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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2 15:31:52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1)

一、档案与文化的关系

档案与文化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化表现在人类自身语言之口,依附于人的动作之上,它是档案的抽象化;档案则是被固定在人类自身之外的物质上的人类文化,是人类文化的具体化、实物化。正是因为有了文化、文字,才有了甲骨档案。如果没有人类文化,就不会有档案的产生;同样,没有档案的存在,人类文化将会断裂或者将会是一片空白。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档案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流传下来,证明历史,昭示未来。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文化传统,档案就是它的记录,它的见证。从中国最早的甲骨档案到现代社会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高科技材料档案,可从中看到几千年的光辉灿烂的中国古代文化、近代文化和当代文化。由此而论,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留、继承和发扬,是以档案为最原始的。可见,档案是人类文化的记录者和承载者,作为凭证和信息,它揭示了人类历史文化;档案中蕴含的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是人类必需的文化营养和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档案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它和史书、文物一样,其自身也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档案与文化有密切的关系。档案的存在既是传播文化精华,同时,人类文化的产生又是档案产生、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档案在历史文化传承中的作用

各民族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进程中创造了特定的历史文化。档案,作为原始的历史记录,就其宏观而言,它纵连了古今许多历史阶段,横贯了自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就其微观而言,它记述了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特定实践活动的过程,富有大量原始的具体资料。档案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保留、继承和发扬,是一种历史的存在。档案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资源,是保存人类文化根的一种记忆。具体分析,作者认为档案在历史传承文化中有着以下几方面重要作用。:

1.历史文化的重要凭证。历史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追忆历史不是为了单纯的怀古,而是从历史中借鉴经验以谋求更大的发展。档案真实记录着人类发展的历史,反映出历代人们的文化创造和成果,可以说档案是“人类的记忆”。档案肩负起了真实记录历史事件的重大使命,发挥了记录人类发展历程的功能。如:殷商甲骨档案、汉代金箔档案、纸制档案的出现,到今天的信息时代电子档案,都记录了大量真实的信息,都载录了各个时代的经济、政治、法律、文明,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的国家发展的程度。档案是人类存贮文化最有利的载体,是人类文化的贮藏器,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没有档案文化的传承和存贮,那么就成了没有历史记忆的国家和民族。也正是从这些档案记录中,让人们了解了历史的发展,了解了各个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法天象、方国地理等等,进而博古通今。

2.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媒介。档案作为一切社会形态记忆和传递的源头,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是文化传承的载体,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具有重要的文化媒介作用。人们了解各民族的历史文化主要是通过史书、档案文献和文物等来实现的,其中,档案起了显著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士人们利用散落民间的档案文献进行多种文化活动,孔子删定“六经”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人们通过阅读档案记录的特定历史阶段的文化,可以了解到一定时期人们的生活状态和历史活动,从而对当时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得出判断,为当今社会所借鉴。所以说,没有档案,历史将失去记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阻碍,优秀传统历史文化应该代代相传。档案作为历史文化的传承者,档案解决了言听说教的局限,加大了传播的广度和深度,起到了一个民族的凝聚力瞬间爆发作用,增强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

3.文化教育发展的基础。档案翔实记录和展现了人类创造历史的奋斗足迹和光辉历程,档案文化是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凝结了丰富的文化传统和人文精神,是人类社会历史文明的原始记录,它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财富,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本质的需要,其实质也就是档案的历史本质。因而,档案具有强大的文化教育说服力,其真实性、权威性决定了档案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和其他业务知识技能教育的重要素材。像西方国家档案馆很早就通过展览国家重要档案的方式,达到教育民众的方式。档案在文化传承中不断对人们的思维方式、人生价值、生活方式产生着影响。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2)

全球化的发展让国家之间的交流愈加频繁,民族音乐文化也迎来了多元文化发展的趋势。让民族文化在多元文化中做好传承和发扬工作,有助于提升民族的凝聚力,展示民族的音乐文化。所以要做好民族音乐的传承和发扬工作,吸收外来音乐中的优秀精华,提升自身民族音乐的魅力,让民族音乐更好地传承下去。

一、多元文化对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作用

(一)承担着民族音乐传承的主渠道功能

多元文化传递具有高度概括的特点,这也促进了民族音乐传承的稳定性。多元文化音乐主张保持民族音乐文化的元素,因此成为了民族音乐传承的主渠道。多元文化主张传递、整理多种音乐文化,依据受教育者的心理接受情况和社会对于音乐文化的需要制定合理的传承方式,这让民族音乐找到了传承的方法。

(二)促进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发展

音乐只有不断地进行创新和改进,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民族音乐在发展中也要不断地进行新音乐文化的引进工作,拓展民族音乐的范围,增强民族音乐的时代性。多元文化音乐将不同民族的音乐进行融合,形成了稳定的认知和理解方式,为民族音乐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机遇。在信息技术的影响下,我国音乐受教育者可以领略到全球音乐文化的水平,将自身的民族音乐进行对比和融合,可以帮助提升本民族的音乐吸收外来音乐的有效性。受教育者不断地进行外来音乐的融合,可以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创作出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音乐作品,这也是现代音乐传承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民族音乐文化的凝聚力

民族音乐体现着民族凝聚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音乐文化的传承。民族音乐文化要和社会发展的趋势相适应,给社会营造一种温馨和谐有竞争力的环境。在民族音乐的传承中,要认真审核民族音乐的文化价值观念,找到民族音乐和其他音乐的差别和差距,增强对民族音乐的认同感。受教育者要正确引导音乐发展的趋势,做好民族音乐在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传承工作,创作出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优秀民族音乐,从而提高社会对于民族音乐的认同感,增强国家的凝聚力。

二、多元文化下民族音乐传承的策略

(一)认识到挑战和机遇并存

在多元文化背景下进行民族音乐的传承,要认识到挑战和机遇并存、衰退和复兴共生。这既是民族音乐发展中的逻辑,也是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现实发展情况。民族音乐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很多人认为这种共性会导致民族音乐和现代音乐存在冲突。其实不然,本土的传统的民族音乐和外来的现代的音乐可以兼容。在世界音乐发展中,每一种民族的音乐都是文化传播的途径,都可以实现共生共存。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民族音乐保持着自身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主动地吸取外来优秀的音乐文化,这样可以提高民族文化的适应性,在多元化的背景下进行调整,更好地适应国际的音乐文化发展。多元文化强调不同的音乐文化共存和音乐平等理念,这让本民族的音乐文化传承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全球范围中的音乐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民族音乐在全球化音乐浪潮中势必会受到影响和冲击。信息技术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促进了民族音乐文化的转变,让不同形态的民族音乐文化交流非常频繁,很多民族音乐面临着多种现代音乐的影响和冲击。少数族裔群体的民族音乐更是处于文化发展的弱势地位。我国的民族音乐内容多、形式多样,因为各个民族的音乐传承和发扬的形势不同,所以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很多地区的民族音乐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在多媒体和信息技术的影响下,传统的音乐文化传承方法受到了限制,城市化的转型让很多的民族音乐文化没有了发展的根基。我国的民族音乐文化被多元文化和商业价值异化或者是同化,改变了传统的精神内涵。

