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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31 15:10:48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1)

关键词:证券公司;市场准入;自贸区;金融混业

市场准入是体现一定市场发育发展程度和市场管理理念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法发展而发展。如今的资本市场与上个九十年代相比有了巨大的发展,我国对证券业的准入限制也应有所放松。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面简称“新国九条”)中已明确提到要放宽证券期货服务业的业务准入,逐步提高证券期货业务的对外开放水平。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先行试点,先后了多份文件,支持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2015年10月出台的“金改30条”,更是进一步提高了证券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优化证券业务准入。本文将从我国证券公司的主体准入限制与业务准入限制两个角度出发,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分析我国证券业准入的现有状况,以上海自贸区为立足点,为放宽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提出若干意见。

一、证券公司主体的准入

(一)证券公司准入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对设立内资证券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有着不同的要求,散见于《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另外,《2015年外商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即2015年负面清单)、《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跟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下面简称“CEPA补充协议十”)等文件,主要规范合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截止2015年7月为止,我国共有118家证券公司,其公司形式可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制度,具体要求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数量上,《证券法》对从事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其中从事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从事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从事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形式上规定必须为实缴资本,需验资证明。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经营过程中,债权转股权不受该限制)。2.对股东资质的要求:《证券法》124条规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拥有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的净资产。然而,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主要股东的界定,且该项要求中“持续盈利能力”排除了个人成为主要股东的可能性。v3.对从业人员与高管的要求除了对董监高的具备任职资格有正面要求之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董监高的禁止性规定,即证券公司的董监高不得有《证券法》131条和《公司法》141条规定的违法违纪现象。4.其他要求如证券公司应当有营业场所和完善的风险和内控制度等。

(二)合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

在目前我国118家证券公司中,共有11家为外资参股。合资证券公司除了要满足以上一般要求之外,还要满足以下要求等:(1)出资比例的限制:2011年的《外商产业指导目录》仍将证券公司外资比例限定在1/3以下。直到2012年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才首次将外资比例上升到49%。2013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没有突破该49%的限制。(2)对境外股东的限制:境外股东所在地区必须已和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的机构签订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v。且至少有一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另外,其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3)对境内股东的限制: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中,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有特殊例外,2016年10月出台的金改40条取消了对设立在自贸区的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需为证券公司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CEPA补充协议十中,对港澳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有更加优惠的规定。

二、放宽证券公司主体比例,提高证券也开放水平

(一)多元证券公司出资主体,修改《证券法》中对股东“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多为国有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等,成分较为单一,这与我国对证券公司股东的要求过于严格有关。证监会在2014年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到,要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此,务必要对现行的《证券法》中对股东资质要求部分进行一定修改:如修改主要股东“持续盈利”能力的限制。“持续盈利”的条件过于苛刻,一般的中小企业等民营机构很难具备,如果改为“持续经营能力”便更加恰当。另外该条规定直接排除了个人成为主要股东的可能性。而借鉴其他的地区的立法实践,如英国、香港、台湾等均认可了证券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以台湾为例,台湾的《证券商设置标准》第4条对证券商之发起人的禁止性规定大部分都是针对个人而非法人,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受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不能为证券商发起人。

(二)提高效率,处理好主体准入与业务准入的关系

目前,我国新设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在程序上实行两次准入,分别是设立证券公司的主体准入与开展证券业务的业务准入。为了提高效率,应区别主要证券业务(承销、自营、经纪)与证券相关业务、证券专营机构(证券公司)与证券兼营机构(基金公司等金融公司),证券等专营机构在许可设立时应一并取得主要证券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其他相关业务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单项逐项获得业务牌照。在其他金融机构,如期货公司中,已有类似的实践。期货公司主要有期货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等。《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将主体准入与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准入合二为一。

(三)进一步扩大外资持股比,优化外资出资方式

缺乏控股权一直是合资券商中外资的最大痛点,也导致的合资券商中股东之间的磨合冲突。我国虽不断地提高外资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比例,但步伐仍过小,比重不够大。“金改”40条,取消了合资证券公司内资股东为证券公司的要求,但仍将外资持股比例限定在49%。反观国际上的实践,早在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签订时,多数发达国家都充分保证了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对外国资本所占的份额没有任何限制,如欧共体当初所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同样,我国台湾地区的减让表中也未对外资比例作出限制。在出资方式上,目前的合资证券公司中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则必须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这排除了境外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方式v。这排除了境外股东以持有的境内股票或债券出资,或者境以债权换股权的这种方式参股合资证券公司。应进一步优化外资股东的出资方式。

