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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2 15:26:26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篇(1)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限模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问等问题。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一般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也没有统一的规程可参照,因此,应当做到第一、明确强制执行程序;第二、强化执行手段;第三提高税务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

关键词:税务强制执行税务保全法律意识执法水平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中,将行政强制划分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①形成了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执行模式。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独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特别是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除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少数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因此,有必要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加以规范,以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和种类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②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行政性。

强制性,强制执行以纳税人主观上不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税务机关需要行使一定的手段来保证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实现。

执行性表现在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税务处理决定所要求的状态,因此执行性是税务强制执行的又一特征。

行政性是税务强制执行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可分为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到底是行政行为,笔者认为是司法行为,行政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审查提请的案件,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经审查合法的,人民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最后做出的执行决定已经是一种准“判决或裁定书”,所以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范畴。本人认为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属于司法行为,为了保证行政执行效率,对于提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采取申请而不是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的审查,以及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都属司法性质。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也不同,如果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寻求救济的,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途径;如果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寻求救济,则可能要分别通过行政诉讼和司法申请赔偿进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以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为主,税务机关依法执行的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收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由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的种类也必须由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种类有:

1、根据执行的方式划分有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执行。

直接执行方式有加收滞纳金、代位权和撤销权。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税务机关对欠交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代位权和撤销权。

间接执行方式有阻止出境、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强制拍卖。

2、根据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划分。其一、执行性强制执行:强制扣缴;其二、制裁性强制执行:加收滞纳金;其三、制止性强制执行:阻止出境;其四、保全性强制执行:强制拍卖、变价抵缴。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与税务保全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③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也是税务行政手段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二者有以下不同:

(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分别适用不同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这是因为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一般没有直接可供扣押的商品、货物。此外,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发生前,还谈不上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和纳税担保问题。而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则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此时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纳税担保义务已经发生,上述单位或自然人逾期未缴税款,经限期催缴无效可以强制执行。

(二)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发生前,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义务发生以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有逃避纳税义务嫌疑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前,纳税人无必须纳税的义务,国家税收权益尚未最后流失,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扣押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后,税款已获支付保障,此时不能划拨纳税人存款,也不能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因此,税收保全措施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财产事先保证或准备。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后,税收保全措施就自动嬗变为强制执行措施,此外,对于已发生纳税义务而不限期纳税、扣缴或履行纳税担保义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划拨纳税人存款,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

(三)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经法定程序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其中“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不等于证据,证据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表明真相的事实和材料,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时间,由于税收保全措施是一种紧急处理措施,不能等到证据全部收集完毕,否则,可能导致税款流失。因此,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机关有依据认定纳税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这一期限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如纳税人提供担保,税务机关不能使用税收保全措施,如纳税人不提供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对于税收强制措施的程序而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已经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这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限期纳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对于逾期仍不纳税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财产后,拍卖、变卖环节不需要再履行县以上税务局长审批手续。

(四)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顺序不同。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作用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资金、商品、货物或其他应税财产,由于实物财产不如货币资金易计算价值,并且还要发生保管、维护等费用,所以,执行顺序是先冻结银行账户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被执行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涉税义务的,再对其他实物资产执行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限模糊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强制执行区分为税收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主体,对税收收入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强制执行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执行,而许多税务机关对强制执行过分依赖于人民法院,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闲置或丧失,导致司法权界入了行政权,有时会侵害到纳税人的利益。有的地方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这样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而且也与人民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④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

虽然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享有比其他部门更多的强制执行权,但是对拒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情况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达到迫使纳税人履行义务的目的,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缺乏相应的机构和手段,对强制执行管理权归属问题还不统一,有的人认为应当由稽查局执行,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日常管理是大量的税务处理决定不应当列为稽查局执行的范围。因此在县级税务机关需要设立专司强制执行的机构,以保证“执行难”的解决。而在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手段不硬,导致许多税务机关不得不寻求司法机关协助强制执行,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

(三)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纳税款和对纳说的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而对强制执行的时间规定不明确,因此一些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忽视了行政强制时效问题,影响执行的效果,甚至会侵犯纳税人的权益。行政强制执行所执行的是行政处理决定,既然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就不可能对执行该决定。除非是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错误,才可能提起新的诉讼。因此,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款实施强制执行应当在决定书确定的纳税期满后实施。对处罚的执行期应当在诉讼期满后实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一般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也没有统一的规程可参照,因此,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前,税务机关应制定执行工作规程。