因此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我国的民族音乐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并存的状态,衰退和繁荣共生,为了避免出现传统民族文化传承的断裂,要大力倡导民族文化的独立性、稳定性和民族性,推进民族音乐的传承工作,更好地适应多元文化的发展机遇。

(二)注重个性张扬和意义重构

民族音乐在传承过程中,要注重个性张扬和意义重构。个性张扬能够体现我国民族音乐的特点,让民族音乐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得到更好的发挥。西方理性音乐家认为,音乐是一种科学,可以通过定量研究、定性分析等科学方法进行验证和检测,这是唯物主义的思想。作为一种艺术形式,音乐具有很强的科学标准,并注重表演者和演唱者的情感表达和真情流露。民族音乐中存在很多的非均分律动,这就是个性鲜明的表达方式。西方的音乐学家使用科学时间观评估我国音乐的非均分律动观念就无法解释。所以本民族的音乐在进行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要综合考察多元文化的观点,减少西方理性主义的影响,做好本民族个性音乐的传承工作。

民族音乐的重构是理解本民族音乐的重要方式,若是只在结构层面和音响方面对音乐进行理解,就会发现民族失去了精神的内涵。所以要注重民族音乐的重构,不能仅仅将民族音乐作为一种音响,而是要将音乐作为重要的传承方式。多元化音乐非常注重音乐的平等性和认同感,认为所有的音乐都有存在的重要价值,这也是民族音乐在多元化趋势下发展的途径。民族音乐具有民族发展的特殊意义,代表着独特的民族文化,所以要做好民族音乐的传承工作。将民族音乐建立在自身文化发展的根基中,将演奏技法和音响形式赋予音乐传承之中,这样可以体现“民族的音乐表现了民族”的文化含义。

(三)进行多元化音乐教育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到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普遍的传承人,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分析与实践。不过,由于缺乏深层次的关于传承人性质差异的研究,因此很多保护方案只限于部分传承人才具有意义,或者说,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往往偏于一端,造成保护上的失误。

一、总体性保护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27日,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通过了重要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保护的迫切性,提出了明确的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同时,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总体性保护方案:(一)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创造促进它的利用。(五)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政策层面,总体性规范国家各个社会群体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与保护,总体性实施国家行为,以专门机构的方式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以国家意志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分散的、无组织的、长期失去合法性的国家传统上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整理和保护。这样一些政策,无论在权威性、参与性方面,还是在整体性、系统性方面,都将一国一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并加以专门性管理,给予其合性身份,达到了实施保护的有效性目标。

研究层面,强调总体性的指导与合作,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部分,寻找其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在人类学意义上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线索与传播规律,同时,为总体性政策提供支撑性条件。在这个层面上,研究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目标。

普及层面,强调总体性的范本和传播体系,以教育、公共传播体系和国家示范性代表作来引导国民关注和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长期的国家制度性努力来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理论和传承价值,是为上述层面目标的最终达成而确立的基础性方针,根本意义上,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传承的核心方式与必然策略,因此,普及层面的总体性要求,事实上已经奠定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坚实基础。

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沿袭了《公约》的思路,也主要从制度、研究和普及三个层面来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总体性保护方案。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所强调的保护方法称之为总体性保护。

总体性保护基于自己的宏观目标而没有落实到传承人保护这一次级的保护项目上来。但从系统性的保护要求来讲,传承人必然是其重要的保护内容。可以将这一总体性保护方案看作传承人的总体性保护。从我国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命名现状来看,总体性保护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我国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第一批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等五大类;第二批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五大类;第三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非遗的十大项目。这些保护名录,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传承人保护的意识与措施是明确而有力的,在这些众多项目中的传承人的评审中事实上也兼顾了整体性原则,注意到以国家力量来展开总体性保护的必要性。

另外,总体性保护的积极意义是,在各种文化力量并存共鸣的时代,在世界文化受到全球性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影响之际,总体性保护可以完成一种文化整合,既在文化系统内容,也在全球化将背景下的各种文化系统之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为一种文化形象,一种贯串于人类文化史之中,融汇于不同文化系统之中的具有文化核心价值地位的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的总体性运动和世界性传播,最终将几乎被现代文化与信息文明所淹没的文化遗产重新拉回到社会文化的台面上,重新唤起人们对文化传统的反思与兴趣,重新建立起人类智慧与理想的历史线路。在这个意义,总体性保护是一种起死回生的策略,它已超越了自身目标与宗旨,而成为人类文化在今天如此繁杂、多元的社会中必定要呈现出来的一种面貌。

与此相关,我们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发现了总体性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症结,必须要以某种方式去冲破,去打开。最大的问题是,总体性保护是以普遍性法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方案。而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所必须反对的。也就是说,总体性保护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面。这样一种保护,如果没有认真的、细致的、批判的眼光来执行,就很可能回到了保护之前的状态,以一种原则去衡量无数的个性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么不得要领,没有实际效果,要么就会大量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保护成了摧残,总体性也就完全失去意义。

二、类型化保护:走向非遗保护实践的有效原则

在民间工艺传承人的保护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有较为宏观的保护政策,但对于十多类民间工艺传承人而言,则面临困惑。政府强调要保护传承人,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加以保护。这显然是一个单一原则。在传承人当中一些有其他职业,不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也有传承人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传承人与所传承的工艺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情况,而是有着复杂的关系,有的以此为生,有的则在生活充分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一种创作,还有的在市场化中找到了传承的方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以市场化来总体性保护,则很难从中为所有传承人找到一个统一的保护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思考:这些传承人,是否可以重新找回其个性化的传承方式。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类型化保护观念:即针对传承人在年龄、职业、民族、性别、传承方式、传承目的以及对非遗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传承人保护分为三大类: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据此制定个性鲜明的传承人保护方案。扶持性保护是指保障传承人的生计与基本发展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尊重和捍卫传承人基本的生存权,理解和同情传承人的生活处境与人生际遇,将保护的第一原则落实到传承人的日常生活与家庭生计方面,充分鼓励传承人在生计困境中要志存高远,不弃艺术和传统,建立长期的扶持关系,为传承人恢复健康的身体与身心创造条件,为传承人自觉而坚定的担当传承使命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

引导性保护是指政府以政策咨询、知识推介、发展设计等方式协助传承人找到发展之路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注重并推动传承人走向社会,引导和提升传承人的传承意识与传承决策,将保护重点放到政策方面,有效利用传承人自身的良好环境与经济社会基础,创造一种整体性的传承氛围,为传承人更好地担当起传承使命。

开发性保护是指政府在施政实践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个积极因素加以运用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动力价值,将传承人纳入到社会发展的主轨道上加以运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社会保障,推动传承人开发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空间与社会功能,将传承人的文化创造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融于一体,突显出传承人的历史地位和文化价值。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综合创新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3-0116-05

从上世纪末开始,在全国范围掀起了传统文化热。关心和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人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术团体相继成立。西方国家一些思想家也希望复活东方文化传统并使之现代化,用来消除工业文明带来的一系列恶果和弊端。但是,传统文化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体系,它并不能自然地适应现代社会的环境与需求。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使其在当代获得新的活力,对于当前的精神文明与文化软实力建设意义重大,也是文化大发展与大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方法论是传统文化现代化成败的关键,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科学的批判和抽象的继承

