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贸易采购论文

贸易采购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7 18:05:26

贸易采购论文

贸易采购论文篇(1)

1.政府采购定义

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又常常被称为公共采购。德国学者迪尔特.波伊斯(DieterBos)对公共采购的界定显得言简意赅:公共采购是指政府机构与私人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这种定义方法显然不能揭示政府采购的本质特征。

我国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原则是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规定的。一是公开透明原则:在采购过程中,每个采购供应商掌握信息是一样的;二是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提供的市场机会对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平等;三是公正原则:政府采购对所有的供应商采用同一标准,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样义务;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3.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是随着生产发展,国际分工,生产力发展,国际贸易量不断增加,使得政府支出增加带来的巨大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政府采购逐渐走向国际化,因此有了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GPA)。

4.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其规模

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法,但权力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伴有权力的寻租。政府采购中的重大丑闻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发生,中国也屡见不鲜。近年来查处的此类经济案件,作案团伙化、钱权交易十分突出,手段更加隐蔽。例如,中国率先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的腐败问题,说明目前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度不够,使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期望值有所下降。这一问题中一个体制方面的原因就是在中国政府部门掌握的权力往往是一种复合的权力,它可能对权力行使的对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确实是在不断扩大,这也要求我们更加严谨地研究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我国还处于加入GPA 的观察中,这更加要求我们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据估算,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总规模占全球GDP 的15%~20%,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旦加入到这一份额当中,必将引发全球政府采购有关贸易的大洗牌。

二 贸易便利化概述

1.贸易便利化定义

贸易便利化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涉及各种手续和程序的简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以及改进对各种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协调。简言之,贸易便利化就是简化和协调货物在国际贸易各项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程序,以提高贸易政策透明度和降低贸易成本。

国内对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研究的文章并不多,孙衷颖(2009) 系统地梳理了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理论,包括开放条件下的交易成本理论、关税同盟理论、共同市场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新区域主义理论等,作为在区域经济组织框架下研究贸易便利化的理论基础。

2.贸易便利化指标

目前,分析贸易便利化效果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引力模型法、局部均衡分析法、可计算的一般均衡分析法和以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分析法。其中,引力模型在实证分析中经常被采用。

本文以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这四 个一级指标作为贸易便利化的测算指标。各一级指标下又设二级指标,共九个(见表1)。

由于测评指标数据的来源不同,标准不同,因此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使它们变为可比数据,从而进行比较或数据处理。运用线性变换法将数据进行指数化处理,即将9个二级指标的原始数据分别除以相应指标的最大值以得到指数化的形式:设Xi表示原始数据,Ximax表示向量指标i所能获得的最大值,Yi为规范化后的指标,则有Yi= Xi /Ximax。采用上述变换进行数据规范化后,1代表各指标的最高水平,最差不一定为0,这样可直观地看出每个国家各个指标所处的位置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式Mj =Σni=1mi /n 计算各类二dylw.net 级指标的简单平均数以得到贸易便利化的一级测算指标,其中Mj(j =1,2,3,4)为一级指标值,mi为该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值,n为二级指标个数。

三 贸易便利化与政府采购规模的实证分析

1.模型选定

第一,一般的引力模型为:

lnTradeij = c0 + c1lnGDPi + c2lnGDPj + c3lnDISij + c4BORij + μij

其中,Tradeij表示i国和j 国之间的贸易量,GDPi和GDPj表示两国的国内生产总值,DISij表示两国之间的距离,BORij是虚拟变量。

本文研究政府采购规模,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基于2008 年的截面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将引力模型调整为:

lnYi = c0 + c1lnGDPi + c2lnTFi+ μij

模型解释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的是已经加入GPA的七个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分别为:作为发达国家且是全球最大的机构采购者的美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以及北美洲的加拿大。

GDP 反映了一国经济规模总量,该指标值增长,就意味着一国的政府采购量也会增长。

TF这一指标是对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及电子商务四 个贸易便利化一级指标的加权平均数。贸易便利化能促进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可通过实证研究来检验这一变量对我国政府采购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第二,回归结果分析。本文运用Eviews 6.0计量软件,基于2008年截面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2、表3)。

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到,对模型的回归结果是比较理想的,通过了t 检验且拟合优度较高。而去加入贸易便利化变量后,模型拟合程度更好。GDP 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小,贸易便利化对采购规模影响较大,其回归系数为5.821246。

2.对加入GDP的几个典型国家贸易便利化程度的图形比较与分析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一,口岸效率。以港口基础设施的质量衡量口岸效率,从图1中比较来看,中国的港口基础质量相对较低,而港口的质量涉及到各企业的进出口便利性,进而影响整个贸易的便利化。

第二,规制环境。从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及法律框架效率来看,中国的效率和透明度相对来说是最低的,进而降低了整个国家的竞争力。

另外在对中国加入GPA的——基于IM D世界竞争力指数的研究描述了2009年GPA成员与“金砖五国”的政府透明度对比。整体而言,中国的政府透明度的位置与市场开放程度的排名大致相当,比西班牙、日本、意大利、立陶宛、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希腊等GPA成员方的表现要好,在“金砖五国”中仅优于俄罗斯。透明度趋势线要比开放程度趋势线陡峭很多,中国加入GPA之后在政府采购制度变革,尤其是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方面还是存在很大压力的。

第三,政府环境。在政府环境方面,这些国家相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更为繁琐的手续和要求更多的文件、严格复杂的技术标准和绿色标准等。具体来讲,日本、美国、韩国、等成员普遍存在较多的技术壁垒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因而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项目和要求贸易商提供的单证也很多。

但是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程序普遍较为完善性,连续性、透明度和公开性强,使贸易商能够方便地获得这些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及其他信息,而中国在决策中的透明度低,经常出现上现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现象降低了贸易效率,进而增加成本。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2007~2008全球竞争力报告》

