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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14 16:43:54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篇(1)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人员;伦理困境;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014-02

从“政治统治型政府”到“经济建设型政府”,再到“服务型政府”理念的确立,不仅意味着实现政府模式的转变,更意味着作为政府运行中的行政主体即行政人员必须加强其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中不仅面临着制度、体制等因素的制约,也存在着严重的行政人员伦理困境的制约,只有清晰分析行政人员的伦理困境,加强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创新服务方式,最终实现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行政人员伦理困境

服务型政府顾名思义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以民为本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公共性的本源价值要求政府应以公共利益最大化,提供公共服务最优化,服务型政府公共性中所蕴含的伦理内涵,公正、责任、以民为本等最终将落实到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中。即行政人员在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应是公正、负有责任且以民为本,但现实是行政人员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首先存在着伦理困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行政人员“公共人”伦理价值理念较为模糊

服务型政府的本源价值是公共性,因此,行政人员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主体本身应是“公共人”,“公共人”侧重于行政人员的价值判断,要求行政人员在道德价值取向上做到公益至上,在面对价值利益抉择时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公共价值导向,这既是服务型政府公共性的要求,也是行政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属性的要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政人员根本没有公益至上这一伦理价值理念,而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其追求目标,利用手中权力谋一己私利,追求物质享受,没有职业理想。不顾社会责任,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上,只注重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不顾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急功近利,做表面工作,更难体现行政人员的公平、正义。

(二)行政人员的责任伦理在践行中存在困境

所谓责任伦理主要是指一种事先的行为选择,是自我的选择甚至斗争,和事后对他人的动机论和效果论的评价不同,履行“责任伦理”最重要的就是顾及后果或至少可预知的后果,这样,就要选择恰当的手段行事以达到或避免这后果[1]。为此,行政人员应以公共责任的合伦理性和行政结果的公正合理来采取事先正确的行为和恰当手段对人民负责。然而由于行政人员肩负多种责任――对上级组织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同时又扮演多种角色――社会公民、行政人员、家庭成员,这使得行政人员经常陷入责任选择的困境之中,特别是当所在组织与人民利益相背离,个人家庭利益与组织利益、人民利益相背离时,作为行政人员若没有坚定的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伦理,是很难在责任选择困境中做出正确、理性的行为选择。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行政人员伦理困境原因分析

行政人员内心道德的不确定性,政策的不可预知性,价值导向的不明确性等都将导致行政人员在伦理价值理念及实践中产生伦理困境,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导致行政人员伦理困境的原因可归结为客观行政环境及主观人的因素两个方面。

(一)行政环境转变划分出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导致行政人员伦理价值理念定位纷争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几乎占有所有社会资源,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高度统一,个人没有自利的能力,且那时利益差距呈现平均化,个人也缺乏自利的意识,也就没有形成激烈的利益冲突。市场经济时期,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形成了个人、企业、组织等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差距及冲突日趋明显,人们在金钱、物质和利益等面前踏破道德底线。此时政府虽从社会资源配置主导地位中撤出,但仍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主要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由此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已明确划分的情形下,在公共领域中从事公共事务的行政人员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由,在较少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更加有力地,追求个人私利的最大化,而不顾及公共利益[2]。

(二)行政人员自身因素导致其责任伦理践行困难

行政人员自身角色的多重性所引起的在运用权力时的职权冲突及最终所表现出的利益冲突,无疑会使他们陷入冲突选择的伦理困境之中。此外,由于市场经济初期各项制度的不健全及容许必要的行政手段宏观调控经济发展,因此,行政人员在决策时也就拥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是需要行政人员具有相当的能力作为支撑的,例如,刘华涛在《服务型政府建设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能力需求》一文中所提出的整合能力、法治能力和回应能力,很明显这些能力并不是所有行政人员都能很好具备的,而当行政人员的能力有限时,决策中的伦理困境也就难以避免。同时,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行政人员的行政道德素养也有高低之分,为了一己之私而不顾社会公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而产生的从众心理甚至是同流合污等,这些行政人员自身的因素都将导致其在责任伦理践行中处于伦理选择的困境之中[3]。

三、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行政人员伦理困境的解决路径

依据上文所分析的原因,要想解决行政人员的伦理困境就必须对行政人员的客观行政环境进行外部的调整,对行政人员主观的自身因素进行内部的改造,由此内外结合才能真正解决行政人员的伦理困境。

(一)客观行政环境的外部调整路径

外部调整主要是指通过运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优化行政环境,使行政人员处于长效机制保证及强有力的外在监督之中。首先,加强行政伦理的立法工作。将基本的、普遍的伦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使其具有与法律同等的地位和权威,塑造构建威严的行政人员行政伦理的尺度和标准,加强行政人员对行政伦理的认知和遵守,以法律制度的刚性来维护行政伦理的柔性。其次,成立行政人员责任伦理评议机构,构建责任伦理评价指标和考核体系。在行政人员的任免、升降等行为中引入行政伦理的奖罚机制,褒扬行政善行,惩罚行政恶行,引导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趋善去恶。明确责任伦理评价指标和考核体系,依据对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考察,对其行政伦理划分等级纳入行政人员绩效评估体系中,作为行政人员职务升降、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最后,完善对行政人员行政伦理的司法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英国著名思想家赫胥黎指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并非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自对同伴舆论的畏惧”[4]。权力的正确行使需要强有力的外在监督,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可建立政府伦理道德办公室,专业负责行政人员伦理价值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不法行为并给予相应惩罚,透明公开也可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建设社会公众监督体系,社会公众是行政人员服务的对象,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广大公众的热情参与,社会公众有权对行政人员的伦理价值做出评判,将公众的满意度列入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行政人员公平、公正的行使公共权力。为此,可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采用听证、检举等形式,倾听公众心声,获取可靠信息,发挥社会公众舆论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主观自身因素的内部改造路径

