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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11 16:08:18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篇(1)

一、课程设置研究现状

(一)研究现状述评 对“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 就是对单个课程就其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二类,就是关于该领域相关课程整合的研究。

关于单个课程教学方法、教材、教学内容与实务衔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献主要集中与此。如,陈晓芸(2010)指出税法教学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许利平(2010)指出目前《税法》课程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教学模式单一、教材没有特色等问题;赵恒群(2007)认为《税法》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在课堂讲授上,应讲究艺术性:变空洞为生动,变抽象为形象,变法条为法理,变文字为数字,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税法教学效果;张营周(2010)分析了《税收筹划》课程中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运用;刘芳、郑红霞(2010)对《税收筹划》课程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进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对高职教育中基于工作过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情境设计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宋丽娟(2009)对“模拟公司”教学法在税务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对于“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的研究,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研究相对比较少,但已经陆续有文献开始关注此问题。姚爱科(2009)指出目前在实际教学中《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出应该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解决。苏强(2011)指出《税法》和《税务会计》应该整合,以此为基础可以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李华(2011)指出税收类课程不断丰富,但税收类课程分设使教学效果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学生全面把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学习周期长,知识连贯性差;课程量大,课程安排紧张,部分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保证;盖地(2012)则以《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为书名编写教材。该教材是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课程进行整合向前实际迈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将税务会计章目内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这与两个课程知识的完全整合相距甚远。

综合来看,目前分别探讨“税务会计”、“税法”和“税收筹划”各自课程教学问题的文献相对比较多,但同时提出整合《税务会计》、《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目前还未发现,对于课程内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税务会计》和《税法》的整合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将《税务会计》内容加上一章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离完全意义的整合还相距很远。可以说,对该领域的深度、系统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传统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割裂”教学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研分析发现,现行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中,几乎所有院校都开设了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相关课程。它们分属不同学期教学,如《税法》课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个学期开设,税务会计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学期的某个学期开设,税收筹划一般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开设。这种将“税务与会计综合”成体系化的知识“割裂”教学在老师教、学生学两方面都带来诸多问题。这一点从已有文献不同程度的表达中可见一斑。具体而言,这种“割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割裂”教学造成每门课程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涵盖的内容包括19个税种的税收实体法和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体的税收程序法。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公司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处理过程。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税务会计处理在内的具体实施之后,能够达到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因此,可以看出,税法与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这就让讲授《税务会计》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讲授“税法”知识(如具体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样讲授《税收筹划》课程的老师,在讲课时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去讲授“税法”的法规内容。而《税法》涵盖19个实体税种和相关的税收程序法内容,其每个税种每年都可能发生法规的变动,这时在讲授《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时讲授“税法”知识就变得更不可少了。这在《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时本身很紧张的现状下,就变得更为紧张。而这种课时紧张却缘于重复讲授,实质上是一种课时浪费。

第二,学生对每门课程知识建构不符合思维逻辑。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明,知识不是老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与情景的交互作用过程中自行建构的。因此,知识的结构对学习者来说非常重要。但目前“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成体系的知识被“割裂”教学后,学生在建构知识时会遇到困难。如,很多学校将“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放到“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当中讲授,这个课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学期或下学期。而《税法》课程则被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之后的学期讲授。这就造成学生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中学到税务会计的内容时,因对《税法》中相关税种知识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强迫硬记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学习《税法》时,再去回顾和理解,即便不考虑是否能够理解,单论遗忘率就很高。将“税务会计”放到《中级财务会计》中讲授的课程设置方式,往往不会单独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而“税务会计”内容在庞大的“中级财务会计”内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讲授的老师往往囿于课时等原因寄希望于让学生在学习《税法》时再去理解从而对此内容一带而过。讲授《税法》的老师也因庞大的授课内容压力带来的课时紧张以及传统授课内容的习惯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讲授法规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对各税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往往很少涉及。这就让学生在建构知识时出现“断层”障碍。而在学习《税收筹划》时,往往在对具体税种筹划整体设计知识建构后,却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税务会计如何处理没有形成整体认识;在学生与老师教学互动时,也因为遗忘率高而让互动变得没有效果。因此学生毕业后很难成为既精通税务又掌握会计的“复合”知识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学生毕业后在具体负责实际操作中再慢慢弥补和建构起来。

第三,造成课程老师控制教学内容的边界比较困难。“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知识是成体系的,而这一点在税以税种分类进行知识呈现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是《税法》的内容,它同时也在《税务会计》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存在。因为要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必须首先解决是否要征税,计算税额多少的问题。而关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知识,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税在《税法》当中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筹划方案具体实施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即税务会计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税种都同时涵盖在“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三领域范畴中,或者说着三个领域通过税种而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授课老师在讲授内容边界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困难,容易造成要么重复教授,要么有所遗漏,最终导致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和知识建构的不系统。

二、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与结构设计

(一)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整合思路 传统教学设置存在的问题,对单个课程老师来说课时紧张与课时浪费并存、教学内容边界划分困难;对学生来说,知识建构存在障碍。这些问题不是局部性的小问题,无法通过对单个课程的完善或改革来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指向问题的根源――涉税体系化知识“割裂”教学。那如何解决“割裂”状态,或者说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确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确定,依赖于内、外两个方面。内,是指涉“税”知识体系内在的规律性。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学习是自我知识建构的过程,而知识本身的特点是知识建构的主要依据。因此,教学必须首先要依据知识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外,是指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社会对人才要求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同的人才要求会影响教学的各个方面。因此,对“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整合思路必须要依据该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是体系化的,其特点显著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依存性:税法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则是税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税法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务会计也是税收筹划具体施行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它们三者横向上都是由具体“税种”贯穿的:如增值税有税法的法律规定、会计的处理和筹划方案,而消费税则是另外的税收法律规定、会计处理和筹划方案。因此,从知识体系内部特点来看,涉“税”知识是成体系的,但可以根据税种来进行横向衔接,不同税种之间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据此,可以得出涉税知识的整合思路应该是“横向”整合,且可根据需要依据税种来分隔知识内容。而这种思路与外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会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都越来越大,企业越来越需要综合税务、财会等知识才能做出恰当的决定。因此,既精通税务又具有财会背景的人才成为社会目前急需的人才。这就要求“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知识能够横向建构在决策者的脑海中。对于具体企业而言,所需要交的税是按税种来划分的,因此,选择对知识体系进行横向建构,并可以依据税种进行分隔。可以说,不管是从涉税知识体系内在规律性和当下外部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都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应该“横向”整合,并根据税种进行适当分隔。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结构设计 “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之后,可将新的课程取名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对于这门课程,其内容是“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高度融合的知识体系。传统割裂教学时,以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税法》课程一般为64学时,《税务会计》课程一般为32个学时,《税收筹划》课程一般有16学时、32学时、51个学时不等,这主要跟税收筹划具有扩展性有关,但正常基本内容讲授大概在32个学时。因此,如果简单相加,《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应该在128学时以上。考虑到横向整合后,课时浪费减少,基于笔者的教学经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纯内容的讲授大概需要96学时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内容的学时可以增加16学时左右。这个课时数应该说在一个学期安排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必须划分为两部分讲授。这种划分不是传统的“割裂”教学,而是结合财会专业本科课程知识对税种学习进度的要求,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结构设计如下:

(1)《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涵盖的内容设计。根据财务、会计专业通常的培养方案,就专业课来说,大一一般开设有《基础会计》或《会计学原理》等讲解会计基础内容的课程。对这些内容的讲解一般可以不讲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税务的问题。大二开始,《中级财务会计》一般就会涉及到税,而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在讲《中级财务会计》之前应将相关税种讲授完毕。因此,笔者认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应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外加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税种,或因为非主体税种、或因为与企业无关,而作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即包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纳税筹划、资源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等。

(2)《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具体税种内部结构设计。根据《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内容设计的安排,《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第一章讲授税法总论,让学生对税法的概念、税法基本理论、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有个总体认识,然后分税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进行讲解,最后对税收的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介绍。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税种讲解时,首先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税收优惠、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讲解,然后在应纳税额计算讲授完毕之后,安排会计处理的内容,再讲解该税种的征收管理,最后讲解该税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或者该税种纳税筹划的典型做法,并对具体实施时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对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具体税种结构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具体税种内容结构安排相同,只是对个别税种如个人所得税等不涉及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动去除即可。

三、《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

(一)《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指引和方向,它统领着该门课程整个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对于一门课程而言,其教学目标仰赖于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内容本身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潜质;二是社会对学习该门课程的人才的要求。《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涵盖了现行税务法律法规、依据税务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过程中的合理避税三项内容。从课程内容本身来看,它能够较好地让学生初步具备税务和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而这也正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该课程内容的安排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据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可以确定为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的基本素质。对该教学目标具体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熟悉目前市场经济中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2)学生掌握目前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税收优惠的内容;(3)学生能够达到运用税务知识完成具体实务过程中的计税、税务处理、报税,并进行适度的纳税筹划活动。

(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教学方法 在培养学生初步具备税务与财会知识融合的复合型税务会计人才基本素质的教学目标统领下,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展开设计与安排。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各门课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学方法,但这些教学方法都被认为过于单调(许利平,2010)。很多学者针对各门单设课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如《税法》教学应运用比较分析法(陈晓芸,2010),引入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傅惠萍、毕嘉敏,2011;苏强,2011;等)。但这些建议在传统割裂教学模式下,作用很难发挥。首先不论课时是否允许,单就教学方法本身来说就让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学,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每门课程当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单个课程限定知识的狭窄,每个案例内容的设计深度都有局限性,学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会实践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每门课程知识范围的限制,实践内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导致教学效果不明显。

但当《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多门课程整合成《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门课程之后,这不仅可让前文述及的问题迎刃而解,而且还会为更好的教学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于目前的教学,学生普遍反映教学呆板、无趣,满堂灌让学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让学生在知识建构上相对容易。学生在对每一个税种的法律法规知识识记的基础上,即刻开始掌握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会计处理,并在此基础发散思维,创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合理避税以及如何具体实施。这种将识记与灵活运用相结合进行安排,有利于学生知识建构,同时知识范畴的连续性和具有的深度与广度为一些新教学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实施的条件。整合之后的新课程《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除可以继承一些传统教学方法之外,还应该大量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企业实践教学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实际应用和培养创新思考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当每一个具体税种基本知识讲授完毕之后,就可以通过引入既含有税法知识、又有会计操作和纳税筹划内容的大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之前提前阅读,并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在课堂上每个小组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讲解、碰撞。由于新课程涵盖知识的综合性,让案例可以具有足够的深度和恰到好处的难度系数,非常有利于进行案例研讨式教学。这不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让学生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税务知识和会计知识融合的建构过程。

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教学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式。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讲授过程中,老师可以模拟企业实际过程中的具体情景,让学生模拟担任企业的管理者(CEO、CFO)、会计人员、报税员以及税务局(国税、地税)服务人员等,围绕一些具体业务情景进行智力碰撞,整个过程可以完成税法法规知识学习、会计处理、报税实务、纳税筹划等环节的知识。这种情景模拟具有互动性、趣味性、竞争性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中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从而让各种知识迅速在学生脑海里完成建构过程,而且记忆深刻。

企业实践教学则是比情景模拟沙盘推演更进一步,它是让学生亲身感受企业实际场景。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课外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学生到定点合作教学基地(企业)亲身观摩、体验具体实务,亦可以安排学生到税务局(国税、地税)进行简单培训后做义务志愿者,通过服务纳税人的一些活动,将课本知识与实务建立起关联,从而为学生毕业走上具体实务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四、《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设置

《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是将税法、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知识融合在一起的新课程。该课程在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如何进行具体安排是必须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主要是确定《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的先修课程和其他课程与该课程的知识关联性。

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内容来看,它含有的“税法”知识对先修课程没有要求,财会专业本科学生可以直接学习,但如果能够安排在《经济法》、《财政学》之后学习可能对学生更为有利;课程含有的“税务会计”知识,由于需要学生会借贷记账法等簿记知识,因此学生应该修完《基础会计学》的相关内容才能学习该门课程;课程含有的“税收筹划”知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识弹性,但大部分税种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内外环境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因此学生在学习该部分知识之前对企业主要涉及的《经济法》知识有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做好税收筹划的安排。总的来说,《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安排在该课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处,但不是必须。

财会专业需要涉及和利用该课程知识的其他课程,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作为先修课程的,还有一类则不是必须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会更好。依据本文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的结构设计,它分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两部分。《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涵盖的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税法总论、增值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消费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营业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以及税收的主要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的内容主要是除《综合(一)》之外的非主体税种或与企业无关的税种。由此对涉及该课程的其他课程具体分析如下:《中级财务会计》课程因为主要涉及到企业主体税种知识所以应该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不过如果能够与《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安排在同一个学期学习则效果更好,这样包含小税种在内的每一个与企业相关的税种都能与《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知识相匹配。与《中级财务会计》类似,《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课程也是如此,它们主要涉及到主体税种因而必须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修完之后才能学习,但可以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课程之前学习。《审计学》由于会涉及企业的每一个税种,因此它必须是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学习。对于《高级财务会计》等则需要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习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学习完之后再开设。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先修课程主要是《经济法》与《基础会计》,《财政学》则是最好安排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课程之前;对于其他课程来说,《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应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课程之后学习,《审计学》则是需要在《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和《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学习。

[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税务会计、税法与税收筹划课程内容横向整合教学研究”(编号:2013YJ1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刘永泽:《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许利平:《〈税法〉教学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5]陈晓芸:《比较分析法在会计学专业税法教学中的应用》,《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

[6]赵恒群:《税法教学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7]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8]刘芳、郑红霞:《“税收筹划”课程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探索》,《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毕嘉敏:《新税制下税法教学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晓冲:《〈税收筹划〉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探索――以安徽财经大学为例》,《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务管理与筹划;影响及措施

1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受新会计准则的各方面影响

1.1有利影响。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执行现状和成果来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受新会计准则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如下:一是新会计准则的实行,逐步统一了企业损益的确定口径,比如债务重组的新规定就能在一定范围了降低企业成本核算的风险,同时,不断地调整和精简纳税的流程,从而减少了纳税过程的时间周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务风险。二是在新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加强了对我国的制造业和创新类企业的扶持。即将无形资产所包含的费用细分为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两部分,那么研究支出的费用直接算入到当期的损益,相反,对于开发支出费用如果能够达到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也可将这部分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推行摊销的原则,对于一些无法确定寿命的无形资产可以不实行摊销的原则,这样就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三是新会计准则重新规定了借款费用,和原先的准则相比,拓宽了可资本化的范围,包含固定资产如飞机、轮船、房地产等资产。而且将可予以资本化的款项从专项借款转变为一般借款,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使得企业降低赋税压力成为可能。四是新会计准则推行了“先进先出”的存货管理办法。这就降低了企业的赋税压力,如果物价出现下降的情况,这一最新的管理方法就能够通过延缓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1.2不利影响。随着一系列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又增添了新的压力和风险,主要体现如下:首先,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一些超前税务,但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制度还不够统一和一致,那么企业在完成纳税任务、纳税时间和纳税法则等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其次,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观念的引入为部分采取成本计量法进行纳税的企业,带去了更加巨大的压力,增加了这些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量,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税务筹划的成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引起了企业资金的浪费和损失,使得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