三、证券公司业务的准入

(一)证券公司业务准入的一般规定

主体准入是指证券公司获准设立,业务准入则是指获准经营业务,境外通常以牌照指代。v为了落实对证券公司的事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对证券公司业务采取许可制度。《证券法》、《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对证券业务的准入做出概括性规定,而具体业务准入的要求散见于证监会的其他文件之中。从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上,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申请经营常规业务有注册资本的硬性规定(上文已涉及,这里不再赘述);对于申请创新业务,应当对创新业务的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从业务准入的程序上来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业务有着严格的时间间隔控制。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新设公司不得申请4种以上的业务;增设业务,须在获得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距上次申请增设获准6个月以上。

(二)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准入

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来看,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我国承诺加入后3年,允许成立的合资证券公司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的债券的承销和交易;2002年制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就在WTO承诺的基础上添加了外资股的经纪、债券的经纪和自营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007年修订的“规则”中又添加了债券的保荐这一项。然而,从目前的业务实践上来看,截至2015年7月为止,11家合资证券公司中,除了中金、中银国际、光大最终实为内资控股的之外,仅瑞银、高盛高华为全牌照经营,其他合资机构多数仅有证券的承销与保荐资格。常规业务何况如此,合资机构更无缘染指创新业务。

四、下放审核权限,拓宽证券业务范围

(一)取消、下放部分业务审核,简化业务准入程序

1、证券法125条审批主体的扩大:《证券法》第125条将证券业务的许可集中于中国证监会,这不仅与实践不符,也阻碍了证券业创新业务的发展。纵观各家证券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在其取得的各项单项业务资格中,有不少已经不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决定。以广发证券为例,其2014年年报中所列明的48项单项业务资格中,有8项为证监会批准,5项由广东证监局批准,8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7项由上交所批准,3项由深交所还有其他多项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中心等批准。从另一层面上讲,2011年开始,中国证监会三次公告,将证券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业务”等的常规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证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因此,应将《证券法》对125条进行修改,将审批主体扩大至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主体。

2、下放审批权限,鼓励业务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证券业的良好发展与证券业务的创新息息相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创新主要源自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v证券公司产品创设能力严重不足,缺乏对接投融资的产品,难以满足企业和居民的投融资需求x。这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证券创新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且审批权限集中于证券会。为了推进证券业务创新发展,可以通过证监会向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团体释放权力,例如对于创新业务产品的认定权授予证券交易所,对部分创新业务事项可优先考虑由证券业协会业务规则规定。x甚至可以考虑对新设在上海自贸区内的证券公司,采取创新业务“负面清单”模式。具体规定哪些证券活动不可以做,没有明确的都可以做,激发证券公司的创新积极性。3、部分审批制度改备案:证券业务的范围极为广泛,对于一些业务模式简单、易于控制、风险程度较低的,可以考虑采取备案制度,并将权力下放至行业协会或地方证监会等。实践证明,简化业务准入程序,化审批为备案,有助于证券业务的迅速发展。以资产管理制度为例,2012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将资产管理制度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承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备案制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迅速扩大。2012年比2011年增长了569.96%。

(二)开展金融混业试点,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

早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2015年3月6日,证监会发言人称,日前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等机构申请证券业务牌照的制度;2015年10月30日的金改40条中,虽仅明指证券期货公司之间的交叉持牌,但其提出探索开展金融业综合金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为商业银行取得证券牌照提供了口径。1993年《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定》严格界定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后续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也肯定了这一原则。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然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历,纵观当今国际金融业,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项不可逆转的潮流。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在风险隔离和控制完善的情况下,对两个行业均有好处。目前为止,国际上有三种金融混业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x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控股公司。其中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该种模式在银行内部设立证券部门,银行直接获取券商牌照,“一人多牌“,行业风险传递可能性较高,对于初涉混业经营的我国不甚适用。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则对我国的混业实践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禁止银行在境内从事股票活动x,实践中我国银行只能通过境外子公司曲折地进入到证券业中。如2002年在上海成立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于1999在香港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但若想在境内直接设立或参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在当前无法突破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不可行。因此,英国式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也不可取。相对而言,采用美国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可在既成的法律框架下,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中已有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类似的例子。如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仍未名正言顺;而立法的真空也可能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复杂的架构,利用监管真空而套利或规避法律规制。如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元先生在全国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提到的,“为了规范和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提高我国证券服务业的竞争力,放宽行业准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试点,将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证券领域,对于加强我国证券业的实力与国际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2)

    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或者说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和意义,是讨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从证券金融公司运行和发展的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有其制度需求和运行的现实空间。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可以利用的融资T具也相对较少。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打消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而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分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可以构建一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沟通的桥梁,有效地连接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在现有体制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让资金在各市场之问流动,打破金融市场之间的隔阂和割裂状态,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人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O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l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页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顽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i)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T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3)

