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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9 16:07:00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篇(1)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对象属性 自然人 监督制约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认识及其主要原因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认识

根据中央“两办”关于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审计署颁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也就是说,上述规定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而非法人。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就是领导人员所在的单位(即法人),也有一些审计人员虽然没有这样的主观认识,但在实践中依然按照这样的思维模式进行工作,所以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都是从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出发,查处、评价意见都是以法人为对象,这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的大相径庭,经常出现审计报告的题目是“××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却绝大部分是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和问题,以至于有些领导人员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颇有非议,认为审计评价不公。所以,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和实践中,全面认识审计对象属性,显得尤其必要。

(二)模糊认识产生的主要原因

1 “审计对事不对人”的惯性思维模式对审计人员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载体,审计过程既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决策和管理行为的审查,审计结果也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所发挥作用的评价,尽管《审计法》、《法》等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违法行为有问责到人的条款和要求,但一些审计机关基本上对查出的问题是不问责的,除涉及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外,对单位重大财务收支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也仅到单位止。这样很容易形成审计“对事不对人”的习惯思维,其结果即使被审单位有问题,但处理处罚对单位和当事人无关痛痒,导致许多审计人员忽视资产管理权等方面的滥用错用行为,相应的权力责任人得不到追究,使审计活动的威力大打折扣,使被审计单位的纠正力度不足,造成同一问题屡查屡犯。

2 对审计风险增大的担忧

有些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也可能意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但要按照这一认识来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评价针对领导干部个人(自然人),审计报告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万一出现一点偏差的话,会给审计工作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与其要承担增大的审计风险,倒不如按照传统模式对法人进行评价,大有“随遇而安”的心态。

3 审计人员素质现状的影响

现在,一些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常年来习惯于从事财务收支审计,对合法合规性评价轻车熟路,而对于领导人员个人所肩负的经济责任的全面评价(包括直接责任、领导管理责任等),缺乏进行责任评价所需要的多方面的综合知识,所以要以“自然人”为审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大都望而生畏、心里没底。

4 没有明确的审计理论支持。

,审计理论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和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多探讨,但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面系统论述不多,没有给予应有的理论关注,大多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早已明确,现在研究没有必要,或认为深入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指导没有多大意义,这样的审计科研现状难以从理论上支持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法人”向“自然人”的转变。如果审计对象不明确,必将直接影响审计内容的深入和方法的提高。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

(一)法人、自然人属性

自然人即人,是法人的对称,是指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人只要生命存在,就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完全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才能受托公共资源管理权,并承担因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自然人的对称。其法律特征有:1 法人是一种组织,是人的集合体,有严密的组织机构,法人具有稳定性,其人员变动不影响法人按一定的方向进行活动;2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 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 法人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二)对象与审计对象

据《汉语词典》对“对象”的解释:“对象是指人们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人们的行动不能漫无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必然有对象,换句话说,对象就是人们一项有意识行为的针对物。

而审计对象又称审计客体,它是对审计内容的范围所作出的概括和限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不仅包括审计范围内法人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而且还应当涉及上述范围内承担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自然人)。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

国家把公共资源的经营管理权授权给自然人实施,因此,接受授权进行管理的领导人员在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受托管理责任应当由自然人来承担,而不能由法人来承担。所以,在当前审计工作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应将审计对象明确定位于自然人,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具有自然人属性。

当然,我们强调审计对象的自然人属性,并不是在审计过程中,把对自然人的审计与对法人的审计截然分开,而是在审计中仍需要以法人为载体,通过审计法人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来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自然人属性的理论依据

(一)权力制约监督论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当前,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在许多权力使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权力寻租的现象,从而导致腐败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发挥而且能够发挥自己在权力制约监督中的作用,现在普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党和国家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在我国,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主张大力加强权力监督,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建立专门机构,从多角度完成对公共权力使用人(自然人)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廉政建设。毛泽东同志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江泽民同志也高度重视完善我国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他在《庆祝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

我们实施的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使得党和国家、各级政府不仅要知道他们所委托的领导人员经营管理国家资源效果的好坏,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了解领导人员在其中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要完成好上述审计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所负责任的大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遏制腐败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工作效果,减少审计资源的浪费,就必须明确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定位于人,这既是维护公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滋生的需要。

