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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7 15:46:38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1)

关键词:基本原则;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公共治理原则

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概念共同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是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2]。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法律规范的始终,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网络安全法的立法、执法活动、规范网络安全法律关系以及相关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网络安全法的始终。

(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根据法理学对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总结,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在网络安全法制领域的功能可以概括为:第一,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网络安全法的“基础性规范”,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与之相抵触。立法者在制定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受到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网络安全法律、网络安全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网络安全法律关系进行整体宏观调整、规范。执法者和司法者在适用网络安全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法律关系时,必须受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也为网络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行为准则,理解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他们理解和遵守网络安全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第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在一定情形下也直接规范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一般来说,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并不直接调整和规范网络安全法律关系。但是在相应问题缺少具体规则、或者法律给执法机关或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裁量空间时,就需要接受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根据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做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二、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对于网络安全法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因素是确定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必须考量的因素。第一,网络安全法承担着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任务。网络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网络安全法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维护国家网络环境安全是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任务。网络空间主权已经成为我国处理网络事务的根本指针和制度基石,也是网络安全立法、司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网络安全法应当以网络空间主权原则为核心和首要原则,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确立对于相关领域的国内事务、国际事务处理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网络安全法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网络安全法并不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这部立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了各方面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相关领域的民商事活动、行政活动等的法律依据。因此,问题的多元性决定了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多元性,网络安全法律规范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范。因此,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需要结合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不同,合理的界定国家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关系。第三,网络安全法需要处理好信息技术发展与网络安全之间的关系。网络安全的实现需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石,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维护网络安全而构建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制度无疑会增加相关行业的运行成本,过于严苛的网络安全保障制度设置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甚至会窒息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空间。因此,合理界定监管权力的范围、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发展的关系是网络安全法的重要任务[3]。

三、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全面考察网络安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当作为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即———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和公共治理原则。

(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学者将网络空间提炼为“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行为”三要素[4],并在此基础之上借鉴主权的概念将网络空间主权界定为国家在其领域内对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行为所拥有的最高权力、对外的独立权和自卫权[5-6]。综合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界定为:国家对一国网络基础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活动管辖具有最高的管辖权,有权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维护网络秩序,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有权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活动,在遭遇他国政府或公民网络攻击时有权行使自卫权。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太空之后的“第五大空间”。理论上网络空间可以自由进入和开发,但并不能就此认定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不受任何主权国家的管制。网络空间是受主权国家管辖的空间。这是因为:第一,组成网络空间的物理设备设施是在主权国家管辖之下的。第二,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自由不是因为它是一个全球公域,而是因为各国免除或放松了信息出入境管制。但是网络空间不是完全的虚拟空间,而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传统法律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也自然而然地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第三,网络空间具有社会性。全球已有超过30亿的网民参与其中,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交流互动,形成了一个真正的社区或社会,构成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在这样一个有海量国民参与的社会空间中,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网络的互联互通性或无国界性意味着各国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要加强合作,共同治理网络空间;意味着各国对打击其领域上的网络犯罪等违法行为负有一定的国际义务和责任[7]。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对于国家以及所有网络活动的参与者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当制定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国内信息网络实施管理。在网络安全问题凸显的今天,国家承担保护国内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针对个人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等建立有针对性的保护机制,维护国内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第二,国家在处理涉外网络安全问题时坚持网络主权原则,依法对于来自于境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采取措施,进行监测、防御和处置,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国家在处理国内网络安全问题时,本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对境内的网络活动参与者、网络系统与数据行使最高管理权。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网络用户均受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约束,应尊重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在从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项活动中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以及国家网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度安全原则

所谓“适度安全原则”是指,网络安全法需要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将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不能为了绝对的网络安全而对于信息网络的使用者与运营者加诸过于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以至于扼杀了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于《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个人的表达自由、通信自由以及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创新、价值创造的需要而片面降低对于网络安全的要求,那么不受约束的网上谣言、诽谤、盗版传播甚至犯罪活动最终会瓦解公众对于互联网的信任、打压文学艺术以及科技创新,将信息网络引向歧途。另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网络安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中间平台等承担过于严格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中间平台无疑会动辄得咎,疲于应付,生存下去都会成为问题,更何谈发展和创新[8]。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重会直接限制整个国家信息化发展的进程。因此,网络安全的保护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于网络使用的限制,但是这一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要平衡网络安全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将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控制在适当范围之内。适度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上。早在上个世纪末,美国、德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就系统地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中间平台的责任豁免制度。欧美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豁免的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的互联网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逐步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7]。适度安全原则在《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立法中均由体现。《网络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这是适度安全原则的重要体现。《侵权责任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上吸收了国际通行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也被称之为“通知与移除规则”(noticeandtakedown),“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确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了一个“避风港”,使其免受来自指控他人侵权之人、网络服务对象的两头夹击,有利于维护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自由[9]。但无疑这种“自由”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它将摧毁信息自由本身。适度安全原则的确立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正视网络安全与发展间的矛盾,找到二者间的切合点。《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对于电商平台责任的争议以相应条款的五次修改体现了适度安全原则对于相关立法活动的影响。《电子商务法》一审稿规定了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注意义务。对于这一条款普遍意见认为:仅规范“明知”的情形过于宽松,不利于电商平台履行注意义务。为此,二审稿强化了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除了其明知侵权行为的情形之外,另外规定了在其“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二审稿的这一规定,很多代表认为:电商平台不但应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负责,还应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衔接细化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针对上述意见,三审稿提出了“双连带责任”的规范模式,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和相应的连带责任。三审稿公布之后,电商平台等纷纷对于第二层次的连带责任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一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出应当将第二层次的“连带责任”减弱为“补充责任”。四审稿吸收了这一意见,降低了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平台经营无疑将获得更大的自由,却打破了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最终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发展两方面的利益之后,表决稿将“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10]。虽然最终的立法结果并未彻底解决争议,但是,这一立法过程无疑是体现了适度安全原则指引下对于安全与自由二者的权衡。

