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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02 10:20:26

渔业环境保护与治理

渔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篇(1)

1、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1.1渔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障水产品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水产品消费需求,是渔业发展的基本任务。2009年我国水产品产量达5120万吨,同比增长4.6%。2010年,我国渔业经济总产值突破1.2万亿元,渔业产值6200多亿元,渔业二三产业产值比重达到48%;水产品总产量5350万吨,年均增长4%;水产品出口额138亿美元,连续11年居国内大宗农产品出口首位;渔民人均纯收入8963元,年均增长9.75%。渔业成为了农业农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渔业在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文明、维护海洋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1.2渔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渔业水域是渔业生物资源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渔民世代赖以生存的地方,更是渔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如果没有了渔业资源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渔业生产也就无从谈起。保护渔业生态环境是直接保护渔民的利益,为渔民的生产服务,为渔民的增收服务。由于渔业水域环境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恶化,最终带来了渔业资源的严重衰竭,特别是经济鱼类种群数量的急剧下降,直接影响了渔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致使渔业从业者面临失业的威胁。同时,由于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使得水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因此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我们目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

2、我国渔业生态环境现状

2.1养殖水域污染严重。水产品生产赖以养殖的沿海港湾、河口、浅滩和内湾水域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大量未经任何处理或未按标准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肆意排放。农业生产过程中过度施用化肥和农药,均造成了养殖水域的严重污染,赤潮灾害频发,直接威胁着水产养殖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养殖业的自身污染也十分严重。水产生物粪便沉淀和大量投入的饵料造成残饵在底泥富集引发水体富营养化等环境问题,养殖过程中滥用抗菌素、消毒剂、水质改良剂等严重污染了养殖水体。

2.2渔业资源仍呈衰退趋势。由于环境污染、渔业水域滩涂被占等因素破坏了水生生物的栖息环境。捕捞业的过猛过快发展,使捕捞强度大大超过了近海资源的再生能力,鱼类资源大量减少。特别是许多传统经济鱼类已形不成鱼汛。

3、上述危机出现的主要因素

3.1环保意识薄弱。一些排污企业缺乏基本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渔业水域。渔业养殖过程中大量使用药物。渔业管理部门更多关注在发展渔业生产中治理水域环境污染,即所谓“末端治理”。环保部门总是被动治理而不是主动整治。

3.2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制度中有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分散在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而且存在对渔业水域界定不够明确、渔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不清、一些重要事项存在法律原则规定但缺少法律责任追究和具体实施规定等诸多问题。

4、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的建议

4.1大力发展有机水产养殖。有机水产养殖是指建立一种水产品生产系统,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不向系统投入任何化学合成物质和常规饲料,主要依靠系统中可再生资源的转变、循环利用以及严格的环境管理来维持养殖体系的生产力,既保护生态环境,又保证食品安全。其目的在于为人类提供健康、环保、安全的水产品,同时解决目前水产养殖中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有效保护水域环境和水体生物多样性,实现水产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4.2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调整渔业生产结构,在渔具、渔法上进行技术改革,逐渐走定向捕捞的路子对不同种类资原的利用,逐步转向定额捕捞。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充分发挥渔政管理职能,使资源无度捕捞现象得到彻底遏制。

4.3完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渔业生态保护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作保证。针对目前我国渔业环保法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快渔业环境的立法步伐,从法律上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权力,逐步形成完善的渔业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的扩散,减轻其危害。

渔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篇(2)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渔政机构防治污染的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执法人员要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努力把部门职能转换成政府行为。因为预防水污染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要加强同环境、水警、法院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争取水质检测机构的支持,引导渔民控制内源性污染,养殖低投饲、效益好、污染少的特种水产品,综合治理水污染,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渔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篇(3)

关键词:巢湖;渔业资源;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S937 文献标识码:A

巢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区划调整后成为合肥市的独特资源。只有把巢湖保护好、开发好,合肥市才能成为最具吸引力的城市,才能成为最适合人居的城市,才能实现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目标。积极探索巢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的路径已经成为巢湖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也为我国大湖保护与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现实样板。

一、巢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现状评价

巢湖渔业保护与发展经过了一段艰难的曲折史。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很长时间内,只强调捕捞生产,不注重保护资源,导致资源破坏,产量下降,年产量多年徘徊在2000吨左右。1979年成立了安徽省巢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处(又称巢湖开发公司),加强了水产资源的保护,一段时间,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当前对巢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的措施主要有:实行封湖禁渔措施、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实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合理确定捕捞期、保护改良产卵场环境、利用人工放流作为增殖湖区资源的辅助手段,人工放流鲢鳙鱼种和蟹苗,合理利用巢湖极为丰富的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资源,提高水体利用率。