2分析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实行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工作的可行性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企业实行税务管理和筹划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如下:一是随着我国法治力度的逐渐加强和不断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了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的开展,因此在我国税收法制环境逐渐改善的前提下,实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二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也在逐年增多,我国通过组织的大型的考试选拔了一大批具有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较高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人才,这就提高了企业完成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能力和效率。三是从市场经济活动来分析,大多数的行业都涉及一定的财务会计活动,同时在新会计准则的实行过程中,企业的涉税事项也逐渐趋于更多样化、严谨化和法制化。因此,为了实现企业的价值,获得更多的效益,企业应强化税收管理和筹划工作的开展。

3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实行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的措施

3.1强化税务管理的措施。(1)提高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和筹划意识。企业要想实现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的绩效,就得提高税务管理和筹划的意识,加大对税务管理和筹划的投入力度。一是增加管理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二是税务筹划的每一细节都应该注意规避税务风险,筹划人在制定筹划方案时需全面地考虑和分析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税务筹划的收益。(2)着重对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加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的价值,主要步骤如下,一是着重对企业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保证企业的收益高于税收管理成本;二是选取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推动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三是做到企业全员都参与到税务筹划的工作中,达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共同商议和共同决策的目的,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3)保持和税务机关的沟通。为了强化企业同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应先树立自身良好的企业形象,随时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逐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同;同时,企业还应随时主动咨询税务部门,及时了解和学习新会计准则的一系列内容,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企业应增加监督和管控的力度,构建统一的信息系统,随时保持联系和沟通,不断完善监督和奖惩机制,从而提升企业员工的积极性。3.2完善税收筹划的措施。(1)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主要采用:一是通过赠送促销品的销售方式来减少一定的产品税务压力;二是对产品的存储与运输方式进行改变,以此达到降低赋税的目的;三是通过不一样的结算方法来减少企业的税负;第四,对购货方式进行创新,从而通过增加进项税来降低企业的税负。(2)对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改变销售结算方式、改变存货计价方式等方法来实行税务筹划。其目的就是在确保企业在合法的范围内降低企业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减少自身的税务压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作者:林伟雄 单位:漳州国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篇(3)

[关键词]税务筹划;利益对抗;利益关联;流程管理

一、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1)利益对抗。企业在利益对抗等级中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最为激烈,不仅经济上会产生巨大的收益或支出,而且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能够为企业带来税收收益,但也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在利益对抗等级中,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主要博弈对象是以税务机关为代表的政府部门。在利益受损时,金融机构类债权人可以停止继续提供款项并提前收回已贷款项,而由业务交往形成的债权人则往往进行债务重组,尽量减少自身的损失。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主要是筹集资金、运用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等,在利益对抗等级中其主要的博弈对象是外部的被收购、兼并、合并等的企业。(2)利益关联。利益关联指一方利益的增减变化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减增变化,但一般不会导致除经济上的其他后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往往会涉及到交易企业的税务收支,对其筹划便会影响到交易企业的抵扣利益。(3)利益影响。利益影响指一方利益的变化将影响另一方利益的变化,但不一定是反向变动。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在这一等级上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利益博弈的主要对象有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东、雇员和合作企业等,企业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活动的利益博弈的主要对象有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东、雇员。可见在上述三个利益博弈等级中,只有在利益博弈程度最低的利益影响等级上三者才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

二、从流程管理思想上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流程管理(process management),是一种以规范化的构造端到端的卓越业务流程为中心,以持续的提高组织业务绩效为目的的系统化方法,通常有识别需求、设计流程、执行并优化流程、流程再造(BPR)等4个阶段。会计处理只是对业务流程的反映和对经济结果的总结,是整个税务筹划过程的一个环节。税收政策和筹划方法在流程中被具体运用,会计处理只是对税务筹划结果的一种反映。税务筹划的流程可以分为:企业计划实现的目标、业务性质的确定、税务筹划方案设计、选择方案的交易对象、经济业务的发生(包括谈判、合同的订立等)、财务处理、纳税申报等环节、税务筹划方案的评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运用管理和资金回收与分配管理等。财务管理的对象是企业的资金运动,是对经营活动的价值抽象。财务管理不涉及到税务筹划活动中的谈判、合同的订立、档案的管理等环节。从这个角度看,将税务筹划完全纳入财务管理将缩短税务筹划的流程,忽略其他重要的筹划环节,使税务筹划脱离业务流程从而带有强烈的筹划色彩。

三、从受法律、法规等的影响上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受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比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要求高。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对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会产生交叉性的影响,而财务管理主要受《企业财务通则》等的影响,所以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在受法律、法规影响方面的一致性高于与财务管理受法律、法规影响方面的一致性。这一方面解释了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的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也表明将税务筹划简单地归于财务管理将削弱合规性要求在纳税人意识上的反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地发展,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越发成熟,管理水平也日益提高,将为税务筹划提供一个更为宽广的操作平台。同时,我国法制将更为健全,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会越来越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会越来越高,将为税务筹划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税务筹划在实务和理论上都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小荣.企业纳税处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7)

[2]戴海平,张志军.另一个角度解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

[3]蔡昌.蔡博士谈税务筹划[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

[4]张文贤,文桂江.关于税收筹划误区的实证分析[J].上海会计.2002.(5).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篇(4)

【关键词】 全面推开“营改增”; 降低税负; 优化税制; 会计影响; 税务筹划关注点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091-07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近1 000万户由营业税纳税人变身为增值税纳税人,我国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实现了在2009年增值税初步转型基础上的全面转型。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目标

(一)降低税负仅是目标之一

在对“营改增”的有关报道中,大都强调其减税效应:2012年至2015年“营改增”前期试点累计减税6 412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预计2016年减税金额将超过5 000亿元,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2016年4月12日在国务院新闻会上说:“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既是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相关文章也强调:

国家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实施方案时,通过税率和过渡政策等妥善安排,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可以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的政策目标。

“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贯通了服务业内部与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从而减轻了企业税负。

全面推开“营改增”,将给各个行业带来巨大的减税效应。

全面“营改增” 企业税负轻①

笔者认为对全面推开“营改增”减税的初衷固然不容置疑,但似也有偏颇:

其一,减税不一定等于“营改增”。如果“税改”仅仅是为了降低纳税人税负,“营改增”不过是途径之一。降低营业税税率、缩小营业税税基或进一步扩大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同样也可以降低纳税人税负,而且还可以不增加“营改增”的制度转换成本(不应忽视“营改增”成本的抵销效应)。

其二,重复征税并非一定就是税负重。假定不存在税负转嫁②,当某种税的税基、税率既定时,重复征税一定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肯定是其弊端;当某种不存在重复征税的税种税基宽、税率高时,纳税人的税负同样也会十分沉重。但若某种税的税基窄、税率低、经营环节少,重复征税也不一定会让纳税人感到税负沉重。

