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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3 17:06:56

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篇(1)

[关键词]社区治理;政府角色;和谐社区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107―02

1、和谐社区治理中政府角色转变的必然性

大多数学者认为,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自我管理的过程。著名学者俞可平认为,社区治理的含义主要包括:①社区治理的行为主体构成多元化、多样性;②社区治理的目标除了完成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之外,更看重社区基本要素的教育;③社区治理的行为指向是社区中的公共事务,它是一个关系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范围广阔的领域;④社区治理的权力运行方向是一种多向度的、上下互动的过程。所以,维护社区行为主体的利益,实现政府与社区之间良性互动关系,转变政府角色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增强地方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基础要求政府角色转变。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卢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力,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政府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各阶层的认同和拥护。但是,当前我国因利益分配方式带来的社会矛盾日趋激化,也使地方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出现危机。“人们对于权威的认同程度在不断下降;对抗政府政策法令的技巧已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中央政府关于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无法顺利施行;怀旧心理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更普遍存在的是一种逆反现象,凡是来自上边的意图、决定,都会引起一种出自本能的反感和自发的抵制”。在社区治理中,地方政府要增强权威的合法性,必须要转变自身角色,授权给社区以调动其治理的积极性。“政府授权模式是调动政府和社区两个积极性的最佳手段,社区建设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权力,政府一定要有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它可以自己亲自干,也可以把社区建设的权力授予社区,伴随着这种授权的是实质性的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政府授权模式是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最佳方式,是培育中介组织和发展市民社会的催化剂。”地方政府过度介入会使其宏观引导作用的有效性失灵。由“集权”转向“分权”,推进社区民主化,是提升社区自治能力,优化政府行为,政府得到公众认可、信赖和支持的必要前提,也是维护政府权威合法性的基础。

其次,强化政府服务功能要求政府角色转变。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决定了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在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下,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即不该管的事管了,该管的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现象严重,对社区的管理完全是行政命令式的直接干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这种传统的行政治理模式日益成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要将不该由政府承担的那些组织职能即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职能和事务剥离出去,通过‘政府购买’或者‘委托管理’的方式转交给官办的或非官办的专业非营利社会机构,彻底解决政府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等事务上的‘越位’问题”。因此,转变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构建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势在必行。

最后,重构地方政府与社区和谐关系需要政府角色转变。在和谐社区的治理中,政府执掌着公共权力,同时也履行着对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维护社区公共利益的职责。但是,地方政府也是社会利益群体的组成部分,也追求独立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地方政府利益和社区公共利益的关系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由于受传统行政理念的制约,一些地方政府领导者不愿意授权,认为社区自治会动摇政府的权威,所以对从社区具体事务中退出存在抵触心理;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使社区自治权力得不到有效保障,常常被置于政府公共权力之下;政府和社区职责不明确,相应的监督机制缺失使社区居民无法行使监督权,相反还会受到政府权力的各种制约,这些都会导致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失衡。要改变这种单向控制的异化关系,必须转变政府角色,树立和谐社区理念,积极倡导和促进两者利益关系的统一性,建立一种服务与协作的和谐关系。

2、和谐社区治理中政府角色错位

(1)社区行政化。目前,我国社区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社区应是自治性组织,但是,长期以来社区组织行政化的倾向较为严重,自治色彩淡薄,居民主动参与程度较低。“社区的单位化倾向愈加严重,日益蜕变为一个什么都得管的‘小而全’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单位化社区’。而居民的社区归属感、认同度和参与感自然也就难以提升”。我国地方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却抹杀了社区居民自治,权力无限膨胀和越位,使社区组织失去了管理的自主性。同时,社区本身还承担着相当多的行政任务,社区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去设法完成这些所谓的行政任务,而无暇顾及自身的自治和发展,因而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比如面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下岗职工、社会治安、老龄化等各种问题,处理能力还有待于加强。

(2)政府“全能化”。在社区建设上,政府一定程度上还充当着“大管家”,延续着大包大揽的行为。近些年来,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以加强社区硬件建设,使社区的基础设施基本齐全了,比如一些社区建起了社区服务站、健康服务中心、图书室以及绿化了社区环境等。特别是在一些老的社区进行了楼面的整体粉刷、翻新,还安装了防盗门以及摄像头等,使老社区的面貌焕然一新。但社区的软件设施还存在着不足,如忽视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识、团结互助精神、社区归属感等方面的培养。据调查,有些社区居民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其认同感和参与程度不是很高。“究其根本的或深层的原因还是体制性的,即政府什么事情都要管,成了公共管理中唯一的‘决定主体’。事实上,政府并非万能的,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居民的社区意识和文明程度的提高,都需要完善社区自治,增强社区自治能力”。

(3)利益协调机制失调性。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社区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的冲突日益凸显出来,比如车位纠纷、拆迁纠纷、老人赡养、房屋继承、物业管理不善等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地方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的职能,理应为居民协调好各种利益纷争,但我国地方政府在社区的社会矛盾处理上,仍然缺乏有效的社会矛盾协调机制。地方政府工作方法的单一化、地方官员办事的低效性、应急机制的失灵性,直接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

(4)指导理论滞后性。由于我国开展社区建设的实践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科学理论体系,因此,在理论不完善和实践不充分的语境下,政府在和谐社区治理过程中,缺少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上出现了茫然状态。同时,地方政府本身具有行政惰性,在社区公共管理中出现了现象、行政效率低下等弊端。这些都致使地方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角色定位不明确、公共政策失误,也使和谐社区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

3、和谐社区治理中政府角色定位

(1)和谐社区的服务者。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服务者是政府社区角色的核心。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政府的角色定位也应从无所不包的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只有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才能得到民众的和社会的支持和拥护。构建服务型政府是和谐社区治理的必然选择。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按照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回应公民和社会的需要为政府职能定位,强调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按照公民的意愿提供的,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公民满意。

(2)社区建设的规划者。和谐社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计划性、分步骤地进行。宏观上,地方在制订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时,应明确社区建设目标,具体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方法以及预见可能会遇到的障碍。实现政府对社区从纯粹行政领导到有效指导的转变,即对社区的一些具体事务交还给社区管理,而政府则必须从社区管理中退出,仅仅是从宏观上对社区和谐发展进行指导,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规范社区行为。“但由于我国从古至今都没有‘自治传统’,只有‘控制意识’,城市居民也没有自我管理的意识,政府从具体的管理中撤出,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必然经过控制一指导一自治的过程”。由于我国各地的社区具体实际情况不同,所以这就要求各地政府走近群众、服务群众,在深入调查了解和研究社区成员不同需求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政策和策略,积极引领社区健康和谐发展。

(3)社区居民利益的协调者。社区治理主体日益趋向多元化,并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每个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争取将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进行利益表达以维护自身利益,各主体间产生一些矛盾与摩擦就在所难免了。如某些势力强大的主体凭借在社区治理中的有利地位影响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可能就会侵害了某些业主的共同利益。在社区治理中,政府应以居民的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采用一种软约束力来规范社区治理主体的行为,对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与权力进行明确界定,推动在同一社区内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构建多元主体利益均衡机制,实现地方政府角色由“统治”向“治理、由“善政”向“善治”的转变。“社区建设需要辖区内最广泛的单位、社会团体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并使他们都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因此,政府主要担当协调角色,理顺各行各业的关系,使之形成合力共同建设社区”。