(二)建立国家架构的需要

在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许多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进行深入、全面的理论探讨,形成现代国家理论体系,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英国唯物主义家约翰·洛克从限制王权的思想出发,在“政府论”中明确提出分权论;二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三是雅克·卢梭的“主权在民”的学说提出,代表全民的立法机构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权力制约的现代国家理论与国家审计制度的基础理论和监督制度的趋势是相吻合的,它们奠定了现代国家审计的理论基础。审计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国家基本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审计制度仅有一百多年的,它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权力制约与监督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素,也是确立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而审计制度符合这一现代民主社会的法治原则。因此,德国政法学家汉斯认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显然在制衡和牵制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确立了审计监督制度,审计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在我国,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第91条和第109条规定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综合世界各国的审计实践证明,现代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国家审计职责的全面发挥,有利于促进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的严格执行,有利于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绩效。

现代审计监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监督对象———账目,到监督本质———绩效(权力的运用)的过程,这些都进一步证实了审计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全面、充分地反映权力的运行绩效,是经济责任审计中越来越重要的,要实现这一目标,也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于自然人,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审计既对事又对人”、“审计中由事及人”、“审计最后落脚到人”等一系列措施来达到对“人”的全面评价。

(三)国家加快人才培养的需要

正在进行的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各领域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风气。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应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当各级政府领导“识才的慧眼”,对领导人员运用公共资源的能力进行真实、全面、的评价,回答领导干部“能不能用”的。为促进建立健全优秀人才多出快出的人才发现培养机制,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更需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直接定位于自然人。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

经济责任又称“受托责任”,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委托人)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受托人,而形成的受托责任人应负有妥善管理委托人交付的资财,并把履行结果向委托人进行报告的责任。它是一切审计工作的起点,审计是因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也是因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现在的一切审计工作都包含着经济责任审计。

目前通常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两方面。它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一些地方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尝试;1986年12月,审计署制定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式开始;1999年5月,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两个规定”为标志,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全面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普遍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获得空前发展。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家作为委托人,把有关公共资源委托给有关人员,他们接受委托后肩负着妥善管理有关资源,并定期报告其管理情况的责任,其报告的情况真实与否需要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查,这就是现在普遍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依据的法理基础。

任何“事”都是“人”的行为的结果,没有“人”也就无所谓“事”,有“事”必定能找出相应的责任人;任何责任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应有具体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表现形式是以自然人的形式来反映的。许多事件中存在责任不清的情况,都是人们在事前没有对权力所控制的资源进行明确的授权。但既然存在管理活动,肯定就存在使用各种资源的过程和行为,因而也就必然存在权力的运用和实施者,它们应是责任的承担者。

在经济责任关系中,无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承担者的存在,也就无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审计乃至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成了“无源之水”。要全面、准确地解除或确认责任,必须首先明确具体的经济责任承担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审查受托责任人(自然人)是如何运用这些国家授予的权力(即掌握着各种财产支配权、行使权和管理权的权力人)以及所控制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员、财产、空间等)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其具体内容应包括运用资源的效率、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非法、无效运用这些权力和资源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这些权力和资源,为其本人或其利益相关人创造或带来各种有形或无形利益的行为等。

这里所说的“自然人”既可指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也可指以某个自然人为首的自然人群体(即通常所说的领导班子),又称管理层群体。在管理层群体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要领导人员对本团队的活动应承担主要责任及领导责任,也就是说在管理层群体中同样存在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要完成好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应明确以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为目标,审计评价对象应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

四、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转变后可能产生的

(一)有利于全面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拓展和重点的转移

按照管理论,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对等的,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负多大的责任。权责对等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我们认为,若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完成这一属性转变,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拓展到覆盖经济责任人权力运行的全部领域,有利于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从现在普遍开展的单位账目财务收支审计转为对有关资源的受托人(自然人)———法人代表的全面责任评价,从而还原经济责任审计的本来面目。

(二)有利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全面推行对领导人员的绩效评价

只有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于自然人,我们才能全面开展对领导人员运用权力和有关资源所控制的各种活动进行绩效审计,从而准确评价领导人员在绩效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另一角度看,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的人格化审计,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自然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考量的同时,注重对其决策和管理行为所产生绩效的评价。

这里所称的绩效,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而且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这是因为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考察公共资源受托人的行为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综合考察社会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增大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也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

