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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2 16:08:50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1)

(内部资料、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含95%以上期末考试原题及答案)

标杆瞄准的类型。

答:(1)内部标杆瞄准;(2)外部竞争对手标杆瞄准;(3)行业内标杆瞄准;(4)跨行业标杆瞄准;(5)内外部综合标杆瞄准。

法制监督具有哪些特征?

答:(1)法制监督是权力分配的均衡;(2)监督的对象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3)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4)监督方式和手段具有多样性;(5)以权力制约权力。

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答:(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倡导作用;(2)监督市场;(3)中介作用;(4)维护良好的社会价值;(5)监督政府。

公共财政具有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1)政府是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2)公共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3)公共财政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

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一般性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答:(1)经济指标;(2)效率指标;(3)公平指标;(4)效能指标。

公共行政环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共行政环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各种公共行政环境之间的差异性上。其次,这种多特殊性还表现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公共行政环境的差别。

行政法规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2)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3)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4)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方法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

答:(1)科学的行政方法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保证;(2)科学的行政方法是政府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地开展行政工作的关键;(3)科学的行政方法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证;(4)科学的行政方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5)科学行政方法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6)科学的行政方法可以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可以加强政府的合法性。

行政改革的阻力。[2019年1月试题]

答:(1)历史的局限性决定了行政改革的成败。(2)政治因素对行政改革的限制与制约。(3)在行政系统内部行政官僚集团的反对。(4)传统的保守程度决定了行政改革的艰难程度。(5)用人唯亲和家长制对行政改革的负面影响。

行政监督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手段和信息等不受任何监督对象的制约和影响。

行政决策程序应该包括哪些步骤?

答:(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2)确定决策目标;(3)确定决策标准,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4)拟定决策方案;(5)分析方案;(6)选择方案;(7)实施决策方案,完善决策;(8)评估决策。

行政领导权力的来源主要有哪几种?

答:(1)合法权力;(2)奖惩权力;(3)专业知识权,又称为专家权;(4)归属权,又称关系的权力。

行政领导者素质主要有哪些方面构成?

答:(1)政治素质;(2)文化素质;(3)道德素质;(4)心理素质;(5)身体素质。

行政区划体制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政治原则;(2)尊重历史传统的原则;(3)有利于发展的原则;(4)有效管理的原则;(5)民族自治原则。

简述测定行政效率的必要性。

答:(1)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降低公共行政的投人和成本,减少资源的消耗,实现公共利益;(2)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确定行政目标的达成度;(3)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确定公共组织的各种要素组合的科学合理程度;(4)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确定公共行政活动的社会效益的大小。

简述测定行政效率的标准。

答:(1)测定行政效率的量的标准;(2)测定行政效率的质的标准;(3)测定行政效率的社会效益标准;(4)测定行政效率的规范性标准。

简述层级制的优点和缺陷。

答:优点:(1)层级节制,一级管一级,权力关系清楚,有利于领导和指挥。有利于提高效率。(2)责任明确,有利于监督。(3)行政目标统一,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绩效考评。(4)有利于推行决策。

缺陷:(1)如果层级过多,信息传递缓慢或失真,造成决策失误。(2)节制严格,不利于调动下属的积极性。(3)容易出现家长制和依附性上下级关系。

简述传统的测定行政效率的方法。

答:(1)行政费用测量法;(2)行政职能测量法;(3)标准比较法;(4)公共组织要素评分测量法。

简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答:(1)规范人们行为的手段不同;(2)规范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不同;(3)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简述法治行政的特点。

答:(1)职权法定;(3)法律保留;(3)法律优先;(4)依据法律;(5)职权与职责统一。

简述分离制的优点和缺陷。

答:优点:(1)有利于整个公共行政系统的资源整合,团结协作,统筹兼顾。(2)有利于整个公共行政系统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3)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强调部门职能。(4)有分有合,集中集权与分权的优点。

缺陷:(1)多元领导有可能造成下级无所适从。(2)人与事分离,不利于对公务员的领导和使用。(3)难于协调,容易出现文山会海。

简述改善行政沟通的途径。

答:(1)全面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2)明确沟通目的,建立沟通的规章制度,使行政沟通规范化;(3)建立信息反馈系统进行信息的核查和监督。

简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

答:(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人事制度历来是国家政权建设的核心地位;(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不断开发和培养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是造就一支优秀公务员队伍的重要途径。

简述公共财政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主要内容。

答:(1)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2)调节部门及产业间的收入分配关系;(3)调节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简述公共财政优化资源配置职能的主要内容。

答:(1)将资源配置于无法按付费原则经由市场配置的公共部门;(2)将资源配置于具有自然垄断倾向而不宜由市场配置的非竞争性商品和行业;(3)将资源配置于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不确定,但对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4)将资源配置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私人部门无力投资的基础产业和部门。

简述公共行政的特点。

答:(1)公共行政之首要特点是它的公共性;(2)公共行政的政治性;(3)公共行政具有严格的法制性;(4)公共行政的民主性;(5)公共行政的公平性;(6)公共行政的高效性。

简述公共行政环境的作用。

答:(1)公共行政环境决定、限制与制约公共行政;(2)公共行政必须适应公共行政环境;(3)公共行政环境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公共行政的发展变化;(4)公共行政对公共行政环境也有反作用。

简述公共行政学的特点。

答:(1)公共行政学是一门交叉性学科和边缘学科;(2)公共行政学是应用性的学科;(3)公共行政学是政治性较强的学科;(4)公共行政学研究的广泛性;(5)公共行政学的发展性。

简述公共组织部门划分的标准。

答:一般按下列三种标准划分公共组织部门:(1)是按管理职能和

职能目标来划分行政部门。(2)是按地区划分行政部门。(3)按公共行政管理的不同环节来划分公共行政管理部门。

简述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

答:(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2)行政蔗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3)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4)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简述行政方法的内容。

答:(1)基本手段;(2)行政程序;(3)技术方法。

简述行政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答:(1)行政改革必须进行科学而严密地论证和规划,慎重开展;(2)行政改革必须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3)行政改革要以改变观念为先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高效、公平、廉洁为目标;(4)行政改革必须有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5)行政改革以理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

简述行政改革的取向。

答:(1)以适应社会环境为取向;(2)以精简机构为取向;(3)以调整组织结构为取向;(4)以调整权力关系为取向;(5)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取向。

简述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

答:(1)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机关;(2)行政规章的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授权;(3)行政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4)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

简述行政环境的特点。

答:(1)复杂性;(2)约束性;(3)特殊性;(4)不稳定性。

简述行政监督的特点。

答:(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2)监督对象的双重性;(3)行政监督内容的双向性;(4)行政监督主体的层次性;(5)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简述行政监督的原则。

答:(1)行政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简述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1)科学预测原则;(2)信息原则;(3)可行性原则;(4)满意原则;(5)成本效益原则;(6)公平与民主原则;(7)法制原则;(8)实现公共利益的原则。

简述行政决策的特点。

答:(1)行政决策主体的特殊性;(2)行政决策客体的广泛性;(3)行政决策目的的非赢利性;(4)行政决策的合法性;(5)行政决策地域效力的普遍性;(6)行政决策执行的强制性。

简述行政立法的原则。

答:(1)以人民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重的原则;(2)依法立法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科学立法原则。

简述行政领导责任的种类。

答:(1)政治责任;(2)法律责任;(3)行政责任;(4)道德责任。

简述行政领导责任的主要内容。

答:(1)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2)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3)负责制定公共行政决策,决定公共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正确地选拔、使用人才;

(5)负责对本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6)做好协调工作。

简述行政体制的特点。

答:(1)鲜明的政治性;(2)较强的稳定性;(3)严格的系统性;(4)相对的滞后性:(5)历史的继承性。

简述行政协调必须遵循的原则。

答:(1)依法协调的原则;(2)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的原则;(3)求同存异,动态协调的原则;(4)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简述行政执行的特点。

答:(1)综合性;(2)目的性;(3)具体性;(4)强制性;(5)灵活性。

简述行政执行的原则。

答:(1)忠实决策的原则;(2)迅速有力的原则;(3)创新灵活的原则;(4)计划安排的原则;(5)团结协作的原则。

简述机关行政的特征。

答:(1)机关行政的事务性;(2)机关行政的综合性;(3)机关行政的时效性。

简述机关行政的主要内容。

答:(1)机关日常工作程序的管理;(2)会议管理;(3)公文与档案管理;(4)行政经费管理;(5)机关总务后勤管理。

简述机关行政的作用。

答:(1)发动作用;(2)枢纽作用;(3)保障作用;(4)效率作用;(5)联系作用。

简述机能制的优点和缺陷。

答:优点:(1)可以扩大公共组织的管理职能。(2)专业分工,有利于专业化管理,提高效率。(3)分权管理,有利于调动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缺陷:(1)职能分化过多,会造成政府机构过多,对社会和经济干涉过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2)分工过细,会造成权力交叉,影响行政效率。

简述里格斯公共行政的三种模式及其主要特点。

答:里格斯将公共行政分为三种模式:一是融合型公共行政模式,是农业社会的公共行政模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公共行政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经济基础上的家长制,任人推亲,实行等级森严的世卿世禄制度;二是衍射型公共行政模式,是工业社会的公共行政模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建立在大工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民主行政,官员一发任命,依法行政;三是棱柱型公共行政模式,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公共行政模式,它既有农业社会的公共行政的某些特点,也有工业社会公共行政的某些特点,是两者混合体。

