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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3 15:14:06

贸易政策论文

贸易政策论文篇(1)

争力较弱而又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宏观稳定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农业和金融服务业,而后者主要为了节省稀缺性的外汇资源和避免严重的冲击失衡。

(二)政治民主化和经济改革使中国社会中利益的多样化逐步得到政府的承认和重视,并且可以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渠道和机制进行利益表达。他们对贸易政策的影响比以前得到加强,其中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体现了“主义”的作用,而国内各类企业、外国投资者、特殊利益团体以及消费者对最高决策的直接影响效力则仍然是边际性的或趋向减弱。利益团体对贸易政策的疏通和影响作用在今后的政府过程中可能会越发重要,这表明中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简明、公正和透明度高的决策制度和机制,使更多的利益(特别是那些被忽视的集团,如消费者)能够在政策决策中被倾听,并避免“政出多门”的以及为少数特殊利益所左右。

(三)世界贸易体系和国际集体行动对中国的贸易政策有非常显著的影响。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接受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在承担合理义务的同时享受外部市场准入的权利符合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总体目标。但这意味着中国必须面对和承受其他贸易伙伴国家的压力和要求,包括贸易摩擦和争端,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中国在加入以法规为基础的GATT/WTO多边体制框架中的谈判;中国在APEC区域贸易组织内的复边协商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国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双边贸易争端与解决,特别是中美贸易关系。而外国政党的对华战略、外国政府贸易政策的基本理念、利益集团乃至公众的各种要求和观念将通过这些渠道影响中国的政策决策过程。外部压力和制度约束对中国贸易政策决策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贸易改革的日程、幅度和速度必须跟上国际集体行动的步伐,另一方面,政府也希望通过参加多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来推动国内的经济改革,以“锁定”的方式保持改革政治上的可预见性和可信性,当然这种对外承诺对于中国来说必须是建立在“可接受”的公平的基础上的。

(四)中国贸易保护的特征是平均水平较高,而且在结构上易变而分散。实际征税率与名义关税率的差别较大,以配额和许可证等数量限制为核心的非关税壁垒的频数比依然较高,同时关税保护和非关税措施之间多呈现出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在贸易自由化方面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改革,使贸易的扭曲程度和结构有了显著的改善,贸易的中性刺

激增强了。实际保护率的水平和结构比名义保护率更高而离散,鼓励下游行业生产而歧视上游行业生产的倾向更明显,统计检验还表明名义的和实际的保护率在部门排序上是近乎相同的。不同贸易保护形式在工业行业之间的差别表明它们在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中具有不同的地位以及它们自身行业特征所导致的迥异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

(五)利用中国36个工业行业三个年度的实际数据对贸易保护率的计量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促进和发展战略产业的“国家利益模型”最能反映中国贸易保护结构的政治经济决定因素,而“利益影响模型”的效果是“边际”性的,维护社会公平、减少调整成本和收入再分配的“公共利益模型”并不十分适用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应用“向后法”和截面与时间序列合并数据法估算的“混合”模型也印证了这些结果。实证检验表明那些人均增加值高、比较优势大、对产业需求关联强、劳动密集型生产、创造利润和税收多、国有企业作用较小、反对势力薄弱的行业越能够获得更高的保护率,同时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措施之间呈现出显著性的互补而非替代关系。

贸易政策论文篇(2)

关键词:贸易政策;自由贸易;保护贸易;政治经济学

1引言

所有学派的经济学家都确信,自由贸易比保护贸易好。传统贸易理论已经很好地证明,自由贸易可以避免保护政策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实际上,他们认为对一个国家而言,即使其他所有国家都实行贸易保护,自由贸易仍然是最好的政策。他们提出,如果其他国家采取贸易保护,保持开放的国家从廉价的进口品中所获得的利润仍将大于其在拒绝出口的市场上的损失。尽管经济学界存在支持自由贸易和开放市场的倾向,但贸易保护从未消失,能真正做到自由贸易的国家为数极少。尽管许多国家想要利用外国市场,但是他们又通常不愿意开放自己的经济。即使支持自由贸易的论据充分,贸易保护主义仍不断以新的面貌出现。

主流贸易理论是将贸易政策视为提高经济效率(或福利)的一种手段,而这恰恰使它在解释现实的贸易政策时面对着一个锁死的怪圈,即如果是追求效率,就要选择自由贸易政策;如果选择贸易干预政策,就不能实现既定的经济效率或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这促使我们必须从新的角度来思考贸易政策的本质,那就是收入分配问题——经济学的另外一个主题。“贸易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正是从这一主题出发为填补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奠定了基石,成为近二十多年来贸易理论迅速发展的一个令人瞩目的领域。它将政治学的范式引入贸易理论,将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作为公共政策决策的具体形式之一,从国家非经济效率的目标或社会利益(特别是收入)分配及冲突的视角去探寻贸易政策产生和变化的政治过程,因而比纯贸易理论更好地诠释了现实中贸易扭曲政策的存在、形式、结构和演变。

2贸易政策决定的政治经济学模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政策制定中的政治和社会因素越来越受到经济学家的重视。与此相应地,经济学家们在国际经济学领域中建立了一些政治经济学模型,在这些模型中,政府的目标是成功地掌握政权和维护政权的稳定而非社会福利最大化。

(1)中点选民模型。中点选民模型假设政府是民主产生的,任何一个政党只有得到了多数选民的支持,该政党才有可能执政,因此,政府在选择任何经济贸易政策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如何得到多数选民的支持。中点选民的意见将会代表多数选民的想法,因而政府要尽可能地选择靠近中点选民的意见的政策,越接近中点选民意见的政策越能得到大多数选民的支持。

(2)集体行动理论。研究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家提出了所谓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种政策是否被政府采纳并不在于受益或受损人数的多少,而在于利益集团行动是否有效。在影响政府政策的游说中,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容易统一,从而在集体行动中步调一致,在游说中取得成效。而人多的群体,搭便车的人越多,积极参与的人反而少,意见也不容易统一,集体行动的效率低。

贸易中受损的集团每一分子平均涉及的利益一般会很大,他们一定会不遗余力地游说政府限制贸易以保护他们的收入。人们一定以为在贸易中收益地集团会同样尽力去说服政府放宽贸易限制。事实并非如此,在美国和其他大部分国家,在制定贸易政策时,想限制贸易的人比想放宽贸易的人更具影响力。一般说来,任何产业中贸易收益者的集中程度,对情况的掌握程度,以及组织程度都不如那些贸易受损者。

从政府利益的角度看,尽管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当多数人的利益无法形成一种力量对其决策形成影响,而且政府迎合少数利益集团利益泛、而能够赢得更多的选票时,按照“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政府往往会选择总福利水平下降、大多数人利益受损而少数人收益的贸易政策。

(3)次优理论。它最早由理查德•利普塞(RichardLipsey)和凯文•兰开斯特(KelvinLancaster)提出的。他们指出传统的贸易模型只有在其前提条件——所谓均衡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具体到贸易领域,只有在所有市场因素都能得到正常发挥作用的时候,自由贸易才是最合理的政策——最优政策。而现实情况是各国或多或少地面临市场失灵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尤甚。这样自由贸易的优势就无法得到最大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政府主动干预,引进或增强激励机制,才能抵消市场失灵的后果。政府插手可能会扭曲经济信号,但如果运用得当,恰好可以平衡市场失灵的市场结构,此时干预贸易的政策就是次优选择,它比自由贸易更实际也更恰当。

(4)战略贸易理论。它由加拿大学者詹姆斯•布兰德(JamesBrander)和芭芭拉•斯潘塞(BarbaraSpencer)创立,他们认为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比较优势的作用越来越小,而争取“租”(某种要素投入某个部门的所得高于该要素用于其他用途所获得的收益)变得日益重要。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通过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实现要素价格的均等化,进而消除“租”的问题。但规模经济理论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强调了不完全竞争的和寡头垄断竞争的存在,认为政府可以采取特殊行动帮助自己的寡头企业。政府政策可以帮助企业产生正的外部效应和将利润从外国公司转移到国内企业,以提高自己的国民收入。

(5)新政治经济学分析。根据新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政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私人集团为增进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公共手段制定出来的,而不是为了促进公共福利而无私地制定出来地。这个学派认为,经济政策是权势集团为了私利进行竞争和执行分配策略的结果。他们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经济学文献(内生性贸易理论)就说明了这种做法,它指出关税和其他阻碍自由贸易的手段完全可以被理解为特定集团的寻租行为。

一国国际贸易政策制订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但特定的国际贸易政策不可能公平地满足和实现所有需求者的利益,必然或多或少地损害一部分利益集团和政府部门的利益,至于最后选择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和实现一个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的国际贸易政策,这要看这个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是否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和谈判砝码,因此国际贸易政策形成过程就是不同利益集团和政府部门在权力资源基础上的利益表达和利益选择的结果。

(6)霸权稳定论。霸权稳定论的最初倡导者是美国经济学家查里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他认为需要一个政治领导来建立和管理自由经济。金德尔伯格说,领导国建立自由世界经济既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是为了全世界的经济利益,而罗伯特•吉尔平(RobertGilpin)和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Krasner)则认为霸主建立自由世界经济主要是为了促进自身的利益,特别是政治和安全的利益。

对霸权稳定论进行最详尽、最系统实证性评论的人是经济史学家巴里•艾肯格林(BarryEichengreen,1989),他说霸权和贸易自由化之间存在着积极的联系。在比较19世纪的历史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历史之后,艾肯格林得出结论说:“在历史记载中,多边主义取得成功的唯一例子恰恰与某一个大国在经济上占支配地位发生在同一个时期。关贸总协定运作越来越困难恰巧与美国经济相对衰落发生在同一时期”。

根据霸权稳定论,当国际体系中具有超群的军事力量、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的某一突出国家即所谓霸权国家出现的时候,它必然要求并试图建立开放的国际贸易体制,这是因为自由贸易体制能够增加其全体国民之所得,提高其经济增长率,增进其在全球的政治影响。但是一旦霸权国家的政治经济实力被削弱从而失去盟主地位,它就可能转向保护主义,以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这时稳定的国际经济关系或自由贸易体系就将受到挑战,保护主义可能成为一些国家的选择。