(三)公共治理原则

公共治理是指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这两种基本元素综合而成的治理模式[11]。公共治理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第二,治理工具上既包括强制性的法律,也包括非强制性的软法及二者的混合;第三,治理结构不再是垂直的“命令-服从”,而是网络状的、平行的协商模式[12]。在网络安全领域,多元的治理主体、灵活的治理手段以及协商、合作的治理模式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由于:第一,网络安全的保障是一个具有极强的技术性的问题,网络安全的保障程度与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创新和应用密切相关。而掌握最新、最优网络安全保障技术的往往是相关领域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研发出来的。因此,网络安全的保障有赖于国家与这些企业、研发机构及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通过鼓励、推动和运用新技术而不断提升网络安全保障的水平。第二,网络用户与从事网络信息有关活动的组织往往是与网络安全问题距离最近的主体,相比而言,政府从知情到响应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并支付更高的成本。因此,尽可能的调动广大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社会主体参与到网络安全的公共治理之中,能够更加及时、高效、便捷地应对网络安全问题。特别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往往通过其掌握的行业规律、常见争议及安全问题等事先制定网络规约、建立安全问题举报制度、信用评价制度等等制度,已经在网络安全的保障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这些多元的治理机制吸纳到网络安全的保障与规制中来,符合效率性的要求。第三,相比行业组织、信息网络的运营者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等主体而言,政府机关的人员配备及专业能力都相对较弱。只有吸收多元主体、综合运用国家法律与行业规则、兼顾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的多元治理模式方能够胜任网络安全保障工作[12]。作为网络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公共治理原则体现在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多个层次。首先,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国家、个人、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网络安全的治理活动中来。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倡导通过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的形成。其次,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在网络安全的保障上坚持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并重,重视行业组织在网络安全保障上的重要作用,借助行业自律的高效性、专业性提升整个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的水平。我国《网络安全法》在强调国家的监管责任的同时,亦重视行业自律对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作用。《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再次,公共治理原则要求对于网络安全的保障要采取强制性管理与柔性合作并举的治理手段,不能片面强调强制性规则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柔性的行业与部门合作、协商、信息共享等手段的重要性。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就强调了国家有关部门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等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与安全保障合作。这些都是公共治理原则的体现。当然,除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适度安全原则、公共治理原则之外,在网络安全法的各个领域还需要遵循相应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网络安全纠纷时,应坚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处理网络安全的行政监管问题时,应坚持行政法上的合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等原则;在追究涉及网络安全的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原则。

四、结语

随着《网络安全法》的颁行,《电子商务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等等网络安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在制定过程之中。探讨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指导当前的立法活动意义尤为重大。同时,随着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相继实施,实务在适用相关法规过程中也需要运用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执法与司法活动。从理论层面挖掘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对于推进网络安全立法和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3-114.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2)

【关键词】网络政治参与 权利保障 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A

网络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在网络时代,发生在网络空间,目标指向现实社会政治体系,并以网络为载体和途径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一切行为,特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选举、网络对话和讨论,与政党、政界人士和政府进行政治接触以及网络政治动员等一系列政治参与活动。①网络时代的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网络政治参与权,而要促进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就必需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进行法治化,这涉及到政治参与法治化建设的必然性与原则、具体措施等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依法保障公民网络参政权原则

广泛的公民政治参与体现了参与式民主的要求,可以促使公务人员按照民意约束自己的行为,有助于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因此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与基础。要实现公民政治参与,就要在法律上赋予公民政治参与权。公民参与权是公民一项基本人权,是指公民通过国家创造的各种合法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公民参与权是一类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权、参加听证、参与民意调查、提出意见、建议权等等。②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有必要对公民政治参与权的新形式即公民的网络参政权作出规范与保障。保障公民网络参与权的必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体现了人民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的行使,就是维护落实人民的宪法原则。二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意。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提出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而现代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包括了公民广泛、自觉的政治参与。民主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政治参与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历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在网民激增与公民意识觉醒的今天,网络政治参与权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权的新形式必然要受到高度重视。

为加强对公民网络参政的保护,应完善公民政治参与权法律法规保障的不足之处。现行法律有关公民政治参与权保障的不足之处较多,如宪法并没有集中、明确地规定参与权,在有关政治参与的条文明确性方面,宪法的规定尚显不足: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该条没有明确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时间是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实施之前、之中还是之后,因为这种批评、建议若仅在行为实施之后提出,就仅仅起到事后监督作用,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又如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机制缺乏刚性规定。当前有很多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公众参与的形式,但是其规定普遍缺乏强制性,因此公众参与往往被作为制度创新大力宣传,却难于以制度化形式存在。拿听证来说,《立法法》等仅规定有关机关作出决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而对上述形式缺少硬性规定,因此立法应补充规定听证会代表如何遴选、听证意见如何处理等操作规程、不进行听证的法律责任,否则听证程序将成为随意取舍的环节。

上述有关公民政治参与权保障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足之处说明保障公民网络参政权需要从各方面完善立法,不仅要针对有关公民网络参政的各种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而且也应完善其他法律中有关公民政治参与的规定。

网络言论自由原则

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在网上发表言论,而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自由发表言论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有效形式,因此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法治化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网络言论自由原则。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原则有利于推动社会观念的发展进步。目前网络上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现象比较严重,这使人们认识到对于网络上言论自由原则的运用必须有所限制,公民网络参政立法需要对网络政治参与言论自由划定一个合理边界。在我国,确定言论自由合理界限的基本依据是《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公民进行网络政治参与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其他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民事权利。由于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国家机关利用“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词语的具体含义不清晰、有争议的特点,以“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名义进行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公民网络参政立法需要对“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这两个较有弹性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划定网络言论自由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防止国家机关滥用“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侵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

近年来,有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在网上散布各种谣言。网络谣言包括网络政治参与的谣言,传播快,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网络谣言自然不属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完善对其的司法惩处措施非常必要。2013年9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处理网络谣言上升到刑法层面,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的规定,例如对相关犯罪情节轻重作出区分,提出明确的量化标准;提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从而为用刑罚手段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根据《解释》等刑法相关规定的反面解释可知,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转发,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构成犯罪。如此则《解释》有助于厘清公民信息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有效保障了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总之,《解释》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最终促进社会与国家的进步。《解释》的不足之处在于:《解释》目前尚属于司法解释层面,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机关可根据《解释》适用的实际情况,择时将相关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增强相关规定的权威性。同时未来立法也应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政治参与而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

依法参与原则

依法参与原则是指公民在网上进行政治参与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人们在网络上的一切行为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行使网络政治参与权不得违法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

完善网络政治参与立法是公民依法参与网络政治的前提。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网络新事物如微博、博客等不断出现,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网络政治参与方式与规模也日新月异,而我国关于网络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目前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我国网络和网络政治参与的立法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和时代进步。由于缺失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一直处于无序的发展状态,网民政治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加快建立健全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是我国立法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落实公民依法进行网络政治参与原则的前提。