简述民主集中制地方政府体制的特点。

答:(1)中国地方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下级执行机关,下级政府是上级政府的执行机关。(2)各级地方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3)各省、直辖市有一定的自主权,自治区有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高度自治权。(4)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接受上级和同级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常委会和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和制定的政策。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是党的常委会成员。

简述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1)政治监督;(2)法律监督;(3)工作监督。

简述人事行政的特点。

答:(1)法治化;(2)专业化;(3)职业化;(4)现代化。

简述人事行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1)德才兼备原则;(2)知人善任原则;(3)公平竞争原则;(4)功绩原则;(5)依法管理原则。

简述市场失效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外部性问题;(2)市场垄断和专制价格;(3)公共物品的提供;(4)无知和非理性;(5)不平等问题。

简述完整制的优点和缺陷。

答:优点:(1)有利于一个公共组织或一个公共部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2)政令统一,权力集中。(3)高度自主,有独立的决策权,有利于调动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积极性。(4)可以因地制宜地确定行政目标,制定政策,反应灵活。

缺陷:(1)资源有限,不宜办大事;上级也不能进行统筹安排;(2)高度自主,容易出现各自为政。(3)缺乏全局观念,只顾局部利益。

简述现代行政决策体制包含的内容。

答:(1)领导决策系统;(2)公民磋商与参与系统;(3)专家咨询系统;(4)信息支持系统。

简述舆论监督的特点。

答:(1)监督方式的公开化;(2)监督表达形式的直接性;(3)监督效应的及时性;(4)监督效果具有社会效应。

简述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答:(1)补助;(2)减免税收;(3)委托公共事务;(4)法律管制;(5)辅导监督。

简述政府失效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政府成本过高;(2)政府的低效率;(3)资源配置的低效率;(4)寻租;(5)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简述政府文化职能的主要内容。

答:(1)意识形态职能;(2)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职能;(3)发展文学艺术和体育卫生职能;(4)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职能;(5)清除那些不仅没有社会价值而且有害的文化产品的职能。

简述政府职能的特点。

答:(1)政府职能普遍性的特点;(2)政府职能的强制性特点;(3)政府职能的系统性特点;(4)政府职能的不可替代性的特点;(5)政府职能的服务性特点。

简述组织文化的特征。

答:(1)组织成员的同一性程度;(2)团队精神;(3)对人的关心程度;(4)组织的一体化的程度;(5)风险承受程度;(6)民主程度;(7)报酬标准;(8)重视结果;(9)控制程度。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的要点有哪些?

答:(1)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2)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目标导向的活动;(3)行政执行是一种实施性质很强的活动,是务实性的、付诸于实际的行动,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步骤或实际行动来落实政策;(4)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5)行政执行活动还具有强制性。

人力资源主要具有哪些特征?

答:(1)人力资源的时效性;(2)人力资源的时代性;(3)人力资源的能动性;(4)人力资源的再生性;(5)人力资源的增值性。

人事行政专业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1)国家公务员职业专业化;(2)人事行政理论专业化;(3)人事行政机构专业化;(4)人事管理方法专业化。

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具有的两个前提是什么?

答:一是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即政务公开。二是社会监督必须与国家权力体系的监督相结合。

市场失效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外部性问题;(2)市场垄断和专制价格;(3)公共物品的提供;(4)无知和非理性;(5)不平等问题。

我国行政立法要求处处以人民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重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人民权力至上;(2)人民政治参与;(3)个体权利为重点;(4)权利救济。

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有哪些?

答:(1)规范和稳定市场秩序,确保自由竞争的职能;(2)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确保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的职能;(3)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弥补市场的不足的职能;(4)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

我国正确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分配的原则;(4)机会均等、能者优先的原则。

一般来说,政府决策目标的产生有哪几种?

答:(1)立法机关确立的决策目标;(2)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3)上级政府或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具体决策目标;(4)上级政府或上级领导部门下达的粗略目标;(5)针对组织本身的发展所确定的决策目标。

依监督的主体划分,行政监督有哪几种类型?

答:(1)执政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3)行政机关的监督;(4)司法机关的监督;(5)社会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有哪些?

答:(1)规范和稳定市场秩序,确保自由竞争的职能;(2)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确保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的职能;(3)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弥补市场不足的职能;(4)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

政府的文化职能主要包括哪些?

答:(1)意识形态职能;(2)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职能;(3)发展文学艺术和体育卫生职能;(4)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职能;(5)清除那些不仅没有社会价值而且有害的文化产品的职能。

政府干预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答:(1)政府和市场两者的功能有很大的区别,它们不能互相代替;

(2)政府干预经济仅界定在弥补和防止市场失效的范围;

(3)政府干预也必须讲究成本收益

(4)发展中国家政府一般对市场的干预比发达国家广泛得多多,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政府决策目标的产生有哪几种?

答:(1)立法机关确立的决策目标;(2)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3)上级政府或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具体决策目标;(4)上级政府或上级领导部门下达的粗略目标;(5)针对组织本身的发展所确定的决策目标。

政府文化职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1)意识形态职能;(2)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职能;(3)发展文学艺术和体育卫生职能;(4)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职能;(5)清除那些不仅没有社会价值而且有害的文化产品的职能。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2)

[关键词]会计信总;质量特征;比较;启示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需要企业及时'提供真实、可靠、有用的决策信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一个重点,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确切含义,构建符合我们国情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概述

1.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内涵及作用。(1)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内涵。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最先是国外会计文献中出现的一个概念,根据1980年5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下的定义,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指的是“通过审察会计信息使之成为有用资料的各项特征”。换句话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对会计信息应具有的质量标准所做的具体描述要求,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判的最一般和最基本的依据,它具体规定会计信息为实现会计目标应具备的质量,即会计信息所应当达到或满足的基本质量要求。(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作用。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内涵可以看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为会计目标服务,对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起约束的作用,它是联系会计目标与实现目标之间的桥梁,它主要回答了什么样的会计信息才算是有用或有助于决策的信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高低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形成的优劣,也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

2.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1)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发展历程。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发展与会计的改革基本是一致,改革开放以来,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做出明确规定的历史并不长。199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提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这一概念,以一般原则的形式规定了以下质量特征:“真实性、有用性、相关性、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完整性”。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增加又了“实质重于形式”这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这实际上和1992年颁布的一般原则没有什么差别,只是作了一点补充。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才明确提出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八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2)对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现状的评析。目前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虽然同时提出了八项内容,但并没有使用上述术语,也没有列出层次,更没有明确哪些是主要质量要求,哪些是次要质量要求。各质量特征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平行、并列的关系,没有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这与我国以前相关准则制度中对会计目标的定位模糊不无关系。目前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一系列比较抽象的理论概念,其确切含义在实务中较难以把握,将其作为衡量会计核算工作标准的实用意义比较有限。

3.国际重要会计组织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会计组织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都有表述,本文仅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IAsc)为例加以说明。(1)FASB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美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逻辑严密的分级体系,并且它是目前普遍公认的最为完整的理论概括。FASB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财务报告目标区分开,于1980年12月在其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主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必须符合的一系列质量要求。(2)IASC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表述。IASC在其1989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对于会计信息提出了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及时性等质量特征,并将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等作为四项主要质量特征,另外,把及时性、效益与成本之间的平衡作为两个限制因素。

二、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与国际的比较

1.发达国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与我国的比较

(1)美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与我国的比较。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结构来看,FASB的整个质量特征体系以“决策有用性”为核心,由相关性和可靠性组成,相关性与可靠性是美国最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合乎“效益>成本”和“重要性,“两个普遍约束条件的前提下;二者缺一不可。将“可比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将“可理解性”设为决策者和针对决策的各种信息质量特征的桥梁。进一步将相关性分为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可靠性分为可核性、中立性和真实性。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结构可言,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只是平行罗列出来。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构成内容来看,我国没有预测性、反馈性、可验证性、中立性、如实反映、效益大于成本等项目;美国则不包括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这两项。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具体内容看,我国与FASB的表述也有差异。以相关性为例,美国的相关性指会计信息能够帮助用户去预测过去、现在和将来事项的结局,或者去证实或去纠正以往的预期情况,从而影响其决策,侧重于微观决策。在我国,相关性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求,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求,我国会计信息不仅要满足微观决策还要满足国家的宏观决策。

(2)英、法等欧洲国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与我国的比较。自美国之后,欧洲发达国家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构建也陆续“崭露头角”,他们针对本国实际,也都有各自的表述。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简称ASB)于1999年2月发表了类似于FASB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公告,称为“财务报告原则”。与美国突出决策有用的立场不同,英国概念框架将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相提并论。英国将信息质量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与内容有关的质量,主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第二部分与报表表述有关的质量,分为可比性和可理解性;第三部分对信息质量的约束,具体内容包括质量标准权衡、及时性、效益大于成本等。除这三大类七条主要质量、十条辅助质量外,还有作为先决质量的重要性及英国对财务报表信息的传统要求一真实与公允。英国对财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是最为详细的国家之一,它的表述也是具有完整的逻辑层次,形成了清晰实用、针对性强的三大类主要质量特征。法国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观点与英美国家的“公认会计准则”不同,法国的会计规范都是采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各项会计准则散见于商法、公司法的有关条例中。法

国传统上的会计原则是真实性、稳健性和合法性,欧洲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EEC)第4号指令颁布后,法国也要求树立“真实与公允”的概念。如果因为遵守“真实与公允”而违反了合法性,法国要求披露任何与合法性不相符的详细内容,可见其对合法性的要求非常严格。由此可见,英、法都十分看重“真实与公允”这条质量特征,英国甚至将这一点作为其财务报表信息的传统要求。法国则更重视法律的效力,其会计规范更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足见其对合法性的重视。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与我国的比较。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表述可知,IASC的会计质量特征体系是一个包括主要质量特征、次要质量特征和限定因素三方面组成的多层次的有着内在联系的体系。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次要质量特征包括重要性、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审慎与完整性等;还规定了及时性、成本效益两个限定因素。国际会计准则中清晰地划分了各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间的主次逻辑,并指出了主次质量特征间的结构层次。