传统文化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之一是继承传统文化的精华成分而摒弃其糟粕。而传统文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何做到在继承过程中既不遗失精华,又能很好地去除其糟粕呢?事实上,关于继承传统文化的方法论问题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论,我们不妨从历史上发生争论的两种观点入手来探讨这个问题。

关于如何继承传统文化的态度和方法问题,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曾经指出,“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对于人民群众和青年学生,主要地不是要引导他们向后看,而是要引导他们向前看。”他所提倡的这种方法称为批判继承法,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待传统文化的一种态度,也是我们在继承传统文化时所一贯遵循的一种原则。

然而,批判继承法所表述的内容比较宽泛,仅仅给出了继承传统文化的一种态度和一般性原则,对于怎样继承的问题并没有给出解答。实际上,任何思想遗产的继承都是一种批判的继承,都要经过取舍和转化的过程。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实际上,‘批判继承’乃是一个一般性的原则,仅只是停留在此原则的一般性上,就既谈不上‘批判’,也谈不上‘继承’。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任何思想理论意义上的继承都只能是一种批判继承,都要经过某种取舍、过滤、转化和重构。”而当我们面对具体的需要批判继承的对象时,究竟应该怎样进行批判和继承呢?冯友兰对此进行了探讨,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有借鉴意义的方法:抽象继承法。

冯友兰是在谈论继承传统哲学命题时提到抽象继承法的,但这种方法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普遍意义。他认为中国哲学史中的有些哲学命题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抽象意义,一为具体意义。他对哲学命题作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的区分是基于这样一个出发点:“有些道德是跟着社会来的,只要有社会,就得有那种道德,如果没有,社会根本就组织不起来,即使暂时组织起来,最后也要土崩瓦解。有些道德是跟着某种社会来的,只有这种社会才需要的,如果不是这种社会,就不需要它。前者我称之为‘不变的道德’,后者我称之为‘可变的道德’。”他认为某些道德是具有超越性和普遍性的,而如果要根本否定了这一前提,那么对传统的继承也必然会成为一句空话。冯友兰提出的道德的超越性和普遍性,实际上是给出了继承传统的一个前提。有学者指出:“肯定有某种一般性的道德,也就是肯定人与人之间的共通性,肯定某些文化价值的超越性和普遍性。根本否定这一前提,所谓‘继承’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冯友兰提出的‘抽象继承法’的意义就在于此。”冯友兰对哲学命题所作的这种区分,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在哲学领域,实际上是对如何批判继承传统文化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和具体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思路,触及到了在当代如何继承在封建社会形成的传统文化这样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他的这一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学术界比较强烈的反响,许多学者对此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这种学术争论一直延续到现在。

事实上,批判继承与抽象继承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种对待传统文化的方法,关于这一点冯友兰有过这样的解释:“其实,抽象继承和批判继承并没有冲突,也不相违背,它们说的是两回事。批判继承说的是继承要有所选择,于我有利的就继承,于我有害的就抛弃。这说的是继承的对象的问题,说的是继承什么的问题。抽象继承法说的是怎样继承的问题。批判继承选择了继承的对象以后,就有个怎么样继承的问题,它讲的是继承的方法。”

客观地讲,批判继承主要讲的是一个态度和原则的问题,它主张在继承传统文化时要有选择的进行,它可以防止在继承传统文化过程中的照单全收的倾向,而在实践中有可能产生批判多、继承少的问题;而抽象继承法则讲的是怎样继承的方法问题,它有珍惜传统文化的意图,对于继承和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可能产生泥沙俱下的后果。对此,不少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朱宝信认为:“‘批判继承法’重在批判,这种方法运用的实际后果是传统文化在社会中几乎被人遗忘;‘抽象继承法’则重在继承,其抽象性不过是达到继承的一种手段。……抽象继承法能够伸张语言的民族性、普适性和历史性,传统文化才能走进当代中国,即达到历史与现实的交融。而按照批判继承法,传统的内容只能(绝大部分地)被拒于当代中国之外。”郭建宁指出:“从历史上看,讲批判继承,结果往往是只有批判,没有继承。讲抽象继承,又往往不加分析,对民主性的精华与封建性的糟粕的区分比较忽视。总的情况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通行批判继承法,拒斥抽象继承法。80年代抽象继承法强势反弹,长期盛行的批判继承法则被搁置一边,很少提及。90年代有人重提批判继承法,指出抽象继承法的不足。”

笔者认为,批判继承法与抽象继承法两者在实践中是互补的,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继承传统文化的科学态度。这里我们不妨称之为“批判的抽象继承法”:即既要根据批判继承法的态度和原则摒弃传统文化中那些过时的糟粕的内容,也要利用抽象继承法提供的方法充分地继承和挖掘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内容。只有做到科学批判和抽象继承的统一,才能既不传承糟粕,又能把传统文化的精华发扬光大。

二、与马克思主义实现有机的结合

马克思主义是现代的科学的思想体系,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离开马克思主义谈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是不科学的,其结论也必然是不完善的。可以说,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是传统文化完成现代转型,在当代充分发挥其建设作用的必然。

从历史的角度看,传统文化基本适应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生长环境,影响和塑造了一代又一代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对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理念和价值观受到了近代西方文化理念的冲击,其自身的缺点也暴露了出来。比如:传统文化缺乏民主意识,而民主意识正是现代政治理论的精神动力所在;传统文化诸多人际关系的伦理原则有着强烈的等级意识,而这与现代的平等意识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传统文化推崇德治,对法治强调不够;等等。可以说,传统文化的一些理念与价值观并不能完全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它的现代转型势在必行。而经过一个多世纪现代文化的冲击与浸润,中国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着力发掘的传统精神资源,主要与理性、科学、民主、自由等现代精神相联系。那些与现代精神背道而驰的内容,也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可以认为,传统文化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已初步实现了由前现代向现代的转化。但由于文化的惯性,传统文化现代转型的任务还没有彻底完成,依然任重道远。而要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不是对传统文化固有的内容做任意解释,也不是用西方文化模式随意改造传统文化,而是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立足于现代社会需要,使传统文化中那些可以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部分得以发展。

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在理论内容上有许多共通之处,为两者的结合提供了便利。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些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辩证法具有相通之处。中国哲学重视习行践履、强调主观能动性的特点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和认识论也有某种相通之处。另外,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但也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等观点有相通之处。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社会理想与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有相似之处,两者在当前的和谐社会构想中产生了共鸣。在共通的基础上,传统文化可以与马克思主义在多个层面上,以多种方式进行结合。首先,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出发,对传统文化的一些理念进行改造,在保留传统文化特色的同时又使之具有科学性。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的结合就是这方面的范例。提出的“为人民服务”思想,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和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传统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结合的典范。其次,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赋予传统文化中一些价值理念以时代内容,创造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的新概念和新范式。小康社会的提法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小康”是一个具有传统文化色彩的范畴,经由邓小平的诠释而完成了其内涵的现代转换,“小康社会”理论已经成为一个为当代中国发展提供理想图式和现实指向的纲领。再有,可以使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文化形式表述马克思主义理论,以使其充分发挥对中国建设实践的具体而实际的指导作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范例便是对“实事求是”一词的借用。“实事求是”一词源于《汉书·河间献王刘德传》,其中有“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之语。对“实事求是”做出了一个全新诠释:“‘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实事求是”这一民族化、中国化的语言就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的精确概括。