内部改造是指对行政人员内心的伦理价值和伦理准则的树立,使其在外在法律制度不完善及监督力度不强的情况下也能从事合乎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休谟曾说,普遍的美德与优良的道德是一个国家人民的幸福所要求的,这种美德永远不能从最纯粹的哲学原理中得到,也不能从最严格的宗教训诫中得到;美德的获得完全来自人们年轻时所受到的美德教育,来自于严明的法律和制度的结果[5]。因此,在进行客观行政环境的外部调整时,内部改造就是对行政人员进行伦理价值观教育,使其具备完善的行政人格。行政人格是指行政人员的伦理尊严、伦理规范、伦理品质、伦理境界依据职业要求和角色规范在公共行政领域中行使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共行政伦理价值而形成的道德意识、职业责任、职能结构的统一[6]。为此,应首先明确行政人员的公共性,行政人员是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群体,公益至上是其应具有的伦理价值观,彰显公平、正义,行政人员要平等对待每一名公民,尊重公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其次强调公共责任,强化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责任本就是行政伦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在民主政治环境中,公共管理者最终应向公民负责,正因为公共管理者承担这种责任,公共管理工作才显得崇高神圣。”[7]服务型政府是一个负责的政府,行政人员对公众负责毋庸置疑。在公共行政中,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又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道德责任可以激发行政人员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良心,可有效避免行政人员逃避责任等现象的发生,一个有道德责任的行政人员必定会做到公平运用公共权力、公正执法,做到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公益至上原则。具体可建立完善的行政人员培训体系,定期对行政人员进行现实榜样的廉政教育,也可鼓励行政人员到基层接受锻炼和考验,体验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解决百姓困难,在实践中树立公益至上的伦理价值观。

参考文献:

[1]何怀宏.政治家的责任伦理[J].伦理学研究,2005(1):10-13.

[2]黄晶梅.浅析中国政府公务员行政伦理规范[J].长春大学学报,2013(1):76-78.

[3]袁和静,张英魁.基层公务人员责任伦理的现实困境与规制对策[J].理论导刊,2010(10):21-23.

[4]唐凯麟,龙光海.个体道德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239.

[5]杨冬艳.论公共行政人员德性正义的实现困境与路径选择[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55-60.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篇(2)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伦理,原因,路径,

 

所谓行政伦理,就是关于“治国”的伦理。它是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务员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诸如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之中。行政伦理是影响政府行政效能、关系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因此受到各方面的广泛关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义务、权利和管理的重要法律,其鲜明的特点之一便是对公务员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从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了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

一、我国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困境。

谈到行政伦理困境,归纳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失范,表现为权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交易。在各类行政人员的选拔、录用、任命方面,存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的现象,甚至非法交易买卖官位。二是失职性失范,即行政人员无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滥用职权或不能尽职尽责,表现为越位、缺位、错位等。部分地方政府领导玩忽职守,只要经济利益、搞面子工程,而完全不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三是经济性失范。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牟取个人私利,甚至与利益集团勾结,实现肮脏的互利。

二、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国公务员遭遇行政伦理困境,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行政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环境及社会因素,更有现存的行政伦理规范机制不健全的因素。

具体而言,一是行政人员存在着行政角色冲突。行政人员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作为政治家或官员,他们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另一方面,他又掌握公共权力并实施这种权力。这就决定了他有维护公共权力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在行政人员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角色冲突。行政伦理学者库珀认为,“法规通常只给行政人员提供含义宽泛的倾向性指导,将之精确化是行政人员自己的任务。这样以来,在随意性很大的情况下,要想做出负责任的决策,决策者的伦理水准和良知就至关重要了。”

二是行政环境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使得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影响造成道德失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有时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用回扣、贿赂等多种方式向握有实权的行政人进攻,与那些缺乏免疫力的人员达成各种交易,从而导致行政腐败。

三是社会“人情”原因。我国著名行政学专家夏书章教授在谈到影响我国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时,就曾将感情用事列为三大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他指出,人都有父母兄弟、妻室儿女,有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这样构成了一种亲疏不同的感情关系网。在这种政治文化的熏陶下,行政人员自然也十分注重“人情”关系问题,将这种“人情世故”夹杂在自己的行为之中,最终导致责任冲突,亦即行政伦理困境。

四是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行政管理者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专业化分工,但其工作无一例外地都应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公务员法》作为法律规范,其规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量化指标。因此,作为统一管理的公务员群体来讲,缺乏一致而具体、真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三、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治理各种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它需要我们从各角度、各方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同时加强管理和建设才能取得成效。

