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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1 16:26:31

司法会计论文

司法会计论文篇(1)

在与经济犯罪相关的诉讼案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证据。如会计资料的查证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演绎、推理,才能得出正确结果。在涉及经济行为的案件中,由于法律工作者缺乏相关的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不能对涉案的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合理的调查,通常不能直接还原某个经济事实,常导致审判不公等现象的产生。所以,在特殊的会计证据和缺乏专业认知能力的当事人与法律工作者之间,必须引入一种媒介,这就是法务会计。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经济案件中的资金运动,从与其相关会计资料中收集证据,以便查明经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肩负着对经济损失客观量度的重任,为司法机关追问损失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一)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

1.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务会计人员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或一般的法律人员,而是具有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能够熟练的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知识融会贯通的专业人员,能够通过涉案的会计证据还原相关的经济事实。

2.法务会计所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务会计是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经济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确定相关责任人,发现异常及经济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作证。法务会计人员应依据调查结果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作出判决的有利证据。

(二)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分析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为自己提供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方面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进行控辩。由于存在着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这些从事类似于专家证人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完全独立于雇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法律证据。所以,就需要引入法务会计这一媒介,以便于判断、分析控辩双方所出示证据的有用性和真实性。作为直接服务于法庭的法务会计工作者,必须以独立公正的视角对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如果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没有发现的且较为重要,法务会计工作者可以在休庭期间继续展开调查取证。同时,如果法务会计工作者提出的证据受到原被告双方质疑的话,双方的注册会计师也可以由此展开调查。这就使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和信息尽可能避免了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并且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公开。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应用中的对比分析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产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为了调查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的财务会计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分析判断并且为法庭的审判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总的来说,司法会计属于法务会计的基本内容之一,两者在司法实践中之间既存在相同点,又有差异。

(一)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上的相同点

1.两者都服务于法庭的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的最终目的都是以自己提供的报告书为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或裁决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两者都与财务舞弊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财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破坏和削弱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阻碍。因此,与财务舞弊行为作斗争是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而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所从事的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工作正是行使其职责的主要途径。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上的区别

1.两者主体不同

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工作的主体都可以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审计和纪检部门内部的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人员,法务会计主体还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部门的具有法务会计职业资格的自然人。两者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司法会计人员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只作为普通证人。

2.两者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服务于司法机关,司法会计人员所进行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是提供司法鉴定活动所需要的鉴定证据,应在对法律负责的立场上,独立提出鉴定结论。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接受法律事项当事人的委托,对与法律事项相关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进行调查分析,最终提出专家性意见,为当事人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当事人进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辩护。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如果当事双方都提供了专家证言,法官可以通过双方对对方证言的询问,判断双方的证言。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呈现多样化,可以是特定机构,也可以是特定当事人。

3.两者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是会计在司法诉讼领域的应用,是为了弥补法官对会计与财务等方面知识的不足,通常由法庭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司法会计作为一种会计活动,主要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专业性支持,利用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得的会计信息,为法庭查明经济案件的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因此,司法会计活动是司法诉讼实践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提出,对案件的判决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法务会计人员通常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席法庭作证,就与案件相关的财务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经济案件的当事双方均可以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的专家证言和普通证人的证言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上,只有被法官认可后才能作为证据采用。

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

近些年来,涉及到财务舞弊的经济案件日益增多,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一定的查错防弊功能,然而会计资料鉴证的复杂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不全面性。因此,法务会计的出现,不仅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查找和防范舞弊方面的服务功能不足,帮助会计人员增强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还可以帮助法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原案件的始终。

