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4:35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篇(1)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税法与会计密切相关:会计核算是确定税基的重要途径,通过会计核算可以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额以及经营过程中的流转额,从而为税法服务,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而同时,税收又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支出,会计要进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将税收纳入其核算范围。当税制变更尤其是税基变动时,会计核算必然要与之相适应,调整便成为必然。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加之目前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

基本公式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进项税额

本文分别从进项税额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几个方面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1、进项税额的确认问题

国家目前增值税法规中对销项税额确认标准与会计准则中对于当期收入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即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违于该原则。

增值税转型后,确认方面的变化a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即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原来是计入资产价值的,而转型后将被允许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在确认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1哪些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两种不同建议:可以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考虑到前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赞成后者,即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转型问题,特别是税务会计处理问题。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增值税会计在确认进项税额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根据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经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发生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此外,若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范围时,原先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还应转出。

1.2何时加以确认

我国的固定资产投产率较低,为方便税收征管,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执行,则税法与财务会计在进项税额确认上又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2、计量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量也同样依据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2.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

2.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2.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3、记录问题

参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依据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资产的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3.1科目设置

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性差异,建议在保留现有会计科目体系的基础上,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再增设“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后,从贷方转出。

3.2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在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之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根据款项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

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转出额=原进项税额×(1-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4、报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述,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当期可抵扣税额。

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税。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是: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应该注意的是价外税只是商业对商业。

5、结束语

(1)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唯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应将发票法和账簿法相结合,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作为账簿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原始凭证。这样可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减少假发票产生,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人经济利益上的刺激性。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篇(2)

关键词:旧固定资产 入账价值 折旧计算 流转税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常常会遇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等交易或事项,但由于会计人员对旧固定资产的当前状况及价值、未来可使用年限等无法做出专业判断和合理估计,因此实务操作中,对旧固定资产的取得、后续计量和处置过程中相关问题存在疑惑,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解决方法。

一、取得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旧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多种:收到对方旧固定资产抵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直接购入、接受旧固定资产投资、接受旧固定资产捐赠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上述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即初始价值确认有相关规定,但是除向生产厂商购入新固定资产有明确的价格之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论新旧,企业都面临一个初始价值如何确认的问题,即在交易时点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参考依据是什么。新固定资产可以参考同类市场售价,在此不做深入讨论,而对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初始入账价值,分以下两种方法解决。

一种方法是交易双方通过资产评估,以旧固定资产的评估净值为基础达成交易,从而以交易价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这种方法较为常见。例如为做大做强主业而将附属业务和资产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转让方的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可能会脱离市场价;再如为提高设备设施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一些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如电力设施、供水加压设施等无偿转让给特定的企业。在这些情况下,受让方会联合转让方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净值直接作为交易价格或作为交易价格谈判的基础,以此作为初始入账价值。

另一种方法应用于不需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资产评估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时。例如,受让、盘盈或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预计价值非常小,可依据重要性原则,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交易双方或者本企业技术人员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做出适当判断和估值,以此为基础达成交易价格,从而确定入账价值。

当企业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确定后,即可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金额为各类方式确定的初始入账价值加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并不需要将旧固定资产以前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一并带入来反映该固定资产的价值,而是直接将旧固定资产的交易时点的价值作为新的原值入账,这也是该项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即折旧的基础。

二、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即折旧问题

企业将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入账后,应进行后续计量,即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旧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应参照本企业同类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来设定,而使用寿命则需要依据每项旧固定资产不同情况来确定,这就给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对于取得的旧固定资产是依据资产评估净值为基础入账的情况,本文建议借用评估报告中的成新率及同类新资产使用寿命来预计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这种方法不仅简便易行而且合理可靠,符合会计估计的原则,在实务操作已经推荐使用,效果较好。

上述做法的基本假设前提是: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成新率能够反映被评估资产的新旧程度,新旧程度与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成正比。具体做法是:首先,确定与旧固定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在全新时的使用寿命。通常采用企业以前年度购入的或市场上正在销售的同类新资产的使用寿命即可,若企业或市场上无同类新资产,则可采用相似类型的新资产的使用寿命。其次,计算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同类(或相似类别)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成新率。对于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由本企业技术人员根据资产使用状况作出适当判断和估值进行入账的情况,可以比照上述方法预计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确定了旧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和使用寿命,企业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三、处置旧固定资产应纳流转税问题

与取得旧固定资产相比,处置旧固定资产还涉及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处置旧固定资产容易出现以下几种问题:混淆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忽略视同销售行为造成漏税、未了解减免税政策造成多缴纳税金。

