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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3 09:48:4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篇(1)

 

一、引言

           

         成人高等教育作为社会中继续教育的一种,可以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自身的能力素养,获得学历与技能上的补充。高等教育肩负着学历补偿的重任,但是在今天我们看到的成人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怪圈,成为了获得学历的捷径,忽略了技能的培养。成人高等教育中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人高等教育急需转型。

 

二、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1.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不力。目前,我国的成人高等教育还没有与之对应的管理理念,使用以往的旧有方法对成人高等教育进行管理,造成了管理混乱。由于成人高等教育在我国特殊的教育作用,使其发展迅速,得到了更多的成人的青睐。但是由于相应的管理措施的缺乏以及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成人高等教育在管理中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相关监督管理的不完善,使得成人高等教育成为了许多人想要快速获得高学历的一种手段,出现了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在社会中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14年东北的成人高考作弊案,让人们对成人教育的管理体制产生了疑问。

 

成人高等教育中,学生的管理也非常的混乱,对于学生来说,只要其能够参加考试,在平时的上课中管理的并不到位,代替考勤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成人高等教育由于条件的限制,上课时间多为周末或节假日,无法像传统教育一样能对学生进行一个有效的管理。

 

2.定位模糊,教育质量无法保证。我国传统教育有其完整的一套教育体系,在什么阶段有什么样的教学任务和学习任务都有相应的规定和监督管理措施,对教育的定位有着清晰的认识。但是由于成人高等教育是近年来社会对学历需求的一种产物,其定位成为了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是以获得学历为目的还是以学习知识为目的这两者之间摇摆不定。虽然在2014年有人提出了“学历+技术”定位,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本身的原因,在推广和实施中仍然是摇摆不定。这就导致了从成人高等教育中获得学历的人,大部分人对知识技能的掌握并不过关,成人高等教育只是培养了一批有高学历的人,其能力并没有获得提升,教育质量和效果偏离了教育的初衷。由此产生的影响是,社会中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承认度在降低。

 

3.成人高等教育网络学习现状。目前,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成人高等教育学校都开展了网络授课的模式进行教学,但是由于教学思路的落后,已经网络授课目前的局限性。教师在进行网络授课时,学生的参与度较低,虽然有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通过网络点名的手段强制学生参与网络授课。但是网络学习毕竟不是面对面的交流,只需要通过账号登入就没有其他的限制办法。所以在网络授课中,虽然可以看到很多人在听课,但是真正在听的人数,不超过十分之一。很多人在网络学习中这时应付式的登入等,没有充分的利用好网络学习这一平台。

 

三、成人高等教育的转型方向及策略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目前与成人教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虽然对成人高等教育有着相关的规定,但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缺少一个专门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了,在管理中,虽然原有的法律法规能够对成人高等教育进行一定的管理,但是中间仍然有疏忽之处。通过完善成人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能够确保成人高等教育的在教育中的作用和定位,能够给管理者在明确教学内容和目标中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设规划,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正规化。我国的成人高等教育想要获得发展,必须有相关政策、法律的支持,法制的保障。

 

2.合理定位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补充,成人高等教育的作用非常重要。对高等教育进行合理的定位关系到高等教育在发展中的前景。作为成人教育中的学习者,我们要端正学习态度,享受学习带来的成果和收获,不能一味的只追求学历。作为成人教育中的教学者,我们要把成人教育和传统教育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是成人教育就在教学时松懈,不尊重受教育者,其本身就会造成教育的缺陷。作为管理者,我们要尊重教育,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不能片面的认为成人受教育者,就是为了学历而来。要对成人教育进行一个重新的定位,让成人高等教育不在仅仅是学历获取的捷径,要让其真正的能够成为我国继续教育的主力,让受教育者能够获得知识技能的提升。

 

3.推出成人高等教育的网络在线学习研究。为了切实的保证网络学习的效果,成人高等教育要在网络在线学习中加入在线学习研究的环节,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能够对学生上课情况进行很好的统计和监督。另一方面还能够真正的让学生学到知识,并提高成人学习的积极性,提升他们的求知欲望。网络在线学习还需要不断的创新,从而能更好的为教学与学习服务,真正的为成人高等教育服务,开拓成人高等教育的学习模式。同时对于网络远程教育就要加强有关监督方面的创新与管理。

