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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案件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6 16:12:30

经济纠纷的案件

经济纠纷的案件篇(1)

一、债权人不愿打官司的“三怕”心态

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带有色彩的促销手段如信息费、好处费、回扣等应运而生,部分企业在业务往来中,有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问题,这往往也是经济纠纷发生的诱因之一。一旦发生纠纷,他们便极力逃避法律,采取消极的讨债方法,不惜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达到相互掩盖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目的。

二怕诉讼费用支出过高。经济案件所需诉讼费用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一方面,债权人要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因经费紧张,还要债权人承担诉讼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特别是债务人在外地的,还要承担一些不应承担的额外费用如路费等,从而加重了债权人经济负担。所以,有些债权人打官司前首先考虑的是承担诸多费用是否“值得”。因此会出现以下几种心态:一是担心标的小,赢了官司,输了钱,得不偿失;二是担心审理后执行不了,为一纸文书,“赔了夫人又折兵”;三是担心费钱、费时、费力,不如把打官司的支出作为私下和解让步的条件,既节省人力和财力,又维持了“友好”关系。

三怕外地官司难打赢。经济纠纷涉及外地的较多,但一些法院在处理外地纠纷时存在有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在处理外地债权人与本地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千方百计地为本地一方找理由,刁难外地一方,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有些地方的党政部门领导,为了本地利益,以权压法,干扰法院办案,所以形成外地债权人对当地法院不信任,债权人怕到外地诉讼的局面。债权人宁愿自我协商,也不愿到外地打官司受冷落。

二、消除债权人怕打官司心里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要主动上门宣传法律,注重案前调解和诉讼风险提示,讲求调解艺术。

(二)人民法院应尽量减轻债权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严格收费标准,合理适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政策,提高办案效率,杜绝“吃、拿、卡、要”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以“优质服务”赢得债权人的信赖。

(三)树立“立案审查时考虑执行,实体审理时着眼执行、案件审结后抓紧执行”的审执结合观念,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以实际行动消除当事人怕赢了官司不赢钱的畏诉心理。

经济纠纷的案件篇(2)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的主诉法律纠纷,无论是涉案件数,还是涉案标的额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据初步了解,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目前的主诉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每年均在数千件以上,标的额均在数十亿元以上。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诉经济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来看,目前,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居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数量的前列。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北京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中,银行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始终位居首位,占50%左右,其中,95%以上银行做原告 .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占主诉法律纠纷的绝大多数

目前,商业银行的主诉法律纠纷绝大多数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般占商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的90%以上。据对某商业银行某分行的调查,2001年至2002年上半年借贷纠纷案188件,占该分行经济纠纷总件数的96%,标的额4546万元,占该分行经济纠纷总标的额的 98%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的情况看,借款合同纠纷始终占据金融纠纷案件的第一位,如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统计,借款合同纠纷占北京法院金融纠纷案件的70%左右。

三、多数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

由于目前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主要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而多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简单、明晰,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借款事实、还款事实、欠款事实、担保事实等问题争议均不大,或没有争议。

四、案件胜诉率高,但执行率低

银行原告案件胜诉率一般达100%,但执行率一般不到30%.据对某银行调查,1998年至2001年已审结未执行案件122件,胜诉金额4788万元,未执行金额4163万元,执行率仅为8、7% .

五、银行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经济纠纷的案件篇(3)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类:

    第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违章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第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

    第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经济纠纷可以诉诸法院的有以下九大类:

    (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 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购销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借款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

    15.行纪合同纠纷;

    16.居间合同纠纷;

    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二)技术合同(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专利申请权转让纠 纷;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三)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合同纠纷,包括国内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订立的 经济合同的纠纷。具体包括:

    1.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2.来料加工合同纠纷;

    3.来件 装配合同纠纷;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6.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7.劳务合同纠纷;

    8.购销合同纠纷;

    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信贷合同纠纷;

    11.技术引进、出口合同纠纷。

    (四)工业产权纠纷。 (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专利、商标纠纷 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

    2.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3.专利权属 纠纷;

    4.专利申请权纠纷;

    5.专利使用费纠纷;

    (五)经济损害赔偿纠 纷。包括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 纠纷案。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权损害赔偿纠纷(限于法人 与法人之间);

    2.食品卫生方面的损害赔偿纠纷;

