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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6 18:41:57

财政监督论文

财政监督论文篇(1)

关键词:公共财政/经济宪法/监督与控制

引言:公共财政的宪法学视角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2009-02-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1]。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2]。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从议会发展史来看,议会制度从产生就是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素有“之母”之称的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都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甚至于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便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而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3]。伴随近代民主理论的发展,议会确立了在国家财政中的特定地位,议会作为国民代议机关在国家财政政策形成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为财政政策提供合法性

国家财政政策应有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民主制度的安排,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地位。因此由议会组成政府或者批准政府政策过程中,同时将这种合法性再次传输至整个国家体制之中,使政府及其政策具有合法性基础。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过程,无疑也是议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

各国宪法规定将财政审议作为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安排均由议会来审议或通过相关法案安排。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英国1911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法国1958《宪法》第39条规定了国民议会在财政立法方面的优先权,第47条又规定国民议会在审议时限内国民议会未能对其进行一读裁决,政府方可将其送至参议院审议;德国在19世纪早期的德意志邦联时期的议会便引进了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两院制的议会中,财政的审议权也倾向于由下院(众议院或称平民院)审议,这是现行宪制发展之趋势。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的下院,被视为民主代议职能的主要机构,由它们审议表决,更能体现财政政策民意的要求。

(二)掌握财政议会控制政府的方式

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最原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财政,即所谓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后来被称为议会“掌握钱袋的权力”,在日本也称为“财政议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并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4]。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福利、社会民生等经济政策频繁出台,国家在财政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强化,政府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一个强化国家职能的政府,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最为显著的结果是国家行政权的疆域得到大大地扩展,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从而赋予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5]。与此同时,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在效率方面的缺陷也暴露无遗,迫使议会不得不将大量国家权力转移至行政机构,由其来直接行使。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控制政府,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有效途径。

(三)议会决策的民主价值

代议民主制度体现了国家财政政策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但审议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威廉·葛德文指出,代议制政治有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多数必须压服少数,而少数在提出反对意见和表示异议之后,实际上竟然屈从于自己表示过异议的意见。”[6]进而认为审议民主更为重要。威廉·葛德文还认为,合法政权应该是以共同审议为真实基础的政权。因为政权是为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政权结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6](P145)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7]。

据此,可以进一步看出由议会审议财政的另外一种民主价值。在审议民主中,开放、自由的辩论过程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传递政治信息,表达和回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促进公民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与合作,最终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当然,无论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审议民主,在实现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质隐含了功利的目的,即试图通过大家投票(直接或间接)或其他表达的方式来反映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国家如何来合理分配财政,关乎每个民众的利益,“孔多塞定理”再次论证了这种代议制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统治模式的可能性、正当性。当然,跳出这一窠臼,议会在审议财政方面的决策,体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民主内在价值本身关涉非工具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民主可以使参与人自己满足,有助于个人自由、平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二、现实的反思:议会控制抑或政府控制

如前所述,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掌控,由代议机关来掌握政府财政预算大权似乎已成为现代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并非能取得如设计预期般效果,议会受到政府的威胁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成为理论上的假说,回到现实生活中却是另一番景象:政府代替议会控制财政大权。其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预算案提起主体为政府。预算案的提出与一般法案不同。一般法案可由议员、政府、其他提案主体提出,提出预算案的权力,通常属于政府。美国的预算案原规定由国会提出,1921年的《预算及会计法》颁布以后,将编制预算的权力改归总统。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国家,由内阁向立法机关提出预算案;实行总统制度的国家,预算案的提案权由总统行使[8]。将财政法案的提案权限归于政府,针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再由议会来实施审查控制,议会在这个阶段的审查,往往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

二是议会审议预算案的限制。议员审议预算案,能否随意增减预算案或是否有其他权力,各国宪法、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据对82个国家统计,议员审议预算案时,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收支的国家有32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得不得增加财政支出的国家有17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财政支出,但增加财政支出须得到政府同意的国家有4个;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支出,但只能择其一而用之的国家有13个;未对议员审议预算案权利作出专门详细规定的国家有15个;无此方面的规定的国家只有1个[8](P292)。

事实上,议会权力对政府提出的财政审查时,议会受到的压力,在现实中时常可见。从经验来看,即便规定议会有权增减财政方案,但这种增减不可能是随意的,增减权往往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议会审议过后作出增减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因没有按政府要求的时间通过政府预算,政府竟以“关门”相胁。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实践中,议会两院从没有逾期未完成对财政法案的审议的例子[9]。英国议会形成以来就一直担任着政府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在财政问题上,是国王要钱,议会给钱。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任何财政议案由政府提出,下院方予受理[10]。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审查及批准”,而不限于“批准”权限,这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但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预算、决算方案的审议报告来分析,(注释3:以下关于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集,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对政府的审查一般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具体特点包括:一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作初步审查意见;二是由人大全体会议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可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审查内容方面,一般仅是作财政收支平衡审查,并提出行政管理应倡导厉行节约原则等等无实质性或具体性的审查意见,从未对政府方案作出过否决;四是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提案改动非常谨慎。当然全国人大作为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偶尔会行使政府提案的改动权。(注释4:改动的情形包括: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对增加收入及增加支出,全国人大修正批准1957国家预算;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便因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于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报告;对于1996年“赤字”等问题,1月30日依据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汇报后,财经委提出意见,预收入偏少,赤字压缩小,国务院作了修改,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财经委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务院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1998预算执行情况,1999预算情况,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但鉴于审计署审核出现较多问题,提出国务院应责成严肃处理,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此外,相较于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制国家的行政权在财政控制方面显得更为强势。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于内阁的方案,议会有全面审查及决定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财政方案有全面审查及批准权。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仅是立法机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在财政方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美国总统不仅有权提出财政决策方案,且议会批准的财政方案还须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其事实上行使着议会审查批准后方案的事后监督作用。又如,俄罗斯联邦议会已不再是苏联解体前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已经失去了国家决策权,实际上听从于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内,主要由总统对国家事务的安排。所以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与总统,往往在有关经济改革问题的一些法律草案、联邦预算方案上矛盾重重,甚至有时剑拔驽张。但是,由于国家杜马对总统缺乏相应的制约力,而大多数议员又不愿意国家杜马被解散,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批准总统的决策[11]。

不容忽视的是,政党在议会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控制过程中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俨然就是政党的“代言人”。政党或者利益集团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往往政党在议会或政府提出或者批准方案过程中进行“幕后操纵”,最终整合的结果,不仅使多数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国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三、职能转型:控制抑或监督