【论文关键词】证券公司;专业融资模式;借鉴

1专业化融资模式特点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公司大量临时资金需求,支持证券公司新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当然垄断交易也会损害效率,随着市场逐步成熟,证券融资模式职能也逐渐转变。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转融券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更多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逐步变成了市场化融资公司。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4)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公司大量临时资金需求,支持证券公司新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当然垄断交易也会损害效率,随着市场逐步成熟,证券融资模式职能也逐渐转变。目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主要在转融券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更多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逐步变成了市场化融资公司。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5)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定位于特殊企业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有效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模。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实提出要求。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状况要进行监测,同时设定相应的指标,确保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对授信限额的管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额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台湾地区规定,证券金融事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授信总余额、授信条件及同类授信对象之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前项各授信业务及每种有价证券授信风险之分散标准,并建立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征信档案,备供查核。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个证券公司或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三是规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四是加强对保证金的调控。从国际经验来看,保证金可以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保证金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应该成为相应的立法重点。五是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控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命和罢免,对重要管理人员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别约束。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6)

1.1文献回顾

国内的文献从财务特征、公司治理和资本结构等角度分析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影响因素,也有从股市收益波动、政府监管的角度分析。吴文莉(2011)发现股市收益波动与公司现金持有水平变化呈负相关关系,而且这种负相关关系在牛市中更为显著,在国有企业以及监管行业企业中也更为显著。陈玖竹(2012)以我国制造类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了经理人短视对证券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换手率和证券投资额呈显著正相关,大盘走势和证券投资额呈负相关。与吴小莉的研究结果不同的是,陈玖竹认为熊市这种负相关关系更为显著。吴文莉(2012)通过分析近年来上市公司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与其现金流和货币资金变动的关系,发现非国有企业炒股的资金更多来源于经营现金流,而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资金与借款现金流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吴战箎、李素银(2012)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管理者基于自身利益的短视行为,研究发现大量上市公司管理者存在投资短视行为,其中管理者的年龄、经营能力对这种行为影响较大,与管理者薪酬和持有比例不存在显著关系。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目前尚没有对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之间关系的全面研究。为了更好地形成对比,本文假设制造业上市公司如同前人对所有上市公司研究得出的结论,即会过度参与证券投资,探索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规模对主营业务产生的影响。

1.2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分析

制造业是指对制造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工业品与生活消费品的行业,包括扣除采掘业、公用业后的所有30个行业。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导部分和经济转型的基础。当前我国制造业正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较低向现代化、环保化、管理的科学化方向转型。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其突出表现就是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投资者的非理性程度也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带来了大量的投机机会。近几年来,通常作为投资客体的上市公司也热衷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A股市场上不仅参与证券投资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投入资金也越来越大。2011年有402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初始投资额由2010年的437.05亿元增加到727.53亿元,增幅为166.46%。以之相比较的是,这些上市公司201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降幅为12.64%。上市公司的投资动机从原来的闲置资金保值增值转变为倾向于主动投资,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短期证券投资。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可以获取短期收益,但会减少企业投入正常经营的资金,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而一旦投资亏损,会“吞噬”企业正常经营获得的收益。如兰州黄河,2011年公司亏损1459万元,而在2010年公司盈利为1.02亿元,造成业绩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股票投资亏损。

雅戈尔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为-20.49%,公司净利润为17.63亿元,仅投资收益14.43亿元,占比81.85%,2011年四季度共持有24家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要投资于实体经济,如果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热衷于短期证券投资行为,将可能对上市公司自身的主业经营发展战略及证券市场甚至国家经济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此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也做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在以下三个方面限制上市公司炒股:不得炒作自己的股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炒股;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炒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亦有如下规定: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二是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可见监管部门认为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本文正是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今年来该类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详细数据分析其投资现状,具有实际意义。

1.3主营业务发展与公司证券投资规模

理论指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两者对待项目投资风险的态度及处理的方式不同,由此就会导致企业存在无效率投资的行为。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正是一种因投资短视而产生的无效率投资行为。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不遵循最佳投资政策,而选择那些能迅速回报但并不能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者的投资短视行为使得企业追求短期收益,延迟甚至放弃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投资项目。自由现金流量理论认为,当公司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时,通常也是公司处于生命周期的成熟阶段或衰退阶段,此时公司会拥有大量的自由现金。在我国制造业转型期间,公司往往缺乏长期价值投资项目,在没有完成产品结构调整战略时,在新的利润增长点尚未出现之前,上市公司有可能将过多的现金流投放到短期证券投资上以博取高风险的差价收益。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假设认为制造业上市公司会因为前期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而参与证券投资。