 

四、总结

 

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能够加强我国整体教育的建设进度,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但是其发展受到了诸多问题的影响,建立完善的与成人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势在必行,以此来对成人高等教育进行准确的定位,让成人高等教育不再流于形式,让每一个受教育者在获得学历的同时能够真正的掌握相关的知识技能。在成人教育中要不断的创新,增加成人参加学习的方式和途径,确保我们的成人高等教育的转型能够顺利的进行。

篇(2)

从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来看,高校教师职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有利于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有利于教师钻研业务,提高科研能力,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当教师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定位和社会责任的时候,就会一丝不苟、严谨务实地对待每一堂课,对待每一位学生,有一种战战兢兢,唯恐因备课不充分、讲课不透彻、辅导不到位而误人子弟的忧患意识。这就使得教师自觉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下大气力提高专业素质,涉猎广博知识,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一旦有了这股精神和这种态度,教师就会潜移默化,传递给一届又一届的学生,引导他们养成严谨、求真、务实的作风。就教育管理层面来说,加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校风。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会带动高校良好学风、严谨教风和严格考风的养成,这有利于高等院校形成优良的育人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完成学业,学生久而久之就会训练成崇尚求知、探索、诚信、合作的良好品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熏染。

2高校教师遵守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监管和法律保证。高校教师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认真执行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贯彻党的教育发展战略、方针、政策。高等教育事业要实现科学、全面、正规发展,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和国情制定以及颁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法令、条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统称教育法规”,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发展所遵循的基本依据。当然,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局势和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才培养特点以及教育发展趋势,我们还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业绩评价和奖惩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才能促进现代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教育是一个国家的长期战略,有继承性和创新性,更要有战略性和稳定性。高校教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规范,有利于把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战略落到实处,按照教育自身发展的基本规律科学执教,依法治教;也有利于高等学校形成自觉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风尚,避免教育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它的导向性和约束力。在高等院校,管理者必须依靠它来调节教育行为,约束高校教师行为的随意性。教育活动本身是最直接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活动,高校是知识分子之间进行专业知识和思想观念交流和传播的重镇,教师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隐蔽性和随意性,需要靠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来约束,但是完全靠自觉就有风险,必须辅之以法律法规作为底线来约束,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比如,近些年来某些高校教师,特别是高职称、高学历的教授相继出现科研成果造假,部分教育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招生、就业和后勤管理方面违规违纪操作,谋取私利等都应该受到教育法律法规的制裁。这一方面是对违法违纪人员自身的教育和改造,更是对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有力警示,更是净化学术环境,树立高校良好教育教学风尚的有力保证。

3.结语

篇(3)

【关键词】高等教育; 公平; 对策

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平价值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高等教育公平一般包括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点。

现阶段关于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即每个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和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第二,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拥有权利不一定就拥有机会,特别是高等教育机会的获得受多因素的影响,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只是平等地竞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第三,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公平,在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上,重点院校与一般院校比较,有着绝对的优势,它们获得绝大部分的教育资源。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均等,是中国最重要的教育国情之一。

高等教育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资源不足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不能提供充足的资源来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我国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能为当地高校提供更多的教育投入,形成良好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有利于高校的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这就造成了高校在全国的空间布局不合理。发达地区高校较多,不发达地区过少。

第二,政策和制度的不尽合理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的主要原因;

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和制度不尽合理有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不合理,我国的高校招生实行分省统一录取制度,以高考分数作为入学的标准。面向全国招生的高校一般由各省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及考生志愿从高到低录取。2.收费制度不合理,收费政策实施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然而,随着收费标准的提高,很多人感到近几年的高校学费增长太快,造成了低收入家庭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3.高等教育资助制度不完善,高校并轨后,学生资助制度逐步形成并开始实施,但做得比较好、真正收到成效的只是少数发达地区的重点院校,广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高校和一般院校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收效甚微,仍有一部分大学生因贫困未能入学或中途退学。

第三,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高等教育不公平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但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来看,包括一些基本的教育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有关教育公平的法律条款缺乏明确的临界设定,有些条文缺乏确切定义,给理论阐释和具体行为留下太大的空间。还有一种情祝,即教育政策虽有实质性的规定,但没有程序性的保障,教育政策所坚持的平等同样可能受到损害。此外,我国缺乏关于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国家对此关注也不够。

