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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4 16:48:32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篇(1)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增值税

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二)消费税

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三)营业税

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费发票数据,认真进行“票表比对”,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

积极落实建筑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各地在落实办法时,应尽可能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切实抓好建筑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等各税种管理。

(四)出口退税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及时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款入库。税务总局对20*年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统计并清分各地,各地应对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清查,及时追缴未纳税货物税款。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

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进行预缴;对未按要求调整的,要坚决纠正。着力提高预缴税款比例。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开展分地区预缴工作检查。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预缴管理自查,税务总局组织督查,确保预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及时结清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作为评估的重点。要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国推行。要积极应用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研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挂靠性质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作用。要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下半年将组织开展汇总纳税企业的交叉检查,防止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要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重新审核确认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银行、房地产、餐饮、钢铁、烟草、电力、建筑业等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着力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推进专业化管理。

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审批备案管理问题。各地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1.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各地要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执法检查,发现应实行未实行的,将通报批评。

2.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补税款的入库和后续管理工作。

4.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5.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外部门的配合、协作。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着重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各种资料,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售付汇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加强国税、地税以及内、外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各地应根据外籍个人对中国税法的遵从程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辅导、政策讲解或约谈,促使其据实申报。各地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应按税务总局规定提出国际情报交换请求;得到对方国家情报后,应认真核查、确认个人所得;并摸索规律,逐步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要建立各地监控平台与税务总局监控平台的连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要运用监控平台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开展信息比对,促进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预测、政策执行评估,提升财产行为税管理水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地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税源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发现征管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继续推广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核实纳税人占地面积,抓好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清查,对大型厂矿、仓储和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土地等级调整工作的管理,以经济繁荣程度、城市发展和地价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参考国土部门的基准地价确定办法,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等级,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更加合理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摸清房产税税源,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税零申报户的征管。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税基,重点检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纳税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着力抓好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安装和信息比对。正在安装、调试的地区,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个别安装调试有困难的地区,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将赴现场指导;部分先试点后推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设备购置和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而影响软件安装的地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软件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将比对核查2006、2007、20*年度两税信息的详细情况及征收入库结果,按照《关于报送两税信息比对工作成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23号)要求,分别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目前软件安装和应用有困难的省市,要开展手工比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两税信息比对经验,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四)车船税

各地要积极加强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沟通工作,全面取得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和车辆信息,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利用税源信息比对强化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公安和保监部门沟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将购买“交强险”作为机动车登记、检验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74号)的规定,完善“以检控(保)费,以(保)费控税”的征管模式,强化内控机制,促进车船税征管。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直接征收等征管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契税职能划转的地区,要统筹职能、人员、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质量因职能划转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源、征管信息及房地产业其他税种的信息,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要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征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征管

(一)反避税

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要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分析,强化全国、区域和行业联查工作,继续做好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的调查结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重点关注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或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

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注重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采取与企业约谈、立案调查等方式,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要针对跨国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着重研究成本节约、无形资产定价、成本构成等难点问题,全面反映我国企业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贡献,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二)非居民税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要求,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严格审核税前扣除项目,防范欠税,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建设项目,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3.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档案;特别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着力监控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以税务变更登记环节为重点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篇(2)

