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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5:54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1)

一、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成因分析

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系指因审计报告的质量问题和公告程序方面的原因,在审计报告公告后给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以及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自身造成的各种非正常影响。可能产生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来自审计机关的,又有出自社会方面的原因。它产生整个审计和公告过程,集中的反映在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结果公告程序上。

在审计准备阶段,由于审前调查不够充分,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失缺,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准确,重要审计领域、重点审计部位被遗漏,而在实施过程中,又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调整审计方案,实施相应地审计程序,应该履行审计职能没能完全到位,未能查出重大的错报漏报和舞弊,造成审计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以致审计机关出据失显公正的审计报告的。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敷衍塞责,没有或没有完全按照审计方案履行基本职能、基本程序,没有查深查透,没有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是假是真;不能准确说清相关负责人有没有擅自决策造成重大失误,以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无重大经济问题的。具有指挥权的人员强令审计人员违法执法,或具有审批权的领导人员批准采取审计强制措施,给国家财产和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审计人员,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真相,造成审计机关作出不准确和失当审计决定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和其他场合有意无意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小组未能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没有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或对被审计单位的陈述意见和辩解事由未经核实,作出与实际不符的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计决定,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或裁量幅度作出审计决定的,或未告之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应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权利的;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划分失当,导致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失察或给其政治生命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隐瞒大案要案线索,该移送的没有及时移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告审计结果涉嫌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的。

在审计结果公告阶段,没有履行审批程序,公告途径与渠道有失偏颇等,都将诱发和导致审计结果公告风险,使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处于被动位置。由此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在实现公开透明的同时,也要求审计工作自身更加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果公告存在的主要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既是审计机关的最大权威,也是一把 “双刃剑”。也就是说,审计结果公告在实施财政财务收支的三重监督:既国家审计专业监督、社会监督、民意机关监督的同时,又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审计工作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审计结果公告无疑使审计行为错弊产生的影响扩大化,刺激一些原本隐性问题更加显性化,给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一是审计人员的责任风险。尽管与审计人员有关的责任风险,即便审计结果不公开,也照样存在,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公开只是遮盖了风险,公开无疑会增加风险。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更趋于规范化,这对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无论执法主体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执法责任,都要区分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作为审计事项的具体承办者,对审计报告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必须的。对此,从国家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都是高度重视的,先后建立了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审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前面已经述及,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绝大部门是由审计人员具体行为引发的,一旦审计人员出现执法违法的问题,一方面将被本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将面临本级行政监督机关、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追责。轻则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重则离开岗位学习、暂停行政执法、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牺牲的将是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的公信力。所以,因审计人员的责任引发的风险是审计结果公告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二是行政诉讼风险。就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形成的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而言,审计机关承受的压力和风险要大的多。因为,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代表的是整个审计机关,而真正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则是披露审计结果的审计机关。公告人必须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审计公告风险,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不管是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还是效益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它涉及的对象只有两类:一个是被审计单位,一个是与此相关的责任人。作为正面肯定的审计报告倒无关紧要,那么一个问题性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随之也会因此介入,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来讲,冲击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审计程序不当,反映问题失实,适用的法律不准,受到危害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势必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要么行政复议,那么行政诉讼,使审计机关座上“被告席”的位置。即使最终定论与审计机关干系不大,对审计机关的影响也将是深刻的。同时,长期以来一些审计机关经费严重不足,受利益趋动,拿问题做交易,人为的使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大打折扣。一些被审计单位正是看中了审计部门这一点,是认罚不认报,拿钱消灾。在审计结果未公开之前,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旦审计结果公开之后,是报告一出,一些 “知情人”的举报信就满天飞。不仅如此,审计结果面向社会公告后,对于审计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其职责,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检查机关也会履行公诉职能。

三是行政赔偿风险。随着行政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赔偿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将更多的出现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审计机关经济赔偿的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因审计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另一方面是审计结果公告泄露了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虽然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但同时又指,各级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事实上,审计机关的经费是依靠本级财政预算拨付的。从目前的情况来 看,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并没有安排这笔费用,而对于一个吃饭财政来讲,财政预备费也是极其有限,所以审计机关根本无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况且因泄露商业积极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