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控制,其对王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的要求是出于对封建君主和独裁的恐惧[10](P21–22)。但是,由于议会的控制权的力度不够,议会对财政的职能已经由实质上的控制转向了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

(一)议会监督理论

其一,从历史角度看,政府对财政大权一直起到主导作用。1706年,英国议会下院还通过决议规定:不经国王提议,下院对有关国家事务的任何金额的请愿不予受理,对要求从国家收入中动用款项的任何动议不予审议。如前文所述,议会一直以来就担任着政府(国王)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国王)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国王)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现代国家议会虽然作为代议机构,对政府提出的公共财政方案、政策,仍倾向于监督而非完全、事实上的控制。现实的状况与议会形成的历史惯例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其二,法治要求议会不能独揽财政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民主制议会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是而不是通过分权制衡来制约权力的腐败,议会民主因而也被不少人讽刺其虚伪性的一面,指出其易于为专制者和独裁者操纵,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因而,议会的民力并不能绝对崇拜,也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约束受到普遍认同。这在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体制,也称之为“自由民主制”。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议会绝对控制财政并不会受到欢迎,相反议会通过民主来监督政府财政权,在现实中倒成为制度的常态。

其三,保障公共财政决策的高效率及科学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在民主合法性上自然无法与议会相媲美,但其决策的高效率、科学性上可能存在优势。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都给予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决策权、提案权充分的尊重,议会的职能转向对政府财政决策的审查监督。这一点,从英国对议会内阁制的“良苦用心”解释中,更能体现所蕴含的意义。英国议会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认为是与英国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首要的决策。责任内阁制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的财政决策权。如果议会自行提出征税、拨款方案,或者对政府提出的征税和开支项目以及金额任意增减,势必会打乱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而会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和执政能力[10](P21–22)。

其四,基于功能分权的再反思。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分立原则理论有新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割权力。防止滥用权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虽仍然坚持,但在方式上已从组织型权力分立转向了功能型分立要求[12]。新的功能性要求权力分立在目的上,不仅一方面要节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另一方面更期待适当地分权与制衡,促使政府部门能顺利有效地达成自身之任务。德国联邦在1984年德国“飞弹部署”判决中再次提出,根据功能最适观点,重要事项不必然归立法者决定,也有归行政决定的可能。究竟是归于立法或行政,取决于该事项由行政决定或立法决定较能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决定[15]。根据功能分权的反思,我们认为,由行政权提出财政政策,再由议会审查监督,较符合现代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要求。

(二)体现监督职能

从各国议会对财政监督的立法相关规定来看,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以下特征。

监督财政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即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法国财政法还规定了监督国家收支的性质、数额及用途[14]。韩国国会监督政府的财政方面包括多个方面:国债同意权,对预算外的、可能成为国家负担的契约缔结的同意权,对有财政负责的条约缔结的同意权,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权,紧急财政、经济处分的承认权[15]。

监督方式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事前监督即通过审议、表决,并最终转化为立法,财政方案方能生效;事后监督主要是指议会仍对财政法案在通过后的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国财政的立法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严格的审议顺序、表决的单元性、对不可接受性的特别规定[14](P195);英国议会在监控财政的主要方式则主要为3个方面:一是辩论;二是质询;三是立法[10](P78);德国联邦议会的监督权特点表现为对联邦政府行为的经常性控制,“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牵制,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弹劾和诉讼权等[16]。无疑,议会如何有效的完成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议会的召开时间[17]、议会的辅助机构[17](P428)及独立于议会的调查或审查机构。

(三)公共财政的司法审查

必须注意,国家权力中另外一种重要权力——司法权,相较于议会的监督权及行政内部监督强化的趋势,司法权在财政政策方面的监督功能却日渐式微。即使自称最为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主张司法权对议会的财政政策过多介入。美国宪法将开支权与联邦征税权视为一对孪生权力,包含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之中。国会有权力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开支,国会被宪法授予基于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及分配财政的权力[18]。在UnitedStatesV.But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经费开销权力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解释。该案多数观点认为,国会为了公共目的而作的公共经费的开销并不受到宪法明示的立法权的范围局限[19]。在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财政开支权力[20]。自1937年后,法院更是倾向于给立法者极大的发挥空间,完全持“最小限度合理性”的理念,作为纠问政府的政策的惟一问题[21]。在Buckleyv.Valeo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事后来批评(揣测)国会在设立总统候选人资金是否有助于公共或普遍的利益,该项公共资金的设立并不违反联邦权力分权原则,因而肯定了国会建立总统选举资金的做法[22]。此外,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围绕着经济权利、福利国家政策问题能否落实,法院多大程度上负责监督既定的关于分配福利救助金决定的“公共目的”之立法判断展开激烈争论。南非在Grootboomp案中,法院还承认,宪法义务能够在地方上得到充分贯彻,而且迈特罗角(CapeMetro)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土地工程来专门解决那些人的燃眉之急。但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它未能得到中央政府足够的财政支持。“如果意识到全国住房工程所存在的这种需求”,中央政府就应该“制订计划,作出预算,监督解决燃眉之急并处理各种危机。这样肯定能保证许多急需住房的人能得到救济,尽管这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立刻获得救济”[23]。法院为了既尊重民主特权又顾及有限的预算,法院回避了对民主的审查,而是审查政府是否制定合理计划的行政行为。在笔者看来,南非法院的确是以一个崭新、独特以及很有前途的方法来处理民主宪法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财政分配问题,因为从各国财政方案的形成过程分析来看,这样做确实是抓住了问题核心。

结语:经济宪法的道路选择

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正当性,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应运而生。宪法学关注公共财政问题,这是传统宪法学作为公法学由注重公民个体权利向重视防范国家财政权力滥用的转型。正如德国经济法学学者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所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定”[24]。

通过对议会在国家财政形成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对当前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权力运作能让我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在笔者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在议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充斥着议会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而议会法治成为了弥补议会民主的一种良好的选择道路。这些认识有助于我国宪法学者反思并完善中国的财政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似乎更应从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财政制度。而且,在主张发挥民主代议功能之时,也要警惕泛民主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因素尚不充足的条件下,法治是我们更加必要的道路选择,况且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惟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再论如何完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之途径。超级秘书网:

注释:

[1]RichardB.Mckenize.ConstitutionEconomics.Lexington,1984:Preface.