(一)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公共行政伦理教育的意义在于提高公务员的道德认知能力,使他们认识到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为此,我们要加大行政伦理教育的力度,提高公务员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使其充分发挥伦理自主性,自觉履行职责。针对目前公务员行政伦理意识薄弱的状况,要继承和弘扬传统行政职业道德中的精华以及借鉴国外做法,通过定期培训、日常强化、个案解剖等多种方式,提高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和道德信念。与此同时,行政人自身在法律和制度等外部控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注重自身的自律约束,即内部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政伦理困境中应对组织和上级的不道德行为。行政人自律的实施是以行政良心为基础的。行政良心是公务员意识中的一种强烈的行政责任感,是在行政工作过程中,由于认识到应有的行政使命、职责和行政任务而产生的履行行政义务的强烈和持久的愿望。行政良心是行政人在深刻理解国家、政府及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与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善恶价值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修养的心理道德活动过程。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中起着指导、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行政人要主动发挥行政良心的自律作用,需要不断地“关注自我”和内省。

(二)加快行政伦理立法。行政伦理立法就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尽管人们对于伦理立法尚未完全达成共识,但加强伦理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道德的纯洁性,业已成为行政伦理建设制度化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它正在逐渐推广并日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例如,美国的职业道德立法居于领先地位。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1992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在亚洲,韩国于1981年通过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则于1999年8月通过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并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准则,例如《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但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道德法制化相对欠缺,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现有的行政伦理规范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使之形成体系;同时,将那些相对成熟的基本行政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违反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伦理规范不被大量破坏。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篇(3)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based on the micro platform environment, discusses the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in the micro platform environ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ividual and organizational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based on the micro environment of the platform: the value idea has the public property, the actual income has the non-profit,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has the specialized nature. Finally, it focuses on the administrative ethics function bas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micro platform environment.

关键词: 行政伦理;微平台;价值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ethics;micro platform;value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4-0256-02

0 引言

关于究竟何为伦理,古今中外不同学者给出的定义和概念都离不开“秩序”和“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更是特别关注人的社会化历程,正如马克思本人所说“在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单个的“人”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特别在感性的劳动去实现人的价值的过程中,必然和其他人乃至人群发生不同深度和广度的联系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的“意义”则常伴随着伦理关系的产生以及伦理困惑。“有了人群就有了相应存在的伦理关系,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影响,就存在是否道德的问题”。[1]而中国汉字中的“仁”字的意蕴,以及儒家所倡导的“仁者爱人”等理念,无不体现出人的价值不可离开他人。而本文所提的行政伦理概念,简言之就是行政行为活动中的伦理。行政活动离不开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这种特定行业领域的交往关系,自然也存在着相应的伦理关系,但现实中的伦理关系并非一定就是合理的、值的倡导的伦理生态氛围。古往今来的行政活动或明或暗都离不开某种价值导向的指引。诸如君臣之间、同僚关系、党内规矩等等,伦理关系总是通过某种方式在历史进程中通过条文规则等逐渐固化下来,成为人类群体活动中保持秩序和产生效率的机制保证。本文所阐述的问题,主要是在当前政务微平台情境下,行政伦理的内涵和特征及其功能。

1 基于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内涵

以微博微信为主流的新媒体为社会公众表达意见提供了新的场所和介质,但海量信息过载,以及碎片化信息导致新的问题不断产生。政务微平台在信息海洋中除了通过权威信息和价值思想来吸引、感染、影响受众,不可能有别的方法引导舆论。网络虚拟环境下,无论是网络论坛还是微博微信,行政活动者所从事的事务究其本质无非是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环节,其所不同于现实环境者,主要是信息流的控制及其微平台载体的运用方面。而当受众认为微媒体弱化了把关人特性时,却忽视了在微传播已经出现了新的伦理问题。这些活动事无巨细都将影响到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工作的效率,在现实中,规范行政活动者行为的职业伦理常和行政伦理相提并论,其实这是有所差别的。

笔者认为微平台环境下行政个体所应该恪守的伦理规范和行政理念,通过相互作用,综合了网络伦理、政治伦理和信息伦理,才形成了微平台环境下行政伦理的内容。这是从单个人和静态视角下对此问题的分析。有学者指出“行政伦理是公共行政人员在确定涉及政策标准等问题时所依照的道德标准和公共行政者在作出决策时所负有责任的一个过程”[2]。这个观点倾向于从行政活动的过程来解读行政伦理的内涵,不同于个体在静态环境下的那些准则和条文,因此蕴含着过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伦理困惑课题,应该说强调行政活动的过程是一种开放性特色的行政伦理内涵解读思路。事实上,在笔者看来,一般意义上的个体的职业伦理更多地表现为个人操守和专业信仰,而微平台上的行政活动过程绝大多数情况下则是组织行为和群体行为,因此组织伦理和制度伦理的践行常常表现为无具体承担责任者。那么组织伦理和制度伦理与职业伦理之间究竟除了表述词语不同之外还有何不同呢?这个问题必须要结合行政活动的合法律性来谈。人们常常强调依法行政,但现实中以德行政却容易疏漏,主要原因在于以德行政的界限不如依法行政那么根据清晰。然而这正是行政伦理关系包含诸多内涵的魅力意蕴空间之所在。其实这种关系的实质无外乎就是“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在微平台环境下,则相应地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虚拟空间实践其权利责任义务关系时所应该遵守的标准和规范。而其行政目标,则只能是公共行政的目标――实现公共管理效率和增加公共利益。因此,微平台环境下的行政伦理内涵,就是为了确保行政目标的公共性价值实现而正确处理好权利责任和义务之关系。其作用范围包含行政主体及其活动载体的全部,具体则表现为基于政务微平台环境下主体价值理念、行为准则和相关制度等多方面内容。

