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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3 15:49:34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

关键词:煤炭资源整合 法律问题 山西综合改造区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67-02

一、引言

在工业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能源成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能源的保障。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能源结构包括煤炭、石油以及天然气。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煤国,也是最大的煤炭消费国。2012年,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占到了73.3%,而石油比重为17.0%,天然气比重为2.9%,水电、核电、风电共占6.8%。煤炭在发电、供热等各项经济生活中都发挥着巨大作用,煤炭的重要性决定了煤炭工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山西作为全国最重要的产煤省分,一直以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加大。山西作为能源大省,承担着能源供应的重任。为了提高煤炭产量,满足国家建设需要,山西省鼓励煤炭企业加大生产力度,同时支持地方政府积极发展乡镇中小型煤矿,一时间,山西全省煤炭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煤炭产量持续增长。可以说,山西的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盾和保障,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但是山西在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诸如,环境保护问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等,并出现了“多、小、散、乱”的特点。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2007年开始出台对山西的煤炭企业整合的相关政策方针。到目前,这一政策在山西试点执行已经结束,并且已经拓展到我国的其他省份,山西的宝贵经验将会对全国的煤炭资源整合起到指导的作用。同时,在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后期,一个新的综合改造区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应用而生,即山西综合改造区,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为基础的综合改造区,将会对山西的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包括山西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因为山西发展的可持续性,所以在此背景下重新研究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其充分的研究不但可以完善我国煤炭资源整合的综合法律制度建设,也有利于山西煤炭资源在综改区背景下的进一步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综述

1.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背景及其社会评价。如前所述,为了解决山西煤炭资源产业分散的现状,增加煤炭企业竞争力,避免资源浪费,山西省相继制订了煤炭资源整合的相关战略方针,其目的就是希望煤炭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最终使煤炭企业集团化,从而实现煤炭行业的合理分布最终实现节约型社会的宏图。在2001年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成立,标志着山西煤炭企业整合的开始。在2005年山西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和《山西省煤炭工业资源整合联合改造实施意见》标志着山西煤炭企业整合步入规模化。2012年山西煤炭企业资源整合阶段性告一段落标志着山西煤炭资源企业开始步入资源整合后时代。煤炭资源整合的10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评价,其中包括积极评价以及消极评价。积极评价普遍认为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可以优化山西煤炭行业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有效升级,提升煤炭企业安全水平与管理水平,为全国煤炭资源整合起到示范作用。消极评价普遍认为山西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思路势必会加大政府干预,并且将所有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源整合合并到国有企业之中,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也违背依法行政的理念。

2.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运行价值分析。目前,山西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已经阶段性结束。就其运行价值而言主要包括:

(1)煤炭资源整合可以改善资源浪费的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煤炭企业主要采用的是被西方媒体称之为“蝗虫式”的开采模式,也就是说只选择开采条件好、煤炭种类相对较优质的煤田。这样的开采模式势必会导致资源开采的随意性,没有形成良好的规划,浪费了更多的优质资源。同时,这样的开采模式也会大大降低我国煤炭资源的回收率,破坏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煤炭资源整合可以使这些中小型煤炭企业扩大自己的企业规模,完善自己的各项设施,形成一定的开采规模,在开采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保护环境,最终做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煤炭资源整合有利于缓解矿难发生的机率。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近年来,虽然作为煤炭企业都在尽可能的采取措施来降低矿难的发生。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经营者经营风险性,使得一些中小型煤矿企业经营开始趋于短期化。也就是说,这些煤矿企业会将企业的经济利益排在安全生产之前,为的就是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因此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煤炭企业势必会降低安全防范的成本,因而增加了企业发生矿难的概率。煤炭资源的整合就是通过资源的整合将小企业合并为大企业,提高企业的集中度,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最终减少矿难的发生。