    3.药品损害赔偿纠纷;

    4.环保损害赔偿纠纷;

    5.虚假广告损害赔偿纠纷;

    6.产品责任纠纷;

    7.侵犯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纠纷。

    (六)劳动纠纷。包括:

    1.劳动合同争议;

    2.除名争议;

    3.辞退争议;

    4.开除争议。

    (七)企业破产事件。包括宣告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财产清偿案件。

    (八)票据纠纷。包括:

    1.股票纠纷案件;

    2.债券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的案件篇(4)

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群体性纠纷发生的社会性根源

一、群体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通过对浙江省全省法院2002年7月——2003年7月间审理的62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当前法院受理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1、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类11件,占17.74%。如农村土地标准化改造不规范,发包方擅自变更和收回土地承包权;农村基层组织未经村民民主决议,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给村外的个人或单位;乡镇政府以征用土地为名,强行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证书等引发了农民状告村基层组织和政府基层组织侵犯其土地承包权的群体性诉讼。

2、农村土地征用类8件,占12.9%。如政府征用目的或征用手续不合法,失地农民要求停止征地;征地补偿费不合理,失地农民要求充分补偿;农村城市化后,失地农民要求解决安置和就业等。

3、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类7件,占11.29%。如农嫁女、招赘婿、户口未迁出子女等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上不平等,要求平分收益;村基层组织未经村民民主决议,擅自将村集体资源或企业发包给他人经营,以及收益分配不公开等引发村民状告村基层组织的群体性诉讼。

4、国有或集体企业转制类11件,占17.74%。如国有企业转制方案未征得职代会的同意,损害职工利益,或企业转制前资产低估或漏估,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职工要求确认转制行为无效;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持股会的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职工要求保护其股东权益;对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企业含集体企业转制后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批准文件不服,原企业职工提起的行政诉讼等。

5、城市房屋拆迁类9件,占14.52%。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拆迁主体或拆迁手续不合法引发群体一方诉请停止拆迁;政府安置补偿方案不合理或补偿资金不兑现引发群体一方要求得到充分安置补偿等。

6、城市建设规划类6件,占9.68%。如政府规划部门不履行颁发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规划方案未经法定程序随意变更,侵犯居民的房产权益;规划方案与文物保护或居民的相邻权发生冲突等引发了群体性行政诉讼。

7、车辆营运权调整类3件,占4.83%。如政府职能部门擅自调整出租车辆营运权的经营期限,或提高营运成本,或垄断经营等引发了车辆营运人状告地方政府的群体性行政诉讼。

8、工人或雇员的劳动保障类3件,占4.83%。如私营企业或建筑工程企业拖欠工人或雇员的工资,以及劳动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工人或雇员的人身受到损害引发的群体性诉讼。

9、环境污染类4件,占6.45%。如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染和城市的噪音、光污染等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的群体性民事赔偿诉讼。

上述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领域所在,也反映了部分地区或部门干群关系及其在经济利益上的紧张现状。同时,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规模较大。62件案件中,群体一方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案件有27件,占43.5%。其中兰溪市城南办事处中吴村诉该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合同纠纷案的群体一方人数多达848人,由此引发的纠纷规模大、影响广。

2、矛盾激烈。所涉群体一方在诉讼中或法院判决后集体上访的有22件,占全部案件的35.5%。有的群体一方甚至利用互联网资源,串联外地相同遭遇者,扩大上访规模,或专门选择在在人大和政协召开“两会”或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前夕集体上访,给法院或政府施加压力,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3、对抗性强。近年来,因民间私权利纠葛而引发的传统群体性纠纷渐渐淡出,除环境污染纠纷外,目前的群体性纠纷主要发生在职工与企业、村民与村基层组织、群众与地方政府之间,冲突基本上在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捍卫中出现,公权与私权相互对抗。62件案件中,只有5件在人民法院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后才调解结案,其余均判决结案。

4、诉请异化。为避免因诉讼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带来的风险,群体一方往往以相对方的行为违法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或判决相对方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责任,以取得少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效果。而诉讼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补偿。由此出现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不一致的状况,诉请异化导致司法逻辑与诉讼目标背离。

二、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群体性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上是各类纠纷中具体的利益冲突,但其深层次上的根源是结构性、体制性和社会性的。