假设1:前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当期证券投资规模之间负相关。另一方面,如果制造业上市公司过度利用富余资源投资于证券市场,可能会影响主营业务经营发展,诸如造成主营业务研发支出的不足,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的影响。主营业务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带来多少主营业务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获利水平高。该指标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水平,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利润率高的上市公司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的稳定发展,回避证券投资这类高风险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反映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张程度。该指标越大,说明企业正在进行较大规模的资产扩张投资项目,表明企业长足的盈利能力能够有所增强,如果公司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必然会减少无效率的投资。因此本文选用主营业务利润率代表主营业务的获利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反映公司在主营业务上的投入,并提出以下假设:假设2: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之间负相关。假设3: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之间负相关。假设4: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间负相关。

2研究设计与样本

2.1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时段为2008年到2011年,采用半年度数据,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样本中剔除了ST公司、B股公司、数据不全及异常数据的公司,最后得到1420个观测值。财务与市场数据来自聚源数据库与和讯网。本文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和作为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总额。

2.2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

借鉴吴文莉(2011)及吴战篪、李素银(2012)的模型,提出本文的回归分析模型。模型(1)中I为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总额与当期总资产的比值,反映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规模。模型(2)中的L为反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状况的三个指标,即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率和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

2.3描述性统计

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为2.1%,标准差为4.1%,可见不同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规模差异很大。2008-2011年样本中,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20.7%,但方差为55.2%,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之间主营业务成长性差异很大,对比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值可以发现,整体来看,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普遍比去年同期要低。

3实证研究结果

本文利用SPSS16.0对样本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均在1%的水平显著。此外,通过对VIF值的检验,多重共线性对本文的影响不大。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后,前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当期证券投资支出之间没有影响,假设1没有得到支持,说明整体来看,对于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来说,并没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是因为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而参与证券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对主营业务影响并不显著;主营业务利润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在0.0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即主营业务获利能力越强的公司,在证券上投入越多,这一现象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固定投资扩张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在0.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时会减少证券投资规模。实证结果表明,固定资产投入越大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会减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入,但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高的上市公司却增加证券投资,有不务正业的现象。

4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制造业转型和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作为研究背景,分析了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与主营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对于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来说,并不是因为前期主营业务发展不佳而增加当期证券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入扩张越大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应会减少证券投资的规模;而另一方面却发现不好的现象,即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越强的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规模反而越大。此外,本文还发现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与股市收益率没有显著相关性,也就是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不会在外部股市收益率高时盲目“追涨”,也不会在股市下跌时“杀跌”。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7)

关键词:证券公司;经营绩效;区域差异

一、指标体系选取和统计系数体系

一指标体系选取

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实际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从发展能力、资产状况、债务状况、营业支出以及盈利能力五个方面,考察中国证券的区域性差异。并且,所选取的指标已经涵盖了基本上证券公司所有财务报告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业经营管理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总体设计,该评价体系包括25个具体测度指标,如表-所示:

选取一套系统、全面的有关于证券公司业经营绩效区域差异分析的指标体系,就要从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绩效的各个方面来综合考虑提取指标。近年来,针对于我国金融业绩效差异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文献众多,由于侧重点不一样,因此指标的选取也不一样,这些指标体系基本涵盖了从微观经济状况到宏观经济影响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状况GDP、人均GDP、居民可支配收入等、证券市场状况包括债券交易总额、市值托管总额、万人有股民数等、微观经济状况包括盈利状况、发展能力、公司治理等具体指标。鉴于本文从公司基本财务信息入手,来首先分析区域证券公司经营绩效的差异性,然后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借鉴前人对该方面的研究成果,指标体系的构建主要从公司经营状况数据入手,在五个方面对我国证券公司业经营绩效进行区域差异性分析,包括:企业发展能力状况、企业资产状况、企业债务状况、企业营业支出状况、企业盈利状况。

企业发展能力状况

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主要是反映中国证券公司业发展规模及股权资产、数量等信息,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了解我国不同区域证券公司业的发展潜能及对国家整体经济总量的影响。

发展能力状况选取的四个指标包括了资产总计、股权总计、资产同比增长、股权同比增长四个变量,证券公司的发展规模一部分由股权资本金大小决定,由证券公司业务规定的自有资本金是限制公司实行多元化业务的起始限制,净资本越高体现公司规模越雄厚、发展潜力越大。资本总计的规模等于证券公司负债和股权总计,由于证券公司的高杠杆经营,经纪业务所占比重的特殊性,资本规模的分布部分反映了证券市场的业务分布。股权和资本增长比两个指标则是属于动态比例指标。