其三,重复征税并非营业税独有。营业税固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我国在“营改增”前,增值税也同样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即使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也不能保证完全消除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存在某些重复征税问题,以流转税为“税基”的税费附加其实也是重复“征税”(税上加税)。不同之处只是明显不明显、突出不突出的问题。

以增值税的理论税基――“增值额”之长比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之短,结论当然是“营改增”有优势;但若以营业税的征收和奉行成本之低与增值税的成本之高相比呢?结论就可能相反。需要特别说明,本文毫无否定“营改增”之意,仅是分析比较两者的优缺点而已。

早在十多年前,笔者就曾在书中写道,“增值税是世界税收史上最耀眼的一颗新星”。可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种择优选择,而且是早就应该做的选择。但再优的选择也不可能完美无缺,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其实际存在的问题,不断予以改进和完善,避免以偏概全。

应该说,降低企业税负是“营改增”的目标之一,但不是唯一目标,而且其降低税负是指整个行业不增负,并不是保证每个纳税人都能降低税负③。因此,比较贴切的说法应该是“结构性税负调整”。况且,减税的“红包”最终能否落到自己头上,还需要企业认真解读“营改增”政策、正确运用“营改增”政策,相应调整自己的运营方式和管理思路。

每个纳税人应该特别关注的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增减变化情况,哪些因素会影响其税负,由营业税的价内计税改为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后如何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如何使自己的税收利益不受损失,如何使企业的税收利益(税后收益)最大化?这些是每个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它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1-2 ]。

(二)多重目标助推“营改增”

如上所述,“营改增”不是单纯的降税问题,应该具有多重目标。

1.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

全面推开“营改增”,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全面推开“营改增”,可以引导和促进新动能在“营改增”杠杆下延长产业链,升级业态,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全面推开“营改增”,还可以促进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更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全面推开“营改增”,初期的减税将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果短期财政收入的减少能够换取经济的持续中高速增长,蛋糕不断做大,从长远看,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越来越多,不断增加的社会福利将惠及每一位公民。

2.优化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国家根据其国情所确定的税系、税种的构成体系。在双主体税的复合税制体系下是以其中两个实体税种为主的税制类型。我国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前,营业税、增值税都是主要的间接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从而可以真正形成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为主的双主体税的复合税制体系。间接税以增值税为主,以消费税为补充,可以充分发挥其及时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作用;所得税可以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从而使我国的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

3.完善分税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分税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是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并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

我国1994年起实施的工商税制改革同时也是第一次分税制改革。它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以及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原来作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税种――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就需重新划分共享比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16〕26号《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明确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收入五五分成。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以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比例后,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该通知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第二次分税制改革的开始。

在这次分税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税与地税(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此前大家关注的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分设与合并问题,其实就是税收征管效率与成本问题。在政府收入既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决定政府实际可支配财力的多少。换言之,如果政府收入不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降低,那就意味着政府的实际可支配财力增加。毋庸讳言,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分设,曾经导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低、成本高,给纳税人带来不少烦恼和税收奉行成本的增加。这次明确国税与地税是合作而非合并,采取两套税务机构资源共享、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但愿各级税务机关能够借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之机,做好“互联网+税收”这篇文章,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精准服务。

包括“营改增”在内的各项税改,征管方不能仅关注征收监管、税收减免等,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努力降低成本;不仅要有收入计划指标,还应该有成本考核指标;不仅纳税人要努力使其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税收征管方也应确立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理念。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对会计的影响

(一)对税务会计的影响

税务会计本来就是要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处理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计税由价内计税改为价外计税,应交税金由直接根据计税依据计算改为按“购进扣税法”的间接计算,其会计账户设置、账务处理远比营业税复杂,从而导致其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也同样比营业税复杂得多。为了降低纳税成本和税务风险,会计人员应该认真解读“营改增”的有关法规文件,根据会计基本原理,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具体而言,一是对“营改增”前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注意新旧法规的衔接,正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二是对“营改增”后发生的涉税事项,根据“营改增”的法规文件,正确确认计量销售额(营业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际抵扣额和应纳税额等,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正确及时填报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列资料。

(二)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1.对房地产企业利润的影响

以天缘房地产公司为例,“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假定其当期房地产销售价款15 000万元,对应的开发成本为5 000万元,土地出让金5 000万元。公司新开工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开发成本中可以取得500万元的进项税额,转让不动产销项税额990.99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0%,不考虑其他因素。

如果是在“营改增”前,天缘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5 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825万元(营业税750万元加上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10 000万元,营业利润4 175万元(15 000-825-10 000)。假定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应交企业所得税1 043.75万元(4 175×25%),税后利润3 131.25万元。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营改增”后,天缘公司相关计算如下:

应税销售额=(15 000-5 000)÷1.11=9 009.01(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9 009.01×11%=990.99(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90.99×10%=99.10(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10 000-500=9 500(万元)

营业利润=9 009.01+5 000-9 500-99.10=4 409.91(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 409.91×25%=1 102.4775(万元)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篇(5)

[关键词]税务筹划;租金属性;市场均衡;价值拓展;会计能力;契约定价

引言

税务筹划的正式提出始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在sfasl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税务筹划战略(tax-planning strategy)”。sfas109的《附录e:术语表》中将“税务筹划战略”表述为:“一项目满足某种标准,其执行会使一项纳税利益或营业亏损或税款移后扣减在到期之前得以实现的举措。在评估是否需要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价准备及所需要的金额时,要考虑税务筹划策略”。sfas109的表述较为准确地说明了税务筹划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尽管现代税务筹划的边界远远超出了sfas109所定义的范围,但税务筹划始终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学者认为,现代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遵循税收惯例、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所做的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税务筹划的直接功能是为纳税人节约税收现金流量,但现代税务筹划的目标却远远超越了“节约税收现金流量”这一直接功能。美国经济学者斯科尔斯等将税务筹划提高到与企业战略相关的理论高度,斯科尔斯等不仅认为“税收筹划是一种节税活动”,而且从经济学视角提出了“有效税收筹划”,认为“传统的税收筹划方法没有认识到有效税收筹划和税负最小化之间的显著差异”,强调“契约观点”的重要性;国内学者也相应提出了“整体性原则”的税务筹划观点。

税务筹划拓展了现代企业经营收益的含义。传统企业收益主要在私人契约关系中产生,包括两种经营收益源泉,即产品经营收益和资本运作收益,且这两种利润主要表现为绝对收益;税务筹划收益则是在公共契约关系中产生,是一种相对收益——节约税收支付,可以称为“第三种收益源泉”。因而税务筹划也同时拓展了现代企业的经营空间,丰富了现代企业的经营模式,成为现代企业经营函数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变量。

一、税务筹划的经济学性质

(一)税务筹划收益的租金属性

作为企业特殊的制度收益,税务筹划存在一个是“寻利”行为还是“寻租”行为的经济学界定。寻利是一种自然产生的租金,寻利行为是一种生产性活动;而寻租是一种人为产生的租金,寻租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一方面,税收法律制度为所有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提供了无差别的约束规则,似乎税务筹划是由于纳税人的税收支付而获得的对“公共租金”的追逐权;另一方面,在无差别的约束规则下,不同的税务筹划人具有不同的筹划能力,从而获得不同的税务筹划收益,税务筹划又体现为一种差别化的经营能力。