近年来,我们××市地税局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打造税政品牌的一个重点,采取先抓“试点”后推广,先进“笼子”后规范的方法,全面总结推广赤壁试点的先进工作经验和全员全额管理的科学方法。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以代扣代缴网络为支撑,以自行申报为先导,以全员全额管理为核心,以微机管理为依托,以稽核检查为后盾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新模式。今年初,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市局即定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全面出击,采取拉网式清理,将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笼子”,促使管理的单位、人员、征收的税款有了大幅增长。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单位户,比年初增长×××户,人员××××人,比年初增长×××人,入库工薪个人所得税××××万元,比同期增长47.71%。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带动了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全面大幅度增长。元到9月份,全市完成个人所得税3909万元,同比增长22.92%,其中:、市直的收入同比增幅分别达到了34.93%、65.73%、55.39%。预计今年底全市纳入管理的人员可超过10万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突破××××万元。 一、谋划发展方向,坚持稳步推进原则,制定科学规范的实施方案 个人所得税点多面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被称为税收征管“第一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牢固树立“要抓就抓难点,就抓薄弱环节”的意识,迎难不畏难,克难奋进,积极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提早谋划,以点带面,逐步创建了全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㈠坚持先抓“试点”后推广。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真选好试点、抓好试点、推好试点。早在XX年6月,我们就将赤壁市地税局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试点单位,探索管理经验。经过三年努力,该局摸索出了一条适合我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新路子。与当初相比,实现了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迈进,主要表现为五个转变:一是按年核定税额向按月申报税款转变;二是手工计算向电脑运算转变;三是财政核算中心代扣代缴向扣缴义务人自行报缴转变;四是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单一向报送全面明细资料转变;五是由原来“有税接手,无税放手“的选择性管理向如今全员全额管理的转变。精细化管理带来的效果非常明显。赤壁市~年底代扣代缴的单位在原来139个的基础上增加到301,人数由原来的7100人增加到26289人,月均税额由原来的4.9万元增加到了26.5万元,~年,赤壁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7万元,同比增长306万元。试点单位不断规范完善的管理方法,使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初见端倪。我局分别于XX年11月和~年10月召开现场会,明确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赤壁模式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在此期间,省局领导多次到××调研,充分肯定了赤壁试点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并作了具体的指示,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试点推广工作明确了努力的方向,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抓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信心。 ㈡坚持先立习惯后完善。通过试点建设,我们认识到,全员全额管理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找准这个落脚点后,我们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对于我们一个人平工资数额较低的地方来说,一方面纳税人特别是工薪纳税人缺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和习惯,甚至有的还存在着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有的税务人员认为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花费的精力太多,加上起征点又要提高,管理再精细对收入增长也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花精力去实施全员全额管理,得不偿失,存在畏难厌战的情绪。针对征纳双方认识上的问题,我们坚持按照“结合形势、因势利导、常抓不懈”的原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开发一套成本低、易操作、大众化的代扣代缴系统,使扣缴义务人在认识上、在具体操作上都能迅速进入角色,逐步形成“理解政策、清楚形势、懂得操作、自觉申报、按期扣缴”的良好习惯。 ㈢坚持先进“笼子”后规范。今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过程中,针对各地存在着选择性管理,进“笼子”速度不快的情况,特别是干部职工听说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要提高,全员全额管理积极性下降的不利因素,我局多次要求和强调全员全额管理的含义,明确提出必须落实先进“笼子”后规范的原则,要求做到“四个不论”。一是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纳入扣缴网络。扣缴网络的领域要延伸到乡镇各单位,基本上做到覆盖全市;二是不论是高工资,还是低薪金,都列入监控范围。收入够起征点的计算征收,不够起征点的也需掌握具体收入情况进行监控;三是不论是明收入,还是暗补贴,都要计入应税项目;四是不论扣缴单位上报的是真收入,还是假收入,都必须先进“笼子”。在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求真求实,市局多次组织人员赴各县市,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实行现场督办督导,促进了全员全额管理工作稳步向前推进,目前,全市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笼子”的纳税人近10万人。 二、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管理监控手段,扩大代扣代缴的控管范围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一项信息涉及面广、基础建设要求高、需全社会共同参与、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手段,时时监控,逐步完善,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进程。 ㈠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纳税人个人信息来源及其真实度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和难点。我们积极加强对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来相关信息的建档管理,着力推行“一户式”动态管理。我们在向扣缴单位发放扣缴软盘时,要求其申报包含单位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特别是对“雇员纳税人”,要求报送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各扣缴义务人每月填报《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时,把本单位每位职工的收入情况客观真实填写,并通过电子技术将工资发放清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数据报送税务机关。对每个扣缴单位的每个人,不论其收入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标准,我们都要根据扣缴单位报来的清册和相关数据,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登记造册,具体到人,及时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 ㈡实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对每个扣缴义务人要求其填写《个税扣缴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详细登记了扣缴义务人的编码、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电话号码、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登记税务登记机关、登记证照类型、主管税务机关、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免税收入、纳税人数、已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同时,为改变过去大部分扣缴单位只向税务机关申报汇总数的做法,我们重点加强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管理,将这两张表的内容进行组合,设计制作更能详细反映纳税人收入及纳税情况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表内既有“工资、薪金”栏,还有多个“补贴”栏和免税的扣除项目栏,详细地反映了每个人的收入状况。扣缴单位按月上报《个人所得税计算表》,并将其作为代扣代缴税款清册予以保存,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核实,发现扣缴单位若有隐瞒,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要求扣缴单位重新填报,并予以处罚。 ㈢推行扣缴单位自行申报。过去,我们对各扣缴单位采取“每年核定一次,每月按核定税额申报缴税”的管理办法,既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甚至有悖《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为此,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将申报的权利归还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将申报工作分解到各个代扣代缴单位,由他们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既化解了财政、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又规范了税收征管秩序。为了扩大申报面,我们将含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软盘,通过拷盘、网络下载等方式安装到每个扣缴单位电脑中,并要求各单位财务人员在每月7号前报送个人所得税的纸质资料和软盘资料。为了及时服务纳税人,我们开通个人所得税咨询电话,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各种报缴税问题,定期在纳税厅公布纳税人反馈的各种信息,尽最大努力使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对于少数无电脑的单位,我们协助要求其按月提供个人收入明细表,协助其录入、计算。同时在每月7号前对未来申报的单位进行电话提示,逾期未进行申报的,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等。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每月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准确、及时进行。目前,全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企事业行政单位每月申报率达到98%以上。 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多次在各类会议上强调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要求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地税机关搞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并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到纳税大厅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00余人次,起到了无形的宣传和带动作用。各级党政领导积极帮助地税部门解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代扣税额拨付了相应的手续费,保证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我市市政府为市局温泉分局今年提前划拨20万元,作为支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财政部门将各单位的收入支付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对那些不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受地税部门委托后,直接扣缴其应代扣税款。统计部门向我们提供了全市及各地的年度城镇在岗职工人数和年工资总额,使我们明确了全员全额管理的奋斗目标,掌握所属单位各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均工资水平。交警、国税部门为我们提供个人车辆购置信息,房管部门为我们提供个人房屋权属的变更信息,各级媒体配合我们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措施、正反典型。上至政府、下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我们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把握重点环节,实施专项源泉控管,提升全员全额管理水平 在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稽查管理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实行多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步入规范化、精细化的轨道。 ㈠加强“两高”监管,确保征管到位。着力建立健全“两高两卡”监管制度。对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石油、烟草、学校、医院、公路等我市涉及的17种高收入行业,通过建立《高收入行业扣缴义务人扣税情况登记卡》,分月登记,强化了跟踪管理。目前,我们全市已对149户高收入行业实行了监管,监控税款504万元,占工薪个人所得税的32.6%。对民营经济投资者以及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的个人通过建立《高收入个人纳税情况登记卡》,及时掌握了全市1400余名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和纳税情况。在加强对“两高”人员监管的同时,我们对重点纳税人实行了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 ㈡规范税源管理,确保源泉控管。首先,严格税务登记管理。一方面对应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扣缴义务人,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在补办税务登记的同时,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软盘,辅导督促企业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清册,按期申报代扣税款;另一方面对无税务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明确其扣缴税款的权利和义务。今年4月份,我市统一组织了“拉网式”的清理,补办扣缴税务登记证165份。其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面控管。我们将赤壁控管的行政事业扣缴单位名单打印成册,发放到其他县(市、区)局,要求对照清册上的行政事业单位,逐户纳入全员全额管理。目前,全市纳入全员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达到720户,人数达到51510人。再次,加强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税源管理。对公、检、法、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我们采取三管齐下的方法,即以党政领导带头缴税的行动感召他们,以党政领导的涉税讲话要求他们,以财政直接代扣的程序督促他们,促使他们接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㈢强化税收稽查,确保应收尽收。我们把稽查处罚作为一项保障新机制运行的有效手段,对扣、缴、欠税情况实行跟踪管理,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真正到位。首先,加大定期核查的力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户跟踪管理,加强对报送的明细申报数据的计算机分析,真正建立起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监控体系和实现个人所得税资料的信息化共享,并定期将这些数据与各单位报送到财政的账证进行核对,最大可能地制约