1、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从人身依附走向个性自由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维和价值理念的变化,社会发展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的转移,社会运作方式和机制的根本转变,导致社会整体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身份结构的重大变革。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发生冲突。其中,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引发的冲突将日益突出。当前,群体性诉讼普遍表现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维权意识,以及“法庭上见”的诉讼决心等,都明显带有转型期社会“权力和权利”冲突的烙印。可以预见,若不采取有效对策,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的纠纷将不断增多,群体性的纠纷也将大量出现。

2、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有的因循守旧,不是靠经济手段调节市场、配置资源,而是靠拍脑袋决策,靠开会发公文,靠行政命令指挥市场。如某区政府某日突然发文,规定各客运机动三轮车主禁止在城区内营运,只能向区三轮车管理中心租赁人力客运三轮车,而且是两人合租一辆,期限二年或者四年不等,致使原先合法取得营运权的89户经营者群体起诉该区政府。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表现为政企不分,政府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管理主体。如在旧城改造中,绝大多数由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充当拆迁人,诸如“拆迁办”、“拆迁指挥部”、“土地储备中心”等,同时上述机构或其所属政府部门又是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裁决人。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角色错位。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为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缺乏诚信。如某市交通局批准17家企业的职工办理一次性进社保的安置方案。据此,职工与企业脱离了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不久,该市政府却以交通局发布的文件不符合《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为由予以撤销,要求职工退出社保,引发了404名职工起诉该市政府的群体性纠纷。

3、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群体性纠纷发生的社会性根源

社会转型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尤其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农地征用纠纷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等群体性案件,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益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法律权威自然进入了群众视野。为寻求法律的保护,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传统意识的影响,单个的社会成员自然意识到群体行动的重要,群体性纠纷由此产生。

三、人民法院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面临的困境

我国市场经济正在完善,经济结构正在调整,政府职能正在规范,民主法制正在完备,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人民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能力是有限的。从调查的情况看,各地法院普遍反映群体性纠纷案件是个“烫手的山芋”,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困境。主要表现为:

1、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与服从当地经济建设大局之间的两难选择

追求公平与正义是司法审判的天职和生命,维护合法权益矫正非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当地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土地征用或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上,急于求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征地或拆迁手续,或先动工后立项。酿成群体性纠纷后,政府一方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若法院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办案,裁判的后果可能是政府停止征地或拆迁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此将导致政府前期的巨大经济投入付之东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政府形象。如法院支持政府的非法行为,将严重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法院往往难以找到有效的平衡点。

2、群体一方片面的司法公正观念与司法固有的审判规律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

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群体一方往往以裁判结果是否胜诉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而不考虑司法运行中——诸如程序欠缺、证据失效、时效超过等,也会导致败诉等固有的审判规律运行结果。司法的专业技术逻辑与群体一方朴素的传统思维之间难以吻合,法院与群体一方的理性沟通受到阻碍。如有些案件群体一方或因证据不足,或诉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败诉,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某类案件不予受理等,群体一方往往会不分缘由,均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帽子扣在受案法院头上。有的甚至在一审败诉后,就在二审法院门口静坐、游行,以期获取过往群众同情,给二审法院施加压力,司法权威受到严重的挑战。

3、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体诉讼一方目的的多样性存在落差

经济纠纷的案件篇(5)

