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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14 11:17:49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篇(1)

论文关键词:标准;规范性;国家创制性;公开性

“所谓法的规则有效性,按照阿尔尼奥的主张:法的规则有效性主要就是一种依其形式化的鉴别标准而确立的形式效力。”笔者认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规范性;(2)国家创制性;(3)公开性;(4)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5)体系一致性。下面,笔者就以上述五个方面为鉴别标准,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否确立了规范有效性。

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规范性分析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C》的定义,所谓“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就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据此,所有的标准都是规范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当然也不例外。

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创制性分析

“国家创制性”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第二、该国家机关获得了立法的授权;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级。下面分别介绍不同层级的标准的制定主体、授权根据和制修订程序,以供对比分析。

《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10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11条分别对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快速程序两种。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的普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根据《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符合一定情形,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我国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大致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备案、出版、复审等阶段。《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规定。

《标准化法》没有对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作具体规定,从语境中似乎可以推出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就是企业自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

综上,职业安全卫生的企业标准的制定者不是国家机关,因此首先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次,职业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虽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但根据《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立法权。地方标准因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而也不是法。第三,根据立法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只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因此,出自这些部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穿上“规章”的外衣,才能挤进“法”的队伍。把标准看作规章,主体和授权根据上都可以成立,唯一的问题是制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程序有专门规定,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环节。而标准的制修订,不是依照上述程序进行的,虽然各制定环节的名称与规章相似,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却有很多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并不完全合法。

总而言之,从“国家创制性“的角度看,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不具有法的有效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位相当于部门规章,但制定程序有待完善。

三、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公开性分析

法的公开性要求事前对公众。首先,法应该在事前公布。其次,法应该对公众公开。如上文所述,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必须由一定机关统一审批、编号、,企业标准也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至于怎样标准,上述部门规章没作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批准公告,只列出批准标准的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标准号、采标情况及实施日期、标准的出版社等信息,并不直接公布也不另附标准的正文。

综上,以法的公开性的尺度来衡量,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事前公布方面做的较好。但在对公众公开方面,标准的公布与法律相比有较大反差。公开性不足,是标准被视为法外之物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分析

法的普遍约束性体现在法在一定的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拘束力。法的强制性体现在,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谁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除非他有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

根据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方式,我国法律把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根据《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可见,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言。企业标准都是自愿性的,无所谓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法律法规有严格的限制。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八个方面。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大都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关,因此强制性标准居多。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因此,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仅对自愿采用的企业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无强制力。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强制效力,义务人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执行。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对此,《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有规定。

综上,从法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角度看,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与法同效。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不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是一般的技术规范。

五、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体系一致性分析

一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各组成部分与整体之间不得相互矛盾。法的体系一致性要求一个规则体系不仅自己内部和谐一致,而且要与一国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以及法律体系整体和谐一致。

目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体系一致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产生的,编写格式及内容表现形式也完全按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技术标准体制管理,接受技术标准法规调整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成果。强制性标准的这些特点,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概念格格不入。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目前具有“法”的性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法的一种形式渊源,在国内法上缺乏依据。

(二)根据现代法治原理,只有法才可以对公民设定强制性义务。“强制性标准从形式渊源上来讲,并不具有法的性质,但从实质上又给公民设定了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这就使得强制性标准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不具有法的性质的文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了法的义务,成为法外之法。”

(三)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强化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强调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与公开性。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并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严格程序。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有些主管部门运用起权力来自然很随意。

(四)由于强制性标准的法律位阶不明,导致强制性标准无法融入现行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在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将会出现无法处理的情形。

综上,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带来某些消极影响,不符合法的“体系一致性”。

六、结论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相关利益方,如消费者、员工、社会与环境的社会责任。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但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触动了我们敏感的神经,我们的食品安全状况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提高食品安全度,加强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尽最大可能地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于未然,已经成为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产生或者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涉及诸多因素,不是简单的哪个方面形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混乱。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见利忘义,偷工减料,掺假,滥用添加剂,过量使用增白剂、防腐剂、色素,甚至用工业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基本上属于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根本没有什么管理,不具备生产的工艺、设备和条件;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原材料进厂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把关;企业无证生产,生产人员素质低,没有培训,更没有考核,难以保证产品质量。