在处置旧固定资产时,首先,需要区分处置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便于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处置的旧固定资产是不动产,即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例如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需要缴纳营业税;若处置的是动产,即除不动产之外的资产,例如设备、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其次,在处置旧固定资产时需确认该种处置方式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这一点在实务操作别容易被忽略。涉及流转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法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代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赠送、自建建筑物用于销售等。在实务中,销售是处置旧固定资产最主要的形式,最容易被忽略的视同销售行为有无偿捐赠、对外投资等,这应引起财务人员的特别关注,避免漏税。再次,应了解处置旧固定资产的免税事项,避免多缴纳税金。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J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篇(3)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转让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即当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时,其性质属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流转税。但应注意的是,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同时还规定,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也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不是同一个概念,其税务处理也是迥然不同的。从定义来看,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区别主要是:①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转让主体是企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企业股权转让;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转让主体是企业的整体资产。②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内容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四者缺一不可;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内容是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③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后,被转让企业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协商确定;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后,转让企业继续存在,只是将经营类型由从事营业活动(制造业、加工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只有整体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包括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四个要素同时满足的行为,才符合不征收流转税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不仅要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其上市公司资格也不得保留,如果保留,则意味着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转让不能视为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因而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销售额是含税的,在实际计征时应作调整。

    [例]某上市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现因与另一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其中有一批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 5 2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1 090 万元,假定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10 万元,现按固定资产净额4 000万元视同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则按规定其需缴纳增值税为:4 000/(1+4%)× 4%×50%=77(万元)。

    三、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下的发票开具及其他相关规定

    1.采用四档简易办法征收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9]9号明确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税率分6%、4%、3%和2%四档,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果企业(上市公司)发生资产转让前销售自产货物选择按6%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满36个月的,则其所转让的货物只能按6%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篇(4)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19-02

为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设备投资的税负负担、促进企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1.促进投资、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相比较而言,企业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投资越多,实际税收负担率越低,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率越高,投资增加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高。因此,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别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增值税转型形成对投资需求的拉动效应,其现实意义是增值税尽快转型能较好地适应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速、资本有机构成加快的投资发展趋势。从对行业投资的刺激上看,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资本密集型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的增长,生产型增值税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这说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既有利于促进投资增长和科技进步,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就业。

2.降低固定资产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中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23%,这一税率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企业的税负明显过高。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一次性全部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即厂商外购的生产资料,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而只是对消费资料征税,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利润。对于同一个企业,生产型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要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负。另一方面,生产型的增值税,生产单位开票就要交税,甚至,根据增值税的实施规则,发货就要交税。也就是说,生产单位货款并未收到就先垫交了税款。从全国来看,大约平均要三个月后才能收到货款。全国每年按8 000亿元增值税款,三月期,年息5.3%计,生产企业将承担106亿财务费用(利息)。众所周知,货款总有一部分永远不能收回(呆坏账,储运损失,陈旧报废……),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已达3 300多亿元。如果以年500亿元估计企业白白多交了约85亿元的增值税。增值税转型之后,以上两项全国企业将年减税约200亿元。

3.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促进生产的细化分工。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彻底的消除对外购资本性货物的重复征税因素,实践中将会出现企业因纵向联合深度不同税负各异的情况。一些“大而全”、纵向联合深的企业,由于生产的“一条龙”特点突出,生产所需的设备往往可由内部各成员单位协作制造、相互提供,而无须外购。这样,其产品中所含资本性货物价值少,税务轻,市场竞争力强,而专业化协作生产企业由于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其产品中所含资本性货物价值量大,税负相对较重,市场竞争力较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组合产生非中性的影响,不利于生产的细化分工。消费性增值税消除了对外购资本性货物重复征税的因素,促进了专业化协作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企业的组织结构,促进生产的细化分工。

4.对企业财务杠杆效应的影响。(1)增值税转型对经营杠杆效应的影响。经营杠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营业成本中固定成本的利用。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与一定生产能力下,不受产量变动影响的成本,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经营杠杆的表达式是:DOL=(S-VC)/(S-VC-F)其中S表示销售收入,VC表示变动成本,F表示固定成本。因此,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后会降低企业固定成本,经营杠杆系数变小,也就意味着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同时利用经营杠杆获利的空间缩小。(2)增值税转型对财务杠杆效应的影响。财务杠杆是指企业在筹资活动中对债权资本的利用。在资本结构一定的情况下,债权资本通常是固定的,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投资报酬率大于债权资本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给股东带来额外的收益。财务杠杆的表达式是:DFL=EBIT/(EBIT-I)其中EBIT表示息税前利润,I表示债务资本利息。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后导致企业固定成本降低,息税前利润提高,财务杠杆系数变小,企业的财务风险变小。

