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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规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27 11:04:29

十四五时期规划

十四五时期规划篇(1)

各位领导:

根据本次座谈交流会议程安排,现将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的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筹备启动编制工作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十四五”规划前期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规划〔2019〕227号)文件和市发改委工作安排,县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会和省、市安排的前期工作配合落实会议,正式启动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落实意见征求征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发改局立即启动规划编制的前期重大课题和行业规划意见征求征集工作,向全县各部门、县级领导干部征集征求意见。及时召开班子会,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三、确定编制内容,印发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参考全市规划编制前期重大课题和专项规划内容,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内容已全面确认,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10月10日印发了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特别明确了本次珙县“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委、县政府政策研究中心(室)、全县主要经济指标部门和重点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同时,根据规划编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编制工作专班,落实“十四五”规划编制协调服务工作,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了工作的开展。

四、珙县“十四五”规划重大前期课题和专项规划情况    

本次规划,县政府确定了12个重大前期课题和19个专项规划。重大前期课题涵盖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产业转型发展和结构调整思路研究,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通道经济发展研究,重大项目谋划包装、高效推进研究,深化区域合作、协调联动发展机制研究,县域副中心建设研究,人才发展规划研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研究,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课题研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课题研究等方面;专项规划包括:能源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生态宜居建设,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信息化发展,科技发展,文化旅游发展,水利发展,林竹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综合交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应急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业发展。

12个重大前期课题计划采取分类打包方式,以竞争性磋商或直接委托等方式招标落实,目前,具体招标方案正在起草中。计划在2019年底前重大前期课题拿出成果,指导“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同步在2019年年底形成。2020年,将全面铺开“十四五”规划编制,2021年两会时印发。19个专项规划,在县“十四五”规划印发后一年内完成编制印发。

五、存在问题

从前期的重大课题和专项规划意见征集情况看,存在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

十四五时期规划篇(2)

关于市开展“十二五”关于市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攻坚时期。科学制定和实施“十二五”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嘉兴市有关“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加快“三市”建设、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加强空间布局引导,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完成“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工作任务。

二、编制工作主要任务树立科学发展理念。

(一)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要把以人为本作为规划工作的出发点,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规划的落脚点,把统筹兼顾作为规划工作的基本方法。同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遵循规律与把握市情相结合;二是科学发展与加快发展相结合;三是推动增长与管理增长相结合。四是区域发展和主体功能相结合。

(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分吸收“十一五”以来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发展思路目标、产业结构、城乡区域、改革开放、资源要素、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课题研究按《关于做好我市“十二五”规划前期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海发改综〔〕206号)要求和任务分解,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于11月底前完成专题研究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交流评选并汇编成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完善规划编制体系。

(三)完善规划编制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十二五”规划纲要为统领、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为支撑的发展规划体系。编制总体规划即“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重大建设工程和重点项目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等。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完成。同时根据“十二五”总体规划架构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产业、特定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海政发〔〕90号)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组织编制。推进规划体制改革。

(四)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规划重点突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对一般的竞争性领域,规划内容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市规划综合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的立项、编制、论证、审批、实施、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管理,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与“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衔接。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强化责任明确、有效实施的规划实施机制。把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先编规划、后定项目、再安排资金”的原则,逐步实行按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和项目审批。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列入省级规划体制改革试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推进。

(五)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实行开门编规划,加强专家咨询,发动社会公众献计献策,增强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采取定性判断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决策成本、数理分析等现代分析理论,利用数量模型进行分析,将成本、效益引入规划的决策中。编制规划必须注重统筹和协调,进一步增强系统意识,使资源发挥最大效率,减少重复、浪费,面向未来的优化发展方案。同时,运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六)做好规划衔接协调。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与国家、做好规划衔接协调。省、市各类规划做好衔接,衔接内容包括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支柱优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重大项目布局和重大政策等。加强对重大工程的研究和论证,研究确定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特别是需要国家、省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项目,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力争有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市总体规划。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增强规划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作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编制工作进度安排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工作要求以及规划编制程序,“十二五”规划编制分为四个阶段,时间从6月到20__年初。根据实际情况,几个阶段可以部分交叉进行。根据省、市要求,控制关键时间点,对总体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具体时间安排为:

第一阶段:前期研究和工作部署阶段,6月到从第一阶段:前期研究和工作部署阶段,年11月。主要任务是形成“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部署和启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课题研究。具体步骤:(1)6月初,制定前期课题研究计划,分解下发。研究确定全市“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研究编制单位。(2)6月~11月,根据前期课题研究计划进行专题研究,“十二五”为规划总体思路和规划纲要形成提供基础。(3)8月起,全面收集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包括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课题,各部门已有的规划、项目情况,有关统计资料等。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调查和“十二

五”专项规划申报。(4)11月,结合省“十二五”规划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下发“十二五”规划编制实施意见。第二阶段:完成前期重大研究课题及总体思路形成阶段从第二阶段:完成前期重大研究课题及总体思路形成阶段,从8月到1月。主要任务是完成前期重大研究课题,形成总体思路。(1)8月-11月,组织总体思路编制承担单位赴镇、街道、开发区开展调研并召开部门座谈会,形成规划基本思路初稿。(2)11月底,交流前期重大课题研究成果,并组织评审。(3)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4)11月-1月,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专家咨询,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送市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规划纲要框架形成阶段,第三阶段:规划纲要框架形成阶段,从1月到9月。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并着手编制“十二五”规划草案。(1)2月,在规划总体思路的基础上,明确纲要编制承担单位并起草规划大纲,明确纲要的总体框架。(2)3月-6月,开展补充调研,并赴先进地区进行学习交流,编制形成初稿。(3)组织编制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形成初步成果,搞好规划衔接与论证。(4)6月~9月。广泛征求部门、乡镇、企业、社会人士、周边地区、互联网等多方意见,形成修改稿。

第四阶段:规划纲要形成和审议阶段,10月到20__从第四阶段:规划纲要形成和审议阶段,年初。年初。主要任务是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送审稿,经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批准。(1)10月上旬,根据市委《建议》,起草形成《纲要》一稿,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各镇、部门对“十二五”规划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形成二稿。(2)10月~11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规划咨询,修改形成《纲要》草案。(3)12月,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汇报“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修改形成《纲要》人代会审议稿;(4)20__年初。人大审议通过规划纲要草案,由市政府实施。

四、规划编制成果规划编制成果

(一)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前期重大课题研究成果汇编

(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总体思路》

(三)《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四)根据“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及目录组织开展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五、编制工作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全市建立规划起草工作小组和规划咨询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明确相应的“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责任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制定规范性文件。意见》,制定“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及目录,规范“十二五”规划编制行为,进一步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十二五”规划是一项庞大的系统;

(三)保障规划编制经费。保障规划编制经费。工程,时间长,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财政部门安排“十二五”规划专项经费,保证编制工作需要。提高公众参与度。

(四)提高公众参与度。在市内有关媒体和网站开设“十二五”规划专栏,通过献计献策、互动式讨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发挥舆论宣传、公众参与的作用。

十四五时期规划篇(3)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十三五”规划;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D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1-0049-06

2015年10月26―29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领导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十三五”规划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也终将服务于党的领导大局、党的执政大局。同时,为实现和落实“十三五”规划,对党的领导、党的执政、党的建设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建立健全推动“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的体制机制样态、组织动员形态、政治环境生态,也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党领导制定发展规划(计划)的历程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党、执政党。党的领导不是虚空的、不是抽象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来体现的。其中,党领导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就是体现领导党角色、展示领导党功能、落实党的领导的重大生动体现。