1.法务会计人员确定舞弊与欺诈的敏感点

法务会计人员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证据调查,特别要警惕任何损害诉讼证据客观性和阻挠证据搜集工作的企图。法务会计人员进行舞弊与欺诈甄别的首要步骤就是关注舞弊与欺诈的敏感点。首先,评价关联交易。如果企业关联交易对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法务会计人员就应该重点关注。由于关联交易双方之间的默契以及全部信息的不完全公开性,法务会计人员在甄别企业舞弊时,需将关联交易作为重点调查分析。其次,分析应收账款以及收入的确认。企业有可能将代销商品收入确认为正常销售收入,对退回的商品不入账等方式来虚增收入。法务会计人员应该特别注意这些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交易的方式来虚报企业收入的行为。最后,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也是辨别企业舞弊的敏感点。通常,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往往隐瞒实情来避免外界为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分析和评价该企业在披露持续经营能力方面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法务会计人员对舞弊与欺诈辨别的方法

舞弊行为审查中方法的确立是法务会计人员在分析舞弊行为构成原因及规律的基础上,来确立侦查舞弊行为的方法策略。当法务会计人员在舞弊审查中发现舞弊的迹象,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利用其专业判断能力,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重新评估。此外,法务会计人员应考虑舞弊对结论报告的影响,将舞弊的影响和专业性判断结果反映在法务会计的结论报告中,并表述结论意见的类型。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的作用

1.案件调查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首先应该以独立的视角参与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对诉讼支持的作用是重大的,因为只有预先进行独立的案件调查,才能正确、公正的判断控辩双方出示的有关财务证据材料。目前,案件调查的方法主要是五步调查法:确认主要问题;调查问题和取证;财务分析和综合;列报发现;呈报财务证据。

2.对涉案人员的责任分析和认定

法务会计人员除了参与案件的调查外还应该对涉案人员的相关责任进行分析和认定。在企业财务舞弊案件中,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审计财务报告的事务所等都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不是绝对的,是需要通过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而定。

3.损失计量法务会计还可以帮助律师量化经济损失,从而参与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

(三)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环节中的具体应用

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这两大方面。

1.法务会计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务会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相关的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侦察、审查和审判三个阶段中。其目的是解决案件所涉及财务方面的专业性问题,为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提供证据材料。(1)刑事侦察阶段。在一些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需要通查阅大量的会计资料来查清财务会计事实。而这些事实所涉及的内容往往超出了司法机关侦查人员的知识范围,此时就可以通过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其专业能力帮助发现被犯罪行为所掩盖的证据。(2)审查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就专业知识方面提供证据支持并发表专家意见,同时帮助检察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3)审判阶段。当经济犯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其专业判断来分析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和充分等。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1)法务会计在前的应用。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协助委托方审查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同时评估诉讼风险,预计诉讼成本与收益,以判定提讼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在整个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委托方进行初期的评估以确定该案件是否应该继续下去。(2)法务会计在庭审前准备阶段的应用。法庭审理前准备阶段包括当事人之间答辩的诉讼阶段和证据交换的诉讼阶段。在答辩的诉讼阶段中,法务会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各种法律文书的形成过程中,如在状中计算原告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在答辩状中帮助被告对原告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辩。在证据交换的诉讼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选择所要出示的证据。同时还可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出具质询书等多种文书。(3)开庭审理阶段的应用。开庭审理阶段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该阶段也最能体现法务会计的重要作用。法务会计人员通常要作为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使法庭审判人员取信该意见,进而协助委托方赢得诉讼。(4)诉讼后阶段的应用。当案件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如果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重新审理或提出上诉的方式进一步寻求司法帮助。此时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律师对裁决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并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建议。

司法会计论文篇(2)

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案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日期)

×公安局:

应贵队的聘请,对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查证,现将鉴定结论报告如下:

一、鉴定要求

主要鉴定:(1)×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2)×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其中×年×月×日至×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

二、鉴定情况

(一)关于甲公司成立情况的查证

经查,甲公司成立子×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见附件)。未查见×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甲公司违反国务院规定经营×化学品,×化学品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违反了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2002年颁布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见附件2/1-6)。

