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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12 18:24:50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篇(1)

一、证券公司非税财会人员参与税务管理的内容

表1列示了证券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的部分问题及税务风险。非税财会人员对这些问题和环节应给与特别关注,保障税务风险能够被及时识别和处理。由于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与营业税和所得税相关,本文拟结合这两类涉税业务说明非税财会人员应如何参与税务管理工作,更好地规避涉税风险。

1.正确核算应税营业税营业额。证券公司营业税的计算和缴纳按照财政部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执行,按照应税营业税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根据财税[2006]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8]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证券公司经济业务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其他业务。相应证券公司应税营业税营业额主要是由四部分组成部分: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承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证券公司非应税财会人员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以正确确定应税营业税收入,避免可能存在的纳税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买卖证券业务、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

(2)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公司的资金买卖证券以达到短期获利目的的证券业务。证券公司自营买入的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公司自营卖出的证券,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即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

(3)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进行核算。①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发行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行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②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③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4)其他证券业务其他证券业务,是指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①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2.正确核算投资者保护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营业收入是指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其中: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咨询业务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非税财会人员应正确计算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计提基数,以避免税务罚款、滞纳金或税款损失的纳税风险。

3.正确识别处理不得抵扣的事项,防范税务风险。根据财税[2004]2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内容: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记税营业额中扣除:(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2)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因A股、B股交易均有结算费,但只有B股结算费才能抵扣,故在计算抵扣金额时应识别不得抵扣的事项,防范税务风险。

(二)参与所得税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1.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供健全的资料。非税财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一是加强对成本费用的原始单据的真实、完整性审核。对于填写不清晰、不完整的单据,坚决返回予以整改;对于审批手续、发票资料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坚决不予受理;对于存在假发票、假资料的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并作为重大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强对成本费用原始单据的规范化审核。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单据中是否存在单据类型不准确或混用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制作统计表、汇总表时,应注意克服单位名称使用惯性,使用标准的分摊费用部门名称。三是加强成本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审核。一方面应注重费用性质的把握,准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重点检查修理费占原值比例、资产是日常维修还是改造升级、在建工程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购入物品及设施的原值及特性、合同审批资金渠道等问题;另一方面应提高费用甄别能力,实现成本费用项目的准确核算和归集。

2.加强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建档管理工作。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证券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主要有资产减值准备、交易性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故非税财会人员一方面需要注重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的建档记录工作,使纳税调整有据可依,并保证其完整、准确;另一方面需加强纳税调整的操作管理,保证纳税调整数据的全面、准确、规避检查风险。

3.做好个人所得税计税的复核工作。个人所得税因涉税人员广、项目多一直是税务机关对证券公司的重点检查项目。在实际工作中,职工工资是由劳资部门发放的,而兼职老师授课费等形式的个人收入是由培训部门办理并发放的。这就存在因各部门人员理解不到位或纳税意识不足而形成个人所得税计提比例偏低的问题。在这些涉税会计处理中,财务人员应采取大金额、大比例抽查和全额复算等方法,进行计税公式的校验和计税金额的复核,保证个人所得税计提的合理、正确,规避个人所得税风险。

二、证券公司非税财会人员参与税务管理的保障措施

为提高非税财会人员参与税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

1.建立公司税务管理大环境,形成会计、税务一体化工作氛围。各经营单位应进一步认识税务管理工作在财务工作中的重要性,将会计和税务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共同操作。通过大环境的塑造,培养敏锐的税务管理意识,提高税务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确保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慎重实施。

2.对非税财会人员进行税务知识培训,提高税务管理实务操作能力。一是鼓励财会人员自学,并挖掘单位内部的学习培训能力。二是组织财会人员参加税务培训,掌握税法的基础知识,熟悉税法的最新变化。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篇(2)

一、问题提出

(一)证券营业部管理现状

我国证券至今,尚处于低水平无序竞争状态,主要表现在产品无差异、业务结构雷同、竞争手段基本停留在价格竞争上等。几年前国家颁布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体现了政府树立行业品牌,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推动证券业创新的政策意图。在此形势下,证券行业如何顺应政府的改革要求对营业部进行合理定位,并进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监管层、业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方向。

国内证券营业部创新的必由之路是从现有的“通道赢利模式”转向“服务赢利模式”,使证券业的收入与二级市场走势的相关性大幅降低,以改善证券业现存的风险收益结构,增强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强证劵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从制度、产品、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共同推进。

从地理位置上看,任何一家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营业部都定位于某一城市或地区,在一些、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往往聚集着为数众多的证券营业部,它们几乎在同一水平上展开竞争,表现出产品无差异、定价能力差、技术壁垒低等特点。现阶段,券商营业部林立,佣金自由化导致费率下降,券商营业部盈利能力下降;另外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即将获批,营业部如何在目前形势下,改变原有的商业模式,进行服务营销管理或整合营销管理,来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我们可以看出从市场角度看,证券营业部加强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就能更好的开展错位竞争,合理分配资源,以提高证劵行业的赢利能力。