四是政治风险。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虽然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审计署也明确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审计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但是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管理模式体制,地方政府的意见基本上左右着审计结果公告。从现阶段来看,问题性的报告占了整个审计报告绝大多数,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或考虑到社会稳定,政府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报告都会有一定的要求,无论是公告的内容,范围,还是公告渠道。也就是说,非经 “点头”的问题性审计报告,是难于面向社会公众的。换句话说,能够向社会公告的审计报告,并非都是原汁原味的审计报告。这样就使审计机关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在 “旨意”与 “民意”面前处于两难的境地。满足了百姓的知情权,就将被冠之以 “无政府主义”;达到了政府的要求,就会丧失 “民心”。同时,向世行贷款和国外援贷款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告后,很可能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影响政府的诚信形象,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三、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控制

任何形式的审计结果公告都可能产生审计风险,突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矛盾。所以,在循序渐进,分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规避机制,对于全面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体系,从机制上控制风险。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性,尽管审计署对审计结果公告目标作出了硬性的安排,但法律所具备的本质特征明显不足。一方面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采用了 “可以”的表述,而不是必须公开。对于一些审计报告是否公开,表面上审计机关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和自由裁量的权利,事实上,审计法折中而含混其辞的表述,变成了不予公开的 “托词”;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公告准则又将公告的范围定位在 “重要”的审计事项上,让基层审计机关显得无所适从,畏首畏脚。同时,审计公开受国家保密制度的制约,许多领域成为 “不可能”的任务。所以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其法律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要在推进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应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契机,加强审计结果公告方面的法制建设,切实解决其与保密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部门规章生成快速,灵活的特点,对现有规定中一些失之笼统,条文简略,不易操作的地方进行修缮,进一步完善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准则和制度建设,优化审计结果公告法制环境,控制风险。

二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有效降低风险。审计法规定,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这就为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合理转移部分公告风险,找到了理由。政府应指定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对拟公开的审计报告组织保密、审计机关等部门进行审定和评估,然后报经政府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公告。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2)

一、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成因分析

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系指因审计报告的质量问题和公告程序方面的原因,在审计报告公告后给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以及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自身造成的各种非正常影响。可能产生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来自审计机关的,又有出自社会方面的原因。它产生整个审计和公告过程,集中的反映在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结果公告程序上。

在审计准备阶段,由于审前调查不够充分,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失缺,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准确,重要审计领域、重点审计部位被遗漏,而在实施过程中,又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调整审计方案,实施相应地审计程序,应该履行审计职能没能完全到位,未能查出重大的错报漏报和舞弊,造成审计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以致审计机关出据失显公正的审计报告的。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敷衍塞责,没有或没有完全按照审计方案履行基本职能、基本程序,没有查深查透,没有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是假是真;不能准确说清相关负责人有没有擅自决策造成重大失误,以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无重大经济问题的。具有指挥权的人员强令审计人员违法执法,或具有审批权的领导人员批准采取审计强制措施,给国家财产和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审计人员徇私舞弊,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真相,造成审计机关作出不准确和失当审计决定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和其他场合有意无意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小组未能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没有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或对被审计单位的陈述意见和辩解事由未经核实,作出与实际不符的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计决定,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或裁量幅度作出审计决定的,或未告之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应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权利的;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划分失当,导致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失察或给其政治生命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隐瞒大案要案线索,该移送的没有及时移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告审计结果涉嫌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的。

