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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18 17:25:09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1)

关键词:网络传播;舆论暴力;成因;对策

现如今,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以一种迅猛的趋势发展,网络已然从过去的一种纯粹性的技术发展为现在的新兴媒体,成为人们交流的第二种途径。以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为基础,网络应用的广泛性决定了中国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相较于以往的街谈巷议与报刊的表达与评论,网络的便捷性和公开性决定其成为反映社会风气和民众心理的最重要载体,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福祸相依,网络舆论的不断发展在给社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聚集在网站论坛、微博等舆论平台,密切关注社会时事,并发表个人看法,但由于观点的不正确表达,评论往往演变成恶言恶语,逐步引发成网络舆论暴力事件。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定义及“暴力”的特征

网络舆论暴力是指一些网民在非理性情绪的控制下严重损害热点事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其物质或精神上带来伤害并严重损害网络环境的行为。网络热点事件一旦出现,”蝴蝶效应”会迅速显现,引发无数网民的转发或评论。其中不乏有那些利用此次事件满足私欲,发表过激言论之人,或是被不理智的感情冲昏了头脑之人,他们会罔顾事实,捏造出一些缺少相应事实基础的言论,这些言论一经传播,会被任意曲解,从而引发舆论风暴。

网络舆论暴力由网络舆论和舆论暴力组成,“暴力”一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以武力解决问题的行为,其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部分网民对热点事件发表一些具有煽动性和攻击性的言论,误导事件调查走向,严重阻碍事件的进一步解决;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语言暴力,即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围攻诽谤,暴露私人信息等恶劣行为,从而导致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触犯道德底线,以一种暴力的形式出现,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精神;三是现实中的暴力,即一些网民以正义者自居,对事件当事人的家人朋友进行骚扰、围堵,行径十分恶劣,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

二、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分析

网络舆论发展伴随着人肉搜索、网络水军、网络推手、谣言等名词的出现,已如洪水猛兽,让很多人谈起舆论则如避蛇蝎。例如早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南京虐童案或是近期的乔任梁抑郁自杀、临沂女大学生坠楼身亡等事件,都在网上造成极差的反响。下面我将从主客观方面来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分析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从主观上进行分析

1.网民言论自由不受约束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相比于传统的言论表达方式,网络言论极大的拓宽了人们的言论表达空间,人人都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但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让网民摆脱了现实社应遵循的约束力,他们的言论逐渐变得肆无忌惮。以去年最令人惋惜的乔任梁自杀事件为例,因几句不当之词,其微博下骂声一片,乔任梁不堪忍受,终患抑郁症而自杀,在其好友和圈内人士纷纷哀悼的声音中,几位好友因没有发出悼念声明被网友冠上了“道德绑架”的帽子,遭受了网络舆论暴力。无独有偶,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凸显了如今网络的混乱无序、网民的素养低下、情绪易变等特征,其部分原因在于网民对其言论的零责任。

2.网民情绪的过分宣泄,网络参与素养不高

现实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审判是当今人们判断是非的标杆,事件发生时,网友热衷于对事件的道德方面进行审判,但受到认知能力局限和个人主观意愿波动的影响,他们以道义为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对事件恶意评判,这些偏激的评论会迅速流传并占据上风,一旦谣言四起,其他网民受到过激言论的感染,也会为发泄情绪而发表更具攻击性的言论,诸如“某某某去死”、“人肉他”“滚出……”等恶意话语让当事人的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使得正常的舆论变成非正常的网络舆论暴力,也深刻反映出网民网络素养的低下。

例如成都女司机被打案件,从开始的女子被暴打到男子蒙冤,整个事件的反转令人们措手不及,网民在调转矛头的同时,为何不反思自己是否是令男子蒙冤的推动者,反思自己言语对于女子的伤害是否难以挽回,事实上,当事件发生时,我们应当做的是在了解事实后进行理性的分析而非群体性的言语“施暴”,言语的暴力不仅不益于整个事件的发展,还会污染整个网络环境。事件成就的不仅是这一男一女间的闹剧,更是全网民的闹剧。

3.利益的推波助澜──以网络推手为例

网络推手受雇于为满足自生利益的公关公司或个人,通过话题炒作制造虚假信息,或为错误言论造势,或为吸引大众眼球,让网民不知不觉中充当了帮凶,严重误导网民的价值观,愚弄利用广大网民的同情心和正义感。

(二)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暴力的形成提供基础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播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也为网络舆论暴力的发生带来更大的可能。宽带技术的发展让实用信息的获取变得便利化,言论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微博以势不可挡的趋势迅速普及,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媒体。在微博中,每个人既可以自主信息,转发并评论他人的信息,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互动性在短时间内能产生巨大的话题讨论圈。热点事件发生后,通过无限的“转发”、“评论”和“点赞”引发爆炸式的效应,将事件推向高潮。

2.社会矛盾日渐突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阶级更加多样化,贫富差距拉大,各阶级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网络舆论主体的广泛性特征决定社会各界都能参与到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中来,其中中下层阶级为主体,他们因较大的利益需求,用粗暴偏激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态度及诉求,在舆论中心形成某种主流意见,使事件的原本发展方向产生了偏差。

3.传统媒体及相关事件处理部门的失职

网络媒体虽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但传统媒体仍在信息传播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热点事件逐渐偏离应有轨道时,传统媒体本应依据事实发表声明,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减少舆论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然而在现实中,传统媒体或采取中立的态度,或罔顾事实转发相关信息,并未起到舆论“领头人”的作用。同时相关事件处理部门例如公安局、法庭等,因未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从侧面进一步助长了网络舆论暴力的事态。