(二)目前证券营业部营销模式主要问题

1、结构近似、服务同质问题

从行业角度看,营业部的竞争战略和业务结构仍维持多年以前品种单一、结构雷同,营业部普遍将争抢市场份额作为首要目标,通过追加投入,单一扩大经营规模,甚至不惜以牺牲短期利润为代价占领市场。结果使营业部成本逐年上升,也加剧利润日趋平均化。另一方面,证劵营业部竞争手段创新不足、缺乏特色,只注重"硬件"服务、忽视"软件"服务,在竞争手段上延续着返佣、赠送电脑和所谓的亲情服务等传统方式。

2、客户服务问题

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有形的证券营业部将越来越显得不重要。证券客户服务其实质是一个面向股民的管理中心、响应中心、服务中心,为其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界面和接口,并通过信息技术将电脑系统、信息、电话线路等资源整合成统一的、高效的服务工作平台。营业部的功能转变为多元理财中心,员工也相应转型为理财顾问或理财营销人员。

(三)证券营业部加强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取得卓越业绩是所有企业的首要目标,证券营业部也不例外,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加强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意味着相似的运营活动能比竞争对手做得更好。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对策战略定位则意味着运营活动有别于竞争对手,或者虽然类似,但是其实施方式有别于竞争对手。

在这个产品和服务严重同质化的时代,市场营销作为实现企业卓越业绩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不妨用这样的心态来看待,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就是创造一种独特、有利的定位,涉及各种不同的运营活动。

我们知道,证劵市场业绩的增长受到威胁并出现减缓或停滞不是因为市场饱和了,而是因为管理的失败,所以加强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非常有必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领导变得如此重视加强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的部分原因也是因为现在的商业世界竞争更加激烈、更加变化无常。许多企业明明有很多机会去适应和作出改变,但直到失败来临它们却选择什么也不做。掌管这些企业的主管们曾成功应对过创新与变革,在上一波技术变革中获得成功,不久之前一些公司还曾是创新的领导者,现在它们却成了受害者,在每个企业生死存亡的转折点上,是对企业的服务营销与整合营销可操作性的巨大考验。一个具有变革意识且敢于突破营销定式的企业,无疑会是一个力挽狂澜的角色,并且成为最成功也最被关注的企业部门。加强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证劵营业部的战略是正确的,但如何把战略构思转化成战略规划,继而变成经营策略,在渠道控制力、人才队伍的保障以及整合营销等方面,保证证劵营业部迈出的每一步都是按照既定的方略前行,不发生大的偏差,所有这一切,其责任非所有证劵营业部门管理阶层莫属。在加强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方面,采取精确集中服务营销与大块整合营销模式是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的,这种模式在多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试点,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一些营业部,两个月的顾问服务所产生的基金营销业绩超过了过去一年的业绩。一些营业部更实现了基金营销的持续战斗力,在连续发行的多只基金上均实现了骄人的销售业绩,盘活了营业部近五分之一的沉淀客户资产,并带出了客户的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实可以采用。

二.证券营业部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的着重点

1、探讨证券营业部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的内涵。

服务营销是企业在充分认识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为充分满足消费者需要在营销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服务作为一种营销组合要素,真正引起人们重视的是本世纪80年代后期,这时期,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产业升级和生产的专业化发展日益加速,使产品的服务含量,即产品的服务密集度日益增大。服务营销变得十分之重要。而整合营销所谓整合,当然重要的是理念、策略和营销方式由现在实际存在的不整合向整合转化;由传统营销实际存在的不整合向整合转化;实现真正的整合也就是实现整合营销之目的所在。由此可见,所谓整合营销,就是营销理念、策略和营销方式的整合,传统营销与服务营销的整合,商家与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整合。销理论强调以市场为中心,重视顾客导向,整合各种资源尤其是证劵营业部的人力资源以实现营销目标。阐明了整合营销对企业提升品牌形象、提高市场销量、增进顾客满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券营销包括“证券”和“营销”两个部分:营销部分:掌握服务营销、整合营销的观念及技巧,也就是大家熟悉的“识别、赢得、留住黄金客户”的专业技能。证券部分:熟练掌握各种金融产品的特性,进行准确的产品定位、客户定位,并能与客户展开有效的沟通。

2.让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成为证劵营业部日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满足条件:

营业部有全年规划及短期策划。稍后,营业部将拟定全面的各项业务指标,并区分乐观、一般和保守三种指标。营销队伍组建成功并训练有素。营销手段丰富有效并能持续运作。有效的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辅导要求围绕具体基金产品或其他任务制定具体的营销策划方案。策划方案能够在营业部现有平台上运行。配套详细的、简单易懂的营销操作手册。管理人员有足够的信心实施营销方案。管理人员掌握了对下属进行营销辅导的技巧。营销人员掌握了实施该策划方案的技能。营销顾问客户营业部人员的认可和接受。营销顾问长期提供营销教练服务。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制度化的营销体系建成并顺利运转,包括:营销前端体系,包括产品经理队伍,客户经理队伍,外部营销渠道(营销合作伙伴)——包括场外经纪人队伍、机构人体系、外租呼叫中心,等等。营销后援体系,包括服务文化,服务环境,服务礼仪,客户数据库挖掘,分工到人的咨询体系,等等。这些全是加强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应该注意的改善地方。