(4)社区组织的培育者。在和谐社区治理中社区组织尤为重要,建立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治理的关键,它是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平台。因此,只有在一定范围内组建功能明确的社区自治组织参与模式,保证社区组织的完整和社区组织结构的完善,才能让社区居民和自治组织充分参与社区管理体制建设。由于我国社区缺乏自我组织经验,所以,社区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完成。

在社区组织的培育中,政府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确立社区自治组织体制和框架结构。完整的社区组织有社区委员会、专业服务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构成。改革过去那种“议行合一”的委员会体制,实行“议行分设”的议事会体制。委员会体制是议决和执行两种职能合一的社区自治体制,而议事会体制则是两种职能分离的社区自治体制;第二,培养专业性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在推进社区工作专业教育的发展、协调社区居民利益关系、提供服务、推进社会保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所以,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培养专业性社区工作者的机构建设。

(5)社区自治意识的传播者。社区起着服务居民、凝聚人心的作用,美国学者R.E,帕克等人认为,“城市生活的一个极大特征是,各种各样的人相互见面又相互混淆在一起,但却从未相互充分了解”,因而“个人和个人组成的团体,由于在情感和了解方面相互远离,他们完全生活在相互依存的状态,而不是生活在感情亲密的状态中”。社区自治理论的核心理念是参与、自治,强调的是居民自下而上的多方面积极参与,同时共享发展成果。如果居民对社区没有较强的依存感、认同感和归属感,那么很难能发挥好凝聚力的作用,也就无法实现社区自治。在一定程度上,良好的社区理念,是社区居民进行有效参与社区公共管理事务的思想源泉,但是,社区理念不是自发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培养。政府在培养居民的社区自治理念过程中,必须首先改变自身观念束缚,转向公共行政理念,公共行政理念的核心是政府充当的是“掌舵”而非“划桨”的角色,让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由此改变居民的观念,增强社区居民的公共意识,真正实现社区自治。

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需求的关注度是直接考察社区居民是否具有自治意识的关键。所以,要培养社区居民的自治理念,必须提高社区居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程度。引导居民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社区的事务就是我家的事务”观念,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逐步实现自我管理。社区理念的形成有赖于良好的社区文化氛围,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一些群体性的文体活动来培养社区精神,比如邀请专家学者到社区讲学,收集居民在社区规划上的建议等,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社区的凝聚力和居民的责任感,培养和谐的社区文化。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5.

[2][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3.

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篇(2)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社会化 社区管理

社会化泛指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是个体发展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必然结果。对大学生而言,大学是其个体社会化的重要阶段,他们将在大学阶段初步完成从生物机体意义上的“自然人”向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人”的转变。青年学生能否通过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和实践,准确定位其将来的社会角色并获得相应技能,关系到他们自身能否顺利成长,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能否得到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而学生社区是大学生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场所,是他们进入社会前的彩排场地和实习基地。因此,在学生社区管理中如何准确把握大学生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大学生社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政治社会化的扭曲。思想政治社会化是要求大学生接受现存的政治体制,以政治规范约束个人言行,达到主客体的高度统一。在现实中,大学生思想政治取向从总体上来说是务实的、积极的,但是也存在着政治功利化的倾向。大学生往往从理想的高度批判政治,容易忽视其背景和历史继承性,也很少有人对政治和历史进行深刻的反思。这必然会造成大学生思想政治社会化的扭曲,不少学生甚至把入党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

2.价值观念社会化的模糊。价值观念社会化要求大学生建立融传统价值观和现代价值观为一体的、符合理想和现实的新型价值体系。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信息全球化的推进,多元文化思潮对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甚至生活方式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如果不及时加以引导,大学生难以对形形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取舍。

3.道德法律社会化的缺乏。道德和法律能够规范人的行为,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道德法律社会化要求大学生理性地掌握道德法律规范,能够从抽象的角度概括分析道德滑坡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危机,自觉抵制犯罪。大学生虽然能正确评价个人行为和社会现象,但一旦遇到现实的冲击,就容易向残酷的现实妥协,变得人云亦云或妄自菲薄。

4.知识技能社会化的不足。知识技能社会化要求大学生将已有的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符合职业和社会需要的工作能力。促使学生适应社会的关键是使大学生尽快摆脱“书卷气”,以“社会人”的姿态融入社会,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但事实上,不少大学生缺乏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差已成为当前大学生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

5.对身心健康社会化的回避态度。健康身心社会化要求大学生正视现实社会的各种现象,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心理问题,使自身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青年大学生在心理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定型到定型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困难和心理矛盾,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若能正视这些问题,则易于解决;若采用回避的态度,则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甚至走上歧途。

二、社会化视阈下大学生社区管理有效性的缺失

大学生社区是指以大学生宿舍为中心,包括学生食堂、文体活动场所和宿舍区商业服务网点等在内的课堂学习之外生活、自学、群体活动的校园特定区域。可以说,“学生社区”是一个微型社会,各种社会现象在这里均有所折射。它使学生通过群体生活走近社会、感悟人生,学会与人相处,养成遵守纪律和服从集体的行为习惯。总之,大学生社区不但能够让大学生找到置身于社会的感觉,更可以为其提供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渠道,获得社会认同感。因此,大学生社区独特的社会化功能不容忽视。但目前传统的社区管理更多关注的是“怎么样才是好管理的”,而不是关注“怎样管理才是好的”。前者是管理效率的体现,而后者则是教育管理价值伦理的反映,教育管理效率与价值伦理的分离导致了社区管理在大学生社会化方面的有效性的缺失。

1.“造物”式的管理方式抑制了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随着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步伐的加快,其间出现的问题亦逐渐增多。许多高校在学生社区管理方面“一刀切”,更多地强调学生的服从性和依赖性,而忽视了其独立性、自为性、创造性和建构性,这种“造物”式的管理方式必然造成在学生社区管理中对学生主体性和主体地位的否定,进而造成话语权的不平等,从而影响学生参与教育管理过程的积极性、自主性和能动性,削弱了大学生社会化教育的合力。

2.学生社区的主流文化无法促使大学生修身养性。在学生社区文化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重硬件、轻软件,重说教、轻熏陶的现象,且责任不明确。这必然会导致学校所倡导的学生社区主流文化无法赢得大学生群体的认可,更无法形成和谐健康的社区文化氛围,促使大学生修身养性。

3.学生社区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相对薄弱。目前,大学生社区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学生社区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相对薄弱,导致学生社区管理无法适应大学生的特点和满足大学生群体的需求。首先,高校管理干部没有真正深入到社区和学生群体中,他们在工作中往往“重事轻人”,仅局限于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其次,部分学生社区服务人员的学历层次不高、知识水平有限,在引导大学生社会化方面存在着无法准确把握学生的行为、心理状态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单一等问题。第三,由于缺乏正式的组织和规范的管理,学生干部参与社区管理也流于形式,并没有代表广大学生真正参与社区管理。

