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3 09:15:46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篇(1)

【关键词】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改进; 思考

一、新《规则》的改进之处

(一)要求编制事业单位决算

新《规则》第四条增加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要求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以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新《规则》新增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十一条解释了事业单位决算的涵义;第十二条规定了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审核和审批的要求;第十三条强调加强事业单位决算的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新《规则》要求编制事业单位决算将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运行质量的绩效、成本和风险的管理。

(二)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概念,统一了预算内外收支管理

新《规则》第十五条对事业收入的解释,不再对资金区分预算内和预算外。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全部上缴财政,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推行原预算内外资金综合管理。新《规则》新增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这将有利于更加清楚地反映事业单位的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新《规则》新增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此举将有利于事业单位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治理票据监管问题,防止国家税收和预算外资金流失。这三条新增的规定为加强统一预算内外收支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专用基金管理的修订

新《规则》明确规定了专用基金管理的原则,即“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强调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从而严格控制专用基金的支出程序,防范潜在的财务风险。同时,对专用基金内容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新《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从而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社会功能的事业单位在购置、修理和处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上,将其范围限定为“非财政拨款结余”,即只能从非财政拨款结余里边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此外,实行医疗保险改革后,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医疗基金将上缴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单位没必要再设医疗基金,故新《规则》取消了提取医疗基金的规定。对专用基金管理这一章的修订使新《规则》更加完善,更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修订

1.固定资产的修订

众所周知,在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中,固定资产管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新《规则》对固定资产管理作了较大的修改。新《规则》第四十条规定重新划分了固定资产标准,提高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门槛: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适应了办公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明细了固定资产分类:“图书”一类增加了“档案”;其他固定资产具体规定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取消了“建筑物”概念,采用了“构筑物”概念;取消了“通用设备”概念,采用了“一般设备”概念。

新《规则》第三十三条新增规定,容许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意味着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时恰当地采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方法。事业单位提取折旧将有利于补偿固定资产价值,即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积累资金,从而促使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真实反映其资产情况和经营成果。

新《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除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外,也包括在建工程。新增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了解释,并规定在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新增的“在建工程”科目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核算:一是用于核算基建全过程;二是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可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安装费用,计算安装成本,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三是涉及到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改建、扩建等支出中的资本化支出,在发生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完工时再结转“固定资产”科目;四是用于核算在政府采购制度下未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的房屋构筑物维修、装饰等项目。

新《规则》取消了旧《规则》第二十九条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的规定,新增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对资产处置、出租资产、出借资产和资产使用效率进行了规定,建立了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

2.对外投资的修订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篇(2)

1 概念比较

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相比校,预算会计http://包括第三产业中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和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的各个行业所运用的会计。

企业会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行业所运用的会计,包括第一、第二产业的各个行业以及第三产业中流通部门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的各个行业所运用的会计。

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都是用货币来计量,把各种耗费综合地表现为统一的货币量,采用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对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完整地核算和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

2 核算基本前提比较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本前提与企业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相比,既有相同的方面,如会计主体、持续运作、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的表述、内容。也有相差异的方面。

其差异主要表现为合法性前提的设立。相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合法性前提表现为:

对于取得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在取得拨款时要特别强调合法性,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对于从社会取得收入的单位,要将取得的收入及收支对比确定的净收益正确反映,并严格按国家法律规定上缴、分配净收益。

核算一般原则比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与企业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相比,既有相同的方面,如都具有真实性原则、有用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等的表述、内容都是相同的;但是也有相差异的方面。Www.133229.COm其差异可表现为:

(1)有的一般原则企业会计有,事业单位会计没有。

如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包括谨慎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事业单位会计的一般原则中不包括这两个原则。

(2)有的一般原则企业会计没有,事业单位会计有。

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包括专门使用原则,企业会计的一般原则中不包括这一原则。

(3)事业单位会计同时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原则,而企业会计的一般原则中不存在。

