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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20 10:22:5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篇(1)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相关利益方,如消费者、员工、社会与环境的社会责任。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但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触动了我们敏感的神经,我们的食品安全状况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提高食品安全度,加强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尽最大可能地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于未然,已经成为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产生或者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涉及诸多因素,不是简单的哪个方面形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混乱。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见利忘义,偷工减料,掺假,滥用添加剂,过量使用增白剂、防腐剂、色素,甚至用工业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基本上属于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根本没有什么管理,不具备生产的工艺、设备和条件;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原材料进厂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把关;企业无证生产,生产人员素质低,没有培训,更没有考核,难以保证产品质量。

(二)食品污染严重。食品污染可以分成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目前最严重的可能是化学性污染。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许多粮食、蔬菜、果品和肉类,都要经过长途运输或储存,或者经过多次加工,才送到人们面前。在这些食品的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中,常常投放各种添加剂,其中不少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如在农田、果园中大量使用化学农药,这些污染物还可以随着雨水进入水体,然后进入鱼虾体内;有些农民在马路上晾晒粮食,容易使粮食沾染沥青中的挥发物,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三)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数来自化工、生物等生产技术领域,以此生产出来的食品对人体到底有什么影响,需要很长的认识过程。

(四)食品标识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流通领域存在违规经营问题。个别经营户见利忘义,为一些劣质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用虚夸的方法展示食品本身不具有的功能和成分。一些商家特别是保健食品经营户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使消费者叫苦不迭。

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对实际问题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部分法规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加之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体系由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多部,如《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三)食品安全标准化有待统一。总体上讲,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各标准相互配合,基本满足安全控制与管理的目标要求,且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1S0)的国际标准体系基本协调一致,但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有地方标准及农业、商业、轻工、环境、卫生等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指标不配套、相互矛盾、不便执行的情况;二是农药及兽药残留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且相关检测方法少;三是缺少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标准;四是标准总量少,覆盖范围不全,有的一品多标,有的无标;五是技术指标水平高低不一,采用国际标准比例低。最关键的是执行标准差距较大,有大量食品无标生产、无标上市、无标流通,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市场尤为明显。

(四)行政行为干预法律的执行。由于受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公正性。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五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出台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

(五)地方立法欠完善。随着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曝光,加工制成品的卫生质量更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在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小摊贩、小作坊加工的熟食品和小门市店出售的制成品,其卫生和质量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年来食品中毒多发生在农村,而且以家庭内引起的食物中毒居多。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由于农村卫生条件差,农民缺乏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而且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尤其是家禽、家畜宰杀前不检疫,宰杀后加工、操作、贮存不当,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其次,农村市场监管薄弱,而劣质食品也正在将监管力量和安全意识薄弱的农村变为销售场所。农村食品生产部分是前店后厂,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市场是自发形成的,消费者依据消费习惯就近购买,再加上农村地域辽阔,形成局部监管盲点,因此农村的食品卫生形势严峻,问题严重。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没有制定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现有的卫生执法队伍和力量又难以覆盖到地域辽阔的广大农村,执法监督体系也不完善,因此农村食品完全统一监管存在诸多困难。

