。

1.2结构上的非均衡

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系统,其中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其市场结构庞大而复杂。

农业保险市场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其组成通常包括政府、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农户四个组成部分。政府向农户、保险公司分别提供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这主要是由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所决定的。再保险公司的功能主要在于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累计风险责任,向区域外转嫁,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然而,在我国,一个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系体还未真正建立,一方面缺少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再保险机制并不存在。因而形成了一个“跛形”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

2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运行的调控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自1982年恢复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农业保险市场一直是在非均衡条件下运行的,市场还需不断完善和发展。既然非均衡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任其自行发展,还是要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一直在主流经济学领域存在着严重分歧。

2.1农业保险市场的调控手段

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目标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现。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这些手段具有不同的运用范围、调控特点和作用。

经济手段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经济手段一般包括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投资等手段。用经济手段调控农业保险市场,就是国家政府利用补贴、税率等经济杠杆来直接或间接调节和控制农业保险市场。

法律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制建设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就极为必要。对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权力量,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运行秩序,管理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的一种方法。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农业保险市场的方针、政策、计划和规划,采取行政命令和指令等形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的方法。例如上海安信在成立时,保监会就规定了其经营范围:除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可以经营包括涉农财产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等。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全部保费收入地比例不得低于60%。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业保险的供给量。2.2农业保险市场调控手段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目前应采用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法律手段并行的调控措施。

(1)经济手段的应用。

①财税手段的应用。

第一,财政收入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机构实行税收优惠。为体现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鼓励,减轻农业保险机构的负担,可以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对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减免营业税;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免所得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允许经营主体在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从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

第二,财政支出方面的措施。其一,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精简机构人员,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的增长,削减“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低效支出,将其用于增加农业保险方面的开支。其二,改变以财政救灾、支农的主要传统方式,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增强了农民对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可以减少以往用于灾害救助的救灾款支出,将其转用于资助农业保险。

②金融手段的应用。

第一,加快农村金融深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首先,逐步放松对农村金融的严格管制,尤其是利率管制,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允许农村金融机构依据市场需求程度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调整利率。同时建立多样化经营主体,放宽国内民间资本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刺激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

第二,加大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增加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承保能力。如果此类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因经营农业保险所造成的亏损,应在政策上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用于赔款之需。

第三,促进转移农业灾害风险的金融产品创新。最近,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由于金融和技术的创新,产生了许多新的转移农业灾害风险的金融工具,比如巨灾债券、气象指数、区域产量指数等。

(2)行政手段的应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这也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太一样。商业保险的运作一般依赖于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推动其发展,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它的运作需要运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来如行政手段等来推动其发展。

近年来,政府为了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也开始尝试着利用行政手段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行政手段在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还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法律手段的应用。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农业保险市场调控手段应用的模型分析中可以看出,作为调控手段之一的法律手段贯穿于调控的全过程。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因此,在举办农业保险时,各国均先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保险市场论文篇(3)

关键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保险市场论文篇(4)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模式、弊端、科学化、保险论文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保险是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性产业,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三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内,我国保险从最初的政策主导型行业逐步演变到现在的市场主导型行业,在为国家高速发展的经济保驾护航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从最先开始半官方企业的独家经营,到如今政企的完全脱离,整个行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出现百家争鸣的璀璨局面,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保险行业必将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虽然,在发展的道路上,保险行业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挫折和困难,也曾经在前进的方向上艰难的探索和反复,但这些都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金融监管的日趋成熟,加之对国际上同行们先进经验和方法的学习,我国保险业一定能够得到又快又好的发展,本文就是立足于国内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基础上,通过对照国内外保险业的经营策略和政策法规,深入的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前景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财产保险发展方向及目标模式。

