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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指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23 16:26:25

市场监管指标

市场监管指标篇(1)

一、“商事制度改革”权重1分,预测得满分。

(一)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方面,我局预测得满分25分,根据本年度已发的5个月份通报分析,我区实现开办企业全流程平均时间均少于1天,得25分(权重0.25分)。

(二)我局今年应用佛山市24小时智能商事登记系统(含自助机端、微信端、电脑端)办理设立业务占总设立业务量达50%以上,预测得满分20分(权重0.2分)。

(三)我局本年度有按市局要求,完成智能商事登记系统人工复核工作,得5分(权重0.05分)。

(四)实现推出不少于50项“证照联办”改革主题事项方面,推进“一照通”工作,符合“一照通”实施范围的业务办理率达100%。预测得满分,原因分析:(1)顺德区目前推出的“证照联办”改革主题是16项,本月起市局将统一部署推出不少于50项的“证照联办”改革主题事项,我局将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步骤做好相关工作;(2)经查询业务系统,我区符合“一照通”实施范围的业务办理率达100%。

(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信用科对三项子指标分别预测得分为15分、10分、5分(均得满分),相关预测得分情况如下:

2020年,我科扎牢“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基础。一是公布《顺德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版)》。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各部门法定职能的调整,以区商改办名义组织“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明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为全区顺利开展双随机监管工作奠定制度基础。二是推行部门间联合抽查,区商改办统筹编制了《顺德区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截至2020年前三季度,共计20个区属部门通过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落实开展累计127次双随机抽查任务;全区共组织开展21次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次数占年度总抽查次数10%以上;全市共部署市监领域抽查任务9个,其中顺德区抽取企业4538户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登记住所、公示信息等项目,目前相关抽查进行中。

二、“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权重0.5分,预测得满分。9月,我区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是51.02件,已完成市局下达的50.07件指标,绝对值排第一,指标同比增长率预计将排第一。

三、“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权重0.5分,预测得满分。

(一)知识产权培优工程工作,按市局相关文件通知,我区有34家企业入库市知识产权培优工程,已完成市局下达的不少于30家指标。

(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查处商标侵权行政执法案件量较去年持平或增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及假冒专利行政执法案件量较去年持平或增长,均可取得满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每次得2分,最多得6分,预计可得满分(铁拳行动、商标代理机构整治、地理标志保护)。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健全,接收外地移送商标、专利案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或依管辖权向外地移送商标、专利案件,8宗,可得满分。

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权重0.5分,暂未能预测得分。

(一)企业质量管理成果大赛(15分),2020年顺德区企业获质量班组奖一等奖3家、二等奖3家、三等奖6家,合计33分。顺德企业获质量文化奖一等家1家、二等奖1家、三等奖3家,合计13分。预测得满分。

(二)细分行业龙头认定(15分), 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合计160家,年平均值为54,2020年细分行业龙头企业达54家将得满分。目前,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刚刚开始,11月20日为申报截止时间,市局尚未开展评审,暂时无法评估得分。质量科早在10月29日下午就召开专题培训,邀请市质标院专家进行细分行业龙头申报辅导培训,近百家企业参训,并踊跃咨询。

(三)国抽不合格生产企业重复率(10分) ,截止目前,国抽连续两次不合格生产企业数:92;2019年国抽不合格生产企业数:103;国抽不合格生产企业重复率=8.74 %;重复率低于10%,预计得10分。

(四)严重不合格产品经营者立案查处率(10分),截止目前,国抽严重不合格产品经营企业数:5;截止目前,国抽严重不合格经营企业立案数:5;立案率= 100%;据执法统计,国抽严重不合格全部立案,预测得10分。

(五)质量警示、质量安全事件(10分),暂未收到相关情况,预计得10分。

(六)认证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10分),截至目前,已完成认证产品获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53家,还差7家现场检查任务及相关检查情况录入工作尚未完成。近期,将组织人力跟进完成。预计能够完成任务,预测得分10分。

(七)高端联盟(团体)标准(10分)、“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10分)、测量管理体(10分)暂未能预测得分。

市场监管指标篇(2)

【关键词】期货市场;交易指标;风险预警指标;信用指标;指标适用性

一、期货市场概述

期货是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载明在将来某一时点交割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期货通常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又包括利率期货、股指期货、货币期货、黄金期货、石油期货。一个规范的期货市场,其构成包括期货交易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结算所和期货经纪商四个方面。

期货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分三个时期:初创时期(1990年底—1993年)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现货为主,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规范整顿阶段(1993年底—2000年)1993年1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规范发展(2001年—至今)朱****总理在2001年九届人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正式拉开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序幕。

二、期货市场统计已有成果

现有期货市场研究的文献,可以归为三类: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

(一)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

何怡恒(1996)提出,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总体上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期货市场外部运行经济环境的指标体系,二是反映期货市场内部运行状况的指标。李从珠,朱莉(1994)指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指标:证券发行指标体系、证券流通的指标体系、证券投资的指标体系、证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宋炳方(1995)提出,应从以下进行建立:期货市场设施、人员及费用统计、期货市场价格统计、期货市场总量统计、期货市场收益统计、期货市场供需统计。