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 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群体性纠纷发生的社会性根源 一、群体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通过对浙江省全省法院2002年7月——2003年7月间审理的62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当前法院受理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1、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类11件,占17.74%。如农村土地标准化改造不规范,发包方擅自变更和收回土地承包权;农村基层组织未经村民民主决议,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给村外的个人或单位;乡镇政府以征用土地为名,强行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证书等引发了农民状告村基层组织和政府基层组织侵犯其土地承包权的群体性诉讼。 2、农村土地征用类8件,占12.9%。如政府征用目的或征用手续不合法,失地农民要求停止征地;征地补偿费不合理,失地农民要求充分补偿;农村城市化后,失地农民要求解决安置和就业等。 4、国有或集体企业转制类11件,占17.74%。如国有企业转制方案未征得职代会的同意,损害职工利益,或企业转制前资产低估或漏估,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职工要求确认转制行为无效;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持股会的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职工要求保护其股东权益;对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企业含集体企业转制后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批准文件不服,原企业职工提起的行政诉讼等。 6、城市建设规划类6件,占9.68%。如政府规划部门不履行颁发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规划方案未经法定程序随意变更,侵犯居民的房产权益;规划方案与文物保护或居民的相邻权发生冲突等引发了群体性行政诉讼。 7、车辆营运权调整类3件,占4.83%。如政府职能部门擅自调整出租车辆营运权的经营期限,或提高营运成本,或垄断经营等引发了车辆营运人状告地方政府的群体性行政诉讼。 8、工人或雇员的劳动保障类3件,占4.83%。如私营企业或建筑工程企业拖欠工人或雇员的工资,以及劳动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工人或雇员的人身受到损害引发的群体性诉讼。 9、环境污染类4件,占6.45%。如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染和城市的噪音、光污染等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的群体性民事赔偿诉讼。 上述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领域所在,也反映了部分地区或部门干群关系及其在经济利益上的紧张现状。同时,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2、矛盾激烈。所涉群体一方在诉讼中或法院判决后集体上访的有22件,占全部案件的35.5%。有的群体一方甚至利用互联网资源,串联外地相同遭遇者,扩大上访规模,或专门选择在在人大和政协召开“两会”或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前夕集体上访,给法院或政府施加压力,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3、对抗性强。近年来,因民间私权利纠葛而引发的传统群体性纠纷渐渐淡出,除环境污染纠纷外,目前的群体性纠纷主要发生在职工与企业、村民与村基层组织、群众与地方政府之间,冲突基本上在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捍卫中出现,公权与私权相互对抗。62件案件中,只有5件在人民法院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后才调解结案,其余均判决结案。 4、诉请异化。为避免因诉讼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带来的风险,群体一方往往以相对方的行为违法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或判决相对方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责任,以取得少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效果。而诉讼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补偿。由此出现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不一致的状况,诉请异化导致司法逻辑与诉讼目标背离。 二、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群体性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上是各类纠纷中具体的利益冲突,但其深层次上的根源是结构性、体制性和社会性的。 1、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从人身依附走向个性自由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维和价值理念的变化,社会发展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的转移,社会运作方式和机制的根本转变,导致社会整体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身份结构的重大变革。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发生冲突。其中,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引发的冲突将日益突出。当前,群体性诉讼普遍表现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维权意识,以及“法庭上见”的诉讼决心等,都明显带有转型期社会“权力和权利”冲突的烙印。可以预见,若不采取有效对策,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的纠纷将不断增多,群体性的纠纷也将大量出现。 2、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有的因循守旧,不是靠经济手段调节市场、配置资源,而是靠拍脑袋决策,靠开会发公文,靠行政命令指挥市场。如某区政府某日突然发文,规定各客运机动三轮车主禁止在城区内营运,只能向区三轮车管理中心租赁人力客运三轮车,而且是两人合租一辆,期限二年或者四年不等,致使原先合法取得营运权的89户经营者群体该区政府。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表现为政企不分,政府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管理主体。如在旧城改造中,绝大多数由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充当拆迁人,诸如“拆迁办”、“拆迁指挥部”、“土地储备中心”等,同时上述机构或其所属政府部门又是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裁决人。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角色错位。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为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缺乏诚信。如某市交通局批准17家企业的职工办理一次性进社保的安置方案。据此,职工与企业脱离了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不久,该市政府却以交通局的文件不符合《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为由予以撤销,要求职工退出社保,引发了404名职工该市政府的群体性纠纷。 3、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群体性纠纷发生的社会性根源 社会转型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尤其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所有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农地征用纠纷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等群体性案件,均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利和财产权益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法律权威自然进入了群众视野。为寻求法律的保护,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传统意识的影响,单个的社会成员自然意识到群体行动的重要,群体性纠纷由此产生。