[2]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1,(4):33-41.

[3]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英国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76.

财政监督论文篇(2)

关键词:公共财政/经济宪法/监督与控制

引言:公共财政的宪法学视角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2009-02-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从议会发展史来看,议会制度从产生就是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素有“之母”之称的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都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甚至于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便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而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伴随近代民主理论的发展,议会确立了在国家财政中的特定地位,议会作为国民代议机关在国家财政政策形成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为财政政策提供合法性

国家财政政策应有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民主制度的安排,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地位。因此由议会组成政府或者批准政府政策过程中,同时将这种合法性再次传输至整个国家体制之中,使政府及其政策具有合法性基础。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过程,无疑也是议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

各国宪法规定将财政审议作为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安排均由议会来审议或通过相关法案安排。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英国1911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法国1958《宪法》第39条规定了国民议会在财政立法方面的优先权,第47条又规定国民议会在审议时限内国民议会未能对其进行一读裁决,政府方可将其送至参议院审议;德国在19世纪早期的德意志邦联时期的议会便引进了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两院制的议会中,财政的审议权也倾向于由下院(众议院或称平民院)审议,这是现行宪制发展之趋势。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的下院,被视为民主代议职能的主要机构,由它们审议表决,更能体现财政政策民意的要求。

(二)掌握财政议会控制政府的方式

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最原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财政,即所谓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后来被称为议会“掌握钱袋的权力”,在日本也称为“财政议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并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福利、社会民生等经济政策频繁出台,国家在财政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强化,政府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一个强化国家职能的政府,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最为显著的结果是国家行政权的疆域得到大大地扩展,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从而赋予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与此同时,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在效率方面的缺陷也暴露无遗,迫使议会不得不将大量国家权力转移至行政机构,由其来直接行使。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控制政府,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有效途径。

(三)议会决策的民主价值

代议民主制度体现了国家财政政策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但审议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威廉·葛德文指出,代议制政治有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多数必须压服少数,而少数在提出反对意见和表示异议之后,实际上竟然屈从于自己表示过异议的意见。”进而认为审议民主更为重要。威廉·葛德文还认为,合法政权应该是以共同审议为真实基础的政权。因为政权是为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政权结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

据此,可以进一步看出由议会审议财政的另外一种民主价值。在审议民主中,开放、自由的辩论过程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传递政治信息,表达和回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促进公民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与合作,最终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当然,无论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审议民主,在实现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质隐含了功利的目的,即试图通过大家投票(直接或间接)或其他表达的方式来反映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国家如何来合理分配财政,关乎每个民众的利益,“孔多塞定理”再次论证了这种代议制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统治模式的可能性、正当性。当然,跳出这一窠臼,议会在审议财政方面的决策,体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民主内在价值本身关涉非工具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民主可以使参与人自己满足,有助于个人自由、平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二、现实的反思:议会控制抑或政府控制

如前所述,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掌控,由代议机关来掌握政府财政预算大权似乎已成为现代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并非能取得如设计预期般效果,议会受到政府的威胁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成为理论上的假说,回到现实生活中却是另一番景象:政府代替议会控制财政大权。其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预算案提起主体为政府。预算案的提出与一般法案不同。一般法案可由议员、政府、其他提案主体提出,提出预算案的权力,通常属于政府。美国的预算案原规定由国会提出,1921年的《预算及会计法》颁布以后,将编制预算的权力改归总统。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国家,由内阁向立法机关提出预算案;实行总统制度的国家,预算案的提案权由总统行使。将财政法案的提案权限归于政府,针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再由议会来实施审查控制,议会在这个阶段的审查,往往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

二是议会审议预算案的限制。议员审议预算案,能否随意增减预算案或是否有其他权力,各国宪法、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据对82个国家统计,议员审议预算案时,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收支的国家有32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得不得增加财政支出的国家有17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财政支出,但增加财政支出须得到政府同意的国家有4个;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支出,但只能择其一而用之的国家有13个;未对议员审议预算案权利作出专门详细规定的国家有15个;无此方面的规定的国家只有1个。

事实上,议会权力对政府提出的财政审查时,议会受到的压力,在现实中时常可见。从经验来看,即便规定议会有权增减财政方案,但这种增减不可能是随意的,增减权往往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议会审议过后作出增减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因没有按政府要求的时间通过政府预算,政府竟以“关门”相胁。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实践中,议会两院从没有逾期未完成对财政法案的审议的例子[9]。英国议会形成以来就一直担任着政府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在财政问题上,是国王要钱,议会给钱。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任何财政议案由政府提出,下院方予受理。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审查及批准”,而不限于“批准”权限,这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但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预算、决算方案的审议报告来分析,(注释3:以下关于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集,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对政府的审查一般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具体特点包括:一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作初步审查意见;二是由人大全体会议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可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审查内容方面,一般仅是作财政收支平衡审查,并提出行政管理应倡导厉行节约原则等等无实质性或具体性的审查意见,从未对政府方案作出过否决;四是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提案改动非常谨慎。当然全国人大作为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偶尔会行使政府提案的改动权。(注释4:改动的情形包括: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对增加收入及增加支出,全国人大修正批准1957国家预算;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便因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于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报告;对于1996年“赤字”等问题,1月30日依据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汇报后,财经委提出意见,预收入偏少,赤字压缩小,国务院作了修改,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财经委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务院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1998预算执行情况,1999预算情况,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但鉴于审计署审核出现较多问题,提出国务院应责成严肃处理,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此外,相较于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制国家的行政权在财政控制方面显得更为强势。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于内阁的方案,议会有全面审查及决定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财政方案有全面审查及批准权。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仅是立法机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在财政方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美国总统不仅有权提出财政决策方案,且议会批准的财政方案还须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其事实上行使着议会审查批准后方案的事后监督作用。又如,俄罗斯联邦议会已不再是苏联解体前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已经失去了国家决策权,实际上听从于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内,主要由总统对国家事务的安排。所以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与总统,往往在有关经济改革问题的一些法律草案、联邦预算方案上矛盾重重,甚至有时剑拔驽张。但是,由于国家杜马对总统缺乏相应的制约力,而大多数议员又不愿意国家杜马被解散,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批准总统的决策。

不容忽视的是,政党在议会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控制过程中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俨然就是政党的“代言人”。政党或者利益集团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往往政党在议会或政府提出或者批准方案过程中进行“幕后操纵”,最终整合的结果,不仅使多数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国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三、职能转型:控制抑或监督

