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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保护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6 09:50:08

渔业资源保护

渔业资源保护篇(1)

第一条为了保护水产养殖,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事业,满足人民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渔业水域。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类、虾蟹类、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或增殖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以及其它水生植物的水域。

渔业水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及其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种子等,均按本规定加以保护。

第三条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定。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管辖的渔业水域,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利用,加强管理。

第五条凡已由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渔业水域和划给渔业专业队作为生产、生活基地的渔业水域,确认其使用权。

第六条凡尚未利用的渔业水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根据地理条件、面积大小和历史状况,因地制宜,划分使用范围。

第七条渔业水域实行分级经营:

(一)跨省、市的渔业水域,与有关省商定经营办法;

(二)跨县(区)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区)协商经营;

(三)跨乡的渔业水域,可由县(区)经营,或由有关乡联合经营;

(四)乡范围内通外河(湖)的渔业水域,由乡组织水产专业队经营,也可组织专业户经营;

(五)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可组织农民联户承包或由个人承包。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跨县(区)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区)商定后核发养殖使用证。

小型渔业水域,由乡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九条依法划定的渔业水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任何人在划定的渔业水域偷、抢水产品。

第十条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应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适时放养水产苗种,不得闲置。

第十一条凡在允许捕捞的渔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应按规定缴纳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

无捕捞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二条在渔业水域内设置渔箔、渔簖等生产设施,不得影响引水、排水和航道畅通。

第十三条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后,方得进行。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章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

禁止捕杀鱼类、虾蟹类、贝类等的苗种、幼体和繁殖期的亲体。

第十五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捕捞沿江、沿海的蟹苗、鳗苗等资源的,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捕捞,合理利用;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捕捞。

本市鳗苗、蟹苗的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收购、运输鳗苗、蟹苗。

第十六条水闸应根据需要建造过鱼设施,或适时开闸纳苗,以利鱼、蟹洄游。

第十七条捕捞作业不得破坏水产资源。取缔鱼鹰,禁止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

电捕渔船只准在自己养殖的水域内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渔业水域,破坏水产资源。

因防疫或防治病虫害须在渔业水域内药物的,应事先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水产资源。

第四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市、县应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区、乡根据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是:维护国家和水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等。

第二十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渔政检查员,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核,发给渔政检查员证。

渔政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统一标志,出示渔政检查员证件,秉公执法。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检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有功人员,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应即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应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领取养殖使用证后无正当理由不适时放养水产苗种或者不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放养水产苗种的,注销其养殖使用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责令撤除其设施;拒不撤除的,予以没收;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应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已出售的,追缴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应赔偿损失,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并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造成水产资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责令其限期治理,处以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无证收购、运输的鳗苗、蟹苗,并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凡未经许可,进入养殖经营者的水域垂钓的,应赔偿损失,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渔获物;不听劝阻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第二十五条渔政监督管理人员、的,应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资源保护篇(2)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海及沿江、沿海滩涂等渔业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以及收购、利用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机构留用,其中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不另订实施细则。

各县(区)制订的补充条文应当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渔业资源保护篇(3)

1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证渔业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加强生态保护、增加渔民收入[1-2],2011年蒙城县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严格执行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等规定,成立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水产管理站站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产管理站分管渔政工作的副站长担任,成员为渔政人员;技术小组组长由县水产管理站分管生产工作的副站长担任,成员为专业技术人员。在成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的同时,又制定了《蒙城县2011年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在该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中,加强了组织领导,完善了监督机制,又制定了方案,强化了工作指导,从而确保该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

2开展苗种的增殖放流

2.1开展放流苗种的提前检验

按照省渔业局的2011年通知要求,蒙城县在2010年12月已把准备放流苗种送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的苗种,才能作为渔业增殖放流的预备苗种;苗种经检验合格的单位才有资格参与2011年蒙城县渔业增殖放流项目的竞标。

2.2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放流苗种供应单位

2011年1月23日,蒙城县农业委员会公布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2011年2月1日蒙城县水产管理站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项目招标公告,通过招标、竞标,鱼苗供应单位选择了具有渔业增殖放流资质和苗种生产资质的亳州市水产良种繁育中心,2011年2月25日,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项目单位蒙城县水产管理站与苗种供应单位亳州市水产良种繁育中心签订了《蒙城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水产苗种供应合同》。