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不仅仅是理论发展的需要,更是实践发展的需要,两者的结合不能脱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产生了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结合的需要,也决定了两者结合的内容和方向。历史和实践的经验显示,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时代特色。在革命时期,实践需要是鼓舞人民的斗志,旧世界建设新世界,所以,当时两者的结合主要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舍生取义等精神与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的结合。而在当前的建设时期,实践的需要是保持稳定的政治局面,大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需要传统文化的和谐成分与马克思主义建设理论之间进行多种方式的结合,充分发挥它们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作用。而这也正是建设和谐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文化的发展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就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也离不开传统文化。对于一个社会来讲,人们认识并接受某种外来思想时,总是以一定的观点作为视界来对其进行评价然后才能采取接受或者拒绝的态度,而这种作为视界的观点则来自于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传统文化。外来文化只有与本民族传统文化相融合,扎根于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才能根深叶茂、开花结果。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每个国家运用马克思主义,都必须穿起本民族的服装。马克思主义虽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但毕竟是产生于西方的文化,它本身并不能自动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从内容到形式都真正转变为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才能被中国人民所接受、更好地发挥其指导作用。事实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及其每一个阶段性的理论成果,都包括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内。思想的发展和形成,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真正走进了中国,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断的探索,又形成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它们都是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崭新的马克思主义。

三、弘扬特色与综合创新

传统文化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已经内化成为国人的一种思维习惯,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它深藏在每一代人的深层意识中,对国人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特色和优势对于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可以说,特色是一种文化的立身之本,只有具有一定特色的文化才能在与外来文化的碰撞和交锋之中不被淹没并且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

传统文化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民族特色的内容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中的瑰宝,它们相对于西方文化来讲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当今仍然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和重要的价值,可以起到与西方文化融合甚至是纠偏的作用。比如,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西方文化注重个人本位,而中国文化则凸显了关系本位的伦理规范。不可否认,个人主义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是西方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个人主义中包含了某种原子主义的倾向,它的兴起尤其是被极端化后也给现代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形成的关系本位非常强调一方对于另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为推进人际关系走向和谐的理想境界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念。再比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西方文化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宇宙观,而中国传统文化则持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人类中心主义的宇宙观导致了人与自然的严重对立,而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思想则有助于走出这种困境。事实上,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在思维方式上重直觉、辩证思维、中庸之道;在方法论上重综合,强调相互联系;在人生观方面重视立业、重德轻利;在价值观方面主张国家为上,爱国主义;在道德观上讲求仁、义、礼、忠、孝、和为贵,等等。传统文化的这些特点是需要我们重视并加以发扬光大的。

当然,传统文化中也有一些消极成分,而且影响极大,在实践中需要谨防其负面作用的发生。众所周知,继承传统文化要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然而,仅仅有批判的态度还远远不够,因为传统文化中这些消极成分具有很强的顽固性。这些内容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思想世代传承,而是已经内化成一种民族心理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举止行动。比如,人们都明白法大于隋的道理,但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案件难以执行等现象比比皆是,追根溯源,都与传统文化中“重关系、讲人情”的理念有一定关联。因此,不仅要对传统文化中的消极成分有清醒的认识,还要对它的这种顽固性与潜移默化的影响保持清醒的头脑。

然而,在传统文化的当展中,仅仅弘扬其特色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不断地发展与创新。在全球化条件下,传统文化需要积极与外来文化进行交流,借鉴吸收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以促进自身的发展。对其他文化的借鉴和吸收是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封闭的文化很难适应国情和时代的需要,更谈不上创新和发展了。著名哲学家罗素1922年在《中西文化比较》一文中曾经说过:“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过去已被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的欧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各种文化都可以获得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从而实现共同发展。西方著名的历史学家雅各布·布克哈特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中曾经指出:文化的多元性是推动人类进步所不可缺少的成分,是人类文化进步的一种重要动力。一个民族的文化只有遇到更先进的文化,在冲突与融合中才能创新和发展。从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看,中华民族历来就有海纳百川的博怀,我们的祖先曾经克服种种困难去发展同世界其他各民族的交往,而这也正是中国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重要原因。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在抵御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同时仍然不断地学习西方各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实践过程中更是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历史经验表明,对外开放、学习其他文化的长处会推动自身的发展,而拒绝与其他文化的交流必然影响自身的发展与创新。

坚持并弘扬传统文化的特色与在交流吸收中进行创新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保持特色是交流借鉴的基础,交流吸收是为了更好地弘扬特色。国学大师张岱年提出的“文化综合创新论”就很好地体现了这种继承与创新的结合。他认为,创新决不是传统文化的断裂,而是优良传统的继续和发展,而综合中西文化之长,融合中西文化为一体,这才是真正的创新。“综合创新论”要求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文化、西方古代文化以及近代文化,正确认识人类文化的全部成就,同时更要发挥创造性思维,进一步探索自然界和人类生活的奥秘,有所发现、有所发明,建立新的文化体系。这一任务是巨大而艰难的,然而前途是光明的。具体说来,所谓“综合创新”有两层含义,一是中西文化的综合,即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综合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与近代西方文化的先进成果;二是中国固有文化中不同学派的综合,包括儒、墨、道、法各家思想精华的综合以及宋元明清以来理学和反理学思想的综合。张岱年的“文化综合创新论”为我们在当代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指明了道路。笔者认为,“文化综合创新论”揭示了中国文化发展的基本线索,体现了人类文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和规律。可以肯定的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在弘扬传统文化的特色和长处的同时吸取各种先进文化的长处,走综合创新之路,符合当前中国文化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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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5)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盲从的,首先要弄清楚其真正的含义,从中领悟哪些需要重点保护,哪些需要做首要保护。其次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它的文化价值,关键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说实在的,所有文化工作人员都未必确切掌握文化遗产的具体含义,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包括哪些内容等等。只有深入研究或长期担任此项工作者才会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