在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构想中,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是有序的、有计划的,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盲目性、无序性。据此,列宁在其1906年所写的《土地问题和争取自由的斗争》一文中,明确提出了“计划经济”的概念。斯大林时期将社会主义经济明确定性为计划经济,并着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推进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28―1932年,苏联开创性地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按照预先编制的详细计划开展大规模有计划的全面社会主义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基本上是全部照搬苏联,对“苏联模式”高度推崇,其中就包括学习苏联的有计划推进经济建设和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做法及经验。新中国初期的1949―1952年,由于经过长期的战乱,国家一穷二白、国民经济千疮百孔,根本不具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条件,所以这三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从1953年开始,在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基本好转的前提下,我们效仿“苏联模式”开始在党的领导下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那么,党的领导是如何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之中的呢?概括地说,就是每一个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形成之前,党都研究制定了《关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议》,最终形成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则是在党的“建议”的主导指导下编制完成的。党通过这种“建议”的形式,领导、主导、指导着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形成确立,并以党强有力的领导去保证计划的贯彻落实。

自全面执政与新中国成立66年来,我们党已经领导、主持制定了13个五年规划(计划)。分别是:

1.“一五”计划(1953―1957)。“一五”计划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由、陈云同志主持制定的。

2.“二五”计划(1958―1962)。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正式通过由主持编制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讨论并批准了《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意见》。

3.“三五”计划(1966―1970)。1963―1965年,是经历、三年困难时期“重创”以后,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调整时期,当然党也无力制定和实施发展国民经济计划。但是“三五”计划的研究和编制从1964年初就开始了。其中内容比较详尽的计划方案有两个:一个是国家计委会提出的经1964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的《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的初步设想》(汇报提纲);另一个是1965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并经中央讨论基本同意的《关于第三个五年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提纲》。

4.“四五”计划(1971―1975)。“四五”计划于1970年开始进行编制。1970年2月15日―3月2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制定1970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会上研究、讨论、制定了《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1970年9月,在党的九届二中全会上《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曾作为参考文件印发。1971年3月,中央在批转1971年计划时,《“四五”计划纲要(草案)》的部分指标也作为附件下发。

5.“五五”计划(1976―1980)。1975年中央制定了《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其中着力安排了“五五”计划。

6.“六五”计划(1981―1985)。按照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20世纪末经济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中央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

7.“七五”计划(1986―1990)。1983年,国务院着手组织“七五”计划的起草工作。l985年上半年拟订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经党的十二届四中全会原则通过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交至1985年9月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8.“八五”计划(1991―1995)。1990年l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

9.“九五”计划(1996―2000)。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这是我国在十四大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所制定的第一个发展计划、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发展规划。

10.“十五”计划(2001―2005)。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11.“十一五”规划(2006―2010)。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的突出特点是,以“规划”取代“计划”。

12.“十二五”规划(2011―2015)。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十二五”规划。

13.“十三五”规划(2016―2020)。2015年10月26―29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十三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全面系统科学的顶层设计。

在中央领导制定这13个五年规划(计划)的过程中,有几个过程性变化必须予以特别关注。其一,我们党主要是效仿苏联搞五年计划的做法,通过提出五年一个周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议的形式,去着力体现党对经济社会的领导权。其二,“六五”计划(1981――1985)是一个重大分水岭。在这之前,我们党的“一五”到“五五”计划,仅仅是关注“发展国民经济”。从“六五”计划开始,我们在计划制定中不仅关注“国民经济”,同时还关注“社会发展”,而且将二者并列、整合起来,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建议”的形式进行呈现。其三,从“九五”计划(1996―2000)开始,每届中央委员会的第五次全体会议的主题固定为,本届中央委员会研究制定出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其四,从“十一五”(2006―2010)开始,我们在提法上以“规划”代替“计划”。这既是因为在延展性上“计划赶不上变化”,而规划却可以很好地应对变化;也同时标志着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向市场经济靠拢,从表象到实质都致力于消除计划经济的影子及“后遗症”。

二、党对“十三五”规划的顶层设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所作的《关于的说明》,党的领导在“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和形成中得到充分体现,尤其是在对“十三五”规划的顶层设计、体系架构设计中体现得尤为到位。