(一)明确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依据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应严格按程序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机关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是实施行政强制的第一步,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调查和作出决定两个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报请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批准,负责审批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强制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对其他纳税人的强制执行交税务机关相关机构执行。

2、告诫。在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发出通知和催告当事人,给当事人再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最后确定法定义务履行期限和方法。

3、准备执行。确定执行方式、执行计划和方案,填制执行文书,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执行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4、实施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两人以上人员执行,执行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说明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执行完毕后制作相关记录。

(二)强化执行手段。

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由于税务机关自身手段不硬,加之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有限,因此导致许多税务案件无法执行,而法律规定对税款的强制执行主要由税务机关行使,导致许多纳税人的欠税无法执行,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措施,一是确定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机构,强化部门配合职能,二是对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效或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考虑由行政机关通过申请或诉讼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高强制执行的刚性。

(三)提高税务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加强法律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努力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法律知识是法律价值观的基础,法律价值观是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部分,在法律教育中,要努力把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放在首位,让税务工作人员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法律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让我们的税务执法人员懂得法律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不断启发和鼓励税务执法人员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深刻理解严格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重点培养广大税务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贯彻依法治税、依法执法的原则,对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依人不依法、依权不依法的习惯具有重要作用。⑤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努力学习法学基本理论,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用马克思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指导自己的行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学好法学专业知识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2、深入加强对各科应用法学的学习,尤其是加强对我国和税务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在税务工作中把自己的实践和专业的法学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我们税务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努力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为我国的税收工作作出贡献。

3、提高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政策素质、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对税务工作人员的招聘坚持专业要求,让所有招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素养,同时,不断加强再学习的力度,利用网络、党校等教育途径加强对全体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全面提高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信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执法的自觉性。法律只有被接受,才能被遵守,法律信仰是法治的重要基础。强化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是提高他们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

注释:

①《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④郝昭成《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98页

⑤陈少英:《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56页

参考文献资料:

1、朱景文:《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2、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3、陈德仲主编《行政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1998年8月修订出版)。

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编著《税务行政管理》(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篇(2)

关键词:税务争讼;先行纳税;复议前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7-0136-02

税收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税务争议和解决税务争议的一系列活动制度的总称[1]。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一般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对税务争议做出裁决,以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适用的主要是行政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司法救济主要是当事人诉诸法院,由司法机关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适用司法程序。税收争讼制度中蕴涵着许多可资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仅拟从先行纳税和复议前置之质疑、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两个方面入手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先行纳税和复议前置之质疑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等制度共同组成了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救济体系,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处理决定而提出复议申请,并由税务复议机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裁决、处理税务争议的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

(一)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在前后适用程序上的关系,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复议前置模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加拿大、美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家都选择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复议选择模式,如英、法等国家采取此模式。当事人既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实行复议选择模式为主导,以复议前置模式为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获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二)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以先行纳税为前提,且应当先进行复议。该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可利用税务行政复议先天的优越性,如可以根据行政管理领域专业性强、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高的特点,使行政案件得到及时、全面地解决,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拖欠税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可以通过上下级监督关系,及时了解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并且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

但该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两种机制各有利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知识的宣传来提高纳税人税收知识水平,没必要硬性规定复议前置,强制纳税人只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应赋予选择权予当事人。况且,如果税务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深入人心,即使是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纳税人也可能选择行政复议的方式;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官僚作风盛行,办事效率低下,那么,行政复议作为前置,则会产生恶劣的后果。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作风、效率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形,基本没有摆脱过去的办事模式,角色还未随着经济发展而完全转换。在此前提下,依然采取复议必经模式利小于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保障。政策性和专业性不能成为复议前置的理由,立法阶段已经体现了税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税收征管更多地体现了法律适用问题。

1.该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限制了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税款、滞纳金、担保金数额较大,超出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能按期交纳或提供,那么即使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违法,纳税人也不能申请复议,且在纳税争议上,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纳税人也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讼,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无从保护和救济。