总而言之,巢湖在保护渔业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一些有益的尝试,并为渔业资源增产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湖区的生产生活秩序明显改善,遏制了渔业资源明显下滑的严重趋势。渔民反映,巢湖禁渔史上,最好是范洛森任职期间管理严格,效果好。但是总体来看,巢湖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并不能令人满意。渔民几乎一致反映:渔业资源减少明显,捕鱼状况不如从前。渔民判断的原因依次为渔民多了、污染重了、管理不严、放鱼苗不多、拦渔网、网箱养鱼实为迷魂阵,捕鱼多,危害大;天气恶劣。并认为对渔业资源减少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偷捕(包括渔民夜间偷捕、利用拦渔网、网箱养鱼偷捕)占60%,污染占比30%。渔民认为,目前,管理较松,惩罚不严,对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不利,也对渔民心态影响较大,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制约巢湖渔业资源健康发展。

归结起来,目前巢湖渔业管理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1.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松懈。巢湖管理以前是渔业、水务、海事、环保、旅游等部门的多头管理。多头管理的弊端是责任主体不明确,有利的事往往争着管,有棘手的问题往往扯皮。渔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保持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的自然条件,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职能约束,对一些破坏水质、伤害生态的行为难以管理。管理上执行的是,与沿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缺乏紧密配合的单打一体制。渔政工作,特别是资源保护工作难度很大。主要表现在,渔政人员只能在水面上实施检查监督,违规者只要能逃避渔政人员的检查,归港、上岸后就畅通无阻。巢湖的几条主要入湖河流也不归办事处管理,而这些河流是巢湖重要经济鱼类鳜鱼溯河产卵繁殖的通道,多年来,这些河流迷魂阵密布,严重地伤害了鳜鱼资源,这是近年来巢湖鳜鱼资源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2.过度捕捞,渔业资源趋向小型化、单一化。在捕捞产量结构方面,从1979年以来,产量虽逐年增长,但增长的只是湖鲚、白虾、银鱼,形成“三小”当家的格局,大型鱼类并未见增长,而且近年来还呈下降趋势,以1993年与1979年比较,湖鲚产量增长了234%,虾子增长了184%,银鱼增长了93 %,而大鱼则下降了18%。[1]

3.治理水污染力度不够,制约鱼类繁衍、生长。据环保部门资料,巢湖沿岸城镇自八十年代起,每年约有1.8亿吨未经处理的工业及生活废水进入巢湖,其中含氮、磷约为6712吨和367吨,另外流域内年施用化肥总量约50万吨,流失后注入巢湖的约20-25万吨。而巢湖水生植物资源极为贫乏,缺乏自净能力,为铜绿微囊藻的繁衍提供了条件。铜绿微囊藻近年来在巢湖呈疯长势头,在风力集聚下,有时部分水域厚度达几十厘米,不仅造成湖水发臭,鱼类窒息死亡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常常堵塞鱼网网目,严重影响了捕捞作业。

总的来看,当前对渔业资源保护体制不科学、不系统,片面化、块状化;保护机制不科学:各自为政,相互推诿;被动性居多,主动性不强,急需改革。

二、巢湖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对策建议

对巢湖来说,发展机遇千载难求,现实挑战客观存在。总而言之,当前机遇远大于挑战。坚定信心,立足实际,积极抢抓机遇,主动迎接挑战。

(一)辩证思考,科学处理四种关系

一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的关系。目前摆在巢湖面前的头等大事是保护。保护是第一位的,保护是前提,即是,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才可以综合开发利用巢湖。正如市委书记吴存荣所说,只有把巢湖保护好、开发好,合肥市才能成为最具吸引力的城市,才能成为最适合人居的城市,才能实现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目标。在实际操作中要依据《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执行,一旦发现了问题,要进行责任倒查,从末端查到源头。其次,要做好巢湖的开发利用工作。玉不琢不成器。科学开发往往也是最好的保护。开发好巢湖往往与保护好巢湖能形成良性循环。譬如巢湖旅游的开发,往往能带来人气,财气,从而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巢湖保护。只谈保护,不求开发,巢湖是难以更好地发展的,或者,只谈开发,只想发展,不谈保护,巢湖终究也是发展不起来的,而且会促使巢湖的状况更加恶化。巢湖今天的现状就是往日管理的结果。当下要警惕“保护主义”。