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控制,其对王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的要求是出于对封建君主和独裁的恐惧。但是,由于议会的控制权的力度不够,议会对财政的职能已经由实质上的控制转向了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

(一)议会监督理论

其一,从历史角度看,政府对财政大权一直起到主导作用。1706年,英国议会下院还通过决议规定:不经国王提议,下院对有关国家事务的任何金额的请愿不予受理,对要求从国家收入中动用款项的任何动议不予审议。如前文所述,议会一直以来就担任着政府(国王)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国王)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国王)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现代国家议会虽然作为代议机构,对政府提出的公共财政方案、政策,仍倾向于监督而非完全、事实上的控制。现实的状况与议会形成的历史惯例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其二,法治要求议会不能独揽财政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民主制议会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是而不是通过分权制衡来制约权力的腐败,议会民主因而也被不少人讽刺其虚伪性的一面,指出其易于为专制者和独裁者操纵,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因而,议会的民力并不能绝对崇拜,也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约束受到普遍认同。这在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体制,也称之为“自由民主制”。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议会绝对控制财政并不会受到欢迎,相反议会通过民主来监督政府财政权,在现实中倒成为制度的常态。

其三,保障公共财政决策的高效率及科学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在民主合法性上自然无法与议会相媲美,但其决策的高效率、科学性上可能存在优势。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都给予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决策权、提案权充分的尊重,议会的职能转向对政府财政决策的审查监督。这一点,从英国对议会内阁制的“良苦用心”解释中,更能体现所蕴含的意义。英国议会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认为是与英国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首要的决策。责任内阁制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的财政决策权。如果议会自行提出征税、拨款方案,或者对政府提出的征税和开支项目以及金额任意增减,势必会打乱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而会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和执政能力。

其四,基于功能分权的再反思。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分立原则理论有新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割权力。防止滥用权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虽仍然坚持,但在方式上已从组织型权力分立转向了功能型分立要求。新的功能性要求权力分立在目的上,不仅一方面要节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另一方面更期待适当地分权与制衡,促使政府部门能顺利有效地达成自身之任务。德国联邦在1984年德国“飞弹部署”判决中再次提出,根据功能最适观点,重要事项不必然归立法者决定,也有归行政决定的可能。究竟是归于立法或行政,取决于该事项由行政决定或立法决定较能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决定。根据功能分权的反思,我们认为,由行政权提出财政政策,再由议会审查监督,较符合现代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要求。

(二)体现监督职能

从各国议会对财政监督的立法相关规定来看,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以下特征。

监督财政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即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法国财政法还规定了监督国家收支的性质、数额及用途。韩国国会监督政府的财政方面包括多个方面:国债同意权,对预算外的、可能成为国家负担的契约缔结的同意权,对有财政负责的条约缔结的同意权,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权,紧急财政、经济处分的承认权。

监督方式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事前监督即通过审议、表决,并最终转化为立法,财政方案方能生效;事后监督主要是指议会仍对财政法案在通过后的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国财政的立法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严格的审议顺序、表决的单元性、对不可接受性的特别规定;英国议会在监控财政的主要方式则主要为3个方面:一是辩论;二是质询;三是立法;德国联邦议会的监督权特点表现为对联邦政府行为的经常性控制,“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牵制,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弹劾和诉讼权等。无疑,议会如何有效的完成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议会的召开时间、议会的辅助机构及独立于议会的调查或审查机构。

(三)公共财政的司法审查

必须注意,国家权力中另外一种重要权力——司法权,相较于议会的监督权及行政内部监督强化的趋势,司法权在财政政策方面的监督功能却日渐式微。即使自称最为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主张司法权对议会的财政政策过多介入。美国宪法将开支权与联邦征税权视为一对孪生权力,包含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之中。国会有权力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开支,国会被宪法授予基于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及分配财政的权力。在UnitedStatesV.But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经费开销权力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解释。该案多数观点认为,国会为了公共目的而作的公共经费的开销并不受到宪法明示的立法权的范围局限。在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财政开支权力。自1937年后,法院更是倾向于给立法者极大的发挥空间,完全持“最小限度合理性”的理念,作为纠问政府的政策的惟一问题。在Buckleyv.Valeo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事后来批评(揣测)国会在设立总统候选人资金是否有助于公共或普遍的利益,该项公共资金的设立并不违反联邦权力分权原则,因而肯定了国会建立总统选举资金的做法。此外,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围绕着经济权利、福利国家政策问题能否落实,法院多大程度上负责监督既定的关于分配福利救助金决定的“公共目的”之立法判断展开激烈争论。南非在Grootboomp案中,法院还承认,宪法义务能够在地方上得到充分贯彻,而且迈特罗角(CapeMetro)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土地工程来专门解决那些人的燃眉之急。但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它未能得到中央政府足够的财政支持。“如果意识到全国住房工程所存在的这种需求”,中央政府就应该“制订计划,作出预算,监督解决燃眉之急并处理各种危机。这样肯定能保证许多急需住房的人能得到救济,尽管这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立刻获得救济”。法院为了既尊重民主特权又顾及有限的预算,法院回避了对民主的审查,而是审查政府是否制定合理计划的行政行为。在笔者看来,南非法院的确是以一个崭新、独特以及很有前途的方法来处理民主宪法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财政分配问题,因为从各国财政方案的形成过程分析来看,这样做确实是抓住了问题核心。

结语:经济宪法的道路选择

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正当性,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应运而生。宪法学关注公共财政问题,这是传统宪法学作为公法学由注重公民个体权利向重视防范国家财政权力滥用的转型。正如德国经济法学学者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所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定”。

通过对议会在国家财政形成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对当前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权力运作能让我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在笔者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在议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充斥着议会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而议会法治成为了弥补议会民主的一种良好的选择道路。这些认识有助于我国宪法学者反思并完善中国的财政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似乎更应从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财政制度。而且,在主张发挥民主代议功能之时,也要警惕泛民主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因素尚不充足的条件下,法治是我们更加必要的道路选择,况且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惟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再论如何完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之途径。

注释:

[1]RichardB.Mckenize.ConstitutionEconomics.Lexington,1984:Preface.

[2]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1,(4):33-41.

[3]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英国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76.

[4]A.J.P.Taylor.EnglishHistory1914—1945.Oxford:ClarendorPress,1965:1.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10.

[6]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下卷)[M].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94.

[7]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伟,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

[8]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291;292.