(3)煤炭资源整合有利政府监督调控对煤炭资源开采实行保护。在我国有学者指出:“为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应该从经济健康和和谐发展的高度,对煤炭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政府监督调控,制定煤炭企业开采标准,制定强制性政策,促使煤炭企业不断的自我完善各项设施,提高煤炭的利用率,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的实施,可以督促煤炭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生产,以便于政府的监督调控。

(4)煤炭资源整合有利增强煤炭企业综合竞争力。如前所述,我国煤炭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以“多、小、散、乱”为特点,并没有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煤炭企业。这些煤炭企业由于规模的限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限制了煤炭行业的总体发展。因此,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可以促使煤炭企业开始转化为规模化经营,从而增加市场占有率,为企业国际化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综合改造区背景下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后续法律制度的建设

如前所述,2008年,山西省作为煤炭大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成为全国煤炭改革的“鲜活经验”。历时三年,现已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2012年,山西省整合煤矿已全面开展技术建设改造,由整合接管的重组阶段进入改造提升的建设阶段,再用2~3年时间,山西省将逐步转入正规循环的生产阶段。国家发改委2010年12月1日正式批复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批文标志着山西综合改造正式提上日程,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九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部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主要任务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众所周知,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运行过程正是在山西综改区的建设提出背景下进行,虽然目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已经宣告完成,但是其后续的法律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去认真探讨,以应对经济建设的需求。

1.完善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在综合改造区的背景下,我国煤炭企业整合过后的环境保护问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在煤炭资源环境保护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建议值得我们借鉴,从而使我国煤炭资源环境保护达到制度上的完整化。在美国,在源头上对于露天开采设置了审批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准入制,较好的控制了不达标企业对于煤炭资源的开发。同时,在过程监控中,美国政府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并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土地复垦工作,大大的激发了企业参与复垦的主观能动性。在德国,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加大了煤炭企业的准入门槛,同时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煤炭企业环境保护提出明确目标。因此结合美国与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在综合改造区背景下以及煤炭资源资源整合后建立一套从煤炭资源源头控制、再到过程监管和到末端治理一系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能,使得煤炭企业在整合过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社会责任的立法并不完善,也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社会责任体系构建主要包括:1.制定完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有特点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法律规范。2.构建完善社会法律责任监督体系。从监督的主体来看,将其确立为企业自我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3.完善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评价体系。我们应该引进国际的社会责任认证体系,出台相应的社会责任量化考核标准,努力与世界对接,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3.构建我国煤炭资源整合后续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建立完善的煤炭安全生产立法体系。由于我国当前的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2)构建完善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机制。关于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我们应当建立以行政主体与社会团体协会以及煤炭企业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形成以政府行政干预与社会监督以及煤炭企业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结论

目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已经结束,伴随着综合改造区的建立,为了能使煤炭资源以及煤炭企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有必要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过程加以研究,从中找出在综合改造区背景下的煤炭资源整合后续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而使煤炭企业在新一轮的经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文为山西省法学会2012年省级课题《煤炭资源整合过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SXLS(2012)B26]

参考文献:

1.齐晋.论我国非再生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社会法律责任——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J].太原大学学报,2012(2)

2.陈新玲.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J].太原大学学报,2006(2)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煤炭;安全管理;措施

0引言

煤炭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中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促进作用。严格管控煤炭安全生产一直是相关煤炭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尤其是近年频发煤炭生产安全事故,使社会对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需要煤炭企业从技术水平和制度建设等各方面严格管控,本文结合煤炭企业运营实际情况,全面探讨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1煤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煤矿生产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很多煤炭企业存在生产设施老化、陈旧的问题,甚至有些损坏的设备没有经过维修依然每天投入使用,有些应该更换的机械没有及时更换,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生产,而且还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企业本身对安全管理方面不重视,有些企业闲置安全维护部门,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1]。煤炭企业生产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占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的一半,强化这些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长期稳固发展的基础。

1.2煤炭生产中存在违规操作

目前很多煤矿为了节省成本,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流程进行,无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给煤炭的生产埋下安全隐患,增大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2]。另外在需要专业知识的岗位上,工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却不专业,他们大多全凭经验,技术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这给日后施工埋下安全隐患。另外一些管理层往往不顾职工人身安全,置劳动法于不顾,职工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职工在疲惫状态下工作效率极低,这也加重了安全隐患。

