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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25 16:53:15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1)

关键词:商贸流通企业;税收;税务;风险

一、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特点

(一)商贸流通企业的内涵商贸流通企业主要是指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等贸易型企业,也包括服务于商品物理空间上发生的流动过程,如提供仓储、运输、配送等服务的物流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不断将生产、生活物资流通到需方、消费者手中,推动市场经济的向前发展。商贸流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其自身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经济运行稳定、质量提升,各级政府机关都十分关注商贸流通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商贸流通业总体规模始终保持平稳发展,供需关系逐步趋向稳定,产能过剩的行业持续减少,但市场价格愈加透明化,且长期保持较低水平。商贸流通企业经营压力增加,市场呈现出完全竞争态势,毛利低,营销手段复杂。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相对完善,但执行不严,往来资金流大,给商贸流通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随着数字化技术不断深入应用,商贸流通企业市场环境不断改善,信息化水平逐渐提高,为商贸流通企业规范经营、诚信纳税、加强行业企业自律提供监管的基石。

(二)国家税制改革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影响从营商环境视角分析,国家税制改革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市场监管环境逐步改善提升,政府、行政机关和商品市场交易所实现了多层次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帮助企业实现经营环境的公平、公正、法治。加强市场准入机制建设,保障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新常态、新机遇下,更好地融入到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体系中,夯实中国企业的世界力量。同时,受今年新冠疫情的长时间影响,“网红带货”、“明星主播”等电商平台营销模式迅速走红,这是商贸流通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商贸流通企业要发挥好网络营销的优势,借势发力,优化业务链条,规范自身经营管理,识别涉税风险,保障企业在长期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过程中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不断向产业价值链高端延伸,创造新的价值。

(三)理解商贸流通业诚信纳税的现实意义自国家“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商贸流通企业在发生不同业务行为时抵扣的税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要及时关注熟悉,通过进项票的抵扣降低企业自身税负。同时,一些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内容也需要重点关注。在经营过程中,商贸流通企业要根据自身业务特征,获取有效、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涉及企业日常经营成本费用中的重要开支项目,要严格要求企业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帮助企业实现税费抵扣。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统一票据管理,规范纳税,维护好税务机关与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关系,结合内部管理机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商贸流通企业的税务管理,达成共赢的局面。特别是借助税务机关的指导,平台型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以引进办税大厅入驻平台内现场办公,便于平台内企业更快速便捷地享受纳税申报、领用发票以及接受征税机关的监管指导,同时,通过信息化共享平台,强化了企业规范化经营意识。

二、商贸流通企业主要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商贸流通企业在税务管理中的问题1.税务管理方式颗粒度大,重视程度不足一些商贸流通企业对税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内未设置单独的税务管理部门,甚至税务管理人员也仅限于对应税科目的申报、发票领用等基础工作,缺少对企业整体纳税筹划的管理和方法,人为地造成了企业对税务相关政策解读滞后、理解认识错误等风险,缺少在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前进行税务筹划指导和管理。随着商贸流通企业对整体税务风险的认识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置专人专岗,加强对业务整体税务风险的认识和防范,分析风险产生的影响因素,形成控制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2.政策解读不到位,信息不对称随着我国税法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商贸流通企业也在实践中了解了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特别是对企业税收政策了解滞后、信息不对称造成企业错失政策、欠缴等情况。面对国家地方相关政策的出台,企业无法对政策进行精准地解读,或无法准确地把握自身业务内容是否符合该政策条件等,使得企业在面对诸类问题较为被动,甚至因此造成了拖欠纳税的不良记录。

(二)商贸流通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1.对涉税风险认识不足商贸流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将面临着产品、市场、经营、策略等经营风险,同时,也面对着潜在的资金、财务、税务风险,而很多流通企业对经营、财务风险相对来说比较重视,相关管理制度较为健全,风险防控意识强,但对于纳税方面却缺少全面的税务筹划,仅限在纳税申报与缴纳上能够按时,对于税务风险重视程度不足,也造成企业可能错失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不能有效地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2.防范税务风险手段欠缺大多数的商贸流通企业都能及时做好纳税申报,但对于业务发生前和发生过程中,缺少了统一的税务筹划,造成后期税务审核时认为企业偷逃纳税、补缴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企业后续经营活动开展业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总体来说,商贸流通企业尚未就税务风险建立起内部控制体系,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对可能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预判,建立有效、可行的税务风险防范措施,是商贸流通企业内控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商贸流通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升企业专业化税务管理统筹能力1.定期培训,提升技能随着金税三期在各行业企业中的广泛应用,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应对金税三期系统平台相关要求进行培训,提升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在实际业务中指导税务问题处理。特别是平台型商贸流通企业,面向多家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开票需求,如税务人员对金税三期的相关操作、税务知识缺乏实践认识,操作失误,直接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要定期对税务人员开展税法实务培训,并设定绩效考核比例,提升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2.及时了解税制政策,合理控制风险企业管理者和专职人员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相关知识的定期培训,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特别是“营改增”以后国家各行业细分纳税政策。针对今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多个服务行业提出了免税、减税政策,企业税务人员要及时关注,做好相关政策的争取与落实,保障企业平稳经营。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要熟悉行业相关税法知识,针对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不断提高业务流、资金流、商流的税务风险管控,从业务谈判的源头上避免企业涉税风险,为业务开发人员提供税务相关专业意见,完善业务全流程的涉税风险。企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部税务问题进行审核复盘,敦促各职能人员、业务人员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与防范。