[9]许振州.法国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193.

[10]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英国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77.

[11]刑广程,潘德礼,李雅君.俄罗斯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94-96.

[12]朱应平.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2009:98-109.

[13]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二)[M].台北: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302-310.

[14]许振州.法国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194.

[15]韩大元.韩国议会[M].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110.

财政监督论文篇(3)

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今已经提出的改革措施主要有:财政体制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会计委派制等一些。在各项改革中,要把握财政监督服务财政改革的办法,加快改革,保证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在的财政改革首先致力于“做大蛋糕”即以经济发展为重,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政府经济调动能力,从经济上取得控制权,逐步加强监管。具体注意事项如下:(1)保证财政收入的真实性。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要使政府收入名副其实,来路清楚,而且保证政府收入记录准确不做假,保证廉洁政府的建立。(2)监督预算收入级次,确保“分税制”的顺利实施。现在我国政府财政实施自管自的行为办法,加强自我管理,如果不对此加强强制监管,容易出现地方财政混乱,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政府的财政监管,保证财政收入的准确。确保“分税制”的顺利有效实施。

2.对于国库,要加强集中收付制改革与财政监督双向进行所谓国库集中收付制,简言之就是国库对国家财政的一对一集中管理。保障它顺利进行必须加强财政监督,具体来说,即:(l)减少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由于国库的集中收付制核心是单一账户,如果行政事业单位私下开设银行过多,势必会导致改革的进行不顺利,因此,要对行政事业银行账号进行统一管理,以保证其他工作的展开。(2)实时掌握国库集中收付过程中的资金流动。在管理国库资金的时候,要了解资金流动的方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杜绝的产生,保证资金安全。

3.部门预算制度改革与财政监份所谓部门预算,不是单纯的指部门这一大块的预算,在具体的财政管理中,是会细化到各个不同的部门中去的,比如行政单位预算和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等等,它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因此,子管理中要更加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由以下几点:(l)首先,是要做好部门预算中定额标准的制定。做好这一点,重要的是确定经费定额。在这一环节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调查,发挥其监管作用,防止财政的滥用,制定出合理的预算。(2)其次,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在制度改革中,要加强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各项检查,抓出不法挪动资金的相关人员,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3)最后,要注意财政资金支出的效益性。具体做法是加强财政支出的监管,保证财政产业投入的科学性,确保支出不亏损,提高财政资金的收益。

4.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财政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要杜绝滥用,加强监管。(1)加强政府内部采购监督。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购时,要严格遵行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擅自采购或借采购之便挪用资金。要保证采购过程在监督之下。(2)监督政府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这一点主要依赖于财政监督部门对过程的严密监督记录以及向公众的工作。

二、结语

财政监督论文篇(4)

[关键词]财政监督;现状;经验;问题;意见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049-02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财政监督职能日益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这十几年的时间里,我国财政监督工作正大踏步地前进,获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亟须改进的方面。目前,我国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围绕预算管理而展开的,主要包括:财政支出监督、财政收入监督、金融监督、会计监督、财政内部监督,而我国的财政监督具体手段则包括检查、审核、监控、绩效评价、反馈等。

1 基本经验

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尤其是在规范经济工作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管理、促进财政改革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分析和总结财政监督工作发展历程,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有以下基本经验值得继续坚持和发展:

(1)必须坚持贯彻于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切实为大局服务。实践证明,财政监督工作只有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学会高位思考,增强宏观意识,从全民族全社会的角度分析看待问题,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否则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

(2)必须坚持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之中,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只有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强化事前审核预警、事中跟踪问效、事后监督检查,建立对财政全过程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和规范的财政监督体系,才能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做好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创新精神,坚持科学的原则、科学的方法。一直以来,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一直都在不断调整方式和手段,较好地适应了时代的要求,这也确保了财政监督工作的与时俱进和取得成效。

(4)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中,依法财政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和组成部分,财政监督工作必须要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充分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 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虽然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财政违法违纪现象却时有发生,特别是预算收入征管环节违法违纪现象日益频繁,在2008年度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审查中发现违规问题40.5亿元,损失浪费问题4.67亿元,分别占财政拨款额的3.5%和0.4%,同时,一些企业大量的偷漏税以及个别单位私设的“小金库”使财政收入遭受巨大的损失,例如2009年济南市审计局在对某单位进行审查时发现了一个金额高达300万元的小金库。本文认为,这些现象的屡见不鲜与目前我国财政监督工作本身的一些缺陷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分为以下三大方面:

(1)财政监督的范围偏窄,监督的力度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失和滞后,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范围并没有达到一致和明确,财政监督法律上的不足使实际监督工作经常面临着无据可依的困境,特别是对于“该不该管”的问题更是模糊,这种监督范围问题在我国表现为“该管的没有管”,即范围偏窄,“重收轻支”、“重专项检查轻全面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的触角还没有延伸到公共财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特别是我国各地区的地方性财政监督并没有达到应有的覆盖面,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环节也存在疏忽。

(2)财政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化。虽然我们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的时代,但是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水平,即多采用单一的事后监督的方式,而忽略了财政监督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这种事前、事中监督少,事后监督多的方式往往使得很多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在既成事实之后才被发现,造成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虽然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监督工作的过度滞后使得财政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

(3)财政监督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法律缺失。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两类:①《预算法》、《会计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财政监督问题的专门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它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不够充分,专门性不强,不能完全适应财政监督的特殊需要。②财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例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着立法层次低、规定缺乏统一性等问题。所以,从总体上讲,财政监督工作法律依据不充足,强制力较弱。

3 意见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目前财政监督工作的分析和总结,同时又比对了世界各国的财政监督工作的发展进程和先进方法,我们发现,国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1)继续加强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及法律法规建设。一切实践皆以理论为指导。新时期中的财政监督的理论研究工作需要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理论建设应不断创新财政监督理念,为财政监督机制建设提供思想基础。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应积极组织国内外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逐步积累和丰富财政监督理论的研究成果。

同时,我们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推动财政监督向法制化不断迈进。

(2)建立和完善更加科学、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使财政管理和监督与财政改革相适应,就需不断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预算编制准备,细化预算流程,增加预算透明度,引入更为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事前监督,积极探索构建全过程监管机制。