因此当前最重要的就是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促进教育公平的发展。具体说来可以有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转变政府观念,实现科学发展;

政府服务教育领域,促进公平的基本手段就是在于保证公共教育的则政投入,规范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维护教育公平,我们要立足高等教育本身,尊重教育规律,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地发展。政府不仅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则政投入,还要兼顾到大多数高校而不是仅仅给予重点高校大力支持,实现均衡发展。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因此,政府应尽量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均衡发展高等教育。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

我国的高等教育政策在不断地执行和调整过程中,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捉进作用。因此,要行使和保证个人的发展权力和机会,就必须通过制定利一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来促进教育公平。面对现阶段我国教育资源配置的矛盾,一方面,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要求为所有的学校和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政府应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另一方面,为追赶和保持世界先进水平,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之合理、恰当是必要的,从而缩小教育差距,实现均衡发展。

第三,形成政府主导下,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教育公共治理模式;

为了推进高等教育公平,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政府要对高等教育实施宏观调控,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制度环境,促进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其次,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允许高校和学生有一定的高等教育决策参与权。政府应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以改变高等教育决策活动“利益相关者缺席”的状态,使“利益相关者”拥有表达其教育诉求的渠道,保障他们的相关权益。最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活动。积极鼓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参与并提供教育服务,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新格局,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第四,建立弱势群体的补偿制度,保障高等教育公平;

在高等教育领域,弱势群体子女的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接受优等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好学校中来自弱势群体家庭背景的学生明显偏少。政府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机会,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无偿资助、学校激励性资助与社会多渠道、多形式资助有机结合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改革收费制度,确保弱势群体子女能够根据白己的成绩、兴趣就业选择重点院校或专业,使他们能够通过高等教育来改善生活条件,增加收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保障体系。

为了切实保障高等教育平等法律精神的贯彻执行,必须建立、健全从法律程序上切实保障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高等教育公平的制度。目前,我们必须加强建设高等教育法规纵向和横向结构体系,逐步形成内容全面、分布平衡、结构合理、形式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颁布的每一项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都应制定和实施与之配套的不同层次的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使高等教育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整体,形成一个能够覆盖所有高等教育活动和行为的网络体系。

参考文献:

[1]汪立琼.高等教育公平研究评述[J].江苏高教,2006(2):21- 23.

[2]健将.远飞龙.全国普通高校名单及各省市高校分布情况.

篇(4)

【关键词】高等教育 治理现代化 法治思维 依法治校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6-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高校治理现代化”正是为顺应这一时代主题在教育领域提出来的一个重要课题。高校实行依法治校,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众所周知,要善治必先立良法,立善法于教育,则教育治。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高校要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战略目标,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要求,将法治化治理理念引入高校治理各环节中,使高校运用法治思维推动高校的各项管理,发挥法治在高校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动高校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一、法治在高校治理现代化中的必要性

(一)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法治思维,在高校领域是指领导层在长期分析解决问题时以一种法律逻辑和法律精神的思维模式来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从“人治”到“法治”不仅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从主观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向合法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转变的内在要求。高校主体本身对追求平等、遵守规则、维护权利等有着强烈的需求,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或法治方式是推动高校治理现代化最有效的理念或途径。高校全面实施依法治校,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办学主体与政府、社会的新型关系,规范办学主体部各项治理行为,维护办学主体与师生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浓郁教育环境,其本质就是要让高校治理行为在法律轨道内,对个性为主体的权责利能做出法律规定,确保高校推进治理过程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是高校进一步完善内外部治理结构与环境、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高校也正悄然地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而现代高校的治理模式从根本上讲就是“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就是突出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提升高校管理法治化水平,处理好办学主体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协调好学校与师生之间各方的利益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都迫切需要依法治校作为规范与引领,提升学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由此可见,高校治理现代化不仅强调在治理过程中微观方面的师生权利的保护,而且强调和突出治理过程中宏观方面的制度建设。因此,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既要加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为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和谐融洽的新型关系提供法治保障,又要健全高校各项体制机制,为维护好学校、教师、学生各方面合法权利保驾护航,最终达到教育治理能力的有效发挥,化解教育治理现代化进行中碰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

