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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条件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2 15:26:27

养老护理条件

养老护理条件篇(1)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参保档次)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补足。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区(市)县政府可以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

第八条(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待遇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3确定的计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并随年龄增长达到相应年龄段时,改按相应档次发给养老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计发标准为其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人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养老护理条件篇(2)

不得不承认,当众仁花苑映入眼帘的那刻,记者对养老院的印象大大改变了。与其说出现在眼前的是一所养老机构,不如称其为一个整洁幽静、设施齐全的现代社区。3幢居住楼、一幢多功能活动楼是众仁花苑的核心部分,随处可见的绿色让环境更添一份怡然。

记者坐电梯来到八楼沈老太和先生的“家”,虽然只是一室一厅的小套房,可一进门,记者还是被这小套房里所包含的内容“震”住了。除了分体式空调、卫浴设施、电视、全套家具外,房间还配备了单独的厨房及家用电器,包括电话、冰箱、洗衣机等。可以说,一般家庭配有的基本设施,在这个小单元里一应俱全。“怎么样?我们‘家’还不错吧?”今年74岁的沈老太显出一丝骄傲。

坐下慢慢聊后记者才知道,沈老太和先生在入园前,也对养老院抱有“偏见”,总认为条件不如家里好。“当初选择这家养老院时我们也没怎么比较,女儿听人介绍说这里条件、环境都不错,价格也适中,就来看了”。

沈老太所住的众仁花苑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养老安居工程的标志性建筑。她说:“来看过我们的人都说,这里的居住环境就和大学一样,有宿舍、食堂、超市、医务室、健身房、阅览室,而且这里还有学校没有的网吧、室、舞厅等等。”听得出,入院一年多的沈老太对新环境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而且还颇为喜欢。

在一旁的老伴也说“我以前找个打牌、下棋的伴儿还要走到公园。这里可方便多了,大家打个电话约一下,楼下室就能玩”。

而最让两位老人满意的,还是院内自带的医护人员。“在家的时候,每次看病都要打车去医院,即使是个小毛病也要费不少力气。到这里后,头疼脑热的小毛病只要去医务室就可以了,配药、吊点滴都很方便。”沈老太觉得,这个优势是居家养老所不具备的。

聊着聊着,午饭时间到了,记者电跟随两位老人到食堂走了一圈。百叶包肉、干煎带鱼、四季烤麸、红烧萝卜、炒青菜以及罗宋汤的菜式还算丰盛,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作出选择。“如果实在没有自己喜欢的菜肴,也可以回房自己做。”沈老太对饮食也挺满意。

那么,人住这样的养老院,价格是不是非常昂贵呢?“其实倒还可以,我们两个人住这个套间,每月床位费是2100元,我们有个牌友住的是带中央空调的一室一厅,每月是3000元,加上管理费100元、伙食费300多元,两个人一共不超过3000元吧。”从沈老太给出的价格看,老年人承受起来应该不太费劲。

不过记者也发现。进入这个环境一流的养老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入住条件。当初在沈老太和先生入住前,都递交了3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和化验单,“心肺功能、血糖、血脂等很多项目都要包括在内的”。沈老太透露,因为没有护理员,所以对于生活上无法自理的老人,这个养老院暂时不收。此外在院方给出的入住条件中也明确表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者不能适应院内集体生活的老人也不能入住。

也正是由于院方仅接受身体健康、可以自理的老人,因此在老人的活动范围上给予了高度的自由。“我们这里离市区比较远,不过门口就有班车去镇上买东西,要是年纪大的人想出去走走,也是没问题的。”沈老太说,她和老伯有兴致的时候会出去逛逛,平日的生活还是挺自在、丰富的。

机构养老或成未来养老趋势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模式的转变,解决养老问题成了不少家庭的头等大事,而要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仅仅停留于传统的居家养老可能并不实际,机构养老很可能成为未来养老一大趋势。

机构养老最显著的优势在于安全性较有保障。在对上海部分养老院采访后记者发现,大部分养老机构配有专门的看护人员,提供一至三级不等的护理服务,有些还针对特殊需要的老人开设特别护理服务。老人如有需要,可以随叫随到。而一些条件更好的机构还配有24小时专职医生,老人平日的一些小毛病在院内就能得到医治;即便需要上医院,也能在护理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与独居老人的安全性相比,养老院显然高出不少。