(二)食品污染严重。食品污染可以分成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目前最严重的可能是化学性污染。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许多粮食、蔬菜、果品和肉类,都要经过长途运输或储存,或者经过多次加工,才送到人们面前。在这些食品的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中,常常投放各种添加剂,其中不少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如在农田、果园中大量使用化学农药,这些污染物还可以随着雨水进入水体,然后进入鱼虾体内;有些农民在马路上晾晒粮食,容易使粮食沾染沥青中的挥发物,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三)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数来自化工、生物等生产技术领域,以此生产出来的食品对人体到底有什么影响,需要很长的认识过程。

(四)食品标识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流通领域存在违规经营问题。个别经营户见利忘义,为一些劣质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用虚夸的方法展示食品本身不具有的功能和成分。一些商家特别是保健食品经营户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使消费者叫苦不迭。

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对实际问题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部分法规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加之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体系由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多部,如《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三)食品安全标准化有待统一。总体上讲,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各标准相互配合,基本满足安全控制与管理的目标要求,且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1S0)的国际标准体系基本协调一致,但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有地方标准及农业、商业、轻工、环境、卫生等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指标不配套、相互矛盾、不便执行的情况;二是农药及兽药残留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且相关检测方法少;三是缺少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标准;四是标准总量少,覆盖范围不全,有的一品多标,有的无标;五是技术指标水平高低不一,采用国际标准比例低。最关键的是执行标准差距较大,有大量食品无标生产、无标上市、无标流通,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市场尤为明显。

(四)行政行为干预法律的执行。由于受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公正性。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五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出台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

(五)地方立法欠完善。随着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曝光,加工制成品的卫生质量更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在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小摊贩、小作坊加工的熟食品和小门市店出售的制成品,其卫生和质量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年来食品中毒多发生在农村,而且以家庭内引起的食物中毒居多。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由于农村卫生条件差,农民缺乏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而且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尤其是家禽、家畜宰杀前不检疫,宰杀后加工、操作、贮存不当,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其次,农村市场监管薄弱,而劣质食品也正在将监管力量和安全意识薄弱的农村变为销售场所。农村食品生产部分是前店后厂,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市场是自发形成的,消费者依据消费习惯就近购买,再加上农村地域辽阔,形成局部监管盲点,因此农村的食品卫生形势严峻,问题严重。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没有制定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现有的卫生执法队伍和力量又难以覆盖到地域辽阔的广大农村,执法监督体系也不完善,因此农村食品完全统一监管存在诸多困难。