了虚假申报现象。我们不断加强欠税清缴力度,截止9月份,通过个人所得税结算清缴,对165家行政事业单位压欠114万元,确保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其次,加强重点稽查的力度。对申报不力的扣缴单位加强管理,实施重点稽查。特别是对那些不申报、未按期申报、虚假申报、未扣缴、未及时扣缴入库的扣缴单位,查出一处,处罚一处,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厉教育,及时予以公布,以此整顿代扣代缴秩序。今年元至9月,全市共稽查扣缴单位69户,查补税款499.9万元,处罚款323.9万元,加收滞纳金7.54万元。 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控管,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提高了效率、规范了管理、节约了成本,推进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进程,促进了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幅增长。从今年10月1日起,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正式执行,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将始终围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这个最终目标,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四项制度,开发应用好信息系统,强化三项基础管理,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带上一个高科技含量、高密度网络、高效能管理的新台阶。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篇(3)

   

一、组织收入工作

   

今年以来,税政工作继续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深入挖掘政策潜力,大力加强税政管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各税种的管理,保证各税种收入的稳定增长。年初,我们就提出了各税种收入每月必须较同期有所增长的目标,每月对各税种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薄弱税种、薄弱环节的征收管理,保证了各税种收入的大幅增长,截止11月,有五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五,其中多个税种增幅居全省第一。

   

二是加强税源管理,抓住组织收入工作的重点。今年,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增减变化原因,有针对性的开展管理工作,着力解决纳税大户的税收问题, 共到济钢、豫光、沁北电厂、 奔月集团、xx煤业等企业,就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辅导几十次,得到普遍好评。10家重点税源企业共入库企业所得税 万元,占全市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 %。个人所得税方面,继续加大和完善了对全市50家重点扣缴义务人和100 家重点纳税个人的管理和监控,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长。

   

三是加强新税收增长点的管理。结合我市情况,对发展形势好,税收增长潜力大的行业,采取措施加强税收管理。如针对我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大,加强建筑营业税的管理;针对煤炭行业、电解铅等行业经营形势的好转,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针对企业改制股金分红的增多,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切实将税收增长点转化为地税税源。

   

二、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200x年,我们坚持依法治税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各基层地税部门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职能效用,保证了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是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通过电视、政府网站、全市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举办再就业政策培训班,使每一位下岗人员了解有关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因再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下岗人员上访案件,保证了社会稳定。

   

二是落实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政策。今年,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xx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落实了关于企业改组改制和股权投资、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税收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得到了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是落实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关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农口企业、金融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校办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办理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涉税审批事项,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环境的保护,消化了企业的部分包袱。

   

四是落实科技投资和创新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等等。这些政策的正确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企业的技术投入、技术升级,拉动了市场需求,服务了科研体制改革的深化。

   