(一)党领导确立“十三五”时期的指导思想。“十三五”规划的提出、建议、编制及确立,都不能是空的,而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据此,党将十三五时期的指导思想的中心要义确定为:“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1〕

(二)党领导确立“十三五”规划的原则遵循。“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党确立了这一特殊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若干重大原则。一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牢记发展的起点是人民,终点也是人民,切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二是坚持科学发展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原则,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协调推进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破除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四是坚持依法治国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是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六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为“十三五”规划实施提供坚强组织、领导保证。

(三)党领导确立“十三五”发展的理念遵循。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先进的理念通常能够带来先进的行动。我们党在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过程中深谙此道,特别明晰地确立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遵循,即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一,要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因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其二,要树立协调发展理念,因为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三,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因为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其四,要树立开放发展理念,因为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其五,要树立共享发展理念,因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四)党领导构建“十三五”“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以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五个新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我们党在“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构建形成了“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其一,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主要涉及到,要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构建产业新体系、构建发展新体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等等。其二,坚持协调发展,着力形成平衡发展结构。主要涉及到,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等等。其三,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主要涉及到,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等等。其四,坚持开放发展,着力实现合作共赢。主要涉及到,要完善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内地和港澳以及大陆和台湾地区合作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等等。其五,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主要涉及到,要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等等。

三、实现“十三五”规划关键在党

鉴于我们党的领导党、执政党地位,提出和形成确立“十三五”规划是党必须担负的政治责任;同时,贯彻落实、努力实现“十三五”规划确立的各项发展目标、发展部署,也毫无疑问关键在党。为使党的领导充分体现到“十三五”规划的落地落实中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通过的《建议》,特别强调要着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组织和领导保证。

(一)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制度形态、工作模式。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决非是一劳永逸的。随着党领导经济社会面临的环境、形势、任务、使命等的变化,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革,否则,就会阻碍党的领导之实质内容的充分实现。“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同时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基于这样的客观形势,从更好地推动“十三五”规划落地落实的角度出发,“十三五”时期我们必须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对此,《建议》就“十三五”时期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了新举措。一是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全委会是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的执行机构,同时又对党代会闭会期间的党内重大事务具有决策权、监督权。但是,长期以来,在党内政治权力运作中,由于全委会是一种会议性组织与功能性组织且有时处于虚置状态,因而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委会很大程度上代行了全委会的职权,使得全委会的权力与运行均被边缘化、“空壳化”。这与规定的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各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明显背离,与党内民主精神明显背离,也造成党委常委会过分高度集权。因此,恢复全委会在运行中的应然地位势在必行。《建议》聚焦于此,明确提出要“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2〕力图推动党委全委会的权力回归常态。二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决策是行动的方向,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也是最大的浪费。“十三五”时期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在决策上不能犯错、也犯不起错,否则,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因此,从中央层面讲,必须切实保证“十三五”时期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是正确的,地方各级党委也是如此。对此,《建议》明确提出,应着力“完善党委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定期分析经济形势、研究重大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健全决策咨询机制。”〔3〕

(二)强化党的政治动员力

实现“十三五”规划,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把各个方面的力量都充分调动起来,把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充分激发出来,形成广泛的政治动员、党内动员、社会动员,凝聚形成强大的政治合力、行动合力。对此,《建议》着力从以下方面加以强调。其一,就党内动员而言,必须深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党的各级组织都投身到实现“十三五”规划的行动中去,重点是要切实“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干部开拓进取、攻坚克难,更好带领群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4〕。其二,就社会动员而言,社会动员说到底就是对人民群众的动员、对社会各界的动员。从强化实现“十三五”规划的社会动员入手,《建议》着力强调了以下举措。一是必须“提高宣传和组织群众能力,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协商,依法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激发各族人民建设祖国的主人翁意识”〔5〕。二是必须“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6〕。三是必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7〕。