以“手术室自拍”风波引争鸣事件为例,广播电视台在未对当事医院和医生进行采访核实的情况下,只根据网友爆料对此事进行报道,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微博热门话题以及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众多网友对当事医生手术室自拍的行为进行了狂轰滥炸,其中不乏人身攻击。事实最终浮出水面,但对当事人的害已无法弥补。从这起由媒体推波助澜酿成的舆论风波的反思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传统媒体失职所带来的后果。

4.网络舆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普及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数十部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性文件,这些文件虽对网络媒体的运行及传播条件等设立了限制,但在就“网民对国家网络舆论监管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问题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有57.22%的人并不了解我国网络舆论监管的法律政策法规,调查对象中近有一半以上的人对国家网络舆论监管法律法规几乎陌生,以小见大,可见当自身遭受舆论暴力事件时,人们并不了解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只能默默承受,引发网友更猛烈的攻击。

三、网络舆论监督对策研究

网络舆论与舆论暴力只有一步之遥,稍有不慎,一石激起千层浪,就会引发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因此如何找到一个制衡点,让网络舆论发挥积极影响而减少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正确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成因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一)正确引导社会心理

综合主观方面的成因分析,网民表现的冲动、偏执和易变等心理现象,是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舆情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渴望公平、民主、良好风气等社会心理,因此社会管理者要重视并正确对待网民的意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网络舆论热点事件,同时政府可利用网络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深入了解社会民众意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缓和社会不良情绪,促进公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威望,就能在事件发生时减少有害言论的传播,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限制网络言论自由

习惯在虚拟网络生活的人们,言论也变得没有约束,在就“是否应限制网络舆论自由”问题的调查研究发现,有76.39%的人认为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其中有52.78%的人认为应当适当地限制,由此看出管理者实施网络实名制已是民心所向,将沉迷于网络虚假信息的网民拉出虚拟网络,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发表更有责任意义的言论,避免恶意中伤他人的言论,那么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将变得更加安全可靠。

(三)加强网民素养教育,提高网民的法律道德意识

网民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是网络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正确积极的道德观和良好的素养有利于更好地参与网络。因此,为减少网络舆论事件的发生,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民道德素养的教育,教导网民文明上网,提高网民识别网络信息的真假的辨识力,同时管理者对恶意宣传不当言论的网民进行惩罚,发挥警醒的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并普及民众

在当代法治社会,法治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我国虽颁布了有关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大部分民众对于颁布的法律并不了解,不会合理运用,因此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普及法律,加大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网民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让网民知法用法,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让网民对各种事件规范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显得尤为必要。

四、结语

纵观现如今发生的各例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当事人含冤而被迫道歉的声音仍在我们耳边挥之不去,每个人都是网络舆论的主体,我们任何带有情绪化的言语都可能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推己及人,如果我们是热点事件当事人,也许就能体会受害人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因此加强网民素养教育,理性对待事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监督,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立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黄永林.网络舆论监测与安全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2]周蔚华,波.网络舆情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王腾晓.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9).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2)

关键词:初中政治 网络 课堂教学 普法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建设祖国的历史重任。然而他们却正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加之其所处的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他们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而他们自己,也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初一、初二的思想品德教材中都涉及了法律知识,但单纯的说教、讲述对于社会阅历尚浅甚至不谙世事的初中生来说显得有点单调、抽象甚至难以理解。因此,让一些形象生动又有教育意义的法制故事走进课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在思想品德课堂中对教师的教学效果以及对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都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运用网络热点新闻,让单调变得形象直观

在政治课堂教学中如果单纯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知识,单调而枯燥。随着网络在教学中的应用,教师可在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而搜索相关网络新闻,以此来渗透法律知识,让学生从直观中获得法律知识的认知,为课堂教学效率的提升奠定基础。

以“犯罪的含义及特征”的教学为例,教学中如果教师单纯地向学生讲述犯罪的含义和特征,学生不容易理解,而如果教师借助网络,呈现情境: 2013年3月18日发生在拉萨的暴乱事件。这次拉萨发生的烧暴力事件中,暴徒共砸烂、烧毁车辆56辆,烧死或砍死无辜群众13人,有数十名执勤公安民警受伤,其中重伤4人;有61名武警受伤,其中重伤6人。暴徒纵火300余处,焚烧民宅、店铺214间,给国家、社会、人民生命安全、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事后这些暴徒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然后再提出问题“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什么危害?”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分析后教师再总结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学生的学习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构建,效率得到提高。

二、采用视频案例,创设法律情境

在政治课堂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知识所涉及的知识点理解起来存在较多困难,尤其是对抽象的概念理解过程中更容易出现混淆。在教学中,教师可借助网络搜索相关法律视频案例,依次来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真正理解相关概念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做到学以致用。

以“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教学为例,教学中教师并不是一开始便讲述什么是法律,而是先呈现网络视频“案件”,然后提出问题“作为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违法了受到法律制裁说明了什么?”学生讨论后,教师再总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由此,学生对法律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初步理解了法律的基本特征。在视频观看后,学生深刻地明白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让学生从实际生活中去感受法律,提高其思想认知。

三、现场查阅网络资料,明确网络的积极作用

在政治课堂教学中应用网络还有一大优点,即可借助网络进行即时搜索。而初中政治是和生活紧密联系的,教学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即时搜索相关案例来引导学生进行分析,从而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如在“身边的不良诱惑”的教学中教师发现一些学生并没有正确认识到身边存在各种诱惑,于是教师即时从网络上收集了几则青少年因上网而发生口角,最后发生群殴而致使同伴死亡的案例,让学生深切感受诱惑就在身边的道理。接着组织学生就“上网利与弊的分析”展开辩论。师生共同得出结论:诱惑是客观存在的,导致不同的结果关键在于是否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又如在“做情绪的主人”的教学中,为更好地让学生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做情绪的主人,教师借助网络即时搜索“中学生因冲动杀人后坐牢”的故事,让学生在案例中感受情绪的重要性,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