(二)逐步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1.主动沟通,降低涉税风险构建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是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安全保障,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扩张,企业涉税风险无形中增加。对于常规性的业务开展前,应当积极与当地税务机构进行沟通,了解相关业务的税务要求,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企业近期可能发生的重大项目,咨询项目开展中可能的涉税问题,进而提高企业税务风险防范能力。2.规范企业内控体系,强化税务风险预警税务风险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环节均有涉及,要针制定合理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业务自身特征、纳税特点、风险可能发生的节点进行总结归纳,强化税务风险防范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涉税风险。为此,企业可以设置专职人员对税务风险进行研究,分析业务开展中可能发生风险点,形成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三)定期聘请外部力量上门指导,强化企业自查监管1.邀请当地税务机关,定期到访企业指导通过邀请税务机关上门讲授、指导财税政策,帮助企业做好内部财税政策的落地,规范对税务相关业务内容的规范处理,通过规范起公司的“合同台帐”、“业务台帐”、“运输台帐”建设,促进企业业务和税务的双重规范,提高商贸流通企业的财税规范意识和程度。同时,企业可以针对新建项目、新拓展业务内容向外部邀请专业的机构团队解决税务管理等各方面处理问题,以防范企业涉税风险。2.实施票据的集中化管理,做好纳税申报为方便企业内部强化税务管理,提高数据统计管理和诚信纳税意识,商贸流通企业可以借助企业管理系统规范采集业务信息和税务信息,在确保货运发票规范使用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规范管理。对所有业务票据,包括道路运输发票、服务业发票、装卸发票、收款收据等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做好网络申报工作,包括地方综合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报表、个人所得税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指标一览表以及各类年度报表,夯实财税基础管理工作,规范操作流程。

(四)加强业务财务融合,优化内部管控流程随着业财一体化系统在各行业企业中的应用和普及,业财融合的优势愈加明显。商贸流通企业结合自身业务流特点,构建起企业内部业财融合系统,按照税务征管的要求和规范进行设计,融入税务管理相关功能模块,使得业务开展过程中财税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指导业务工作的开展。通过业财一体化系统,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可以提前对业务的涉税风险进行预判和评估,给予业务人员指导意见,形成事前监管,减少因税收政策不熟悉或忽视造成的罚金或违规失信行为。业财一体化推动了业务人员、税务管理人员沟通事前风险,相关信息同步共享,通过信息化平台显著提升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水平,逐步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流程。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2)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3)

关键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思考

一、当前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重视度不高

很多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主动意识不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缺乏税收筹划的意识,认为企业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不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一些企业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些企业宁愿偷税、逃税,也不愿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专业人才极具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和知识性较高的经济活动,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我国开展税收筹划研究时间比较晚,实践经验也较薄弱,特别是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极其匮乏。很多中小商贸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税收岗位,也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把握不足,缺乏通过税收筹划为企业谋取收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稳定性差、流失严重也是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三)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实际

不同的企业因其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所处阶段等方面不同,税收筹划方案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一些商贸企业倾向于模仿、照搬个别企业的成功案例,没有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实际相结合,税收筹划效益无法得到体现;同时,税收筹划缺乏统筹安排,如,公司是开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缺乏周密的研究;又如,销售部门设计的促销方案,未充分考虑哪种方案的节税效益最大。

二、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商贸企业重要的流转税,占商贸企业税负的一半以上,存在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与筹划效益。筹划的思路有:1.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一是做好企业身份选择。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若是高科技商贸企业,更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二是确定好企业的投资方向和地点。我国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例如民营商贸企业可考虑不同形态公司的组合,既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有一般纳税人企业,甚至也可是个体户,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匹配不同的公司,从而实现税收筹划效益。又如一些园区为吸引企业入驻,往往设置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企业可统筹考虑。2.进项税抵扣凭证的管理。例如商贸企业可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验证、保管等工作。特别注意,办公用品的购买、汇总运输发票、劳保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有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清单,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兼营业务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对于税率不一致的兼营业务,财务账列应分别进行核算,按各自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应纳增值税。因此,商贸企业对于兼营业务应分开记账,做好会计核算,避免多交税款。4.销售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例如折扣销售是指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考虑到采购方采购数量多、金额大等原因,给采购方一定的价格让利。《税法》规定,若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销售额以折扣后的余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开票,那么无论财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抵减折扣额。折扣销售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但是另一方面促进了企业销售,取得了节税效益。

(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得税也是商贸企业的重要税种。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有: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周铁军摘要:目前,我国商贸企业普遍对税收筹划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税收筹划效益未得到合理体现,因此商贸企业有必要对税收1.利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筹划。商贸企业销售类型主要是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据交给对方的当天;采取分期收款和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销售方式不同,决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商贸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可注明采取赊销方式、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根据收款金额开具发票。2.成本费用的筹划。(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现行会计政策规定,企业的存货会计核算方法有先进后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企业可以在以上方法中任选一种或几种。当企业预见物价未来可能出现上涨,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利润也可以递延至下一个年度,从而延缓纳税时间;当预见未来物价可能会下跌,则可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计算得出存货的价值最低,从而可以延缓纳税,取得筹划收益。(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商贸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初期冲减了企业的纳税基数,从而减少了企业初期应纳税款,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将企业未来时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先放在企业中运转,延缓了公司的资金压力。但应注意,会计政策要求折旧方法应遵循一贯制原则,折旧方法的变更应经税务机关批准,否则会认为企业在非法避税,有偷税嫌疑。(3)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公司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时,应结合《税法》规定合理设置业务招待费的预算控制标准;《税法》规定,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许当期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控制宣传费的投入,以达到合理筹划、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商贸企业的涉税环节较为简单,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较为重要的税种是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不高,容易被忽略,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合同的签订方式会影响到应纳税基数。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如果购销合同中标明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并且分别记载,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4)