2 基于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的特征

现代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日益宽广,这既是人类思维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基于政务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特征必须通过历史追溯比较才能显现其新特性。

2.1 价值理念具有公共性 行政伦理历来以行政活动主体的管理行为、组织系统间的运作关系和相关规则制度作为作用客体。也就是说行政伦理只将管理者及其活动过程作为规范客体,而不是对行政活动对象的公民、社会进行约束规范,因此它的作用范围是特定领域。而管理伦理是对于管理活动或现象的伦理认识和道德反思,作用领域要大得多。管理伦理更加倾向于对于“管理”本身内涵的追寻,其对“管理”的认识基本上是基于“科学”这一视角的,因此其更加注重的是对于管理活动的专门化和专业化方向上的挖掘[3]。这其实与“管理科学”本身的历史有关。而行政伦理作为管理伦理的专业分支,其“公共性”这一“先赋性”价值理念属性决定了其所承载的伦理关注范围和管理伦理并不相同,公共性是其主要价值追求。

2.2 实际收益具有非营利性 伦理作用于群体和个体,但伦理规范要得到承认,也就是其存在的合理性或延续的生命力,则取决人们对于伦理规范是否形成普遍认同的共识。这种伦理共识在不同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其考量标准和评判的出发点各不相同,这种不同最终形成了不同的伦理规范作用发挥机制。例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参与各方,总是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博弈,达成“平等互利互惠”的伦理共识,这种“平等互利互惠”理念会成为评判经济伦理的合法合理性原则。而行政伦理则不同,“服务意向是其所固有的预设性作用机理”。[4]换言之,经济伦理的“平等互利互惠”绝不能用于行政伦理领域,否则只能导致“权力寻租”等现象。从这一点说,政务微平台页面上隐蔽的有偿新闻和非公益性的广告投放,都是违背了公共信息平台的服务性价值理念的行为,正确的做法只能是非营利性和非交换性。也就是政务微平台只能追求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收益,因为从原则上纳税人早已通过各种方式支付了其运行成本。

2.3 行政主体具有专业性 学界曾经讨论过以“公共管理伦理”来涵盖“行政伦理”的表述方式。但即使是在微博微信时代,行政伦理本身的作用范围并没有因为公共管理或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并存趋势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政务微博微信的虚拟环境中,行政伦理所不同以往的,主要是更加专业化和更加贴近公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关于公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所有问题,在各个微平台上能够迅捷地以更加精准更加个性的面貌呈现出来。原有的针对群体性的传统服务方式需要行政活动主体进一步分门别类地细化,方可满足受众的个性化诉求,由此可见在这种环境下对行政主体的业务专业性要求更高了。

3 基于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的功能

行政伦理的功能被认为是多元的,诸如“中介教育说”、“激励示范说”、“扩散聚集说”等[5]。在世俗社会中,多时候不会呈现出“为什么这样”的深入反思,而是多表现出一种“应该怎样”的引导功能。一些历经漫长时间约定俗成的规范已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结构,成为世俗社会人们近乎“想当然”的价值导向。伦理这时候表现为“感觉、思想、动机和意志,构成了‘理想的蓝图’”[6]。有的学者将行政伦理视为整个社会伦理体系的风向标,认为行政伦理对于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的道德进步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7]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也特别指出:党风政风对社会风气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政务微平台环境下行政伦理功能归根结底就是引导和规约两大功能。

规约即规范也约束的简称。中文中“伦理”这一概念在《说文解字》中,“理”的本意即为理顺玉的纹理之义。规约多以规范和制度形态出现,其约束主要通过外在的社会环境控制和内在的个体自我控制途径体现。

外在的控制即他律方式,主要通过外部对行政主体行为的认可与排斥、赞扬与否定等体现价值评判。诸如对先进表彰对后进惩戒等都是达成这一控制目标的手段。外在的控制最常见的就是制度规范,虽然制度和伦理的作用方式和力度不同,但其规约作用目标却一致。近年来,对于对网络虚拟空间管理一些规定凸显出“伦理制度化”和“制度伦理化”的趋向,就表明了这一点。自我控制则是将行政伦理精神内化于心,最终形成行政良知和行政人格,并能常态化地自觉践行价值导向。无论何种政府的行政行为,彰显出的“伦理导向”最终应当体现的只能是社会价值,否则其伦理规约的合法性甚至政府的合法性会丧失。在政务微平台环境下,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微平台发言人的个人专业化素养和舆论引导是否能体现微言大义等业务水平方面,其次才表现在意见表述方式和议程设置技巧方面。

作为一种规范引导“应当怎样”的蓝图,行政伦理标准并非在实践中立刻能直接指引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如何去做,因为具体行政工作常常是琐碎的乃至需要迂回才能达到最终目的,这种迂回的过程有时甚至会表现为背道而驰,因此让缺乏远见和耐心的行政人员常常会陷入伦理困惑。但行政伦理作为指导行政行为的导向性作用绝不能因此就否定其价值,恰恰相反,这种伦理的价值导向有着拨云见日的超越性作用。正是这种作用才能以精神统领力量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到正确方向上来。在微平台上,那些碎片化、杂乱无章的政务信息,如果能以正确的行政伦理价值理念加以引导,其发挥出的正能量和感染力远比空洞的说教和口号令人信服。

政务微平台面对的群体是异质性的公众群体,必须通过伦理原则的设定和伦理规约的约束来实现。政务微平台层面的行政活动,应当将行政伦理的“公权效应、扩散效应和示范效应”[8],潜移默化地通过掌上移动政务平台载体发挥到最大,这方是基于政务微平台环境的行政伦理最终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

[2]戴木才,等.西方行政伦理研究的兴起[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5).

