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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1 17:10:45

融资制度论文

融资制度论文篇(1)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并不是现在才有的问题,也不是我国独有的问题。按现代金融理论的解释,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而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降低了它们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不过,在发达国家,非正式的权益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体系、二板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资本缺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除了一般性原因外,还有其特殊的一面,主要是经济金融体制变迁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运行基础不完善所带来的制度摩擦。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亚太经合组织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户数占各自企业总量的97%-99.7%,就业占55%-78%,GDP比重占50%以上,出口总量占40%-60%。德国把中小企业称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日本则认为“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日本的繁荣”,美国政府更把中小企业称作是“美国经济的脊梁”。从我国情况看,目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经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已分别占全国的60%、57%、40%和60%左右;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

再深入看,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激活市场竞争、增进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完全竞争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市场形态,而完全竞争的条件之一是市场存在众多的企业。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从我国情况看,正是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才保证了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1979-2002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9.5%的增长速度,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国有经济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

二是创造就业机会,缓解经济周期冲击。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大企业趋向于以资本代替劳动,而中小企业成为新增劳动力的主要吸纳者。据我国劳动部2002年底对全国66个城市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显示,目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65.2%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实现了再就业。此外,中小企业还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在经济周期冲击中发挥了重要的稳定作用。英国的研究表明,1989-1991年经济衰退时,小企业创造了35万个就业机会,而大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则减少了68.2万个。

三是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一直是困扰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农村市场就难以启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就受到制约。而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主渠道,提供给农民的工资收入由1996年的4380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8200亿元,年均增长9%,农民从乡镇企业中获得的工资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1996年的29.86%上升到2002年的34.4%,其中2002年从乡镇企业增加的收入约占净增部分的50%。乡镇企业的发展也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渠道。截至2002年末,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33亿人,占全国农村劳动力的26.8%,大大缓解了人多地少的矛盾。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货币政策传导链中的重要一环,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息息相关。近年来,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人民银行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并收到了一定成效。截至2003年6月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6.1万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51.7%,同比提高了0.7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6558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56.8%,比同期大型企业新增贷款占比高出28.2个百分点。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目前中小企业仍反映银行贷款难,原因何在?应该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并不是现在才有的问题,也不是我国独有的问题。按现代金融理论的解释,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而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降低了它们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以美国为例,1998年末,能从银行和信用社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只占全部中小企业的41.33%,许多中小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得到银行贷款。不过,在发达国家,非正式的权益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体系、二板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资本缺口。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除了一般性原因外,还有其特殊的一面,主要是经济金融体制变迁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运行基础不完善所带来的制度摩擦。

一是中小企业制度更新滞后,与市场环境转换不同步。我国中小企业在经过20世纪80、90年代的粗放型快速增长后,仍停留在传统的企业管理方式上,企业制度更新滞后。我国中小企业主要包括四部分:改革开放初期至以后一个阶段形成的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目前仍是中小企业的主体,有2000多万户;国有企业根据“抓大放小”的方针通过承包、租赁、售卖、重组等方式释放的一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成其它类型企业;《公司法》实施以来各类自然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企业,大约50万户;历史遗留下来的一部分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大约150万户左右。目前,很多私营中小企业仍实行家族式管理的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与传统的大型国有企业没有什么本质差别;一部分乡镇集体企业具有老国企的弊端,一部分演变成家族式企业;而所谓的改制企业有许多还不规范,尤其是有一些企业改制的目的就是逃废银行债务,真正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企业占比较低。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为市场变化和国家发展战略变化。市场出现结构性过剩,多年的卖方市场的格局转变为买方市场,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更加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资源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由于制度更新滞后,管理方式不科学,一部分中小企业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经营出现困难,大量产品积压,利润水平下降,内部积累大幅度减少,外源补充资金的要求大幅度增加,于是对银行贷款需求大增。此外,由于许多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信用意识淡薄,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

二是金融体制改革不深入,银行经营管理与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不协调。在金融体制方面,我国银行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基本形成了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银行机构共同发展的局面。为解决城市中小企业贷款难,我国20世纪80年代也曾建立了大量城市信用社,1989年底城市信用社数量达到3330多家,但由于信用社本身制度不完善和企业的逃废债现象严重,出现大量不良贷款,1990年、1993年经过两次整顿,仍没有明显起色,1995年开始将地市级信用社组建成城市商业银行。可见,没有制度保障和企业信用意识支撑,组建再多的银行也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而只能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还不彻底,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差距较远,集中表现为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和经营目标短期化,影响了对市场反映的灵敏度,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

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随着银行商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市场交易主体的地位不断增强,银行防范风险机制不断增强,尤其是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金融体系的风险问题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降低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商业银行改变粗放型的贷款管理方式,普遍上收贷款权限,严格贷款发放程序和条件,重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的考察,并要求提供抵押和担保。但是,一些银行在强化内控制度的同时,缺乏开展信贷营销的技术手段和激励机制,只是简单地采取以抵押担保为主的信贷配给手段,不注重培育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对策

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强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应着力采取以下三个方面措施。

一是完善中小企业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银行利益难以保障的现象,这些往往都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所致。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自身素质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途径。应推动中小企业制度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实现治理结构合理化。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积极的退出战略,走改制重组道路;对私营企业要引导资本社会化方向,改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对于集体企业要推动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应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

融资制度论文篇(2)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

融资制度论文篇(3)

摘要:迄今为止,关于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较成熟的理论包括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和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前者强调法律渊源、法律传统是金融制度差异的核心影响因素;后者洞察了金融制度的内生性质、利益集团的组织能力对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两种理论的比较与引申,旨在创造性综合出一种金融制度差异或变迁的社会经济动力学理论,以期能够对金融发展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启示。

关键词:金融制度;“结构”理论;“利益集团”理论;创造性综合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4-0016-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沉重的话题,尽管在1993年还有很多人对此存在怀疑,但现在几乎没有人会这样认为了(Zingales,2005)。在某种程度上,金融发展促进经济的良性增长成为一个公理性结论。不过,对金融发展现象的解释,迄今为止的所有相关文献都集中研究金融发展对GDP增长的影响(King和Levine,1993;Leville,1998,1999;Jayaratne和Strahan,1996),个别的也涉及投资和全要素生产率(TFP)增长,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既然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发展,金融深化有赖于特定的金融制度安排(或特定的金融政策),那么为何世界各国的金融制度类型多样,金融深化水平差异明显?换句话说,好的金融制度安排为何在一些国家迟迟不能出现?既有的制度安排向促进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金融制度安排转化有何规律?在明确金融发展研究框架后,对上述问题的深入探讨,从理论和政策角度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从理论角度看,只有理解了金融发展的原因,才能设计适当的工具变量来分析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政策角度看,这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假如政策制定者不知道如何促进金融发展,而只知道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关系,意义终归有限度。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引入我国的两种关于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解释理论进行比较与引申,以期能够对金融发展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启示。

