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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损失评估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9 16:13:05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篇(1)

一、 评估中介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的归责问题。

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对外承担三种责任:

(1)行政责任。国务院91号令第五章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如评估机构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行为不当,国务院91号令还赋予其救济手段。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在现行体制下能否成立,在实践中值得探讨。

(2)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民事责任。评估机构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资产占有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国有资产买受人出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信赖,做出并实施了国有资产购买行为,但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使其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资产买受人是否可向评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要解释这一问题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

浙江某鞋业厂(A1)为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为浙江省某鞋业集团公司(A)。鞋业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常年亏损,企业正常难以维系。为甩掉历史包袱,鞋业集团公司努力为其寻找新婆家,后被江苏省某民营鞋业公司(B)相中。B公司长期以来欲扩大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想通过兼并浙江老厂的行为实现其市场战略意图。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浙江省A公司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鞋业厂净资产为245万。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确认值作为转让价款的依据,并签订了正式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45万的转让价款。民营企业B进驻鞋厂后,发现评估报告结果与A1厂的实物资产情况相距甚远,评估机构未按国家评估规范进行实物核查,只是“闭门造车”,简单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套上某某计算公式,在一天内“计算”出评估值。A1厂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2万元,大多数实物资产都因国有企业常年管理失控而早已丢失。

江苏省民营B公司立即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特别强调的是,B公司还要求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评估机构辩称,其与B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评估机构也未从B公司处获得收益,B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赔偿。但最后B公司以侵权为由,坚持将评估机构告上法庭,主张评估机构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行为完全具备侵权产生的要件,故笔者认为,评估机构的行为对B公司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为规避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常有下列声明:“本评估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评估机构意图以此来规避评估报告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带来的侵权责任。

二、评估方法对评估报告公信力的影响。

通行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指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2)重置成本法,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3)现行市价法,指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4)清算价格法,指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企业或资产进行的价格评估。

在现实评估运作中,一份评估报告往往对不同种类的标的采用各异的评估方法,而且各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参数也将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交易标的由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解决这问题的途径为(1)评估协会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使同一时点、同一标的的评估值在不同评估所之间趋于一致;(2)对帐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评估所共同出具评估报告,这一来可仿照再保险的有关做法,降低评估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来可降低因人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三、或有债务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个别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管理失控现象常有发生,这就造成许多或有负债未在帐上体现。而评估机构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委托企业,如委托企业未提供相应资料,评估机构便无从着手。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资产―负债,这不同于简单的资产评估,提供多少实物就评估多少。而如果负债未完全列入报表,将直接影响净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或有负债有时连现任企业经营者都不清楚,所以当委托评估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致使评估报告失实,给评估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受损人是应当向资产占有方索赔还是应向评估机构索赔?举证责任在评估机构一方还是在受损方?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需要受损方提出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有力证据。

四、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评估机构的收费有国家统一规定阶梯标准,基本上体现“高估高收、低估低收”的原则。这一收费方式事实上诱导了评估机构高估评估标的,评估报告的公信力易于受损。

五、无形资产评估的障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属法定评估范畴,但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即便评估也因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缺乏实用性。

但如任由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发生,那将可能会导致百年老字号的招牌拱手送予他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评估不能解决的事情,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不管评估值合理不合理,只要确定国有无形资产的出卖时点,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充分的出让信息披露,实行公开交易,用市场机制检验价格,这就能从制度上确保在这一特定的时点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问题。

长期以来,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采取确认制。评估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确认行为是喜忧参半,“喜”在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相应的评估机构的自身责任似乎有所缩小;“忧”在评估过程有了确认程序,许多评估机构的结果被调整或修改,评估时间过程也相应有所延长。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的确认程序,容易导致责任模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认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有重大瑕疵,其是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有争议。

七、评估过程中的非正常干预问题。

笔者在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常遇到一类情况:某出让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迟迟无法出来,当追问资产占有方原因时,对方称转让谈判的价格尚未谈妥,所以评估值也无法出来,最终的评估值要以交易价格保持刚好一致。这类现象在当前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并不少见,资产占有方对评估机构的影响力或者说干预能力可见一斑。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篇(2)

一、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阶段的会计问题,主要是资产清查损失处理,也涉及到会计制度选择。

(一)资产清查损失处理

以股份制改造为目的的清产核资,是企业摸清家底的必经之路。《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经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产核资程序后,将清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如坏账损失、资产盘盈盘亏、历年亏损挂账等,经中介机构鉴证和上级部门认定后核销。《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实施公司制改建企业,清查资产损失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按此规定,资产损失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贷记原材料等资产类科目;负债中长期挂账而又付不出去的款项,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余额不足核销资产损失时,为体现资本保全原则,一般不应冲减实收资本,而应在未分配利润中以负数列示。在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方法,分别采用追溯调整法、追溯重述法或未来适用法,对各期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上述资产损失处理的依据在哪里?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找到答案。比如,处理资产盘盈盘亏和亏损挂账,可认为是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属于资产计价方法变更,可认为是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二)会计制度选择

清产核资阶段还须关注一个问题,就是会计制度选择,即以什么会计制度为基础清产核资。国有企业2003年以前执行原行业会计制度,股份公司从2001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从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些不同的制度对资产清查结果都有一定影响。针对清产核资会计制度选择问题,目前法律法规中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以企业在清产核资时执行的会计制度为基础,这样不但方便清产核资实务操作,也有利于保持会计制度一贯性。但也有人认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清产核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操作,对新公司会计核算大有益处。

二、财务审计

(一)原企业财务报表审计阶段

财务审计包括原企业财务报表审计阶段和模拟财务报表审计阶段。

此阶段的会计问题,主要是审计调账问题,主要涉及会计差错调整以及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对一些特别事项处理。比如《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上述对“工效挂钩”等办法形成应付工资的处理,笔者认为不妥。“工效挂钩”工资,实质上是企业提取的一种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根据当时的政策计提的,是不欠职工的,它既不是企业的现时义务,也不是企业的未来义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所以“工效挂钩”工资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确认为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笔者认为对“工效挂钩”工资的处理,应当视为前期差错,按《企业会计;隹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在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对各期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二)模拟财务报表审计阶段