文化遗产

文化是各民族在千百年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心血和智慧的结晶,是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是留给后人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的、民间的传统文化的总称,也就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石窟寺、岩画;近现代重要的历史遗迹具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以移动的文物;在建筑样式和均匀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或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不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各民族世代相传的、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六大类:一是口头传统文化。包括口头文学和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二是传统表演技艺。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以及其他的表演艺术。三是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四是传统知识,也就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生态环境、医药卫生、历法以及其他的传统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制造技艺和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包括服饰工艺、雕塑绘画工艺、金属工艺、编织工艺、餐饮工艺等技艺。六是与以上五种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和时段性文化空间)。地域性文化空间是指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的民族文化生态村或民居建筑群等,譬如:民族文化保护区、文化之乡等,它具有空间性。而时段性文化空间是指在民族节日或重大艺术活动期间反映具有多种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空间。譬如: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时间、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特定场所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外来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成为第六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2005年3月31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从颁布之日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和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并被文化学术界开始启用。之前,文化学术界一直都是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这个概念。那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怎样的关系呢,两者有何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一定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不完全同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静态”部分,是有形的、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唯一不可再生的实体,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活态”部分,是无形的,虽然看得见、听得见、但摸不着,它以鲜活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是人们所需要的精神文化,是需要不断传承、发展和创新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是不脱离各民族特殊的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无形的显现。非物质文化它依赖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动作、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载体而得以延续,是“活态”的文化现象,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那部分。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许多民族地区的村寨也随之改善并城镇化,人们的生产生活从传统的农业逐步走向工业化、现代化。农民的许多土地、传统民居因建盖各种厂房、住宿区、旅游区等而逐渐失去,这些发展带来的建设性的破坏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空间和环境也不同程度遭到破坏,使古老的传统文化遗产随之消亡。特别是扶贫安居工程的建设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民居再也找不到过去的影子了。许多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珍贵物质文化遗产,如古遗址、古建筑、风景名胜以及有价值的实物等遭到破坏或流失。各少数民族历史上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下来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年迈去世而正在不断濒临消亡,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些文化遗产的损坏、流失、失传等现象时有发生,只有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被大山江河阻隔、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聚住的村寨才相对地保留着民族语言、传统民居、民族服饰、礼仪习俗、音乐舞蹈、神话传说以及民间技艺、民间艺人。这些比较偏远、封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现代化社会发展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以生存的唯一空间,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露宿的最后家园。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随之改善和提高,有些传统文化它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部分民族的传统文化需要不断发展和创新,不可能是永远静止不变的状态,只是时间性的问题和变迁程度的深浅而言。不管怎样,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从祖先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是具有历史意义、文化价值等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它会代代相传,永不过时。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需要有效地传承和保护,保护文化遗产资源是文化部门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民族是一个团体,文化是民族的,保护民族文化需要全民族的共同努力,也是全社会人的共同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时都离不开人们的生产生活,比如:我们同民族之间平时交流的语言;大人对小孩子教育有些时候用的谚语、典故;还有民间故事等口头文学的形式,把一个真实的道理再现给孩子们,用特别的方式给孩子们留下深刻而永久的记忆。又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需要用到的生产生活相关的实物制品,最常见、最适用的生活制品 (编织、服饰、木匠、饮食、民居建筑等等一系列的手工制作技艺);还有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民族的传统节日等都按照本民族的礼仪习俗和传统知识来进行,是世世代代相传且不可改变的事实。总之,人们的衣、食、住、行都是民族文化,都离不开它。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传统文化质量上有所改变(像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有些活动形式和场所有一定的变化,其特定的时间和内容是永远不能改变的),但民族文化的根和本永远不变。正如一棵树,为了发得更好,外形长得更美观,人们只需要修剪枝叶,根需要永远保留,不能拔除,民族文化不外乎也是这样。从以上的这些实例可以看出:人们不能离开自己的民族文化,离开了本民族的文化,人们的生活就失去意义,民族的文化也就体现不出它的价值所在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传承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大问题。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是保护好传承人,传承人的保护是最关键的。那些民间艺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知晓者和享用者,是真正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好传承人才是从根本上保护和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然传承,只会渐渐消亡,它必须通过传承人来一代一代相传,口传心授地延续。只有保护好传承人,激发他们培养好传承下一代的热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进入正确传承发展的轨道,才能使文化遗产薪火相传。那么如何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和培养呢?根据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对传承人的保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对传承人进行命名和鼓励

所谓传承人就是在民间里群众中公认的掌握独特技艺或通晓自己民族的各种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组织者。把这些群众认可的、在民族传统文化圈内知名度较高的民间文化传承人,通过实地调查后建立详细的档案并逐级申报,各级专家论证并遴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后列入县、州、省及国家等各级传承人的保护名录体系。但这些传承人大多生活在农村,他们的年龄差别大,而且多数年事已高,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处境。虽然对传承人做了仔细调查和命名,但由于相应的政策和经费等各项措施没有完全及时落实到位,对传承人缺乏相应的扶持力度。除极少数列入省级名录的传承人每年享受3000元的传承补助金外,州、县级的传承人没有逐年的传承扶助金,影响了州、县级传承人传承本民族文化的信心。多数传承人没有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兴趣,这些传承人也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一旦消亡了无法再生还。因此,我个人认为,通过这样的命名认定后,对被命名的州、县级传承人,当地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应的补贴机制,每年也适当给予传承补助,解决生活上的一些实际困难,积极给予鼓励,激发传承本民族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改善他们的传承环境,激发他们带徒传艺的热情,培养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后继人才,这样在民族文化的继承和传承上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和作用,民族传统文化也得以存活和延续,并能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

建立民族文化的传承点或传习所

对传承人命名认定后,传承人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传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工作。要把文化从根源上按一定数量一定质量的传承下来,那么传承人必须要有一个传承的平台,给传承人提供一个传承民族文化的场所来开展民族文化的传承活动,为传承人营造传承民族文化的良好氛围,让更多的人来学习、来参与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行列中来,就必须建立传习点或传承所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搭建传承场所。我们在调查走访传承人时他们最大的愿望也就是在自己的村寨能够有一间百来平方米的传承本民族文化的场所,把爱好民族文化的年轻人召集起来,把本民族文化的弹跳、弹奏、表演、演唱、制作等一系列技艺以及演唱内容、口头传统等非物质的文化传承给后人。当然,建立传承所是迫不得已的,政府需投入资金,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如果经费投入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对传承人的保护极为不利,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也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落到实处。通过建立传习点来传承民族文化这不是最终的目的,它需要长期的运作和管理,而民间层面的自发、自身、自觉的传承才是最关键、最根本、最有效、最长远的、活的保护。

发挥传承人的作用

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都离不开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他们有着独特的技艺或掌握丰富的传统文化知识,为当地的民族文化传承和文化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譬如就拿我们福贡县匹河怒族乡而言,举办怒族传统习俗“如密期―开春节”时,在如密期的祭祀活动表演中,省级非遗传承人波益思和其他几个传承人承担着祭祀的主持或核心的组织者;又如年轻的传承人郁伍林和邓有妹在怒族、傈僳族文化对外的宣传工作中,发挥了传承人应尽的责任,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知名度。目前普遍存在的是传承人多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要保护传承人并及时把传承人所掌握的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下来是现阶段迫在眉睫之事。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宣传教育是关键所在。不是说搜集整理好了,档案建好了,列入保护目录了,然后锁在柜子里就得到了保护。关键是做好保护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让大家都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保护文化遗产对人们有何作用、如何去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有哪些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

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该学的东西不论是什么都应该从小孩抓起,从小就学习那是最好不过的了,所以我个人觉得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是很有重要的。在学校开设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相关课程是很有必要的,让孩子从小就树立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意识。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取决于少年儿童的认知和行动,因此对青少年儿童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媒体宣传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广播电视村村覆盖,不论是城里的还是在农村的几乎人手一部电话,机关里每个家庭至少一台电脑。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些平台的作用,将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需要保护的热点问题,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以及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读本和报刊杂志等方式进行广泛媒体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保护民族文化的价值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文化遗产日宣传