2.税务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且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完全可以保证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以限制诉权的方式规定先行纳税实不可取。

3.复议前置虽然发挥了税务机关业务性强及复议程序简便的优势,但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法解释往往倾向于维护本部门利益,且上级税务机关往往还是下级税务机关所执行税收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因而税务行政复议维持率较高,这样既会挫伤当事人参加复议的积极性,也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因此,笔者主张应当取消复议前置,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复议还是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知识,可以寻求人的协助或帮助,并不影响其选择权利救济的方式。权利救济方式的选择是纳税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有人担心取消复议前置可能会使大量的争议案件都集中到法院,大大加重了法院的负担,其实事实未必如此。复议与诉讼各有利弊。复议由于其专业性更有利于争议的迅捷解决,我们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复议机关有失公正的做法而放弃这一优势途径,行政机关本身应该树立一个公平正义的形象,设计一套完整的可以保证复议公正、公平进行的制度,注重培养和提高行政人员的高素质,依法行政的意识,另外加强对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监管,从多方面入手提升复议机关的形象,使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申请复议,而这也应当是行政机关追求的目标。在加拿大每年收到的税务复议申请约5万多件,其中在复议环节解决的已达85%,另外15%的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个例子也充分显示了复议制度巨大的潜力和解决问题的实力[2]。

二、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取消了先行纳税的规定,那么税收强制执行对于税款的及时上缴国库就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所谓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体现[1]380。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当管理相对人对其纳税义务进行逃避、设障和抵抗的时候,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便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在必要的时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可行的手段措施,如同时采取划拨存款、拍卖财产等多种措施,还可以执行多次,如纳税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即可不受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得二罚”原则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再次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直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全部实现。

改进和完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1.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不仅仅局限在以从事生产、经营为主的纳税人为执行对象,对非从事生产经营为主的纳税人同样适用税务强制执行措施。

2.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1)在我国,税务机关因没有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的权力,而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由税务机关独立行使搜查权或是由公安机关协助税务机关共同进行搜查的做法无疑对税款的征收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也应当注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程序以及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进行。

(2)对预谋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来加以规制;对实施了以上行为的纳税人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加以规制;对有根据认为已经实施但尚未查实的以上行为,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

(3)除由银行冻结、划拨存款外,法律还应规定通过向纳税人的债务人发出扣留通告,要求其直接将欠付纳税人的款项缴付国家,充抵纳税人所欠税款,也据此消灭与纳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明确规定银行、出境管理机关等部门在执行协助中应履行的具体义务,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税务部门和协助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用法律规范协助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5)应当把限制人身自由列入税务强制执行措施,这也是借鉴国外立法(如美国稽征机关、奥地利和联邦德国等)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结果。限制人身自由顾名思义就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是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得以实现的保障。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是否能够实现,除了刑事制裁,行政上的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厉,当然也是最为有效的措施和保障了。

参考文献: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篇(3)

一、抓好思想教育。征收期改革后,机关平时只留四分之一的干部处理业务,大多数人员在税源“一线”抓征管。因此,搞好思想教育和引导十分重要。一是要教育引导大家征收期调整改革的目的意义,让大家明白,征收的改革调整,不是局领导凭空想象的结果,也不是对原有征收人员的不信任,而是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即“严密监控税源应收尽收,着力培植税源应免尽免”。抓“应收尽收”是为了当前的稳定和发展提供财力;抓“应免尽免”是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政策支持,不仅现在有税收,今后税收会越来越多,持续地收下去。这就是税收的科学发展观。三要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管理理念,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执政能力。地税部门是国家的税收执法部门,执政能力就是管理能力。这样,以“两提两抓”实际行动来体现税务部门的发展观,以应收尽收、应免尽免来体现税收的科学发展观,以“税源有限,管理无限”来体现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发展,思想上树立了这样的观念,统一了这样的认识,就把党的“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论断、科学发展观的论断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发展的这些要求和最新理论成果与地税部门工作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了。用这样的观点来指导思想,用这样的观点来指导行动,税收工作的思路才会创新、措施才会创新、效果才会大增。要把这种观念反复讲,反复讨论,让这种思想深入到每一个税收干部的头脑中去,以此来指导税收工作。