TPP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其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当前TPP成员国共有12个,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国和越南。TPP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由美国主导、12个国家间共同签订的贸易协定。这些国家对全球总产量的贡献约为40%,占全球贸易三分之一左右,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2016年2月4日,在新西兰最大城市奥克兰,12个TPP成员国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也就是TPP。文件签署后,12个成员国将有两年时间,来完全接纳协定内容。至此,TPP正式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将会迎来产品、服务价格下降,物流速度增快的贸易局面。环太平洋一圈,这12个大大小小的国家从此以后将去除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从农产品到医药产品再到电子产品的各种物品能够在太平洋上更加自由顺畅地进行交流。

目前,12国签署的TPP协定全文尚未公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公布了一个TPP协定官方概要,介绍了TPP协定的主要内容。其中,首要的亮点就是TPP协定国家之间的税收优惠,即TPP要求所有协议国实现零关税。在农产品方面,除减免税收外,各国还要促进政策改革,包括取消农业出口补贴。在纺织和服装方面,免除纺织和服装业的关税,且多数关税要即刻免除。在电子商务方面,禁止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禁止为偏袒国内生产商或供应商而采取歧视措施或网络封锁。

可见,TPP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就税收而言,通过关税减免,TPP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大幅下降,贸易量也将大幅增加。由于我国目前还未被邀请加入TPP谈判,所以我国应早做准备,积极应对TPP可能带来的冲击。本文认为,由于离岸贸易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如税收政策等),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可以大大增加贸易量,部分抵消TPP给我国带来的冲击。为此,下文将围绕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展开研究。

一、文献回顾

离岸贸易是近30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离岸贸易所具有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特质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贸易方式的影响力已经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得到了突出体现。离岸贸易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发展,与税收政策有着直接的联系。

1.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于离岸贸易与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以下文献:Ingo Walter (1985)研究了离岸贸易中心成为避税港的税收政策[1];Hampton & John(2002)认为,国际资本的出现促进了离岸业务的快速发展,并随之形成避税天堂[2];Mark P Hampton(1996)认为全球国际组织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以针对离岸贸易引起的不合法税收活动[3];Gregory(2005)指出由于各国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程度不同,导致税收中性难以实现,有害税收竞争也愈演愈烈,但各国税制差异的存在会继续使离岸业务拥有广阔的市场。[4]

2.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对于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罗国强(2010)针对离岸市场税收征管的法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征管上我国应采取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适中的容忍态度应对避税问题,并通过预约定价机制来应对关联企业的转移价格行为,在税收管辖冲突的解决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5];付新刚(2007)对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的税收自由度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自由度方面,我国与这些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相比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6]

概括而言,国外研究认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了离岸贸易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避税问题,通过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是规制避税问题的有效途径。国内研究集中在我国离岸市场税收征管法制的初步构建等方面,对我国离岸贸易市场的具体税收政策研究较少,对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研究更少。

二、全球离岸贸易发展的国际背景

因各国(地区)资源禀赋的差别和劳动力成本、税收、物流成本都不尽相同,在全球配置资源,通过供应链管理实现比较利益最大化,是发展离岸贸易的原动力。因此,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离岸贸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离岸贸易可使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从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看,个体企业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有效地提?{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

1.离岸贸易界定

离岸贸易是指贸易商(或称贸易中间商)从海外组织货源并直接销售给海外进口商,即贸易商分别与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但经营的货物由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到进口商所在地,而不经过贸易商所在地。因此,其基本特征是货物流与资金流、订单流的分离,贸易商所在地往往是资金流、订单流和货物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2.离岸贸易类型

离岸贸易具有三种类型:标准离岸交易类型、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交易类型。标准离岸交易指贸易商与出口商、进口商位于不同国家,即贸易商是在海外组织货源,并销售给海外客户,其中出口商和进口商可能处于不同国家,也可能处于同一国家。这均属于典型的离岸交易(见图1)。

在现实中,极少有贸易商只从事标准的离岸交易,他们往往同时也从事境内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贸易商分别与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货物则由境内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至境外进口商所在地。此种情形符合离岸贸易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属于典型的离岸贸易,因此被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区内交易类型则属于准离岸交易类型的一种延伸方式,即贸易商从海外进口货物后,在保税区或自贸区之类的区域内将货物转卖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也可能将货物向境内公司再转卖),而货物则从海外出口商直接运交给最后受买的公司。这三种交易类型均符合离岸贸易的上述基本特征,只是在这三种交易类型中,贸易商、出口商和进口商所处的国别和位置不同而已。当然,如果贸易商、进口商和进口商同处一国境内,则不属于离岸贸易的范畴。

3.发展离岸贸易的有利性

(1)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

发展离岸贸易将带动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业发展,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以我国香港为例,随着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增加了香港公司的收益,带动了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业的发展。香港政府统计处数据显示,1995年离岸贸易的总收入达540亿港元,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支持离岸贸易活动的海上货物运输和货运业的收入总值分别为350亿港元和60亿港元,分别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3.2%和0.6%。自2006年,香港每年的离岸贸易货值都高于转口货值,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达4.5万亿港元,相当于同期香港转口贸易货值的1.4倍。从2002―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增加超过200%,远高于同期香港转口货值130%的增幅。目前,与离岸贸易有关的贸易融资、贸易保险等服务收益,香港政府还缺乏完整统计。如果加上这些服务的收益,香港公司在境外的离岸贸易活动和与离岸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以及其延伸服务所创造的收益,将占到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0%以上。可见,发展离岸贸易促进了香港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2)全球(区域)贸易营运与控制功能