“文化遗产日”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重要节日。目前公众对文化遗产日的知晓度不深、参与度也不够,有的甚至还不知道有文化遗产日。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从此开始,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各省、市、州、县开展不同主题、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文化遗产日期间,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印发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宣传材料、展览宣传图片、播放相关的音像影像资料、文化演出等多种方式来丰富观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提升,对文化遗产有直观的感性认识,形成一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社会参与的格局。让群众掌握更多的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起到宣传和教育的作用。这样,我们的民族文化遗产就能够生根、开花、结果,永远延续,使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土族“纳顿”传承及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传承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的实践问题。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潮中,“传承”虽然被称为“时尚”用语,但对传承的理论层面及现实的运用仍浮于表层。深入研究“传承”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论及“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意义,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了“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和“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而且,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已命名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并从2008年开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09年6月,原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可见,“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

关注传承、加以保护,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本文的出发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艺人所具有的独到、精湛、高超的手艺,罕见的绝技和文化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中的构想,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些富有无限创造力的经验与智慧,使非物质文化世代传承、不断流传而奔腾向前。所以,“传承”是核心,是灵魂,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乃是当前和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中之重的大事。

据专家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性传承,一种是社会性传承。

自然性传承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自然性传承又可分为群体传承、家族(或家庭)传承和神授传承。

1.群体传承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大部分的内容和形式是由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创造和完成,通过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传授的方式,世世代代传承至今的。如青海民和三川土族“纳顿”、玉树锅庄舞、九曲黄河灯会等。群体传承方式大致有三类:一是风俗或礼俗类;二是岁时节令类;三是大型民俗节日活动类。

2.家族(或家庭)传承,是最典型的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这种传承专业性、技艺性比较强,而且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进行传授。一般传内不传外,甚至传男不传女(也有例外)。如民族民间的口传文艺、手工技艺、民俗技能、中医等。

3.神授传承以“托梦说”或“神授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一种传承现实和理论观点,在我国史诗传承学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如藏族史诗《格萨尔王》的传承则强烈地体现了“托梦说”与“神授说”的传承特征。

社会性传承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干预下的传承,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这种社会性传承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包括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为其带徒授业、展示技能、开发产品等创造条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其二,有效保护、维护传承活动所赖以生存的特定文化生态环境和社区环境,将文化生态环境、社区文化环境的保护作为政府经济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中,并付诸实施,使自然传承活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土壤;其三,通过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纳顿”是土族语,为“娱乐和玩耍”之意,是青海和三川地区土族独有的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其规模之大、气势之雄浑、内容之丰富、历史文化意蕴之深厚以及群众参与的狂热程度,实为全国罕见。每年农历七月十二从中川乡的宋家村、鄂家村开始,至九月十五朱家村结束,长达两个多月,堪称为世界上最长的狂欢节。

所以说,“纳顿”应属于“群体传承”类型。因“纳顿”的形式仅局限于土族文化范围内,群众集体参与、集体传承同一种民俗活动,显示了组成这个群体的共同的文化心理和信仰,同时涵盖了“岁时节令”和“民俗节日”仪式与内涵。

土族“纳顿”包含土族的历史、信仰、习俗、神话传说、艺术形式等诸多文化内容,这些丰富而古老的民族文化元素历经诸多世纪的衍变和发展,以其原生形态或衍生形态传承至今。“纳顿”与重大庙会、重大节庆、祭奠分不开,这样复杂的活动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人来指挥、协调,如选出的某个杰出的会首等。

“纳顿”在整个活动中,是通过一个能够高效运转、分工严明、各司其职的民间组织体系来调动全村上百人参与传承这项重大民俗活动。每年秋后由村民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组织领导(称其为“会首”,会首所辖属的骨干称为“大牌头”和“小牌头”)。这类民间组织由村镇一些德高望重而且热心公益活动的老者和能干、公道的若干人士组成。班子成立以后,由他们负责一年的事务,为次年的“纳顿”做准备,逐一落实各项活动。而众人必须服从领导,不服从管理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

“纳顿”活动组织管理方式的传承,没有任何固定的传承师傅,都是在每年轮流担任具体工作中耳濡目染,逐渐培养起来的,在实践活动中,一点一滴地逐渐积累而成。普通成员,在一年的工作期间,会接触到“大牌头”处理各种问题的机会,而他们的本职工作可向“大牌头”、曾经担任过重要角色的人咨询,也可向自己家中曾经担任过类似角色的人讨教,也就能够完成各种任务了。一次经历,就是一次深刻的学习过程。在不断的轮流充任各种角色中,完成着它自身的传承,也就完成着属于它的社会化、习俗化过程。

“纳顿”的传承形式较为独特,除以上传承方式外,还以民间信仰为纽带进行传承。一般,“纳顿”的组织实施,都是以“地方神”为权威来进行的,“人与神约”,民间认为“牌头”们是为“地方神”跑腿的,各种事务都是为“地方神”效力的。由于信仰的巨大威力,每个人都会遵守“地方神”的意志,按照“地方神”的意志来行使。在实施中出现意见分歧,便以“地方神”的名义进行决裁,使得大家统一在“地方神”的管理之下。

“纳顿”的另一种传承者就是在整个民俗活动中担任歌舞仪式、祭祀仪式主要角色的民间艺人——“法拉”。在土族人的心目中,他们所崇拜的民族英雄能为他们驱邪逐疫、消灾祈福,保一方平安都集于“法拉”一身。在每年一度的“纳顿”盛会上,村民和观众目光中充满了正义战胜邪恶,祈求上苍恩赐农业丰产、五谷丰登、六畜兴旺、平安吉祥的期望,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慰藉。而这些民间艺人——“法拉”以神奇的舞姿、精湛的表演展示“神”的权威,又承载着村民的民族情感和精神寄托,使这一古老的文化代代相传,在青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具魅力,使其成为青海民间艺术之林中的一朵奇葩,至今仍在影响着土族群众的精神层面。

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在社会转型变革的今天,“纳顿”也面临着种种危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困和落后同样制约着这一地区的发展。今天的土族聚居区的农村青年,更关心的是如何适应现代生活方式,而以往的文化传统(以“纳顿”为例)无助于他们与现代文明交流,他们对外面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和幻想,现代生活方式无疑对他们有更大的吸引力。这种认识上的变异使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程度逐渐淡化,物质或精神需求对他们来说已不能使他们满足。从年龄结构和传承关系来看,这一代年轻人的父辈是传承链的中端,这批人思想相对保守,比较认同传统的生活习俗和文化传统,能热心地参与和投入到“纳顿”这一文化事象中去,坚守着自己的精神家园;而这一代的祖辈处于传承链的上端,这批人有的年岁已高,有的相继离世,已为数不多,而他们所承载的“纳顿”文化精髓也将随他们而去。现在2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是处于传承链的关键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这代年轻人大多不屑于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承之链无法延续。经过15乃至20年后,当他们的下一代成长之时,“纳顿”这一文化形态趋于式微,传承和延续面临着严重危机。