1.3对安全事故惩治力度不够

煤炭安全事故持续不断发生,却没有从根本上杜绝,除了煤矿本身存在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监管不到位。安全事故对其它煤炭企业甚至本煤矿企业都起不到警戒作用,这主要是由于执法人员不负责任,不深究深层次原因,对相关人员处罚较轻,不能从根本上给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现代企业追求以人为本的发展方式,煤炭企业应积极贯彻此理念,从保证职工生命安全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但是在相关监管人员松懈的监管下,煤炭企业对这个理念的贯彻程度处于较低层次。

1.4职工本身安全意识淡薄

职工本身安全意识不到位,一方面是因为有些企业本身整体安全与法律意识淡薄,对新进员工没有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导致其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缺少防范意识。部分企业为了短期利益,忽略上岗前培训,让员工直接上岗,这样做短期内看似收获了一点利益,但从长远角度看,一次安全事故就会让之前所有的收获都付诸东流;另一方面,从事煤矿工作的人员大都文化程度不高,自身安全意识极为淡薄,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即使企业出现违规操作,由于员工缺乏相关法律意识,不能及时向相关部门检举,生产机械出现问题时,大部分员工由于自身技能水平有限不能及时维修,给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2煤炭安全管理的改善措施

2.1重视设备安全隐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是煤炭企业运行的关键,因此设备的安全运行就显得至关重要。a)企业从买进设备开始,就应该严格把关,检查设备质量,仔细研究设备组件的合理性,严格检查设备的整体使用性能,不能因贪图小便宜而选择质量不合格的设备;b)煤矿企业工作环境比较特殊,一些常见的问题如淋水、灰尘都会影响设备正常运转,使用设备的人员应注意保护设备,做好日常维护,延缓设备老化;c)检修工作人员应及时检修,注重细节维修,不能等出现大问题时才维修,有些设备的大问题都是平时的小细节造成的,及时检修可以避免出现大问题,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3];d)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做出相应奖罚措施并严格实行。

2.2企业加强自身制度建设

良好的企业制度建设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备要素之一,企业的制度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核心,在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企业才能谈发展,企业要落实、实施规章制度。在新员工上岗前,企业应开展上岗前培训工作,员工工作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及时查看各部门工作状况,出现问题要及时反映和上报。条例的尊严在于执行,良好的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工人行为和作风,也有利于企业文化建设[4]。另外,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金用于改进安全设施、更新生产设备器材等,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规范和要求,企业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应在国家倡导以人为本发展经济的背景下积极解决职工安全问题。

2.3国家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管理

国家要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管理力度。对于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应人员要深入研究,分析并记录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其它企业提供借鉴,注意在以后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类似问题。完善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法规,并严格实施,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必须严惩,警戒其它企业,对违规操作、无视法律法规的企业,执法人员必须给出严厉的惩罚措施。国家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宣传工作,并让相应企业设置关于安全宣传的培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态势下,尤其是在网络通信高度发达的今天,煤炭安全生产已影响到社会和谐,煤炭的安全生产有利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只有真正明确企业和相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关注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严格保障安全生产,注重以人为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5]。

2.4职工加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

职工的安全应放在第一位,煤炭行业的从业者更应注重这一方面,工作时的安全装置必须佩戴完整,平时如发现设备有老化陈旧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相关维修部门,及时提醒身边同事注意安全,如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力度不够、存在不合理操作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3结语

煤炭安全管理不仅在中国面临着严峻考验,也是全世界都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要加强煤炭安全管理,必须从国家到企业到个人都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管理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中国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煤炭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及治理,但是良好的安全管理环境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它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所有人员做出长久努力。

参考文献:

[1]梁敏.谈谈煤炭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J].价值工程,2012,31(14):88-89.

