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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经营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5 17:27:33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篇(1)

一、钢贸行业由于市场竞争充分

进销价差很少,全靠以规模销售获得微薄利润,大规模的市场购销行为又导致了必须依靠银行授信的资金筹集模式,同时采购支付预付款,销售产生应收款,钢贸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被上下游占用。在此模式中,钢贸企业实际成了上下游企业的“二银行”,以经营利润的形式获得实质是融资利息的回报,这就是钢贸企业资金风险乃至经营风险产生的根源规模巨大的铁路基建创造了规模巨大的钢材贸易需求,同时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主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都与企业庞大的资产规模不相匹配,两者很容易产生结合,导致铁路运输企业介入钢材贸易成为大概率事件。钢贸业务核心模式是:

1.钢材贸易商与业务链条的上游,即钢厂签订年度采购合同,锁定年度钢材月采购量,价格按日随行就市;同时主要利用招投标的模式获得项目的供应合同,价格按月或季度随行就市;

2.钢材贸易商利用银行授信向钢厂开出银承作为预付款,每月按合同采购钢材,同时按中标条件销售钢材;

3.销售钢材后,按合同约定回款,利用回款支付到期的银承。钢贸盈利的数学模型见公式(1):设:R年—企业年净资产回报率,为简化分析过程,假设净资产全部为现金;r次—年均利润率,剔除财务费用;r银承—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m自—企业自有资金,为简化分析过程,假设全部为净资产;r银—银行年利率;T年—年均回款期;P年—企业年营业额;L年—企业年贷款额;R年=(r次×P年-r银×L年)÷m自=r次P年/m自-r银T年P年r银承/365m自+r银…(1)根据公式(1)可得:

1.在项目毛利可以覆盖财务费用时候,自有资金越少,贷款越多,自有资金回报率就越高;

2.在项目毛利不可以覆盖财务费用时候,自有资金越少,贷款越多,亏损越厉害;上述业务模式非常简单,但是模式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着风险,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与钢厂签订的年度采购合同,无论是采购量还是采购的节奏以及采购的定价都无法与所中标的项目的销售量、销售节奏和销售的定价相匹配,量和节奏的不匹配就容易导致库存积压占用资金、库存跌价等风险,定价的不匹配就容易导致高买低卖的风险。

2.支付钢厂的采购款和银行的到期银承都是刚性的或近似于刚性的,但是销售款的回笼确定性很差,相互之间严重不匹配,稍有差池,资金就容易断链。

3.钢贸的现金流很大,价格差很小,两者的不匹配很容易诱发资金挪做他用的风险。

二、现阶段钢贸企业业务模式就是做“二银行”

但又很难有类似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对冲手段,因此存在于业务链条各个环节的巨大经营风险与生俱来,可努力控制,但不能从根本消灭;铁路运输企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长于生产管理,短于资金运作,进入资金密集型的钢贸行业前,对经营的杠杆倍数、经营的激励强度、风险管控团队和经营团队的有机结合等问题必须寻找到适合自身企业的答案,否则最好不要进入钢贸行业衡量钢贸企业风险大小的关键指标是经营的杠杆倍数。经营杠杆倍数有多种表述方式,实际使用银行综合授信总额/自有资金是比较简单有效的衡量指标。鉴于在钢贸企业实际经营当中,回款期波动导致现金流需要足够的安全系数应对回款期与银承期限不匹配带来的资金断链风险以及大批量钢材进销价格通常采用期货定价方式导致毛利波动并且无法准确预测,对于实际操作,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一般不赞同采用过高杠杆倍数。根据笔者的实践,每个企业有不同实际情况,指标合理值不完全一样,但建议不要超过6。

(二)经营团队的风险偏好直接受对经营团队的激励强度影响,对于一个风险与生俱来并极其巨大的行业,不适宜给予经营团队太强的激励,尤其不适宜让利润指标在激励指标体系中占据太重要的份额,否则很容易引导经营团队通过各种方式放大经营杠杆倍数来追求利润。

(三)对于钢贸行业,完全依靠经营团队进行自发的风险控制是很难的,必须在进入该行业的同时建立风险管控团队,让风险管控团队与经营团队的人员互补和考核指标相互制衡是经营团队与风险管控团队有机结合的关键点。

三、从2007年开始,宏观经济形势大起大落

钢材价格也随之大起大落,例如螺纹钢从2007年的每吨3000多元上升到5000多元,现又回到2000元以下。跌宕起伏中,大批钢贸商陷入经营危机中,资金断链甚至倒闭。笔者亲历了一家有铁路运输企业背景的钢贸商摆脱危机的全过程,其主要采取了以下九条应对措施:

1.按照上述对公式(1)的分析可得,决策者首先确定摆脱危机的方向是锁定亏损,逐步走出困境,不能加大经营规模赌形势好转,否则很有可能万劫不复。

2.危机来临时,回款无法偿还银行银承和贷款到期是致命的问题,必须千方百计获得银行支持,争取时间来解决危机,否则经营上出现风险,再叠加融资出现问题,企业很难翻身。

3.即使银行再支持,钱还是必须还银行,因此要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强有力的诉讼手段,尽快回笼货款偿还银行。

4.缓解无法偿还银行的危机只是解决问题的开始,还一定要将年度采购合同量控制在能够确保以销定购的范围内,为经营去杠杆打下基础。

5.确定以销定购后,就可以尽量减少甚至消灭库存,在避免挤占资金、缓解资金链压力的同时,摆脱了库存跌价的损失。

6.在采取上述措施将进销存业务链条重新导入常态循环后,要将钢贸业务整体正常化,最关键的是要同步采取措施确保新项目投标要有盈利,并尽可能减少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各关键要素的不匹配,以及现有项目如出现重大问题一定要壮士断臂。

7.钢贸行业资金使用规模大,回报率低,通过全力压缩各环节成本,提高一个百分比的盈利能力,项目盈利的绝对值就很可观,有利于加速摆脱危机。

8.虽然钢贸行业资金使用规模大,回报率低,但在采取措施提高回报率的时候,一定要杜绝将资金挪做其他业务使用,否则会带来重大风险。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篇(2)

关键词:伦理;保险营销;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4)08-0044-02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依托湖北保险市场的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路径研究”(编号:省2012276)的阶段性成果。(2014年1月刊第23页《保险专业本科教育探析――以武汉地区高校为例》一文与本文课题相同。)

我国保险业自2006年以来进入了新一轮高速发展期,这其中保险营销功不可没。它已然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管理工具。但是,保险营销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营销理念落后、营销队伍素质不高、保险营销形象不佳等。人们对保险营销也抱有极大的偏见,保险本科毕业生一般不愿从事保险营销工作,在选择专业时不愿意选择保险专业,对保险学历教育工作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保险营销教育该向何处去?这是在经济转型时期值得深思的现实问题。另外,保险营销教育的各个层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公司的营销培训更注重营销技巧、营销效率和营销结果,较少思考营销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学历教育中,保险营销课程也强调营销战略在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性和营销策略,较少思考伦理在保险营销中的作用。

但是,保险商品作为高端金融服务类产品,在销售过程别强调买卖双方的沟通与交流。通过沟通与交流可以让投保人详细地了解产品,也是展现销售者专业素养的必要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销售者存在误导、不诚信或不专业等问题,即使交易成功也会在今后埋下纠纷的种子。因此,当保险营销员面临着业绩考核、生存压力和金钱的诱惑时该如何去权衡和取舍?是要业绩还是如实告知客户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是让客户在一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选择还是瞒天过海签单为第一要务?市场经济应该是一个讲诚信的经济,没有诚信、同情心这些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就会引发灾难。对广大保险营销工作者来说,他们的工作始终贯穿着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因此,保险营销教育(不仅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从业资格教育等)需要加强伦理道德教育,从人的本性上去解决道德与利益的两难抉择。

