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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思维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9 11:00:30

法律的核心思维

法律的核心思维篇(1)

一、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回答“为什么”)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髓。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法机关自身建设、促进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全体__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基本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政法干警的精神之魂、立身之本、执业之基、发展之源,深入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对于__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提升__工作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建设,对于引领法律思潮,在政法战线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通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武装干警头脑,解决干警的思想观念和执法理念问题,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形成不甘落后、敢于争先的精神状态,形成奋勇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氛围,形成工作思路、机制不断推陈出新,工作亮点、品牌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我们每一位__干警都要让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让它成为全体__人员共同的精神支柱和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从而树立起梅州市人民__院和__官的良好形象。

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析义(回答“是什么”)

同志20__年10月19日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讲话,总结出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他提到“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

同志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八个字本质内涵进行了精准的概括,那么我也来谈谈我的看法。

“忠诚”,就是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正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热爱人民__事业,珍惜__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__机关的形象和__权的公信力。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__工作秘密。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勤勉敬业,尽心竭力,不因个人事务及其他非公事由而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为民”,就是要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坚持__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正”,就是要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依法履行__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严格遵守__纪律,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

“廉洁”,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价值取向,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秉持清正廉洁的情操。不,以案谋利,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__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不利用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

三、强化意识,自觉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一是要始终坚持忠诚的政治品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__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__人员要做到忠诚,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二是 要始终铭记为民的宗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__人员崇高的历史使命。人民__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性是__机关的根本属性,全体__人员必须时刻牢记“人民”二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为民作为__机关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作为全部__工作的根本目标,作为检验__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真心实意地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__人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做到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充分发挥__职能,努力提高群众工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公平正义、权益保障、反对腐败等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要始终坚守公正的价值追求,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执法司法公正是__人员的最高价值追求。公正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准。__机关要全面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天职,把推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强化法律监督、严格公正执法上,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制约,勇于接受外部监督,真正赢得公信,树立权威,确保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正确有效发挥,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要始终恪守廉洁的职业操守,树立__机关良好执法形象。廉洁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根基,是__人员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__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__人员自身是否清正廉洁,不仅关乎__机关整体形象和执法公信力,而且影响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__机关要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大力加强__职业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检务督察力度,教育广大__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抵御来自各方面的诱惑,严格遵法守纪,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进一步树立__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与保持党的先进性结合起来

保持党的纯洁性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和严格队伍管理的要求;是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和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的要求;是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要求;是发挥监督作用和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是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要求。

法律的核心思维篇(2)

【关键词】法治思维;依法治国;行政决策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众的参政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当今社会急剧转型出现的种种社会矛盾亟待解决,如何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好地建立法治政府,培养和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关于法治思维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和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做出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1]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包括在思维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2]但是,无论对“法治思维”怎样进行定义,其最核心的内容,肯定都离不开法,法治思维是法律性思维,而不是非法律性思维。当然,非法律性思维的模式也有很多,如公共政策领域的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的特点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其核心是价值的最大化,道德思维的特点在于善与恶的评价,而法治思维与它们不同,它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思维。这个规则就是法律,在一国之内,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里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定。所有的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管理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并将法律作为评判社会行为是非曲直的基本标准。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自己的主观标准对一些事物、事件作出一定的评价。这种思维方式可能是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或者是具有很强主观个人偏好特征的标准,这样难免引发公众的认识分歧,因为不同人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而法律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共识的社会规范,本身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功能。[3]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权力的行使者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在行使公权力时,在决策制定执行的过程中,在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时,都应遵循这一规则,法律有没有授权,权力的来源依据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行为的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没有、超越职权,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权利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是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治的本质就是人权,法治以尊重和维护权利为基点。法治社会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权利社会,保证权利的实现,是法治的职责与使命。宪法就是“写着人们权利的一张纸”。西方有一句谚语:“天赋人权,在民。”任何公民的权利都是天赋的,不需要证明的,它天然地具有正当性,国家公权力要想剥夺私权利,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也就是法律的明文授权,否则就是权力滥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这样一段著名的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如果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则极易导致对私权的侵害。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认为,中国现今私权的保障,仍是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对私权的侵犯,或者叫对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于公权力的滥用。人权保障仍然是政治制度改革的核心。对政府权力的掌控者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他们在社会事物管理的过程中,大多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在制定决策时就应具备相应的法治思维,制约自己的行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避免随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三,法治思维强调程序优先。程序是人们作出行为时所必须遵循步骤、方式、时限的总称,法律程序有助于实现对不当行为的抑制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而现代法治精神要求程序优先于实体,因为人们对于实体结果的评判往往掺杂着个人的情感因素,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对于同一个实体决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只有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让利益相关人充分的参与到每个程序中来,保障他们的每一份权益,如知情权、申述权、听证权等,其所作的实体决定才能更让人接受。因此,程序也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4]法治思维要求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的领导干部,在作出一项决策时既要考虑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也要考虑决策的法定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尤其是重大的决策,应该有专家评估、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听证会等一系列程序,避免因为程序的瑕疵导致决策的危害,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从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到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历程,与过去相比,公民的法治意识,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都有所提高,但从整个法治建设的层面看,状况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很大一方面是政府公权力的掌控者,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漠,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习惯于依靠权力、运用行政手段发号施令,甚至把个人权力威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现象,导致腐败丛生,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权威。而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对社会都起着示范带头的作用,如果他们都不遵守法律、不践行法治的话,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会起到相当的破坏作用。相反,如果领导干部都能以身作则学法、守法、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就能给全社会起着良好的示范作用,引领社会各界人士形成依法行事的共识与合力,使自己与全社会的法治状况形成良性互动。历史经验表明,执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自然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而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的动力。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进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轨道,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5]