二要处理好湖内治理与湖外治理的的关系。目前,湖内治理主要有巢湖管理局负责,而湖外治理应该由各级政府负责,根本在于合肥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巢湖管理局的职责主要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巢湖治理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应的配套办法;根据授权或委托,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治理、保护整体规划;协调指导流域内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统一管理巢湖水利、环保、渔政、航运、旅游等事务。对于治理水污染源问题只有依靠沿湖各级政府了。只有将水污染彻底治理好,巢湖才会真正的变好。一言以蔽之,只有将湖内治理与湖外治理紧密结合,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达到对巢湖保护与发展的目的。

三要处理好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巢湖渔业资源,离不开大量投资。政府作为主导投资外,不可忽视科学引进并利用民间投资。一味说“缺钱”只是短视或者推诿的结果。目前,巢湖流域民间资本雄厚,可以合理使用。工程建设中的BOT、BT等方式都可值得借鉴、利用。

四要处理好长期发展与短期发展的关系。巢湖治理是个长期问题,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有了一壶清水,就等于有了一湖闪闪发光的宝藏。她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为了巢湖,关闭一些工业企业也是必须的。绝不能为了短期利益,更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或是一点所谓的“政绩”而贻误巢湖的长远发展。要坚决克服短视行为。

(二)抢抓机遇,尽快修改“管理办法”和“规划”

一是加强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巢湖管理条例,赋予巢湖管理局在巢湖流域合理的范围内综合管理的职权,对破坏水质,破坏渔业资源,破坏生态活动集中执法。当下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渔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并制定一个切合实际,并具可操作性的“巢湖渔业资源管理办法”,科学保护并利用渔业资源。

二是抓紧修改《合肥市现代渔业发展规划》。从上述“机遇与挑战”分析来看,目前形势已经是今非昔比,国家和地方对渔业的保护和发展越来越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含金量的措施和优惠待遇。要抢抓当前政策叠加机遇,加紧推进巢湖综合治理“工程”。2011年7月巢湖地区区划调整后,对作为指导合肥渔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不能不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并适当修改,以发挥其对现实以及未来发展的指导作用。比如,要求巢湖流域实行生态保护,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

(三)多措并举,着力保护并发展巢湖渔业资源

1. 湖内治理

对巢湖保护与开发的主体应该是巢湖管理局。湖内治理要明确其职责和发展目标,促使巢湖管理局提高工作效能,加快改善巢湖落后面貌。

(1)完善渔政管理体制,加强渔业管理

一是改革调整渔政管理体制,完善巢湖管理局管理体系。除了巢湖管理局内部建立科学分工体系外,在沿湖各县(市、郊区)以及乡、镇健全分支机构,渔民集中的地方成立渔民协会等护渔组织,形成一个统一的领导,分级管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水陆结合,渔政与公安、工商、司法、环保、水利等部门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

依靠地方党政的支持,是搞好渔政工作的关键。历史已经证明,哪里政府重视,哪些地方渔政工作就开展较好。这个经验,应该进一步发扬光大。目前巢湖已属于合肥内湖了,合肥各地政府为巢湖发展做出贡献,也是义不容辞的事。市政府必须加大宣传,各级政府必须统一认识:保护并发展巢湖是自己份内的事!决不能再踢皮球了!

二是严格执法,合理捕捞。对原来经过检验的管理方法如设立禁渔期、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实行专项捕捞和定期捕捞、投放鱼巢等都要继续抓紧抓好。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渔业捕捞汛期,稳定捕捞强度,控制捕捞渔具的网目大小,禁止破坏性的非法渔具渔法(如电捕鱼等);禁止外来捕捞渔船;严格管理拦渔网、网箱养鱼;积极吸收渔民参与监督,杜绝人情执法;坚持每年设置人工鱼巢,为定居性鱼类鲤鱼、鲫鱼等创造良好的繁殖条件,保护鱼类生养休息。

