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价值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4 15:56:29

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价值篇(1)

[例]公司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00万元,使用年限5年,无残值。市场利润率为10%。

采用平均年限法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一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2000(万元);第二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10%)=13200(万元);第三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10%)2=15972(万元);第四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10%)3=17569(万元);第五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10%)4=19326(万元);每月折旧额为每年年初折旧额除以12个月,在这里其资金时间价值忽略不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考虑时间价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一年年初折旧额:60000×2/5=24000(万元);第二年年初折旧额:(60000

-24000)×2/5×(1+10%)=14500×(1+10%)=15950(万元);第三年年初折旧额:(36000-14500)×2/5×(1+10%)2=8600×(1+10%)2=10406(万元);第四年年初折旧额:(21500-8600)/2×(1+10%)3=6450×(1+10%)3=8585(万元);第五年年初折旧额:(21500-8600)/2×(1+10%)4=6450×(1+10%)4=9443(万元),每月折旧额为每年年初折旧额除以12个月,在这里其资金时间价值忽略不计。

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对考虑或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比较,如表1所示:

通过表1的计算结果分析可知,如果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两种折旧方法所计提的折旧额合计数没有差别,但是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差别很大。双倍余额递减法会大大降低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通过对比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得知,两种折旧方法的资金时间价值相差9 683万元由此可见平均年限法折旧方法损失的资金时间价值很大。

二、平均年限法下资金时间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比较

[例2]公司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00万元,假设使用年限分别为5年或者3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市场利润率10%。

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为5年时,每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第一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2000(万元);第二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10%)=13200(万元);第三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10%)2=15972(万元);第四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10%)3=17569(万元);第五年年初折旧额:60000/5×(1+10%)4=19326(万元)。每月折旧额为每年年初折旧额除以12个月,其资金时间价值忽略不计。

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为3年时,每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第一年年初折旧额:60000/3=20000(万元);第二年年初折旧额:20000×(1+10%)=22000(万元);第三年年初折旧额:20000×(1+10%)2=24200(万元)。每月折旧额为每年年初折旧额除以12个月,其资金时间价值忽略不计。

采用平均年限法,在计算考虑或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分别对折旧年限为五年或三年计提折旧比较,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当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时,折旧年限越少,所损失的资金时间价值越少,而且通过对表1和表2的比较,不难发现,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时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时的资金时间价值几乎是相等的。所以由此体现出计提折旧时因对折旧方法的使用和折旧年限的选择而造成的不公正性,同时造成了同行业采用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不可比性。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会产生如此之大的差异,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应该弥补的漏洞。

笔者认为,既然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计提折旧,就会产生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累计折旧,这就与企业会计准则相矛盾。计提的累计折旧额不能高于固定资产原值,当提足折旧就要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应该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问题。会计处理业务上,可以把折旧额的资金时间价值看做是资本溢价,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这样,每月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就要有所变动,属于原值部分的折旧额计入“累计折旧”,属于资金时间价值部分的折旧额计入“资本公积”。由此可知: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尽可能缩小因为采用方法不同或者因为折旧年限的长短由此而造成的应纳税额差异和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折旧额的资金时间价值看做是资本溢价,直接计入资本公积;采用折旧方法不同造成了资金时间价值损失的不同;折旧年限长短的不同造成了资金时间价值损失的不同。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价值篇(2)

摘 要 固定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具有价值大、耗资多、使用年限长、投资风险大等特点,有效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收益。资金时间价值是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它的运用对于固定资产管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无论在会计实务中还是从财务管理角度都要把握资金时间价值理念。

关键词 固定资产 资金时间价值 会计处理 财务管理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一定数量的资金随时间的延续。在投资和再投资过程中增加的价值。资金时间价值是以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借贷关系的普遍存在为前提条件,是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它是企业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中必须树立的价值观念,因此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把握资金时间价值观念。

一、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应用资金时间价值

(一)应用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在确定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时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根据规定应按所购固定资产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价款总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对于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在取得此类固定资产时,应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赁具有租期较长等特点,新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首先融资租赁的数项认定标准之一,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其次企业承租人对于确认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应用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融资租赁时,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企业承租人根据规定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其本质是确认利息(融资费用)。当期租金扣除当期确认的融资费用,就是当期应付本金的减少额。具体分摊每期的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额等于期初应付本金余额乘以实际利率,其中期初应付本金余额等于期初长期应付款余额减去期初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因此整个分摊过程体现资金时间价值观念。