拟制定的网络政治参与法律应是符合网络空间特点的一部专门网络法律。立法应与网络经营方式、管理方式的特点相适应,应适应网络政治参与现状,适时调整各类法律关系,最终为网络民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加强网络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必须立法规定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内容、范围、渠道、方法等内容。根据政治学相关原理,网络政治参与内容可主要包括决策参与、立法参与、执法参与、争议裁决参与、监督参与等内容;在政治参与的渠道、方式上,网络政治参与法律可建立网络投票、网络政治辩论等新型的政治参与形式;立法亦应完善相关的司法救济程序,尤其要针对网络自身特点创设符合网络空间环境特点的、具有现实操作性的司法救济措施。应注意的是,网络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既要规范网络秩序,更要注意保护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自由,要在规范网络秩序与保护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点。

禁止传播有害信息原则

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媒介―网络媒体的政府管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管制有害信息。有害信息是指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违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等形式。互联网的开放性为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利益的政治参与活动的发生提供了新型土壤,导致一些试图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违法分子散播的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网络有害信息传播危害了网络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网络政治参与者的实际利益,扰乱了网络社会正常秩序,因此有必要对有害信息等进行网络管制以禁止其传播。

禁止有害信息传播原则与网络言论自由原则并不冲突。任何国家均没有绝对的网络言论自由,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均受到法律限制。因此,网络政治参与立法既要注意保护网络政治参与者的言论自由,同时也要对有害的网络政治参与信息加以限制或禁止传播。但是对网络政治参与有害信息的内涵界定需要非常谨慎,因为如果界定的范围过大,就会损害网络言论自由原则,而如果界定的范围过小,就会使禁止有害信息传播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立法要慎重地合理划定有害信息与无害信息的界限。

适度管制原则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一些负面的行为,如在网上煽动分裂祖国、散播政治谣言等违法行为也随之而来,它们让人们感受到了网络民主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减少网络民主的负作用,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对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实施适度管制。

第一,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性、非理性等消极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对网络政治参与实施科学而合理的管制。有序而适度的公民政治参与是网络民主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在网络社会中,公民可以选择多种政治参与方式,再加上网络控制的难度较大,极易可能使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要求超越当前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发展水平,对政治体系稳定形成新的挑战。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加上网络政治参与人数多、网络结构复杂决定了对网络的管理困难。由于网络信息的交流和传递是在自由和缺少管制下进行的,任何人都可追逐极端的个人自由,随心所欲任意发表言论、进行活动,因此网络政治参与中容易出现网民大量的“非理性”参与行为。上述民众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且非理性特点容易导致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危机,易引发社会动乱,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民众网络政治参与实施科学而合理的管制。

第二,需要通过适度管制消除网络空间信息资源在不同网络政治参与主体间的不平等分配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空间信息资源在不同网络政治参与主体间是不平等分配的,能够左右网络信息资源分配获取的“信息强者”往往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网民的信息权利,此种现状决定了有必要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管制。通过管制规范“信息强者”的行为,使其网络行为能合法合理,注意保护“信息弱者”的利益,实现网民政治参与权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嬗变,从而最大限度实现网民间平等的观点交流,实现对话平等,促进网络民主的发展。

对网络的管制不能“为管制而管制”,网络需要适度而有效的管制,而不是过度的管制。网络管制需要标准和限度,需要遵循适度原则,把握好管制力度。网络管制过弱会使网络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损害社会利益,而网络管制过强会压制网民参与政治的活力与热情,同样也会损害国家与社会利益。因此,进行网络管制时必须平衡国家、集体与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把握好网络管制的尺度、力度与具体措施,应以既可防止网络违法行为、又不至于侵害网民政治参与权利为标准。在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中,“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需要立法者高度重视与谨慎界定。

结语

依法保障公民网络参政权原则、网络言论自由原则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法治化各个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法治化过程中首先需要贯彻的原则,因为在我国这样一个民主制度尚在完善之中的国家,市民社会不发达而政治国家很强大,政治国家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为了促进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首先明确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法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保障法,因此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法必须首先依法保障公民网络参政权与言论自由权。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平衡的需要,在保障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的同时,需要贯彻依法参与原则、禁止传播有害信息原则,从而依法加强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制与依法规范,但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的种种限制也必须适度,以防止对公民正当行使网络政治参与权利造成妨害,因此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法治化过程中必须贯彻适度管制原则。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法治化的各个基本原则互相联系、制约,立法者必须注意如何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立法中平衡各个基本原则的关系。

(作者分别为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项目“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法治化路径研究”和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基金项目“侵权法理论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1Jk0200、XAGDXJJ0928)

【注释】

①李祥:“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影响及对策”,《行政论坛》,2009年第1期。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3)

论文摘要: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原则,是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客观规律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数字化技术是支撑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应包含人文精神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要坚持数字化技术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原则。

本文所说的网络是指以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实现便捷通讯和资源共享为目的,发展人的本质的虚拟世界。它主要是指互联网。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以认清网络本质和影响为前提,利用网络促使网民形成符合一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思想政治品德和信息素养的虚拟实践活动。in原则是指人们在既定目标和特定条件下,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和标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原则,是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客观规律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要坚持数字化技术与人文精神有机统一的原则。

一、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使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网上和谐发展的可能性

由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构成的互联网诱发的数字化及其运用已渗透到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教育等领域,涌现出数字经济、数字农业、数字军事、数字教育等。133229.COM数字化是网络的一个主要特征。网络可以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于一体,是地地道道的多媒体。虽然目前仍存在如电视、广播等远距离教学的模拟教学手段,但这些都将迅速被数字化电视、广播等所取代。

数字化技术是支撑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数字化思想政治教育技术是由数字化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库、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传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检索浏览前端平台组成的用于人们教学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技术。数字化将是一切思想政治教育技术的核心。离开了数字化,现代与未来的思想政治教育技术将成为无本之木。数字化思想政治教育技术无论是在课堂教学还是在课外网络教学或其他教学活动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当然,数字化思想政治教育不纯粹是数字化技术在教育领域的简单应用,它是建立在数字化技术基础之上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等一整套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丰富的数字化教学资源与传输快速的通讯网络和效果良好、操作方便的前端平台是数字化教育技术发展的核心,而数字化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确立,则是数字化思想政治教育技术得以广泛应用的可靠保证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网络技术使得其外延有了无限扩展的可能,如果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内涵角度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忽略了人文精神的培养。高科技飞速发展与人文科学被冷落,正是我们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二律背反。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处理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精神的关系。