此阶段的会计问题主要是根据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改制方案确定的资产重组方法进行剥离调整和会计制度调整。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新股份公司尚未成立,应根据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资产重组方法,对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进行剥离调整。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应将股份公司设立前未按照设立时公司架构和会计政策独立记录和反映的财务会计资料,从设立前原企业财务会计记录中分离出来。

根据改制方案,按照一致性的剥离原则,对基准日比较财务报表进行剥离调整。同时,如果原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还要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制度调整,形成模拟财务报表。

剥离调整和会计制度调整中,原企业不需要调账,但要形成工作底稿,记录剥离调整和制度调整的过程、依据、原则、方法和具体金额。需要说明的是,此时的模拟财务报表与股份公司成立后IPO时编制的申报财务报表是不尽相同的。此处模拟财务报表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其目的主要供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其他审批部门、其他发起人和资产评估使用。

三、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拟投入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评定和估算,确定拟投入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折股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阶段的会计问题,主要是原企业应不应该根据评估结果调账,以及如果需要调账,应如何进行调账。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到底应不应该进行评估调账,如何调账,在理论界和实务中颇受争议。对资产评估调账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关于执行具体会计;隹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上文件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评估调账和评估增减值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很多,各文件规定也不一致。综合起来说,要求进行评估调账,调账业务应在原国有企业进行;对于评估增减值原国有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股权转让时不能以评估增减值后金额作为抵税金额,以评估调账前金额抵税。新股份公司可以按评估增减值后金额记账并计提折旧,不作纳税调整。

按历史成本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情况下,不应对资产评估调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会计要素金额能取得并可靠计量。评估增值主要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显然,改制前国有企业对资产评估调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改制后新股份公司按资产评估记账,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不应资产评估调账并非说就不调账。实务工作中由于国有企业现行管理体制,往往需要进行评估调账。那么如何进行评估调账呢?

首先,原国有企业应选择一个特定日期(一般选择股份公司成立日)作为调账目,对原企业账务进行全面清理。由于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有一个较长间隔,企业经营活动导致资产和负债形态和数量变化,调账时应分析评估基准日与调账日之间资产形态和数量差异,按评估增减值明细表及资产和负债变动表,确定哪些评估增减值资产和负债已不存在了,扣除这部分评估增减值。

其次,资产评估是以会计制度调整后模拟财务报表为基础,而评估调账是原企业按原会计制度进行,所以在评估调账时,应将会计制度调整及其评估增减值加以分析,扣除这部分影响。

最后,确定资产和负债评估调账金额和调账分录。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周转快,到调账日一般已不存在了,评估增减值不需要调整。但一些特殊情况需关注,如流转速度慢,评估出现减值的流动资产,在调账日往往仍然存在,则需要调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于周转慢,评估增减值也大,’是评估调账的重点。实务中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调账日仍然存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减值记入账簿中。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按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借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对于固定资产,当评估累计折旧大于账面累计折旧时,按评估原价与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累计折旧与账面累计折旧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当评估累计折旧小于账面累计折旧时,按照评估原价与账面原价之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累计折旧与账面累计折旧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负债评估调账方法与资产类似。最后记入“资本公积”金额是调账日所有资产和负债评估增减值净额。

四、组建股份公司

组建股份公司阶段涉及股份公司成立前的验资、成立后的建账、IPO时编制申报财务报表。

(一)成立前的验资

验资时的会计问题,主要是折股比例和验资依据。

对于折股比例问题,《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按照上述规定,折股比例应为65%~1 00%,不得低于65%,不得高于1OO%。

对于验资依据问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规定,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按此规定,在实务中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无法验资,不验资股份公司也无法成立。首先,在验资时股份公司尚未成立,从评估基准日到验资日,评估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已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不会(实务工作中也不能)在验资日对拟投入资产和负债再进行清理以供验资所用。其次,股份公司尚未成立,原国有企业还在持续生产经营,不可能在验资日之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所以,实务中一般是将主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出资以评估报告中的净资产作为出资,笼统验证出资到位,不会对验资日的资产和负债再进行清理验证;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以投入到股份公司(筹)账户上的货币资金作为出资到位。

(二)成立后的建账

股份公司成立后,新的会计核算主体已经存在了,应建立账簿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核算,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实务操作中一般以股份公司成立日,根据原企业账务清理和评估调账后的资产和负债清单、评估增减值明细表以及其他发起人投入的货币资金进账单,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新账。

以股份公司成立日作为建账日,以此日资产和负债金额入账,从理论上讲是不妥的。按《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股东缴纳出资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应按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出资,缴纳出资后方可验资。笔者认为应以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后出资时间或者验资基;隹目的资产和负债金额作为建账金额,且从这个日期到股份公司成立目的净利润应全部归股份公司所有。如不然,其他发起人利益就受到了侵害,因为其他发起人的货币资金出资已按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投入,其孳息归股份公司所有,属于全体股东的权益。只不过实务中操作非常困难,且从股东出资到股份公司成立日之间不长,影响不大。

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是否应按评估增减值从评估基准日到建账日之间进行补计折旧,目前相关文件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原企业由于执行原会计制度,不需要补计折旧。对于新股份公司,由于按评估值作价折股,且从评估基准日到建账日之间实现的净利润归原企业所有,新公司建账时理应补计折旧。