4.学生自治组织的独立性不强,参与学生社区管理的热情不高。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自治组织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官方组织”,如学生会、团总支;另一类则是民间组织,包括各类社团。但目前的学生社区管理并没有正视“学生自治”,缺乏对学生的信任或者产生放任自流的想法,同时也缺乏对学生自治的引导。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社区管理中往往是辅助力量,并没有真正起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5.大学生心理疾病高发,心理咨询机构“鞭长莫及”。在大学校园里,心理咨询的对象主要是在校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有别于社会人群,因此咨询的性质也具有特殊性。大学生身体发育已经成熟,但心理发育相对滞后;文化程度较高,容易接受理性的指导;社会阅历较浅,容易产生心理困惑,特别是在能动的适应环境或寻求发展时会出现不适或迷茫。而大学生在学生社区中更容易暴露自己的情感,因此,大学生心理问题在学生社区管理中显得尤为突出。但目前高校的心理咨询机构未能走进学生社区,导致一些学生不能及时地得到帮助,错过了最佳咨询时机。

三、社会化视阈下大学生社区管理的策略

“学生是发展的人,是独特的人,是校园中责任权利相统一的平等的一方,是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平等意识和自我发展意识都在增强,他们需要被尊重。他们不仅具有受教育者的身份,而且还是与管理者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主体。因此,学校需要为学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尊重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大学生社区管理必须将人本理念、服务理念以及自由自治理念贯穿始终,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模式、改善服务水平,有效地促进大学生社会化发展。

1.发挥党团组织的核心作用,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社会化进程。大学生社区生活的集体性、导向性、约束性、真实性等特征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所在。因此,占领大学生社区这一重要阵地,充分利用社区“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优势,通过党团组织机构、思政干部、学生社团等组织,积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开放的心态和积极的行动推动其思想政治社会化进程。

2.营造积极的社区文化氛围,推动大学生价值观念社会化进程。社区文化是学生社区的灵魂,其本身可以在传承优秀传统、提高成员素质、发展新型人际关系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也可以为塑造社区成员性格提供内在支持。在学社区管理中可以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构建以强调价值观念、群体意识和行为方式为特征的优良社区文化,强化情感教育与制度教育的整合,促进大学生自觉遵守学生社区的行为准则,实现从“他律”到“自律”,从“从众”到“为众”的转变,从而达到对大学生养性、益智、怡情的目的。

3.培养学生的自治能力,推动大学生道德法律社会化进程。教育家陶行知指出:智育重自学,体育重自强,德育重自治。建立学生自治组织,培养学生的自治能力,调动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是社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一,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其意义在于既可以使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又能教会学生如何行使公民权利,如何做国家的主人。第二,设置学生自治会。学生自治会主要负责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学生政府”。第三,鼓励发展学生社团。从目前大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和经费来源来看,社团活动呈现出深刻的社会性。一方面,社团活动范围从最初的相对封闭,到逐渐走出校园、深入社会。另一方面,社团活动经费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团的发展,因此,许多大学生社团便与企业建立联系,利用自身的智力和文化优势,为企业发展做贡献,同时得到企业的资金支持,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通过组织和参与社团活动,大学生从被动者、无责任者转变为主动者、有责任者。鉴于学生社团对学校管理的重要作用,学校应该对学生社团大力扶持,并鼓励言论自由,实现学生自治。

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篇(3)

关键词:社区教育;社会管理;协同治理

一、从协同治理的视角看社会管理创新

“治理”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指控制、操纵和引导,基本上与“统治”同义,随着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该词的内涵也不断丰富起来,如民主、参与、自治、协商等涵义的纳入,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理念。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1]此处的“治理”落脚点在于增进公共利益。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涵义

“现在的社会管理已经不是国家的‘独角戏’,而是四方共治的‘群英会’。”[2]协同治理理论就是为了改善治理的效果,用自然科学领域中协同论的知识基础和方法论来重新检视社会科学领域的治理理论,其核心内容在于强调治理权威的多元化,政府在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政府不是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个人等其他社会主体是社会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主动性并体现其权威性,众多社会主体有机配合,实现有效治理。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强制力,而是注重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通过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增强与其他主体的互动,并在一个持续的过程中不断沟通,引导其他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积极作为,协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1.治理权威的多元化。源于民主和法治思想的有限政府理论表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可转让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其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协同治理理论将自然科学的理性因素引入社会治理范畴,主张政府、民间组织、企业、个人等都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符合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2.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性。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协同治理就是从治理的内在本质出发,强调主体间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良性互动。“协同治理就是强调政府不再仅仅依靠强制力,而更多的是通过政府与民间组织、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等方式建立伙伴关系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同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通过协商、合作的方式分担相应的责任,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减少矛盾冲突,从而达到提高治理效果的目的,这也是协调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3.善治规则的形成。无规矩不成方圆,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协调各方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良序社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5]协同治理强调多元化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作用,目的是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建立伙伴关系,同样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在承认社会分工和社会差别的基础上,对社会利益进行有效协调,形成各类利益主体统一遵循的基本规则,从而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张文显教授在《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文中指出,中国语境下的善治包含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和公共治理三个方面的内容。[6]因此,协同治理理论下的善治规则也应当由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以人为本即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通过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上的自主作用,优化社会管理的效果。依法治理即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以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为目标,通过强化各类社会主体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协同性,增强其自律性或者说是守法的自觉性,提升法治效果,共同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共治理,就是让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6]以最优的方式凝聚共识、化解分歧和冲突,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和思想。

(二)协同治理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需求

1.坚持法治化的发展方向。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坚持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是在依法治国大方略之下的创新。”[7]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坚持法治化发展方向,就要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促使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既确保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又保障主体权利的充分行使,从而有效缓解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冲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2.鼓励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传统的社会管理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地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单向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作为被管理者,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难以被充分激发。协同治理理论倡导管理对象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强调通过政府与其他各类社会自治主体间的对话与协商,使整个社会系统内部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增进管理的效用。“社会治理必须要将顶层设计和底层设计结合起来,在底层社会力量的自发努力和国家权威性资源的合法运用之间形成制度变迁的合力。”[8]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上,为了实现管理过程的上下互动,客观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3.培植各类社会自治主体。治理的目的在于以公众需求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从本质上讲,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主体,都有共同利益和目的,因此他们参与社会活动都应当围绕增进公共利益这个共同的目标而进行。只有了解公众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增进社会管理的效用,增进公共利益。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准确地了解公众需求的重要途径,而培养各类社会自治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而且,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发展也要以各类社会自治主体自身得到充分发展为基础。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培植各类社会主体。4.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治理体制能否得到创新,其创新的成果能否得到认可,其重要的一点是要具有各种必要的制度滋生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公民对它的认同感。”[9]社会公众对社会管理的理念、制度、运作方式等的认同是取得社会管理实效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法治背景下创新社会管理,就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制度的认同。