(二)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王磊(2006)指出,建立资金风险指标、持仓风险指标、价格风险指标、会员风险指标。并指出,我国需要健全的自律管理体系、健全的期货市场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的稽查制度、公正的期货经纪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和高效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熊熊(2009)指出,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如信用风险监控体系、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监控体系等。

(三)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中国期货业协会课题组(2008)提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可以从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成长能力、外部支援能力进行评价。徐清(2007)提出了期货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指标评价体系,核心业务能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构建

(一)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由于期货市场的主要对象是指以期货交易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现象,所以把重点放到市场交易过程。首先建立基础交易指标体系,然后在基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相对指标,从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监管、对期货公司的评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满足监管机构、期货公司、投资者的需求。

(二)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框架

本节从证券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期货公司自身的风险预警、期货投资者投资依据三角度,建立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反应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满足不同需求。

1、从期货公司自身角度,建立交易和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参考表1。

3、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建立证券期货信用评级统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了收益与风险。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反映了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同侧面,既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又可合并使用。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适用性分析

目前国内期货行业正在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本文指标设计既考虑到了外部监管的要求,又考虑到了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把影响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因素分为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发展能力、外部支持等多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期货公司的风险。

在对期货公司信用能力进行评价时,需要将这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用板块式多级评价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每一板块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反映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一个侧面。最后将各个子系统加以综合,就可以得到期货公司信用的全貌。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侧重于期货公司。期间的数据来源于交易过程的记录。时间上由于期货交易周期比较长,因此不确定因素更多,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因此对期货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标体系不但易于选择评价指标,而且便于在评价基础上发现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阶段发展状况和期货公司的特点,设置了反映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指标。通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当期指标与历史指标相结合,充分反映出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评价指标既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角度对期货公司进行考量,同时又吸收了行政监管部门、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地方协会的评价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思路。

参考文献

徐清.试论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体系[j].企业技术开发,2007,3:75-77.

王磊.我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7,4.

何怡衡.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设想[j].统计与决策,1996,4:10.

宋炳方.略论期货统计[j].上海统计,1995,5:25-25.

周雪梅.次级债危机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2009,4:148-149.

王昭慧.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问题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7,4:63-65.

张晓彤.论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j].当代法学,2002,3:110-111.

王之言.合理控制期货市场风险[n].证券日报,2003.

牛子龙,孙华敏.浅谈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j].行业发展,2010,10:65-65.

[10]体德庆.期货市场及其风险监管研究[d].西北大学,2005,6.

市场监管指标篇(3)

 

关键词:证券监管理念 证券监管目标 证券监管的功能 证券监管体系

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能否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自1998年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模式后,中国证监会担负起了监管中国证券市场的重任。但纵观证监会这几年的监管行为,仿佛偏离了正确监管的轨道,它并没有努力在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氛围,而是深度介入证券活动的相关事务,从发行申请、证券从业、股评从业、报刊刊登上市公司资讯披露,到券商增资扩股与分类审批,甚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挑选,都要经过证监会同意。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垄断与过度集中,使中国的证券监管进入了难以自拔的误区。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1年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因此,若要使中国证券监管变得卓有成效,作为监管者,首先要正确地认识自身,找准定位,树立全新的证券监管理念。另外,相关的媒体及社会公众也有责任帮助监管者完成这一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步入正轨。

证券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内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证券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证券市场要适应金融经济全球化、国际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大趋势和WTO的全面开放要求,我们迫切需要转变对证券监管的目标、证券监管的功能和证券监管的体系的认识。

一、转变对证券监管目标的认识

证券监管最本质的目标有三个:(1)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性;(2)维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3)发挥证券市场的自我调整的作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证券交易的规模急剧增大,证券交易方式日趋复杂。证券交易结构复杂化,使证券交易活动的透明度降低,风险性增强,进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上升,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和破坏程度比以前增大。因此,我国证券监管的目标应是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在金融经济的新环境下,保护投资者权益,就是使投资者免受误导、操纵、欺诈、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资产被滥用行为等的损害;促进公平竞争,就是指监管者通过恰当地制定和设立交易制度等来保证交易的公平,使投资者能平等地进入内场、使用市场资源和获得市场信息。监管制度应当保证交易价格形成的公平性。监管制度应当发现、防止和惩罚操纵市场者和其他导致市场交易不公正的行为。监管者应当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公布、广泛传播和有效反映于市场价格中,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监管者还应当切实保证市场的高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就是要通过设定对市场中介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内部控制以及其他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措施,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鼓励投资者进行理性的风险管理和安排、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从而保证投融资渠道的畅通,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要使金融监管实现上述三大主要目标,必须树立全新的证券监管理念,使之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市场监管指标篇(4)