审计对象的转变可满足提高审计成果层次的需要,也应充分认识到很可能会增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度,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将大大提高。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应以更谨慎的工作态度、更坚强的职业精神开展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各项审计程序,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加强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切实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大力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将审计风险减低到合理可控的水平上。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无论是审计内容,还是审计效果、社会公众的关注度等方面都得到拓展和提高,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于自然人,不但理论上极为必要,而且实践中也十分需要。

主要:

陈正兴,2003,“关于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审计》第6期。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江泽民,2001,“在庆祝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审计署科研所课题组,2003,“国家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审计研究》第5期。

项俊波,2001,“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审计研究》第5期。

杨时展,1996,《世界审计史》序,企业管理出版社第二版。“关于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篇(2)

关键词:审计心理学;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

一、审计心理学

审计心理学作为现代审计、心理科学、行为科学三者相结合的新型边缘学科[1],是审计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不同领域学科的融合带领我们从新的视角审视审计。在审计活动中出现的人员心理活动属于一种精神现象,它存在于整个审计工作过程。因此,审计当事人员心理活动的变化很可能对审计结果产生影响。所以对审计中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研究显得尤其重要,关于揭示审计当事人心理活动规律的理论,是审计中可以借鉴和利用的重要部分。

审计心理学主要针对的是“人”,是将心理科学与行为科学的相关知识、理论构架运用于审计实务中。在掌握和遵循审计当事心理规律及行为的基础上,通过剖析审计人员及被审计者在审计过程中的心理,适当调整审计策略,不仅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2],并且能够建立一个优良的社会心理氛围,促进社会的和谐。

同时,人际关系也是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模块,它提供给我们建议与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恰当处理各种关系,而这种能力也是审计人员所必须的。除此之外,审计心理学在审计中还具有一个重要的作用:为审计工作的取证,以及审计案件的分析提供充足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3]。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心理剖析

审计心理学主要包括了两方面:审计主体心理学和审计客体心理学。

(一)审计主体心理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主体心理主要是审计人员的心理。因为个体的差异,所以不同审计主体的心理特质是不同的。有一些学者对审计主体心理做了研究,将审计主体的心理分为三个方面:审计人员的知觉和个性、审计人员的动机、审计人员的态度。

审计人员的知觉代表了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的反映程度,这种反映会影响到最终的审计监督。审计人员的个性是在生活中由于环境等因素影响所形成的一种稳定、带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表现,所以不同的人员个性会对审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审计人员的动机,是推动审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因素,当需求和目标结合起来,就形成了审计人员的动机。所以,要保持好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将审计人员的需求和目标有机结合,使审计动机得到最好的发挥。而审计人员态度表现为对审计事件的自身内在感受及情感,是长期形成的个人道德观和价值观的体现,它决定了审计人员的行为和方式,关系着审计的成败。

(二)审计客体心理

审计客体心理也特别值得我们研究。以往的研究将审计客体心理主要分为下面几类:积极心理、应付心理、防范心理、厌烦心理、侥幸心理、畏惧心理[4]。不同心理状态也会导致审计客体产生迥异的态度。

积极心理表现为接受经济责任审计者在审计中积极配合及热情支持审计人员工作。这种心理表现主要是由于被审计者内心的坦荡,并充分理解审计工作。应付心理表现为被审计者不配合也不阻止审计工作,这种心理表现主要是因为被审者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并无大的纰漏,同时对审计工作没有起到重视。防范心理是被审计者对审计工作的不理解,以及对自己工作的不自信,对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在主观上产生敌意,害怕自己被查出些什么。厌烦心理主要表现在离任审计中,表现出对审计工作没有耐心,催促化繁为简,能无则无。怀有侥幸心理的被审者,普遍以为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资料就可以逃避问题,在表面上配合,却在私下企图蒙混过关[5]。畏惧心理主要是单位人员由于对领导的畏惧,在意见的表述,以及资料的提供方面都不愿意无保留。

三、基于审计心理分析的经济责任审计建议

(一)对审计人员的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所面对的审计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遇到很多棘手的问题,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对审计的责任感、自身的事业心、基本道德与法制观念、完备的审计业务知识、问题的处理、交流与沟通能力......审计人员作为审计的执行、承担者,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心理活动支配并影响着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这也要求审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能在审计工作中有效支配自己的行为完成任务。所以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审计人员心理素质的考核十分重要,只有选择了具备良好心理条件的审计人员才能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优质地完成任务。