2.经查,据《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3.经查,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汇编》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4.经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业标准》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5.经查,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汇编》显示,甲公司自×年×月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三)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种,合计销售额为×元(见附件4/1-3)。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种合计销售额为×元(其中×年×月的销售额为×元)(见附件4/4-5)。

2.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曰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曰未查见经营×化学品。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合计销售额为×元。

综上查证,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种,共计销售额为×(×元+×元+×元)。

(四)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一销售成本×元)(见附件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一城建税×元一企业所得税×元一个人所得税×元一管理费×元)(见附4/7)。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一城建税×元一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4/7)。其中甲公司自×年×月×日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一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 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城建税×元_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件4/7)。

2.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日未查见经营×化学品(见附件4/6)。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单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城建税×元-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件4/7)。

综上查证,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化学品×种,合计毛利×元(×元十×元+×元),合计净利×元(×元+×元+×元)。

三、鉴定结论

(一)甲公司在无×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化学品。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化学品×种。合计销售额为×元(×元+×元+×元),毛利为×元(×元+×元+×元),净利为×元(×元+×元+×元)。其中:

1.×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2.×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3.×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4.×年×月×日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高级司法会计师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本案所涉甲公司,于×年×月至×月,违法经营×化学品,并获得盈利。

二、审查情况

(一)该鉴定对所涉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表述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二)该鉴定仅是对照相关行政规定,查找出甲公司经营了哪些在没有许可证前提下被禁止经营的化学品,并计算出数量、金额和盈利情况等。既未对检材进行描述性检验,也未进行论证。仅是一般的涉案查账。

三、审查结论

删去相关认定甲公司违法经营的语句、改换文书名称为查账报告后,拟可仅作为查账结论使用。

司法会计论文篇(3)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鉴定专用章)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送检人:

送检材料:甲公司所提供的×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售发票、会计记账凭证(以下俗称“传票”)、应收账款账页等涉案会计资料复印件(以下简称,“检材”)。经整理分类,编号如表1所示:

鉴定要求:A某某,男,×岁,系甲公司原销售业务员。任职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利用从事对外销售×产品及负责回笼货款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所收取并应上交的货款共计人民币×万余元予以截留,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委托要求:对以上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的现状予以证明。

检验:

1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5401增值税发票,购货人乙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2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2 ×年×月×日和×筚×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56t和#6399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丙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4和×年×月×日舵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3 ×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6369、#8416和#8478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丁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2、×年×月×日#1和×年×月×日#1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4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0740和#8767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戊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4和×年×月×日#5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5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6816增值口发票。购货人己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3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6 ×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3278、#6815和#1101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庚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2、×年×月×日#3和×年×月×日样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7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2342增值税发票,购货人辛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2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8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8833和#7097普通发票,购货人均为壬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3和×年×月×日#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9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1889和#6796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癸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均为×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1和×年×月×日#1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10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5760普通发票,购货人为子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11 甲公司上述应收账款记录截止×年底仍未发生变化。

12、甲公司上述开具的×份增值税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报税。

论证:

1、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均由委托方收集取得。并由提供方盖章,因此,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2、按照会计核算原理,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然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的会计记录发生变化。本鉴定均由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材证明同一涉案会计事实,即一笔销售业务的发生由发票、传票和账户等记录相互印证;发票本身的真实性亦由各联之间或其它信息的一致性相互印证,体现了会计勾稽关系。所以,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3、当然,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份增值税票缺乏其他各联的印证,证明力似乎不足。然而,经调查,这些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报税,且购货人坚持索要增值税发票,明显是为抵扣税之需要。也,必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根据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购货方一旦持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即会由网络技术在各联之间自动求证。据此原理,这些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也是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的。

4、甲公司会计未逐年更换新账固然欠妥,但所提供的应收账款账页中的记录已由发票和传票印证,且由甲公司盖章并另文证明,故仍可将这些数据视作为是截止×年底的会计信息。

结论:

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笔销售业务事实客观存在,截止×年底,货款总额人民币×元(大写)耒收回,仍桂在甲公司应收账款账户中。