关键词: 风险监测;指标;上下限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3-0055-02

目前,国际上的风险管理手段越来越趋于精确化、综合化。首先是根据投资理论精心设计各种模型和指标,然后是对各项指标和模型的评估和检验,在通过的基础上,对每种指标设定合适的上下限,最后是综合各种指标的变化来衡量投资组合的风险。因此,风险控制指标的设计是风险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实现风险控制的基础。

一、银行间市场风险种类

从银行间市场的风险来源特征划分,可将银行间市场的全部风险划分为五大类:市场风险、模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市场内系统因素的不利波动而导致资产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因素包括证券价格、利率、汇率、成交量等,在盯市管理的情况下,直接制约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投资的损益,通常所指的市场风险主要是针对二级证券市场。市场风险以两种形式存在:绝对风险与相对风险,绝对风险是以绝对数计价的潜在损失,而相对风险是相对于某种基准指数的损失。

(二)模型风险

在银行间市场的金融衍生品日渐丰富和复杂的趋势下,必要的模型作为定价和组合设计的工具,将成为商业银行日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基于现实简化的金融模型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旦形成对模型的过度依赖,将产生模型风险,影响投资的正确决策。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高负债水平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从现有的业务情况看,商业银行发生的信用风险的合约和义务包括借款协议、回购协议、证券买卖协议、委托交易协议等。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交易不活跃而不能按市场价值进行交易,导致市场发生剧烈变动而使机构遭受较大损失的可能性,或者由于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出的需求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是一种综合类风险,往往与其他风险相关。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在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由于系统或人员操作不当或缺少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包括道德风险,存在于各种交易业务流程之中。

(六)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不符合法律或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而诱发损失的可能性。

按相对是否可度量又可将上述风险分为两类:一是可量化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二是相对难以准确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从风险的影响力来划分,又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是指影响整个市场的,个别市场主体自身不可避免或减少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有效跟踪和科学决策尽量减少损失;非系统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是指个别市场主体自身因内部管理差异而产生的风险,只影响个别市场主体自身。从监管者的角度,更侧重于金融市场全局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更关注系统性风险,因此本文将以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为主。

二、银行间市场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监测指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1)代表性,风险指标要最能反映市场的变化趋势。(2)全面性,风险指标要尽可能覆盖整个市场的各类特征。(3)实用性,指标应简洁易于操作,具有实用性。(4)灵敏性,风险系统所选指标对市场波动的变化有灵敏的反映。

按照监测的时间和频率,设定了如下三个层次的指标:

前台指标、指标和后台指标,前台指标需要实时监控,指标可以是以天为单位进行监控,而后台指标则可以是按月或按季进行监控。

(一)前台指标

前台指标是前台人员在交易时需要随时跟踪的风险指标,要求具有即时性、灵敏性。根据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工具主要为债券,面临的主要是利率风险,因此采用债券投资最直接的的风控指标:1.久期(duration)。 久期的概念是由麦考利(Macaulay)于1938年提出的,是对债券到期时间的一个加权平均,反映了债券价格变化和到期收益率变化之间的衡量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一阶线性关系)。用公式表示为:

为了更好的取近似值,一般都把久期除以(1+到期收益率),得到修正久期(Modified Dura-tion),用公式表示为:

久期越低,利率变动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越小,债券越安全。

2.凸性(Convexity)是债券价格对到期收益率二次微分,再除以债券价格,用以衡量当到期收益率的波动很大时对债券价格的影响,用公式表示为:

凸性越大,债券的投资风险越小。

(二)指标

指标的即时性比前台指标稍微滞后一些,但要求比前台更宏观,因此,设定在前台和皆可以用的VAR(value at risk)和组合比例指标。

1.VAR(value at risk):风险值,衡量的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例如一天)和一定置信度内,投资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

VAR的风险管理原则是,根据计算出来的投资组合VAR值,进行风险均衡管理。基本方式是,对投资组合的在险价值波动范围,规定一个投资者可以接受的上限和下限,当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度(即VAR值)超过该范围时即进行调整,使其回到该范围内。因此关键环节是如何在投资者可接受的范围内确定变动的上限和下限,同时又能较好地兼顾投资组合的利润目标。

VAR技术的计算方法包括参量法、历史数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洛模拟法等。

2. 投资集中度。也就是组合的比例分配。一是监控投资组合中一般债券与国债的投资比例。一般债券的投资比例越高,组合整体的风险越高。二是监控一种债券投资在组合投资中的比例,如果一种债券在组合投资中的比例过高,则为投资的集中度过高,将重点监控。

(三)后台指标

后台更为宏观,主要是从公司总体上把握投资的比例和额度,以总体控制风险。

1. 本金资本比例。是指证券投资本金在机构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当该比例过高时,则可能使该机构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2. 市值资产比例。是指证券投资市值在机构总资产中的比例。当该比例过高时,则可能使该机构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市场监管指标篇(5)

关键词:保险监管;监管目标;监管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7-0068-03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模式的特点