在舒适度与便利性方面,不同等级的养老院差距较大。条件简陋的养老院只是提供老人最基本的吃、住服务,缺少人文方面的关爱,老年人的隐私可能得不到良好的保护。而像沈老太夫妇居住的条件较好的养老院则大不相同,院方会为老人制订一周的活动安排,如打太极拳、做广播操、戏剧大家唱、球类运动、交谊舞、活动等等,丰富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日前,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与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共同启动了上海“数字养老院”建设工程,宣布在今年年内,上海将建成50家数字化养老院。这些养老院将免费提供IPTV数字电视、宽带上网、全球眼关爱等服务。利用这些新兴科技,养老院老人与外界沟通的渠道就更加顺畅,精神上可以得到更好的满足,而这也将进一步为养老院的舒适度、便利性加分。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现在大部分养老机构都设有“人住条件”,一般要求老年人身体较为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或老年痴呆症,并对半集体化的生活能够适应。院方在收纳老人入院前,都会要求家人提供老年人体检报告,或是由院方安排体检。由于护理资源的缺乏,生活能够基本自助的老人较容易找到合适的养老院,而提供医疗护理、特殊护理的养老院则数量较少。

如何选择合适的机构养老

不同等级的养老院之间差异化明显,考虑到养老机构可能伴随老人走过人生最后的二三十年,子女在安排老人入住前应当做好详细的调查。除了考虑入住成本外,更应当以老人的需求、服务的品质为出发,以免老人心理受伤。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上。公立养老机构往往条件落后、价格低廉,而私立的养老机构则有着软硬件条件好、价格较贵的特点。不过,记者在对上海部分养老机构调查后发现,公立养老机构中不乏条件优越者,而私立养老机构也并非个个昂贵。可以说,选择一所合适的养老机构,并不能单纯地靠公立、私立来判断,而要细致地分析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家庭可以承担的开支以及老年人自己的喜好等等。这或许是一件费时费力的活儿,但毕竟关系到老年人后半生的幸福,因此做儿女的还应慎重比较、筛选。

我们发现,市区范围内的养老机构有着交通便利的优势,这可能方便子女、家人平时多加探望,不过,在自然环境方面近郊的养老院明显更胜一筹,适合老人静心休养。而且由于近郊养老院占地面积一般较广,园内自带的绿化面积较多,因此老年人自由活动的空间更为开阔。当然,也有些老人并不想离开原本的生活环境,那么选择离家较近的养老院可能更加合适一些。

在比较养老院服务时,我们建议老人和子女采用实地考察的方法,并且多看、多听、多问。

我们可以看看已经入院的老人都在干些什么,院方是否为老年人提供了足够的休闲、娱乐设施,是否安排了较为丰富的文体活动我们可以听听入院老人对养老院的评价,考量一下养老院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有多强,是否真的关心爱护老年人。我们还可以问问院方一些细节方面的责任义务事项以及老年人安全、自由方面的保障等。例如,院方安排的护理专员,每人负责多少老人的起居?一旦在养老院中突发疾病,有哪些设施方便老人快速呼救,院方会采取怎样的行动?若出现意外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如果老年人想要离开养老院出去走走,是否会受到限制?等等。

衡量价格也是选择养老院时重要的环节。大部分养老院的收费分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三项。就目前调查的情况看,上海、北京、广州地区大部分养老院每月的床位费在1000至2000元左右,多人居住、双人居住、单人居住房的价格依次升高,个别高级养老机构收费更高。而护理费则按等级收取,三级护理至一级护理的价格一般从300至600元不等。需要特级护理的老人,价格标准可与院方面议。一些养老院表示,老人所需的护理标准主要由院方考察后决定,家人也可以对此提出意见。另外,在刚入院时,人住者还需要一次性支付入院保证金、医疗保证金以及生活用品代办费。

养老护理条件篇(3)

1 强化了赡养人的赡养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这意味着家庭养老的定位得到法律确认,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

此外,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条顺应了老年人希望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的呼声,同时对年轻人也能够起到警醒的作用。

2 老年人可以为自己设立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监督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同时老年人也可以合理地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3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4 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延伸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这些法条一方面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老年人能够得到更多的养老服务。

5 老年人获得了更多的社会优待

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第五十八条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具备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优待服务的物质基础,让老年人能享受到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体现了党的执政为民的理念。

6 首次提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推动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养老护理条件篇(4)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患病、失能、半失能老人对医疗康复照护服务需求十分迫切。20**年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推进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相融合提出明确要求。今年11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医养结合工作进行部署,提出促进医养融合对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和强化投融资、用地支持等举措,并决定在全国每个省份至少选择一个地区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为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医养结合模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区在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果