(二)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需要。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应该也必然是法治经济,实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法治才能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规范地运行,这取决于法治的特性,因为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出台是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充分博弈的结果,是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社会矛盾的最优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同时,法治可以制约领导干部的特权,在人治社会中,领导干部拥有巨大的权力,处于社会资源分配调度的中心,往往会干预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的甚至侵犯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扭曲。而法治可以限制领导干部的这种权力,牵制其决策和行为,让公权力逐渐与利益脱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有助于推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从而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路径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培养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首先应该加强法治培训,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无法培养法治思维的。我国从“一五”至“六五”普法,已走过近三十年的普法历程,普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国家机构等方面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与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除了学习以上基本部门法外,还应着重掌握法律的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另外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需要,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学法并不主动,有时就是为了完成组织的任务或上级机关的检查,缺乏积极性,所以要完善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通过多层次、常态化的法治教育培训让领导干部了解掌握法律。在培训的方式上可以多样性,除加大新闻媒体法律宣传教育外,要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国民教育院校等教育资源,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培训方法也要不断创新,可以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等新颖的培训方式,使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些都将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二)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律信仰。

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会具有法治思维,不会自觉主动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一些官员一边学法,一边犯法;一边讲依法办事,一边是损害人民利益,近些年被查处的贪腐官员有不少都是法律专业出身,精通法律的,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他们没有在内心信仰法律,法律对他们而言只是工具而不是依据。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很著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权威的高度信任合理性推崇,以及对法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一种崇高境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的信仰,即便是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但人们都不信法,还是认为有权就有一切,那法律再多也没有用。很长一段时期以来,领导干部的思维习惯到工作方式一直都是以政策为指针的,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政策,而不是想到宪法和法律,这和中国的封建文化有关,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是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而建立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理念、法律信仰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政府官员应具备法治思维[N].人民日报,2012 - 03 - 21,017 版.

[2] 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 [J].法律科学,2003,(2)

[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6.

法律的核心思维篇(3)

【关键词】 思维方式; 审计核心价值观; 中庸

2012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并详细阐述了“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要求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提高审计队伍的责任感、归属感和荣誉感。明确提出审计人员的核心价值观,与我国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一脉相承的,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中华民族、英语民族和犹太民族可谓是世界三大民族,三大民族都为世界文化、人类进步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但三大民族的传统文化、思维方法却存在很大的差异。传统中国文化曾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从近代开始中国的科技经济文化落后了,这里有历史的客观原因,也不能排除中国传统思维方法对中国科技、教育、文化所带来的缺陷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西方制度、理念和价值观的涌入,人们在释放自己潜能和活力的同时,片面追求物质生活的高水平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统领了人们乃至社会的价值取向,利益和财富逐渐演变成人生的终极目标,由此带来的是核心价值观的模糊和扭曲。裹挟在社会变革洪流中的审计事业也不例外。改进思维方式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的首要前提。

思维方式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的人们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或思维惯性,是一种相对定型化的思维活动样式、结构和过程。思维方式是民族精神的核心问题,它对民族的心理和性格具有深刻和长久的影响。中国深受儒家、道家等传统文化的熏陶,历史悠久丰富,较注重情感的变化,因此观察事物有时是凭直觉、非理性、综合的。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具有整体性、经验性、封闭性、中庸性等特征,这些传统的思维方式对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又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以“人本”为逻辑出发点思维方式的影响