总之,随着新课改的推进,在初中政治课堂教学中,教师定要转变教学观念,树立学生发展意识,立足学生实际,教学中合理地应用好网络,借助网络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政治课堂教学效率,为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正确运用网络,不仅可以为课堂增色,也能使学生更喜欢上思想品德课,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参考文献:

[1]姚继军:浅谈信息技术在初中政治教学中的作用[J],现代教育科研论坛》,2012年第5期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3)

一、目的

(一)监测流感活动水平和流行动态;

(二)及时发现流感病毒变异并做出预警;

(三)为全球及我国流感疫苗毒株的预测和推荐提供依据。

二、监测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流感样病例监测

1.监测病例定义

流感样病例: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2.监测时间

所有国家级(9家)与区(县)级(11家)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均开展全年流感样病例监测。

3.监测指标

每日内科门急诊病例总数,每日分年龄别流感样病例数,每日流感样病例百分比。

4.监测诊室的设置

(1)综合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和(或)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当包括所有内科诊室和感染性疾病科。

(2)儿童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或)发热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如哨点医院儿内科门诊有细分的科室,儿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包括所有儿内科诊室。

5.流感样病例的报告

(1)监测点医院设置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对诊室每日就诊的病例进行诊断,登记分年龄组的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填写“流感样病人门诊病例登记表”,报医院主管科室。监测点医院主管科室汇总后,每日上午10点前上报前一日数据,国家级监测点分诊室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区(县)级监测点将报表传真或电话通知至辖区疾控机构,辖区疾控机构于当日上午11时之前录入“*市公共卫生信息数据平台”。

(2)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个监测诊室的产生来源必须一致。

(3)哨点医院可自行安排主管科室,但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报告和数据录入;院方做好对主管科室的监督和检查。

6.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和运送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

(2)咽拭子采集方法:用带有聚丙烯纤维头的拭子适度用力擦拭双侧扁桃体及咽后壁,应避免触及舌部,将拭子头浸入采样液中,尾部弃去。采样所用材料由哨点医院对应的流感网络实验室提供。

(3)标本数量:每家国家级哨点医院在10月至次年3月(流感流行季)每周采集10-1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4-9月(流感非流行季)每周采集1-3份标本,标本采集量每周应均衡分布,避免集中、突击采样。

(4)标本的运送:标本采集后应当在48h内运送至相应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保存温度为4℃以下;如未能48h内送至实验室的,应当置-70℃或以下保存,并保证采集的标本1周内送到对应的网络实验室。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各监测点对应网络实验室见附件1。

(二)病原学监测

1.实验室检测工作要求

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24小时内对标本进行处理,利用状态良好的mdck细胞和(或)鸡胚进行病毒分离。实验室工作完成24小时内要将标本信息和核酸检测结果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区县网络实验室将分离到的所有符合报送标准的流感毒株,应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后,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上送国家流感中心,标本采集到送至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每个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向国家流感中心报送流感毒株数量每年不低于30株,流行季节每月不少于5株。

区县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求在24h内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仍不能区分的24h内送至国家流感中心,对发现的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当立即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三)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

1.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

2.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病例;

(2)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或街道)1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3.暴发疫情报告要求:疫情暴发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可先向当地乡镇卫生院)报告。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及时核实疫情,如达到报告标准,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标本采集和运送: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拭子标本,必要时可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每一起暴发疫情采集10份左右咽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样本采集后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对应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见附件2)。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

5.暴发疫情标本实验室检测

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24h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检测结果在实验完成后24h内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流感病毒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应当立即上报,同时将相关毒株和阳性标本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亚型鉴定后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要进一步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或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数小于5份,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

各网络实验室暴发疫情来源标本分离的毒株报送程序、要求与常规监测部分相同。

(四)其他要求

流感样病例监测、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过程中,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三、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市流感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实施单位两部分组成。技术实施单位由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科学有序的原则开展流感监测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考核、评估全市流感监测工作,保障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要求安排配套经费,适时组织对前十流感监测网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本辖区流感监测工作,保障本辖区流感监测网络顺利运转。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市流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展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定期对流感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上报,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同时编发流感简报反馈监测点医院。

3.负责收集和检测对应监测医院的标本,对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阳性的标本或分离的毒株进行复核;逐步建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分析、基因特性分析和耐药性监测的能力。

(三)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流感监测工作,开展本辖区的流感监测督导、培训、考核、评估工作;开展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现场调查处置工作,按要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保存和运送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标本;开展辖区阳性病例的流调工作。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对应监测医院的常规标本和对应区县暴发疫情标本收集、检测工作。

(四)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

1.按要求设置监测诊室,明确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对本院监测人员开展培训。

2.负责按要求报告流感样病例监测数据,国家级监测医院还应开展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工作。

四、培训、考核和督导

(一)培训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组织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不具备病毒分离能力网络实验室的培训。各网络实验室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流感中心进修。

(二)考核和评估

1.盲样考核

国家流感中心每年组织对*市疾控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盲样标本考核,抽查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1-2家,盲样考核样品由国家流感中心统一提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考核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网络实验室并同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

2.监测质量评估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照国家考评方案,制订本市考评方案。每年组织对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网络实验室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将结果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4)