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引介LLsV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第二部分,概述Rajan、zingales的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第三部分,对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两种理论的进一步思考与创造性综合,试图发展一种更为丰富的金融制度演进的社会经济动力学理论。

一、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

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the structural theories of financialdevelopment)由哈佛大学经济系的拉・波塔(La Porta)、德烈・施莱佛(Andrei Shleifer)、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洛配兹・西拉内斯(Lopez Silanes)和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的维什尼(Vishny)(以下简称LLsV)1998年在“法和金融”(Law and Finance)一文中联手提出。在这篇奠基性文献中,近年来在法和金融领域十分有影响的LLSV组合以世界上49个国家为样本,考察了产权保护程度的法律及其实施质量与其法律渊源的关系,他们认为法律、执法机制和法律制度支配着金融交易。因为契约安排是形成金融活动的基础,与不支持债权人、股票持有者权利或不能有效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相比,保护投资者和履行契约的司法体系可能更激励金融发展。

LISV组合首先基于研究需要按照不同的法律渊源将49个国家分为不同的组别,确立了横向比较的对象。数据回归得出的结论是,正是各国的法律渊源不同,决定了各国对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的差异,从而最终导致了各国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即好的“法律渊源、金融有关制度安排”决定了一国金融发展的水平。拉・波塔等发现,在金融发展尤其是金融市场发展与法律和监管基础设施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而法律和监管基础又源于各国的法律渊源(拉・波塔等,1997)。他们的推论是:要发展外部融资,投资者需要得到法律和监管的保护。这一推论又得到后续研究的支持。例如,迪克和津加莱斯(Dyckand Zinialas,2003)的研究表明,在具有完善法律和监管的国家,内部人控制的私人收益比较低,这意味着外部的投资者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具有更低内部人收益水平的市场更为发达;保护外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的法律与监管机制有利于金融发展。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LLSV组合认为,历史上英国普通法传统偏向私有财产所有者,所以英国普通法成为平衡国家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实施的工具。这种法律渊源激励了私有产权,因而鼓励了金融的发展。而大陆法民法体系下的法国和德国,强权政府通常会制定法律、政策和规章来限制私人部门的交易,从而制约了金融发展。

从资本市场具体运行来看,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不同会通过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以股票或债券融资的能力而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一家企业发行股票或承担债务的意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获得外部融资的条件。好的法律保护机制保证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投资者愿意以优惠的条件投资于企业。如果条件适合,企业会发行更多的股票与债券。在那些能给企业提供较好融资条件的国家,证券的价值较高,企业容易获得外部融资,具有发达的资本市场。LL5V(1997,1998)指出,拥有较好法律保护的国家,应该拥有较高价值的证券及发达的资本市场。LLSV的回归数据分析显示,对股东法律保护较好的国家比保护较差的国家拥有价值更高的证券市场、更多的人均上市企业数目和更高的首发额。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LLSV(1998)在对49个国家所有权集中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水平与所有权集中程度之间是呈显著负相关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保护水平最高,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系(French Civil Law)国家保护水平最低,而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国家则处于中间水平。对应于不同法律保护质量的国家,公司治理的所有权集中程度呈现出很大差别,越集中的所有权对应于越薄弱的法律保护。关于为什么薄弱的法律保护会导致所有权的集中这个问题,LLSV等提供的解释是,一方面,在公司内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不力,则经理阶层可能攫取股东利益,如要有效限制经理阶层的攫取行为,所有者将留下大股权以便监督管理者;另一方面,缺乏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大股东要在金融市场上分散自己的所有权将非常困难,因为中小投资者将由于大股东的攫取而没有兴趣用金融投资去换取公司的股权。LLSV(2002)在《投资者保护和公司价值》(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Valuation)一文中,利用世

界上最富有的27个国家数千家公司的数据,构造模型进行检验,用托宾Q测定公司的价值,用国家的法律起源及其特定的法规指数测定投资者保护的程度,研究了投资者保护和控股股东的所有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结果发现:除了在投资者保护很好的国家,几乎所有的企业多为家族和国家所有,由金融机构或分散股东拥有的企业非常罕见。该研究的一个关键结论是,在全球大公司的委托问题中,约束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攫取,比对经理无视股东利益醉心于建设自己的王国进行约束更重要,公司治理的“关键机制是保护外部投资者”。由此得到的一个隐含的政策含义是:把金融市场放在一边不闻不问,不是推进公司治理改革的好方法。而金融市场改革应当重视加强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这些保护来自法院、监管机构或者市场参与者本身。

二、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

尽管LLSV组合提出的观点得到了实证支持,但这些证据又引出另一问题:为什么好的法律和监管没有在所有国家得以采用?LLSV组合把其原因归为法律渊源、法律文化不同,认为正是这些社会结构因素塑造了不同国家的金融制度安排。问题是,法律和监管的不同并不能归因于法律起源的不同。因为,如果存在政治意愿的话,民法国家同样可以很容易地复制这些法规。显然,或者那些法规根本不是金融发展差异的原因,或者问题在于政治意愿的缺乏。另外,来自经济发展中的例证表明事实也并非如此。Rajan和Zingales(2002)的实证研究表明,在1913年,法国的民法典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充分,可是当时法国股票市场的资本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78%)是以对投资者保护充分著称的美国(39%)同期的两倍;这一对比在1980年代则发生戏剧性的变化:此时法国的这一比率(9%)不足美国的1/4;不过到了1999年,两国的上述比例已经变得较为接近(法国:117%,美国:152%)。对于法国和美国的股票市场在近乎一个世纪里出现的这种波浪式发展态势,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显然对此无法提出系统的解释。Rajan和zingales认为,要解释两国金融发展的这种“特异”现象,需要注意到同期美、法两国金融和非金融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在金融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随后,Rajan和Zingales(2004)以美国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银行业的发展历程为例,阐述了金融发展呈现显著差异的内在原因: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强力阻挠金融发展。20世纪早期,为了保护本州银行既得利益,美国很多州禁止外州的银行在本州开设分支机构。这一限制银行间竞争制度安排使本州银行的经营规模偏小,风险承受能力低下,无力举办高风险的农业信贷业务。美国的金融业发展也因此处于低谷。20世纪70年代,美国部分州的银行尽管还是不能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但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成熟和大量投入应用,使银行可以向异地的客户提供借贷服务,实质上冲破了这一制度约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州银行业的既得利益集团被迫纷纷取消限制外州银行在本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法规。美国国内陆续有35个州先后通过准许银行控制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ies)把银行的附属公司合并为分支机构以及在全州范围内开设新的分支机构,从而放松了以往在不同州之间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随着1994Riegle-Neal州际银行设立和分支机构开设效率法案(Riegle-Neal 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的通过,银行业分支机构设立的管制放松达到高潮。于是,在20世纪末,我们目睹了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阻碍作用的削弱所带来的美国金融业飞速发展。