二、抓好能力建设。什么叫能力?能力归纳起来有三个层次,能力在三个层次上体现、在三个层次上衡量。第一个层次是,能把上级的总体要求和精神转化为本部门、本单位的正确思路的是有能力,反之是没能力。如果把上级的精神一字不动,而照搬照转的叫“传声筒”,因为,中央的政策是针对全国而言的,对于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工作职能不同,工作基础不同,工作条件不同,必须拿出符合自己实际的那些工作思路来。第二个层次是,能把正确的工作思路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的是有能力,反之是没能力。思路是方向性的、思考性的,有了思路才是基础,更主要的是把这些思路转化为一个一个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仅仅有了思路而转化不成措施,再好的思路也没办法执行、也没办法操作。古人讲,有些人笔下虽有千言,胸中实无一策,讲起大道理来滔滔不绝,但拿不出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来,这种人就是“书呆子”,因此不仅要理出正确的工作思路,而且要拿出正确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来。第三个层次是敢抓、善抓,即能把每个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的是有能力,反之是没能力。有了工作措施,只是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方法,并不等于工作成效。因此,首先要敢抓,其次要善抓。推动一项工作是很难的,不仅事业本身需要克服各方面困难,也会伤及一些人的利益,因此,要敢于抓工作、敢于排除困难、敢于加强管理、敢于得罪人。仅仅敢抓还不够,要善抓,善于谋划、善于出点子、善于解决困难,把思路转化为措施,把措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这样的人叫有能力。提高能力,首先要从管理思路上来锻炼自己,在制订措施上提高自己,在措施落实上来考验自己。衡量一个干部有没有能力,就要用这三个层次的标准来衡量;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就要从这三个层次上来锻炼。

三、抓好功夫建设。一线征管人数与征管效果并不一定成正比。加大征管力度,取得实质性效果,必须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堵漏。这几年,全系统上下都在堵塞这样“四个漏洞”:一是车辆税收。要把车辆的各个税收作为第一个漏洞。堵的办法是由过去委托代征改为自主征收,虽然这项工作现在还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如果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每年可增加税收XXX;二是规模以上餐饮业的定额调整。以前,餐饮业的税收定额是“商量”的成分多,人情的因素多,离实际的应纳税标准差距较大。去年底,全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仅仅这一项全XX就增加税收XXX;三是房地产税收。房地产税收有三大难点:建设周期长、管理部门多、价格机制不透明,要成立专门的征收机构,抽调精兵强将,用重兵保重点的办法,力求打开突破口。四是房屋租赁业。房地产租赁业的税收、征管上的探索和突破是全体干部职工对全XX地税事业的贡献。原来认为量大面广,宜漏难征,但是这些难题一个一个的破解了。目前,机关的、单位的、集体的,应该说都管起来了,但个人住房出租税收的管理和征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篇(4)

1.统一思想,坚定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全市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迎难而上,坚定信心,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全市财税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围绕上级总体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经济发展、税收政策、加强征管、提升服务上找税源,全力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不动摇。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努力提升税种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信息管税,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确保我市地税收入平稳增长。

2.守住底线,坚持依法治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及时足额地组织税收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财政垫付税款、违规调库、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预征税款,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收入质量的关系,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3.深入基层,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和调度

一是全面摸清税源状况,切实掌握税源动态。按照2015年税源调查,认真进行分析,以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进一步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赴挂点单位督导组织收入工作,了解各征收单位组织收入工作进度、当地税源结构状况及发展趋势、影响组织收入的重大因素、完成收入目标的具体措施等,帮助解决和合理督导各地的组织收入工作,力争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三是加强收入均衡入库,要求各单位及时上报组织收入异常情况,以便市局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促进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均衡入库。

4.多管齐下,强化税收征管和挖潜增收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切实落实总局《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1.0版)》,强化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交换机制;狠抓落实,推进涉税共享,积极推行互设窗口、共同进驻、委托代征、信息共享等模式,力争在营改增之前地税派驻国税大厅全部到位。

二是深入推进综合治税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加强重点税源管控力度。同时,对各县(市、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上线运行提出了时限要求,确保年底前实现综合治税平台由市本级向全市范围覆盖。