三、力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一)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即把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经营规模和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依法制定强制执行标准,健全自律制度,明确落实法定义务要求等。二是探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强制推行所有上市食品申报备案制度,为食品印一张“身份证”,对上市食品设制编码,一旦食品出现问题,追根究源。三是探索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开发建设食品监管信息化专用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建立食品安全公众信息网络,及时食品警示信息,让社会民众、消费者及时了解上市食品信息。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该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并且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一是确保消费者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消费者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愿意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要加大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减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介,使食品安全宣传“无限化”。同时采取专家访谈、法律咨询、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以食品监管部门为主体,建立统一调度、疏导结合、密切协作、管理有序的行政监管网;依托乡、村、街道社区组织,建立联动监督网络;依托消费维权组织,建立以消费调查评议、投诉举报、信息警示为手段的维权监督网络;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食品行业自律监督网络。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综上,只有在《食品安全法》的主导下,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增强社会监管,才能推动食品生产企业真正承担起应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篇(3)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实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但该法律体系在运行的实效上,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规、规章缺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分立或重组不断发生,国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面对未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我国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职业病预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市场安全准入、职业危害预防防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目前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少尚未制订,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2.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阶段的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见范围也不够广泛,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导致现行部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有难度。3.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不及时受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仍未进行任何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如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过轻、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较低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4.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强制力不足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对促进安全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以煤矿安全标准为例,现有煤矿生产标准715项,现行496项,废弃183项,废止26项,即将实施10项;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81项,现行73项,废止8项[2]。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些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法律强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1.《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该规划试图“加快制定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启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完成60多部规章的制订修订”。规划提出,“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对《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与补充笔者尝试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其规制的内容进行归纳,将其划分为八个大类。①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无疑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的日常内容就是生产管理,因而事关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当然,生产管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生产规程、职能管理、科技支撑、监管监察、事故处理、事后赔偿等方面。正是因为这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真正的主力内容,太过重要,所以综观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对此考虑得都比较科学完备。不过笔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十二五”立法规划对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这一部分的考虑略显不足,这部分如果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法律支撑,会对平抚家属情绪、安定职工人心、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损失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所以,理应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法规。②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名义上启动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但实际上往往组织不力、调度不灵、现场混乱。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规层面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但仅靠这一部法规难以解决所有的事故应急处理问题。“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③劳动保护与卫生防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已有部门规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和一定程度的规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已经作出了考虑。如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制订)等。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够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出了较为适当的考虑。如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⑤中介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显著不足,更谈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了相应的立法规划,如制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⑥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规章也早已不尽合理。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提出了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但恐怕仍难以应对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制订《煤矿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办法》、《矿用设备产品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用以规制安全生产、特别是矛盾突出的矿山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⑦财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就现实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其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物资、财力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⑧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内部文件”、“内部传达”等思维和行动模式,加之各级官员对其政绩、“政治前途”的考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往往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之上,以更强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实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这样的立法层级无法保障其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3.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范安全生产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各个方面的准则与规范。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安全生产标准,如《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煤矿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检测规范》(LD/T90-199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等都还只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充其量只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在强制力保障方面有相当大的欠缺。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1998年颁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内容即是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这种做法,就是把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样不仅起到了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这些标准和规程有了强制性实施保障[3]。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成功经验,将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法律法规颁布,使其在强制力上有较大提升。

作者:吕波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篇(4)

【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比较

1、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特点

1.1系统整体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负责的部门分类,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技术标准,对食品安全法规。美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涉及到食品安全,品种,覆盖面广的各个领域。

1.2灵活性

通常情况下,为了实现管理目标,首先将草拟的法律,然后,根据一个相应的法规或标准。但出现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或建立新的健康的危害,以及法律没有针对性,监管机构的条款,可先制定或修订法规和标准。由于这种变化是发生在管理和技术水平,系统的法规和标准,修订容易开展。“美国联邦法规经典”(cfr)版本一年,每年进行更改。

1.3公开和透明

美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从项目,制定,总是公开和透明的。商家,消费者可以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欢迎自由利用现代信息系统,并完全获得相关信息和文字。这种公开和透明的系统相关的法律保障。

1.4科学性

美国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基于科学依据的,特别是基于wto和cac,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成为美国食品安全决策和立法基础的要求。

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管理机构是基于一个强大的,灵活的,以科学为基础的法律和公司负责生产安全的食品责任。粮食安全是一个概念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每个学科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相应的责任,不论主体本身的性质,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或私营部门应负责其相应的责任。负责对食品安全法规的联邦行政部门:健康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和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 )教育部部,环境保护署(ep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除了国内和进口食品安全和动物法规和标准的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发展,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署和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动物和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负责的,被授权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新农药和毒药饮用水,垃圾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环保化学品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相关法规,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和强有力的企业支持,这将是政府职能与业务紧密结合的食品安全系统,健康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农业部食品安全和检验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和粮食部部的主要职责检验规则,包装,储存管理局(cipss)和环境保护署(epa)等这些部门。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与合作,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的角色,再加上适当的州和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关系,提供全面而有效的食品安全体系,多年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美国食品安全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程度。

2、中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特点

2.1部门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分离

工作公开透明,基于科学的决策,在美国宪法中的公众广泛参与,这给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在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不同职责食品安全系统,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确保粮食安全,国会颁布有关法律,审查和制定部门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国会还授权执法,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强行规范列或修订相关法规来执行这些法律。司法机关的执法行动,打击,监管政策和法规工作或一些纠纷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美国法律,总统令和行政命令,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法律和法规,以确保公开,透明。

2.2严格的,灵活的,以科学为基础的联邦和各州的法律

这些联邦和各州的法律规定,食品行业的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定职责。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用法律来管理食品及食品加工,熊互补的内部和独立的责任。