世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发展加快了各国金融保险业开放有序的演进速度。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与完善,金融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经营发展急需找准方向,可持续价值增长战略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共识。虽然中国财产保险已不是一项新生的事物,但是对它的理论研究确是一项亟待深化与开拓的新领域。过去的十余年来,我国对一般企业经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不少富有意义的成果。然而,不能不看到并承认事实,对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尚处于较初级的介绍和分析阶段,分析的内容也谈不上深入和系统;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有关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运作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财产保险发展的时代背景和趋势,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等方法,围绕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为主题,展开了相关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对我国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综述。作为分析的前提和研究方法的出发点,对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整体社会发展背景的前提下,我国财产保险业走过一段怎样的发展史,以及此发展模式演变到今天形成的市场格局和对外形式,描述了是怎样的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使得我国财产保险在产品划分、市场目标、竞争形态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呈现的多元化和多样性,换句话来说,谁也不能在30年前准确预测到今天财产保险市场的状况,以及此状况形成的具体过程,这个过程是在主体与主体、产品与用户、监管和自律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的。同时根据作者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处的特色环境以及参照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未来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2.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困难及其成因。从经济学最基本的供求理论入手,具体到细分行业的展业特征、地域的发展平衡性问题、市场主体的操作方法、产品创生和价格销售综合策略到由此产生的市场竞争形态和政府监管手段进行了由浅入深,由内而外的深度分析,经过实证分析,试图找出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进行追本溯源的探究,提出了在这种非正常状况下各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可以参考的解决办法。保险业是一个经营管理风险的特殊金融行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有高度的前瞻性和可控性,对于经验教训的产生和总结显得尤为重要,任何忽视风险管理的保险经营主体,任何不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进行的经营活动,都必将给自身甚至整个行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面对困境和问题,不是简单的拿出临时应对方法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在发展的同时,也务必注重科学性和可持续性,那么,对于保险主体来说,一方面提高自身的产品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巩固和加强风险管控的能力,同时,政府的监管也能够动态准确的进行调控,对过程管理中的隐患和问题加强理论分析,遏制风险的根源,才能够有利的促进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快速的前行。

保险市场论文篇(5)

转型期的中国保险业,路子应当怎样走,需要很好地思考,因为这关系到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命运和前途。在我看来,新的发展思路应当明确以下四个定位:第一,保险营销观念的定位:应从单纯的市场营销观念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第二,保险功能的定位:应从单纯的风险转移工具转向风险管理及个人理财手段相结合;第三,保险业务的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转向以保险业务为核心,高度重视投资业务相结合;第四,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企业转向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这样四个定位基于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们不得不正视人口老龄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金融一体化因素对保险业发展的巨大影响和冲击。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国际上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逐渐被打破,金融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意味着银行、证券、保险各类金融产品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产品的交叉将越来越普遍,纯粹的保险产品将不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虽然在中国现有的环境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四个定位还不能一步到位,但保险业必须明确这个发展趋势,并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如果保险公司营销观念仍局限于市场营销观念而不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或将自己紧紧地束缚在保险领域,仅仅做单纯的保险业务,那么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发展格局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营销内容的创新

保险业营销内容的创新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方式创新和营销团队管理的创新。

(一)保险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有三种主要的方式:一是原创式创新,即从无到有,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产品;二是派生式创新,即从一种产品衍生出另一种产品,或者从产品的基本功能衍生出其他功能;三是组合式创新,即将现有的产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成一种既具有原先产品的某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老产品的新型产品。原创性创新在产业发展的初期很容易做到,但随着产业的逐渐成熟,大量的创新是发生在派生式创新和组合式创新方式上。例如,由早先只具有纯保障功能的寿险产品派生出既具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甚至投资型功能的产品,这是一种派生式创新;投资连接产品则是一个典型的组合式创新的例子,它将保险产品与共同基金产品“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兼具两种产品特征的新产品。

(二)保险服务创新

保险产品大多承保的往往是人们忌讳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忌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在产品的购买阶段通常是较被动的,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产品”又有极大的需要。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保险服务必须真诚、及时、便捷。方便被保险人投保、及时为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给付,做好保单销售出去以后所有的基本服务等(例如提醒投保人缴费、耐心、细致地答复被保险人的咨询),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基本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据国务院发展经济研究中心不久前所做的“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需求”报告,在对全国25000个家庭所做的保险调查表明,公众对保险行业的满意度只有30%,比电信行业的的满意度还低。如果保险公司连基本的服务都没有做到,却谈什么服务创新,那是本末倒置。如果消费者对保险的服务不满意,由此根本不购买其所谓的“创新产品”,那么,产品创新是毫无意义的。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