一、伦理的含义及其在保险营销中的作用

西方哲学巨匠康德有这样一段名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持久地思索它们,就越能使我们的内心充满深深的敬畏,那就是繁星闪烁的星空和我们内心的道德律。”敬畏“星空”,是敬畏自然的律令,是敬畏大自然物换星移的法则,是崇尚科学、遵循理性,是破除迷信、扫除愚昧、消除落后的理论勇气和实践精神;敬畏“道德律”,是敬畏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是敬畏人之为人的超越性。惟此,才不会唯利是图、犬马身色、耽于享受,才不会忘记我们的抱负和对未来的憧憬。因此,道德是伦理的最基本内容。

西方伦理思想中包含了大量的道德与利益的关系的论述。例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主张以人们长远的最大快乐作为道德的内容和标准,强调“人在选择自己力所能及的各种行动时,一定不看它们是否能引起暂时的快乐或痛苦而定,一定要看它们是否能引起来生完全永久的幸福而定”。也就是说,人们在追求个人幸福时,必须考虑他人幸福、社会幸福和长远的幸福与快乐,个人利益与近期利益的追求以不损害他人的、公共和长远的利益为原则,因为社会总体的幸福包含了个人的幸福,长远利益则为大众的最根本的利益。英国道德学家弗朗西斯・哈奇生认为仁爱心或博爱是排斥自爱的,人的道德行为应当不计较个人利害得失,他把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最高的道德。德国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承认人的本性是必然利己的,但同时强调这种利己主义必须是合理的,即“完全的合理利己主义”,其内容是: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幸福,不仅使自己幸福,而且使你、我、他都幸福。西方的这些早期伦理思想都包含了对伦理的不同角度的理解,为一系列社会制度和经济思想奠定了基础。

那么,什么是伦理?按照《牛津英语词典》对伦理的定义是“一个集中研究人类责任原则的分支”和“在社会交往或者人类生活中可以识别的行为准则”。从西方著名伦理思想家的论述中我们看到,所谓“伦”,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谓“理”,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下形成的风俗、习惯、信念、道理和规则。“伦理”,简言之,就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应遵循的风俗、习惯、信念、道理和规则。在经济活动中同样要遵循伦理,把经济学所要求的“利益最大化”和伦理学所要求的善的最大化即“至善”二者协调统一,最终实现经济正义最大化。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在苏格兰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生活的那个时代就提及“道德情操”这一短语,它是用来说明人(被设想为在本能上是自私的动物)的令人难以理解的能力,即能判断克制私利的能力。亚当・斯密在完成鸿篇巨著《国富论》之前就先出版了《道德情操论》,在这部著作中,第一卷就“行为的合宜性”进行了论述,什么样的行为是合宜的,认为相互的同情可以带来愉快,通过别人的感情是否与自己的感情一致来判断行为是否合宜。作为经济学的鼻祖,关于道德真理的探讨在斯密那里是贯穿始终的。

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如何体现伦理呢?一个简单的原则就是给客户提供的保险方案应当是“在同样条件下,你自己也会购买”的方案,这种换位思考的思维方式给保险营销员非常清晰的指引,让他们知道该怎样站在客户的角度进行营销,从而既实现了客户的愿望、解决了客户的实际需求,也能够为自己创造经济效益;既为公司赢得了更好的业务,又形成了良好的业内口碑,这种双赢的结局就充分体现了伦理在保险营销中的具体应用。

二、伦理道德是保险营销教育题中应有之义

个人在社会中竞争,表面上拼的是个人具备的以智力为轴心的经济技术知识,而成功者之所以获得成功取决于隐藏在知识背后的诸多非智力因素,如意志、能力等。但是,更进一步我们又会发现,一些能力、意志很强的成功者在新的或持久的竞争中往往昙花一现,从事业的巅峰滑坠,不能做到“可持续”地成功。究其原因,个人最终的竞争力是能力背后的以价值为内核的伦理精神。正如一个社会的经济,如果没有伦理精神支撑,就没有灵魂,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一样,由此可见伦理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保险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被国人所认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充分发挥了保险经济助推器、社会稳定器和管理器的作用。在当今中国经济转型时期,保险业面临着经营方式、经营理念的转型,伦理道德更应该成为保险营销教育题中应有之义。

1.保险商品的特殊性更加需要伦理的渗透。保险是商品,但它又不同于普通商品,其特殊性表现在它是无形商品、非渴求商品,它的消费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而且保险商品涉及到客户的财产和生死,更加容易引起客户的关注。对于一件买来后不是立即或短期内消费掉甚至什么时候消费都不知道的商品,其质量总是让人不放心的,消费者的这种反应是很正常的。这就要求保险产品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才能赢得客户,任何一点点的误导和欺骗都会激起客户极大的不满。因此,在保险营销教育过程中,需要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善的最大化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强调销售的技巧,更要强调诚信为本。

2.符合伦理的商业行为是培养忠实客户群的基础和保证。现在商家都讲信誉至上,客户是上帝,这些经营理念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赢得客户、锁定客户。培养忠实的客户群是企业营销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那么,如何赢得客户?怎样培养企业的忠实客户群呢?一个简单的做法就是要想赢得客户的忠实,就要忠实于客户。企业怎样对待客户,客户就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投票。保险产品本身是高端金融产品,因产品不同其复杂程度也不一样,针对不同的客户对象,因其受教育程度不一样、对产品的理解接受能力也会有很大不同。因此,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对客户群进行细分,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真正做到为客户着想,这样才能赢得客户,锁定客户。企业的诚信危机一般都是源于商业伦理的缺失,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也一直是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表面上看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更深层次的是人性的问题,是人在面临道德与利益的矛盾时如何正确做出选择的问题。因此,符合伦理的商业行为如诚信、道德、为客户着想、仁爱心等,就成为企业培养忠实客户群的基础和保证。

3.符合伦理的保险人的日常行为是影响保险业形象的主要因素。保险人首先接触潜在客户、斟酌客户的保险需求、推荐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解决方案、解释产品功能,最后还可通过售后服务和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他们的日常行为直接影响客户对这个行业的看法。人的行为不合乎伦理,将直接影响该行业的形象。所以,专业的保险人对社会公众主要承担两种伦理责任:一是必须以最高限度的诚实态度告知公众关于保险的知识;二是在所有与工作接触的场合,必须以同样最高限度的专业精神维护行业的正面形象。因此,保险人一方面要有敬业精神,是一名专业的保险人;另一方面,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在利与义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进行产品的介绍和营销。

4.符合伦理的保险营销理念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保险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目前,保险业三巨头“人保”、“平安”和“太保”占据国内保险市场的大部分江山,但一些后起之秀纷纷崛起,同时三巨头的位次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随着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一些外资保险企业也加入到竞争的大潮。因此,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呈现出一种多层次、全方位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保险营销教育要实现内容与形式的创新面临很多挑战。只有将符合伦理的保险营销理念根植于保险从业者的心中,保险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保险营销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越来越成为保险企业的核心经营环节。因此,保险教育要为保险企业输送大量合格的保险营销工作者,就一定不能忽视伦理道德教育,只有将伦理道德教育贯穿保险营销教育的始终,我国的保险营销才会迎来光明的未来,并最终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参考文献:

[1]王福霖,刘可风.经济伦理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马明哲,刘鸿儒.平安理念[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3](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篇(3)

1、“界定报告内容、质量及界限”及“标准披露框架”是《指南》最重要的内容。

2、“界定报告内容、质量及界限”的十项原则使报告真正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管理和业绩评估工具,以及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的有效手段,从而确实提高企业的责任竞争力。