三、对完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启示

1.规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约束条件。美国及国际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都规定了不同的约束条件,其中成本效益条件却作为二者基本上都有的约束条件存在着,这一条件要求为满足任一质量特征而花费的成本必须不超过其所能带来的收益。我国却缺乏成本效益这一约束条件,可以提出约束条件,这也是援引FASB和IASC的做法,将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一个约束因素。当各个质量特征之间存在冲突的时候,以成本效益这个大前提作为我们的衡量标准进行取舍。

2.健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层次。我国诸多质量特征之间缺乏明确的主次逻辑关系,从其结构上看内部逻辑关系混乱,一系列的条款平行罗列,各部分间没有相互联系,彼此孤立,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构架。可以借鉴FASB和IASC的模式,结合我国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方面的规定,对现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进行适当修改及补充,建立层次清晰、主次分明的质量特征体系,并明确它们之间的层次性和内在的联系。在确定了约束条件之后,我们再将其确定为多个层次。

3.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归属。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归属上,我国与其他组织的表述差异较大,FASB和IASC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一部分。我国则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一般原则的形式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以说明,作为-个强制措施指导会计实务,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FASB和IASC的做法更为恰当,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一个理论问题,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人们的认识与判断不同,在同一条件下,根据同一质量特征的要求,人们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同,而且有些质量特征本身就相互矛盾(如相关性与可靠性),将其列入会计准则之中,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对于我国来说,美国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四、结论

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与发达国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典型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都构建了体系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其体系层次清晰并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与我国同样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则基本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盼作法,与国际会计趋同程度很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第一,规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约束条件,即会计处理的先决条件:第二,对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出主次清晰、层次分明的体系构建;第三,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归属问题。

参考文献:

[1j余海荣,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09):24~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3

[3]关惠玉,王垠波,会计信息质量现分状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3):80~88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3)

1.教育研究方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 ( )

A.直觉观察时期之前

B.直觉观察时期

C.以分析为主的发展时期

D.系统综合发展时期

2.教育研究的水平是 ( )

A.直觉观察水平

B.探究研究水平

C.迁移推广水平

D.理论研究水平

3.进行教育研究的起始环节是 ( )

A.教育研究设计

B.文献检索

C.理论构思

D.选题

4.在取样的基本方法中,又叫类型抽样的是 ( )

A.简单随机取样

B.系统随机取样

C.分层随机取样

D.整群随机取样

5.教育研究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是 ( )

A.历史研究

B.观察研究

C.调查研究

D.实验研究

6.对某一调查对象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的特征变化进行调查,目的是了解研究对象前后的变化和差异情况,这是教育调查研究中的 ( )

A.现状调查

B.相关调查

C.发展调查

D.预测调查

7.一个测验要能实际测出其所要测量的特性或功能的程度,这是对测量工具要求中的 ( )

A.效度要求

B.信度要求

C.难度要求

D.区分度要求

8.首次提出“实验科学”概念的是 ( )

A.罗吉尔·培根

B.弗朗西斯·培根

C.达·芬奇

D.伽利略

9.进行教育实验设计所用的符号中,表示一次测试或观察的是 ( )

A.X

B.C

C.0

D.R

10.从理性的抽象上升到理性的具体,目的是取同舍异,将具体概括为一般,这是基本思维逻辑方法中的 ( )

A.分析

B.综合

C.归纳

D.演绎

11.由余果推余因,其结论具有或然性,是归纳分析主要方法中哪一方法的特点? ( )

A.求同法

B.求异法

C.共变法 来源:www.exam8.com

D.剩余法

12.计算未分组数据标准差的公式是 ( )

2015自考《教育科学研究方法》预测试题及答案(1)

13.在方差分析中,可处理多个自变量与多个因变量相互关联的数据资料的统计技术是( )

A.单因素方差分析

B.三因素方差分析

C.协方差分析

D.多元方差分析

14.教育研究报告中,列举参考的期刊所表述的主要项目和顺序是 ( )

A.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期刊刊名和期号

B.文章标题、作者姓名、期刊刊名和期号

C.期刊刊名、文章标题、期号和作者姓名

D.文章标题、期刊刊名、期号和作者姓名

15.同一层次各指标只能是并列关系,这就要求在编制教育科研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时要遵循( )

A.一致性

B.独立性

C.可测性

D.可行性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17.样本

18.无关变量

19.定性分析采集者退散

20.次数分布表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21.简述教育科学研究过程的几个主要环节。

22.确立研究课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3.简述历史研究法的主要作用。

24.简述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述的基本要求。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25.试述现代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发展的四个基本特征。

26.什么是理论构思?试述其包含的内容及好的教育科学研究理论构思的主要标准。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此题主要考查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发展。在系统综合发展时期,教育研究方法从哲学方法中分化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专门研究领域,教育研究方法本身为研究对象,它意味着人们认识的深化。采集者退散

2.D【解析】此题主要考查教育研究的两个层次表现的四种水平。理论研究水平是教育研究的水平穗过教育研究形成较完善的理论体系,解释和预示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3.D【解析】此题主要考查选题。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是进行教育研究的起始环节,并且是关键性的一步。

4.C【解析】此题主要考查取样的基本方法。分层抽样又叫类型抽样、配额抽样。此题为记忆性题目,考生对一些概念的其他叫法往往容易忽略。

5.B【解析】此题主要考查教育观察研究的相关知识。教育观察研究是教育研究人员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辅助仪器,在一定时间内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客观事物进行感知、考察并收集资料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教育观察是教育研究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6.C【解析】此题主要考查发展调查。按调查目的划分,教育调查研究可分为现状调查、相关调查、发展调查和预测调查,发展调查是对某一调查对象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的特征变化进行的调查,其目的是了解研究对象前后的变化和差异情况。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7.A【解析】此题主要考查对测量工具要求。效度是反映测量的结果与测量所要达到的目标的二者之间相符合的程度。

8.A【解析】此题主要考查教育实验研究历史发展的相关知识。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验科学”概念提出这一问题上不要把罗吉尔·培根和弗朗西斯·培根(现代实验科学之父)弄混。

9.C【解析】此题主要考查教育实验设计的符号。O是英语单词observe观察的打头字母。由“观察”想到observe,即可记住表示一次测试或观察的符号是“0”。

10.B【解析】此题主要考查基本思维逻辑方法。综合是将事物各个部分和要素联结成一个整体加以考察,从内在的相互关系中把握事物的本质和整体特征的思维方法,它以分析为起点,在思维方向上与分析法相反。

11. D【解析】此题主要考查归纳分析的主要方法。剩余法,就是被研究的某种复合现象是由某种复合原因引起的,除去已知因果联系的部分,则剩余部分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因果联系。其特点是由余果推余因其结论具有或然性。

12.B【解析】此题主要考查差异量数的相关公式。A选项是未分组数据方差公式,C选项是分组数据方差公式,D选项是分组数据标准差公式。

13.D【解析】此题主要考查方差分析。多元方差分析可以在一个统计检验中同时对一系列单因变量统计分析的内容加以综合性地考察。

14. A【解析】此题主要考查教育研究报告的写作格式。此题为记忆性题目,所需注意的是,参考期刊要与参考书籍的表述区分开。参考书籍的表述项目和顺序是:作者姓名、书名、出版时间和页数。考试大论坛

15. B【解析】此题主要考查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的内容。编制教育科研成果评价指标体系要遵循一致性、独立性、可测性和可行性等要求。其中独立性是指所确定的评价指标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同一层次的指标之间内涵不雷同,外延不交叉。二、名词解释题

16.(P4)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是按照某种途径,有目的、有计划地、系统地进行教育研究和构建教育理论的方式。

17.样本,是从总体中抽取的、对总体有一定代表性的一部分个体,也称为样组,它是能够代表总体的一定数量的基本观测单位,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的数量称为样本容量。

18.无关变量也叫控制变量,指在实验中应该保持恒定的变量。

19.定性分析就是指研究者在对所搜集到的文字、声音、图片等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汇总、归类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和意义分析,从而揭示出事物内在特性的过程;它是一个对资料的分类、描述、归纳、抽象的过程。

20.次数分布表是把所有数据按大小分为若干组,把所有的数据归到有关的组内,得到数据在各组内出现的次数(也称频数),从而清楚地看出全部数据的分布情况。

三、简答题

21.简述教育科学研究过程的几个主要环节。

答:(1)研究课题的选定,文献资料的检索,理论构思的形成,制定研究计划;

(2)实施研究计划,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得到的资料数据;

(3)得出结论,写出研究报告或论文。

22.确立研究课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问题必须有价值;

(2)问题有一定的科学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

(3)问题必须具体明确;

(4)问题要新颖有独创性;

(5)问题要有可行性。

23.简述历史研究法的主要作用。

答:(1)揭示教育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帮助我们认识现代教育的实质;

(2)有助于我们借鉴历史经验,预测未来教育发展的方向;

(3)有助于我们开拓新的教育研究领域和研究课题,并不断提高研究人员的评判分析能力。

24.简述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述的基本要求。

答:(1)在科学求实的基础上创新;

(2)观点和材料的一致性;

(3)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借鉴吸收;