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手段的完善,原先不存在的风险成为新的承保对象,原先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原先小额标的、小额索赔的保单成为巨额赔款保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去认真研究可保风险的特性,不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那么,再好的产品,再好的服务,也不可能使管理风险的保险公司脱离“险境”。目前,国际保险业风险管理手段在不断创新,产生了诸如自保公司、有限风险产品、多触发原因产品、应急资本、保险风险证券化等各种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以及整合风险管理方式(IntegratedRiskManagement)等。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认真分析资本市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金融意识、监管者的水平等具体因素,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

三、营销策略的创新

(一)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我国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均衡性市场,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险种差异和服务差异,因此,保险营销应适应市场转型的需要,因地、因人、因险种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1.实施“地区差异化”策略。根据地域和区位不同,我国的保险市场可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市场。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客户群层次相对较高,需求多样化,观念更新相对较容易,基础建设较完善,网络硬件环境建设较好,加上数字签名等安全保障技术的应用,在外部环境上,城市完全具备推动网络销售的条件。尤其对于高学历、高收入的年轻白领,网络销售将是有效渠道,可采用人员推销、电话直销、委托中介、网络销售等策略。而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没有普及电话,更不要说网络,而且老百姓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较低,保险理念和保险观念缺乏,保险市场处于拓展和开发阶段,应采取人员直接推销、委托推介策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低,应专门设计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保单和条款。

2.实施“对象差异化”策略。由于个人的经历、意识、偏好等原因,使消费者也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因此,保险营销应特别注意不同消费者口味的差异。对象差异化营销策略就是要做到有的放矢,又要区别对待,像医生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像老师教育学生一样因材施教,像农民种庄稼一样因地制宜;对象差异化策略就是要为消费群体的特殊需求而实行“定单”服务。老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到头来只能是相识满天下,知己无一人。“顾客是上帝”只是相对的结论,你自己的顾客才是真正的上帝!即使你的产品质量再好,如果顾客错位,仍然无人问津。

(二)实施文化营销

要突出营销中的文化含量和文化品位。对于保险消费者,服务的本质在于具有文化特色。作为一种具备文明意识和文明要求的生物,人类除了依靠实践活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改造周围环境以外,总是企图把简单的生存上升到一种至真、至善、至美的环境,总是希望在满足生理需求的同时,获得心理上的愉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行为越来越具有文化性。也就是,现代营销不再是简单的一买一卖,而同时是一种文化交流,需要在营销中巧妙地融入保险知识、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使买卖关系淡化为文化展示与交流,从而拉近客户与公司的关系。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商品也大体具有商品的一般特征,无论是“名牌”、“特色”还是“创新”服务,都是公司员工经过多年的实践创造出来的有鲜明个性的服务“精品”,它以一种文化形态渗透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体现在公司与客户接触的各种层面上,并赋予公司名称以特有的内涵,使其信誉倍增,极富魅力。这种服务虽然仅以一种活动、一种行为,独立的或伴随着有形产品的提供满足客户的需要,但它却以与众不同的风格文化使人们认同、青睐、接受。了解保险营销面对的文化环境,了解目标客户的文化背景,消除文化障碍,争取客户的文化认同,是保险营销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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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立胜.“保险宣传别事与愿违”[N].中国保险报,2002,(10).

保险市场论文篇(6)

关键词:湖北县域保险市场问题策略

县域保险是指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保险。大力发展县域保险对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新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湖北是农业大省,县域人口占总人口的80%,县域GDP占全省GDP总量的58%。2004年,县及县以下保费收入达39.39亿元,占全省总保费的32.14%。近年来,湖北省县域保险市场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同其他省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2004年,河北省县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88.9亿元,县域保险保费在全省总保费收入中占比为43.2%,在全国属较高水平;处于中部地区的湖南省2004年县域人身保险保费收人为33.52亿元,占全省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36.8%。这表明,湖北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而且还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其他省份。本文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从营销学的角度探讨湖北县域保险市场营销中的问题及策略。

湖北县域保险市场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观念滞后

调查表明,不少保险公司在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并不是按照现代营销思想去做的,而是按照传统的供给导向型的营销思想去开发市场,即根据企业计划的保费和利润目标,扩张大经营网点,招聘保险员工,从保险公司便利出发选择业务种类与产品供给,建立营销渠道,为客户提品和服务。营销观念的滞后,使得保险公司在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过程中进展缓慢,效率低下。