调整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存在弃置费用的特殊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期间逐年复利计息,在不断调增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将各期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计负债”。

预计净残值的计量。预计净残值是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关键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首先要假定预期状态是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且处于使用寿命内终了时,估计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之后,将此金额折算为目前的价值就是预计净残值。这里的“目前”强调预计净残值反映的是资金时间价值的现值。

(三)应用于固定资产的期末计量

固定资产期末计量原则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首先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其次对于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要合理估计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估计依赖于资金时间价值,它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二、对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应用资金时间价值

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固定资产作出投资决策,主要包括添置新的固定资产以及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投资数额大、回收时间长、对企业影响长远,所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需要更加谨慎。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把资金时间价值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一)净现值法

净现值法是指特定方案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与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这种方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理论上也比其他方法更完善。净现值指标的决策标准是:如果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该方案为可行方案;如果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小于零,该方案为不可行方案;如果几个方案的投资额相同,项目计算期相等且净现值均大于零,那么净现值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所以,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是项目可行的必要条件。

(二)现值指数法

现值指数法是现金流入量现值与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比率。亦称现值比率、获利指数等。现值指数大于或等于1的方案是可取的;否则不可取。多个方案中,现值指数最大的为最优方案。现值指数法的主要优点是:可以进行独立投资机会获利能力的比较,它是一个相对数指标,反映投资的效率。

(三)内含报酬率法

内含报酬率法是使投资方案现金流入量的现值与现金流出量现值相等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投资方案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它是根据方案本身内含报酬率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根据它就可以排定独立投资的优先次序,只是最后需要一个切合实际的资金成本或最低报酬率来判断方案是否可行。在计算时,通常需要“逐步测试法”。该方法的决策原则是内含报酬率大于或等于基准收益率或资金成本的投资项目才具有财务可行性。

综上,资金时间价值的运用贯穿固定资产管理的始终。企业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才能准确合理的反映固定资产、理性作出财务决策、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从而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价值篇(3)

我们知道,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资产的重置价值、成新率、以及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而会计核算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反映的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两者计价原则、反映的价值状态并不相同。由于并购、重组完成后新的核算主体要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那么,在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账务处理实务中,必然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以重置成本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反映累计折旧,以其差额反映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总价法”;另一种方法是直接以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净值法”。

尽管我们知道,上述两种方法并不影响会计报表的平衡以及该项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两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净值相同;折旧计提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折旧计提应当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但是从会计报表可比性的角度去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类业务处理作出统一规定。考虑到会计业务处理简便易行、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并结合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以净值法为宜,即直接采用固定资产评估结果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

下面,我们就从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累计折旧的计提,结合我国目前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谈谈采用净值法的好处。

一、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

总价法按照资产评估结果的重置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作为累计折旧,以两者差额反映固定资产净值。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能够直观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可以揭示企业固定资产的整体使用状态。但在评估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时,这种直观反映结果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对企业中既有评估资产又有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一部分按历史成本反映,一部分按重置成本反映,也不利于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净值法直接以资产评估结果的资产净值反映固定资产原价,不反映累计折旧。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将评估固定资产假设为新增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为评估资产净值,简便易行。

二、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累计折旧的计提

我们知道,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四个,一是计提折旧基数。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基数为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二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三是折旧方法。四是固定资产净残值。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多采用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考虑残值率,以直线法(大多为工作年限法),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累计折旧。对于评估固定资产来说,则应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法和残值率,采用直线法计提累计折旧。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相近,我们仍然可以考虑使用分类折旧率来计提累计折旧(即相同类别的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基本一致),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由于其尚可使用年限差异大,我们认为此时应当采用个别认定法,而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对总额法来说,评估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既可采用以重置成本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结合成新率计算其使用寿命来确定其总体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也可以直接用其评估价值为基础,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可以直观地看到,直接使用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简便易行。对于净值法来说,由于会计上仅反映资产评估价值,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来计算累计折旧,操作起来很方便。

三、我们目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以下几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借鉴作用:

(一)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相似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估计,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相似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非货币易换入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价值篇(4)

一.账户设置的差异

1.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户。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与旧准则中的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不同,因此需增设“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明细账户,用于核算符合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新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因此需增设“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明细账户,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的预计弃置费用。

2.增设预计负债明细账户。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为了全面核算预计的弃置费用,除了增设“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明细账户外,还需增设“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明细账户。