第四,电子商务。我们国家技术的落后,没有形成电子商务的价值链,在这一方面来说,人才的缺乏,科技的落后是关键,而且传统的商务的成本高于电子商务的成本,给我国贸易竞争力带来阻碍,加入GPA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成本。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结论:提高便利化程度可以增加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促进加入GPA的进程。而从后面国家的便利化指标的比较中我们又看到,我国的各项指标是相对落后的,而加入GPA 的工作中,我国的政府采购是要面向国际的,降低成本,获得市场准入,要求我国在国际上竞争力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指标的提升上要更加努力。

四 针对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对策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针对我国在加入GPA 过程中贸易便利化方面,应改善的一些措施如下。

第一,加强港口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多方筹集资金,加快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物流网络建设,建立培训专项基金,用于海关业务人员和物流人才的培养。在贸易便利化中,港口建设涉及到成本问题,提高港口基础设施的质dylw.net 量可以降低贸易成本。

第二,在政府政策、信息透明度方面进一步提高。应在政府层面上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决策协调机制。贸易便利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府、企业及贸易商在改善贸易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贸易便利化政策要注重加强二者的合作,依法管理对外贸易,继续清理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加大对相关贸易政策的公布、评议、听政范围,改善对外贸易环境,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

第三,加快我国政府采购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变革,清除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研究GPA成员方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发动我国外贸经验丰富的企业,了解现有成员方排斥外国供应商的制度手段和技术手段,尽早提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弹性。

第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贸易无纸化,即实现无纸贸易,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提高贸易效率。在贸易便利化过程中政府须承担重要角色,要积极采取措施简化贸易手续,提高海关行政工作效率,从而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参考文献

谢娟娟、岳静.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东盟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11(8)

段景辉、黄丙志.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体系研究.科学发展,2011(7)

胡斌、黄继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必然性.商场现代化,2010(32)

万宁.贸易便利化收益分析及我国的策略选择.中国商贸,2009(17)

殷亚红.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政府采购,2011(2)

贸易采购论文篇(2)

【关键词】WTO;诸边协定;政府采购协议;GPA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1-02

一、绪论

国家一般会对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封闭管理以保护国内企业。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T)中,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关贸组织直到1979年才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下称GPA)。该协议为诸边协议,即由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成员自愿加入,当时只有少数发达成员国家加入协议。关贸组织随后对协议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乌拉圭会议谈判期间形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同意加入GPA,并于2007年启动了谈判。2010年7月19日,中国提交了第一份出价,美国和其他GPA成员督促中国加快谈判的进程,将次级中央实体和一些从事政府行为的国有企业纳入其下一份出价中,从而使中国提供与其他GPA成员的覆盖范围可比的采购市场准入。

二、《政府采购协定》概述

(一)政府采购协定的制定背景

政府机构以及许多国家的国营公共事业在相关的货品、服务及营建市场中属于最大的采购者;其所采购量往往动辄占以国家GNP的10%到25%之间。1947年的GATT将政府采购排除在外,其第3条第8款(a)项中指明该条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自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法律、法规或者惯例。GATT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允许缔约国在政府自用、非商业性采购方面形成对外国货物的歧视,同时GATT缔约方也没有义务为外国货物实行最惠国待遇。

1950年后,国家公共服务职能扩大,政府和政府控制的机构成为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人,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壁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需要国家之间采购协定的约束。

1970年后,欧洲共同体首先颁布了《关于协调公共工程服务合同和公共供货合同的授予规则和程序》的指令,促使GATT在第七轮东京回合中正式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谈判议题,进行了关于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谈判。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产生,并于1981年生效,适用于接受和加入该守则的签字方。

1979年的《政府采购守则》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但是《守则》所规定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是有限的。首先它只适用于货物的采购,而排除了服务和工程服务的采购,而后者在政府采购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份额,其次它只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而排除了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重要的公共采购实体。12个守则签字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对上述守则作了修订和补充,形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协议之一,新GPA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GPA共有24个条款,5个附录,规定了协议的适用范围、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成员间争端的解决以及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下文将主要论述与文章主题相关的适用范围与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

1.GPA的适用范围

第一,GPA的采购单位只包括各国在承诺表中列出的政府采购实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用事业在内的其他采购单位,由各国在加入GPA时提交的清单中列明,只有列入清单的采购单位才受GPA支配。清单是各国根据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需要进行谈判后协商确定的,所以范围不尽相同。

第二,政府采购的价值要达到协议或成员经谈判达成的最低限额,才受协议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30,000特别提款权(SDR),非中央政府实体工程服务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0,000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和其他采购主体的限额,由各签字方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承诺。

第三,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GPA规定的采购对象有货物和包括工程服务在内的服务。对于货物,除了协议规定的例外之外,都应当被纳入采购范围之中。在服务方面(包括工程服务),由签字国在承诺表中列举具体的范围。合同方式有购买、租赁、租购、分期付款购买和有无期权的购买。因为最低限额限额是适用GPA的条件之一,签字方可能通过合同估价降低采购金额,从而不受协议的约束。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协议规定了进行合同估价的基本规则。

2.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下所述。

非歧视、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是GPA成员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成员方政府还必须为供应商建立异议程序。

第一,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是贯穿本协议的两个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禁止在外国的产品和供应商之间实施差别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禁止给予外国产品和供应商低于国内产品和供应商所享受的待遇。协议特别强调,各缔约方应当保证,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份的比重而对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关税、征收对进口或者与进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此种关税和费用的方法,以及其他进口规定、程序以及本协定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程序和措施以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第二,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具有透明度一方面可维护政府采购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另一方面可维护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为此,GPA要求成员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包括公布所有与GPA附录中的采购实体从事的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对于采购实体,GPA要求其在规定的刊物上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公布招标的规章和程序、采购通知,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预定采购的通知概要;并且除非在有限招标的情形下,都应在上述刊物上公布投标邀请书。对于未中标的供应商,要向其解释未中标的原因。采购实体还应公布采购情况,包括统计数字。此外,成员方每年应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其列入附录的实体的采购统计数据,对于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还应通报未达“最低限额价”的采购统计数据。

第三,公平竞争原则。对于GPA附录中的采购实体进行的、达到和超过最低限额价的政府采购,采购实体必须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也就是说要实行招标。GPA还对限制竞争的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和原产地规则等做法作了规范,但该相关内容与文章主题相关度较低,故在此处不赘述之。