基于对美国与法国金融发展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实证考察,拉詹和津加莱斯(Rajan和zingales)在《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系统地阐述了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与LLSV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不同,Rajan、zingales认为,来自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阻挠金融发展的措施成为各国金融制度呈现显著差异的内在原因。

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尽管是从实证中归纳而来,不过,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最有可能行动的是一些有“共容利益”的小集团)恰恰解释了上述小集团稳定存在的可能。金融发展中的既得利益集团就是一个很明确、很集中的小群体,具有足以影响政策的能力。他们具有限制金融的能力,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那些可以从金融发展中获益的人(潜在的经济竞争者)通常比较弱小、贫困、缺乏组织,而信息封闭分散的大众一则不了解事实的真相,二则由于搭便车问题,行动的能力几乎为零。首先,该理论强调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一套系统的制度安排,而经济现实定的金融制度兼具生利性和分利性,成为界定利益格局的装置;其次,强调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分化成集体行动能力差异较大的利益集团;最后,金融利益集团和其他产业利益集团的出现阻碍金融市场的自由发展,同时政府的角色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内生于利益集团权力博弈之中。“政府可以做好事,并不等于它愿意做好事”(Rajanand zingales,2004)。拉詹和津加莱斯的理论主要是来自民主国家的金融发展实践,然而,其对中国国有银行金融制度变迁的规律性研究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对金融制度差异与演进的两种理论的引申与综合

(一)对LLSV组合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的引申

尽管LLSV组合发展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成为当今解释制度差异的经典理论之一,然而,从上文的分析中,LLSV组合把法律起源指标作为工具变量,并在同一时段对不同的国家进行横截面分析。这一方法的不足是不能观察一个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段金融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理解问题,LLSV组合设计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中金融制度的演进显然具有路径依赖特征,恒定性较强,因为一国的法律渊源与法律文化是相对稳定的。按照La Porta等为代表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具有普通法渊源的国家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更为充分,从而具有更为发达的证券市场。上述结论的一个显然的含义是,给定一些国家的社会结构因素(如LLSV组合强调的法律渊源和文化等)将在较长的时期保持不变,将不可能出现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然而,理论与实践的“悖论”至少表明他们对功能多样的金融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发展的国家差异的解释不够完全,尽管不能由此判定结构理论是不正确的。

这里的真正问题是,法律渊源是影响社会权力结构重要变量吗?LLSV对投资者法律保护差异的研究侧重于各国法律渊源的不同,从而得出普通法系国家比民法法系国家给予了投资者更强的保护这一结论。问题是法律渊源的不同造成对投资者

保护的差异应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呢?如果是体现在法律条文上,而实际的回归结果却表明法律渊源变量比各项权利指标更具说服力,可见法律渊源变量决不仅体现在条文上,其实法律渊源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已不断淡化。例如美国是案例法国家,其证券法却是成文法的形式,而且规定得十分详尽;转型经济国家则更典型,它们在转型中既采纳西方国家的法律(没有考虑渊源),又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政治环境制定相关的法律。可见法律条文不仅与渊源的关系在淡化,而且法律的内容也并非完全外生于经济过程,尤其是转型经济中的法律并不是外生于政治经济过程的,它的制定与该国经济政治是相关的,制度之间是互补的(青木昌彦,2001)。比较法学者们认为,法系之间的不同主要是表现在法律的历史、立法过程和法律文化,而不是法律内容。

另外,LLSV组合的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考察金融深化(发展)问题的重要切入点是对法律制度对投资者所有权的保护,侧重于个体金融合同的制定、履行情况分析明显是一种微观视角。然而,金融制度安排承担着复杂的功能,生利性与分利性以及二者的具体配置与转化情况内置于特定的社会权力结构中,而权力结构不仅是一个微观问题(个体主义的问题),更是一个群体主义的问题,采用集体主义的方法论有其优势。

(二)对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的几点引申

拉詹等人的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是从历史逻辑中归纳而来,因之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弥补了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的缺陷。然而,作为一种理论,还是需要形成一种推理严密的理论逻辑框架。在此,本文对该理论做几点引申。

第一点,金融发展、金融自由竞争制度的形成是一个社会整体理性的过程。如果这个社会是一个“原子”社会,个人的经济理性在经济实践中会趋近于社会整体理性。然而,个人首先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制度环境下的个人、一定的利益关系下的个人。从“原子”个人的经济理性过渡到社会整体理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要经历个人的差异理性、实践演进理性、集团理性(社会关系理性、制度理性)等诸多环节。根本上在于社会中的个人是非同质的,在经济交往中会形成不同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是相互依赖的,在实践理性与关系理性的作用下,会形成一些稳定的利益系(利益集团),具备了集体行动的组织能力。而各个利益系维系组成规模、关系紧密程度差异较大,其行动的能力差别较大。这又导致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系)主导下的社会权力结构必然是失衡的。金融发展所依托的金融制度安排从表面上来看是中性的,任何一个利益系都要在其规制下组织经济活动。而金融制度安排却不是集体选择的结果,从制定到实施依托于特定的权力结构。因此,正是社会权力结构的转化规律决定着金融制度的演进。

第二点,本文考察两种关于金融发展的因素决定理论,得出的一个基本的逻辑主线是金融发展需要一种特定的社会权力秩序。其不仅有利于创造充分竞争的权力结构,而且本身也内置于特定的社会权力结构之中。在既定的金融制度下,隐性分利小集团的出现(隐形集体行动),尤其是原来的生利集团转化成分利集团中一分子,也会使生利性的制度安排慢慢变成分利性的制度安排。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外来压力、货币的外生冲击、技术进步及其扩散、生利性利益集团的成长等都是社会权力转化的重要因素,又催生着金融制度的创新。

最后一点,关于金融发展中政府经济行为的分析问题。从拉詹和津加莱斯的著作中,他们专辟一章“驯服专制政府”,考察的是立宪制政府组织形式(至少是西方意义上代议制政府)的形成过程和随后的金融发展情况。因此其理论的“特殊性”“案例性”色彩是难免的。问题是非代议制政府国家金融发展又有何规律,应当如何假设非代议制政府模型?政府这一社会特殊组织在金融发展中扮演什么角色?在既有金融制度下政府总成本收益的变化如何影响政府的理性形式?内生于社会权力结构中的政府收入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与各利益集团之间是何关系?本文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肯定会完善金融发展的现有理论。