发展离岸贸易将推动区域国际贸易中心的跨越式发展,是由本国(本地)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向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转变的关键,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离岸贸易不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而且经营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进出口业务,从而极大地提升全球贸易运营与控制功能。以香港为例,随着离岸贸易在香港的兴起,香港从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性质的国际贸易中心转变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这也意味着,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内涵发生了变化,即营运控制与转口贸易并存。随着香港转口贸易规模的缩小,离岸贸易的逐渐扩大,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将会提升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

(3)离岸金融及?{端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促进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发展需要良好、开放的金融环境,两者相互促进,因此,发展离岸贸易,必然促进以离岸金融为核心的高端金融服务的发展,必将催生相关的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为实现一国货币早日成为国际货币奠定基础,从而加快迈向国际金融中心。

(4)高端服务业的带动引领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开展需要良好的服务体系,因此,离岸贸易的发展将极大地带动该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诸如物流、融资、保险、法律服务、仲裁、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产品认证等服务业领域,必将在离岸贸易的带动下获得发展或提升。此外,以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离岸交易类型进行的离岸贸易也将提?{货物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贸易进出口量,从而促进该地区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三、离岸贸易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与一般在岸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交纳。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其他任何税款,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如果注册公司所在国与自己原来公司的来源国之间签有双边税收合约,则有机会使境外的赢利推延或减少预付税。下文通过典型的国际离岸贸易中心进行税种和税率的国际比较。

1.离岸贸易的税种

国际离岸贸易中心以直接税为主,无间接税。通常而言,离岸贸易涉及的直接税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利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等,绝大多数离岸贸易业务中心无营业税。

2.离岸贸易的税率

为能更加明晰离岸贸易的税率,本文选取国际上典型的离岸贸易中心,即中国香港、新加坡、菲律宾马尼拉进行比较研究。这些离岸贸易中心所涉的税种与税率见表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国香港为16.5%,但对离岸贸易则不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从事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如航运业)所得税减免;从事离岸货物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如获得“全球贸易商计划”的企业)离岸货物贸易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菲律宾马尼拉对离岸贸易的企业所得税为零。

从间接税(流转税)角度看,新加坡对货物出口提供跨境服务和大部分金融服务都采取货劳税(类似增值税)零税率。中国香港则没有开征间接税。菲律宾马尼拉免征离岸贸易间接税。

由此可见,这些离岸贸易中心都实施零或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且都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目前,国际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都是朝向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迈进。

3.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

离岸避税行为,是指离岸贸易公司以离岸方式避税。离岸公司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具体而言,离岸避税行为主要包括转移定价、信箱公司和骗取退税等方式。

(1)转移定价。转移定价行为是通过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以高转移价格向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出口或低转移价格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进口,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降低整个跨国公司的纳税总额。这种转移,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转移。

(2)信箱公司。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国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电器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单位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维尔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3)骗取退税。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措施也往往被离岸公司“冒领”。一些企业利用“假出口”来获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后,把货物运到公海上,然后又运回国内,再办一个海关的进口手续,就获得了免税待遇。甚至有些企业,货物都不运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国内的一些保税仓库里面,办了相关的出口手续后,就获得了退税的“利润”。

四、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现状

由于我国对离岸贸易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定较为滞后,使得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截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究竟应该对离岸贸易哪些纳税主体征税、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等。这也意味着,我国目前离岸贸易的税收政策处于真空状态。

目前,我国只对少数地区的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了相关税收政策,且各不相同。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两地同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上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5%的营业税和25 %的所得税,而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免征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在离岸贸易方面,各地都存在税收政策的空白。

2013年9月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发展离岸贸易不仅有助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四个中心的建设,而且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的经验也将为整个国家国际贸易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试验区,他们在自己的总体方案中也都表示将发展离岸贸易。事实上,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虽已有一定的实践,但主要是在保税区范围内,且因为受到政策条件的限制,远未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尚未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而自贸试验区高度开放的特征,无疑将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最佳的平台。目前,我国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尚未与国际接轨,这成为制约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的主要瓶颈。

我国四大自贸区在各自总体方案中虽然在税收方面规定了某些优惠,但限于极为有限的情形,并未在企业所得税做出调整。虽然自贸试验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是着重于制度创新而不是依赖税收方面的政策洼地,但是对于离岸贸易这样的特殊情形,其实还是应该给予特别考虑。从离岸贸易的本质上说,它首先是贸易商(特别是跨国公司)为降低交易成本的现实选择,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条件来吸引贸易商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离岸贸易业务就可能会流向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从而导致我国不仅对于离岸贸易不能获得税收,而且还会影响到离岸贸易其他功能的发挥。

五、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设计

由于离岸贸易中心具有“轻资产”的特征,所以从理论上说,只要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环境良好,它可以设在全球的任何城市。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具有一定的优势,有些条件比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更为优越。只要克服在税收方面的突出障碍,不断优化政策和服务环境,完全有可能有效地吸引国内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离岸贸易,这对于吸引跨国公司及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设立结算中心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下文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监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改革进行设计。

1.设计原则

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设计,为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税收制度

(1)税种

依据全球离岸贸易业务的共同点,税种少、低税率是推动全球离岸贸易中心快速成长的助推器。为此,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企业所得税,免征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贸易相关的印花税。