二、社区教育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上的独特价值

开展社区教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教育服务和谐社会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各种类型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相比,社区教育形式多样,面向的对象广泛,在内容的选择上也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终身学习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也担任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彰显着独特的价值。

(一)化解社会矛盾

社区本是一定区域的居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它扎根于社会基层,能及时发现并密切关注基层冲突的产生根源、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并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扎实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服务居民的场所,可以采取开展各种文娱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措施消减负面情绪,缓和矛盾冲突,释放社会张力。社区教育以专题讲座、送教进社区、知识竞赛等活动为载体,将法治思想、传统文化、文明知识、生活常识等向基层居民普及,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二)形成价值共识,增进基层民主

“行政民主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机会。”[10]社区应当是居民生活的共同体,但是,目前城市社区居民的居住现状表明,以行政区域划分出来的社区、小区实际上只是生活在同一区域的陌生人群体。在这种状况下,居民们缺乏一种归宿感,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很低,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很少,对社区事务、政府决策等大多持事不关己的态度,在这种状况下,很难达成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共识,基层民主也没有牢固基础。而社区教育的出现却能巧妙地解决这个问题。“通过社区教育丰富多彩的教育学习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共同活动的平台,在活动的互动中,原本处于零散状态的社区居民开始转变为社区学习团队中的成员,随着持续的社区教育活动的开展,团队成员间的心理距离逐渐拉近,社区共同体由此形成。”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得到提升,无形之中提高了居民的组织化程度,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也相应地被激发。

(三)促进社会公平

教育是提高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基本途径,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与人们在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教育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教育机会不均等、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根本原因。社区教育作为实现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面向社区全员、指向社区成员的终身发展的全程、满足居民全方位的教育需求,是缓解传统的教育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方式,其着眼点在于使教育更好地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也可以说,社区教育通过满足居民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方式追求教育公平的实现,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

三、社区教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

基于社区教育的独特价值,通过社区教育这个平台,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对话、合作,不失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可行途径。

(一)坚持终身教育理念,合理规划社区教育计划

终身教育理念下成长起来的社区教育,在本质上应当积极地关注教育均衡,最大限度地运用公共资源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教育公平。“非正规的社会教育,要走上现代化的发展之路,适应现代社会对教育的需要,必须走专业化道路。”[11]因此,一方面,社区教育要根据终身教育、教育社会学等理论,以居民学习和社区发展为目标加强社区教育的专属性和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社区教育要在实施全民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底层群众、社区老年人、外来务工等群体,着眼于就近、方便、参与的原则,立足于满足这些群体急需的、非正规教育培训与学习需求,制定社区教育教学计划,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必要的学习平台。尤其要结合不同区域的实际需求,从关注就业、提高居民素质等方面着手,安排有针对性的教育课程,促进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二)树立全民教育的视野,构建社区教育资源体系

丰富、实用的资源体系是开展社区教育的必备条件。社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性活动,不仅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和互相交往提供了一种教育和沟通的平台,还能通过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管理目标等正能量的课程内容,对学习者产生积极的引领作用。在全民教育视野下建设社区教育资源,不仅要考虑不同区域社区教育资源的现状和需求实际,实行差别对待、特殊策划、特色发展,还要将民主、平等、和谐、法治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理念融入进去,发挥社区教育的教化功能,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促进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加强既有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共享。根据居民学习的需求建设多样化的课程资源,搭建完善的社区教育学习平台,同时采取妥善的措施,稳步推进优质科学、文化、教育资源向公众开放,充分利用各类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博物馆等优质资源,为市民提供更多有效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社区居民学习需求的特点推进特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如为提升市民素质,衡阳市社区大学组建讲师团队,开发特色课程资源,向全市居民推出“相约文明”系列讲座课程。

(三)维护利益均衡,建构参与式的社区教育

协同治理理念下的社会管理必然要求居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成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人”,从而建构参与式的社区教育。1.立足市民生活区域,挖掘社区教育的潜在价值,搭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沟通桥梁。一是开设民情专题讲座,针对社区居民关注度比较高的民生问题,邀请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兼备的基层干部担任主讲,为居民宣讲相关的知识和政策,并当场快速地反馈问题,提供解决办法,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实地听取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从社区居民中选拔威信较高的居民到社区学校定期进行主题培训,然后由这些居民到其所在社区去宣讲相关的政策及知识。三是将时事政治、法律知识、传统文化、文明礼仪等知识纳入社区教育的教学内容。2.立足社区教育网络平台,充分利用文体活动、主题讲座、志愿者行动等方式,构筑社区人际关系新平台,促进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参与。通过社区教育平台,社区居民之间的熟识度增加,对社区公共事务也更加关心。同时,在社区教育各种学习活动的设计上,注重适当融入公德教育、普法教育、市民教育等内容,培植以平等为主要特征的公民社会文化,能有效地激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从而为实现法治背景下的社会治理打下牢固基础。3.积极推进社区教育与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的融合。以重大创建活动为契机,如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承担市民素质提升项目,通过社区教育平台的优秀课程,充分展示出社区教育在提升市民素质和参与意识方面的独特功能,促进社会对社区教育的支持和参与的同时,彰显社区教育服务于社会管理的独特价值。

四、结语

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篇(4)

一、强化服务观念

新形势下,社区组织迫切需要加强和巩固城市建设过程中,社区在公民中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队伍基础和工作基础,所以就必须大力加强对社区的服务,在服务一代社区公民健康成长成才中体现组织的作为和价值。

1、以人为本。要真正把社区公民作为工作的主体和服务的主体来看待,真正走到社区中间去,倾听社区公民的意见和呼声,代表和维护社区的合法利益,一切从社区公民生存和社区发展的实际出发,一切为了社区,为了社区公民的一切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

2、需求入手。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社区公民面临社会大环境带来的巨大的竞争和发展压力,很自然地,对以提供休闲和确保生活环境为主的社区会有很多需求,而这些需求有的是生存性需求,有的是追求品质型的需求,社区管理过程中必须区分不同层次需求的轻重缓急,使社区管理工作和社区公民的需求真正“同频共振”。

3、文化渗透。要充分发挥文化在促进社区公民完善心智、陶冶情操、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中的独特作用,发挥部分高素质社区公民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努力建设社区政治性文化、管理性文化和知识性文化。

4、提升实力。要不断强化社区组织和社区干部“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大力拓展社区服务公民的渠道和载体,促进社区工作职能化、项目化、载体化,善于调动多方资源,不断提高社区组织服务公民的能力和水平。

二、整合社会资源

新形势下开展社区治理的工作,必须进一步确立开放意识,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开放协作、齐抓共管”的社区治理工作新格局。整合社会资源的基础是社区组织必须着力体现社区治理工作对社区建设和发展的现实贡献,具体包括:在一个地区的重点发展领域、重点发展项目上,社区组织的介入程度和贡献率;对区域内的社区事务管理的参与程度;对优秀社区人才和社区拔尖人才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社区组织参与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的作为和影响;区域内的社区组织和基层社区社团组织活动的活跃与开展情况等。