二.主要账务处理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1.购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第八条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在旧准则下,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在新准则下,如是正常信用条件下支付价款的,与旧准则的账务处理相同,如是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而旧准则规定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出现了差异。在旧准则下,债权人因债权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在新准则下,则是按受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受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第七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因此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新旧准则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出现了差异。如不涉及补价时的固定资产交换,旧准则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等科目;新准则则是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借贷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4.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因此在新准则下,如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

1.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差异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是: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同时新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确认条件不相同,新准则较旧准则更容易理解和操作,可按发生的经确认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按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进行清理处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于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旧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一般是采用预提和待摊方式处理,而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按发生的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新旧准则在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能否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的规定有明显的差异,在旧准则的规定下,确认减值损失时,按确认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按不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在新准则的规定下,只在确认减值损失时,按确认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期间即使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也不得转回,不用做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新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取消了旧准则“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的规定。同时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因此,新准则在计提折旧时,应加上预计的弃置费用一起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外,新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而旧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新旧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规定不同,导致计提的折旧金额不相同,账务处理的方式和金额出现了差异。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利益。同时新准则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企业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当固定资产符合终止条件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与已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差额借或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金额借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按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算结转处置净损益,如为净收益,按净收益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为净损失,按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另外,新准则在上还增加了新的明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盘亏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三.固定资产披露的差异

新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与旧准则在披露内容上相比较,新准则不再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的情况,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等内容,但增加了对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的具体和明确,如需披露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四.差异对资产结构、权益、损益等经济事项的

1.新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与旧准则相比较,差异会使固定资产在新准则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即使长期资产的比重提高。

固定资产价值篇(5)

关键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区别

中图分类号:F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2-0228-01

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的涵义

1.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涵义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值情况,它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与账面价值不同)与企业期末合理预计的固定资产可收回净值(可收回金额或减值后的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

1.2 累计折旧的涵义

我们知道,累计折旧是用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转移情况的科目。由于导致固定资产价值转移的原因包括有报损耗和无形损耗,所以在预计折旧年限、净残值和选择折旧方法时既要考虑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期末累计折旧科目反映的是企业估计的固定资产已转移价值的金额。将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备抵项,可以反映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2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的关系

2.1 性质及目的不同

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折旧特别是加速折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折旧的主要作用,折旧也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固定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反映了固定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2.2 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是: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有:(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

2.3 核算时间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论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2.4 计提方法不同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除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可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一般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没有像折旧那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它主要是用于期末通过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2.5 计提基数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2.6 纳税影响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虽然会计上按配比原则允许计提折旧,但由于企业没有支付任何代价,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在原有四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国际惯例,又新增了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税前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以避免对所得税产生冲击。可见,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它对所得税数额没有直接影响,但因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影响折旧额的变化,因此会形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2.7 账务处理不同

固定资产价值篇(6)

关键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区别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的涵义

1.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涵义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值情况,它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与账面价值不同)与企业期末合理预计的固定资产可收回净值(可收回金额或减值后的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

1.2累计折旧的涵义

我们知道,累计折旧是用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转移情况的科目。由于导致固定资产价值转移的原因包括有报损耗和无形损耗,所以在预计折旧年限、净残值和选择折旧方法时既要考虑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期末累计折旧科目反映的是企业估计的固定资产已转移价值的金额。将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备抵项,可以反映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的关系

2.1性质及目的不同

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折旧特别是加速折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折旧的主要作用,折旧也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固定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成本的修正,反映了固定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2.2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是: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有:(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

2.3核算时间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论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2.4计提方法不同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除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可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一般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没有像折旧那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它主要是用于期末通过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2.5计提基数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2.6纳税影响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虽然会计上按配比原则允许计提折旧,但由于企业没有支付任何代价,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在原有四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国际惯例,又新增了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税前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以避免对所得税产生冲击。可见,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它对所得税数额没有直接影响,但因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影响折旧额的变化,因此会形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2.7账务处理不同

固定资产价值篇(7)

[摘要]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进程,对于各行业专业性较强的会计核算将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规范。水运企业的固定资产具有突出的行业特征,水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制定《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需要重点的之一,本文对水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在制度上、上与实务上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