三、《政府采购协定》中国化的探讨

(一)我国在入世时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考虑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我国于2003年底以前开始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由于政府采购领域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领域,它的开放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涉及经济贸易甚至政治和社会问题,所以谈判准备不能仅限于对其法律条文的研究,而须站在宏观经济、财政政策、政治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种角度,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以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入对策。

入世时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因主要是对于国际规则,因为是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必然是考虑发达国家的情况和利益较多,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利益较少。很多客观事实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就以世贸组织规则为例,发达国家成员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农业和农产品予以财政补贴,但是美国和欧盟国家对农产品补贴最多,在不平等的条件下,世贸组织成员开放农产品市场,发展中国家肯定竞争不过发达国家。本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发达国家成员已经逐步取消了对进口我国服装纺织品的数量管理,但是2006年美国、欧盟国家和我国发生服装纺织品贸易纠纷以后,对我国的产品又实施数量限制。在贸易保护主义的驱使下,他们主导制定的规则自己也不遵守了。我们应从这些事例看清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国际规则的局限性,当时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才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

(二)我国现阶段情况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是否有利

首先,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加入GPA,对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该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优惠待遇。如规定协议签署方应考虑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经济发展情况等,允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在可享受的优惠待遇方面,《协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较大优惠,包括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资金和贸易需求,灵活提出承诺条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协议》的“出价”权利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

其次,在谈判承诺方式方面,区分多边协议与诸边协议的不同。按照世贸组织规定,多边协议是“一揽子”加入,即新成员在加入谈判时不能在各项WTO多边协议中进行选择,修改或附加条件。GPA则有很大不同:可以自由选择加入,还可以在参加的条件上,即协议管辖范围方面与其他缔约方进行谈判。只要与谈判方达成一致,协议最终约束的范围就只在出价的范围内。《协议》通过相互谈判“出价与要价”的方式,列出本国执行协议的各采购部门和机构,同时向对方提出对等的条件或其它要价,通过现阶段的方式对于我国是有利的。

最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实力已经位居世界第二,并且已,经在逐步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中。中国一旦加入GPA,将享有其他GPA成员的对等的政府采购准入。一般来讲,政府采购规模在多数国家占GDP的10%~15%,可见这是一个巨大的新的市场商机。这个GPA市场2008年的规模估计在1.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1万亿美元左右,比中国2008年的政府采购900亿美元规模大得多(注:根据中国财政部的定义,其政府采购不包括大部分政府基建项目)。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是毫无疑问的,这已经使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并且现阶段对于《政府采购协定》的认识也已经深入,加入它对中国利大于弊。

(三)国家安全问题

《政府采购协定》第23条第2款中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例外,来限制GPA适用,从而维护成员方的国家。然而,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实际上为各成员方回避相关义务提供了一个口袋条款。所以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时可以不要有相关方面的顾虑。

贸易采购论文篇(3)

为了规范世界各国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并促进各国政府采购贸易市场开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法委员会”)于1994年正式了以政府公共采购为主要规范对象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称《采购示范法》)。

该法的颁布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为许多国家政府采购立法或者修改提供了示范依据。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以电子技术为主的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又有了更高的要求。

一、《示范法》采购的性质及其修改背景

《采购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4年在其第二十七届年会上通过的。由于规范的主体主要是以公共部门为主的政府部门,因此基本上属于政府采购部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决议,制订该法的目的是“促使政府公共采购过程更具有竞争性和透明度,尽可能节省资金和提高效率与质量,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政府采购更公平公正、更具经济效益和效率①”;贸易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政府间机构,是联合国为促进和协调国际贸易、消除因贸易法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设立的。

因此,“促进和鼓励供应商与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尤其在适当情况下促进和鼓励无论任何国籍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参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②,”同样是《采购示范法》采购制订的主要目标之一。

但是从性质上看,《采购示范法》不同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采购示范法》的内容是以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基础,综合各国的制度设计和操作经验,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各国专家起草制订,而不是像GPA一样通过WTO成员间谈判形成。

《采购示范法》的立法目的不在于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发展提供一套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在于为不同制度、不同法系、不同文化条件下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政府公共采购行为,提供一种综合的、示范性的立法理念和制度模式。

《采购示范法》包括政府公共采购制度建设目标价值、采购的类型、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国际商界参与采购进程的规定、采购的程序要求与组织管理等内容。该法通过以来,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完善采购法律的参考依据和借鉴,被认为是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的综合反映。

同时,“《采购示范法》也被认为是执行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一个范例。它的条款、原则和法律框架,已成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标准。其中,在有关使用标准技术规范和评估供应商资格规则、招标文件内容等方面,两个文件基本一致。”

但另一方面,《采购示范法》通过以来,政府采购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采购领域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采购示范法》已经无法找到示范依据。此外,《采购示范法》之后,世界各国在政府采购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采购示范法》的不足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已经有了更多的认识。

二、《采购示范法》修订的思路与方案

《采购示范法》的增订和修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内容涉及许多方面。从2004年以来,贸易法委员会组织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专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磋商与讨论。其中,重点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现代电子技术的应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十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增订与修改。

第一,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提升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增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性。由于政府采购具有很强社会公众性,“公平、公正、透明”是政府采购的永恒的主题。在《采购示范法》的六条目标价值中,就有“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促使采购过程老实公平,给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③”等三条与此目标相关。

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原有的实现公开透明及社会参与的规定仍不能适应需要。因此,《采购示范法》修订中,增强公开性、参与度及保护公平竞争仍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

第二,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实施。

在《采购示范法》的六条目标价值中可以看出,采购的政策功能并没有纳入立法目标之中。但是,鉴于政府活动对于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的日益加深,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注重发挥采购功能作用的事实,委员会决定在新规则的修订中,讨论并增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相关内容。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通过其特殊的作用能力实现的,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及政府政策措施,通过确定政府采购什么、向谁采购、采购多少、如何采购等,从利益上影响供应商的行为和引导其他主体采购行为,实现对社会经济内容的调节和控制。