[2]袁秋新.论煤炭企业员工自主化安全管理[J].中国煤炭,2010,36(1):106-109.

[3]于根旺.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研究[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3(7):83.

[4]张国伟.探析我国现代煤矿安全管理与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3(22):134.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3)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务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尽快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4)

今年以来,煤炭行业延续了前两年的下行态势。全社会煤炭库存已连续34个月超过3亿吨,其中煤矿库存1.1亿吨,为历史最高水平,煤价大幅下降,市场供过于求态势明显。1―8月,全行业利润同比下降46%,大中型煤炭企业亏损面近70%,部分省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一些企业经营严重困难,资金周转十分紧张。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场需求下降、供求失衡,也有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滞后、相关领域改革不到位、税费负担与历史包袱较重等因素,但最为突出的是产能结构性过剩,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当前形势下,加剧了供大于求的矛盾。

如果煤炭行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亏损面进一步扩大,将给安全生产和长期煤炭供应带来严重隐患,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引发更多社会问题。一是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加大。企业严重亏损使得正常的安全生产投入难以保证,安全工程和设备、设施欠账增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三违”现象明显增多,管理难度加大,安全生产隐患增加。二是局部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在产能过剩、产量供大于求、全行业亏损的形势下,在建的煤炭项目投产后无法实现盈利,投资成本难以回收,将形成呆坏账并引发局部金融风险。三是对关联行业形成不利影响。煤炭作为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与下游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息息相关,如果煤炭行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势必会对其他相关产业安全和正常运行带来系统性风险,甚至影响到国家能源安全和稳定。四是影响职工生活和社会稳定。目前一些煤炭企业减发欠发职工工资,矿区职工生活水平下降,困难职工范围明显扩大,导致人心不稳,维护矿区稳定的压力加大,特别是一些衰老煤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加突出。

二、多策并举推动煤炭行业脱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行业面临的严重困难和煤炭行业脱困工作。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煤炭行业脱困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及有关部门,建立了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围绕煤炭行业脱困,研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不安全生产,着力化解过剩产能、限制劣质煤的流通和使用、推动煤炭结构调整、缓解企业资金紧张、改进国有企业考核机制等。概括起来讲,就是“做到‘六个严格、六个到位’,落实六项配套工作”。

(一)坚决做到“六个严格、六个到位”

――严格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手续不全煤矿必须停建、停产到位。要求各产煤省(区、市)对辖区内所有未经核准建设投产、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凡未停建停产的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通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金融、用地、办理许可证照等方面实行联合惩戒。组织对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和排查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实行分类处理。

――严格制止超能力生产,产能核定和公示必须到位。要求有关部门、各地区认真执行新颁布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抓紧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确保现有生产煤矿全部具备法定能力。所有煤炭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网和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煤炭工业协会网站完成煤矿产能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部门核查,并认真履行不超能力生产的承诺,严格按照公示的产能组织生产。

――严格制止不安全生产,关闭不安全煤矿和核减不安全产能必须到位。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依法实施一定期限的停产整顿,对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9万吨及以下煤矿采取关闭措施。抓紧组织开展对安全隐患大的煤矿产能核减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524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能力核减任务。

――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安置职工挂钩必须到位。要求各地加快煤矿关闭淘汰工作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关闭煤矿800处、力争1000处的目标。同时,实行煤矿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今后一定时期,凡新建煤矿项目和新增产能,必须按一定比例淘汰落后产能,并相应安置关闭煤矿职工。

――严格煤矿准入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必须到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规模以下煤矿、90万吨/年规模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资源整合煤矿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规模。新建煤矿和核增能力煤矿必须达到井下生产布局管理和技术装备相关要求。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煤炭生产要素采集核查制度,加强煤矿生产过程监管。

――严格遏制劣质煤使用,质量检验、环保监督和失信惩戒必须到位。主要煤炭用户特别是发电企业,要按照近期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新的质量标准组织采购,禁止高硫高灰煤使用。环保、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使用劣质煤排放达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并给予严肃处罚。