第一,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多元化并由此带来人文精神的散乱化。客观事物形态多样化带来人们主观思维模式的多样化,这是现实世界网络信息多元化的必然结果。网络世界是一个广裹的虚拟世界,是一个无视国界、无视种族、无视地域、无视权威、无视等级的世界。网络文化新观念诱导着人们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多侧面地审视社会,审视周围一切环境,而行为方式也表现为千变万化。网络新观念的特点是:非线性的网络思维、信息传递的多感觉通道、时空无限放大或缩小、中心消解的边缘化、信息无终极的流动、将抽象变为现实的虚拟手段等。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人们的精神世界多了一些散乱,少了一些凝聚,行为就缺少人文精神。

第二,知识资本、数字化技术产业化显得红红火火,人文精神却变得异常冷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最根本的价值在于培养特定网民的品格和精神,唤醒他们的心灵良知来支撑自己的一切行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数字化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使它的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功能加大加强,但人文精神欠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数字化技术竞争式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越快,往往越是不能很有效地培育人的真善美,反而把人性中好的因素压抑了或是扼杀了。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充分发挥和利用数字化技术为人类造福的优势的前提下,必须注意抑制数字化技术发展给人们带来的负面效应,认真处理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人文思想教育的矛盾,克服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大于内容的劣势,积极培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人文精神,努力创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协调发展模式,把人文精神作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要坚持数字化技术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原则

1.网络的双刃剑作用要求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坚持数字化技术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原则。数字化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是柄双刃剑,它在给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网络信息污染等危害人类的不利因素。网络信息中的黄色信息和黑色信息对沉溺其中的青少年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至于那些利用网络从事数字破坏、盗窃、诈骗和洗钱的行为,则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由此观之,数字化技术必须与人文精神相结合,在提高产品的数字化技术含量的同时必须与高度的人文精神结合起来,即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人才,不仅仅具有高度的科学素质,而且还必须具备高度的人文素质,是一种科学素质与人文素质的整合类型。

2.网络人文精神所具有的独特时代意蕴要求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数字化技术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原则。人文精神,是人文文化的核心。人文文化一般而言是在一定时代一个民族认识人、对待人的思想观念、文化艺术、伦理道德,以及关于人的学说,这使人文精神带有时代的印记、民族的特色。但在网络时代,人文精神具有了不同于以往时代的意蕴、普遍的价值。网络技术第一次使人文精神的传播获得了超越时空的普遍意义。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为不同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族的人文精神的交流,奠定了广泛的基础。网络的即时性和共享性,为人文科学的研究,为共享人类思想文化成果提供了普遍现实的条件。但是,我们站在网络时代,发掘网络人文精神的时代意蕴,并不否认网络给人文精神带来的消极影响。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在看到网络给人文精神弘扬造成消极影响的同时,要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弘扬人文精神,提升人文精神的境界。网络为人的主体性的发展、科学人文精神的弘扬提供了史无前例的广阔舞台。我们要在“网络世界”的新舞台上,清扫各种思想垃圾,清除各种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因素,以技术与知识的创新促进网络人文精神,以网络道德与网络法的建设保障网络人文精神,从一个境界走向一个更高的境界。izl网络给我们带来了全新的虚拟空间,没有人文精神支持的网络虚拟空间恐怕要变成虚无空间。思想政治教育要沉重地思考这些问题,如果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在协调发展科学技术精神与人文精神方面迈出一步,哪怕是一小步,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会显示出不可估量的价值。[3]

我们要立足于数字化技术时代,倡导人文精神。如果只在网络上生活,人就会被工具化、数字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引导上网者提高自己的人文素质。但如果只讲人文精神,就会忽视隐含在网络里的科学精神,忽视教育手段的进步。因此,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要把人文精神融人到网络里面去。f41

3.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数字化技术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原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是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所谓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就是把发展信息技术及其集中表现的数字化,作为加快我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大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其他国家相区别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的新路子。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核心是实现数字化,其中的关键是要把数字化与人文精神结合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既是一个经济目标,也是一个政治、文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包括人文精神及其指导下的各项制度。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以及生活更加殷实,无不包含着人文精神,即使是经济更加发展,科技更加进步等,也包含着丰富的人文内容,所以关键是要把人文精神与数字化结合起来。!习因此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要发挥人文精神在数字化中的作用,在现代化中实现人文精神与数字化的结合,也就是说,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在时间上要把时代性和传统性结合起来;在空间上要把引进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先进的东西与本土化结合起来;在时间和空间的关系上要把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合起来。

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科学素质教育与人文素质教育的有机统一的主要途径

第一,对学生网民实现人文关怀。在现实物理空间,思想政治教育是直观的,它的有效性几乎全依赖于热情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和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关怀情结。到了陌生的网络虚拟空间,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能否保持有效性的关键在于能否使受教育者在冷冰冰的网络空间感受到彼端传来的温暖和人文的关怀。在许多网络交流比较发达的高校中,流传一种网友现象,其重要程度超过了10年以前人们津津乐道的笔友。在网友圈中形成的相互关怀要比许多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关系还要凝重得多。许多网络爱好者认为纯粹的网友之间交流并没有特殊之处,其交往形式和程度几乎雷同物理空间的知己好友。不少网友认为在网络空间得到的关怀和帮助并不亚于在现实空间得到的一切,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差异。如果说有的话,那就是他们认为在网友圈中更容易得到关怀和帮助。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者要敏锐地抓住这些细枝末节,构筑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氛围。i61

网络生活并不是生活的全部。在网络时代到来的时候,遨游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中又生活在真实的物理空间的上网学生,既需要网络技术给他们带来物的福扯,同时也需要获得一种人文的关怀,让他们寻找到一个精神上的家园。在网络时代,对上网学生进行人文关怀的方式多种多样,其内容主要着眼于提高上网学生的网络素质,使上网学生在思想、技术、道德、法制和心理上有承受、控制网络的能力,能适应虚拟社会并能安全地回到真实社会中来。要教育他们用一种非常健康的心态来进行网络活动,教育他们既能上网也能下网。阴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者要清醒地认识到自然的浩大和精妙,看到网络领域人类太多的空白和无知,要教育网民学会谦虚,学会自律。

第二,构建具有人文精神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首先,人文精神应作为检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否有效的准则。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人文教育目的就是运用信息多媒体传播人文知识,通过学习者的解读、领悟、思考,培养学习者的人文精神。比如电脑网络传播出来的精美画面、音乐、文字、语言、图表等都是代表着一定思想意识观念的物质载体,能使学习者的情感熏陶和体验锻炼得到有效升华,唤醒他们的善意心理良知,变为他们追求美好生活的精神动力。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4)

何谓“新疆域”