三、力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一)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即把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经营规模和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依法制定强制执行标准,健全自律制度,明确落实法定义务要求等。二是探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强制推行所有上市食品申报备案制度,为食品印一张“身份证”,对上市食品设制编码,一旦食品出现问题,追根究源。三是探索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开发建设食品监管信息化专用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建立食品安全公众信息网络,及时食品警示信息,让社会民众、消费者及时了解上市食品信息。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该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并且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一是确保消费者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消费者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愿意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要加大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减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介,使食品安全宣传“无限化”。同时采取专家访谈、法律咨询、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以食品监管部门为主体,建立统一调度、疏导结合、密切协作、管理有序的行政监管网;依托乡、村、街道社区组织,建立联动监督网络;依托消费维权组织,建立以消费调查评议、投诉举报、信息警示为手段的维权监督网络;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食品行业自律监督网络。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综上,只有在《食品安全法》的主导下,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增强社会监管,才能推动食品生产企业真正承担起应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篇(2)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实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但该法律体系在运行的实效上,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规、规章缺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分立或重组不断发生,国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面对未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我国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职业病预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市场安全准入、职业危害预防防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目前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少尚未制订,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2.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阶段的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见范围也不够广泛,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导致现行部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有难度。3.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不及时受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仍未进行任何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如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过轻、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较低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4.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强制力不足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对促进安全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以煤矿安全标准为例,现有煤矿生产标准715项,现行496项,废弃183项,废止26项,即将实施10项;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81项,现行73项,废止8项[2]。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些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法律强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1.《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该规划试图“加快制定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启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完成60多部规章的制订修订”。规划提出,“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对《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与补充笔者尝试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其规制的内容进行归纳,将其划分为八个大类。①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无疑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的日常内容就是生产管理,因而事关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当然,生产管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生产规程、职能管理、科技支撑、监管监察、事故处理、事后赔偿等方面。正是因为这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真正的主力内容,太过重要,所以综观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对此考虑得都比较科学完备。不过笔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十二五”立法规划对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这一部分的考虑略显不足,这部分如果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法律支撑,会对平抚家属情绪、安定职工人心、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损失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所以,理应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法规。②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名义上启动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但实际上往往组织不力、调度不灵、现场混乱。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规层面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但仅靠这一部法规难以解决所有的事故应急处理问题。“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③劳动保护与卫生防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已有部门规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和一定程度的规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已经作出了考虑。如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制订)等。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够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出了较为适当的考虑。如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⑤中介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显著不足,更谈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了相应的立法规划,如制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⑥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规章也早已不尽合理。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提出了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但恐怕仍难以应对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制订《煤矿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办法》、《矿用设备产品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用以规制安全生产、特别是矛盾突出的矿山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⑦财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就现实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其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物资、财力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⑧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内部文件”、“内部传达”等思维和行动模式,加之各级官员对其政绩、“政治前途”的考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往往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之上,以更强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实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这样的立法层级无法保障其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3.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范安全生产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各个方面的准则与规范。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安全生产标准,如《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煤矿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检测规范》(LD/T90-199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等都还只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充其量只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在强制力保障方面有相当大的欠缺。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1998年颁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内容即是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这种做法,就是把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样不仅起到了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这些标准和规程有了强制性实施保障[3]。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成功经验,将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法律法规颁布,使其在强制力上有较大提升。

作者:吕波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篇(3)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食品安全标准

随着工业化发展,食品安全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农药残留、转基因农产品、老酸奶、地沟油等事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得广大消费者对市场逐渐失去信心,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性也产生了强烈的质疑,迫切希望国家能够重新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一、食品的界定

对食品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了监管的范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第178/2002号指令》第2条规定:“食品(或食物)是指任何加工、部分加工或未加工,旨在或者可以合理期待供人摄取的物质或者产品。‘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及在加工、准备或者处理过程中掺入食物中任何含有水的物质。”而《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2条规定:“食品是指除《药事法》规定的药品、准药品以外的所有饮食物。”可见跟欧盟和日本的食品概念相比较,我国对食品所做的法律界定范围较窄。依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范围的界定,半成品将被排除在食品范围,而且“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都包括哪些,范围并不明确,现实当中有很多保健品虽被纳入食品范畴,但却在宣传中大肆渲染治疗功能。我国可借鉴欧盟关于食品的定义,在后续立法中完善对食品概念的界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理念是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食品安全法》重新架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涉及了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整个产业链条。但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并未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相关立法所发挥出来的效果也不尽人意,其中原因值得探究。

(一)监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监管实施的是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分别对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我国目前这种多头监管、分段管理很容易导致职能交叉和监管真空,产生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数个部门不能保证一个食品安全”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监管的主要依据——食品标准就有2000多个,涉及安全标准的有500多个,仅2010年有关部门就制定、新的食品添加剂标准95项,而即使这么多的标准仍然受到人们的批评,因为还有许多标准没有制定出来或不完善。”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诸多食品的统一安全标准尚未形成,复杂多样的食品安全标准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各监管部门各自执行现有标准,而现有标准之间缺乏协调,冲突较严重;其二,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农药残留物限量、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限量等许多指标均低于国际标准。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标准较低,不足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另一方面导致了出口受限。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标注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但这一法规体系仍然不完善。

第一,缺乏协调性。我国现有的数量繁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于大多是在不同时期制定的、不同部门制定的,存在许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平行法之间的重复、矛盾,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较短,该部法律中存在着大量诸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定,使得其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后续配套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

第二,处罚不严。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但是相对于违法者高额的利润,惩罚力度还是十分不足,并且处罚金额以货值金额为准,而不是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准,这不但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而且会纵容违法者。