一、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现状。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显示,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2038人,而全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4年为11.07%、2005年为12.55%,而2006年则为14.13%,呈上升趋势。徐州市鼓楼区法院2006年审理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33件96人,占71.11%.这些案件以暴力犯罪为主,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强奸案件是涉网犯罪的主流。其主要特点表现为:犯罪主体低龄化—平均年龄只有17岁;文化程度偏低—96人中初中文化的64人,小学文化21人,高中以上11人;作案手段多元化—这33起案件涉及8种犯罪;作案形式团伙化—通过网络上的QQ迅速结伙作案,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单亲等特殊家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较多。据统计,单亲等特殊家庭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占56%.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网络经营者屡屡违规。目前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屡屡违反相关规定,本来“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和“零点断线”是网吧的行业规范,可涉案网吧几乎无一例外违反了此规定,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被告人褚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八名不满十六周岁的初中生,都是在寒暑假期间通宵上网聊天、打游戏而认识、结交,染上网瘾后,为筹集网资,在网吧附近,瞄准其他未成年人,多次持刀抢劫,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网络内部存在漏洞。在互联网上这个虚拟社会里,由于管理存在漏洞,许多色情电影、暴力游戏、非法论坛屡见不鲜,这些暴力、色情的信息能够被青少年轻易获取,又由于青少年人生经历短浅,他们由此而想入非非,不务正业,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贾某、张某某、朱某十二人均是未成年人,辍学无业,纠集在一起以上网为乐;以网吧为家;以为“朋友”帮忙为业,以网上的QQ号为联系方式。如有事主需要“帮忙”,被告人便会在网上的QQ上得到信息,迅速纠集同伙赶到现场大打出手。十二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入狱,其中一名被处刑十四年。

(三)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十字路口,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其可塑性强。在沉迷网络聊天和暴力游戏后,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由于其自控能力差,往往会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王某某强奸一案,王某某由于上网看黄色录像后,产生强劲的性冲动,误认为奸淫女孩会被判刑,猥亵(民间称鸡奸)男孩不是犯罪,于是在一个月内,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猥亵男童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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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缺失关爱。在单亲家庭、父母被判刑的家庭、父母外出打工等特殊家庭中,青少年往往得不到家庭的关爱照顾,而这些青少年的邻里、同学等又对其另眼相待,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关爱,而网络的虚拟世界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如十四岁的徐某,父亲被处极刑,母亲尚在狱中,他吃住在网吧,给网吧老板当廉价童工,最终因持刀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涉网犯罪案件的增多,应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只有从公安到工商,从学校到家庭都来重视这个问题,才能遏制犯罪增多的趋势。具体对策如下:

(一)加强网络教育。一方面全社会要树立全新的与网络文化教育相适应的观念,让青少年在网络文化中充分吸收营养,为其健康成长服务;另一方面要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征进行合理调控和积极疏导,并以后者为主。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各大媒体包括互联网本身,大规模地宣传网络法律,报道网络案例,要让未成年人懂得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规范,从而努力做到严格遵守网络秩序,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防范网络风险,树立起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5)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体坛网;规范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3-0156-02

一、网络舆论监督相关概念解析

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形式当中的一种,是实施于公共生活中的一种监督方式,其中涉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是我国新闻事业的重要职能。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和事件、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产生并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起到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功效。

目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主要有自媒体(论坛、贴吧)、网站留言、个人微博和博客、社交网站、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

二、体坛网“中国足坛反赌扫黑”事件专题报道分析

体坛网()是体坛传媒集团旗下,依托于拥有最强大采编队伍的体坛传媒而创建的垂直体育门户网站。

(一)“中国足坛反赌扫黑”事件回顾

纵观最近几年网络上出现的热点事件,几乎每一次都会引发无数网民的热切讨论,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在网络上,这种过程发展速度快得惊人,以“中国足坛反赌扫黑”系列案件为例,自2009年公安部“8・25专案组”成立以来,有关中国足坛的“反赌扫黑”风暴便愈演愈烈,2009年10月19日,广州足协副秘书长杨旭被捕;2009年11月13日,前成都谢菲联队助理教练尤可为,定性涉嫌赌博犯罪被捕;2009年11月6日,中国足协负责商务开发的范广鸣被警方要求协助调查,成为第一个涉案的足协官员;2009年11月16日,原青岛海利丰领队刘宏伟,被拘留;同一日,前武汉队门将闫毅涉嫌被警方拘留;2009年12月15日,前鲁能队长邢锐被捕;2010年1月21日,公安部证实南勇、杨一民、张健强三足协高官接受调查。中国足球打黑行动的重心由足球从业人员案件,转移到足球官员受贿索贿案件。备受瞩目的中国足球反赌打假风暴,随着2011年12月19日正式开庭审理,也进入到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阶段。

(二)事件专题报道分析

1.内容分析

对于“中国足坛反赌扫黑”事件体坛网采用的是特设专题报道的形式。以专题形式报道能形成连续的、多维的、动态的报道方式,更好地挖掘新闻价值,吸引更高的公众专注度并产生更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体坛网国内足球板块采用传统的三栏式排版,页面相对紧凑,并在页面上方醒目位置显示出“反腐风暴”和“反赌风暴”两大专题。以“反腐风暴”为例,其核心板块集中在“滚动新闻”、“热播视频”、“事件进展”这几项上。而体坛网通过对事件细节所做的梳理和分析,帮助人们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如“涉案人员关系概要图”、“曾经的假赌黑”、“重案”等栏目,不但丰富了专题报道的内容,同时也有助于人们对事件的发展有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2.形式分析