以“人本”为逻辑出发点的思维方式强调以人为万物之本,从自身的特点出发去考察万物,因此这种思维方式在认知上必然把一切“人化”,由人的价值体现物的价值、以人的规律来取代物的规律,它表现在价值判断上就是以善代真,以情。这种思维方式的优势是注重对人类自身的求索,推动社会伦理道德、社会治理、人文学科等方面的发展,能促进人际关系的沟通与融合,易于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弊端是忽视对外界的探索,思维易走向封闭化,即将主体自身作为认识的出发点、对象乃至目的,在某种程序上抹杀了对象的客观性,具有泛情感化的倾向。

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中责任意识的形成正是这种思维方式影响的结果。这种思维方式有利于审计人员树立民本审计理念,了解百姓的疾苦,反映群众的呼声,处处为民着想,事事为民谋利,寓服务于监督中。常言道:责任重于泰山。对于审计人员来说,法律赋予了他们神圣的监督职责,立审为公、执审为民是他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责任胜于能力,是一切动力的源泉。一个人有了责任心,就意味着能够主动忘我地投入到工作中去,热忱地为事业作出贡献。责任感是我们战胜工作中诸多困难的强大精神力量,当责任感成为一种习惯,成了一个人的生活态度,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担负起责任,而不是为赢得别人的夸赞去做,不是刻意去做。

但是,这种思维方式具有泛情感化倾向的弊端,对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思维的影响下,中国人习惯于讲感情,有时把感情看得比理智还重,“礼尚往来,来而不往非礼也”,有些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讲“交情”、重“义气”、讲“情理”,丧失党性原则,蔑视党纪法律,漠视人民群众利益、国家和集体利益,最终误入歧途,触犯法纪“高压线”,出现审计风险,陷入、贪污腐化的泥沼中。

二、整体思维方式的影响

整体思维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古代中国的整体思维主要有对称、中庸、兼两、联系等形式。这种整体思维认为,天和地、人和物都是一个整体,即所谓的“天地一体”、“万物之一原”。整体是由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又是紧密联系的,要认识整体必先了解部分;反之亦然。这一独特的思维方式对于保持人类的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医学、军事、农业、艺术四大实用文化之所以能领先于世界,无不受益于中国传统思维的整体性。但这种笼统的整体思维方式不足之处在于主客体不分,客体的形象与属性、特征与主体的主观体验和神秘的情感融为一体,限制了主体对客体的客观描述,且这种整体缺乏对部分的精确分析,缺乏科学实验的基础,因而具有明确的模糊性和笼统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对于审计人员来说,整体思维方式能有效引导他们在审计过程中形成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形成对国家、对职业的忠诚度,忠诚代表着诚信、守信和服从。审计人员的忠诚就是要忠于党、国家、人民、审计事业,以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精益求精的敬业态度,以坚持真理和正义、矢志不渝、百折不挠的敬业精神热爱祖国的审计事业。忠诚要求审计人员的个人意志要服从国家意志,树立大局观,不计个人得失,要有豁达大度的气量、宽容待人的心胸。

这种思维方式要求人们在考虑问题、采取行动时,从全局出发,不是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这也不一定适应审计职业道德要求。它的模糊性和笼统性限制了主体对客体的客观描述,忽略了个体思维的独立性,对审计核心价值观中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冲击。独立性是一个人所具备的基本特征,更是现代人所必需的时代精神,没有独立性就不会有自己的个性,更不可能有什么创造性。一个人云亦云、唯书唯上的人,只能是一个平庸之辈。这种意识如果成了一个民族的普遍心理,又不去改变它,这个民族将与现代化无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作为审计人员的价值核心,是审计的灵魂,企业内部的契约监督活动和企业外部的投资公众的投资决策,均依赖于独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没有独立性,审计就失去社会价值。审计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当然,我们强调思维主体的独立性,并不排斥整体性,而是强调要摆脱教条主义、集群理念等各种框框对人的思维方式的束缚,允许、尊重和倡导个人的积极探索。只有在审计的过程中允许个人的独立存在和个性的自由发展,审计人员的创新潜能才能充分地发挥。

三、直觉思维方式的影响

直觉思维是与整体思维密切联系的。由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的整体思维既不能用概念来分析,也不能用语言来表达,因此,对整体的把握只能靠直觉顿悟。中国古代的道家、佛家以及儒家的理学都特别重视直觉。所谓直觉思维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迅速、直接地理解和掌握的思维过程,是一种认识过程的突变、飞跃、升华,是思维中断时的突然顿悟。它不是靠逻辑推理,也没有思维空间的连续,整体性、直接性、非逻辑性、非时间性和自发性是其基本特点。这种思维的特点在于,它不需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不需对外界事物进行分析,也不需经验的积累,而是完全凭主体的自觉认可、内心体验,在瞬间把握事物的本质。老子的“涤除玄览”,庄子的“以明、见独”,孟子的“尽心、知性”乃至佛教的“顿悟”和后来程朱的“格物致知”,陆王的“求理于吾心”等等,都具有直觉思维的特点,直觉思维的本质和规律是知、情、意的高度统一,是悟性、意志和情感的内在联系。直觉思维较之逻辑思维的一个优势是,可以利用过去和前人积累的经验,对事物的大致方向、发展趋势和整体效果作出预见和选择,还可以通过触类旁通去认识未能接触到的事物;弊端是太重视经验,甚至陷入经验的泥潭里不能自拔,且容易导致思维的模糊和不严密,不利于思维向形式化、定量化发展,容易导致经验主义、教条主义。