在审计结果公告阶段,没有履行审批程序,公告途径与渠道有失偏颇等,都将诱发和导致审计结果公告风险,使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处于被动位置。由此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在实现公开透明的同时,也要求审计工作自身更加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果公告存在的主要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既是审计机关的最大权威,也是一把 “双刃剑”。也就是说,审计结果公告在实施财政财务收支的三重监督:既国家审计专业监督、社会监督、民意机关监督的同时,又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审计工作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审计结果公告无疑使审计行为错弊产生的影响扩大化,刺激一些原本隐性问题更加显性化,给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一是审计人员的责任风险。尽管与审计人员有关的责任风险,即便审计结果不公开,也照样存在,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公开只是遮盖了风险,公开无疑会增加风险。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更趋于规范化,这对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无论执法主体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执法责任,都要区分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作为审计事项的具体承办者,对审计报告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必须的。对此,从国家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都是高度重视的,先后建立了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审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前面已经述及,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绝大部门是由审计人员具体行为引发的,一旦审计人员出现执法违法的问题,一方面将被本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将面临本级行政监督机关、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追责。轻则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重则离开岗位学习、暂停行政执法、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牺牲的将是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的公信力。所以,因审计人员的责任引发的风险是审计结果公告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二是行政诉讼风险。就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形成的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而言,审计机关承受的压力和风险要大的多。因为,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代表的是整个审计机关,而真正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则是披露审计结果的审计机关。公告人必须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审计公告风险,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不管是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还是效益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它涉及的对象只有两类:一个是被审计单位,一个是与此相关的责任人。作为正面肯定的审计报告倒无关紧要,那么一个问题性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随之也会因此介入,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来讲,冲击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审计程序不当,反映问题失实,适用的法律不准,受到危害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势必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要么行政复议,那么行政诉讼,使审计机关座上“被告席”的位置。即使最终定论与审计机关干系不大,对审计机关的影响也将是深刻的。同时,长期以来一些审计机关经费严重不足,受利益趋动,拿问题做交易,人为的使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大打折扣。一些被审计单位正是看中了审计部门这一点,是认罚不认报,拿钱消灾。在审计结果未公开之前,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旦审计结果公开之后,是报告一出,一些 “知情人”的举报信就满天飞。不仅如此,审计结果面向社会公告后,对于审计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其职责,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检查机关也会履行公诉职能。

三是行政赔偿风险。随着行政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赔偿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将更多的出现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审计机关经济赔偿的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因审计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另一方面是审计结果公告泄露了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虽然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但同时又指,各级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事实上,审计机关的经费是依靠本级财政预算拨付的。从目前的情况来 看,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并没有安排这笔费用,而对于一个吃饭财政来讲,财政预备费也是极其有限,所以审计机关根本无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况且因泄露商业积极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

四是政治风险。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虽然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审计署也明确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审计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但是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管理模式体制,地方政府的意见基本上左右着审计结果公告。从现阶段来看,问题性的报告占了整个审计报告绝大多数,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或考虑到社会稳定,政府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报告都会有一定的要求,无论是公告的内容,范围,还是公告渠道。也就是说,非经 “点头”的问题性审计报告,是难于面向社会公众的。换句话说,能够向社会公告的审计报告,并非都是原汁原味的审计报告。这样就使审计机关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在 “旨意”与 “民意”面前处于两难的境地。满足了百姓的知情权,就将被冠之以 “无政府主义”;达到了政府的要求,就会丧失 “民心”。同时,向世行贷款和国外援贷款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告后,很可能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影响政府的诚信形象,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三、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控制

任何形式的审计结果公告都可能产生审计风险,突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矛盾。所以,在循序渐进,分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规避机制,对于全面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体系,从机制上控制风险。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性,尽管审计署对审计结果公告目标作出了硬性的安排,但法律所具备的本质特征明显不足。一方面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采用了 “可以”的表述,而不是必须公开。对于一些审计报告是否公开,表面上审计机关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和自由裁量的权利,事实上,审计法折中而含混其辞的表述,变成了不予公开的 “托词”;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公告准则又将公告的范围定位在 “重要”的审计事项上,让基层审计机关显得无所适从,畏首畏脚。同时,审计公开受国家保密制度的制约,许多领域成为 “不可能”的任务。所以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其法律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要在推进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应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契机,加强审计结果公告方面的法制建设,切实解决其与保密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部门规章生成快速,灵活的特点,对现有规定中一些失之笼统,条文简略,不易操作的地方进行修缮,进一步完善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准则和制度建设,优化审计结果公告法制环境,控制风险。

二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有效降低风险。审计法规定,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这就为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合理转移部分公告风险,找到了理由。政府应指定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对拟公开的审计报告组织保密、审计机关等部门进行审定和评估,然后报经政府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公告。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3)