与传统媒体的新闻专题相比,网络新闻专题由于有技术上的保障,其报道的内容远远多于报纸、电视、杂志上的相关专题。特别是在新闻的时效性方面,网络媒体消息的几乎和新闻事件的发生是同步的。而对于社会热点新闻而言,采用网络新闻专题的形式,将使报道更为全面、丰富,便于受众理解,从而优化传播效果。对于“中国足坛反赌扫黑”事件的专题报道,体坛网可谓是采用了文字、图片、视频三位一体的报道方式。例如,进入“反赌风暴”专题内的“热播视频”专栏,关于国内足坛反赌扫黑的相关视频报道就有超过500个,而体坛网更是精心策划了许多惟妙惟肖的漫画来配合新闻专题的报道,如,“陈亦明与李承鹏混战升级”专题封面就用了两个人扮成拳击手的漫画形象,这样生动的表现形式很契合新闻核心内容,同时也使得专题报道通俗易懂、丰富多彩。

(三)体坛网事件报道的舆论监督作用

随着这些足坛“大佬”们的纷纷落马,以及这类事关中国足球命运的爆炸性新闻一出,各大门户网站便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报道。体坛网更是全程跟踪报道反赌扫黑事件的最新动态,打破了传统平面媒体时间和内容的限制,扩大了舆论监督的范围,随着媒体的推波助澜,有大量网民上网发帖,自发搭建讨论平台,发表对事件的看法,然后有更多的网民跟帖,就该事件的发展发起热议,并通过微博、社交网站、即时通信工具等多种手段使得相关信息不断扩散,震撼力不断增强,最终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这股强大的舆论力量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事件的发展和解决。

(四)其他事件中表现出的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热点事件借助网络平台,得以公之于众,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除了“足坛反赌扫黑”事件之外,其他引发巨大轰动效应的事件有很多。例如,2010年10月16日发生的“我爸是李刚”事件,其最初是由网民在猫扑论坛上发出的帖子,披露了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里的一起车祸事件,肇事者在校园内驾车撞倒两名女生,并造成一死一伤,司机系酒后驾车,事发后还口出狂言“我爸是李刚”,随着网民们不断跟帖、转帖立即引爆网络。消息后的第二天,据相关统计,该贴点击量已经超过了100万次,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极大愤慨与关注。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及公众想要了解事情真相的迫切心情,该事件发生后,河北省委对此事也是十分重视,成立了由省教育厅、公安厅以及保定市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成立的专门工作组进入河北大学协助处理此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该事件处理的进展。可以说正是由于网民们的极大关注促成了这一事件的顺利解决。

三、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网络上并不是所有的舆论导向都是正确的,因为在互联网这样一个虚拟的环境中,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和自发性,这样一个复杂的、庞大的群体很容易受到不良情绪的影响,从而产生错误的舆论。

(一)网络舆论监督建设和应用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应从正反两方面来看待,对于最近几年才兴起的网络舆论监督更是如此。首先,网络的虚拟性也会大大阻碍舆论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网络上缺少“把关人”,各个行业、年龄层、学历水平的网民混杂在一起,不同的人对同一事件的认识会存在差异,导致有些信息的真伪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查证。此外,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是自发的,缺少来自有关部门的监管,我国相关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还不是特别完善,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虚假信息的受害者往往又势单力薄,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

其次,舆论的导向作用也很重要,一般网民在关注一个网络事件的时候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事件的细枝末节,而一般网络上第一时间所形成的舆论往往最具有影响力和煽动力,而有些事件和问题只有经过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所以早期形成的舆论观点有可能产生偏颇的,甚至是错误的舆论导向,而新的舆论想要覆盖旧的舆论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另外,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无限广阔的网络海洋里,网民就像海里的鱼一样,只有聚集在一起才能形成合力,而少数弱势群体的声音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关注,终将会淹没在大海之中,这样舆论监督就起不到作用,网络的优势则变成了劣势。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刚刚起步就对其失去信心,与传统监督方式相比,网络舆论监督还是有许多不可替代的优势,例如:提高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直接性;增强了监督的力度;拓展了监督对象的范围;表达的自由度更高等。

(二)建议和对策

首先,由于网络自身发展的特点以及互联网环境的复杂多变,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总是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此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制度的建设,制定好“游戏规则”,注重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监管,努力净化网络平台,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尤其要注重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散布虚假信息、造谣生事的网民予以管理和整治,而对于举报人的隐私予以足够的保护,建立起健康有序的网络监督环境。

其次,加强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的自律意识,注重正向的引导工作,开展网络的素质教育,让广大网民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在面对复杂突发的事件时,能够做到不人云亦云,减少主观情绪言论,防止网络暴力产生。

最后,注重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和传统舆论监督的形式不太相同,前者是自下而上的,而后者则是自上而下的,这就导致网络上的言论随意性较大,主观色彩较浓,缺乏深度和力度,而从整个舆论监督的体系来看,传统媒体的观点、报道、评论是更具有权威性的,信息来源也更加可靠。因此,两者应该取长补短形成互动,依靠传统媒体的导向作用给网络舆论予以指导,这样才能使网络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关梅.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问题与出路分析[J].新闻界,2009(3):87-89.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6)

在近几年来的网络事件中,网络渐渐成为社会的泄压阀、舆论场。某一热点事件发生后,该事件相关讯息都会第一时间在国内各大网站及其论坛上迅速传播,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进而成为舆论焦点,之后再经由网友们轮番发帖、转帖、跟帖、讨论,进而形成网络舆论。

从“躲猫猫”、王帅案、邓玉娇案可以看到网络在社会民主监督以及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网络舆论也是一把双刃剑:正因为网络已渐渐成为“观点自由的市场”,各种价值观的碰撞也必将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网络舆论的内涵和特点

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即为舆论。①而网络舆论是新兴的舆论形式,是网民们针对某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或者网络话题所发表的意见的集合。②网络舆论依托互联网形成,其特点不同于传统大众媒介形成的舆论。