三、人民法院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面临的困境

我国市场经济正在完善,经济结构正在调整,政府职能正在规范,民主法制正在完备,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人民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能力是有限的。从调查的情况看,各地法院普遍反映群体性纠纷案件是个“烫手的山芋”,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困境。主要表现为: 1、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与服从当地经济建设大局之间的两难选择 追求公平与正义是司法审判的天职和生命,维护合法权益矫正非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当地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土地征用或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上,急于求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征地或拆迁手续,或先动工后立项。酿成群体性纠纷后,政府一方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若法院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办案,裁判的后果可能是政府停止征地或拆迁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此将导致政府前期的巨大经济投入付之东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政府形象。如法院支持政府的非法行为,将严重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法院往往难以找到有效的平衡点。 2、群体一方片面的司法公正观念与司法固有的审判规律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 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群体一方往往以裁判结果是否胜诉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而不考虑司法运行中——诸如程序欠缺、证据失效、时效超过等,也会导致败诉等固有的审判规律运行结果。司法的专业技术逻辑与群体一方朴素的传统思维之间难以吻合,法院与群体一方的理性沟通受到阻碍。如有些案件群体一方或因证据不足,或诉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败诉,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某类案件不予受理等,群体一方往往会不分缘由,均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帽子扣在受案法院头上。有的甚至在一审败诉后,就在二审法院门口静坐、游行,以期获取过往群众同情,给二审法院施加压力,司法权威受到严重的挑战。 3、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体诉讼一方目的的多样性存在落差 有些群体性纠纷中的群体一方向法院寻求“公平与正义”的背后,实质是寻求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是要求法院履行政府性的职能。如在征地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中,对安置补偿费问题,当地政府一般均在地方法规或规章中作出了规定,虽然该补偿标准存有不合理之处,但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群体一方通过行政诉讼想达到的却是超过该标准的经济补偿,司法审查和裁决制度对此无能为力。应该说司法诉讼仍是当今公众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制度途径,但对于群体性纠纷而言,依赖个案的诉讼毕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源配置的格局,反而容易引起各种利益的冲突和政策的混乱。政府作为拥有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权力机构,才是能满足群体一方诉讼目的的合适主体。同时,司法权的被动性和行政权的主动性决定了群体性纠纷的救济重在法院,防范重在政府。完善政府职能才是防范和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关键。

经济纠纷的案件篇(6)

关键词:法务会计经济纠纷有效途径

一、法务会计在国外经济纠纷中的应用领域

就目前而言,法务会计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本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或相似业务但不称之为法务会计业务)的11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样调查,得出国际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主要涉及合同、企业、税收、交通、海事、保险等诸多公共领域。业务重点一般是发现舞弊,欺诈分析,调查、预防各类损失,赔偿的计算,制定诉讼策略,协助律师工作以及作为专家证人出具报告和出庭作证等。目前国际法务会计的具体应用领域及占业务总量的百分比如下页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国际法务会计的应用范围主要涉及调查会计、损失计量、税收理算和诉讼支持这四个方面。

(一)调查会计。调查会计可以说是法务会计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法务会计是由于对经济纠纷、经济欺诈的调查需要而产生的。法务调查会计要以法律依据为准绳,主要对会计原始单据、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对本企业的各笔款项的流动状态进行核实,以此来证明本企业是否存在欺诈舞弊、财务造假等行为。法务调查会计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积极主动地发现预防企业的欺诈舞弊行为。一般是在未出现欺诈舞弊征兆或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随机性的检查,目的在于预防欺诈舞弊犯罪的动机和行为,将欺诈舞弊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另一种是被动地接受法务调查的行为。一般是在投资者或股东已经发现公司发生欺诈舞弊时,或公司发生欺诈舞弊行为已被提讼,投资者或股东委托法务会计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公司不得不接受法务会计调查。法务调查会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后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允合理。法务会计应当对这个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家报告,使其可以在法庭上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二)损失计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或者说最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损失计算、赔偿金计算,这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最终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如何计算经济纠纷中涉及到的赔偿损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般的专业律师是无法解决这一难题的。损失计量包括科学地界定损失范围和合理地计算损失金额,这其中会运用到大量的会计学知识。例如选取什么方法计量损失,如何界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随着经济形势的复杂化,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在律师无法解决案件中的专业会计问题时,就需要法务会计师的参与,来协助律师与法官共同解决这一难题。例如在我国罗华琴大唐证券虚假陈述财务报表,致使她作出错误投资决策一案中,她的律师就表示,因无法准确计算她的投资损失和赔偿金额而数次想要放弃这场官司。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损失计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着案件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三)税收理算。由于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时间差异,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计算出的企业应税收入、所得税费用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此外,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合理避税自然成为企业经营者的重要目标,那么如何利用会计知识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呢?这一切都离不开既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又精通税法相关规定的法务会计服务人员。由于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对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的同步性,使得他们可以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提供合理的避税方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四)诉讼支持。在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所有的经济纠纷行为都必然与财务数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想要深入地了解并公正地解决这些经济纠纷,单凭律师的专业知识无法胜任。此时,就需要法务会计服务人员运用会计知识对经济纠纷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案情、寻找犯罪证据、提供专业证词等,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还原真实的内幕情况,有利于法官更好地掌握案情,保证诉讼裁决的公正性。一般而言,法务会计人员进行诉讼支持有两个目的:一种是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以形成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令人信服的专业证据;另一种是就一些专业会计方面的问题,在法庭上向法官做出专业的解释和说明,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国外经济纠纷中对法务会计的应用