3、证券营业部管理客户分类

营业部服务营销管理的客户有两类:一类是外部客户及股民群体,如何进行服务营销创造需求;另一类是内部客户即自身员工,如何进行政策激励、扶持,打造一支高效团队!证券营业部应加强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建设,并将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证券营业部是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细节抓起。从营业部服务营销管理的客户队伍抓起,协助实施,从而全面提升营业部的营销战斗力,在营业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务实的服务与整合营销策划,实现预期的经营目标。

三、完善证券营业部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机制的对策

在整合营销时代,“以客户为中心”的4C(需求、成本、沟通、便利)理念脱颖而出。在4C理念下,企业开展服务营销管理或者整合营销管理必然需要制定详细的对策落实实行。

(一)证券营业部服务营销管理长远考虑。

客户服务营销不应是企业一时冲动或头脑发热而拍板的“产物”,而是应站在长远、全局角度做出的战略决策,也就是说对客户服务实施战略化管理。同时,服务营销可以很多战略为模板,诸如低成本服务战略、集中化服务战略、差异化服务战略、多元化服务战略、服务品牌品牌战略、技术领先战略等等,很多企业都运用了这些战略获得了成功。如果证劵营业部把服务营销定为发展战略,就要制定长远的计划来保证这项战略得以实施,并把服务营销战略在证劵营业部内部和社会上进行传播,使服务战略广为人知。

(二)整合营销在服务营销管理中进行渗透

企业处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开展服务营销不仅仅是处理好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就万事大吉了,企业还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各种社会力量的关系,诸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专家、合作伙伴,甚至要处理好与竞争对手的关系。这些社会力量不仅关系到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及服务品牌的塑造,甚至要影响到企业服务营销的每一个环节。从另一个角度讲,企业必须善于与各种社会力量合作,甚至竞争对手,企业不要忽略了“竞合”是多赢时代的主旋律。若没有一个良好的关系环境,服务营销就无法玩转。

整合营销思想告诉我们,企业操作服务营销不但要善于挖掘企业内部资源,还要善于整合外部资源,同时更要善于整合各种有效的传播工具,以实现与目标客户的最大化沟通。其实,在企业服务时间操作过程中,借助于外部资源的情况很常见,证劵营业部如果仅靠人为接触,也无法实现服务传播的目标,还必须要整合各种传播工具,如广告传播、公关传播、营业传播等等。

有一点很关键:锁定目标客户群体,对其发动立体化传播。加强证劵营业部的整合营销管理必然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将整合营销在服务营销管理中进行渗透,构建和谐的服务关系环境。

(三)强化创新意识,抓住机遇,定位营销。

证劵营业部拥有包括人员、网点、网络和客户资源在内的各种开展证劵业务的优势。借自身优势,牢固树立客户关系管理理念,通过推进零售业务向服务营销转型,实行客户细分和分层服务,切实解决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服务体系不完善、分销渠道不通畅、客户经理队伍不健全等“瓶颈”问题所做出的最优选择。我们将着力扩大服务内涵,实现产品多元化,业务范围要涵盖证券行业一揽子产品。同时,服务要全方位,着力满足资产增值、证劵风险规避的需求;服务要精细化,准确定位客户的金融需求,量身定制证劵金融服务整体方案,使广大客户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都能够享受到证劵营业部的各种服务;服务要高水平,建设营销专家队伍,重新构建证劵营业部管理阶层、服务人员、经纪人“三位一体”的营销体系,实现证劵服务营销管理专业化。要定位好服务营销与整合营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掌握营销基本法的核心,建立本营业部专业营销和经纪人团队发展的清晰战略,并能够提高本营业部营销基本管理制度的竞争力、连续性和完整性

2、加强在营销管理干部选拔、任命和专兼职经纪人招募、选择和训练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切实有效地提高目前证劵营业部团队的绩效贡献

3、建立营销管理的正确理念、掌握营销管理的正确方法,以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服务于新型的市场化员工和营销客户。

4、制定定位策略的步骤。

把市场分析,公司内部分析和竞争者分析三种分析整合起来的结果就是一种定位的表述,它清晰地表明组织在市场上计划的定位(如果需要的话,还有它所提供的每一部分服务)。具备了这些认识,就能够制定一个具体的服务营销与整合营销计划,从而为加强服务营销与整合营销管理打好基石。

(四)加强服务营销与整合营销管理从证劵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入手

"客户维护"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是打打电话聊聊家常就能维护,客户要看你能为他提供什么。对于股民来说,他们需要两种服务:硬件服务,即通道服务;软件服务,即咨询资讯服务。硬件服务由营业部自身实力决定,而软件服务却和客户经理有莫大的关系。

在一次讲座上演讲人这么说过,一个有100个客户的经纪人,应该能让60%到70%的客户有盈利,或者说跑赢大势。要做到这点自然和客户经理自身专业素养是分不开的。加强服务营销与整合营销管理就必然要从证劵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入手,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

第一个基层的层面就是客户经理层面。客户经理(或者叫做经纪人)客户经理需要做的是什么事情呢。两件事,第一,思考自己的客户在哪里,并不断的保持自己和这些客户的接触。解决客户数量的接触面问题。第二思考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从基础个人形象到专业内涵,从简单的电话营销话术到金融产品讲解到复杂的技术研究的领悟。提高自己客户开发成功率问题。简单来说,客户经理层面就是解决如何引进客户并如何维护客户的问题。其他问题一概不需要基层的客户经理来考虑。所以要加强服务营销与整合营销管理就必然要从证劵营业部客户经理的素质培养入手。