(二)市场定位不准

一些保险公司单纯地把市场营销当作市场竞争的一般手段,为了取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对几乎所有的业务领域、所有的市场机会都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参与竞争。这种脱离实际、漫无边际和缺乏针对性的经营方式,没有将竞争建立在系统、科学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忽视了竞争者的定位状况和目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评价;没有通过市场细分来发现市场机会,确立明确的市场定位,并没有将保险公司经营重心放在自己最擅长的领域,最终必然导致在市场竞争中无的放矢。

(三)产品开发不够

在调查中可以发现,目前保险公司销往县级市场的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从城市到农村的简单转移,没有针对县域居民的专门险种,导致在广大县域销售的保险产品缺乏城乡差异、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具体表现在:保险险种结构单一,为“三农”量身打造的险种少;产品同质性高,针对性不强,卖点不突出;内容陈旧,创新能力不足;部分保险条款冗长晦涩,使县域居民望而生畏,严重影响到产品的销售。

(四)销售渠道不畅

近年来,湖北省的保险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主要是依靠保险公司机构和人员的扩展,没有重视多元化销售渠道的建立、健全及维护。目前我省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和保险人,电视、电话、银行、邮政、网络及保险经纪人等销售渠道较少。这样一种单一的销售渠道存在着明显的结构失衡缺陷,保险推销人员和保险人素质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一些保险机构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行为,从而成为阻碍保险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五)人员素质不高

一是结构不合理。保险从业人员中,经过专门训练,拥有较高素质的人员较少,绝大多数是保险公司聘请的临时人员,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文化程度不高,素质偏低,特别是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训练;二是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高,缺少专门针对县域居民的销售策略与技巧;三是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中只顾赚钱,而不注重客户的实际需求,坑蒙拐骗,说假话,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形象;四是保险人员流失率较高,给企业及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成本过高、服务质量无法提升、严重影响组织绩效、企业口碑不佳等。

(六)服务体系不全

相关研究表明,保险服务水平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从湖北省情况来看,保险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服务网络不健全。乡镇是县域保险的重要支撑点。但是,目前除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外,其余公司很少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即使是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许多乡镇营销服务部也只是一个营销员开会、领据和交单的地方,缺乏必要的电脑网络、服务队伍,无法满足县域保险的客户服务需要,山区及边缘地区的出单、理赔服务无法保证,续期收费没有专职队伍,主要依靠业务人员代收,既容易导致保单欠费甚至失效,也不利于公司加强管理。服务内容不完整。过分注重保险推销过程中的服务工作,而忽视保险销售前及销售后的服务工作。服务方式较为落后。传统的服务方式使用得多,现代的服务方式使用得少。

(七)管理水平欠佳

从调查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学性、系统性,重点不突出以及管理方法过于简单。其中最明显的是忽视企业的诚信管理。一是保险公司诚信管理的意识淡薄。大多数保险公司对诚信及诚信管理的内涵及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也极少制定有关企业诚信管理的计划与方案。二是对诚信管理的预期值低。三是缺乏诚信管理的机构和管理的技术与手段。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国内还没有哪家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诚信管理部门和配备专门的人员,也没有明确的有关诚信管理的方案和制度,这样就导致诚信管理处于一种“失控”状态,各种失信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从而对公司市场的开拓带来极大的危害。

(八)营销环境不好

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上缺乏保险知识,广大县域居民购买保险意识薄弱。诚信的缺失。部分保险营销业务人员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欺诈、误导客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投保者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政策扶持不够。县域保险市场的开发需要很多成本,且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扶持,但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政策措施,导致县域保险市场的开拓进展缓慢。

湖北县域保险市场拓展的营销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加快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激活县域保险市场为主线,以保险公司为主体,以优化环境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政府推动、全方位互动的县域保险新型营销体系,通过营销策略创新,大力推进全省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

(一)加大保险体制改革力度,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要充分认识到保险公司是开发湖北县域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应发挥保险公司在湖北县域保险市场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表现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引导县域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完善治理结构监管,并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提升公司整体素质。广大企业家要树立学习意识,不断地加强学习,使自己视野开阔,意识开放,以及文化素质,管理素质和政治素质等全面提高,保证自己在管理理念和方法上不落后,从而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大力推进管理的现代化,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加强企业保险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二)创新营销观念,引入先进的营销观念为指导