与西方现行的监管模式相比较,中国现阶段保险监管仍然属于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

(一)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高

在开业资本方面,《保险法》规定内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该项规定不仅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如英国股份保险公司的资本为10万英镑,相互保险社为2万英镑;日本国内保险公司为3000万日元,美国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00万美元),也远远超出了我国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组织形式问题上,我国只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目前世界上除这种组织形式之外,还包括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及个人保险。

(二)对保险经营的监管严格

在经营范围上,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更不能从事与银行、证券相交叉的混业经营。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我国有较多的限制,《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和国债。虽然现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所放松,但我国的投资市场不活跃,效果不明显。而外国保险公司通常拥有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在内的多种投资渠道,特别是股票、国债和不动产投资已成为国外保险公司投资利润的主要来源。在保险条款的拟定上,《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不仅将制定条款和费率这一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变成了监管本身,同时,更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从而失去了竞争力。而国际上早已放宽保单和保费率管制,转而求诸偿付能力的监管。

(三)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尚未实现以规则为基础的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过渡。而是着力于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即通过一系列法规条文严格规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原则,如保险企业的创设制度以及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人事监督制度等,并由保监会贯彻执行。但对于保险业整体的、间接的、中介监管指标及偿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单纯的固定最低资本额模式,监管的有效性不够。同时,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对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均重视不够。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的跟踪分析,基本上还处于事后“救火”的被动状态。

(四)单一的分业监管

我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独立行使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但监管手段仍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管理上重机构管理、轻业务监督。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着“一乱就抓、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在保险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没有建立应有的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无序使保险监管更为严厉,但更严厉的监管造成保险人以违规操作应付竞争,又造成了保险市场新的无序化。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关于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明确保险监管目标,加强宏观监管

从保险监管目标来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以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取及时的保险赔偿。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发育阶段,各方面很不成熟,我国保险监管可以确定以下几个目标:一是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二是保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引导合理保险市场规模的建立;三是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的同时,保护本民族保险业。

同时,一国政府宏观管理能力和保险行业组织中的微观协调机制对保险业的监管模式有重要影响。中国的保险业在这两方面均不成熟,因此,放松监管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实现的过程。而保监会所谓的强化监管并不是说监管部门要干预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要为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可以认为,保险监管由多元目标到双重目标再到单一重点目标的实现,实际上是政府监管不断退守的过程。在这方面,香港保险业监管的宗旨“最大的服务,最小的干预”应当为中国内地保险监管所借鉴。在提出监管措施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保险监管努力的四个方面:1.制止不平等竞争,坚决打击那些通过支付高额费、手续费或退还超额安全奖等方式招揽业务的企业;2.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清理非法中介机构、制止外资机构超范围经营业务、甚至直接经营保险业务;3.制止外资保险机构违规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跨业务范围经营甚至无照经营。4.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业务人员从业资格的注册认证工作。

遵循这四个方面,在宏观的保险监管方面应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第一,以政府宏观监管为指导,用好三大工具。

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主导力量,监管部门现阶段要实现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就应充分用好保险监管的三大工具,即保险立法、保险监管报表和国家再保险公司。

一是要加快保险立法。完善的立法是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前提。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应主要加强《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尽快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规,使保险监管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二是要完善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由于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非现场监管的模式,所以财务报表成了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

三是要发挥国家再保险公司作用。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能力、分散保险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的有效途径。

第二,以行业自律为辅助,延伸监管触角。

国外的保险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当前中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主动帮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早日完成筹备工作,并通过适当的授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自律力量,并且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集中力量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

(二)面对入世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的若干策略

入世对中国保险业来说,首当其冲的不是市场竞争,而是对国际化规则的认识和把握,同时也对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保险业的监控能力等提出了挑战。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保险监管模式转变的条件和基础,即改革现有的保险经济体制,加强监管。

1.完善保险制度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环境

我们要通过保险市场的开放,借鉴国外成熟和发达的市场管理经验,逐步完善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环境。根据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今后应着重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制度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多元化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所有制结构应当更丰富一些,而不应仅限于国有独资和国有股份这两种形式。国际经验表明,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也有股份公司不可替代的优点。例如,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较低成本的保险。应当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投保人的不同要求,发展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类型的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允许国内私人资本经营保险公司。

二是调整税收政策,优化外部环境,实行公平竞争。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不论是外资公司还是内资公司,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企业,它们都应当在乎等的环境中竞争。首先,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来中国开业,他们看中的是中国这块巨大的潜在市场,而不是有多少优惠措施,因此应尽快取消外资保险公司15%的优惠税率,使内外资企业的税赋均等。其次,要普遍降低国内保险业的税赋水平,加大对保险业的扶持力度。再次,要区分不同的险种,设置不同的税率,以体现风险收益对应的原则。

三是建立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根据专家建议,可分为五类,分别是偿付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性指标。在每一大类指标中确定该类的核心指标,以及一些辅助指标,对第一指标设定合理的警戒线。