第二个层面的就是营销经理层面,作为营业部的营销管理人员,他们首先应该自身就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客户经理。有着丰富的营销实务技能,虽然他不需要是最好的,但他一定要是优秀的。那么营销经理考虑的是什么问题呢?他需要有自己的业绩要求。他也要做基础的客户营销工作。所以要加强服务营销与整合营销管理就必然要抓好落实好营销经理的传达管理。

第三个就是营业部经理层面。营业部总经理身上承担的压力才是很大很大的。在证券营销工作中营业部经理要考虑营业部营销的战略发展规划,在我的营业部发展中,如何根据营业部人力资源情况和营业部市场环境情况制定营业部营销战略发展规划。进行什么样的营业部发展定位,营业部总经理就是进行营业部资源的调配角色,报表和年度预算,营业部员工编制名录和营业部场地图,营业部的所有设备表,剩下就是开始在营业部的场地图上进行规划了。哪个地方要配备多少资源,给多少面积发展,给多少设备,投入多少人员,给予多少资金投入等等等等。然后就是看着整个图纸里的所有的工作的进程情况。及时监督,即时修改。所以要加强服务营销与整合营销管理营业部总经理的执行力必不可少。

四、结束语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管理;证券公司;监管

为了配合股指期货平稳推出,有效发挥证券营业网络资源优势,证监会在借鉴美国IB制度和台湾地区期货交易辅助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许可通过部分证券公司IB业务资格。但其运营存在不少隐患,应加以改进。

一、IB业务运行现状分析

1.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证券公司通过全资或控股期货公司建立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按照证期业务、人员相互隔离原则,统一由其经纪业务总部下设IB业务部负责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和协调工作,并通过合规、风险监控、财务、稽核部门以及信息技术中心设立专岗,承担IB业务规则制订、交易监控、佣金管理、合规检查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维护等职责。证券营业部在接受经纪业务总部统一管理基础上,由营业部经理或运营总监牵头负责,利用现有营销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及其人员从事期货客户开发、佣金分配、期货系统运行和维护,并增设期货开户岗和风险控制岗,承担协助期货公司办理开户审核、风险控制和投诉处理等职责。期货公司以客户管理部牵头与证券公司IB业务部协调,并承担证券营业部提交客户开户资料复核审批和办理投诉,财务部统一管理期货保证金及计算和返还IB业务佣金,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部分别负责电话委托交易、资金结算、风险控制、交易系统维护和柜台权限管理等职责。

2.紧密衔接、相对隔离的业务控制流程。证券营业部及其公司总部与期货公司在IB业务运行过程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其中,证券营业部作为前台业务营销部门,依托现有客户群体和营销渠道进行期货客户开发;客服人员按照证券、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资讯信息服务客户,解答问题;开户岗对客户资信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协助办理开户资料初审,并在柜台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及采集影像资料,由风险控制岗进行客户资料齐备性和真实性复核后传至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岗依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部每日提供的风险客户名单,进行客户风险提示和通知追加保证金,协助期货公司做好客户风险提示工作。期货公司履行开户审核、交易结算和保证金管理等控制职能。客户管理部对证券营业部提交的客户资料齐备性进行二次复核后,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账号及密码,开通交易系统权限,将已签署完成的开户合同返回至证券营业部,并指导证券客服人员做好客服工作;结算岗每日集中进行客户资金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及时上传保证金监控中心,供客户查询;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客户资金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追保和平仓等措施,并向证券营业部风险岗每日提供客户风险信息;财务部统一管理客户保证金,及时调整保证金存管银行和交易所资金头寸;研发部与证券公司研究所合作,共同研究形成咨询信息提供给客服人员和客户等。证券公司负责IB业务运营规划、业务合规稽核等后台监督职能;IB业务部协商期货公司客户管理部共同制定业务运营计划并经双方经理办公会决议后实施,考核证券营业部业绩情况;稽核部门对证券营业部期货开户、风控、市场开发等业务合规性进行不定期检查,将结果分别反馈至IB业务部及期货公司客户管理部。

3.独立、稳定运行的交易结算系统。证券营业部客户期货现场交易通过自助委托或互连网方式进行,即通过证券公司期货数据交换平台或者通过金仕达和恒生等互联网交易客户端与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相连接,由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提交委托指令和进行交易结算,从而实现IB客户期货交易。其中,期货行情信息通过接收期货公司转发的行情数据并经转码后向自助委托客户进行广播,或者采取彭博、文华财经和路透等互联网行情软件向互联网客户提供行情信息。期货交易结算系统以期货公司系统为核心,证券、期货公司分别增加期货业务通讯路由器、周边网关和IB业务应用服务器,通过专用线路实现公司间期货数据交换,证券公司利用现有证券业务光纤或ADSL+VPN等通讯链路,实现其营业部与期货公司系统对接,并且证券营业部在钱龙DOS热自助交易终端中增加期货交易模块和安装期货互联网交易客户端,提供场内IB客户期货交易。