医养结合是在做好传统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既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含健康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也体现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紧密合作,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其优势在于整合了养老和医疗的两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国家和市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服务资源优势,积极满足不同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在推进医养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基本形成三种医养结合模式:

1、整体照料模式。由单一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服务,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养老院办医院,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如天颐和养老院和区养老中心先后引进华泰医院,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健康检查服务。二是医院办养老院,即在有条件的一级医院增设养老病房。如学府医院和长江医院建设了医养护一体化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养老、护理综合服务。另外我区明丰医院将部分病房改建为自费养老病房,收治了一批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病患者。

2、联合运行模式。即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开展驻点服务,在方便老人就医的同时,实现互利共赢。如几年前康泰养老院建院初期就与邻近长江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长江医院在康泰养老院内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入住老人以及周边居民服务。

3、支撑辐射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近年来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开设老年号、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立家庭责任医生等多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还进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服务。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区在推行医养结合模式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仍处于初试阶段,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政府多头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由于医养分属不同专业领域,相应的公共资源也由卫生、民政等不同部门分配,而且医养又受到社保、财政等因素制约,各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认识、调整和落实难以做到协调一致和横向整合。要真正实现医养统一融合,需要打通政策和资源壁垒,加大工作协同力度。

2、发展规划不清晰,政策指引不明确。目前我市对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尚没有系统的规划和明确的政策支持,给区级政府推动此项工作带来了阻碍。如,我市对内设养老床位的医疗机构除现有医保政策外,没有来自财政和民政方面的资金补助,在实际运营中也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又如医养结合需要医保体系的支撑,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首先要解决下属医院纳入医保结算问题,但实际上医保资源有限,民办养老机构等非医疗单位能搭上医保的车很难。

3、优质资源少,提升标准高。养老机构在向医养机构转型硬件方面要具有足够的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软件方面要医院具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具备有资质的数量充足的医师和护士。目前我区24家区管养老机构绝大部分为民办,除规模较大、设施较好的天颐和养老院、康泰老年公寓等4家实现医养结合外,其余规模较小的由于硬件条件所限,尚没有力量自建内设医疗机构,入住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还不能得到满足。

4、社区医养服务总量不足,居家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受到个人习惯和现实条件影响,目前90%的老年人还是选择居家养老。他们最关注的是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及中医保健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还需要在生活照料基础上进行医疗诊断、康复护理等服务。但是目前全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尚不均衡,且存在药品单一、设施简单、医务人员缺乏的问题,要想实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还有很大难度。

三、对策建议

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是人们在养老理念、医疗理念和消费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也是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必须依靠全市乃至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其中涉及的制度和政策不是区级层面所能改变的。但就我区来讲,面对21万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应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力争成为全市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试点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健全协调机制。

医养结合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明确的规划引领和统筹联动的机制。一是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十三五期间根据全区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和养老、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统筹做好各类医养结合机构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效配置和有机衔接,提高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区2016年改善群众生活20件实事之一,成为惠及全区老年人的重要举措。三是建立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2、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

全方位的政策导向是保证医养结合模式顺利推进的基础,据报道,国家民政部已经协调卫生、人社等部门,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审批手续,推动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也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我区应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区情实际,加大对医养结合专门机构的政策优惠力度,制定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措施。在土地使用方面,做好养老机构用地的预留和储备,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同时强化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在机构管理方面,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在医保政策方面,协调有关部门将更多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在市场准入方面,将医养结合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重要内容,对由医院转型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老人护理院给予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对养老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审批,并加大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民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很高,政府应探索建立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财政补贴制度,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建设经费、床位资助、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方面与公立机构相同政策;在水电气热费用上与居民价格持平等。另外,除公立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外,其他服务主体可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或供需双方议价,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营。在社会融资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专业服务机构,激发医养结合市场的活力。在金融支持方面,应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尝试设立由政府统筹协调、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南开区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3、结合区情实际,完善服务方式。

在统筹推进现有三种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类型的医养结合模式,形成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医疗养老服务格局,努力实现医疗与养老的无缝对接。一是鼓励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附设医院或医务室,鼓励有条件的区属一、二级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疗护理病房,可借鉴上海市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护理站、医务室补贴10万元;门诊部、护理院补贴50万元),招用专职医护人员按医护人员数乘以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40%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用,将其作为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合作,委派医生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合作,会同社区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生活照料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增设家庭病床,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三是优先考虑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医疗照护问题,在全区新建、改建23所医养结合护理院(或称失能老人医护养老中心),缓解了医院病床紧张问题,也使老人得到专业护理,有尊严、有质量的安度晚年。