五是落实城镇化建设有关政策。狠抓了重点城镇的组织收入工作,为重点镇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积极兑现重点镇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的经济发展,加强了重点城镇税收的执法监督,促进文明执法。

   

据统计,200x年度,我局共计审批各类政策性减免税 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1767万元;为213户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减免税55.8万元;办理税前弥补亏损592万元,审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金额1310万元。

   

三、税种规范化管理工作

   

我们牢固树立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理念,加大分行业分税种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了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以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为重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效显著

   

1-4月份,全市上下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市局除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外,制定了《200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和《x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业务政策和工作安排的多个文件,并对汇算清缴全过程进行监控,注重汇缴前的宣传发动、汇缴中的政策辅导、汇缴后的审核统计,使汇算清缴工作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保证了汇算清缴工作的成效,企业共自核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576万元,审增所得税848万元;审减亏损2121万元。重点检查企业15户,共查增应纳税所得额46.4万元,查补企业所得税15.3万元,罚款10.5万元,合计25.8万元。共2页,当前第1页1

   

(二)牵头做好了货运业税收管理

   

今年以来,根据总局和省局制定的货运业管理规程,和征管、发票、信息中心紧密配合,明确职责,搞好协调,货运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是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继续加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审核工作,严格落实总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规范管理,逐步完善货运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和国税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三是针对纳税人借证开票的现象,制定了单车月开票最高限额,保证了货运业的税收秩序和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共入库道路货运税收1713万元。较同期增收增长1.2倍。

   

(三)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的税收管理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针对我市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市局高度重视,一是成立煤炭行业税收

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和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督导组,明确工作任务,督查工作进展。二是紧紧依*政府,加强部门配合。先后多次与克井镇、邵原镇、下冶乡党委、政府结合,取得公安、煤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了当地政府牵头抓、有关部门横向联系、单位内部纵向配合、齐抓共管的控管网络。三是全面调查,合理调整税负。成立了两个税源调查小组,先后两次对全市34家小煤炭生产企业开展调查,逐户调查核实各小煤炭企业的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并根据小煤矿的设计年生产能力、地质结构、开采条件、用电量、市场行情等情况,对各小煤矿税收定额进行重新调整。四是强化基础管理,完善征管措施。对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逐户建立了征管档案,专人管理,定期上报税收征管情况和税款入库情况。并实行“阳光办税”,对核定征收的小煤矿公开核定产量和税额,增加办税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对煤炭行业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征收,全年煤炭企业共入库地方各税3237 万元,同比增长117。9%。

   

(四)规范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

   

针对我市房地产投资热潮,我们采取措施加强了该行业的税收管理。一是加强开发项目的户籍管理。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管理档案,详细收集和登记每一开发项目的立项报告、开工日期、开发面积、有关证照、合同及纳税情况,并定期由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核实,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杜绝虚假申报。二是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4月份,市局召开了全市房地产企业管理工作会议,会议重点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政策,并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转让房地产营业税等管理办法进行系统讲解,将政策宣传到每一个纳税人,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三是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和预征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企业在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按核定征收率或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保证了土地增值税的足额征收,截止11月共入库土地增值税36万元,较上年增长1700 %。四是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全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全面鉴定,对核算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预征所得税。通过整顿工作,规范了房地产税收管理秩序。

   

(五)强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今年,我们在继续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私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对两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针对我市市区范围的扩大和各建制镇发展的日新月异,与政府联系,对市区范围和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镇区范围进行重新明确,确保将所属范围内企业全部纳入两税征收范围。二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规模的扩大,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拟订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方案,提请市政府按程序报省局批准后,通告全市执行,为确保今年土地使用税大幅增长打下了基础。三是从税源基础工作入手加强管理。根据重新调整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建立多级税源数据库。对应税房产原值、应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等情况登记造册,并通过微机建立税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四是在申报期内,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对照新标准进行逐户审核,严格把关,保证企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房产税共完成 万元,增长 %,土地使用税共完成 万元,增长 %。

   

(六)抓好涉外税收管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管理不放松。对移动公司形式多样的收入项目,以及永坚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及其他收入加强监管,尽量保证收入的整体上升。二是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一些小税种的日常征管,确保各税应收尽收。三是对联通公司新增涉外业务及时纳入税收管理,确保涉外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共入库涉外税收 万元,较上年增长 %。

   

四、调查研究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税政调研活动,3月份和计会科结合对全市今年税源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全年税收收入进行了较为客观的预测。4-5月份开展了营业税普查,6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车船使用税税源普查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及数据库建立工作,8月份对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展开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发现了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加强税收管理和政策的修订提供了依据。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篇(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涉外经济日趋融合,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事务。非居民涉税业务日趋复杂、隐蔽、多变,而现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政策和手段落后,找出目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措施,以实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一 我国非居民税收收入结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业税收增加了275.35亿元,增长了253.27%,其中预提所得税增幅达369.17%;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6年——2009年以来该类税收一直在上升趋势,2009年上半年,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同比增长40.7%,实现了连续6个月增长,而企业所得税尤为突出,完成了195.94亿元,同比增长51.2%。

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执法依据缺失,操作性不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尽管在对机构和场所的判定、营业人的界定进行了完善,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进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对外国企业征税具有指导作用的文件因新税法的实施而被自行废除,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截至2009年止,大约已下发的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的文件有26个,其中:申报汇缴:3个;管理文件:6个;管理文件:l7个),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时,陷入了执法依据短缺的困境。如:对于对外支付的款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

收益人是谁?