第三,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单一,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得很少。而民事责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人的损失非常重要,同时也可大大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

食品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发达国家的食品监管体系相对来将比较成熟、完备,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立法完善。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能够使之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我们需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

(一)明确食品安全的目标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即指按照预期用途制造或食用的食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消费者最终消费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食品安全的目标是要减轻食源性疾病,为未达到此目标,需要对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品链的管理,需要将预警原则和追溯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进行运用,将饲料和食品以及它们的成分进行追溯。

(二)整合相关监管部门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只规定了其由国务院设立并由国务院规定其工作职责,整部食品安全法再无顾及。2010年2月6日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任务是为欧盟建立法规规章提供科学建议、技术支持,通过与政府和消费者的沟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食品或饲料的安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是“直属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管辖的联邦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对美国国内生产及进口的食品、膳食补充剂、药品、疫苗、生物医药制剂、血液制剂、医学设备、放射性设备、兽药和化妆品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负责执行公共健康法案(thepublichealthserviceact)的第361号条款,包括公共卫生条件及州际旅行和运输的检查、对于诸多产品中可能存在的疾病的控制等等。” fda下设药品局、食品局、兽药局、放射卫生局、生物制品局、医疗器械及诊断用品局和国家毒理研究中心、区域工作管理机构。

我国需要借鉴欧美的立法,使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不仅仅限于协调机构,而是赋予其更多的权力:提供科学建议、统一技术标准、决定紧急措施、与公众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同时确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其他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领域的领导地位,明确界定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三)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

欧盟食品安全法是由基本法统筹专项法,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设置上,可采用此种模式,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逐步整合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分门别类的专项单行法。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框架性的内容给予了界定,在后续立法中,我们要逐步完善该法,并确立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要整合原有食品安全单行法,修订矛盾、重复的立法,按照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要求,确保对食品安全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清理、修订与上位法相矛盾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

(四)提高食品安全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混乱,与国际社会差距也较大,不但无法是本国消费者放心,也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遇到很多壁垒,为了改变这种现象,需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于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或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概念,要明确禁止使用。在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不明确概念,如保健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生态食品,这些概念并无明确标准,却很容易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等级产生误解,为防止经营者滥用这些概念需要法律加以规定。

第二,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从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相互矛盾的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标准,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并逐步提高相应的标准,使其足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第三,大力推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食品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把标准落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个环节,消除国际食品安全歧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篇(4)

[关键词]课程思政;新工科;安全工程专业;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为教育改革提供了更多地动力。也要求人才培养能够匹配新时代、新形势下的人才需求[1]。新工科建设与《华盛顿协议》相对应,既符合人才培养的国际标准,也提供了新思路。借助于新工科建设的发展契机,对高等学校安全工程专业人才培养、课程建设等提供了新思路。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结合这一论断,高等院校在新工科背景下进行人才输出时,不仅要考虑如何将学生培养成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还应该让学生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将个人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通过将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帮助高校教师实现“立德树人”这个目标[2-3]。安全工程专业隶属于一级学科“安全科学与工程”,注重培养从事安全技术及工程、安全科学与研究、安全设计与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的复合型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综合交叉学科。以《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课程为例,课程内容蕴含丰富的思政元素,并且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通用标准中也将学生的职业道德及学生在工程专业中实践的内容对社会、法律的影响作为衡量学生教育在的一个重要方面。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展示了依法治理安全生产的决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更是要求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吃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深层次内涵[4]。借助于课程,能够完美地实现专业知识的教授与“思政教育”相结合。

1《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课程概况

1.1课程背景与意义

安全工程专业的学生关注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学习。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而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及基础。《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课程是常熟理工学院安全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其设置在大学四年级第一学期。课程的设置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一方面需要学生对专业知识有一定地积累,才能够更好地对课程知识点进行学习;另一方面,考虑到课程知识点的实用性,能够帮助学生提前了解到安全工程专业所从事的工作内容。

1.2教学内容与目标

《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课程是研究安全法规的起源、产生、发展和制订以及安全法规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的一门学科,是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程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本课学习,使学生掌握安全法律法规的起源、产生和发展过程,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层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学生在学习完课程内容后,能够对于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培养学生运用安全法规的基本知识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1.3与课程思政的联系