4、发挥科技优势,推动服务创新。

将医养结合纳入智慧南开惠民工程,以数字化健康管理为核心,全面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化进程。一是在南开区养老服务管理云平台的基础上,继续整合来自区域医疗卫生系统的信息资源,打造老年人群数字化健康管理云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实时健康管理服务信息,为医护人员提供在线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为卫生管理部门提供老年人群健康情况动态数据,并通过三方的有机结合形成大数据库,推动医养结合的有效实施。二是广泛复制昔阳里社区经验,建立居家养老一键通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IPTV数字电视等多个渠道,借助电脑屏、手机屏、电视屏等多种载体,推广应用家用健康检测、治疗智能终端,实现网络覆盖。三是引导电子信息企业投资养老市场,与专业医疗机构对接,开发可穿戴式健康监护设备,开展远程医疗监控服务,实现个人健康管理。

养老护理条件篇(5)

“涉老”案件多涉财

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直接关于赡养类的案件呈下降趋势,但关系老人各项权益的“涉老”案件总体仍在增加。“涉老”的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子女赡养、财产继承、婚姻纠纷等方面,也出现了数量不多的新类型纠纷,如侵犯名誉、返还原物和不当得利等等。

据了解,“涉老”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借款案件增多、再婚老人离婚案件增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增加。

随着老年人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民间借贷的兴起,“涉老”借款案件也越来越多。如老年人提供自己名下的财产为子女借款作抵押担保,子女未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还而违约时,产生的纠纷便使老年人成了案件被告之一。

再婚老人离婚案件增多。老年人再婚重组家庭,往往带来经济利益和财产分配的问题,有些老人婚前未能通过法律程序有效处分财产,婚后因未能处理好与双方子女的关系和财产分配上的分歧,导致再婚老人离婚时容易引起离婚诉讼。

另外,“涉老”民事案例中人身损害赔偿和涉及经济财产的纠纷增多,涉人身和财产的纠纷占较大比例。有因子女或家庭成员侵犯老年人居住权、房产权引发的纠纷;有老年人退休后发挥余热而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有财产损害、继承析产、已有财产分割等纠纷。

法律认知能力差导致维权难

据一位法官介绍,老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限制,是社会特殊群体,而在“涉老”案件的老年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文盲和半文盲多,诉讼能力弱,妨碍他们行使诉讼权利。

在解决涉老“案件”过程中,法院除了保护老年人的合理请求,还加强了对他们的教育,积极指导他们举证,倾情为老年人维权。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涉老”案件中,较多老人存在法律意识不强,重视口头承诺,不知道保存有关证据凭条,以致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自己处于不利位置,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涉老”案件存在法律缺陷

近年来,我国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继1996年8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各地也出台相应的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缺陷,由于某些条款的规定不明确,致使法院在审判中难以适用,使那些违法者有机可乘,给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带来障碍。

“近年来涉老民事案件中因医疗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明显增加”,有律师指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查明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还要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说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判断该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有因果关系,就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但目前专业鉴定机构并不作出是否有过错的鉴定,而作为当事人要就此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难度就相应增加,尤其是对老年当事人,更是难上加难。

精神赡养不能忽视

物质生活得不到最基本保障,多名子女共同赡养老人,因赡养费分配不平等而产生纠纷,老人迫不得已把子女告上法庭……随着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水平的提高,赡养案件的发生相对减少。

赡养案件相对减少,但精神赡养成为新问题。不少老年人在物质生活上有了较大提高后,对精神生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许多老年人希望子女能多回家看望自己,共聚天伦之乐,给予精神慰藉,但子女总因工作缠身等问题而未能满足老年人的要求,因此使矛盾纠纷增加。

“精神赡养”在立法上也有明确的义务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但对精神赡养问题,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的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这使得维权护老工作大打折扣。

养老护理条件篇(6)

区残联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机构。负责全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街道设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管理和运作。社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站,主要配合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开展工作,对服务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二、服务内容

各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根据本街道的具体情况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采取日间、全日制、居家、庇护性就业等托养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精神慰藉、娱乐和简单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日间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各街道在精神病工疗站基础上,建立日间托养服务机构,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提供托养服务。日间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模式和工疗站基本一致。服务对象为需要生活照料而日间家庭无人照料,并符合关条件的残疾人。