2.3基于以下指导原则,建立食品安全体系

只有安全和健康的食物,以进入市场,制定以科学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政府已经强制执法的职责;供应商,制造商,分

销商,进口商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否则将予以处罚;法规制定过程是透明的,公众可广泛参与。

2.4预防和科学的风险分析

预防和决策,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分析的重要依据美国食品安全政策,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食品安全政策和决策的重要基础。政府机构,通过合作和协商到其他科学家规则制定提供技术和科学方面的推荐方案;通过合作与国际组织,如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和其他方面的合作解决技术难题,迫切的问题,食品专家安全事件等;强调食品病原菌的早期预警系统,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制定法规,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和准则的授权机构需要进行修改。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通过研究发现,该系统是基于一个灵活,功能强大的,全面的,以科学为基础的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立法,执法和监督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食品生产,包装,储存和进口各个环节要严格,全面的监测,紧密协调。

3、中国的食品安全体系

3.1中国的食品安全系统组成

中国的政府部门是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管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领域。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种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产业,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工作的保护;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和其他农产品监测质量输入,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组织和管理的兽药,兽药管理有关兴奋剂工作;组织和监督国内动植物检疫,卫生部卫生检疫工作,疫情并组织扑灭。卫生部负责全国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保健品和其他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并负责国家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认证标志,执法,食品,化妆品,饮用水防护,防辐射产品,如消毒产品与健康相关产品(中国制药外面)国家监督抽检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和出口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注册和管理的外国注册的进口和出口食品检验监督,组织和实施。中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业法》,《渔业法》等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因此,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在国际分工的定位,并大力推动和督促企业,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如海尔集团,建立了卖“的产品已经征服了每一个角落全球市场的能力“的高标准的目标,以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整个行业和各个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产业优势,有针对性的研究在欧洲和美国,日本,南美,中东和其他地方相应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产品的出口,以清除访问的特点国外市场的条件和程序,并大力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从而有效地应对加入wto的挑战。  3.2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标准化工作到一个新水平

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先进的标准,如果不执行,那么他们将成为一纸空文。目前,各种经济主体并存,管理人员素质不同,其知识水平较差的概念和标准化的标准化不同,必须有一些不规范,甚至有意识地实现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负责标准化和相关行业组织,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和打击非标准或非标准的产品(产品)的努力。尽快开发和引进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政策和法规,以实现实时检测,因此具有令人震惊的情况下,奖惩。要组织专家进行严格的检验标准的开放性(防止歧视),平衡(制定标准的企业,协会,政府,科研和技术等方面的广泛参与,防止垄断)协调(不违反技术法规和其他有关标准的协调),程序(科学发展的标准程序,清除和防止非程序化操作)和合意(符合标准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各方的,采用标准和认证标准)。要做到这一点,谁制定和颁布的标准,谁负责的标准,谁就负责实施标准,检查和处罚。政府部门,行业检查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媒体和信息引导,鼓励企业提高标准化工作,从而不断推进我国的标准化创出新水平。

结 语

有效和可靠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公共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设计一个消费者信任,确保食品安全供应体系,从而避免同时服用阻碍行业的竞争,但也没有好处,消费者过于严格的措施。目前,美国的食品供应是世界上最安全的

这主要是由于美国的机构实施联合监管制度。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中国的制度与美国有很多相似之处。是基于两个国家正在haccp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础上,力求设计出适合本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中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和美国比较类似,是农业部,卫生部卫生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三个,但三个部门有不同的分工。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他们都集中在发展的协调性国家标准,加强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管理上述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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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欣.中粮通吃[j].中国企业家,2011(13).