(3)加强相关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联合解决监督管理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理顺监督主体间的关系,明确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建立各监督主体间统一协调的监督机制和执法责任制,合理划分人大、审计、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全过程监督各环节中的监督职责,特别要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使之形成合力,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在详细分析了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现实进展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财政监督”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起步较晚,道路曲折,但发展完善速度比较快,发展前景十分光明。同时,我们也不应只看到积极面,还应总结经验教训,承前启后,不断创新,争取财政监督事业未来更好更快地发展。

财政监督论文篇(5)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完善;建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加大了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但是,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由于监督运行机制的缺失,出现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给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引起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2005年在全国财政监督工作会议讲话指出:“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其目标就是围绕财政管理和改革,加强财政监督与管理业务的紧密配合,使监督方式从集中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逐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转变,监督手段从单一的进点看账检查逐步向信息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促进财政管理职能的全面落实。”

为了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成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机制

(一)成立财政专项资金预测管理机构

为了避免财政风险,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财政监督部门应在财政专项资金立项时就开始介入,参与立项的考察、论证,搞好项目的前景预测、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预测。国家、省、县发改委和财政部门以及农业、交通、水利、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应成立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委员会,下设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评估、预测机构,并赋予其财政专项审批管理职能。聘请各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负责调研、论证和预测,专门负责专项资金投入的评估预测。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交流平台,搜索有关信息,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前景、产品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做出及时、真实、科学的评估和预测,给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明确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第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搜集市场信息,对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前景、产品市场销路、中长期经济效益做出评估和预测。第二,协调发改委及有关业务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投资论证。第三,搞好财政专项投资预(决)算的评审。第四,综合专家和技术人员评估预测情况和群众意见,起草财政专项投资报告,给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五,组织召开财政专项听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及基层意见和建议。第六,受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委托,审批财政专项资金立项报告。第七,代表本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三)理顺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评审程序

第一,根据项目性质、资金、额度、投入去向等情况,指派专家进行调查、论证。第二,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第三,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前景预测。第四,整理专家和技术人员意见,提出审批立项意见。第五,反馈评估预测信息。第六,财政专项资金立项会签。经过专家评估预测后,召开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审批事宜,并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会签。

(四)理顺财政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程序

第一,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第二,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立项进行调研论证。第三,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立项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第四,组织召开项目立项听证会。第五,由基本建设评估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第六,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评估、筛选合格的立项,进行集体讨论审批。第七,组织有关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会签。第八,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指标,并报本级财政监督机构备案。

(五)处理好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与财政各业务机构的关系

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评估、预测和项目管理,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和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间的关系,召集联系会议,对立项进行审核审批和会签以及下达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动态管理。财政内部业务机构参加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论证、评估、预测和管理,参与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审批,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监督机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备案、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将监督的真实情况反馈给本级财政部门领导和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和财政内部业务机构,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时纠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财政内部业务机构和专项资金评估、预测、管理机构召开会议应通知财政监督机构参加,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及有关文件、资料应抄送财政监督机构,以便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地位,强化监督运行机制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运行机制和绩效考评体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运用财政监督的手段,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在经济建设中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应有的绩效,有力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地位

财政监督是财政三大职能之一,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关系到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是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财政监督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责。

(二)找准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的介入时机

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应在专项资金立项审批指标下达时开始介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事中和事后监督,并按要求向项目实施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实行财务总监负责制。派驻财务总监一般不得少于两人,以保证监督的合法性。项目单位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首先应向本级财政监督机构提供项目指标拨款文件复印件、工程预算、施工进度表、工程地理坐标等资料。其次,项目款应拨付至各级财政收付中心,实行报账制统一支付,一律用转账支票支付,严禁提取大额现金。再次,项目工程所需物资、施工费一律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公开采购。为防止拖欠企业职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按要求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工资专户,施工人员凭工资卡到银行支取。最后,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委派财务总监跟踪监督,按工程进程拨付工程款。

(三)用足财政监督机构的权利

在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时,财政监督人员有权过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合同、账目、传票和有关资料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纪事件时,有权建议财政部门停拨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拨款;发现项目单位和领导违法违纪,有权向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有权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报告;财政监督人员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时,任何人无权干涉和阻拦,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财政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

中央财政部门以及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额度、资金来源等划分监督管理权限。上级财政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财政机关对上级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监督或实施专项检查,但监督检查情况必须如实上报上级委托检查的财政机关。属于本级财政部门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必须纳入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跟踪监督和实施专项检查,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般按常规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立项都是当年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前景、市场预测,进行审核审批,年终拨付专项款,下一年度组织施工。今后,应改变以前专项拨款一到就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做法,财政应以工程开工为标志,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并要求项目单位在申请拨款时,提供立项审批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政府采购计划书、工程进度表等资料复印件,同时到本级财政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防止假立项,套取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五)切实实施监督的基本方法

财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介入,监督立项审批是否科学、真实、合法。事中跟踪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流向。事后检查,在项目工程竣工时参与工程决算,审核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监督评价。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检查不应受任何限制。但检查时必须遵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办事,做到依法检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三、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数据库,强化财政资金监控预警机制

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涉及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控,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可以利用互联网和财政系统的局域网来实现。首先,利用互联网络,财政与发改、交通、水利、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建立联系,解决好计算机接口、开发应用软件的问题,将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建成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稳定的长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监控系统,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其次,利用财政系统内部局域网络,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与各级财政的国库收付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基本建设评审中心、财政监督监控中心联网,实现网上检查、监控,可以足不出户,就能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拨付进度、资金流向、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再次,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还要建立专项资金数据监控系统,实现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监控,一旦发现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挥霍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问题,可以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专项拨款,对项目法人、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相互制约机制

(一)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审制度

在财政专项资金立项时,避免少数单位和领导个人说了算,要集体研究审核,采取发改委、财政和有关部门联席会的方式进行会审,形成科学决策、集体决策的机制。

(二)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签制度

在各部门集体会审时,必须有财政监督机构参与,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性,并参与审核签字。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听证制度

原则上每个申请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都应该召开听证会,对资金使用的项目前景、市场、效益听取社会和基层群众民意代表的意见。

(四)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备案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从立项开始到资金的拨付,都应该由财政监督机构备案,以备检查和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效益综合评价制度

凡是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预测机构会同计划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效益综合评价。对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低下的项目,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给财政资金造成更大的损失。

(六)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每年都要将财政专项资金纳入监督计划,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总监负责制度

财政专项立项审批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在专项资金下拨备案的同时,指定财务总监到项目单位跟踪实施监督,全程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八)建立项目法人偿债责任制度

凡是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偿债责任书,由财政部门派驻的财务总监监督偿债责任书的履行。