2.3确定放流时间、地点、品种和规模

根据近几年来蒙城县各公共水体渔获物的数量及其品种构成,同时根据公共水体水质状况、水生生物量的多少确定了该县2011年渔业增殖放流的地点、品种、规格、数量和放流时间。确定2011年4月9日为蒙城县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日,活动开始时间为8:30;放流地点为涡河上游蒙城城关段、涡河下游蒙城双涧段和蒙城县城南新区人工湖;人工放流规模为春片鱼种60万尾,放流品种为草鱼、鲢鱼、鳙鱼、鲤鱼,规格均为7~15 cm。

2.4进行渔业增殖放流公证和公示

为确保渔业增殖放流的公益性和公正性,2011年4月9日在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时,邀请了蒙城县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对于此次放流活动,又在蒙城县电视台进行了公示,时间为7 d。

3继续实施禁渔制度,开展专项行动

2011年,经省农委同意,蒙城县继续在该县的5条国有主河道实施封河禁渔。全县禁渔面积2 000 hm2,禁渔时间为3月1日至8月31日。2011年,蒙城县开展了多次严厉打击“电、毒、炸”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广泛宣传《渔业法》的同时,严厉打击一些“电、毒、炸”违法分子。2011年该县共查处渔事案件12起,没收销毁电捕器7台,组织了3次渔业专项治理活动,从而保证了全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4开展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工作

目前,蒙城县水花生泛滥,该县所有水域均有分布,直接影响了渔业生产,2011年,蒙城县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治和人工清除,但效果不明显。芡河是淮河水系的组成部分,以盛产鳜鱼、青虾闻名。为确保芡河鳜鱼、青虾种质资源的稳定,维护渔业生态平衡,2009年,蒙城县政府下发了蒙政秘〔2009〕59号文件《关于建立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批复》,建立了蒙城县芡河鳜鱼青虾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该县实际情况,2010年完成了芡河鳜鱼、青虾种质

资源保护区的规划工作;2011年,该县申报了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目前,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已批准蒙城县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省级保护区(皖农渔〔2011〕344号),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将有力促进该县渔业资源的保护。2011年,县政府拨专款10万元用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工作,2011年,该县已建成了1个监测站,设置了核心区、实验区标志。

5结语

通过落实2011年的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渔业资源保护成效显著,在蒙城县的涡河、城南新区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该县的渔业资源状况明显好转。通过对2011年增殖放流的苗种进行跟踪分析,2011年增殖放流区域鱼类种群数量比2010年同期增加7.5%,这充分说明蒙城县2011年渔业资源保护、渔业增殖放流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水生生物养护资金不能满足生物养护放流的需要,需加大养护资金的投入[3-4];水花生已严重影响了渔业生产的发展亟需治理;渔业生态环境亟需进行监控,必要设备缺乏等问题还有待解决。

6参考文献

[1] 杨兴,姚俊杰,袁家谟,等.贵州省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规划[J].贵州农业科学,2008,36(6):123-126.

[2] 赵法箴.加强增殖放流科学研究促进水生生物资源保护[J].中国渔业经济,2004(4):29-30.

渔业资源保护篇(4)

1.1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国际公约执行及效果南海是世界海洋大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主要的渔业生产场所之一。按照现行的国际海洋法框架中关于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有关公约和规定,南海是这些公约和规定所管制主要部分。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国家行为准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二十一世纪议程》,《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渔民公约》,《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议定书》、《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下文简称《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流网问题的决议》等,其中《公约》是最主要的准则,它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从涉南海国家履行或者遵守上述国际行为准备的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主要和最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也是能够促进南海渔业资源有效与合理利用的行为准则体系,但是因为《公约》的实施所带来的南海周边国家的声索日益高涨,造成了《公约》中对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条款无法在南海获得有效和根本的落实。而有的准则虽然被某些国家认同,但从未获得实施,例如《协定》,菲律宾、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已签字,但还没有一个国家正式批准这一协定。其他有关行为准则基本也是形同虚设,没有获得实质实施或者实施效果不明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缺乏具有国际约束力和国家间协调性的国际公约管制下的南海渔业资源,其开发和利用的结果就是在涉南海各国的“共同努力”下,逐渐打破渔业资源供需的平衡状态,走向需求超过供给的长期逆发展状态。