第三,广泛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采购技术和效率。需要说明的是,《采购示范法》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6年开始起草,1993年基本完成,1994年正式的。

委员会认为,高效和可靠的电子采购系统需要在电子安全性、保密性和真实性以及数据的完整性方面有适当的控制措施,在这方面需要制订特殊的规则和标准,并确立重点解决以下问题:电子采购法律认可;电子通信手段的类型和内容;电子通信与“纸质通信”在法律上的“功能等同”;电子采购的法律效力,包括电子信息、电子信息提交、电子签字、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采购的“普及标准”,规定必须使用较大众性和普及性的电子通信手段,以防止采购实体利用电子通信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在采购中形成部分供应商准入,从而形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和排斥。

“委员会希望通过增订电子政府采购的条款,实现从法律角度保持电子政府采购的确定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检索性和保密性,并确保发送和接收系统的相互兼容性”④。

第四,增订和修改采购方式与方法。政府采购的科学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购方式设计与规范。委员会鉴于欧盟和世界大多数国家近十年来新型采购方式的实践,拟对采购方式进行增订和补充。在新增采购方式方面,决定主要增加“框架协议”采购与“电子反向拍卖”方式的内容与法律规范。

所谓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方通过招标或谈判的方式,一次性与供应商签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协议。协议确定在固定期限内(如一年)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多次分散提供货物和服务。

“电子反向拍卖”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简单地理解就是电子“拍买”,与一般“拍卖”相反,不是一个卖家,众多买家,高价竞卖。而是一个买家,众多卖家,购买者以低价竞买。由于没有“拍买”一词,人们将采购竞价称为“反向拍卖”,我国称之网上竞价采购。

第五、制度设计与表述更加明确规范。

除以上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以外,委员会还提出了其他多种需要考虑的趋势和修订的内容。包括服务采购中如何根据服务的类型和相关情况,对每种方法使用的条件和选择原因制订指导性意见,如何选择替代采购方式,如何增加社会的参与及对于政府公共采购的监督与管理等重要内容。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借鉴与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大多起源于18世纪,至今走过了200多年历程。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也正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因此最具有国际代表性。

相形之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在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我国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本身的复杂性,加上理论总结不足、实践经验缺乏,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分完善。

同时,我国还面临着即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商务部已经明确承诺2007年12月前正式拿出第一份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清单)的紧迫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国际化趋势已不可逆转。因此,以联合国政府制度完善为代表的新趋势,对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显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操作实施、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同样需要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需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同时,制度建设也应该更加注重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使制度便于操作、执行和控制,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注释:①《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说明。

②《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序言

贸易采购论文篇(4)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市场开放;国际比较代发表职称论文

自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破产为标志,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继续向实体经济蔓延,为保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我国政府于11月份开始逐步实施“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以铁路、基建投资为代表的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这些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采购对于中外企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和商机。为确保这些经济刺激计划能够更有效地对我经济产生积极作用,2009年6月我国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均应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与此同时,2009 年5月以外企在逾50亿欧元的风力涡轮发电机订单竞争失利为导火索,欧盟、世行、国外媒体纷纷发表看法,针对我国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的“优先购买国货” 条款进行发难,认为此举将会引发与贸易伙伴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悖于WTO的“无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

至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又一次成为问题的焦点,那么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是否符合WTO规程,如何在WTO框架下运用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同时提升我政府管理运营水平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研究并加以改进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政府参与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情况介绍

(一)《政府采购协议》由来

1946 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比如,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5条规定了非歧视性、国民待遇等原则,但在第3条第8款却又规定政府公共财政采购的例外条款,因此总协定最初的条款中对政府采购所可能造成的贸易歧视未引起高度重视,给各国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实行歧视做法留下了文件支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最大买主。据统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战后,各国急于恢复国内经济,面对美国产品的强大竞争力,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支持的重要性并极力推行,如日本、韩国的政府购买对汽车和电子等产业的发展、崛起就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评价第8款的政府采购规定,在关贸总协定引起各国争论。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GPA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 1987年,GPA的缔约方对1979年GPA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内容,新协议的内容扩大了旧GPA的适用范围.

GPA是WTO现存的两个诸边协定之一,并不属于一揽子协定的内容,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GPA,其主要目标是促进WTO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截止目前,GPA包括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共4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大约占WTO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我国政府采购协议的进展代发表职称论文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要接受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约束。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GPA的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GPA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的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GPA,并先享受GPA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的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GPA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也承诺将在入世两年后启动加入GPA的谈判,但是由于时机不成熟,这个问题一直搁置下来。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签署加入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加入GPA的谈判。2008年9月,我国向WTO秘书处提交有关国内政府采购体制的国情报告,并先后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进行磋商,就采购实体、门槛价、采购范围、总备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目前中外相关方分歧较大,主要集中在双方要价的差异,外方要价明显超出我出价水平,并敦促我方尽快提出改善出价,同时向我方提交了我方出价的问题单。截至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与相关参加方就相关技术问题紧锣密鼓的谈判。总而言之,这是我国对外经贸领域的又一项重要谈判,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加入GPA对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购买国货政策,把国际竞争因素引入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协议》确立了非歧视、国民待遇和保证透明度等基本原则和相关详细措施。然而,承担这种义务的交易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即《协议》仅适用于签字国家提交的附表上的实体部门。目前协议的成员国多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较强,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并未出现外国供应商蜂拥而入的情况,在英美等经济大国,外国供应商要进入该政府采购市场也非易事,统计表明,美、日、加、西欧13万sdr(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的比重都不高,加拿大为20%,日本为16%,美国为9%,西欧只有 1%,一些小的成员国的购买反而更加国际化,如香港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产品比例超过了90%.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加入协议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利弊兼有。我国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启动之后,欧美、加拿大、韩国等先后要求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使我谈判形势异常严峻,我必须依据我国国情,整合相关方面力量,综合研究加入GPA的利弊得失,从而取得谈判的主动。从目前的形势看,对我有利的方面,一是我国各机关、团体可以采购到更多国外物美价廉的产品、工程、服务,国内企业同时可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赢得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二是有助于我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完善我国财经领域的立法,同时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对我不利的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必然会使某些国内企业受到冲击,危及到就业和国内产业;二是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法律配套方面还滞后于现实的要求,因此必然要加快推进法律、规章、体制的改革;三是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国际规则将对我行政制度建设、行为规范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否则将不能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代发表职称论文