(4)书写格式符合规范,文字精练、简洁,表达准确完整。

四、论述题

25.试述现代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发展的四个基本特征。

答:(1)提高教育研究的理论化程度。现代教育科学研究非常强调理性作用,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现代教育科学研究非常强调理论的指导作用;

②提高研究过程中理论的构造性、清晰性和概括性;

③理论地研究教育。

(2)教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多样性与统一性。

①当代教育研究,不同的教育哲学观构成不同层次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建构不同的理论体系;

②教育研究方法的发展在呈现多元化趋势的同时也表现出统一性的特点。

(3)关注教育研究的社会性和价值标准。

①在研究目标的确定上,以价值导向作为根本依据;

②在研究过程的实施上,强调大教育观;

③在研究方法上,更强调人的主体性,重视非理性因素在教育研究过程中的作用;

④在研究的组织形式上,强调在个体研究基础上的集团认识主体——科学研究群体;

⑤在教育研究结果的评价分析上所具有的明显价值取向性。

(4)教育研究的可操作性。

①强调教育实验研究在发展教育科学中的重要作用并努力探索教育实验的特点,以不断提高教育实验的科学水平;

②教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促进教育研究数学化形式的发展;

③教育信息技术的应用。

26.什么是理论构思?试述其包含的内容及好的教育科学研究理论构思的主要标准。

答:(1)理论构思是指以一定科学理论为指导,在已有的客观现实材料及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对所要研究问题的现象、过程、本质或原因的一种理论解释。

(2)包括的内容有:准确地表述研究问题;界定该研究课题的核心概念;形成初步的研究思路。

(3)好的教育科学研究理论构思的主要标准:

①所依据的历史和现实材料全面、充分和和客观;

②具有指导教育实践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③理论分析着眼点的正确性;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4)

    内容提要: 在我国,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与沿用多年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不无关系。其结果,将会模糊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功能界限,不利于宪法实施;构成立法不作为,虚置了宪法委托,不利于权利保障,影响公权力运行。增强立法的具体化功能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之选,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当下我国立法具体化限度的保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强化法律保留原则对立法权的控制以限制不必要的立法授权;其次,构建法的明确性原则的层级体系,优化法律规范的表述;再次,在法律施行过程中加强立法评估并及时进行监督。

    一、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

    在我国,“抄袭”现象在地方立法中并不鲜见。而在国家立法中,仍不乏与此相似的景象,以宪法为“范本”照抄照搬或转述,笔者统称之为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据统计,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领域。①如审判独立如何理解的问题,《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至于如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未回答这一问题,二者分别在第4条和第9条简单重述《宪法》126条的表述。又如聚讼纷纭的“公共利益”问题,《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休戚相关,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物权法》第42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并未详加说明,只是照抄了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表1是对目前我国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的一个初步统计:

    在前述规范趋同部分,“根据法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以及“由……以法律规定”等表述出现较为频繁,这些表述方式在我国宪法中寻常可见,尤其是在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关条款中。②这些表达中“法律”一词,一般有形式法律和实质法律之分,“形式法律包括明确受宪法委托的法律和隐含受宪法委托的法律。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条约和协定,都是实质法律”。[1]形式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其规范的事项多为“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自治制度、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财产权属的确认、民事制度、刑事制度、诉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2]鉴于这些领域的重要性,它们一般被视为绝对法律保留事项。从理论上来看,这些表达就是典型的宪法委托,制宪者通过宪法对立法者进行委托以期其就上述事项有所作为,所以就上述领域制定法律尤为重要。然而我国沿用多年的立法技术——“宜粗不宜细”,却导致了法律与宪法在规范表述上的趋同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规范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这一现象被形容为“法律在裸奔”。[3]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如何使其从一个刚刚竣工的“毛坯房”变成一个“精装修”的法制大厦,是一个非常有必要加以关注的问题。

    二、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的宪法审视

    法律与宪法在规范表述上高度趋同,究其原因,与我国早期立法主导思路不无关系。一方面,“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的太细,太细了就难以适应全国。为了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之后,一般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4]另一方面,“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一条,不要等‘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5]由此,“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也随之形成,这看似有利于法律与宪法保持一致,实则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模糊宪法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功能界限,不利于宪法实施

    宪法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法律体系的基础,因此构建政治统一体与创制法秩序也就成了宪法的主要任务和功能承担。[6]基于此,国家根本制度、公权力运行和公民基本权利等内容也就成了宪法的主要规范对象,在规范上也就呈现出原则、笼统和大量不确定法律概念充斥其间的特点,同时这也是其作为法治秩序基础稳定性的必然要求。另外,相较普通法律,“宪法的内容常常会被定义为基础性的、作为实证法秩序存在前提条件的诸种价值”,[7]尤其是对人的尊严的尊崇已成为近代宪法的一个共识,而“风能进,雨能进,唯独国王不能进”的法谚更道出了宪法所蕴含的价值倾向性。然而就法律而言,其功能更多是定纷止争,为行为主体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所以在规范上则表现出更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与宪法相比,法律的技术性较强而价值倾向性相对较弱。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与法律在价值蕴含和功能承担上都存有较大差异,也正是二者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各自的面向、外在表现特点以及立法机关把宪法规范加以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必要性。若无视这种差异,立法机关所立之法重述宪法规范的表述无疑是把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不确定性又延续到法律之中,难免导致宪法和法律在功能界限上日趋模糊。

    同时,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也不利于宪法实施。谈及此,存在一种观点:法律与宪法在规范表述上趋同时,法官适用法律恰恰也是在适用宪法,反而有助于促进宪法实施。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有待商榷的。首先,宪法是部门法的基础和依据,部门法因为符合宪法才具有了正当性与合宪性。因此,宪法也就是一道评价法律正当与否、合宪与否以及法官对部门法规范内涵理解正确与否的标尺。同样的措辞写在宪法上与写在部门法上具有不同的规范内涵和效力位阶。硬性地说法官适用法律恰恰也是在适用宪法,不免有矮化宪法规范效力的可能。其次,我国法院和法官在理解和适用宪法上存在有限性的现实。在欧美国家,法院或专门机关适用宪法是促进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渠道。然而,从我国现行的政治理念、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按照《立法法》第90 条的原理,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若认为案件的审理依据违反宪法,必须先中止诉讼,按照相应程序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做出结论之后,再恢复诉讼。可见,我国法院并无权解释宪法,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法律的合宪性也只有疑问权,并无判断权。而规范表述趋同导致法律有失具体和明确时,法院或法官在适用与宪法规范表述相同的法律规范,其也只是在适用普通法律。当对法律规范内涵的理解需要宪法规范上的指引时,法院也无权去通过解释宪法给出一个答案。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宪法实施的说法不免牵强。

    (二)构成立法不作为,虚置了宪法委托

    “由于基本法仍然不免是其他万法之母法,并且对所规律的问题,亦须唯有立法者再定法律来规律之,因此基本法职能规定纲要、原则,具体形成即是立法者之职责。”[8]所以,立法是促进宪法实施实现宪法价值功能的一个重要途径。就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领域的宪法规范表述特点来看,“吾人可以相信,立宪者系希望立法者续其未竟之志,而为一定之作为”。[9]即宪法委托,前已述及。目前,普遍认为宪法委托是“宪法赋予立法者一个有拘束性的命令,来颁布法律,以贯彻宪法之理想,其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对立法者的一种政治或伦理的呼吁,而是一个有强制性的、法拘束性的义务”。[10]虽然把这类规范视为宪法对立法机关的委托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机关在何时立法、如何立法等方面还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不易加以规范,但是把这些条款看作制宪者对立法机关的积极敦促,无论是对有效规范立法权的行使还是对促进宪法的贯彻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既然前述事项作为制宪者对立法者的委托而存在,按照转委托禁止理论,立法机关就有义务通过立法把这些条款加以具体细化和明确。如果立法机关不履行委托义务,就构成立法不作为。立法机关有义务而不为属于典型的立法不作为。但从立法机关本身所肩负的功能来看,笔者认为立法不作为还包括另外一种形式:立法机关虽然进行了立法,但只是转换一下宪法规范的语言表述或者把宪法规范直接照抄照搬到法律中,而对宪法规范仍然不做释明。因为此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重述宪法规范的表述无疑是抛弃了自己所肩负的任务和使命,这种形式的立法把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又延续到法律中,显然与立法机关的“具体化”任务和追求法的确定性的立法目标相左。所以,其也应属立法不作为的一种。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出现的重述宪法规范表述的立法行为无疑属于后者。关于这种情形,有学者以“公共利益” 为例进行了分析:“我国普通立法并非对公共利益没有作为,而是没有将该概念予以明确,仍然是抄袭、照搬宪法中的概括规定,无怪乎一些学者批评这些做法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者违反这种义务,将承担立法不作为的责任或违反明确性的原则”。[11]

    在这种意义上,如果说形式意义上的立法不作为是对宪法委托责任的放弃的话,那么,简单照抄照搬转述宪法等实质意义上的立法不作为就是对宪法委托责任的虚置。此时,法律的具体化功能没有任何展现,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依然故我地延续到法律中。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实施宪法重要途径的立法也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5)

关键词 描述逻辑 公差 自动生成

1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要解决公差信息的自动生成问题,首先就要让计算机理解它所表示的公差信息。针对公差信息尤其是几何公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表示问题,许多国内外学者们都提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案,在这些方案中构建了各自的公差信息表示模型。归结起来,可分为如下几大类:

(1)基于面图的模型。该类模型将零件的几何结构作为基本结构,几何要素、面、边、顶点等作为结点,公差和参考基准作为结点的属性。该类模型的典型实例公差图模型、面向虚拟装配的模型。该类模型仅仅提供了公差符号,没有解决公差语义和关系的表达问题。