国际上从事法务会计服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法务会计鉴定活动处理经济纠纷时主要采用五步法。本文以卡尔涉嫌集资诈骗案涉及的相关金额为例,分析法务会计调查处理经济纠纷的具体过程。

(一)确认主要问题。在国际法务会计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确认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理清经济纠纷的矛盾,对问题和相关信息形成更好的理解,为下一步的工作确定好调查方向和调查领域。把一个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分解为具体需要调查的可以计量的会计问题,是一个法务会计工作者最基本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调查卡尔涉嫌集资诈骗加会金一案中,首先应当确定的问题是:(1)涉案人员卡尔是否存在集资诈骗加会金的行为?(2)公众利益是否因为卡尔的行为受到了损害?(3)涉案金额是多少?

(二)调查问题。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获取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充分分析和理解,形成自己的调查逻辑思路,确认调查的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将调查目标特定化。同时,法务会计服务人员也应当对法院的相关制度、判决标准等进行事先了解。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应当对上述确立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确认。调查过程如下:(1)收集标会会员名单;(2)查看标会明细表,内容包括参加标会时间、标底、实际加会金额、累计金额;(3)调查涉案人员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数据往来踪迹,制作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内容包括参加标会时间、姓名、实际加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卡尔确认加会金额、卡尔确认未标会金额。

(三)财务分析和综合。在这一阶段,法务会计服务人员需要真正发挥会计专业知识,通过财务数据的变化趋势、波动状况来综合分析经济纠纷。根据以上收集调查到的资料,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对此逐笔进行了分类整理,并编制了各会的“加会金额和未标会金额情况表”,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卡尔确认的加会金额及未标会金额明细表”,最后编制了“标会加会金额及未标会金额汇总表”。

(四)列报发现。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年份前后对比、环比以及与同类型的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发现隐含在其中的问题。也可以由法务会计服务人员自己设定标准,与收集到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对比来发现问题。对于涉案金额的确定,依据相关资料,法务会计服务人员按照经卡尔确认的每一会的每次加会金额累计数与加会会员数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如下:标会1(2006年3月30日—2009年2月28日):105名×25535美元=2681175(美元)(1)标会2(2006年12月10日—2009年4月20日):85名×20129美元=1710965(美元)(2)标会3(2007年9月30日—2010年6月30日):99名×12883美元=1275417(美元)(3)标会4(2008年6月30日—2012年8月20日):138名×6675美元=921150(美元)(4)以上标会1至标会4涉案金额合计6588707美元。

(五)得出结论。这是法务会计调查的最后一步,主要是将之前整理收集到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证据,提交法庭或作为咨询的依据。此外,法务会计服务人员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陈述自己的发现。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得出以下结论:(1)4个标会涉案总金额为6588707.00美元。(2)“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细表中受害者填列的实际加会金额合计2310029.50美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标会金额)合计2203611.50美元。(3)“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细表中,卡尔确认的加会金额合计2123145.50美元,未标会金额合计1785660.50美元。

三、法务会计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社会经济环境角度。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类型愈加多样,社会经济环境也日趋复杂,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复杂多变,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纠纷中解决各种复杂的专业会计问题的需求。如今,除了出现在证券市场上的经济纠纷案以外,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重组,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其他机构的财务往来,甚至在税务系统、政府补贴等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多个专业,尽管律师已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职业壁垒的存在,在经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比如损失计量方面,不仅要分析实际遭受的损失,还要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律师仅凭法律方面的知识要解决这一系列的会计专业问题是很困难的。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经济纠纷的案件篇(7)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垦利县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 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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