(2)税率

在税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证离岸贸易的税率具有相对竞争力,即保证离岸贸易企业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同类离岸贸易中心的税负水平。从我国周边来看,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为此,目前阶段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所得税率设计为15%较为合理。

3.税收征管

离岸贸易税收征管包括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

(1)征管对象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但是他们会对征管对象设定一定的附加条件,这些条件是其承认企业交易业务存在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对离岸贸易企业的认证要附加一定的条件。

征管对象的核心要素一是离岸贸易业务的界定,二是离岸贸易业务分类。由于在现实中,标准离岸交易类型极少,大多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或区内交易类型,故建议将符合离岸贸易基本特征的三种离岸贸易交易类型都纳入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业务范围。关于离岸贸易业务分类,是将离岸贸易业务分为离岸货物贸易和离岸服务贸易。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内,对离岸货物贸易为主的企业,其离岸收入必须超过总收入50%以上,才能被认定为离岸贸易企业;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则是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国家鼓励的区内离岸服务贸易企业。详见表3。

(2)征管机构

征管机构的核心要素是设置“离岸贸易业务税务登记证号”。详见表4。

4.税收监管

针对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行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就是由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就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事先签订的协议,以此来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目前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OECD(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离岸贸易的国际性以及离岸贸易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通过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是解决离岸贸易避税问题的有效手段。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自贸试验区通过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即在自贸试验区的离岸贸易公司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离岸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以防范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并充实完善涉及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的法律规范。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5)

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是目前流转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我局对辖区内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逐户清理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现金交易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由于商贸企业在购销活动中,现金交易和不开发票销售仍占有一定的比例,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偷税目的,仅对开发票的收入入账纳税,不开发票、实行现金交易的收入就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税务人员由于人力、精力所限,仅就账查账难以发现这些偷税行为,造成许多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偏低、长期零负申报。

2.采取压票方式,故意推迟计收入时间。一些商贸企业在商品出库后,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等购货方支付货款后,再作销售处理和申报纳税,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造成企业长期出现零负申报现象。

3.和个体纳税户串通,在进项税发票抵扣上做文章。有的商贸企业将自己的税号、账号甚至公章等提供给和自己经营商品相近的个体纳税户,个体纳税户在购进货物时,以该商贸企业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贸企业支付给其一定的好处费后,在没有购进货物的情况下抵扣税款。由于商贸企业本身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抑制现金交易。针对目前企业现金交易中偷税较为普遍的现状,应由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联合制定现金交易办法,对现金购货的进项税额抵扣予以限制,明确除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外,凡结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购进业务,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一律不予抵扣税款。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6)

(一)我国保税区符合wto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保税区是参照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模式而设立的对外开放度最大、政策最优惠的特殊经济区域,其作用在于:一是作为吸引国内外资金的投资促进区;二是作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三是作为按国际惯例运作的试验区。国家希望通过集中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采取国际上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的通行做法,创造对中外客商富有吸引力的软、硬投资环境,促进中外投资企业利用保税区特殊的政策和有利区位优势,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和保税仓储等业务,使保税区成为所在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窗口。

入世后,保税区是否违反wto的基本原则?是否还有存在下去的必要?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在wto的相关协定里,并无在一国领土内单独设立自由贸易区(港)或出口加工区的具体规定,但有两个相关的条文,一是总协定第24条对毗邻的缔约国间为发展区域经济合作而建立的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了明确的规定,认为这种形式有利于世界多边贸易一体化,可加快国际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二是关贸总协定中关于边境贸易的规定。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wto缔约方内创建自由贸易区(港)或保税区是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有效手段,与wto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二)我国保税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7年7月17日,外经贸部对我国保税区的功能作了明确阐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目前我国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主要功能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与其它区域相比,保税区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如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和增殖税、消费税,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领许可证;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进口设备、建筑材料及用于加工的料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保税区企业可保留现汇帐户,实行意愿结售汇。

近年来,我国的保税区充分发挥地域与政策优势,在招商引资、国际贸易、出口加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开展外向型经济的主战场,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先行、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政策法规方面,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有关保税区的全国性法规。由于国家没有对保税区作出明确性定位,因此各保税区基本上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发展很不规范。

2.在管理体制方面,国外自由贸易区一般采用“境内关外”监管模式,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管住卡口;管出不管进”。我国的保税区虽然也以“境内关外”作为目标模式,但远未实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方面,港口和保税区分离,15个保税区没有一家是港区合一的;二是货物监管体制方面,出入境检验机构在一线把关,海关监管的则是二线。可见,我国保税区目前实行的仍是“境内关内”模式。

3.在贸易功能方面,仍主要表现在国内转口贸易上,而国际转口贸易开展的较少。

4.在仓储物流功能方面,由于我国转口运输不发达,加之大多数仓储物流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区内基础设施不完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税区仓储物流发展。

5.在出口加工功能方面,起步迟、规模小,未能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成本低、资源丰富的优势。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出口加工产品较少。

此外,对部分保税区而言,除上述各保税区遇到的普遍问题外,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主要有:

1.政策不配套。一是保税区三资企业待遇问题,这些企业目前仍不能与区外三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不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二是国家对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限制和对出口政策的界定不明确,特别是公司出口退税方式与国家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不完全吻合,公司业务操作和进一步发展没有得到切实保障。三是对高科技产业的认定方面,按规定由省一级科委认定,多数保税区所在城市为副省级城市,理应享受相应权限,但目前企业仍不能享受高科技产业优惠。