深海、极地、网络和外太空被称为新疆域。人类的活动在这些新的疆域中不断延展,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经由这些新的疆域变得更加紧密,与此同时新疆域的治理结构和利益分配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疆域的“新”除了体现在人类通过拓展空间获得的新的物质和新的体验之外,还体现了所承载的全球新问题和新挑战。从生存角度讲,以极地为例,全球气候变暖会造成两极冰川融化和海平面的上升,从而导致极端气候和生物环境灾难。从发展的角度看,新疆域寄托着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资源的拓展,深海和极地等新疆域中所蕴含的资源是有待开发的宝库,外空和网络对拓展人类生活和全球经济空间的作用日益突出。

大部分的新疆域之所以到了20世纪之后才开始为人类所开发和利用,是人类的技术积累使然。无论是征服太空、远行极地、探底深海,还是建构网络,都是花费巨大的工程。国家间的通力合作、各国科学技术人员的不懈努力是人类认识新疆域和利用新疆域的重要基础。各个疆域能否和平、和谐、可持续地发展,直接关系着全人类的共同命运。

新疆域国际治理的三对矛盾

一是人类活动在新疆域的增加和新疆域治理机制相对滞后的矛盾;二是人类的开发利用与新疆域环境治理之间的矛盾;三是小的国家集团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第一对矛盾与第二对矛盾紧密相关,人类在新疆域活动的增加往往是利益驱动,急迫地要获得资源和发展的条件,而这就需要国际治理制度的迅速跟进以对新疆域环境进行保护。海上钻井平台的石油泄漏事件就是新疆域环境遭受破坏的典型例子。在太空中,随着各国卫星发射数量的增加,人类遗留在卫星轨道上的“太空垃圾”已经成为未来太空利用的潜在风险。随着非国家行为体也具备了技术能力和运载条件,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就更加突出。网络空间的环境概念与另外三个空间有所不同。网络空间属于人造技术空间,信息在网络中的流动产生了一些新形态的生产活动、交易活动、社会活动和科学活动。这些活动与技术编码、网络协议相关。一些非法的网上活动对现实社会的法律和伦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对网络空间的“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三对矛盾是一个根本性的矛盾,它也是造成前两对矛盾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地缘优势、技术优势和制度引领优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一些新疆域的“国际俱乐部”,如航天大国集团、网络核心国家、北极国家、《南极条约》协商国组织等新疆域国家集团。这些小集团国家的局部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如何能兼容是问题的关键。建立新疆域的有效治理远不是树立一个“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那么简单,这里面包含着治理规制主导权竞争、保护技术先行国家继续探索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积极性等诸多挑战。

新疆域国际治理的“公”“私”之争

从深层次的原因看,新疆域出现这些挑战的根源在于缺乏理念共识。首先,国际社会对新疆域属性有认知上的分歧。有人将新疆域称为“公域”,它既被认为是“人类共同遗产――公有之地”,又存在着所谓的“公地的悲剧”,即因为不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而各国不愿意投入资源加以治理。也有人主张在新疆域中应遵循“先占为主,先行为法”的游戏规则。归根到底一句话就是,这些疆域是谁的疆域?

其实,无论是海洋、外空、极地抑或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所有权不明确的问题――是“公有之地”、“共享之地”还是“无主之地”?或者是私有、公有的混合之地?公有之地意为产权为全人类共有之,不能独占;共享之地指的是,产权归属为某些行为体,但可以将其部分功能拿出来共享;无主之地则意味着因未被占有而不属于任何人。新疆域中的相当一部分,如公海及“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外层空间、南极以及网络空间的局部,都属于“全球公域”,为全人类共同所有并共享。但在实践中,新疆域常常被视为“无主地”。一些具有军事优势、经济优势和科技优势的大国竞相争占,如对太空轨道资源、网络空间地址资源和南极科考站选址的“先占”行为。

其次,新疆域中具体哪些范围属于范围?哪些属于全人类共有?世界各国的认知也有分歧。共有范围的界定涉及国家权力使用的受限程度以及权益分配问题。如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五种性质的海洋区划:国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国家的专属权力从领海基线向外海延伸呈现由强到弱的递减变化,领海属于国家领土范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国家管辖区域,而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则属于国际社会共有区域。外空也有类似的权利递减变化:垂直地面向外延伸,从国家领土上方的领空到大气层再到外层空间,所有权呈现出从国家私有到国际公有这样一个变化。互联网虽是虚拟空间,但结构更加复杂:从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再到全球互联网,其归属和管辖权也是从自有、自管递变到公有、共享和共管的状态。可以发现,随着所有权的变化,这几个领域都出现权益由“私”到“公”的梯度变化,而国家行使权力的自主程度亦同步递减,权益占有度与权力受限度之间呈现出一种逆向延伸的现象。新疆域治理实际上涉及“公有之地”与“私有之地”之间的关系,公有之地与该公地上私有之物的关系,尊重与全球责任的关系。

追求利益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本能,“投入与收益相匹配”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新疆域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但问题在于新疆域中哪些公有和共享的傩圆蝗萸质础9家利益在新疆域是有边界的,不能无限最大化。这就要求个体的获利不能站在排斥他人获利、甚至是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在新疆域中涉及国家权利的事务必须加以尊重,任何强国都不得以“公”之名,侵害他国。以什么伦理为基础才能维持具体国家的利益和全球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是新疆域未来治理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建立新疆域治理的共同伦理基础是全球治理的一项紧迫任务

目前,有影响力的大国都想把本国关于新疆域的治理制度推广到国际层面,以争取新疆域国际治理规制的主导权。当这种竞争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后,就涉及国际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问题。因此,建立新疆域治理的共同伦理基础是全球治理的一项紧迫任务。

深海、极地、网络和外空等新疆域集中体现了人类的共同关注和共同命运,非常契合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治理思想所倡导的共存、共享、共建、共荣等理念。自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理念被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资源共享、公平利用以及可持续发展成为海洋治理的主要目标。一些极地科学家组织提出了要以“和平、科学、环境保护”为宗旨开展人类的极地活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在外空领域,确保外空的和平利用和国际合作一直以来都是外空治理的焦点。网络是人造虚拟空间。网络的互联互通确保了世界各国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保障了交易的便利和顺畅,以及信息快速的获得。网络空间的治理包括网络空间基础设施、标准、法律、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内容。网络空间治理不仅要解决网络空间治理结构与财富分配的问题,还需要处理全球范围内的数字鸿沟、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新挑战。网络的共通性和一体性决定了网络的治理非经国际合作无以达成的特点。