1、要利用自身资源。通过社区公民基本情况的资料收集和社区多样化活动组织的双重管理,大力开展地区性、群众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社区公民活动,组织公民参加社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挥社区组织在服务公民基本生活需求中的先导作用、攻坚作用、纽带作用和基础作用。

2、要善于打破围墙。整合各方有利的工作资源,通过区校共建、区企联合等,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要善于拓展社区基层组织在社区管理和建设中的职能,争取工作资源和工作地位;要善于把社区治理工作同其他相关城市管理、建设工作有机统一起来,在潜移默化、寓教于乐、寓教于学中开展社区治理工作;要善于利用效益观念、竞争观念来调配资源,评价工作;要善于总结提高,完善修正,不断提升社区治理工作的水平。

3、要关注网络对社区治理工作的影响。互联网以其独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平等性得到迅猛发展,吸引了社区公民的广泛参与,并对传统的社区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随着城市和社区网络化、数字化的进程,社区组织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主动出击,通过组建社区专业网站、开展社区网上活动、加强网络管理等,在积极适应基础上,争取网上宣传教育的主动权。

三、巩固职能依托

社区治理工作在新形势下要树立“有组织的地方就有高质量的活动开展和有效影响,有社区组织就有社区公民的影子,有社区活动就有公民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参与”的工作目标,为此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工作依托。

1、阵地依托。要大力推进社区活动阵地的建设,在高质量建设一批标志性的活动阵地基础上,要重点建设一大批小型、分散、多样的活动阵地,方便社区公民就近、就便地参加社区活动。

2、政策依托。社区治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社区组织必须充分整合区域党政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资源,争取政策保障、资源保障、时间保障、阵地保障等,对于一些成型的工作项目要通过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沟通,以建立条例、办法等形式予以明确和固定,真正以事业化的状态推进工作。

3、项目依托。工作项目的开发是工作职能发挥的重要前提。实践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特征,“没有活动就没有活力。”社区组织必须加大实践力度,积极探索形成在社会上有影响力、在动员社区中有凝聚力、在持续发展上有保障力、在提升工作中有整合力的主体工作项目,并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需要。

4、组织依托。社区组织的“有形”是活动“有神”的前提,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对社区的领导,有利于加强社区的系统管理和组织领导,有利于发挥社区公民在社区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有利于加强社区活动对社区的覆盖和影响,有利于社区在服务公民发展、服务社区发展中体现组织优势”的工作原则,抓好社区党政班子、党团支部建设和社区社团等建设,通过区域联系、行业联系、党团联系、社团联系等,构建区域覆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多点辐射的多层次社区治理组织体系。

四、拓展调研领域

调查研究是开展社区治理工作的前提,离开调查研究,只能使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系统空转”或“盲区运作”。要将调查研究作为基本的工作方法和思想方法,并切实以调研成果指导社区治理工作的实践。

1、要摆正位子。社区工作者是社区友,不是社区官,必须真正从思想上确立为社区服务的观念,真正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善于调查研究的扎实作风,不断完善人格,推进工作。

2、要沉下身子。走马观花只能看到表面现象,解剖麻雀方识“五脏俱全”。社区组织必须坚持的调研方法,既要加强面上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更要强化点上调研,深入解剖典型个案,做到手中有典型,心中有全局。

3、要开动脑子。调查研究不是工作目的,最关键在于将调研情况用于指导工作实践,提升工作的实践。既要发挥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又要充分调动社区公民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有针对性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促进社区工作的新发展。

五、提高干部素质

社区干部必须真正按照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1、要讲党性。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下,社区干部必须站稳立场,明辨是非,拒腐防变。要毫不动摇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不变;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统一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基本路线不变。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发展大环境中保持本色不变,以自身的不变应对社会的万变和社区工作对象的千变万化。

2、要讲德性。根据“以德治国”和“八荣八耻”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的要求,积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努力养成同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道德素养、人格心理和行为模式。

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篇(5)

关键字:社区治理;多样化;公民参与;网络;开放式;意义

社区是城市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服务,经济组织运行、不同阶层居民生活等多方面交织的区域性共同体。社区是社会结构最基础层面上的社会单元社区,而社区治理是现代城市治理的基础性工程。加强社区治理,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质、生活素质,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们的社会日益表露出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的迅速增长,社会的高风险度增加。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以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为前提,只有采取社区治理的多样化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和谐目标。

一、社区治理多样化问题的界定

就社区自身方面来说,社区在意义上是多样化的。这是由于居民的流动性,经济结构的调整,郊区的兴起,一个全新的多元文化社会已经摒弃了集体密度的社区。因此,社区已经成社区在意义上是多样化和多方面的。社区已经成为支离破碎的地方,也就是说人们共享相同的领土几乎消失了。如果人们的社交网络还存在的话,那它们可能成为一种结合的类型:其延伸出的领域未必涉及邻里之间了。其他的人则更为分散,则社区成为一个独立的地区。公共治理理论家博克斯的核心观点是:“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我们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一个地方,我们期望发现自己成为能够连续、自主决定和控制我们自己地方公共生活的主体。” 这一观点强调了社区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权利。

此外,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地方政府模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我国就是采用这种多样性的地方政府模式使单一制完成了西方的联邦制的使命,同时,也维护了一个大国的统一和稳定。我国地方政府的多样性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模式:普通集权模式、民族自治模式及特区复合模式,这三种模式构成了中国地方政府模式的特色。社区在地方政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就能力和传统而言,每个地方的社区在解决问题和组织以及实施措施的方式都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地方政府模式的多样性使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不同模式下的地方政府存在着不同形式的社区治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社区治理的多样化进行前瞻性的探讨。

二、社区治理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地方政府的不同模式要求社区治理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其原因为:

一是期望通过社区治理来抑制某些能够用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资源。

另一个是希望通过社区治理来提高民主发展中的民主参与能力。社区在这两个方面可能扮演一个更为中心的角色:

第一,社区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可以填补,尤其是在公共预算缩水的情况下;

第二,社区不仅仅是简单的提供服务而且也能够提供更好的政策。我国社区治理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政化倾向严重。“社区行政化”是“城市政府力寻求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平衡,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实现社会再组织的过程。政府制定统一规划,依靠行政力量,由外向内,由上而下,重构”纵向到底、横向到变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 社区的各项活动不能在孤独和封闭的状态下进行,它们必须联接成为有机的整体,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之得以在公众展现。

因此,基于这些原因,社区治理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公民参与式的社区治理、网络式的社区治理以及开放式的社区治理。