(三)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各领域的改革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高校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并通过法治来保障高校治理结构内部各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要合理配置这些权利,保障与畅通学生、教工民主参与途径,进行突破性的改革,都需要在法律法规、大学规章等框架内进行,确保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维护,改革的顺利推进得到可靠保障。高校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通过依法治校,把法治精神与理念渗透到高校治理实践当中、把法治原则与方法贯穿到高校治理过程的每一环节,逐步形成高校各项事业的治理都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治理,切实提高高校治理法治化水平 。由此可见,依法治校与高校治理现代化在诸多方面存在共同性,依法治校既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为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困境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在制定与完善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高校治理方面的改革也不断推进,突出地表现在:针对高校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高校内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各项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不断完善。但是,在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下,高校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还存在诸多法治困境。

(一)国家法治层面: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组织系统,与外在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传统“象牙塔”式的高校已不复存在,高校治理逐步从与社会隔离的“自治领地”转化为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高校治理中,来自政府与社会的介入和限制成为必然趋势,而这种介入和限制需要在依法治校、依章治理的框架下,通过系统共治以增进理解、促进合作。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初步形成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架构,但是对于高等教育来说,立法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法制建设在国家整个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不仅在数量上需要增加,在质量上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使教育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可诉性明显增强。目前,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尽管对高等教育的活动进行了规范,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不能与时俱进地适应高等教育活动不断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教育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教育改革进行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后对其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与高等教育改革的不相适应或者滞后性的事实,必定要求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制度层面:高校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强调,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必要条件。凝聚大学精神与治校理念的大学章程和具体规章制度,是实现高校内部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准则,是处理高校与社会、政府、市场等外部关系以及高校党委、行政、教学、管理等内部关系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完善,制定了较为系统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为高校依法自主k学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回答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提供了科学指南。但纵观这些内部“法”,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高校章程在高等教育法制体系的地位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只规定了制定依据,且在制定依据的表达上各执己见。由于章程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势必导致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错位或者越位现象,影响高校法治秩序的构建以及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章程的执行力度不够。大学章程作为高校依法治校的主要依据,其制定的目的在于形成既“有章可循”又严格“依章治理”的法治局面,但是目前很多高校指定的大学章程条款未能真正全面贯彻执行,势必影响高校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管理者层面:管理者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高校管理者既是“依法治校”方略的具体实施主体,又是大学规章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因此,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贯彻执行。影响高校治理环境的重要因素既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又包括管理者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水平。换言之,在大学章程的制定上,法律素养高的管理者与法律意识淡薄的管理者相比,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会更规范与科学。众所周知,在高校行政法制体系内,章程即校内“宪法”,大学校规制定应以学校章程为立法依据,是章程的具体化或细腻化。由于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管理层法律思维或意识不强,混淆大学章程与校规的定义,因此很多高校存在校规与章程相违背的现象。再者,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根深蒂固,高校治理过程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比较严重,很多高校“轻法治、重人治”的思想仍然存在,领导者在工作过程中,主要以领导的文件为主导,而不用法律来表达诉求或寻找解决问题的依据,丧失了法律的权威,这对高校依法治校势必产生消极影响,不仅阻碍了高校和谐校园的构建,而且制约了高校内部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三、法治导向下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在大力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面临多重法治困境,制约了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运行。笔者结合目前我国高校的具体实际,以法治为导向,从高校外部治理环境、内部章程构建、校园文化营造等方面探究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一)以建立高校外部治理环境为基础,健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人们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整体增强,但自觉主动去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还有待加强,这势必对高校治理现代化产生或多或少的消极影响。我国高校的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与多元的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校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校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整个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因此,健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提升依法治教整体水平,为高校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必然增强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成效。另一方面,我国高校的建设发展是在政府的干预与推动下进行的,高校的办学未能脱离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从而导致高校治理的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行政权力对高校的影响比较深远。尽管我国已初步建成教育法律体系,但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能完全与国家法治的整体推进相适应以及不能紧跟教育改革步伐与发展需要。因此,制定、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高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已成为迫切需要。