对于固定资产,股份公司建账应按净值(评估原值减累计折旧和补记折旧)列入固定资产原值呢,还是按评估原值列入固定资产原值、已记折旧列入累计折旧呢?实务中企业基本是按评估原值列入固定资产原值、已记折旧列入累计折旧。但有关文件对此规定变化较大,如《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账面原价记账,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账面原价的,以评估确认数作为固定资产原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可见,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应以净值列入固定资产原值,不体现累计折旧。这比较符合实际,如果公司从其他企业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双方确定一个交易价格,购买方以此作为入账金额,销售方不会提供其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即便提供,因各企业折旧政策不一致,销售方的数据也不能为购买方所用)。

另外,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净资产,应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三)IPO编制申报财务报表

这个阶段的会计问题,主要是股份公司成立前利润表的编制基础、原则、方法和数据来源,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申报财务报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运行三年以上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运行不足三年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利润表以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行人运行不足三年的,应披露设立前利润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及确定方法;存在剥离调整的,还应披露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由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到上市通常不满三年,改造前后公司架构和执行的会计制度皆有可能不同,财务报表口径不一致,不可比,根据一贯性原则,企业改制上市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基于相同的公司架构、相同的会计主体假设、相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对原企业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编制申报财务报表,较之原企业财务报表,能增强股份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决策相关性,有利于投资者正确了解公司的历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IPO时编制的申报财务报表与股份制改造时编制的模拟财务报表是不尽相同的。其差异在于:对所有资产应按评估增减值从评估基准日到股份公司成立日之间,进行补计折旧或补转成本费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要求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成立日应以评估值进行成本费用结转。如申报财务报表期间还早于评估基准日,是否需要按评估值结转成本费用呢?早于评估基准日期间,评估值是无法确知的,实务工作中企业一般不按评估值而仍按账面值结转成本费用。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评估方法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国有企业资产皆是多年形成,评估增值主要是多年物价上涨因素造成的,且申报财务报表(三年又一期)的期间不会早于评估基准日很长,这期间物价上涨因素影响极小,可以视作与评估基;隹日相同,为体现财务报表可比性,应采用相同计量属性,在申报财务报表所有期间不仅仅是从评估基准日到股份公司成立日之间)按评估值结转成本费用。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篇(3)

企业一旦被批准兼并,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它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阶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它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 “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坏帐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帐款等,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

企业一旦被批准兼并,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对于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值与原帐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帐面净值之间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帐的帐务处理

(一)被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也可以结束旧帐,另立新帐。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还是另立新帐,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1、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时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兼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帐务处理。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篇(4)

一、忽视无形资产的注册,给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很多企业不注意无形资产的注册,使其得不到法律保护,给企业和国家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名牌商标价值不可估量,企业要创造一个著名的牌子,往往要经过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形成,但我国很多企业忽视对商标的注册和续展注册,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全国每年有近5万多个商标没能及时进行注册或续展注册,而失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会。国家因此而损失达数十亿元以上。由于我国工商企业界对商标的注册、命名、宣传、评估及商标在国际保护方面认识不深,导致了中国商标不可估量的损失。中国名牌在海外被抢注的事屡有发生,如“同仁堂”、天津“狗不理”、“五星”啤酒、“青岛”牌啤酒、云南“红塔山”牌香烟等,中国产品在海外申请注册时,大约有15%的品牌遇到被抢注的情况,使中国老字号品牌在国外被封杀.同时跨国公司将他们在多个领域研制出的新科技成果在中国申请专利,使中国企业在很多领域受制于人,而我国在很多领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研制的高科技成果,并没有首先取得专利后再将其转化为无形资产,而是忙着和申请成果奖项,很多有价值的东西被他人轻易获得,造成无形资产流失和巨额的经济损失。

二、商业秘密受到严重侵犯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挖尽心思走捷径,他们采取形形的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从国际上看,经济间谍多于政治军事间谍,近年来,我国企业界相互窃取情报的事件屡屡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对技术资料、经营决策等保密资料进行大肆盗窃,有的企业为了击败竞争对手,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用重金收买掌握企业关键部分的人员,一些企业由于防范不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造成无形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过程中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无形资产的流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按照账面原值折价入股,致使大量并未在账面上体现出来的无形资产被排除在股本之外,或者在资产评估时对于商誉、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漏掉不计,低评少估相应减少国有股应占的份额。2.在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和租赁时,相当多企业未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任何评价,或者没有把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列入考核指标内;部分承包和租赁人从自己的短期利益出发,为了牟取暴利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原有的商誉和品牌形象。3.在改制中出现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流失,一部分参与或负责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国企人员,以兼职、跳槽等形式加入其他企业,凭借他们的生产技术以及原企业的原料、生产、销售和客户信息,生产与原企业相同的产品,造成原企业无形资产流失。

四、不注重国有企业人才的保护与培养

国有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是创造和掌握无形资产的重要人员,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但是在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和所起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工资待遇较低,生活往往陷于困境,致使国有企业的大量技术骨干流向外资企业,据有关方面对全国部分企业的调查数据统计,约有38.7%的企业骨干希望流向外资企业,约有50%的企业骨干力量认为到外资企业中工作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国有企业大量人才的外流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流失,是我们自己花大价钱培育、积累的一种知识技术财富的流失。它是企业发展中最可怕的无形资产流失。

五、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不科学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篇(5)

关键词:保险公估;重置价;价值测算

作者简介:卜宁(1978-),女,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教师,研究方向:金融企业会计。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 C2009)06―0060―04

一、保险公估中涉及的价值

保险公估中涉及的主要价值包括:重置价、市价、账面价值。重置价指以现价购置、建造与受损财产功能相同的全新财产的价值:市价为重置价减去损耗(折旧),或者是从二手市场上直接买到与受损财产功能和损耗一样的财产价格;账面价值(账面净值)在会计和纳税上的概念为:某特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历史成本,账面原值是当初得到该资产时所花费用。其中,重置价的测算方法较多,下面简单加以阐述,另两种价值较易取得。

二、价值测算的基本方法

重置价主要采用成本法,具体有:

1、重置核算法

重置核算法是按资产的成本构成,以现行市价为标准,计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购建全新资产时所花费的直接计人购建成本中的那部分成本,如购置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调试的材料和人工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购建过程中不能直接计入成本,但又与资产形成有关的一些支出,如企业管理费、前期准备费等。

对间接成本往往采取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分配,以便使资产的成本真实反映购建资产时的实际耗费情况,其分配方法通常有:

(1)人工成本比例法:间接成本=人工成本总额×成本分配率

(2)单位价格法(工作量比重法):间接成本=512作量×单位价格

(3)直接成本比例法:间接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占直接成本的比例

2、功能系数法

一般情况下,如果无法获得处于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价,就只能寻找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处于全新状态的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参照物,然后,通过调整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的功能差异来获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根据资产的功能与成本(价值)之间函数关系的不同,功能系数法有不同的计量方法。

(1)如果资产的功能与成本呈线性关系,即功能与成本同比例增大,即可采用生产能力比例法(又称功能价值法)。

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参照物重置成本×被评估资产生产能力/参照物生产能力

(2)如果资产的功能与成本呈指数关系,即功能与成本呈正相关关系,但不是同比例增大,随着功能的增大,成本的上升幅度会趋缓,表现出规模经济效应,此时可采用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参照物重置成本×被评估资产年产量/参照物年产量x

式中x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它通常按行业设定,如美国加工行业该指数一般为0.6~0.7,房地产行业为0.9。

3、物价指数法

如果既无法获得处于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价,也无法获得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参照物的现行市价,就只能根据资产的历史成本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来获取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

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被评估资产的历史成本×资产评估时的物价指数/资产购建时的物价指数

被评估资产的历史成本要求真实、准确,并符合社会平均的合理成本,所采用的物价指数应是资产的类别物价指数或个别物价指数。

三、机器设备重置价的评估

(1)对于目前仍在生产和销售的机器设备,应以市场价为基础,再加上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即采用直接法计算其重置成本。市场价格资料的取得,可以采用直接向制造商或销售商询价,也可以从商家的价格表,正式出版的价格资料、广告、计算机网络上公开的价格信息等渠道获取。但是,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市场价格信息可能与设备的真实价格有一定差异,需要通过分析、调整方可使用。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根据代替原则,同等条件下选择可获得的最低售价:通过了解近期成交价剔除报价水分:注意折旧因素对成交价的影响:市场价格是否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水平等。

(2)对于无法直接取得设备现行购置价或建造费用的设备。如果能够寻找到现有同类设备的市价、建造费用,或市价、建造费用加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就可采用功能成本法计算设备的更新重置成本。

(3)对于既无法取得设备现行购置价或建造成本,也无法获得同类设备的购置价或建造成本的,可以采取物价指数调整法计算其复原重置成本。但是,对于技术进步速度较快、技术进步对价格影响较大的设备,不宜采用物价指数法计算其重置成本。在使用物价指数法时,评估人员应注意的问题有:应使用设备的分类物价指数,避免使用综合物价指数:对设备重置成本的各个构成部分,如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等,应采用各自的物价指数分别计算:对于进口设备应使用设备生产国的分类物价指数:对于在不同时期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一般根据分类物价指数将不同时期投入的资金分别折算成现行价格,然后加总确定重置成本。

四、案例分析

1、保险标的概况

××中纤板有限公司(下称“被保险人”)是一间具有较大规模的人造板生产企业,生产胶合板、建筑模板和中密度纤维板,年生产数万立方米人造板,厂区占地面积38000平方米。

被保险人于2005年5月24日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保险人”)为其财产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包括机器设备和库存(材料),保险金额为14687518.53元,其中机器设备为13687518.53元,库存(材料)为1000000.00元,保险期限为自2005年5月24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3日24时止。

2、事发及施救经过

2006年4月18日上午10时58分,被保险人的中纤热压机在生产中顶部突然起火,引燃热压机上的粉尘,火势通过车间顶部的抽风机和风道蔓延到水膜除尘间。当班操作手发现火警后立即切断电源,紧急停机,并立即呼报“119”求救。同时,被保险人的员工积极参加了火灾的扑救。消防队派出4部消防车10分钟后赶到现场,进行喷水救火工作,火灾于上午12时左右被扑灭。

3、现场查勘

2006年4月19日接受本案委托后,保险人派员于当日赶到出险现场展开公估作业。现场发现,热压机机身及车间顶部被火烧黑,风道和水膜除尘间内设备烧毁。被保险人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对热压机进行了抢修。查勘时,热压机正在试运行中,部分蒸汽管道还存在漏气现象。

4、事故原因分析

梅州市梅江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梅区公消认[2006]第7号)对火灾的认定为:“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中纤板公司‘4.18’火灾起火原因是中纤板车间热压机顶部的除尘系统轴流风机内的电机长时间运转过热,导致电机绝缘物着火引燃纤维粉,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5、报损金额

火灾后,被保险人根据财产受损情况,初步报损人民币297754.00元,其中财产部分报损人民币288690.00元,施救费用报损9064.00元。被保险人修复受损设备后,最终报损269254.00元。

6、保险单责任分析

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综合险》条款中列明的责任范围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本保险单承保财产项目包括:机器设备、库存(材料),其中包括本次事故受损的热压机、纤维料、中纤板。根据现场查勘,热压系统环保工程于2005年9月份开始施工,10月开始使用。依据保险单,热压系统环保工程不属于本保险单标的。

7、损失核定

依照现场查勘及被保险人报损清单,保险人对报损财产逐件进行清点、核查、分析受损原因。具体核损及详细说明如下:

第一,机器设备及库存材料。

(1)装机板垫板

报损9块。根据现场查勘,其中一块板中插入木条,是由于火灾发生时紧急退车造成的。其余垫板没有明显火烧痕迹。装机板垫板间隔为360毫米,水湿发胀仅2-3毫米,并不影响机器工作,但被保险人称水泡后垫板表面受损。与被保险人协商后,按50%计算损失。装机板垫板价格为1452.99元/块(扣去增值税)。核定装扳机垫板损失为5块,核损金额为7264.95元。