四是建立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建立健全保险中介体系。评估机构主要从公司的基础素质、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投资收益、理赔能力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以便于监督者进行监督和保险公司的自律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从长远看,中国保险中介的理想模式应当是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估人在内的保险服务队伍,达到协调发展,形成整体优势。就目前来说,重点放在人队伍的整顿、建设和培育上,以保险人为主,经纪人为辅;同时要规范保险中介体系,使其健康发展。

2.提高保险投资、融资水平,加快保险公司入市步伐

我国内资保险业要应对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和威胁,必须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扩充资本规模,通过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以及上市来实现资本的迅速扩张。保险投资要始终遵循稳健、匹配、分散的原则,协调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关系;融资要掌握好时机与规模、控制成本,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保证偿还能力。此外,应加快现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上市步伐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鼓励公司之间通过证券市场以交叉持股、合并、收购、重组或策略联盟等方式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发挥民族保险业的整体合力。

3.强化保险公司管理,培养专业人才

市场监管指标篇(6)

关键词:银行业;规制;效果:实证

JEL分类号:E4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0-0067-05

一、引言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资本金约束、市场纪律与政府监管作为银行业监管的三大支柱已在多数国家付诸实践。对于这三种监管方式之间如何进行最优政策搭配,政府的宏观监管与着眼于单个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资本充足率监管等微观监管措施之间有何交互影响关系等问题的研究显得日益重要。

Barth J、Cap ri0 G.和R.Levine利用107个国家有关银行监管的面板数据分析具体监管措施与银行业发展、效率以及不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对银行的准入限制和资产组合限制与银行发展负相关;官方监管控制的权力以及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对银行发展没有显著影响;而非官方监管促进银行发展作用显著。Decamp s、Roehet和Roger(20041在Me~on(1977)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连续时间模型,将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资本监管、市场秩序和政府监管审查等政策工具统一到同一理论模型中研究最优政策权衡和选择问题。研究结论是,在最优政策权衡的条件下,市场约束可以降低资本金监管的最小阈值,降低政策直接审查干预的频率;只有当银行资本金低于特定值时才需要政府进行直接干预与监管。

国内近年来也涌现出一些有关银行业监管效果的研究文献。肖兴志(2008)采用时间序列数据分析方法选取合适的非监管变量进行综合分析,检验中国银行业监管效果。江春、许立成从理论上划分了银行监管的四种理论,并利用80个国家数据系统检验了四种银行监管理论的有效性。李涛利用世界银行网站数据库对118个国家银行监管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并比较分析银行监管的三种模式。沈坤荣、李莉将银行发展作为衡量监管综合绩效的最终指标,采用世界银行2004年调查报告的最新数据,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构造了12项银行监管指标,利用工具变量(Iv)法和广义矩(GMM)估计对传统OLS模型进行了改进,从而验证监管措施的效应。从研究方法上讲,上述实证研究主要采用横截面数据方法来分析银行监管效果,并且大部分文献对监管效果的研究只局限在对一个监管目标的测度。

二、变量设置和数据说明

(1)银行业经营效率(ⅣXL):本文采用净利息资产率.即净利息收入除以总资产。具体的数据是利用各银行净利息收入除以总资产。权数为各商业银行的总资产除以所有商业银行的总资产。

(2)不良贷款率(BLDK):本文采用按照五级分类标准下的不良贷款率。2000年之前,商业银行采用四级分类法测算不良贷款额,2000年之后陆续采用的五级分类标准测算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因此,2000年以前的不良贷款率,本了相应的调整。此外,鉴于数据的可得性,1997年一到2002年,本文采用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来代表整个行业的不良贷款率。

(3)市场约束指标(SCYS)分为信息披露情况指标和外审机构监管力度指标。其中,信息披露情况指标测度是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信息披露的强度,包括所披露的信息是否要经过外部审计,由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大银行的比例、银行财务报表的可信度、风险管理程序的透明度、银行董事对错误的信息披露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及次级债券是否被允许作为银行的资本。将1997―2001设置为0,2002-2006设置为0.5,2007-2010设置为1。外审机构监管力度指标衡量财务信息审计的严格程度,包括是否必须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标准是否须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审计机构是否可以直接向银行监管部门汇报银行高管的可能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对审计机构的失职采取相应惩罚措施等。将1997-2000年设置为0.5,2001-2005设置为1,2006-2010设置为1.5。市场约束指标由信息披露情况指标和外审机构监管力度指标两个维度指标直接相加得到。

(4)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ZBCZ):衡量巴塞尔资本充足率标准执行的严格程度。包括最低资本金充足率是否会随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变化,次级债、资本重估溢价等是否要求计入资本。

(5)官方监管能力指标(GFJG):这个指标包括两个维度:独立的银行监管主体和银行监管法律的成熟度。就独立的银行监管主体而言,将1997-2002年设置为0.8,2003-2007年设置为1.3,2008-2010设置为1.8:银行监管法律的成熟度而言,1997-2003年设这为0.5,2004-2006年设置为1,2007-2010设置为1.5;官方监管能力由独立的银行监管主体和银行监管法律的成熟两个维度指标直接相加得到。