(2)科学养鱼,恢复巢湖生态

一是加大人工放流鱼苗,实行科学养殖。利用蓝藻生产鱼类并达到控制蓝藻目的,应该是富营养化湖泊值得探索的环保型渔业生产方式。因为蓝藻危害环境而被视为有害,但它也是一种富含营养的、可利用的生物资源。在富营养化湖泊中蓝藻生产量非常巨大。微囊藻干物质中蛋白质含量为54%,氮、磷含量分别为8.64%和1.2%。加大放流滤食性鱼类的数量,同时增加放流鱼种类,从而更好利用不同生态位的饵料资源,促进渔业结构调整、优化。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鲢鱼、鳙鱼和罗非鱼等可以较好地利用蓝藻。还有研究表明,当鱼类达到一定密度还可以控制蓝藻水华。通过放养一定数量的鲢鳙鱼类,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中的蓝藻作为鲢鳙鱼的饵料,通过藻类吸收转化氮磷,鱼类摄食转化藻类的食物链关系,最终捕捞成鱼后带走水体中部分氮磷等营养元素,从而遏制蓝藻“水华”,减轻富营养化程度。该技术属于生物防治措施之一,从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看,该技术是可行的[2]。据估计,巢湖浮游植物生产为34200kg/ha,全湖按75620ha每年浮游植物生物量达到258万吨,按饵料系数50计,产鲢鳙鱼潜力可达5.1万余吨,但这些资源没有得到适当利用。我们应在控制蓝藻的过程中利用蓝藻,在利用蓝藻的过程中达到抑制的目的。[3]

巢湖近年来也已开始了利用蓝藻养殖鱼类的生产性实验。实践证明对削减蓝藻“水华”有一定作用,只是放鱼量太少,作用不明显。太湖经验证明,每放入一公斤鱼苗,即可产生10-15公斤收益。太湖自1966年开始人工放流鱼苗,而且每年投放的强度很大,并且遵照调整太湖渔业资源结构的长期规划,目前收效很好。巢湖相对太湖来说,不仅没有科学规划,而且起步晚,投放鱼苗少,水环境改善不够明显。应该抓紧制定规划,科学利用网箱养鱼,合理改善巢湖渔业种群结构,彻底治理蓝藻问题。

二是保护水生植被。水生植被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它有利于鱼类草上产卵、草丛栖息水生动物,提供鱼类充足的繁育和成长的场所。保护和恢复水生植被是治理湖泊环境的重要生态措施和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是合理开发底栖动物资源。螺、蚌等底栖动物具有高效过滤水质功能,是湖泊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渔业功能的重要生物类群。有研究表明,螺、蚌等底栖动物还有利于水生植被恢复。在巢湖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应发挥螺蚌的生态作用。因此,合理开发利用螺蚌资源,发挥其高效过滤水质的生态功能应该是巢湖生态恢复和发展环保型渔业的重要研究内容。[3]

(3)修复湿地,发挥其改善生态的功能

对于已严重富养化的湖泊,一方面要控制点源和面源的继续污染,另一方面要设法输出湖泊内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输出氮磷采取工程措施(如疏拦底泥)见效快,但投资大,持续作用小,采取生物措施(如放流鱼类、保护修复湿地、种植水生植物)投资小,并具有长效机制,应成为巢湖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措施离不开湿地的保护修复,湿地与湖泊水体唇齿相依,失去湿地的湖泊其生态系统是不完整的,极容易受到外界的损害。

(4)积极培植渔业主导产业

一要研究国内外两个市场,在现有湖鲚(毛鱼)、白虾、银鱼等主导产品基础上,形成规模,并以此为轴心形成主导产业。二要加强对现有传统产业的创新和改造,通过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对传统渔业产业实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生产能力,使大宗产品上档次、特色产品上规模、主导产品产业化。

(5)积极推进渔业服务业发展

加快建立以主导产业为基础的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巢湖之优势,加快建设一批各具特色,融合水产养殖、水族观赏、水乡旅游、水边垂钓和水上娱乐等丰富内容的生态旅游、休闲体验渔业基地,加快发展观赏鱼产业。通过渔业功能拓展和服务产业的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扩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打造现代高效渔业示范区。

2. 湖外治理

(1)彻底治理污染源

巢湖换水周期相对较长,而每天入湖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总量达49.3×104t,流域内水稻田每年流失氮约3147.6t,磷约193.9t,过多的氮磷营养物质存在于水体导致水的富营养化程度高。[4]针对巢湖污染的途径较多,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秉承“治湖先治河”的理念,从源头上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是坚决彻底解决工业污染源问题。对待污染企业,要么关闭,要么治理。要学习河北保定市的做法,宁愿GDP慢几个百分点,也要治理好工业污染问题,还巢湖碧水蓝天。二是加紧推进巢湖综合治理“工程”。尤其是环巢湖生态农业带建设工程、环巢湖生态修复工程、环巢湖入湖口截污工程和兆西河整治工程的快速完成,必将给巢湖带来根本性的变化。这是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关键举措。三是加快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彻底杜绝生活污水直接流进巢湖。