[主题词]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 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五是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映。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某同志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对领导干部住房、汽车配备情况,采取写实的办法,不作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4)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风险 防范

一、 经济责任审计

(一)责任:指份内应做好的事以及未做好的份内之事应承担的过失责任。领导人的责任,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应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以及承担的过失。它可能是经济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责任,或两者兼而有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经济责任: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规定,经济责任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也就是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基于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以及在行权过程中产生并应承担的过失。主要包括: ①财务责任―资产负债、损益真实,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②管理责任―管理措施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③法律责任―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利益获取。

(三)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经营决策等相关经济活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也就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1、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的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目标,具有多元化、多角度、多层次。围绕三权一律,也就是指领导干部的决策权、管理权、决策知情权和廉洁自律。正确界定并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行政和资产保值增值。

2、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主要指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权力机关委托后审计。

3、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的特征:受托性及审计关系人的明确性、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的综合性、高风险性、审计时间跨期性;大量运用分析方法和评价的深度及难度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原则

1、现行法律法规,政府授权依据《会计法》《审计法》。

2、审计人员代表审计机关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行使审计权。

3、不得超越法定的审计职权进行审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4、法定审计程序必须遵守《通知书送达、证件及通知书副本征求意见等》。

5、必须履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回避制度、告知义务、组织听证的义务、行政救济手段提供赔偿责任承担等)

其他原则:

1、 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2、 三审三不审的原则。

⑴有无委托书和领导签字。

⑵有无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审计领导的述职报告)。

⑶有无被审计领导按要求内容以书面形势作出承诺。

3、两清两界定

⑴被审领导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查清、被审领导单位不存在问题必须澄清。

⑵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责任界定、主管和直接责任的界定。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两大步骤:领导人或单位、直接和主管经济责任。三大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三种评价:肯定性、否定性、综合性评价。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其目的是对这些领导干部功过是非的评价和确认,其审计结果会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的仕途荣辱。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做到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谨慎性原则,稳健谨慎的态度,客观肯定的评价。

(2)依法性原则,不能超出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

(3)客观性原则,依据审计查的事实进行评价,不能主观臆断,不能人为编造事实或掩盖事实真相,夸大或缩小事实。

(4)公正性原则,独立、客观、公正,不借机牟利,掺杂个人感情,好恶和主观因素。

2、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

(1)国家法律、法规。

(2)行业管理制度。

(3)合同、指标、定额等标准。

3、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遵循科学性、综合性、成本效益性、可行性原则,以定量方法为主、定性方法为辅、两种方法相结合进行评价。

二、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指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报告或决策对待审计事项发表不正当审计意见,做出不正当评价或应当提示未能提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中重大失实或违法违纪事项。审计处理、处罚不当,以及因此造成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可能危害被审计对象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带来行政甚至法律责任。审计风险具有客观性、潜在性和可控性。

(一)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因素

1、法律因素

2、社会环境因素

3、被审计对象因素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为了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在实施审计时可实行双向承诺制度,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向审计机关承诺,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向审计机关承诺,对递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负责。同时做好预测风险、回避、减少、化解、防范、规避风险的工作。

1、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体系。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5)

(一)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存在缺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尤其是政府审计体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我国政府审计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在行政上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在业务方面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指导。这种制度安排在客观上制约了审计功能的发挥,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可见,在目前的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要对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责任人,特别是针对拥有一定权力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价,必然会受到行政的干扰和影响,从而会增加审计风险。

(二)我国审计法规体系不完备 审计法律法规因素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依法审计的关键所在。如果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或者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审计人员就失去统一的判断标准,增加发生审计风险的概率。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目标直接针对经济责任人行为本身,审计结果要落实到具体的经济责任人及其承担的目标经济责任。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不完善、不统一,将会造成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人的审计评价不当,进而导致审计风险。