税务筹划是一种特殊的寻利行为而不是单纯的寻租行为。税务筹划是在既定的无差别性制度供给之下进行的,纳税人不需要在税收支付之外再行支付以获得税收法律制度给予的有差别性的税务筹划特权。在税收法律面前,税务筹划权利人人平等,与垄断、特权、管制没有关联。在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上,尽管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差异很大,但是理性人的驱动促使每个企业都会把税收支付视为一种交易成本,即不同的企业在税收支付问题上具有相同的交易成本管理偏好——降低税收支付成本、追求税务筹划利益。但每个企业具有不同的税务筹划能力,因而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特殊经营能力的体现,具有生产性。为进行税务筹划,企业需要投入一定的税务筹划资源;以税务筹划利益抵减投入的税务筹划成本,便是企业税务筹划的净收益。

同时应该看到,税务筹划节约税收现金流量、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也意味着公共税收的减少,而且从社会总体上来衡量,如果社会总产值不变——总生产价值不增加,那么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投入便成为一种类似寻租的资源价值的浪费;如果社会总价值增加,并且足以抵消税务筹划投入成本与公共税收损失,那么税务筹划就不是一种单纯的寻租行为。从理论上来看,税务筹划使公共税收发生转移,成为私人收益,实现私人的财务价值,私人对之进行价值最大化使用,在微观上会产生产值增加的效果。按照斯科尔斯的“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税务筹划除了可以实现节约现金流量的财务价值,还会帮助企业实现有效契约管理,改善市场交易关系,获得更大的长期利益,这对微观私人产值的增加也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这样,税务筹划便具有社会总体上的价值生产动力,而不是单纯寻租引起的个别性微观利益的增加。

因此,与产品经营、资本运作等经营收益相比,税务筹划是一种特殊的制度收益;既不是纯粹的生产性收益,也不是单纯的寻租,而是一种通过微观经营减少税收支付、增加私人利益或实现有效契约管理的企业市场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寻利行为。正如斯科尔斯将税收筹划视为企业经营战略一样,税务筹划作为制度收益始终贯穿于企业经营中,因此,税务筹划同产品经营、资本经营一样具有独特的经营属性与市场均衡特征。

(二)税务筹划的市场均衡特征

税务筹划与产品经营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但与产品市场相比较,税务筹划的市场均衡过程及均衡条件具有特殊性。

产品市场的经营是典型的竞争关系,需求决定供给,对应的是竞争效应,均衡价格一般情况下是由高到低,直至经济利润为0。而税务筹划市场的经营是非竞争关系,供给决定需求,对应的主要是一种供给管制效应,均衡价格是由低到高,直至税务筹划条件消失。税务筹划市场的供给者是税收法律制度(或者执行税法的征收机关),需求者是纳税人。税务筹划的税收法律制度供给包括税收优惠、税收法律漏洞、税收法律空白等,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需求包括非税、减免、低税等直接现金流利益和有效契约管理等间接利益。税收法律制度的设立是源自于国家征税的需要,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向国家缴纳税收,同时也被赋予税务筹划产权,可以说税收法律在为国家取得税收的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制度条件。因此,纳税人的税收支付既是税务筹划的需求价格,又是税务筹划的供给价格。税务筹划的制度供给条件处于不断变动状态,例如从较多优惠政策到较少优惠政策、从较多税法漏洞到较少税法漏洞、从较多法律空白到较少法律空白,或者相反;税务筹划的制度供给变动又引起纳税人税务筹划收益的变动,进而引起纳税人最终税收支付的变动。因此不论在何种税务筹划制度供给状况下,纳税支付都表征为税务筹划需求方与供给方共同接受的价格。 税收制度变迁的经验表明,税务筹划需求与供给的短期均衡价格较低,长期均衡价格较高。税务筹划的“预见性”和“提前量”起着重要作用。当一种新的税务筹划制度供给出现时,常常只有较少的纳税人能够发现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知识”,因此最早进入税务筹划“市场”的人将获得较多的税务筹划收益,纳税人的税收支付相对较少;也就是说,这个时期税务筹划需求与供给将以较低的价格达到均衡。经济学者斯蒂格里茨也认为,从短期看,有许多税务筹划利益为这样一些企业所得——因为总有一些企业能敏锐地看出税法所提供的各种机会,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意味着这将是一个市场经济利润较高的阶段。但税务筹划“知识”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从长期而言,更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掌握这种既定制度供给下的税务筹划“知识”,进而会有更多的纳税人进入税务筹划“市场”,从而使相同税务筹划“知识”的使用成为普遍性的经营行为,并最终达到“规模效应”。尽管税务筹划“市场”上的纳税人之间是一种非竞争关系,然而经验说明,税务筹划的“规模效应”最终将引起政府在税收管制上的“注意力”,其结果是税务筹划的制度供给条件发生变动——减少制度供给或停止制度供给,这样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利益将随之减少,税收支付随之相对增多,此时税务筹划需求与供给将在较高的价格上达到均衡,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税务筹划的市场经济利润便趋近于0。

在某一时刻,一些漏洞被堵上时,另一些漏洞又出现了。每当新的税收制度或条款出现时,就意味着新的税务筹划均衡过程的开始。我国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针对企业转让定价等经营行为的税收制度和征管解释的不断修正、调整,就反映了税务筹划“市场”均衡的这些特点。斯蒂格里茨认为,尽管税法在变,但政府和税务律师之间的斗争从未间断,几乎在政府堵上旧的税收漏洞的同时,税务律师就会又找到新的漏洞。美国的税制改革经验也较为典型地验证了税务筹划的“市场”均衡特点。在税制改革与避税问题上,自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美国共有四次重要的税改。1981年的第一次税改,开启了范围广泛的多种税收漏洞,市场的反映是欣喜若狂,税收庇护行业繁荣,这带来了税制改革的需求。虽然1986年税改旨在采取重大措施以减少避税,但接下来的1993年税改和1997年税改,“却提供了避税的新机会,同时它们也明显增加了避税激励”。

(三)税务筹划的边界

税务筹划的最大边界是避税。避税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是税收法律既不提倡又没有明确禁止的税务筹划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尽管对避税是否属于税务筹划有所争议,但毫无疑问,国内外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避税应归属于纳税人的市场产权——为纳税人所用并为纳税人服务、由纳税人支付成本并由纳税人承担收益。斯蒂格里茨也认为,避税与逃税不同,逃税是非法的,避税需要充分利用税法的诸项规定,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避税要求遵守税法——认识到税法对不同形式的收入课征不同的税,税法中容许“逃避”纳税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规定称为“漏洞”。税制改革的主要推动力是增加公平、提高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斯蒂格里茨认为,尽管各种税收漏洞和税收庇护有非常大的负面后果——无效率和不公平,进而成为税制改革的主要动力之一,但不同行业对设法取得有利于自己的特殊待遇有着强烈的动机,而且对于这种特殊待遇,常常有微不足道的理由。这说明避税动机来自于纳税人的一种市场本性——经济人的趋利本能,正如斯蒂格里茨所指出的“公平,象美景一样,取决于人的主观判断:大部分纳税人觉得他们的纳税份额要高于他们的应有份额,很少有纳税人感到纳税太少”。斯蒂格里茨还指出,避税激励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何时,只要政府对一些所得按与其他所得不同的税率征税,就激励纳税人取得税收利益。