是否来源中国所得?

有无实际联系?

申报还是扣缴,谁来完成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结算,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对应的税款缴纳时间如何确认?)

......

上述问题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为复杂的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还牵涉到诸多税收协定(安排)的使用问题,专业性相对很强,税务人员难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签订方式规避税收

非居民企业的业务特点,使得合同成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依据,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管理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业利用合同避税的方法日趋多样,如:

针对我国与他国协定6个月的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从而利用常设机构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

通过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性造成收入属于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的难以界定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

采取签订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的合同实现利用劳务地点的避税目的。

根据税法对涉税业务的规定不同,通过合同分解涉税项目避税。如:把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与劳务两个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把大量的特许权使用收人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合同中签订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转让,再以合同补充件和附加说明等资料的形式反映真实交易价来规避税收。

(三)涉税项目散杂,信息互通性差,税源监控难度大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特点:涉税项目散杂、税源分布零散、发生时间不固定、涉税信息资料难以取得等,这些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监控难度大。况且跨国交易科技的不断进步,交易方式的日趋多样,使得税源流动性日趋强化、隐蔽性日趋突出。而我国目前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基本上依赖的源泉扣缴手段,源泉扣缴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动配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和配合意识不强现象;售付汇税务证明管理尽管在加强,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也是在被动受理,合同、发票等凭证的真假非常难以界定,无法准确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内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审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也就失去意义;另外,目前各管理职能部门并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互换平台,都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和传递,一旦纳税人对批文不递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无法了解变更事项的信息和无法跟踪税收扣缴的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实施后,许多审批事项变审批为备案,公文信息传递性更差,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难度更大;等等。这些状况必然会造成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重视度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

第一,除了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申报和征收提供技术外,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基本是通过手工进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监控。

第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是经常事务,税源零散,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低,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

第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比较复杂,流程比较隐蔽,加之专业性比较强,知识结构新,一项业务往往既涉及税收协定的运用又涉及国内税收政策的综合判定,导致定性非常困难。

第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高,要求他们懂得国际税收、外语、法律、国内外财务会计及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知识。目前,多数税务机关专门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员很少,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无法落实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 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从一定程度上讲,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也属于“偏门”,税务机关在管理意识、管理经验、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无成熟的管理经验可言。

(一)针对执行依据的缺乏,强化政策体系的建立

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政策的建立,是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的基本前提。尽管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衔接性不够强,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为保证政策在实际使用中体现严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应更加细化和规范、具体。如:

明确关于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界定标准。明确对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否则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确认日期相混淆。

明确纳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的具体内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标准、非居民境内停留天数等程序性问题。

明确优惠税率判定、所得来源和归属等认定实务性制度。

因此为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如:常设机构的管理、国际劳务的管理、协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资料申报管理等办法。

(二)针对涉税业务的繁、乱、散、变特点,强化代扣代缴义务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业一般涉税的具体业务具有发生时间、空间的不固定特点,且多以“投资、服务、劳务”等为主,同时大量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和场所等等,导致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管理难度大,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际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如税务机关在强化源泉扣缴制度时可考虑:

指定扣缴中“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掌握。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根据工程或劳务合同的规定,判断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可能性,从而确定是否指定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直接在境外转让境内股权的问题。

平时应注意管户的投资方、股权构成是否有变动,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发生变动,应向纳税人了解股权转让的过程,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劳务项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获取非居民企业的信息。

可要求境内企业(支付人)提交纳税人已经登记、申报或者境外企业委托人的信息,如果没有以上信息,则应将境内企业(支付人)指定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可以在强化内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报扣缴机制、协定待遇申请制度、税款追缴保障等措施来加强源泉扣缴的落实。

(三)针对征管手段的落后,强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为非居民企业业务繁、乱、散、变特点,且经常把交易事项放在境外发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缺乏机构、场所等物理性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信息和对信息的真伪做出判断。所以建议应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设,强化征管手段,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

1、实现税务内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传递制度。

2、强化系统内外的信息互通。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发改委、海关、公安、银监、工商、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及变化情况,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交换,建立一个系统、严密的非居民企业协税护税网络。如税务机关应定期到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税源。

3、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人监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关联申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国际税源监控机制。结合地方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定期对其收人及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建立重大项目和特定业务的登记备案制度。重点调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企业的应税收人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对应税收人的支付情况;重点调查外国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的信息;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将其境内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等等。

案例实证:珠海市国税局针对珠海企业多牵涉香港股东的实际,利用反避税专项经费,向香港商业登记署购买了查找公司注册资料的会员资格,定期取得企业在港投资的所有基本注册资料,然后,根据这些注册信息定期到市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税举证和企业股权管理、境外投资者获取股息分红等非居民企业应税业务,获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间。