(三)金融发展的社会经济动力学

本文对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与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比较与引申,根本目的在于在两种“理论”基础上创造性综合出一种金融制度差异或变迁的社会经济动力学理论。金融发展的“结构”理论侧重在法律渊源、法律传统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突出作用,把其设定为核心影响因素;金融发展的利益集团理论洞察了金融制度的内生性质、利益集团的组织能力社会权能的作用,但正如上文所述,“作为一种理论,还未形成一种推理严密的理论逻辑框架”。实际上,金融制度这一研究本体决定了其必须是“非决定性的、演进的学说”(Non-determinism Evolu-tionary Theory),只可能存在“过程的、演进的均衡”(Processingand Evolutional Equilibriums)(Nelson,Winter,1982)。制度动力学研究的前沿理论表明,“所有的变化都是作为某一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结构之结果出现的”(拉齐斯基,1996)。目前,一些重要新制度经济学家如诺思、奥尔森等,前者提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后者提出了集体行动的经济学理论、压力集团的成长理论,他们的研究正日益转向到制度经济学的整体演进范式上来。现实的金融制度均衡只是一种静态均衡,社会权力结构、利益结构的演进过程决定着制度演进的过程,而金融制度安排的演变决定着金融发展的水平。文化、法律渊源只是影响社会结构及其变动的一些因素,外来冲击、特殊事件、利益集团、政府与社会组织性质、技术进步的变化都会导致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从而影响着制度安排及其实施。本文认为,金融制度演进的社会经济动力学理论可大大丰富对金融发展问题的认识,尽管我们的研究尚十分粗浅。

融资制度论文篇(4)

论文内容摘要:在经济改革之后,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社会主体对债务融资制度的创新需求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表现为供给强制性制度变迁以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础。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债务融资制度变迁属于政府供给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呈现出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债务融资结构的非均衡性、制度变迁的阶段性和非连续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服从政府的偏好和效应函数,以及关系型债务融资异化等等。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主导并通过法令推进的变迁,只有在政府收益大于成本时,政府才会有动机建立新的制度。

我国债务融资制度变迁回顾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银行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界,大致可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经济体制改革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大一统”银行制度;二是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后,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银行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要求相符合的银行体系,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国有银行的产权和治理结构混乱等方面。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则经历了较大的起伏,与政府制定的企业债券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呼应,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债务融资制度变迁的历史回顾,可以发现无论是银行制度变革还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始终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控制,市场化的资金配置关系尚未形成。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债务融资制度变迁属于政府供给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呈现出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债务融资结构失衡、制度变迁的阶段性和非连续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服从政府的偏好和效应函数,以及关系型债务融资异化等等。但在经济改革之后,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社会主体对债务融资制度的创新需求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路径可以用博弈论的观点进行解释:如果把制度视为一种博弈均衡,那么可以认为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是从一个博弈均衡到另一个博弈均衡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是两个最重要的参与人,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的路径取决于二者的行为偏好和谈判实力。由于政府控制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在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所以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路径呈现明显的政府主导、强制性特点。

我国债务融资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我国的债务融资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债务融资结构的非均衡性

我国的债务融资制度从总体上看,是以关系型债务融资为主导。不同的企业需要不同的债务融资方式,因此社会经济中关系型债务融资和保持距离型债务融资应该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如果企业债务融资过度依赖关系型债务融资,则会造成债务融资结构失衡。我国失衡的债务融资结构既体现在金融市场本身的结构构成方面,即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规模结构失衡;也体现在债务融资内部结构方面,即缺少一个有足够规模和流动性的有效率的企业债券市场,企业的债务融资过度依赖于银行贷款。1993-2007年我国股票筹资额、贷款增加额和企业债券发行额及其在当年GDP中的占比如表1所示。

(二)制度变迁的阶段性和非连续性

当市场需求成为制度变迁的主导时,金融制度变迁呈现出按部就班、循序渐进的特征,也就是根据事物自然发展的一般规律,从基础开始,一步步地向前推进,并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保持协调,不会过分超前或者过分落后于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而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金融制度的变迁随着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呈明显的阶段性,前后缺少逻辑联系,波动幅度较大。政府的制度供给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所以相关的制度安排变动频繁。最典型的例子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变迁和发展,政府相关制度变化非常频繁,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随着政府法规的变化而时起时落。

(三)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服从政府的偏好和效应函数

由政府出面建设的金融系统是政府控制金融资源实现宏观调控的装置,所以决定金融机构收缩和扩张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政府的监督和控制成本。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往往对民营金融机构持排斥态度,能够公开经营的金融机构或多或少都带有政府色彩,这一倾向的结果是导致地下金融(灰色金融)盛行。由于政府有节约监督和管理成本、控制金融风险的偏好,所以金融工具很难多样化。实际上,现有的金融产品已经难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仍然以企业债券市场为例,单一的固定利率的债券品种是导致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清淡的一个重要原因,严重限制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关系型债务融资异化

在经济体制改革前,为了满足赶超型的发展战略对资金的非均衡性需求,政府控制着贷款的规模和方向,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部门和企业,银行只是实现政府融资经济目标的工具,贷款项目的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都是软约束。这种异化的关系型债务融资的结果是资金的非市场化配置和低效率使用。尽管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开始重新构建,但是由于制度变迁的增量性和路径依赖,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银企关系的建立尚需时日。

我国债务融资制度变迁路径

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的路径可以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进行解释。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可以被视为一种博弈均衡(青木昌彦,2001),即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社会行为主体重复博弈的均衡结果。如果把企业债务融资制度也视为一种博弈均衡,那么可以认为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就是从一个博弈均衡到另一个博弈均衡的动态过程。制度变迁理论表明,制度变迁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的重新界定和相应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因而一般而言,制度变迁的路径就取决于社会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行为的一致性和讨价还价(bargaining)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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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聂辉华.新制度经济学中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歧与融合—以威廉姆森和哈特为代表的两种进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

融资制度论文篇(5)

关键词:金融抑制;经济效率;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3-0026-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3.05

一、引言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始终是金融发展理论的核心之一,其相关理论研究已相当丰富。20世纪60、70年代的“金融结构论”、“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金融约束论”和“金融法权论”相继诞生,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提出了“金融过度论”[1-6]。综合已有研究,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可分为两种主要观点:金融供给论和金融需求论。金融供给论认为金融中介机构可通过社会资源配置来改变经济增长的路径,旨在指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干预所造成的消极效应,提高经济效率;而金融需求论认为金融的发展动力来自于经济增长的引致需求,强调金融对经济增长的要素积累功能。Benhabib(1997)等认为要素积累效应和配置效应同时影响经济增长[7]。但Beck(2000)等发现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通过影响经济效率而非资本或储蓄积累,这主要由于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8]。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源于资本积累效应还是配置效应有待进一步探讨。

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被归结为经济效率,经济效率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经济效率包括通过技术进步和组织管理改进以提高经济的生产效率、通过改善资源在部门之间与企业之间的配置实现经济效率提高的配置效率、通过技术革新或制度创新使经济处于最优增长路径的动态效率。配置效率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的高低,各企业、部门所能获得的资源配置是其进行生产和技术革新的基础。经济增长并不一定意味着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的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提高均与技术、制度有关,二者同时受到金融配置资源效率的影响。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金融发展程度对一国的技术效率与进步、R&D资本等存在重要的影响,发展中国家较低的经济效率正是金融抑制导致资源错配所引起的。