(二)以构建学校内部章程为核心,完善大学制度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把大学章程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在高校内部,章程即大学之“宪法”,是大学履行各项工作的最高行动纲领,是高校立规建制的基本依据。然而,当前我国很多高校仍然没有摆脱传统官本位的管理理念,在其影响下高校制定的章程蜕变成行政管理的工具,方便了管理者权力的运行,而忽视了师生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高校依法治理已成为时代的主题,高校章程的制定必须始终遵循法制统一,必须把充分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意愿与着力规范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利运行结合起来,凝练成广大师生员工共同认同的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高校章程的制定应始终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收集来自各方面利益群体的意见,确保师生的意见能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章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遵循章程在高校内部作为“宪法”的主体地位,既要确保章程成为建规立制的基本规范依据,又要发挥章程作为“宪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完善高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高校内部办事、议事等各种运行机制,形成以高校章程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统一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

(三)以营造校园法治文化为重点,提升师生法治思维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高校来说,高校构建法治文化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培养师生知法、守法以及提升师生法治思维整体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法治文化建设是依法治校的灵魂。营造浓郁法治文化氛围,首先必须从师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入手,加大培养力度,把法治精神的培养作为衡量师生整体素质提升的一个重要依据,作为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让法治精神渗透到高校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内化于心,外化于高校师生的自觉行动,才能让法治成为师生共同自觉践行的生活准则。其次,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高校教师及其管理者应注重平时法律知识的积累,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习惯。同时高校教职工必须树立学生为中心的法治教育理念,在对学生法律知识传授中,不断创新授课方法,与时俱进,切实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升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再次,不断优化校园法治环境。高校师生处在优良的校园法治环境熏陶中,对他们法治文化的培养必定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渗透作用。因此,一方面,高校必须充分发挥校园官网、广播、宣传橱窗等媒介的作用,对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进行宣传报道;另一方面,高校必须充分利用法治课堂或法治宣传日等平台,对学生进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活动,使法治文化氛围渗透到校园的每个角落。

【参考文献】

[1]陈立鹏,杨阳.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从大学章程的视角[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4)

[2]唐皇凤.构建法治秩序: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4(8)

[3]胡丹萍,胡慧远.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教骄[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

[4]梁平.迈向现代化的高校治理――《高校现代化治理与运行机制研究》评介[J].山东社会科学,2016(3)

【基金项目】广西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基于法治思维视角的高校治理现代化问题研究”(KY2016YB581)的阶段性成果

篇(5)

关键词:产学合作教育;雇主企业;高职;认同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2)11-0168-03

一、雇主企业对高职学生参加合作教育的低认同度的原因分析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以下简称“我校”)产学合作教育是学校办学的一个重要特色,它为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拓宽办学思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探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广大学生通过参加产学合作教育,在专业技能、科研意识、文化学习、人际关系、社会适应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近年来,作为产学合作教育的重要一方的雇主企业,在对产学合作教育的认同方面,虽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与实际需要还存在很大的距离,尤其是对高职学生在接纳、认同度上更有不小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对产学合作教育的支持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推行产学合作教育,已经成为从事高教人士及相关教育部门的共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在有关高校大力推广产学合作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中国产学合作教育协会和上海的高教系统有关协会也积极倡导,引导有关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大胆改革,力争造就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高等院校,培养一代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应用型人才。

开展产学合作教育,需要学校、雇主企业、学生各方面齐心协力,主动担当,才能培养出综合素质出众的人才。作为把产学合作教育作为重要的办学特色的我校高职学院,在推进产学合作教育的教学模式上,尽管已经处于全国的领先地位,下了很大的力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依然感到困难重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推行产学合作教育的过程中,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无法在推进产学合作教育教学模式时采取积极的、主动的姿态。尤其是在与雇主企业交往的过程中,缺乏底气,往往迁就于雇主企业。我校高职学院的学生所学专业大都为工科类的专业,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的前提下,雇主企业在接纳高职学生时往往也顾虑重重。

因此,在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校的主动性、学生的参与性、雇主企业的接纳性都无法得到保障。雇主企业出现对学校开展产学合作教育的低认同度也就不足为奇了。

2.学校、学生与雇主企业的相互关系不明确

在产学合作教育的培养模式中,要求高职学生以一名真正的“职业人”的身份进入雇主企业,与其他员工一样参加真实的岗位工作,使高职学生在“实战”中学习、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与其他员工一样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就牵涉到以下二个关系的问题:①高职学生与雇主企业存在什么性质的用工关系;②高职院校与雇主企业存在什么形式的合作关系。