当前农村社会生活的变化不只来自物质利益的诱惑,对传统更具有消解力的是,民间群众文化的创造主体——农民对自身文化的冷漠和淡化,面对日新月异的外部世界,他们的自尊和自信受到冲击,如果让他们继续保持原来的生活状态,无论从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来说,都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对新生活的渴望,而且也是不公平的。从某种意义来说,保持某一区域的原生文化形态等于保持某种落后的生活方式。例如,土族居住的民和县三川地区,远离城市和现代文明,是一个靠天吃饭的纯农业区,农民的生活只有单纯的粮食收入,均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显得贫穷和困顿。据调查,三川地区的土族青年不甘于贫穷与落后,各村有近半数的人纷纷外出打工,造成“纳顿”这一民俗文化主体的缺失,直接影响到“纳顿”这一民族文化的承袭和发展。过去每年在“纳顿”盛会期间,在外打工、学习、经商的人陆续回乡和家人团聚,共度节庆。如今,过去秉承和延续土族精神家园的农村青年,无法预期回乡参与他们的传统节日“纳顿”。另有一些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城市转移,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快了“纳顿”这一农耕文明的衰落,使活态的非物质文化由于缺乏后继传人的秉承和坚守,已出现裂痕,缺乏活力。

要留住历史文化的记忆,首先得留住人,要把背井离乡外出淘金的年轻的传承人留在家乡,就得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的生计问题才能解决传承问题,只有解决了传承问题,保护才更有意义。尤其要对民族地区担负传承重任的年轻人给予扶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应放在对传承人的保护,而不是对“物”的保护上。目前,青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局部地区亦有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在保护工作的规划中要建博物馆、展览馆,而对创造文化遗产的“人”却视而不见,显然是本末倒置、急功近利的偏颇认识和短视行为。比如“纳顿”是土族独特的乡土艺术,直接、强烈、细腻地传达他们内心的情感,袒露他们的心灵,创造了一个丰富多彩的精神家园。“纳顿”的传承,不像手工技艺性很强的文化类型,也不是靠口传心授而习得的知识和技能,不是靠哪一个人,而是来自群体的记忆,是由众多的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传承同一种文化形式,组成这个群体共同的文化心理和信仰。因此,对“纳顿”传承人的保护,要采取文化生态区整体保护的思路,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通过培养和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才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从“政府主导”的层面来说,要制定和完善对传承人保护的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不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流于形式。过去通常是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据说某些区县,由中央财政给传承人的保护经费并未如数发放,从中也要克扣一些,真正的保护措施并未落到实处。只有让传承人得到实际可见的利益,在生活中得到社会的尊重,有了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传承者就会产生荣誉感和自豪感。若能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落到了实处。若不正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保护就会成为空谈。

综上所述,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核心,是灵魂,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做好传承工作,也就做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刘锡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承人[C].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马达学.纳顿·土族的精神家园[J].大连民族大学学报,2004:第6卷(6).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7)

关键词:教育人类学 音乐文化 传承 教育

人类文化传承肩负着传递先人创造积累的一切知识、精神、经验的历史重任,文化传承只有通过文化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得以实现,这无疑体现出文化传承所包含的教育属性,即教育是文化传承最重要、最根本的手段和形式。

教育人类学将研究的视野投向文化中的人,把人放到广阔的社会和历史文化背景中去研究,反过来用研究人的理论来研究教育,寻找在文化传递和社会变迁中使人获得和谐发展的教育。①其注意力集中于文化视野研究和文化生成历史性研究,真正体现了教育中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以及人的本质和发展对教育的要求,是一门运用人类学方法来研究教育的交叉学科。

在教育人类学“以人为本”“以文化为基”的研究中,文化传承与教育之间存在着盘根错节的联系,凸显出不同的内涵和外延。音乐教育作为音乐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也彰显出有别于西方音乐体系教育的特质。为了弄清二者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我们有必要对音乐文化、音乐文化传承和音乐文化教育进行词义上的解构和重组,有助于重新认识二者及其相互关系。

一、音乐文化的词源语义

音乐文化是什么?关于文化的概念,据有关学者统计,“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文献中的文化定义已达到250多种”。②中国古代对文化的理解,一开始是分而解之的,春秋战国时期,《荀子・礼论》云“文理繁,情用省,是礼之隆也;文理省,情用繁,是礼之杀也”,指个人的一种修养德行。对“化”的解释,《礼记・中庸》云“可以赞天地之化育”,泛指事物形态或本质的变化,同时又指教行、感化之意。“文”与“化”并用早见于战国末年《易・贲・传》:“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本义为以文教化,表示对人性情品德的培养,偏重于伦理道德的精神领域。

在西方,“文化”词源来自于拉丁语cultura,意为耕种,到16世纪逐渐发展为栽培、培育、有教养等意义。18世纪后,人类学的兴起引发人们对文化概念的广泛关注和使用。此后人类学家A・L・克劳巴和克拉克综合各家观点,归纳出近年来较完美的概念:“文化由行动的或是为了行动的、明示的以及隐示的范型组成,它通过象征获得并且被传达,成为人类各个集团具有特征的业绩,其中包含范型具体化的文化。构成文化本质的是相传的观念,特别是它所具有的价值。”③

音乐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一切音乐活动相关联,并为一定社会群体所共有的声音、观念、行为三个层面的事物。狭义的音乐文化指人类后天习得的并为一定群体所共有的音乐观念和音乐活动行为,一般指广义音乐文化中的精神层面。④而广义音乐文化则包含了在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创造的一切与音乐相关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音乐文化的思想观念和价值、音乐文化的语言符号,也有音乐文化的规范要素和音乐文化的物质产品,可以说与音乐相关的一切文化事项都包含其中。

二、音乐文化传承的词源语义

前文提到文化具有传承的基本属性,作为人类文化有机组成的音乐文化同样具有传承的基本特点。文化传承一词在国外出现较早,自19世纪中叶起,就有学者引用该词并对文化传承问题进行研究。在古代汉语中,“传”与“承”则是分而述之。《论语・学而》云:“传不习乎?”其意为传达、传习。《说文解字》:“承,奉也,受也”,解释为奉、受,即顺从、奉承、接受。而“传承”一词在我国直到近现代才出现,根据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传承”词条,其意为:传授和继承。

作为教育人类学核心词之一的文化传承,是人类文化的内在属性,人类在文化传承中进行着各种各样的社会文化要素的交接和传递,不断增减文化因子,对文化进行着生产和再生产。⑤文化因传承而保存,因传承而发展,因传承而创新,这个过程受生存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制约而具有强制性和模式化要求,逐渐积淀成为文化的传承机制,它强调文化在一个共同体的社会化成员中做接力棒似的纵向交接,⑥强调文化在时间上的传递和演进过程,并且突出文化传承机制中传递者与承接者之间“传”与“承”的因果关系,进而揭示文化传承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加减原则。

现在,我们再来看音乐文化传承什么。根据文化机制“接受文化―创造文化―再接受文化―再创造文化”的循环过程,可以将音乐文化机制理解为“感知接受――应用创造――再感知接受――再运用创造”的循环过程。同样,音乐文化传承既是音乐文化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也是与音乐相关的一切文化在一个文化共同体中做纵向接力传递的过程。

三、音乐文化教育的词源语义

当代,一些学校音乐教育“文化”的缺失,使我们不得不对音乐教育的本质和内涵进行理论上的再认识,什么是音乐文化教育⑦,音乐教育是教音乐的教育吗?