1.2各国采取的渔业管制措施及效果面对日益严峻的渔业资源利用形势、不断提高的渔业需求以及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南海周边国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积极开展了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如越南于1987年颁布了《保护水产资源法令》,强调周边海域的渔业资源养护;菲律宾于1998年颁布了《渔业法》,并设置了渔业资源保护机构,重点保护渔业资源;马来西亚于1984年颁布实施《渔业法》以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此外,印尼、泰国、文莱、新加坡都不同程度上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政策,以加强渔业资源的养护。这些政策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养护了各国近海渔业资源,缓解了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然而,到目前为止,南海周边国家的渔业养护和管理技术还主要以投入控制法为主,属于国际渔业管理技术较低的水平和层次,相应渔具渔法较为陈旧和落后,管理水平也较低,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都直接影响到各国养护和管理南海渔业资源的能力和水平。此外,当前南海周边的一些国家一味盲目开发利用南海渔业资源,对科学养护所需的渔业资源的数据收集工作却缺乏兴趣,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渔业资源长期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中国是南海渔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最主要国家。面对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多年来中国一直积极倡导保护性开发,并采取了多种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制度和措施,例如1999年颁布实施了南海区年度伏季休渔令,以及与越南划定共同渔区、增殖放流、设置渔业自然保护区、减少捕捞渔船、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禁用渔具和渔法、限制网目尺寸、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限制捕捞力量、限制渔获量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渔业捕捞活动、保养了渔业资源、减少了渔业矛盾和纠纷、缓解了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但是面对广阔的南海渔区,加之鱼类资源的高度洄游性和渔业生产的季节性差异、各国对渔业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岛屿争议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污染等的影响,中国单方面实行的渔业修复技术与管理政策并未从根本上扭转整个南海的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

1.3涉南海国家采取的合作养护措施及其效果在南海海域,合作开发渔业资源的实践十分有限,南海周边国家在渔业资源合作开发领域仍以双边形式为主。北部湾海域是目前整个南海区域中渔业资源合作养护较为理想的区域。在该区域以中国和越南签订北部湾划界协定为标志,双方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合作。2000年12月25日中越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简称《渔业协定》),并于2004年正式生效,同时成立由双方的渔业、外交、公安边防、总参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负责落实。2004年4月又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简称《补充议定书》)。《渔业协定》和《补充议定书》规定了北部湾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及小型渔船缓冲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共同渔区是双方在互相尊重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划定了面积较大的两国渔船都可进入的跨界渔区,几乎涵盖了北部湾大部分中高产渔区,时限15年。为贯彻落实共同渔区,2004年由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制定了《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以养护与管理北部湾共同渔区的渔业资源,维护共同渔区的捕捞作业秩序和安全。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北部湾渔场的渔业资源逐步得到回复。据统计,北部湾全湾底层渔业密度从1997~1999年的0.9t/km2上升到2006~2007年的1.42t/km2,其中中南部则达到1.71t/km,基本恢复到渔业资源相对较为丰富的状态。而在其他海域,虽然中菲、中马以及东盟国家间也签订旨在促进双边渔业发展和渔业贸易的协定,但相互之间在共同保护南海渔业资源所做出的努力则相对有限。此外,南海周边国家在共同治理油气勘探开发所产生的污染给渔业资源养护带来的影响方面的努力明显不足。南海存在丰富的油气资源和巨大的油气利益,已成为各涉南海国家和国际石油巨头竞相角度的对象。截至2009年末,南沙海域的钻井超过1800多口,生产井1000多口,遍布于南海周边国家近海甚至非法入侵中国海域。数量众多的油气井勘探和开发给南海渔业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海上油气在勘探生产时向海洋排放了大量的生产污水、钻井泥浆、钻屑,勘探生产中发生的船泄漏、油罐破裂、海上油井井喷或泄漏,炼油厂排放油污,拆船排放油污等,都对渔业生态系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油气开采过程中的溢油污染也是严重威胁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滞留于海洋中的溢油,除少量分子量较低的油分通过蒸发进入大气,然后通过光化学氧化作用被分解外,绝大多数将继续存留于海洋及其周边海岸带,从而对受污海域的浮游生物,贝类、鱼类,无脊椎动物,海鸟,红树林和大型哺乳动物等产生毒害,影响渔业资源的健康发展。然而,南海周边国家在应对这些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方面缺乏共同的认识和有效的合作,特别是在油气污染的共同应对机制上,至今未能建立起比较协调、有力的合作机制。