这种思维方式是审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形成的主要依据。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指审计人员为了实现审计目标,依据有关标准,在审计实践和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客观审计对象和主观审计行为作出的合理的专业认定、判断和评价。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帮助审计人员迅速引起职业警觉,作出准确的判断并直接切入审计重点、难点、疑点,选择恰当的审计方法,敏锐地捕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从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尤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问题没有明确的规章可循,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作出判断的时候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这种思维方式的局限性与保守性,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应努力使思维方式具有坚定的理论思维依据,突出科学理性,严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于审计人员来说,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法理精神,在审计过程中要以事实为基本出发点,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审计行为,避免随意性,要重视逻辑思维和实证分析,追求事物的精确性和规律性,更多地应用科学理性的思维方式,客观公正、精确严密地进行审计,使自己的言行完全控制在法律框架之内,利用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程序来规范和监督审计工作。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弘扬质疑、批判精神,破除唯上、唯书、唯权威的思维习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演绎、归纳、分析、综合等逻辑思维方式对事物进行由表及里,由感性到理性,由现象到本质的科学认识,还应当重视科学实证方式,大胆假设,严密论证,全面提高审计质量。

四、中庸调和,辩证性思维方式的影响

中国传统思维强调矛盾双方的联系和统一,如老子的“有无相生、难易相长、长短相形、高下相盈”、“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程颢的“物极必反”,朱熹的“一中生两”等论述都表明,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所有对立的两方面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转化的,体现了辩证法思想。这种尚同不尚异、尚统不尚变的中庸思维有利于人们和睦相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类的和平发展,造就了国人内向、含蓄、稳健、忍让、合作的性格,表现在人际交往中崇尚“和为贵”、“和气生财”。但是,片面追求和夸大矛盾的同一性,忽视斗争性,不符合科学辩证法的精神,容易导致思想的封闭保守,阻碍新事物、新思想的产生,它在一定程度上铸成了中华民族中正持平、均衡保守、循规蹈矩的民族性格和缺少进取、创新的民族精神。

“中庸”是指恰到好处,过犹不及,要求人们在“过”与“不及”之间“中行”。对于审计人员来说“过”与“不及”很难把握,在利益面前,很多审计师选择了“不及”而抛弃了独立性。“不进”“不退”则“适中”这种过于谦逊则有迂腐之嫌;推崇清新寡欲,难免疏于参与和进取;安于现状不求进取,势必有碍于创新和进步。“中庸”处理问题善于“审时度势而后行”,不愿冒风险,“隐恶扬善”,“执其两端”搞折中。而审计的原则是“求实讲真”,审计的工作是“查账”。“中庸之道”的思维方式与审计核心价值观明显是相违背的。

中国人的思维方法虽然有自己的长处,如辩证、整体思维为当代智者所称道,但思维的短处也是致命的,它成为中国近代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不是一无是处,但也不全是宝贝,它对于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我们对它存在的不足也要有充分的认识,采取“扬弃”的态度。在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面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我们应重新审视自己的思维习惯和思维方法,借鉴西方人的思维长处,弥补自己的短处,研究和学习科学思维方法,才能培育出一种积极向上、旗帜鲜明、为广大审计人员所接受并自觉实施的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指导和规范审计团体成员的行为,从而增强审计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参考文献】

[1] 马忠莲,王红艳.变革传统思维方式与活跃创新精神[J].宁夏社会科学,2009,9(5):140-142.

[2] 代杰.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征及形成原因[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8(8):42-46.

[3] 刘家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开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J].中国审计,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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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邢莉萍.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1(2).

[6] 马青山.坚持以人为本 构建审计文化核心价值观[J].中国审计,2011(24).

法律的核心思维篇(4)

基于物理核心素养的视角,应当如何在高中物理课堂中开展有效的课堂评价?笔者结合具体的课堂教学评价案例,尝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1核心物理知识结构评价策略

核心物理知识结构是指由核心物理概念、物理规律组成的具有一定逻辑和层次性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起合理的、较为完整的核心物理知识结构,避免学生头脑中对物理知识以碎片化的形式零散存储,是高中物理课堂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那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如何评价学生的核心物理知识结构是否合理?