(二)不同心理审计客体的应对

对于积极心理的被审计者,是最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的,被审计者的配合可以为审计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但是这种氛围容易让审计人员造成心理误区,容易麻痹大意。所以审计人员要时刻保持职业谨慎,不可以掉以轻心。具有应付心理的被审计者,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对其进行适当教育和普及,让被审计者理解审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具有防范心理的被审计者,审计人员要端正其思想,让被审计者明白经济责任审计并不只是针对某个人进行,排除其对审计的消极偏见,了解审计的意义。对于厌烦心理者,审计人员要加强与他的沟通,并拒绝被审者对审计过程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在面对具有侥幸心理的被审计者,很需要审计者坚持廉洁自律,对审计做出公正理性的结论。在遇到审计中出现的畏惧心理,这时需要审计人员能够察言观色,严谨审计程序。

(三)利用其它心理效应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所以很容易导致被审计者在审计中具有一定心理优势,这样不利于审计工作在和谐平等的氛围中完成。所以针对这种心理现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审计措施,比如选取自己熟悉的地方与被审计者谈话,这样消除被审计者心理上的主场优势。并要严肃整个审计活动,使被审计者感受到审计活动的重要分量及庄严,在心理上给被审计者施加压力[6],使其不敢敷衍造次。在审计活动中重点突破薄弱环节,打破被审计者的心理防线,由链条效应,揪出更多问题。并观察分析被审者及审计过程中人员的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这些都有助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成功。(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凤鸣.现代审计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有效尝试――评《审计心理学》[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04:111-112.

[2] 王小红,张丽丽,晁军宁.基于审计心理学的审计研究[J].财会通讯,2010,24:136-138.

[3] 王会金.审计心理学研究的意义、特点及发展趋势[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01:16-22.

[4] 聂婷婷.心理学在政府绩效审计中的运用研究文献综述.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4);143-144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篇(3)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文献综述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法[2010]32号),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指导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法规文件,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健全权力约束和监督制度、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2012年12月24日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刘家义审计长强调,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站在一个高度,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在完善国家治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密切关注权力行使和责任履行情况,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是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和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两办《规定》,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大对审计信息和整改情况的依法公开力度,促进公开透明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大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的力度,促进健全制度和深化改革,同时通过揭示和分析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从机制上、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

国外虽然没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这种概念的直接提法,但可以从审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看出,存在着很多像经济责任审计这样的经济行为活动,国外政府的工作绩效、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审计,其研究文献也主要集中在对绩效审计、社会责任审计、环境审计等领域的研究。关于绩效审计的研究主要包括,1986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第十二届国际会议发表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将各种对公共资源使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名称统一称为绩效审计(performance auditing),并给出了如下定义:对政府部门和公营单位管理公共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所作的评价与监督。INTOSAI将绩效审计定义为对公营部门管理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作的评价与监督。同时还提出了绩效审计的4个目标:为公共部门改善一切资源的管理打好基础;使决策者、立法者和公众所利用的公共部门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质量得到提高;促使公共管理部门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对绩效做出报告;确定更适当的经济责任。从INTOSAI对审计内涵和目标的描述可以看出绩效审计的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强调服务,不仅对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而且重视对决策者、立法者和社会公众服务;另一方面将审计工作的出发点落实到政府的责任上。美国审计总署(GAO)1994 年将效益审计定义为:关于政府组织、规划和活动的“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方面的审计,近来美国有专家认为应当在“3E”审计的基础上增加公平性(Equity)和环境性(Environment)审计两个内容,使“3E”审计变成“5E”审计。

关于社会责任审计的研究

umble(1973)讨论了社会责任在不同单位中的重要性,指出每一社会个机构包括企业,都应当贯彻落实社会责任审计,也包括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Waddock和Neil Smith(2000)指出社会责任审计在公司绩效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实施社会责任审计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能有效反应公司核心价值。Peter Koketal(2001)对社会责任的内涵作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应当使用更先进的审计工具,以促使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反省各自的社会责任履行和完成情况。Morimoto Risakoetai(2005)论证了新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审计的可行性,提出应当创建一个能与现有的环境审计制度相结合的社会责任审计制度。

