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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事故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7 09:05:42

渔业安全事故

渔业安全事故篇(1)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捕捞、养殖生产的单位、个人及赋有渔业生产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洋渔业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三化五覆盖”的要求,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市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每月农历廿一日为联席会议例会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沿海镇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下设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组织网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制定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加强对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负责做好下海作业人员、出海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和普船员技能证书的培训与组织工作。

(三)落实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工作的相关措施,对辖区内养殖水域、渔港水域和渔船、出海生产人员的生产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编制本级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渔船编队结对出海生产,落实“定人联船”管理制度,负责所属公司和渔船的海上讯联络和抢险救灾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渔业生产经营企业、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依法行政,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市海洋捕捞、养殖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海洋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出海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负责对渔港、渔船、渔民、渔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沿海镇乡、渔业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滩涂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殖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组织与指导,负责印制培训材料、组织考试并发放《出海生产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用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四)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下海拖拉机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加强发证管理,督促下海拖拉机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

(五)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禁止从事滩涂运输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依法从严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六)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对出海渔船和出海渔民的签证工作,负责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加强对出海证件、渔船及其人员的治安行政管理,制止无证渔船、渔民出海。

(七)消防部门负责配合各镇乡沿海港口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配合各镇乡统一制订沿海港口的消防规划。

(八)发改委、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沿海港口加油站、加油船的证照进行管理,查处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和加油船。

(九)渔港船闸负责渔船的出闸管理,渔船凭票和出海人员凭登记表出闸,与渔政和公安边防部门建立出闸渔船联动管理制度。

(十)水务闸管部门加强水利闸管理,发现“三无”和“三证不齐”船只出闸,应及时向渔政和公安边防部门报告,严禁“三无”和“三证不齐”船只以及未经检验、检验过期的渔船过闸出海。

(十一)气象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及时准确预报沿海有关天气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三章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用滩企业条件

第七条组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滩涂养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守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渔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海洋渔业生产,有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员,配备渔业信电台和渔船信息系统,制订有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

第八条各沿海渔业镇和非渔业镇根据渔船数量、出资方式、鱼货销售等情况,帮助、指导组建不同类型的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内部有严格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渔船与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一)紧密型公司——企业法人自己出资,渔船数量在10艘以上,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服务型公司——渔船股东与企业无经济往来,鱼货散户销售,渔船自愿加入,组建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渔船数量在30艘以上。

第九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渔船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公司统一存入指定银行专户,用于对渔船、公司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考核以及渔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遇险救援和善后处理。

第十条渔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安全工作职能。①帮助渔民办理各类证书、证件、船只和人身保险,代办渔船买卖、更新、过户等手续,并及时向当地边防派出所报;②定期召开渔船老大会议,指导渔民搞好渔业安全生产,定期组织渔民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做好抢险救灾工作;③教育渔民遵纪守法,执行渔业伏休禁渔制度;④抓好海上渔船的信联络,搞好渔船编队结对;⑤调处海事纠纷,协助渔政部门维护好海上生产秩序;⑥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项工作,架起渔民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之间沟的桥梁;⑦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生产渔船纳入公司管理。老大(业主)必须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职务船员和普船员持证上岗。渔船参加船东互保,出海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额不少于20万元/人。按时与公司讯联系,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接受公司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二条滩涂养殖业按用滩面积4000亩以上或围垦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的规模要求成立滩涂养殖公司,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签订安全监督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各沿海镇政府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办公室,必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业监管人员、配备电子气象屏、渔业信息管理系统、FT-808型单边带、FT-801型对讲机,对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只、人员建档立案。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配备经过培训、具有海上生产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对出海渔民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指导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要经常开展对渔民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组织渔民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广播、宣传画、标语等形式,使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七条公司要设立海上信平台和电子气象屏,配齐FT-808型单边带、FT-801型对讲机,完善海上渔船信息系统,落实专人,保持与本单位船只的讯联络,随时准确掌握海上作业渔船动态。