鉴定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C某某要求对原告A某某收取货款移归个人使用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笔销售业务事实客观存在,截止×年底,货款总额人民币×元未收回。仍挂在甲公司应收账款账户中。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存在两处缺陷。一是在检验中对涉案单位未按年设置账户,亦即所检验账户的一个特征未描述;二是在论证中未对为何采信税务机关书面证明阐明理由。

除此之外,该鉴定紧紧围绕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和论证,检材特征描述清晰和恰当,说理周密严谨,简洁明了地回答了所检验的销售业务是否客观存在及其仍有多少货款未收回的涉案会计事实。

三、审查结论

可采信作为司法会计鉴京结论使用。

司法会计论文篇(4)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理论界有争论。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断,都必须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今后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知识外,还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须累计;再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中的待实现毛利。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10.思维方向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而审计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亦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某一存在分歧的“专门性问题”的验证活动;而审计活动则相反,委托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知道有没有“专门性问题”,所以,它的思维方向是先审计后发现问题。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利用书面会计资料来印证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因此,鉴定分类的标准是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越强。基于这一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分成A、B、C三等。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会计错误,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有一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可以用抽样调查或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依据。审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直接到两者在制订工作计划时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也必须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的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14.权威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虽然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项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不管鉴定人是受指派还是受聘请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威性。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承办人员审查采信,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而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主持的一项经济评价活动,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意见能够地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无需其他人审查采信。

15.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差别。司法鉴定有两类:一类是同一认定鉴定;另一类是种属认定鉴定。同一认定鉴定是对被检材料与对比材料进行比较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如笔迹鉴定、压痕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等。种属认定鉴定是对事物进行检查分析后作出其属性和程度的结论,法医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都属于这一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1)对结论的要求不同。鉴定结论是否适应诉讼的需要、是否被采信,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成败的评判标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除了客观、和公正之外,还必须明确、直观。在实践中会遇到确因书面会计资料缺损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对应的方法有两种:在审查受理过程中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的,可以不予受理;在受理后或受理前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但对方坚持要求作鉴定的,应在鉴定书中作出说明,并仅对可检验部分作出鉴定结论。审计结论是经济活动的评价意见,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

司法会计论文篇(5)

[关键词]司法会计理论;舞弊审计理论;分野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会计和舞弊审计工作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将这二者混为一谈,认为司法会计就是舞弊审计。这些错误的观点严重误导了社会大众,因此,笔者将结合自身所学知识,对这二者进行分析、概况。

1.司法会计与舞弊审计的概念

1.1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英文名为Judicial accounting,是指在一种特殊的法律诉讼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司法机关对相关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核查、鉴定。司法会计的目的在于收集和提取相关诉讼证据,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彻查。司法会计活动是法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依附于财务会计案件而存在。财务会计活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司法会计审查。

1.2舞弊审计

舞弊审计是一种预防舞弊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通过相关会计信息,对舞弊现象进行反复核查,揭露那些有意识地破坏记录的行为,及时制止舞弊行为的发生。舞弊审计可以分为内部控制审计、舞弊关注审计以及舞弊专门审计三种不同的审计方式。舞弊审计是一套系统的审计方案,它包含了证据收集、声明取证、书写报告以及防止舞弊这几个关键步骤,这一套方案还涵盖了会计、审计、舞弊调查技术以及犯罪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

2.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基本概念、检查理论以及鉴定理论三个方面,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三个方面的分野进行深入分析。

2.1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基本概念、学科定位、事实划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以及假定和风险理论等多个方面。这一些分野使得“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能够完全独立于舞弊审计理论而存在。

2.2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类方式、基本方法、基本程序和基本操作理论。在分类方式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取的是公开的的分类方式,而舞弊审计却可以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在基本方法的选择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取了选择会计检查方法,而舞弊审计则采用了全部会计检查方法;在基本程序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的检查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尾三个阶段,而舞弊审计只需要研究专家意见对审计结论的作用即可;在具体操作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以司法会计检查的任务和证据规格为依据,明确了司法会计的研究路线,而舞弊审计在具体的操作中却是以审计手段和审计资料为标准进行审计工作。