笔者建议,可以在课前导入环节和课堂结束两个环节,以复习提问的方式,探查和评价学生能否清晰表述出相关知识体系及其建构思路.

例如,《楞次定律》一课的新课导入,便可以采用复习提问的策略,抛出两个问题.问题1:在上节课关于感应电流产生条件的内容学习中,探究得出的感应电流的产生条件有哪些?问题2:这些产生条件,分别是采用什么实验方案探究得出的?若学生代表在不翻看教材和笔记的情况下能够迅速地、条理清晰地做出正确回答,显然,对于上节课的核心知识结构掌握得较好;如若发现学生支支吾吾、逻辑混乱,并且发现并非班里的个案,则可能需要暂停进入新课,而帮助学生将相关知识体系再次回忆、整理.实际教学中笔者发现,对于第一个问题,往往多数教师都会复习提问到,而对于“分别采用什么实验方案探究得出的”,则较少有教师有意识地提出,导致学生对具体知识点可能记忆深刻,而对其建构过程则模棱两可.笔者认为,对核心物理知识结构的评价,不仅要评价学生是否知其然,还要评价其是否知其所以然,由此才能帮助学生真正建构牢固的核心物理知识结构.

再如,《楞次定律》一课的结束环节,教师可以采取回顾提问的方式,抛出两个问题.问题1:这节课学习了什么核心物理概念、规律?问题2:楞次定律这个核心物理规律,探究的实验设计思路是什么?通过上述两个问题,评价学生通过本节课是否建构了相应的知识结构体系,也逐渐培养学生学会及时总结、反思的良好学习习惯.

2核心物理思维评价策略

核心物理思维是指在物理学习和研究中所需要的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思维模式,它既与一般性的科学思维有共通之处,又体现出物理学特有的学科特点.笔者认为,核心物理思维可进一步细分为两大部分:物理学思想和物理问题解决方法.物理学思想具有更高层面的理念指引价值,如统一的思想、守恒的思想、对称的思想等;物理问题解决方法,包括一般性物理问题解决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等,还包括特殊物理问题解决方法如正交分解法、伏安法等.

在物理课堂教学中,应当如何评价学生对核心物理思维的领悟情况?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策略.

策略一,要求学生尝试思考该物理思维方法在其他知识领域是否有所应用,以此评价学生的思维迁移能力.例如,阐释了牛顿力学体系呈现出的统一的思想后,可以抛出问题:通过牛顿建立力学体系的过程,了解了物理学统一的思想,如果你是科学家,你还会应用这种思想去开展怎样的研究?又如,通过类比速度得出加速度大小的定义,并揭示了其中类比的思维方法后,可以马上要求学生利用类比的方法,继续探究加速度方向与什么因素有关.再如,守恒的思想对于高二学生而言已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在电磁感应内容中探讨能量问题时,教师可以抛出问题:我们要研究导线在水平导轨上切割匀强磁场的能量问题,应当采取什么物理学思想来指导?借助这一物理学思想,我们又可以如何入手进行分析?若学生只能说出“能量守恒与转化思想”,但仍无从下手,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学生并没有真正学会如何应用这种物理学思想,教师需要进一步加强该方面的教学,由此显现出评价的指导价值.

策略二,设置适量的变式练习,并要求学生总结一般性的问题解决思路,以此评价学生是否能够灵活应用相应的物理思维.例如,在教师讲解了正交分解法例题后,教师将例题的条件或情景进行适当的改变,要求学生尝试解决,并在解决后要求学生说出这一类习题一般性的问题解决思路.这种评价方式看似当前常见的行为模式,但其本质特征在于强调的不是题本身,而是其中渗透的物理思维.当发现学生只会机械地以背题的方式得出答案,却不能说出此类题一般性的解答思路,则表明学生并没有真正掌握问题解决对应的物理思维,评价效果不佳,教师和学生都需要对评价结果展开深刻反思.

3核心物理实验技能评价

核心物理实验技能是指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动作技能,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实验现象观察技能、实验装置组装技能、实验装置操作技能、实验数据记录技能等.不可否认,核心物理实验技能的外显过程,离不开内隐的物理思维的指引,但其相对偏向动作技能范畴,将物理实验技能单独列出,也进一步强化广大师生对物理实验的重视.