第十八条公司对所属渔船根据船只大小,作业类型进行编队结对,并采取“定人联船”管理办法,实行包干负责,进一步提高对出海渔船管理的组织化程度。

第十九条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所属渔船编队结对的组织领导,制订海上抢险救灾的应急预案,遇有险情能第一时间掌握海上船只情况和下达抢险指令,及时排除事故险情,并迅速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渔船的管理,协同船检部门搞好渔船检验,按照规定督促渔船配齐消防、救生、信、导航等设备。12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FT-808单边带,有条件的配置卫星电话;120马力以下渔船配备FT-801对讲机。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加强内部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公司要帮助所属渔船、渔民办理船东互保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额不少于20万元/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到滩涂、港口、船头,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渔船、渔民安全。

第五章渔船渔民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渔船出海必须经渔船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渔民从事海上捕捞和滩涂作业,职务船员必须取得职务证书,普船员、下海人员必须要取得技能证书。未经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出海生产。

第二十六条股东与雇工要签订劳务合同,股东聘请雇工出海生产,雇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股东必须为雇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理赔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第二十七条渔船老大要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持证驾船,严禁超抗风力冒险出海和滞留海上作业。严禁酒后驾船、开机,渔船在海上作业或风浪天气航行,船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二十八条渔船出海要保持与陆上岸台定时联系,编队结对作业,确保信畅,严禁单船出海和“荡边关”作业。

第二十九条渔业从业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值班了望,正确使用救生设施,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条渔民在船上应正确使用电器、液化灶,严禁在机舱内凉衣,抽烟,在港内明火作业。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有关部门、各沿海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公司、出海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经常组织对出海渔民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及时整改,对在规定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止生产。

第三十二条各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处理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检查记录作为对公司和渔船所有人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三条负有养殖生产、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渔船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查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设备、安全台帐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养殖生产、渔船、渔民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会同渔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渔民办理渔船出海相关证书证件时,凡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应先整改到位,否则,不予帮助办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全市、镇、村、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四级救援体系,投入必要的资金,配置必要的装备,提高在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十七条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渔船管理信息系统,成立渔业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工作,渔业信管理,海上气象信息,督促各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渔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必须第一时间采取自救措施,并迅速向编队和结对船只报告,以及向周围渔船求救,做好互救工作,同时迅速如实向本单位岸台和市渔业应急电台报告,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渔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到海上船只遇险报告时,应当立即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在半小时内向镇政府和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镇政府、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动镇乡和部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事处、边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

第四十二条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事故肇事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渔业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出海生产的,根据《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渔船老大(业主)没有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根据《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老大(业主)违反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管理的,以及有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行为和渔港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渔船老大(业主)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渔业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救助,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养殖企业、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不具备渔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五十条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出海捕捞的,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渔业安全事故篇(2)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继续推进“打非治违保安全”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着力整改和消除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保证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遏制渔船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我市伏季休渔开捕后的渔船生产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管理活动的基层管理组织。

三、检查内容

(一)“三无”船舶、证件不齐渔船、“套牌”渔船出海从事渔业生产的;

(二)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从事非法帆涨网作业的;

(三)未按要求配备职务船员和四小证及未按规定办理渔船进出港签证的;

(四)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救生、消防设施的;

(五)违反禁渔休渔规定从事捕捞生产;

(六)未安装渔船安全信息救助系统卫星终端设备和AIS防碰撞终端设备以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为;

(七)开捕后无故未开启渔船安全信息求助系统的。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开展“规范有序,实现既定的目标,我局成立了“市渔船安全大检查行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五、工作步聚和工作分工

第一阶段8月20日前。根据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同时切实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开展行动宣传和动员,部署渔船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活动(由渔政渔监科负责)。

第二阶段8月20日至9月上旬。集中实施检查阶段。

1、对乡镇、村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和渔船监管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8月22日-31日,由渔政渔监科负责)。