(三)打造过硬的执政骨干和人才队伍

实现“十三五”规划归根到底在人,这里所说的“人”,一个重要基本面就是领导干部和人才。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才是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发展壮大的中流砥柱。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我们党的看家宝。从打造过硬的执政骨干和人才队伍入手,《建议》提出了若干新思路。其一,在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上。依据“十三五”期间的发展目标、总体要求,《建议》着力提出,应“注重培养选拔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的领导干部”。其二,在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上。《建议》突出强调要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进而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为党工作的动力和热情。其三,在领导班子的结构优化上。《建议》着力要求应重点聚焦优化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致力于提高班子的专业化水平。其四,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建议》从党管人才的框架出发,着力提出:落实“十三五”规划必须“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8〕

(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实现“十三五”规划需要一个良性健康的政治环境、政治氛围。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环境氛围中,我们才能踏踏实实、安安心心地去干事创业。良性的政治环境氛围,意味着要不断优化现有政治生态、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对此,《建议》强调指出,要从党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继续坚持高压反腐等方面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营造“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政治生态。

(五)推进党的治理能力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自此,“治理”取代“管理”,成为我国政治活动、社会活动中的基础理念。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视角切入,我们党特别强调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治理方式。实现十八届五中全会所确立的“十三五”规划目标,对党的治理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对此,《建议》在强化党的治理能力建设方面明确了以下路径。其一,突出依法治理。各级党委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其二,创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社会治理不好,国家治理也好不了。鉴于实现“十三五”规划需要最广泛地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所以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对人民群众的凝聚功能势在必行。对此,《建议》着力强调指出:在社会治理的体制和格局上,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9〕;在社会利益的协调和维护上,要“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10〕。

十四五时期规划篇(4)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最好案例

以往人们对中国五年规划的过程了解甚少,似乎很神秘。实际上它是一个较为公开的、有其程序性的公共政策与公共决策的过程,分为多个步骤,每一步骤都会形成一个阶段性的成果。

中国的“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就是这样一个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它反映了在中国特有的政治体系内所发生的一系列政治行为或过程,不同的机构和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过程。

这一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相互连接的步骤:中期评估(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前期研究(2008年底至2009年底);形成“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通过中央建议。2010年10月正式召开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由国务院总理代表中央政治局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全会审议和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并正式对外公布;国家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2010年10月至2010年1月);广泛争取内外部意见,形成《纲要(草案)》;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纲要(草案)》(2011年3月);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实施阶段。国务院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明确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组织全国实施。

形成这样一个全国五年规划纲要需要先后经历以上11个步骤,用时长达两年半。但实际情况远比以上所述还要更为复杂、更为细节。这也反映了制定五年规划的过程在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为制定一个成功的发展规划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通过调查研究来“摸透下情”,使规划编制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这是中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一大特色。2010年2月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九位常委及其他成员,就“十二五”规划主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密集调研。2010年3月-9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派分赴全国各地就“十二五”规划编制进行专题调研,为“十二五”规划编制提供咨询。与此同时,各阶段的起草小组工作人员更是经常性地进行深入调研,通过调研来研究问题,形成思路。2009年末-2010年初,国家发改委赴东部、西部、中部三个地区专题调研,并召开了四个地区(其中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合并召开)关于“十二五”规划思路研究的“片会”。

在规划编制的四个阶段中,每个阶段的前期与后期都会有两次大规模征求意见,前期征求意见是一种“头脑风暴”;后期征求意见是阶段性初稿己经形成之后,通过征求意见来不断修改完善,并达成政治共识。征求意见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各派、工商界、企业界、各部门、地方、专家、学者,至少经过十几次易其稿,最后才形成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纲要》。

规划编制过程十分注意发挥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的作用,不但包括大规模的前期研究,同时还成立了国家规划专家委员会。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提供咨询,除日常的咨询建议外,“十一五”规划编制期间共召开了四次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十一五”规划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纲要》的论证报告,一起报送全国人大委员会,作为审议时参考。