另外,新疆域的有效治理需要各方提供包括制度、知识、资金、技术、教育、国际组织等各类公共产品。相关各方,特别是技术优势国家应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伦理,持续为新疆域的发展和利用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

和平、、普惠、共治四原则

和平原则是基础。各国在新疆域利益交融不断深化,和平是在新疆域中开展人类活动的基础,也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在新疆域中不搞军备竞赛,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坚持以和平解决分歧。有了这个基础,人类在新疆域中的利用开发活动才能最大程度上惠及人类全体。

原则是底线。国家在新疆域中的存在是事实,但新疆域的共享、共建、共荣的特征使得新疆域中的存在相对性,而且在大部分新疆域中的边界相对模糊。因此在新疆域中不能将国家绝对化和扩大化,更不能将一国的私利建立在损害人类整体利益的基础之上。但同时也要防止另一个极端,就是借公之名侵犯他国权利,借公之名压缩他国权利进而拓展本国利益。各国在根据平等原则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共治原则是路径。各国政府是新疆域开发、保护和治理的首要行为体。新疆域的国际治理,应在发挥经济技术大国积极性的同时,扩大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存在感和获得感,透过新疆域治理的国际组织让更多国家参与到新疆域的国际秩序和规则的建设之中。与此同时,发挥民间机构在资源、观念和组织上的优势,对新疆域的国际治理进行补充和完善,最终实现新疆域的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和合作共治。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5)

有观点认为,全球网络空间可以看作由众多不同的“层”自下而上重叠而成:最基础的是“物理层”,即众多提供关键服务的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终端接入设备以及将这些设备连接起来的有形或者无形的线缆;然后是“逻辑”/“代码”层,即运行于“物理层”之上的软件,这些软件构成并限定了最终用户使用网络的方式和限度,除非具备特定的能力,否则最终用户只能在“逻辑”/“代码”层限定的范围或者说给定的权限内,接入网络并使用相关的资源;最后则是由具体的互联网用户所创造的“内容”层,即通过“物理层”以及“逻辑”/“代码”层传播的由具体用户所创造的内容。

也有观点认为,全球网络空间可以分为另外三个不同的层次构成,即物理网络层、逻辑网络层以及网络人格层。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以联合作战条令形式提出了对网络空间的认识,凸显了从物理设备互联、逻辑代码互联以及人格化网络空间行为体互动这三个理解和认识网络空间互动的不同视角。

避免积极的无政府状态带来的安全和稳定

在国际体系层面,自2003年开始,构建网络空间秩序,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变革的讨论就日趋成为关注的焦点。2013年斯诺登披露“棱镜系统”,2014年美国商务部电管局宣布考虑转让IANA监管权限,以及2015年通过的联合国政府专家组文件,都是国际社会朝向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积极努力的重要标志。而导致这种积极努力出现的大背景,是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了人类活动的第五空间,和陆地、海洋、天空、外空一道,是全球社会安全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环境。

蓬勃发展的网络空间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非国家行为体,包括天才的黑客、跨国的网络犯罪和恐怖活动、“独狼”式的个体不稳定因素,在不同领域挑战着已知或既存的游戏规则,在整体上增加着整个体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另一方面,国家行为体的利益、能力在网络时代经历着令人眼花缭乱的分化、组合,去中心化―再中心化的过程同时影响着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力量分配,进而影响着两者的互动与稳定,最典型的比如中美两国之间围绕网络问题展开的互动。

究其本质而言,在物理和逻辑两个维度事实上已经彼此连接、难以切割的全球网络空间,需要形成某种稳定的秩序。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而不是在网络空间复制现实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才是正确的前进方向。

作为互联网发源地以及网络空间事实上的霸权国家,美国在网络空间享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美国奉行的网络安全战略对全球已经、并且正在继续产生深刻的影响。自2010年以来,美国将网络空间看做是可以向公海、极地、外太空一样积极争夺的全球公域,认为其处于积极的无政府状态之下,美国应该在其中建立、巩固和完善自己的霸权优势。这一主张支配着从那时开始至今的美国政府战略与对外政策实践的主轴。

简单地强调网络空间作为公域的无政府属性,一厢情愿用网络空间动员当地民众,却无法给予有效的实质性支援,带来的后果,不仅使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面临挑战,现实世界同样不能幸免。

透过现象,影响网络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指导原则之争,即遵循何种原则来构建网络空间的新秩序。目前,主要是美国倡导的“支配-主导”原则与中国在乌镇峰会倡导的“共享-共治”原则之间,形成了比较显著的对比。

美国对支配-主导原则的偏好,显著地体现在了全球网络空间最具象征意义的资源― ―根服务器和根区文件的管理问题上。2014年3月,迫于各方压力,美国宣布考虑转让IANA监管权限,自那时起,在全球不同场合,已经出现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方案,彼此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其中美国的方案是回到1998年美国商务部出具的“政策立场文件”,确保“私营机构在域名管理中处于领导地位”。美国商务部方案的本质,是凭借美国公司、高校、政府部门事实上的优势以退为进。美国商务部在考虑转让管理权限的声明中加入了四点前提条件,明确指出不会允许任何单一的国家或者是国家构成的集团来接管管理权限。美国名义上放弃对ICANN的管辖,但阻止任何其他国家获得这种权力,从而继续间接维持事实上对互联网关键资源的控制。同时,继续将“超级隐藏主机”控制在美国公司手中,从而事实上在幕后继续保持对相关资源实质性的管辖。实现这个方案的关键,就是必须坚持并强化美国政府所理解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政府”的管理权限事实上被架空了。

遵循“共享-共治-共赢”的人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

除了美国的方案之外,其他方案还包括:

巴西等国在ICANN架构内提出的“温和改进”方案。该方案于2014年4月圣保罗会议上出台,核心要义是试图对ICANN架构做出温和的调整,要求有限度地提升ICANN内政府建议委员会(GAC)的立场;将ICANN制定网络治理政策的职能,和直接管理并配置根服务器权限的职能分离;明确局限要管辖的根服务器是由Verisign公司和ICANN管辖的三台顶级根服务器,不触及对其他处于美国政府、高校管辖下的根服务器。这个方案体现了巴西等国家的利益偏好,他们并没有多太雄心塑造一个全新的网络空间秩序,而是希望通过对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有限改革,换取美国政府极其有限的让步,即确认ICANN对其所管辖的数量有限的服务器的独立管辖。