二、文献综述

众多学者对金融改革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研究。Shin,Kaboski和Buera(2008)建立两部门(贸易部门和非贸易部门)模型发现金融发展水平越低会导致无效资金分配,资金会流向低效率的生产活动[9]。Greenwald,Kohn 和Stiglitz(1990)发现证券市场的缺失和控制将促使企业远离提高生产率的生产活动,包括技术研发和在职培训等[10]。Tadesse(2007)认为金融发展有利于经济效率提高,其中金融中介发展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要强于股票市场的影响[11]。Arizala et al(2009)认为发达国家依靠外部融资的部门生产率水平要高于发展中国家[12]。金融发展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会随着宏观经济状况变化而增强,在高通货膨胀的国家,金融发展对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将被弱化。这主要由于欠发达国家采用金融抑制通过资本积累影响经济效率[13],而发达国家则通过发达的资本市场投资促进生产率的提高来影响经济效率,如投资技术研发。一国(地区)的金融市场开放会对生产率的增长具有积极的影响,Ayhan Kose et al.(2008)的实证研究则表明,FDI和证券投资组合能够促进经济效率增长,而外债则对经济效率产生显著的的负效应。这得益于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化,国家可以实现更有效率的资源分配,从而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提高[14]。此外,金融机构发挥其信息优势,同样有助于提高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产生增进效率的作用。

国内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研究,江曙霞和陈玉婵(2011)探讨金融规模与金融效率对不同部门的资本形成和技术创新速度的影响,进而发现金融规模扩张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不显著,而金融效率的提高对经济效率起着显著的促进作用[15]。陈湛匀(2008)探讨了外国直接投资(FDI)对我国经济效率的影响,发现FDI推动我国经济效率提高的渠道主要是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与第三产业的规模扩张,而外国直接投资面临的制度因素、市场环境和引进机制是制约中国经济效率提高的主要因素[16]。钱水土(2011)等运用我国省市面板数据发现金融发展对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存在显著的正向效应,主要通过金融的集聚与导向功能,促进资源向高收益、高附加值的产业以及企业的技术革新与研发创新流动[17]。马光荣(2014)等基于中国12000余家企业的调查数据,发现融资渠道的缺乏将阻碍中国企业的创新,若企业获得银行授信,其研发概率和研发强度均会提高,生产率有较快增长[18]。

现有研究中学者多从金融深化视角出发,多以单一的金融发展指标分析金融改革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较少有学者从制度角度全面考察金融抑制是否对其存在消极影响,即金融抑制是否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影响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及其内在机制如何?回答此问题,必须考虑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政府及其监管等因素的影响,构建包括信贷控制、资本开放程度和证券市场等多个方面的金融抑制指数来度量国家的金融抑制程度,从而全面考察金融抑制与经济效率的关系,揭示金融抑制对经济发展效率的具体内在影响机制,进而有利于引导金融改革并发挥金融发展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

三、实证模型设定及数据说明

(一)实证模型

本文主要研究金融抑制水平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为更好识别金融抑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避免遗漏重要的解释变量,根据非平衡增长理论的文献,借鉴Arizala et al(2009)的研究,模型设定如下:

ECi,t=?茁0+?茁1FIi,t+Xi,t+?琢i+?浊i+?着i,t

其中,ECi,t为国家i在时期t的经济运行效率;FIi,t为国家i在时期t的金融抑制程度指标; Xi,t为一组与影响经济效率有关的控制变量,包括人力资本LPi,t;通货膨胀水平CPIi,t;即政府支出与GDP的比例GBi,t;?琢i是未观测到的国家特定效应,?浊i是未观测到的时间特定效应,?着i,t是未观测到的既随国家又随时间改变的误差项。

(二)数据说明

1.经济效率

本文的重点是考察金融抑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使用全要素生产率作(TFP)为经济效率的变量。全要素生产率的来源包括技术进步、组织创新、专业化和生产创新等。产出增长率超出要素投入增长率的部分为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涵,可作为经济效率的直接反映。TFP测算主要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依赖于设定具体生产函数,以“索洛余值”为代表的参数估计法,不同的函数设定则会产生不同的估计结果;另一种是Malmquist指数法,其特点是不依赖于生产函数的形式,估计结果较为稳健。本文采用Malmquist指数法来估计TFP,数据来自于The Conference Board Total Economy Database。

2. 金融抑制指数

由于一国的金融抑制涉及金融发展指标的多个方面,如果仅采用其中单一的指标来衡量,很难全面、准确反映一国或地区金融抑制的实际情况。本文采用的金融抑制指标来自Abiad et a1(2008)建立的金融改革数据库,其计算的金融改革指数涉及信贷控制、利率控制、金融市场准入壁垒、银行监管、银行私有化程度、资本开放程度和证券市场等7个方面,能够比较全面反映各国(地区)的金融发展情况[19]。通过对金融改革政策的7个政策变量分别进行评分,分数控制在0-3之间,而后将7个方面的评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出金融改革综合指标,并将金融改革变量标准化在[0,1]之间,分数接近1表示金融改革成效显著,金融抑制程度低;反之,分数越趋于0表示金融改革成效不显著,金融抑制程度高,其中1表示完全金融自由,0表示为完全金融抑制。本文对金融改革指数数据做取相反数处理,以得到金融抑制指数。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预期该项的系数为负,即金融抑制会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

3.控制变量

(1)政府支出比例(GB)。本文使用政府支出占GDP比重来表示一国或地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程度,数据来自于世界银行的WDI数据库。由于政府支出的用途不同,会对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科技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助于技术进步,反之,当财政支出用于行政管理,则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该项系数符号有待于实证分析进行确定。

(2)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消费者物价指数是衡量通货膨胀的主要指标之一。如果消费者物价指数升幅过大,表明通货膨胀已经成为经济不稳定因素,影响到金融部门很难发现优秀的企业,影响其向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企业生产效率的改善和技术的进步受阻。数据来自于世界银行的WDI数据库,预期该项系数的符号为负。

(3)人力资本(LP)。本文以劳动生产率作为人力资本的衡量指标,人力资本是社会进步的关键性因素,一般认为劳动生产率越高,则技术进步更快。劳动生产率的数据来自The Conference Board Total Economy Database,数据以1990年美元计价,且做了取对数处理,预期该项系数的符号为正。

(三)描述性分析

本文收集包括中国在内的64个国家1990―2005年的跨国面板数据。表1列出主要变量相关系数,从中可以看出,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相关性与预期相一致,其中金融抑制指数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294,表明二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为本文提供了初步的经验支持。当然,更有意义的结论还有待于下文进行严格的计量分析才能得出。表2列出各个国家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指标。

四、金融抑制和经济效率的实证分析

(一)基准模型分析

本文首先使用固定效应、随机效应和面板工具法估计基准模型以考察经济效率和金融抑制的关系。考虑到经济运行效率随时间改变,在模型中加入时间效应。考虑经济效率的变动往往具有累积效应,即前期的经济效率可能会影响当期的经济效率,引入经济效率的滞后项,建立经济效率的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从而能够涵盖其他未考虑的可能影响经济效率的因素,提高模型估计的准确性。本文以内生变量的两阶或者更高阶滞后项作为工具变量,采用两步系统GMM方法和两步差分GMM进行估计,表3列出了模型具体估计结果。