如事业单位会计可以按不同的单位类型选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原则。

3 会计要素的比较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与企业会计要素相比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相同的会计要素,如资产、负债的内涵、表述都基本一致。

(2)名称相同、含义不同的会计要素,如“收入”要素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称相同,但内涵与表述有明显的区别。事业单位的收入是广义的收入概念,企业的收入是狭义的收入概念。

(3)名称不同、含义也不同的会计要素,如净资产和支出。

(4)要素之间的关系不同,企业会计的要素会计等式表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4 会计等式的比较

两者的会计等式在意义和形式上都不同:

(1)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有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上述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可用会计等式表示:

资产=负债+净资产

结余=收入一支出

(2)企业会计的会计要素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式与事业单位会计等式有差异,其表示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收入一费用

5 固定资产核算比较

转贴于 http://

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与事业单位相比较没有与之对应的固定资金。固定基金与固定资产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事业单位会计在对增减固定资产核算的同时,也需要对其对应的固定基金进行增减的核算,其结果是“固定资产”帐户的借http://方余额等于“固定基金”帐户的贷方余额。

但也有特殊情况,即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租赁费未清偿时,“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帐户的余额不等。

6 收入及收入核算的比较

事业单位收入与企业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事业单位收入的来源包括单位自身业务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从财政或上级取得的拨款收入,进行业务活动时具有偶发性、边缘性的收入。

这一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对收入进行核算时,设置了多达7个收入性质的科目。而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因此其收入主要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预算会计的收入目的与企业会计相比较是非营利的。资产供给者向事业单位提供资产后,不要求偿还或不要求取得与其所提供资产等比的经济利益,而是要求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某类商品或劳务,所以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相应地,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也就具有非营利性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收入、因为收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源泉。

企业与事业单位相比较取得收入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组织收入的核算。不同的收入具有不同的特点,应根据其特点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等级帐基础。

事业收入是为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收入,这些收入的目的具有非营利性质,应该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核算;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取得收入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盈利,为了正确地核算各期损益情况,可以采用权贲发生制的原则核算。

7 支出核算的比较

支出核算的依据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企业取得支出的目的与事业单位相比较是为了收入盈利,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组织支出的核算。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篇(3)

一、关于事业单位资产会计要素定义的问题

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主要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共同规范。在其准则和财务规则中规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该定义描述了事业单位资产的三个特征:(1)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2)能以货币计量的;(3)是一种经济资源。这与目前理论界对资产的定义是有差别的。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的《论财务会计概念》第三辑《财务报表的要素》中指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或加以控制的。”其重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资产蕴涵着可能的未来利益;(2)特定个体能借助它获得利益,并对其他方面之取得它加以控制;(3)使个体有权取得或控制利益的交易或其他事项业已发生。

实质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的《论财务会计概念》关于资产的定义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非盈利组织。其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企业和非赢利组织所需的资财都从各种来源取得,其二是资财或资产是企业和非盈利组织生命所系的血液。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其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明确公共部门(包括政府)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即资产具有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和权属性两个特征。

由此可以看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其部分被划归企业,部分被划归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因此作为其拥有的资产和其他实体所拥有的资产是同质的。都应是一个实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实体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实体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资源。

二、关于事业单位资产范围的问题

(一)财务规则与准则及制度不协调之处

首先,关于存货的定义不一致。财务规则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而在准则(试行)中规定的存货是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实质上,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一个实体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

其次,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不相一致。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准则(试行)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但对规定的标准没有进行说明。

(二)现行财务规则与准则及制度涉及资产的几个重要问题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根据现行准则和制度,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在使用过程中也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这样导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现时净值随时间推移相差越来越大。而且,由于固定资产的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必然导致成本费用,虚增赢余。再者,修购基金的提取与固定资产的损耗没有必然的关联,从而不能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影响会计信息的提供。2.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之外。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没有对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事项做出规范,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对基本建设拨款收支及结余的核算有所涉及,但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三者之间的核算口径不相一致。