加强营销观念的创新,大力推行现代营销思想是保险公司成功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前提。

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营销观念。要根据不同县域的消费水平和需求特点,根据农民的实际购买力和缴费习惯,有针对性开发一些保费低廉、方便购买、适合县域市场消费需求、条款通俗易懂、具有亲和力的保险产品。要选准产品的市场切入点,避免产品投放“一刀切”。另一方面要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引导客户需求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

诚信营销观念。诚信营销是企业将诚信原则贯彻到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诚信理念,在整个营销过程中顾及社会、公司、客户以及内部员工的利益,诚实守信,注重长远发展。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也是保险公司稳步发展的基础。开展诚信营销不仅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且可以帮助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还是创造客户、赢得人才的有效手段。

关系营销观念。关系营销是以建立和巩固客户的关系为目的,通过集中关注和连续服务,与客户建立一个互动的长期性关系,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营销观念。在关系营销理念中,企业重视的是与客户的关系而非单纯的交易过程,企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客户的价值过渡以争取客户对企业的忠诚。保险公司运用关系营销理念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创新营销管理,完善县域保险营销管理体系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完善县域保险公司营销组织机构。一是要按照目标客户群的不同,设立营销机构。各级保险公司,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都应该设立独立的营销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既懂保险又懂营销的人员进行对营销员的管理与指导;二是要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这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的迫切需要;三是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

加强县域保险客户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基层网点信息化建设,使现代科学技术为县域保险客户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在保证风险管控的前提下,从方便广大客户的角度出发,适当简化承保、保全、理赔等手续;建立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要创新服务手段。要改变“等客上门”的传统服务方式,不仅要以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先进的服务设施赢得客户的满意,而且要积极主动地派出营销人员深入目标客户群中,开展保险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使客户切身体会到保险公司服务的便捷,进而起到扩大和稳定客户群的作用。

不断完善质量标准。保险公司要紧跟保险业发展趋势,在广泛调查、准确研究和掌握客户需求的前提下,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质量标准。同时,也要加强与改善诚信管理。

(四)加强渠道创新,建立与完善销售网络

根据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在渠道创新、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大力发展县域保险机构,完善网络布局。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在县域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简化县域营销服务部设立审批的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对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任职资格适当放宽;鼓励和支持专业保险机构在县域延伸机构和业务,放宽县以下兼业机构设立条件,允许农机站、畜牧站等完成企业化改革的涉农事业单位,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险兼业业务。

创新销售模式,拓展业务渠道。在继续发挥直销、、营销等传统销售渠道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和健全兼职个人人和单位人制度,充分利用县域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局、农电所、学校以及农民协会、专业协会等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营销模式,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及保险客户的特点及实际需求,积极借鉴国外保险渠道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发展其他形式的保险营销渠道。这些渠道有:直接反应渠道、定点销售渠道、保险经代渠道及保险经纪人制度等。

(五)重视人才培养,造就高素质保险队伍

保险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一支道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县域保险营销队伍,直接关系到整个县域保险发展的成败。因此,在建立优秀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方面可通过以下几方面努力:建立广泛的教育合作机制,多方面的培养保险人才。做好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企业的培训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和从业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以及道德修养水平和诚信素质,使每位保险员自觉做到诚实守信、遵守承诺、言行一致、真诚正直。

(六)争取政府支持,完善政策体系

县域保险市场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政府、企业、行业主管、农民及社会的共同参与,全力推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要按照“多予,少取,搞活”的原则,为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政策倾斜和舆论支持。

各级政府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宣传与引导,为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加大财政与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县域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困扰县域保险市场发展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瓶颈问题。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有关精神,把县域保险发展纳入到当地政府的总体发展规划体系,要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把事前预防与事后检查、正面引导与处罚违规行为、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促进县域保险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与农业、救灾、救济、财政等部门合作,积极整合支农资金,发挥保险的“放大效应”,支持帮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相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县域保险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保险市场论文篇(7)

尽管保险业的交易成本问题目前还未引起国内保险业界太多的关注,但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发展现状却不容忽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表现出上升趋势,这种趋势不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化的宗旨和出发点,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研究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思路。