全日制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区层面,在“爱晚亭”敬老院内单设残疾人托养服务区,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运行。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在敬老院内单设残疾人托养服务区,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亲属(老年人)无法或无亲属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全日制托养服务。

居家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以街道原有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政府或社会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为符合托养条件仍留在家中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家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托养服务。

庇护性残疾人就业托养服务是指建立残疾人庇护工场,为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使他们获得劳动报酬,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解决他们的生存和养老问题。

三、托养服务对象和条件

㈠残疾人全日制、居家托养服务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1—2级智力残疾人、1—2级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1—2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或适应行为严重障碍),需要他人(含亲友)或托养机构长期、完全照料;

4.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

㈡残疾人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对象的条件分别按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机构规定的条件执行。

四、补贴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分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低保与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托养服务护理补贴两类。

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凡户籍在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实际接受托养服务时间给予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日间、居家、全日制机构,每服务一人每月分别给予补贴50元、80元和100元。

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凡户籍在区的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托养服务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实际接受托养服务时间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居家托养每月给予补贴370元,全日制托养每月给予补贴700元。如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接受托养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护理费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额结算;高于护理费补贴总额,差额部分由托养残疾人承担。

另外,区残联对各街道托养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和设备支持。

五、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主要方式

各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按劳动部门钟点工规定工资标准,与服务对象、专业服务单位或专业人员签订协议,根据服务对象享受的服务标准,以核发服务券的形式提供上门服务。

六、申请、审批程序

㈠残疾人全日制、居家托养服务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由残疾人本人或亲属携带关证明(户口簿、残疾证、低保与低保边缘证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残协提出申请;

2.经社区残协初审,填写《区残疾人全日制、居家托养服务申请表》,报街道残联;

3.街道残联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社区残协的调查意见上门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

4.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备案;

5.街道残联根据区残联审批意见,由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与服务对象、专业服务单位或专业人员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提供服务;

6.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站协助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反馈。

㈡残疾人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的申请、审批程序分别按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机构规定的程序执行。

七、结算手续

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凭服务协议和支付凭证,并填写托养服务汇总表,报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审定后,划拨补贴经费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由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与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结算。

护理费补贴结算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分二次集中结算。

八、资金来源

养老护理条件篇(7)

【关键词】大连市;人口老龄化;民办养老机构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一个国家(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这个国家(地区)则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按照这个标准,早在1987年就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提前大约13年。据大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市常住人口669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5.7万人,占总人口的15.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5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1.6万人,占总人口的10.7%,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84个百分点。到2015年,大连每5个人中即有1名60岁以上老年人。随着大连市老年人口增速加快、高龄老人比重不断提高,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民营养老机构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大连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面临的问题

结合对大连市老年人口及养老机构现状的了解发现,目前大连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民办养老机构总类繁多。大连市城乡养老机构有300多家,城乡养老床位总数3.1万张,连续5年新增养老床位2500张以上,其中民营养老机构达200家,床位数约1.5万张,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已占据半壁江山,但民营养老机构以低端为主,中高端只占近10%,不足20家。资金不足、法律不健全、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设施落后与医护人员短缺、社会观念意识落后等问题,制约着大连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1.资金短缺,风险成本高

资金不足、利润低、后期投入的资金短缺,风险成本高等一系列的问题,已经成为民办养老机构的共同难题。据了解,一个设施合格的养老机构,按照不同的规模,投资从几十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无论何种规模的养老机构,收回成本的时间一般是5到6年以后。大连市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都面临着资金紧张的问题,有限的资金投入造成了周转困难。养老服务属于高风险行业,相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风险成本更高。有的小规模民办养老机构,甚至因为一次意外事故就赔得关门。由于赔付风险较大,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接保60岁以上老人的保险。

2.法律法规不健全,优惠政策难落实

目前,养老业相关的法律滞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保障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明确养老机构与老人子女之间的义务,因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一些子女则将养老机构当成老人的最终监护人,甚至因老人生病或去世而上门闹事,这些都为民办养老业的发展造成了障碍。为进一步加快大连市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1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出台了扶持民办养老的政策措施,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依然存在问题,比如:政策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养老产业布局、规模、服务结构的详细规划;土地划拨、民办公助、水电优惠等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行业监管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市场管理不完善。