3.资产减值的计提问题。资产预期能否会为实体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重要特征。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实体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将其确认为实体的资产。比如,事业单位在年末检查存货时发现存货毁损、无望收回的债权等情况,应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以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因为根据资产的定义,上述项目已经不能给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将其继续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上必将导致会计报表反映的资产价值有“水分”,从而导致不能揭示资产潜在风险,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

4.投资核算过于笼统,不够细化。现行财务规则和准则对对外投资的核算过于简单。没有区分长、短期投资,没有细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因此不利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几点建议

1.重新定义资产概念。事业单位的资产应是一个实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实体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实体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资源。定义应突出资产的本质。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篇(4)

【关键词】 事业单位; 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要素; 会计信息质量

一、《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背景

(一)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办[2009]37号)就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八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七项任务是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第七项任务明确提出“推进政府会计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指导意见:一是改进现行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体系;二是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研究构建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三是建立政府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各预算单位、各级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新《准则》的出台则呼应了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要求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已迫在眉睫。事业单位资金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更多社会资本通过不同渠道进入事业单位,导致事业单位不断出现一些新业务。原《准则》在指导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上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发展和实践拓进的需要。加之201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明确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的划分,要求依据分类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规范。由此可知,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促进了新《准则》的修订出台。

(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近十年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基本都在企业进行,数量庞大的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尚未深入涉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从近几年开展的治理“小金库”检查情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违规违法情况不比企业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国家资金投入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亟需从制度上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新《准则》的改进

(一)准则定位更高、更明晰

原《准则》定位不够准确,且对部分业务的具体操作作了规定,导致定位不明晰。新《准则》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建立了统一的核算原则和框架,是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的基础和依据。故新《准则》定位为概念框架,更加抽象、概括,仅对具体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导,不作具体规定。

此外,新《准则》适用范围由“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扩大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也呼应了新《准则》定位的提升。

(二)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和会计信息使用者

新《准则》新增第四条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和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准则》作为一个基本准则,必须要对会计核算目标加以明确阐述,因为会计核算目标的选择对会计主体的界定、会计核算基础的选择、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构成以及具体业务处理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新《准则》会计核算目标明确为反映受托责任,同时兼顾决策有用。这一阐述表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仅仅为政府宏观管理及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服务,而且要考虑更多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结合上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范围的明确与扩大就显得顺理成章了。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会计核算基础的修订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经营性业务和某些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取了权责发生制,以满足其会计核算的要求,从而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新《准则》第九条除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外,还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比如现行科学、测绘、地质、勘探以及医院等行业事业单位均采用了权责发生制,这一规定不仅适应了以绩效为导向的事业单位管理改革的需要,还与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协调。

(四)规范了会计要素

原《准则》没有单独对会计要素包含的内容作相关规定。新《准则》新增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且考虑了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费用”要素,突出新《准则》规范内容更全面。新《准则》还对“净资产”、“负债”、“收入”等要素的定义进行了微调。

(五)突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与原《准则》中第二章“一般原则”相对应的是新《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一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概念的提法,从某种程度上突出了新《准则》概念框架的定位。它对原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原则进行了重新表述和排序,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全面性的要求,以强调将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保障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六)资产的修订

原《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新《准则》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根据资产的流动性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并将原《准则》中的“对外投资”根据持有时间的长短(是否超过一年)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分别纳入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根据新《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有几处变化值得注意:第一,新《准则》将“现金”修订为“库存现金”,相比之下更为准确,因为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具有货币实务形态的、存放在事业单位会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货币资金,应从会计核算的会计基本职能层面来考量,而不是会计监督与财务管理层面;第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的内容增加了“财政应返还额度”一项;第三,存货包含的内容里增加了“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三项内容。