(二)切实落实六项配套工作

――完善煤矿退出机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继续加大对资源枯竭、灾害严重、安全隐患多、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国有煤矿破产力度。督促地方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国有老煤矿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关闭煤矿和兼并重组企业的职工生活安置。

――坚持有扶有控,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对有竞争力、有效益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严格控制涉及超能力生产的信贷发放,通过减少资金供应促使其降低生产强度。对于长期亏损、无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在维护银行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摸清企业税费负担底数,清理规范各种收费。加大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突出问题进行查处。加快推进涉煤清费立税工作,做好资源税改革方案出台实施的准备工作,建立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享机制,合理确定煤炭企业负担水平。

――改进考核机制,引导企业理性组织生产、调整结构、优化重组。研究改进国有企业考核制度,调整考核指标,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研究建立国有企业管理提升对标制度,引导企业推进成本费用精细化管理。加快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创新交易模式,引导企业按市场需求生产,加强合同履行检查,惩戒违约和兑现率偏低行为。鼓励大型煤炭、电力企业签订中长期供货协议,稳定供需关系,化解价格风险。鼓励煤炭企业及下游企业优化整合,进行资产重组。

――完善相关技术依据和国家标准体系,强化行业自律。制订出台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加快制定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严格行业准入,依法控制劣质煤的使用和生产销售。发挥煤炭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市场形势分析,及时煤炭生产、销售等相关信息;加强与重点产煤省区和中央企业的沟通协调,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合理安排生产。

――加强煤炭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舆论引导。制订出台煤炭企业信用记录建设管理办法,将煤矿按登记产能生产情况纳入记录范围。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煤炭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建立违法违规生产、超能力生产、不安全生产、控制产量不力的煤矿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公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使企业依法生产、合规生产和安全生产,为煤炭脱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在上述措施中,最为关键的是遏制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不安全生产。据有关部门推算,目前全国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不安全生产的产能达几亿吨,相当一部分产量已流入市场,冲击煤炭市场秩序。各地如果能把不安全、不合法、超能力的产能产量压下来,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就可以很大程度缓解煤炭供大于求的问题,进而推动煤炭行业困难局面的改善。

需要强调的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的历史条件下,煤炭行业脱困工作将更加注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强调依法加强对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和不安全生产行为的治理,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善政府调控的有效手段,也是从源头上控制非法产量、缓解供大于求的重要举措。可以肯定,政府将不会再沿用一些过去的行政色彩浓厚的手段,而是更加强调对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更加注重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比如制定完善质量标准、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建立煤炭企业信用体系等。同时,煤炭工业协会也将从加强行业自律出发,积极引导重点产煤省区和煤炭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区大量使用高硫高灰等劣质煤炭,加剧了环境污染,这种情况必须尽快遏制。研究制定《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从源头上控制劣质煤生产的必要举措,也是促使煤炭企业减少劣质煤生产、采用先进适用的洗选掺配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效益的有效途径。在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政府将做到一视同仁,无论国内企业销售的商品煤,还是进口煤都坚持一个标准。不可否认,随着新的质量标准实施,将加大对劣质煤的流通和使用限制力度,希望国内用户、进口企业积极加强与国外出口商的沟通,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近期煤炭行业脱困重点工作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5)

[关键词]新疆;煤炭资源;法制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116-02

一、新疆煤炭资源开发的法律体系现状

我国的煤炭法律体系是一个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体,以地方立法为基石的局面。整个煤炭资源部门的立法数量繁多、内容庞杂。对于煤炭资源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四个制度上――煤炭资源产权制度、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煤炭矿区环境保护制度以及煤炭资源行政立法体制。新疆也在国家煤炭法体系下,结合本地区的特殊性,制定了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为龙头,其他他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的相对完整的开发煤炭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这一体系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注重政策指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以《煤炭法》立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为指导原则,制定该办法主要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二)重视煤炭与经济开发的关系,重视煤炭勘探