《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课程,在新形势下,课程的知识体系能够很好地跟“课程思政”结合起来。借助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其在社会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课程与“课程思政”有机的结合,能够发挥安全工程专业课程对大学生的价值取向的渗透和引导,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到“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的内涵。通过设置合理的教学内容,能够从更深层次让学生理解到课堂上学习的专业课知识对人生发展有何种影响及意义。教书育人更重要地是立德树人,让学生能够在本专业领域内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课程思政在《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中的应用

2.1创新教学方法

本课程在过往的教学过程中,借助已有的课程教学平台。在平台上可以对课程的教学单元进行合理的设置,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工程案例有机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相关内容;在课程教学平台,设置专题讨论单元,让同学们进行深入思考;利用课后答疑时间,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力求在课堂上,每个学生都有实践的机会。

2.2课程思政元素点的提炼

[4]无论是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理知识介绍,还是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都贯穿着丰富的德育教育元素。以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例,表1列举了部分思政元素与课程知识点的结合。课程自立项以来,进行了课程思政元素的挖掘,但更多地结合点还有待授课教师在备课及授课的过程中不断去挖掘。

2.3典型案例库的建立

对于工科专业,合理的利用典型案例,是融入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合适途径。在我国,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其依据就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程的传授,更可以通过过往地事故案例对于法律相关知识点进行介绍。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将这些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形成经验,在教学研讨中和其他教师进行交流,相互学习。

2.4课程教学目标的达成

课程思政的达成目标可以借助学生的教学成绩等来进行分析,为课程目标达成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5,7]。按照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安全工程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两个学期批次的《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分析。以2019~2020年班级为例,图1展示了根据成绩等级分布的学生数量,根据成绩分成五个等级,根据图1,各等级所占比例分别为90~100(优秀)占比9.46%、80~89(良好)占比21.62%、70~79(中等)占比25.68%、60~69(及格)占比33.78%、<60(不及格)占比9.46%。图2则展示了学生课程目标达成度,通过图2,能够看到学生课程目标最高达成度在94%,最低达成度在60%,平均达成度为76.69%,可以认为课程目标达成。

3《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实施“课程思政”的改进

《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课程自本校安全工程专业成立以来,已经进行了4个轮次的教学,但是该课程以明确的方式与“课程思政”相结合仅有2个轮次,因此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满意度有待衡量并提高。课程思政的实施过程中少不了师生互动,在此过程中学生的自我收获与师生互动的质量密切相关[5-6]。学生作为“课程思政”改革的服务对象,对于课程效果有足够地发言权。教师在教授专业知识的过程,学生的“客户”属性需要充分被考虑,因此教师需要积极关注师生互动对学生满意度的影响,借助合适的教学方法,将课程思政与课程知识进行巧妙的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最忌讳地就是将思政元素强加给学生。(2)元素结合点的整理与更新。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在于不断地进行修订,这也就要求教师不断根据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更新去适时地更新与“课程思政”的结合点。与对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进行识别整理繁琐耗时一致,对元素结合点的梳理也需要专业课教师耐心花费时间去进行整理汇总,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调整对其结合点进行及时的更新。(1)教师团队的完善。课程思政需要授课教师不仅仅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教师具有跨学科的知识。幸运的是,安全工程学科本身是一个跨学科专业,教师对于课程思政应用,有一定的学科优势。但是教师团队的建设仍然是“课程思政”亟待解决的问题,课程团队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如何能够在此基础上开拓“课程思政”在安全工程其他专业课中的应用,都要求有一支实干高效的教学团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篇(5)

食品安全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没有直接或潜在不良影响的特定概念。随着近年来制造假冒伪劣食品的事件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近15万件,移送司法机关270多件。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今年将进一步加大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我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粮油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最高残留限量、产品质量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已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了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和队伍,迈入了食品安全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食品生产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既是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搞好“放心菜篮子”的需要,也是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本国环境战略的需要。

食品安全情况严峻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还较低,生产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大多数食品生产还处于家庭作坊式阶段。食品生产单位多、小、散、乱、差,加工设备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制度和生产标准形同虚设,不按标准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有的企业卫生制度形同虚设,重产量轻卫生,卫生保证能力差,有的企业弄虚作假,产品不经检验合格就出厂;有的企业对卫生监督不配合甚至拒绝卫生监督;有的企业明知故犯,出售过期、变质食品。有的企业无视法律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品原料甚至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等情况相当普遍。