二、税务筹划对财务价值管理、管理会计应用、会计信息使用的价值拓展

(一)税务筹划的经营属性 税金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与企业在私人市场进行私人品交易同时发生的公共品支出,其运动的方式与财务会计资金不同。财务会计资金运动是“货币,——商品——货币:”形式,而且是双向对流;而税务会计资金运动始终是“企业利益——实际现金”的单向流出,其运动的依据是企业的应税生产经营活动,其运动的环节包括所有经营环节,即从采购供应、生产加工制造,到市场销售,还包括利润分割的财务环节(计交所得税)。税金运动的原理、方式、依据、环节必然导致作为理性人的企业,把“单向流出”的税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预期模型中的一个产生抵减效应的变量。正因为如此,经营现金流量最大化假设驱使理性人必须设计一个能够整合所有现金流量信息的经营模型,纳税筹划便应运而生。

纳税筹划天然不是税务会计,而税务会计必然衍生出纳税筹划。现代税收离不开现代会计,税收征管依据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进行,进而也导致纳税筹划对遵从税法的税务会计产生依赖;不以税务会计为依据,纳税筹划是无法进行的。纳税筹划是税务会计系统中的管理系统,是税务管理型会计,是税务会计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经营收益相比,纳税利益是“软利益”,但其单向性又表现为“硬利益”,是不可由私人契约变更的“硬流出”。

作为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税务筹划带来的价值是可见、可计量的,因而税务筹划具有确定性价值。税务筹划拓展了传统财务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价值功能,并体现了“实用主义”特点,增加了现代会计的实用性,极大的提升了现代会计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

(二)税务筹划对财务价值管理、管理会计应用的拓展

现代企业较为认同的财务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影响公司价值最大化及其计量的重要变量是现金流,而税务筹划的功能之一就是对现金流的管理,包括节约现金流、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等,并为财务安排与规划增加了新的参考因素。税务筹划与企业价值具有相关性,从而使税务筹划论文联盟 成为现代财务管理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

税务筹划具有经营属性,为企业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增加了税收支付或税收节约这个决策变量,管理会计的分析、预测、计划、执行、控制等经营理念与操作方法也同样适用于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经营能力重要体现之一,进而也成为现代管理会计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税务筹划对会计信息使用的拓展

尽管税务筹划技术与方法并不局限于会计手段,但税务会计无疑是现代税务筹划的基石。现代税收是建立在现代会计基础之上的,现代会计为税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纳税依据,不管通过会计手段还是其他技术与方法,企业的纳税信息最终都要反映在税务会计报告中。税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成为企业提供税收信息的最重要来源,是继财务会计之后的又一个企业对外报告会计。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收征收管理当局通过纳税人的税务会计信息实现了征税信息对称。税务会计信息不但能够满足税收征收管理当局的信息需求,还可以使企业在多次信息反馈的基础上形成“知识积累”——对征收管理当局相 对稳定的税法判断偏好与惯例得以熟悉,从而更加有利于企业税务筹划决策。

作为对外会计报告,税务会计信息具有直接的“信息反馈机制”——税务会计师与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征收管理当局)针对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进行直接接触、对话的机制。这种机制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筹划的决策价值。斯蒂格里茨的“避税经济学”间接地论述了这种“信息反馈”作用:对纳税情况复杂的人而言,往往存在灰色区域,即不知如何进行除当的税务处理。公司和他们的会计师要进行风险分析,他们要对采取“挑衅性”姿态而被抓的风险(即用对公司最有利的方式解释税法)与后果进行权衡,通常,只要纳税人对自己的立场有合理的解释理由,就不会受处罚,即使国内收入署否决了纳税人的做法。因此,除了争论成本,企业采取挑衅性姿态是划算的。另一方面,irs也确实会对它认为是不合理的行动进行处罚,会计师在决定要费多大力来增加企业的纳税利益时,常常面临棘手的权衡,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由此可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仅需要对税收法律进行单方面的制度理解,还需要对另一方——征收管理当局单方面的制度理解进行“理解”。税务会计人员利用税务会计信息的“反馈机制”,不仅对一般情况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决策具有价值,对于复杂、“灰色”区域的避税筹划也具有同样的意义。可以说,在企业战略管理层次上,企业税务会计师利用“信息反馈机制”获得的“知识积累”,是一种制定税务筹划战略所需要的特殊的“经验曲线”。

三、税务筹划对组织中会计能力定价方式与契约机制的拓展

(一)组织中会计能力的产品属性与非产品属性

从组织视角来看,会计能力是具有会计专业知识、通过市场契约关系被企业雇佣、在组织内会计或财务部门从事专业服务的会计人员所具有的职业服务能力。组织结构是组织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的各种分工和协调系统,组织内部分工是为创造价值对组织人员与资源进行分配,分化成不同的职能部门。组织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在价值创造的评价上,会产生“隧道效应”:每个职能部门在“隧道”中只看到自己的价值创造作用,过度强调自己的价值贡献,而对其他部门的作用视而不见,会计或财务部门也不例外。从企业战略管理角度来看,各不相同而又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造了价值创造的价值链。价值链分为主体价值活动和支持价值活动。主体价值活动是指生产经营的实质性活动,是企业的基本增值活动;支持价值活动是一种辅价值活动。因此,“隧道”之外,如果在价值链意义上做客观评价,那么会计或财务活动不是价值创造的主体性活动,而是企业中的辅价值活动。

会计或财务活动在组织中的价值定位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会计能力的产品属性与非产品属性。会计能力的产品属性是指在所有会计专业能力中存在这样一部分知识结构——不因人而异的专业技能:这些专业技能是以遵循某种会计标准规范的培养而获得的,具有标准化属性,如同按照同样工艺程序生产出来的产品一样,因而这些会计能力与产品一样具有可替代性,如传统的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这些具有反复性、重复性的会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标准化属性与可替代性。会计能力的非产品属性是指会计专业能力中的一些因人而异的、具有创造性的知识结构,这些专业能力的培养不依据某种会计标准规范,是一种非标准化的专业能力,不同的会计专业人员往往差异较大,因而不具有可替代性,如税务筹划、财务融资、证券投资、资本运作、盈余管理等财务或会计专业能力。

(二)税务筹划对组织中会计的直接现金流创造能力的拓展

尽管组织中的会计职能是不可替代的,但会计或财务活动的价值创造角色与会计能力的可替代性对提升组织中的会计地位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利的。财务会计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对交易或事项的反映——“记忆”功能,以及对企业各个交易、生产环节在财务层面上的控制功能,即这种控制职能对交易、生产诸环节不具有实质性的业务层面控制,因而这种控制职能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由于组织内分工边界与专业边界限制,会计不具有基本价值活动的实质性的决策权,由此导致会计活动不能直接产生价值,即会计活动缺乏实现直接的现金流能力。管理会计一直存在“理论与实用错位”的困境,管理会计的“曾经没落”也说明会计直接参与组织实质性价值活动、创造直接现金流的脆弱性。