1.4南海周边国家采取的制止非法捕鱼措施及效果非法捕捞是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它的存在给渔业资源的利用带来极大的困扰。南中国海作为世界渔业资源较为丰富和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的海域之一,同样面临非法捕捞的严重困扰。特别是近些年来,非法捕捞持续增多。近年来,南海渔业的“非法”捕捞愈加突出,统计表明,仅2003年10月份一个月,“非法”入侵中国南海海域捕鱼与炸鱼的越籍渔船即多达11艘,取出的炸药更是多达101公斤;2003年2月到10月,中国台湾“海巡”人员在当地水域驱逐22艘越籍渔船。在南海发现的外国侵渔渔船艘次由2004年的245艘上升到了2008年的341艘。2004年,中国渔政执法部门查获了隶属于越南水产经营服务公司的4艘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2010年6月30日~7月1日,中国渔政、边防海警共查获越南侵权侵渔渔船5艘,驱赶2艘。近年来,这些活动逐渐表现为政府幕后主导,方式日益集团化、规模化,侵鱼活动气焰嚣张,同时还与破坏盗窃行为并存等,给南海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活动日益猖獗的非法捕捞给南海的正常渔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渔业生产活动,而且加剧了南海周边国家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引起众多矛盾和冲突,影响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虽然南海周边国家,特别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些渔业合作协定,但其内容更多的是调整共同开发渔业资源关系,而少有条款直接协调共同管制非法捕捞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捕鱼行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导致非法捕鱼的猖獗和渔业正常生产秩序的破坏。

2提高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水平的政策建议

2.1组建渔业资源养护管理组织,加强共同渔业管理多年以来,诸多学者都在探讨如何将有海洋权益争端的南中国海变为合作之海,友谊之海,包括王(Wang)、波默罗伊(Pomeroy)等、傅鲲成、褚晓琳等,都提出了如何实现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合作的一些构想。但是,到目前为止,在南海还基本不存在覆盖全南海区域的渔业养护与管理组织,而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通过各种形式建立的渔业资源区域性合作养护机制已有40个。区域性合作组织的缺失已经成为南海渔业资源不断衰退以及养护与管理不能有效实现的最大障碍。近年来,渔业共同管理逐渐成为各国在处理公共渔业资源方面的有效做法。渔业共同管理强调的是政府、渔业资源使用者、非政府组织(NGOs)、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渔业参与者以不同的身份,按照占有份额的多少参与区域渔业管理,共同实现该区域渔业的合作开发与共同保护。渔业共同管理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更加强调渔业管理的过程和程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参与者参与渔业管理的积极性,实现渔业资源的最大限度保护。另外,1992年5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部长级国际责任制渔业会议上,与会国家提出“负责任渔业”的概念,并建议联合国把未来的10年定为“责任制渔业的十年”。此后,又连续召开了多次国际性渔业会议,均以“责任制渔业”及渔业的共同管理为出发点,探讨高度洄游鱼类及跨界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对策。由此可以看出,渔业共同管理不仅在理论上切实可行,而且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和实践的应用,已经成为当前渔业管理中最为有效和最为主要的管理方式。据此,可以在渔业共同管理的理念之下,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由南海周边国家共同参与进行管理和运行。在委员会的指导下,落实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国际公约,协调各个国家在南海的渔业行为,计算和分配捕捞配额,推进和实施共同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政策,约束和控制各方的“过度”激励行为,共同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建立和完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运行机制建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委员会需要相应的完备的运行机制,为此,应该协调各方在南海渔业资源中的利益,以已有的合作基础和合作机制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基于共同渔业管理的渔业资源利用的运行机制,包括:(1)建立一整套组织体系,包括渔业资源合作开发的决策机制(国家领导人会议),日常决策机制(农业/渔业部长级会议),完整的议事机制(渔业高官会议),日常工作机制(渔业委员会和工作组),功能性常设机构,对话机制(与合作区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对话会、论坛和峰会等)等在内的机制,形成完善的管理机构;(2)建立一整套组织运行规范,包括渔业资源调查与统计、捕捞限制、渔船与渔具、渔业贸易、渔业增养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机制体系,建立渔获量、作业海域、作业渔船等资料的互报制度;加强渔业科技合作和渔业数据统计数据的交流。(3)建立一整套的包括渔业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渔业资源联合调查、渔业增养殖的协作,重点在渔业资源的种群状况和洄游分布规律的调查、资源评估、渔业生物学、海洋生态学、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对鱼类的影响等的研究,以及捕捞努力量的标准化方面开展合作。同时,提高渔业捕捞的后勤协作能力。