(6)国有银行比(GYYH):政府持有股份大于或等于50%的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在所有商业银行总资产中的比重。

(7)银行集中度(YJZD):现阶段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和利润来源仍然是贷款,因此使用贷款额来代表市场份额是最为合理的。我们选择采用四大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与全部金融业贷款总额之比表示银行集中度。

(8)金融发展水平衡量指标(FzSP):本文使用每年的私人信贷额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具体的数据是利用每年的资金来源总计减去财政存款,然后利用这个结果除以每年的GDP。

(9)人均GDP(RGDP):使用统计年鉴的人均GDP数额。

(10)开放度水平(KFD):采用每年的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与当年的GDP之比来表示开放度水平。

三、研究假设

假设1:市场约束指标与银行业经营效率成正相关关系。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降低银行监管的社会成本,通过存款人、债权人等对银行的选择行为,能够更好地实现对银行质量的区分。外部审计是维护市场纪律、实现银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对银行监管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假设2: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与银行业经营效率成正相关关系。

资本充足性监管越严格,最低资本充足要求越高,意味着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越强,这可以降低财务困境成本,提高收益。另外,高的资本充足率减少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过多的监管干预而带来的成本.而且由于高资本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使得银行可以投资一些更具营利性的项目,如投资高收益的表内业务和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即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提高银行资本并获得更高的收益。

假设3:官方监管能力指标与银行业经营效率成正相关关系。

在有效的银行监管机制下,银行处于良好的竞争

环境。而竞争环境是银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整个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营效率提高。

假设4:市场约束指标与不良贷款率成负相关关系。

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为了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信息披露的强度越大,风险越低。

外部审计是维护市场纪律、实现银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对银行监管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外部审计监管力度越大,银行业风险越小。

假设5: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与不良贷款率成负相关关系

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率越低,风险越小。

假设6:官方监管能力指标与不良贷款率成负相关关系

官方监管能力对银行更好的发挥作用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监管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独立,对维持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有效提高监管效果,降低风险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检验模型

本文对中国银行业规制效果的计量借鉴Barth J、Caprio G.R Levine模型与肖兴志提出的时间序列模型,由于只对中国银行业进行分析,所以本文剔出国别变量并根据中国实际加入另外一些控制变量。本文简化的检验模型如下,其中的非指数形式的指标采用其自然对数形式:

其中y1是t时刻的绩效指标;Xit是t时刻第i个维度的监管指标,在本文中=8;8jt是t时刻监管以外影响效果的控制变量,表示随时间变化影响监管效果的主要因素;α是常数项,β是残差项。依据本文前部分变量的选择,具体为:银行业经营效率以及银行风险水平等两个变量。

一般来说,基本的计量模型着重于分析单项监管措施对银行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然而一国政府或银行监管当局对监管政策的制定或修改都必须建立在已有措施的基础上,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两种银行监管措施的协同作用。本文简化的检验模型如下,其中的非指数形式的指标采用其自然对数形式:

本文的样本为我国1997年到2010年中国商业银行数据资料,在实证研究过程中,严格控制了变量间的异方差、共线性的不良影响。表1-3给出了中国银行业规制绩效的实证检验结果:(1)市场约束指标和银行监管独立性对银行业经营效率有显著影响,支持原假设。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能力的交互项为正值,二者对银行业的经营效率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且影响显著。(2)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经营效率无直接显著影响。资本充足率指标与市场约束的交互项为正值,二者对银行业的经营效率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而且影响显著;资本充足率与官方监管能力的交互项为负值,二者对银行业的经营效率相互抵消,具有替代关系。(3)开放度的系数为负值,验证了我国银行体系的不成熟,整个银行业还不具备与国外大型银行真正公平竞争的能力。(4)国有银行比的系数为负值,但影响不显著,这表明我国2003年后降低政府拥有银行的比例,但并没有提高银行业的经营效率,与我国处于转轨过程中,整个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有很大关联。(5)银行业集中度系数为正值,与我国改革银行竞争结构,降低银行业集中度,促进竞争,降低整个银行业经营效率有很大关联。