(2)基于变动几何的模型。该类模型使用若干个参数来表示几何体的形状,用尺寸参数的微小变化来表示公差。如由小位移旋量、虚拟边界来表示,变动几何约束网络的方法,基于特征技术与拓扑相连表面。变动几何模型虽然表示了形体之间的关系,但没有表示可变几何。

(3)结构化模型。在GD&T(Geometrical Dimensionaland Tolerancing)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结构化模型为TTRS模型。TTRS模型的最大特色在于对CAD系统所提供的几何信息进行了重新组织,以便于在计算机上实现公差类型的自动生成。但它在实现时主要考虑了拓扑表面上的关联,未真正考虑技术表面上的关联。

(4)基于数学定义的模型。该类模型结合公差的工程语义给出各种公差的数学定义。基于数学定义的模型很好地解决了公差语义的表达和区分各种公差之间的关系问题,且便于实际应用。然而,采用该类模型开发的计算机辅助公差设计系统需要较多的人机交互,故在自动程度上低于TTRS模型。

(5)其它模型。当前,部分学者试图研究采用一些全新的技术来构建公差表示模型,这些技术包括XML、广义区间、模糊逻辑及描述逻辑等。国内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的学者钟艳如、覃裕初、王冰清等提出了基于描述逻辑(DescriptionLogic)的公差类型、公差规范、公差带的自动生成方法。这些公差表示模型将一些实用的技术引入了公差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差信息在异构系统之间的传递问题。但是,它们在应用时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工干预。

2描述逻辑简介

描述逻辑是知识表示的一种形式化语言,适合表示关于概念和概念层次结构的知识,因此叫做概念表示语言和术语逻辑。描述逻辑统一了大家所熟悉的基于框架、语义网络、面向对象的表示以及语义数据模型系统的逻辑基础,并给出一种形式化的、基于逻辑的语义。描述逻辑的基本构建是概念、关系和个体。概念描述了一个个体集合的共同属性,并且可将概念解释为对象集的一元谓词,将关系解释为对象之间的二元关系。

描述逻辑的特点在于,将大量的构造符作用到简单概念上,从而建立更多复杂的概念。另外,描述逻辑将推理作为中心服务,既从知识库显式包含的知识推导出隐含表示的知识。描述逻辑注重关键推理服务的可判定性,并且提供了可靠的、完备的推理算法。其主要的推理有分类、可满足性问题、包含关系以及实例检测。

3基于描述逻辑公差自动生成研究思路

基于描述逻辑公差自动生成研究思路是:根据几何产品的空间拓扑关系,构建出一种新的空间描述逻辑―公差描述逻辑TDL。开发公差描述逻辑TDL推理机,构建基于描述逻辑的公差信息生成知识库系统。

3.1公差描述逻辑TDL的构建

首先,分析公差信息表示的需求,并根据需求定义描述逻辑中空间关系的语法和语义。在定义空间关系时,应当注意增加扩充空间关系构造子,使之能够表示CAD系统的空间图元和拓扑关系。其次,设计TDL公式的可满足性判定算法。针对TDL的可判定性问题,直接设计TDL的可判定性算法,再证明算法的可终止性、可靠性和完备性。最后,分析判定算法的复杂度。若TDL公式的可满足性问题是可判定的,则直接分析判定算法的复杂度。否则,利用公差表示领域专家知识,引导推理过程,设计推理时的限定规则,以保证推理问题的可判定性。

3.2公差信息的描述逻辑表示

首先,根据自项向下逐层细化的研究思路,将装配体视为多个零件的集合,再将每个零件视为多个装配特征表面的集合,最后求出装配特征表面的几何要素之间的空间关系,并研究这些空间关系与公差类型及基准的内在关系。在此基础上,应用TDL表示这些内在关系,进而构建公差表示领域的术语表公理集TBox和公差信息的TDL表示模型。

3.3公差信息的自动生成算法

首先,基于公差信息的TDL表示模型,采用本体描述语言OWL构建公差领域本体。构建时可考虑将装配体、零件、装配特征表面、几何要素等定义为OWL类,将装配特征表面的几何要素之间的空间关系与各种类型的公差定义为OWL对象类型属性。同时还应注意比较装配特征表面的两种划分方法。其次,基于构建的本体,采用语义网规则语言SWRL定义公差类型及基准的生成则。从公差信息的TDL表示模型中可以得到空间关系与公差类型的内在关系,先将这些内在关系转化为因果关系,之后按照类Horn子句的形式写出这些因果关系,注意每一个类Horn子句只允许有一个后件,故若是因果关系中有多个后件,应分为多个类Horn子句给出。最后,根据构建的本体及定义的规则,设计公差类型及基准的自动生成算法。

4结语

本文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描述逻辑相关知识分析,最后提出基于描述逻辑公差自动生成研究思路。

参考文献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6)