【注】案例来源:珠海市国税局

(四)针对纳税意识和扣缴意识不强,应积极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通过政策的宣传,一方面可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人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服务,拓展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2、加大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及时了解纳税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流动性大、隐蔽性高、复杂性强,大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机构,且把交易行为放在国外实现,所以应通过强化扣缴单位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情况。如:在实际管理中,辅导和帮助扣缴单位建立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支付台账和扣缴税款登记台账,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缴手续费标准,以便激励扣缴单位的积极性;明确并加大扣缴单位的法律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和提高其涉税风险。

3、强化备案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一是实行投资经营活动的登记制度,把未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业务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强化合同、协议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复印件、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及变动情况等分别在事先或事后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合同、协议的备案事项可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境内单位或个人发包项目、股权投资(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合同或协议或报告。三是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制度,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合同款项支付金额、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的情况,强化对非居民企业项目、合同、款项情况的监控。

4、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及时对所得税的申报质量进行分析,掌握纳税人收人变动情况和原因;加强税务证明台账管理,充分利用数据控制税源;及时通报审核结果,作出对应的处理措施。

(五)针对专业管理人员缺乏,强化税务干部专业队伍建设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篇(5)

关键词:新旧税法中纳税主体税率、税收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成因

目录

摘要…………………………………………………………………………1

1、纳税主体及税率的变化……………………………………………………2

2、明确了具体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2

3、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状…………………………………………………2

4、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

5、对上述问题成因的剖析…………………………………………………3

6.新税法框架下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与建议………………………………4

结束语………………………………………………………………………5

参考文献……………………………………………………………………5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对税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使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并为全面完成税收工作任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统一”的历史。接着,2007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新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读“新税法”及“条列”,笔者发现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纳税主体及税率的变化

以前税法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18%税率;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27%税率;超过10万元的33%。优惠企业为15%;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优惠税率:15%。

二、明确了具体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工资变“计税扣除”为“据实扣除”

以前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变相地出现重复征税现象。而且,内资企业“计税扣除”而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这一规定也是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需求。

(二)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扣除

以前的业务招待费实行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按销售收入的0.5%扣除,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销售收入的0.3%扣除。根据这一规定,许多企业进行税收策划:将部分个人消费纳入业务招待费之中而进行税收抵扣。

(三)广告费、宣传费“合二为一”,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

以前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四)、通过关联方交易“避税”行不通

以前企业常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如甲企业适用较高的33%企业所得税税率,关联企业乙适用20%的所得税率。为了降低甲企业的税收负担,乙企业将甲企业的产品采取低价销售给乙企业的做法,减少了甲企业的利润,增加乙企业的利润。

(五)、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的差异

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

一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是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三是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是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是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是电子设备,为3年。

(六)、鼓励创业及发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一规定对鼓励创业及调整产业结构有现实意义。

(七)、注重把握“合理”的尺度

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多次出现“合理”二字,如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借款费用,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的商业目的,合理的期间费用等等,以前税收策划时通过多开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发票、多开餐票、通过多造人员费用等等实行所得税避税及逃税等办法将受到重大限制。

三、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状

近几年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呈“两升一降”趋势,一是管理户数有所上升,2005年,我局共管辖就地纳税内资企业128户,管辖外资企业8户,2006年管辖就地纳税内资企业149户,外资企业8户,2007年管辖就地纳税内资企业181户,外资企业10户,相比2005年而言,管理户数分别上升了41%和25%;二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和比重有所上升,2005年,我局入库企业所得税154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入库144万元),占我市全年税收总量的1.2%,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89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8.5%,2006年入库企业所得税222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入库193万元),占我市全年税收总量的1.3%,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101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6.6%,2007年入库企业所得税364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入库305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1.5%,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所得税1877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7.6%,相比2005年而言,收入总额分别上升了136%和72%;三是企业亏损面有所下降,通过多年的管理,我局所管辖企业亏损面已由2005年的81%降至2007年的52%。从以上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收入规模还是从管理力度来看,我局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强度都在逐年加大。

四、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企业长亏不倒,税前扣除审核不严、不规范,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影响了申报征收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近几年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汇算清缴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所面临的问题。

(一)所得税管理缺乏科学性。目前,国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二)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第二,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第三,一些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划分不清,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新办企业管理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征收方式确定难。第二,应税所得率核定难。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下,虽然在应税所得率的设置上,体现出税负从高的原则。第三,新办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管理难。近年来我们国税机关主要从事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而对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几乎很少涉及。

(四)监管企业管理难度较大。对财务由上级企业统一核算、所得税统一缴纳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税法规定由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监管,这样的机制存在几个问题难以解决。

(五)所得税纳税评估应用质量不高。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不完善。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

(六)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这个问题在户籍管理中表现尤为明显,有些业户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后不在国税办证(如餐饮行业),有些业户认为只在地税交营业税不需要在国税办证。国、地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信息不能共享,或对政策理解不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透,不能准确地划分各自真正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从而形成征管“真空”。

(七)干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只有少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管理,接触企业所得税的只有少数几个人,大部分干部对此业务已有所生疏,干部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成了一个制约管理质量提高的瓶颈。