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现状和问题

自1995年由上海最先试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内容从汽车、设备扩展到汽车维修、会议服务、计算机软件、工程招标等领域,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5900亿元,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从制度上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要支持国货、有助于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然而在计算机软件、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表现为采购的国货少、自主品牌少,并没有很好的起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的目的,这一点已为众多国人所诟病,譬如,2003年,我国政府采购的计算机在软件中国产软件的占有率只有30%,2004年通过政府采购的3000多辆汽车中国产汽车占比非常低,自主品牌车中只有红旗的采购量稍微多一些,当然,形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很多,但是不可回避的是缺乏政府采购市场的支持,我国企业将失去一个非常大的消费群体,最终失去宝贵的发展机遇.

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市场,它的封闭是暂时的,开放则是必然趋势,当然开放必须是对等的。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然而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综上,GPA的启动必然意味着未来我国在协议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及早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目前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软件、硬件的欠缺困扰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体制欠规范。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采购实践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因此还没有形成一整套严密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机构、信息管理发布、竞争、监管、考核、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也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的竞争、公平、公开基本原则尚不能完全贯彻,更谈不上利用政府采购来服务本国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一旦贸然加入,将会对我相关产业领域造成很多不确定的负面影响.

(二)国内相关法律滞后。

利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没有法律的约束,就会使一国的政府采购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难于消除国际采购市场的贸易壁垒,最终难于有效的保护民族产业发展。我国目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还比较滞后,表现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已颁布实施,但只能管理部分政府采购,未能提供适合各种情况的一揽子采购方法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招投标法很难解决相关诸多问题,政府采购的很多配套法规远未到位.(三)对GPA相关参加方的情况不掌握。

由于我国还未加入GPA,虽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情况,但对其研究和学习还不深入,表现为对相关参加方的承诺背景、采购体制、具体操作程序、实际采购情况不了解,因此对参加方为什么提出例外、对我影响如何、是否可以为我所借鉴等问题均不掌握,使我难以预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后果.

(四)缺少国际化政府采购管理人才。

政府采购环节众多,包括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技术环节,同时还需要对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工程的相关市场行情、技术特性有所了解,在涉及国际采购时,还要对专业理论素养、业务操作能力、外语、法律、国际贸易、公共关系、职业道德、WTO相关规则的详细全面掌握,因此,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还缺少掌握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全面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要求.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缺乏研究数据、信息资料,使我们目前的利弊分析过于笼统,各部门的谈判方案都趋于保守,提出大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小到行业发展、企业发展受到威胁和制约,因此圈定保护范围过大,使谈判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我产业安全。截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依然滞后于我国加入GPA的现实要求,致使我国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方面显得被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开放的国际比较代发表职称论文

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问题,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从立法、财政、外交、政策制定等方面综合给予解决,有力的体现了政策意图,并收到了积极效果.

(一)积极保护本国产业

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以支持本国工业的发展,既是政府采购公共性的表现,也是鼓励本国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如美国1933年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规定,凡是使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或者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购买美国产品,同时要求国际采购至少50%的国产化率和国内投标者10-30%的价格优惠;欧盟规定采购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政府采购如果要采购国外的产品,也会提出相应的贸易补偿条款;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至少要有35%要在国内购买,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以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正当的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和支持

美国《法案》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报价中,本国中小企业供应商报价比国外报价高出12%的幅度之内应该优先采购;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署国际性政府采购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在协定中设立美国中小企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利条款。澳大利亚规定,联邦一级政府采购合同的10%要留给中小企业,由财政部来负责监督执行,同时在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标准、降低费用、增加竞争机会等方面均作出相应的立法安排,确保中小企业能够有进入机会。韩国政府立法采用中小企业专项采购的方式,加拿大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则采取特别对待的方式等等.

(三)政府采购市场的豁免与例外

各国都会根据本国国内产业发展的现状,在双边谈判过程中都会加入豁免、例外的产业。比如美国在加入GPA后,在附件四的备注中排除了包括运输、发射服务,研究和开发,电讯服务等项目,迄今为止美国与欧盟之间尚未就电信市场的采购问题互相开放,对于诸如纺织品、服装、鞋类、餐具和玻璃器皿等关税较高的产品也没有完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欧盟也在备注中排除了包括电信、金融、法律等服务;日本则根据本国情况,也排除了包括特定车辆维修、信件快递、特定的建筑安装服务等项目;韩国政府则对部分政府采购申请豁免,比如根据国防需要的基于国家安全和国防目的进行的采购,根据《航空航天促进法》进行的卫星采购等.

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几点思考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成为我国全面介入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产品质量的提高,我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庞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来发展自己,同时国外企业也对我不断增长的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虎视眈眈,根据国际经验,一国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GDP的10%以上或者占财政支出的30%,而2008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2%和9.6%,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增长潜力。面对我国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严峻形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不久也将对外放开,如何处理保护和开放的关系,我们需要加以审慎研究并加以逐步推进.

(一)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竞争取向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公平的竞争规则才能保障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主要包括完善采购方阻碍供应方参与竞争和供货方为获得合同而阻碍竞争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形成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比如财政、审计、采购方、供应方、社会公众等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以严格的财政预算程序为基础,必须严格按照科学的采购预算来执行;三是政府采购信息的高透明度,包括采购信息、程序、规章制度、采购结果、相关合格供应商等的公开,确保在我承诺开放领域政采项目的阳光、高效推进。最后还要借助电子信息手段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府采购过程监管、事后跟踪调查等方式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坚决贯彻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取向

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政策性采购,出于对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考虑,定位于国内外大市场,但还必须坚持保护民族工业发展、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原则,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首先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政府采购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已为国内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通行惯例;其次,积极帮助本国企业打入国际政策采购市场,各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措施直接帮助企业,但是通过适度保护、政策信息培训、经验交流总结等方式简介帮助企业打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三是积极参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定,签订双边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的协议,不断拓展国内企业的对外渗透空间;最后要通过政采市场的规范运作来实现国家特定的产业政策,我国目前面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对促进自主创新、品牌战略实施、节能环保产业、扩大就业、提振内需、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意图都可以运用政府采购方式来加以实施.