渔业资源保护篇(5)

“十一五”及2006年渔政工作思路

2005年我市的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在省渔政局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及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按照省2005年渔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年初制定的渔政工作方案,通过全体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抓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为了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我市各县(市、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车、墙报、印发资料等各种形式宣传渔业法律法规。长江流域的xx、xx、xxx、xx、xx等县(市、区)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上渔船、进渔村进行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xx、xx、xx、xx等县重点加强了对库区农(渔)民进行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珠江流域东江源头的xx、xx、xx、xx四县把宣传发动、思想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渔业资源意识放在首位,深入珠江流域内的每个乡村、圩镇进行宣传讲解,并重点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一年来,我市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利用电视网络宣传12次,电台8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345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490条,悬挂横幅标语63幅,制作永久性标语牌15块,出动宣传车59次366余人。通过不断地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公德意识,也提高了全社会对渔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创建和谐平安渔区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渔政队伍的地位和影响,树立良好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形象,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精神,各县(市、区)全体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六条禁令》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履行职责中,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为创建和谐平安渔区,按照农业部《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精神,进一步增强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献身渔业、服务渔民的意识,我市各县(市、区)领导高度重视,为使此次创建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扎实开展,市、县、区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组织全体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xx、xx等县农业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创建工作,成立了以农业局局长为组长,分管渔政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领导班子。为配合此次活动,市渔政管理站在市广播电台的行风热线专题栏目中现场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同时也做好渔业法律法规及文明执法的宣传。各县(市、区)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电视、广播、标语、简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创建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创建”的浓厚氛围。在创建活动中,各县(市、区)开展了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贴近渔民,为渔民提供渔业法律法规咨询,渔业船舶检验、捕捞许可证、水面养殖使用证办理程序,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技术服务等方便渔民的活动。xx、xx、xx、xx等县(市)为方便群众建立了常年的渔政执法点。xx县为方便群众,加强执法,坚持24小时有二名渔政人员值班,做到渔政执法问题随叫随到。xx根据当地水域线长、面广、点多、量大等实际情况,采取水陆并进、上船入户、发放渔政工作群众联系卡等形式开展创建服务工作,受到广大渔民的好评。全市各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都能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检查,严格依法办事。一年来全市没有发生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事件,也未发生被群众举报违规的情况。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