三是有序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我市借鉴上饶等市局风险管理平台上线经验,引进风险管理平台,下半年将加快风险管理平台上线工作;贯彻省、市局全员查找风险点工作方案,培养全员风险管理意识。

四是做好营改增清理工作。尽早做好准备工作,全面摸清税源,按照《X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拟“营改增”行业地方税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序开展“营改增”行业的“三清”工作。

五是积极推进“以地控税”工作。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高位推动,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联系,摸清地籍情况,按照与国土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有效加强税源监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六是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应用,提高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银行、保险、房地产、建安、中介机构等高收入行业的纳税评估。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为重点,加强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和高收入者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篇(5)

学习贯彻肖局长工作报告,我们要在今后的税收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注重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更加注重税务机关职能的转变,优化服务,构建法制型、服务型机关;更加注重借鉴和运用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把握规律,勇于创新,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更加注重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下面,我重点汇报三方面贯彻措施。

一、坚持以优化征管流程为主线,大力实施税源税基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近几年来,我们围绕税源税基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手抓征管流程的优化和征管职能的重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手抓基层税收工作标准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三化”建设,不断夯实税收工作基础。明年,我们将在这样一个平台上,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依托信息化支撑,完善以流程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机制。我们按照总局确定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一体化”要求,借鉴“流程再造”等现代管理理念,把握税收管理活动内在规律,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形成以流程为导向、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的纳税服务流程体系和税收执法流程体系。运用工作流引擎、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设计开发了以CTAIS2.0为基础,流程管理系统和监控决策系统为主要应用平台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基层税收征管活动全过程,全面支持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流程运转;覆盖省、市、县三级国税管理机关主要业务管理工作,全方位支持各级管理层开展税收分析、执法监控、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的需要。明年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持续改进、不断优化完善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运行机制,进一步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和税务机关内部流转的各类涉税资料,优化整合各类关联流程;整合、简并审批环节和层级,逐步形成程序最简、环节最少的审核审批管理程序;整合各类调查、核查活动,形成以综合调查为主、专项调查为辅的实地监控机制,更好地发挥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运行机制的综合效能。

二是强化税源联动管理,形成税源税基互动控管的整体合力。我们认真落实总局构建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的要求,将“流程再造”的理念进一步引入各级管理层,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整合”上,工作重点放在“联动”上。通过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整合职能分工和资源运用;按照“四统一”要求,整合规范各级管理层对参数、预警、任务类数据的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在部门间建立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在上下层级之间,建立协调统一的对上接收、反馈和对下整合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在税源税基管理的各主要环节上,税收分析加强面、线、点的联动分析,纳税评估加强行业联动、税种联动、征退税联动,税务稽查加强管查联动、以查促管,形成互动的流程链。明年,我们将进一步借鉴运用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以加强对税收风险点的分析、识别、排序和应对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机制,丰富手段和措施,深化管理,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及税源管理各主要环节之间,全面建立起职责清晰、重点突出、衔接顺畅、良性互动的税源管理机制。

三是深入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特别是针对江苏外资引进规模大、外资企业日益增多的特点,突出抓好国际税源控管机制的建立,在加强跨国交易日常管理基础上,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近三年反避税调查调整补税4.7亿元,今年又成功调整了首个补税过亿元的反避税案件。明年我们将以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契机,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一是加强分类管理。按照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征收方式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措施,对跨国税源管理,将稳定机构、稳定队伍,不断深化。二是实行分层管理。在省、市局两级加强所得税管理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深入把握所得税管理规律,围绕规范税前扣除、核实税基,制定标准化审核模本,建立省级所得税管理基础数据库;县局和基层分局依据标准化模本加强审核,完善汇算清缴。三是强化联动评估。通过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深化与所得税管理相关的行业参数、预警值的运用,加强以年度为主的所得税评估,提高与增值税评估的联动性。

二、坚持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目标,创建江苏国税“服务e站”品牌

按照肖局长要求树立的三个纳税服务理念,从始于纳税人需求,止于纳税人满意出发,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措施、深化服务内涵,着力打造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服务型国税机关。