IB业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中,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专职人员分别负责各自公司系统中间件及通讯线路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其中,期货公司信息技术部及其人员集中负责交易行情系统和设备维护工作,监控证券公司及营业部IB业务系统及通讯链路运行情况,及时向证券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反馈系统运行故障和网络通讯中断等情况;证券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按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负责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期货业务设备及通讯线路日常维护。针对IB业务信息系统及网络故障等突发事件,以期货公司信息技术部为主处理期货交易结算系统故障,协调证券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处置公司间通讯线路中断等事故,保证交易行情畅通和信息设备安全。

4.以IB业务协议为基础的制度体系和分配机制。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通过IB业务协议约定双方法律责任、业务范围和内容、投诉处理和保证金管理等事项,制定了IB业务对接规则,以及协助办理开销户、风险控制、出入金管理、投诉处理和信息系统安全维护等业务规则和IB岗位职责、营销、咨询、监督检查、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部制度。

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通过IB协议建立了分配制度,采取期货公司财务部每月核算各证券营业部IB客户净手续费明细,并与证券公司财务部核对后,每月、季、年定期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即50%-70%向其支付佣金;证券公司财务部根据各营业部IB客户净手续费明细将返还佣金支付给营业部或计入营业部利润指标;证券营业部依据IB客户净手续费一定比例即10%-20%支付给营销人员佣金费用。

二、IB业务运营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1.开户环节控制不严。经调查,部分证券营业部与其建立IB关系的期货公司未能严格按照开户流程办理业务,没有收到并加盖开户合同最终确认印章,却已开通客户交易权限,此段时间交易结果易产生法律纠纷。

2.信息技术存在安全隐患,缺乏应急协调机制。一是各证券营业部证期业务网络共用同一条通讯线路,若当一方系统出现堵塞或挂起等技术故障时,极易使对方系统失效,增大系统运行不安全因素。二是大部分证券营业部开户资料数据传输缺乏加密手段,部分直接采用电子邮件、QQ、MSN等方式进行客户影像资料传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存在隐患。三是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不健全。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仅涉及自身技术设备和业务环节,缺乏共同响应、处置机制,缺少联合应急演练和压力测试,难以保证IB业务突发事件及时、稳妥处置。四是证期交易、行情软件衔接问题。由于不同软件系统参数存在差异,通过期货金仕达、恒生等期货交易系统与证券钱龙自助委托交易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时,容易出现数据丢失、转码错误和其他故障。

3.营销行为管理欠缺,易产生道德风险。证券营业部期货营销管理普遍薄弱,一是期货营销队伍管理制度、准入标准和行为规范不健全,考核评价指标单一,缺乏对营销人员执业质量、服务效果和诚信状况等监督考核,易产生营销人员怂恿或客户交易行为。二是现有营销人员期货专业服务能力较弱,大多数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经历和期货从业资格,对期货知识、交易规则和业务风险特征等掌握不够,市场开发能力和客户服务质量较低。三是后续教育程度与业务发展速度不匹配,缺乏期货营销人员培训机制和计划,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提升较慢。

4.IB业务报酬重复纳税。按照IB业务协议约定,期货公司应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IB业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期货公司的IB客户手续费收入作为营业额应缴纳5%的营业税,而其支付给证券公司的IB业务报酬也作为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样缴纳5%的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5.现行准入条件限制,易产生变相和非法居间行为。目前,《办法》将证券公司资本指标以及与期货公司控股关系作为准入条件,限制了部分证券公司参与IB业务。在利益驱动和客户需求下,此类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能通过私下与期货公司签署居间协议或以个人居间名义等方式将证券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间接从事IB业务。或者通过营业场所内增设网上交易用机,直接为客户提供网上期货交易环境,形成了期货业务行为。

三、促进IB业务规范发展的思考

1.完善监管体系,发挥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和联系合作功能。进一步完善证期联合监管体系,实施IB业务监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建立突发事件联合响应机制,加强交易行情软件开发商集中管理,保证股指期货有效运行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2.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IB业务。证监会应进一步研究IB业务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包括合规经营、净资本和分类评级等内容的业务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允许非控股关系的证期公司合作;积极与财政、税收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期货行业合理缴纳所得税款问题。抓紧建立期货营销人员和居间人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管理考核等规定要求;建立证券机构营业场所内网上期货交易管理制度,防范通过网上交易变相期货业务行为;制订IB业务信息技术指引,规范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系统软硬件设备标准,统一证券期货交易行情软件对接参数标准。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篇(4)