2.3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与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和检查理论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对象和目的、对象的具体范围、操作程序、操作方法以及结论意见的内容和表达形式等方面。关于对象和目的,“二元”司法会计理论将对象设定为涉及财务会计的一切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简单目的与简单要求的本质区别;关于对象的具体范围,“二元”司法会计理论明确划分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职权范围,在理论上将八类财务问题和一类会计问题划分到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管辖范围。由于舞弊审计高水平的社会独立性,其鉴定范围要明显大于司法会计;关于操作程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谨遵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规律,走出来一条鉴定准备――初步鉴定――鉴定核查――鉴定验收的司法会计鉴定道路,而舞弊审计却不需要如此繁琐,舞弊审计人员不需要按照固定的司法程序办事,工作人员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出现的舞弊问题;关于操作方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取的是判断财务会计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如对比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等方法。而舞弊审计则采用的是监盘、观察等非技术方法和抽样、鉴定等技术方法;至于结论意见的内容及表达形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的内容需要以具体鉴定要求为依据而设定,而舞弊审计的结论内容来源于“一事一议”的结果。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秩序的不断完善,司法会计和舞弊审计的作用也逐步凸显出来。法务会计和舞弊审计在西方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但在我国,法务会计和舞弊审计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弄清楚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问题至关重要,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二者的不同,工作人员才能在工作中有的放矢,不断完善和提升我国司法会计与舞弊审计工作,使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在实践中得以更新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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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朝武.我国法务会计应用的若干问题研究[D].2010.

[3]钱颖.会计诚信、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J].时代经贸,2013,(5)

司法会计论文篇(6)

1.主体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由会计资料制作者以外的进行的社会活动,同时,审计人员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以成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2.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会涉及到对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验证。

3.标准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都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

4.手段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采用一定的帐务检验手段来完成任务。

5.结果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应当出具书面文件报告工作结果。

6.风险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均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差异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有以上诸多共性,因而无论已发表的司法鉴定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中,常出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这些认识和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诉讼法律规定,而且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消极后果。因此,有必要就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操作及结论的诉讼意义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划分,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事实,正确地处理案件。

(一)概念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是诉讼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

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概念存在着以下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独立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组织机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审计是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的。

(5)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二)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三)操作程序差异

(1)操作环境不同。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属于诉讼措施,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是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审计证据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首先,由于法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分工,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技术性。其次,有些审计应当或可以采用的技术手段,如抽样审计、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也不允许采用。

(3)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做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结论等四个阶段。涉及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试内控制度、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书。

(4)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人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重要线索或证据时,应当案件承办人进行收集、固定,不得自行处理;审计人员则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等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四)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进行表达,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书和司法会计鉴定笔录两类。如果鉴定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则不能出具独立的证据;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有着不同的证据属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在法定的诉讼证据的类型中,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审计结论则属于书证。由于属性不同,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书证的性质决定了审计结论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判定,只能证明审计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能依据基本证据(只包括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作出,而不能采信诸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结论等参考证据;审计结论则可以依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包括调查当事人时所取得的各种辅助证据。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而审计结论则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来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只能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表达结论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应当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结果,由审计人员决定结论所涉及的范围。例如:对少计收入通常会对企业的收入额、应纳流转税额、利润额、应纳所得税额、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造成影响。如果少计收入事项已被鉴定人确认,而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收入额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认定少计收入对收入额的影响,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则不予回答;依次论推,只有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系所有者权益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则需要认定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但审计人员在发现少计收入的事实后,通常需要就少计收入对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提出审计意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回答鉴定问题,审计结论可以提出问题而不与回答。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能针对会计机构提出要求或建议,但审计结论可以对会计机构提出调整账目、完善制度等要求或建议。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涉及财务会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问题,而审计结论有时则需要判断错误与舞弊,这必然涉及到行为人员主管心理状态。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允许表达建议性意见,审计结论则可以(或必须)提出纠正财务会计错误的建议或要求。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回答财务会计管理质量问题,审计结论则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质量和水平表达评价性意见。