3国内文献考察

我国很多学者针对具体的贸易政策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仝娜(2006)利用中点选民模型对产生保护贸易制度的原因进行分析,从需求和供给的角度分析了保护的成本和收益,并利用布罗克(Brock)、麦基(Magee)和杨(Young)的竞选贡献模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数学化推导,得出贸易保护的水平和结构是需求方(按照行业来组织的利益集团)和供给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相互作用的结果。

朱彤、樊茂勇(2000)对GATT/WTO格局的变化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国内强权利益集团的利益左右着政府的政策导向,国际经济格局的构筑取决于强权国家政府共同博弈的结果,而强权国家的权力则取决于它在国际生产和金融中的统治地位,各国相对经济实力的改变必将引起现存的国际经济格局的改变。

赵君峰(2006)对反倾销进行的分析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反倾销的生产者在团结程度以及对政府的影响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导致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多是有利于那些反倾销的生产者,而消费者的福利则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耿伟(2003)认为如果现实中存在收入再分配成本、信息和投票成本、“免费搭车”问题、不完全信息制和代议制等,那么贸易保护主义会在政策决策中以少胜多。经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政治市场的不完善是影响贸易政策选择的两大因素。经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削弱了自由贸易政策的效率优势,而政治市场的不完善导致游说活动发生,使贸易政策被利益集团左右。

王元颖(2004)指出,关税只是一种表象,是收入或财富进行分配的一种手段,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利益之争和利益博弈,由此关税政策成为政治利益集团公共选择的产物。朱启荣(2003)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各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在动机,指出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各国追求自身利益博弈的结果。

朱传杰(1999)认为国家利益以及国家内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选择倾向,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各个国家国际贸易政策的取向,国际贸易政策不仅是内生变量,而且只要国内市场的竞争不够充分或存在垄断,贸易保护主义就不可避免地像一个幽灵一样飘荡在自由贸易的上空。

盛斌(2001)认为作为收入分配的次优手段,贸易政策可能是“慈善”的政府实现社会福利函数和提供社会保险的途径,也可能是“自利”的政府为了寻求政治支持或竞选获胜向少数利益集团出售的政治商品,也可能是在“民主”的政府目标函数下兼而有之。

周茂荣、杜莉(2004)从静态博弈的角度出发,证明了任何一国试图实施单边自由化的努力都很难成功,短期内各国出于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均会选取保护贸易政策

4结语

对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较好地弥补了传统贸易理论不能解释现实的缺陷,但仍存在几点不足。

贸易政策的中点选民决定论理论上似乎没问题,但在解释很多民主政府选择牺牲大多数人利益来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贸易政策方面,却遇到尴尬,不如集体行动理论。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利益受损集团会尽力游说政府实施贸易保护,而这极容易出现寻租现象,滋生腐败,使政策的选择出现偏差,使贸易政策有可能成为体现个人意志和谋求个人利益的糟糕政策,从而消耗了有限的经济资源,造成社会净损失。

次优理论和战略贸易理论鼓励政府干预经济,却有可能导致政府的无效率干预,因为政府干预政策的成功,需要许多限制条件,如完全准确的信息、恰当的政策工具、战略产业的选择、恰当的干预时机、恰当的干预力度等等,一旦这些限制条件无法满足,就可能导致政府的无效率干预,扶持了没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导致资源的浪费,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

霸权稳定理论倡导建立一个由霸权国家领导的国际体系,其将霸权假设为国际合作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论断是没有充分证据的,也不能解释霸权衰退之后国际合作的可能性。霸权一定程度上能带来贸易的自由化,但也可能导致单极世界的产生,出现霸权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他国利益,弱小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无话语权的现象。

新政治经济学似乎过于强调利益集团在贸易政策形成中的作用,认为政府的贸易政策是为了换取利益集团的支持“待价而沽”,或者说政府蜕变成了特殊利益的俘虏。这种分析忽视了政府在政策形成中的作用,其实政府在多个利益集团的冲突和博弈过程中可以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它可以选择与不同的利益集团结盟,或是将不同议题捆绑起来,在和利益集团的博弈中更有利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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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国际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海闻,P•林德特,王新奎.国际贸易[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贸易政策论文篇(3)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非关税壁垒;政策调整

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经济面临的国际竞争加剧,贸易逆差与经济滞涨随之出现,美国开始中断二战以后一直奉行的贸易自由化政策,转而实行以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政策,从而掀起了战后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并延续至今。为了区别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以关税措施为主要保护手段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人们将这一思潮及其政策表现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调整

新贸易保护主义自产生以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基本上以配额、补贴、许可证等非关税手段为主,竭力推动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新贸易保护主义一味的单边保护措施不断遭到国际报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多边贸易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新贸易保护主义“以邻为壑”的保护政策日益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新的国际背景使西方发达国家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作出了调整。

1.从单边保护转向多边贸易体系下的合法性保护

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关税、配额、许可证等受到WTO规则的限制,作用日益弱化,发达国家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为了不丧失国际多边体系带来的利益,在政策手段上不得不考虑国际影响。于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成为当今各国最主要的政策措施。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此起彼伏,呈直线上升:2001年,全球反倾销立案134起,2002年上半年,WTO的14个成员对43个成员做出了111起反倾销终裁,与2001年同期的82起相比,增幅达26.12%。各国还对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纷纷立法,将这些政策法制化、制度化、合法化。

2.从促进出口转向对进口保护的重新重视

一般认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奖出限进的重点是鼓励出口,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市场竞争加剧,剩余空间有限,尤其是遇到国内经济不景气时,就又重新重视起对本国进口市场的保护。以美国为例,进入21世纪,美国经济增长率从1999年的4.1%降至2001年的0.3%,于是美国政府加强了进口保护:(1)借助WTO规则,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条款,保护国内衰退性的纺织业、钢铁业、家电家具业,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美国的反倾销立案数直线上升,1998年37起,1999年和2000年各47起,2001年则高达74起,2002年共75起;(2)恢复传统的关税与配额手段,2002年3月美国单方面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加征30%的关税,11月又对从中国进口的三种纺织品实行配额限制;(3)高筑技术壁垒,阻挡外国优势产品的进口,据统计,2002年上半年,仅仅因为技术壁垒,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分别下降了6%,而日本的进口下降幅度则超过10%。事实上,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从来没有在一个时期单独采用鼓励出口或保护进口某一种方式,而是两者结合使用,1980年,美国进口产品的大约1/8属于保护范围,而到了80年代末,该数字达到了1/4。新贸易保护主义又在向传统的进口保护回归。

3.从非关税措施的明显性保护转向隐蔽性保护

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但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如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越来越严,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标准等成为最佳选择。1995-2002年WTO成员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通报总量累计达8507件,2002年,TBT和SPS通报总量即达1429件,增长6.4%。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与竞争优势,利用WTO协议的某些例外规定,大肆提高各种技术壁垒,并由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产业,形成复杂庞大的技术壁垒体系。美国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欧盟针对各种进口产品制定的详细技术标准也达10万多个;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对大米进口只实行几个农残检测指标,90年代中期增至数十个,现已达123个。各国的技术壁垒都以WTO的TBT、SPS协议等为依据,形式合法,名目繁多,范围广泛,手段灵活,特别是打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旗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找到了一条更加实用的途径。

4.从单纯的贸易政策转向综合的经济、竞争政策

长期以来,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手段同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一样,以边境管理为主,基本上实行贸易政策,生效范围限于本国境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社会的联系进一步加强,贸易问题的普遍性突出,诸如环境保护、国民健康等问题带有全球性,因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措施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竞争政策、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1)以“公平贸易”为由,要求对方限制国内限制性商业行为,消除对方企业的垄断地位,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1997年欧盟强烈反对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目的就是通过限制对方合并,为欧盟企业争夺国际航空市场;(2)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防碍竞争的行为,特别是出口补贴,目的是消除对方国家歧视性商业政策造成的不平等竞争;(3)干预对方国家的经济政策,2003年9月,美国、日本激烈批评我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要求人民币升值,以减少我国产品的出口;(4)从对方国内的社会政策寻求借口,要求对方实行与本国相同的社会福利、劳工工资、社会保障等标准,最近美国开始强制推广SA8000标准认证,将劳工权利与订单挂钩,要求出口产品到美国的企业在赚钱的同时也要承担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是全球第一个将贸易保护政策扩展到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直接影响到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向美国的出口。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调整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增长与出口贸易发展依然强劲,2001至2003年,GDP从95933亿元人民币增至116694亿元,增长速度从7.3%增至9.1%;出口总额从2661亿美元增至4383.7亿美元,增速从6.8%增至34.6%,这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由此也引起了美国、欧盟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激烈抵制,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制裁措施不断增多,我国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重灾区之一。

1.频频遭受国际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我国出口产品中比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历来是发达国家的敏感性产品,因此我国本来就是国际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重点对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对进口保护重新重视,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更是愈演愈烈,世界上平均每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中,就有1起针对我国产品。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10月底,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44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02起,保障措施调查42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6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2001年,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比2000年增加55%,其中反倾销55起,保障措施12起,同比分别增长41%和200%,涉案金额合计近11.4亿美元,创历年最高;2002年,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0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合计近12.4亿美元;2003年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47起,涉案金额达18.75亿美元。此起彼伏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使我国许多拳头产品被逐出进口国市场。

2.我国贸易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日益严峻

我国加入WTO后,其他成员对我国原有的单边设限将按WTO规则逐步取消,这些成员转而强化了针对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2003年,欧盟正式禁止320种农药的销售,涉及我国农药产品60余种,对我国纺织品配额管理除执行《多种纤维协定》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我国的单方面配额限制,并于2004年上半年取消给予我国的光学仪器和钟表等6种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日本把从我国进口的大米残留检测项目由1995年的56项增加到1998年的104项。为防止我国产品进口激增,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针对我国入世议定书,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大幅度降低立案标准,从而可以仅仅针对中国,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美国还准备修改反补贴法,将反补贴范围扩大到非市场经济国家。种种迹象表明,加入WTO后,我国贸易面临的国际环境将日益严峻。