3、“标准披露框架”规定报告所应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战略及概况、管理方针以及绩效指标。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的框架结构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的核心内容,《指南》共分五个部分:“前言”主要说明可持续发展及透明度的重要性;“简介”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概括;“界定报告内容、质量及界限”则包括界定报告内容的指引及原则、确保报告质量的原则、设定报告界限的指引三部分内容;“标准披露框架”(Standard Disclosure)包括对报告中通常要求披露的内容介绍;“一般报告备注”(General Reporting Notes)则包括数据收集、报告形式及频率、认证、术语汇编以及鸣谢。其中,“界定报告内容、质量及界限”及“标准披露框架”是《指南》最重要的内容。

在《指南》的第一部分,首先给出了界定报告内容的指引以及界定报告内容所应遵循的实质性(Materiality)、利益相关方参与性(Stakeholder Inclusiveness)、可持续发展背景(Sustainability Context)和完整性(Completeness)四项报告原则,每项原则包含对该原则的扼要定义、诠释、测试,用以协助机构确定报告的内容。其次,《指南》介绍确保报告质量的平衡性(Balance)、可比性(Comparability)、准确性(Accuracy)、时效性(Timeliness)、清晰性(Clar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六项原则,在每项原则中均包含对该原则的扼要定义、诠释、测试。最后,提供设定报告界限的指引,即指导机构在界定报告内容的同时,如何决定哪些实体(如附属机构及联营机构)的绩效也应该被披露。实际上,《指南》所提出的十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财务报告的原则相同,目的在于保证报告可以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绩效,使报告真正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管理和业绩评估工具,以及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的有效手段,从而确实提高企业的责任竞争力。

《指南》的另一个重点内容是第二部分的“标准披露框架”,说明一份报告所应包含的基本内容。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标准披露框架

《指南》将报告所应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战略及概况、管理方针以及绩效指标。

战略及概况

本部分所披露的内容要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介绍,使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的绩效,如战略、概况和治理结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战略及分析

本部分的内容是从高层次、战略性的角度,说明机构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它不是对报告内容的简要概述,而是要体现机构对战略议题的深刻见解。它通常要包括一份声明以及一份简要描述。

声明:这份由机构最高决策者(如CEO、董事长或相等职位的人)所发表的声明要阐明可持续发展与机构及其战略之间的关系,说明机构在短、中、长期的总体愿景和战略,特别是如何应对那些与经济、环境及社会绩效有关的主要挑战。所以,声明的内容应该包括:

* 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中、短期战略优势和关键议题,包括对国际公认标准的遵循以及它们如何与机构的长期战略及成功相关;

* 影响机构和可持续发展优势的更广泛趋势,如宏观经济、政治趋势;

* 报告期间的重大事件、成就和不足;

* 与目标对比的绩效情况;

* 展望未来几年机构的主要挑战和目标,以及未来3―5年的目标;

* 与机构战略相关的其他事宜。

简要描述:针对主要的影响、风险和机遇,报告要从两个部分进行简要描述。

第一部分主要关注机构对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影响以及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包括国家法律及相关国际公认标准所界定的权利。在此需要考虑机构利益相关方合理的期望和利益,因此,具体应包括:

* 描述机构对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影响及其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包括对国家法律界定的利益相关方权利及相关国际公认标准或规范所界定的利益相关方期望所造成的影响;

* 阐明机构如何区分上述机遇和挑战的优先次序;

* 总结报告期间机构在管理上述议题及相关绩效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包括评估造成绩效不佳或绩效突出的原因;

* 描述绩效或相关管理变化的主要过程。

第二部分应该重点关注可持续发展的趋势、风险和机会对机构的长期发展和财务绩效所造成的影响。在此要集中关注那些与现在或未来财务与利益相关方有关的信息,具体包括:

* 描述可持续发展为机构带来的主要风险和机遇;

* 根据它们与长远的机构战略、竞争地位、定性或定量的财务价值驱动因素的关系,区分重要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如风险与机遇的优先次序;

* 绘制图表概述:机构在本报告期内的目标、绩效与目标对比、经验;下一个报告期和中期(3―5年)内与机构的重要风险和机遇有关的发展方向、目标;

* 简要描述管理这些风险与机遇议题的治理机制,并指出其他相关的风险和机遇。

(2)机构概况

机构概况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机构名称

主要品牌、产品及服务:说明机构在提供此类产品或服务中的角色定位,以及说明其产品或服务外包的程度。

组织结构:说明机构的经营结构,包括主要的分支机构、经营公司、附属及合营机构。

总部所在地

机构分布:说明机构主要经营所在国家的数量,以及主要经营所在或与报告所提及的可持续发展议题特别相关的国家名称。

所有权性质及法律形式

所服务的市场:包括对所服务市场的地区细分、所服务的行业以及消费者或受惠者的类型。

报告机构的规模:包括员工人数、净销售额或净收入、按债务或权益细分的资本总额。

所提品或服务的数量。

除上述披露内容外,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机构还可以提供以下额外的信息:

总资产、股东收益、根据国家或地区细分的销售额、收入或员工人数;

报告期内机构规模、结构或所有权方面的重大改变:说明经营地点或业务的变化,包括设施的启用、关闭和扩大,也包括股本机构、资本形成、保持和变更的变化;

报告期内机构所获得的奖项。

(3)报告参数

报告概况:说明提供信息的报告期(如财务或西历年)、上一份报告的时间、报告周期(每年或两年一次)、关于报告或其内容问题的联系方式。

报告的范围和界限:定义报告内容的过程,如实质性的界定、报告议题的排序、对机构预期将使用报告的利益相关方的界定,同时还要解释机构如何应用“界定报告内容指南”及相关原则。

报告界限:说明报告所涉及的分支机构、部门、附属机构、租用设施、合营机构和供应商等。

说明报告范围和界限所存在的局限性:如果报告的范围和界限不能涵盖机构实质造成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那么,报告应该阐明涵盖完整信息的战略和计划时间表。

报告依据:说明对合营、附属机构、租用设施、外包业务和其他实体进行信息披露的依据,它们通常对不同时段或不同机构之间的对比有着重大影响。

数据的度量技术和计算依据:包括对应用于报告中的指标和其他信息的编制进行评估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和技术。

解释对原有报告中所披露信息进行重新声明的原因和影响。如合并/收购、基准年份或期限、业务性质和度量方法的变化。

说明本报告所应用的范围、界限和度量方法与上个报告的重大差别。

报告内容索引:标明报告框架中各主要部分的页码及链接网址。

认证:说明本报告获得外部审验的政策及现有措施,如果报告所附的审验报告没有说明审验的范围和依据的话,要加以补充解释,同时也要解释报告机构和审验方之间的关系。

(4)治理、承诺及参与性管理

机构的治理结构:介绍最高治理机构下负责特定事务的委员会,如制定战略或机构监管;包括这些委员会的权责和人员组成(包括独立的和非行政成员),并简要说明他们直接负责的经济、社会、环境绩效。

执行主管情况:简要说明最高社会责任治理机构的主席是否由机构的CEO兼任,如果是的话,也简要说明他/她在机构管理中的作用以及这种安排的原因。

治理机构成员说明:具有单一董事会(Unitary Board)结构的机构要说明独立的或非行政的最高治理机构的成员人数,同时要解释机构如何界定“独立的”或“非行政的”成员。

股东及员工向最高治理机构提供建议和指导的机制:说明如何利用股东决议或其他机制,使小股东能向最高治理机构表达自己的观点;说明如何告知和向员工提供咨询,建立与正式代表团体以及在最高治理机构中员工代表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还要界定在报告期间内通过这些机制所提出的与经济、社会、环境有关的议题。

