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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24 12:23:27

媒介规制论文

媒介规制论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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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的蓬勃发展不仅需要完备的市场机制作为引导,同时还要依靠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总结世界各国媒介规制的成功经验,无不是在科学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有序地开展规制活动。但是反观我国媒介规制的相关政策法规,多是行政性的命令,而鲜有具体详尽的法律条文。更有甚者,凭借某个党政部门或是相关部门领导的批条或电话,就批评责难某一媒介机构或是媒介从业者,甚至给予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这种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媒介规制,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导致媒介监督政府的职能无法实现,而且还会降低媒介机构的运转效率。另外,从具体内容来看,我国媒介规制更多的是限制性的义务,而非保障性的权利。例如,公民的四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及媒介的采访权、报道权至今仍无法得到相关法规的保障,甚至媒介从业者的人身安全还要遭受威胁。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

(四)建立独立规制主体在规制主体方面,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以广播电影电视为例,美国对广播电视媒介进行规制的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公共广播社团和广播管理委员会来完成。英国公共广播电视是其主流媒介,由政府控制,国家有权在需要时征用通讯工具。德国的公共与商业广播电视媒介,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对其之进行规制。美英德等国家的媒介规制经验表明:政府不直接规制媒介机构,而是通过相对独立的机构完成媒介 规制。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独立的规制主体,通过法律明确其法定权利,从而保证媒介规制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媒介规制论文篇(2)

[论文摘要]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与发展,以下四个因素起着关键作用,即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社会经济的作用;政治方面;法律道德。

作为传播媒介实体,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它不仅要有先进的硬件和科技设备,也需要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值得提出的是应有符合自身发展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直接关系着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其管理机制亦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除去社会制度的影响外,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传播机构的内在权力划分,利益分配模式,经营方式等,这些都是影响传播媒介选择管理体制的因素,西方新闻出版事业领先我国百年,有许多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新闻出版的理念渊源

探析西方传媒的管理体制,不能不提弥尔顿。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在理论渊源上同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分不开。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形容弥尔顿对传播媒介的影响时曾说:“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一声炸响的霹雳穿过至今,仍隆隆回荡……这就是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

《论出版自由》的核心是(Givemeliberytoknowtoutterandtoarguefreelyaccordingtoconsience)“让我们凭着良知自由的认识,自由的发言,自由的讨论。”在这篇名作中,弥尔顿深刻揭示了对言论出版自由限制的弊端,他认为只有通过自我对事件的讨论才能不断的获取真知。弥尔顿大声疾呼任何权力机构不应该阻止、妨碍,公众运用合理的手段获得真知。

《论出版自由》虽然在思想界、传播界掀起轩然大波,但毕竟仍未具有法律效应。《人权宣言》的发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为媒体建构自身的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权宣言》明确指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珍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担负责任。

它言简意赅的表明:第一,人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人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都不得以自身的利益为借口,干涉、限制公民获取及传播信息的权利。第二,要为自己传播的信息担负责任。美国的一位大法官霍姆斯在审理一件案件时曾说:“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它绝不能保护诸如在剧场中大喊‘着火了’一般。”西方传播媒介管理机制,在建立时就对假新闻及新闻造假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在法律及宪法规定的规则范围内活动,政府会乐意看到这一切,但如果踏出这一范围,那么传媒机构必须要为它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影响西方传播媒介体制管理的经济因素

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二战中,由于适应战争与外交的需要,国际广播迅速发展,从1939年到1945年的二战期间,拥有国际广播电台的国家从27个猛增到55个,翻了一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形成了几家大型的垄断机构,但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分不开的,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密不可分的。例如,美国是高度私有制和高度竞争的国家,它的传播媒介管理体制必然要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即市场经济。

英国的BBC公司,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另一种传播管理体制形式。表象上BBC是公营类似于我国的传播机构,其实不然,BBC由于技术方面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与其它西方媒体的体制管理表现出特殊,是由于英国与他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其主要因素是英国的经济体制。其次,是新型科学技术装备的应用,影响着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建构,正是由于高新科技设备的应用,西方媒介管理体制才日益完善。

三、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变革的重要原因

政治体制是媒介管理体制建立的一大因素,在不同种的社会制度当中,媒介的管理体制的性质是不同的。我国的媒介管理体制是姓“社”的,所以媒介管理体制的建立就必须首先为广大人民群众而服务,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上面。而西方则情况就不同了,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媒介管理体制就必然姓“资”,所以它是建构于经济利益之上的,它为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集团服务。媒介管理体制的构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所以西方媒体存在付费的成人频道。

四、新闻道德和新闻法律理论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随着社会责任论的诞生,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快了新闻道德建设的步伐,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陆续出台,旧有的规范被完善和修葺,媒介机构纷纷将这些道德目录拉入自身的管理体制当中,媒介管理机构在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我们需要明白这样一种现实,那就是自律本身只是在新闻机构内部依照自愿的原则上建立,其原则的应用只能依靠自觉来进行。尽管这一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有利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但因其缺乏无力的制裁措施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新闻自由是必须的,但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约束,防止其“过于自由”。保护自由和预防新闻自由的泛滥,体现了调控传播媒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社会团体、政府的调控是极其必要的。

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福乐(Fuller)在其《法律的道性》(《Themoralitylow》)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福乐把道德区分为两种。第一是“愿望的道德”。第二是“义务的道德”。福乐认为第一种是对善的追求,追求的愿望是道德的进步,受到舆论的好评。而“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秩序生活的基本要求,遵循义务道德不会受到人们的表扬,但是违背了它就要受到谴责及相应的惩罚。“愿望道德”是一种理念,证明“愿望道德”不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行为准则,而“义务道德”则是人们所必须践行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新闻实践也贯彻新闻道德的法律化,但是任何关于道德方面的手段及行为方式都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肉身,所以新闻道德化不仅要把道德法规与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而且必须将社会普遍道德纳入到法律结构中来,这也是建构媒介管理体制的要求。

在新闻媒介管理体制当中,新闻道德法律规范化,作为新闻媒介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新闻道德的规章化和制度化使新闻媒介有了严谨的行政手段。约束其以利益为目的而不顾新闻真实性的恶劣行为。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循它,更好的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当然新闻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道德的规章化、制度化,很可能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道德的过泛化”。二种是“规章过泛化”。“道德的过泛化”会使新闻道德显得过分脆弱,没有强制力的道德将很难约束新闻行政、运营行为;“规章过泛化”极易会发生新闻机构运营新闻呆滞化,没有任何创新的行政运营手段,只会让新闻机构走向衰败。如果新闻规范过于苛责的话,那么新闻从业人员将会对新闻采访、编写、播报畏首畏尾。

探析西方新闻媒介管理体制的产生和发展,对搞好我们现在的新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看待媒体管理体制变革,搞好我们的新闻体制改革,使我们的新闻管理体制更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周鸿铎.应用传播学.中国传媒大学.

[2]黄旦.从新闻职业化看西方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变.浙江大学学报,2004,(1).