在北京召开的食品安全高层研讨会上,有关专家指出,从目前统计的数字看,中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约为二至四万人,但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字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 我国消费者每年因食物残留农药和化学添加剂中毒的人数至少在二十至四十万人。这些还只是显性的中毒者,如果包括潜态的没有即时发作的中毒者,那将是一个更大的数字。从金华敌敌畏火腿到太仓黑心肉松,到含瘦肉精的猪肉,一则则有关食品安全的新闻不绝于耳。

食品生产加工污染严重

食品污染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随着食品生产的工业化和新技术、新原料、新产品的采用,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日趋复杂化,高速发展的工农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波及到食物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食品污染事故。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污染源通常有三类:一是生物污染,它由病虫害、生物霉素等因素导致,如疯牛病、口蹄疫;二是物理污染,如放射性辐射对植物、动物的种植养殖以及对动物饲养原料的污染;三是化学污染,它由化学霉素、重金属、激素、农药残留所致。另外,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也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不久前便有“苏丹红一号”风波。

严重制约出口贸易

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食品的出口贸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大门虽然敞开了,但门槛却不降反升,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制约作用更加明显。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已成为发达国家向我们“亮红灯”的主要借口,出口农产品的内在品质和卫生标准成了我们的致命伤。我国入世以来,欧美日等在“绿色壁垒”的名义下,对我国一些“菜篮子”产品频频亮出“红牌”。据有关部门估算,自2002年以来,国外的技术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造成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已达百亿美元,相当于我国近年来水产品、畜禽、蔬菜水果的年出口额。由此可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危及我国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也为国外安全廉价的农产品大举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条件,从根本上加大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压力。

专家认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还会愈演愈烈。我国只有采取卫生安全的“绿色”生产措施,才能拿到进入到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同时也才能保证国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法律体系。在宏观层次上,国家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这应是对食品卫生安全最全面的法律。但是现在该法关注对象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甚至是走向餐桌的食品,并且存在着处罚力度不够、措词含糊、伸缩性太大的问题,而且连带责任不强。食品安全法律之间存在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制约了对不法行为的打击。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的缺陷:

首先,准入制度不严。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企业从事食品生产除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的《卫生许可证》,部分食品门类的生产还须领取质监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在市场流通领域的管理中缺少追溯和招回制度。制度上也还存在抓大漏小、抓点漏面、抓固定漏流动等现象。准入制度不严直接导致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食品生产企业有十七万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百人以下的小型企业,这一类企业绝大部分没有产品检验的能力,不经过任何检验就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标准不够严密。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在立法,目前我国在食品立法上还较落后,标准体系也不尽人意。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对生产者约束力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市场的需要。食品安全标准绝大多数都是2000年以前制订的,其中最早的制订于1981年。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共有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就是说: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大都仅仅是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而食品管理先进的国家,食品标准都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且一种产品只有一个标准,清晰明确,并且立法、执法分开,不涉及部门利益,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而我国受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些食品标准产生形成两套标准。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食用油、肉、蛋、水产品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残留量,共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最高残留指标。这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还相差甚远。必须尽快使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

第三,执法力度不大。

当前在食品安全卫生的全过程中最突出、最根本的问题有三个:有法不依。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规,唯利是图,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甚至直接生产经营有毒食品(如毒大米、瘦肉精、甲醛发泡海产品、甲醇造酒、化学物兑制酱油、死病畜制肉等等),直接危害人民的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监管不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农业、卫生、工商等17个部门,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力,争夺管理权限,多头监管,实际上造成“谁都管不好”的局面,出了问题后,互相推诿或默不作声。执行食品法规不够严格,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不法行为;执法不严。部分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居然可以照样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不执行产品标准的产品可以进入市场。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法律体系。目前与食品安全、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多为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差,惩罚力度轻。因此,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修订及全面清理工作,加紧完善与《食品卫生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食品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处罚,建立重防范、重处罚、以科学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系统。以有效打击食品生产中的制假售劣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不受侵害。

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需要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来作为构架,整个食品安全体系应该包括八个方面:标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监管体系、监测体系、信息交流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再一个就是应急反应体系,这样才是比较完整的。