绩效与薪酬:说明最高治理机构成员、高级经理、行政主管的薪酬(包括离职补偿金)和机构绩效(包括社会和环境绩效)之间的联系。

最高治理机构用于确保避免利益冲突的方法。

用于决定最高治理机构成员所应具备资格和专业知识的方法:成员所具备的资格和专业知识要能够对机构在经济、社会、环境议题的战略提供指导。

内部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环境绩效有关的使命、价值观、行为守则、原则及实施状况:说明它们在机构的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应用程度、与国际公认标准的关系程度。

监管程序及内容:说明最高治理机构对机构的监管程序;监管内容包括机构如何界定和管理经济、社会和环境绩效,包括相关的风险与机遇以及对国际公认标准、行为守则和原则的坚持和遵从,包括最高治理机构对机构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估的频率。

最高治理机构的绩效测评:说明测评最高治理机构本身绩效的方法,特别是与经济、社会、环境有关的绩效。

对外部倡议的承诺:要解释机构是否以及如何提出预先的方针或原则,说明机构签署或加入的由外部制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章程、原则或其他倡议,列举机构参加的一些协会或国别/国际倡议组织。

利益相关方参与:这里要披露的内容是指在报告期限内总体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状况,并不仅限于为准备可持续发展报告而形成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因此,需要提供利益相关方的名单,说明界定和选择参与的利益相关方的依据、过程;说明不同类型和不同利益相关方群体的参与频率,说明通过利益相关方参与所提出的议题和关注点,以及机构对此所做出的回应。

管理方针和绩效指标

管理方针及绩效指标的内容是披露机构如何处理某些特定的议题,以提供背景资料,有助于了解机构在经济、环境及社会方面的绩效。可持续发展绩效指标是按照经济、环境、社会三大类进行划分的,其中社会指标进一步细分为劳工、人权、社会和产品责任。每一类都包括管理方针披露以及一套相应的核心和附加绩效指标。

核心指标是经过GRI的多元利益相关方参与程序所制定的,旨在界定能被广泛应用的指标,并且被假定与绝大多数机构都有实质性的关系;附加指标代表新兴的实践或仅与某些机构有关的议题。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篇(5)

第一,根据WT0国民待遇原则,修改完善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外汇账户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和结售汇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我国外汇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将逐步从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并朝着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逐步调整。

为了适应加入WTO后涉外经济主体不断增加和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形势,创造中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今年10月份,我们出台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开户标准,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性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包括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境内机构,都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统一了中外资企业开户条件。第二,合并了账户种类。以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功能划分,分两大类20多种账户,这些账户收支范围、限额各不相同,造成企业资金分散,使用不便,银行操作复杂。这次政策调整,将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把原来由于管理需要分设的账户,改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主动申请开户。这样,减少了企业管理成本,方便了企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竞争力。第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这次政策调整,统一了中外资企业账户限额的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美元。这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账户限额内,可以卖给银行,也可以保留现汇,但超出限额则必须结汇。第四,推进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为保证此次外汇账户改革的顺利实施,我们在全国逐步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外汇局账户审批与银行开户电子信息的核对,外汇局可通过这个系统及时监控开户情况、账户余额以及收支明细数据及信息,增强了外汇局监管水平,为外汇账户政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第二,推广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系统。调整了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统一了中外资银行办理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管理政策。

一直以来,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都是手工操作,手工统计。为防止重复购汇,外汇局一直指定中国银行独家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新形势下既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也不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为此,我们设计开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外汇局和银行的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

为配合该系统,指导银行业务操作,规范居民个人购汇行为,《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基本内容是:第一,公布了银行申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技术条件和业务条件,明确了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申请开办此项业务的政策,为中外资银行居民个人购汇业务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第二,规范了购汇种类,确定了旅游、探亲会亲、自费留学等16个购汇项目。居民个人16个项日内的出国(境),均可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手续。第三,统一了购汇限额。除自费留学规定限额为2万美元、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和赴港澳地区标准为1000美元外,其他项目的限额均为2000美元。此外,该细则还简化了部分购汇凭证,放开了异地购汇。此次政策调整,对银行来说,统一了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规范了银行操作,为银行间公平竞争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该系统实行了电子化管理,改变了过去多年延续下来的手工操作,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监管水平和银行工作效率。对居民个人来讲,放开购汇银行限制、放开购汇地域限制、简化购汇凭证等措施,将极大地方便居民个人出国(境)购汇。

为了配合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更好地规范旅游外汇收支行为,保障出境游客合法权益,今年6月,我们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将原来必须由旅行社代居民个人购买零用费改为可由居民个人自行购买,有利于维护出境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堵塞了个别旅行社骗购和倒卖外汇的渠道,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第三,填补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空白,出台了《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政策。

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将根据GATT规定,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方面作出承诺,这必将使保险业的竞争更为激烈。而保险的外汇业务管理,一直以来是外汇管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管理保险外汇市场,为中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的竞争政策环境,今年10月我们与保监会联合下发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外汇局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分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规范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范围和种类,填补了保险外汇管理的空白,全面规范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行为,规范了保险经营机构的结售汇管理,规范了保险机构和经纪机构的外汇收支管理。上述政策的出台,必将为中国保险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第四,规范了边境贸易、包机贸易的外汇管理,促进贸易多元化健康发展。

中国疆域辽阔,与多个国家接壤。国家间、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决定了边境贸易自发性、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为了带动出口,推动边境贸易的发展,繁荣边境地区经济,规范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抑制外汇非法交易,今年10月我们下发了《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并完善了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纳入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取缔“地摊银行”;采取了灵活的核销政策,对不同的结算方式提出了相应的核销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增加结售汇网点,便于经营者办理各种结算业务。这次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北方边境地区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将长期游离于银行体系外的边境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体系,改善过去“地摊银行”状况,降低经营风险,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为我国进一步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包机贸易是又一个新形势下自发形成的新的灵活贸易品种,对带动出口,抢占海外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对以俄罗斯为目的地、个体户为经营主体、包民航飞机为运输方式的包机贸易进行了深入调研,11月开始实施《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包机贸易实施厂便利的出门收汇核销政策,采取疏堵并举的办法,一方面为出口提供各项便利,另一方面加大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严禁外币流通。通知的,将解决包机贸易中出口核销难的状况,为方便出口,推动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经贸发展,开拓新的市场打下良好基础。

第五,进一步提高进出口核销监管效率,扶持出口,为企业提供更快捷的服务。

多年来的核销工作实践表明,进出口核销对违规企业逃套汇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随着交易主体和交易形式日益多样化,核销工作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对外经贸快速发展,使企业轻装参与国际竞争,今年8月1日起,我们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并简化了部分核销手续。放宽了远期出口收汇备案期限,取消了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调整了核销原始凭证的管理规定,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大大提高了外汇局和企业的工作效率。

今后,核销工作将会更方便、快捷。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实施“自动核销企业”制度,从海关、税务及国际收支评定出的优秀企业中筛选出“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这些企业不需到外汇局领核销单,不需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将货物报关数据与国际收支系统采集的银行收汇数据自动撮合,总量核销。此外,我们还在开发、论证核销单自打、进出口核报系统工作,这将是核销制度在新技术支持下的又…次革命,必将对企业提供更快捷的服务,使进出口核销监管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第六,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快职能转变,制定操作规程,减少行政审批。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篇(6)