课堂上评价学生的核心物理实验技能,主要可以采用观察法和工作单两种评价方式.观察法是指教师通过巡视观察学生实验操作过程,及时发现并指出其实验操作上的问题.在具体评价时,建议教师采用启发式提问的策略,引导学生尝试发现实验操作中的问题.例如,电学实验时发现学生仪器摆放凌乱,连线没有按照一定的步骤,教师可以对其提问:你觉得你的实验仪器摆放、连线顺序是否有问题?有什么问题?该如何解决?课堂上评价的目的在于诊断和引导,启发学生发现实验操作的问题并尝试解决,是提升学生核心物理实验技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工作单评价是指教师通过查阅学生撰写在实验单上的实验过程、实验结果及结论分析等内容,推断学生物理实验技能的水平高低.在实际课堂实验教学中,由于人数众多,教师无法通过观察法评价所有学生的实验操作细节,因此,课堂上可以通过巡视查阅学生的实验单,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指点.同时建议教师仍优先采用启发式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从实验单中的错误,延伸发现自己操作上的问题.例如,利用打点计时器探究自由落体规律分组实验中,发现某个组学生打出的纸带上第一和第二点的间隔过小,教师可以将其与其他组的纸带进行比较,启发该组学生思考:为什么跟其他组打出的纸带会不同?操作时什么地方出了问题?

4科学态度评价

科学态度是指学生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对科学、对他人、对社会等展现出的心理价值倾向.笔者认为,物理学科中的科学态度,至少包括五大方面:好奇心和质疑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应用与创新的意识、合作与交流的意识、社会责任感.尽管科学态度较为抽象,但在实际物理课堂教学中,同样需要重视对科学态度的评价.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策略.

策略一,在课堂教学中,当学生展现出积极的、正向的科学态度时,及时予以口头表扬,而展现出消极的、负面的科学态度时,及时针对事件本身进行适当的批评.例如,当学生在课堂上举手说出自己认为教师在表述或解题上所犯的错误时,无论其说法是否正确,教师都应当及时对学生敢于质疑权威的精神作出肯定和表扬,并号召其他同学向他学习.再如,学生在实验中出现依据已知结论拼凑实验数据的行为,需要及时严厉批评这一做法.科学态度的培养,往往正是在日常教学中通过教师的口头表扬或批评,得到潜移默化的发展.

策略二,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创设一些与科学态度相关的问题情境,要求学生对情境中的事件作出价值判断,以此来评价学生科学态度的发展水平.例如,在讲完万有引力定律之后,询问学生:牛顿提出的万有引力定律是否就是永远正确、不需修正的?你的理由是什么?以该问题探查学生对科学真理相对性的认识水平.再如,讲到链式反应时,询问学生:如果你是当时发现链式反应的科学家,面临两种选择:选择一是马上发表自己的伟大发现,获得学术界的认可,选择之二是暂时隐藏成果,以防止当时德国了解这一成果后加快其原子弹的研制危害人类,上述两种选择你会如何取舍?以该问题探查学生对科学研究社会性的认识.

法律的核心思维篇(5)

 

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意义概论

 

在环境保护上,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永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核心在决策上,这是目的。如何实现决策,就是要科学,民主和依法,这是决策的与过程,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科学决策是政府环境保护与执法的合理之规。

 

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决策上,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符合中国环境现实,重调查研究、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全方位权衡决策的利弊得失,以过去、现在与未来环境发展的高度,科学评估决策的成本与效益。科学决策本身要求要尊重客观规律,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地方政府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民主决策。

 

其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建立在最大的民意之上,在内容上要反映人民的最大利益,在程序上真正广泛地征求意见,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决策理念。地方政府决策的前提和保障机制是法律规范。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决策。依法决策要求地方政府的目标、程序、手段、后果都应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使决策人与决策集体都意识到决策必须依法规范的程序和机制进行。依法决策应符合公共权力的本性,应当保护私人权利。

 

二、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决策与环境问题

 

(一)缺少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的主体

 

在地方决策体制中,决策主体不明确,哪一类决策由哪个主体负责,是集体负责还是决策首长负责?在集体决策中的行政首长是否在集体决策之中,集体决策中,单个主体应当承当何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首先,集体决策与首长决策的主体范围不清、职责不明,缺少法律、制度的规制,由于集体决策体制长期影响,导致目前在中国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中缺少明确的责任主体确定,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严重分离,决策失误后往往无人承担责任。决策一旦失误了,通常也不会对决策个体产生影响,决策者并不需要对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风险,违法决策、随意决策和不当决策不断产生。

 

(二)地方政府的决策程序存在问题

 

根据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程序要求看,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工作不到位。由于信息的不全面,不准确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失误。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的主要领导对信息工作不重视,对获取信息的方法不科学,专业信息机构不足职能错位等问题。同时,关于决策的论证制度不健全、民主参与中听证制和公示制落实不到位、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路径

 

(一)明确科学、民主与易发的决策主体,以决策责任终身制推动地方政府决策现代化

 