(九)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监督论文篇(6)

关键词: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708.0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708-15-04

不断健全、完善和创新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督机制的作用和功效,当务之急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为此,要从“法制”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吉林省各级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省内各级财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加快推进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要始终以制度建设为重要保障,坚决贯彻和落实依法监督的基本方略。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相互分离的科学的、合理的省级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及框架。①换言之,要以编制部门预算为基本主线,使吉林省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者逐渐分离,管预算编制的不管预算执行,管预算执行的不管预算编制。这样,形成三套相互独立、互相制约的系统,从而体现公共财政导向下规范的权力制衡,更好地保证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公众意愿的真实性。与此同时,在财政监督处罚方面,要研究和制定预算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以监督检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处罚各种违法行为,并对相关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在这些方面,吉林省可以借鉴浙江省的相关做法。2007年8月,浙江省省长吕祖善在“全省公共财政与政府性债务管理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此后,浙江省财政厅积极研究落实“三个子”的工作方针和具体举措,初步形成了以部门预算为龙头的预算编制体系、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龙头的预算执行体系、以绩效评价为龙头的预算监督体系,进而提出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分离”和“三位一体”的基本理念,并在2009年全面调整了浙江省财政厅的机构设置,其创新的理念和新颖的做法引起了广泛关注。实际上,“三分离”更加侧重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三者之间的牵制与制衡,而强调“三位一体”并不是否定“三分离”,相反,是更加关注在“三分离”理念下的“一体化”建设。“三位一体”中的“三”已经充分体现出了“分离”的客观现状,而“一”则说明了对进一步加强“一体化”的期望和不懈追求。“一体”包含“三位”,其“合”中也有“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者之间仍然是相互分离的三个部门(职能),应当继续坚持“三分离”框架下形成的监督与制衡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三位”实则为“一体”,更加强调制衡基础上的共同推进,更加强调三者之间目标的一致性。可以说,浙江省财政厅的“三位一体”改革,归根结底是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个分离的机构(职能)下探索实现“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是在以往“三分离”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是对我国财政管理理念的一大提升。

其二,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力度。《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宣传和贯彻落实好这一办法,推进依法监督和依法理财,吉林省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在2012年全省财政监督工作会议上,印发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并提出了具体的学习和贯彻意见;二是吉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监督监督办法〉意见》(吉财监〔2012〕396号),进一步明确了宣传和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具体要求。

其三,建立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为突破口,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审查为基础,国有大型企业会计主管委派为依据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现阶段,吉林省企业会计监督系统的运行情况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忽视所有者和债权人利益的监督、企业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及症结很多,归结起来:一是在会计监督过程当中有些概念比较模糊,如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概念模糊不清,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二是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三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困难重重,对单位负责人约束机制不健全;四是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为此,要不断加快吉林省企业会计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工作,为省内企业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和扎实的法律制度保障;要尽快建立健全吉林省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省内各企业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具体来说,要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更加细致的解读,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全省的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以满足全省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的现实需要。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重要基础。加强内控制度,要明确会计相关人员职责,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财产清查、会计资料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单位内部的制度、要求和职责,做到按章办事,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建立健全重大财政事项支出“事前预审、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的一整套财务监督体系;对重要财政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制订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流程和程序,做到各负其责;对单位的资产类核算,要明确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制定单位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程序。企业负责人应当清楚自身职责,不断加强自我约束能力,明确自己作为企业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地位,更加积极地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最大范围、最大权限的权利保障。此外,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现实要求,省内各企业负责人还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系统了解财务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熟悉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便更好地对自己和企业负责。

其四,加快建立健全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对省内各企业的内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政府监督机构的违纪、渎职行为等进行依法追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严肃追究。在责任追究方面,除了对财政工作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进行责任追究外,还要对局机关因平时司空见惯的不良习惯而造成的过错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当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免谈话、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引咎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

二、不断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健全的财政监督机构与高素质的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是做好各项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按照全国财政监督工作会议所强调的“必须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充实人员,把优秀的人才选拔到监督队伍中来”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财政监督机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在机构建设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区)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形成比较完善、运转协调的制度保障架构和组织保障体系。2001年6月,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和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两机构均隶属于吉林省财政厅。该局(办)作为原省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存续机构,不仅保留了原“大检办”的工作职责,而且有新的延伸和强化。该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财政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制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收支(基金、收费)管理过程当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截止目前,吉林省地方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普遍得到了加强,均成立了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全省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编制达到了450人。在队伍建设上,省内各级财政部门还要严把好“选人关、调入关、用人关”。在选人方面,要注重挑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干部从事财政监督工作;在调人方面,要不断加强制度考核效力,凡是达不到标准或是不精通财政监督业务的人员,坚决不能调入;在用人方面,要知人善任,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注重发挥财政监督干部的特长和专长。同时,要不断通过调整知识结构、提高知识层次、举办培训班和进行实地考察与检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政监督人员政治及业务素质。

具体而言,第一,加强吉林省财政监督干部政治素质教育,培养财政监督干部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的精神和品德。第二,严格财政监督工作的程序及纪律,财政监督实质上是财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规定程序开展检查工作。第三,重视和切实加强业务及相关知识的培训。近年来,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其人员的能力和业务素质有所提高。不过,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对全省财政监督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培训专业干部工作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相关的培训要注重实效,要选择与财政监督工作紧密相关、能够真正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的培训项目。通过培训和实践工作,将这支队伍打造成为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政策业务精通、会沟通、能协调、善思考的财政监督检查专业队伍。第四,重视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在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大力支持下,吉林省已经初步建成了覆盖全省的财政监督检查系统网络。省内各地方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技术平台,不断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努力提高财政监督技术队伍的综合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新需要。