目 录前 言第一章 税法公平价值研究之基础——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税收的起源·税收(法)的本质·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第二节 税法的价值与基本价值税法的价值的概念与含义·税法的基本价值第二章 税法的公平价值第一节 税法的公平价值体系第一层次的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第二层次的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第三层次的本质公平——税法的起源第二节 税法公平价值研究的理论意义重新明确税法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为税法价值论的形成奠定基础第三章 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由税法公平价值研究引出的若干思考第一节 中国税法之现代化概述概念与内容·支点与核心——契约精神第二节 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的主要内容由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立法方面:在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下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为依法治税提供立法保障·执法和守法方面:以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指导重构税收法律意识,为依法治税创造思想条件和观念基础前 言税法学与其它法学学科相比较,还是一门新的学科。即使是美国、德国等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较发达的国家,将税法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进行研究和教学,一般说来也才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日本,对税法的正式研究则始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而在新中国,法学研究自二十世纪三十至四十年代起步后,遭受了五十至六十年代的挫折,在七十年代以后才进入现代法学的复兴和发展时期。其中,税法学研究更是晚了近十年,从八十年代中期发端,至今也不过十四、五年的时间;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税法学研究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亟需改进之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不足。所以,加强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就成了税法学研究的当务之急。因为,其一,唯有奠定坚实的基本理论的基础,才能构筑并建设好税法学学科的大厦;其二,也唯有在税法学基本理论方面下工夫,才能凸现税法学研究与税收学研究之间的区别,从而改变长期以来税法学实际上依附于税收学的非正常状况。笔者之所以选择“税法的公平价值”为题,既欲以不逮之力填补税法学研究目前为止之空白,又图凭非分之心反思税法学之基本理论进而为修正、完善之事。换言之,笔者意欲集研习税法学两、三年来于税法的本质、概念和特征、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立法、税收法律意识等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所思所想,以“税法的公平价值”一题为点,切入并进而扩展至整个税法学基本理论。纵观新中国税法学研究有史以来的研究成果,其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是与“阶级斗争”、“强制”、“义务”等名词和观念紧密相连的,由此这些名词和观念亦进入税法学理论,成为其内在的、被认为是完全合理的本质因素,进而影响乃至主宰了税法学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的方方面面。此其一。其二,税法学理论研究者由于其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并受长期以来注释法学和服务法学的驱动,以及依附于税收经济学研究的惯性作用,偏重于对税法作制度层面上的建构和释义,淡化、忽视甚至回避了有如税法的起源和本质等根本性的基本理论问题,更遑论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叉、融合分析与研究。时至今日,在新中国建立和发展以“公平、自由和效率”为内在理念和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税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由于上述两大根本原因而有陷入难以为继之虞,仍然仅作制度层面上的注释甚至创新,以及实务操作方面的改进乃至完善,亦难救其于困境之中。其间,虽有不少税法学者对西方的税法理论和制度作过介绍和研究,谓之“借鉴和参考”。但多数仍然只是制度层面上简单的“移植和借用”,并未从深层次的理论角度去考察西方税法理论的合理性,进而以此反思我国税法基本理论的不足和欠缺之处。笔者经过认真、慎重地比较研究,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和参考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的税收理论──如公共需要论和交换说等──中的合理因素,来修正、完善我国税法的基本理论。这一合理因素,概言之,即为“契约及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契约及其所内涵的契约精神,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最佳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灵魂”;其对“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恰恰可以弥补传统税法学理论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等观念所导致的不足和欠缺,不仅可以改善传统税法学理论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对立的局面,而使之趋向于和谐一致,还可以赋予税法学理论在跨世纪进程中为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变革而必备之调适能力和创新性。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法学现代化的大背景中,以“契约精神?蔽У愫秃诵模此己托拚夜乘胺ㄑЮ砺郏梢晕夜胺ㄖ执峁┮惶趵砺凵峡赡艿耐揪叮蛘咧辽儆幸欢ǖ牟慰家庖濉?BR> 从某种角度来说,本文所探讨的“税法的公平价值”即是上述“契约精神”于税法领域的展现。换言之,笔者是在所谓“现代税法学基本理论”(请允许我暂时如此称呼)的基础上展开对“税法的公平价值”的探索和讨论,并试图由此发散和折射出笔者对“中国税法之现代化”问题的若干思考。至于其全面、深入的研究及体系的构建——即税法价值论的形成,则有待于笔者日后在导师提携和学友帮助之下循序渐成。第一章 税法公平价值研究之基础──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如前言所述,传统税法学由于支撑其理论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的不足以及研究方法的偏误等两大根本原因,逐渐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仍于其理论框架中再行制度注释甚或“理论创新”之举,对中国税法之跨世纪变革,或曰其现代化并无多大裨益。故笔者意欲在所谓“现代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展开对本题的讨论。而水自源来、木从本出,对现代税法学加以大致描述的最佳途径无疑是从税法学基本概念的界定入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税收和税法等基本概念加以界定的意义,不仅在于为本文对税法公平价值的研究提供一个理论基础,同时也是为了明确作为理论工作者准确使用概念和范畴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避免因对概念和范畴理解的不一致而引起无谓的争论。换言之,本文对税法的公平价值的探讨,是建立在笔者对税法学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对税法学基本理论的重新思考的基础之上。第一节 税收、税法与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和税法之间天然的、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似乎已经成为税法学者应当牢记的第一条规律。因此,在界定税法概念之前明确税收的含义也就成为一种惯例。而本文正是在解决了税收起源、亦即税法本质问题的前提下,来界定税收概念的。税收的起源“‘自从恺撒奥古斯都以后,实现了对整个世界的课税。’(《新约·路加福音》第二章第一节)事实的确如此,从那时起,世界一直处于‘恺撒时代’”。在税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的早期,普遍的观点认为,“纳税”是人与生俱来的义务,而“征税”也是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利(力);但是,这一观念的合理性在14、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后开始受到挑战。这一挑战最初来源于对国家起源问题的探讨。荷兰伟大的法学家和思想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把国家定义为“一群自由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全的联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念。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国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按约建立”的“政治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征税,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够“御敌制胜”。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辩护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时,提到:“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专章(第?漏ぉけ收咦ⅲ┞凼隽恕案乘啊⒐馐杖氲亩喙延胱杂傻墓叵怠薄K衔肮业氖杖胧敲扛龉袼冻龅淖约翰撇囊徊糠郑匀繁K嗖撇陌踩蚩炖值叵碛谜庑┎撇!盵8]而作为社会契约观念集大成者的卢梭(Rousseau)则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作了最为系统的表述。对他而言,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看来,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 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要求。无论如何,纳税和征税二者在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国家才能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纳税的意志为前提,“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指“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引者注),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所以,人民之所以纳税,无非是为了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或“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的能力;国家之所以征税,也正是为了满足其创造者──作为缔约主体的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19世纪末以来至20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走向垄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步从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之一的税收和法律手段之一的税法,其经济调节等职能被重新认识并逐渐加以充分运用。今天,在现代市场经济日益向国际化和全球趋同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下,世界各国在继续加强竞争立法、排除市场障碍、规制市场秩序、维持市场有效竞争,并合理有度地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同时,越来越注重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杠杆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也就满足了人民对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持稳定的需要。[12]税收(法)的本质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本质理论主要有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交换说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交换”(exchange)是经济分析法学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时所使用的基本经济学术语之一。该学派认为,两个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主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第二种是对主体双方都不利的行为;第三种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第一种行为称为交换,而把后两种都称为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也可以被认为是交换的一部分;这种交换是自愿进行的,通过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13]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从数量关系上看,相互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14]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要多于另一方的情况,也就不产生将一方仅界定为“权利主体”而将另一方仅界定为“义务主体”的问题。[15]公共需要论与交换说又有所不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Posner)认为:[16]税收……主要是用于为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支付费用的。一种有效的财政税(revenue tax)[17]应该是那种要求公共服务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s)的税收。但这就会将公共服务仅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它们之所以成其为公共服务,恰恰是因根据其销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适当性来判断的。在某些有如国防这样的公共服务中,“免费搭车者”(free-rider)问题妨碍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最佳量:拒绝购买我们的核威慑力量中其成本份额的个人会如同那些为之支付费用的人们一样受到保护。与私人物品相比较,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点,即:单个人的消费不影响其他任何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消费;杜绝消费公共物品而不支付代价的“免费搭车者”现象的费用太高,以至于没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生产者愿意供应公共物品。[18]由此,决定了公共物品无法象私人物品一样由“私人部门”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其供求关系,而只能由集体的代表──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公共物品的生产者或者公共需要的满足者的责任,国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过建立以税收制度为主的财政制度来筹措生产公共物品所需要的资金,寻求财政支持。[19]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20]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国家税收学说 认为,税收既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形态相关的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税收的本质是指税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则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由此,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成为我国税收和税法本质学说的支配观点。根据这一理论,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即国家──引者注),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2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则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规范的总称。税收和税法的概念通过对上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与西方以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的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前者始终是从“国家本位”,即国家需要的角度来阐述税收的缘由,从而说明税法的本质;而后者却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而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有效的满足。由此来看,后者应该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所以,在“人民主权国家”思想总的指导下,以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因素为参考,借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的观点,笔者将税收概念定义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进而将税法概念定义为: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过程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22]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其对税法学的重要性和意义可简单归纳为两点:一是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法调整对象的法律表现形式,几乎可以体现出税法的所有特征;二是税收法律关系所包含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及其彼此之间的构成方式,也几乎涵盖了税法学基本理论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认为,“税法学可称为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为目的的法学学科。”[23]所以,笔者试图通过以下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分析,全面阐释上述税收和税法概念的定义,以进一步从整体上明确现代税法学理论与传统税法学理论的重要区别。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笔者通过对传统税法理论就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的有关研究进行分类、比较和归纳,将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表述为: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4]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我们对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全面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对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主要集中在税收法律关系究竟是“权力关系”还是“债务关系”的问题上。这两种学说的对立,正式形成于1926年3月在明斯特召开的德国法学家协会上。权力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行政法学家奥特·麦雅(Otto Mager),他认为应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在其关系中,国家以优越的权力的意志主体出现,所以税收法律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债务关系说是以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法》的制定为契机,根据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尔(Albert Hensel)的主张所形成的学说。亨塞尔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金子宏则认为,由法技术的观点看税收实定法时,把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单一的权力关系性质或债务关系性质是不妥的,莫如理解为它是性质各异的种种法律关系的集中;但其基本的和中心的关系仍为债务关系。[25]笔者认为,当对某一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时,应当根据其内容、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其所处于国家税收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来界定处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需要对抽象的、作为整体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可以认为其性质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理论结构示意图--建构与解读(一)税收法律关系理论结构示意图的建构第二 ③ ⑤层第 ⑥&nbs p;⑦① ⑥⑦ ②一 层④税收法律关系理论结构示意图图示及说明:①为以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是最主要的税收法律关系,可按约定俗成简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②为以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③为以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是最重要的且最能体现税法本质的税收法律关系;④为以涉外(国际)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可简称为涉外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一部分本应包括在①中,之所以单列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说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⑤为以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⑥为以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为主的税收法律关系;⑦为因税收立法违宪审查而致税收法律关系,不仅是对权力机关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审查监督,还包括对行政机关行使委任税收立法权的审查监督。