一、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

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4条修改后拆分成两个条文。增加一条作为《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单独规定为一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单纯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简单复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水准。《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核心价值。此外,《保险法》对于保密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索赔的协助义务、道德危险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规定,有力地丰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内容。本次修改不仅对于上述内容予以肯定,而且还作出了以下的补充或增加。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理赔通知义务。除第24条外,1995年保险法第23条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后,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次修改要求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受保密义务保护的当事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31条所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由“业务和财产情况”扩及到“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受保密义务保护的权利人还包括了“受益人”。《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3.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的转让,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保险法第87条仅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终止业务的,应当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新修订的《保险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监管方式更加灵活

《保险法》授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监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地位。(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由保监会建立健全;(2)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3)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办法;(4)保监会决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事宜;(5)保监会有权查询保险公司的存款。保监会不再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同时,强化保险公司接受监管的义务。

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监会负责制定基本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直接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本次修改使得保监会不再具有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职能,但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关系社会公益的险种、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型人寿保险险种的条款及费率,上报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报保监会备案(《保险法》第107条)。另外,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应当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并承担业务报告真实的义务,有义务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培训(《保险法》第121、122、136条)。

三、以例外弱化保险公司严格的分业经营和资金运用制度

1995年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不得兼营。但本次修改考虑到大陆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并注意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的不足,对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做出了例外规定,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核定后,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本次修改并没有动摇大陆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制度的基础,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995年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本次修改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向企业投资的严格限制,使得大陆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设立企业。《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保险企业增加收益,并为推进大陆的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与竞争创造了条件。

简述保险经营原则篇(7)

〔关键词〕 人寿小保险;人寿会;父母轩;寿缘会;简易寿险

〔中图分类号〕K26;F84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155-07

①有关论文仅有吴越的《人寿小保险兴衰始末》(《上海保险》1997年第4期)、许建平的《福州“小保险”揭秘(上)》(《上海保险》2005年第5期)、《福州“小保险”揭秘(下)》(《上海保险》2005年第6期)以及赵珂的《近代福州小保险业的兴起及其原因》(《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等,而且这些研究在相关史料的发掘上均比较缺乏,在地域上的关注也仅局限于福建,对于同样繁盛的广东几乎没有涉及。本文将福建、广东一并纳入研究视野,尽量发掘和占有包括档案、报刊在内的相关原始材料,力图梳理人寿小保险业在民国闽粤兴衰起落的脉络。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近代中国民族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研究(1875-1937)”(GD11CLS04)

〔作者简介〕杨锦銮,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广东广州 510631。

民国时期,福建、广东等地盛行一种颇为特别的保险形式――人寿小保险。在包括寿险在内的现代保险业已经大举进驻中国的民国时期,这种有着浓郁中国传统特色的小保险却依然能在闽粤大地大行其道,一度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甚至敢与众多业界实力巨商比试高下。在盛行了二三十年后,这种人寿小保险又急遽地走向衰落直至消亡,成为历史的匆匆过客。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保险存在,人寿小保险以其承接传统与现代、勾连中国与西方的鲜明特点在中国保险史上占有其一席之地。但目前学术界对此关注颇少,相关研究甚为薄弱。①本文拟将其放置到传统与现代剧烈碰撞的民国历史社会的大场景中,在尽可能占有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梳理其兴衰起落的历史过程,探寻个中缘由,并对其历史地位作简要评述。相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深化和细化对近代保险史的研究,而且能为观察和理解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一、人寿小保险在闽粤的兴盛

民国时期的人寿小保险由民间的“百子会”、“父母轩”等传统组织演变而来,其渊源可上溯至古代手工业行会组织的类似保险性质的互助团体,如“寿缘会”、“长寿会”,又如宗族祠堂组织的“宗亲福利会”等。入会者平时按月交纳一笔资费,建立基金,若遇会员本人或亲属身故,则可获得殡葬和抚恤金。“安家防老为人生之最要问题,自古以来,莫不如斯。故吾人在少壮之时,应未雨绸缪,以作将来自身及家人生活维持之准备。惟天有不测风云,人之生命亦犹是也,设一旦发生不测,则一切安家防老之计划,均归失败,社会人士发觉是弊,乃有雏形之人寿保险办法之出现,即结合多数人,每人摊缴的款,集成基金,以作夭亡安葬,及其家庭维持之费用,此即所谓友谊会及殡葬会社之组织。”〔1〕这类民间互助组织,以“养生送终”为旨归,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其间已蕴涵着朴素的保险思想因子。

进入近代,现代保险业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漂洋过海来到中国。1805年由英属东印度公司鸦片部经理达卫森(W.S.Davidson)发起,在广州设立的谏当保安行被公认为外商保险机构进驻中国的起始。其后,中国的民族保险业也随之兴起。到了民国时期,在寿险方面,已有华安、宁绍、康年、泰山、先施、永安、友邦等华洋大公司在上海等地展拓业务。这些公司对投保者均有比较严格的验体要求,且每月缴纳的保费数目不菲,所以保户一般只限于资财较裕的中上阶层。在此情形下,另一种为因应广大民众尤其是下层“济急缓困”之需而开设的人寿小保险,就在华洋寿险业的夹缝中顺势而生,并发荣滋长,迅速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近代人寿小保险“始创于福州”:“民国六年,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之诞生,实为小保险事业之嚆矢”。〔2〕鉴于“寿险之纳费过巨,非一般人力所能及”,福星公司乃以“月纳一元之方法,不用医生验体,规定十个月内出险,只还原本,十个月外出险,赔五十元,逐渐增加,至一百五十个月为满,偿还二百元”。〔3〕这种小保险因纳费低廉、手续简便广受普通民众欢迎,业务因之蒸蒸日上。福星公司全盛时每月经收保费约万元,保费积存金达六十万元。这种“小额的人寿保险在我国的福建,很是发达”。〔4〕“华南储蓄银行”本是福州一家本土的商业银行,亦创设“保寿部”兜售人寿小保险。一些互助组织如行帮之“百寿会”、“百龄团”等则也干脆变身小保险,冠之以“××百寿储蓄会”、“××长寿会”等名号。

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至1933年6月底,福建省内先后设立的小保险公司有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华南银行储蓄百寿会、寿源百寿会、仁寿堂长寿轩、福田保寿保险、同康百寿会、有利保险公司、大年保寿公司、大中保寿储蓄公司、福康保寿公司、长康百寿会、怡康保寿储蓄公司、乾康慈善百寿会、福华百寿会、南昌保寿储蓄公司、福昌保寿公司、福明保寿储蓄公司、永安保寿储蓄公司、健安保寿公司、益昌保寿公司、南山保寿公司、福同保寿公司、升平保寿公司、公平保寿储蓄公司、大有保寿储蓄公司等25家。〔5〕签订的参保合约达20多万份,参保储户数超过6万。而同期国内华商寿险总量未及福州的一半。〔6〕

人寿小保险在广东亦屡见不鲜。揆诸史料,可以看到晚清时期广东民间已普遍存在长生会等组织。据同治年间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载,其时南海、番禺、东莞、顺德、香山、新会等县皆有长生会,其办法为“每一人每一次收银六分,共收一百八十次以后不收,及此家有人死,往取丧葬之赀,会中给银二十两”。〔7〕每次收银6分,180次则收1,080分。照清代衡制,实为108两,而在死后可取丧葬之资20两,远超所纳之银。民国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即由此类民间组织递变而来。关于人寿会的缘起,东莞县《济川善堂人寿会弁言》有论,“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天道循环,在所不免。惟最可悯者,贫民耳。夫贫民环景之恶劣,人所共知,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蓄妻子。一旦疾病纠缠,束手待毙。语云:未知生,焉知死。身后之事,更何以堪。言念及此,故人寿会所当急谋组织也。”《济川善堂人寿会弁言》,广东省档案馆藏财政厅档案,档号:4-2-120。其具体手续为,“凡本乡及各乡男女贫富在十六岁以上者,皆可入此会为会员。限收四百份,每份于初入会时先缴一次过基本金陆毫,自后每年中如遇本会会员身故者,则每份缴会费银二毫。由第一次供至二百五十次为第一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陆十元,由二百五十一次供至三百次为第二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七十元,由三百零一次供至三百五十次为第三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八十元,由三百五十一次供至四百次为第四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九十元,如供满四百次为第五期,不用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一百元,该身故会员之亲属领银时须依期数领回,以为丧费之用。”①观其性质即“为小规模之人寿保险”〔8〕,供会方式与杜凤治日记提及的长生会相类。由于入会方便,收费低廉,给付保险金之数额大体能适应劳苦大众身后丧葬之需,“以是贫民多利赖之,一会动辄招收认会者多至数十百万户,流行社会已极普遍”。〔9〕鼎盛时期,广州曾有人寿会30余家,并设有研究协调人寿会有关事宜的行业组织――人寿会联合会。〔10〕