2.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受到周边环境的制约。一是空运、海运航班少、运费贵,加工贸易料件通过其它机场保税结转手续复杂。二是周边产业配套不完善,保税料件异地转产手续复杂,从香港转口成本大幅提高。三是周边城市化程度不高,产业发展所需的生活配套设施供应不足。四是本地高水平的大学和科研院所不多,高素质的人才缺乏。

3.保税区自身的软硬配套设施如区域网络建设等也对招商引资工作构成一定的影响。

二、入世给我国保税区带来的机遇

(一)为保税区发展带来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

入世后,我国的经济和贸易政策将更加透明、统一和规范,将为国内外客商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多年来,保税区在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各部门政策的多变性和不统一性,从而制约了保税区的规范发展。

非歧视原则是wto最基本的原则,目前,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尚未得到真正的解决,仍被视为境外企业,在非保税区开展进出口业务也受到限制。入世后,区内企业在国内市场准入方面将享受与区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为保税区招商引资和行业发展带来新契机

1.将引发新一轮在保税区投资的热潮。入世后,我国将给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既不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也不要求其外汇必须自求平衡,同时还将对外商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这些都会促进外商在华投资。

2.将带动转口贸易和仓储物流业的飞速发展。入世后,港口和保税区将进一步按“过境自由”原则开放,过境货物将大量增加,这是繁荣保税区和仓储业的极大机遇。多数保税区紧连港口并建有连接港区的专用通道,过境货物可以按wto的“过境自由”原则进入保税仓储区储存。同时,关税总水平的进一步下降必然带来进出口货物的大量增加。

我国外贸进出口的90%是通过海运实现的,据预测,未来几年,我国港口外贸海运量年均递增8%-10%,届时,港口的货源基础将会得到空前的扩大。港口货运量的增加将会带动货代、船代、保险、电信等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与港口货物运输和物流服务相关的服务贸易的增长。

3.为以港口为依托的保税区服务贸易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入世后外资向金融、咨询、法律服务、商业批发零售、运输等领域的拓宽,保税区吸引外商投资码头经营及其相关的服务业、商品展示及各类咨询服务机构等服务贸易项目成为可能。

(三)将大力促进保税区出口加工业的发展

入世后,原则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将给我国普惠制待遇,给惠面将进一步扩大,这将对我国出口带来有利影响。此外,wto各缔约方之间应该无条件地给予最惠国待遇,这也将有利于我国出口市场的稳定。同时,由于世贸成员之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水平的普遍降低、我国贸易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贸易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保税区的出口加工业必将获得一次极大的发展机遇。

三、入世给我国保税区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一)“保税”、“免税”、“免证”的政策优势将削弱

保税优势是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的核心。入世后,我国将承担关税减让义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保税区的保税政策优势。按目前政策,保税区不受许可证和主动配额的限制。入世后,我国要承担取消许可证、配额等非关税措施的义务,企业的外贸经营权也将逐步放开,从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因此,入世后,保税区的“免证”功能将受到很大的冲击。同时,随着外贸外汇政策的放宽,保税区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优势也将逐步丧失。此外,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实现,区内企业现有的在进口设备和原辅材料方面实行免税的优势也将丧失。

(二)财税优惠政策和税收将受到影响

保税区除具有一些特别功能外,还享有特殊的财税优惠政策。一是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税区企业享有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且所得税税率为15%.二是表现在外汇管理方面,区内企业均可开设外汇帐户,其经营所得外汇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三是表现在地方出台的税收返还政策方面,如一定比例营业税及地方留成税收的返还。入世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全国将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各种区域性的、局部性的特殊经济优惠政策将被逐步取消。下面分别对入世后各类税收可能受到的影响作些具体分析:

1.关税税率的下降会带来关税收入和海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下降,但从长期来看,关税水平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进口贸易额将大幅上升,因此关税和“两税”收入也会相应增加。

2.国家将按国际惯例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政策,以鼓励出口,这虽然有利于保税区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但却相应减少了部分增殖税收入。而对从事进口贸易或进口原材料的保税区企业来说,关税和“两税”下降,减少了进项税额抵扣,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增殖税会增加。

3.随着在营业税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房地产、仓储运输、咨询中介等行业的发展,营业税收入将会有较快的增长。

4.对进口企业而言,进口成本降低,利润增加,所得税相应增加;对出口企业而言,退税率提高,国际市场扩大,利润增加,所得税也会相应增加。

(三)区内现行重点行业将受到影响

1.电子信息产业将受到较大的冲击。电子信息产业是多数保税区重点发展行业,但我们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还很少。入世后,保税区内的一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价格偏高、质量不具有明显优势的产品和行业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

2.贸易型公司的比例将进一步下降。目前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绝大部分是贸易型企业,税收的90%以上来源于它们,入世后,随着各项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在保税区注册贸易公司的政策优势也将丧失,贸易型企业所占比例将大幅度降低。保税区内许多生产型企业目前基本上不提供税收,如果这种状况在短期内得不到有效改善,生产型企业交纳的税收不足以弥补贸易型公司减少而带来的税收下降,那么,保税区的税源在短期内将受到很大影响。

3.仓储物流企业将面临激烈竞争。从总体上看,虽然人世对保锐区仓储物流业有利,但与国际著名仓储物流企业相比,我国保税区区内现有企业在人才、管理、资金等方面都居于劣势,因此,激烈的竞争将在所难免。

四、我国保税区应对入世后的对策措施

(一)尽快明确保税区定位,理顺保税区政策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保税区法规,明确保税区的功能、性质、作用,推动我国保税区向国际规范的自由贸易区(港)方向发展。