第一、高职学生与雇主企业是什么性质的用工关系。高职学生进入雇主企业参加产学合作教育,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通过企业招聘,兼职人员进入雇主企业工作。②通过学校推荐,进入雇主企业工作。③通过社会上各种人脉关系介绍,进入雇主企业工作。在上述三种情况中,都存在着高职学生与雇主企业或签订、或不签订临时用工的劳动协议情况。而现实情况是,相当一部分雇主企业录用高职学生是不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协议的。这就直接导致高职学生与雇主企业的劳动雇佣关系不明不白,各方利益更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样一种性质不明确的雇佣关系下,学生很难以真正的“职业人”身份在雇主企业里发挥作用并获得自身利益,雇主企业也很难对学生有一个客观的接纳态度,也就直接影响了雇主企业对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的认同度。

第二、高职院校与雇主企业存在什么形式的合作关系。高职院校与雇主企业之间一般有以下几种合作关系情况:①高职院校与雇主企业签订协议,使雇主企业成为高职院校开展产学合作教育的基地。②雇主企业不是高职院校开展产学合作教育的基地,但与高职院校有着比较长期的毕业生就业招聘的合作关系。③雇主企业通过其它各种途径,在社会上直接进行招聘,雇用高职学生做兼职工作,雇主企业不与高职院校直接联系,也不存在合作关系。在上述三种情况中,除了产学合作教育基地是雇主企业与高职院校双方之间有基地签约协议书、明确两者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之外,在其它两种情况中,高职院校与雇主企业双方都没有相互制约关系,甚至相互之间都没有任何的接触关系。由于这种实际状况的存在,导致只有少部分到产学合作教育基地的高职学生会得到雇主企业的认同,大部分高职学生在参加产学合作教育过程中,是很难得到雇主企业真正的接纳和认同的。

学校、学生与雇主企业的相互之间关系不明确状况的存在,致使以工科类专业为主的高职学生期望以一名真正的“职业人”的身份参加产学合作教育,且能够被雇主企业接纳、认同,难度确实不小。

3.雇主企业立足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保护

我校高职学院的学生所学专业大都以工科为主,主要有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应用电子技术、机电一体化、电气自动化,等等。这些专业的学习需要一定的实际操作过程及经验的积累。受学习经历的限制,高职学生在专业技能、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往往成为他们在专业知识运用方面的短板。而雇主企业需要的是高职学生到了岗位上就能运用专业知识顶岗操作。对于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的高职学生,雇主企业往往是不敢大胆录用的。因为,一旦录用了这些学生,雇主企业就将承担高职学生在工作过程中的劳动力报酬、材料损耗、师傅带教等成本,以及可能出现的设备损坏、工伤事故、经济损失等一系列影响生产和效益的负担。而这些成本、负担以及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高职学生本人是基本无力承担的。

因此,在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面前,雇主企业往往会立足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保障,面对高职院校的产学合作教育常常退避三舍,这种态度和做法直接影响了雇主企业对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的接纳和认同。

二、提高雇主企业对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认同度的对策分析

由于缺乏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加之高职院校、学生与雇主企业之间相互关系的不明确,以及雇主企业立足于自身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因素,导致目前雇主企业对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认同度较低。要改变这种状况,吸引众多雇主企业参与到高职院校的产学合作教育中来,提高雇主企业对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的认同度,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产学合作教育发展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大众化,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蓬勃兴起,制定和完善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产学合作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任务已是迫在眉睫。

高职院校开展产学合作教育,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高等职业院校推行、雇主企业参与和高职学生的身体力行,牵涉到各方面利益,要协调好方方面面,确保各方面多赢,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产学合作教育的根本属性是“教育”,确保学校实施教育的权利、确保高职学生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的基础。雇主企业在产学合作教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提供着开展产学合作教育的基本条件,确保雇主企业的利益,是提高雇主企业参与产学合作教育积极性的前提。在法律法规上,要在参与雇主企业的资格认定、用工合同、财务税收减免、经济补贴、人才使用等方面加以保障。只有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加以确认,雇主企业才会认同产学合作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产学合作教育才能有宽广的前景。