网络舆论的主体就是参与舆论讨论的网民。网络的隐匿性给了网民充分的虚拟空间,他们可以在网上扮演多种角色,真实表达观点。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使网络舆论所涉及的话题丰富多样,再加上网络的快速传播,一旦有重大事件发生,很快就会在网上传播、扩散,形成舆论。

借助互联网形成并传播的网络舆论造就了一个开放、自由的表达平台,主流和非主流的声音都可以在这出现。网络的匿名性让越来越多的人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欲望,也让更多普通人拥有发表言论观点的表达途径。但网络舆论主体的虚拟性和情绪化等特征,使其很容易被一些“网络推手”利用,散布谣言、造成社会混乱,或是形成舆论一边倒,造成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正效应:邓玉娇案――舆论风暴扭转乾坤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像贫富悬殊、官员腐败等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涌现。网络上各种热点事件都是现实中矛盾问题在网络上的映射。在知情权无法通过传统媒体得到保障的时候,网络成为网民探究真相的突破口。像2009年发生的邓玉娇案就是一场民意和权力的博弈。

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三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一把水果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案发前,三人曾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

新浪网首先转载了该事件的报道,并很快成为新浪言论评论的榜首。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他各大网站也相继跟进,网络民意来势汹涌。网民纷纷对邓玉娇案的判决提出质疑,力挺邓玉娇。凯迪社区网友“超级低俗屠夫”吴淦还亲自到巴东,说服邓玉娇家人让律师介入。最终,网络民意对司法裁决产生了强大压力,在此影响下,邓玉娇被判防卫过当,免除刑罚处置。

邓玉娇案被誉为是“广大网友的胜利”,广大网友的监督促使当地司法部门较为透明公开地查办了案件,还原事实真相。网民舆论的影响力在此案的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这场官民博弈、挑战权威的论战中,网络舆论起到了扭转乾坤的作用。

网络的低门槛,让它成为“草根”们表达意见的平台,社会的不断进步,让越来越多的人有表达的欲望和表达的权利。网络恰好为网民提供了表达的工具。网民们长期以来在实际生活中积聚的对社会不公、司法腐败等的不满情绪,在网络中得以宣泄。现实社会中由于力量悬殊和社会阶层瓶颈等原因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被越来越多的网民“晒”到网上,接受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从某种方面说也成为惩戒“腐败”的一把利器。

负效应:网络舆论的群体极化――死亡博客

所谓群体极化现象是美国当代哲学家、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网络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终形成极端观点”。实践证明,网络的群体极化问题更为突出。群体极化现象存在于一切传播形式之中,网络也不例外,轰动一时的“死亡博客”事件就是网络传播群体极化现象的典型案例。

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家中跳楼自杀,在生前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在她去世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到各大论坛,引起网友们热议。2008年的第一场网络舆论风暴由此展开。许多网友炮轰“第三者”和她的丈夫,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丈夫”父母的家,在门口贴满恐吓的标语。

由上述案例可见,造成网络舆论群体极化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的虚拟性使一些网民将现实生活中的心理失衡、紧张、焦虑等情绪带入网络讨论中,对于现实社会的种种不满在此肆意宣泄。一旦有触及某些社会问题或社会道德的问题出现时,网民们就借助网络的虚拟身份畅所欲言,既有理性、建设性的观点,也有非理性的个人情感宣泄。这种非理性宣泄一经网络传播就会被无限放大,并走向极端,形成蝴蝶效应,逐渐演化成网络言论暴力,触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公布他人的隐私,践踏他人尊严,侮辱他人人格甚至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的舆论可能将事件的主角逼上悬崖。因此网络舆论的风暴也会带来“网络暴力”,影响社会的稳定。

诺依曼在她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中认为舆论是社会的皮肤,是个人感知社会意见气候的变化、调整自己的环境适应行为的皮肤,还对维持社会整合起着重要作用,防止由于意见过度分裂而引起社会解体。③网络舆论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有着重要作用,舆论的极度混乱甚至可能会带来社会的崩溃。因此网络舆论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和非理性因素都应成为网络舆论调控的重点。

规范网络舆论的建议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理性公正的网络舆论对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尤其是近年来网络舆论在网络问政、网络反腐方面的作为可圈可点,培养了大批的意见领袖和具有思辨精神的网络公民,为公民社会的到来做了很好的铺垫。但是网络舆论的负面效果也不容忽视,群体极化事件、网络舆论暴力以及网络舆论中的民粹主义思想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网络时代更需要形成主流舆论引导,并对舆论传播进行规范管理。

首先,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对重大议题的设置要加强把关人的作用。合理选择事件或信息,多选取能够激发网民独立思考、营造理性舆论氛围的议题,并通过有意识的设置主题引导理性舆论的方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气候。

其次,通过意见领袖来引导舆论。网络传播中的意见领袖大多思想成熟,思辨能力强,对问题的看法客观公正,通过他们对网民的讨论进行整合,梳理网上杂乱无章的信息,让主流、权威、可靠的声音占领公众意见市场。网络中一些名人博客、高素质网民的言论对网络舆论环境的净化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要提高网民的网络素养。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网民,其个人素质的高低对网络舆论的公正、客观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网民对于各种信息缺乏辨别和批判意识,就容易被“网络推手”利用,言论也会成为“网络暴力”。因此,要积极开展网民的素养教育,为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创造条件。

结语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启了网络舆论监督元年;2008年网络舆论对社会国家重大公共问题的关注开网络问政之先河;2009年,网民开始回归对民生、衣食住行等关乎人的基本生存状态这类问题的关注,④“邓玉娇案”和河南新密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河北容城县“艾滋女”事件,网友都参与到事件的实际行动中,其舆论为推动事件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网民对于社会事件的讨论和参与,成为网络公共领域的重要特征,并促进了网民公民意识的形成,对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舆论失控现象仍然存在,“网络监督”与“网络暴力”也只是一步之遥。如何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舆论环境;如何正确、有效地发挥主流舆论的正确导向,避免网络舆论的群体极化事件,成为我们急需深入关注探讨的重要课题。