根据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几处较为明显的变化值得关注:第一,增加了“在建工程”一项,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项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基础和依据,体现了会计信息全面性的要求,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内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第二,新《准则》无形资产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趋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鉴于商誉具有不可辨认的特征,故无形资产分类中去掉了“商誉”,这更加符合事业单位实际业务处理的需要;第三,对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四,新《准则》增加了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事业单位重视资产价值管理,真实反映资产情况和经营成果。

(七)负债的修订

原《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而新《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流动性将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并将原《准则》中的“借入款项”按借入时间长短(是否超过一年)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分别纳入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根据新《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能更加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应付职工义务,还增加了“短期借款”一项。

根据新《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增加了“长期应付款”项目,有利于真实反映事业单位在筹资过程中融资租赁形成的负债,还增加了“长期负债”一项。

(八)净资产的修订

原《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而新《准则》第二十九条在对净资产定义表述作了微调的基础上,第三十条对净资产包括的内容作了较大修订,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这里注意两方面内容存在较大的变化:一是将“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扩大了该项目适用范围,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提供了依据;二是将“结余”按资金来源修订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在原《准则》下,事业单位在年末将收支相抵,将余额转入事业单位基金,这并不符合业务核算实际情况。新《准则》细化了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的核算,将指导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合理规范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和非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按新《准则》第三十条规定,财政资金结转结余不能参加结余分配,应结转下年或退回财政,区别对待并分别核算处理,这样有利于报表数据更清晰、更真实,也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的误解。

(九)收入的修订

原《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新《准则》将“附属单位缴款”修订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删除了“基本建设拨款收入”。

对事业收入的定义也作了较大修订。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有关要求,从2011年起,除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此举意味着从2011年开始,预算外资金成为了历史,财政管理进入了全面综合预算管理的新阶段。所以,包括事业收入在内,原《准则》里涉及到“预算外资金”的部分都作了相关修订,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概念。

取消了原《准则》第三十八条中有关“长期项目的收入”的规定;鉴于新《准则》在第三章已对取得资产价值的确认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故取消了原《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十)支出的修订

根据全面性要求,考虑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业单位,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故新《准则》第七章标题“支出”修订为“支出或费用”。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事业单位的支出定义及包括的内容都删除了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部分;二是对“对附属单位补助”定义进行了调整,主要鉴于“预算外资金”概念的取消,将定义中的“非财政预算资金”修订为“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更为合理准确;三是新《准则》增加了采用权责发生制情况下费用确认的规定,取代原《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一)会计报表的修订

新《准则》第八章用“财务会计报告”替代了原《准则》的“会计报表”概念,财务会计报告比会计报表包含的信息内容更丰富,是我国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的理念和方式创新,将逐步改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仅服务于政府、事业单位自身的现状。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增加了“附注”一项,对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给予进一步解释说明,这将有助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尤其是各利益相关者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二是会计报表删除了“基建投资表”,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新增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将有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了解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三是资产负债表列示内容作了较大修改。原《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进行编制,这混淆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要素范畴:存量要素和流量要素,大大降低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相关性;新《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依据“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要求列示,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四是对收入支出表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新《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这将指导《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收入支出表的具体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此外,新《准则》还新增了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进行了规定。

三、下一步改革的思考

(一)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

新《准则》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领域未来改革方向,预示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将逐步从服从预算管理向受托责任观兼顾决策有用观转变,这要求事业单位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全面反映政府负债状况,防范财政风险,为建立政府绩效评价制度提供技术基础,推进政府公共管理改革。

(二)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准则》提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概念,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进行了梳理,增加了全面性要求,突出了新《准则》的定位,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设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遗憾的是,新《准则》并没有将“谨慎性”原则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谨慎性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新《准则》已经允许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在计提折旧或摊销过程中会涉及到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说明实际会计核算工作(比如确认、计量和报告)也要求将谨慎性原则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从而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体系

新《准则》极大地完善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报表的基本列报格式,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但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源,促使事业单位筹资渠道多元化,从而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单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比如高等院校向银行大量借贷。那么,银行作为债权人就必须掌握事业单位的偿债能力,而要掌握其偿债能力,就必须了解其现金收支状况,仅通过新《准则》要求报送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三个表是无法获取完整可靠信息的。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一个单位现金收支状况的重要报表,可以弥补相关信息空白,而新《准则》并未将现金流量表纳入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因此,未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应考虑将现金流量表纳入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财政部令第72号,2012.