(2)科学有序转移渔民

巢湖鱼产量逐年明显减少,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渔民较多而导致的过度捕捞。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允许渔民捕捞生产的时间也是相应缩短,3000多艘渔船每年仅有100--150天生产时间,其余时间大都闲置,这难免又产生一些问题:一是对渔业管理不利,因为难以杜绝偷捕现象;二是影响渔民生活质量。渔民由于长期依赖依靠捕鱼为生,缺乏其他谋生技能。从调查来看,禁渔期间,渔民捕鱼网、整修机器,绝大部分时间,在船上干耗着。因此,晚上偷偷捕鱼也是屡屡不断,影响渔业资源保护。减少渔民,才是根本之策。各级政府要鼓励并引导渔民自主创业、转业,从而最终减少对巢湖的捕捞压力。尤其要充分利用禁渔期,组织指导或帮助渔民学习创业方法、寻找创收途径。

(3)加大保护利用宣传力度

一是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需要公众有一定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促使人人关心自己的生存环境及水源卫生;定期对排污企业的排污状况,治理状况进行公布,引起公众重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决策人员的环保知识水平,强化环保先入理念。

二是加强对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保护资源、依法捕渔意识。要定期举办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并结合休渔期,在渔民中开展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渔民捕鱼技能的培训,宣传科学的方法和技巧,推广先进的捕鱼工具和设备,提高捕鱼效率。

三是提高餐饮住宿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对外宣传能力。合肥市第三产业,尤其是巢湖周边第三产业是宣传推广巢湖的一扇扇窗口,必须要高度重视并充分挖掘其宣传潜力。要创新宣传形式:比如餐位卡上印制巢湖饮食文化、住宿卡上印制巢湖景点等,要达到“来到巢湖边,眼中有巢湖,口中有巢湖,耳中有巢湖,心中有巢湖,处处有巢湖,处处巢湖美”之效果。

参考文献:

[1] 车家甫. 巢湖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J]. 水产学杂志, 1995(11).

[2] 巢湖渔业管理局. 巢湖的蓝藻问题[Z]. 巢湖渔业管理局统计资料, 2007年6月11日.

渔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篇(4)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渔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篇(5)

关键词:渔业;生态文明;污染;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报告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强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2020 年上半年亲临浙江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赋予了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为浙江实现更好发展指明了战略方向。宁波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深入贯彻重要讲话精神,提出当好建设浙江重要窗口12 个方面模范生、加快形成15 项重大标志性成果的使命任务,为凝聚全市力量、推进更高水平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和目标方向。宁波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海洋渔业资源非常丰富,作为南北海域交界处以及长江的出海口,大量的淡水与海洋生物聚集于此,为宁波的海洋渔业资源开发提供了先天性优势。我们更应将渔业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渔业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渔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

一、渔业行业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渔业捕捞养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合理统筹布局。2019 年我国水产养殖总产量约5050 万吨,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达78%以上,目前渔业养殖面临着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养殖品类规划没有统筹,养殖从业者主要凭借经验进行渔业养殖,导致市场中大量重复品种积压,给销售带来较大压力;二是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不尽合理,部分地区近海养殖网箱密度过大,水库、湖泊养殖网箱网围过多过密,一些可以合理利用的空间,如深远海、水稻田、低洼盐碱地等区域开发利用的不够;三是部分区域盲目引入新品种,没有考虑到与原有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对渔业养殖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2.水域污染日益加剧,生存空间大幅减少.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的高速发展及人口数量的上升,城市化水平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持续增加,陆源污染物的快速上升以及我国城镇污水处理效率较低,大量未处理的污水排放入江河湖海,已严重污染水域环境。船舶数量的急剧增加及海上油气开采规模的逐渐扩大,导致溢油事故频发,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几十起海洋原油泄漏事故,每年超过10 万吨石油入海,致使数十万公顷的海洋水域受损。水域污染源的增多和污染量的加大,给渔业生态带来巨大危机。且,近年来我国水域富营养化加剧,赤潮、水华灾害的发生频率、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都呈上升趋势,致使渔业面临的生态环境十分恶劣。3.过度捕捞渔业资源,生态平衡惨遭破坏。近年来我国近海渔业捕捞过度,乱捕滥采现象不断,鱼类栖息环境破坏,导致经济鱼类已不能形成鱼讯,现有渔业物种的种群数量正在不断减少,例如舟山渔场盛产的大黄鱼,曾经只需摇着小舢板,一网可打上100 公斤,现今几乎完全绝迹。水生生物资源的过度开发使得渔业资源的增殖与恢复能力下降,重要渔区的渔获物种类日趋单一,渔获物逐渐朝着低龄化、小型化、低质化的方向演变,多数传统优质鱼种资源大幅度下降,渔业资源已难以恢复生态平衡。