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

要制定准入规则。当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的主要源头是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此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措施是从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抓起。质检部门研究建立了一套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和扶优扶强相结合并能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对食品工业必须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食品生产许可,也就是说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原材料进厂,组织生产依据的标准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质量管理、管理人员、产品检验包装、储运、标签等等十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然后是做强制检验制度,尤其要强调对生产企业实行食品保证质量审查制度,食品出厂要强制检查,就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质检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最后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也就是说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由企业加贴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也就是QS标志,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实行食品出厂标志性管理,如在食品外包装上贴上市场准入标志“QS”。形成商场无QS不得进货,生产商无QS不使用,消费者无QS不购买的良好局面。

要制定标准规则。食品行业的标准必须采纳国际标准,对进出口食品必须实行严格的检测检疫措施,在整个与食品安全质量有关的领域调整食品安全标准。要通过立法形式,尽快制定出我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安全质量监督标准,加强对畜禽疫病的防检及使用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有害残留及影响的控制,着力解决我国农产品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问题,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尽快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标准和周边先进国家与地区(如香港)的标准,逐步制定出我国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检测方法,并制定出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SPS协定)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大力推行各种目前国际中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缺乏的问题,同时也是实现中国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战略目标的必由之路和基础性工作。使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指标尽快达到国际行业标准。要尽快完善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之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执行安全信用码制度

选定一些食品,推行食品安全信用码制度,使消费者通过包装上附着的安全信用码,了解原料、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等信息,让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食品。

强预警、预报及处理应急反应系统体制建设。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系统计算机网络,加强预警预报及处理应急反应系统体制建设,预测、通报处理和食品安全信息。

总之,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必须建立专门的权威性食品监管机构,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通过法制化的手段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力度

一直以来,我国的市场整治是家常便饭,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与食品有关的立法零散,惩罚力度过轻,食品管辖的多元化,以及监测系统的非系统化,执法工作相对薄弱等,这些都削弱了食品管理和安全控制有效性。必须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的依法管理,使食品安全管理真正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第一道关便是严把食品的进货关。所有的企业、商家都有一个采购部,这个采购部负责食品,包括商品的选购和入场的验收,要有个问责制。一旦谁签了字就谁负责,如果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发现你进的食品有问题,就要追究这个当事人的责任,把好进口关。第二项是食品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把关,还有就是不合格食品的市场退出机制,一旦经国家质检部门的发现某种商品是不合格的,商场做商品清除,视这个商品供货商的情况决定是否清除供货商,对于已经购买了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依法按规矩加倍赔偿。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篇(6)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包括事先、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体现在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这些义务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我国的食品行政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食品生产经营的职业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同时,“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另一类是产品的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高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水准制定企业的内部规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如果未能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则构成违法。

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制度性保障和组织性保障。制度性保障义务:比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等。企业的组织性保障义务,即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而且将配备这两类人员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

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责任

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则承担日常监管的职责。基于法律的不完备性和法庭诉讼的不足,现代国家日益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

制定规则和标准的义务

随着食品产业分工的日益细化,食品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加之科学技术在食品生产工艺中的运用,食品安全日益成为专业技术性很强的领域,而且变化迅速,需要一种专业的、持续的监管。但正如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所言:“立法机关虽然是最民主的,但其不具备处置具体风险的专家知识、机构能力和时间。”为实现法律对破坏市场的行为的阻吓作用和对市场失灵的矫正作用,政府及有关监管机构的首要义务就是根据法律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规范、标准,增强食品安全立法的可操作性,确保食品安全立法的动态实施。

截至2016年1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7部。为实施这些法律,国务院颁布了多部行政法规以及近30件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药监总局等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达400多件。这些法规、规章和标准在增强《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确保《食品安全法》的落实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规范和控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

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采用的具体的规范和控制手段包括:风险监测和评估。属于政府监管责任的包括:制定、调整、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针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调查;等。因最初掌握食品信息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以,政府监管部门的监测与评估实质上是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风险。信息监管。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实现,即食品标签监管、食品广告监管、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黑名单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标准控制。“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在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赋予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义务的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定了依法许可的义务。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政府部门有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方面的责任。与此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工作。

法律课责

我国目前关于政府监管的问责主要是针对公务员个人。至于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仅限于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的行政赔偿责任,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监管权力的情形没有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明确课责,存在一定的瑕疵。

社会其他主体的责任

社会其他主体的责任类型

监督义务。监督义务,是社会其他主体在确保食品安全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责任。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四类社会组织的监督义务: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食品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广告禁止责任。广告的责任承担主体,首推食品生产经营者。但是,社会其他主体下列行为也违反了广告禁止性规定:第一,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以收费或牟利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为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代言,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法律课责。除广告禁止责任涉及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之外,其余责任皆指向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认证机构的被动监督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以罚款为主的经济处罚和以撤销资格为主的行政处分。