[2]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S]. 财预字[1997]286号,1997.

[3] 乔春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设计的若干问题探析[J].会计之友,2009(4).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篇(5)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各类组织都采取“单位”这种特殊的制度组织形式。一般将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型: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当时经济组织形式单一的情形下,对单位的认定是比较简单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私营、合资或股份制的等等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大量出现,“单位”变成了一个大家既熟悉又模糊的概念。什么是单位?认定单位的依据是什么?单位包括哪些类型的法律实体?一时间,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在消防行政管理领域对单位概念的界定,应当从消防行政管理的目的、单位在消防行政管理领域的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界定等角度出发才能得出相对正确的答案。从《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看出,消防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社会单元,与消防行政主体相对应,在法律上是作为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现的,是在消防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消防行政权利,履行消防行政义务的社会组织。与个人相比,单位是以社会组织的面貌出现的,是一定量的人和物的结合。因此,单位的活动能力更强,相对于个人,单位具有更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在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单位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对单位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苛以更重的行政处罚。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来看,尽管不同的行政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用不同的称谓,但一般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律上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类。为此,笔者认为,“单位和个人”作为《消防法》界定的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相应的再细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类。由于公民和个人在消防行政管理领域,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一致的。结合消防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单位自身的特性,作为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单位可以界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称,亦即在消防法律领域,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法人单位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则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还进一步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机关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1款规定了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2)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依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中取得法人资格的即为社会团体法人。(3)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我国的专有术语,《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法人。需要注意的是,对非依法设立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的法人内设机构,如xx酒店餐饮部等,因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不能直接认定为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而应设立该机构的法人为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其他组织的认定

学界一般认为“其他组织”与“非法人单位”是同义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是一种组织体,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区别只在于责任形式的不同。在财产责任问题上,法人承担的是独立责任,其他组织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当其自身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由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法人负责清偿。但在表达意志和诉讼主体资格上,两者都是相同的,都不能独立表达意志,都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消防行政管理中,应当把“其他组织”作为“单位”相对人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他组织具体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地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其他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体工商户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因它们不具备“其他组织”的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其他组织”处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这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已经从个人演变成为单位,更不能因此对个体工商户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适用对单位的处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篇(6)

关键词: 事业单位会计 企业会计 区别

我国的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两大类,而预算会计体系又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两个分支。预算会计改革后,把事业单位会计同行政单位会计区分开来。通过对事业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的比较,使我们进一步认识二者的区别,有利于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会计的精神实质。

一、会计核算基础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预算会计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进行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还可以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因此,事业单位对预算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和监督以收入实现制为基础,对经营性收支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而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会计要素构成不同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二者的资产和负债从他们的本质上基本是相同的,其他几类要素在实质上有较大的区别。

1.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事业单位当中的净资产是政府与非盈利组织所拥有的资产净值,产权单一,是预算会计所特有的。企业会计中与之相对的概念是所有者权益,它是各种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同时,它也是与债权人权益相联系的概念,它们共同构成权益概念。显然预算会计中的净资产没有上述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特征,因而在预算会计中采用净资产命名以区别于企业会计的所有者权益命名是很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合适的。

2.收入:事业单位和企业都有收入要素,名称虽然一致,但在本质上有较大的不同。事业单位的收入指国家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从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通过上级拨款,所以具有非偿还性的特点,他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支出,而不是为了盈利;而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收入的实现主要是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企业盈利。

3.支出与费用:事业单位的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事业单位的支出有着财政资金再分配以及按照预算向所属单位拨出经费的性质,其目的只是为了耗费。而企业的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其目的是为了取得营业收入,获得更多的新资产;只有那些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各种支出,才是费用。