(二)渔业加工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加工技术滞后不前,废物废水污染严重。宁波渔业加工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较大进步,在产品加工能力、加工种类和产量、加工技术及装备建设等方面发展成效明显,但大部分渔业加工还处在初加工环节。渔业加工还是以腌制、熏晒等传统方式和冷冻、罐制品、鱼糜及鱼糜制品等方式为主,缺乏精深加工,渔业加工废弃物利用率低,渔业废弃物中含有大量重金属物质,随意丢弃对土壤造成破坏。同时,采用腌制、熏晒等加工方式时会放入大量食盐、香精、添加剂及防腐剂等调味品,形成大量加工污水,这些污水含有大量的氮、磷等微量元素,直接排放,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破坏水域生态平衡。2.储藏暂养缺乏管理,化学制剂使用随意。宁波地区的近海捕鱼船对渔获物普遍采用敷冰法保鲜,但随着渔船作业方式的调整,渔场外移,捕捞作业航程渐远,时间渐长,传统的带冰保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现有渔业生产保鲜要求。为了达到预期保活、保鲜效果,提升经济价值,往往在渔获物冷藏后添加一定的化工合成的保活保鲜剂。渔业市场海鲜暂养用水基本采用海水晶配制的人工海水,目前海水晶尚无国家标准,但一些规模较小的加工企业在加工海水晶时,对一些化学物质提取不彻底,导致一些有害物质的含量过高,经过长期浸泡,这些有害物质会进入海鲜体内无法排出,不仅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也影响活海鲜的存活率和品质。3.冷链物流技术落后,污染浪费现象频发。放眼整个宁波冷链市场尚未形成完整独立的冷链物流体系,冷链物流的发展还仅停留在运输与冷藏环节,运用先进信息技术的冷链物流管理能力还明显不足,技术装备相对落后,冷链物流运营成本高,运输效率低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冷链物流在装卸、运输环节存在着物品破损腐烂现象造成极大的浪费,渔业冷链运输的损失率在15%,远远高于国外发达地区的2%。同时,冷链运输车辆的满载率低,运输重复性高,造成不必要尾气排放,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此外渔业行业作业比较分散,渔业冷库建设存在着小而散的状况,小型冷库能耗大、噪音大、安全隐患大,对生态环境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渔业交易流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际贸易竞争加剧,渔业出口面临挑战。宁波作为重要的水产品进出口港口城市,水产品贸易增长快速,近海渔业和养殖规模不断扩大,但渔业产品出口贸易受部分进口国家或地区实施制裁和反倾销政策影响,渔业进出口门槛不断调高,导致捕捞和养殖渔业资源大量浪费。并且渔业出口产品中资源密集型的初级渔制品的比重较大,水产品加工仍然以冷冻、冰鲜、切段等初级加工为主,产品技术含量与附加值低,大量消耗生态资源。2.传统市场占据主导,环境保护意识缺乏。目前传统批发市场仍然占据宁波地区渔业产品供应的主渠道,但大部分交易市场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占地面积广,利用率不高,管理水平、综合服务能力低,设施设备简陋、配套差,人员流动多,交易环境普遍存在场地泥泞、垃圾遍地等“脏乱差”现象。同时由于市场经营主体和摊贩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环保意识不强,在日常经营中乱堆乱放,占道经营,无设置卫生防护玻璃或防护罩,且随意丢弃废弃水产品、鱼内脏等各种垃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3.行业组织程度薄弱,食品安全难以追溯。我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渔业生产与流通管理的标准化建设基础薄弱;二是鲜活渔业的生产、经销、批发的参与主体,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实行严格的行业管理;三是信息化在初级渔业批发经销方面发展水平低,实现渔业质量安全追溯的技术基础薄弱;四是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严重制约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旦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难以追溯,难以界定在供应链不同阶段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易引起消费者的恐慌。