2企业资产状况

资产状况评价指标主要反映的是我国证券公司业资产运营管理的能力及效率,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考察我国不同区域证券公司业务的资产运营状况与效率。其主要测评指标包括:买卖证券款、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同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五个具体指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证券公司的股权资产率比较低,而较多的资产集中于客户存款以及客户备付金中,在负债中可以反映在买卖证券款上。因此,这里将负债中的买卖证券款放入资产运营中进行考察,一方面可以考察不同区域证券公司资产配置,另一方面可以考察不同证券公司业务规模大小。

固定资产及同比:主要考察营业场所、设备的规模,以及证券公司固定资产的扩展规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从短期自营资产和长期自营资产中考察不同区域证券公司抗风险能力。

3企业债务状况

债务评价指标主要反映我国证券公司负债状况和债务增长状况,证券公司债务主要组成部分是被动负债买卖证券款,并且狭隘的融资渠道限制了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规模,特别是区域间融资政策的不一样,债务的规模大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区金融水平发展程度。

其他负债除买卖证券款)及同比:主要考察证券公司的债务主动融资规模,可以说明区域间金融发展程度的差异。

债务规模及同比:债务规模的大小反映了证券公司受证券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

4企业营业支出状况

营业支出评价指标主要是反映证券公司因业务开展而产生的费用,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不存在由于生产以及原材料而产生的成本,因此,证券公司业的主要成本费用只包括三大类,具体体现在:营业税金及其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上。

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和业务及管理费用占主要成分,反映其业务开展所带来的费用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考察证券公司长期投资效益的因素之一,反映了证券公司的市场风险抵御能力。

5企业盈利状况

盈利能力评价指标主要是反映中国证券公司业的获利能力,所选项指标均所处金融行业特殊获利能力紧密相关,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把握我国不同区域证券公司业盈利状况及市场竞争力。选取的指标包括营业收入、三大传统业务收入、经纪业务占比收入、净利润、净利润同比、净资产收益率六个具体指标。

营业收入指标是反映证券公司业务收入规模的总量指标,对其进行分析考察证券公司业务规模大小。

三大传统业务收入分别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与营业收入对应分析可以考察证券公司业务主要经营模式区域差异性。

经纪业务占比:经纪业务一直是我国证券公司所占比重最大的业务,特别是落后地区的证券公司,基本上是公司的唯一经营业务,这有助于考察不同区域证券公司的业务构成。

净利润等于营业收入减去营业,净利润是证券公司治理比较关心的经营成果绝对量指标。

净利润同比反映证券公司净利润年度差异性。

净资产收益率ROE从相对量指标来考察证券公司经营成果。

二指标体系选取

极差系数。 对拥有两个以上的特定区域系统而言,可用极差系数衡量区域性差异。它是反映总体变异程度的相对变异指标,也可说明两极分化程度。具体公式如下:

Rt=Nt max-Nt min[Y]公式-

式中Rt表示极差系数,Nt max表示第t时点上反映证券公司业经营管理绩效的指标数据的最大值, Nt min表示第t时点上反映证券公司业经营管理绩效的指标数据的最小值。

2标准差系数。 标准差系数也是反映总体变异程度常用的相对变异指标,便于不同单位、不同水平数据之间的比较, 也可表明各地区间的总体差异程度,具体公式如下:

t=Σ[DD]mt=[DD]Nt-N[X-])2[)][Y]

公式 -2

式中,t表示标准差系数, Nt表示第t时点上区域证券公司业经营管理绩效的指标数据大小, N[X-]表示反映证券公司业经营管理绩效年均值的指标数据,m表示年度;绝对值指标跨度四个年度,同比指标跨度三个年度。

二、证券公司经营绩效区域统计系数差异性分析

通过指标体系的建立,从证券公司的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债务状况、营业支出状况、盈利状况五个方面对我国三大区域内的证券公司进行区域经营绩效差异性分析,并统计2005年至2008年我国证券公司业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极差系数和标准差系数的计算经营绩效的稳定性,来分析我国证券公司业经营绩效的区域差异性质。

一发展能力状况

据表2-从全国范围来看在资产总额、资产同比增长、股权总额和股权同比增长四项数据可以看出,东部券商与全国数值较为接近,对全国数值的影响程度很高,其中东部证券公司资产总额占据全国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85.03%,股权占83.88%;从股权增长方面,西部的证券公司反而净资产减少,在2008年证券市场低迷情况下反映了规模的萎缩。

从三大范围证券公司的持续稳定性来看,东部在资产总计、资产同比增长、股权总计和股权同比增长都明显超过中西部,其中资产和股权不仅在发展绝对数值方面东部要明显强于中部和西部,并且在同比增长方面超过了全国水平。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5年至2008年我国证券公司业的资产增长差额为3363亿元,这主要是由于东部券商的资产浮动所决定,占取了我国整体证券公司业的增长浮动的90.9%,而中西部仅占9.8%,同样股权增长东部占全国股权增长的86.52%。从200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东部7家券商共计总资产0960亿元,而中部仅为96亿元,西部为87亿元,这反映了我国区域证券公司规模的不平衡性。