五、对上述问题成因的剖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体制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思想和认识不高的问题,综合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目前很多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都属于股份制、私有制企业,企业老板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第一目标,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差,法律观念淡薄。

(二)依法治税思想不强。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范围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复杂,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很难统一人们的行为规范;加上传统治税理念一时还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仍有一定的市埸。

(三)查处打击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对流转税的管理已经上了一个层次,对流转税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十分强硬,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限制,使得企业所得税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执行难的现状难以克服,税收管理员在管理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章行为、有偷逃税嫌疑的情况,往往也只是提出整改意见,没有进行查处,致使有的企业得寸进尺,没有受到教育,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另外,对非居民纳税人没有建立完整的“情报交换机构”与专业性的“反避税组织”,而使非居民纳税人游离于“法”外。

六、新税法框架下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今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两法合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大影响,如何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认为:

(一)要通过政策宣传和辅导提升企业办税能力。宣传好税收相关政策,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税收法规,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二)要通过做好日常工作来加强所得税征管。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国税机关必须从加强日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

(三)要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一是建议将所得税评估与增值税评估结合起来,提高评估对象的准确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国税机关征管的两个主体税种,作为两个不同的税种,当然各有自身的特点,但就对二者税基的分析来看,两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销售收入既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也是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购进的货物既是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内容,增值税的查补往往也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这就要求我们把所得税基与增值税基的评估分析结合起来。(四)要通过加强户籍管理来做好分类管理。首先,摸清纳税人底数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对房地产业、服务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国税部门对其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仅满足于这些企业的按期申报,对其申报的准确性缺乏必要的监控,甚至有部分企业开业很久,依然没有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对此,税收管理员应进一步加强巡查和调查,核实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它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它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以此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其次,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征管手段,进一步做好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

(五)要通过加强所得税汇缴改革来提高汇缴质量。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搞好了,才有可能将所得税管好。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复杂、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当前急需从改进汇缴方式入手,切实强化所得税汇缴管理。

(六)要通过健全机制来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搞好对监管企业的管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应加强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七)要通过培训、自学等途径提升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目前,随着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采取的偷逃税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已经跟不上所得税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已是迫在眉睫。

(八)要依托信息化来加强所得税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在现代技术条件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已离不开信息化,将现代科学技术引入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必由之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都相继开发了一些所得税管理软件,这些软件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九)要通过建立征管协调组织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交叉和不统一问题,国税和地税要建立征管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以沟通配合,交流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分歧。对按规定划分的征管范围,国、地税不得争抢或推诿。

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是一项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加上今年又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一年,在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正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我们应该找出问题所在并想出对策来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篇(6)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篇(7)

【关键词】 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 监管

众所周知,与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高收入阶层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60%以上来自于工薪阶层。这与经济学中的“二八定律”(20%的高收入者缴纳80%的个人所得税)相去甚远。因此,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与征收,提高其在个税收入中的比重,一直是我国税收征管的难题。201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要求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

马斯格雷夫研究认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GDP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GDP呈正相关。2001年,我国人均GDP、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工资薪金税占个税的比重分别为1000美元、6.6%、4.1%;2009年这三项指标分别为3600美元、6.4%、63%。分析这三项指标的前后变化,可以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与GDP的关系与马斯格雷夫的研究结论严重背离,且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也大大低于许多国家(如表1)。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漏洞明显。

2、高收入者对个税增长的边际贡献率较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收入从2000年的66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722亿元,增长4.6倍。但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6%~7%之间,增长速度与其他税相比表现并不出色(如图1)。据研究,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形式主要是财产性收入,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从2005年开始,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一直保持在20%以上,2007年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更是达到了56.2%,大大超过了工资性收入增幅。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高收入者的个税远未实现“应收尽收”。

3、高收入者税收流失依然严重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一部分人率先富裕起来。根据美林公司数据,我国拥有100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富裕人士数量在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而2006年中国最高收入户实际平均个人所得税税率只有0.60%,意味着大部分高收入者并未依法足额纳税。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资本要素、资源要素、通过管理技术拿到高薪等等。单一工资收入的工薪阶层,不富裕却成了纳税的主力,而主要不靠工资收入的富人却成了税收监管的“盲区”。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我国工薪阶层纳税占个税总额的比重超过了60%,而美国10%的高收入纳税人(年收入11.3万美元以上)却缴纳了71.22%的联邦个人所得税,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的个税,形成标准的“倒金字塔”税收负担结构。2007年,全国有26个省级地税机关开展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全年共检查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4.1万户,问题率84.6%。如果按照个税占一国税收总额比重15%的国际标准计算的话,2008年我国个税流失应在4000亿元以上。