风险水平检验表明:(1)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的系数为负值,在10%置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资本充足率监管力度的提高会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因此银行会在资产选择时采取谨慎的态度.从而降低资产风险。这也与FURLONG和KEELEY(1989,1990)提出的风险资本效应假说相一致。(2)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能力指标对银行风险行为无直接的显著影响,没有支持原假设。但市场约束与监管独立性指标交互项系数为负值,是因为这两项监管措施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由于市场约束通过投资者、债权人的选择行为,能够较好地实现对银行质量的区分,通常比政府更快发现银行的问题,提高银行业的政府监管效率。但二者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与我国处于特殊的转型期有关,市场不成熟。(3)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官方监管能力指标的交互项为负值,且在10%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边际风险约束效应随着政府监管机制的增强而提高,这与我国2004年后随着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加强了政府监管措施有关。(4)市场约束与资本监管充足率的交互项为正值,且在10%置信水平下显著,表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边际风险约束效应随着市场约束的增加而降低,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5)开放度系数为正值,且在5%置信度下显著,表明我国开放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在当今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市场不完善,国内银行业还不具备与国外发达国家同业抗衡的实力。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1997-2010年银行监管等相关数据对中国银行业规制绩效进行了全面的检验。结果表明:(1)市场约束、官方监管能力总体统计意义上显著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资本金约束对中国银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能力、资本充足率指标与市场约束对银行业的经营效率起到相互加强即互补的作用;资本充足率与官方监管能力则存在替代关系。(2)资本充足率总体统计意义显著降低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市场约束、官方监管能力对银行业风险控制效果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能力指标、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官方监管能力对银行业风险控制效果相互加强,市场约束与资本监管充足率则存在替代关系。为了更好地发挥“三大支柱”的作用,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力量参与银行业监管的力度。

实证检验结果说明,市场约束对提高银行业经营效率明显,但是对风险的抵御效果不明显。本文认为这是由于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中还存在很多只有形式没有实质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以及实践的积累这些均可以改变。此外,市场约束强调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的经营,这主要依赖于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但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类似于国家机关,信息披露不够充分。随着商业银行的股改上市,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银行面临的竞争日益加剧,为了保证市场约束力量的正常发挥,有必要引入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因此,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审计模式,同时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制度,制定银行会计准则。

2、加强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性,提升官方监管能力。

实证检验表明,官方监管能力与银行业经营效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对风险的抑制作用却没有通过

显著性检验。本文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特别是后两个层次的法规并未真正起到补充基本法律之缺漏的作用,而且直接针对基本法律缺漏的条例和规章尚没有比较系统的文件形式。《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不仅有许多未作明确监管的问题.而且诸多条文也有待进一步阐释。因此,应该切实落实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责任,注重与保监会、证监会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3、引入宏观审慎性理念,把系统性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强化资本充足率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行为的政策影响。

市场监管指标篇(7)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房地产;价格监管

[DOI]10.13939/ki.zgsc.2017.12.049

1 引 言

供o侧结构性改革旨在调整经济结构,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实现要素的最优配置。供给侧改革的手段包括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供给侧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去库存。2015年11月10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研究经济结构性改革和城市工作。会议中,强调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同时,12月20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也指出,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五大任务之一就是化解房地产库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供给侧改革,中央银行从2015年以来连续5次降息,推动购房者入市。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央行的金融刺激加速了全国各城市房地产去库存的步伐。2016年4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3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73516万平方米,比2月末减少415万平方米。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核心城市去库存目标基本实现,房地产行业去库存的工作似乎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政策本意是降低三、四线城市大量的商品房库存。然而,2016年前三个季度之后,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量依然高企,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的房价却一路狂飙猛进,以至于国庆长假期间,北京、深圳、南京等全国19个核心城市重启了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虽然限购令的出台对发展过热的房地产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限购令作为政府临时性的行政手段,是基于需求侧的政策调控,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限制了消费者的购买权。现阶段,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业信息极不对称,作为房屋供给方的房地产企业形成了区域性寡头垄断,控制了房地产价格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从供给侧出发,建立合理的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才能保障房地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 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的内涵

2.1 房地产价格监管

价格监管是在信息不确定背景下产生的。作为一种国家职能,价格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房地产价格监管作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一个部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实施一定的干预措施,对房地产经营价格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规范和制约。

2.2 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的内涵

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是指协调房地产市场价格相关管理机构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关系,稳定房地产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文所研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主要包括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房地产价格监管的配套法律规范。监管主体是指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行为的执行者。从广义上说是指具有监管权的法律制度、各级执法机关、行业组织和社会监督力;从狭义上说就仅仅指政府监管机构。房地产价格监管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主体应对开发企业房地产价格的形成、公示和宣传进行监管,对开发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3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经过三十年的迅速发展,拉动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成熟,房地产市场价格存在许多问题。

3.1 房价收入比超过了正常水平

房地产价格水平的高低往往用房价收入比来衡量。房价收入比是指一个城市的平均房价与每户居民的平均年收入之比。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3~6倍的房价收入比在衡量住房消费时是比较适当的。在发达国家,房价收入比超过6就可视为泡沫区。而我国房地产总体房价收入比已经突破了该区间的上限并且大大超出了合理范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全球房价观察报告指出,2016年上半年我国一线城市北京、上海、深圳的房价收入比均超过了30,其中深圳最高,达到了38.36。由于国庆节前后多个热点城市出台调控政策,非理性的投资投机需求得到抑制,住宅成交量回落,10月涨幅较上月回落1.18个百分点。但是,从价格环比涨跌城市个数看,79个城市价格环比上涨,21个城市价格环比下跌,下跌城市仅占比21%。按中位数计算,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价格中位数为7306元/平方米,环比上涨2.20%,同比上涨2.67%。在如此严格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之下,房屋住宅价格仍然持续增长,房价收入比已远远超出了警戒线。