媒介规制论文篇(3)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

媒介规制论文篇(4)

【关键词】新媒介;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

一、新媒介与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概述

新媒介的诞生,使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发生了巨大变革,并广泛地改变了人类的社会生活方式。新媒介隶属于大众传播媒介,它是相对于传统媒介而言的。新媒介是基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字广播等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卫星等渠道,和电视、电脑、手机等设备为终端的媒介,实现个性化、细分化的传播方式。[1]

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其预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其教育内容对人们思想观念影响的深刻性、持久性,以及对人们思想意识判别、选择、理解等诸多方面所产生的强化作用。[2]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传播活动,其传播效果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新媒介作为一种传播方式,它具有开放性、去中心化、草根化、个性化、即时性、虚拟性、互动强、群族化等多种特征。同时,各种新媒介的大量涌现,客观上形成了一种新媒介环境,这种环境具有隐蔽性、多样性、难辨性、多重性、便捷性,那么必然会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新媒介及由其形成的新媒介环境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是把双刃剑。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如何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二、基于思想政治教育视角下的新思考

1. 更新教育观念,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主动力。

改变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和主体地位。在新媒介环境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要改变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是主体,受教育者是客体的局面。教育者要实现角色转变,建立自由、民主、平等的新教育观。[3] 但仍要坚持教育者的主导作用,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规律与要求合新媒介时代的特点,帮助受教育者鉴别各种各样的信息,学会认识和分析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引导受教育者积极主动参与整个教育过程,积极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并帮助 受教育者学会自我教育。最终实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互为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同时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也实现互动。

2.提高媒介素养,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执行力。

所谓媒介素养就是指人的面对媒体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其核心能力是培养人的认知能力。[4]一方面,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新媒介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载体形式,它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能够有效利用新媒介引起人们观念、要求、愿望、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等的现代化转变。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学习传播学知识,掌握传播学技巧,掌握信息优势。只有这样,才能巧妙运用新媒介作为载体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传达给受教育者,才能在信息时代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传播效果。

3.创新教育内容,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感染力。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根据新媒介的特点,灵活运用新媒介,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首先,要注重对受教育者媒介素养的培养和提升。一方面,提高受教育者在利用新媒介过程中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并自觉遵守媒介规范;另一方面,使受教育者能够自觉抵制新媒介中的有害信息,合理利用新媒介。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抢占新媒介的思想阵地。在新媒介中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吸引受教育者的注意力,并不断推陈出新。最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研究和巧妙利用新媒介,在新媒介环境下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规律加快数字化教学进程,逐步探索出适合新媒介时代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4.探索教育方式,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吸引力。

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双重限制,会使得受教育者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从而影响教育效果。而新媒介因其本身的特性却恰恰填补了这种不足。我们应充分利用新媒介的优势,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如利用QQ、微信、飞信、电子邮件等新媒介,可以实现单向、双向、多向的交流。另外,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受教育者能够放下心防,有利于教育者探究受教育者的内心世界,从而使得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有的放矢,针对性更强。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要跟上时代的潮流,有效利用新媒介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提升,首先应着眼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身。选择、利用新媒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归根结底要落实到思想政治教育者身上,因此,从观念、素养、教育内容和方式等四个方面着手,借助新媒介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

三、基于新媒介层面建设的新思路

1. 立足点:构建新媒介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

(1)占领网络空间

我们必须意识到当今社会网络的巨大力量,并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如建立宣传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红色网站和网页,并随时更新。把体现我党优越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果,我国的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成就、我们优良的民族文化、法治观念等输入网络,并使之成为网络的主流和主导。进而影响社会大众,成为社会的主流,以此抵挡西方腐朽思想和非主流意识的侵蚀。以强大的攻势对民众进行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

(2)开展远程思想政治教育

远程教育是网络时代一种新兴的教育形式,思想政治工作也可以采用。可以在网上设立理论教育专栏,以PPT、图文并茂的文章等对人们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设立形势教育栏目,在网上进行在线交流,对形势政策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解答。

(3)短信传递组织信息

短信在信息交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它有方便、快捷、传递群体量大等特点,还具有言简意赅、可以反复查看等优势。另外,短信因其借助文字表达,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含蓄内敛的特质,因而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因此,利用短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平时,我们可以随时给党员发一些反腐倡廉的信息,加强党员廉政教育。在“七一”党的生日、国庆节等节日,可以放送组织的问候信息,传递组织关怀。在群众遇到困难的时候,除了物质上的救助,也可以通过短息表达组织的关心,送温暖到人心。

2. 关键点:宏观引导新媒介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

“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原则和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为观念的碰撞和利益的驱使,使得新媒介的喉舌作用被弱化,在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上出现了偏差。而传媒自身的道德失范,更是对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极其不利。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新媒介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的宏观引导。一方面,要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在新媒介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新媒介的指导,坚定新媒介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加强对新媒介的价值引导,大力宣传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安康的政策和言论。另外,要引导新媒介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人文关怀和价值导向,使新媒介担负起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和时代责任。防止出现“泛政治化”与“去政治化”倾向等两个极端的价值取向。新媒介应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良好作用。

3. 支撑点:加强新媒介技术层面的监控

科技是把双刃剑,新媒介也不例外。如导致消极信息传播迅速、可控性更难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新媒介技术层面的监管。第一,要加大对有害信息监控软件和监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如一些色情信息、违法信息的监控软件等,从而切断有害信息的传播途径。第二,要加强因特网接口的管理,屏蔽一切黄色、暴力、等有害信息,甚至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站等,大力清除不良信息。第三,通过技术研发,实现网络分级制度。有些只允许成年人浏览的网站,决不能允许未成年人浏览。另外,未成年也要按年龄实行分级管理,增强网络安全性。

4. 辅助点:建立健全新媒介法规

法规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规制新媒介的有效措施。加大新媒介立法,用法律手段可以有效管理新媒介。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新媒介,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新媒介法治化亟待实现。因此,我们应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新媒介立法。新媒介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和带来的诸多问题,如网络犯罪 ,使新媒介立法显得尤为重要。第二,制定的法律要具有全面性和针对性,不仅要针对不同的媒介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如针对网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国际管理暂行规定》,针对手机制定《手机报管理暂行办法》等,这样的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另外,要针对整个新媒介环境进行宏观立法,对新媒介实现全面调控。第三,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做好新媒介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民众法律意识。[5]

面对作为双刃剑的新媒介,新媒介自身的建设和完善,无疑是利用新媒介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关键一环。因此,必须从各个层面全面考量和构建,才能真正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崔斌.新媒体分化与移动电视发展趋势[J].广告人, 2009(1).

[2] 沈壮海.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2002(1).

[3] 钱文彬.浅析新媒体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8(6).

[4] 陈茂生.新媒体与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

[5] 付用兰.现代传媒环境中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境遇及提升对策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

作者简介:

周长青,女,辽宁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兼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李岩,女,辽宁大学广播影视学院辅导员。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媒介规制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 媒体介入 侦查 优化

一、引言

现代社会中,媒体被誉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权力”,其作用日益重要。侦查与媒体对立统一,二者相互区别、相互制约,而又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媒体介入对侦查产生的影响不仅涉及侦查活动本身,也辐射到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民主人权等诸多方面。媒体与侦查对立统一,其差异根源在于二者的工作性质:侦查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体现,其使用备受公众和媒体关注,而侦查本身所要求的独立性和秘密性使得其对媒体报道具有一定排斥性和限制性,二者存在矛盾和冲突是必然的。但是二者均以保护人权,揭露丑恶,促进社会和谐为己任,追求利民主义价值观,媒体适时适度地介入侦查也会给侦查带来一定积极作用。关于何谓“媒体介入侦查”目前并没有定论,但就其共性而言,媒体介入侦查是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新闻报道、信息传播等方式对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施以影响。