(三)不断完善配套法律、体制改革措施.

首先,要尽快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后WTO时代,各行各业都在逐步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政府采购也即将面向国际市场,但是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却略显单薄,目前要加紧出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实施细则、管理体制,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运作。要根据我国内产业现状、国际相关规则,明确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在确定相关政府采购范围后,及时改革国内相关政府采购立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相关要求.

其次,注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渐进性和次序性。《政府采购协议》是诸边协议,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自愿参加的,只对签字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各个国家在申请加入该协议时,要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使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因此,我国可以选择一些国际竞争力强的部门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积累了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的经验后再逐步放宽限度。在实体的选择上,则可以先选择政府机关,其它公共机构可以逐步放开。如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之后才加入GPA,美国在加入协议后,在电信等其他领域仍不对外开放.代发表职称论文

(四)充分利用相关条款为我企业发展争取时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中可充分利用协议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相关条款,加强对民族产业的保护,譬如在协议的适用范围方面,发展中国家可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同时可要求发达国家在拟定“协议”的范围时,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在例外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参加部分区域或全球安排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在“协议”生效后,发展中缔约方可按“协议”第24条第6款的规定修改其适用范围,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参考文献:

[1]克鲁格曼.国际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查尔斯.国际商务:全球市场竞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莉.美国经验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启示[J].中国招标,2009,(17).

[4]张娟.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1).

贸易采购论文篇(5)

深圳“儿博会”秉承“国际化、品牌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操作模式;以商品博览为平台、商品交易为核心、品牌营销为目标;以更全面、更新颖和更丰富的内容和形式集中展示国内外少儿产业优秀成果及产品,推进少儿用品产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和经贸合作。

深圳“儿博会”是全国首次举办如此大规模、高规格的少儿商品交易会。据主办方介绍,展会将从组织形式到配套服务等各方面给参展商以周密的服务。

国际化、品牌化定位,全力打造中国少儿商品的“广交会”。本届“儿博会”参展范围涉及文化教育、消费品各领域,范围之广、规模之大、产品种类之全实属首例,届时将云集国内外儿童教育优秀成果,先进教育理念和新产品等知名单位及国内外优秀消费商品品牌,堪称中国少儿商品的“广交会”。

首建中国少儿商品交易网,打造永不落幕的儿博会。实现网上贸易将是企业做大、做强、走向国际化战略的重要途径。主办单位倾力打造少儿商品电子商务平台,50余万国际买家通过线上电子商务,线下展会及定期行业采购活动为商家信息交流、采购洽谈、品牌推广等搭建一个无障碍的贸易交流平台,有效加强买家与卖家的商贸撮合,从而实现各方的共赢。

高规格论坛、少儿精品艺术节目展演。主办方将在展会期间组织举办少儿精品艺术节目展演、中国儿童教育发展论坛、儿童教育知识讲座、动漫模拟表演赛、新产品会、采购商采购信息会等丰富多彩的配套活动,展会现场还将为孩子们搭建一个多媒体体验中心,孩子们现场就能体验科技产品带来的欢乐。

贸易采购论文篇(6)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影响 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目前,较为全面的、权威的,可以被人们所普遍认可的观点,是将电子商务划分为两个层次的概念,即广义的电子商务及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方式有关的商务活动,其所强调的是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狭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来进行产品和劳务的买卖活动。其所交易的内容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和劳务,也可以是一些无形的产品。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使用信息网络来进行的国际贸易已经占到了世界贸易总额的10%-15%,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网上营销、网上磋商、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功能对国际贸易领域的方方面面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一)影响国际贸易的主体

    1、电子商务降低了对外贸易企业的生产、交易成本。(1)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首先,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通信费用和节省交通、办公费用。其次,电子商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工费用。最后,电子商务还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和办公室租金。(2)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采购成本。首先,企业可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各部门的采购需求进行整合汇集,然后交由总部统一向供应商批量订购,进而以降低采购成本。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可将企业的生产信息、库存信息和采购系统连接在一起实现实时订购,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第三,企业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与供应商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使得供应商可以按照企业生产的需要进行供应,这样在保证生产的同时也减少了库存积压。第四,供应商可以在网站上发布其所供应的商品,需求方可以通过网站直接与供应商联系,这样可以避免过于烦琐的中间环节,实在零周转,进而降低采购成本。

    2、电子商务使中小企业发展国际贸易成为可能。(1)电子商务有利于中小企业发挥其产品优势。在传统的大规模生产、大规模营销的环境下,人们趋向于以最低的价格购买标准化的产品,这往往使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大批量生产能力的大企业,具有成本上的优势,从而在与中小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电子商务为顾客提供了直接面对厂商订购个性化产品的途径,顾客可以通过访问企业的网站,在线描述自己对产品的要求,大规模生产的模式转变为个性化的订制。对企业而言大规模生产的成本优势让位于个性化订制所要求的产品差异化优势。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相对灵活,信息在企业内部传递速度快,可以更加及时地对顾客的要求做出反应,生产出个性化产品,满足顾客需求。(2)中小企业与国际大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成为可能。电子商务在创造了全新的企业信息传递方式的同时也创造了全新的企业组织方式——电子虚拟企业。虚拟企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与信息网络集中一批独立的中小公司的采购或销售权限,利用世界各地的劳动力为其进行生产,从而节约了大量的人工成本,使中小企业与国际大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成为可能。虚拟企业具有一些传统企业所不具备的优点(见表1)。