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体系,加快税务机关职能的转变。近年来,我们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核心价值,以国税文化建设为基础,以纳税人为中心,着力打造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便捷、高效、热情”为内涵、以“e”字为表征的江苏国税服务品牌,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省文明委的肯定和认同。明年我们将继续抓好以职能为根本,权益为重点,程序为基础的三项主体服务,进一步深化开正的执法服务、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及时到位的政策服务、促进发展的信息服务、文明诚信的优质服务、奉献社会的延伸服务等“六项服务”内容,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九项制度,全面提升江苏国税“服务e站”的品牌形象。

二是积极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我们将进一步转变理念,克服将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更自觉地把聚财过程体现为发挥税收政策导向调节经济的过程,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紧紧围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改善民生、扩大就业、节能减排、“三农”建设等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进一步研究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增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将继续把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防止税收优惠执行不到位收过头税和滥用优惠削弱政策导向性两种倾向。将加强税制安排和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反馈,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主动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

三是丰富税收服务措施,构建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统一行为规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窗口标识,完善网上办税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针对纳税人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服务举措,继续抓好基层分局每月税收法规、政策宣讲咨询解读日制度,继续开展“千名税官进万户企业”服务性调研活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按照税务执法、审核审批、内部管理等6大类事项,逐项梳理出的19个方面86项政务项目,进一步明确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和部门职责,切实增强税收政策和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主动加强与地税的合作,拓展联合办税领域和工作事项,共同打造税收服务平台。

三、坚持以培养专业化人才为重点,深入推进“人才兴税”战略

“人才兴税”是我省国税**主要发展战略。我们将按照肖局长提出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龙头,以分级分类全员培训为基础,以能级制绩效管理为激励,进一步深化人才队伍能力素质建设。

一是以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为重点,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培养、选拔体系。从2001年起,我们连续7年在省税务干部学校举办每期9个月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进修班,培养了一批懂外语、懂法律、懂国际税收管理的人才,一批熟悉税法、精通税务稽查的人才。明年我们将围绕所得税管理再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同时依托我省自主开发的集教育培训与管理考核为一体的“江苏税务教育网”,广泛开展在岗培训、技能练兵、岗位达标、能手竞赛活动,在全员提升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基础上再选拔一批专业能手。继续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三师”资格考试,使我省具有“三师”资格人数比例由近12%提高到15%以上。

二是以构建梯次结构业务骨干队伍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专业能级管理制度。近年来,我们探索推行专业能级管理制度,系统设计了专业分类、等级设置、考试考核、级别评定、等级使用等规范,组织编印并建立了专业等级考试教材体系,为干部在职学习、考试晋级、提升素质拓展了新的渠道。明年我们将继续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四类专业初、中、高级考试,加大考试结果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考评,并与岗位配置、人才选拔、干部选任挂钩,构建专业结构合理的梯次骨干队伍,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篇(6)

这次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研究个体税收征管现状,动员部署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会上印发了区政府、市国税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区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强调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仅有其现实意义,更有其长远的历史意义。

个体经济的不断壮大,客观要求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近年来,随着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和改革改制步伐的加快,市区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份额也在不断加大。XX年,市区范围内实际交税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汇总纳税的按*户计算,下同)户、私营企业****个,分别比上年增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万元,比上年增长**.*%。XX年全区私营个体经济登记户数*****户,注册资本**.**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由于个体私营企业面广量大、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地点多变、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频繁,各类零星分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房屋出租等纳税人素质和纳税意识都较企业纳税人有所差别,且具有规模小、流动性、隐蔽性强等特点,征收难且偷漏税严重,使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家相继实施的包括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在内的各项个体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增加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增值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因不达起征点而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从而对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现实举措。税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盘子的大小,关系到机关人员工资发放和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4月份,我区完成财政总收入*****万元,虽保持了较高的增幅,但与序时进度比不仅相差*.*个百分点(其中:国税收入相差*.*个百分点),更低于全市平均进度*个百分点。从五月份的收入形势看,进度不能令人满意,完成双过半的压力仍然较大。收入不能按序时均衡入库,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固然有我区税源不丰,骨干税源支撑力不强等原因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个体税收征管措施没有到位,成效难以完全显现。作为主城区的亭湖区,发展个体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个体税收增收潜力巨大。因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可以使税源监控进一步加强,有力地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的跑冒滴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