注 释:

①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7页。

②孙伟:《从华南虎事件谈网络舆论》,《新闻知识》,2008(10)。

③郭庆光:《传播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22页。

④《2009中国网络舆情报告》。

参考文献:

1.雷跃捷、辛欣:《网络传播概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组织:《传媒影响力》,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3.《2009中国网络舆情报告》。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篇(7)

这也难怪,中国人一概用网络暴力来命名的事件,在美国分了cyberbullying(网络欺凌),cyberstalking(网络跟踪),以及cyberharassment(网络骚扰)三类,而这三类又被不同研究人员或并列介绍,或将后两者混为一谈。更不用说这些新造法律术语的定义,五花八门不算,甚至还互相矛盾。让人越急于澄清概念,越发现一切都如风中的柳絮,在方兴未艾的互联网立法热潮中纷纷扬扬,有待尘埃落定。

可以肯定的是,在美国相关法律和新闻中,找不到与中文词汇“网络暴力”相对应的术语。我们只能在对以上三项罪名的阐述中,拼凑和还原其“暴力”的尊容。

网络欺凌(CyberbulIying)

当一个人反复在网上捉弄,反复通过email或短信取笑,或利用网上论坛和布告栏有意伤害,损坏,侮辱或孤立别人时,这个人就在实施网络欺凌。美国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所设网络欺凌标准是:当互联网,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短信或图片,意图伤害别人或使之尴尬时,即构成了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可以简单到持续给一个已明确表示不愿再和你继续来往的人发email,也可以进行威胁,做性方面的评论,贴轻蔑的标签,在网络论坛讥笑别人,谣言,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以受害人的名义发表会导致其名誉受损的言论。

网络欺凌第一案:梅根事件

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一名49岁妇女萝莉与其女儿及雇员在社交网站聚友网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的16岁男生,连续数周向13岁的少女梅根表示好感,之后又对她进行恶语辱骂,并称“世界没有她会更好”。其他不明就里的网民随后也加入了羞辱梅根的行列,最终导致这个女孩自杀。而萝莉之所为,仅仅是为了报复梅根早前与她女儿吵过架。

梅根事件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要求各社交网站协助打击此类网络暴力行为。聚友网总部所在地洛杉矶市根据联邦法律,以“入侵受防护计算机”等4项罪名,对萝莉提讼。若指控成立,萝莉将面临最长可达20年的监禁。

《反网络欺凌法》应运而生

梅根的故乡和其他一些州迅速对此事作出了反应。2007年,至少有七个州通过了反数码骚扰方面的法律。2008年6月,密苏里州第一个通过了反网络欺凌法,将其骚扰法中的规定应用到电子通话上,还将对网络欺凌未成年人的刑罚提高为重罪。该法案更新了州反骚扰法,废除了原法律条文中“交流必须通过书写或电话”的条款,将来自计算机,短信和其他电子装置的骚扰都囊括在内。

此前,大多骚扰法都要求“可信的威胁”这一要件,即必须有来自欺凌者的人身威胁,骚扰才能成立。因为梅根案件中受害人仅仅被折磨,并未受到威胁,所以该法无法应用。但新法扩大了骚扰的范围,也包括那些施加精神困扰的欺凌者。

2008年5月,《梅根美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被提交到国会。根据该法律,任何人如果带有胁迫,恐吓,骚扰,或引起大量精神折磨的意图与人交流,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严重,反复,恶意的行为,就将面临罚款和长达两年的监禁。目前该项法律还在国会“犯罪,恐怖主义及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讨论。

《梅根美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是否危害言论自由

新网络欺凌法将使公诉人得以直接网络欺凌者的行为。在梅根案里,公诉人只能控告萝利违反MySpace的服务条款,这树立了一个非常危险的案例,有可能导致人们因违反服务条例的无害行为遭到。

新法的支持者认为,惩罚网络欺凌者不会威胁到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因为这一法律树立了一个公平的法律标准,在为网上行为设立必要限制的同时,也保护了言论自由。

但批评者认为该法律会危害言论自由,因为它为网络欺凌制造了太过宽泛的标准。UCLA教授Eugene Volokh在其博客中表示,这一国会法律提案将导致对国家公务员的合理批评被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大量的精神折磨可以被目标罪犯可谴责的行为或政治立场所激发。至于那种行为本身是否是犯罪,并不重要。

很多人同意Volokh的意见,认为该法案是立法者回应公众情绪的产物,有可能会违宪。虽然梅根的自杀是个悲剧,立法者也应后退一步,想想反网络欺凌法是否会导致不良后果,如扩大网上非法行为的范围,从而无意中将非犯罪行为犯罪化。

网络跟踪(Cyberstalking)

网络跟踪是指个人或群体利用信息和通话技术(特别是互联网)骚扰其他个人,群体,或机构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虚假指控,监听,传达威胁,身份盗窃,损坏数据或设备,以性为目的诱惑未成年人,以骚扰为目的收集信息。

网络跟踪者利用搜索引擎,网上论坛,布告讨论牌,聊天室,以及最近风行的MySpace,Facebook,Friendster及Indymedia等方式接触受害人。他们可能会致力于在线聊天骚扰或发送电子病毒和不受欢迎的email。网络跟踪的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在被跟踪。跟踪人常以追查别人的底细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他们通常会在网页上张贴诽谤或贬损受害人的言论,一旦得到回应,他们就会跟踪受害人的网上行为。典型的网络跟踪行为包括追踪受害人的IP地址,企图查出他们的住址和工作地点。在有些情况下,他们还会建立以受害人名字命名的假博客,诽谤或色情内容。