2、加强在修渔船的检查力度,重点对在我市三家船厂内修理的渔船进行登船检查,确保按照船检规范进行修理,提升维修质量,同时强化渔业安全设备的有效配备,保障渔船基本通讯、救生、导航、渔船避碰和卫星定位设备的有效使用,对于未按要求有效配备安全设备的渔业船舶,一律禁止其下水(9月1日-9月4日,渔政渔监科负责)。

3、加强在建渔船检查力度,打击非法造船行为。重点对三家造船厂内的在建渔船进行检查,是否存在先造后批、无证造船、非法造帆涨网渔船等违规造船现象(9月1日-9月4日,执法大队负责)。

4、组织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渔政科执法力量分港口检查、海上巡查二个领域对我市所有在港渔船进行登船检查,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确保开捕后渔船的安全重点,同时对以上所述的八项内容进行集中查处,重点查处提前开捕、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救生、消防设施的渔船(9月5日-9月16日执法大队负责,可抽调渔政渔监科人员)。

5、渔船开捕后加强对AIS北斗设备开机率的检查力度,严肃处理无故未开机渔船(渔政渔监科)。

第三阶段9月25日至10月10日。对本次渔船安全大检查的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小结,全面总结本次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总结上报给相关单位。

六、有关要求

1、增强责任感,切实开展渔船安全大检查行动。

开展此次渔船安全大检查行动,是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渔业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渔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迫切需要,各科室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以“7.23”动车事故为戒,充分认识抓好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开展行动。

渔业安全事故篇(3)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通过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并消除各类隐患,强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为实现2014年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双降”、“双控”、“一杜绝”总目标。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促进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船主(船长)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以及渔业主管部门落实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达到一般隐患整改率100%,跟踪督改到位率100%,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完成率10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责任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工作任务

1、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船主(船长)主体责任,强化渔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船主(船长)要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体系;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健全属地监管体系。

2、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照《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渔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并完善相关台帐,形成重大隐患跟治理和验收核销良好运行机制。渔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确保隐患排查全员参与、重大隐患实时监控到位。渔船船主(船长)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并整改到位。

3、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各乡镇、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6号令)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保隐患等级,等级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计划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整改完成后要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及核销。

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体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各乡镇、各部门及时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建立联动机制。

三、排查治理重点

全县所有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港口码头、渔业船舶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规定,全面排查治理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现场管理类隐患。

各乡镇要重点排查治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渔船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包括:渔船标识、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救生、消防、通信等。

(三)渔船的持证和船员配备情况;

(四)渔业船员培训教育和互助保险情况;

(五)渔船遵守有关制度情况,包括:渔船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渔船编组生产、应急处置措施等;

(六)老旧渔船和十人以上出海的重点渔船安全生产情况;

(七)渔船非法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法活动的;

(八)非法建造渔业船舶及涉渔浮子阀的;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渔业企业。港口码头。渔业船舶要严肃查处,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加大安全投入,落实治理措施,及时治理每一处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隐患,要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要深入渔业企业、渔村、渔港、渔船等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综合运用全员排查、多轮督查、暗查暗访等手段,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渔业安全事故篇(4)

**县水产局

二零一三年五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 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 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 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 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 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

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库面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渔业安全事故篇(5)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创建“平安渔业示范县”活动为载体,围绕“强基础、严管理、建制度”三项任务,依托“渔船安全检验、安全技能培训、渔业互助保险”三个抓手,提升“渔港监督管理、安全装备建设、隐患排查整治”三种能力,推动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渔民增收,渔区和谐,渔业兴旺。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实现安全管理责任化,隐患排查常态化,渔港管理规范化,渔民教育培训普及化,渔业互助保险标准化,渔船检验专业化,信息平台服务社会化,争创省级“平安渔业示范县”,全面完成市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基础管理工作明显加强,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业主主体责任制度,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自责任。镇区相关部门、村居(协会)、涉渔企业或个人,要逐级签订责任状,落实管理责任;局属各单位也要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人头,做到安全管理人人有责。要把宣传教育、编组编队生产、定人联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渔”和“浮子筏”监管等,列入镇、村责任状的重要内容。要突出涉渔企业、渔船安全自查责任,全面落实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全覆盖。