消费主体的隐含责任

消费主体基本上不具有责任,尤其是消费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消费主体只享有权利,不履行责任。在此仅简要列举消费主体权利所隐含的相关义务。

其一,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权利和获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权利,作为两种典型的权利,具有请求权的特征,其核心关切在于“消费者借助何种手段获取知识和信息”,因此,隐含在其中的、指向消费主体自身的相关义务便是: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信息和知识。

其二,改善食品安全环境的权利,是一种豁免权,亦即消费主体本身并不承担改善食品安全环境的义务,但是,作为一个具有实践理性的主体,消费主体被预设了不应该减损食品安全环境这一义务,亦即自保的责任。如果消费主体对食品安全环境的好坏漠不关心,那么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也就没有改善的责任了。

消费主体隐含责任的开放性和复杂性,构成了消费主体权利的开放性和多样性的基础,并进而为《食品安全法》的完善提供了空间。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篇(7)

【关键词】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生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的统计,每年因食用不安全的食品而致使数以万计的人患病,造成很多人死亡。食品的多样性和食品成分的复杂程度,决定了食品标准化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我国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区域性制假售价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杜绝如新闻报道的餐饮单位用火锅废弃油作原料加工成食品供顾客食用的事件。就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和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两方面加以分析。

1.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

1.1食品源头的污染

食品源头的污染通常会导致食源性疾病。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据卫生部历年食物中毒统计资料显示,1985~2003年,食物中毒共发生26894起,发病722322例。其中比较典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为:上海市因食用毛蚶致30万人感染甲型肝炎病毒;2000年江苏、安徽等地出血性大肠埃希菌暴发流行,感染人数超过2万,导致177例死亡。食品源头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农产品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以及残留,给食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受到污染,这不仅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还可能导致疫病的增加。除此之外,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直接污染了农作物浇灌用水和人畜饮用水源,当这些受到污染的经过饮用、农作物吸收等方式进入到人体后,就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1.2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问题

1.2.1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剂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由于大多数食品含水分较多,造成食品的保质期往往很短,易腐烂难以保存。而消费者对食品的保质期非常敏感,这种矛盾事实上对某些不法加工企业违规、超标超量使用添加剂等起到了促进作用。近期新闻报道的在腌菜中多倍超标量使用苯甲酸;为了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在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用" 地沟油" 加工油炸类食品等。

1.2.2生产不规范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者素质较低、卫生意识淡薄、规范操作能力差,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食品残留病原微生物等,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1.3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缺陷

从目前情况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涉及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粮食、环保、海关、商检、林业、经贸等10多个部门,分段各自执法或重复执法现象较为突出,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从而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由于多头执法,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一,执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一,造成一些地方食品安全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地方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

2.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的建设

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经过几十年的积累与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农业国家标准已有近3000项。但是,我国的食品标准化体系还不完善。我国已加入WTO,在食品产业的出口方面,由于达不到目标国的高标准,从而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损失很大。因此,建立健全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基本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食品进出口需要的科学合理的食品标准化体系,应该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1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前期战略研究工作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都在加紧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西方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化制定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例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就是以联邦和州的法律为基础的。因此,我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并通过政策扶持等手段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而不可盲目地制定。要多做基础研究工作,从实际出发,取得标准的第一手资料。以前的好多国标、部标及大部分企标,缺乏甚至没有前期基础研究资料和试验,没有经过多批次的、长时间的、反复的验证而得出有规律的科学数据来支撑技术安全指标,盲目性较大,不易实施。

2.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有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与《食品安全法》之间存在矛盾,相互之间的协调性比较差。因此,客观上需要将法律法规统一。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依靠立法机构以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力量参与执法以实现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多层式法律体系。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的力度。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

2.3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做到统一协调、权责明晰。树立全程监管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工作格局。通过法律规范进行利益导向,严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诚实地把整个生产过程所使用过农兽药、肥料、添加剂的数量和时间加以记录,并备案保留这些信息。与此同时,在食品的加工和流通环节,相关企业也必须保留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操作信息。这整一流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另外,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把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标准入关。 [科]

【参考文献】

[1]吴永宁,贾鹤鹏.食品安全的幻境与现实[J].财经,2011(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