(1)把公共投资领域的投资决策责任终身制作为突破口。决策责任终身制从当前决策领域中最薄弱环节抓起,从群众最关注的环节和治理现代化最关键的环节抓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国家在立法层面用法律形式刚性规定决策责任终身制,明确决策者的责任,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决策追责范围,明确责任失误追责标准启动机制和追责程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2)地方政府决策主体要勇于担当,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在勇于担当上,需要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处理好集体领导和敢于负责的关系;在提升决策能力上,要先“策”后“决”,多“策”少“决”,“决”的工作由应当“决”下级、社会、市场去决。

 

(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程序

 

(1)强化地方政府决策过程的信息工作。加强地方政府信息机构建设,增加信息工作投入,改革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方法,强化决策者的信息意识。

 

(2)重视先进决策方法在拟定方案中的运用。拟定方案必须具备多样性、可行性、独立性,广开思维、精心设计、严密分析,对方案的后果进行对比评价,得出科学结论。

 

(3)建立健全论证工作配套制度。首先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强化政府决策过程的咨询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民主参与。

 

第三,实行重大决策审批制度,预防实施决策的“先斩后奏”现象。第四,严格落实监督和责任机制,包括决策问责制度、完善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侵权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决策评估奖惩激励机制。

 

(三)领导干部的法制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不论是首长决策还是集体决策,其单位主体是人,决策的核心问题是人在决策时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问题。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最核心的是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既是当今人类共同生活的生活方式,更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表现为,第一是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要切实弄清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关系。法治思维就是特定主体按照法治精神,运用法律规范,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思维模式。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的过程。”

 

要切实区分领导干部依法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四个层次。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均是不可量化的概念,与“危险”、“好人”等俗语一样,具有模糊性。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无法通过具体的数值进行判别。不同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具有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里呈现出四个不同层次,即守法、用法、思法、尚法。

 

要不断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具体要求。这里必须处理好五个问题:一是按照法律的正当性要求运用法律方式处理各种问题。二是按照法律的冲突规则运用法律方式处理各种问题。 三是按照立法意图适用法律处理各种问题。四是按照法律的程序性要求适用法律处理各种问题。五是按照法律的社会性要求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问题。

法律的核心思维篇(6)

对于生活在一个长期缺乏法治文明的国度,又一直习惯于行政命令式领导方式的政党,其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必然要求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是在战争年代形成,但却不合时宜的在和平年代光大起来的思维方式。它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政治斗争的至上性,强调法律对政治的依附性。人类历史已经表明,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是缺乏理性的政治。法治之所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就是因为法治将政治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和民主化。它将专制时代政治斗争的权术与阴谋转化为和平的、程序化的博奕与妥协。走向法治时代的领导者,“依法执政”就要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第一,合作思维。“依法执政”的“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因此,依法执政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思维方式,建立合作和妥协的思维方式。因为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法律式思维方式则主要强调的是阶级之间的合作。一切政治斗争都是为了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而法律则是试图在各个阶级或阶层之间寻求妥协,维持一个和平的休战状态。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宪法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作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暂时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学会合作式思维,通过让步团结更多阶层,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并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

第二,权利思维。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围绕权利的实现而展开。所谓权利思维就是执政者要增强人权意识,清除封建义务本位的思想,保障和发展人权,保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而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权力问题,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权力的运行而展开。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权利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公法的设立,旨在捍卫权利,抵抗权力的不当侵扰。因此,权利思维方式不仅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而且还必须摒弃权力无限和权大于法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限职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要“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十六大报告语),同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任何法外之权,,或者职权不作为都违背权力授予者的本意,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第三,稳定思维。政治的思维方式是多变和灵活。有些封建统治者为了达到统治的目的,甚至可以不择手段,玩弄权术,背信弃义。法律的思维方式则是趋于保守和稳定,反对朝令夕改和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勤奋而信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法律反对那种脱离法律的所谓灵活性,它追求一般性或普遍性。法律的这一特点要求执政者要具有稳定的思维方式,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同时,要求执法行为要公正,同样的情况应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为方式是受思维方式支配的行为模式。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要求执政者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体现法治的原则。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行为方式起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二,宏观式。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是全面性的,但全面性不等于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依法执政不等于依法行政。后者是指政府(主要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和程序所进行的,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其特点是微观性和具体性;而前者是宏观式的领导。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说:“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开展工作。”这种宏观式领导方式主要表现为,把党的主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国家法律,并带头自觉遵守这些法律,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第三,程序式。程序是制度化了的方式和过程。法律程序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和过程的总称,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马恩选集》第1卷第178页)。法律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其以公开的形式给人以公正感,它即能约束权力行使者的恣意妄为,也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参与的机会。程序将利益冲突的解决以文明的方式表现出来,排除了领导行为的恣意、鲁莽和专断。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政治领导行为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因此,依法执政在领导者的行为方式上就表现为依程序执政,不仅党的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也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仅领导和决策要经过法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程序(包括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而且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要依靠严密的制度和程序。遵循程序是法治的表现,党的领导行为的程序化,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提高党的作为执政者的威信。