1.公民参与式的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模式实际上是政府与社区两个治理主体之间的不同选择。我国的社区虽然是法定的群众基层自治组织,却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居民在治理中相对弱势。美国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完全实行自主自治,与政府部门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政府通过提供资金援助和制度权利来提高美国公民参与的制度化程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缺乏社区自治的“根基”:成熟的市场经济,长期酝酿的公民社会,以及由此衍生的民主法治精神。而国外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成功经验表明提高社区自治水平、实现社区自治才是完善社区治理的必经之路。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治理主要可总结为三种模式,即美国的社区自治模式、新加波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及日本的混合管理模式。这三种不同的模式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随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公民参与公共行政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因此,公民参与主要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 我们倡导采取公民参与式的社区治理。加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需增强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增强主要表现在对自身道德素养的培养、社会责任感的增强、自身权利的维护、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等方面。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事务也相对复杂起来,居民与社区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对社区的各项需要也最为了解,而且只有公民最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有了公民的参与,邻里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就更易于调节,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此外,提高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还需加强公民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助。

为了保证公民在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一些有效性的原则:首先,公民必须了解其所在社区的治理原则。就如公共治理论论家博格斯指出的观点: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我们都有选择的权利,在一个地方,我们期望发现自己成为能够连续、自主决定和控制我们自己的公共生活的共同体。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我们应遵循的规模是自下而上的选择过程;其次,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原则。这意味着公民拥有更多选择和决定社区未来的机会;再次,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责任原则。由于公民是社区的所有者,所以社区代议机构只能是公民的服务者而不是上级;最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表达清晰性。这个原则直接影响着社区决策。

总之,我国的社区治理不仅是基于公民的政府功能的提高,而且是公民社会质量的改善。现阶段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几乎全部是政府启动,政府主导的,至今还没有出现过完全由社区主体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主导的社区建设个案。 因此,通过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区治理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网络式的社区治理

目前,我国社区的软件建设发展滞后,突出表现为社区自治能力弱,社区非政府组织发育不全,社区公共设施居民使用率不高、居民生活满意度上升缓慢等。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社区建设模式产生的垂直结构制约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严重影响了城市社区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随着全球网络化的发展,人们之间面对面的沟通减少了,而社区网络化发展逐渐成为当代社区治理的手段之一。采用网络式的社区治理有利于缩小社区空间的距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更好更快地解决社区存在的问题。网络式的社区治理具有灵活性。因为其是通过网络和市场原则来自建的由网络来治理。此外,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网络通常能灵活的与公共组织,私人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安排。

网络式的社区治理对地方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我们要摒弃政府垄断公共服务的观念,逐步放权,引入多方主体参与到提供公共服务中。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和企业家精神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服务效能。网络式的社区治理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协同性、整体性,优化政府结构,实施组织整合,纵向减少层级,横向加强协同。此外,网络式的社区治理可以增强政府工作的灵活性和迅捷性,并建立在数字化网络技术支持下的地方或社区的工作协同机制。

总之,网络式的社区治理虽然在降低政府工作成本获得了理想成效,但是其只能反映社区的一个较小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网络是虚拟的,其中可能存在不稳定或者不肯定的影响社区治理的因素。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治理难以避免走向其反面而达不到治理的理想目标。网络式的社区治理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的优点,其缺点我们也不可忽视。我们相信,网络式的社区治理模式的探索能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3.开放式的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是基于社区自治来吸纳社区各类组织的参与过程。这种社区内的各类组织实施的治理是一种“封闭式治理”。大多数的治理,不论是国家治理、城市治理、乡镇治理,基本上都是“封闭式治理”的模式。但是,在社区实施封闭式的治理是不妥的。我国城市的封闭小区可能在围墙内创造出世界一流的“公民治理”形态。但是小区的“经济准入制”,围墙和保安就如同公民身价的间隔一般,这将是影响我国城市发展、社区发展的重大障碍。

社区作为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其和所有的组织一样,都不可能是与环境绝对割裂的封闭系统,而是一个开放系统。社区治理必须依赖于外部资源的输入,而外部资源的输入过程则是外部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开放式的社区治理是社区治理制度的演化,在开放式社区治理模式下,外部主体的参与不是为了控制社区,而是致力于社区发展和提供社区治理水平。因此,外部治理主体对社区实施的是一种新的复合治理机制,也就是谋求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更加强调了治理主体的参与性。开放式的社区治理所要强调的是社区治理主体并没有一个特定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社区外的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机制创新来参与社区治理。开放式的社区治理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首先,明确社区、社会与政府的关系,从“二元对立”演化为“伙伴关系”,解决了社区治理的主体问题;其次,通过实施复合治理,解决了社区治理创新机制问题;最后,通过帮助社区获得资源信息和合法性,解决了社区发展的动力问题。

总之,在开放式的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成为一个开放系统,这既为社区发展开拓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也为社区发展带来了系统性和制度性的风险。开放式的社区治理始终需要关注的是防止内部主体过度依赖和外部主体过度控制的两个问题。伴随着社区治理的发展,开放式的社区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的社区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治理方式。

三、社区治理多样化问题的研究意义

社会发展应该从社区治理开始,社区是社会的基层组织,是社会的细胞。社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微观基础,没有基层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一个健康、成熟的社区,应该是社区与政府,社区与企业、社区与社会、社区与居民的互相合作的社区。社区居民之间普遍的信任、互惠的规范和通过自主组织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参与网络构成了社区民合作所依赖的社会资本。

社区治理的方式需要采取相应地多样化来对应地方政府的模式的多样性,因此,社区治理的公民参与式、社区治理的网络式以及社区治理的开放式对目前或者未来的社区治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公民参与式的社区治理有助于社区治理的民主性。社区治理的主体有政府主导变为公民主导,这样有助于社区治理的“本土化”发展,同时,也相应地加强了社会民主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网路式的社区治理有利于社区治理的局限性。网络现在已成为大多数人的交流方式,网络是虚拟和多功能的,它可以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难题,同时也打破了社区因地理局限使治理难以达到有效的目标的局限;

第三,开放式的社区治理有助于社区治理的优化性。社区治理需要外部主体的参与,只用通过外部主体的参与,社区治理则可以依赖外部资源来优化治理的条件。

总而言之,社区治理多样化的问题研究对社区治理的发展具有可靠的参考依据和为未来社区治理的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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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锦(1988.11-),女,湖南泸溪人,苗族,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行政管理专业。

陈伟东,李雪萍. 社区行政化:不经济的社会重组机制[J].中州学刊,2005(02).