(二)实现优势转换

入世后,保税区的政策优势逐步弱化,过去那种单纯依赖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的思路显然不再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与其他区域相比,入世后,保税区仍然在很多方面具有优势。首先,保税区在“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方面仍具有较强的功能优势;其次,多数保税区紧邻港口,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第三,经过多年发展,各保税区已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招商和服务队伍,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了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

总之,入世后,应努力形成我国保税区的新优势,这就是:便捷、科学的管理体制,完善、合理的基础设施,规范、统一的政策法规,高效、现代的运作方法。高效的管理体制是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方面,软环境往往比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有吸引力。

(三)加速港区一体化,发展现代物流业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过境自由原则,港口对过境货物必须实施一系列开放、自由的管理。如果目前港区分离的体制继续存在下去,那么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就不能辐射到港口,过境自由的原则将难以实施。此外,保税区仓储、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三大功能的开发都离不开港口物流规模的扩大,而物流的扩大又离不开保税区邻港产业的配套服务,港区伴生发展已成为国际通行自由贸易区(港)的常见模式。为此,必须加快保税区和配套港口的港区一体化进程,使保税区充分利用港口的交通中转作用,为形成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创造条件,进而加快国际贸易、金融保险业和咨询业的发展,全面繁荣区内经济。

(四)大力发展出口加工

1999年以来,国家调整、规范了加工贸易政策,决定开展“加工贸易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今后将逐步引导加工贸易向加贸易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集中,这就为保税区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提供了极好的契机。保税区所在地大都是加工贸易较发达的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港口条件。在国家鼓励和规范加工贸易发展的新政策实施后,加工贸易必将有较大发展,这将给保税区提供一次难得的机遇。

(五)大力发展与港口及航运业相关的服务业

从近期目标看,要遵循先行一步、逐步放开、重点推进原则,确定保税区服务贸易发展重点。保税区是所在地区对外开放的重点和先导,在发展进出口货物相关服务贸易方面必须先行一步。

从中期发展目标看,要加强揽货服务以及航运相关服务业开放,为进出口加工、仓储物流等相关延伸服务提供丰富的货源基础。

从远期发展目标看,要面向未来,积极推进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肖苑生:《对我国入世后保税区发展方向的初步思考》,《广东经济》2002年第2期。

2.韩丽娜:《试论入世与我国保税区改革思路》,《税收与企业》200年第2期。

3.李虹:《加入wto后中国保税区的发展思路》,《经济界》2002年第1期。

4.郑德雁:《保税区功能定位研究》,《经济师》2001年第11期。

5.林宏:《保税区何去何从》,《经济学消息报》第437期。

6.杨青波:《税收与保税区发展研讨会观点综述》,《沿海经贸》2000年第9期。

7.张凤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保税区的影响及其对策》,《外国经济与管理》2000)年第5期。

8.林锋:《中国保税区:走向理性发展新阶段》,《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4期。

9.舒榕怀:《从保税区走向自由贸易区》,《世界经济文汇》2000年第3期。

10.郭信昌:《关于我国保税区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南开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11.陈泉、熊琦:《加入wto:开发区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市场与发展》2000年第1期。

12.李力:《从保税区到自由贸易区》,《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7)

[关键词]外贸全程电子商务;“一站式”服务;中小外贸企业

[中图分类号]F7133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3-0038-03

作者简介:韦大宇(1978-),男,广西南宁人,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讲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国际电子商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可供中小外贸企业选择的B2B电子商务平台越来越多,功能和服务也日趋完善。但不管是阿里巴巴还是环球资源网等著名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主要都是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资讯服务,即帮助企业寻找订单,达成贸易协议。在整个外贸活动中,在交易平台上达成贸易协议仅是贸易活动的开始,中小外贸企业在备货(采购或生产)之后,仍需要在线下为进出口货物进行报关、报检、运输、保险、退税等相关工作。中小外贸企业的需求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已经在外贸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以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外贸全程电子商务“一站式”服务的深圳市一达通服务有限公司为例,探讨这种创新的电子商务平台运作模式给外贸行业和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外贸全程电子商务与传统B2B电子商务的区别

(一)传统B2B电子商务

传统B2B电子商务是指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外贸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主要功能是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资讯服务,也就是为中小外贸企业寻找订单。中小外贸企业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在其网站上买卖信息、展示商品信息、搜索商品、处理询盘、翻译洽谈、达成协议等。中小外贸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达成协议后,还需要在线下为货物进出口进行报关、报检、运输、保险、退税等相关工作。传统B2B电子商务为中小外贸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但在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服务方面还存在严重缺陷。

(二)外贸全程电子商务

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不仅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资讯服务,而且为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金融等进出口服务。外贸企业在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找到订单之后,报关、报检、安排车船、进行外汇退税等一系列环节可以直接委托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而不需要在线下再找船代、货代等公司办理货物进出口相关事宜。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报关、报检、运输、码头、仓储;外汇结算、保险、出口退税、贸易融资等,因为都由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所以也称之为“一站式”服务。

相对于传统B2B电子商务,外贸全程电子商务有效整合了海关、商检、外汇、物流、退税、金融等各方资源,通过共享和合理分配资源,将中小外贸企业有限的资源从非核心业务中解放出来,使其更好地专注于核心业务。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小外贸企业的核心业务能力,还能够帮助中小外贸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外贸全程电子商务的出现,促使电子商务B2B产业从传统的“信息服务”发展到“交易环节服务”的崭新阶段,使进出口服务实现了“一站式”整体外包,为各方营造了一个规范化、便利化、安全化、自动化的外贸环境,是电子商务发展历程上的重要创新。