①《济川善堂人寿会简章》,广东省档案馆藏财政厅档案,档号:4-2-120。济川善堂人寿会开办年份不详,此档时间标为1931-1949年。

②多数会社规定入会者年龄须在四十岁以上(丁佶:《寿缘会――一种病态的人寿保险》,《寿险界》第2卷第3期,1934年6月,10页),济川善堂人寿会则规定十六岁以上(《济川善堂人寿会》,广东省档案馆藏财政厅档案,档号:4-2-120),福建省政府建设厅颁布的《小保寿公司或百寿会投保章程准则》规定,“凡年在十二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无论男女,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但不得混报年龄”。(王正莘:《中国之储蓄银行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4辑,第436种,台湾文海出版有限公司,501页)“凡年在五十六岁至六十岁及年在八岁至十一岁者亦得投保”,但赔偿额与十二岁至五十五岁有所不同。(王正莘:《中国之储蓄银行史》,503页)

除福建、广东之外,天津、北平、上海等地也都有此种人寿小保险业务。如,天津方面,“有利华及宏济人寿小保险公司,而利华公司曾在北平及上海开设分公司”。〔11〕极盛时“天津市乃有不及一年而呈请设办寿缘会者四十起之多”。〔12〕上述地方的人寿小保险公司数量众多,势头劲健,有敢与业界巨商抗衡之势。由于业务繁盛,广东、福建等地还出现了协调行业内部事宜的同业组织和专门的监管机构。银行、商帮等也竞相争抢人寿小保险业务,企图从中分得一杯羹(这在福建表现至为突出)。

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何以会呈现如此繁盛的景象?

首先,与人寿小保险的营业特点密切相关。人寿小保险月缴保费低,无需验体,投保手续简便,年龄限制也相对较为宽松②,符合一般市民的承受能力和需求层次。而这一时期的业界巨商,“保额多定最少一千元,且不售保单五十五岁或六十岁以上之人,公司销售致力于中上阶级”〔13〕,这就使得那些生活困顿的下层民众望而却步。而下层民众对于“养生防老”、“送亡恤孤”之需求,较之中上阶级更形迫切。当时的政府也远没有能力建立起一套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来覆盖对他们的基本保障。所以,在寿险大公司事实上将他们排斥在外时,是人寿小保险公司及时为之提供几乎是量身定做的保障。对于他们,人寿小保险不啻是避风良港,因而成为他们趋之若鹜寻求庇护的所在。

其次,与普通民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相适应。“人寿保险之来斯邦,虽已历数十年”〔14〕,但中国民众“凡提到死字,便会引起一种可怕的憧憬,由于这种不测事情的忌讳或否定,以致人寿保险未能获得一般人的接纳”。〔15〕民国肇始,迷信旧俗虽然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科学知识尚未普及,迷信观念依然炽盛,加上保险宣教的滞后,以致二三十年代不少国民依旧“以投保寿险为不吉祥”〔16〕,“揣测人寿保险必富于投机或赌博性”〔17〕,或为“敷衍情谊的工具”〔18〕,或根本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又有若干人士之成见,乃起于在保险费尚未缴足三年者,分文不能退回,遂坚认保险公司志在骗财而已”。〔19〕根植于旧俗的迷信观念和对寿险行业的隔膜,成为阻碍现代保险意识生成的屏障,严重制约着民众对现代寿险的认同和接纳。而人寿小保险由古已有之的民间经济互助组织演变而来,渗透其间的朴素的互对普通民众有着惯性的吸引,不太会令他们产生观念上的反感乃至抵触。主要为着解决民众“生养死葬”之需的人寿小保险与中国“注重开丧成殓,出殡安葬”〔20〕的旧俗亦颇相契合,故易为民众所接受。

再次,与人寿小保险的本土化经营亦不无关系。近代人寿小保险多借助本土的互助组织如“合会”为依托,开展业务。作为一种民间互助组织,合会在中国由来已久,其主旨在自助、互助,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慈善助益、通融资金兼储蓄的作用。清末民初,时局纷扰,商贸繁盛的福建等地,各界痛感“伙友”月得数金之资,如何养生无亏、送死无憾,目睹同道中寒素之人,辛劳一生,待仙逝之日,求告无门,身葬都成问题,皆恻然而心悯,“而义不忍坐视,为良善之法,以济同业之人”。“父母轩”即商帮为老之将至的职员,或其父母,或其所赡养的长辈所设。入会者月纳数资,期满健在者可领取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款,谓之收“喜轩”,届时会社制奉上一匹五尺红布,取意吉祥,作为贺寿之礼。若纳资后身故,则按规定可支领一笔应付丧葬事务的钱款。其做法与近代寿险相类,甚至可以说就是简易寿险在中国的本土化。〔21〕正是这种鲜明的本土化特色,使得人寿小保险在当时中国许多地方广受追捧,业务因之大为发展。

此外,福建、广东地处沿海,商贸繁盛。经济的发展催生了较早的一批产业工人,他们和城市中的商店职员、小企业主、商贩、苦力等都急需便捷的小保险为之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福建等地商帮林立,许多小保险就是凭藉商帮的威势,成为地方商帮的垄断,而这也是大公司一时难以跨越的壁垒。〔22〕更何况本土商帮深谙民情风习,业务开展更切合民众实际需要,往往容易做大。

但是,就在人寿小保险繁盛景象的背后,由于其“非依科学方法”,业内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其内部诸多隐患亦不断堆积并愈来愈显现。风行一时的人寿小保险盛极而衰,终至从历史舞台黯然退场。

二、闽粤人寿小保险的衰落

早在晚清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就纠纷不断,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如同治十年八月初四日,“神安司钟咏来见,为老人会滋事,挟仇聚至数千人”〔23〕,同治十年八月十二日,“神安司长生会事,系刘某纠众人之钱,应付不出,引起三四千人闹事,土匪乘机抢劫”〔24〕,同治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神安司巡检钟咏询禀见,言长生会等事,勒令会首按股归还”〔25〕,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绅士黄嘉端干预长生会事”〔26〕等。

到20世纪20年代,广东人寿会的弊端更是不断凸显,“频年均有倒挞,贻累贫民,动逾数万”。〔27〕面对此种窘境,政府不得不予以干预,饬令一些办理不善的寿会停业并退还会金。但实际上,经营不善的人寿会并无能力足额或高比例退还会金。1924年,公安局认为政府简单化的做法不仅不能保护会员利益,反而使他们遭受更大损害,要求政府给予变通“救济”,允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作。这种情况从市长孙科向省长廖仲恺的呈文中可以看到:

查各人寿会,原章确有未善之处,若官厅徒知取缔,而绝不思一平允方法,以救济之,似仍未足以杜倒挞之害,而所谓维持贫民,即亦适得其反。……至于官厅取缔办法,若因各会办理不善,虽可勒令停业,将会派回认会之人,而查核各会,现有基金产业,类皆为数有限,以之分配派还,计每份得回之款,最多不过数元,少者不过数角。窃恐一经实行,难免一路痛哭,贫民何辜,忍令至此。……职局既负监督之责,欲免贫民受累,当保各会安全。欲期各会安全,应予根本救济……据报广州人寿会一间,又于本月二十三日倒挞,其永安人寿会一间,亦几牵动垂倒,似此。若非从速维持,窃恐愈倒愈多,前仆后继,虽欲取缔,亦无能为,合无仰恳准将现令免予执行,俾得实行整顿规则,庶几各会藉资挹注,贫民赖以维持,而取缔亦得实收其效,即职局警费,亦可藉以弥补,一举数善,莫过于此。

作为人寿会的主管机关,广东省公安局也曾采取过一些措施,如对死亡会员按会章规定“八折支发寿金”,规定各人寿会经费开支限额和员工薪金“减照八折支给”,“俾稍缩小开支”。1931年7月,公安局的一则布告就提到了这一做法:据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主席委员黄玩民呈报,当时的“羊城人寿会于民十八年冬以赔累过多,势成破产”,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呈准其“将该会保产屋业两间批销由公会所属八家变价维持”,但“自接办后,会友死亡更甚,变价之款早已交罄,由公会垫借二千余元,由各家垫借四百余元,仍属不敷”,加上近期“霍乱症流行,会友报故增倍,入不敷支,以前接办该会时,同业尚有八家,现在倒闭停业者将半,各自顾不遑,实无余力救济”。为此,公会“请援照维持同济人寿会办法”,“将羊城公记人寿会以后身故会友寿金八成给发”,这样“于投会人虽略减少利益”,“但为互相维系,以免倒闭,贻累贫民起见”,“尚属可行,应予照准,俾资救济”。〔28〕1934年3月,公安局长何荦援照同济、羊城等人寿会的做法,要求万年、两广两人寿会“八折支发寿金”。为“缩小开支”,还饬令两会“所有办事人薪金”“嗣后一律减照八折支给”:

案查前据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以万年、两广两人寿会因收不敷支,亏折巨万,须时变会产方能支给寿金,长此不变,恐难支持,拟援照同济升平羊城广生等会办法八折支发寿金,以资救济,等情具呈到局,当经批行各该管分局查明该万年两广两会确系收不敷支,等情具复,前来查该两人寿会既属收不敷支,若非予以救济,必难持久,该公会所请援照同济升平羊城广生四会办法,嗣后凡会员报故,拟照原章八折核给寿金,于投会人虽略减少利益,然因予照办,俾资维持,惟在未核准八折支给以前,该会如欠会员寿金,仍应十足发给,以明界限,至该两会所有办事人薪金,并限嗣后一律减照八折支给,俾稍缩小开支,用资持久。

但终因结欠应付保险金太多,上述诸般措施均不能奏效。同年,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主席委员姚惠民向广东省公安局“呈恳羊城公记人寿会因收不敷支,请赐示定办法,俾支危局”。公安局批示“查核所陈各节,虽属实在情形,但各会对于该会从前既善意维持于前,现在自不能卸责于后,应责成各会勉力其难,照旧共同负责继续维持,免任倒闭,至称该会常因迟给寿金,发生纠纷一节,俟行长寿分局随时妥为劝谕调处可也。”〔29〕由于人寿会先天问题实在太多,积重难返,此时已难以找到根治之法。1935年5月,广东省公安局再次批准,羊城公记人寿会每月收入款项,除新报死亡者每份给五元,其余照份数,用于平均偿还已故会员的旧欠保险金。〔30〕一些按规定年限尚未缴足保费的会员,明知人寿会已无力给付保险金,想停缴保费又怕丧失会员资格,只得勉强续费。

针对各人寿会及小保险公司经营中愈来愈严重的问题,广州市政府遂决定“取缔”人寿小保险:“广州市内各人寿会及各保险公司,近来对于做会及购保者,寻瑕索瘢,稍有借口,辄扣成发付”,“类多以调查未得明确,为藉端宕延,务令主事者,久候难堪,然后嗾旁人从中说法,教以减收成数”。其实,“主事者,既待该款以为丧葬,或复业之资”,“自不耐忍候,遂堕狡计,任令中饱,无敢申诉”,这样被侵蚀寿金者“至半数”,“情同诈骗”。因此,市政府“责令各人寿会及保险公司,嗣后有人报到,立须派员调查,不准延搁,否则作为自误误人。无论如何,均须给足会款及保项,倘有特别情形,准事主报请警区存案,由殷实铺店具保请款,以免被其延诱欺骗云”。〔31〕

1937年7月,鉴于“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不合经济原理”,“任何严密的取缔亦属无济于事”,广州市政府训令社会局不准接受增设,已设立尚存在的人寿会饬令其结束:

查人寿会原属保险事业之一种,其在广州市设立泛人寿会社,前于二十四年二月间曾奉钧会令饬办理,旋经职厅详细审查,认定此种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不合经济原理,微论予以任何严密之取缔亦属无济于事,经先后于同年五月八日及十六日呈复察核,拟采消极整理办法,对于此种人寿会社一律禁止增设,其已设立而尚存在者饬令结束,发交善堂商会会同妥拟清理结束。……各人寿会社账目责令自行整理,如不能自行整理,由局会同市商会、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派员清理。

至此,陷入困顿中的人寿小保险业更是一派“奄奄之象”。〔32〕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社会局的调查资料表明:至1937年,省内高要县设有城内33社社丁联合长生互助会、城西24社坊民互助长生会、桃溪长生人寿会3家,东莞县第九区济川乡济川善堂人寿会1家。〔33〕广州市仅存万年、羊城公记、升平、广生人寿会4家,且均属负债经营,濒临破产边缘。〔34〕昔日的繁盛景象已无法重现,广东人寿会无可挽回地走向了没落。

福建人寿小保险行业经营中的问题也日益暴露,福建省建设厅为此专门设立小保险监理处,对小保险业进行指导、接管和合并工作,“福建省政府以小保险业情形不稳,遂停止新招命令,以便着手整理,乃各公司仍有私招保户之事实,……二十四年四月简易人寿保险法公布,对于此项小保险业应归取缔之列,惟因该小保险办理已十余年,一旦限令结束,保户受亏更大,由建设厅订定办法,对于无可维持之公司,暂归监理处整理,其可维持者由各公司自行负责清理,仍归监理处监督,一面禁止招收新户,及严禁设立新公司,免与法令抵触,均经实行办理矣。”〔35〕各公司相继加紧收缩清理,人寿小保险业在福建亦近尾声。

福建小保险业“自民国六年冬间迄民国二十四年止,约有十七八年之历史,公司共有三十家,保户几近十万,而其结果趋于失败”。〔36〕关于福建人寿小保险业盛极而衰的原因,时人有此分析:

甲、无预定之死亡率。查保险费系由死亡率及利息推算而得,各公司所定满期给付保额,超出所纳保费者四分之一,多者数倍于保费,并未厘订预定死亡率,亦未按科学方法计算,致公司支出,毫无标准,盈亏难计,虽收款可以生息,设遇死亡率过高,即无法维持,其失败固意中事也。

乙、无规定责任准备金。查责任准备金为寿险必备之条件,各公司大半未有设置,致给付保额时,临时张罗,亦其失败之一因。

丙、投资不得法。查保险业收存之现金,贵在活动,即投资于生利方面,亦应择其易于脱手者经营,查阅福建各小保险公司资产表内投资于不动产约占负债之半数,万一遇有临时急需,其数超过所存现金者,变卖不动产自感为难,对外信用日坠,至为明显。