2.搭建平台,建立产学合作教育联盟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证的前提下,有关高职院校要依据学校的发展,结合学校专业方向,依托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接社会产业链,搭建高职学校与雇主企业的“教学”和“产业”合作的大平台,吸引更多的雇主企业加入到产学合作教育过程中来。在这一过程中,要协调各方利益,使学校培养的人才能够进一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毕业生能成为雇主企业用工和人才招聘的来源。同时,要让雇主企业成为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基地的同时,也使其能通过参与产学合作教育扩大企业知名度。应该让高职院校与雇主企业在“教学”与“产业”两大领域互相渗透、互相促进、互惠互利,在搭建大平台的过程中,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的产学合作教育联盟。

只有让高职院校和雇主企业紧密联合,各自从中获得利益并促进自身的发展,雇主企业在参与度越来越高的基础上,才会提升对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的认同程度。

3.制定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计划

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能否受到雇主企业的欢迎,都直接影响着雇主企业参与产学合作教育的积极性。高职院校在制定学生培养计划时,要依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结合雇主企业需求状况,要在培养学生的理念、方式、手段等方面切合实际,要紧密结合产学合作教育。同时,还要依据市场的变化,搭准雇主企业发展的脉搏,发挥雇主企业在产学合作教育中的作用,制定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受雇主企业欢迎的人才培养计划。

只有在科学的培养计划指导下,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才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只有雇主企业从招聘录用的员工身上看到了企业的未来,才会进一步地认同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

综上所述,要提高雇主企业对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的认同度,国家相关部门要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创建有效的机制,鼓励和支持雇主企业更多地接纳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提高雇主企业对高职学生参加产学合作教育的认同度。这样,高等教育的发展就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家培养出更多的符合企业需要的、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l]诸葛镇.深化产学合作教育面临的几个问题[J].教育发展研究,1999,(3).

[2]孙怀玉.对产学合作教育机制的认识[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3]张炼.产学合作教育中的企业行为分析及相关策略[J].大学教育科学,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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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原因及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成为影响学生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要预防和化解纠纷必须分析成因,以便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原因:

(一)学生管理理念滞后,尚未完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理念陈旧,尚未完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尽管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宪法、教育法确定的,有其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但其法律地位不是学生群体开始就有的,而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展的影响下逐渐形成,并经法律承认后正式确定的。在中国古代社会,教育强调学生义务,漠视学生权利,教育中没有学生的地位,学生只能服从。但在现代社会,民主、平等、自由是人类的理想和信念,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我国传统的教育观、学生观把学生当作教育对象,没有把学生作为有意识的个体,更没有当作独立的个体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个民主、现代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制国家。在大力推广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今天,加上持续的法制教育,民主意识、法律观念已深入人心,大学生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增强,这从客观上导致了学生管理纠纷案件的增加,当然这是好事可以促进依法治校依法管理。

(二)教育行政规章(下位法)和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有违背法治(上位法)精神的地方

按照法制协调统一精神,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否则无效。但教育立法中从全国范围来看,依法治教却显得较为滞后,就高校学生管理而言,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都相对滞后,下位法违背上位法,从而导致学生管理纠纷。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教育部1990年颁布实施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已被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取代)中有的规定和提法和国家法律相冲突,如把学生的考试作弊、两性关系等行为均定性为“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用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对学生进行处分,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内容违背了《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实践中曾发生过牧丹江某医学院学生结婚被开除后状告学校而胜诉的案例。另外在招生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在各学校招生中,又扩大规定了更多疾病考生不能录取,这些缺乏公正性和道义性的规定,势必侵害这类弱势群体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权利。可看出这些都是引起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原因之一。

(三)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程序不规范导致纠纷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也在进行着深刻变革,难免发生新旧体制的冲撞。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不衔接,甚至出现某些程序的混乱、程序瑕疵。我们知道程序正当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学生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程序不当会导致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还有,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时,有的程序不健全,学生救济渠道不畅,如学生申诉渠道不畅通,也可能选成对学生的侵权,这些都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学生稳定。在全国有影响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学校,学校败诉一案就是典型。校方认为田永考试作弊并根据学校规定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后,并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的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留在学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也依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至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事实。这一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事实上从未发生应有的效力。然而临近毕业,学校有关部门却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原告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布发毕业证、学位证,不能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学校败诉,就是因程序不规范而退学行政决定无效的典型,不仅可看出学校学生管理程序的混乱,也可看出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否则就会引起法律纠纷,而影响学校稳定。