(二)扎实开展渔业安全检查、督查活动

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开展渔业安全检查、督查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渔船船主(船长)、涉渔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安全自查工作。县局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和指导。二要周密部署专项行动。今年,要组织开展“打非治违”、“护渔2014”、海洋渔业专项整治等3次专项行动。要在春季、伏休、秋季等关键时段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三无”、“套牌”船舶、“浮子筏”生产等非法行为,治理超航区、超风级、超载航行作业,不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不按时签证,故意关闭信息终端等违规行为;要在5月至10月期间组织开展“护渔2014”专项执法行动,要将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作为工作目标,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浮子筏”、外地生产的本籍渔船和外籍驻港渔船纳入今年海洋渔业专项整治的重点,进行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由渔政部门牵头,相关镇区紧密配合。三要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检查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三)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

各镇区相关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2014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射政发[2014])2号文件要求,认真对照创建任务分解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创建活动要形式多样,专项行动要重点突出,日常管理要有序展开。要明确专人负责创建活动协调、指导工作。各项制度要上墙公示,船东船长和渔民培训要有记录。各项活动要留存图片、影像资料,并及时报送县创建“平安渔业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深化渔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月要向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隐患排查月报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一一登记,建立档案,跟踪督办,逐项整改销号,整改不合格的渔船,决不允许出海作业。

(五)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围绕“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咨询日、警示教育周等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教育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平面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宣传栏等各种载体,加大对“打非治违”、护渔行动、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营造安全氛围。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注重渔民安全生产操作和安全技能方面的培训。镇区相关部门要集中开展教育培训,要利用重大事故的惨重教训,进行警示教育;渔政部门要将渔民海上应急避险、自救与互救等内容编入教材,利用渔民空闲时间,办班培训。2014年计划举办各类培训12期,培训渔民3000人以上。

(六)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镇区相关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要对照县总体《预案》要求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完善部门应急预案,提高我县渔业生产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救助效果。各镇区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要将编组内自救互救作为演练的重要内容,重视演练每个环节,提高渔民的参与度,保证演练效果。渔政部门要建立渔政船应急备航制度,落实应急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积极开展抢险救助,努力减少渔民生命财产损失。

(七)切实抓好特殊时段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要针对渔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主要渔汛、恶劣天气期间,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明确检查范围、突出检点和落实整改措施。要对责任落实、渔船安全设备配备、渔船证件、适航状态、船员持证、渔船签证、编组编队等要进行重点检查,要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采取自查、互查、检查、督查等多种方式,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渔业安全事故篇(6)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末,扩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善的渔港,使全国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在重点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渔业船员培训基地;使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到明显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末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53号)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规划,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尽快形成以部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地方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新建、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探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业船舶,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入海作业。

(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渔船船位卫星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

(六)努力改进渔业安全技术装备。研究和鼓励有条件的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八)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交、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特别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作业船队要指定带队指挥船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渔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投资和经费,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设施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订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渔业通信导航及防灾救生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六)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雇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渔民积极参加保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全面落实责任制。渔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安全事故篇(7)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总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制度建设、队伍发展、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宣传培训、应急处置和安全保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持续保持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定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杜绝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渔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在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指标内。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2月底计划召开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2013年度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并下达2014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二是计划3月份开展溪河渔业人工增殖开发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溪河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溪河渔业经济的发展。三是计划5月至6月对厚唇鱼实行休渔期,休渔期内严禁捕捞厚唇鱼的亲鱼、幼鱼。四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管理水平。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特别是继续抓好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十项制度”的落实。

(二)深化宣传教育培训。一是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把传达学习、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二是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咨询日、警示教育周等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平面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宣传栏等各种载体,加大对“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推动“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