关于环境审计的研究

自从环境审计这一概念被有关学者提出以来自,就引起了学术界对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密切关注。但到现在为止,国外有关环境问题的研究只是停留在一个岗起步研究的阶段,还没有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主要有Maltby对有关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一些问题的研究;Taylor和Sheahan指出有效实行环境审计对于促进环境管理责任的履行具有积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篇(4)

关键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意识薄弱,经济责任认知缺乏

部分领导干部存在法规意识薄弱、经济责任认知缺乏的问题,不能自觉的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不能规范经济活动和行为,不能正确的处理行使经济权力与履行经济责任的关系。有些领导干部不重视经济责任审计,认为只要抓好教学和科研工作就可以了,学校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工作往往不规范、不到位,为很多干部提供了漏洞可钻。

(二)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目标不明确

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涉及到学校管理的各方面,但有些学校存在教学、科研、财务、资产、采购、基建等活动的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清晰,操作流程不规范,控制目标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存在可能发生损失浪费、滥用职权或违纪违法等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或漏洞。

(三)审计程序滞后,时效性不强

对于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该发生在其在任期间,才能有效的进行预防与控制,但有些学校对于审计工作的开展不能常态化,很多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都是在其离任或调任后,这样就出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滞后的情况,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取证比较困难的问题,不能得到全面的审查资料,不能及时对审查中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调查,同时对于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好处理,比如追缴款项等需要在原单位落实,新任领导者有怨言或认为这是前任的责任,可能对审计结论置之不理,大大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时效性,使得审计工作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审计的手段和方法滞后

学校虽然基本上都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但真正利用财务审计软件开展工作的较少。目前,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是沿用传统的审计技术对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最主要的方式仍是抽查会计凭证,审阅账册、报表等会计及相关资料,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审计信息,根据收集的各项资料,凭工作经验和专业判断分析和发现问题,但按照此程序从单位内部会计资料中查找到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概率很小,已不能完全满足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但有些违法违纪问题不一定在会计资料中反映,如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等,这种相对落后的审计技术和手段使审计人员无法全面准确的了解经济责任人的真实情况,导致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五)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综合素质不高

由于各学校对内部审计工作普遍不够重视,因此,大多数学校都没有专职的审计人员,有的学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审计人员既要完成纪检监察的相关工作,还得完成全年的审计计划,工作任务重、业务繁杂,想干好工作但分身无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审计人员大多不是审计专业出身,对审计知识缺乏系统、专门的学习和培训,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时,往往缺乏审计专业的判断和识别风险的能力,造成审计评价的偏差。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审计意识

1.制定审计实施办法。各学校领导要把审计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的进行,应于每年末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联席会议研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校报、校园网络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知识、有关政策和规定等,使广大教职员工充分认识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从而理解审计行为,配合审计工作。

3.及时总结经验。各学校应认真总结经济责任中的审计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完善和修订有关的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同时,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明确经济责任,加大审计力度

1.明确责任和义务。学校领导干部应明确其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的内涵,明确应当履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责任意识。

2.加大审计力度。学校应将全部审计对象都纳入审计范围,同时,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或对某项专门的事项进行审计,同时,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更加有效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3.明确审计范畴。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效果;本单位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资产管理、使用、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各项收费的合规性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和清理情况;授权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改进审计手段与方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算化会计的广泛应用,学校审计部门要在传统审计方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计算机审计的新路子,促进审计手段现代化。有的干部为了遮掩其不法行为,会利用职权或者其它手段提供假的资料,从而使得审计结果失真,如果单纯从查会计账入手将很难发现问题,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扩展信息来源,可在校园审计网上公布各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电话、邮箱等,让一些知情者有机会进行举报,在做好保密工作的情况下,使审计人员从蛛丝马迹中获取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四)实行审计结果公开,严格责任追究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于审计结果,除审计结果中涉及保密的内容外,应及时公开,可用会议、网络、校内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以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责任人要专门研究处理,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养主宰着审计质量的高低。各学校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能力,一是要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使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尽心尽职。二是要加强审计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并有计划的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后续的业务培训,才能适应学校审计工作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构,配备原则性强、业务精的审计人员,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审计人员思想素质和专业能力,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基本保证。随着我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开展,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特别在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雪.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商,2015(36).