新疆煤炭资源开发的立法,是对煤炭开发与经济利益的规范性调整、制约和保障。为了发展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要求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使新疆的煤炭资源转变为经济优势,重视煤炭勘探程度,扩大煤炭的资源量,使其有效的统筹规划、有序开发。

(三)注重安全生产事故

自治区旅行的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护煤矿职工,强调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同时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重了领导的责任。做到了积极推进矿区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四)注重提高技术,以提高经济效益手段来保护煤炭资源

自治区以行政文件下发的通知、决定等,都体现出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的“依靠科技、促进升级”原则,注重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开发,鼓励和支持开采过程中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

(五)防治公害,保护环境

在新疆境内煤炭的生产、经营各项的有关规则中都明确指出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二、新疆煤炭资源的开发法律保障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疆煤炭立法者对煤炭行业的调整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过程中的所有经济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依然存在问题是新疆的煤炭资源开发与相关的环境保护立法依旧缺乏地方化、特色化、具体化,忽视了本地的实际情况。新疆煤炭资源开发立法、执法滞后,究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疆煤炭工业在全国资源开发中处境尴尬

相比新疆的煤炭工业,新疆的石油工业对石油勘探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污染防治对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而新疆的煤炭资源开发与经过多年开发获得了长足发展新疆石油工业而言,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都还处于初期阶段。所以迄今为止,新疆的地方法律法规都没有加强对煤炭勘探开发环境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因此,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开发环境管理办法》。

(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

现实中地方的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既是规章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所以在部门间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致使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为此,煤炭行政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在地方各管理部门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是主管新疆煤炭行业的工作机构,虽然工作职责中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提出新疆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及布局不合理的各类煤矿等。但其工作重点依然是加快煤炭资源的勘探开发工作、建立大型煤炭生产基地、推动新疆煤炭工业快速发展。对于要求煤炭开发中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中,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过于原则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煤炭开发的环境保护。

(三)没有在法规、规章中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缺乏对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即使是作为新疆煤炭资源管理的上位法、矿产资源管理基本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其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都体现了大力发展矿业,用法律手段保障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有序的进行,政策上推行“谁勘探、谁开发、谁受益”和有偿转让的方针。但是对资源开发和其生态保护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容易造成开发中大量的浪费。

(四)没有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2010年9月12日召开的环境保护部赴新疆专题调研座谈会上,宣布了新疆将在煤炭资源开发领域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现在新疆仅有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市场化需求,从2009年开始新疆全面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目的是为了正确理顺国家矿产开发利益的分配关系,有效督促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水平,并有效制约煤矿超生产的能力,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然而目前我国法规、规章中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与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补偿经常混淆。①

虽然现有一些以行政文件形式下发的通知、决定有对煤炭资源开发补偿费用的内容,但都很原则化,对煤炭资源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的资金来源及补偿方式都没有明确规定。②

三、对新疆煤炭资源开发中环境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加强新疆地方性资源开发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民族地区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这些法律基础上可以看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根据这些规定,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完善环境法规体系,使当地的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有法可依。

在民族区域自治权的经济综合类中,有“管理和保护并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地方自然资源的自治权”和“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自治权”两方面内容。但新疆地方资源开发的法规中都仅强调了自然资源优先开发自,并使其成为重要的原则。立法中应该结合新疆特殊的区情,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考虑矿产资源的区位生态环境,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协调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问题,不能一味的只注重开发、招商引资的经济效益,避免走先发展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老路。

(二)尽快建立新疆煤炭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在当前自然资源开发中,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明确,产权结构不完整,缺乏对原住居民优先受惠权考虑的现状。③新疆的煤炭资源四大矿区都主要分布在民族居住地区,都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在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往往造成了当地“富饶的贫困”,也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此,应当尽快建立新疆煤炭开发的生态利益补偿制度,在调整利益分配中,应建立完善的对受损地区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原住居民的基本利益,原住居民不仅承担了开发矿产资源带来的经济损失,还有相应的环境损失,所以在资源开发的增值中,他们有权获得补偿并得到应有的利益分配。这对于改变当地的经济结构,增加当地就业人口,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都有深远影响。④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制