从宏观角度看,媒体介入侦查对侦查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媒体对侦查的监督作用和推进作用上。在不同的侦查阶段,媒体介入对侦查的具体影响不同,多年实践证明,媒体介入对于组织侦查力量、进行侦查协作、获取侦查情报、加强阵地控制、转化侦查成果、发挥侦查效果有着积极作用。具体来讲,媒体介入可以敦促侦查人员清正廉洁,减少侦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改善民众与侦查机关的关系;有利于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及时破案、提高侦查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同时,媒体介入可调动多方力量,为侦查提供更多线索。随着现代信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侦查破案线索来源也变得越来越广。媒体介入侦查有利于促进侦查手段的改进和提升,提高破案效率;媒体的介入不仅起到了揭露犯罪的作用,更以一种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将犯罪情况予以表达;媒体在侦查准备阶段介入可以为侦查提供线索,获取情报;媒体在侦查开展阶段介入可以加强侦查协作,对侦查具有策略意义;媒体在侦查终结后介入可以转化侦查成果,加强舆论阵地控制。

然而,媒体介入对侦查的作用较为明显,但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关注不够、管理不严可能会造成泄露侦查秘密、增强同类犯罪等不良后果。世界各国为了减少媒体介入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了限制新闻报道范围、报道时间等措施。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文明确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媒体介入为具体侦查活动的开展带来一定阻力;媒体对于侦查活动的报道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犯罪人的反侦查意识;媒体报道可能激发潜在犯罪心理,引发新的同类犯罪;媒体介入尤其是新媒体的发展带来新问题,促成新型犯罪;关于侦查的舆论导向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立法宗旨;媒体扩大侦查报道范围,易侵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媒体管制体制不完善,没有法律法规保障等。

2007年,国务院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越来越深入民心,侦查活动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地为公众所熟知。侦查阶段是一个特殊的时期,过早过细地报道某些信息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甚至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嫌疑人人权的实现。在主张人权和自由的当今社会媒体对侦查的介入和影响日益明显,而我国对于侦查和媒体的相互关系方面的研究并不多,在司法实践中媒体与侦查仍存在一定问题。究竟要如何厘清媒体介入侦查的范畴及原则、正确把握制定相关政策的方向和尺度呢?

为寻求媒体介入侦查的平衡,在加强媒体与侦查协作的同时,应把握“媒体不得泄露侦查秘密”、“媒体介入不得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媒体介入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等原则。一方面结合我国现状,限制媒体的介入权限,另一方面,从立法本身加以完善,内外兼顾,共同为侦查权的实施构建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吸取国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媒体介入侦查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媒体介入侦查体系,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对于媒体介入侦查有着相应的规定,如英国实行两管其下,寻求公共审判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平衡,坚持公共审判权优先于新闻自由权,并通过法律的他律和媒体的自律共同保障侦查秘密;俄罗斯则兼用多方规制,通过《俄罗斯联邦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信息、被报道者权力等进行限定,限定媒体报道尺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间的交流日益密切,我国可以了解、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国情加以吸收和创新,从而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媒体介入侦查体系。

(一)在构建中国特色媒体介入侦查体系时,应加强媒体与侦查协作

如前所述,媒体与侦查为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尽量寻求平衡点,使两者效用得到最大发挥。媒体与侦查协作是各国常采用的方法,在法国,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警察、宪兵队或者司法官将特定信息主要包括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画像、车牌号等与媒体沟通以协助破获案件。我国也可以加强媒体与侦查的协作,借用媒体的力量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事实,发挥媒体在侦查中的正面作用。

(二)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充分利用现有网监民警,建立专门的网监系统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已有相应的网监民警,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适当在全国各级侦查机关建立专员开展网络舆情监督工作,形成专门化系统。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可以加强与媒体的横向、纵向交流,收集侦查线索,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为侦查的开展和终结提供一定条件。

(三)双管齐下,加强媒体人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务人员对媒体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现阶段出现媒体报道或评论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妨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为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司法意识不够。为解决该问题,一方面可以对媒体从业人员尤其是具有审核权的总编等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在新闻媒体行业、部门中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对其介入侦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涉及重要案件、重要情况的稿件甚至可以由法务人员执笔。这样,不仅可以推进侦查机关与媒体的沟通,减少或避免媒体报道倾向偏颇的状况发生,促进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通过对即将播出或者刊发的报道和评论进行审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谨性,预防其造成的错误舆论压力,从而影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正确把握媒体介入侦查的限度

(一)媒体介入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

在侦查过程中,应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法制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协同作战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1]侦查工作本身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事案件侦查取得胜利的基础和保证。“谋成于密,败于泄”,无论在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秘密原则。

媒体不得泄露侦查秘密,是指除法律规定或者侦查机关同意的时间和限度外,媒体不得对外泄露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的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侦查秘密。在今后的新闻报道中,涉及侦查秘密时,媒体应尊重侦查机关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不得违反秘密侦查原则,泄露侦查秘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对于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新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结合该规定,建立起一套具体的规范制度,明确哪些可以允许媒体报道,哪些不可以报道。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致使侦查秘密泄露,致使侦查工作受到损害,国家利益蒙受损失,个人名誉受到破坏的,应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媒体介入不得破坏侦查独立,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为侦查机关带来了便利,但是媒体本身是一种大众传媒工具,一旦出现不恰当使用新闻舆论监督功能时,就可能产生消极后果,影响侦查机关工作的正常展开,干扰侦查独立、审判独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报道予以限制。

对处于立案前审查阶段和侦查阶段的报道及评论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处于立案前审查和侦查阶段的案件性质并未确定,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不当则会误导公众,对于案件“先入为主”,进行预先定罪,造成严重社会效应,影响法院判决,妨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在立案审查前和侦查阶段,媒体可以对案件已知情况予以报道,但其评论关注点和报道侧重点应该在司法程序有无问题或司法人员有无问题等方面,而不应过多涉及案件实体,更不能对案情进行揣测,大肆炒作。要注意合理掌握报道分寸,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特别残酷、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大幅描述,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四、完善相关立法,为媒体介入提供法律保障

现阶段出现媒体报道过于细致、过于夸张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报道限度予以规定。为了减少因媒体报道造成侦查僵局情况的出现,有关部门应出台《新闻法》或《新闻传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国媒体活动现状,结合司法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的特点,不仅对媒体介入侦查进行规范,而且也为媒体在法制生活中的各项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如对暴力抗拒采访的人或单位,要依法作出处理;对记者不能实事求是报道,甚至对侦查人员及侦查机关进行诽谤和诬陷,给其造成政治、经济损失的,也要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全面、细致,考虑到侦查各个环节的情况,如媒体报道始终不得泄露案件侦查中涉及到的党和国家机密;不得报道立案前的审查不宜暴露案件情况,如举报的事实、行贿人的供述、检举人的情况等;不得报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的实施、机密力量的部署、涉及的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隐私等情况。同时,媒体行业本身也可以制定相关规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新闻报道的法制性。

媒介规制论文篇(6)

本文依据媒体实践的外部情境变化和媒体规制的学术研究进展,梳理了数字媒体学论文规制理论的基本发展脉络:(1)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早期媒体规制理论,将媒体作为一种资源,重点关注资源的分配而非内容的传播,本质上属于经济学研究范式;(2)在数字化环境下,媒体的内容属性日益受到关注,内容范式逐渐替代资源范式成为了数字媒体规制理论的主流视角;(3)内容范式进一步发展,在网络环境或赛博空间(Cyberspace)的情境下形成了面向数字媒体规制方式的相互冲突的理论框架;(4)数字媒体规制的基本前提——规制动机被置于争议与讨论之中,数字媒体规制的理论根基受到挑战。 