由估计结果可知,基准模型印证了金融抑制会阻碍经济效率提高的假说。各模型中金融抑制系数均显著为负,金融抑制对一国经济发展效率增长具有负向的影响,并且在1%水平显著。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固定效应模型较随机模型的估计结果更为有效。以面板工具估计的固定效应模型为基准具体分析,金融抑制指数增加1%,经济运行效率下降6.394%,表明金融抑制程度越高,经济整体效率水平越低,金融抑制不利于金融更好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阻碍技术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这主要在于政府以金融管制替代金融市场机制,以低利率和政策性贷款等方式来融通资金,政府干预会引致金融集聚导向,对产业布局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金融抑制政策增加企业的融资和经营成本,妨碍技术先进部门的资本形成和技术创新,造成要素市场价格扭曲与非效率资源配置,从而造成经济的运行成本增加和经济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金融抑制阻碍金融创新以及市场的开放,金融创新会降低技术研发的风险,市场的开放会带来促进东道国资本形成、金融制度的革新和知识技术的提高,金融抑制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金融抑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明显强于其他控制变量。

从动态面板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与基准模型估计结果基本一致,无论是采用系统GMM方法还是采用差分GMM金融抑制指数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金融抑制对一国的经济效率具有显著的阻碍作用。本文采用序列相关检验和Sargan检验来判断工具变量选取的合理性,AR(2)检验和Sargan检验结果表明工具变量是有效的,模型估计结果是稳健的。下文将对金融抑制各分项对经济效率增长的具体影响机制进行分析。

在控制变量中,人力资本对经济效率的正效应主要来自于人力资本的提高。劳动者的培训教育以及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都促进人力资本提高。政府支出对经济效率的提高同样具有显著负向影响,这说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在当期造成的损失超过其对公共服务支出带来的好处,进而对一国经济效率产生负效应,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效率。消费者物价指数对经济效率增长具有显著负向影响,通货膨胀水平的提高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投资技术的热情,高通货膨胀水平会削弱金融机构辨别高盈利部门或生产活动的能力。采用面板工具方法和GMM估计,CPI的估计系数符号由负转为正,对此可能的解释是通货膨胀对经济效率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时滞效应,其对经济效率影响会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逐渐的显现出来。

五、影响机制:各项金融抑制指标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实证结果表明:金融抑制指数对经济效率的提高存在显著的负效应,金融抑制的各项政策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金融抑制指数包括7个方面,下文将金融抑制的每个分项逐一放入模型进行回归并考察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通过考察具体的金融抑制政策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便于对深化金融改革提供政策建议。

表4列出金融抑制各分项对经济效率的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①。模型1至7分别对应金融抑制程度的信贷控制、利率控制、金融市场准入壁垒、银行私有化程度、资本开放程度、证券市场和银行监管等7个方面结果表明:信贷控制、证券市场和资本开放程度的影响显著为负,对比这三项的估计系数,可知信贷控制对经济效率的阻碍作用要强于其他两项的影响。利率控制、金融市场准入壁垒、银行监管和银行私有化程度的估计系数也为负值,但不显著。

可能的原因在于:出于发展经济和政治考虑,政府会采取金融抑制政策以显性或隐形的方式参与资金的分配过程,将有限的金融资源分配给国有企业,信贷控制、证券市场控制和资本账户控制等金融抑制政策导致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逆向选择、寻租等现象丛生,削弱国有企业改革和创新的动力,造成资本运用效率低下,从而对经济效率具有较强的负效应,造成一国经济增长效率的损失。此外,金融抑制政策阻碍国内企业家吸收和利用FDI所溢出的技术知识,随着市场机制的引进和信息的完善,金融抑制政策造成金融资源扭曲的负面影响会逐渐凸显,效率成本和损失也就不断增加,金融系统的过度集中抑制资本自由流动,从而造成产业间资本的错配以及经济效率和产出效率的损失。

因此,若其他条件不变,降低信贷控制,推动利率市场化,引导金融资源流向高效率的小微企业,改变国有企业(成熟企业)租金支持的生产方式;实行金融开放政策,放松资本管制和发展资本市场会有效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国外私人资本通过国内金融中介流入东道国,健全发达的金融体系能够实现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并提高投资效率和东道国企业融资效率,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从制度扭曲角度研究金融抑制对经济效率变化的影响。随着金融抑制的程度提高,造成资源(或要素)无效配置,金融资源无法流向技术创新和研发等活动中,不利于经济效率和经济的增长。在理论模型的基础上,通过收集64个国家1990―2005年间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金融抑制水平对经济效率存在负效应。本文不仅发现金融抑制对经济效率的提升具有显著的阻碍作用,而且通货膨胀和政府支出等宏观经济因素对经济效率的提升具有消极影响。中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期,提高经济效率同样考虑制度因素、结构因素和供给因素。“适应性效率”是指经济变化相适应的制度变迁效率,要求长期经济绩效的制度结构要随着经济的变动而调整,中国金融体制改革需要提高适应性效率,推动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重构,减少金融抑制,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

首先,完善金融市场的激励机制、竞争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安排,激发经济效率的提高。同时,坚持审慎原则,有机协调资本管制和汇兑管制,逐步放开金融账户的证券投资出入限制,引导国外资本流入技术创新和研发领域,促进经济效率提升。我国正处于一个长期的、渐进的金融改革过程,坚持审慎的金融自由化政策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的相关制度越完善合理,金融自由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其次,抓住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金融改革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再配置。促进资金在产业之间合理流动,解决当前资本脱离实体经济和信贷控制的问题,加大针对第三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我国银行业信贷结构,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继续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特别是股票市场的资源整合和改革,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推动产业升级,提升经济运行效率。

再次,合理控制通货膨胀,提高经济稳定性,加强对科技教育事业的财政支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实现经济结构顺利转型,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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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篇(6)

关键词:股权融资偏好;股权融资成本低;控制权收益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126-02

本文重在对股权融资偏好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动机的分析,对问题前提的分析将尽量从简,并着重陈述自己的观点。在对股权融资偏好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动机的选择上,基于《公司财务理论与公司财务行为》中的内容提炼了两个重点分析的原因。

一、对分析前提的思考

(一)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简述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5-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内源、债权和股权融资所占比重平均分别为14.96%、34.43%、50.61%。[数据来源于国信证券公司2002年对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中,内源融资的比例普遍较低,外源融资占据绝对的比重,部分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甚至完全依赖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股权融资所占比重平均超过了50%。此外,债务融资结构主要表现为短期流动负债比率普遍较高,长期负债比例普遍较低。这也与文献中调查对象认为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短期借款相吻合。因此中国上市公司的外部资金来源表现出典型的“轻债务融资重股权融资”的特征,融资结构体现出较为明显甚至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