[3]万俊人.现代公共管理导论[M].人民出版社,2008:14.

[4]张康之.论公共管理伦理关系的特性[J].江海学刊,2001(1).

[5]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四版.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162.

[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28.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篇(4)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伦理,原因,路径,

 

所谓行政伦理,就是关于“治国”的伦理。它是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务员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诸如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之中。行政伦理是影响政府行政效能、关系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因此受到各方面的广泛关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义务、权利和管理的重要法律,其鲜明的特点之一便是对公务员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从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了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建设。

一、我国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困境。

谈到行政伦理困境,归纳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失范,表现为权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交易。在各类行政人员的选拔、录用、任命方面,存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的现象,甚至非法交易买卖官位。二是失职性失范,即行政人员无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滥用职权或不能尽职尽责,表现为越位、缺位、错位等。部分地方政府领导玩忽职守,只要经济利益、搞面子工程,而完全不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三是经济性失范。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牟取个人私利,甚至与利益集团勾结,实现肮脏的互利。

二、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国公务员遭遇行政伦理困境,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行政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环境及社会因素,更有现存的行政伦理规范机制不健全的因素。

具体而言,一是行政人员存在着行政角色冲突。行政人员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作为政治家或官员,他们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另一方面,他又掌握公共权力并实施这种权力。这就决定了他有维护公共权力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在行政人员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角色冲突。行政伦理学者库珀认为,“法规通常只给行政人员提供含义宽泛的倾向性指导,将之精确化是行政人员自己的任务。这样以来,在随意性很大的情况下,要想做出负责任的决策,决策者的伦理水准和良知就至关重要了。”

二是行政环境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使得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影响造成道德失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有时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用回扣、贿赂等多种方式向握有实权的行政人进攻,与那些缺乏免疫力的人员达成各种交易,从而导致行政腐败。

三是社会“人情”原因。我国著名行政学专家夏书章教授在谈到影响我国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时,就曾将感情用事列为三大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他指出,人都有父母兄弟、妻室儿女,有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这样构成了一种亲疏不同的感情关系网。在这种政治文化的熏陶下,行政人员自然也十分注重“人情”关系问题,将这种“人情世故”夹杂在自己的行为之中,最终导致责任冲突,亦即行政伦理困境。

四是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行政管理者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专业化分工,但其工作无一例外地都应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公务员法》作为法律规范,其规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量化指标。因此,作为统一管理的公务员群体来讲,缺乏一致而具体、真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三、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治理各种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它需要我们从各角度、各方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同时加强管理和建设才能取得成效。

(一)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公共行政伦理教育的意义在于提高公务员的道德认知能力,使他们认识到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为此,我们要加大行政伦理教育的力度,提高公务员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使其充分发挥伦理自主性,自觉履行职责。针对目前公务员行政伦理意识薄弱的状况,要继承和弘扬传统行政职业道德中的精华以及借鉴国外做法,通过定期培训、日常强化、个案解剖等多种方式,提高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和

[1] [2] [3] 

道德信念。与此同时,行政人自身在法律和制度等外部控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注重自身的自律约束,即内部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政伦理困境中应对组织和上级的不道德行为。行政人自律的实施是以行政良心为基础的。行政良心是公务员意识中的一种强烈的行政责任感,是在行政工作过程中,由于认识到应有的行政使命、职责和行政任务而产生的履行行政义务的强烈和持久的愿望。行政良心是行政人在深刻理解国家、政府及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与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善恶价值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修养的心理道德活动过程。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中起着指导、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行政人要主动发挥行政良心的自律作用,需要不断地“关注自我”和内省。

(二)加快行政伦理立法。行政伦理立法就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尽管人们对于伦理立法尚未完全达成共识,但加强伦理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道德的纯洁性,业已成为行政伦理建设制度化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它正在逐渐推广并日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例如,美国的职业道德立法居于领先地位。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在亚洲,韩国于年通过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则于年月通过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并于年月日开始施行。虽然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准则,例如《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但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道德法制化相对欠缺,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现有的行政伦理规范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使之形成体系;同时,将那些相对成熟的基本行政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违反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伦理规范不被大量破坏。

(三)完善行政伦理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也就是说,不健全的制度规范不仅会给坏人提供恶的机会,而且会使好人对行好失去信念,进而走向恶的边缘,而良好的制度规范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抑恶扬善。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加强各级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但道德规范化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健全。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道德规范时要加入切实可行的具体性规定,不断健全赏罚机制和道德回报机制,可以在公务员的任免、升降等行为中引入道德赏罚机制,强化德性的导向、激励功能,真正实现行政整体的德性提升。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就曾经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快行政道德制度化建设,实现对行政行为的调控,在鼓励公务员的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强化道德他律性,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切实保证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篇(5)