1早期经济理论视角下的“离散式”媒体规制:市场机制与科斯定理在传统的纸质与广播电视媒介时代,媒体的信息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物质媒介本身的传递以及随之形成的影响力,媒介的运作模式与相应的媒介规制都体现出了结点式、离散式的特点;不同的媒体基于其物理特征,各自为不同用户群提供信息服务,而未联接成类似于互联网媒体的、连续的“媒介场域”或形成渗透入个人生活的媒介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运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提升媒体运作和媒体规制的效率,成为了当时西方国家的经济学界与传播学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他于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FCC)”为经济学领域传统的产权理论研究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冲击了美国FCC规制传播媒体的传统模式,即基于委员会听证并颁布营业许可证,以分配广播频谱的频谱分配方法[4]。科斯认为,广播频谱的分配应该交予市场中供求关系的运作来完成。依据市场规律拍卖频谱资源,可以提高运营方优化服务的积极性,从而在现有资源的调配下使大众获得更高质量的信息传播服务[5]。在这一自由市场相互匹配的过程中,政府过多的干预和控制反而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一方面是公众的文化消费与信息需求没有得到充分地满足;另一方面则是频谱资源在低效率人为调配下的浪费。

不可否认的是,社会成本与负面外部性问题是完全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市场失灵的现象也在经济活动的部分特殊领域中时常出现,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科斯提出,在政府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经济中的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与斡旋得到纠正,从而使社会效益趋于最大化。这也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6]。基于此理论可以认为:在媒体规制的过程中,政府、媒体运营商以及受众等各方因素可以在既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进行谈判和博弈,进而协调好信息传播背后的频谱等资源调配规则,达到政府规制、用户使用以及机构服务三者之间的纳什均衡状态。 

作为传统纸质与广播媒介盛行时代所提出的规制理论,科斯定理及其产权理论为广播媒介中的频谱资源分配提供了具有独特创见的宝贵方案。然而,作为经济学视角下的媒体规制理论,科斯定理着重理顺了媒介资源中的供求关系管理思路,但却并没有在信息传播的内容层面投入足够的关注。由此可见,媒体规制在这一理论的观照下更多地体现为媒体市场中主体间供求关系的规制,而不是面向内容标准、传递渠道、以及各主体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等多个方面的整体性规制。在数字媒体大发展的时代,媒体与信息、文化的结合日益紧密,媒体中的信息传播也在更大程度上摆脱了物质载体和基础设施的客观限制,为理论上的“言论自由”提供了诸多的实践契机。在这种情况下,规制者若仅仅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讨论媒体的经济效益,忽略对数字媒体在文化传播、知识分享等公共效益方面的探讨,则已偏离了媒体发展的整体趋势,不符合数字媒体规制的客观发展规律。 

2数字媒体规制的新理论定位:区别于经济、社会规制的文化规制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不同,它指的是: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进行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并借助计算机数字信息网络技术传播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组织。这类组织一般具有专业媒体性质,但与一些具有特定用户群及专门信息服务内容有所不同的是,其信息服务面向一般的互联网用户,因而更具有广泛性。根植于数字化网络技术的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比较而言,具有更强的信息生产、组织与传播能力,其包含的信息内容因而也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在关注数字媒体的经济性与社会性特征的同时,也更应着眼于其信息内容的文化软特征。在媒体规制中对其文化特征的关注,通常被称为文化规制的视角。 

在规制的分类与内容研究中,文化规制是指:规制者(政府或其他组织)对微观文化主体实施的文化控制。这种控制往往与普通法的司法干预、以及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借助一系列政策工具所进行的间接干预不同,它通常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以直接的行政干预形式出现[7]。科斯在其经济理论分析中,运用了市场、博弈以及均衡等经济学理论工具探讨了媒体规制的一般规律与基本方向。但基于频谱资源分配这一问题情境建立起来的科斯定理已不能满足现代数字化,特别是大数据背景下的媒体规制问题。相比于量上的“无差别”的资源积累与分配理论,数字媒体规制实践亟需文化视角下偏向质的内容的新规制框架。在多种媒介互联互通、人群与网络日益融合的情境下,数字媒体作为信息分享与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依据前文中对规制理论的定义,应归入文化规制的范畴之中。 

面向传统媒体的规制往往关注于其一般性的经济与社会影响。因此,就传统的规制分类而言,规制通常被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8]。经济性规制是指:在资源分配出现垄断现象、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规制者为了缓解自由市场的负面效应、促进社会公平而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性调节与规制。由此可见,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制约经济垄断行为(如《反垄断法》的颁布),以保障市场中的自由充分竞争,就是典型的经济性规制。社会性规制是以保护个人健康、公共安全、生活环境以及社会稳定等涉及群体性公共利益的规制类型。在美国,社会性管制通常被限定在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3个方面,因而也被称为HSE规制(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9]。关于HSE规制的经济性与均衡问题吸引了很多经济学领域学者的关注[10],并被放置到了一系列标准化的经济模型中进行推导与分析,得出了各有侧重的理论框架:例如环境模型(Environmental Model)与物质平衡模型(Material Balance Model)等[11]。与上述两种规制不同,文化规制作为一种面向文化传播与文化交流的“软性”规制,通常被分散在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子领域中进行研究,或是被归为社会性规制的组成部分进行探讨,而不作为具有特殊性与明确边界的完整研究范畴被单独地提取出来。 

文化本身在跨领域、跨地区、跨时间的条件下是具有多元性与特殊性的。ICT的高速发展与大数据环境的有力支持,则更加速了多元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增进了不同文化领域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基于这种本质特征与发展背景的考虑可以发现,包含数字媒体规制在内的整个文化规制不应只是经济性与社会性因素的产物,更是信息与文化交流本身的要求下出现的产物[4]。文化多样性特征下的文化规制除了面对传统的经济性与社会性冲击(例如文化产业规制、传统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之外,还要适应一系列涉及文化交流的特殊问题(例如文化霸权主义与国家认同等),在全球化的潮流中基于媒体这一关键视角协调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的文化实践[12]。 

文化所蕴含的固有特征要求文化规制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经济性与社会性“二分”规制结构的规制类型而存在。数字媒体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与知识传递的领头羊,其在文化传播中的规制应该符合文化规制的特殊性要求。规制者(如政府的纵向规制或其他组织的横向规制等)应该更多地关注数字媒体的文化性影响(例如数字媒体的传播内容如何影响主流价值观与舆论导向,数字媒体的传递形式如何改变了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等),而非仅仅关注于数字媒体运行的经济性和社会性侧面(如数字媒体中的盈利模式与广告传播规制,数字媒体运营商的商业活动规制等),使数字媒体的文化性规制又滑向了传统的经济型与社会性规制思路。由此可见,文化传递与文化资源流动借助现代化数字媒体的平台变得更加快捷、高效,各种形式的文化内容也因此逐渐溢满了个人的生活空间。这不仅对数字媒体的管理与规制水平提出了要求,更是使包含更大研究范围与应用领域的文化规制面临了新的挑战。

3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媒体规制:理论分歧与规制融合现代数字媒体技术(例如博客网站、微博、微信等)是依托于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所构成的整体情境实现快速发展的。随着数字媒体内容的丰富与技术的多样化,媒体本身与互联网的结合也日益紧密:一方面,数字媒体的内容建构与传播都需要依靠互联网中的虚拟平台才能完成;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与物联网趋势不断地渗透进大众生活的各方面细节,人们在日益嵌入“线上生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数字媒体的全方位影响。与传统的报纸、电话、电视等媒体不同,就媒体形式的泛在性、即时性以及内容传播的不可控性(现代互联网具有泛在性,接入网络就意味着接入媒体)而言,数字媒体对公众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流行于20世纪40年代的“魔弹论”中对媒介作用的阐释[13]。在涉及社会问题的负面信息传播方面,数字媒体的“魔弹效应”往往体现得更加明显。 