(二)理论是否普适

1.理论应用的假设前提。任何理论研究都有一定的、与其研究对象有直接的联系假定前提。如果忽略假设前提的条件就草率使用,可能得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在融资决策的实证研究中,资本结构理论研究以及财务实践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资本市场发达、法律制度环境健全,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市场。而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属于“新兴+转轨”,离完善的资本市场条件差的还很远,理论的应用前提改变,适用性必然受到质疑。

2.财务管理目标。现代财务管理理论认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融资活动中的体现就是企业资本成本最小化。优序融资理论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以不对称信息理论为基础并考虑交易成本的存在,按融资成本大小得出了遵循内源融资、债务融资、权益融资的融资顺序。可以说,优序融资理论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的。

而中国的上市公司是否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呢?这还有待商榷。由于股权集中制度,中国上市公司往往服务于几个特定投资主体的利益,是控股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无法做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全部股东价值最大化。

综上,现有资本结构理论都不是普遍适用的。

(三)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是否“非理性”

既然理论不是万能的,那么可能需要新的角度或者理论去解释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要了解中国企业的财务行为特点,一定要了解企业的特点。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都是国有控股或者大股东法人控股。企业实现价值的方式,往往取决于控制权的安排。所以,融资行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控制权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如此一来,我们就不能简单的认为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是“非理性”的。

二、股权融资偏好影响因素

(一)融资成本影响

问卷调查表明,有很大一部分的上市公司职业经理人和财务总监认为债务资本成本高于权益资本成本。而越来越多的研究也表明,由于制度、所有权和发展阶段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目前的权益资本成本较债务资本成本偏低,是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直接原因。

1.定性分析。股权融资成本可以简化看作由股利和股票发行费用构成。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来看,除了证监会规定的与再融资资格挂钩的半强制分红政策,股利支付与否以及支付多少可以由公司根据需要决定,并没有支付现金流的压力。实际上,低股利政策可以增加现金流,快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加经理层在职消费,所以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常年不分配现金股利,或者只是象征性分红,或用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方式,将税后利润留在公司。相比之下,债务融资成本主要由债务利息和手续费构成。债务融资成本则是刚性的。公司需要还本付息,以及花费手续费。如果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债务利息,不仅信誉受损,还可能引发破产清算风险。其次,由于所得税的影响,不同的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地区不同,面临着不同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待遇,再加上以前会计年度的盈亏状况不一,使得各企业之间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样,负债融资的抵税效应就大打折扣。再次,债务会导致税后总利润降低,而这又是我国传统企业的考核指标,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沿承了这一绩效考核指标。

如此看来,各方权衡,上市公司将更倾向于用股权资金作为外部融资的首选。

2.定量分析。回顾现有文献研究,以如下几种定量计算方式为例,说明实际权益资本成本的测算方法及结果:(1)黄少安和张岗(2001)建模计算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结果是银行一年前贷款的最低利率为5.58%,而股权融资的最高成本为2.24%。(2)陆正飞、叶康涛(2004)运用剩余收益折现的模型对股权融资成本和债券融资成本进行了计算,结果表明,虽然从总体上股权融资成本小于债券融资成本,但各个年份情况是不同的。

(二)控制权收益影响

1.控股股东有追求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动机,股权分置是根本原因。控制权共享收益和私有收益的划分和存在,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的所有权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具体来说:“股权集中”结构通常能对公司治理产生两种不同的效应:即利益趋同效应与利益侵占效应。

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直接参与经营管理,通过更新技术、注入优势资产的方式改进公司经营效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不仅解决了小股东因监控成本高而免费搭车的问题,而且对管理层也形成了有力的监督,降低了成本,这便是利益趋同效应。在此效应下,大股东创造的价值被全体股东按比例共同分享,称为控制权的共享收益。

为了弥补利益的失衡,控股股东有更大的动机获取私有收益。控制权的私有收益指的是控股股东通过对上市公司投票权和经营权的控制,选择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就是利益侵占效应。控制权收益最大化也强调的是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下,控制权私有收益根源于股权分置。

2.股权融资偏好是控股股东攫取私有收益的手段。控股股东获得私有收益的方式,主要利用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即为“挖隧道”,或通过构建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获取。而为了增加上市公司的资产,控股股东往往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大肆的在资本市场上“圈钱”。

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体系和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的前提下,股权融资便成为了最佳的现金筹集方式。股权融资是获得私有收益的其中一步,具体来讲分为四个步骤:首先,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其次,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改善经营业绩;再次,股权融资筹集资金;最后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益回流。

股权融资偏好体现了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利益诉求。将这种融资行为和行为人的经济动机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充分合理地解释了《公司财务理论与公司财务行为》中提到的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现象,即公司会充分利用再融资资格和再融资工具从资本市场上“圈钱”,而不是以是否有真正合理的资金需求以及融资工具是否恰当为再融资决策的依据。这体现的就是为了私有收益最大化,将股权融资作为其实现的手段。

三、总结

现代公司融资理论是建立在资本市场发达、法律制度环境健全的假设前提下,通过使资本成本最小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理论体系。然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处于“新兴+转轨”,资本市场、宏观法律制度、投融资环境等尚不健全,宏观环境离理论假设条件差距还很大。宏观背景的不同,导致了微观管理目标、融资目的与方法发生了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不再是公司价值最大化,而是控股股东价值最大化。融资目标的异化必然导致融资行为的异化。所以,股权融资偏好一定程度上是制度缺陷导致的结果,还需新的融资结构理论去解释。

股权融资偏好是实现控股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手段。控股股东价值最大化也是控制权收益最大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结构导致的股权分置,使控股股东有动机利用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圈钱”,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输送,从而达到“掏空”上市公司,获得控制权的私有收益的目的。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发现,由于制度缺陷,现实中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债权融资成本,加之股权融资的其他优点,使得股权融资成为上市公司最佳的筹资方式。所以,股权融资偏好是控股股东利用股权融资成本低等特点,获得私有收益,达到控制权收益最大化目标的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融资制度论文篇(7)

关键词:债务融资;成本

现代公司是经济的产物,它是由很多个体的组成的一个高效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层,股东,债权人等等。长期以来我们的研究是建立在这些当事人有着共同的目标的基础上,但是他们的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每个个体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产生了矛盾与冲突。理论是在利益冲突和信息的不对称基础上的产物,也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企业是一种契约的组合,由于企业信息的不对称或者合约的不完备等,导致了公司利益个体之间的不相同,这样便产生一定的成本。成本概念最初是由 Michael C.Jensen 和 William H.Meckling(1976 年)提出的,由于现代的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拥有者,目标不一致。在契约关系中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一些不确定性等因素的作用而产生成本。