(2)机架及压板变形的校正、更换热压板费用

热压机机架和压板火烧后浇水产生变形,其中一块压板无法校正。热压板价格为21000.00元,维修费用为15000.00元,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关发票。

(3)金属软管

被保险人报损23根。根据现场查勘。更换φ40蒸汽用软管16根。根据购买发票,扣去增值税,每根341元,该费用核损为5456.00元。

(4)气动管道及电磁阀

被保险人报损7个。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属实。扣去增值税。该费用核定为1709.40元。

(5)旋转编码器、(6)程序器主机、(7)直流柜控制板

热压机着火后已停机,不会造成此3项标的损坏。

(8)电线电缆

根据现场查勘,该项包括:4×16mm2电缆50米、3×1.5mm2电缆70米和5×1.5mm2编码器的屏蔽线15米。4x16mm2电缆用于热压机环保系统,环保系统不属于保险标的。经询价,3×1.5mm2电缆市场价为5.00元/米,5×1.5mm2编码器的屏蔽线市场价为8.00元/米。该项损失核定为470.00元。

(9)行程开关和光电开关

根据现场查勘,LXK1行程开关受损4个,E3V-R3C43S光电开关受损1个。扣除增值税,该项损失核定为758.98元。

(10)液压油进水

根据现场查勘,热压机液压系统是密封的,没有进水的可能。

(11)380V壁扇、(12)轴流风机、(13)热压系统环保工程

依据保险单,此3项不属于本保险单标的,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责任。

(14)纤维料

6立方米纤维料烧毁,纤维料成本价为900.00元/立方米,该项损失核定为5400.00元。

(15)中纤板

5立方米中纤板被水淋湿,中纤板成本价为1000.00元,该项损失核定为5000.00元。

第二,施救费用。

根据火灾现场查勘,参与灭火施救人员约为30人,灭火抢救时间1小时。每人工资按20元计算,施救费用为600.00元。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中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受损财产核损总金额为人民币62659.33元。

第三,投保比例计算。

根据本保单、被保险人的财务资料以及机器设备市场价格,投保比例计算如下:

(1)存货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00元,被保险人2006年3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期末存货为1819476.17元。

存货投保比例=1000000.00/1,819,476.17=54.96%

(2)热压机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2376985.00元,根据对同类热压机市场的调查,同型号的热压机价格小于230万元,热压机足额投保。

第四,残值。

本次事故中,受损的热压板重量约为1.4吨,按废钢处理。根据对废钢市场的调查,废钢价格约为2000.00元。热压板残值=1.4×2000.00=2800.00元。

纤维料与纤维板水湿后已无利用价值,而且其中含有胶水无法当原料回用,核定纤维料与纤维板无残值。

第五,免赔额。

本保险单载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本案适用后者。

第六,理算结果。

总理算金额=[(机器设备核损金额一残值)+(纤维料核损金额+中纤板核损金额)×投保比例]×(1-免赔率)

=[(52259.33-2800.00)+(5400.00+5000.00)×54.96%1×(1-10%)

=49657.73(元)

五、结语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重置价、市价、账面价值是在保险公估中最常用的价值,根据保险标的选择适用的价值及测算方法是做出恰当公估结论的前提。

参考文献:

[1]邱萱、路云飞.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研究[J].商业时代,2008,(27).

[2]全国注册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机电设备评估基础[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篇(6)

1.1国外研究

防洪经济评价是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的基础。美国对防洪经济评价理论的研究较早,成果也较丰富。White[4]最早提出减灾研究应作为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的特殊领域。继1936年国家防洪行为纲领颁布后,美国联邦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了评价防洪工程是否立项,应参考该工程社会经济效益成本分析成果的原则。1975年White-Haas的《经济评估》、1980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ScienceFund,NSF)的《防洪减灾总报告》,以及1981年Wright和Rossi提出的《经济评估》中,一致认为在防洪减灾领域社会与经济学问题应该比工程问题得到更多的强调和研究,尤其是1980年的《防洪减灾总报告》中关于公共政策经济学问题的阐述:“洪水灾害损失经常由于政策方面的问题而增加,由于政策的负面作用导致了资源和经济负担加重”的观点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5]。在1983年NSF的《美国洪水及减灾研究规划》[6]中,明确指出防洪减灾经济评价是应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洪水泛滥区的防洪减灾措施进行分析,其研究对象是减灾行为的经济成本与消减的灾害损失之间的关系。除防洪工程措施外,蓄滞洪区管理、建筑规程、洪水预报预警、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减灾公共政策等非工程措施都应在评估之列,并且认为防洪减灾效益的评价应该有社会利益这个标尺。20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方法逐渐被应用到减灾领域,Bryan等[6]认为环境经济学所提出的理论在洪水管理经济分析中极为有用。其基本思路是在经济效果评价中考虑环境损害。Mileti[7]指出应综合分析减灾措施的影响,考虑地方的环境质量水平、当代和下代生态环境、生活质量等因素来评估地方的减灾实力。国际上流行的具有代表性的经济评价理论还有东欧各国所采用的“技术经济”理论[8],该理论最早始于前苏联,强调以最小的劳动消耗为社会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提倡以经济观点来研究工程技术问题,着重于宏观经济效益分析,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利益为其评价标准,技术经济论证的理论对中国工程建设的经济评价曾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1.2国内研究