二、推进渔业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渔业生态实现和谐发展

1.科学规划空间结构创造生态保护区域。开展渔业养殖容量评估,科学评价水域的承载能力,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结合湖泊、水库、河流和近海等公共自然水域网箱养殖规模和密度,合理控制水域养殖总量,优化宁波渔业养殖结构。同时稳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三区”划定工作,推广水产养殖节能减排技术,以及稻渔综合种养、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多营养层级立体综合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构建立体生态保护区域,实现渔业养殖的可持续发展。2.加强渔业污染防治保护水体生态环境。在渔业养殖过程中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药剂,减少高密度、不合理投饵的养殖模式。利用循环水养殖和零用药零换水养殖等节能减排技术,实现渔业污染的科学化治理。同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地区进行网箱网围养殖。加强渔业养殖废弃物的综合整治,对网衣、浮球等养殖生产副产物及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降低白色污染对水体环境的影响,保护水体原有生态环境。3.强化禁渔放流工作打造生态和谐发展。为提高鱼类种群数量、保护水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等。同时为保护渔业资源,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渔业资源保护区及周边水域水生物种群结构,实现渔业资源增殖和生态和谐发展的有机融合。

(二)提升技术创新实现循环发展

1.普及废水净化设施实现渔业节水减排。开展渔业加工节能减排试点,提高水产品加工行业废水净化设施,要求污水管道并网,实现城乡一体化污水处理,避免水产加工厂废水直排,污水及污染物直接流入水域。针对水产加工废水成分复杂、有机物含量高、悬浮物浓度高等特点,加强水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完善大水面网箱养殖污染减排技术,减少水产品加工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成本,提高渔业加工污水处理效益。2.取缔整合违法冷库统筹完善环保布局。根据2016 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等十部委联合《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鼓励建设节能环保型冷库或对老旧冷库进行技术改造。将违规占地、空间狭窄、设施简陋、使用冷库氨制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被依法取缔。整合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制定停产整改和安全保障方案,严格执行限期整改措施,加速淘汰不规范、高能耗的冷库,取缔非法改装的冷库,提高冷库安全、环保、节能水平。3.提升设施设备建设实现冷链高效运输。统筹推进渔业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通过建设具有储存、分拣、加工、包装、配送、追溯等功能的低温加工配送中心,完善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配套功能,提升渔业产地保鲜冷链仓储能力,通过建立冷链流通标准化,促进市场流通硬件设施、组织方式和运营模式的转型升级,加快水产贸易的周转效率。通过渔业全程冷链的高效运输,建立产运销一体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实现产业直销配送和大流通,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鲜活程度,降低水产品加工损耗。

(三)打造蓝色经济实现绿色发展

1.加强全球贸易合作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科学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渔业贸易合作。结合我国渔业主产区、出口重点渔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进行科学划区,差异化定位渔业主产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合作。宁波作为港口城市,应当“靠海吃海”切实利用好资源。通过发展海洋药物、海洋生态、海洋旅游及其配套的战略性新兴高科技海洋产业,促进海洋出口产业升级,深入挖掘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优势,使现代海洋产业链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利用辐射东盟、南亚国家以及福建、广东、海南等临近渔业主产区的区位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开放和联动发展结构,形成海洋战略经贸合作新局面。以国内、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水产品进出口结构,增强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一带一路”沿线渔业产业间与产业链上下游合作,逐步提升宁波渔业产业在全国海洋产业链的分工与地位。2.建设绿色交易市场确保环保措施实施。建立物联网信息平台,加强渔业产销信息交流,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统筹规划调度运输资源,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和运输路线,科学安排车辆运行,提高商贸流通效率,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在交易市场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利用光伏板吸收太阳能为市场照明提供电源,实现清洁能源的合理利用。严格落实垃圾分类投放,投入大型垃圾压榨设备,通过压榨处理实现固液分离,按宁波水产品批发市场垃圾日均清理量按40 吨计算,每年可以减少70%的垃圾清运量。通过垃圾源头减量有效减少市场垃圾暂存、运输、处理等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环保措施真正有效发挥作用。3.建立智慧信息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通过对市场数字化升级改造,为市场摊位配备智能溯源秤,每个摊位设置“一店一码”信息公示牌,加强市场数字化信息体系建设和数字化支付,消费者扫描购买商品的二维码,可查询摊位经营主体信息、商品的进货来源、检测信息等一系列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各环节信息,最终实现市场食品安全追溯。通过建立智慧化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使整个水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始终得到有效监控,打通海洋与餐桌、产地与销地的供需信息渠道。以标准化、绿色化、智慧化为目标,推进水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提升、标准完善、溯源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完善机制保障实现持续发展