一、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界定

(一)交易成本与经济绩效

社会产品由生产过程进入消费过程一般有两种形式的成本消耗,一种是生产成本;一种是交易成本,企业均衡就是这两种成本共同作用的结果。生产成本是直接用于产品(和服务)生产过程的各种人、财、物等资源的消耗,生产成本可以转移到新产品中,形成新产品的价值。交易成本则是各种交易活动中时间、人力和金钱的消耗,与生产成本不同的是,交易成本尽管也是各种资源的消耗,但这种消耗不会增加新产品的价值。

为了达成交易,人们必须出入各种市场,收集各种信息,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相对价格,对交易的各个细节进行谈判、协商和检验,签订协议并监督对方的履行,有时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所有这些活动都要耗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些消耗都是交易成本的范畴。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指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而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而纯属交易者之间为达成(或放弃)交易而耗费的成本。

由于消费者对各种产品的购买看重的是产品自身的价值,但交易成本不增加产品的价值,也不增加消费者的效用,因此从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出发,理想的状态就是交易成本为零。但在实际交易活动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为交易成本发生在人与人交往的层面,在交往过程中,威廉姆森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经济环境也是不确定的,加上资产的专用性以及交易人的投机动机的存在,交易成本总是大于零的正数。因此,威廉姆森形象地将交易成本比喻为经济世界的摩擦力。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是不存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比其他资源配置方式有效也并不是因为其消除了交易成本而是因为其交易成本更低,也因此,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就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经济绩效的题中之义。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

康芒斯将交易分为市场的交易、组织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市场的交易发生在市场交易人之间,组织的交易发生在组织内部,管理的交易发生在政府与管理对象之间。康芒斯对交易的划分也适用于对保险市场交易的划分,并确定相应交易成本类型。

首先,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投保人和保险人要进行多次交易以沟通信息、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为此,双方都要耗费相应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这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其次,由于保险公司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政府就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在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围绕监管也存在着“交易”及相应的交易成本。

再次,保险公司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分工不断发展的趋势,借助于各种中介机构推销自己的产品、提供各种服务等,使各种中介机构加入保险服务的行列之中,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交易也会产生交易成本。

最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之间也会因为各种业务合作、资产组合或竞争而发生各种交易,也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因此,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按照主要交易层面划分,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签订和执行合同的交易成本、监管的交易成本、中介服务的交易成本和同业与非同业之间的交易成本。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

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威廉姆森总结的四类要素,在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始终为正的条件下,研究影响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对于控制交易成本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影响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主要有:

(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由于保险业对风险信息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信息的完全沟通对于达成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保险是一种知识和技术含量都很高的特殊商品,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从业经验的保险人具有保险信息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在保险创新速度不断加快的条件下,保险人对保险信息的掌握程度远非一般消费者可比。同时,消费者对于属于私人信息的保险标的的了解也是保险人所不能及的,这样就产生了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从事保险交易双方如要使交易顺利达成,就必须向对方公开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即使交易双方都有主动将信息完全透露给对方以顺利达成交易的心理,在沟通过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比如不能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信息,或者对对方披露的信息不能正确理解而使信息交换不完全等情况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如果交易双方都有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谋取“交易剩余”的投机心理,不向对方披露全部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交易成本问题就会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保险人由于对投保人的信息掌握不充分,不得不投人更多费用与精力收集有关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从而使交易成本上升,保险费率也不得不因补偿交易成本而上升,从而增加了投保人的成本。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容易在对保险人或保险险种的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保选择,使自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保障甚至毫无保障。

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是导致保险交易成本产生、决定交易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从相关性来看,保险信息不对称越突出,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越高,各方为实现交易就要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有些交易甚至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被放弃。

(二)保险业务的性质

对于常规性、技术含量一般、保险责任较小的业务和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稳定的业务,由于对其的处理已经有程序化的制度和规范,因而交易成本较低。对于新业务、技术含量较高、保险责任巨大以及风险控制比较特殊的业务,保险公司就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收集有关资料、分析承保风险、制定分保方案等,其交易成本就比较高。同样,独家承保比多家共保的交易成本相对要低、直接承保比投标承保的交易成本低。