中国有关防洪减灾经济理论的专门研究并不多,仅有的研究基本上是孕育在灾害经济学与技术工程经济学的框架之下。灾害经济学的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于光远先生的倡导,杜一[9]主编的《灾害与灾害经济》论文集标志着中国对灾害经济问题研究的起步。1998年郑功成[10]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灾害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并主要对灾害经济学基本原理、规律以及灾害与经济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索,为研究各灾种的经济学打下了基础。中国的防洪经济效益评价最早建立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技术经济理论之上。1998年大水之后赵勇等[11]明确提出防洪经济学是灾害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分支。李建生[12]认为防洪经济学是水利经济学的组成部分,是研究防洪与国民经济关系,以尽可能小的社会劳动消耗,有效地抵御洪水,以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学科。张晓[13-14]初步建立了中国水旱灾害经济学分析框架,对大坝建设的社会外部性和生态环境外部性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完整的水电工程的成本效益分析应该将外部性成本和效益纳入其中。光等[15]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进行了洪水灾害对社会影响、治水与治国、成本分摊和损失补偿等方面的思考。赵勇[16]尝试建立防洪减灾经济学的基本框架,运用公共经济学、博弈论等基本原理,对防洪减灾经济学的特性进行了研究。季红飞[17]将防洪效益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防洪社会效益进行了成因分析,对其量化的思路和方法进行了初步构架。还有一批学者吸纳洪水管理的基本思想,提出了对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的见解。周魁一[18]提出了灾害双重属性的概念,强调灾害的社会经济属性对灾害经济学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向立云[19]第一次提出了洪水管理经济学的概念,并指出政府提供的治水模式必须遵循效率最大化原则。刘树坤[20]在大水利建设理论中强调,民生水利要体现水利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公平,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流域的生态环境,在防洪规划经济评价中应该纳入生态环境变动的因素。总体来讲,中国的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理论研究已经起步,一些成果已经为洪水管理经济学科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仅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某方面的理论进行了阐述,内容分散,视野局限,尚难以形成系统的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理论体系。

2洪灾损失评估方法研究

洪水灾害损失是衡量洪水灾害后果的主要参数,是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的主要内容。各国研究人员从洪灾损失评估尺度、评估方法等方面做了大量研究。

2.1损失评估尺度

Ellingwood[21]从最优防洪指挥决策及灾后重建最优决策的角度提出了局域评估、区域评估和国民经济整体评估三层次评估体系。Penning-Rowsell等[22]将损失评估分为战略评估、可行性评估和完全评估,其精度按顺序依次提高,对评估水平的选择因评估目的和阶段不同而异。根据损失评价过程中基础资料、模型方法和运算结果的尺度,笔者[23]将损失评估划分为3种模式:精细尺度评估、中尺度评估和大尺度评估。

2.2洪灾直接损失评估方法

(1)国外研究淹没水深-损失曲线法是国际上最常用的洪灾损失评估方法,淹没水深与损失率关系的函数形式表现多样,James与Lee[24]最早给出了分段线性城市财产淹没水深与损失率函数,Appelbaum提出了分类财产的等级式淹没水深损失率函数;Lee[25]利用R2统计,给出了居民住房的多项式形式的损失率函数。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的自然灾害损失评估软件HAZUS-MH的技术手册中,对900多种淹没水深与损失率曲线进行了讨论[26]。在因风暴潮引起的洪涝损失评估中,除淹没水深之外,波浪作用力是美国洪灾损失评估考虑的另一重要因素[27]。而在估算农作损失时,淹没历时也作为反映洪水特征的一项重要指标被考虑。英国的洪灾评估多服务于洪水管理措施的效益分析,自20世纪70年代起至今,Pennin-Rowsell[28]和Park等[29]已建立起非常详细的洪灾损失评估数据库。其数据资料来源于一系列的会议、专家走访、问卷、现场查勘以及遭受洪水灾害影响的居民调查。现有的数据库中针对不同的房屋类型共给出了140组损失与水深的对应关系,提供了各种类型资产随淹没水深变化的损失值区间。荷兰根据历史洪灾记录(1953年欧洲大洪水)建立资产的损失系数与淹没特征的函数关系[30-31],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的洪灾损失系数函数关系,但会根据评价区域所属风险区的不同而对该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2)国内研究中国在洪灾损失率与水深关系方面有代表性的研究:施国庆[32]分析了洪灾损失率的主要影响因素,提出了相关曲线图解法、多元回归分析法等洪灾损失率确定方法。陈浩等[33-34]建立了城市和农村资产的分类损失率线性函数关系。万庆等研究基于洪水淹没过程的淹没水深与损失率关系,计算了基于投影寻踪网络的动态淹没水深-损失关系式。杨秋珍等[35]通过田间试验探求了绿叶菜损失率与叶龄、淹没水深及淹没历时之间的关系,建立了叶菜淹水损失率试验统计模型。冯民权等[36]总结出财产损失率与淹没水深关系有多项式函数、指数函数关系,并指出其适用性视具体情况而定。与国外相比,中国缺乏系统性的权威的损失率关系研究,根据洪灾损失调查数据,采用参数统计模型建立的分类资产淹没水深与损失率的关系仅适用于具体研究区域[37-38]。而对不同研究范围的损失率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推求,受资料限制,在洪灾损失率的关系选取方面随意性较大。中国也有部分专家对洪灾直接经济损失的框算方法进行研究,王腊春[39]用各类产业损失系数、产业经济强度和淹没面积对太湖流域的洪涝灾害损失进行模拟及预测。向立云等[40]在分析经济发展水平和洪水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单位面积损失值,求取长江流域和海河流域的期望损失值。陈秀万[41]建立了洪灾损失预测模型,包括用以预测洪灾损失的自回归模型和用以预测灾变时间的灰色灾变模型,对长江中游地区的洪涝趋势进行了预测。程涛等[42]建立的研究区域洪灾损失随财产变化的关系曲线能够快速评估直接经济损失。