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篇(6)

多元主体

任何社会系统的运行都应遵循一定的模式,即一个系统要有效地运行,必须能够从外部环境获取资源,以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把系统的各子系统汇集成一股统一协调的力量,来实现系统的目标[8]。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亦有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即面对各种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违法犯罪现象,必然要求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正是在贯彻综合治理方针的过程中产生并为之服务。因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也需要注重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在防控体系中,防控主体不是各种防控力量机械地简单叠加,而是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公安机关与群防群治力量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按照一定关系和一定规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是公安机关内部警力资源和社会治安资源的整合与重组。”[9]由此可见,就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而言,公安机关是不可缺少的专门力量。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这是控制社会治安局面的首要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主动掌握犯罪动态,正确判断治安形势,重点加强对“两抢一盗”、严重暴力性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等的预防和惩治。其次,公安机关还需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即整合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部门的力量,重点通过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大型活动、集会游行示威等实施监督、控制、检查、教育、处罚等手段和措施进行治安管理,预防和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进行处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后,发展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因为现代社区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治安的基本单元,同时社区正日益成为社会公众聚居的生活共同体,所以社区治安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发展社区警务就要求公安机关立足于社区,面向公众,通过密切警民关系,加强警民合作,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具体而言,社区警务强调的是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因素和治安状况等,有效配置警力,因地制宜采用一区一警、一区两警和一区多警等模式;还可通过相邻警务区联勤联动的形式,加强多个警种的密切配合,建立社区警务的协作机制,做到充分运用社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邻里守望、护厂护校、网络化巡逻和堵卡等群防群治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治安隐患,巩固社区的文明和安全;还要加强社区内的人口管理,针对社区内人口流动量大,容易引发频繁的治安问题,重点管理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及时掌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的动向,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此外,社区警务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加强对社区内的公共复杂场所和地段、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害部门等的治安管理。必须以日常安全检查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减少违法犯罪可资利用的条件,重点防控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灾害事故。如果说公安机关的打击职能主要针对的是已然的违法犯罪的话,那么发展社区警务无疑是侧重于防范尚未发生的治安事件,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当肯定,这样的治安防控效果更为明显。当然,发展社区警务还面临着一个理念转换的问题,即由过去的偏重于治安管理的警务模式逐步向以全方位的警务服务为先导转变,强调为社区公众服务改善警民关系。随着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和外化,容易成为引发治安事件的导火索。因此,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居间仲裁和调解工作,及时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正确处理好公众正当、合法、理性的利益诉求,避免矛盾激化与事态恶化。可以说,通过公安机关仲裁、调解工作的有效疏导,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严重的治安灾害事件,促进社会和谐。①综上可见,在发展社区警务过程中,更新警务理念,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必将使得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最佳成效。公安机关固然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力军,但仅仅依靠公安机关职能的发挥尚不足以构建起完善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因为治安问题的形成,不只是公安工作的一方管理失控造成的,它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管理及其功能是否得到了正常发挥[10]。须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社会治安问题的规律和特点,整合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科学配置,才能确保该体系的有效运行。这就意味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是由多元的防控主体来构成。仅靠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防控的覆盖面必然有限,所以必须进一步拓宽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范围。②有学者指出构成中国社会治安防控的主体有四种力量,即各级党的组织与国家政权,公安司法机关,各职能组织、社团群体、基层单位,公众个体[11]。这就全面地界定了社会治安防控的多元主体范围。同时,由多元主体开展社会治安的防控也契合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在要求。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所以成为新形势下维护社会治安战略方针及宏大的实践活动,原因之一在于它有效地将维护治安由传统的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各种社会组织行为和广大公众行为合一的广泛社会行为,能最大限度地组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12]。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正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总体方针,所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子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种从属关系[13]。既然如此,两者在主体要求上应当是一致的,也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既要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骨干主导作用,更需要各部门、各团体、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通力协作。

总体目标

顺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和要求,需进一步探索该体系运行模式的总体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③应当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变量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社会治安工作的客观规律、国家与社会对社会的防治能力等因素,认真分析治安形势及治安问题的成因,经过通盘考虑后,实事求是地确定这一目标的。因此,从总体目标而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既要有着眼未来的长远目标,又要有立足当下的现实目标。长远目标意味着违法犯罪现象被有效防控,社会治安秩序出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高度的安全感。然而也应当看到,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而社会治安状况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会相应地出现各种发展变化。所以希望通过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消除所有的违法犯罪现象,以求一劳永逸地使得社会治安秩序根本好转,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现阶段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实目标应定位于满足社会公众基本的安全需求,即依托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准确把握当前违法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趋势,因时因地制宜,分重点、分阶段地实施防控。一方面继续依法从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违法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工作。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还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工作,才能降低违法犯罪现象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使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有相当的满意度,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只有做到长远目标与现实目标的有机结合,才能确保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顺畅运行。

防控措施

为了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所承载的上述目标,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所具有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特征所决定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模式中所要求的防控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刑罚措施

刑罚措施,是应对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强制性手段。刑事犯罪是导致社会秩序最大的“发生源”,因此,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重点治理刑事犯罪。当犯罪行为发生后,运用刑罚措施无疑是最有效的办法。“没有区别于其他制裁手段的刑罚,犯罪则将完全混同于其他违法行为而最终失去自身的存在。”[14]运用刑罚措施一定要注重打防结合,即不仅要对当前违法犯罪的客观形势作出判断,针对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犯罪适用刑罚,始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而且要侧重于“以防为本”,即通过刑罚适用起到警戒和威慑的作用,最大程度地追求预防前置的效果,将可能引发犯罪的问题消灭在犯罪之前。总之,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刑罚措施是不可或缺的。

2.行政和经济措施

行政和经济措施,是维护社会治安过程中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首先,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措施主要是指治安行政管理,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对社会治安最专门、最直接、最广泛的行政管理,所涉范围和领域相当广泛。包含公共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特殊区域治安秩序管理、严重妨害治安秩序的查禁、集会游行示威管理、的预防和处置以及与治安秩序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管理等诸多内容[15]。当然,要完成上述管理,在治安行政管理中还有一项重要的环节不可忽视,即治安管理处罚。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是中国行政处罚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安机关行使的重要管理职能之一。由于其强调的是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保障人权并重,并对警察权的行使予以了保障和规范,所以治安管理处罚必须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严格地讲,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内容予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执法监督、权利救济等作出详细规定,意在合理地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行使;同时又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细化规定了应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如此一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涵盖面,建立了严密的法网,在社会治安防控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所以,有学者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有效控制违法行为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双重价值取向统一起来,因而它不仅是一部加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法,也是一部对治安管理处罚权力加以严格规范的监督法[16]。但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大部分是比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它区别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尤其需要和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措施保持相应的衔接与协调,即在同时适用两法的过程中,遇有两法冲突的条款,就需要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当然,对于那些已经确立为犯罪的行为类型,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情节非常轻微的案件,司法人员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犯罪的实质解释[17]。其次,就维护社会治安的经济措施而言,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在调节物质生产活动、加速社会机器运转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社会治安的防控亦不例外,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如何运用经济措施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采取强化社会保障以减少不稳定因素,把化解利益需求引发的矛盾的切入点放在经济调节上,加大财政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以及为拓宽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渠道提供政策支持等,同时还通过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举措来调动人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实践表明,运用经济措施可以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篇(7)

关键词:地方政府;基层社会管理;职能;社会自治

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既涉及到地方政府管理,又涉及到居民自治,是多元参与的动态复杂过程。实现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自治有效衔接,有利于促进基层自治组织成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一、基层社会管理理论分析及阶段模型

就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而言,扩大社会化管理和民主政治、减少政府行政控制是必然趋势,但是要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根据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和发育状况,相应调整和转变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适时地缩小干预领域、调整干预力度、变换干预方式,扮演好政府不同阶段的角色。