美国是新媒体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而数字媒体则是新媒体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围绕着网络环境下如何对数字媒体进行规制的问题,网络自由主义者、网络联邦主义者以及网络现实主义者各抒己见,并展开了激烈的观点交锋[14]。网络自由主义者认为,网络所构成的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是有根本区别的。从网络无政府主义学派的立场来看,网络本身比现实世界更具有民主性、自由性与开放性,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感或实际需求生活在这样的自由空间之内,网络空间既不需要也不适用于政府的管护[15-16]。网络无政府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认为,网络中媒体对文化的塑造比其他任何东西对文化的塑造都要显著,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的基础上,自由地创造出一种新的文明。网络联邦主义者并不认同绝对自由的激进观点,他们认为:网络是复杂而有边界的,面向网络空间的规制与管护在理论上是可能的;政府无法有效管理网络中的信息创造与信息传播,网络中的数字媒体规制只能依靠主体自身和相关的虚拟社区。因此,针对网络本身以及数字媒体的规制应该依据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基于虚拟空间中的主体自身进行规制,政府不应通过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干预网络空间与数字媒体的运作。网络现实主义者在网络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与上述两种立场有根本性的不同。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认为:网络无论如何虚拟,都是物理空间的映射,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和问题都与物理空间中的特定现象存在对应关系。因此,无论是数字媒体还是整个网络虚拟空间,应该受到网络法律的规制,隶属于真实空间中的政府[17-18]。在现实世界中,网络与数字媒体也正在迈向一个政府管理与巨头垄断的时代。 

从整个社会对网络技术与互联网世界的理解来看,上述3种观点的交锋与更迭过程也反映出了人们对互联网和数字媒体的认识逐渐从早期乌托邦式的激进与开放回归到了成熟与理性的状态[14]:互联网领域或赛博空间为用户提供了更便捷的交流空间与表达平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一切合理调控或规制的否定。在相对灵活自由的网络空间下,数字媒体的发展的确获得了更多的动力与可能性,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渐渐暴露。这些问题除了来自于网络环境的自身特征以外,更多的则是现实环境中受管制的行为在缺乏规制的情境下被肆意投射到了网络空间与数字媒介平台之中,例如网络欺凌问题(Cyberbullying)[19-20]。在心理学与信息系统领域的研究中,诸如网络欺凌等对数字媒体用户产生负面影响的现象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关注。遗憾的是,这些研究最终的落脚点多半在于信息系统设计、用户的人机交互指导等范畴,面向整个数字媒体平台的全局性视角与宏观层面的规制却基本与该问题的研究处于脱节的状态,个体研究的进展也因此很难为宏观的规制政策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启示或方向指导。 

进一步地,脱离互联网情境的限制,从而在更为宏观的视域下观照网络数字媒体的研究与实践,可以发现:随着ICT技术的蓬勃发展,电子网络、电信网络以及计算机互联网的融合为数字媒体规制的研究与政策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4]。由传统媒介规制的长期实践延伸而来的“分而治之”的规制思路在多种媒体融合的情境下变得矛盾重重。就媒体发展与政策实践的具体关系而言,媒体融合的主要挑战在于网络运营监管和内容监管的冲突,甚至失效[21]。传统的广电监管对地面无线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和卫星直播网络的运营进行严格的管制,以达到特定的社会政治目标。该监管体制根本不可能照搬到电信部门,而且电信网络也不属于广电监管的范畴。互联网上的节目可能来自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国内的“分离式管制”法规很难有效监管境外机构。此外,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造成了一些管制冲突、低效率以及内容监管的失效,监管框架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业务和新特点,如互联网广播电视的业务有的国家将其当作电信业务监管,如丹麦、荷兰、日本等。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如挪威、瑞典等。我国则将其分为内容与产业分别监管,并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 

技术发展与政策实践的内在矛盾往往可以为相应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新的增长点,媒体融合机制下的传统规制变革问题也因而成为了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该研究领域中,诸多学者认为基于媒体融合实际的“规制融合”或者“政策融合”是大势所趋。面对媒介融合的现实困境与发展规律,英国学者佩特罗斯·罗斯费迪斯(Petros Losifidis)[22]提出了“规制融合”(Regulatory Convergence)的概念,认为“规制融合”,其实意味着通过展开一系列因应媒介技术融合、市场融合和产业融合的媒介规制变革,从而“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所有融合领域的共通的规制框架”。在迈阿密大学传播学院的加里森(Bruce Garrison)和杜帕勒(Michel Dupagne)[23]设计的“媒介融合”模型中,数字媒体的融合既可以是技术融合作为经济融合(即市场或产业融合)和规制融合的先决前提,也可以是经济融合和规制融合带来技术的融合。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融合效果的最后产生都是技术、经济以及外生性规制因素三重作用的结果。欧洲学者库伦贝格(Cuilenburg)和斯拉(Slaa)认为[24],立足科技和经济双重影响促使广播电视和电信产业之间的关联甚至融合这一事实,就规制政策的制定而言,广播电视和电信政策的管制分离已经不再必要,对媒介政策和电信政策进行融合是实现广播电视传播和电信事业共同发展的惟一良方,并提出政策融合(Policy Convergence)的概念。在政策实践领域,随着政府和公众对数字化网络中虚拟世界的认知不断深入,数字媒体的规制问题也逐渐脱离了“绝对自由”或严格管控的误区,开始进入规范化与程序化的发展阶段。从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来看,大多采取了机构整合策略,其中实施最早的是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简称FCC),该委员会早在20世纪初广播媒体出现之后就开始组建,1934年《通信法》的出台,成立了该委员会,取代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其后1984年《有线通信政策法》使FCC获得对有线电视的规制权力,1996年《电信法》让FCC进入对互联网传播领域进行规制。FCC对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络实行三网融合的统一规制体制,由于通过对无线电、有线电视、电报和电话、互联网传播服务等业务实施一体化规制,从根本上消除了美国电信行业和广电行业可能存在的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规制现象。

2003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通信法》,设立了通信办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以下简称OFCOM),该办公室融合代替了过去5个彼此分立部门的职能:电信办公室(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OFTEL),广播标准委员会(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 Commission,BSC),广播局(The Radio Authority,RA),独立的电视委员会(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s Commission,ITC)以及无线电通信局(The Radio Communication Authority,RCA),该机构的成立使英国在规制层面去除了电信业与广电业之间的藩篱,使得“媒介融合在技术中立(Technology Neutrality)的旗号下得以顺利展开”[25]。规制机构上是日本总务省主管。效仿美英规制机构融合模式,2001年由原邮政省、自治省和总务厅合并成立总务省,下设信息通信政策局和综合通信基础局职能部门,电波监理审议会和信息通信议会作为总务省的常设咨询机构,参与和协调职能部门对日本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行使规制职能[26]。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宏观层面的数字媒体规制理论需要与基于各项具体现象的个体研究相结合,才能获得更为扎实可靠的经验土壤与分析基础,以最终支持数字媒体规制的政策实践。 