[3]王青石.简述中美食品安全[j].银行家,2011(12).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篇(5)

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需要标准化的管理

目前许多生产企业部分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不规范,不符合有关国家、行业的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不能保证生产、施工作业过程安全,容易发生事故。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信息,每年因违反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导致的重大事故发生约占八成。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信息,全省08年以来已经查处关闭非法违规的危险化学品企业194家,共排查出安全隐患11421条。据长岭分公司内部08至09年未遂事故统计分析数据,37起未遂事件中,因未能及时纠正设备缺陷和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标准的作业行为引起的有36起,占97%。因此企业应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

二、国家、政府管理部门的明确要求

2004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各类企业到2010年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以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颁布。

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方法简介

一、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规范体系

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在依托QHSE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修订健全了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消防气防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10个方面的管理程序,使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能够持续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风险评价机制,实施工作行为标准化

制订安全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管理程序,将风险辨识作为核心管理环节,保证适时对公司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为制订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提供依据,确保了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San /严格设备设施标准化,提高设备本质安全

制订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设备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相关人员需要掌握的设备操作技术资质,重点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依据和标准、生产制造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质量、容器制造的监制及检查验收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及时消除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各环节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四、制订作业环节安全标准化管理模板,规范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

制订作业环节安全标准化管理模板,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重点降低和控制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风险,主要包括人员安全行为管理模板、项目告知与警示标识模板、封闭式施工管理模板、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模板、脚手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模板和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模板等6个标准化模板。

五、持续抓好安全标准化体系评审

规范管理台帐和记录,重视相关活动数据的收集保存,定期对安全标准化体系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持续改进,确保了生产经营、产品和服务能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构建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式的主要要素

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由10个主要要素组成。采用PDCA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

一、负责人与责任

第一,负责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第二,方针目标。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第三,机构设置与职责。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企业内所有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第四,安全生产投入。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二、风险管理

企业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准则,成立评价组织,适时进行风险评价,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

三、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篇(6)

加强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中主体地位,一方面在农产质量安全监管中,政策具有绝对的组织优势、垄断管理优势和公信力强的优势。政府强制性监管市场主体权力和义务,可在市场中权威公开和披露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作为超于市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单位,具有法律监督和信息服务的基本权力。建立一体化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农产质量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和部分之间的职能,建立“一头管理,多方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模式;法律明确化各部分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完善“职能明确、运转高效、协作监督”的长效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的权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效率。

2.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加强立法,构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基础。制定农产品安全、农产品卫生、农产品安全标识专门法律。其次,对现有《食品卫生法》、《农业法》和《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增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法律。最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法律。明确现有法律法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间的协调关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农业法规、质量管理法规等之间的适应性和协调性,总体上突出法律法规体系的最大保证效应。

3.建立服务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控制度体系

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产业链比较长,不可控制因素较多,政府应该充分考虑该过程特点,建立全过程监控制度,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做起,加强质量安全过程控制。建立农产品登记制度,从农产品的生产产地到农产品销售,中间每一个环节均建立登记制度,建立可追查机制,农产品登记制度包含农产品生产产地环境登记制度、农产品投入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产品经营档案。根据登记和档案查询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农业投入使用状况、农产品生产田间管理状况,以及农产品加工和包装状况,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信息平台。探索多元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方式,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产品投入使用环境、农产品经营环境均可进行控制,明确农产品流向、生产记录和经营记录,产品质量明晰、生产储存信息可查,有效规避农产品源头风险。

4.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

首先,对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修正、补充和调整。废除不合时宜的非适应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各级标准指标中的矛盾性条款进行修正,做到各级标准的规范化、清晰化,以及层次化。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其体系由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组成。如制定了79种农药在32种农产品中19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了“韭菜中甲胺磷等七种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等一系列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其次,完善农产品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农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再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研发,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高新科技的发展,增强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协调性和适应性。另外,借鉴和引用国外先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国际先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严格约束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增强CAC、OIE、IPPC采标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与国际农产品相衔接的标准体系,其核心是农产品产地必须达到安全农产品的生态环境标准,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农产品加工必须符合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操作规程。最后,增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普及,进一步增强政府、市场主体、人们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标准化。估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积极执行和采用。

5.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推动和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建设,形成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以及相关配套监测细则;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人员职能培训,强化监测人员基本监测技能,增强监测人员的监督意识,提高监督管理素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的开发和推动,引进国外先进的监测技术和监测方法。

6.建立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完善农产品认证制度

改变传统的农产品销售方式,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监督农产品质量过程;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致制度,规范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标准;建立国家统一认定的农产品认证体系,以及相关监督机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构采用垂直管理模式,给予认证机构足够的权威,确保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全国统一制度安排。