二资产状况

我国东部券商对市场业务的绝对占有程度,这与营业收入反映的有所不同。买卖证券款包括了暂存未买证券的资金,这是市场潜在的占有量,同时受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对于业务构成影响较大。从2008年的东部证券公司资产统计来看,2008年东部券商的资产总计为096亿元,买卖证券款的波动幅度与2008年资产比为62.40%,而中部为55.66%、西部为43.2%,这反映了东部券商对于证券市场行情波动更为敏感。

从固定资产来看,从2005年至2008年我国证券公司业都保持着较高的扩张速度,这主要体现在新营业网点的开放,其中西部券商较为突出。从固定资产同比增长来看,中部无论从极差系数还是标准差系数都排在第一位,这反映了中部券商在这几年中的营业范围扩张速度较其他两区域要快。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是为了短期套现及回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属于长期资产,这是我国证券公司所持有的主要金融资产。从两者的极差系数和标准差系数都可以看出,东部证券公司这两种资产的变异程度直接影响到全国指标的变异程度,并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是属于长期资产性质,其变现性较交易性金融资产难,因此,对于抗风险性较差的券商而言其所占资产的比较低。从表2-2可以看出中西券商握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占整个市场比率高,这反映了中、西部地区证券公司抗风险性较高,但盈利性较差。

三债务状况

由于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狭隘,并且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银行不能对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因此,对于大多数券商而言,债务融资困难,从而产生了买卖证券款占了很大比例的债务状况。并且,由于买卖证券款并不是证券公司融资而来的负债,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因此,对证券公司业的负债状况评价比较简单。

在本文只选取了债务总计以及除买卖证券款外其余负债两项指标,对于负债总计指标而言,与买卖证券款比较相类似。对于其他负债表2-3来看,其波动性指标中,西部券商的其他负债同比增长波动较大,极差系数为24%,标准系数为85%,均位于三大区域之首,这说明了西部券商受证券市场行情景气程度的影响较重而产生了短期融资程度波动较大的现象,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部券商经营管理绩效较差。

从2005年至2008年我国证券公司业的营业支出指标极差系数和标准差系数区域差异表2-4中可以看出,我国营业支出波动主要集中在业务和管理费用上,这主要是集中于证券公司业务开展所带来的支出。从横截面数据来看,我国东部证券公司的业务和管理费用占全国比较高,同时差异性也较高,具体体现在极差同比和标准差同比上,说明我国东部证券公司业务水平受市场行情波动更强。

五盈利状况

从表2-5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业营业收入波动较大。以2008年证券公司财务横数据来看,全国证券公司2008年营业收入为427亿元,全国营业收入极差系数指标为2327亿,是该年证券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64倍。同等情况下,东部券商是.6倍,西部为.66倍,中部为2.倍,这说明中部券商的经营收入2006至2008年波动较大。

对于三大传统业务来说,其差异水平直接决定营业收入差异水平,这体现了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过分的依赖三大传统业务,而缺乏创新业务盈利性的带动。从2008年横截面数据来看,三大传统收入对于中部和西部证券公司来说超过了其营业收入的综合,这主要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面。

对于经纪业务占比来说,在盈利性分析中已经提到,经纪业务一向是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基础。从2008年的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中,经纪业务所收取的佣金收入占到了营业收入的55.42%,过分依赖经纪业务收入是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特征之一;从经纪业务占比指标来说,我国东部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占比一直保持比较稳定的发展趋势,极差系数与标准差系数相对中部和西部要低很多,而指标差异性最强,极差系数为47%,标准差系数为33.54%,排列三大区域之首。这一方面表明东部证券公司经营模式稳定,中部次之,西部最差;另一方面反映了西部券商的抗风险性较差,对市场行情波动抵御风险程度较差。

对于净利润以及同比增长指标,从全国来看,利润增长最高与最低差额为400%以上,这主要是由于2007年大牛市的影响,证券市场活跃,从而带动证券公司盈利增加。可以看出东部证券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波动最大,达到了极差系数的46.74%以及标准差系数的354.84%,反映出东部证券公司经营绩效受证券市场活跃程度影响更大。

对于各公司核心指标ROE净利润与股东权益的百分比,反映的是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从极差系数来看,东部经营绩效在2005年至2008年较为稳定,反映在极差系数上为2.8%,中部和西部为24.4和2.38,而东部证券公司的ROE在2008年处于较高水平。相对于东部市场的激烈竞争程度而言,东部券商表现了很好的抗风险水平以及稳定的经营状况。