(三)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 只有在具体实务环境重中,按照审计标准和具体经济情况合理的完成相关任务,该审计人员才能称之为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首先,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需要较强的专业素质作为基础,这主要包括: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正确的职业价值观,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的工作态度。具体而言,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与审计风险成反比从现阶段审计工作的实践而言,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人员能基础性的相关审计,但是对于一些要求较高的专业审计,特别是在特殊领域和经济环境复杂的领域的审计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四)审计方法落后,急需创新 随着现代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审计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和富于挑战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这一现象显得更为突出。因此,伴随着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不断拓展,经济责任审计要实现评价经济责任人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的审计目标,就必须解决其现行模式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如,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尚无统一标准;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强,审计资源匮乏;审计风险高,审计质量控制难等。这些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从而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亟待进一步创新审计模式。

二、风险导向模型下经济责任审计策略

(一)风险导向模式下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设计 在风险导向模式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计划是审计方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经济责任人按照责任关系,对其是否全面有效的履行经济责任而进行的统一的审计安排。在安排审计计划,既要考虑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行业的审计特点,同时要考虑被审计对象的环境。在兼顾宏观和微观的两个方面,确定明确的审计目标,科学选择审计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提升审计效率。

(二)风险导向模式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的一种确认和评价活动。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针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相况进行判断,并根据掌握的审计证据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评价。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关乎经济责任人的职业发展评价,更加了关乎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导向模式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评价不仅仅局限于某几个指标,而是基于多重因素的全面判断。因此,全面性原则是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所必须坚持和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而言,一方面,需要在选择审计方法时要注意全面性。对于重点审计的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审计方法的运用,注意方法之间的均衡和相互印证,只有结合使用多种方法,才能降低这些环节的风险。另一方面,根据审计证据对经济责任人进行评价时,需要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具体环境,对各项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其权重,进行综合评价。只有如此才能使得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状况进行的评价变得科学和全面。

(2)成本效益原则。与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一样,成本效益原则也是一个重要原则。即必须保证实施审计所带来的收益的增加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的增加。在设计和选择审计流程、审计方法时必须考虑资源和时间的消耗与获得的审计证据之间关系,通过科学设计和规划才能,以较小审计成本的投入,获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在风险导向模式下的经济审计中,需要实现通过定性的方法确定审计的重点,而在这一确定过程中却离不开定量评价所提供的参考。在具体的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这些调整和变化也是离不开定性的职业判读。所以,要合理鉴证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必须在一定的环境下设置定量指标,即是把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基于此,审计人员必须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按照导向模式的思路,根据时间工作的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审计方法,才能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实现审计目标。

(三)风险导向模式下经济责任审计流程的设计 在确定审计目标后,需要对经济责任审计流程进行具体安排。在导向模式下,审计风险和审计质量取决于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评价的公允性,因此,在审计流程设计中,必须将对经济责任人的审计目标进行有效分解,通过这样的模式,才能更加精确的失败审计风险以及确定审计重点。在确定这些基础要素后,按照相应的模式进行流程安排:目标经济责任的确认、目标经济责任的分解、目标经济责任履行状况测试、目标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评价、识别审计风险、确定审计重点、实施基本审计流程等环节,最终出具审计报告。

(1)借鉴审计中的重要性原则来进行目标经济责任分析。在风险导向模式下,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对象的目标经济责任作为分析的切入点,在考虑经济责任人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环境后,确认经济责任人具体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这需要确认到具体的数字和指针。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借鉴重要性的原则和思维,按照审计目标确定相应的责任标准。其次,再根据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审计目标,将目标经济责任进行分解,如针对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多层次的目标经济责任,可以将目标经济责任分解到组织内部各个委托环节;然后按照目标经济责任确立的原则、标准或规定测试经济责任人履行目标经济责任状况,评价其存在的重大缺陷。

(2)了解被审计对象的环境识别审计风险和确定审计重点环节。在确定和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后,需要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具体环境。通过对目标经济责任和对被审计对象的履责报告的分析与评价,以及对被审计对象的环境的了解从而确认影响目标经济责任能否有效履行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安排审计时间,从而提升审计效率和降低风险。

(3)选择科学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在确定审计的重点环节后,需要进一步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审计方法。对重点领域采用严格的实际性测试,对于非重点领域需要较多关注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人员根据实质性测试和评价结果及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确定是否完成审计或追加审计流程。