法律的核心思维篇(7)

法治思维是党对领导干部的全新要求

党对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要求是一个渐进提高的过程。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十六大报告则强调,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十报告则第一次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可以说,法治思维的提出更加体现了党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同时,也亟待领导干部顺应时代要求,转变思维习惯,提升法治思维的能力。向法治思维转变,在当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在思维的逻辑起点上,更加注重合法性与规范性。法治思维首先是合法性思维,这里的“法”,不仅仅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更是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权力运行的依据。因此,领导干部应以是否合法作为分析、处理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同时,这也意味着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必须具有遵循法律的规则意识,按照法律的规制办事,将法律作为决策和执行的逻辑起点。在思维的广度上,不断向全局思维、底线思维延展。法是治国理政的利器,也是所有公权力运行的共同底线。领导干部要善用全局思维,着眼全局,兼顾各方;在此基础上,学会运用底线思维,在面临各种风险时首先预判法治风险,有效预防因突破法治底线导致矛盾的激化,切实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在思维的深度上,不断向法理思维模式延展。当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这一层面讲,法治思维不仅包括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熟悉,更需要领导干部领会法律条文包含的法理逻辑,领会“为何如此而非彼”的法理精神,从而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分析处理问题。在思维的价值取向上,不断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延展。维护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的提出,正是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更加丰富的内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强烈。这就需要领导干部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贯穿于分析和处理社会问题之中,维护好社会公平。

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首要的是强化“知”的基础,加强法治教育,构建全方位的领导干部学法体系,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法治理念,形成法治思维。一是更新法治教育工作理念。增强领导干部学法的常态化意识,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顶层设计”,将学法过程扩展至领导干部选拔、初任培训、升职转任等各环节。增强学法的刚性意识,以学法效果为导向,把领导干部学法的成效纳入法治建设先导区等目标考核体系中,提高学法的实效性。二是创新法治教育工作方法。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创新方法是关键。要加强法治舆论的引导,大力宣传领导干部中践行法治的优秀人物和典型事迹,形成良好的氛围。强化参与性学法,多采取典型案例教学,多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提高学法的思辨性、互动性。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通过网上访谈、问答等方式,帮助领导干部了解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实际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的价值认同。三是优化法治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法治教育工作领域,切实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一线的领导干部纳入其中,实现领导干部普法工作的全员化。同时,将法治教育工作贯穿于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始终,促进领导干部进行理性反思,在实践中形成法治思维。

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水平

法治思维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反复实践的过程,离不开制度和规范的有力保障。在领导干部的实际工作中,依法行政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其首要内容就是依法决策。决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思维的过程,以制度规范促使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对于他们在具体的“行”中养成法治思维定势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健全三方面的制度:一是健全完善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公众参与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推进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各项立法,既包括行政程序立法,也包括健全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种具体制度。同时,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大决策必须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要让公众有序参与,加大决策公开力度,规范重大决策程序,把可行性论证、听证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保证重大决策反映并体现公共利益,不断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二是健全法律专家咨询制度。落实法律专家咨询制度,是严格依法行政、将领导干部用法活动引向深入的重要环节。要加强政府法律服务供给,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顾问作用。加强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应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领导干部则通过与法律专家的沟通、听取审查意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水平。三是健全决策执行反馈制度。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与反馈,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通过制度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决策效果评价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决策效果的法理分析,从而推进领导干部在具体工作中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在不断的实践中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

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法治权威的树立。法律不仅是行为规则,还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维也不仅仅是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更是责任后果思维。法治思维务必讲责任、重监督,在“责”的担当中促使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的习惯,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一是切实加大行政监督的力度。要推进权力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监督,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切实加大行政问责的力度。一方面,明确依法行政的具体责任。健全决策执行责任体系,强化执行机构领导责任,明确决策执行目标,量化、细化执行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到责任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实到人。另一方面,落实好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尤其是行政领导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必须对自身的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被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济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从而树立依法行政的示范效应,使依法行政成为一种行政风气。三是切实加大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设立和考核结果运用的力度。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加大“依法行政”指标设立的力度,通过考核这一刚性手段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重视提拔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从组织路线上对法治建设予以保障,切实运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从而使法治思维能力成为领导干部判断是非、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不断引导和激励领导干部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

营造有利于形成法治思维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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