第一,确立权、责、利的统一。目前,新疆不仅要强调立法,更要强调执法。环保法力度的薄弱,会使其污染行为得不到遏制。完善执法保障体系,确立法律与行政的权威性,确定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第二,树立企业承担绿色社会的责任制度,转变公司责任理念,提升其环境竞争力。通过政策引导和罚赏制度使企业主动对环境公益尽力。当企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时,企业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反之,企业会受到相应的经济惩罚。以此刺激企业去采用更为经济和成熟的资源开发技术,达到高效、低污染、低碳排放的标准,使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第三,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加强公众的参与程度,建立当地居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激励机制,让居民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监督侵害自身权利的企业。

[注释]

①李冰、胡盾:《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晋中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第74~78页。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6)

【关键词】煤炭企业、长远发展、绿色开采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一、探析传统煤炭企业经营状况

传统意义上的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取得主要依靠煤炭输送量的不断增长。煤炭企业对抗外部风险能力水平较低。除此以外,因为煤矿企业的多年不间断进行煤矿开采,对煤炭企业所在的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严重的影响。例如:大气污染、地质破坏、水质污染、水资源破坏、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染等都对生态环境产生较直接的影响。一旦将煤炭的储备量开采完,可能就没有可以发展经济的资源,产生的后果――煤炭资源开采枯竭,伴生资源和次级资源大量被废弃,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例如:内蒙古的鄂尔多斯通过煤炭的开采一夜暴富,也因为煤矿的过度开采现在已几近变成“死城”。这种通过投入高、能耗高、污染高、效益低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以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新能源不断出现的新形势发展。所以,煤炭企业要想使自身企业在新时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就要改革自身的经营方式,由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煤炭企业的绿色发展。

二、运用绿色开采技术促进煤炭企业绿色长远发展

可见现在传统的煤矿开采方式会造成很多问题,如环境污染等,所以要想让煤炭企业得到持续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加之煤炭企业的经营者,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模式,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模式;遵循能量的流动规律进行重构经济系统,建设一条“资源利用-绿色工业-资源再生”的物质能量循环经济发展模,保持煤矿经济生产质量高、消耗低、废弃少,研究出一条新的煤矿开采路线,建立煤矿绿色开采的技术体系。

1.“绿色开采的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于土地与建筑物的保护方面:形成对离层的充填、注浆和条带开采的技术。

2)进行煤层巷道的支护技术并减少矸石的排放量技术。

3)对于淡水资源的保护方面:形成遵循在保水的前提下开采。

4)对于瓦斯的抽放方面:形成瓦斯和煤炭共同开采的技术模式。

5)开发地下气化的技术。

2.绿色开采技术的主要基础理论支持

1)研究水与瓦斯之间在裂隙岩体中的“渗流规律”。

2)煤矿开采岩体的应力场分布规律和煤矿岩层开采控制的技术。

3)煤矿开采后在岩层内的离层规律与“节理裂隙场”的分布。

4)煤矿开采过程中对岩层和地表移动方面的影响规律。

3.解决煤矿绿色开采理想途径的实践简述

对煤矿进行绿色开采,采取充填采矿。基于对岩层控制关键层的理论研究,提出,对充填采矿进行――部分充填或条带充填的控制开采进行沉陷的思路。简述其内容:就是通过仅充填部分的采空区,只要可以保证未充填的采空区其宽度达到小于覆岩主的关键层在初次破断中的跨距。另外,充填条带要保持长期平衡稳定,这样可以有效的控制煤矿开采所造成的地表沉陷。

对于充填开采的绿色煤矿开采技术,是因为我国煤矿多数存在建筑物下(居民区)、铁路下、水体下压煤的问题,所以充填采矿法对解决类似这些问题具有很重要的发展意义。所谓充填开采法:就是用充填材料来充填采矿工作面采空区的岩层控制的方法。该法不仅可以缓和工作面所支承压力而产生的矿压显现,而且还可以改善采场与巷道安全维护的状况。可以有效减少地表的变形与下沉,从而提高煤矿的采出率,更好的保护地面构筑物、建筑物、自然环境和水体。另外,按照充填材料的有所不同,充填采矿法可分为分矸石充填、膏体充填和水砂充填。