司法会计论文篇(7)

关键词 司法会计 发展现状 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G841-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活跃,也越来越复杂。在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涉及财务会计的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时,为了获取确切的犯罪证据,迫切需要会计师介入,为其提供帮助。我国的司法会计应时而生,并在实践中逐步发展,日益凸显其在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过,同西方发达国家比,我国司法会计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所谓司法会计,国外或称法庭会计、诉讼会计、法务会计等,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数量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在西方许多国家、司法会计已成为会计领域的热门工作,许多会计事务所都成立了“司法会计”部门,从事专家证明、诉讼协助等事务,在法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及法治的逐步健全,政府开始关注司法会计的存在和发展,司法会计在我国获得一定程度的推广应用,为司法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涉及经济的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但应该看到,由于司法会计在我国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其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发展较缓,明显滞后于司法机关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目前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我国司法会计都存在不少问题,必须认真审视,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一是司法会计尚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司法会计是从会计学中分离出来,与法学结合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目前专门从事该方面理论研究的人较少,相关研究成果不多,能够进行司法会计学术交流的平台也较少,说明理论界对司法会计重视程度尚不够。实践中,一些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会计尚缺乏深入认识,司法会计的广泛、规范应用尚缺乏相应的基础和环境,其在诉讼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规范。目前,我国在司法会计方面的法律建设尚不成熟,尚未针对司法会计工作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未制定统一的司法会计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的运用较为混乱,导致司法会计审查结论不规范、不科学,有时不同机构对于同一案件的审查结论大不一样,影响了司法会计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三是缺乏科学的人才培养体制,司法会计领域人才匮乏,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司法会计专业性很强,其发展有赖于大量高素质的人才支撑。从现状来看,我国对司法会计人才培养重视不够,尚未建立有效的司法会计人才教育培养机制。虽然近年来,一些高校设置了司法会计专业培养高学历人才,但由于教学未与实践紧密结合,人才培养机制缺乏科学性,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社会对司法会计人才的需求相去甚远,司法会计人才缺失成为制约司法会计发展的瓶颈。

2推进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扩大对司法会计的宣传和重视程度。司法会计在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有力打击经济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有效发展和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司法会计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司法会计的重要性,重视、支持司法会计工作,共同促进司法会计发展。

(2)重视司法会计相关理论研究。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言而喻。我国的司法会计起步较晚,加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理论研究明显不足,整体上处于较低水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会计实践操作。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实乃当务之急,可建立专门学术研究机构,致力于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只有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可行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促进司法会计的广泛应用和健康发展。

(3)加强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建设。虽说我国在司法鉴定方面已有相关法规,能为司法会计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支持,但毕竟没有专门针对司法会计的统一法律,造成了司法会计在工作过程中无章可循,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性。为此,极有必要建立司法会计专门法,尽快出台一套包括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切实规范司法会计在开展司法业务时的工作职能和执业标准,为司法会计工作的展开及其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4)加快司法会计人才培养。司法会计人才培养主要依靠司法会计教育。目前,我国司法会计教育尚不成熟,由于培养机制缺乏科学性,培养出的专业司法会计人才根本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司法会计教育。一方面,高校要加强司法会计专业学科建设,构建包括会计学、法学、侦查学、计算机学等在内的课程体系,培养复合型人才;一方面,司法会计教育应建立联合培养机制,高校与司法机关相结合,共同参与司法会计人才的培养,这样,培养出的司法会计人才才能既具理论知识,又具实务经验,能够真正适应社会需要。

参考文献

[1] 涂静.浅议司法会计[J].中国外资,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