其实,以上分析也大体适用于对小保险行业衰落的解释。1937年,广州市政府训令社会局取缔人寿会时也强调“此种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在于“不合经济原理”。〔37〕上述人寿小保险,“办法多属简陋”。〔38〕前引有关福建人寿小保险失败的数点原因,即可归结为经营上“非依据科学方法”。〔39〕这正是人寿小保险行业的致命缺陷,也是其无可奈何地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

其次,业内无序的竞争,也严重干扰着人寿小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人寿小保险一开始是以互助共济为宗旨,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寿小保险公司开办起来,难免鱼龙混杂,互助的宗旨也因此逐步演变为以营利为主,其中不乏蓄意设局行骗的“棍骗”。〔40〕许多商人为利所趋,纷纷投资于人寿小保险,但他们并没有依照人寿保险死亡率来制定科学的保险费率,也没有相应的责任准备金,“查其组织,乃十余人集合资本,设立会规,凡欲投保者,……月供三毫,如入后,过二月之期,无论何时身故,得领寿金五十元,如过五年后,则每年加增十元,至十年则给百元,廿年则给二百元为止。闻最初创设之会社,其资本约半千而已”。〔41〕按照它们的这种“预算之法,实有亏而无益”,但其初“人民生活程度较低,类多安居乐业,故死亡之数亦因之较少。是以其始开设之数家,获益甚丰”〔42〕,继之而起者众多,“一会倡始于前,各会接踵于后,只知目前盲从,绝鲜详细研究,迨至亏折难支,图穷匕见,遂不得不迫而倒挞”。〔43〕

实际上,小保险公司的经营一开始就缺乏统一的约束,各公司“所订章程率皆斗奇争巧,或受保三个月出险即有给偿,或投保之翌日不测,则给赔款,应纳期数有至四十期而止,有至六十期而止,甚而仅纳三十期,即可享八十元之利益,纳四十期者有一百二十元之赔款”。〔44〕为了争揽客户,各公司更是各出奇招。如,有的为简化手续,减少开支,规定甲种每月交保费一元,乙种每月交费五角,一户得认交二名或减认半名;有的则采取“抽签赠彩之法”〔45〕,起初中签者只限于免付下月保费,嗣后因竞争激烈,赠彩便标新立异,不但有甲彩乙彩等的区别,甚至有以若干实物赠品为号召者,有的则盲目抬高招徕佣金,“最初每户给予四角或至一元,嗣因招徕不易,每户佣金有增至三元或四元,益以介绍时尚有酬应各费,平均招得一户约耗五十元之多”〔46〕,“致开支浩大,不能支持,于是斯业中潜,不堪收拾”。〔47〕30年代,天津发生的寿缘会欺骗案,轰动一时。〔48〕同业间愈演愈烈的恶性竞争非但不能帮助自身走出困境,反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伤及行业声誉。如,当时就有人认为“各会社以日收各会仔之会款,而为赔款之用,苟或死亡过多,则必宣告失败,此等公司实‘草鞋公司’也”。〔49〕尤其是遇到社会大环境不佳,“死亡既众”,则“其预算即告失败也”,“各人寿会亦从此一败涂地”。〔50〕

再次,人寿小保险在经营上有着明显的地域限制,一般规模较小,这就使得参会人数有限,难以切实分担风险,保障作用比较有限,在与实力巨商的竞争中终究不是它们的对手,因而难免被淘汰出局。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集合大量损失风险单位来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而这是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之上。但是,民国时期的人寿小保险业的显著特点就是规模小,其承保范围多限于某一地区某一城市,这就有违大数法则,造成其抵御风险能力的有限性。所以往往一个地域性的突发事件就可能使小保险行业伤筋动骨,大受影响。如,1929年3月广州“霍乱症流行”,5月又复流行脑膜炎,两次疫情使会员死亡甚众。广州的人寿会社由于大量给付保险金而“入不敷支”,“倒闭停业者将半”,因而元气大伤,一蹶不振。而在这方面,业界大公司的优势则非常明显。所以,人寿小保险业的小规模在带来其经营更多灵便性的同时,也决定了其行业生命无比脆弱,“必难持久”。

人寿小保险业全面衰落后,民众对既合乎保险学理、又有人寿小保险之便利的寿险业务产生了更强烈的需求。1935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就是因应时代需求的产物。《简易人寿保险法》规定,凡在五十元至五百元以下之人寿保险,属于简易人寿保险范围;“简易人寿保险为国营事业,属交通部主管”〔51〕,业务由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其他保险业者不得经营之”。此后,各地的人寿小保险依法清理,次第停办,“小保险益趋消灭,而在今日中国之保险中,无复地位之可言矣”〔52〕,国营简易寿险遂取代了民营人寿小保险。

三、结语: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独特保险

作为近代中国相互保险的主要形态,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的兴盛,反映了普遍贫困的民众对生前身后基本保障的强烈需求。在现代寿险业已传入中国的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以其自身特点适应了广大民众的保险需求,因而获得了迅速而广泛的发展,直至1935年《简易人寿保险法》颁布实施。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人寿小保险的存在和发展,客观上弥补了国人自办寿险之不足,推动了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在防止国内保费流失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人寿小保险毕竟不属于现代保险范畴,它更多的是中国传统寿会的遗存,或者说是民间原有互助组织在近代的衍生,是传统小保险向现代保险过渡的中间形态。随着时代大潮的奔涌向前,这一粗糙的、尚未褪去其原初状态的小保险终究被历史无情地抛弃。

在近代,伴随着西力东侵和西学东渐,西方许多事物相继传到中国,而这些“舶来”之物往往面临着一个如何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问题,保险也不例外。“人寿小保险”就是保险传入中国后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与中国本土相调适的产物。从 “父母轩”到人寿小保险再到简易寿险,构成了寿险在中国从萌芽到初步发展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也浓缩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由传统向现代递嬗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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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保险史〔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84,84-85.

〔12〕〔13〕〔20〕丁佶.寿缘会――一种病态的人寿保险〔J〕.寿险界,1934,2(3):11.

〔14〕〔17〕〔19〕顾君长.国人何以大多未能利用人寿保险之我见〔J〕.保险界,1940,6(1):6,7,8.

〔16〕〔18〕王晓籁.人寿保险在工商界的贡献〔J〕.人寿,第2号(1933年7月10日),华商宁绍人寿保险公司:3.

〔26〕杜凤治.望凫行馆宦粤日记〔M〕.广东省中山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编.清钞本:第14册〔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64.

〔27〕〔43〕呈省长据公安局呈复人寿会碍难遵办情形由(1924年1月2日)〔J〕.广州市政公报,第111号:16-18.

〔28〕〔29〕〔30〕广州市关于执行取缔人寿会提案训令及对上述问题办理的报告〔M〕.广州市档案馆藏.档号:10-4-730.

〔31〕市府取缔人寿保险公司〔J〕.广州市政公报,第300号(1928年8月):5.

〔32〕广东省财政厅呈复省政府关于本厅整理人寿会社经过情形请察核由(1937年6月24日)〔M〕.广东省档案馆藏.档号:4-2-120.

〔33〕广东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东省志・金融志〔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235.

〔37〕广州市政府训令取缔人寿会办法(1937年7月)〔M〕.广州市档案馆藏.档号:10-4-827.

〔40〕剑豪.人寿会史略(二)〔N〕.广州民国日报,1925-07-14(4).

〔41〕〔42〕〔49〕〔50〕剑豪.人寿会史略(一)〔N〕.广州民国日报,1925-0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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