Ⅰ引言

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然后逐步在所有的企业中执行;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固定资产》),于2002年开始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逐步执行,我国于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企业会计制度》等分行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将被废止。财政部在颁布《企业会计制度》时明确,对于各行业专业性较强的会计核算,将陆续以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形式颁布。水运企业固定资产是水运企业比较特殊的会计业务之一,是制定《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需要重点研究的一项内容。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有关水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在制度上、理论上与实务上的差异进行剖析,以为制定水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规范提供依据。本文进行的比较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之间关于固定资产会计的比较分析;二是在水运会计界较大的有关教科书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之间关于固定资产会计的比较分析;三是现行实务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之间关于固定资产会计的比较分析。有关的比较分析依据为:现行制度是指财政部1992年颁布、尚在施行中的《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教科书是指邓志铮编著、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水运会计学》(以下简称《邓本》),邵瑞庆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水运企业财务会计学》(以下简称《邵本》);现行实务是以远洋运输集团2001年制定实施的《远洋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远洋财务制度》)、《远洋运输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远洋会计制度》),上海港务局1997年制定执行的《上海港务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1999年制定执行的《上海港务局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上海港会计核算办法》)为依据。

Ⅱ现行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的比较分析

1固定资产的定义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指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未涉及固定资产的定义。

《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比较分析上述定义可知,《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极为接近,可以说是表面定性;而《准则———固定资产》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固定资产的本质属性予以揭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界定固定资产时未指出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只是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予以描述,而《准则———固定资产》中将固定资产界定为“有形资产”。尽管“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似乎是会计常识,但基于对固定资产属性的认识,《准则———固定资产》的界定显得很有必要。

(2)固定资产用途的强调。《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将固定资产界定为单位价值大、使用期限长并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描述性说明。而《准则———固定资产》除对单位价值、使用期限提出要求外,同时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的用途,即必须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资产。这一原则性的要求有利于区分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资产与固定资产,增强判断力。

(3)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的考虑。《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对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的考虑是一致的: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仅有年限要求,对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固定资产既有年限要求又有单位价值要求。而《准则———固定资产》中有关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的考虑并未区分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对使用年限作了统一的规定即超过1年,对单位价值未作数量界定。可见,有关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准则———固定资产》并未作粗糙的界定,这事实上是把判断的权力留给了企业。

2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未涉及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准则———固定资产》弥补了这一空白,指出:“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可见,《准则———固定资产》中有关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考虑给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固定资产按主要部件计价并计提相应的折旧。固定资产按主要部件计价并计提相应的折旧这一在水运企业会计核算中显得较为重要,如船舶与成组装卸机械等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按部件进行计价和折旧问题。

3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指出:“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损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会计科

目使用说明中涉及的计价标准与《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基本一致。《准则———固定资产》指出:“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4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6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9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规定与《准则———固定资产》基本一致。比较分析上述有关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规定可知其中差异:

(1)外购固定资产总成本的分配问题。《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所未曾考虑到的。

(2)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中未涉及,《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指出“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均考虑了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准则———固定资产》指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而《企业会计制度》在“长期负债”部分而非“固定资产”部分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

(3)改扩建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准则———固定资产》中无相关规定。

(4)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未曾涉及,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5)其他。《运输企业财务制度》指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准则———固定资产》中均未涉及相关内容。

4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1)折旧的计提范围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库场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在用的铁路机车车辆、公路运输设备、运输船舶、飞机、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未涉及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制度》指出:“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而《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比较分析上述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的规定可知:《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折旧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而《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的折旧计提范围却有较大差异。这主要表现在“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上。《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准则———固定资产》要求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主要是考虑到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同样存在着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的发生。显然,《准则———固定资产》涉及的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更广,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侵蚀等;(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资产使用的或者类似的限制。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准则———固定资产》中有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规定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所未能考虑到的。《准则———固定资产》明确以下与使用年限相关事项:一是具有不同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各组成部件适用不同的折旧率计提折旧;二是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考虑的因素;三是要求企业定期复核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5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不要求企业期末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无需考虑企业固定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异。而《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要求企业考虑期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单项项目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比较分析上述有关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规定可知:(1)对谨慎性原则的体现问题。《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这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所未能做到的。(2)对减值因素的考虑问题。《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主要是市价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因素;而《准则———固定资产》除了考虑上述减值因素外,还充分考虑了企业所处环境、产品营销市场、利率、预计使用方式等的变化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影响,对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更为合理。(3)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素的考虑问题。《企业会计制度》中给出了五种情况下企业应百分之百地计提减值准备,这是《准则———固定资产》所未能涉及的。