税务会计具有直接为组织创造现金流量的会计能力,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会计在组织中的价值拓展,提升会计在组织中的地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其实用性,税务会计必须无条件接受税收法律的刚性约束,因此,考量税务会计价值的因素之一是税收法律制度的遵从成本。税务会计的遵从成本是刚性规则成本,是一种确定的、可验证的损失——确定性的机会成本与精确的货币性成本,比如违背税收法律制度而遭受的停业、吊销执照等营业损失与惩罚性货币支付。因此,税务会计的目标之一是降低遵从成本。税务会计活动本身具有实现直接的现金流能力,增加了会计活动直接产生价值的途径。有效税务筹划不仅可以节约税收支付的现金流量,还能够实现对各种契约关系的有效管理;税务筹划既使会计活动具有直接创造现金流能力,又增强了会计的创造性能力,丰富了会计能力的非产品属性——不可替代性。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在某种意义上使会计活动超越了价值链中的辅角色,增强了会计活动直接进行价值创造的“生产”属性,进而有利于提高会计职能在组织中的地位。

(三)税务筹划对组织中会计能力定价方式与契约机制的拓展

如上所述,会计能力的产品属性意味着可替代性,非产品属性则强调创造性能力亦即不可替代性,这两种属性表明,会计能力作为服务资源而成为组织契约对象时,将被组织采用不同的契约定价方式。

杨小凯等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发展了科斯产权理论、张五常的契约理论与格罗斯曼、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其在著名的“新兴古典企业理论的故事:企业的出现与谁来当老板”理论中指出,科斯的“交易费用”并非是企业出现的唯一必要条件,仅有“交易费用”还不足以使企业出现,另外一个必要条件是,劳动的交易效率高于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企业在分工的市场中会按照交易效率的高低选择不同的交易结构。一般情况下,由于产

品的度量比劳动的度量更容易,因此产品的交易效率要高于劳动的交易效率;而在劳动的交易中,生产性劳动比管理性劳动更具有产品属性,生产性劳动的交易效率要高于管理性劳动的交易效率。

杨小凯的企业理论深刻地揭示了劳动能力交易的本质问题。的确,产品的极易度量性使产品可以采用直接的市场交易价格的契约定价方式。而劳动,尤其是管理能力是一种创造性能力,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跳跃性,正如杨小凯指出的,管理是一种不可触摸的知识财产,生产它的劳动是一种脑力劳动,质量和数量极难测度。管理能力如果采用直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会给企业或管理能力所有者带来交易的风险或不公平,直接买卖管理知识的效率是低下的。杨小凯认为,企业的非对称剩余控制权和收益权,可用来将最低交易效率的活动卷入分工,同时又避免对这类活动的产出和投入直接定价,而剩余收益就是这类 动的间接价格。因此,管理能力可以采用间接价格的契约定价方式——剩余定价。传统会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产品属性,对应的会计能力报酬往往是相对固定的、类似产品的交易价格,是一种直接市场价格的契约定价方式。这也意味着增加会计能力的非产品属性—创造性,不仅可以增加会计直接的创造现金流能力,体现会计对组织的价值,提升会计在组织的地位,还能够使会计能力象其他创造性的管理能力一样,采用剩余收益这样间接的契约定价方式,丰富会计能力的契约定价机制。专业能力报酬的契约定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组织对不同专业职能在组织中的价值与地位的认同。

作为社会经济职能与企业微观经济职能,会计具有不可替代性,但作为组织中的职能分工,会计专、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资产专用性。经济学理论认为,一旦某一资源确定了用途被安置以后,迁移费用过于昂贵,或者对某一特定的使用者专用性太强,以致如果减少资源所有者的报酬未必会减少资源对该使用者的服务,这种对资源特定使用者的专用性便可产生准租金。准租金是资产的次佳用途的价值与其价值之差,潜在的准租金,就在其价值与次优用途的价值的差额之中,专用性可挤占准租金是上述准租金的一部分。在会计服务的市场交易中,会计服务供给面临无限增加的现实,这就意味着组织中具有产品属性与可替代性的那部分会计能力具有较弱的契约能力——讨价还价能力。在会计服务无限的市场供给条件下,会计服务的资产专用性使得会计服务可能存在专用资产的可挤占准租金。在会计能力所有者与组织的市场契约关系中,对于会计能力所有者而言,专用性的可挤占租金是一种机会主义威胁,会产生会计契约成本。诺斯早在1981年就指出,在使用专用性的实物或人力资本的情况下,掠夺和攫取机会主义利润的事情时有发生。资产专用性强调了一种特殊环境——由于与专用性有关的准租金的存在,它很可能带来严重的违约威胁,当准租金产生以后,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而经济学经常从“纵向一体化和契约”两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对会计服务专用性而言,纵向一体化与契约无疑是不适用的,除非会计人员为自己的效用函数进行一体化的专业服务,否则,或者成本极其昂贵,或者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因此,减弱或消除会计服务的资产专用性及由此引发的机会主义威胁与契约成本,增加税务筹划等财务或会计专业能力,强化会计能力的不可替代性,提高会计的市场契约能力,就具有现实性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世定,李海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7号:中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美]斯科尔斯,沃尔夫森,税收与企业战略[m],北京:网 经济学与超边际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篇(6)

【关键词】税法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课程整合

目前,高校财会专业税法相关课程设置、教学安排主要分布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纳税实务》等课程中,而与税法联系紧密的课程,也是高校常设课程则集中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与此有关联的教材更是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有《税法》《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学》《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纳税申报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等。但是,课程体系的交叉、教材的繁杂,造成了学生学而不精、知识架构混乱的局面。这与培养兼具税法和财务管理、会计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相冲突。因此,整合《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程刻不容缓。

《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现状

1.课程设置方面

现行国内本科院校财务管理、会计学等经济管理专业对《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等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计划安排主要有三种方式:(1)分属于不同学期,先后开设《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2)将《税法》作为先修课程,再将《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整合后作为一门课程选修;(3)《税法》《税务会计》选其一设为必修课或选修课,《税收筹划》作为扩展学习,设为选修课。

2.教材建设与教学内容方面

《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中,《税法》的教材内容主要包括:以18个具体税种为主的实体法和以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为主的程序法。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课时紧张,加之程序法内容枯燥繁琐,往往只重点讲授具体税种的相关概念、构成要素、税额计算等,其他内容则一带而过。

《税收筹划》教材的编排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以18个税种作为筹划对象,比如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等。这种方式以《税法》中的实体法作为编写依据,有利于学生对《税法》课程内容的巩固和深入理解。另一种则以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为筹划对象,比如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企业收益分配的税收筹划等。这种方式以企业涉税事项的资金流向作为编写依据,便于学生对企业具体业务操作的理解。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结合税法相关选修课程的内容体系安排、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的接受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因地制宜地选用合适的教材。

《税务会计》教材的编写体系主要囊括了具体税种的计算、账务处理及税收筹划。与《税法》《税收筹划》等课程相对比,容易发现,“具体税种的计算”属于《税法》的重点内容,“税收筹划”是需要单独开设的一门课程,而“账务处理”则是《财务会计》中强调的内容,比如所得税会计。在实际教学中,由于《税务会计》课程的边缘性、综合性,导致无论如何安排《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都会造成课程内容的重复或缺失。

(1)《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同时开设时,由于三门课程的边界很难划分清楚,内容存在交叉,势必出现两种教学效果:一种情况是重复讲解,造成课时浪费;一种情况则是“踢皮球”,认为其他课程中有类似内容就省略讲解,造成学生学习内容盲点。(2)先修《税法》,再修《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的整合课程,无法突出《税务会计》的重点,同时由于课时紧张,容易将《税收筹划》变成摆设。(3)《税法》《税务会计》选其一,再修《税收筹划》。只修《税法》,无法让学生理解财税关系,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欠佳。只修《税务会计》,如果不给予足够的课时,则使学生无法熟练掌握税额计算,进而不能理解涉税事项的账务处理;如果给予充足的课时,内容的繁多同样不利于学生对税法相关知识的吸收掌握。