规划编制十分重视公众建言献策,例如北京“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历时三个月的“建言‘十二五’共话新蓝图”公众参与活动,共召开了四场不同专题的公众建言会,并通过不同渠道征集了公众意见,共有18648人参加活动,提出建议15073条。这就使得五年规划的编制过程成为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力的过程。

在编制五年规划过程中,十分注意吸收国际研究机构、世界知名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召开国际研讨会讨论“十二五”规划编制相关的问题。甚至邀请国际机构直接参加相关课题研究,如2008年下半年,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参与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研究。这些开放式研究,有助于中国学习国际经验,获取国际发展知识。

行之有效的公共决策机制

十四五时期规划篇(5)

作为一名投身于建设行业的中交青年,更应该积极参与,为祖国的发展出一份力。在工作中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严于律己,爱岗敬业。不断充实自己,为建设行业做出贡献。为大家整理和分享的十四五规划学习总结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十四五规划学习总结一

全会深入分析了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

        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全党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保持战略定力,办好自己的事,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发扬斗争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十四五规划学习总结二

2021年,我国将正式开始实施“十四五”规划,进入“十四五”时期。这即将到来的“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全面开启新征程,乘胜前驱,继续向着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20xx年10月29日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及必须遵循的原则。

《建议》涵盖了脱贫攻坚、科技创新、国际形势、产业体系升级等方面。在《建议》中列出的十二个重点领域和重要工作中,“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与我们大学生关系密切。参与创新发展的主体,除坚持在科研一线工作的科研人员以外,就是我们作为创新预备力量的青年大学生。《建议》指出,十四五需要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这其中就有持发展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国有需,召必回”,国家号召我们青年大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发展,并且为我们创造了条件,我们就应当努力学习基础知识,提升科学素养,响应国家号召,努力争取在未来的几年跻身科研一线,为我国的创新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建议》还提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作为新时代青年大学生,思想建设也不能落后。尤其是我们北航学子,更应该传承北航自建校以来的“红色基因”,积极学习社会主义先进思想,巩固加强爱国主义信念,坚定不移跟党走,成为一个爱国家,于国家有用的杰出人才。

一言以概之,“十四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至关重要的五年。作为大学生,也是未来建设国家的一员,我们应当在现如今的校园生活中积极进取、不懈努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而努力奋斗。

十四五规划学习总结三

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后,国家提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通过对十四五规划的不断学习和理解,我对其中“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这句话颇有感悟。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来看,从建国初始的计划经济到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再从推动经济高速发展到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在经济上的政策和发展理念无一不是伴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前行的,所谓经济基础推动上层建筑,我国在十四五规划期间提出要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与目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密不可分。

从经济学本质上来看,投资、内需和出口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三大马车。其中内需是最关键的因素。我国提出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格局,意在拉动国内需求,保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培养绿色、公益、安全消费,如共享汽车、共享单车;支付宝上的购买商品后部分收益用于西北育林;消费后部分收益用于捐赠希望小学等等。将传统消费方式与现代消费相结合,如最近比较火的直播带货平台,在部分贫困地区经历疫情后,主播与商家联合线上售货,即推动了经济增长,也为疫情期间产业脱贫提供了新方向。

自然,拉动内需离不开商品本身的质量,也离不开国民的相对购买力的提高。要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系统观念。愿国家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新征程。

十四五规划学习总结四

20xx是“xx”的最后一年,同时也是承上启下的一年,昭示着我们的国家即将迈入“十四五”规划的新征程。

“十四五”规划是巩固提升全面小康水平、在新的起点上推进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作为一名投身于建设行业的中交青年,更应该积极参与,为祖国的发展出一份力。在工作中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严于律己,爱岗敬业。不断充实自己,为建设行业做出贡献。

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我会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迎接“十四五”新征程,制定新的目标,面对新的挑战,加强学习,为公司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二)