    关键词:高校档案;信息伦理;伦理困境

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1]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档案管理和传播活动的网络化趋向日益明显,而新的时空环境和方式方法更加使档案工作凸显出了一些伦理困境(ethicaldi-lemma)问题。分析高校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及提出突破伦理困境的对策,对于做好高校档案信息管理与传播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高校档案信息管理与传播中的三大伦理困境

(一)高校档案信息保密要求与档案开放利用的伦理困境档案承载着大量的人类社会活动的原生信息,是一种宝贵的信息资源,它具有凭证价值与情报价值的二重性。档案价值的二重性,决定了它存在开放性与保密性之间的矛盾关系。凭证价值决定了档案形成者的资料与活动内容在一定的时限和范围具有不公开性,即具有保密性。而情报价值意味着档案需要适应社会利用档案的要求,有向全社会开放的义务与责任。

    在现代民主政治时代,档案开放已经成为必然。美国学者史蒂文·卢巴(sreven lubar)认为,“档案是一种权力”,他援引法国哲学家雅克·德里达(jacquesderri-da)的话来加以证实:“失去对档案的控制就等于失去了政治权力,民主的有效性通常用下面的标准来衡量:对档案工作(包括档案的构成和阐释)的参与和对档案的利用。”[2]基于档案价值的二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开放档案,以便广泛地、充分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同时又规定了档案保密期限,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它不宜开放的档案控制使用,违者要承担责任。《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也规定: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或复制;同时又规定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以及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的馆藏档案要控制性开放。

    由此可见,对于高校来说,一方面要求发挥档案室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开放档案,公开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人事管理、基本建设、仪器设备、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考务学籍等信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具体的对象和内容对公开的程度和范围有所限制。这就使高校档案信息管理与传播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了开放性与保密性相冲突的伦理困境:当公开某一信息会对他人或单位造成消极影响或名誉及经济损失时,是否能够不加限制地公开?当学校或者师生的信息保护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基于什么伦理标准进行研判?等等。

   

(二)知情权保障与隐私权保护的伦理困境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它既有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的内容,又有私法的因素。

    早在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中,就强调“查情报自由原为基本人权之一”。隐私权则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依法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不受干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由于隐私权深入到人类社会生活和人们的内心世界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与精神状态,所以隐私权还是一种高层次的人格权。

    现在高校档案部门,囿于传统做法影响,在档案开放范围和开放程度方面,主观封闭式的做法依然占主导地位,表现为:档案开放的界限模糊、对象不清,在开放与不开放之间优先选择不开放,档案解密与开放时间经常被人为拖后,档案开放、利用程序比较烦琐,用户被拒绝开放时缺少司法救济制度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影响了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的实现。而与此同时,隐私权保护在档案开放利用中也出现了保障不力的情况。高校档案信息作为历史的记录,含有大量的个人数据信息,许多涉及了个人隐私。由于高校档案部门对隐私认定缺乏统一、具体的评判标准,在保密制度执行中又缺乏有效的机制,致使隐私权遭侵犯的情况在高校屡次发生。

    上述这些反映了高校在档案信息管理与传播中存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的伦理困境。尤其在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收集、整理、贮存、传递、利用的模式不断更新之时,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两相冲突成为人们不得不予以关注的伦理困境。

    (三)加速档案信息数字化进程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困境档案作为智力劳动者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历史原始记录,从文件到档案都凝聚着形成者的智慧,许多更属于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范畴。近年来,档案部门频频接受官员、学者及其他社会著名人士的档案捐赠;某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于安全或保密考虑,也将本单位或个人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文件委托给高校档案部门寄存或代管。档案来源的多样化导致了馆藏档案著作权状态的多元化、复杂化,档案部门在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过程中极可能引发著作权益纠纷。如轰动一时的1990年清朝末代皇帝溥仪的遗孀李淑贤状告《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作者涉嫌违法利用档案馆中的捐赠资料一案就曾引发了国内关于档案管理工作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探讨。[3]在当前档案信息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就代表着财富。而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开发,就是对馆藏资料中既有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成果进行再发明和再创新,使之成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并用专利技术为社会创造财富。所以,在高校档案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中,难免出现一些见利忘义的人违背伦理道德,盗用技术资料,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就使高校档案信息管理与传播出现了档案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伦理困境:如何在档案信息数字化进程中妥善管理好档案资料,如何在加快档案信息数字化进程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不受到侵犯?