二、高收入者逃税的手段及原因分析

1、高收入者逃税的手段分析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数额较大,收入隐性化严重,收入渠道隐蔽多样,收入形式复杂多变,现金交易占到收入的很大比重。归纳起来,高收入者逃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一次性的所得,申报时化整为零。很多高收入者的收入形式多样,各期的应税所得有所不同,没有固定的规律性。因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按月计算缴纳的,高收入的月份会被课以较多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支付单位在扣税时便会有意的为纳税人将收入分摊到多个纳税期中,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2)支付个人收入,变身为单位支出。有些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变相将个人收入变为单位费用。即将应支付给个人的收入转换为以发票报销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形式,或采用提供旅游、消费服务的形式,或以交通费补助、住房补贴形式支付给个人,从而达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收入改头换面,实现应税所得转移。单位以购物券形式发放补贴和奖励,以小金库给员工搞福利、买保险,公款负担个人的各种费用,个人的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私营业主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关联交易、关联借款等方式转移利润等逃避纳税义务。

(4)账外各种支付,脱离税收征管监控。通过银行多头开户、隐瞒收入不报,或通过设立账外账、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将应付个人的收入在账外支付,从而逃脱税收监管,实现少纳个人所得税。

2、高收入者逃税的原因分析

(1)制度原因。第一,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制,在税率设计上过于复杂,有九级累计税率、五级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三种,另有减征、加成的规定,结构复杂、档次过多,加重了纳税申报的难度,也不利于税收征管。第二,费用扣除不够合理。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分项一刀切扣除费用的原则,没有考虑具体纳税人的情况,导致费用扣除有失公平。第三,分类征税易被利用。分类所得税不但使收入单一的人负担重,也为不法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逃税提供了便利。

(2)环境原因。主要指个税征管的有利环境没有形成,配套措施不完善。具体包括:第一,纳税人流动性强。高收入人群中的许多人的职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收入来源渠道也不是非常固定,税务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第二,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现金交易相关税收较难控制,为此,许多国家都有现金交易方面的限制和大额现金交易的告知制度,我国对现金交易的管理相对薄弱,给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普遍较弱,高收入者也是如此。第四,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在许多国家,失信的成本足以让逃税者望而生畏,而我国由于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逃税对个人信誉影响有限。

(3)征管原因。征管不利也是高收入者逃税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征管手段落后。计算机功能、网络资源的利用程度较低,税务的计算机未能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实现联网,信息未能共享。第二,代扣代缴制度存在漏洞。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相关的扣缴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扣缴单位不扣或少扣税款从而获益的情况。第三,对逃税的处罚较轻。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较为普遍,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第四,申报机制不合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因对申报、扣缴等把关不严,对于许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1、建立高收者的个人档案,强化对人的管理

将以纳税人身份证为唯一标识,分户登记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个人收入和纳税情况信息,由税务机关监控,实现信息采集渠道的多样化。一是采集扣缴单位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二是采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三是通过社会综合治税从其他部门获取共享的信息;四是税源管理人员独立调查获取的税源信息。有关个人的收支活动都要使用纳税编码,采用支票、信用卡等结算工具通过银行系统转账。这样,税务部门即可通过纳税编码及时监控高收入者的收支情况,使个人隐晦收入逃避纳税义务变得困难。

2、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对收入的监管

实践证明,应针对高收者的收入项目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监管个人所得税。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应对所管辖上市公司、开户证券公司的限售股个人股东持股数及减持、纳税情况展开调查,加大对转让所得的审核力度,做信息采集、约谈、完税的工作;对于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的税款扣缴工作的监控,将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及支付利息,以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况作为监控的重点,跟踪和监控投资额较大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对于生产经营所得,加大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中规模较大的纳税人管理,除对查账征收户进行检查外,还应将由中介机构纳税户进行核实,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

3、培养自觉纳税意识,降低税收监管成本

从长期来看,纳税人自觉纳税是税收监管的终极目标。一般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及履行是多次、重复、周而复始的过程,高收者能否自觉纳税不完全取决于税收机关,但税务机关可能通过影响不自觉纳税的个人成本曲线,通过改善税收环境让更多的人依法纳税,从而使不依法纳税的人成为少数,这样就会减少监管和税务稽查工作,从而大幅度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纳税人的麻烦。税收监管有“促”和“防”两方面作用,“促”就是促使纳税自觉遵纪守法,“防”就是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如果依法纳税的比率很低,税务机关就会加大监管和稽查力度,从而使税收成本大幅攀升,纳税人的负担更重。因此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提高自觉纳税人数所占的比例,如降低税收负、简化办税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逃税的处罚力度等。

4、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社会综合管理

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如配合金融部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推行通过个人的银行账产发放工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等各种形态的收入,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税务系统应实现全国联网,各省区市地税系统之间尽快实行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者纳税信息的联网。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制度,税务与重点消费场所、银行、保险、证券、工商、房产、出入境管理、海关、劳务管理、文化等部门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长效征管协调机制。建立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的自动比对(交叉稽核)系统。税务部门根据自动比对系统查出有不实申报再进行稽查。

总之,遏制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是一个长期性工作,因为高收入者主要收入形式是非工资性的,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控税非常困难,必须逐步完善征管条件。需要改变监控的理念和思路,在培养高收入者自觉纳税意识的同时,构建以信息化为载体的立体监控模式,逐步完善高收入者的个人信息,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发挥多部门合作的优势等。

【参考文献】

[1] 安雪梅、张宝忠: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