在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管理基层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充当着“监护人”角色,尊重社会力量的独立性并适时地培养扶持和监督指导,与其互补共治。如图1所示,政府作用的发挥会经历“抚养培育-辅助成长-指导监督”三个时期,在完全实现社会自治之前,政府不仅要承担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责任,而且应积极培育和强力促进社会力量的成熟。社会自治力量在成长的不同阶段经历与政府相对应的“索取依赖-学习进步-成熟独立”三个时期。图1中显示了二者相互对应的不同时期以及各自在社会基层管理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图1)

我国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功能尚不完备,存在官方色彩浓重、自主独立性差、影响力不强、经费来源难以稳定以及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种自立能力尚弱的“幼小”主体急需“监护人”(政府)营造良好的环境,给予必要的帮助,以适度的干预形式组织、协调和推动其迅速健全成熟。当前阶段,地方政府不仅不应放手,而且应发挥主导作用,将关注的重点从事无巨细、亲力亲为转到重点培养基层自治组织发育成熟上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积极辅助和培育社会自治能力,视社会力量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干预的程度和领域。当基层自治组织发育成熟、功能完备、有能力实现社区“自治”时,政府必须放眼于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指导,放权于基层自治组织,将现行“强政府”性质的政府主导管理结构转变为社区自治为主、政府仅做必要引导和严格监督的治理模式,实现社区管理服务与政府监督指导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直至完成“政府主导-二元治理-社会自治”的过渡和交接。

二、基层社会管理实践探索及评价

在我国,曾先后出现过行政主导的“上海模式”、社区自治的“沈阳模式”、半行政半自治的“江汉模式”以及多种机制综合运用的“杭州模式”等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它们或将社区建设的重心放在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支持、加强地方政府作用为导向,或界定责任和功能边界,“多中心”组织保证,或以政府下放权力、注重社区自治为特色,或注重社区结构性体制创新,构建“选聘分离”的管理体制。这些模式各具特色、各有侧重,在不同程度上理顺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展示并推动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在我国社区管理和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各类治理和相应成效之间的关联看,基层社会管理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规律性,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探索和尝试。

(一)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分权。1998年民政部在全国选定26个国家级社区建设实验区,开展社区建设实验和社区体制改革,并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出现了“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沈阳的“自治型治理模式”提出了政府与社区分权的课题,但是没有破题。当时,全国社区体制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居委会没有自治性,仅仅是区街政府的“一条腿”。与“沈阳模式”相比,“江汉模式”注意从初始制度的创设上着力消除“沈阳模式”未触及的“体制瓶颈”,是探索有中国特色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一次有益尝试。“江汉模式”体现了不少科学理念和价值取向,但由于没有触动城市行政体制,随着政府职能社区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

(二)逐步让权社区的探索。2000年以来,有的城市开始了社区体制改革的新探索,试图弥补江汉区社区体制改革的不足。理论界把这一新的探索成果称之为“社区工作站模式”。从学术角度来看,社区工作站模式是政府职能社区化模式,是为实现政府职能社区化,在社区设置承接社区行政事务和社区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许多城市纷纷掀起了创建社区工作站的浪潮。与“沈阳模式”、“江汉模式”相比较,社区工作站新模式表现出极大的创新勇气,不同程度地理顺了政府与社区关系,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的真正分离,走出社区行政化困境需要探索合理的替代性选择。

这些基层社会管理的实践,也充分表明相对成熟、成功的社区建设都以资金投入为健全基础设施和宜居环境的重要保障,以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为重要基础,以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居民自治组织为重要力量,以人文关怀为重要感情维系。而这些条件的实现都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和引导投入。这些实践也充分验证了在现阶段,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政府主导基层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地方政府现阶段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弱化具体细致的管理,加强监督,鼓励并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根据社会自治力量在当前阶段呈现出的特点,调整对其干预的程度、形式和领域,特别应注重对社会力量的培育,扮演好政府现阶段在社会治理中的“监护”角色。

(一)出台政策规章,保障社区法制化管理。面对社区管理的新形势和基层社会的深刻变化,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社区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以制度的力量依法治理社区。一是制定和不断完善发挥市场机制、共建机制、志愿机制作用的政策,特别是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扶持企业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政策以及鼓励志愿服务深入持久开展的政策,使政府从“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做更加需要政府关注和下工夫的事;二是制定和完善向新建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困难群体聚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区倾斜的政策,促进平衡发展。

(二)抓好组织整合,凝聚社区建设力量。长期以来,存在于社区的单位和其他组织,由于对社区事务不够了解,又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社区服务,不愿也难以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政府应发动各类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首先,整合地方政府力量,组建由政府负责人挂帅、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社区管理办公室,统筹规划社区建设,形成合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次,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鼓励社区所有成员参加的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整合区域所有成员和资源,协调区域内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并服务于各群体,使辖区内的社区管理有秩序进行,和谐统一。可以整合基层政府的工作机构,在街道层面设置“一站式服务”,改进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养老等福利项目。

(三)创新管理体制,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在制度层面,地方政府担负着加快社区配套制度建设、切实保证社区组织自治性质的使命,应通过完善各项制度,解决社区居委会的职能界定、权利义务以及与各个方面的关系,用制度保障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自治作用,地方政府要着重做好几个转变:一是把与社区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交给社区,提升社区组织管理地位,实现由微观具体向宏观统筹的转变;二是主动帮助社区排忧解难,搞好服务,做好协调,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协调、指导、服务转变;三是对社区建设成效考评中,居民满意度指标要占合理权重,促使社区组织对民负责、为民办事,实现由上而下垂直考核向兼顾上级认可和群众满意的综合考评转变。

(四)培养扶持NGO,提高社区自治能力。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和角色的重新定位,从政府转移出来的大量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更多微观主体来承接和具体实施。与此同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因为参与主体不够多元而受到制约。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大量政府之外的NGO存在并有效发挥作用,承担从政府集权式管理向社区治理过渡的中介角色,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完成政府与社会市场的衔接。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大力鼓励、促进、推动基层社区领域NGO建设,在其建立、发展过程中进行适度培育和合理引导,使其与社区自治组织一起进行社区管理和建设。可以通过建立机制营造环境来培植NGO,促进NGO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发挥作用。

(五)搭建沟通平台,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沟通渠道,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对社区居民的情绪宣泄、意见表达、问题反馈进行快速收集和及时回应。对矛盾进行化解,对或愤怒或悲伤的情绪给予抚慰,对群众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和负责任地处理,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可能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完善政府自身建设的同时,推动基层社会健康发展。

无论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还是社区建设管理的实践,都明确和验证了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的模式。地方政府不仅应在当前阶段介入和干预社会基层管理,而且应该将培育社会自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力争在法制建设、规划设计、组织整合、体制创新、培育NGO以及搭建沟通平台等方面有所突破和成效,为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社会自治“修好路”、“加满油”。

(作者单位:1.河北行政学院;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

[2]邓名奋.论社区自治进程中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新思路.学习论坛,2007.1.

[3]石庆玉.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中国集体经济,2007.7.

[4]陈伯涛.构建和谐社区的主体及途径.领导干部网,2007.8.10.

[5]袁方成.实现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的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研究.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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