3.我国贸易条件不断恶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下降趋势

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对我国产品不断的反倾销与保障措施,大大限制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提高了我国产品在这些市场的竞争度,这又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下降;另一方面,我国巨大的进口市场导致进口价格难以下降,因此,我国贸易条件一度改善后正在恶化。1998至1999年,我国出口价格连续两年下跌,总指数跌幅为11.6%,与美、欧、日等发达贸易伙伴的贸易条件呈全面恶化趋势,2001年我国对欧盟、美国、日本的出口分别增长7.1%、4.2%和7.9%,比2000年回落19.3、20和20.6个百分点。同时,按照公认的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净出口贡献度计算,1995年以来,净出口贡献度一度在1997、1998年增高后,虽然2002年曾经反弹,但总体上处于下降趋势(见表1、图1),出口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正在受到新的挑战。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1.积极应对贸易摩擦,调整优化贸易结构,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针对我国面临的日益增多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在发挥企业、行业与政府协调应诉的积极性,采取“谁应诉、谁受益”原则,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挽回市场;组织行业协会,代表全行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商务部专门代表国家,帮助企业与外国政府谈判。不仅要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还要推动企业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这就必须研究运用WTO规则,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自己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制度,实行有理有节的保护,避免国内某些产业受到严重损害。1997年我国首次对外反倾销,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申请反倾销调查,最终征收9%-78%的反倾销税,2000年12月20日,我国又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等地的二氯甲烷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使过去基本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有了扭转。

2.充分利用多边机制,制约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改善我国贸易环境

积极参与WTO的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设,使其向更加平衡的方向发展,将着力点放在WTO允许的保护规则的优化上。不可否认,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的政策调整主要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所以,我国应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在环境保护、国民健康、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等方面,争取达成相对有利的WTO条款,充分利用WTO中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并将这一待遇延伸至我国内地,鉴于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在经济增长水平和人均收入方面存在极大差距,无论按何种标准,仍是发展中地区,应该享有类似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因此可以通过谈判要求欧盟继续给予我国中西部地区普惠制待遇。

3.推进“以进带出”战略,努力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

诚然,目前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但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进口规模的逐年扩大,也日益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的重要市场。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1995年进口额1320.8亿美元,2003年为4128.4亿美元,预计从2003年到2005年的3年间,我国货物进口总额将超过1万亿美元,而且我国进口的大多是发达国家的各种工业制成品,特别是各种先进的工业设备,一直占当年进口总额的70%以上,且进口增幅较大,1997年,中国进口工业制成品1137.5亿美元,至2002年进口额达到2459.3亿美元,是1997年的2.16倍,如此巨大的市场,必将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不可忽视的利益源泉。我们完全可以打“进口牌”,争取发达国家在贸易纠纷处理中的对等让步,引起发达国家之间的充分竞争,以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

4.完善我国技术标准,以应对更为隐蔽的技术壁垒

应该承认,作为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手段的技术标准,常常是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国际标准,而目前我国的很多技术标准还大大低于国际标准,这也是我国产品屡遭技术壁垒的原因之一。发达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认为都是故意设置,所以,我国必须大力推行国际标准化战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快国内技术标准和措施的国际标准化进程,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企业也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此外,应充分利用TBT的例外条款,根据协定在产品法规、标准、认证和检疫制度方面实施非歧视的原则和国民待遇,坚决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违反协定的贸易技术壁垒,维护我国产品在出口国家和地区应享有的平等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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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文捷:《新贸易保护主义论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年第4期。

贸易政策论文篇(4)

长期以来,在国际经济法界和经济学界,反倾销的合理性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反倾销是合理的,因为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不但损害了进口国的经济利益,而且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自由贸易政策的目标。反倾销充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符合自由贸易政策的目标,是维护正常、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必要手段,是保证国际公平自由贸易的安全阀,是自由贸易得以真正实现的保障[1]。有人认为,倾销是国际贸易中正常的商业行为,不但不是不公平竞争,反而能够促进竞争,而反倾销事实上已经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国际社会实现贸易自由化、维护公平贸易宗旨的巨大障碍,不具有合理性[2]。有观点认为,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于阻止外来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对于不具备掠夺性动机而进行低价销售的企业,反倾销可能显得不够公平,但这仍然是为了体现更大的公平,因而具有合理性[3]。还有人认为,倾销和反倾销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反倾销并不具备充足的经济合理性,但从社会的角度实证考察反倾销法的实质与形式合理性,却可能是合理的[4]。

尽管人们关于反倾销的合理性问题的争论激烈,观点各异,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是认为反倾销是不合理的,这种观点主要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倾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倾销却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出口商和进口国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同时,从经济效益来讲,反倾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得不偿失,从总体上减损实施国的福利,反倾销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这种观点主张反倾销制度应当被废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倾销在总体上具有合理性,仅同意在保留反倾销制度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修改。这种观点主要从反倾销的合法性、需要性、有效性对反倾销的合理性进行证明。他们认为反倾销经历GATT八轮谈判之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被保留下来,是被WTO所承认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具有合法性,同时,国际社会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并不排斥对贸易的适度保护,在关税大幅度下调,非关税壁垒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各国需要运用反倾销等手段对相关的产业进行适当的保护,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安全,具有需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反倾销法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一事实也说明反倾销是合理的,另外,相对其他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还有简便易行,贸易保护效果明显的特点,对于实现贸易保护的目标具有有效性的特点,因此是合理的。

人们关于反倾销问题的争论,使笔者产生了许多疑问。对上述第一种观点,我们不禁要问:反倾销对出口商或者进口国的消费者不公平就是不合理的吗?反倾销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就是不合理的吗?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不禁要问:一项为人们所需要,并且合法存在并且有效的贸易政策必然是合理的贸易政策吗?如果人们的这种需要本身就不合理呢?

上述疑问又引发了笔者的进一步的思考:即什么是合理性?当我们说一项贸易政策具有合理性或不具有合理性时,我们的依据是什么?贸易政策合理与否是否应当有一个相对客观明确的标准?一项贸易政策合理性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我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我们探讨反倾销及其他贸易政策合理性的基础和前提,这些问题不解决,人们对反倾销等贸易政策合理性问题的探讨和争论就失去了基础和前提,虽然我们不能说失去基础和前提的争论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但这种争论至少不可能产生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二、哲学合理性概念的引入

一个问题被哲学所关注,大致有四种可能,其中一种可能就是“它是一个引起了许许多多的思想家关注,同时又争论不休众说纷纭的问题。”[5]

反倾销从诞生之日起,人们对它存在的合理性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直到今天,人们对反倾销这一贸易政策的存废仍然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对贸易政策合理性问题的探讨不能仅限于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范围内,必须在哲学的指导下,借助哲学理论工具,才能取得比较科学合理的认识,这是因为,首先,包括反倾销在内的一国的贸易政策,不但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对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分析不能局限于某一具体学科,而应当运用多学科进行分析和研究,尤其要注意接受哲学的指导;其次,贸易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涉外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公共政策的范畴,按照公共政策学家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对价值进行分配首先就涉及到对价值的判断和价值的选择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借助于哲学理论工具,哲学对公共政策中涉及价值倾向的问题以及政策分析中的逻辑方法能起到独特作用[6]。最后,从合理性问题来看,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对一种事物的评价问题,评价是从一定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角度评价对象怎么样,是对于对象的价值和意义及其根据的一种深层理解与探究,这本身就是一个哲学问题。

哲学上“合理性”的概念,是20世纪西方哲学为了克服传统哲学把理性极端化所导致的哲学危机而提出来的,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哲学家对合理性含义的理解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合理性的本质在于说明“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去信仰我们所要信仰的,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去做我们所要做的”[5]246,合理性最直接的含义是合乎人的理性。有人认为,人们对“合理性”的内涵从来就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其中较为普遍的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是科学意义上的合理性,它含有“合事实、合理性、合规律与合逻辑”的意思;另一种则本身就是价值判断,含有“合目的、合理想、合原则”及“是应该的”意思。另有人认为,合理性有三种含义:一是指符合理性和逻辑,即理性原则和逻辑原则的正确性。二是指符合社会共同遵守的思想准则或行为标准。三是指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即“合规律性”,这种合理性是最高层次的合理性。还有人认为,合理性要求人们在认识、行为和评价等一切方面运用自己的理性智慧估算、谋划出适当的或最佳的选择、目标,并深思熟虑地尽最大可能地调动自己可能利用的手段,达到可以期望的最佳效果[7]。

尽管人们对“合理性”实质内涵的理解存在着分歧,对“合理性”的概念界定也是五花八门,但是,在一些基本的方面,人们的理解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哲学合理性的基本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乎人的理性。也就是说,人的某种想法或做法要成为合理的,需要经过人的理性的疑问、思考、计算、探索、辨识、分析、推理、论证、谋划,等等,而不能仅凭直觉、感性来行事,这是合理性最直接的含义。

2.合规律性。“合理”意味着“合乎事实及其规律”,也就是说,“合理”以“真理”为基础,建立在谬误基础上的想法和做法必然是不合理的,或者说,“合理”首先以“科学为基础”,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规律性也被称为合真理性。

3.合价值性。合理性一方面要求一项行为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合理性还要求一项行为对主体来讲必须是有利的,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这是合理性的合价值性要求。合理性是合真理性与合价值性的统一。一项行为只有既符合客观规律,又能使主体的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

合理性含义的上述三个方面不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关的,而是紧密联系,互为条件,互为保证的。同时,这三个方面是评价人类行为合理性的一般标准,具体某一行为、某一事物,还应当有更为具体的特定的标准。

三、贸易政策合理性的评价标准

贸易政策的合理性问题实质上是对一项贸易政策的评价问题。要对事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首先要做的一项工作是确立相应的评价标准,或者说评价的尺度,因为评价标准或者评价的尺度是评价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就失去了参照系统,就会导致评价无法进行,即使进行评价,也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局面。目前,学界关于反倾销合理性的争论不休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评价标准,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反倾销的合理性进行的分析和评价,这就如同“瞎子摸象”一样,对同一对象得出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就不足为奇了。

贸易政策是一国为了实现

一定的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国的进出口实行的政策,它是一国涉外政策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公共政策的范畴。以哲学合理性概念为指导,笔者认为,评价一国贸易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有以下四个标准: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以理性为基础;贸易政策是否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政策是否合乎客观经济规律;贸易政策是否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即合乎理性、合价值性、合规律性以及合发展性。

(一)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否以理性为基础——合乎理性

“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这一点根据我们在别处的阐述可以看得很清楚。正是理性在指导着行动以达到它的适当的目的。”[8]用理性化的观点和方法看待、分析和解决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公共政策分析的主要特征之一。