二、解决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根本途径

(一)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高校管理法治化了,高校学生管理才能实现法治化。高校管理法治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战线的具体实践。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坚阶段,学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主体担负着教育发展的重任,学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理念和方略,学校必须确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把包括学生管理在内的学校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依法治校就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同时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坚持依法治校,学校的一切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各项改革及工作健康、有序、稳定、高效地发展。高校管理实现法制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广大师生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学校领导和决策的民主化、科?W化程度和水平,更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学校的凝聚力,促进学生管理法治化,从而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正确解决学校和学生的法律纠纷,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团结稳定繁荣的良好局面。

(二)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化解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

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高校学生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追求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要充分重视对学生生命健康、财产、知识产权、隐私权和人格权等相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法律救济渠道,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在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里面,以我所在学院为例,我们已经对学生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处分公告里一律不再出现学生名字,以XXX代替,从而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大学生作为年轻一代是国家的栋梁、民族的希望,他们具有智商高、开拓欲望强烈、感情丰富、观念更新周期短的优点,但思想和言行容易偏激、社会经验欠缺,这就需要高校管理者在学生管理中要有很强的针对性,转变传统的片面强调尊师的观念,从平等、公平的观点出发,在学生管理中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和法制观念,重视学生个体权利的完善和发展。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用法治的原?t和精神,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和不断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以使管理者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大学生,构筑化解学校管理纠纷的有效系统,规范学校秩序,实现法治状态下学校发展的稳定与和谐。

(三)完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依法规范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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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教育立法

高校与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近年来由高校与学生个体之间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如何和谐处理好两者之间关系,及时解决纠纷,不仅关系到高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持,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进程。因此,从法律视角对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的不同学说

各国法律制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不同,但这些不同的规定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1.特别权力关系说

特别权力关系说源起于德意志时期的领主与家臣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权力主体对个人行使的绝对不受法制原则支配欲控制的公权力。这种理论把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强调为特别权力关系,高校享有绝对的公权力。这时高校和学生成立特别权力关系。

2.代替父母说

英美法系中代替父母理论和特权理论都曾经是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理论,后因侵犯宪法权利而被淘汰。在此种理论认为高校对学生享有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大学处于父母地位管理学

生,所以大学可以在父母所行使的权利范围之内管理学生,这种肯定高校自由裁量权,否定学生宪法保护的理论在1961年被,法院认为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应该受到宪法的制约,学校并非具有无限的权力来管理学生,学生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基本都是基本保护。“代替父母说”和“权力关系说”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对于学校特权的一种假设理论的陈述,学校并没有真正得到父母的授权,而且大学学生基本成年,不需要父母代为授权管理,同时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

二、我国普通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和结论,从而使得教育立法环节和实践环节出现脱节的情况,立法上的滞后性显而易见。因此,对于我国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存在不同观点。目前我国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多重的,是一种混合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依据相关的教育行政法规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双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享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自主管理具体体现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的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档案管理,奖励和处分,与教学、研究的专业知识有关的管理。高校的这一系列管理行为是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进行的,是以公权力的主体出现的,履行的是公法职能。

2.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和学生分别作为平等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们都享有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基本表现是: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学生缴费上学,有权根据自己需要来选择学校和教育内容,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关系的另外一方有权收取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有义务为教育者提供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教育服务,并提供给学生为保障学业完成的一系列教育设施服务。对比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三、准确界定高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和建议

准确定位我国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前提,又是在实践中促进教育法律法规深入发展的重要方式。合理定位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我国的教育立法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原因,在我国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以以下方式来定位。

1.准确定位高校和学生之间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应合理定位高校和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这样才能合理解决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应注意发生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理清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原因,从而找到解决方案。

2.在教育立法上不断完善,保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高校的教育管理由于是国家所赋予的,所以,在一定程度有鲜明的行政权的特征,体现着国家意志。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又具有民事特征。因此,在处理学生权益和学校利益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又要给予学生知情、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因此,在立法上进一步清晰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从立法的层面上合理定位这一关系是切实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实现高等教育理念不断更新、推动教育实践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方芳.论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机制.当代教育论坛,2009(8).

[2]张能胜.论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重构.理论探索,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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