三、健全完善财政监督信息技术建设

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是当今世界发展速度最快也是最活跃的高新技术之一,是推进和实行资源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的重要技术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吉林省的经济信息数量急剧增多、领域骤然增大。这迫切需要省内各级财政监督机构改变传统的手工作业的财政监督方式和方法,全面实现财政监督手段的现代化和信息化,从而使财政监督工作人员能够从繁琐的数字运算、法规查证当中彻底地解放出来,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力。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被监督单位在管理手段、信息存储等方面也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这些都对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线索以及程序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传统的以审查纸质账目为基本手段的财政监督工作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环境的客观要求。因此,全省各级财政监督部门的财政监督手段必须顺应发展趋势,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力度和进度,进一步改变财政监督的方式、手段和技术,必须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随着“金财工程”的不断推进,吉林省财政监督工作要不断强化网络监督的功能和效力,逐步实现利用网络技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进一步而言,其一,建立健全日常财政监督数据库,逐步实现对财政性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同时,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实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点”与“面”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力。其二,加强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众所周知,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培训是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应用和推广的关键环节。省内各财政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不定期地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讲授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加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日常的实际应用能力及水平,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素质及技能水准,尽快建立和培养一支能够熟练使用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监督软件技术进行财政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的财政监督人才队伍。②一方面,尽快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培训和考核机制,普及计算机知识教育和计算机监督检查操作技能训练,切实提高广大财政监督人员的信息技术素质和水平。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地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逐步调整财政监督队伍构成和人员结构,充实培养复合型人才。其三,推进财政监督相关信息的资源共享。在不断推进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当中,注意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目前,吉林省各类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程度很低,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链,这造成了现有监督资源的严重浪费以及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为此,应当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手段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更好地整合财政监督资源,从而全面实现财政监督信息的有效互通和实时共享。比如:实现财政监督机关的网络联通、建立财政监督经验库、定期召开财政监督研讨交流会,等等。通过信息互通和信息共享,有效地优化和更好地配置财政监督的相关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的财政监督效率,促进财政监督手段的不断更新和升级。

四、发挥财政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效用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吉林省省情的财政监督机制是当前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全省财政各业务职能机构的一项共同任务和使命。为此,必须加强省内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内外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监督机构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公布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互通审计、监督检查的进度,通报审计、监督检查等有关情况,及时交换意见建议,从而形成监督监管的合力。通过建立资料共享机制,充分实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审计和重复监督检查。通过建立案件移送机制,不断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理力度,更好地维护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效力性。

五、不断深化加强财政监督理论研究

近年来,财政部对不断加强财政监督相关理论研究工作的认识更加深刻也更加明确。2008年6月,财政部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当中明确指出:“加强财政监督理论调研既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机构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认真总结财政监督工作规律,用监督理论指导监督实践。要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丰富财政监督理论研究成果。要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力争出精品,务求得实效。要高度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充分挖掘调研成果的价值,提高理论成果的利用率,提升财政监督工作层次。”③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基本精神,吉林省各级财政监督机构积极探索加大财政监督理论研究的新思路和新路径,以便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全省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此,有关方面要特别重视并不断加强全省的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工作。从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要求以及未来的财政监督工作的长远需要出发,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以及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结合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及要求,以服务于经济工作和促进财政监督效能的不断提高为研究方向,不断增强吉林省财政监督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对策性和可行性。

注释:

① 2003年9月,财政部召开了中共十六大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财政监督工作会议。在此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财政运行机制的发展方向。此后,全国各地围绕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三分离”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三分离”理念的实施和落实,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财政监督的新格局。

② 梁云朝:《政府财政实务管理信息一体化之探讨》,《实务与会计》2008年第1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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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莲淑主编.财政监督10年(1994—2004)[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财政监督论文篇(7)

论文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财政监督;新举措 

 

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财政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了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也给财政经济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更应该不断深化和推进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促进科学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1 科学发展观对财政监督的指导意义 

财政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必然要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中,更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具体活动中,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理性分析,深刻领悟,运用于实际之中。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重要职能,履行着崇高的使命,从事财政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既要感到责任重大,又要感到使命神圣。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树立“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更高层次看财政监督”的工作思维,进一步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认识到财政监督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财政监督工作在完善法规、强化职能、创新方式等方面日趋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正在全面构建,财政监督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各级领导所重视,监督环境已经越来越好,财政监督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财政监督正处于最佳的发展时期。但客观来讲,特别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财政监督职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到位,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还不是十分完善,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所以,要使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提高财政监督效能,必须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发挥财政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保障政策执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以及思维谋划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综合检查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创新理念,准确把握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向,进一步创新思路,准确把握财政监督重点,进一步创新管理,准确把握财政监督的工作质量,特别注重把握学习的实践性,找准切入点,在解决问题的推动工作上下功夫。 

2 强化财政经济监督的新举措 

2.1 转换财政监督重心,创新财政监督方式 

我国现行财政经济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法律依据欠缺,组织体系不完善,监督方式单一,技术手段落后等,创新财政经济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科学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是财政监督机制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当前的财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监督重心有所偏失,应尽快转变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的工作方法,建立事前审核预警,事中监督控制,事后评价反馈的多重监督模式。事前监督可以对财政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法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将其消灭在萌芽阶段,保障经济事项步入预定轨道;事中监督可以跟踪财政收支的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财政工作正常进行;事后评价反馈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敢于揭露与查处,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针对财政管理和改革中的薄弱环节与热点、难点问题,有必要辅之以专项监督检查,并注意将经常性监督与集中性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各自的优势,逐步形成监测、分析和矫正的监督运行方式,形成严密的财政监督控制网,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2 改进财政监督技术手段,实现财政监督信息化 

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广泛、反馈及时的财政监督信息网络是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财政监督具有点多面广、业务量大、时效性强等特点,为提高监督效果,必须加快推动财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与信息技术,建立全方位的、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系统,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与业务平台。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收集并存储各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共服务情况、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资料,通过对监督对象的信息采集、分拣、传递、处理、反馈、运用、储存等,实行数据信息共享,便于财政监督部门预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找到监督重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方式,选择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法,有的放矢地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现实中存在的交叉重复监督、无人监督等弊端,又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实在在降低监督成本,提升监督效果。 

2.3 加强收入监督、支出监督与会计监督 

促进征管部门规范收入征管,实现“应收尽收”,是收入监督的基本内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规范征管、督促收入解缴执行过程的同时,还必须综合分析收入形成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结构调整等宏观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税收形成的真实状况和财税收入的合理度,为实现收入结构的调控提供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财政支出不仅是经济学意义的分配理论,也体现了分配中的政治伦理。支出监督应该体现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以及公平性。这些特性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支出的本质要求。因此,在支出监督中,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财政监督,在关注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的同时,促进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的实现。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也是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关注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假,及其是否侵蚀了财政利益,是否扰乱了会计管理秩序。在维护会计律法严肃性、维护财政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会计核算涉及的主体权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等各方的正当权益。当前企业存在的高管工资极高、普通职工工资过低、国有资本权益得不到保证的现象,应该被监督部门所关注,以维护职工权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这也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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