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重要途径。当前,在经济增收和政策增收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征管矛盾显得益发突出,偷税、骗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损害了税法的尊严。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为税务机关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奠定基础,加大了打击偷、骗、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个体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税务人员的执法秩序如何,是否公开、公正、公平,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有利于造就一支廉洁高效的税收队伍。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措施

税收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做好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针对这种情况,区政府牵头开展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有力的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为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必须紧紧抓住以下几个关键措施:

1、健全组织,落实人员。这是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会上,区成立了个体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国税局负责同志应邀担任副组长,同时组织城郊、街道、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国税部门组成整治活动小组,具体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这次出台的《关于在全区开展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实施步骤、职责要求等方面内容比较明确。各级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组织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健全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细则,明确职

责,规范工作程序,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巩固提高打下良好基础。

2、深入宣传,广造声势。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坚持依法纳税,是全党的大事,全民的大事,全社会的大事。全区要以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发动,将税收政策带进千家万户。要利用流动宣传车、宣传版报、印发宣传提纲、开展税法知识咨询等形式大造声势,努力营造依法治税、强化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浓烈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偷、逃,骗税行为,对一些偷骗税反面典型进行亮相曝光。

3、科学定额,阳光办税。整治活动小组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以个体工商户自报经营情况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科学选取核定税收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力求税收定额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确保同等路段,同行业,同样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负担基本相同。这样既有利于税务的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个体税收征管是一项社会工作,税务部门作为其中的一环,必须建立与各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度,及时对个体户的信息进行交流。比如,税务与工商配合方面,为了防止漏征漏管户,工商部门将登记信息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节省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有效地堵塞了漏管户,形成有力的源头控管态势。与银行及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密切关系,对遇到抗税不缴或长期拖欠税的纳税户,可借助司法部门的力量实施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改善征税环境。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难度很大,这里我强调一下,凡是阻挠抗拒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介入,严厉打击,为税务部门调查核定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5、健全台帐,长效管理。《征管法》第十五条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规定,经过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属税收基础管理,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管理不力,会导致底数不清,户数不明,资料不全。摸清税源的家底,并建立规范的台帐,是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和依据,也直接关系到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专项整治小组要配合税务部门对所属区域零散税源进行普查,建立健全税源登记资料。调查工作要细、要实,不留死角,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

三、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为依法征收服务。专项整治活动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

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加强税收管理措施篇(7)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概述

第一,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概念。我国关于该方面的研究较晚,因而相关的概念还不完整。国外著名经济学家对税务风险的阐述比较完善,明确说明税务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但却是必然存在的。税务机构或者有关税法的政策对税务风险定义的解释变化、会计记账标准发生变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发生变化,都会增加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指的是由于企业在税务活动中没有正确、及时地执行税法规定,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埋下隐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的纳税行为没有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例如由于应该缴纳的税款没有缴纳或者缴纳金额不足而进行的补交税款、罚金、滞纳金等产生的风险,这样的行为将会导致企业受到刑事处罚并且影响声誉与信用等级,从长期发展来看风险成本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由于对税法的误解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经营行为没有匹配正确的税法政策,具体包括企业没有利用好国家有关的避税政策或者优惠措施,反而缴纳了没有必要的款项,白白浪费政策优惠,并增加了经济负担。

第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外部原因: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以及税务征收部门的实际工作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产生有直接的关联,例如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政策制度存在漏洞,税务征收部门未按照国家政策对企业进行规范与调整,或者工作效率低,这些行为都会增加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内部原因:企业对税务风险不够重视以至于没有制定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或者措施的有效性与专业性不达标,没有建立完善的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些防范意识不强或者管理不科学会给企业的纳税行为埋下隐患,增加风险成本。总之,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如税收政策的曲解与误用、企业的防范意识差、企业与税务机构缺乏沟通。

第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的特点。一是主观性。纳税企业与税务征收部门都具有主观意识,对税务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而且不同的税收机构对同一纳税政策或者不同政策的认识也都具有主观性。这种主观意识的不同会造成纳税企业与税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困难,增加风险。二是必然性。由于企业的盈利性,因此进行经营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因此,企业必然会尽量控制税务风险成本达到最小,导致与税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存在不对性,企业难以进行有效规避风险的措施,带来持续性风险。三是预见性。税务风险是在企业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就已经知道风险的存在了,是在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之前就已经产生了。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分析