对比国外发达债券市场,我国的债务融资主要发生在银行和企业之间。伴随2015年半年报的全部出炉,沪深两市278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85.45%,早就远远地超越股权融资,成为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手段。丁启丹(2009)在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问题分析一文中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以此是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内源融资),是不符合西方国家已经证明优序融资理论的。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融资行为。债务融资是在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受到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西方长期发展出来的公司债务治理理论在中国可能不适用,我国普遍把债务融资作为无法进行股权融资的被迫选择或政府扶持的手段,并没有意识到债务融资能够降低权益融资的成本。现在随着债务融资的研究与发展,债务融资已经得到很多企业重视。在公司中增加债务融资,首先是利息的抵税作用,然后是债务融资的到期还本付息,便于企业控制剩余现金流,可以更好的控制经理人员的一些过度的消费和投资;最后是债务融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做出判断。同时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相当的积极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在会计准则中对债务融资的会计信息有着相当的要求,因此我们要重视债务融资的研究。在发展中我们研究发现债务融资可以有效的降低股权融资成本,但同时会产生债务融资的成本问题,我们发现很多的的研究主要是寻找使两种成本之和最小的最优债务融资比例。

一、债务融资可以降低权益融资的成本

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引入负债进行缓和,同时可以降低股权的成本。Modigliani和 Miller (1958)提出的无税MM理论在满足一定严格的假设后,企业价值是不受负债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影响的。然后他们又提出了有税的MM理论,负债利息支付可以用于抵税,企业价值在完全负债是达到最大。然后Jensen和Meckling(1976) 论述了债务融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从激励角度分析,假设企业投资资本是固定不变的,且企业使用债务融资可以降低对外部权益资金的需要,间接提高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使经理人员与股东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从而缓和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冲突降低了成本。从另一方面约束角度分析,债务合同中的保护性条款对于企业的限制,便于企业控制剩余现金流,可以更好的控制经理人员的一些过度的消费和投资。曾春华(2005)也说明了债务融资的激励和约束,他认为负债水平高的企业,是在向外界传达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信号;债务融资可以使利益人的利益趋于一致,达到相互制衡的一个状态。Grossman 和 Hart(1982)认为管理者的利益和公司生存紧密相连,一旦公司清算或破产,会导致管理者失去任职前的一切既得利益,甚至会对未来个人前景产生不利影响。债务融资要求的企业到期还本付息,这就增大了企业破产的风险。因此债务融资作为一种保护机制,促使管理者会约束自己做出更好的经营和投资决策,降低权益融资成本。Fama(1985)研究也表明,债务融资可以对管理人员形成约束,主要包括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严厉的债权附带条款等,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债权人可以减少权益持有者的监督工作。不同的债务期限也对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不同的作用:短期债务可以减少经营者所控制的自由现金流量 (Jensen,1986),正是由于负债按时付息的硬性要求可以促使经理多努力少享受,防止经理人的过度投资行为。同样Stulz(1990)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债务对现金流的作用,他认为经理人员希望把公司所有的现金流用于扩大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其控制资源的范围和程度。Diamond(1984)从金融监督角度入手,他认为金融中介作为债权人相对比其他的市场参与者更有能力且有动力去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行为。最后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适当的举债增加企业的价值,减少权益融资的成本。所以说引入债务融资的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

二、债务融资降低成本的途径

(一)债务的期限结构

短期债务可以在企业的破产清算和自由现金流量的随意决定权两个方面来约束管理人员;长期债务通过防止公司无效扩张或任意的投资对管理人员进行约束。因此企业在拥有大量的现金流时,应加大对短期债务的融资,减少经理人员的个人目的消费和投资。适当降低债务的期限或选择短期债务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企业股东风险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Barnea、Haugen and Senbet,1980)。肖作平(2011)在用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实证分析后,得出相对比于长期债务,短期债务更能缓解冲突。在管理层激励的角度出发,曹国华,林川(2013)认为短期债务能够缓解管理人员薪酬风险引起的成本,然后短期债务可以替代股东,成为监督管理人员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Brick和 Ravid(1985)认为只有利率的期限结构不是平坦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的预期价值就一定取决于它的债务期限结构。短期债务要面临偿还本金的压力,短期债务的价格相比长期债务对企业资产风险变动相对不敏感,因此在风险较大的企业,负债比率应该随着债务期限的变短而降低。对于债务的期限结构所影响的成本的变化,短期债务在公司治理中要比长期债务有优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

在我国上司公司中的债务融资很大的比例是银行借款,相对于股东而言,银行能够更好监督企业,减少企业的各项决策项目的失误性,迫使管理人员在进行各项投资融资决策时更加的谨慎和科学,从而提高公司的价值。青木昌彦(1995)指出,在内部人控制方面,股东模式是存在严重缺陷,日本的实行主银行制是对这一缺陷的弥补。它是一种相机治理形式,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主银行要承担比其贷款更多的损失,所以在公司经济运行正常时不加干预,而在企业经营不佳时,主银行凭借信息优势及时介入,实行外部人管理,这样便会触及到管理人员的根本利益,促使他们积极地为公司的发展筹划。Delnog(1991)认为:在德国和日本,银行显得更加重要,因为银行有时甚至能够决定股东的份额、董事会成员。但在其它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国家,大的债权人治理还缺乏影响。Williamson(1996)把债券和股权看作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治理方式。吴冬梅(2001)把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分为两种模式,高的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在借鉴日本的模式下建立股权和债权的双重模式。张宗新(2003)强化商业银行的治理作用,把商业银行作为一种激励与制约的制度安排。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企业的长远健康的发展,我们必须要重视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

三、研究结论与未来的展望

国外的学者已对债务融资与成本研究许多年,但是有些理论在我国并不适用,对于国内的学者的研究还是过于重视理论,应该加强落实于实践。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有很多:首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缓慢,未能有一个完善的市场,国内的市场是基于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下,在这种模式下怎样更好的发挥债务融资的成本。其次我国目前关于公司融资治理问题的研究文献已经非常丰富,但文献的大多数是关于股权融资治理效应的研究,并且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公司治理效应不显著。而债务融资发挥的积极作用,未能在公司治理中形成优势。最后,我国对债务融资的研究多见于债务融资结构,市场价值,绩效等方面,对于的其他的影响未做深入研究。我国的融资顺序与被西方国家实践证明的优序融资理论相违背,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我国整体经济环境分不开的。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均衡,在股票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的同时,债券市场却发展缓慢,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效应是否存在仍是一个值得我们探索的命题。公司是一个整体,学者不断地研究股权成本与债权成本,但是涉及到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肯定是复杂的过程,影响是多方面的。最后我们应该发展债权融资积极作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债务治理:加快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推进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银行监督效用;完善破产威胁机制,设置监督人制度,强化债务约束效应;完善激励机制,发展经理人市场,培育专业经理人;加快债务市场的发展和债务融资的创新,优化债务结构,促进债务类型多元化,提高债务融资的治理效率;完善各种金融体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等,使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到更高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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