Ⅲ有关教科书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的比较分析

1固定资产的定义

《邓本》根据当时执行的《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界定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就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项价值在制度规定的金额以上。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一律作为低值易耗品。”《邵本》对固定资产定义为:“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将水运企业固定资产界定为“水运企业营运生产用的主要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以上,非营运生产用的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2年、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的范围,否则,列入企业的低值易耗品。”《邓本》中有关固定资产的界定较为粗糙,仅考虑使用年限与单位价值两项因素。与《邓本》相比,《邵本》中对固定资产的界定与《企业会计制度》更接近,考虑了固定资产的作用类别、使用年限与单项价值三个因素,即在区分营运生产用和非营运生产用两种类别的前提下,再考虑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但与《准则———固定资产》相比,其局限性表现在《邵本》中对固定资产的界定限于描述性说明,未能触及固定资产的本质属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邓本》指出:“从国外买进旧车、旧船,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按以下两种情况作价记账:(1)根据合同规定以到岸价结算船价的,按买价加上进口税金、接(车)船费(在驶抵船厂的第一航次运费收入扣除有关运输支出的净额,应予抵扣),以及车(船)的第一次修理、改装、增添设备等费用后的价值记账。(2)根据合同规定以离岸价结算船价的,按买价加上进口税金后的价值记账。第一航次的运费收入及有关运输支出(含接车费、接船费),列入营运收支核算,所发生的修理改装、添置设备等费用,按正常的资金渠道结算。用专用拨款、专用资金、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港务管理费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发生全部成本记账。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记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账。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账,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更新改造基金等预算外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之内。如果调入调出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账。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记账,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数字记账。”《邵本》指出:“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计价,如果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有差异时,以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由企业承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的价值,加上企业承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值计价;企业通过借款或外币借款取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外币汇兑差额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后发生的,则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相比,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购固定资产总成本的分配。《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无论是《邓本》还是《邵本》均未提及此类问题,而这类问题在水运实务中确实存在的,并且,如果对船舶等固定资产实行部件计价,也就需要明确这类问题。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邓本》和《邵本》的规定大体一致,但《准则———固定资产》和《会计制度》中要求“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这一规定是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国际惯例,《邓本》和《邵本》没有提及。(3)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邓本》和《邵本》对这两类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计价问题均未提及。《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是分别以《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的规定为入账依据。(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计价。《邓本》未提及,《邵本》则规定“按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的价值,加上企业承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计价”。而《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区分捐赠方是否提供凭据两种情况分别作了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5)盘盈固定资产的计价。《邓本》和《邵本》提及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入账,而《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区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分别作了确定入账价值的规定。其中“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是《邓本》和《邵本》中所未能考虑的。(6)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邓本》中未提及,《邵本》所提及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与《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区别在于:一是时间界限。前者以“固定资产是否交付使用或是否办理竣工决算”为判断借款费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时间界限,后者则是以“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时间界限;二是借款费用的。前者所指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费用、外币汇兑差额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利息,后者所指的借款费用范围更广,还包括发行债券的发行费用以及债券的折溢价摊销。

3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邓本》指出:“以下固定资产免提折旧:(1)土地;(2)未使用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3)按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海港的港务设施等);(4)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如铁道线路(钢轨和枕木等)和电讯线路(电杆和电线等)。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3)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