5.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影响。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上表现为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增值税转型以后,进项税允许抵扣,企业流出的现金减少,则使企业内部现金流量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而在折旧成本转移的过程中,增值税改革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使得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提高。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篇(5)

关键词: 现金溢余;进项税额;长期股权投资;旧固定资产

加入“ wto”标志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在我国得到进一步发展,为加速我国经济的国际一体化进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1 年 1月 1日颁布了新的《 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完善的方面也日益暴露出来,会计学界对相关问题提出很多不同见解,笔者对“ 新制度”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和学习,并将有关问题与实际运用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 新制度”中某些关于会计处理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本文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新《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的看法和建议。

一、现金溢余的会计处理

《 企业会计制度》关于“ 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于现金在清查过程中的短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 非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处理后,借记“ 管理费用———现金短款”科目,贷记“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wwW.133229.COm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益余,经批准后,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对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对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应记入“ 管理费用———现金溢余”科目,来冲减管理费用。这是因为:

1、将现金短缺记入“ 管理费用”科目,而现金溢余却记入“ 营业外收入”科目,显然这样的会计处理是不对称的,这样做不利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操作。

2、《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由此可看出,“ 营业外收入”并不包括流动资产的盘盈。再者,按规定,流支资产 的 盘盈报经批准后, 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 管理费用”科目。现金溢余属于流动资产的盘盈,所以不应记入“ 营业外收入”科目,而应记入“ 管理费用”科目,进行如此处理更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合理性。

3、如果把现金短缺记入“ 管理费用”科目,把现金溢余记入“ 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不是冲减管理费用,则企业所编制的多步式利润表上将反映出企业营业利润偏低的结果。如果现金溢余的数字很大( 尽管出现此情况的概率很低),将直接导致会计报表使用者不能正确分析企业的利润构成情况。

鉴于以上几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应把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记入“ 管理费用———现金溢余”科目,从而解决上述提出的问题,达到完善《 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使企业反映的会计信息更符合会计核算的原理。

二、关于企业“ 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照我国《 税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 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采购业务,应根据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借记“ 在途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或“ 应付票据”等科目;待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收料单,借记“ 原材料”科目,贷记“ 在途物资”科目。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法上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是在货物验收入库时,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会计制度中,在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时,就可以根据发票账单及结算凭证借 记“ 应 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这样,在“ 在途物资”和“ 验收入库”这一过程中抵扣进项税额存在时间差,而这一时间差就可能在月底与月初造成当期应交增值税与实际不符的事实,也会在客观上提供了本期增值税的提前抵扣的可能,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征管。举例如下:

例1:某工业企业于1月30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 元,发票及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运达,企业于收到发票及结算凭证时,编制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若在2 月2日,企业才收到货物,企业作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0000

贷:在途物资 20000

根据以上情况在会计上,企业于1月份就已根据记账凭证上所反映的会计科目抵扣了进项税额,而在税法上该企业应把这笔进项税额作为2月份的可抵扣税额。由此,企业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说这是《 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从而使那些企图偷逃税款的人有机可乘。

就以上分析,我认为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作下述处理: 工业企业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而材料尚未到达或验收入库的采购业务,可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 待转增值税额”二级科目作为过渡,该科目借方记录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进项税额;贷方记录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根据例1的会计业务:

1、企业于1月30日业务发生时

借:在途物资 20000

应交税金——待转增值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2、2月2日物资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400

贷:在途物资 20000

应交税金——待转增值税额 — 3400

根据以上会计处理,当物资在1月30日尚未入库时,企业根据收到的发票及结算凭证把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反映在了会计分录上,但却由于是“ 待转增值税额”这一过渡科目,所以暂时不会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也不会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关于本期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当材料于2月2日入库时,企业再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 待转增值税额”科目转入“ 应交税金”科目,这时企业就可以根据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抵扣进项税额,这就不但避免了企业提前抵扣进项税额的可能,也将会计核算规范化和合理化,从而达到规范会计核算和国家、企业征纳税的目的。

三、有关旧固定资产处理的若干问题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同时规定其基本处理是: 借 记 “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也就是说无论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新是旧,均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不 涉 及“ 累计折旧”科目。笔者认为,尽管按这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具有简单的优点,但当取得的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时,则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与“ 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规定不一致

《 企业会计制度》中“ 固定资产”科目规定“ 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按一般理解固定资产的原价是指该固定资产处于全新状况时的当前市场价格。当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全新固定资产时,上述会计处理规定是恰当的,但当企业取得的是旧固定资产时,上述会计处理则不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计入“ 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往往不是该固定资产的原价,而可能是该固定资产的当前可收回净额或者是企业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的金额。前者如投资者投入的旧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或盘盈的旧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等,后者如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旧固定资产或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旧固定资产等。