4回归数字媒体规制的逻辑起点:规制动机的理论分析如上文所述,在数字媒体规制的研究范畴中,无论是基于经济、文化或是其他视角出发,政府对网络和媒体进行规制的合理性都是所有相关理论建构的原始逻辑起点,而这一起点通常蕴含在两个前提假设之中:一方面,政府有能力对网络和媒体进行规制,维护数字媒体的合理运行。这也是网络现实主义者所主要倡导的观点[17-18];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存在失灵现象,政府的规制有利于减弱自由市场中负面的外部性,协助数字媒体情境下的社会收益达到最大化。这是宏观调控等一系列政府干预合理性的最主要理论根基,也是规制俘获理论打破传统规制理论的首要突破口。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倡导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体制与“看不见的手”,对西方各国的经济体制建设与经济学研究都产生了重要而又深远的影响。在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爆发经济危机之后,经济学家认识到了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无法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支持政府干预与宏观调控的凯恩斯主义在经济学界诞生。该学派的理论认为:市场本身存在失灵(Failure)与低效的可能,政府调节有利于缓解市场失灵时出现的负面外部性,降低经济损失,提高社会效益。早期的公共利益理论与凯恩斯主义相似,他们都将政府描述为市场失灵的调节者和解救者。如果没有政府规制的存在,市场往往会运行得没有效率,从而限制了社会福利的最终提高。与此同时,政府的规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7]。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受到诸多批评,原因在于:一方面,规制是立法者与执行机构的行为,公共利益理论只是建构了规制者的规制动机,而没有说明社会利益与规制行为之间的互动博弈关系,因而只是一种无法验证的假定[28];另一方面,很多传统经济领域的垄断与恶性竞争现象证明,政府的规制有时并不能扼制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社会不公与资源浪费现象[29]。 

在这种看似矛盾的经济现象中,规制俘获理论就在学术界应运而生。早期的规制俘获理论学者认为:某些行业或机构会通过寻租、贿赂等利益输送的方式“俘获”规制机构[30],规制机构的规制行为往往从这些行业或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出发,目的在于获取自身的政治利益,维护规制者与这些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规制者的规制行为可能会受到特定行业或利益集团的干扰,出现前后规制不一致或直接与公共利益相悖的现象[31]。规制俘获理论看似只是局限于经济规制的研究范畴,但却动摇了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间关系的根本性质。在数字媒介规制的研究情境中,规制俘获理论有助于提示研究者在关注媒体这一被规制对象的特征与运作规律的同时,也应注意到规制者在规制建立与执行中的角色。 

媒介规制论文篇(7)

关键词 境外 媒介素养 理论 实践

AbstractThe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overseas media education, so as to providing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media education.

Key words overseasmedia educationtheorypractice

媒介素养教育是20世纪下半叶在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以及拉丁美洲、亚洲部分地区应时代要求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教育。通过媒介素养教育,可以使现代公民加深对大众传播资源的理解和享用,并使其具有一定的媒介批评能力,能够更多地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目前,媒介素养理念在境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已被广泛接受,媒介素养教育活动方兴未艾,已形成较为全面系统的思路与体系。然而在我国,由于历史环境和教育理念等原因,通识的媒介素养教育尚处于不自觉的状态,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活动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梳理境外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情况,对建立我国媒介素养本土化培养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与参考意义。

一、境外媒介素养教育发展的大致历程

综观世界各国与地区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最初动因,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维护传统文化的“高级文化性”。二是防范和减少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的冲击与影响。三是消除大众传媒对公众的不良影响。四是帮助公众更好地利用大众媒介促进自身成长。考察国外媒介素养教育发展历程,其教育范式的变迁与人们对大众文化解读模式的变化密切相连,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一是“批判范式”(也称为“免疫范式”)阶段。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F.R.李维斯、阿诺德、D.麦克唐纳等为代表的大众文化研究的先行者们以及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普遍持批判与否定态度,侧重强调大众文化对人类社会的负面影响。这一时期的媒介素养教育“事实上是一种反对媒介的教育。”①1933年,英国学者ER·利维斯和丹尼斯·桑普森率先提出了“文化素养”的概念,并明确指出目的是训练青少年抗拒大众媒介中提供的“低水平的满足”。② 由于对大众传媒的恐惧和不信任以及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媒介素养教育的核心就是鼓励学生去“识辨与抵制”大众媒介的不良影响,保护孩子们免受媒介内容的污染。二是“分析”范式阶段。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文化界对大众文化的态度发生了“从彻底否定到部分肯定,再转变为积极的肯定”③的历史性转向。以理查德·霍加特、雷蒙德·威廉斯、E.P.汤普森等为代表的英国文化学派学者认为,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在内容上虽有差异,但在审美价值上却无高下之分。在这种观念的推动下,很多学者开始意识到媒体对人类获取资讯的实用性和切身性,媒介素养教育不再鼓励盲目批评,而是着力培养人们对媒介的辨别、鉴赏能力。三是“再现范式”(也称为“解密范式”)阶段。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文化研究领域开始出现符号学这一新的研究方法。以斯图亚特·霍尔和约翰·费斯克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文化传播不是一个从传播者到接受者的直线行为,受众的解码方式决定了意义产生的特性。“大众文化是由大众而不是由文化工业促成的。”④到20世纪70年代,学术界提出了新的媒介素养教育的观点。这种新范式下的媒介素养教育主要是把大众媒介中常用制码、解码规则教授给学生,使学生明白媒介产品的意义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来孤立地理解。这种范式在拓展媒介素养教育内容的同时,也引发了学者们新的思考,它过分放大了教师在媒介素养教育中的作用,而低估了学生价值观念与审美旨趣的能动性。四是“自主范式”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官方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介入,学校的媒介素养教育开始形成规模。媒介素养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纳入正规的课程教育系统当中,研究者们逐步认识到,媒介素养教育者不应以自己的判断代替学生的判断,而应该是双方在互动的学习中一起理解媒介内容,帮助受教育者发展一种认识媒介、建设性地使用媒介的能力。这时的传播学研究已转向强调受众的主动性,并着重强调“人的能力的培养”。⑤英国学者马斯特曼将这个过程概括为“从家长制(Paternalism)走向赋权(Empowerment)”,老师的角色不再只是高高在上的“品味仲裁者”,而是与学生一起研究、欣赏媒体。

横向看,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媒介素养教育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根据香港学者李月莲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阶段:⑥一是媒介素养教育已发展到高级阶段。英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瑞典等国是其典型代表。在这些国家中,媒介素养教育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受重视程度高,普及范围广,并在国家或地方的正规教育体系中取得稳固地位,成为中小学生的必修科目。这些国家讲求媒介素养教育的规模,强调教育的普及化与终身化,普遍成立有全国性与地方性专职负责机构。同时,非常重视针对家长、教师、学生等进行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二是主要依靠教师推动或外国机构资助的初级教育阶段。三是在教会组织或个别先驱人物倡导下进行的小规模萌芽阶段。四是理论引入与论证阶段。为了迅速适应新型的媒介环境,更好地利用传播媒介为自己服务,人们逐渐认识到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势在必行,并开始对其进行理论引入与可行性论证,但尚无系统、具体的实践活动展开。总的看来,较为系统的媒介素养教育目前大都集中在大众传播业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非洲和亚洲部分地区的媒介素养教育则仍处于起步或萌芽状态,甚至尚未开始,媒介素养教育在全世界的普及推广还任重而道远。