《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的教学整合

1.课程设置方面

目前,有关《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程整合研究方面的文献相对较少。姚爱科(2009)最先提出将《税法》与《税务会计》整合为一门《税务会计》课程,以税种作为主线,将基本税制要素与会计处理联系在一起,并指出整合后的课程安排有利于知识的融会贯通。苏强(2011)强调采用“多元立体化理念”的教学模式,设计整合后的《税法与税务会计》课程。胡春晖(2014)认为《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应合并为《税法、纳税筹划与会计综合(一)、(二)》,提出以18个具体税种为纵线,横向讲解每一税种的税额计算、账务处理、税收筹划的内容。整合课程加大课时后,分两个学期进行讲解。但考虑到教学内容的分量和学生的接受水平,笔者认为,将三门课程整合为一门课程,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其一,内容面面俱到,易使学生对税法相关课程基本知识的理解杂而不专;其二,学习周期长,容易造成学生学习兴趣的消磨与学习内容的遗忘;其三,内容繁冗细碎,无法使学生对税法相关课程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综合来看,《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的整合思路并不是将其简单合并,而应合理划清界限,突出各课程的重点。即《税法》《税收筹划》的内容不变,主要以税额计算、具体税种的筹划为主,而《税务会计》则应取消与《税法》《税收筹划》重复的部分,加入《纳税实务》的实践内容,并强调其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如此整合可以使学生在《税法》《税收筹划》中掌握税法相关知识,在《税务会计》中理解财税关系,锻炼实务操作能力。

2.教材建设与教学内容方面

(1)教材建设方面

目前,已经出版发行的税法相关教材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考试用书,比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应试指导书;一种为高校的教学用书。考试用书由于其应试用途,理论性较强,与本科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不符,而教学用书因其编写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需求刚性等因素,导致权威性、时效性欠佳。另外,本科院校的学生对教材的依赖性较强。鉴于此,会计教育界、企业实务界、税收征管界的税务、财务管理、会计人才应联合建立教材编写团队,以高校教育建设为平台,从教学目标、教学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环节入手,设计、编写与培养目标相匹配、适应学生理解程度的教材。

(2)教学内容方面

整合后的《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三门课程中,《税法》侧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税收筹划》主要针对不同税种的案例进行筹划分析,《税务会计》则强调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在具体教学操作时,《税务会计》可加入仿真实验课,比如采用与《财务会计》相同的资料,将其中税法与会计准则处理方式不同的涉税事项进行调整,让学生理解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不同。也可以将“纳税申报”部分的实务操作案例转换为更为直观的会计账册与纳税申报资料表,同时练习“电子报税软件”,让学生掌握手工申报纳税、网上申报纳税的具体操作过程。

综上所述,《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课程的整合思路应以人为本,从合理划分《税务会计》与《税法》《税收筹划》课程的边界着手,辅以实务操作内容,区别于《财务会计》,最终达到高校培养复合型、应用型财税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姚爱科:《试论〈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整合》,《会计之友》2009年第6期。

[2]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篇(7)

摘要: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它必须借助纳税会计工具来实现,为此要求企业应结合实际设立与其开展纳税筹划需要相适应的纳税会计类型。根据我国企业发展的客观形势要求,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应包括统一模式、分离模式、独立模式和平行模式构成一个分别与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相对应的关联系统。

关键词:纳税会计 纳税筹划 操作模式

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很少有人注意二者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以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是否应设立纳税会计以及如何分配其职责任务,也不知道纳税筹划究竟应由哪个机构或岗位来设计与实施。着力研究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并构筑一个适合我国企业实际需要的关联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和十分迫切。

一、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体现在纳税会计具备并应该履行纳税筹划的职能和任务,纳税筹划应以独立纳税会计为主体依托这样两个层面。

(一)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的基本职能

纳税会计是由纳税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及人员,依照税收法规政策和会计学原理及会计制度规定,对内部发生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分税种进行筹划、计量、记录、核算、反映,以维护企业纳税利益和及时、准确地传达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从定义可以看出,纳税会计的职能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纳税人应对经营活动预先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 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义务进行确认、核算和反映。

该定义不仅全面界定了纳税会计主体、客体、依据、要求、职能等内在的本质属性,还专门指明了纳税会计的职能是“纳税筹划”,而且作为第一职能或基本职能。纳税筹划是在会计行为发生之前预先开展的,即在实施纳税筹划职能之后,纳税会计才继续履行对依照筹划轨迹运行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计量、记录、核算、反映。

(二)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

既然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职能,就意味着纳税筹划将依托纳税会计而存在,或者说纳税会计就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样,也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纳税筹划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同时,也否认了一些人片面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因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任务繁重才迫使企业将涉税业务核算单独划分出来形成纳税会计的“量化分离”的错误说法,从实践的层面和理论本质的角度验证了纳税会计是企业出于纳税筹划和涉税业务核算双重需要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没有纳税会计,企业纳税筹划就是纸上谈兵,只有纳税会计才是纳税筹划的设计者和具体执行者。

(三)纳税筹划可以丰富纳税会计工作内容和促进纳税会计发展

通常情况下,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把纳税会计第一方面的内容理解为整个纳税会计的内容,缩小了纳税会计的内涵,将纳税会计视为只是关于纳税活动核算的会计,使纳税会计难以形成一门能够独立发展的学科。纳税会计既有会计的一般属性,又有其特殊的属性。相应地其职能也应包括基本职能和特殊职能两个层面。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实质上就是它作为会计属性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包括对涉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核算、反映和预测决策的功能:纳税会计的特殊职能就是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使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尽量沿着节约纳税成本甚至少纳税、晚纳税的方向运行,从而不仅使纳税会计的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多样,还必将提升其决策地位。

二、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一)国外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税制结构模式等宏观环境的差异,纳税会计模式主要可划分为三类: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模式、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相统一模式、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混合模式。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会计的职能,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所以不同模式下,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其具体关系如表1所示。

在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国家,也不是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完全由纳税会计完成。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工作置于有税收研究专长的企业策划机构或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设计和主持落实,纳税会计则协作其具体执行筹划方案。这一点,也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1 从“质”的层面深刻认识纳税会计设立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的财政收入有95%以上是工商税收,表明企业的税收经济负担和税金支出负担都着实不轻,“税金流量”信息已经成为投资商和经营管理者日常关注的头等大事。同时,商品和非商品流转环节重叠交叉的税种分布,复杂的税制结构要素和“日新月异”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一些工商企业在税金核算的量与质方面都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设立纳税会计,不是单纯为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减压”,而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增效”。

2 正确规划和选择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我国对纳税会计及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纳税会计的职能、任务、地位以及纳税筹划的主体等问题在理论界仍争论不休,企业实践也只能依靠自我摸索着开展。从近些年的研究情况看,比较多的观点是“片面”而又“保守型”的,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对纳税活动或事项的确认、计量、核算与反映,相对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来说,涉税业务毕竟是少数,从会计核算的“量”上看根本没必要单独设立纳税会计。

(1)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的纳税会计。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其涉税业务核算工作量大,纳税金额与纳税频率都非常之高,需设立独立的纳税会计机构和配备专门的纳税会计人员,专门行使涉税经济业务核算及纳税筹划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