对煤矿绿色开采过程中实行――煤炭地下气化。这是一种整体性的绿色开采技术。要使煤炭地下气化顺利进行,要考虑一下几点问题的解决。

第一,要对如何使地下煤炭气化所产生的致癌物质――“苯和酚”的不扩散和污染加之毒化地表或地下水资源问题的解决。

第二,要对如何处理好燃烧形成的大量二氧化碳等污染气体对空气的严重污染问题。

作为煤炭企业的经营者或技术研究者,要使煤矿开采得到继续,就要立足于煤炭工业工程的实际问题进行解决,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从事中长期研究开发绿色开采技术的储备,以煤矿绿色开采技术及一定的配套装备为主导的绿色核心技术,从而达到占领技术制的高点,建立煤矿绿色开采的技术体系,才能使我国煤炭企业得以持续生存与发展,促进大程度的实现煤炭的高效、环保开采。使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符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三、多方加强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

近些年来,煤炭企业的安全事故频发,经常不间断性地会在新闻报道中看到某某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还在调查中。可见,当前加强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势在必行。中国煤矿的安全事故有着生产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科学技术投入不足、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客观原因;同时,由于煤炭的开采造成了上覆岩层的移动破坏,破坏了地下含水层原始的径流通道以及瓦斯的流动,造成了许多煤与瓦斯突出、透水以及冲击地压灾害事故的发生。

1.企业

对于,煤炭企业在经营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问题,企业自身要加强安全管理,对煤炭开采部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开采设备的质量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另外,还要加强对煤矿开采员工的定期培训,加强员工自身的防护意识和抵御安全事故的应变能力,尽可能的规避煤矿开采的安全事故发生。

2.国家

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定期对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监督与定期排查、监管,督促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自身企业的安全监管。另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制定一些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严格的规定减少煤矿开采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要想促进煤炭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煤炭企业的经营者要运用现代绿色煤矿开采技术,采用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革新。另外,国家也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促进煤炭企业在科学发展的指导下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其更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钱鸣高,许家林,缪协兴.《煤矿绿色开采技术》.[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3.

[2]钱鸣高,缪协兴,许家林,《岩层控制的关键层理论》.[M].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0.

[3]黎良杰,钱鸣高,李树刚.《断层突水机理分析》.[J].煤炭学报.2010.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7)

一、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对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这标志着煤炭企业开始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坚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化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和监督。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增强执法守法观念;煤炭企业要按照国家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要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与《煤炭法》相适应的安全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实现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从申请办矿到基建生产以及事故处理等全过程的依法监督。此外,还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深入开展对小型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视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煤矿的安全生产,是煤炭事业的生命。过去,有些煤矿忽视安全生产。特别是有些煤矿缺少技术力量,安全管理人员如同虚设。一些矿主只要多出煤,而不管安全生产。似此,不出事故才怪。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煤矿矿主一定要把安全生产放在煤矿工作的首位。矿主要直接过问安全生产,并要有副手直接抓安全生产,所设的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懂得技术,懂得生产,懂得安全,并热心安全生产工作。从上到下,狠抓安全教育,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对安全工作负责、尽心。遇到不利于安全的事坚决不干,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就不能开展工作。要给安全管理人员权力,使其真正有职、有权、有责,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齐抓共管,做好安全工作

煤矿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光靠某个部门、某个专业、某个领导、某种手段不行,必须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切实把安全工作纳入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党委管党,行政管长,工会管网,团委管岗,安监部门管防,职工家属管帮”六条线、一线穿”的管理机制,真正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安全监察和群众监督体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结合自身特点,做好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安全思想及管理实现全方位、全部门、全员化。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做好人性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