1贵州省金融与证券业发展分析

2012年初“,国发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积极发展本土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证券业和保险业,鼓励股份制银行入黔开设分支机构,支持在农信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农商行,鼓励村镇银行的设立。同年5月和7月,贵州省又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促进金融加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6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启了金融与证券业在贵州快速发展的篇章。2013年,贵州省银行业存款余额增幅和保费收入增幅在全国排名第一,银行业资产、银行业贷款余额、上市公司总资产、保险机构总资产这四项指标的增幅均高于全国平均增幅,同时高于西部地区增幅。在投融资方面,银行业贷款余额突破1万亿元、贵州高速成功引入中国人寿30亿元保险资金债权投资、森瑞管业成功发行贵州省首笔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威门药业和东方科技挂牌“新三板”,这都显示出金融与证券行业在贵州发展的强劲动力。截至2014年末,贵州省银行业总资产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20186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2368亿元,同比增长22.4%,增速列全国第四位;各项存款余额15263亿元,同比增长15.1%,增速列全国第三位。保费收入规模突破200亿元,达213亿元,同比增长17.3%,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12亿元,同比增长26.28%,增速排名全国第一位。上市公司再融资82亿元,证券交易额3336亿元。以上数字说明了贵州金融与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而这个行业快速发展背后必然是对金融人才的大量需求。这对于贵州省内开设了金融与证券专业的高职院校可谓正值其时,但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样培养人才还得首先从金融机构需要何种岗位的人才作为突破口来分析。

2贵州省金融与证券行业人才岗位需求分析

笔者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对贵阳市及黔东南地区金融与证券行业人才需求展开了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等,调查的方法主要是对这些企业的人事专员进行电话访谈,也亲身进入几家证券公司进行个别访谈深入了解。调研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对大专学历的金融与证券专业人才是否有需求、提供哪些岗位、岗位的具体职责,毕业生应该具备哪些基本能力、是否需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在调查的过程中,基本上所有的人事专员都认真的回答了笔者提出的问题,招收金融与证券专业毕业生的意愿都比较强烈。(1)商业银行能够为高职毕业生提供的职位基本集中在信用卡中心,需求最多的职位是信用卡的销售专员。岗位职责主要是:信用卡业务推广,客户维护,风险管理。该岗位看重学生的沟通表达能力和销售技巧,同时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基础以及相关行业的实际销售经验。(2)证券公司能够为高职毕业生提供的职位有证券经纪人和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人要求较低,但是需求的人数较多。其岗位主要职责主要是:发展新客户,拓宽销售渠道,销售金融理财产品,引导证券客户在营业部开户,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基础。该岗位需要毕业生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也就是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的考试,同时具备一定的金融营销功底和相关的金融基础知识,如果在证券公司有过实习经历的学生会更受欢迎。证券投资顾问多录取本科学历及以上的毕业生,但是如果高职毕业生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同时也在全国性的投资竞赛中获奖,也会受到公司的青睐。(3)期货公司能够为高职毕业生提供的职位有期货经纪人,网络销售专员,期货投资顾问。期货经纪人的要求和证券经纪人要求相似,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营销技能。网络销售专员是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公司的金融产品,需要学生具备相关的网络营销知识。期货投资顾问对毕业生的要求较高,主要承担的工作任务有期货帐户开户服务、资料整理、行情介绍分析、交易咨询服务、操作建议、风险控制咨询等,如果参加过实盘或者模拟交易大赛的同学将会更有竞争力。(4)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给高职毕业生的职位较多,基本覆盖了所有基础性工作岗位,有行政人员,理财规划师,保险,保险销售,查勘理赔,保险客服,社区联络员,储备干部等。就笔者调查的公司来说,有两个职位需求的人才数量近几年明显增加,一个是移动互联网销售专员,另一个是车险销售员。但就目前而言,保险客服和保险销售依然是吸收毕业生的主要阵地。这两个职位都需要我们的毕业生具备较专业的保险基础知识储备,能够制定保险方案,针对不同客户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5)资产管理公司的就业岗位更加灵活多样,针对高职毕业生的职位主要有理财经理,投资顾问等,同时也给具备实盘或模拟大赛的同学提供了交易员或者操盘手的岗位,当然这个岗位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同时风险也较大。总结以上调查,分析后不难发现,贵州省高职院校金融与证券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基本可以集中到金融产品营销,投资顾问,客户服务三个大的岗位群上来。因此基本上可以确定贵州省高职院校金融与证券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依托贵州大金融产业,面向基层,为中小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期货营业部,资产管理公司等,培养具有相当敬业精神,拥有证券期货模拟操盘经历,能够从事金融产品营销服务,投资顾问,客户服务的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3贵州省高职院校金融与证券专业人才能力体系建构

接下来,我们将分析金融产品营销服务,投资顾问,客户服务这三个大的岗位群需要学生具备哪些专业能力,再结合具体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来设计该专业的理论与实训课程结构,最终构建完整的金融与证券专业的人才能力体系。

3.1三大岗位群与专业能力分析

3.1.1金融产品营销服务该岗位群的工作任务是将现有的金融产品推销给合适的投资者。该岗位群要求学生首先要一是要认识金融产品,并且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点有深刻的认知和理解。二是要精通金融产品营销的专业知识,比如如何制定金融产品的营销流程及营销计划,如何对特定的购买人群进行行为分析,撰写市场调研报告,制定营销策略,三是要能学会熟练使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网络销售媒介。3.1.2投资顾问该岗位群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仔细分析客户的投资需求,为客户量身打造理财目标和投资方案。向客户详细阐述制定投资方案的根据,与客户充分沟通,达成一致。该岗位群要求学生需要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基本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投资咨询、企业财务分析等方面的能力。3.1.3客户服务该岗位群的工作任务是通过电话,互联网,视频等通讯方式对投资者提出的疑问与建议做出相应的答复与受理。刚岗位群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具备标准的普通话,流利的谈吐,优雅的举止,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作为客户服务人员往往需要有较强的承受挫折和打击的心理素质,以及自控能力,同时还需要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快速的文字输入能力。