在我国,这一关系并不存在。①②③为非涉外税收法律关系,④为涉外税收法律关系,④⑤共同组成完整的国际税收法律关系;①②③⑤共同组成完整的税收法律关系。⑥⑦和“司法机关”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故用虚线表示。(二)税收法律关系理论结构示意图的解读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上述理论结构示意图。首先,在主体方面,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具有三方主体的多边法律关系:(1)纳税主体或称纳税人,[26]从最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人民”的代名词;[27](2)国家,是国际税收分配主体和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以权力(立法)机关为代表;(3)征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形式意义上的征税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税务机关,还包括代征关税的海关等其他征税机关。其次,在客体方面。虽然示意图中没有明示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且在不同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客体表现出来的形态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可以从本质上将其归纳为“税收利益”。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①,包括④)中,对纳税主体而言,税收利益表现为其部分财产的单向转移,是一种纯粹的税收支出;对征税机关而言,税收利益则表现为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并随后进入围绕着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形成过程而产生的税收行政法律关系(②),同时就其中的涉外税收收入部分发生与其他国家间的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⑤)。纳税主体因对其“公法上的债务”的偿付而获得了要求并享有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权利;国家同时也就因其“公法上的债权”的实现而负有为其人民提供“公共需要”、以及“非经法定程序--税收立法不得征税”的义务;于是便形成了在税收法定主义基础上产生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③)。由此可知,税收利益是贯穿并流动于整个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本质“中介”,只不过在不同的情形下表现出来的外在形态不同罢了。最后,在结构方面。笔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四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③)、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⑤)、税收征纳法律关系(①,包括④)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②);其中,①②构成第一层,是人们通常所认识的税收法律关系,③⑤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笔者将在第二章中对税收法律关系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关系类型中“契约精神与公平价值”的体现作具体考察,以进一步解读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 税法的价值与基本价值[28]不论我们探讨税法的哪一种具体价值形态,都是立足于税法价值的一般理论基础之上的。因此,在界定了上述税法的若干基本概念之后,来明确一下税法的价值与基本价值的概念与含义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如果说,诸如税收、税法和税收法律关系等税法的基本概念对“税法的公平价值”研究的意义是本质上的和间接的,那么,税法的“价值”与“基本价值”这两个概念对“税法的公平价值”研究则具有形式上的和直接的影响。税法的价值的概念与含义对“价值”和“法的价值”概念的界定及其含义的解释,远非笔者所能。所以,在参考其他学者的有关论述之后,[29]笔者将税法的价值界定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税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进一步阐释 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一、税法价值主体的普遍性税法的价值的主体,是构成税法价值关系的根本要素;没有税法的价值主体,任何税法价值关系都无从建立,也就没有税法的价值。税法的价值主体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以下简称“税法的主体),并且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关于税法的主体,笔者在第一节中已有所述,具体包括: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征税机关”)。所谓税法价值主体的普遍性,一是指税法价值主体的多样性。首先,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方面:从其法律形态划分,纳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几乎涵盖了法律关系的所有一般主体;换言之,一般法律关系的几乎所有主体都有可能因为成为纳税主体,从而成为税法价值的主体。其次,体现在税法价值的主体是由三方主体共同构成的,其理由在第一节已有介绍——如此,即便是有如“国家”这样的特殊主体也是税法价值的主体。强调税法价值主体之普遍性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第二方面的内容,即税法的价值是针对税法的所有主体而言的。以往的学者在论述税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时,总是从某一特定主体——即“国家”的特定角度而言的。比如,传统税法理论关于税法的三大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都是以“国家”作为特定主体的;[30]税法的三大职能——“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体现的也是税法对国家而言的工具意义。[31]至于税法的概念则更是如此,从笔者在第一节中的有关论述可以明显地体会到这一点。当然,这样做本无可厚非,而且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把税法对某一特定主体的意义当作税法对所有主体的意义之全部,则有违妥当。既然税法有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三方主体,则税法的价值也应当全面地体现在税法对这三方主体的意义上;只论证税法对国家而言的意义——而且很显然,征税机关不等于国家、国家也不能等同于纳税主体或者说“人民”,无论如何是有失全面的。此其一。其二,即使只能从某一特定主体的角度来论证税法的价值,也应当是从纳税人的角度,因为,纳税人(“人民”)才是税法中最重要的、最根本的主体;这也从一个方面再一次佐证了笔者对“税收”和“税法”所下定义的合理性。至于传统税法学过多地关注于从“国家”角度来论述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税收和税法的本质,从而忽略了纳税人在这其中的根本地位,二是多少有些传统理论研究的“阶级性”的惯性因素在起作用。[32]有学者认为,“关于法的价值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承认社会划分为阶级的基础上,如何看待法的价值的问题。……如果我们讨论法的价值的基本不是为了利用法律去作敌对阶级的阶级斗争的话,我们就可以暂时不去讨论这个特殊的法的价值问题。”[33]所以,在探讨税法的价值问题时,应当包括税法对其三方主体而言的价值形态及意义;同时,又以其中税法对纳税主体所体现的价值问题为主,即应当“把关注点放在对社会全体成员而言的具有最一般、最普遍意义的法的价值的研究上。”[34]当然,也可以仅从某一特定主体的角度出发,来阐述税法的价值问题,但,一是不能将其作为税法价值的全部,二是“在作这种阐述时,必须明确地说明自己所说的这种法的价值是对什么主体而言的价值,并将这种意义上的价值与我们所说的普遍主体意义上的法的价值谨慎地加以区别。”[35]二、税法价值客体的特定性税法价值的客体就是税法。“任何价值都不过是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的意义。价值是在价值客体上体现出来的。”[36]税法的价值对于主体的意义也是经由其客体而加以体现的。 对于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第一节中已有界定;它们与传统税法学理论中同一概念相比,简单来说,至少具有如下几点不同:(1)在税收概念的“收入论、活动论、关系论和工具论”等诸种学说中,[37]借用了“活动论”的表述,因为“收入论、关系论和工具论”基本上都是从“国家”的角度而言的(其中尤以“工具论”为甚),而唯有“活动”一词比较“中性”,不偏向任何一方主体。基于在前一部分中所陈述的理由,笔者认为,采“活动”一词为妥;(2)涵盖了三方主体,即人民、征税机关和国家,并且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性;(3)表明了税收的两重目的,即其直接目的是“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税法则是这双重目的得以实现的有效法律保障;(4)强调了人民纳税必须“依法”且仅“依法”而为,内涵了“税收法定主义”之因素。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作为价值客体的法有抽象与具体之分。[38]在税法的价值中也是如此:所谓抽象者是指作为整体而言的税法,即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所谓具体者则是指特定的税法规范(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甚至税法条款)、税法原则等等。本文探讨税法的价值问题,当以抽象的、或者说整体的税法为主,而以具体的、或者说特定的税法作为例证。三、税法价值对税法的附从性对法的价值的划分有多种多样。[39]笔者认为,从法的价值的字面上或从其被使用的角度而言,法的价值包括三方面内容:[40]一是指法本身的价值。法本身就是一个可能是一元化的、也可能是协调的或冲突的多元化的价值系统。[41]二是法促进哪些价值,即人们确定的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又有学者称之为“法所追求的价值”,或“法的目的价值”。[42]三是法对价值冲突作出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即法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存在矛盾或产生冲突时,法依据什么样的价值准则对其进行评价、协调和选择;又可称为法的手段价值或工具价值。本文论证的税法的价值主要是指上述第一方面,即税法本身的性状和属性,而非所谓“税法所促进的价值”或“税法价值冲突的评价价值准则”。“法所促进的价值”意指法之外的社会状态、属性,并非意指法自身的状态、属性;由于它们是与法相分离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们不是“法的价值”。而“作为评价准则的法的价值”实际上是处理各种相互矛盾或可能相互矛盾的利益之间、解决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其特殊性在于它表述的不是单一的价值,而是复合的价值之间的关系状况,应当被称为“法的价值间的关系准则”。[43]所以,税法的价值不可能是一种与税法无关的性状或属性,必须是指税法自身的性状、属性,其归根到底要体现在这些内容上;这也就是税法价值对税法的附从性。四、税法价值的应有性税法价值的应有性或应然性是指税法的价值主体所希望的、税法自身所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张恒山教授认为,“法的价值”一词,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一种是客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它以既存的实在法为载体背景,是法的实有价值、实在价值,其研究是实证性的,目的主要在于认知;但是,它限制了现存的法的性质、属性、作用中受人们所重视、珍视的部分。大多数法理学者所论述的“法本身的价值”就是这种客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另一种是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它以未来的、待订的法或待改的法为载体背景,是法的应有价值、价值目标。它是人们在认识和使用客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法的价值概念,是对后者含义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法的精神和灵魂,贯穿于法的理论追求,并对实践中的法治建设起着统领和主导的作用。所以,关于法的价值的讨论重点,应当是这种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我们有必要将对法的价值研究转向对法的“应有价值”或“价值目标”的研究上来。[44]对此,卓泽渊教授也有类似的论述。他认为,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法的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二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其极致的性质,它作为人关于法的永恒追求,总是超越于人的客观能力,总是高于法和法的价值的现状。客观世界作用于人而产生的对于法的需求,仅是法的价值的一个前提,满足这种需求是法的价值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但它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法的价值还应当,而且也确实具有人们的期望、追求与信仰的意义,——这也许是法的更为重要的价值,具有更大的精神意义。[45]笔者基本赞同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因此,税法的价值研究也应当将重点关注于所谓“税法的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或是“税法对其主体的绝对超越指向。”当然,“这种研究方法所确定的价值看来是主观的,其实不然,它最终要通过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来实现这种主观的要求,也就是说,这种价值的确定方式最终是以客体的存在、性状、属性的现实化为根基的。因此,这种价值研究的起点即使是主观的,而其归宿却是客观的。”[46]实际上,正是基于实在税法的既存价值状况,及其对应有价值的不相符合或背离之处——或称之为“非理想性”,以及税法的应有价值已部分地在实在税法中得到体现或实现的事实等诸方面因素,笔者才能展开税法的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的研究。所以,“在法对于人的意义中,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两个方面呈现出层级递进关系。” [47]税法的应有价值也正是在其与实在税法的既存价值之间的冲突和调适过程中而逐渐得以实现的;同时,税法的应有价值本身也在不断发展,使其与实在税法的既存价值之间总是保持一定距离,因而具有永恒的指导意义,成为人类税法实践永远追求、不断完善的动力。总而言之,本文所论证的税法的价值,是指普遍的税法主体,从实在税法本身的既存价值的非理想性出发,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希望待订或待改的税法应当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等因素;这些因素通过税法主体的实践和努力不断地得以实现,同时又不断地对实在税法的既存价值进行超越。税法的基本价值一、税法的价值体系与税法的基本价值“大体上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赋予人们的行为以动机的特定的“价值”(或基准、或社会价值)。……而在各种社会领域、社会集团、阶级等层次中,各种价值相互关联并形成为一定的体系(‘价值体系’)。”[48]税法的价值体系,也称为税法的价值系统,就是由税法的若干价值形态或称价值名目[49]所构成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整体。税法的基本价值是税法的价值体系中的基石价值范畴,它不是对税法现象某一具体侧面、具体关系、具体过程的抽象,而是对税法现象总体的普遍联系、普遍本质、一般规律的最高抽象,在税法的价值体系中属于最高价值范畴或核心价值范畴。[50]但是,法的价值形态是无所不包的,我们仅从卓泽渊教授的代表作《法的价值论》一书的目录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51]即使如此,卓教授还是认为:“法的价值的内容,异乎寻常的丰富,远非本书所涉及的些许方面。”[52]同理,试图对税法的所有价值形态都作出研究,也远非笔者能力并本文篇幅所及;笔者论述的重点只能是税法的基本价值名目,它们表现为税法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这些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是与税法最主要的主体——“人民”的最基本需要相洽、互适的。“如果我们不是对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名目进行讨论,而是企图讨论法的所有的价值或所有的价值名目,我们就会淹没在一个无边无际的价值名目的大海之中。”[53]二、税法的基本价值的确定(一)确定税法的基本价值名目的前提要确定税法的基本价值名目,首先就要确定法的基本价值名目。对法的价值形态或名目的确定及其体系的构建,正如“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一般,“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4]国内外的学者对其作出了种种各不相同的论述。对此,笔者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名目包括:“秩序”和“正义”。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表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正义表现法律制度的实质目的;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55]张恒山教授则认为:[56]秩序,是法所追求的(或人们希望法所体现的)社会形式性状,或者说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某种社会形式性状。……这是法的形式价值。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某种社会实质性状。……这是法的实质价值。秩序这种法律的形式性状要内含正义这种实质性状;同时,正义这种实质性状要通过秩序这种形式性状来体现。于是,秩序这种法的形式价值要与正义这种法的实质价值互为里表。既然是法的基本价值名目,当然也就可以进入到作为部门法的税法当中而成为税法的基本价值名目。但是,机械地照搬法的基本价值名目于税法中,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其一,并不是每个法的基本价值名目都能够在所有的部门法中得到清楚、明确的体现;其二,即使如此,法的基本价值名目在具体的部门法中的表现和含义也是各不相同的;而且,其三,各个部门法的主导价值也因部门法的不同而相异。其次,在确定税法的基本价值名目之前,我们还必须明确如下两点:第一,税和法,自古以来,就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我们在研究税法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税收问题。因此,本文在探讨税法的价值时,也必然会论及税收的价值等有关命题;税收的价值研究无疑对我们研究税法的价值问题具有极大的启发性和参考性。但这并不表示税收和税法是等同的;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为法律范畴,一为经济范畴。第二,税法价值的潜在性。“法律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观念是潜在的。它深藏于法律规范的字里行间。任何法都不可能将自己的价值意图记明在每个条款之中。”[57]同时 ,笔者认为,在规则、概念和原则这三个法的基本要素中,由于规则和概念数量上的繁多与复杂,我们难以从中逐一推导其所体现的法的价值,“运用法律规范准确表现某一法的价值,以及要弄明某一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就是立法者本身也有一定困难,对非立法者来说更不是唾手可得的易事。”[58]但是,法的“原则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的制度的基本目的的”,[59]“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60]同时它又处于最接近法的价值而最能够直接、明白、准确地体现法的价值的层次,所以,“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61];而且实际上,我国许多学者从税法的原则的角度出发,在不同程度上都涉及到了税法的价值问题。因此,本文将在税收价值研究的基础上,以税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为线索来展开对税法的基本价值的论述。(二)税法的基本价值名目的确定“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而这些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62]“在正义这一基本价值中,又包含安全、自由、平等、效率这四大主要价值。”[63]同时,不论中外的税收经济学者或税法学者在阐述税收或税法的基本原则时,尽管其总结归纳的原则名目不尽相同,但几乎都包括“公平”和“效率”这两大基本原则。因此,笔者将“正义”这一法的基本价值名目在税法中的体现、即税法的基本价值名目确定为“公平”和“效率”;其中,又以“公平”价值为主。其原因,简单来说,主要有:第一,实在税法的既存价值状态,体现出对税法的应然的“公平”价值的较多的非理想性,并已经深入影响到了税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各个方面,是其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有必要在此正本清源,还税法之“公平价值”以本来面目,并以此为“税法之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第二,税法的效率价值是通过税法的效率原则来体现的,而税法学者通常在界定税法的效率原则时,实际上只是直接地采用了税收的效率原则,其对税法的真正意义和重要性不如公平价值那样直接和明显。通过考察其具体内容,就可以发现这一点。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款金额之间的比率来衡量的:比率越大,国家征收的税款越多,在征收过程中的支出越少,税收行政效率就越高;反之则越小。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状况;其检验标准,在于是否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税收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给政府的过程中,除了资源转移本身(此为税收的正常负担)以外,势必还同时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或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选择,由此而对经济活动产生干扰和阻碍,社会利益因此而受到削弱,便产生了税收的额外负担。税收的额外收益则是指当市场配置资源低效或无效甚至失灵时,税收的调节作用就得以发挥,从而进行干预促使经济正常有效运行。由此来看,税收的行政效率更多地属于行政学或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而税收的经济效率则主要是指税收的宏观调控(法)作用;二者对税法学基本理论的影响远远没有税法的“公平价值”那样具有决定性。所以,本文将紧紧围绕税法的“公平价值”展开论述。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7)