2.3洪灾间接损失评估方法

经验系数法是常用的间接损失评估法,美国学者Douglas和JamesLee[43]在评估洪灾损失时,提出了分行业间接损失影响系数法。美国陆军工程师团根据多年的调查统计分析,给出不同部门的洪灾间接损失系数值,澳大利亚给出了城市不同行业的间接损失系数,日本和前苏联都是不分行业给出综合间接损失率系数。中国多参照国外类似情况选择间接损失系数。经验系数方法虽然简便,但不能有效地反映间接影响的作用机制、经验化、概化成分过重[44]。调查估值法是灾后评估间接损失的方法,但因间接损失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很少被采用。也有一些基于系统分析、人工神经网络、遗传算法等间接损失评价模型,思路和方法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先进性。另外有专家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进行灾害间接损失的计算也适用于洪灾间接损失的评估,例如黄渝祥[45]利用投入产出法计算间接停减产损失和中间投入积压损失等。王海滋[46]采用生产函数法及部门增长模型评估法评估产业部门生产能力损失及产业部门关联损失。目前各国减灾研究中,主要考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内的有形损失,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和有关资料的积累,无形损失的评估逐渐受到重视,有少数学者陆续开展了一些相关的探索性研究,例如英国学者Tunstall等[47]就对洪水灾害引起的健康损失进行了评估。

3洪水管理效益成本评估方法研究

3.1国外研究

美国进行防洪工程经济效益评价已有70余年历史,主要用减免洪灾损失表征减灾效益。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最为常用的防洪减灾活动经济分析方法[48],在防洪工程措施的减灾效益评估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也有学者探讨其他的方法,Mckean,Eckstein等早在1958年就研究提出了“自愿支付法”进行防洪效益计算的方法。1970年,Rusell等环境经济学家提出了界定最佳防洪减灾效益的理想曲线。Bateman等[49]采用效益转移方法评估减灾活动对环境、历史文化等的影响。美国目前正在尝试对洪水管理的有效程度进行全面的定量界定,评价内容除减免的洪灾直接损失外,减免间接损失、应急响应费用、减少人员伤亡及环境生态影响等都在评估之列,评价的对象也由单纯的防洪工程向政策等非工程措施扩展。Keith等[50]对FEMA(FederalEmergencyManagementAgency)在1993~2003年的减灾效益和成本进性了综合评价,运用HAZUS-MH软件模拟了全美国不同县,在遭遇不同重现期、严重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时,FEMA减灾行动的综合减灾益本比为4:1,其中洪水管理的益本比达到了5:1,在各种自然灾害管理中的效益最为显著。与美国类似,日本也是通过计算有无防洪工程情况下的年期望洪灾损失的差额来反映防洪工程效益。近年来,有学者采用享乐价格法(评价防洪减灾活动中土地管理所带来的效益[51-52],亦有学者运用条件估值法(ContigentValueMethod,CVM),建立模糊评判模型,评价因洪灾引起的精神负担等无形影响[53]。Zhai[54]在典型流域(Shonai-Toki)运用条件估值法研究人们对洪水管理的支付意愿,结果表明,人们的支付意愿因收入水平、是否曾遭受洪灾、居住场所离江河的距离、防洪意识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Zhai[55]还运用支付意愿法(WillingtoPay,WTP)评估了日本洪水避难行动的经济效益和人们可接受的洪水风险水平。在英国,Penning-Rowsell、Green和Parker[28-29,56]自20世纪70年代起对洪水管理经济评价方法进行了持续不断的研究,先后编写了3个版本的防洪减灾效益评估技术指导手册,尤其关注城市防洪效益和海岸洪水治理方案的效益评估。2004年,Pennin-Rowsell[57]和他的研究小组完成了洪水风险管理效益评估技术导则,相对以前的研究成果,该导则引入了洪水管理效益评估的概念,并且在评估方法中对防洪体系保护生命交通线的效益评估、减少人员疾病及生命损失的效益评估、洪水预报减灾效益评估、洪水应急管理效益评估,洪水管理措施的环境成本和效益评价等比较前沿的方法技术进行了探讨。另外,英国在洪水管理的效益评价方面还考虑了社会公平问题,建议采用分配调整方法对低收入人群所得到的洪水管理效益在平均水平上进行相应的扩大,相反,对高收入人群的效益进行一定程度的缩小,通过这种方法以使洪水管理投资能更多地惠及贫困区域和贫困人群[58]。

3.2国内研究

(1)防洪经济效益评价方法研究中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河流规划及水利工程设计中,曾对防洪经济效益进行过初步研究。80年代末,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949—1989年水利工程防洪经济效益计算,据计算40年间防洪共投入416.57亿元,减免损失3338.75亿元,负效益59.35亿元(1980年不变价),益本比7.9:1[59]。自此中国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防洪工程经济效益评估方法。较为广泛采用的方法有频率法和年系列法[60]。邱忠恩[61]建议采用年系列法计算多年平均防洪效益,并以三峡工程防洪效益的计算为例进行说明。朱兆国[62]提出了水库除险工程防洪效益的计算方法:效益转移计算法、溃坝洪灾损失计算法和综合效益计算法。韩东平等[63]对长江中游主要堤防工程在1996年较大洪水中产生的防洪经济效益进行了粗略的分析与估算。朱元甡[64]在传统防洪效益计算的数学模型上综合分析了水文、水流、工程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多种不确定性,建立了长江中游防洪效益的风险分析模型。董胜等[65]应用蒙特卡罗模拟方法产生洪水系列,得到了防洪效益的概率分布模式,建立了包括经济评价、风险分析和防洪效益模拟的综合系统分析模式。1998年颁布实施的“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66]对中国防洪效益评价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其原则性的论述较多,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和实际应用还有一定的距离,目前正在进行修订。(2)洪水管理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方法研究中国对与水利工程有关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多集中在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方面[67-68],对于水利工程尤其是防洪工程的生态环境影响价值评估的研究并不多见,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包括:赵同谦等[69]以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规划为例,通过怒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因子的筛选和环境影响的定量分析,对开发方案长期整体的环境影响效益和成本进行估算,评价结果表明:怒江中下游四级水电开发的直接环境效益为2177亿元,环境成本总值约为3196亿元。阎军印[70]以长江流域某水电工程为例,从环境资源消耗、环境灾害损失和环境污染损失等方面对其带来的环境质量损益进行了经济评价。