2、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整体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我们知道,将企业资产负债表中“ 累计折旧”项目金额、“ 固定资产净值”项目金额与“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 根据“ 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直接添列)比较,可以获得企业整体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的信息。这一信息反映了企业的技术状况和生产能力,为会计报表使用者分析企业整体固定资产新旧程度和技术水平提供重要信息,便于他们作出相关决策。当企业取得旧固定资产时,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中“ 累计折旧”和“ 固定资产”项目反映的金额都是不准确的,从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整体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当企业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较大时,情况尤为突出,有可能导致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的有关信息失去相关性,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下面举例说明:

例 2:设甲公司固定资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全新的固定资产,原价400万元;另一部分是投资者投入的旧固定资产,投资各方确认的 价值是600万元,该旧固定资产处于全新状况时的重置价值为1200万元。

假如按《 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取得旧固定资产时的账务处理方法,则计入“ 固定资产”科目的总金额为1000万元,计入“ 累计折旧”科目的金额为0;资产负债表中的“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 累计折旧”项目金额为0,“ 固定资产净值”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对 于并不知企业财产情况的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项目金额分别与“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进行比较,就会得出甲公司固定资产为全新固定资产的错误结论,并会进一步认为甲公司固定资产技术水平先进可靠、生产能力强等错误判断,从而可能作出一系列错误的投资决策。显然,《 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合理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企业对于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区别其新旧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即当取得的是新固定资产时,无需考虑其累计折旧,直接按其取得时的成本,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当取得的是旧固定资产时,应考虑其价值损耗程度,按该固定资产在全新状态时的当前市场价格,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金额,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贷记有关科目。

这样改进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可以克服前述两个问题,使“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是固定资产的原价,使资产负债表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整体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这样对旧的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没有改变企业资产总额与利润总额,但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

按照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则例2中计入“ 固定资产”科目的总金额为1600万元,计入“ 累计折旧”科目的金额为6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为1600万元,” 累计折旧“项目金额为600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不仅使” 固定资产“科目能始终按照《 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而且,当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有旧固定资产时,可以准确地反映出企业整体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企业提供的有关固定资产信息具有相关性,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能够得出正确的分析,正确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的质量和构成情况,以便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和经营策略。最重要的是完善了我国的《 企业会计制度》,使我国的会计制度既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能尽快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建立统一有效的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制度》已经颁布两年多了,在试行中越来越多的会计应用问题已经显现,以上仅仅对《 企业会计制度》中不完善的几个典型问题阐述了笔者的浅见,在实际核算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问题尚需要解决,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肯定还会有更多的弊端暴露出来。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进行,相信我国的《 企业会计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l]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会计(cpa教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税法(cpa教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 002.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篇(6)

1、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对政策的理解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的,主要是针对企业单位,对事业单位虽也有规定,但不太详细;每年各省市税务部门都会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前举办学习班,但对事业单位的讲解基本没有,而且税务机关培训老师一般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太清楚,造成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有问题往往很难得到权威的解释,所得税汇算过程中会计人员与税务征管人员对政策理解往往有较大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999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第七条中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分别核算。

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不征税收入即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二是事业收入一般为征税收入。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支出归集于两个支出科目即“事业支出”和“专款支出”,“专款支出”主要应对财政拨入的专项的支出,可直接全额扣除。事业单位日常运营支出反映在“事业支出”科目,对应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等。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财政规定的支出分类项目进行支出核算,单位的支出与企业应税收入是否有关,根本无法区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同时规定如无法区分可扣除支出时,按照征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来确定可扣除支出的,但实际中,这样确认费用扣除方法计算出的利润总额是否准确?

3、固定资产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支出按照税法规定提取折旧的额度内逐年扣除。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直接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同时借 事业支出 贷 银行存款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一次性全额计入当前费用处理,因此固定资产不需要提折旧,这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一致,所得税对于提取折旧还有一个规定是企业未提取折旧时,折旧金额不得抵扣,因此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如何扣除没有相关规定。

4、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事业单位在机构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划分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招待费?