备均不计提折旧,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4)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5)有冬季封冻和季节性枯水等非通航的内河运输、海河港口企业,其全年应计折旧,应在通航期内计提。“《邵本》指出:”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如下几项:(1)房屋、建筑物、港埠、船坞、库场设施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尚未正式交付使用前试用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6)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7)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另外对于有冬季封冻和季节性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海河港口企业,其全年应计折旧,应在通航期内计提。下列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1)使用中或未使用、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港埠、船坞、库场设施等固定资产;(2)使用中的运输船舶、辅助船舶、运输车辆、辅助车辆、集装箱、装卸机械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4)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邓本》和《邵本》相比较,《邓本》受当时港口财务管理体制的局限,将海港的港务设施等纳入预算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有关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的规定,《邵本》的考虑比较详尽。例如,《邵本》指出”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须计提折旧“;又如”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当然,《邓本》中未曾提及租赁资产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与其环境有密切联系,毕竟,到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租赁业务并不常见。对有关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的规定,《邵本》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相比较,可以说,《邵本》的相关规定与前者差异不大,而与后者有重大差异。这主要表现在“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这类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上。《邵本》中指出:“房屋、建筑物、港埠、船坞、库场设施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免提折旧”;而《准则———固定资产》对所有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均要求计提折旧。4固定资产修理的会计处理《邓本》指出:“水运企业为了均衡各期生产成本的负担,并保证大修理支出的资金需要,水运企业应按一定的标准,按月提存大修理基金(不需要进行大修理的资产,可以不提),用以支付大修理费用,而中小修理费用计入当年生产成本。”《邵本》指出:“由于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次数较少,往往定期进行,其间隔时间较长,通常在一年以上,且费用发生金额较大,其受益期相对较长,在会计处理上若按费用发生的时间全部直接计入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会造成各期之间成本费用负担的不均衡,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因而,对固定资产大修理,通常采用分期摊销或预提的办法。中小修理由于发生频繁而不定期,费用发生的金额也较小,其受益期相对也短,因而在会计处理上通常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邓本》中有关固定资产修理的会计处理与《邵本》有很大差异。前者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大修理支出的会计处理,将中小修理作为当期生产成本处理。《邵本》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比较接近,指出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式处理大修理费用,将中小修理作为当期生产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但是,《邵本》和《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提出大修理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即在何种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准则———固定资产》则给出了资本化的判断条件,即:“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5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无论是《邓本》还是《邵本》均未涉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而《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期末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减值准备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Ⅳ固定资产会计实务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的比较1固定资产的定义《远洋财务制度》指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及建筑物、船舶及其他运输设备、装卸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以及与营运生产有关的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不增加运输能力、属于船舶的零星设备,列入船舶设备目录,单位价值虽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但不作为固定资产。”《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下列财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属固定资产:(1)属于周转性的资产,如、油布、垫仓板等;(2)属于工属具及替换性质的资产,如抓斗、漏斗、货盘、7千瓦以下的电动机、机械设备和零部件等;(3)属于易损、更新年限较短的资产,如助动车、中文显示无线寻呼机、数字显示无线寻呼机等。某些同一类别、用途的资产,单价在规定标准上下的,按从属多数原则划分。”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定义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一些财产进行了描述,增加了可操作性。例如《远洋财务制度》对于“不增加运输能力、属于船舶的零星设备”,《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对于“属于周转性的资产、属于工属具及替换性质的资产与属于易损、更新年限较短的资产”作了特别的考虑。但与《准则———固定资产》的定义有本质差异,前者对固定资产的定义限于描述性的说明,未能揭示固定资产是有特定用途的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远洋财务制度》指出:“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对于购入的二手船,还包括投入使用前的整修费、改造费以及接船费用;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向外订造的,按照合同价格加上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转费用监造费用以及应缴纳的税金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关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指出:“各类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随车随船购入的修理用备品配件,不计入车船价值,作为存货处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或加上改扩建过程中拆除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或净支出,加上改扩建发生的费用计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并按实际状况估计其损耗程度,确定累计折旧和资产净值。从国外买进旧车、旧船应按CIF到岸价加关税、增值税、加国内运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第一次修理、改装、增加设备等费用的价值计价。有偿调入旧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等记价。现行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为累计折旧。内部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账面原价记账。局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功)加上新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接受局外单位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价值记账。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关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相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

(1)“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一关键判断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中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价强调“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强调“投入使用前”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所有支出均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而,“预定可使用状态”与“投入使用”的理解是有差异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价差异。

(2)特殊方式取得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中对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和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计价做了详细规定,而《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未曾涉及。

(3)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中均提及如何将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的问题,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判断标准以及具体账务处理。这也是《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中未曾考虑的。

(4)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固定资产》中有关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价的规定比《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详尽。前者要求以《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需要考虑租赁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因素;而后者的规定很简单,即仅考虑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及其他附属费用。

3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远洋财务制度》中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运输船舶,库场设施,辅助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届满折旧年限而尚未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停办企业

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不计提折旧。“《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指出:”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库场设施;在用的运输船舶、装卸机械、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仓库设施);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国家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比较接近,与《准则———固定资产》有重大差异。差异主要表现在:

(1)港务设施、库场设施、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均要求不计提折旧;而《准则———固定资产》要求对所有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不局限于房屋和建筑物等。

(2)提前报废和停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未作说明,《远洋财务制度》、《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要求不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折旧

远洋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上海港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工作量法或其他快速折旧方法的须报局批准。”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相比较,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表明在我国水运企业会计实务中,年限平均法是普遍接受的方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