“教育”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春秋战国时期《孟子・尽心上》:“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说文解字》分而解之:“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这里强调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双边关系以及教育的道德伦理教化功能。在西方,教育(education)一词源于拉丁文的educare,该词又出于动词educere,由前缀字母e和ducere两部分组成,分别代表拉丁文“出”和“引”,合起来便是“引出”之意。⑧近现代西方教育家对“教育”的定义呈现多元化,多半将视野局限于学校教育领域,局限于教育对个体发展所起的作用,而对于教育的文化传递属性以及教育对社会生活的延续和发展则关注不够。

对于教育一词的理解,人类学家有自己坚持的教育文化观,他们认为:一是教育是一种文化传递过程;二是人生活于文化之中,人的发展是接受文化传递,适应文化变迁的过程;三是文化变迁与教育变迁是一致的。⑨按照上述观点,教育便是社会整体与整体之间、整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一种文化传承形式和手段,教育是人类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

音乐教育本身既是一种音乐文化现象和音乐文化载体,还是传承、传播和发展音乐文化的最主要途径。因此,在界定音乐文化教育时,广义上讲它是一种有意识或无意识的音乐教育行为,内容包含了与音乐相关的一切文化,它与人类生产实践、社会文化生活紧密结合;狭义的音乐教育则是指有组织、有目的、有选择的教育,包括学校音乐教育、家庭音乐教育和社会音乐教育。

四、音乐文化之传承与教育关系辨析

实践总是先行者,理论总是走在实践之后,用以总结和反思实践活动。本文对音乐文化传承和音乐文化教育词义的解构是为了研究它们的本质属性,明确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而对二者的建构⑩过程则有助于增进对其本质属性的再认识和对二者关系的理解和认知。

1.教育与文化传承的关系

(1)文化传承是教育的文化目标

文化无法自身复制,它需要一个有效的手段和途径来传递自我,而文化传承则具备这样的功能和条件,通过文化机制循环往复的传递过程,不断增减自身的文化因子,通过一代代社会成员的纵向交接传承下来。

文化作为人类社会之根本属性,其在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创造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是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内涵,可以说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传承文化。而教育本身也是文化综合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所具有的对文化的传递性和作为传递文化的形式、手段和工具,成为人与文化之间的介体。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教育的实质就是教育者运用一定的教育媒体向受教育者传播知识、技能与情感的活动。⑪而媒体则是传播意识、文化、思想的载体和工具,具有文化传播、传递的根本属性和功能。因此,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传递性、工具性、手段性。传递什么?传递文化,传递人类文明,传递人类劳动和智慧的一切成果和结晶。⑫

(2)教育是文化传承的主要表现形式

教育作为当今社会文化传承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具有对文化的传递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如果对文化传承进行细分,可以发现当代文化传承的主要手段和工具是教育,它是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文化生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文化传承的主要表现形式。人类早期的文化传承可以说是一种自在⑬的非正式教育,文化通过在民族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中做接力棒似的纵向交接而得以世代传承,这种教育与生活紧密联系,通过物质、文化、精神意识交往得以实现,这也是传统音乐主要的传承形式和渠道。当代文化传承的表现形式更多的体现在文化教育方面,文化通过教育这一有效途径和手段,经过筛选、凝练、组合和创造,被有准备、有组织、有目的、有选择地传递给社会和人,使得文化传承的过程更系统、规范和程式化,凸显文化传承的时代特征,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教育发展内在的要求。

不可否认,文化传承的方式和手段有很多种,而教育成为人类文化传承的重要表现形式绝非偶然,这与历史的积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息息相关。传承与教育作为文化传递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是文化传承的主要表现形式,文化传承则是教育的文化目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2.音乐文化之传承与教育的关系

音乐文化传承是以与音乐相关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语言符号、规范体系和物质产品为传承内容和对象的,其在当代传承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主要依靠教育和传播两方面的通力合作和努力。从教育学的视角来看,音乐文化传承和音乐文化教育有根本的区别,音乐文化传承是一种自觉或不自觉的过程,具有自然自发的行为特征;而音乐教育则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培养人的活动,是一种自觉的行为过程。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活动过程有无意识、是否自觉。

教育人类学视音乐教育为一种音乐文化的传递,强调这种传递过程不仅限于正式教育,还包含了非正式教育的成分,这种音乐文化教育对人和群体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可以是知识技能上的传授,也可以是情感精神上的启迪,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教育的过程可以是有系统、有目的的,也可以是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而后者对社会和人的影响更深远、更持久、更丰富。

音乐作为一种审美领域的艺术文化,其自身体现出有别于其他非艺术文化的特征,如音乐材料非语义性、非视觉性、抽象性、时间性等,民族音乐文化特别是民族民间音乐文化往往依靠口头语言、副语言⑭来传承,讲究浸润、熏陶、感悟的过程。

因此,音乐文化之传承与教育并无天然鸿沟,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民族音乐文化所体现出的文化传承的属性,使我们在讨论民族音乐教育时,不能简单套用学校教育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的眼界和视角需更加开阔。

结语

本文对于音乐文化教育和音乐文化传承关系的粗浅分析和研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人类学对教育和文化独特的学科研究视角,明确传承与教育不同的功能和属性,以及音乐教育与音乐文化传承间的互通关系,从而为民族音乐文化在当代音乐教育特别是学校音乐教育中的研究与实践提供新的思路。

注释:

①⑨冯增俊,万明钢.教育人类学教程[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30,39.

②林耀华.民族学通论(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379―380.

③马文・哈里斯.文化・人・自然――普通人类学导引[M]. 顾建光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136.

④刘正发.凉山彝族价值文化传承的教育人类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18.

⑤王军,董艳.民族文化传承与教育[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53.

⑥⑪李峰.论多元文化观中的音乐教育与音乐文化传承[J].艺术百家,2008(8):298,297.

⑦本文所说的音乐文化教育主要突出音乐教育的文化属性,强调音乐教育的“大文化”视野,是除包含音乐本体外,还涵盖了与音乐相关的一切物质、精神、符号、语言、规范、制度等内容的音乐教育。

⑧ 胡德海.教育学原理[M].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4:277,478.

⑩建构是一个借用自建筑学的词语,原指建筑起一种构造。在文化研究、社会科学上的使用,建构是指在已有的文本上,建筑起一个分析、阅读系统,使人们可以运用一个解析的脉络,去拆解那些文本背后的因由和意识形态。建构着重于系统的建立。

自在:指物体客观存在,但主体对其并无意识。

副语言:语言学对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

“副语言”指有声现象,如重音、声调的变化,以及哭、笑、停顿、气喘,嗓子沙哑或者尖溜溜,整句话带鼻音,某个字音拉得很长,压低嗓音打喳喳,结结巴巴说话等。这些是伴随话语而发生或对话语有影响的、有某种意义,但是那意义并非来自词汇、语法或一般语音规则。广义的“副语言”指无声而有形的现象,即与话语同时或单独使用的手势、身势、面部表情,对话时的位置和距离等,这些也能表示某种意义,一般具有配合语言加强表达能力的作用。心理学家称非语词的声音信号为副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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