所谓理性方式,指的是特定的政策主体为着一定的目的,利用一切可能搜集的资讯,经过客观和准确的计算或度量,以寻得最佳的政策手段和最大值的政策结果。合理性的贸易政策要求在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过程中尽量增加自觉的科学分析的理性成分的作用,而尽量减少人类情感、欲望、直觉、本能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因为科学的理性分析能够帮助人们认识和选择并支持公共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自觉抵制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的行为与政策。

一般而论,一项理性主义的公共政策的选择要求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知道所有的社会价值偏好及其在社会人群中的比重;(2)详尽了解相关资料,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各种可能的政策方案;(3)充分把握每一种政策方案的各种可能的结果;(4)准确估计每一种政策方案的损益期望值和社会价值比;(5)合理选择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方案[9]。

用这一标准对贸易政策进行审视,我们不难发现,有一些贸易政策并未真正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之上。比如反倾销,我们就很难说这项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合乎人类理性的。本世纪初,最早对倾销做出立法反应的加拿大和美国,几乎完全根据一种直观感觉和自我保护意识。“有证据表明,那是出自一种恐惧心态。按雅各布•温纳(JacobViner,美国著名早期经济学家)的说法,加拿大第一个反倾销立法是对美国钢铁公司大大低于本国价格销售其出口产品做法作出的反应。美国的反倾销立法也常被称作是对国际差价销售(尤其从德国进口的产品)作出反应的一种措施”。可见,初次面对外国货的“倾销”,并未有经济理论的思考,匆匆作出了反应[10]。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之所以发动反倾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出于报复或威慑的动机。例如,在1980—1998年期间,传统的反倾销反对者的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所遭遇的反倾销90%来自曾经被它们实施过反倾销的国家。墨西哥1987年第一次发动反倾销对象就是针对美国和欧盟的钢铁和化工产品,而在此之前,墨西哥的钢铁和化工产品就经常遭遇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指控。很明显,出于威慑和报复的动机的行为也很难说是符合人类理性的行为。

(二)是否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合价值性

合理性要求一个事物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来讲必须是有利的,并且能够使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合理性的合价值性要求。

众所周知,一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贸易利益,因此,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当有利于该国获取贸易利益并且能够使该国获取的贸易利益最大化。考察一项贸易政策合理与否,要考察该项政策是否注重对主体的价值、利益等方面的反映,这项政策是否对国家、对大多数人有用,是否能够实现主体贸易利益最大化。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贸易利益以及如何理解贸易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首先,贸易利益最大化要求不仅仅考虑一项贸易政策的收益或产出,还应当计算该项贸易政策的成本与支出。一般来讲,一定贸易利益的产生或获得总是以一定的成本的支出为代价,贸易利益最大化意味着一项贸易政策能够使主体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如果一项贸易政策投入很小,却能给主体带来巨大的利益,那么这项贸易政策就应当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项贸易政策的执行不能为政策主体带来利益或者带来的利益小于为制定和执行这项政策的成本,则这项贸易政策就不可能是合理的。

其次,在这里,贸易利益具有综合性特征。虽然发展对外贸易的目标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但贸易利益不应当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应当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等。如果我们仅仅用获取的经济利益的大小来衡量经济政策或者贸易政策,那么很多政策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

最后,我们还应当明确贸易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是谁。贸易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具有价值分配的功能,这种价值的分配不可能使所有的主体平均受益。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使一部分主体受益大一些,另一部分主体受益小一些,有些主体利益还可能受到损害。贸易利益的获得主体方面具有多元性,贸易政策对国家利益、政府利益、集团利益和公共利益等都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这就存在一个贸易利益最大化是使谁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虽然在现实当中,政府利益、集团利益等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对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作为评价贸易政策合理性,还应当以贸易政策是否能够使国家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实践中,有些贸易政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比较大,有时政府利益也掺杂其中,不能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这样的贸易政策虽然是合法存在的,但由于其偏离了正确的方向,我们也不能说它是合理的。

(三)是否合乎客观经济规律——合规律性

合理性一方面要求一个事物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合价值性;另一方面,还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这是合理性的合真理性要求。合理性是合真理性与合价值性的统一。一项行为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使主体的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

根据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贸易政策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以经济为基础,反映客观的经济规律,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评价一项贸易政策是否合理,不但要看它能否给国家带来最大的贸易利益,也要考察该贸易政策是否符合客观的经济规律,也就是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真理性。如果一项贸易政策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这项贸易政策就会促进该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项贸易政策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那么,这项贸易政策就会阻碍该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它就不会具有合理性。赵维田先生在分析WTO的《反倾销规则》时曾指出:“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规则,其实质内容是否合理,要靠科学的经济理论来鉴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10]。

贸易政策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关键是要符合一国国情,符合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该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尽管一国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可能会受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但起最终决定作用的还是这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世界各国贸易政策演变的历史也说明了贸易政策要符合国情的重要性。19世纪20年代,英国完成了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过渡,工业生产迅猛发展,成为世界的工业制造中心和商品贸易中心,原先实行的保护贸易政策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适时对本国的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废除了重商主义时期的保护贸易措施,转而开始大力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推行又进一步促进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使其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在同一时期,美国和德国的工业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和工业竞争能力都无法与英国相抗衡,美国和德国采取了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措施对本国的幼稚工业进行保护,美国和德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大大促进了这两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样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无论是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还是美国、德国的贸易保护政策,都是与其当时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他们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这是这些国家贸易政策成功的根本原因。

(四)是否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合发展性

以是否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作为一国贸易政策合理性的一项评价标准,是由一国贸易政策的涉外属性和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特征所共同决定的。

虽然衡量一国的贸易政策是否合理应当主要以其是否符合客

观经济规律,是否有利于该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现该国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但是,在当今的经济全球化时代,我们却不能忽视一国贸易政策对全球和全人类的影响。因为在全球化时代,不但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会对整个世界贸易和全人类的福利发生影响,世界贸易的发展状况反过来也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单个的国家愈来愈成为世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即使纯粹的国内经济政策都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何况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呢?因此,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赖的增强,要求我们在对贸易政策进行合理性评价时不能局限在该贸易政策对本国发生的影响,我们必须跳出国家的围墙,站在全球及全人类的高度来对一国的贸易政策进行评价。一国的贸易政策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本国的利益,还应当考虑国际的利益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其实,在这方面,WTO正在进行着成功的实践(指以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对各国的贸易政策的监督与评价,作者注)。

在世界范围内,尽管贸易自由化发展还时常受到各种阻碍,还有人反对贸易自由化,尽管WTO允许其成员在很多情况下对本国贸易进行各种各样的保护,但是,贸易自由化能够使世界的资源实现最佳配置,为人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增加全世界人民的福利,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这几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贸易自由化不仅具有坚实的经济贸易理论的支撑,而且也已经并且正在得到实践的证实,WTO的建立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我们在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政策进行合理性评价时,除了考虑其制定和执行的理性基础、符合经济规律、对该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当以该贸易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全人类的福利作为一项标准。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有利于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有利于全人类福利的提高,则我们可以认为这项贸易政策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项贸易政策不合理地阻碍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不利于全人类福利的提高甚至损害全人类的福利,则即使这项贸易政策符合经济规律,能够是本国的利益最大化,其合理性也应当受到质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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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斯图亚特•S.那格尔.政策研究百科全书[C].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1,1.

[7]赵士发.关于合理性问题研究综述[J].人文杂志,2000,(2):14.

[8]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3.

贸易政策论文篇(5)

一.我国贸易顺差中呈现出的“三个集中”的特点。

我国的贸易顺差除了持续增大以外,另外还有可观察到的显著的“集中”特点:第一个“集中”是指中国贸易顺差主要集中在欧美地区。预计今年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将超过1000亿美元,对欧盟贸易顺差将超过630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贸易逆差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和东盟地区。第二个“集中”是指中国贸易顺差主要集中在加工贸易领域,加工贸易顺差远远高于一般贸易顺差。一般是附加值极低。第三个“集中”是指中国贸易顺差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成为中国贸易顺差的主力军,也反映出我国贸易顺差快速增长的政策因素。

二.巨额贸易顺差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首先,使我国贸易环境更趋紧张。贸易顺差的急剧扩大,容易引起我国贸易伙伴国的不满,进一步激化贸易争端。特别是基于战略利益考虑的贸易摩擦增多。同时,贸易保护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其次是推高外储,造成流动性过剩。第三通胀压力上升。第四,人民币升值压力继续增大。在中国贸易顺差屡屡创出历史新高的同时,美国的贸易赤字问题丝毫没有得到好转,据公布的美国4月份贸易数据显示,当月美国贸易赤字上升至634亿美元,与中国的逆差也上升了13.4%达到644亿美元,市场人士表示,这些数据很可能再度刺激美国政治家的神经,从而使一度降温的人民币问题再度升温。

三.我国的对外贸易顺差近期可预测的发展趋势

近年我国外贸将保持稳定增长,但贸易顺差的规模超过去年的可能性不大。10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仅相当于日本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水平,为什么会导致如此多的人立即发表如此多的悲观论调?为什么中国有钱不敢赚?基本可以得出的结论有两个:

第一个结论是,我们认为中国国际贸易的基本格局已经有了静悄悄的变化。进口方面未来将进入一个稳定期,顺差的多少将主要取决于出口的波动。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投资力度的增长,中国的进口,除非政府未来推出明确的鼓励政策,否则将会维持稳定状态。我们现在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今天的中国是世界主要商品的供应国而不是需求国。而外商投资增加导致的进口增长,因国内配套能力的加强,今后也很难大幅转化为进口增长。

第二个结论是,2006年中国的出口增长速度比今年有所减少。这方面有内因和外因两种因素在发挥作用。外因是各国对华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活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国出口的增长。而外商投资的高峰期已过,外资拉动的出口增长也趋稳定;内因是中国经济增长正在处于不稳定周期内,高油价使得中国出口企业的成本大幅上升,资金也因宏观调控而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收紧。而人民币的升值趋势显然又抑制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些原因都将导致中国的出口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紧缩。

四.解决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政策建议

第一,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协调增长,需要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出发,加强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要完善出口退税等财税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扶持力度;要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解决企业信息不畅问题;要培育我们自己的跨国公司,提高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和开展跨国经营的能力;要有针对性地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外贸经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实现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实质上就是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的过程,改变我国目前在国际分工价值链中的低端地位,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化条件下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抓住世界产业结构调整转移的机遇,将自身的比较优势与国际产业转移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这才是解决我国巨额贸易顺差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方法。

在贸易摩擦逐渐升级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频频困扰下,我国贸易结构中进口产品所出现的高依存度更令人担忧。央行此次在报告中指出,一季度对外贸易出口增长回落的主要是一些高耗能、资源性产品,而原油、成品油、汽车、飞机等大宗产品进口则大幅增长。对于进口产品结构呈现出资源性产品品种数量不断扩大,进口总量不断加大的趋势,很多经济学家都提出过警示,他们普遍认为这样的进口产品结构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安全。一旦贸易不平衡加大,全球经济失衡发生无序调整,将会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好在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采用扩大内需、降低储蓄率、增加进口、开放市场以及改革汇率形成机制等综合政策措施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减少对出口的依赖,促进了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更为平衡地发展。

贸易政策论文篇(6)

一、引言

对相关经济理论的理解的需要是经济决策的众多困难之一。在本文中我要运用最近在国际贸易工作中碰到的几个例子来阐述从理论到政策建议这一过程中的不易察觉而又非常微妙的步骤。

让我首先提出下列三个政策性的,作为一个大的背景:1、在一个开放型的小国经济中,什么样的关税变化会提高福利。2、一个国家应该是单边地或只是多边地实现贸易自由化。3、对那些出口导向型的高技术应该给予出口补贴吗?