第一,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国家强制税收是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关系着国家各项基础设施能否顺利建成。完善的税收体制能够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来自企业的税款又是整个税收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却有一些企业对税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不够深刻,一些财务管理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足,素质不达标,并不是指这些人故意偷税或者漏税,而是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认识不足不能准确把握,或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去进行税务行为,最终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被刑事处罚,增加潜在风险。另一种情况更为严重,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在有关人员的授意下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伺机钻税收政策的空子,进行违法行为。

第二,企业对税收风险防控措施重视不足。企业自身问题。企业缺乏完善的管理税务的机制,没有制定合理的风险防控措施,导致在风险真正发生时无法及时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另外,由于有些中小企业对税收的贡献不像大企业那么大,因此税务机构对这类型的企业的约束与监督比较少,而且这些企业数量比较多,对其控制需要各地区、县的税收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与财力等,因此控制力度不够强。现在普遍存在着税源大的企业能够显著提高税收成效,而中小企业这类小税源不仅费力,而且得不到明显成效。

第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减少税务风险成本。目前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建立具有实效性的风险成本管理制度,而且缺少专业的财会人员,以至于企业不能够从源头上控制税务风险。另外一个影响比较大的原因就是,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税收情报不能及时被知晓。若企业不能够随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就不能利用合理的政策进行有效避税,导致缴纳多余的税金,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控制措施

第一,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税务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纳税行为的主要管理人员,其素质直接关系着纳税行为是否合法,风险规避是否有效。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具体措施包括:提高人员招聘门槛,筛选出接受过正规财会教育的专业税收管理人才;聘请业内知名的专家、学者定期进行最新税法法规以及政策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税收政策方面的知识,从而进行合理避税;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的内部培训,以便他们及时知晓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税收情况,加强他们对企业的了解,制定合理的纳税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对具体的指标进行跟踪,完成情况比较优秀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奖励,并制定合理的晋升制度,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二,提升对中小企业税收风险防控的重视程度。随着税收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省、市局实体化程度加强,以后将会对大企业进行集中管理,因此应付税收风险的主要对象就转变为过去不受重视的中小企业。因此,对中小企业税收风险防控将成为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虽然中小企业的税源不及大企业,而且投入与效果比不如大企业高,但是只有实行有效的风险防控与应对措施,才能帮助这些企业不断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规范纳税市场。此外,一些中小企业实际上是与大企业配套的,若这些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低,税务机关将很难发现与之配套的大企业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对我国的纳税遵从水平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三,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机制。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在纳税活动中形成一个完整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的体系。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与地方征税政策建立风险管理的框架,建立框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发现自身风险、制定防范措施的过程,实质就是对企业的整个纳税过程进行控制。框架的建立能够给税务管理人员提供风险防控依据,保证风险应急方案的及时实施,在风险来临时不至于手忙脚乱。完善的框架制定好以后,要制定整套的防范策略,成立防范委员会,选取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作为委员,对风险成本进行有效评估,并制定具有实效性的举措。

第四,明确目标,提升数据信息情报的工作质量。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信息情报对于防范风险,合理减少税款具有重要意义。信息的获取一定要为税源管理实践服务,案头分析与应对人员要及时提出信息需求,围绕专业管理进行获取信息的行为。另外,风险应对人员要避免在信息获取之后才采取措施的行为,纳税企业与征税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可能在完全对称的,在这种外界环境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只有先立足于自身,将已获得的信息的价值充分挖掘出来,由于这些信息大部分是零散分布在不同系统的税务机构的,因此要做好整合工作;不仅要关注财务信息,还要关注非财务信息在应对风险中的重要作用。除了核实销售信息、存货信息、成本变动、收入变动、存货周转等外,还要在了解企业实际生产力变动的基础上,分析诸如用电量、用水量与产能之间的关系等非财会信息,保证数据的整体准确性,对潜在风险进行合理规避。

第五,企业定期开展对纳税的检查。健康的纳税行为能够保障企业的长治久安。企业定期对纳税进行健康检查能够保证行为不出现较大偏差,不仅可以降低自身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还有利于税务机关纳税活动的展开。定期的纳税检查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必要时聘请专业的税务审计师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从内部、源头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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