针对以上问题从本人多年工作岗位实践角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案:

一、税务部门在部门设置方面

税务部门可考虑设置专门的事业分局或在税务所设置专门人员管理事业单位,同时加强对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的差异,使得大部分税务专管员无法看懂事业单位的账务和报表,导致税务专管员无法对税务政策与事业单位账务上差异进行正确解读,并指导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更准确把握税务政策。因此税务部门可有针对的对税务干部进行事业会计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增强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沟通,保证各项税款准确缴纳。

二、事业单位支出可抵扣问题

举例说明:

情况一、假设支出数为120万元,实际收支结余=100-120=-20万元,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为120×30%=36万元,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利润总额=30-36=-6万元。这样两种计算就产生了14万元的差额,是否说明14万元相当于财政收入应弥补的亏损?这将影响以后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数额。

情况二、假设支出数为90万元,实际收支结余=100-90=10万元。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为90×30%=27万元,按照所得税法计算的利润总额=30-27=3万元,二者之间差额7万元,是否说明财政结余为9万元?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差额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实行结余不上交,亏损不弥补。由此可见,当出现上例的第一种情况时,即收入小于支出时,支出应以财政拨款为限,计算的利润总额应为-20万元;当收入大于支出时,即第二种情况时,可以按照税法扣除方法进行计算,利润总额为3万元。

三、在对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及折旧扣除方面

固定资产支出如何抵扣,应该按照固定资产购置款项来源确定。当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使用财政资金时,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可以在购置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当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时,事业单位记账时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全额列入事业支出,但计算所得税时,将固定资产购置支出调出应纳税所得额,事业单位不提折旧,但仍可按照税务政策扣除折旧,按照当年应提折旧额列入支出,以后年度每年进行扣除;当购置固定资产无法区分资金来源时,可以按照财政拨入的公用经费占实际当年发生的公用经费的比例分别进行计算。无法确认拨入公用经费时,按照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摊。

四、业务招待费的抵扣问题

单位是否可以认为业务招待费均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税务部门如何确认?应该将企业发生的招待费用按照收入总额与应税收入比例进行分摊。例如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30%,招待费为7万元,即应税收入发生的招待费用为2.1万元。(作者单位:西安市革命公园)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篇(7)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意义;困惑;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现实意义

为了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和《公告》),通过这一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且给企业注入了新的发展理念,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手段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且成本高等问题突出,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而企业资金紧张、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成为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之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通过延迟纳税达到增加企业现金流,减轻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相当于政府给予企业的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压力。

2.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双重优惠

新政策出台之前,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是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新政策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明确规定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双重优惠政策既推动了企业加大科研设备投入力度、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又提高了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促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提升企业未来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新空间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建设一个创新性国家,中小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资金不足等因素制约了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动,此时出台的新政策对解决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科技创新面临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决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然,此次颁布的加速折旧新政中小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

4.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提高了企业贯彻执行新政的积极性

公告规定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只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这种简便的办税手续,不仅使征纳双方“双减负”,而且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贯彻、执行政策的积极性,确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顺利推行。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会计处理的困惑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落实到位,各省市税务局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相关的会计处理并未明确,导致企业在具体实施运用中存在很多困惑。

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的困惑

对《通知》和《公告》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误区。

有些企业认为,财税【2014】75号文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述两种情形既是税法规定,同时也是会计处理的相应规定。

也有企业从文件的标题寻找答案,财税【2014】75号文标题:《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从文字表述来看,《通知》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并不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规定。

因此,对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如何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三条应该是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因此企业对这一解读的理解是:既然是建立台帐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那么对上述两种情形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会计上计算的折旧额小于税法计算的折旧额产生的差异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建立台帐核算,可是这样一来,不仅工作量大且繁琐,而且这样处理又违反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如果仅作为税务规定,就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对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调整差异。

2.“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应保留残值的疑惑

对于“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要保留残值,加速折旧新政未做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当保留净残值,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企业在实务操作时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应当扣除残值后“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既保留残值;二是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不保留残值,这种情形究竟该如何处理,企业由于理解不同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建议

为贯彻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实到位,建议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就内容和征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未明确,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实务中因此出现许多混乱,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处理应用指引,以指导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其二,通知和公告的文字表述并不复杂,但其中的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具备一定的技术要领,需要精细研读,同时加速折旧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意味着将判断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财务人员,因此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财务知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对政策及制度的理解能力,正确运用这一优惠政策。

其三,主管税务部门应对适用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折旧新政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简化办税程序不应放松税收监管,应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其四,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将加速折旧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状况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对于处于所得税减免优惠期的企业如果采用加速折旧,优惠期的折旧费用多,企业成本增加,利润下降,导致所得税减少,从而减少享受的税收减免额,而优惠期过后折旧费用减少,利润增加,则会加重企业后期的所得税负担:对于亏损企业来说,加速折旧对税收优惠并无意义,因为亏损企业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加速折旧造成当期成本增加,反而使亏损加大,影响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