根据省渔政局的工作布署,我市认真地开展了渔业安全大检查、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整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及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等工作。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的实际和特点,在区域内的江河、水库、市场开展了渔业行政执法大检查,有效地保护了鱼类资源的繁衍生息,维护了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和鱼类繁衍生息的主要场所,于都县渔政管理站加强了xx、xx、xx三渔区的禁渔期管理,在禁渔期间,县渔政站试行了公开招标管理的办法。通过实践,公开招标管理的好处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xx渔业资源得以合理利用,今年第一次试捕xxx为6500多斤,xxx为4100多斤,预计xx、xx、xxx今年可捕各种鲜鱼25000多斤;二是渔区管理落到实处,各渔区管理人责任心增强,他们不分昼夜经常在渔区内巡回检查。通过专人负责措施,使鱼类的繁衍生息场所得到了良好的保护,深受渔民的欢迎。xx县人民政府为使xxx水库、xxx水库水生野生渔业资源有一个良好的繁育生存场所,在库区的鱼类主要繁育场所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并了《xx县关于加强xx库区渔政管理的通告》、《xx县关于加强xxx库区渔政管理的通告》。为了促进渔业生产发展,加强渔业行政执法工作,xx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了《xx市关于在xx江、xxx江xxx段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辛勤工作,xx市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得到了较好保护。xx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的呼声,针对本县出现电、毒、炸鱼和无证捕捞等非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鱼的通告》,并根据本县实际,划定xxxx段xx江、xxx、xx等主要河流为禁渔区。通过渔政管理部门的严厉打击和群众的积极参与,电、毒、炸鱼和无证捕捞等非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得到了较好保护,渔业安全生产、渔业生产秩序走向了正规。崇义县渔政管理站为合理地开发陡水水库崇义段库区渔业资源和保护外商、沿库群众投资承包大水面的利益,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不辞辛苦,长期工作在库区,为规范库区渔业生产秩序,他们开展了凭证生产,取缔无证养殖,严历打击电、毒、炸、偷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重点清理、取缔禁用渔具等工作。通过全体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辛勤工作,库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治安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了较快恢复,效益不断提高,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获得了库区渔民和承包户的支持和拥护。

为贯彻落实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2005年开展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的方案及省农业厅的布署和要求,各级领导对此次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高度重视,省农业厅于2005年9月19日在xx县召开了xx珠江流域东江源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动员大会。根据省农业厅工作部署,我市于2005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在xx、xx、xx、xx四县实施了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通过此次行动,有效地打击了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的现象,珠江流域东江源头地区的渔业资源、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德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地增强。在此次活动中,共缴获电鱼机20部,非法网具21付,鱼藤17公斤。

一年来,我市共开展江河、库区、市场渔业行政执法检查210次650人,出动执法车船181次,查处电鱼案件165起,缴获电鱼机165部,查获炸鱼案件8起、毒鱼案件17起,缴获鱼藤17公斤,没收禁用网具147付,查获“三无”渔船15艘41人,电鱼船8艘,电动机2台,柴油机2台,没收渔获物1300余公斤,行政处罚人数435人,罚款:12.26万元。查处渔业水污染案件15起,挽回经济损失25万多元,关闭金矿29家,清理整顿稀土开采点38个、轧钢厂34个,并对两家有污染渔业水域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使“三废”排放达到标准。

四、加大了对全市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是我市渔业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以省级水生野生动物为重点,结合xxx、xxx、xxx的倒刺,xxx库区的鳜鱼、石鱼等地方优质品种为工作重点,对宾馆、餐饮业、农贸市场、水产批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宣传。各县(市、区)结合自身的特点,采取在市场和圩镇讲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品种种类、印发宣传资料,对所辖区的宾馆、饭店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等形式,积极地向广大群众宣传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性xx县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库区的农(渔)民为重点宣传对象,深入库区给群众讲解保护渔业资源与渔民切身利益的关系;xx、xx、xx等县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到盛产倒刺鱼苗河段的乡(镇),与当地政府共同研究保护和管理的措施。

2、加强鱼类繁衍生息场所的保护工作。xx、xx、xx、xx、xx、xx、xx等县(市)在主要的鱼类繁殖江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制度。xx、xx、xx等县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倒刺繁殖期间,派出大批执法人员与当地政府一道不分昼夜对重点产区进行检查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来控制和管理苗种捕捞量,使有限的倒刺资源得到了很好地保护。珠江流域东江源头的xx、xx、xx三县和北江源头的xx县在开展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的同时,加强了对渔业水域污染的督查工作,对珠江流域内有污染渔业水域的单位和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3、加大打击非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行为。我市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工作中,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联合执法。以水产品批发市场、宾馆、餐饮店、农贸市场为重点,对经营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户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逐个调查摸底、登记,建立档案,同时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2005年我市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共接到群众举报电话15起,查获和没收渔获物238公斤,放生水生野生动物120余公斤。