二、高校档案信息管理与传播中突破伦理困境的思考

为深度开发与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资源及信息化建设,提高高校档案事业服务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必须从思想和实践上解决上述三大伦理困境。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道德冲突境况并不是必舍其一的两难处境,而是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兼顾相融、妥善处理好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高校档案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来谋求伦理困境的突破:

(一)制订档案信息的伦理规范与守则现在,国内各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为做好档案工作,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一些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如武汉大学就制定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工作人员守则、档案馆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及名人档案保管利用办法等规章制度。但是国内高校基本上

还都没有制定关于档案信息的伦理规范与守则。而档案信息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蕴涵着复杂的伦理问题。在存在伦理冲突的情况下,针对档案的网络化利用环境,提出档案信息管理与传播的伦理原则与具体的伦理规范,应当是高校档案部门的重要责任。因此,应该加强档案信息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研究,提出和制定行之有效的伦理准则,为档案信息管理与传播构建合理的伦理空间。

    例如,就保护和实现知情权而言,在高校现实的档案工作中,虽然国家《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里都要求档案部门要为师生和社会公民提供开放服务,但实际情况却往往是档案部门以保护隐私、保密等各种借口推迟甚至拒绝对外开放和提供利用,从而人为地将大量档案束之高阁,使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制订针对性的、详细的伦理规则,对档案信息安全、知识产权、版权及隐私权等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作出专门的说明、制定明确的道德规范,以找出一个合理的尺度来进行权利义务的配置,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使知情权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促使冲突的最佳解决。

   

(二)档案立法中的伦理精神融入档案信息立法是一种硬性的法律手段,它借助于国家强制力的威慑,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档案信息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可以为档案信息伦理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档案信息法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管理与传播的特点、规律,结合网络技术,给出相应的法律概念,对于无法确定的问题,应尽可能的给出上位概念,并在宏观上加以规范;二是档案法规应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保持很好的兼容性,应从维护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正常传播与合理使用的角度,维护档案信息所有者、保管者与利用者的正当权益。

    虽然现在档案法规的形式化和国家化特征日益突出,但并未改变其伦理存在的性质,伦理道德仍然为人们的档案行为活动提供着基本的价值理念和准则。因此档案立法必须以基本的伦理标准作为基础才能不失其存在的社会根基。如果档案立法原则不能体现、反映高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要求,就不能成为良法,也就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更不能变为档案活动中起作用的实际准则。所以在进行现实档案立法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道德精神的融入,只有蕴含在立法原则中的价值理性才是档案立法者创制法律的根本追求和终极理念,这在我们制定出符合共同需要的档案法律过程中应起着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同时,高校应该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使人们形成义务与责任相互作用和交融的道德感,在学校和社会上形成一股贯穿档案信息活动始终的良好道德风尚,为档案信息法律的制定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心理、道德习俗等方面的基础,同时为档案信息法律的实施提供社会公众在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

    (三)提升档案信息管理者和利用者的伦理自律精神道德层面的规范是靠行为者自身的自觉信念来维持的,是其自身的一种自我约束与调节。因而,高等院校应该利用其学科门类齐全与人才众多的优势,展开档案制度与档案伦理的普及教育以及档案工作者的专门职业道德培训,增强档案信息管理者和利用者的道德观念,使其能够自觉认识和正确履行自己在档案活动中的责任与义务。

    1.要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档案工作者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职业道德建设是高校档案信息伦理建设的主要内容。高校档案工作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使档案工作者形成“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守机密;博学求进、公正服务”的良好职业道德品质,以良好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专业精神作为其档案管理模式的价值取向,使档案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内化为档案工作者的内心情感和信念,并付诸于档案管理实践。

    2.要加强档案信息道德教育,提升高校档案管理者与使用者的道德自律精神。进行档案信息道德的原则、规范、精神的教育,形成内在的约束机制,能够使档案信息伦理规范尽可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并成为所有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通过信息道德教育,高校可以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档案管理者与使用者施加系统性的思想道德影响,使档案职业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培育档案信息管理者和利用者的自律精神,从而充分发挥道德的自我调控功能。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n].中国教育报, 2008-08-30(2).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篇(6)

【摘 要】 本文在深入探讨灾疫时期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伦理困境、实施隔离检疫措施的伦理困境和履行应急救治职责的伦理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灾疫时期公共卫生行动的伦理建议。要对公共卫生实践进行伦理规制,确立伦理原则作为评价公共卫生行动的框架,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依法构建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体系;准确把握灾疫现状,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医疗资源效用最大化。

【关键词】 灾疫时期;公共卫生;实践;伦理困境

灾害(洪水、地震等)和疫情(传染病、瘟疫等)日益频发,不断削弱着人类生存的稳定性机制,迫使民众不断思考着生命与生存的相关问题,灾疫时期的公共卫生成其为一个不可回避的伦理维度。在应对灾疫的行动中人们往往普遍关注公众群体的利益与健康,由此导致了公共卫生资源分配、疫病防治的卫生干预以及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冲突等伦理问题。显然,这涉及人类如何正确地面对灾疫,为重建生命健康和安全提供价值引导,构成了公共卫生伦理独特的道德意蕴。因此,在应对灾疫中,我们既需要解决医学问题,又需要思考公共卫生伦理学问题。探讨其间公共卫生行动的伦理困境,引导人们探寻解决灾疫时期公共卫生伦理困境的方法,为制定灾疫时期的公共卫生应对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评估应对行动能否得到辩护提供伦理学依据。

一、灾疫时期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伦理困境

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中涉及的伦理学问题主要是如何保证分配公益与效用、公平与公正问题。[1]灾疫的频发,使得短时段内需要救护的人数迅速增加,显然会造成医疗卫生资源需求超出可承受的范围,出现医疗卫生资源短暂匮乏的情况。要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上的具体矛盾,在资源配置方面应考虑伦理问题的评价,即得到伦理学辩护的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标准是不仅保证卫生资源分配的受益最大化,而且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