(4)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需要通过自己的职业判断,根据自己的掌握的审计证据是否能出具审计报告。与对企业审计的不用之处在于,这里不需要和被审计对象进行沟通,只要掌握了充分的审计证据便可以出具报告。如果掌握的审计证据还不能出具审计报告,则需要追加审计程序。

参考文献:

[1]姚爱科:《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探析》,《财会通讯》2007年第6期。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6)

关键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谨慎性原则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加强任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任期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审计制度。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

审计署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明确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但在审计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很难严格区别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依据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界定

领导的决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方式,一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选择和决定未来的行动目标和方案;二是主要依据领导者或其参谋者的个人经验、知识、智慧和能力等,对行动目标做出决定性的选择;三是领导者独断专行,靠主观臆断盲目决策。对盲目决策和不具备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个人决策,领导人应负直接责任;对科学性的决策,由于重大的决策往往伴随着重大风险,对其后果领导人一般承担主管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项目,一定要依据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全面分析失误的主观原因及领导人可控与不可控因素来具体确定领导人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二)依据内部控制设置情况进行界定

一个单位设置了健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可依据内部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来区分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由领导人直接负责的工作、直接经办的业务和直接承揽的项目,领导人对其行为和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岗位及其他人员负责的事项,领导人负主管责任。如果一个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则领导人应对整个单位的重大过错负直接责任。

(三)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界定

如依照《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应该负直接责任而不是负主管责任。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重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要评定业绩,又要划分责任;既要“审事”,又要“审人”;既要确定单位的责任,又要分清领导人的责任,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的主要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味道体现过浓而缺乏经济责任审计特色,其原因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轻车熟路、便于操作,而其他方面问题,比如:廉政情况、民主决策、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审计、评价起来较为困难,因而在审计中得不到更深入透彻的审查。因此造成最后审计结果成了财务收支审计的翻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不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是评价领导者的责任,因而,审计必须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自始自终着眼于“人”,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凡是与领导干部直接相关的经济事项就应该是审计的重点。对与领导干部本人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的经济事项应详查;对领导干部无直接联系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主管责任的经济事项应抽查。以党政干部为例,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等,应作为审计的重点。而由于财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会计处理上的问题或单位财务收支中情节轻微的违规问题,则不必花费过多精力去追究。只有这样,审计时才能集中精力把重点问题查深查透。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既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风险,也是被审计人和委托机关十分关注的焦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核心是被审计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能够正确区分: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是前任责任,还是现任责任;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故意责任,还是过失责任等。为此,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指在审计评价中,要求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站在第三者立场上,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份,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以写实的手法来描述事实。

(二)准确性原则

指审计评价用语准确,措词恰当,直接阐述事实,少用修饰性语言。审计评价用语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或漫无边际,任意发挥。

(三)全面性原则

指审计评价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用单个的事实或几个指标来评价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

(四)谨慎性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7)

【关键词】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 内容; 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部门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指标、重大经济决策运行等审计的情况,而在审计报告中就其应负的经济责任所做出的结论性评语。主要作用是使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机构和部门通过审计评价,直观了解审计结果和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使上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有可靠的依据来了解评价和使用干部。因此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仅可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客观地量化政绩,促进干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而且还能从一定程度上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避免和减少违纪问题的发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此外,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对规范审计行为、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提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进行审计评价呢?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必须以审计的内容为依据

(一)审查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通过穿行测试相应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审批、物资公开竞价采购、物资验收、发放、保管制度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以及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及失误追究制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等控制制度,印证上述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能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对经济责任人任期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状况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做出评价。

(二)审查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重点审查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弄虚作假、虚报盈亏,利税指标是否按规定计提和交纳,全面反映经济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应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

(三)审查经济责任人任职期末资产的真实性

主要审查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履行情况,着重审查资产存量的真实性、资产增减变动的合规性和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审查有无浪费、损失、流失等问题,能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评价经济责任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四)审核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

重点审核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债权债务的结清情况、债权的变现能力和举债偿债能力、问题账款的成因及潜在损失等。依据购销合同、相关票据审核应收、预付、应付、预收等往来账项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逾期应收款、不良举债、结算中形成的问题资金和任期内发生的坏账损失。工程支出类债务的审计,应将工程合同、招投标标书、工程决算报告、工程审计报告作为审计内容,审核工程往来结算的真实性。合理界定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评价其经济驾驭能力。