4.利润:利润是企业特有的,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而事业单位没有利润这个会计要素,因为它是非盈利组织,不涉及到盈利问题,所以也就没有利润。即使有一定的经营活动,期末也只是结转到“结余”。

三、会计等式不同

事业单位的会计等式是“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此等式为动态等式,反映单位在业务营运过程中收支结余情况及净资产的增值情况。因为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上级拨款取得的,所以要严格监督各项支出的耗费,因此要采用动态等式,资产负债表也是以此等式为依据的。

企业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此等式为净态等式,反映了会计要素之间的数量关系,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归属关系,表明了企业和所有者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同时,也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

四、会计核算内容及方法有其特殊性

在预算会计中,有一些核算内容和企业会计有明显的差异,有其特殊性。

1.固定基金:事业单位核算固定资产,需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 金”两个账户。固定基金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一般由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投入或融资租赁。事业单位的支出具有消耗性与不可补偿的特点,所以无需计提折旧。而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地磨损,要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逐步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中去。

2.专用基金:专用基金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住房基金,各项专用基金都规定专门的用途和适用范围,除财务

[1] [2] 

制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得挪用、占用。

.投资基金: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一般与投资基金相适应。不仅要设置“对外投资”账户,还要设置“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

.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事业单位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成本核算,也是内部成本核算。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概念篇(7)

随着近年来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原1997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的要求。为了实现会计标准与财政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更好的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财政部新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仅以资产类科目为例,对新旧制度中下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具体核算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 新旧制度下资产类会计科目的比较

财政部对1997年7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旧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2年12月19日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资产类会计科目变动较大的主要有存货类以及资产折旧(摊销)类。

1、存货类科目的整合

新制度下统一使用“存货”科目取代旧制度下的材料、产成品和成本费用科目。

2、资产折旧/摊销概念的引入

新制度引入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同时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财务管理提供财务数据支持。

3、基建账并账处理

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制度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前提下,需定期将基建财务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因此,增加了“在建工程”科目。

4、新增了资产盘点损溢处理

对于资产损溢的过度处理,新增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作为过渡科目。

二、 核算方式和内容的变化

1、 存货科目。

存货科目主要是整合了旧制度下的材料、产成品和成本费用科目,在记账上统一作为“存货”入账。在核算方式和内容上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变化,属于变化比较小的科目。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固定资产标准比原《规则》有所提高,即: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因此,由于固定资产科目概念的变动,部分在旧制度中计入固定资产的,在新制度下由于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应计入存货科目。相应的固定基金应转为事业基金。

2、 资产折旧及摊销

(1) 资产价值的确定

对于事业单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账外资产长期游离在会计账之外等问题,新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资产的计量原则。如果某项资产没有相关凭据、同时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取得的情况下,要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即可以按照“1元”的名义金额入账。但同时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情况。

这些规定提高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有利于促进取得的资产及时入账,通过资产的账实核对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2) 累计折旧及摊销

旧制度没有对资产进行折旧和摊销的概念,新制度则引创新引入了“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但在计提折旧/摊销时不同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处理方式。对于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上的计提处理是借记支出。但在新制度下,则是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同样,对于累计摊销,在企业会计制度下是借记支出,贷记长期资产,直接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在新制度下,则是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贷记“累计摊销”。

3、 在建工程

旧制度下,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与单位会计“大账”长期分离,影响了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核算的同时,应定期将基建账数据并入单位会计账。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

但是新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的具体期间,比如按月、季还是半年,或者是按照工程完工程度等标准,新制度都没有予以明确,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可能更多还是单位在会计制度大原则下,自身灵活制定会计处理方法。

同时由于基建账的核算是基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其使用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内涵与新制度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并账会计处理上,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国家相关财政部门应尽快根据新制度对原有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相应修改,提供实际操作规范的指引。

另外,新制度将在建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分别规定了会计处理方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