公正是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公正分配意味着有比例地进行各个方面的利益调节,意味着合理利用资源、提高使用效率。而公开透明是公平正义的基础,事关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能否实现及多大程度上的实现。莱因霍尔德・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指出:“要实现的最高道德理想,与其说是无私,不如说是公正,社会必须以保障人们在一切生活领域中的机会平等为目的。”公共卫生伦理与医疗资源配置休戚相关,要对医疗资源实现合理、客观地公平配置,就应对伦理问题和相关伦理原则进行充分把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应对重大灾害和疫情给人类带来的灾难。灾疫时期卫生资源分配效益最大化表明充分利用有限资源保护大多数民众的生命和健康,达到资源利用的效用最大化。一则挽救最大多数人生命和健康的医学效用,二则确保社会正常功能的社会效用。

确保公正地分配医疗资源,政府首先需要制定在灾疫中适合所有人的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方案。公正合理的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方案需明确优先分配的卫生资源种类、优先分配条件,并明确伦理学辩护依据。政府应鼓励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分配方案,使分配方案趋于合理化,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分配信息的公开、透明。一般而言,具备充足的医疗卫生资源是顺利应对灾疫必备的物质基础,而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公正往往表现为资源的匮乏与浪费现象并存、重治疗轻预防等方面。目前,公平地分配医疗卫生资源强调的是重视社会经济状况欠佳的群体,避免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忽视,而要实现公正合理分配就必须注重伦理问题评价,以解决卫生资源分配中的具体冲突,协调公众与私人、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均衡。

二、灾疫时期实施隔离检疫措施的伦理困境

隔离检疫措施一般是指将感染者与健康人群相互隔离,以防止传染病的扩散与流行,是为公众利益而实施自主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在公共卫生的隔离检疫中,个人的“权利”必然受到公共“善”的侵蚀,即个人自由权利与民众健康利益的冲突。[2]具体来说,强制隔离措施的实施通常是强制性要求公众遵守规定,对部分不服从者处以拘役等惩罚,某种意义上这表现为限制了人的自由权,侵犯了个人自主性和自我决定权,这是反对实施检疫隔离措施者所持的正当理由。

突发性灾疫时期,每一社会成员都成为潜在的感染者或者疫病的传播者,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都可能受到威胁,处于相互传播疾病的网络之中要优先考虑生命健康权。检疫隔离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引发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与自由权利之间的矛盾,得到伦理辩护的检疫隔离措施必须要具备实施的公正程序,保证公正地分配风险、受益与负担,保障决策信息的透明度。就个人层面而言,需考虑当个人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产生了冲突时孰重孰轻的问题,就群体层面而言,需考虑如何权衡个人自由权与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问题。实际上,检疫隔离是控制传染源的关键性措施,减少与患者和疑似患者接触的人数,减缓传播的速度,从而减少病害。显然,这一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突发性病疫的流行,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三、灾疫时期履行应急救治职责的伦理困境

突发性灾疫中公共卫生应急救治职责的伦理学问题主要是各利益主体如何承担责任,保障民众健康的最大化和对其伤害的最小化。公共卫生应急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需要保证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职责明确。灾疫救治工作要重点解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形成统一、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同时为了有效预防与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需要专门的伦理道德来指导公共卫生从业者的行动规范[3],以利于维护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秩序。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能,规定了个人所承担的责任,二者均要树立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有序协调[4]。政府应对突发灾疫中的公共卫生事件有统一的指挥与领导,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制度和处理指挥系统,强化急救医疗网络体系的建设,提高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对个人而言应增强团结协作意识,亦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采样分析与检验工作,与传染病人有过密切接触者应配合卫生部门采取的措施。政府和个人应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增强职责和使命认识,提升奉献和担当意识,自觉履行社会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应对灾疫时期的种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灾疫时期公共卫生行动的伦理建议

在灾疫时期公共卫生实践中,为保障好民众健康,公共卫生干预是必须的,然而公共卫生干预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群体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对部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因而建议:

第一,对公共卫生实践进行伦理规制,确立应对这些伦理困境的伦理原则,作为评价公共卫生行动的框架,为解决灾疫时期公共卫生实践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行为规范。

第二,依法构建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体系,不断提升灾疫时期应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能力。应以维护健康为中心构建高效的应急体系,加强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为灾疫爆发时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准确把握灾疫现状,整体评估公共卫生问题方案,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应理清灾疫时期公共卫生行动思路,充分挖掘现有医疗资源,平衡医患供需,实现医疗资源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王春水.流感大流行应对中公共卫生伦理学问题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3)127-128.

[2] 张斌.公共卫生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及其伦理规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6)746-748.

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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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纸牌屋》的大数据力量:巫术一般的精准营销[N].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3-06-24(A3).

[5]准确率高达81.8%百度世界杯预测广受彩民追捧[EB/OL].[2014-08-25]. .

[20]马克思 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第1章.

[21]杭春燕. 大数据时代 如何抹去“数据脚印”: 新消法个人隐私保护规定亟待落到实处[N]. 新华日报, 2014-04-07(A03).

[22]James Manyika, Michael Chui, Brad Brown. Big Data: The Next Frontier for Innovation, Competition, and Productivity[EB/OL].[2014-08-25]. http:///insights/business_technology/big_data_th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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