关键词:局部二值模式;特征提取;主成分分析;降维;识别率

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7)17-0173-02

1概述

人脸识别,是对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它的应用前景十分广泛。如视频监控、公安、司法和刑侦等安全领域。人脸识别的关键是如何提取出合适的信息来识别人脸。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相关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有关于特征提取的算法。基于几何特征的方法、线性鉴别分析法、特征脸方法和神经网络方法等能很好地将人脸的形状、纹理等信息描述出来,但是这些方法很难处理维数过高的图像,且容易受到光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基于局部的方法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欢迎,这是由于基于局部的方法不但能解决数据维数过高的问题,而且对光照和表情等具有不变性。

局部二值模式(Local Binary Pattern,简称LBP)是一种很有效的纹理描述算子。LBP算法最初是被用于纹理描述中的,由于其计算简单、特征分类能力强等特点而被用于人脸识别中。该算法首先计算图像中每个点与其邻域点在灰度上的二值关系;然后,对二值关系按照某种规则形成局部二值模式;最后使用得到的特征向量来描述图像的特征。但是局部二值模式在计算LBP算子时会产生大量的噪声信息,计算时又由于特征向量维数过大而使得计算量变大,影响识别效率。

基于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改进的LBP算法并结合主成分分析方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简称PCA)降维来描述和识别人脸信息。首先,将图像中的每个点和与其相邻邻域点的灰度值相加;然后将计算结果与其相邻的计算结果比较;再将比较的结果按一定规则形成局部二值模式;最后用PCA算法处理得到的特征向量,对人脸进行分类识别。

通过ORL人脸库实验验证,与原始的LBP算法相比,改进后的算法对人脸图像具有更好的表示和判别能力。

2基于改进的LBP和PCA算法的人脸识别

2.1 LBP算法

LBP是一种用来描述图像局部纹理特征的算子;它拥有旋转不变性以及灰度不变性等优点。它是首先由T.Ojala,M.Pi-etikainen和D.Harwood在1994年提出,用于纹理特征提取。后来由于其独特的优势,被用于人脸识别。

2.1.1 LBP特征的描述

原始的LBP算子是定义在九宫格里的,中间点的像素值叫做阈值,将其余8个相邻邻域点的像素值和阈值比较,如果相邻邻域点的像素值大于或等于阈值,那么这个像素点的值记做1,否则记做0。九宫格里的8个邻域点经过与阈值相比,得到的结果按某种顺序排列,可以得到一个8位的二进制数,再将二进制值转化成十进制,就得到了九宫格中心像素点的LBP值(共有256种),并用这个数值表示该区域周边的灰度情况。如图1所示:

循环遍v整张图像的每个像素点,即可得到该图像的所有LBP值,即该人脸的特征向量,并对特征向量进行模式转换,最后计算每个LBP特征之间的距离。

2.1.2改进的LBP算法

LBP算法虽然简单有效,但是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算法只与中心像素点和各邻域点灰度值的大小有关,并没有考虑到各相邻的邻域点间的灰度相关性。针对该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改进的LBP算法:比较邻域点时不仅仅只依赖阈值点,而是将邻域点与自己相邻的下一个邻域点来较。具体实现如图2所示。

该算法使用原始图像的中心点和它周围各个邻域点相加;再将各邻域点得到的值按一定顺序与其相邻邻域点的值比较;然后进行二值化处理。这样既保证了其与中心像素点的关系,又体现了其与相邻像素点间的联系,能更好地反映该点的灰度情况。

2.2PCA算法

主成分分析(PCA)方法是目前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代数特征提取的方法,是一种基于变量协方差矩阵处理、压缩和抽提样本中数据的有效方法。

主成分分析的原理是借助某个特殊的特征向量矩阵U,将一个高维的矩阵x投影到一个低维的特征向量空间中,称作低维向量y,且损失了一些不重要的数据。即借助低维的向量y和特征向量矩阵U,就能够大致模拟出所对应的原始高维的矩阵x。

2.3结合PCA的LBP人脸识别过程

LBP算法虽然能很好地表示人脸信息,但是特征维度过高,计算难度较大,而PCA算法可以降低特征维度。因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结合PCA的LBP人脸识别算法。具体实现过程如图3所示。

主要过程包括:1)计算图像的LBP描述子,统计出各图像的LBP直方图,并将每个图像的LBP直方图特征转换成一维向量;2)将得到的LBP直方图向量利用PCA算法做降维处理,得到人脸图像的特征表达;3)用得到的人脸特征表达和数据库中的人脸依次比较,计算识别的正确率。

3实验结果与分析

本文采用ORL人脸数据库对原始的LBP算法和改进后的LBP算法进行比较验证。ORL人脸库共有40个人脸。每个人脸有10幅图像,一共由400张灰度图像构成,图像的尺寸是92×112像素。其中每张人脸的表情和细节都有一定的变化,例如笑和不笑、睁眼和闭眼,戴和不戴眼镜等,人脸的姿态也有一些变化,它的深度旋转和平面旋转可以达到20度,人脸的大小也有至多10%的变化。

本实验将ORL人脸数据库中的图像分为训练样本和测试样本,实验改变训练样本数目(从2张到9张),其余的作为测试样本,比较改进前后LBP算法的识别情况。实验结果如图4所示。

由实验结果图4可知,改进后的LBP算法较改进前的算法,在识别率上明显有所提高,随着训练样本数目的增加,识别率也显著增高。这主要是改进后的算法,结合了点与相邻邻域点之间的关系,使用了PCA降维处理,降低了特征向量维度,且去除了特征向量的冗余,提高了计算效率,能更准确的描述图像的像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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