7.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风险分析等应急制度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积极进入风险分析技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立依据,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避免风险因素的产生,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长效管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长期规划,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风险监控和分析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排序,制定重大风险因子的风险分析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病源污染风险因子确立安全预警体系。

8.结论

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篇(7)

关键词:法治公安;执法规范化;执法制度;执法责任

一、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两个阶段

自2008年9月7日公安部党委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规范化以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全局性、基础性和长远性的战略部署,被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迄今为止,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加强阶段——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加强阶段是从2008年至2012年十,该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2008年9月7日,公安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思路,揭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序幕。在同年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项建设”,即“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2008年11月12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2009年3月10日,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进一步细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点和具体责任主体。2009年10月28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次对公安机关主要执法流程,做出较为系统全面、明确详细的规定,为公安机关的各类执法实践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导和参考。2009年12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推广江苏南通市公安局以标准化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的经验,以推进执法标准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全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化阶段——以建设法治公安为总目标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化阶段自十以来至今,该阶段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法治公安。建设法治公安这一总体目标的提出,标志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始推向深入,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2013年8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措施、责任主体及主体责任。在2014年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公安部提出“四项建设”,即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2014年12月21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2015年1月27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2015年2月17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公安机关管理服务和执法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其中指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二、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基础,是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和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与之主动适应。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安执法活动既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又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水平。在警务实践中,警察的职能、任务和价值都是通过形式多样的执法活动予以体现。现代政治理论认为,秩序是在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规则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同时需要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开展执法予以维持。依法规范执法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保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下的警务制度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程度最直观的反映。换言之,警察的执法水平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水平[1]。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进一步深化党对公安工作的正确领导,进一步深化法治公安建设,进一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以最直观的方式实现国家对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承诺。有鉴于此,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3]。法治公安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直观地体现了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推动者、保障者,警务工作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职责任务的依法履行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政府法治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按照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总目标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公安机关的职能,科学界定公安机关职能范围,优化公安机关内部组织体系,强化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当前,我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七大任务包括: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我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主要聚焦的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4]。这“七大任务”和“三个方面”的公安改革内容,均需要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予以协调推进,方得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

(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当前我国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频发期和对敌斗争复杂期。一方面,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因素相互交织,民族、宗教矛盾在有些地方相当尖锐,恐怖主义活动依然很猖獗,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的民族分裂分子、“”顽固分子等的破坏活动还或明或暗地时有发生,严重的暴力犯罪不断出现[5]。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渐迫切,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不断提高,进而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数高位运行,并有上升趋势,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化、动态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安涉及面广、影响要素复杂,面临着来自境外敌对势力蓄意破坏以及境内网络舆情、互联网政治参与快速发展等多种严峻挑战。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有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6],而是需要正义而健全的法律,以及规范有效的执法。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复杂敏感的执法环境,公安机关必须以法治精神为基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程序正义为基本要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应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

三、深化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构想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公安执法活动就是警察权力在具体警务实践中的运行。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既要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安执法权力,又要规范地运行公安执法权力。公安执法权力配置和运行的价值目标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捍卫社会正义和保障个体合法权利。这也是警察存在的前提。同时应当看到,警察权力过于强大,会存在侵害个体自由权利的风险。这是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一个悖论:一方面社会公众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捍卫社会正义和保障个体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避免警察滥用权力侵害个人合法权利。这也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逻辑,即警察权力的运行,既应当保障警务效能,又应当对警察权力进行科学有效地规制。1.“权力法定”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坚持“权力法定”。全面梳理准确界定法律授予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警务活动中的各项权力,明确权力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越权无效,对于公安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的执法行为,应当评价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权利本位”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立场“权利本位”是与“义务本位”或“权力本位”相对应的法律观念。“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当中,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起主导作用的。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立足权利本位就是要求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执法对象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虽然公安执法活动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即时性和武力威慑性,但是仍然应当将权利本位贯穿于公安执法的全过程。权利的发展有助于增进人与人的相互理解与尊重,构筑和谐而自由的社会关系,尤其是扼制强权的暴虐,从而促进人类的和平与进步[7]。3.“程序正义”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坚持正当程序是法律成为一门精细化科学的重要因素。法律程序控制权力运行进而使得其更好地服从于法律价值。公安执法实践中,警察权力运行过程中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的价值指引。不管是警察刑事职权的行使还是警察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唯有如此,才能确实保障警察权准确地服务于法律既定的价值,才能既充分实现警察效能,又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此外,对于严重违反程序,影响执法公正,侵犯个人重要权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4.“警务效能”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价值追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为规范而规范,而是通过规范提升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履职能力,提升警务实效。因此,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应当保证警务效能的实现。警务效能主要体现在政权得以巩固,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公平正义得以彰显,个人权利得以保障。一方面要保证警察权力运行的时效性,即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必须保障警务活动得以及时开展。这就要求警察的执法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及时地对特定人员、特定物品及特殊事件采取行政、刑事措施或作出行政决定,及时行使指挥权、禁止权、许可权、命令权,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处罚或处理。另一方面,应当保障警察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即警察权力的运行应当保障警务活动有效运转,实现警务价值。及时高效的警察权运行机制不仅有益于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更有益于管理者教育公众信仰法律。