1.加强生态环境立法严格监管防治污染。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引,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为绿色循环发展提供稳定完善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树立“生态兴则文明兴”的立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法律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全面清理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不适应、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央精神和形势要求的,及时废止或修订。坚持以环境问题为导向,加强渔业养殖源头管控、尾水污染、环境整治水体污染等方面的制度监管,在提高养殖户治理养殖污水意识的同时,开展渔业污染整治行动,全面推行绿色渔业发展。2.推进协同工作机制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环保协调工作机制的架构设计,变单一环保部门“孤军作战”为全行业、全领域协同作战,会同农业、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构建运转高效、协调联动的有效机制,组织开展水产品养殖、流通的环保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水产品流通中违禁药品、化学制品和防腐剂的使用。同时采用信息技术系统对食品质量进行管控,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督察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以及严格检查执法,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3.政府引导环保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环保产业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大,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发行专项债等政策,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保护治理。积极落实环保领域民间投资政策,弥补部分地区环境治理投入不足短板。每年根据政府引导资金规模按比吸收社会资本,由政府引导资金和合伙人企业共同发起组成环保基金,缓解治理资金短缺的压力,为民间资本注入开拓渠道。通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提升环保治理效益。

参考文献

[1]白佳玉.我国海上溢油事故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以船舶溢油事故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22-4

[2]于先波,张吉栋,邵利军.关于我国近海渔业资源捕捞过度的情况与对策[J].《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教育科学》,2016 (05 )

渔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篇(6)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湿地,是指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体范围以省政府批准文件界定为准。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现状保护、民生为主、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立湿地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湖南省汉寿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为牵头部门,组织县林业、水利、渔政、旅游、环保、农业、国土资源、交通、卫生、发改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管理区域内实施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设计、可研、规划、申报、实施各个环节的通报协作机制。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局为湿地保护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协调辖区内水利、渔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编制保护区发展计划、规划,实施保护区功能建设;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参与国内、国外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进行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规范自然保护区的旅游秩序,组织开展观光、旅游活动。

第六条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指导保护区管理局作好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衔接。

第七条县水利部门依法对区域内的水资源和河道进行管理,包括河道、湖面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洲滩开发利用行政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第八条渔政部门负责水域的渔业、渔政管理工作,对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旅游部门在遵循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会同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区域内湿地旅游资源的评价工作,湿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条县环保部门负责对湿地保护区的水环境、生态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对周边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县农业部门负责指导保护区内和保护区周边地区的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肥料,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农药,减少农业生产污染源,防止造成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的生物多样性,鼓励农民发展以沼气为主的清洁能源,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区域内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交通部门负责对区域内航道和航行的船舶进行管理,监督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减少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十四条县卫生部门负责对区域内因防治血吸虫病所施药品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防治血吸虫病施药可能对湿地水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五条县发改物价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搞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的规划和申报,并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上级财政对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的衔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自然保护区的治安秩序,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保护区管理局在保护区内以界桩的形式设置保护区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九条保护湿地水资源,兼顾湿地生态用水需要,除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抢险、救灾外,在区域内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水系的联系。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为禁猎区,严禁在区域内从事各种狩猎活动。禁止捕杀候鸟,严禁在越冬、越夏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投放毒饵、捣鸟蛋等有损湿地资源和危及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每年4月1日—6月30日为水域禁渔期,禁止在区域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占、承包天然水域从事渔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核心区、主洪道栽种杨树和芦苇等高秆作物。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遵循湿地保护法规并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设不利于湿地保护的参观、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退田还湖的区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旧宅基地必须拆除,禁止移民返迁。

第二十四条加大周边地区污染企业的治污力度,工业“三废”做到达标排放。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水环境不遭受污染,加大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不遭受破坏。

第二十五条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加大对区域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保护区管理局和渔政部门要加大监测巡护力度,在主要区域、重要地段设立监测巡护点,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设立野生动物救助站,采取措施救助受伤、搁浅或者被围困的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

第四章湿地资源利用

渔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养殖业

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