3.2 房地产市场价格垄断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垄断性是由房地产特性所决定的。房地产具有选址固定性、投资区位差异性、土地供给有限性、建筑质量多样性的特性。在我国的土地一级市场上,地方政府是土地市场唯一的供给者与经营者。在布坎南的“政府经济人假设下”,地方政府往往会为了筹集城市建设的资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获取尽可能高的利益,满足财政收入的需求。特别是在分税制改革后,土地收入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手中的垄断特权,推动土地的大规模出让。而二级市场,也就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第一次转让市场,则是由地产经营企业、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以及土地使用者等垄断。在垄断性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企业之间结成了实质性的价格联盟,操控价格的形成机制,通过价格合谋维持价格刚性,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垄断。通过垄断把土地价格、建材价格等上涨的因素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当房地产成本增加时,房地产商就要以成本增加为借口,以相同的幅度甚至更高的幅度提高价格,甚至通过囤地、捂盘等形式来哄抬房价,谋求更多的垄断利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3 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不对称

房地产商扭曲房价的工具之一就是房地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房地产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包括以下五种。

(1)未明确标示销售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市场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将销售价格视为“机密”,不轻易向客户明示。有的只标示对外公布少量价格优惠的商品房;有的在交易场所看似放置了标价公示牌、价目表,基本做到了“一套一标”,但常常出现公示价格与销售价格不相符的情况。

(2)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个别开发商虽然对销售商品房实行了明码标价,但对售房相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售后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天然气初装费、自来水初装费、有线电视及网线接口费、前期物业费等,故意隐瞒不予以明码标价,有的还自立项目收取装修押金等,使得消费者最终被迫接受缴纳不必要的附加项目和附加费用。

(3)未如实标示已售房源价格和优惠折扣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常常利用已售房源的价格进行促销。有的开发商在价格公示表中未对部分已售房源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进行标示,或标示的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且未在任何位置公布优惠折扣条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

(4)未对商品房相关配套设施标示,或标示内容不全。如房屋配备标准不明确; 未标示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置率;不标明层高、户型;代收项目不标明自愿原则等。

(5)采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个别楼盘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故意使用欺诈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等标志,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还有的开发商在广告牌宣传中,使用“超低价”“哄抢”等字眼,带有很大的欺诈性和诱导性。

4 完善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的路径选择

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房地产的市场调控不应从需求方出发,通过限购限贷的方式实现,而应着眼于供给侧。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以商品房供给的房地产企业为监管对象,探索完善该运行机制的路径选择,符合供给侧改革的需求,有助于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存在的问题,完善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的路径有以下六个方面。

4.1 建立动态房地产价格监测体系

中介组织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播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中介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调查统计并测算不同地段、不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造的土地价格、建安成本、房屋租金等信息并适时公布。此外,价格主管部门还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前瞻性预测分析,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产市场价格状况和运行态势。通过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实时、全面的跟踪和分析预测,引导商品住房价格合理构成,为政府宏观调控、行业危机预警和投资者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4.2 完善住宅商品房定价机制

住宅商品房定价机制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价格构成的各要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住宅商品房价格的过程。房地产行业的垄断性特征往往导致住房价格的形成机制失灵。这时,政府有必要对其价格实行监管。对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照有P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限价销售。对于普通商品住房,可以采取政府定期制定公布指导性价格、浮动幅度等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指导性价格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开发建造平均成本,消费者承受能力、同行业平均利润来确定。对高档商品住房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必要时,由政府限定开发企业的利润幅度。

4.3 构建房地产价格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透明程度远远不够,应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一是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市物价局备案。对明码标价的内容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公示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擅自提高公示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按照价格部门的要求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销售价格,标明位置、户型、套内面积、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是建立成本认证、预销售成本、价格公示制度。商品房在销售前按路段或区域公示成本;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按楼盘公示(预)销售价格。三是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与统计部门应定期公布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价格指数、房地产市场价格行情,为消费者提供公开、及时、准确、全面的房地产价格信息服务。四是建立不定期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制度。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房地产开发商,要不定期给予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4.4 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建立商品住房销售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并将销售合同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商品住房的成交价格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一律按规定计入成本,并且必须在商品住宅销售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在买卖合同中设置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的条款。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必须向购房者公布代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出具合法的代收凭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标价,减少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4.5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督检查

法律是价格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房地产政府监管的法律工具存在核心法律缺位,法律法规交叉重叠,立法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因此,第一,应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第二,应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4.6 开展社会价格监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价格监管不仅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广大社会民众的责任。房地产价格的社会监督,是政府价格部门监督的重要补充。第一,应积极倡导社会组织参与共同监督。在部分街道(乡镇)和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利用社区点多面广、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日常价格监督中的作用。第二,应建立行业协会价格自律制度。行业协会应建立价格自律机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各项价格检查,协调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反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价格监管、促进价格自律、保持价格水平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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