我认为,这些问题不言而喻都是很重要的,又是很令人感兴趣的。它们在许多实实在在的情况下被提出,而且,许多非经济学界人士都在关注着这些问题的答案。作为对比,请考虑以下三个理论性问题:1、关税改革模式中是否应该包含货币因素?2、有多少种回异的关税改革理论?3、政府是否比企业具有更大的承提义务权限很明显,这些并不是那些非经济学界人士经常碰到的问题。我甚至认为许多经济学家也会说这些问题是枯燥和不感兴趣的。他们对书本过分关注而对现实世界熟视无睹这一点表明,只有那些专家,或那些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的人才会去关心这些问题的答案。

然而,正如我想指出的,上述三个理论性问题的答案,与按我们现在所能给予的三个政策性问题的答案是紧密相关的。此外,我认为,对相关理论的微妙之处的误解可能会导致一种即使不是完全错误的也会是误导性的政策主张。我称之为“误解”而非“错误”是因为,作为一个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我们能探寻出一些逻辑性错误,而我在下面所评论的中不存在此类错误。然而,我们也有可能在判定运用理论成果所需的条件这一点上不太敏感。我会在接下来的三个部分中予以阐述。每一部分讨论上面提出的三个政策性问题中的一个,每一部分都关注着文献中那些要么冗长乏味,要么疑点重重的观点。

二、开放型小国经济中的关税改革:我考虑的第一个题目是关于一个无法对外部的价格实施的完全竞争经济条件下的关税改革。自从哈塔(1977)和其他人的著作出现之后,这一领域的主要结论已经众所周知。在缺乏外部效应或对保护的“非经济性”动机情况下,这种开放型小国经济是不应该征收关税的。如果征收的话,最优政策就是废除它。如果取消关税不可行,有两种“渐进式”的变化可以保证福利增加。其一是统一的大幅度关税削减;其二是进行“多面”改革,也就是说简化关税结构的改革。在实际运作中,(受下文中我将讨论的可替代性条件的限制),这种多面改革规则被广泛地推广和,世界银行经常将其用于证明那些减少关税结构变化的关税改革的成功。这种关税结构调整是,既把那些特别高的关税调低,又把特别低的关税调高。

这些政策建议到底有什么样的理论依据呢?为考虑这一点,我需要对关税改革理论作一个回顾。在此之前,我想请大家注意在无货币因素条件下的模型中在有关文献中的三个结论。这些结论都是正确的,然而在以后的部分中我以为它们在政策建议中并没有什么帮助。因此,我称之为“POMP”,也就是“存在误导可能的命题”。它们是:

POMP1:按公式dτ=δπ[*]-ετ,δ+ε>0进行的关税变化一定能够增加福利水平。π和τ[*]分别是特定关税向量和所有商品的世界价格,而δ和ε是两个任意的数量。因此POMPI表明,如果关税按世界价格同比例的增减,那么福利就会增加。

POMP2:总会存在着一种导致福利增加的关税提高情况。这纯粹是POMPI的一个推论,令ε为0,那么关税的变化就依公式dτ=δπ[*]>0进行。

POMP3:如果所选商品可以完全替代其它所有商品,那么最低税率的提高就会增加福利水平。

这些就是我要说的POMPs。为了使我的评说有理有据。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关税改革的基本理论。

1、有货币因素下小国开放型经济的关税改革。我所考虑的这个小国开放型经济,消费并生产n+1种商品,并以固定的世界价格进行贸易。我暂选定一种商品作为的基本商品,用0来指明,并分别以P和P[*]分别地来表示非用作计算的商品的国内和世界价格的n+1向量。用单个函数来总括消费者和厂商的行为,这样就十分便利。依据尼亚里和施维伯格(1986)的做法,我们称之为贸易支出函数,以此来显示消费者支出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差异。他们转过来分别地等于标准支出函数和国民生产总值函数:

E(p,u)e(p,u)-g(p)(1)

这个函数包含一系列假定:消费者支出是单个效用最大化个人的决策的结果;所有的商品和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效率高的部门间的要素流动没有任何障碍。这些假定是标准的,但仍然夸大的。只有在专门贸易政策对提高效率的贡献度时,这些假定才能证明是合理的。贸易支出函数的方便性在于它的价格导数(用下标“p”表示)等于该国的补偿的净进口需求涵数:

E[,p](p,u)=e[,p](p,u)-g[,p](p)=m(p,u)(2)

(因为根据谢泼德和霍特林的辅助定理,e[,p]和g[,p]分别等于该国的消费和净产出两个向量。)此外,这些进口需求函数是标准的模式:替代矩阵S-E[,pp]=-m[,p]可假定为正确定的。最后,贸易支出函数和家庭支出函数下的效用导数是相等的。因此,E[,u]=e[,u],这样就比较方便用的边际成本标准化以使它与当初的边际成本相等;同时E[,pu]│E[,u]=X[,1],是马歇尔收入导数的向量。

我们现在可以来总括一下关税扭曲情况下的开放型小国经济的场所。首先,国内价格等于世界价格加上关税(根据定义,用作计算的商品“0”是免税的。因此p[,0]=p[,0][*]=1:

p=p[*]+t(3)

其次,关税收入的是无成本地重新分配,并且关税收入等于私营部门的净支出:

E(p,u)=t’(m)(4)

式中用一撇来表示向量的变换。对等式(2)到(4)进行完全微分就给出了一个开放型小国经济下关税变化的福利效应的基本表达式:

(1-t’x[,1])du=-t’Sdt(5)

等式左边的福利变化系数可以假定为正数:否则的话,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征收一笔一次性税收以提高福利水平并破坏其继续进行。因此我们的关心是式(5)的右边。

统一减税的结果马上就可得出。因为S是正确定的,按dt=-εt,ε>0进行的关税变化肯定会增加福利。然而更困难的问题是如果关税变化并不是等比例的,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就是为什么要引入多面规则的原因。

要得到多面改革的结果,需要将关税向量分解为t[,1](一个标量)和t[,2];并假定t[,2]是固定的。按运算规则将矩阵S分解为子矩阵,使式(5)变为:

(1-t’X[,1])du=-(t[,1]S[,11]+t’[,2]S[,21])dt[,1]

(6)

=-〔t[,1]+t’[,2]S[,21]S[,11][-1]〕S[,1

1]dt[,1](7)

现在,如果我们把从量关税t[,i]转换为从价关税,r[,i]=t[,i]/p[,i],并运用在所有价格(P0,P)下E的线性同质性,该等式可变为:

(1-t’x[,1])du=-(r[,1]-Σω[,il]r[,i])p[,1]S[,11

i≠1

]dt[,1](8)

前面已经讲过,S[,11]是一个正数,这个等式表明,如果商品1的关税率大于其它所有商品(包括用作计算的商品)的关税率的加权平均,那么对商品1(dt[,1]<0)。关税减让可以提高福利。我们就在这里引入可替代性。除非所有权数ω[,il]都是正值,否则式(8)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加权平均数。这就要求商品1是每一种其它商品的一般均衡净替代品:当且仅当S[,il]<0时,ω[,il]>0。因此,我们最终得出可关于多面规则的陈述:

命题1。如果商品1的关税率是最高r,通过降低r[,1]以增加税利的充分条件是商品1可以作为所有其他商品的净替代品。注意,对于商品1作为所有其他商品的净替代品这一要求是一个超强的充分条件。要求具备的条件是r[,1]>Σω[,il]r[,i]。例如,互补性本身(某种ω[,il]<0)并不成问题。如果讨论中的商品对于一些是有足够地强的互补性,而这些商品对其他商品而言由于高关税也有很强的替代性,那么降低最高关税只会导致福利的减少。

2、在没有可作计算的商品条件下小国开放型经济的关税改革我们已经回顾了明确选定某一商品作为计算的商品时的关税改革的理论,现在让我们来用同样的模型及同样的思路,但是运用一套对称地对待所有n+1种商品的记号。这当然不会改变实质的结果。然而这可以为各种误解开拓道路。

因为模型未变,对模型本身的说明前面已提及,有再赘述。另外,还有一点就是,我用希腊字母代表(n+1)×1向量,这里面也包括了用作计算的商品。因此,与等式(2)和(4)并行的是超额需求等于净进口额的式子:

E[,π](π,u)=μ;(9)

国内价格等于世界市场价格加上关税:

π=π[*]+τ,π={p[,0],p},π[*]={p[,0][*],p[*]},

τ={t[,0],t};(10)

同时世界价格下的净支出为零:

π[*]’μ=0,μ={m[,0],m}(11)

完全微分计算后,得到的结果与式(5)稍微不同:

π[*]’X[,1]du=π[*]’S[,ππ]dτ,(12)

其中,X[,1]代表所有商品需求量的收入导致的(n+1)×1个向量,而S[,ππ]代表价格反应的(n+1)×(n+1)矩阵,这是半确定的。如前面一样,我们假定du、π[*]、X[,1]的系数是正的,这样,关税改革的效率就依式子右边的条件而定。