(二)构建完备的公安执法制度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

1.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完备的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完善各级公安执法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对于公安机关内部已经实行的执法制度,应当进行清理评估,对于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对于新制定的执法制度,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法性法律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备案。二是执法制度建设应当公开协商。对于一项新实行和制定的执法制度,特别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意见收集反馈机制。三是执法制度的建设应当立足警务实战。在一项执法制度建立前应当充分考虑警务实战实际,充分征求一线警务人员的意见建议,以提升执法制度建设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所谓公安执法标准体系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而建立的符合公安执法的内在联系而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具体而言,以修订完善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为基础,完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主要包括接处警标准体系、案件办理标准体系、证据标准体系、警务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和公安内部管理标准体系等。以案件办理标准体系为例,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警种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书和笔录等案卷材料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国标推荐格式,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设立执法主体标准、执法行为标准、执法流程标准、执法场所标准、执法保障标准等执法标准的规范内容,通过明确执法活动的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执法内容及其边界,为公安执法实践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建立和完善科学、系统、细致、具体、完备的执法标准管理体系,明确执法实体标准、执法程序标准、执法主体标准,严格促进执法程序全程监控、考核记录、责任追究和履职激励等措施,形成完整的执法管理标准体系。

3.构建全面精细的公安执法流程公安执法程序的精细化实质是指执法流程动态控制、明确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考核,通过公安执法程序的标准化、具体化和数据化,打造覆盖公安执法活动的全面系统的执法流程,予以规范,从而使公安执法的各个流程受到标准指引,精准控制。通过对公安执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从而精细提炼出公安执法实战的各个流程,促进公安执法的标准化、量化和细化。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设计建设中,基于法律的框架和程序流程而设计,同时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大数据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和方法,解决执法环节中的具体问题,促进公安执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动态的执法活动需设置精细的流程化管理机制,注重具体执法活动的流程化管理体系,明确公安民警的联动配合和各自职责划分,针对不同情形、按照不同岗位细化执法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具体操作规范动作,绘制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

4.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安裁量基准包括制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完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服务重点环节的操作规范标准。健全公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执法警种和执法领域,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实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推进执法公正。公安裁量基准应当以合法、合理和科学为原则,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并完善符合地方实际的各类公安裁量基准。科学合理的公安裁量基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处理问题的发生。同时,结合规范的案例指导,省级公安机关定期汇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结合实际指导公安执法实践。5.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加强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犯罪、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金融犯罪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户籍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出台制度规范。制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执法制度。坚持改革和立法相衔接。公安工作各项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通过立法实现改革设想、固化改革成果、保障改革进行。经常清理公安执法的各类法律依据,对于与上位法冲突的要及时修改,经实践证明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要及时修改完善,经执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法规范要及时制定确立,符合条件的推动上升为法律。

(三)构建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1.设置专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级公安机关一体化常态运作的执法管理机构和岗位,统筹各警种执法权力,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实现对整体执法活动的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运行案件管理中心(室),全面应用执法管理平台,将执法工作中的“人、案、物、场所、卷宗”等核心要素有机融合起来,推动执法管理专业化和精细化。进一步拓展执法渠道,打造受众更广、传播更快、应用更便捷的执法公示平台,提升执法规范的效能。