3.硬件设施建设水平较低,收费过高

目前大连市多数民办机构养老职能尚不完善,不具备必要的医疗条件,没有正规的检验和医疗设备。由于资金所限,无论是在房型建筑、居住面积、楼梯和无障碍设计、照明还是卫生洗浴等硬件设施方面,都难以适应和符合老年人行动、住宿的特殊需求,更无力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场所。80%以上的机构在紧急救助情况发生时,需要到外界调配车辆;60%以上的机构没有和当地医院建立绿色通道,难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救治。有的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匮乏。工作人员多为下岗、失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容易导致老人受伤。此外,由于民办养老机构不能享受公办养老机构的众多优惠政策,使民办养老机构收费过高。数据显示,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价格仅为450-1200元,而大连市民办养老机构价格普遍在800-2600元,甚至高于北京的民办养老机构价格600-1800元及上海的800-1700元。

4.护工难招,整体服务水平低

护工难招是困扰民办养老机构的一大难题。有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老人不能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甚至出现1名工作人员服务10位老人的情况,老人无法得到精心照料。年轻人嫌脏、中年人难为情、年龄偏大的又干不动等,造成目前护理人员奇缺的现状。养老机构的护工,现在大部分是年纪大、文化水平低的妇女,这些人缺乏专业服务技能,培训起来难度大,很难胜任服务工作。由于没有一支稳定、专业化的护工队伍,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直接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

5.社会养老观念落后

随着计划生育这代独生子女的双亲衰老,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着诸多的养老问题。“80”后在结婚后面对的是两个人要赡养四个老人,在赡养的态度和行为上,儿女和老人产生了差异和冲突。尽管社会养老在中国不是新鲜事,失能老人被送进养老机构对于老人和子女都是一种方便,但对于信奉“养儿防老”的中国而言,这是不得己的一种选择。许多人不能接受社会养老观念,子女怕老人住进养老机构就会被人认为不孝而不敢把老人送进养老机构,老人们怕被送进养老机构就意味着被子女的遗弃,也不想走进养老机构。

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大连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对策

1.加大政府补贴力度,鼓励社会投资

民办养老业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壮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千万个家庭及老年人的幸福生活;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关键在于抓落实。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功能,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并在贷款、税收、地价、保险、房租和配套收费等方面给予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尽可能降低其成本,以保证其基本收益和必要的回报,要使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一样享受合理的健康医疗、心理辅导、养生书籍和休闲娱乐方面的社会捐赠及志愿者服务,同时还要确保民办养老机构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

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建议加快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的权责,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风险成本。制定养老服务意外事故处理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设定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件的定性与处理程序,并对意外伤害事件的鉴定、赔偿、诉讼作出全面的法律规定,为保护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依据。另外,民政部门需要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建筑设施,医疗设施,护理员工专业水平及健康情况,老人居住环境满意度的了解等,积极处理有关民办养老院的各种投诉反应。

3.提高硬件设施,改善医疗条件

采取“公助民办”的形式可以有效缓解民办养老院设施局限的困境,政府可选择正在欲开发、适合建设养老设施的地段,在进行建设规划时将养老设施纳入规划中,要求开发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同时给予开发商土地价格及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养老设施建成后,可由政府组织招标,社会力量按照股份制、租赁制或承包制进行经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热情。不断改善医疗条件,医院可定期上门为老人检查身体,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可在养老机构设置医院值班室,加强对老年人的照顾。

4.加强服务人员培训

利用现有的教育、劳动培训机构和力量,开展老年人护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为民办养老机构输送源源不断的护理人才。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可设置老年人护理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劳动就业培训部门要增加养老机构护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并针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制订不同的培训内容。各级新闻媒体和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养老事业的宣传,积极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关心和支持养老事业建设,并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各种志愿服务,补充机构从业人员的不足,以缓解民办养老机构的用工压力。针对护理人员人才匮乏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考虑为养老护理人员增加“特岗费”,保障护理人员的待遇。

5.降低价格,合理收费

树立正确的战略意识,不应该把目光只聚集在短期的利益回收,毕竟民办养老机构企业是一个长期的投资项目,只要在期间资金周转不困难,那么在未来的时间里就会为企业带来丰厚的汇报。所以,对于大连市民办养老机构,合理的定价,会使更多的老年人选择民办养老机构,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率,使民办养老机构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6.树立正确社会养老观念

中国人注重家庭、看重血亲,老人尤其愿意与家人一起颐养天年、共度晚年。新时代,新风貌,无论是老人还是子女都要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养老观念。要改变个别人对社会养老的偏见,及时吸引有养老需求的人的加入。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提高民营养老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以及公众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认知度。

参考文献:

[1]刘红.我国民营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民营经济研究,2008(7):146-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