[2]蓝建萍.新形势下如何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经界,2016(04).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篇(5)

【关键词】高校;经济审计;审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机制;审计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并是国家强化干部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整改工作作风,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手段。近些年,市场经济迅速构建,快速发展,人们也更加重视高等教育,教育经费逐年增加,筹资渠道也慢慢拓展。作为集监督以及审查内容于一身的经济审计,在新时期,如何有效发挥自身价值,已成为高校探索和发展的主要课题。

一、高校经济审计当前的情况

对于高校而言,内部经济审计具体指代审计机构面向领导干部,围绕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开展审计、核实以及评价行为。现阶段,各个高校为调整和优化内部经济审计工作,编制了适宜的审计制度,同时出台审计规范,部分通过学校文件来颁布,还有一些借助内部规定进行颁布,这可完善相关配套体制。从总体层面而言,经济审计工作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并慢慢跻身内部审计行列。相关调查表明,在大多数学校中,经济审计均经由授权开展,且授权部门主要为组织部门。这表明,各所高校在审计授权中达成了一致,满足经济审计标准与特点。审计报告主要涉及审计开展情况、存在的不足、评价活动与改进意见等不同内容。即便高校审计报告与评价活动包括近乎相同的内容,然而,从具体层面而言,要求编制合理的体制。

二、高校内部经济审计实践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

因学习宣传不到位,高校领导与群众尚未形成全面的经济审计认识,尤其是领导干部,思想态度不端正,无法将经济审计看作普通的经济监督手段,有些错误地理解为仅仅是问题干部方可被审,还有一些认为经济审计必然会查出问题,使得干部经济审计无法寻找有效突破口。另外,还存在下述不正确的认识:只针对领导干部开展审计工作,且调任或晋升已流出明确意向,经济审计流于形式。

(二)审计内容不完整

现阶段,对高校而言,内部经济审计较为合理,其中审计内容以财政情况与财务收支为主,主要围绕真实性、科学性与有效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关键经济决策流程规范性、经济资源利用程度展开检查。但忽略经济性,无视成效。另外,高校不属于盈利机构,它是培养人才的主要摇篮,也是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基本场所,当评判高校效益时,不允许单纯考虑经济效益,还应兼顾社会效益。然而,审计与评价涉及的社会效益却面临较大难度。

(三)审计具有滞后性

现阶段,大多数高校均是彻底调任领导或者完全退休后方开展经济审计,此种模式不满足先审计、后调任体制。另外,由于工作需求的作用,不可避免会遭遇领导干部一起转岗或者离任现象,引发审计工作繁忙、时间紧迫与工作人员短缺等问题。同时,一些高校因缺少内部专职人员,外加业务水平的制约,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开展。上述因素均会引发经济审计滞后问题,进而降低审计质量。

(四)审计评价指标机制缺少有效性

一般条件下,任务书中并未提出具体的责任,无法开展量化考核,更不能有效、真实评价待审计者。在工作实践过程,因缺少详细的量化标准,未编制规范的评价标准,使得审计评价缺少规范性,存在盲目性。

(五)经济审计尚未摆脱财务收支审计

现阶段,在各所高校,主要面向财政收支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形式停留在就账审账,缺少深入调查。例如,待审查对象是否存在小金库、是否存在账外账、是否存在因决策失误而引发的资产流失问题。由于侧重点模糊,不满足经济审计标准,无法完全展现经济审计报告自身的价值,审计结果也无法引起领导干部的关注。

(六)审计人员短缺

因大量调动、集中任免,统一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任务繁重,加剧了其与审计人员数量之间的矛盾,直接关乎着审计效果,并可能降低审计质量。突击性审计一般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外加因责任人长期任职,因审计力量不足,无法准确捋顺经济问题,使得审计开展不全面,制约审计质量。

三、开展经验与改进对策

(一)强化领导,提升宣传力度

明确领导认识在经济审计开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因审计工作涉及多项内容,较为艰巨,学校领导应引起重视,密切关注审计工作进展,提出对策,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全面监督,合理指导,进而增强自信心,提升责任感。高校经济审计具有系统性,大部分人均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不了解审计流程,因此,配合不到位。针对这一情况,应强化领导,提升宣传力度,让工作人员明确经济审计在增强责任心、整改工作风气、促进廉政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在具体的工作环节,审计部门应主动沟通相关部门,掌握年度审计项目,同时,列入技术范畴。以此来让审计部门科学编排工作时间,规避突击性任务,提升科学性,降低盲目性,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二)完善经济审计内容