2.推进公安执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进度和执法结果,以公开促进公正。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充分运用调解案件和听证案件等典型案例的公开,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增强公安执法的透明度和说理性,提升社会对公安执法的认同度。建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信息化平台,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前提下,提供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查询。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执法、管理和服务。

3.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将执法质量考评作为公安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取消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不合理、不科学的考评标准,科学设立数量、质量与实际效能并重的考评标准,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引导民警多办案、办好案;拓展考评范围,加强对执法重点环节、程序规范、执法能力等执法活动各方面的考评,增加民意导向,将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纳入到执法规范化考核中,作为重要参考。形成日常考评、个案考评、审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动态考评机制,增强考评的时效性,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失和过错。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办案的投入产出比。

4.夯实公安执法保障在公安经费、基础设施、执法装备、警力配置等方面提升保障水平,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机制,是深化执法规范化的物质基础。公安执法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需要加大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投入,增加公安执法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人员编制等保障;细化完善按事权分类的分级保障机制。当前公安执法活动,既有属于各级地方事权的内容,也包括属于中央事权的内容,对于不同事权,需要建立完善由相应事权的级别的经费保障,确保保障的科学性。依法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执法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是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

5.明确公安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将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细化分解明确到每个执法单位、每个执法岗位和每个执法流程。同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同时,问责机制须以法律为唯一之标准,而不应使责任追究裹胁于舆论之压力,避免“舆论评判”、“道德审判”,确保警察执法之权威,进而树立法律之权威。

6.健全公安执法监督系统全面的权力监督制约系统是警察权力在法治轨道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法治化的内部监督机制。法制、纪检、检察、上级公安机关等监督部门共同监督公安执法的行为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执法的全程实施动态化、实时化监督。党委、政府、人大应当建立法治化的监督机制。二是探索建全司法监督审查机制。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不断扩大监督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执法实际的监督审查机制。三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特邀监督员制度,大力推行公安执法的社会评议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推行公开透明执法程序,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都应公布于众。

(四)建设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障

“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①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是执法规范化的前提和保证。1.坚持完善执法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强化执法主体资格准入为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动将公安民警融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逐步提升公安机关的法治话语权。法治审核人员应纳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资格准入。公安机关内部包括职责、级别、称谓、权限、警力配置等,要同警务运行、执法实践等相对应而匹配,力求科学而合理,从执法体制上保证执法规范化的实现。区分警种、区分岗位、抓住重点、划分层次,把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对已有的岗位规范进行分解整合,去粗取精,制定出一套统一、便于操作执行和考核评定的执法标准和服务规范,并与执法方面的制度、规定相互衔接,互相补充,共同规范执法民警的言行,从而督促公安民警在实践中自觉提高执法服务的素质和水平[8]。2.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新时期公安职业精神建设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新时期公安民警的职业精神建设。首先要将理想信念融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当中。“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9]。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仅要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而且还要完善制度保障体系。使理想信念融入到具体的执法制度、执法考评和执法活动中。其次,要积极开展践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10]。”最后,要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队伍建设。即公安民警要具有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品格;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要有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将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职业操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完善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提升公安民警执法实战能力。完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丰富教育培训的形式,全面推进实战案例教学,加强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办案场所使用、出庭作证、信息化应用、警务技战术、枪支使用管理等执法实战内容的培训。紧紧围绕日常巡逻盘查、疑难警情处置、警械枪支使用、常见案件办理、窗口管理服务等执法岗位要求,健全完善学练考一体化的实战培训体系,同时注重加强对公安民警使用执法信息系统和科技装备的专门培训,提高公安队伍执法素养和实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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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25.

[3]中共中央宣传部.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85.

[4]黄庆畅,张洋.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意见已经中央审议通过[N].人民日报,2015‐02‐15.

[5]卢建军.警察权软实力的建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5):50‐51.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0.

[7]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77.

[8]张怀鑫.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初步探析[J].石家庄:河北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2):63.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