二、外贸全程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分析

(一)外贸全程电子商务的产品与服务

外贸全程电子商务这一创新的商业模式,突破了传统B2B电子商务仅提供资讯服务的局限,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更深入、更全面的外贸服务,其核心业务是为中小外贸企业“一站式”办理进出口服务以及基于进出口服务的两个增值服务――金融与信用服务。

其中,进出口服务内容包括通关、物流、金融三大项,涉及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中的报关、报检、运输、保险、仓储、口岸、外汇、退税、融资等环节。

(二)外贸全程电子商务服务模式

1进出口服务模式

按照传统B2B电子商务,中小外贸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达成贸易协议后还需要在线下面对复杂的进出口环节,如报关、报检、运输、仓储、保险、退税等。中小外贸企业一般都把这些环节委托给进出口公司办理,而这些公司收取的费一般都是按订单金额比例抽取,外贸企业需要交纳一笔价格不菲的费。

外贸全程电子商务为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环节所需手续提供在线“一站式”服务,中小外贸企业只要在自己的终端管理系统页面就可以随时查询相关服务流程和进度。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通过整合所有企业进出口环节所需银行、海关、物流、税务、保险、外汇局和商检等机构或供应商,实现在线业务申报办理。在整个进出口服务环节,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实行按单收费,收取的费一般比较低廉,如深圳市一达通服务有限公司每单进出易只收1000元费。

外贸全程电子商务以标准化和信息化为基础,通过互联网技术,集约和整合买家、出口企业(卖家)、海关、金融机构、物流企业,真正实现了资讯提供、流程处理、金融支持等全程服务功能,为中小外贸企业提高了进出口的效率、节省成本。

2金融服务模式

随着外贸成本的不断上升和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中小外贸企业普遍面临着沉重的资金压力。由于中小外贸企业短期贷款融资的程序繁琐、风险大而导致银行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业务支持力度不够,所以中小外贸企业很难从银行直接获得贸易融资。

外贸全程电子商务通过小额信贷担保有效地解决了中小外贸企业贸易融资难的问题。中小外贸企业在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进出口管理服务机构参与了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的交易环节,因此,掌握了客户真实而全面的外贸数据信息。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凭借中小外贸企业在其平台上真实的进出口经营数据,以及作为中间方在一定时间段内掌握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环节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为中小外贸企业获取放贷方的融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过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传达给海关、商检、外汇管理局、退税局等部门的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经营数据是真实有效的,因此,银行一般会很放心地通过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给中小外贸企业发放贷款。此外,贷款期间,银行还能通过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全程监控交易。

在这方面,国内著名的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深圳市一达通服务有限公司走在了行业的前列。如2008年,深圳市一达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战略合作,推出了“中小企业外贸融资”产品,提供进口综合贷款、出口信用证贷款、出口退税融资三大类服务,覆盖了进出口贸易的货款和税款的各项融资领域。

3信用认证服务模式

在外贸B2B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互联网是虚拟的,买卖双方信息的真实度与有效性比较差。由于不诚信而使外贸企业利益受侵害的案例不胜枚举,有企业收到货款不发货;也有企业收到了货而不付款,导致卖方企业“货财两空”。因此,在外贸B2B电子商务交易中,诚信就显得特别重要。

在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由于管理服务机构参与外贸进出口服务环节,可以采集到外贸企业交易的数据,建立基于真实交易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为买卖双方提供数据参考,保证交易环境的透明。

三、外贸全程电子商务盈利模式分析

传统B2B电子商务的盈利模式中,运营方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提供资讯服务的信息费和费,而外贸全程电子商务提供的资讯服务是免费的,盈利主要来自费和延伸服务费。

(一)费

费是外贸全程电子商务管理服务机构盈利的来源之一,如前所述,深圳市一达通服务有限公司实行按单收费的模式――每次进出口服务收取1000元,服务内容包括通关、物流、金融等三大项12小项服务,其他所代办的环节开支实报实销。

(二)延伸服务费

外贸全程电子商务管理服务机构除了提供进出口服务,还为外贸企业提供物流、外贸融资等服务项目。在提供物流、金融服务时,外贸全程电子商务管理服务机构将所有客户所需要的服务做一个集成,然后打包出售给具体的服务供应商,而通过大量具体服务的集成,获得对服务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从而从中获取差价,实现利润。如物流环节,外贸全程电子商务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利用自己手中海量的客户源与物流公司进行谈判,并取得比中小外贸企业直接去和物流公司合作更为优惠的价格,赚取其中的差价。

四、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对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在国际贸易中,中小外贸企业一般专业能力较低、进出口规模小,进出口效果较差以及进出口管理开支和环节开支较高。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小外贸企业实现进出口管理外包,中小外贸企业不用再聘请专业人员和交纳各项昂贵的费用,为中小外贸企业节省管理和经营成本。

(二)提供融资帮助,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小外贸企业普遍面临资金压力,银行因为风险控制能力和授信管理成本等因素,无法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贸易融资。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为银行高效率、低成本地控制中小外贸企业的贸易全过程,从而协助银行为中小外贸企业实现无抵押、无担保的贸易融资,加速中小外贸企业资金周转。

(三)为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提供便捷服务

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手段使中小外贸企业不仅可以在外贸全程电子商务平台免费使用资讯服务,而且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在线进出口服务,随时便捷掌握进出口货物状况,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进出口全流程。

(四)提高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工作效率

外贸全程电子商务通过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的能力不仅有效提高了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管理等外贸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也提高了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