3.2理论课程设计

根据岗位需求的能力进行课程设计,把三年的课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程两大类。公共课程包括两课、普通话、形体礼仪,应用文写作,经济数学,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育、文化基础教育、素质拓展与团队协作教育。专业课程按照岗位群不同设置了三个方向,同时从岗位群的工作任务设置了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专业拓展课程、专业实践课程的课程体系,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自觉具备了相当的职业能力素养。

3.3实训教学设计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篇(5)

营业部2月开户数翻番

惨淡行情,券商从业人员在2008年曾大量流失,或是公司隐性裁员或员工自动离开。据业内人士介绍,行情高涨时,深圳某券商高峰时经纪人一度扩张到8000多人,而在去年股市低迷时,仅剩几百人左右。而随着行情转暖,券商将之前压缩战线的策略悄然转变成了吸纳新人的扩张战略。

“我们原来一天开户在200人左右。现在经常每天开户在500多人。2月份开户数量比1月份至少翻了一倍。”深圳某知名营业部有关人士介绍,“开户的情况已经在转暖了,一些新开户的人都是开完户就开始操盘入场炒股。”记者近日在一些营业部现场看到,无论是开户人员还是现场操盘人员,均是人头涌动。

招兵买马备战转暖行情

转暖行情,让不少券商感到了人员配备的空虚。“去年我们在人才市场招聘,只有我们和安信两家券商。”深圳某知名营业部负责人介绍说,“而现在据我初步了解,招商、万和、方正、国信、长城五家券商都在公开大举招人,扩充队伍。”

国信证券泰然九路相关人士介绍,公司去年稳定下来的客户经理有800人左右,目前已经逐渐吸纳了100多名新人。另外公司也在向外界寻觅投资顾问助理等人士,计划培养锻炼后以胜任投资顾问。据记者估算,此投资顾问助理目前的年收入至少应在20万左右。

安信证券等相关业内人士近日也介绍,人力资源的成本在公司各项开支中占比很大。公司培养如高善文博士、程定华博士等高端研究分析人员,可谓投下重金。

深圳安信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其营销团队近两周增加了30%的成员,近期还会继续加大招聘力度。现在营销团队成员达16人。而去年年底流失了约一半成员。“在现有的营销团队之外,我们将从同行中招揽能力强经验足的人才,组建一个精英团队来拓展客户,让营业部的开户数和资产,在行情转暖后能取得新突破。”该人士介绍说,“精英团队的任务量比营销团队多一倍,营业部对精英团队有很大的期望。”

吸纳人才不惜重金

中原证券深圳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士日前告诉记者,其营业部目前也在招收招聘客户经理等人员。“有客户资源、有从业资格都行。”该人士介绍说,“客户经理,年薪一般在8万-10万左右,而且社保、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和年终奖金,五金齐全。”中原证券目前也已经向证监会上报,计划在全国新增4家营业部。

光大证券近期在各大论坛启示,以近五成的高佣金提成来招揽营销人才。光大证券深南大道营业部的招聘负责人表示,随着光大证券上市日子迫近,对人才的需求随之增大。公司刚刚成立了深圳营销中心,预期营销中心的人员规模需达400人以上,目前在岗的只有120人,可谓人手奇缺。公司虽然没有为经纪人提供底薪和社保等福利,但经纪人的的佣金提成将达40%至50%,这个数字在业内少有匹敌,对那些手上已经拥有一定客户资源的从业者诱惑更大。此外,每个星期与每个季度开户前3名的经纪人还有额外的奖金。

该负责人对求职者表示出相当大的热情,她指出这次招聘的门槛不高,唯一的硬性要求是必须通过证券从业员资格考试,学历方面不作要求。每月的工作任务只是完成一个资金一万元以上的有效户。除了高提成作为引诱外,光大证券还对经纪人打通营业部的限制,经纪人可带客户到深圳任一营业部开户,若需开展活动,公司将提供充裕的活动经费。

盯上高端人士

一些券商将眼光顶上了高端人士。不久前,海通证券刊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面向海内外招聘多个岗位,包括高管,股债基投资经理、QDII投资经理,高级销售经理等职位,涵盖股票、投行、债券、基金等多项业务。从招聘简历可看到:海通此次招聘以高级职位为主,大部分职位都要求硕士以上的学历,有金融等相关专业的背景或工作经验,具有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篇(6)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第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

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

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

(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

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

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

第三章撤销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

第二十二条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

(三)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

(四)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五)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

(六)转让证券类资产;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位等资产。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其被撤销而变化。

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证券公司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债权人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

已登记债权经甄别确认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收购资金并协助收购;经甄别确认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告知申报的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清理组应当在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中,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转让方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但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组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为维持业务正常进行而应当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清理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处置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证券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的资金应当予以冻结。

第三十三条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

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五条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关闭,需要进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

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

对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行政清理时已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三条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报告。

第四十六条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

第四十七条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涉及税收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