(五)审计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审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措施、重大资金运作(如对外投资、担保、大额资金支付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等有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否实行了集体研究制度;各项重大决策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有无不负责任、执行不力、延误时机,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有无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行为。评价经济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做出的重大投资决策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有无盲目投资或乱上项目的情况。

(六)审查企业管理情况

在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同时,重点审查企业计划、合同、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管理问题和偷漏税金,乱发私分等违纪问题,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是指以事实为依据,全面评价经济责任人的功过是非,做到成绩说够、问题讲透。审计人员既要查明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其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成功的经验,全面地评价任职期间的功过是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恰如其分,从而坚持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实事求是地体现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只有这样,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才能使经济责任人不断改进工作,继任者引以为戒。

(二)责权一致原则

责权一致原则是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仅就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程度进行监督和评价,不能将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同期全部业绩的考核评定;同时,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有广义的经济责任和狭义的经济责任之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能仅限于对经济责任人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这一狭义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要注意考核和评价与宏观经济和长远利益相关的经济责任。责权一致原则强调在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和直接效果时,考虑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分清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即与工作失误的界限);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工作出现断层与错误的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界限。

(三)可控性原则

审计评价重点放在经济责任人能够实施控制的事项上。一个企业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账面反映的事项,并不全是经济责任人能够实施控制的事项。在审计评价中,如果这部分内容在审计结果中所占比重较大,或者审计认为这种结果可能导致有关部门获取错误信息时,审计人员在计算与此类事项相关的评价指标时,则应予剔除或作相应说明。如在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对任期内机构合并、分设,债务重组,资产重估、自然灾害等引起国有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予剔除或单独反映;在考核预算执行情况时,对任期内国家收支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要客观地进行反映。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或实现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更是对经济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可或缺的内容。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或实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该经济责任人的经营能力。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必须是从量开始,以量分析;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较全面的审计,不仅要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还应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与否,与单位领导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区分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至关重要的内容。违纪违规责任问题,对经济责任人来说应区别情况,进行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即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定性分析。所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要定量分析性评价和定性分析性评价结合起来,这样才有助于评价的客观、公正。

(五)谨慎原则

首先,对超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人员无法取证的事项不作评价;对于审计未涉及到或虽已涉及但审计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而又不可能进一步获取有力证据予以证实的审计事项,要说明情况,据理回避;对审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无法审查和核实的事项不作评价;对审计对象评价标准不清或者没有明确评价标准,可能造成经济责任人的责任难以分清的事项不能随意做出评价。其次,在进行审计评价时,要使用专业、规范和措辞适当的用语,对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尽可能用数字来说明,对不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也要用写实的手法来反映,切忌夸张和华而不实的描述。再次,对审计取证的全面性、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事实的完整性进行全面检查,查验证明材料与审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和疑点,通过复核把关来减少审计风险;同时,对使用法规的正确性、准确性、时效性、实用性,进行逐条对照,检查引用的法规在对象、范围上是否一致,在时间上是否过期失效,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是否于法有据,宽严适度。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评价与事实相结合,不讲空话

为使审计评价得到经济责任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使上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就要以事实说话,以有说服力的事实和准确全面的原始资料来支撑评价的观点,不扩大成绩,也不缩小缺点,尽量减少主观评语,对查出的问题做客观性分析,必要时要介绍一下背景资料,以及这些资料对问题的影响,以精炼简朴的语言来表述。

(二)谨防评价中的“拿来主义”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对问题部分的评价往往比较慎重,数字准确。但在对单位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以及成绩方面的材料选取上往往不是那么慎重,采取“拿来主义”的办法比较多,如历史沿革、效益指标、产量、产值、经济规模以及与往年的比较,与同行业的比较等资料,没有详细核实或没有完全核实,从被审计者单位有关材料和总结中“剪贴”、“粘贴”到审计报告中来,使未经核实的事实和没有得到验证的数据,经过审计部门“渠道”和审计评价的形式得以公正化、合法化,无疑将被审计者单位的风险转变成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评价的语言和选取材料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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