4中国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研究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理论框架虽然在洪水管理理论、灾害经济学、风险分析和防洪规划等理论中对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的相关理论有所涉及,但仅是从不同角度对某方面的理论进行了阐述,内容较为分散,还未形成针对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的具体特点,集评价对象、准则、内容和方法等为一体的系统的洪水管理经济评价理论体系。(2)防洪效益评价对象多为单一防洪工程,对宏观决策的支持作用有限目前的洪水管理经济评价主要集中在单一防洪工程的成本效益分析方面,对其他减轻洪水风险的重要措施多未纳入经济评价体系之中。有关国家、流域尺度宏观决策(例如流域防洪规划)的经济评价缺乏可操作的方法与技术,已有的经济分析成果难以对宏观决策起到支持作用。(3)在防洪工程效益评价中,较少关注防洪工程对社会、生态、资源的影响效益(正效益或负效益),难以客观反映防洪工程的实际效益。一方面由于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忽视或不了解,另一方面因为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本身难以量化和评估,因此长期以来对防洪工程项目的社会、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多停留在定性描述上。总体上讲,社会、生态环境等因素对洪水管理方案的选择很难起到约束作用。(4)现有评价体系中未充分反映洪涝灾害新特点、洪水管理新理念等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有关城市洪涝灾害损失、洪水间接损失等的评价工作还很薄弱。并且对非工程措施效益的分析不够,较少进行非工程措施的投入与效益分析。对洪水管理公平性的评价也很少涉及,难以满足洪水管理决策对评价工作的要求。

5结论与建议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篇(7)

关键词:外资并购 商标 评估

外资并购是引进外资的重要形式。所谓并购是企业合并与收购的总称,企业并购最先在英美国家实践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和经营权控制等活动。在我国,外资并购指的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有了重大改变,那就是与中国的知名品牌企业合资。外资的进入虽然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但外资进入中国时所采取的所谓商标战略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品牌损失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外资并购中商标价值评估状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外资企业愿意并购中方企业,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业的商标价值,因为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产品的标识,更多意义上是代表一个企业产品的质量、企业文化和在所属行业中的影响力,更多的是在标识一个企业的商誉。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是不容小觑。在外资并购中必须要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以便交易双方明晰商标价值,尤其是让被并购企业清楚知道自身商标的价值。然而由于商标评估存在种种问题,以至于中方企业的商标的价值被低估甚至不作价拱手让与合资企业。如1994年,“金鸡”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厂,为了引进外资,与美国莎莉集团所属奇伟日化公司合资组建了中美合资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当时金鸡鞋油已占据中国鞋油市场的半壁江山,而合资时金鸡品牌却只折价1000万元。又如广州饼干厂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时,将其在50年代注册并享有盛誉的“岭南”商标无偿转让给合资企业使用,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损失。

二、商标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资并购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科学准确评估商标的价值,合法公正地处置商标,有利于在并购过程中维护双方企业的利益,推动和保障外资并购的顺利实现。目前在商标价值评估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缺乏有关商标评估的法律

国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颁布《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转让商标或以商标权投资,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接着1996年又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只对商标评估机构的条件、业务范围及评估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而对商标价值的构成、评估的具体方法等商标评估的实质内容为予明确,操作性不强。然而这两个规章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废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商标评估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机构不规范

商标等指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

(三)评估方法不科学

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单位却是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用错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导致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标准不统一,高估低估现象严重。

(四)不重视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

有的中国企业在重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却忽略了通过自己长期经营形成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评估时将这一部分资产价值低估甚至没有将这一部分资产作价,造成商标流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其损失更为巨大。

三、完善外资并购中商标评估

(一)加强商标评估理

论的研究

商标评估是按照一定的估价标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通过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算确定商标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时现时价值的工作。商标价值构成比较复杂,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比如,商标的设计、注册、广告宣传等费用,商标的使用期限、侵权状况、法律保护程度,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标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商标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发挥的作用,包括所使用产品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与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国开展商标评估的时间较短,积累经验还不够。为了促进并实现商标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应当在借鉴国外商标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商标价值的现状和具体实际,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影响商标价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计算方式,逐步发展一套更加科学合理和规则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以及技术规则,通过有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二)完善商标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商标评估无法可依的状况,应加强商标评估立法,制定商标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商标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商标价值评估制度。

1.关于商标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商标评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商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并通过法律法规将其确定下来。

2.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让商标评估机构在对商标价值评估失实时仅承担警告、罚款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起到处罚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并且该规章在2001年被废止。虽然随后国家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但是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评估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任何规定。由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我国商标评估价值失实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导致背离商标实际价值的评估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一情况,在商标评估立法时要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关于外资并购时的商标价值评估。外资并购涉及外方企业,与企业并购时双方都是中方企业不同,外资并购时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被低估甚至是没有估价,会造成商标流失,造成损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损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对外资并购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做出严格的规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强化企业商标保护意识,重视自身商标价值评估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资产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即使确认入帐,但计量的成本也往往是不完整的。导致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在研制、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费用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使帐面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真实价值相差甚远,这样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帐面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当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资、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就成为必要,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⑤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中方企业作为外资并购的目标企业,要增强商标价值评估意识,要认识到商标价值评估是必要的,以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要同并购企业商定商标评估办法确定商标价格,避免企业自身商标价值被低估甚至是无偿转让。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应当商定评估机构选择办法,比如双方共同选择、委托第三方选择等,应当选择有资质且资质比较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做出报告后,应当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评估报告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调整参数是否科学、合理,最终得出评估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四、结语

有效解决外资并购中商标价值评估问题,完善我国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不仅仅要依靠法律的完善,还要依靠经济、管理理论的发展。在商标评估理论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将研究成果确立下来,通过法律规范商标评估的程序以及各个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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