经济审计的本质为绩效审计,且具有人格化特性,因此,经济审计不仅要满足法律规范,还应增设效益性内容,同时,结合具体的审计对象,明确重点内容,以院系领导审计为例,不仅要结合预决算审核,还应参照教育服务产出,联系社会效益,并剖析投入产出比,科学评价经费使用;在部门领导审计中,主要围绕审计预决算落实与内部控制展开审计。

(三)优化配套体制

首先,大力开展立法建设,依托正在使用的审计法实施修改与调整,完善与领导干部审计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经济审计依法、规范开展;其次,详细设定责任追究体系,针对由于不面向调任领导实施经济审计与经济审计不完全而引发用人失察、出现错误等问题进行严肃追究,同时编制具体的追究规范;最后,各个领域应编制适应自身,且规范、合理的指标体系,规范评价口径,统一制定评价标准,增加评价活动的可行性。

(四)构建完整、合理的经济评价机制

因高校自身具有特殊性,评价经济活动不仅牵扯事业单位基本特性,还需兼顾企业单位自身性质。高校需要从自身着手,构建完整、合理的经济评价机制,不断规范和优化审计评价工作,以此来提升审计工作的可行性,增加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编制经济评价机制时,一定要坚持公正、关联与可比性原则,合理利用定量以及定性分析方法,从标准、规范、经济、有效等着手有效编制。

(五)创新审计方法,改善审计质量

首先,开展审计工作之前,广泛收集资料文件,并在此之上,深入剖析审计风险点,掌握控制措施,同时编制详细的审计方案。为此,待审计人员应撰写述职报告,虚心听取述职报告,进而帮助审计人员进一步掌握具体情况,降低盲目性;其次,准确把控审计重点,强调审计目标的落实,明确重大经济决策流程以及开展效果,关心资产负债损益,重视内控制度编制。并借助调查问卷与举报信箱等形式,搜集和掌握更多与经济审计相关的信息;最后,严格开展复核工作,具体指代核检审计底稿、检查审计报告,有效找到审计错误,改善审计质量。增加与待审计对象之间的交流。另外,全面开发审计软件,大面积推广使用,以此来控制误差、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审计风险。

(六)重视审计队伍建设,增强业务素质

经济审计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深厚的专业基础与较强的专业技能。审计部门应围绕优秀审计项目有计划性地开展评选与分析活动,以此来增强业务素质,并构建良好的激励体制,进而提升工作自主性,组织系统学习相关规范,有效把控政策界限,最终为有效考核与系统评价奠定基础。高校经济审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对政策性的要求较高,存在较大的风险,这要求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修养,并明确审计工作性质。审计人员应秉持积极、公正的态度,满怀使命感,全面贯彻审计核实问题,有效处理。在具体的审计环节,除要抗衡歪风邪气、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外,还应参照审计法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

四、结语

在高校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代科学评价领导干部,正确看待其经济业绩,明确肩负的责任,以此来提升责任感,快速推进全面履行职责、勤政廉洁、奉公执法之风,促进依法治国。同时,内部经济审计还有利于腐败之风的全面预防,可整治财经纪律,提升财经管理水平,增加教育效益。践行内部经济审计关乎着高校的发展,可整治腐败现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全勇.浅谈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及对策[J].科教文汇(中旬刊),2008,(7).

[2] 黄忠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策略研究[D].贵州财经大学,2012.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篇(6)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

在当今时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社会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对所在的国有企业财政财务收支状况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效益是否真实可靠等方面,以及作出的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増值的目标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在我国特殊转型时期,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制度环境的产物。在当今这个时代,我国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体制下,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显得更加重要。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时履行社会经济责任状况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是否合理不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而且直接影响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选聘以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的监督。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及原则