    (二)影响国际贸易的手段

    电子商务技术如EDI、计算机网络及电子商务平台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给国际贸易手段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EDI技术的本质是将企业之间的商业来往,以标准、规范的文件格式,采用电子化的方式,通过网络系统在计算机应用系统与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进行传递,而整个过程无需人工介入和纸张文件。利用EDI技术的进出口企业可将日常往来的订单、发票、提货单、海关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等贸易单证,按照协议用国际标准化的文件通过网络进行传送,从而可以抛弃人工与纸面的传递方式,实现了信息传递的电子化、自动化。例如,生产企业凭借EDI系统,可使从收到产品订单到产品交付整个贸易处理过程的无纸化与自动化,具体为:企业收到标准化的EDI订单,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会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通知企业内部管理系统安排生产向零配件供销商订购零配件等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许可证通知银行并给订货方开出EDI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等,从而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地完成整个商贸活动过程。

    在国际贸易中的EDI是把订单、发货、报关、商检和银行结算集合在一起,使整个贸易过程的效率大大提高。据统计,截止到1992年底,全世界EDI用户大约只有13万,1995年则达到50万,而到2000年底全世界EDI用户已达400多万,是1995年的8倍。现在,在北美、欧洲等一些西方国家和亚洲的部分国家都普遍的应用EDI。如:在英国有大部分的海关手续都是使用EDI办理的。目前,美国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已做出决定,对不采用EDI的,将推迟办理海关清关手续,或不选择为贸易伙伴。由此可见,EDI将取代传统的人工与纸面的贸易工具,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手段是大势所趋。

    (三)对国际贸易市场营销的影响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销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与传统国际贸易营销方式比较,有着诸多特点。

    1、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国际贸易营销的产品策略。电子商务环境下强调供应链上的核心价值从制造环节前移到消费环节,要求企业内各部门之间、供应商、顾客及产品之间要保持连续的互相沟通和协作,在产品和服务中创造顾客的智能价值,为顾客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帮助。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所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更加迅速快捷的进行产品创新,并可以在互联网上对新产品进行虚拟推广、调研及改进,从而使产品设计开发、产品生产、营销及服务等环节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互相交流。在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客户可以随时对企业提出意见、反馈,并可以提出各种个性化需求。企业也可以将新产品的结构、性能等相关问题发布到网上,进而收集客户对产品的意见。而在整个新产品开发过程中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市场的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高度互动,自学习创新过程。这种网络式的产品开发过程与传统直线形的产品开发过程相比,对于新产品开发本身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特点更能适应,提高了产品开发的速度,提高了新产品的性能与质量,从而使顾客价值最大化。

    2、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分销策略的影响。传统产销分离型分销渠道模式,以生产者为起点、消费者为终点,众多的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而为中介环节,不仅影响产品的实际销售效果,而且影响价格、促销等其他营销组合因素的决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成为了可能,大大的缩短了产品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传递距离。另外,网络虚拟商场能够把现实的商业购物空间转化为虚拟的信息购物空间,能够大网上操作谈判、定货、签单、支付、运送、服务等环节。顾客可以不用出门就能“游逛”虚拟商场,浏览货架上各种各样的商品,选中所需的商品后只要敲击鼠标便可购买。

    3、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营销价格策略的影响。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产品价格等各项信息大多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传播的,企业能更好的了解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从而作出企业产品科学、合理的价格。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网络时刻关注竞争对手的价格变动信息,从而随时修正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制定更适合的价格策略。通过互联网企业还可以考虑顾客对价格的可接受性,主动要求客户参与定价决策,从而制定出消费者更易接受的产品价格。

    4、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促销方式的影响。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以前传统的媒体广告、人员推销、公共关系和营业推广等促销方式所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度都发生较大改变。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可以向世界的每个角落发布广告信息,消费者也可能通过互联网也可以方便地获得电子新闻、购物信息、金融信息等各种新的服务和新的消费信息。网络广告与传统大众传播媒体相比,具有受众广泛、成本低廉、效果显着等优势,因而能够成为非人员推销策略的主导形式。其次,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营销推广的促销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现场示范被电子网页所取代,电子邮件和各种网上广告逐渐取代商品实验,咨询服务传统营销推广方式成为一种趋势。

    (四)对国际贸易政策与法律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国际贸易的政策命题:电子商务基本属性的界定问题、安全性问题、关税问题、发展中国家问题等等。目前,WTO已经就货物和服务贸易达成了协议,而电子商务以其自身的多种属性和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未来的贸易政策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其规则约束的归属及其难以界定的电子商务行为处理程序。另外,目前尚不存在统一的国际法来约束网上犯罪,各国国内立法又不完善。而且,电子商务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也面临挑战。当经济日益电子化后,互联网的连通使数据很容易被它国掌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国际贸易合同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比如,传统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的概念、签名的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地点等概念,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全都受到了新的挑战。这些问题不能尽快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结束语

    目前,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急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为重要,及时了解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稳步、持续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及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郝晓雁,张红卫.发展电子商务,降低企业成本[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2]任润姣,吴洁.互联网的利用与降低企业成本[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3]高厚礼,吴宗杰.扶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对策研究[J].当代财经,2003.

    [4]网络资源EDI的应用[J/OL].青岛港,2002.

    [5]郑淑蓉.基于电子商务的营销观念创新和营销策略变革[J].北方经贸.2001.

    [6]王莉.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山东经济,2003.

    [7]马章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6.

    [8]李兵,试论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

贸易采购论文篇(7)

关键词:WTO 《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的趋势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而来的,然而却落后于这一进程。经济全球化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逐渐形成政府采购的多边化和国际化,在20世纪80年代被纳入多边谈判范围的GATT东京回合期内,直至WTO对《政府采购协定》的确定,原来属于“纯粹”的国内法问题,开始具有国际法意义。就其效力而言,《政府采购协定》作为世界贸易协定的特殊附属性协议(也称复边协议),是关于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一、WTO《政府采购协定》制定背景和历史

WTO《政府采购协定》的产生与发展不是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可以说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在于世界各国每年政府采购的数额不断上涨,它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增加,一方面,如今的政府采购行为与以前的政府采购相比情况变得更加复杂,需要更详细,完备地法律加以规制;另一方面,以前的政府采购本属于一国的国内事项,如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的自由化,一国的采购供应商可以参与到另一国政府采购实体所从事的政府采购中去,政府采购的内涵已经不再属于一国的国内事项,也上升到了更高的国际层面,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具有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来加以规制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外因在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资源过剩,加之国内的市场承受能力已达到了极限,这些发达国家迫切需要在国际海外市场开辟出新的市场来解决国内经济面临的问题。