二、媒介素养教育理论体系的构建

境外媒介素养教育经过近80年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大量的理论流派,其中有一些各国学者普遍接受的原理,这些原理充实了媒介素养的概念,共同构成了媒介素养教育的理论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媒介素养的涵义方面,英国对媒介素养概念的界定一直呈现出道德、文化维护的色彩,一般认为“媒介素养”即一种正确理解、建设性的享用大众传媒资源的能力。在美国,经常被引用的概念则是1992年Aspen媒介素养教育领导协会提出的:“媒介素养是一种获得、分析、评价以及产制各种形式媒体的能力。”⑦学者鲁宾则将媒介素养分为三个层面,即“知识模式”、“理解模式,和“能力模式”。⑧美国媒介素养研究中心还给媒介素养做出如下定义:媒介素养就是指人们面对媒体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辩的反映能力。⑨加拿大安大略教育部在1989年的纲领文件《媒介素养资源指南》中,把媒介素养定义为:媒介素养旨在培养学生对大众媒体本质、媒体常用的技巧和手段以及这些技巧和手段所产生的效应的认知力和判断力。删台湾政大传播学院媒介素养研究中心对媒介素养的界定为:指大众能解读媒体、思辨媒体、欣赏媒体,进而近用媒体来发声,重新建立社区的媒体文化品位,并了解公民的传播权利和责任。⑩此定义赋予了公民更高的责任和主动权,即公民对传媒素养有了很好的认知和实践后,可以影响传媒、优化传媒环境。

在媒介素养的核心理念方面,媒介素养教育组织加拿大联合会主席约翰·彭金特(John Pungente)提出的关于媒介素养的八大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认同。这八大核心理念为:任何媒体讯息都是“构造体”:媒体构建现实;受众对媒体信息进行释义博弈;媒介信息蕴含着商业动机;媒体信息含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媒体债息含有社会和政治理念;媒体信息的形式与内容密不可分;任何媒介都有其独特的审美形式。11这八大理念触及传媒的多个层面、深入实质精髓,构成了所有媒介素养的理论基石,为我们深刻认识传媒、探讨和实施媒介素养教育提供了很好的语言平台和构架。

在媒介素养的核心概念方面,得到大家公认的概念有语言(1anguage)、叙事(narrative)、机构(institution)、阅听人(audience)、再现(representation)和产制(production)。12“语言”是一系列产制者和阅听人共通、能产生意义的代码和规则,通过分析文本的代码和规则,我们获得意义。“叙事”是无所不在的言说语词,它是由文本策略所组成,用以将事件组织得平滑流畅,看起来浑然天成,没有破绽,它是“生产意义的机制”,它的作用在于将原本杂乱无章、虚实不一的素材,转为井然有序的意义。13“机构”,广义而言,如同任何社会中的大型组织或机构并与其他机构具有相互连结的关系,扮演了管理社会文化价值与信仰的角色:狭义而言是生产媒体商品的产业或企业。“阅听人”涵盖面很广,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阅听人不是媒体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主动参与到接收、解码和意义阐释的过程中。“再现”是将不同的符号组合起来,表达复杂而抽象的概念,以令人明了且有意义的一种实践活动,再现是一个选择与建构的过程,因此,再现也是意识形态的。“产制”是其他五个核心概念得以巩固的根本所在,只有当学生们开始创作自己的媒体信息时,他们对媒介素养概念的认识才得以落实。

在媒介素养的基本要素方面,大众传播学者Art S1iverblat(1995)提出了媒介素养的五个基本要素:清醒的意识到媒介对个人与社会的影响;理解大众传播的过程;发展对媒介信息策略的分析与研究;视媒介内容为“文本”(text),来洞悉我们所处时代的文化和我们自己;培养对媒介内容的欣赏、理解、能力。14《媒介素养和文化》的作者Stanley J.Baran在这五种要素之上,又补充了另外两种要素:理解媒介制作者的伦理和和道德的义务;发展正确和有效的制作技能。15学者W James Potter(1998)则对媒介素养的基本要素作了如下界定:媒介素养是连续之事物,而非是某个整体中的某一部分;媒介素养需要提高;媒介素养具有多维度的信息来源;媒介素养的目标是对含意有更多的掌控。16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媒介素养不仅包括使用媒介产品的能力,而且包括用独立、批判的眼光审视媒介内容和建设性地利用媒介的能力,给作为个体的人赋权,来加强民主社会的结构。

在媒介素养教育的目标方面,这一层面的内容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反应了人们在不同阶段对媒介素养教育的认知差异。加拿大媒介素养协会理事、媒体教育学家约翰·庞甘特(John Pungente)提出了媒介素养教育的十大目标;负责替台湾教育部撰写《媒介素养教育政策白皮书》的台湾政治大学广电系吴翠珍副教授认为,媒介素养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们两种能力:“释放”和“赋权”,最终建立“健康媒体社区”。17香港传媒教育学会主席张志伦博士则认为,传媒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大众的媒介素养,让他们能够认识、分析、善用及监察各种传媒。在境外学者关于媒介素养教育目标的众多论述中,普遍包含了这样一个进阶式目标,即:认识和掌握媒介——近用媒介一一思辨地解读传媒——产制传播作品——优化传媒,其中,优化媒介是媒介素养教育的更高层次目标。在探讨媒介素养教育目标的基础上,学者们进一步发展出了媒介素养人才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媒介学者ArtS1 iverblat与Masterman的观点。18

在媒介素养教育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方面,受到学者者普遍关注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欧洲议会媒介素养问题咨询顾问莱恩·马斯特曼(LenMas‘terman)概括的媒介素养教育的十八项基本原则。192001年,媒介学者瑞恩·霍布斯提出了有关媒介素养教育的七大争论问题:媒介索养教育的目标是否应是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媒介信息的负面影响;媒介制作是否应是媒介素养教育的主要特征;媒介素养是否应聚焦大众文化文本;媒介素养是否应该过多描述政治和意识形态机构;媒介素养教育是否只是学校的义务;

媒介素养教育是专业教育,还是跨学科教育;媒介素养教育是否应寻求媒介组织的资助。20为了更好的理解与探索媒介素养与其它素养的不同之处,媒介素养专家Renee Hobbs,Chris Worsnop,Neil Andersen,Jelf Share和Scot Sullivan还从相对的角度来对媒介素养的特质进行了界定:媒介素养不是“抨击”媒介,虽然有时会涉及到对媒介的批评;媒介素养不只是学习制作媒介产品,虽然媒介素养包括制作媒介产品;媒介素养不只是利用电化设备,必须学习关于媒介的知识;媒介素养不只是研究政治机构、固有成见、不真实的报道等等,而应建立一种系统去寻找表象背后再现的意义;媒介素养不能只是用一种观点角度来了解一种媒介信息或是一种媒介经验,要从多角度多立场去检验媒介;媒介素养并不是意味着不“看”,而是“认真地看,仔细地思考。”21

三、实践模式的差异与教育途径的拓展

在媒介素养教育的实践模式上,学者们也展开了很多讨论。在世界范围拥有较大影响是加拿大媒介素养教育专家普赞天(Pungente)提出的媒介素养教育的八大成功要素:1、传媒教育必须是一个由下而上的“草根”运动;2、编写适合老师及传媒教育者使用的本地传媒教材及教科书;3、有足够的相关师训课程提供给在职教师及传媒教育者;4、制订评估传媒教育成效的基准,及运用调查研究去探求如何改良传媒教育的教学法;5、成立传媒教育专业团体,负责举办研讨会和工作坊,出版通讯期刊、联络社群及游说有关当局推广传媒教育运动;6、说服教育界,尤其是教育当局,.把传媒教育列为学校正规课程的一部分;7、发行由教育部订定的传媒教育指示;8、在教育学院或大专设立正规的传媒教育师训课程。22

目前,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等的差异,世界各国(地区)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模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网络型,表现为由下而上的自发性运动。二是纵向型,表现为由上而下的纵向指引发展,如阿根廷等国家由教育部牵头进行,向中小学进行推广,逐渐发展成遍及全国的教育项目。三是放射型,如菲律宾、日本、智利等国家,媒介素养教育运动主要由一、两个机构去推动,在中小学中推广开来。