第五章监督协调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组织依法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需要从公安机关扣押资料中查询、复制与其工作有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期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第五十一条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转出。

第五十二条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第五十三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十五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

(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

(三)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

(四)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五)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因素;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篇(7)

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就发行工作的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为此,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去年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基础上,依靠当地政府认真抓好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鉴于今年国库券发行量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有关任务分配、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等准备工作;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应积极做好有关券面调运、款项入库的准备工作,通力合作,以确保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

为改革国债发行推销方式,逐步从以行政手段发行向以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推销过渡,各地在总结去年柜台销售经验的基础上,除继续采取单位组织认购的形式外,还应因地制宜,尽可能采取柜台销售、承购包销等多种发行方式,为建立完善的国债发行市场创造条件。

二、券面的调运、领用和销毁

(一)为适应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需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需国库券面额及数量计划,将国库券调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同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将券面逐级分发至基层人民银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任务后,应召集银行、财政、邮政各主管部门,结合已调入的券面情况和本地实际,协调各部门对券面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各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任务时,均比照上述办法编制本地区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在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中,要注意不同面额券面的搭配,努力做到方便推销和购买。

(三)参与推销的银行、财政、邮政县(城市区办事处)以上的单位(以下简称各管辖部门)在办理国库券领用时,应持本部门的介绍信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国库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开出“一九九一年国库券领用通知单”(共三联),第一联国库部门留存,凭以记载表外科目帐;第二联送发行部门办理出库;第三联交领用单位。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根据国库部门开出的国库券领用通知单,办理国库券出库手续。有关各管辖部门对本系统所需券面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一次领走,以尽量减少领用次数。领出的国库券要设立登记簿保管,认真填列从银行领取和在本系统分发的国库券数额、券别、张数和起讫号码,做到帐实相符。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于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制发行结束报告表上报总行。参与推销的各专业银行应抓紧有关帐务、实物的清理工作,同时将本系统推销剩余的国库券与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集中交回原领取行,交回的回库券数额,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在全国发行工作结束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销毁,销毁报告表应于次年五月底前上报总行;参与债券推销的财政、邮政部门应参照人民银行国库券销毁的有关规定将发售剩余的国库券自行组织销毁后,向原领取行报送销毁清单。销毁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留财政、邮政部门,二联送原领券行。

(五)凡由财政部门组织试行承购包销的机构,由组织包销的财政部门将所需券面一次从人民银行领出,统一组织调运和销售;包销机构所收款项应通过领券单位(即组织包销的财政部门)分次划入原领券行。

三、购买、交款办法

(一)国库券的推销采取单位组织认购和柜台销售相结合的办法,城乡职工、居民个人、个体工商业户、农民和部队个人均可到当地银行、财政、邮政部门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经办单位)办理购买交款手续;也可由职工、个人所在单位(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农民由农村行政村、解放军由部队系统)组织认购,统一到各经办单位办理交款。

(二)单位统一代办职工个人认购国库券时,应填写“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单位代个人交款凭证”(共五联),经办单位在审核无误后,办理收款(现金或转帐支票)手续,并发给交款单位相等金额的国库券。该交款凭证第一联由经办单位暂时留存,每日营业终了随款项上报;第二联经办单位代付出传票;第三联经办单位代收入传票;第四联为退给交款单位的回单;第五联由交款单位转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个人直接到柜台购买国库券时,应填写“一九九一年国库券个人柜台交款凭证”(共两联),经办单位在核实所收款项后,发给相等金额的国库券。个人柜台交款凭证第一联留存经办单位,作经办单位进行个人交款日汇总的原始凭证;第二联经办单位代收入传票。

(四)单位代办个人购买国库券的款项,应按月到经办单位办理交款手续,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经办单位收款后,要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同时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

四、款项入库、上划

(一)各银行经办单位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以“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算,财政、邮政部门的经办单位,应设立相应科目,均不计利息。

(二)凡办理国库券发行业务的县(城市区)以上各级财政、邮政部门,均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待缴国库券款专户”,并按本级所属各经办单位的名称设立登记帐,本级所属各经办单位代收的国库券款项,统一计入该专户。

(三)各经办单位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必须按日上划本系统县级管辖部门,并随款附送单位代办个人交款汇总清单、个人柜台交款汇总清单。

(四)各县级管辖部门收到经办单位的上划款项后,应对附送的单位代办个人交款汇总清单和个人柜台交款汇总清单作汇总整理,并按照“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余额(“待缴国库券款专户”金额)填制“一九九一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日汇总表”(共两联),于当日将款项直接划入当地人民银行。交款日汇总表第一联随划款报单(缴款通知书)送当地人民银行,第二联留存。

(五)各县级人民银行收到管辖部门划来的国库券款项后,对附送的交款日汇总表作汇总整理,填制“一九九一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共三联),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36号文的规定办理款项上划。交款汇总单第一联随款项送上级行,第二联送当地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留存。

各地要积极组织债券款项入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挪用。

五、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交款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发行期内,应于每月8日前用电报、传真或电话报送上月末累计交款入库数,其上报数字必须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积极配合月报数字的统计、对帐工作。

(二)在认购和交款期间,各地可采取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及时反映好的典型事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交款结束后,应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并附送“一九九一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