美国智库东西方研究所在柏林峰会上提交的工作报告中的方案。这个方案可以说是对ICANN的中度改革方案,其核心内容是尝试重新定义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内涵,明确从定义和制度设计上赋予国家的政府以与其地位相匹配的实质性管理权限,尽管可能是有限度的极限。这个方案的战略取向,体现了以东西方研究所为代表的美国国内传统温和保守派智库和德国这样的美国传统欧洲盟友的利益诉求,他们并不彻底反对现有的网络空间秩序,因为这个秩序保证了网络用户相对偏少的发达国家实质性掌控网络空间关键资源的优势地位,他们要求的是从美国的支配地位中得到更多的实质性分享,也因为如此,这个方案对美国政府的刺激和挑战比巴西等国提出的方案更为明显。在柏林举行的2014年网络空间合作峰会上,东西方研究所邀请美国国务院网络事务协调官办公室的高级政策顾问作为评论身份发言,而其评论的基调就是全面挑战和不认同东西方研究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尽管在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看来,这种所谓的中度改革仍然是相当不彻底和有限的。

印度在2014年ICANN釜山会议上提出的方案。此方案是一个颠覆性的调整方案,核心要求是试图将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职能转交给国际电信联盟(ITU),因为印度的官员和技术人员在国际电信联盟中具有更大影响力。为了实现这一策略,他们首先是在2014年国际电信联盟的釜山会议上尝试将有关关键技术和权限交给电信联盟,为此不惜令釜山会议面临流产的风险;同时,印度关于重组全球网络空间关键资源的建议也是颠覆性的,它提出应该参考现有的国际长途电话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各国将数据资源置于本国境内,然后通过类似拨打国际长途电话的方式,在访问相关网络资源时,使用统一分配的国别网络识别码,再进行接入。由于构想过于惊世骇俗,在提交大会讨论时又存在程序瑕疵,印度这个方案至少在釜山会议当场就引发了美国的强烈不满,美方明确表示将尽一切力量抵制印度的方案。釜山会议之后,有美国研究者在不同场合都提到,“因为印度在釜山会议上的所作所为,所以印度已经失去了继续推进网络空间新秩序建立所必须的声望”。在柏林会议上,来自国际电信联盟的印度官员尝试论证应该由ITU作为主要机构来承担互联网的管理和治理,但其发言立刻遭到美国商务部代表的明确反驳,称绝不会把管理ICANN的权限交给一个或者数个国家构成的管理机构;由于美方已经在转移权限的声明中设立了相关的四个前提条件,所以如果最终提出的是印度方案,美国可以宣布暂停移交权限,直至新的方案出现。

美国的方案,遵循的指导原则就是保持美国的“领导-支配”,一如此前非领土空间里“先占者”原则;而其他三个方案,强调的则是“共享-共治-共赢”,更接近国际社会围绕非领土空间资源分配时遵循的“人类共同财产”原则。

“先占者”,这一原则建立在强权政治的基础上,强调以实际控制能力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硬实力,认为国家在此类非领土空间中的行动自由与国家的能力或者说实力直接相关,有多强的实力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使用份额。坚持这一原则的国家,往往看重“行动自由”,认为应该尽可能少地运用规则或者其他非实力因素去限制国家的行动,或者为国家的行动设定某种边界。“人类共同财产”原则的出现和兴起,体现了技术等硬实力处于相对弱势的国家,尤其是那些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进入国际舞台的发展中国家,试图借助多边主义以及国际机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出的努力。

开展网络空间建设性对话打造中美合作新亮点

遵循“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以“共享-共治”的理念治理全球网络空间,是当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的战略选择。作为世界上拥有互联网最多的国家,在2015年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主席已经清晰而坚定的表达了中国的主张:

“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中国都将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中国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上。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中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为各国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遇和市场空间。只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我们欢迎外国企业在华发展,尊重和保护外国企业合法利益。”

中方愿意就网络安全问题与美国进行积极合作的态度,提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三人成虎,也不疑邻盗斧,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观察对方。”“国际社会应该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中国愿同美国建立两国共同打击网络犯罪高级别联合对话机制。”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6)

[关键词]网络 思政 创新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8-0018-01

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系统的高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网络逐渐成为团建新的思想舆论领域。伴随着这种发展,高校育人环境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网络已经成为高校师生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占领网络阵地制高点就成为新形势下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和发展的要求,也为团建工作创新提出了要求。

一、网络在高校盛行的几点原因

通过网络,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依靠信息的有效传递相互交流,构成了崭新意义的人际环境,社会学家称之为“网络环境”。作为出现在高校中的新事物,网络极具生命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信息廉价。通过网络的载体,每个人都可以近乎免费地享受到他人提供的资源,自己提供的资源也能为他人所接受,所谓网络文化中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网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实环境中的信息交流的地域性、时限性,从而使信息交换的成本只是低廉的上网费用。

(二)操作简便。网络信息的查询和调取方式极其简便,凡是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对网络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都可以自由穿梭在网络中。

(三)实体隐秘。网络空间里存在的是以各类信息的组合为形式的虚拟身份的人。这种特点极大满足了人自我保护的意识需要,使信息交流更自由。同时,隐秘的实体身份为虚拟身份的塑造提供了空间,这种虚拟身份却是极易被人接受的。

(四)自我满足。最近风靡的个人网络空间――blog是网络为个人提供自我表现、自我满足的极佳典例。借由类似的途径,更多生活中的普通人可以张扬自己的个性思想,实现自我满足。大学生是网络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是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网络文化的重要推进者。

大学生普遍处在价值观形成阶段,其认识最容易受到网上舆论的影响。同时,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思维能力使得当代大学生相对于一般的网民,具有以下特点:

二、大学生较之一般网民所具有的特点

(一)当代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素养和一定的文化积淀,注重多途径的信息获取和交流,强调独立的思想形成过程,对于强势的概念灌输有着先天的抵触。

(二)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好奇心强、求知欲旺、接受新鲜事物快,因而对于新的信息需求旺盛,并能够在短时间内加工转而形成新的信息内容。

(三)当代大学生奇特的悖论现象。一方面,大家关心时事,是网上论坛和各种签名活动的主力军之一,另一方面,许多同学又对正统的理论教育和政治活动敬而远之;一方面,对社会生活、现象、现实十分关注,另一方面,对校内生活缺乏兴趣,消极对待。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创新思想,推进网络思政工作建设

在大学生教育管理的大环境下,创新,首先是一种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实践,是一种原则以及在这种原则指导下的具体活动,是教育管理的一种基本职能。创新工作作为教育管理的职能,表现在它本身就是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有其内在逻辑性,建构在其逻辑性基础上的工作原则,可以使得创新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对于高校网络思政工作,创新就是要针对大学生网络使用的特点,统一思想,有的放矢地进行理念、原则的发展和形式、方法的创新,不断拓展思想政治工作所覆盖的内容和空间,更有效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构建和健全完整的网络思政工作体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面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将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和现代管理理论的精华相结合,针对当代大学生网络生活的特点,开拓高校网络思政工作的新思路,构筑一个系统化的网络思政体系。