在媒介素养教育的途径方面,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主要途径有学校教育、短期集训教育、社会团体推广、媒体宣传、政府推动、家庭协作等。

其中,学校教育是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主要途径。其教育对象主要是大、中、小学的学生,体现出媒介素养教育课程本位化的特点。目前在学校开展的媒介素养教育课程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作为一门单独的必修课程。二是作为某一正规课程中的一种组成部分。三是融于所有的科目中。四是作为一门整合的、跨学科的课题。五是作为课外选修课。目前,在媒介素养教育的课程设置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做法,但随着传播媒介在日常生活中的影响不断增加,媒介素养教育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趋势也日益明显。

短期集训则是利用业余时间或节假日,采用专题短训班的形式,对公众进行集中的媒介素养教育。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推广是许多国家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活动的重要途径。比如智利的媒介素养教育主要就是由,“基督教会和传播行为研究中心”、“教育普及中心”、“文化、艺术表达与研究中心”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的,这些组织出版的大量读物在国内和其他拉美国家的媒介教育中被广泛使用。

媒体宣传在许多国家是媒介素养教育的必要力量。媒体利用自身传播优势,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开辟专栏、出版相关书籍杂志等方式,向公众介绍媒介素养教育的相关知识,并提供实践机会。与单纯的课堂教学相比,媒体宣传具有直观、形象、灵活、实践性强等特点,能够更好地吸引公众参与其中,是世界各国(地区)开展媒介素养教育不可或缺的方式之一。

政府推动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有力保障。政府通过立法、财政拨款等方式,对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给予大力支持。家庭协作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由于青少年的媒介接触活动很大程度上是在家庭环境中发生的,而且父母和家庭成员对青少年的影响往往胜过了其他社会人员,因此,家庭协作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重要途径。比如香港广播管理局自1999年便开始进行有关“媒介识读”的推广工作,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家长和学生观看电视节目时的判断力”,以及“请家长参考电视台提供的节目资料为子女选择合适的电视节目。”24香港明光社的传媒教育干事还为家长提供专门的辅导,帮助其学习在家指导子女明智地使用网络。日本则规定,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懂得如何使用过滤软件过滤儿童不宜的内容,并和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美国联邦调查局、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也指引,敦促家长关注孩子的网上安全问题并指导家长取证、报警。

四、媒介素养教育内容的设计与探讨

境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发展了较为系统的媒介素养教育内容。

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一些一线教师根据学生概念性的理解需要,设计出一套新型的媒介素养教育课程内容,这种课程设计通常向学生提供一组媒介现象的核心概念或关节点,比如媒介机构、媒介类型、媒介技术、媒介语言、媒介受众、媒介表达等等,并把这些概念作为媒介素养教育的核心构架。25这种概念建构的方法并不专门指定若干需要学习的事项,也不要求教师按照固定的先后顺序进行逐一的讲解,教育者可以针对学生不断变化的兴趣和经验做出相应的选择,组织课堂的学习和活动内容,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作为媒介文本的受众抑或作者的活动进行自我选择和决策。上述核心概念所建构的教学内容在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虽然各地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上有一定差别,但其核心内容却是一脉相承的。英国的媒介素养教育还十分强调公民对媒体整体的理解,内容涵盖了媒体经济、媒体政治、媒介科技、媒体法律、媒体运行机制、媒介文化与美学等各层面。

美国的媒介素养教育内容则是根据媒介消费者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来制定的,划分为儿童阶段、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和成人阶段四个层次。儿童阶段针对幼儿和小学生展开,主要培养他们区分现实与媒体,了解各种媒体之间的区别,并能够逐步管理自己的媒介使用情况。初中阶段重点帮助学生直接辨识、评价媒体中关于他们的内容,帮他们抵制和驱除媒体带来的恐惧,使他们健康成长;高中阶段侧重于培养学生批判性地媒体解读与应用能力,教育内容也扩充为既要看到媒介信息背后潜藏的意识形态,又要懂得正确评估和管理个人的媒介接触行为,学会利用媒介为个人的成长与进步服务;成人阶段是媒介素养教育的最终阶段,是一种终身教育,它要求从宏观角度综合考察整个媒介生态环境,从经济、政治、社会、法律、文化、意识形态多重维度对传媒产业进行分析,从而形成一个级级推进、步步提升的过程,同时还设置了让学生自己学习和参与制作传媒产品的课程。

香港传媒教育学会主席张志伦博士认为媒介素养教育的内容包括了解传媒产业,解构传媒语码,学习欣赏传媒出现的讯息,在过程中丰富自己的视野;所用技巧包括观察、解构、分析、价值衡量、’批判等;监察传媒的四部曲包括:警觉、分析、自省、行动。

尽管世界各国(地区)媒介素养教育的内容各有所侧重,但总的说来,大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认识媒介自身属性。媒介信息资源、内容、技术的利用与分配是一定阶级、阶层意识形态的反映,媒介素养教育要让被教育者了解媒介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关系,认清媒介是由少数人所操持和控制的现实,从而科学合理地评判传媒。

二是认识媒介文本内涵。媒介文本是传者与受者进行沟通交流的中介,每一种媒介都有其独特的文本建构规则。只有认识到不同媒介特有的文本建构规则与事实呈现方式,才能深入洞悉其中‘的机理与因果联系,从而更好地认识客观世界。

三是认识媒介生态与组织。媒介的存在受到社会制度、法规以及市场状况的影响。不同的社会制度与国情导致了在媒介管理法规制定上的差异,媒介不同的经营状况和广告收入也必然影响其生态环境。同时,媒介的议程设置可以对国家事务、领导决策产生巨大的影响,对政治和社会变革也有强烈的反作用,认清媒介生态与组织,不但便于受众有效监督媒介及其传播的信息内容,而且有利于国家趋利避害,良性发展。

四是认识消费者对自身媒介接触行为的管理和分析。由于年龄、性别、种族、阶层、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媒介消费者的行为有天壤之别。让消费者认清自身状况,了解媒介与受众之间的关系,使其能够掌握传媒技能,恰当选择媒介,管理自身的媒介接触行为,积极参与传播,最终学会利用媒介发展完善自我。

在对媒介素养教育内容的探讨中,一个焦点问题是如何处理文本解读与技术教育的关系。传统媒介教育主要教授的是学生进行文本解读与分析的技巧,而一些媒介教育研究者认为,应该重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学生们只有能够亲自制作媒介产品后,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批判能力的消费者。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媒介素养教育的目的应该是使学生成为一个成熟的公民而不是一个成熟的消费者,因此应该把媒介素养能力上升到一种社会文化的层面来认识,他们反对“文本中心”的媒介素养教育,而主张应该把文本分析与对生产和接受问题的探讨整合到一起,对于机构的分析尤为重要,这种方法称之为“语境方法”来对照于传统的“文本方法”。

五、媒介素养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地区)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首先是媒介素养教育在一些国家受到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尚未得到政府的认可和强有力的支持。目前除了英国、加拿大、瑞典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媒介素养教育还没有得到官方的有力支持,主要由民间团体、私人机构或个别教师进行推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教育体制的保守性,对大众文化价值的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因为媒介教育所强调的批判性思维可能带来的潜在威胁性等。由此导致许多国家在教育经费、师资力量、课程研发、评估体系、基础研究、专业化发展等方面严重不足,

媒介素养教育尚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成为制约教育发展的实际问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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