五、加大了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力度

2005年我市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抓好渔业行政执法的同时,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人工增殖放流活动。xx县在县财政资金较紧张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为支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决定从2005年起,每年在南河水库投入6万元以上库区移民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以增加库区渔业资源种类和总量,造福库区人民,今年26万只长江水系中华绒毛螯蟹幼蟹已投放到南河水库。xx、xx、xx县在珠江流域东江源地区实施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中,共投放各种规格鱼种13.53万尾,价值7.75万元。通过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不仅恢复了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维持了渔业生态平衡,促进了渔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还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十一五”期间和2006年我市的渔政管理工作思路是:

1、继续加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放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上,结合我市的实际,以xx江流域和xx江流域为重点;积极认真地开展“平安渔区”、“平安渔业”─《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渔民“遵章守法,关爱生命”意识;

2、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增强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献身渔业、服务渔民的意识;

3、加大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打击力度,扩大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范围,增加投入,逐步恢复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

4、在重点江河流域继续开展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开展不定期的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同时加强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整治工作;

5、加强重点库区的渔业行政执法管理,维护好大水面渔业生产秩序,使库区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常化、规范化。

6、加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坚决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严查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行为,确保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渔业资源保护篇(6)

一、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几年来,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我们组织专门人员,采取了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方式,切实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分发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组织开办学习班等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据统计共发放宣传资料1064份,悬挂横幅68条,张贴标语530多条,树立警告牌57个,举办宣传培训班2场次,受训人数上千余人。二是开展专题咨询和警示教育等系列宣传活动。每年我们都结合全局的普法宣传活动与其它各部门一道,在区府门口设置摊位,对过往群众进行直接宣传,积极开展渔业法律知识专题咨询,解释法律法规条款,通过与广大群众当面直接地交流,使他们更快、更准确地把握渔业各项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增强渔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三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几年来,我们还经常与林业森林防火宣传等一道,专门组织宣传队,出动宣传车,深入村头巷尾开展普法宣传,同时在去今二年中我们还积极利用渔业劳动力人口调查的契机,开展了入户宣传等,努力做到普法宣传到村、到户、深入人心,初步统计,入户宣传达800多人次,有效的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文秘站网-

2、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检查。近年来,随着我区渔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区的渔业资源日渐丰富。但采取“电、毒、炸”等方式,非法捕捞和破坏我区的渔业资源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为有效的保护好我区的渔业资源不受破坏,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几年来,我们切实加大渔业执法力度,加强制度管理和执法管理,积极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工作。据初步统计,几年来共组织出动单独渔政执法人员开展渔政检查28次,参加全局农林渔综合执法检查50次,并多次配合市渔业执法人员到我区开展渔业执法检查等等,有力的打击了非法“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的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环境。

3、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我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基础差、困难大等特点。几年来,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积极按照省、市渔业生产安全会议的精神,以对我区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养殖户的安全生产意识。并积极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在每年年初都与我局下属的梧田和三溪等二个大型的集体养殖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结合渔政执法检查等跟踪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各项安全隐患,确保我区的渔业生产安全。此外几年来,我们还切实加大渔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宣传和检查,确保我区的初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4、是加强渔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战斗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渔政站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我们认真抓好自身的政治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几年来,我们积极选派渔政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了我区渔政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知识水平,提高了他们自觉遵纪守法,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政策、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做到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渔业资源保护篇(7)

我国是海洋大国,进一步加快海洋渔业发展,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是突破渔业资源环境约束,增加水产品供给,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国际渔业合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拓展发展空间的战略举措;是保护渔业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要求。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海洋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渔业发展的措施。

《意见》从我国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对我国现代渔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把海洋渔业发展纳入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主线推动海洋渔业发展。二是突出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意见》提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近期目标是,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海水养殖面积稳定在220万公顷左右,其中海上养殖面积控制在115万公顷以内;近海捕捞强度有效控制,外海和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水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护渔维权能力明显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明显提升,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中期目标是,到2020年,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物质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显著提升,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再生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水产品供给品种丰富、质量安全,海洋渔业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维护海洋权益作用明显增强,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产品优质、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