1.1979版GPA

世界各国为了解决上述提到的这些问题,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形成了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规则草案。该草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今后,在政府采购领域,世界各成员国要向其它成员国逐步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就越来越高的政府采购壁垒,提出让各成员国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GPA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被纳入谈判议题,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署,1981年1月1日生效。这就是1979年的政府采购守则。该守则的成果就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了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可以使国外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享受到与国内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保证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是,该守则在取得这些成果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不足:第一,该守则规定的采购实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中央一级采购实体;第二,在采购对象方面,该守则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第三,在争端解决方面,该守则也没有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2.1994版GPA

为了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守则各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订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该政府采购协议与1979年的政府采购守则相比,扩大了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纳入了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采购对象也延伸到了工程和服务贸易,并且建立了双层争端解决机制。

《政府采购协定》未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体系当中,而被称为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所谓复边贸易协定,就是指只对接受和加入的成员国才有约束力,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的贸易协定。对于复边贸易协定而言,是否接受,并不是称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必要前提条件,它们是作为世贸组织最终文本的附件出现的,只在签字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生效。

3.2007版GPA

2006年12月8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暂行通过了1994版GPA新的修订文本,2007版GPA就此诞生。该协定规定,凡今后参加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都要按照2007版GPA的规定执行。2007版的GPA将避免利益冲突和打击腐败行为作为立法宗旨,健全和完善了之前政府采购版本的规定。

为了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WTO政府采购协定,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就1994版的政府采购协议做了一定的框架修改,2007版的GPA将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化原则贯穿于始终。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在支持我国加入WTO时所要求的条件之一就是今后尽快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我国对此也做出了相关承诺。我国在2002年加入WTO时,并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而是成为了该协定的观察员,并承诺尽快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程序。我国已于2007年12月由财政部长谢旭人提交了政府采购的初步议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程序。

二、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目标和原则

1.目标

GPA在其序言中明确了协议目标,即:减少或取消对贸易的限制性和破坏性的壁垒,减少和取消非关税措施,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利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重视发展中国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并强调需要保证这些国家在谈判期间采取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方面得到的特殊待遇。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需要设立一个共同议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国家规定,以期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自由化和扩展,并改善指导世界贸易的国际体制。

2.基本原则

GPA规定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公开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原则,例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为了防止在政府采购中对其他国家供应商的歧视,GPA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定、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GPA要求招标的公开并确保招标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各机关不得以任何足以构成妨害竞争的方式向任何供应商提供有 关材料;另外在资格审查阶段,各机关必须对个供应商实施同样的待遇。

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GPA在第6条“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和第16条关于“采购信息的透明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主要表现如下:首先,每一成员方应当在官方指定的,可广泛传播,并可为公众取得而保留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上,及时公布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根据法律或法规,公布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供引用的标准合同条款,采购的程序,以及上述各项的修改的文件等。第二,在附录2中列明每一成员方用于公布采购制度信息的电子或者纸质的媒体。第三,在附录3中公布第7条、第9条第7款、第16条第2款要求的公告的电子或者纸质的媒体等规定。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协定第5条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即发达国家应当向提出请求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合适的技术援助,以解决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中遇到的问题。

例外原则。在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物质的采购上可以不适用GPA的规定,即若政府采购涉及到一国的国家安全、公共道德秩序、公共安全、知识产权、居民及动植物健康、慈善机构或监督劳动产品等,可以不适用GPA的有关规定。

透明度原则。在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采购时,受采购协议约束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在制定的刊物上发表投标或邀请通知。

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

GPA适用范围从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采购内容、采购数量以及采购合同的类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1)采购实体。在加入该协定时,各方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即采购部门或组织)清单,归入协定的附件一。只有被归入清单的实体才受协议的约束,名单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采购是不受限制的。GPA还规定,适用于“本协定所列实体的法律,法规和惯例。”,它的含义:属于根据本协议管辖的政府机构应按照GPA的要求制定本国法律:如果这些机构在过去已有相应的法律或规章,但其内容与本协议有矛盾,就应修改本国的规定,使之与GPA的规定相一致。(2)采购内容。政府采购协定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政府在采购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以国防和国家安全为目的所需要的物资时,可以不受政府采购协定的约束。另外,GPA允许缔约国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安全,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知识产权利益等方面的产品采购措施,或为残疾人,慈善机构或犯人产品的采购而采取的措施。(3)采购数额。GPA从以下四个层次分别对采购数额进行规定:第一,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实体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数额是价值在13万特别提款权(SDR)或以上的合同。第二,地方政府:各国的标准不一,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采购实体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数额略高于中央一级采购实体。但总的来说应该是:地方政府实体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超过2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适用本协议。第三,公用事业单位: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价值超过4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适用于本协定。第四,建筑合同的数额超过5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适用于本协定。(4)采购合同的类型。从GPA的规定来看,它只是对采购合同的数额做了具体规定,GPA并没有对采购合同的类型做出限制,其范围非常广泛。

四、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GPA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分别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和谈判采购。公开招标使用范围最广,也是透明度最大的一种方式;选择性招标是指在符合GPA第10条第3款的情况下,由采购实体邀请的供应商进行投标。在此过程中,采购实体在选择参加招标的供应商时应该遵循协议所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即各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应该最大程度邀请国内外供应商参加。限制性招标是允许采购实体和供应商单独联系并可以签订相关合同的采购方式。因为采购直接决定了与哪个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以对限制性招标协议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第15条明确列举了10种可以采取限制性招标的情况。第四种是谈判采购。在招标过程中,有时需要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来解决某些问题,而谈判的结果可能会损害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利益,因此对此种采购方式协议第14条对谈判的条件,内容和要求做了严格的限制,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对不同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参考文献:

[1] John Meredith Smith. Item Selection for Global Purchasing[J]. European Journal of Purchasing and Supply Management,1999,117~12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