国资委以及其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等,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小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工作。相关的审计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和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要求采用适当合理的审计方法和相关的审计程序,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在其任职期间内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效益以及国有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等相关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所进行的经济责任评价活动。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国有的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证的审计原则和科学性、重要性、经济性的审计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统一的原则“权责统一”是指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利赋予其相应的责任或者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给予其相应的权利。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权力和责任是相对应的。有了权力就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同样,有了一定的责任则就会产生相应的权力。在对我国的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根据其权力对其经济责任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划分。2、适时性原则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强调时间观念,必须在规定的审计时间范围内完成任务。否则,时过境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履行其经济责任效果不大,甚至没有任何意义。3、维护责任双方利益的原则责任双方的合法利益之间是不冲突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维护责任双方的合法权益。每个人的利益都是不容忽视的,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把各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根据党和国家制定的领导方针政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其在享有权利并取得合法合理的利益的的同时,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相应的社会经济责任。4、相关性原则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需要贯彻和落实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是指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所制定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和搜集到的审计证据,都要与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以此来确定审计的重点。如果与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均可不对其实施审计。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特点

1、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组成。为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设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来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1)贯彻落实并执行国家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应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现代会计、审计的灵魂是受托责任观。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受托责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是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目标。(2)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包括制定重大经济决策的规范性问题以及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3)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4)企业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的力度强弱以及执行是否有效的情况。国有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5)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决定。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可以促使被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增加经济效益。(6)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廉洁从业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不能,不能以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能侵害公共的利益,所在的职务消费不能超支透支,要有良好的作风建设等。(7)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指企业不仅要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而且要在市场中确保领先的地位,又可以使国有企业在其行业竞争领域和未来的扩展经营环境中保持独有的优势、持续的盈利能力,并保持持续成长的能力。主要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衡量。定性指标主要对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以及廉洁从业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定量指标主要考察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评价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2、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特点(1)审计方式多样性。审计方式具有多样化,按地点、组织方式、接纳意愿、是否通知、按要求行为、审计手段、审计范围等多种方式划分。(2)审计对象是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行为人,而不是承担某些特定经济责任的团体组织或管理层。(3)区别于财务收支审计和企业绩效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主要对其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财务方面等内容进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时企业绩效审计的基础,企业绩效审计,是指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企业任职期间时,根据其所拥有的权利,对其所拥有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评价。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在各个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存在很多的缺陷:1、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存在经济责任审计体系,但是每个公司所面临的情况不一样,国有企业领导人所拥有的责任也不同。我们需要根据企业的制度确定其领导人相应的职责。因此,需要找到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对其实施审计。所以,需要设立一套健全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以便更好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2、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社会经济责任通常采用的事后审计,即离任后审计同会计一样,审计也需要及时反映审计状况。国有企业领导人离任后再对其进行审计,就缺乏了时效性,不能准确及时发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存在的经济责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合理健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采用事中审计。也就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进行审计,或者采用先审后离的制度,即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审计后再让其离任。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没有被合理有效的运用“先离后审”的现象导致审计结果本身不会被有效利用,因此,也不会有太大的作用。同时,审计结果报送机关部门以后,审计结果也不会对外公布,使得审计起不到作用,缺乏明性,因此,也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4、缺乏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审计高端人才审计是一项繁重且复杂的任务。需要审计人员在短时间内洞察到审计重点。然而,我国的审计发展时间短,而且缺乏高端的审计人才。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审计人才培养体制,培养出适应时展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史元、石曰丹:国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6(31).

[2]杨子青: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以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6.

[3]王宇飞: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构建及应用[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篇(7)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化契约的主体违反社会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代理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代理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代理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代理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2002年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代理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L<C.如果C<(B+I2)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至于这部分经济补偿怎么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则属于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的选择和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来确定对具体受偿人的赔偿范围。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代理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认定高度复杂和技术化

证券市场是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的供需主体及决定供需变化的因素与机制更加复杂。从市场主体来看,从政府到、从机构到个人,形形色色,非常广泛,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要求千差万别。从市场构成来看,不同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内部运作机制各不相同。从交易工具来看,有债券、股票、基金及衍生商品等,各类工具在性质、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既自成体系又彼此联系。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证券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本未来预期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个人及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从投资人的动机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相互伴生,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投机行为往往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投资者投资受损之后,往往很难认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确定引发损失的因素,也很难把损失在复杂因素中定量分配。

独立审计是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专家服务活动,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会计信息的鉴证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过程,没有专业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从事审计专业的法官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审计虚假、未尽职业谨慎,也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行为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和追究责任的难度,使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属性。

注: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参见肖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4] 参见邱本:《市场法治论》,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 责任的分类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启发,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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