六小结

通过对中国证券公司业三大区域25个指标的的综合评价分析发现,我国证券公司业区域发展不平衡性比较明显,主要表现为:

发展能力方面,东部地区证券公司的资产和股权综合水平不论从绝对值还是增量相对值来说都比中部、西部地区要高,证券公司业三大区域呈现严重的结构性失调。

2资产运营状况方面,东部地区受证券市场行情波动较大,这主要反映在以买卖证券款的浮动上。由于买卖债务属于被动负债,因此,买卖证券款的浮动表明了东部证券公司受证券市场行情影响较大。

3债务状况方面,西部地区证券公司由于受到证券市场振幅而产生短期融资波动较大,反映了西部地区的证券公司经营能力特别是扛风险能力较差。

4营业支出方面,由于证券公司行业的特殊性,营业支出主要表现在业务及管理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上,由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西部券商的资产减值损失浮动较大,同样表现了西部证券公司的经营绩效能力低下,同时在2008年的统计数据中显示,业务及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东部45.35%中部为5.44%西部为49.67%。东部相对较小的管理费用表现了东部券商的经营效率水平较高。

5盈利状况方面,东部证券公司在净资产收益率ROE方面表现较西部和中部稳定,同时在营业收入方面东部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从绝对值和增幅相对值上都较西部和中部波动大,进一步反映了东部证券公司的经营能力优于西部和中部证券公司。

三、主成分分析

一基于主成分分析法区域经营绩效差异实证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2005年至2008年的五大方面25个具体指标进行变动程度的分析,特别是同期比等指标,主要致力于证券公司的稳态经营以及抗风险方面研究。在本节中将对最新的财务统计数据进行我国证券公司业经营绩效作横截面区域差异性分析,对2008年各区域证券公司经营现状进行主成分分析。

由于所选取指标体系指标数量较多,并且反映信息各个方面,因此本章利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出一个综合指标来代表某区域的证券公司业的发展能力、资产状况、债务状况、营业支出状况、以及盈利状况的综合测量标准,并通过该标准进行省际区域经营绩效的排名来分析其区域差异性。

运用spss3.0对25个2008年经营成果指标原始数据进行主主成分分析得到相应的特征值和贡献率,如表3-以及初始因子荷载矩阵如表3-2:

可以看出从表3-显示提取特征值大于的五个主成分公因子计算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0.46%,表明五个主成分公因子可以解释原指标所选变量的80.46%的信息,从原始变量信息结果来看,主成分包含了大多数变量80%以上的信息,说明运用主成分分析结果较好。将主成分分析初始因子荷载矩阵中的数据除以主成分相对应特征值开平方根便得到各主成分中每个指标所对应的系数,由此得出主成分表达式见公式3-至公式3-5。

f=0.074AX-0.064AX2+0.074AX3-0.005AX4+0.074AX5+0.073AX6+0.00AX7+0.073AX8+0.070AX9+0.073AX0+0.02AX+0.070AX2-0.007AX3+0.068AX4+0.032AX5+0.075AX6-0.02AX7+0.057AX8-0.00AX9+0.075AX20+0.075AX2-0.0AX22+0.074AX23+0.006AX24+0.007AX25[Y]公式3-

f2=-0.02AX-0.39AX2-0.00AX3+0.4AX4-0.03AX5-0.02AX6-0.036AX7-0.05AX8-0.005AX9-0.00AX0-0.042AX+0.004AX2+0.077AX3+0.04AX4+0.84AX5-0.06AX6+0.74AX7-0.043AX8+0.04AX9-0.00AX20-0.00AX2-0.229AX22+0.02AX23+0.326AX24+0.306AX25[Y]公式3-2

f3=-0.006AX+0.304AX2+0.03AX3-0.355AX4-0.06AX5-0.03AX6-0.38AX7+0.024AX8+0.04AX9+0.002AX0-0.099AX+0.045AX2+0.308AX3+0.05AX4+0.27AX5-0.009AX6+0.224AX7-0.098AX8+0.230AX9+0.02AX20+0.08AX2+0.205AX22+0.02AX23-0.08AX24+0.04AX25[Y]公式3-3

f4=0.030AX-0.083AX2-0.024AX3-0.023AX4+0.040AX5+0.024AX6+0.235AX7-0.0058AX8-0.07AX9+0.097AX0+0.327AX-0.6AX2+0.422AX3-0.32AX4-0.254AX5+0.050AX6-0.69AX7+0.83AX8+0.470AX9+0.006AX20-0.030AX2-0.044AX22-0.035AX23-0.08AX24+0.056AX25[Y]公式3-4

f5=0.064AX+0.34AX2-0.06AX3+0.2AX4+0.085AX5+0.005AX6-0.252AX7+0.09AX8-0.89AX9+0.05AX0+0.687AX-0.250AX2-0.28AX3-0.050AX4+0.099AX5+0.047AX6+0.307AX7+0.008AX8-0.065AX9-0.043AX20-0.037AX2+0.053AX22-0.005AX23+0.025AX24-0.046AX25[Y]公式3-5