为什么“POMP3”是潜在的误导我们现在可以来看一看为什么我一开始列举的那些理论作为“潜在的误导”来描述。首先看一看POMP1,它讲的是按dτ=δπ[*]-ετ模式进行的关税改革一定会增加福利。用该表达式消去式(12)中的dτ项,可以很容易地证明这个结果。但这倒底证明了什么呢?从式(10)中可看出,命题指的那种关税改革dτ=δπ[*]-ετ与dτ=δπ-(δ+ε)τ是一样的;用文字来说,这种改革与根据国内价格成比例地按δ提高所有关税,然后根据初始价值成比例地按δ+ε降低关税的做法是一样的。其中唯一的难点在于,既然依据国内价格成比例地提高所有关税并没有改变相对价格,这也就不会影响任何真实的量。特别是它对福利没有什么影响!它所做的只是对国内价格的重新定价:换一种说法就是在计算上做出些改变。因此,dτ=δπ[*]-ετ模式的关税变化就等于按比例地将关税不多不少正好降低(δ+ε)%:POMP1只是对统一关税减论规则的重新陈述。

这样的论证同样适用于POMP2。从技术角度来看,如果按世界价格成比例地提高所有关税,福利也会增加,这是没有错的。但是,这种关税变化按前面提到的模式,其中δ>0,ε=0实际上是将关税统一降低δ%。

最后,POMP3是怎样一种情况呢?既然从已知的论证中我们可以清楚所有n+1种商品的作用,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多面规则进行第二次证明。如式(8)所示,假设商品1的关税率比其它任何商品的关税率都低,同时商品1又可以作为这些货物的净替代品,那么如果提高商品1的关税率,福利毫无疑问会增加。但是,由于没有一种可计算的商品,“提高最低关税”又指的是什么呢?这个最低关税或者是个负值,或者不是。如果它是个负值,那么它实际上就是进口“补贴”,而“提高”它实质上是在消除扭曲,因为补贴率正在变得越来越接近于0。另外一方面,如果最低关税不足负值,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不产生任何真正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按我们已提到的方式重新给所有国内价格定价,直到某种关税率降到0。现在,提高这种税率,等于对所有货物的关税进行等比例的降低是同质性的。在这种情况下,POMP3(正如POMP1和2一样),也只是对统一减税规则的另一种解释。

总而言之,我必须强调的是,最早提出这些命题的文章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我所评论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然而我认为,这一类型的命题,在试图为扭曲的小型开放经济提高关税提供案例的同时,带来的却都是潜在的危害。比如,世界银行似乎已经在它的撒哈拉南的非洲的一套体制援助计划中实施的这种建议。当然提高某些关税的做法也许有别的说得过去的理由:希望避免关税收入的损失就是一种可能。然而,至少在我在此的模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他们无法给出提高关税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总有许多商品(例如出口品)在贸易扭曲情况下是零税率甚至是负税率,因此在提高一种低税率(但要为正税率)时,多面关税改革所运用的条件就不一定能站得住脚。

三、贸易政策的单边改革与多边改革:我回顾的第二个题目是关于多边的关税变化的。这里我并不想说些文献中存在着可能产生误导的结论,而是想说明人们没有正确评价在这些明显不同的结论之内的一些相似性。因此,我用“ARTs”来表示“可能是冗长累赘的理论”。请考虑以下几点:

ART1:在一个小国开放经济中按比例地降低关税会提高福利水平。

ART2:在可替代性情况下,一个小国开放经济中关税的多面改革会提高福利水平。

ART3:在所有国家都实行成比例的关税削减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ART4:在可替代情况下,各国都进行关税的多面改革是帕累托改进。

ART5:如果一个国家集团将它的净外部的贸易额固定,那么就存在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关税形成。

ART1和2重复了我们在第二节中讨论过的小型开放经济中的两种结论。我已经指出(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二者都是可增进福利的关税变化的一般表达式(5)的特殊形式。对比之下,ART3和4则与一个十分不同的重要问题有关,这一问题首先由瓦尼克(1964)探讨过:在什么情况下世界各国协调一致的关税改革会使各国福利都得到提高?最后,ART5讨论的是另一个问题,即如何描述那些能保证某个关税同盟的各成员国的福利水平得以增加的关税变化。在整个关税同盟的理论中。奥耶马―肯普―黄理论是为数不多的简单明了的结果之一。

如同上一节,我首先从概述一个分析的框架着手。幸运的是,其中大量必需的工作已经完成。我们来探讨一下一个由许多国家组成的世界,这些国家分别用j=1,…,m表示,每个国家都和第二节的小国开放经济下的讨论是一样的,因此每个国家(用上标j表示)的净进口额都等于其贸易支出函数的导数:

E[j][,p]=(p[j],u[j])=m[j],j=1,…,m;(13)

国内价格等于世界价格加上关税:

p[j]=p[*]+t[j],j=1,…,m;(14)

净国内花用等于关税收入:

E[j](p[j],u[j])=t[j]’m[j],j=1,…,m.(15)

这就为3m个国别内生变量提供了3m个方程,这些变量分别为{u[j]},{p[j]},{m[j]}。再加上世界市场的必须扫清的要求:

Σm[k]=0(16)

k

这样就可以得到世界均衡的说明。最后一个方程决定剩下的未知数p[*]的值。

要想全面完整地求解这个模型是很复杂的。幸好我们不必这样做,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只是找到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变化。首先,像在小国开放型案例那样对式(13)到(15)进行约分,然后求出所有国家的总数:

Σ(1-t[j]’x[j][,I])du[j]=-Σt[j]’S[j]dp[j](17)

jj

很明显,式中已将第二节中的那套符号延伸至多国的情况下。(例如,j国的替代矩阵是S[j]-E[j][,pp])。为了进一步加以简化,我们需要一个世界价格变化的表达式,这可以通过对式(16)求约分得出:

dp[*]=S[-1]Σ(x[k][,I]du[k]-S[k]dt[k])(18)

k

这里SΣS[k]是世界替代矩阵。最后,代入式(17)得到下列条件:

Σ(1-T[j]’x[j][,I])du[j]=ΣT[j]’S[j]dt[j](19)

jj

其中T[j]’=t[j]’-Σt[k]’S[k]S[-1](20)

k

在这一节中,式(19)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式子。我特意用一套能够显示它与小国开放型经济条件下的等式(5)的相似性的符号来表述它,然而式(19)与式(5)在两个方面存在着很明显的差异。首先,式子左边并不是一国效用的变化,而是各国效用变化的加权之和。这是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只是那些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变化,换言之,就是那些能保证全球场可获得收益的关税变化。将这些收益真正地转化为帕累托改进要求能够获得一次总付的国际转让。假设可以进行一次总付的国际转让,我们就可以标示du[j]的系数。这个系数应为正数,否则的话,只需将用作的商品从系数为负的国家转移至系数为正的国家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式(19)与小型开放经济式(5)的第二个区别在于,替代和收入效应在后者中是乘以实际关税t,而在前者中是乘以T[j],即各国关税与全球加权平均数Σt[k1]s[k]S[-1]的离差。(权数都是正确定的矩阵,而且共计为同一性矩阵ΣS[k]S[-1]=I)。因此,在多国情况下,对福利改革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绝对的关税水平,而是相对的关税水平。我将这些T[j]条件称为“影子奖赏”,因为这样就可以很容易地知道它们等于各国国内价格与世界影子价格之差。

现在我们可以考察式(19),立即给出一个大概的结果,这个结果包括全部五个ARTs:

命题2:可能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改革的应要条件是式(19)的右边为正。

命题2是一个强有力的结论。它表明,就效率而言,国际间的关税协调总是可取的。进而言之,选择进行关税协调的国家的数量多少并不重要。这既可以是单个某国与世界平均水平的关税协调(如ART1和2所设想的那样),也可以是全世界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税协调(如ART3和4所设想的那样),还可以是许多国家的任何中间的集群之间的关税协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国家的关税结构都是一样的,那么就不可能获得进一步的帕累托收益。这是因为,如果所有国家之间的相对价格是一样的话,那么其共同关税就相当于一次总付的税收,也就没有任何福利成本可言。

很显然,所有5个ARTS都是命题2的推论。ART1和2都能很容易地得出。在这种情况下,比起世界矩阵S:S[k]S[-1]=0,小国开放经济条件下的替代效应可以忽略不计。将他国的关税忽略不计,就可以象第二节中一样得出统一关税削减和多面关税改革的结果。ART3和4也可以直接推算出来。唯一的限制条件是,为了保证多国都实现帕累托改进,这些必须用式(20)的影子奖赏条件来表达。因此,统一关税削减就要求某一国家的所有关税削减都与影子奖赏同比例地进行;而多面关税改革的要求(在可替代条件下)降低拥有最高影子奖赏率(而不是最高税率)的商品的关税。

最后,ART5,也就是奥耶马―肯普―黄结果,又是如何的呢?形式上,它只是命题2的另一个推论吧了:如果一个关税同盟的所有成员国的外部贸易额固定的话,那么就存在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关税改革。然而对此的解释却是不同的,因为我们讨论的只是整个世界这个大集合下的一个子集。在推导ART1到4时,我们可以引用式(16)的微分式Σdm[k]=0,因为世界上再无其它国家;现在这个做法同样适用(即使Σm[k]=0不再适用),因为这个关税同盟的对外差距可以根据必要进行调整以保证它的对外贸易额不变。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奥耶马―肯普―黄结果的这种解释很有建设性,因为它描述了一系列能够带来持续帕累托改进的内部关税变化,而不只是表明取消所有内部关税(已知固定的外部贸易额)是帕累托改进的。因此,命题2不仅包含了所有早期的关税改革理论,而且对现有的理论进行了重要的扩展。

四、对高技术的补贴我所要讨论的第三个重要是政府是否应该支持高技术的出口导向企业。由于这类企业都是在寡头垄断的行业内竞争,而传统贸易理论基本都侧重于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模型的,故而对寡头垄断基本上没有什么阐述。然而,在过去15年里,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了很大的,并把产业组织理论应用至开放型经济中。在我看来,这些结果都只是一些新奇的理论探索,而并未形成强有力的政策建议。有一部分学者,例如克鲁格曼(1987),已经就后者作出了一些,然而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在提出新的重要的政策建议。从这些已有的或强或弱的提法中,我挑出了3种,并称之为“QUARTs”,亦即“可疑的颇似理论的断言”:

QUART1:(《经济学家》1996)出口补贴应给予那些高行业的企业。

QUART2:(布兰德1995)对竞争前的变量(如投资或R&D)进行补贴比对平均竞争时期的变量(例如产出或价格)进行补贴更有成效,因为前者更可能是一种战略性的替代。

QUART3:(《经济学家1996》研究与开发的外溢效应强化了补贴的战略性意义。

因此我需要花一点时间对这个理论作一点说明,以此来表达我的观点。我将集中于阐述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的典范的模型,它考察了将其所有产出都出口的国内企业(因此国内消费可以忽略不计)给予补贴以使其与国外的对手展开竞争的案例。

1、在一个期间双头垄断下的最优出口补贴QUART1和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的基本结果很相似。他们指出,如果本国与外国企业参与一个库诺特博弈,那么出口补贴是最优选择。这个结果随后地已表明它对于这个模型的很多假设的放宽都很敏感(这一事实《经济学家》已清楚地意识到了)。例如,如果各企业所参与的是伯兰特确定价格博弈而不是库诺特确定数量博弈,那么得出的结果正好相反。为了看清这一点,可以考虑一个一般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各企业选择一种不确定的“行动”,可以是产出也可以是价格,我们用a代表本国公司,b代表外国公司(这种做法与布兰德1995年的做法是一致的)。本国公司的利润等于它的来自生产与销售的净收入,R(a、b),加上它以S比率所获得的补贴收入:

π(a、b、s)=R(a,b)+sa(21)

这一说明既包括了库诺特案例,其中a和b分别地代表了本国和外国的产出,并给予了补贴;也包括了伯特兰案例,其中a和b分别地代表了本国和外国的价格并价格是给予补贴的。(在伯特兰竞争中,对价格的补贴和对国内商品征税是有相同的配给效应,因此这两种做法是一样的)。最后,假定本国政府力图实现国内福利最大化,这种福利等于利润减去补贴收入。

W(a,b)=π(a、b、s)-sa=K(a、b)(22)

我们现在可以很容易地得出基本结果。本国公司的一阶条件是:

π[,a]=R[,a]+s=0(23)

外国公司面临着一个对称的问题,也带来了相似的条件,虽然没有补贴,但为了简化起见我假定外国政府是提供补助的,即R[*][,b](b,a)=0。从而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外国公司的反应函数,这个函数把外国厂商与本国厂商的行动联系了起来:

b=B(a)(24)

当且仅当外国厂商的行动是针对本国厂商的一种战略性替代时,这个反应函数是向下倾斜的(因此它的导数Ba是负的)。这在库诺特竞争中通常地认为是正常的情况。

现在我们对福利函数(22)进行完全微分:

dW=R[,a]da+R[,b]db(25)

令上式为0,并代入式(23)中,同时对式(24)进行完全微分,就可以得出最优补贴:

S=R[,b]B[,a](26)

这样就可以得出布兰德―斯潘塞结果。在库诺特竞争中,当商品的需求是可替代时,R[,b]是负的;在通常情况下,由于产出是一种战略性替代,因此Ba为负。因此式子的右边为正,所以最优政策是出口补贴。伊顿和格罗斯曼(1986)的对应结果也就消失了。在伯特兰竞争中,a和b是价格;假设商品需求是可替代的,那么R[,b]为正,而在通常情况下价格是战略性补充,因此B[,a]为正(外国企业反应函数此时向上倾斜)。式子右边再次为止,但这次则意味着应该对价格进行补贴,这种补贴等价于一种出口税。

虽然在库诺特和伯特兰案例中,最优补贴的符号表现不同,但是两者对政策解释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我们认为政府有能力保证实施一项补贴或税收以两国企业的决策环境。最优补贴政策要求政府能够实施这种权力来做一些国内企业无法单独来做的事情:即如果本国企业具有第一行动者的斯塔克尔价格优势,那么政府可以使这种均衡居主导地位。这也使我们能对第一节提出的第三个理论性问题做出回答:如果一国政府对本国企业有极强的承担义务能力,那么战略性贸易政策就是正当合理的。

那么,第一节提出的相应政策问题是什么呢:即式(26)能否使对高技术企业的出口补贴合理呢?即使如果我们保持库诺特案例,我仍然认为这是不可行的,因为在这个模型中没有什么可以证明该行业为一个高技术行业。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存在只要求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这在航空航天领域的空中客车公司与波音公司之间的竞争正是如此,还如新闻业中《经济学家》与《周刊》及《新闻周刊》之间的竞争,洗涤剂领域中联合利华公司与宝洁公司之间的竞争,或是纸张业中鲍沃特公司和金伯利―克拉克公司之间的竞争一样。实际上,在布兰德―斯潘塞框架中,在决定应对寡头垄断行业的集团中的哪些企业给予补给时,要考虑只有一点,那就是哪些企业最有可能以国外竞争者的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利润。因此,总而言之QUART1并不是对布兰德―斯潘塞结论的一种合理重述。

2、对研究与开发的最优补给:如何才能够将这一模型扩展开,以使其更多地考虑高技术行业呢?这类行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们的生产必须通过对研究与开发的大量投资才能得以继续前进。这就意味着,对于一种高技术行业两个期间的分析框架将更为适宜,即企业首先进行研究与开发投资,然后才在产品市场上展开竞争。根据斯潘塞和布兰德(1983)及尼亚里和莱希(1996)的研究,我们刚刚讨论过的这个模型可以按这个方向扩展。

假定在阶段1中本国企业必须发生固定成本F(k),这种成本随着它在R&D上的支出k而不断增加。对这一支出的回报是它会降低在阶段2中的生产成本。这是通过将K视为阶段2的销售收入函数中的一个自变量而获得的,其中R[,k]>0。最后,R&D支出可以从补贴σ中获益。在这些条件下,该企业的利润函数不再是式(21),而是:

π(k,a,b,σ,s)=-F(k)+R(k,a,b)+σk+sa

(27)

现在我们假定本国政府与两个企业参与一种子博弈――一种完美的三阶段博弈。在第一阶段,政府设定两种补贴率;第二阶段,两个企业选择它们的R&D水平;在第三阶段他们都和以前一样选择各自的行动。为了解这个模型,我们通过这些阶段往回看。在最后一个阶段,两个企业像在前面的小节中一样采取一种静态的博弈。本国企业的一阶段中还是式(23)。在第二阶段中,各个企业选择他们各自最优的R&D水平,并把他们对第三阶段对策的影响考虑在内。因此本国厂商在考虑选择R&D投入水平时,不仅考虑它对未来利润的直接的或“非战略性”的影响,这可能用π[,k]表示;还要考虑它对第二阶段博弈环境的战略性效应的影响。因此,R&D的一阶条件是:

dπdb

──=π[,k]+π[,b]──│k[*]=0(28)

dkdk

这里π[,k]=-F’+R[,k]+σ和π[,b]=R[,b]。条件db/dk是第二阶段时外国厂商的行动的影响,本国厂商认为这种效应影响源于它的R&D投入的增加。这种效应可以通过求解这两个第二阶段的一阶条件计算得出,这也是它被描述作为对外国厂商的R&D选择,k[*],的制约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最优化政策是什么呢?如以前一样,在没有国内消费的情况下,福利等于利润减去补贴支付。

W(k,a,b)=π(k,a,b,σ,s)-σk-sa=R(k,a,b)

-F(k)(29)

对其完全微分,并将本国厂商的一阶条件代入可得

db

dW=│-σ-π[,b]──│dk-Sda+R[,b]db(30)

dk

政府所面临的问题很明显,他手中的两个工具手段(σ和s)使他能直接有效地控制本国厂商对k和a的选择。至于对外国厂商的选择b,他也可以象在前面小节中的单一阶段模型中一样,通过使外国厂商沿着他的反应函数移动而间接地予以控制。唯一的复杂之处在于相对应的反应函数愈发显得复杂,因为它也是外国厂商的一阶条件的解,那是和式(23)与(28)相应的,即:

解出这两个条件式子,政府就可以得到外国厂商的行动,它是本国厂商的两个行动的函数:

b=B(a,k)(32)

将此导数代入式(30),并令其等于零,可得到最优化补贴为下:

db

σ=-π[,b]──│[k[*]]+R[,b]B[,k]和s=R[,b]B[,a](33)

dk

令条件B[,k]=0,可以简化上式:因为两家厂商在第一阶段并未直接地展开竞争,所以k对b的影响是次要的,完全可以忽略掉。这样式(33)的最优化政策就显示了一种很清楚的劳动分工。第二阶段的出口补贴s是为了使本国厂商在第二阶段做出一种斯塔克尔伯格选择而支付的,而对R&D的补贴σ正好抵消了这个战略性的影响。再者,这两种手段的符号显示了与静态竞争博弈一样的模糊性。第二阶段的出口补贴公式与静态博弈的公式一样,因此它的正负取决于第二阶段行动是一种战略性替代还是一种战略性补充,至于R&D补贴,它具有与s相反的符号。如果第二阶段的行动是战略性替代,那么战略性效应是正的。套用富登伯格和蒂罗尔(1984)的术语,本国企业采用的是一种团体的领袖的策略,通过“过量投资”(相对于成本最小化的最优状态,其中R[,k]=F’)而使自己在第二阶段竞争中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最优化政策是通过征收一种R&D税来“限制”这个企业。相比之下,当第二阶段行动是一种战略性补充时,企业采用的是“投资不足”的“自大的没脑子的小伙子”战略。例如,在伯特兰竞争中,企业有一种减少投资的动机以便提高竞争对手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最优化政策是给予R&D补贴:这个“自大没脑子的小伙子”应该得到鼓励。

斯潘塞和布兰德(1983)得出了战略性替代的结果;而有关战略性补充的结果在尼亚里和莱希(1996)之前似乎无人提及。这两个结果放在一起显示了经济政策理论的这一分支所体现的悦人的统一性,但是对于政策的行动第一主义而言,则没有什么安慰可言。与被我称为QUART2的布兰德(1992)推测正好相反,当动态的行为考虑在内时,困扰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静态理论的模糊性不是减少了,而是扩大了。

3、R&D溢出效应和政策案例:我要谈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容许R&D产生一些不适当的溢出效应的含义,这样的话不仅可以减少研究与开发企业的成本,而且还可以降低其它企业的成本。QRART3认为这种溢出效应强化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创新企业的力度,然而莱希和尼亚里(1997)认为,这种推论并不正确。当然,这一做法的正的外部效应本身就使得补贴合理化了(假定私营部门不能按科斯的方式将其内部化)。然而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争论,早在战略性贸易政策之前就由皮古提出来了。相关的问题是,如果要进行干预的话,战略性考虑为其提供了什么样的额外基础。