(三)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

保险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也是保险中介存在的基本原因。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高效率地代替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活动,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第二,中介机构的中立性使其服务具有公信力,有利于消除分歧和疑虑;第三,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信息沟通与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保险知识与业务处理专业化对交易完成的障碍。因此,完善的市场体系、尤其是发达的保险中介体系对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四)市场竞争状况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理论,市场结构(Structure)决定企业行为(Conduction),企业行为又决定经济绩效(Performance)。根据该理论,竞争性的市场比垄断性的市场更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因此,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性有利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其机理在于,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提高服务的效率、简化服务的程序以及开发功能多样化而又容易识别的产品以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增强自己对客户的吸引力,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竞争的加剧还会使信息传递加快、信息流量加大,著名经济学家诺思为此指出:“信息费用由于买者和卖者的大量存在而降低”。保险公司也会努力加大其产品和服务宣传以及保险知识宣传的力度,在客观上降低了信息搜寻的成本。

(五)保险监管

诺思认为,国家(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其原因是政府在维持制度的效率方面具有双重效应,即既具有维持高效率、低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维持低效率、高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这就是“诺思悖论”。在保险监管方面,“诺思悖论”问题同样存在,即保险监管在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又增加了交易成本。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政府从事保险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监管,规范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使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的过程中避免风险,确保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从这层意义上讲,保险监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这也是保险监管效应的主要方面。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制环境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模式转换等,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这种效应主要基于在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加快、新型交易不断涌现以及保险业重组与兼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保险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保险业发展的不断创新产生了矛盾,表现为保险法律及其规章制度滞后于保险实践,导致部分保险交易行为的发展因缺乏相应的规范而不能健康发展。同时,在正式的交易制度不能及时制定并实施的条件下,非正式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就会产生,保险市场部分交易出现失控。

(六)保险从业人员的努力程度

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在各种交易过程中,保险从业人员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和努力程度对保险交易成本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影响保险从业人员努力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竞争程度、企业文化的作用,现有岗位的竞争程度以及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制度等。由于这些影响因素非常复杂,而且保险从业人员是其人力资本的直接所有者,其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与努力程度难以观察。如果保险从业人员在交易过程中自觉地发挥并挖掘自身人力资本的潜力,努力为交易提供最大的便利,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会降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

三、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控制

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仅具有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一般意义,而且具有适应保险业发展规律以促使自己成长壮大的特殊意义。因为根据大数定律法则,保险公司只有大量接触风险事件、进行广泛承保才能提高对风险的预测和驾驭能力,实现其不断成长壮大的目标,而这些都需要保险公司努力降低交易成本,需要为保险公司提供宽松的环境。

当前,控制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思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优化制度设计

1.完善保险法规体系。结合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围绕新颁布的《保险法》,制定、修改与之配套的保险法规和制度,对保险市场行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2.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的制定与争议处理制度。从易于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的角度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样式、结构与内容不断完善,使保险合同既容易理解,又易于执行。同时建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机制,大力发展保险仲裁。

3.建立保险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以保险公司改制和争取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为契机,建立保险公司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扩大信息与沟通渠道,要求保险公司接受社会咨询与投诉。

(二)强化保险监管

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通过优化监管指标设计,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级、动态监管,将各保险公司机构增设、业务开拓、资金运用的调整等与偿付能力挂钩。同时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2.完善审批制度。控制审批范围,能通过市场调节的尽量不审批;能通过较低层级和效力审批解决问题的尽量采用较低层级和效力的审批形式。同时,不断优化审批的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

3.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贯彻保险监管公开原则,不断扩大保险监管信息公布的范围,增加信息公布的渠道,将重要保险信息和重大保险事件的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能更快地获得保险监管信息。

4.对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和技术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对容易产生重大问题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以规范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三)大力发展保险中介

1.拓宽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加大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的力度,从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经营的优势出发,将适宜保险中介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保险中介,为保险中介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

2.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人员的素质。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是制约保险中介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中介机构要以提高人员素质作为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3.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加强监管、实施信用评级、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对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确保保险中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防止保险中介偏袒保险交易的任何一方,防止保险中介借助于垄断性的优势要挟保险公司和消费者。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制度使人类合作秩序得以自由扩展和自发演变,因此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有利于促进交易双方的合作,增强交易双方的诚信约束,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无疑也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减少对保险公司的直接干预。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要继续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同时减少对保险公司的直接干预,确保保险公司在费率厘订、产品开发、营销渠道的开拓等方面的自主经营管理能力的充分发挥。此外,应不断完善保险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等,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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