“十四五”是我国发展的重大战略节点之一,我们在这里播种青春与理想,期待明天的蓬勃发展,在祖国繁荣的庇护下,我们用自己的双手书写蓝图,用智慧浇筑梦想。

从自身出发,作为中交集团的青年员工,要脚踏实地,勤劳务实,既要做好现场的各项工作,又要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及专业本领,积极参加各项培训,拓展知识储备。工作上,要认真负责,严格谨慎,将生产过程中的每一项工作做到精细、精准、精确;学习上,要集思广益,勤学好问,除了平时所接触的知识领域以外,要加强其他方面的学习,做到全能发展、融合运用;思想上,要牢记使命,时刻关注祖国发展、关注国家形势、关注国家大事。

十四五时期规划篇(6)

今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第四个年头。按照惯例,中共中央将在明年召开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省委、省政府已经在研究“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利部也已开展了《全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厅党组十分重视水利长远发展的研究 ,把研究提出我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报告作为今年重要的工作目标。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明确思路、统一认识、全面部署,正式启动我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规划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背景下编制的规划。与以往五年规划比较,“十二五”规划编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与困难。国家出台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民生”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提出要“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总体要求,<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出,“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这是“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所面临的大环境。要把握这些发展基础、动力等的变化,研究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

编制水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水利问题,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转折阶段,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编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十二五”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是我省水利各项事业发展和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规划依据,是我们争取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发展思路、目标、措施和各种保障条件进行肯定的最好载体,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把握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贯穿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经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我们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领会更加深刻。在“十二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五个更加注重”:

第一,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调整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妥善处理与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继续把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发展。改革和创新水利发展与管理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体制机制,克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健全法制,依法治水,提高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全面增强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更加注重全面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不同流域、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关系。

第五,更加注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根据公共财政状况和投资政策,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坚持民生为先,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先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保障问题。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谋划好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蓝图

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水问题,需要在水利发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涉及规划思路和事关全局的重大水利问题,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编制好水利发展规划。要下大力气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改革措施和政策保障。

第一,要科学分析和正确把握形势。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围绕我省“十二五”期间的发展总体目标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入分析产业结构状况、城市化进展情况、农业和农村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等,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水环境改善、民生水利以及水利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客观分析 和评价江河防洪形势、水资源供求状况、水环境变化趋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新要求,找出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准确把握水利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确定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思路、目标和任务。

第二,要重视对重大水利问题的研究。在规划编制中,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前瞻研究,主要包括新时期水利发展方向及模式、水利发展目标、水利发展布局与重大工程问题研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利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重大水利课题研究要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更多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规划编制所采用。

第三,要认真研究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制定规划思路和规划目标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在开展调查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要从宏观上、战略上提出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总体目标既要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体现浙江水利特色,在规划目标上发展创新。在制订水利工作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时,既要充分考虑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四,要合理安排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搞好规划布局和确定发展重点是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统筹好城乡、区域水利发展,特别要注重解决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突出水利问题。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的突出问题,譬如沿海平原的洪涝灾害、杭嘉湖平原的圩区整治,要作为“十二五”期间要解决的问题,重点予以研究。

第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对策和保障措施。对策和措施是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内容。对策措施既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措施,也包括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对策措施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避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深做实,力戒空话套话。一个好的发展规划,要深化到有论证充分的项目、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可以求绩问效的问责目标。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标准完成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要深入学习,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背景,有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做好水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认识,提高对新的发展观和发展内涵的认识,提高对规划编制重要性的认识;要学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深刻理解我省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布局。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这次会议上,成立厅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单位,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专项规划由厅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全省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今后召开的全省水利规划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

第三,广泛沟通,加强协调。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涉及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在规划编制中,要及时了解水利部和省发改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了解相关行业部门的对水利的要求和建议,了解各地水利发展的重点和需求。要做好水利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衔接,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与已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特别要注重水利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引导、对农业农村的服务、对资源环境的保障。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中各层次、各专项规划也要相互衔接,做到“上(上位规划)下(下位规划)统一,左右(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协调”。

第四,社会参与,集思广益。要重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和民主决策。要采取开放式的规划编制办法,把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作为对水利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过程。厅里将组成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专家咨询组,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

十四五时期规划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财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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