答案是令人惊讶的。当外溢效益使得同行业的其它企业受益时,库诺特寡头垄断企业就会出于一种战略性的动机去降低R&D投入,从而减少向竞争对手的技术转让。这实际上为政府补贴提供了一个战略性动机。但是请注意,即使那些从外溢效应中获益的企业是外国企业时,也应该提供这种补贴!补贴的目的并不在于鼓励新技术的扩散,而在于避免由于战略的原因而出现的无效率的投资不足。当然如果其它企业都是本国企业的话,我们都知道出口补贴的战略意义也随之削弱。

如果从溢出效应中获益的企业是本国不同行业内的企业的话,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现在,对R&D的补贴存在一个纯皮古的基础。但是从前一节可知,如果是一种库诺特式的竞争的话,那么也会存在一种对R&D征税的战略性动机,以对付我们前面已提及的团体领袖式的“过度投资”。这样,被认为合理的这种干预类型就是模棱两可的,至少在库诺特案例中,这种战略性论点并不支持而是反对R&D补贴的。

五、与结论:我在这篇文章中回顾并进一步扩展了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中三个领域最近的贡献,在每个案例中,我都运用一个简单的典范的模型通过一种紧凑的方式推出主要结论,并且将这些模型与中的主要结论联系在一起讨论。

在小国开放型经济的关税政策的案例中,我主要讨论了文献中一些可能产生误导的结论。我特别对那些认为在小国开放型经济中提高关税是可行的执法提出了质疑。我认为这类建议是那些不包括用作计算的商品在内的模型的人工制造物。当用作计算的商品被包括在内时(也就等于说,当价格的浅性同质性的含义被认识到时),提高关税的建议就不再行得通了。

贸易政策论文篇(7)

在西夏对外贸易中回鹘、大食是两个重要的贸易对象。在《天盛律令》中多次提及有关回鹘、大食与之在经济、行政、文化方面的条文。如:“与沿边异国除为差派外,西番、回鹘、鞑靼、女直相和倚持”。“中医人、向导、商人、回鹘通译、黑检主”。卷七敕禁门“大食、西州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几所卖物甚多,驮不足”。可见当时西夏与大食、回鹘在贸易上的往来。金世宗提出“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是以无用易我有用业”金国认为日生活用品换西夏的奢侈品,很不划算,其实所谓“珠玉”是从大食即阿拉伯帝国(632-1258年)而来,西州指的是高昌回鹘王国(848-1283年),并非产自西夏,西夏只是转手贸易而已,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大食国盛产珠玉等宝物,而西夏是其宝物向东贩运的必经之路,其路线是入西夏,经沙洲,过河西走廊,在进入中原。起着中原与西域各国经济联系纽带的作用。虽然中原王朝希望西域国家通过海路到中原进行贸易,但西域各国尤其是回鹘还是频繁的与西夏交易。为了保证转手贸易与回鹘、大食等邻近西域国家双边经济贸易畅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西夏制定了许多相关的贸易政策。在《天盛律令》规定“大食、西州回鹘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几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需守护用马箭时,当告局分处,按前文所载法比较,当买多少,不归此方才所需粮食当允许卖,起行则所需粮食多少当取,不允超额运走”,“他国来使,住於京师馆驿,依官买卖,未住诸人不许随意买卖”,“我国人往使他国时,不许不过局分出超摧驮、人”,“他国为使已出,若盗窃其持载所买卖物时当比偷、强盗伤人物数量罪状所示加一等,所加勿及于死。沿边上有卖处,对盗敌国人卖者,依在外盗法判断”。

西夏在对外贸易中严格规定关于税收方面的制度,《天盛律令》第十八卷缴买卖税门“隐买卖税、开铺者等先后拿税法、免税开铺、地方不同处纳税、告奏索税、告秦索税、官卖本物行国法、穿上畜税、卖价去量不纳租、缔结以外不拿租、诸边商人过京师、重复出卖免税、畜物逼换、媒人弃其价不纳税、寻求免税供上需谎两区、水谁管未语共著、能顶领薄那租、官验等买卖”多是有关买卖税收的条款,可惜条文已经残失。现在我们只能看到的是条目的名称,但通过《天盛律令》中其它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西夏在税收方面的政策等。如:“他国来使,住於京师馆驿,依官买卖,未住诸人不许随意买卖。若违律买卖不纳税,则承诸人买卖逃税之罪”。可见西夏在对税收方面十分重视,并实行在对外贸易交易中抽取商税的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此时,宋室南迁,金占陕西,西夏遂与南宋隔绝,这就决定了西夏在经济上不得不特别依赖金国,西夏与金的贸易成了西夏贸易中的主要部分。辽朝末年,西夏与辽朝关系密切,从历史渊源上看,西夏应与西辽关系比较密切,双方也必定有经济上的往来,《天盛律令》记载:“皇城、三司等往汉、契丹卖者,预先有群牧司分给;当养本处,用时驮之。”《天盛律令》又载:“马院所属熟马、生马及所予汉、契丹马等中之患疾病,生癞者,当速告局分处,马工当迁医人视之。”由此我们可知,所谓“汉”、“契丹”应分别指金与西辽。从两则史料中可以看到,皇城、三司有负责向金与西辽进行买卖的职责,并且有专门的机构马院饲养马匹同金与西辽进行贸易。

金通过聘使发展两国经济交往。夏金贸易主要有贡使和榷场两种形式,贡使贸易主要是在夏使来金时进行,所谓“使副往来,听留都亭贸易”。夏乾祐二十年(金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金章宗一度下诏停止夏使馆内贸易,但在两年后又告恢复,准许夏国使臣可在馆内贸易三日。夏金表面上君臣相称、聘使往来,背后却明爭暗斗、各怀异心。本来西夏向金称臣,完全是屈眼于金朝强大的军事压力,并非诚心投附。随着金兵势力深入关陕,系夏越来越感受金人的威胁,“自金得志中原,每件见侵凌,且有吞并秩序”夏国面临被吞并的危险,但为了生存,不得不与金人应付、周旋。首先,自辽亡后,金朝对夏国与西辽的关系还是不放心。因此当金朝闻西辽“军势日盛,锐气百倍”,并多次扬言“剪除仇敌”,更是担心西辽和西夏联合对金。

对外贸易主要是互通有无,双方获利,与此同时都会采取一些政策来防止于己不利的贸易交易,因此出现了对外贸易的禁榷。禁榷制度旨在保障官方专卖专营,如:盐、茶、酒、矿物等物品。对国外的禁榷制度不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利益,还是对战时物资的有效控制。一方面西夏对外贸易有上述种种严格的“敕禁”。另一方面西夏对外贸易又相当兴盛。国家不仅想方设法扩大榷场贸易,而且派往宋、辽、金的贡使也带有大批“官物”,并有“官之卖者”同贡使一起负责官物买卖。尤其是重点敕禁物牛马驼为对外贸易中的大宗物品,说明国家在对外贸易中实行垄断,尤其是牛马驼的买卖完全由国家控制。因此,西夏以茶马贸易为主体的对外贸易的活跃。西夏榷禁制度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控制的基本手段,是西夏社会经济发展及其与西夏国家政权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它的确立和发展随西夏社会发展而进一步加强。在《天盛律令》除钱币、兵器、牛、马、骆驼外,还规定人、披、甲、毡垫、粮食、骡驴马皮、铁连枷、马鞍、装箭袋、金、银、铁、种种铁柄、编连碎缎等为敕禁物。既不许在国内向外国人出卖,也不允至敌界卖。违律到敌界卖人者“按有意杀人”、“伤人法判断”。“牛、骆驼、马、无论大小及铠、甲、军披等到敌人中卖时,庶人造意斩,从犯为无期、长期徒刑。”“卖杂畜物及战具,“按本国地方现卖法计价,视其钱量高低,是战具则以强盗持武器法,此外杂畜物按不持武器法判断”。“向他国使者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者、商人,是客人给予罚罪,按不等已给价当还给”。“正副统军以下至司吏大小管事人出卖敕禁物时,当比其余人罪加二等,亦可加至死刑”。西州、大食等买卖人若需买卖敕禁物,则要“告局分处”,征得同意方能在重重限制下依律买卖。

在西夏与北宋、辽朝鼎立时期,西夏利用宋、辽之间的矛盾,巧妙周旋于其间,拉住辽朝以制约北宋,又适可而止地给以宗主自居的辽朝以颜色,使自己处于有利的主动地位,表现了斗争目标与策略手段的统一,反映出较高水平的斗争艺术,是西夏对外政策内涵比较丰富,运用也很成功的时期。而在与金朝、南宋鼎立时期,一则由于西夏的削弱,二则由于与南宋的隔绝之势,使西夏对外政策中视与国之势强弱以为异同的策略无从发挥,只能从对金朝或战或和的变化中表现出来,显得单调而呆板,策略运用的灵活性和艺术性也大为逊色。金与南宋峙立局面形成,南宋极力争取西夏以牵制金军,金朝对夏的政策也有以武力防范为主转向政治争取。西夏国势的衰弱以及与南宋的隔绝,使其不得不更多地向金靠拢。仁孝继位后,次年,仁孝平息夏国反金的契丹旧势力李合达之叛。金朝对西夏的友好也给予积极回应。大庆二年(1141年)金熙宗答应仁孝请开榷场的要求,第一次在绥德州、保安军、兰州、东升、环洲等地开设却常与西夏贸易。同年七月,金朝又开始遣使贺夏主生日。金人原利用府州折氏“以并夏国”,西夏为了保证东部边境安全,多次破麟、府二州,进而围晋宁军。人庆三年(1146年)熙宗又应仁孝之请,将德威城、西安州、定边军等沿边州军赐给西夏。

西夏仁宗时期颁布的《天盛律令》是研究西夏学领域内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只是就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的西夏对外贸易政策加以分析,对西夏的对外贸易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西夏对外政策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综上,西夏的对外贸易政策是在长期的对外交往中形成的,它积极开展了与东西方之间的贸易,是西夏与辽宋金时期诸政权间力量对比消长变化的产物,又是和平交往共同自身发展壮大和与各强大势力长期并存的产物。

参考文献:

[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李显中传.宋史(卷三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