一些网络跟踪会发展成人身跟踪。受害人可能会体验轰炸式侮辱电话,个人财产的毁坏,威胁或的邮件,非法入侵,以及人身攻击等等。

《网络跟踪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十多年前,cyberstalking(网络跟踪)这个词还没诞生。没人知道该如何称呼此类事件。有人称之为在线骚扰(online harassment),有人称之为网络侮辱(online abuse)或网络骚扰(cyberharassment)。随着越来越多案件曝光,越来越多的受害人求助于法律,得到的答复却不是漠视,就是被告知关机。那时,各州还没有保护受害人的相应法律,受害人只好任由骚扰者持续骚扰,有时事态甚至会扩大到现实生活中跟踪的状态。

1999年,南希在马萨诸塞州一个浪漫聊天室聊天,有个人表示不喜欢她的用户名,她还了嘴,两人很快就在聊天室里吵起来。从那以后,每次南希试图登陆该聊天室,此人都会在那儿 等着她,并越来越挑衅。有一次他告诉她他要雇人打她。另一次,他张贴了网上一些有关她的信息,然后说除非她入土,否则他不会开心。

南希到当地警察局报案,却遭到嘲笑。警察告诉她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哪怕她面对死亡威胁的暗示。骚扰者越来越气势汹汹,开始发email和短信给南希,告诉她她开的什么车,当天去过哪儿,以及她女儿的名字等等。南希向各级司法部门投诉,但每个部门都表示自己爱莫能助,而其他部门应该可以。

最后,南希雇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她联系了地方媒体。当她和电视记者一起出现在法庭上时,地方检察官开始帮她。最终,那个网络追踪者受到制裁。

这就是《网络跟踪法》拟定之前的情况。响应越来越严峻的网络跟踪问题,第一部《网络跟踪法》于i999年在加州生效。现在,45个州已将电子形式的通话明确包括在跟踪或骚扰法律之内。在2000年通过的联邦法律《反暴力虐待妇女法案》中,网络跟踪被纳为联邦跨州跟踪法的一部分。

反对的声浪:《网络跟踪法》威胁民众的言论自由

联邦法律的管辖范围由原来的电话骚扰扩展到任何可以用来生成电子通话或其他类型可以全部或部分由互联网传送的交流的装置或软件。这一变迁使通过互联网发送信息搅扰,,威胁或骚扰任何人的匿名发件行为都被认定为犯罪。

联邦法律这一变迁引起博主和言论自由倡导者的激烈炮轰。他们认为它太过宽泛,以至于将允许联邦检察官向宪法所保护的网上言论开刀。

加州律师Kurt Opsahl批评了新法,认为:“匿名发言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能让人无所畏惧地参与公共辩论。制定法律去压迫这一权利,是个坏主意。”

甚至网络骚扰受害人的支持者也认为,立法者可能走得太远了。如果法院充斥了仅仅让人感到心烦的网络信息这类宫司,真正的网络跟踪案件可能会遭到轻忽。

网络骚扰(Cyberharassment)

有人认为,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是一回事,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也有人认为,它们虽然看来相似,但还是有些微妙的区别,在于罪犯的意图及行为的初始动机。两者通常使用很多相同的网上策略,但网络跟踪几乎总以跟踪者在网上无情纠缠受害人为特征,而且更可能进行网下攻击。这就使之成为更严重的罪行,因为跟踪者一旦知道受害人的地址,就能很容易地进行危险的身体接触。

现在美国新闻报道中常用cyberharassment(或internet harassment等等)来称呼任何类型的网络暴力。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以为cyberharassment是一个更大的门类,涵盖网络欺凌和网络跟踪。不仅如此,美国人迄今似乎连这一罪名的称呼也未能统一。在不同人笔下它不断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internetharassment,online harassment,cyberharassment,harassment by computer,computerharassment……五花八门。或许因为是新鲜出炉的概念,设有谁的版本能凌驾于别人之上,所以惯于在钉是钉铆是铆的法律概念中生活的美国人也难得地各自为政了一回。

美国康州是将计算机骚扰定为犯罪的第一个州。支持该法的人认为,它只是将现存骚扰法从身体和电话威胁扩展到计算机世界。反对者则称,它将妨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密歇根,亚利桑那和弗吉尼亚都已通过法律,将电子骚扰定为犯罪。

对网络暴力立法的反思

在美国法学院课堂上,教授们常常会问的一句话是:Where to draw theline?(在哪里划线?)

划线,可以说是美国法律的要旨。线划得合理,会让法律得到最大产出,反之则可能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甚至成为恶法。一部法律的制订,永远是双刃剑。有所得就必有所失。为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暴力行为,美国各州在过去十多年内纷纷颁布和修改法律,国会也不断致力于新联邦法律的出台。这诚然会解决一些问题,但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制造一些问题。就如以上每项立法都引起了民众对言论自由的顾虑,其实并非小题大做。一旦这类诉讼变成家常便饭,人们难免会忌惮自己在网上的言论,哪怕只是正当的辩论和口角。这就将在无形中危害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同时,这类案件的增加还将加重司法部门的负担。鉴于美国人视打官司为家常便饭的脾性,大量人力物力将被耗费在一些对非犯罪行为提起的诉讼上,而这些社会成本最终将会被转嫁到每个纳税人头上,进而间接影响美国实体经济。

当然,摩肩接踵的立法必有其迫不得已的理由,也必然经过审慎的考量。但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法律有效与否,违宪与否,自会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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