上述各主成分表达式中,AX-AX25表示所取指标原始变量的标准化数值,同时利用各个主成分的所对应特征值提出总主成分特征值之和作为权重可以得到主成分综合模型,见公式4-6及4-7:

=0.66f+0.34f2+0.082f3+0.066f4+0.058f5[Y]公式3-6

=0.052AX-0.034AX2+0.046AX3-0.02AX4+0.053AX5+0.045AX6-0.029AX7+0.053AX8+0.033AX9+0.056AX0+0.06AX+0.028AX2+0.046AX3+0.039AX4+0.045AX5+0.052AX6+0.034AX7+0.036AX8+0.059AX9+0.048AX20+0.046AX2-0.020AX22+0.049AX23+0.048AX25[Y]公式3-7

公式3-3f-f5前系数表示各主成分系数在综合主成分模型中所占比例,公式3-4即是主成分综合模型。

在得到主成分综合模型后,将所选指标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标准化指标数据计算各省、市、自治区综合主成分得分,并以主成分综合得分进行区域排名见表3-3。同时由于主成分f在综合主成分模型中所占比例较高,也一并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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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表3-3,在全国3个省、市、自治区证券公司经营绩效f主成分得分情况以及综合主成分值排名情况来看,综合得分为正数的区域除了四川、广西并且前五位排名以外,全部集中在东部区域,这表明东部区域的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绩效方面比较优秀。同时,从值得分来看,北京、上海、深圳主成分得分均超过一以上,其他29个地区分值相差不到,但与上述三个区域证券公司差距很大,这三个区域的证券公司经营绩效明显优于全国水平,这一方面是由于东部沿海地区市我国改革开放最先实行的地区,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证券业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企业股票发行试点首先在东部的上海广东一带,同时受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区域影响,上海、深圳的证券公司业率先发展起来;同时,北京作为我国政治中心,改革的起步虽然较上海、广州晚,但是受国家政策扶持影响,特别是一大批资本金雄厚的证券公司的兴起,使得北京的证券公司率先与国际接轨,这才形成了目前证券公司业三大全国性的服务核心区域:珠江三角洲区域主要包括深圳、广东等地区、长江三角洲区域主要包括上海、浙江等地区、环渤海区域主要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安徽等地区。

其次进一步来分析,从公式3-6可以看出f主成分所占比重较大达到了66%,对值的大小具有决定性因素,因此表3-3也给出了f成分分值情况,同时由表3-2初始因子荷载矩阵可以看出,在第一主成分上负载较大的有:X资产总计、X3股权总计、X5买卖证券款、X6固定资产、X8交易性金融资产、X9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2负债总计、X4营业税金及其附加、X6业务及管理费用、X20营业收入、X2三大传统业务收入、X23净利润攻击2个指标,我们从指标选取的五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二小结

本章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思想,通过P3.0软件对全国3个省、市、自治区的证券公司经营绩效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证券公司业的三大核心服务区域为: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地区。

同时地区证券公司业的规模对其其经营绩效的优劣具有绝对影响,证券公司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主要是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区域限制以及政治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同时从选取的指标来看,发展能力方面对证券公司影响较大的是绝对值,而非同比值,这从某种程度印证了部分前人的研究,证券公司的规模对经营绩效有正的相关性。

从资产状况来说,资产的多样性同样是证券公司经营绩效优秀的表现方式,由于资产规模的限制会使得部分证券公司资产配置比较单一,这也是为什么部分地区主成分分值比较低的原因。

债务状况而言,影响较深的还是负债总计而非公司的主动融资,负债总计是由于买卖证券款的缘故,受区域经济发展部平衡的影响,各地区参与证券买卖人数和资金总量有很大差异,东部地区特别是上述所说的三大区域无论从总量GDP还是从人均量GDP、人均收入都高于其他区域,这也印证了区域金融理论中所阐述的区域金融差异与区域经济差异相关的研究。

营业支出状况中由于证券公司的业务量不同,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也相应不同,这是由于东部证券公司营业网点较多、人员配置较多所造成的,这同时也留给了我们以后可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证券公司的管理效率方面的研究分析。

盈利状况可以看出,东部的券商无论从营业收入还净利润都高于其他地区的证券公司,这是个地区证券公司经营绩效优劣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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