(一)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不管形势如何变化发展,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高校网络思想政治工作是必须坚持的。

(二)高校网络思政教育的基础原则

1.平等原则。由于网络提供给学生的可选择交流对象及信息极为多元,加之大学生对平等交流、思考独立的强烈要求,如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能坚持这种原则,则无法使被教育者安然接受。对于生硬的灌输式教育,大学生是有抵触和不欢迎的,甚至于会使教育产生反效果。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7)

国际合作是“主旋律”

会议设定了“经济增长和发展”、“社会利益”、“安全及可靠接入”、“国际安全”及“网络犯罪”五大议题,可以说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挑战,亦关系到网络空间未来的发展。

合作源于共识。英国首相卡梅伦在开幕式讲话中盛赞互联网“改变了人类改变世界的方式”,是驱动经济、社会和政治不断发展的力量。从经济层面看,据统计,宽带普及率每提升10%,全球GDP将均增1.3%。为配合会议,麦肯锡公司新近发表评估互联网对经济增长和繁荣影响的报告,称过去五年中,互联网已占据世界最大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1%。美国每年都会从互联网经济中获益640亿美元。瑞典是世界上GDP最依赖互联网产业的国家,国家经济的6.3%与互联网息息相关。从社会层面看,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生活和交往的方式,更是使人们经历了从信息封闭、被动获取信息到随心所欲制造和分享信息的转变。尤其是社交网络的普及,赋予普通人强大的宣传、组织和动员的能力,让他们真正成为社会变化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从政治层面看,网络改变了政府决策、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监督的方式,促使政府走向透明及高效,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互动达到空前密切的程度。对互联网重要地位的共识,推动各国致力于“从网络空间的增长中尽可能获取更广更深的益处”,更充分地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机遇和红利。

合作源于共同的关切。威胁似乎永远领先于技术发展和保障措施,同时对信息社会的治理,多数国家无论在意识、技术手段还是政策层面上均未做好充足准备。尤其在今年,纽约股票交易所、韩国农协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港交所等先后遭到黑客攻击。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日本的三菱重工和IHI集团等军工企业亦成网络攻击目标。全球网络罪犯已建立起规模庞大的产业链和“地下经济”。赛门铁克公司报告称,2011年全球因互联网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1140亿美元,超过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等走私的总额。“匿名”(Anonymous)、“卢尔兹安全”(LulzSec)等黑客组织不断挑战政府权威,先后对索尼等大公司、美国参议院和中情局、英国重大有组织犯罪局和马来西亚政府网站等发起攻击。国际社会 “迫切渴望”一个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空间,而网络的无国界和信息的跨境流动,迫使国家在打击网络犯罪、追捕黑客时只能选择合作。11月初,美国联邦调查局破获了一个控制全球近400万台计算机的网络犯罪团伙,在爱沙尼亚司法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捕了六名罪犯。

国际合作面临五大挑战

网络空间的合作和国际准则的制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各个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利益,再大的共识也难掩越来越尖锐的分歧和争端。当前各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关于规则本身。世界似乎被分为三派。“继承派”,主张沿用现有国际法和规则,如《联合国》、《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以及2001年开始执行的欧盟《网络犯罪公约》,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而不是修改法律本身。“另起炉灶派”,认为网络空间太过特殊,原有规则无法适用,许多概念、理念均已过时。“改良派”,认同现有《联合国》、国际法等的基本原则,但鉴于技术和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议对原有国际法律体系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三派各持已见,互不相让,但彼此妥协亦非不可能。

如何实现平衡。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正常秩序需要采取一定的管控手段,但如何把握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不因过度管理而危害技术创新,不因不当监管而伤及公民权力,不因放任自由而放弃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却在考验着各国政府的智慧。卡梅伦首相在会议中指出,“现在和未来的任务就是要实现平衡”。目前,“促进自由和开放是互联网存在的最大价值”这一观点十分流行,一些国家甚至主张互联网自由是一项普世权利,但英国的骚乱、风靡全球的“占领运动”以及“暴力快闪”等危及社会事件的发生,让不少民主国家感叹互联网的“双刃剑”效应,开始反省和审视自由与安全的平衡。这种平衡实质上是要在固有的价值观和现实中做出选择。

政府的作用。美国副总统拜登及英国外交大臣黑格等反复强调,政府不能以网络犯罪或网络安全为由全面接管互联网,政府不能独立决定互联网及数字网络的未来。甚至有激进分子在会上叫嚣“这不是政府的时代,是人民的时代”。这关系到是否承认网络空间有,是否承认国家对境内所有信息行为及境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行为有管辖权。事实上,西方国家对此十分矛盾。不要政府的网络空间是不可能的,重要的在于政府如何把握管理的度,如何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谁是“规则制定者”。联合国多年前就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的文件,其下属的国际电信联盟(ITU)也打造了“全球信息峰会”(WSIS)、“全球互联网治理论坛”(GIF)等多个国际平台,推出了《突尼斯日程》等多份指导性文件,努力将其在现实世界的作用延伸到网络空间。但国际社会并不满足于此,许多国家都想在这场规则战中抢得主动,如英国提出了网络空间的“七大原则”、中俄等四国提出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俄亦提出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公约草案,印度、巴西和南非三国建议成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来监督全球互联网治理等。究竟需要一个什么平台能把各国的主张、看法和建议进行归纳、评估和讨论,最终融合成一个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规则,针对这一问题各国难以统一。

关于“网络战”。国际社会在许多基本概念上分歧众多,如网络攻击、网络犯罪与网络战的区别,网络武器的界定,攻击者的确定及还击等。目前美、法、英、韩、日等国都组建了网络司令部,而且都毫不讳言要提升网络攻击能力,美、澳和新西兰最近更是首次将网络战写入国家防务条约中。《纽约时报》披露,奥巴马政府曾激烈争论是否要发动网络攻击来干扰甚至摧毁卡扎菲政府的防御系统。黑格在接受《太阳报》的采访时指出:“全球正陷入一场网络空间军备竞赛。”人们对现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是否能延用于网络空间亦没有达成一致,甚至对网络战本身亦看法不一。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解决信息基础设施落后、网络普及率低等问题才是当务之急。

争夺“发言权”是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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