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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6 16:03:58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分类施保、应保尽保”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认定资格,实现政策法规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准确合理、救助标准有高有低、保障人员有进有出、工作程序规范到位、资金发放及时足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的工作目标,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基本内容

(一)村民小组摸底排序

对城乡低保对象由村民小组根据家庭人口、年龄状况、劳动能力、健康状况、致贫原因、困难程度、收入支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分类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摸底排序后,由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将情况上报村委会核查评议。

(二)村级民主评议

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对低保对象进行定量标准与定性标准审核调查,由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村干部、村民代表深入低保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等证件是否真实;察看申请人住房性质、面积、新旧程度、装修程度,家庭用品配置情况,日常生活用品使用情况,家庭成员消费情况等;与家庭成员交谈,询问家庭成员生活、收入及支出情况;同时,走访群众侧面了解低保对象自保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县城乡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由村两委会干部、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5-20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反馈村民小组,进行一榜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拟保对象名单附相关材料报乡镇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包村干部和民政专干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逐户进行核查,然后结合核查情况,在《县城乡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初审评议,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站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进行二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定为拟保障对象,并将相关档案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村、组三级要对所有已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情况进行

核查,依照对象类别条件重新逐户核定享受保障资格和补差标准,从最困难户向次困难户依次进行摸底排序,将低保对象分为三类:

一类对象为“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二类对象为特别困难对象。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且来源比较明确,家庭成员因灾、残、病、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低于低保标准,生活特别困难短期内难以改变现状的家庭。

三类对象为一般困难对象。即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或难以确定,生活状况较差,以及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家庭人均收入暂时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的相关材料后,抽调专人组成复查小组入户复查(入户率不低于50%),采取一看(看家庭住房和摆设)、二访(访左邻右舍,了解生活情况)、三问(问本人收入来源)、四查(查相关证件是否属实)、五核(核家庭收入)的方式最终核准审批。审批结果进行三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以户为单位签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享受低保待遇。对于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保障原因。

(五)做好档案归类和资金发放工作

实行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采取“一乡(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的办法。以户为单位,分类建档,妥善保管。各乡镇要以清理核查工作为契机,对照要求,仔细检查,充实完善档案资料。实现低保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同时,乡、村要进一步完善“三个”记录,即《城乡低保对象调查排序记录》、《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城乡低保公示记录》。

保障对象的个人档案资料包括:

(1)《县城乡低保申请书》;(2)《县城乡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3)《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4)全家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5)户主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3张;(6)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7)单亲家庭需提供丧偶或离异证明;(8)发生意外重大事故的需提供相应材料;(9)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实施步骤

本次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培训工作人员,召开核查动员会,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实际核查阶段。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上总体部署,抓紧时间、落实专人,深入基层一线,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抓好工作核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各乡镇要做好档、卡、表、册等资料完善工作,并对清理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组织工作检查组采取查看资料、入户抽查、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各乡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对照政策,检查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是否规范,核定的低保对象是否准确,补差是否合理,档案资料是否健全,资金发放是否到户等,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把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严密组织、精细操作、狠抓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抽调专门工作人员,抓紧时间,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取得实效。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篇(2)

[关键词]广西;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对策

[作者简介]吕文静,广西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3)01—0091-04

一、引言

“跨两步”最早出现在2011年11月11日郭声琨书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上所作报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中。该报告指出,今后五到十年,要努力实现“翻两番、跨两步、三提高”的奋斗目标。其中“翻两番”指全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实现翻番;“三提高”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等;而“跨两步”指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差距逐步缩小。随后,2011年12月25日至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开展“项目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抓大壮小扶微工程的意见》(桂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都提到“跨两步”奋斗目标,特别是在2012年3月5日人民日报推出《国家(省)区域发展战略专刊——广西篇》,刊发了《壮乡昂首再奋进》《解放思想转型升级》《广西启动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等文章,再一次提到“跨两步”的奋斗目标。

事实上,有关城乡居民收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政治算术》中,论及了不同产业间的收入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他指出,制造业比农业得到更多的收入,工商业比制造业得到更多的收入。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不能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的根源在于传统农业的生产要素投资收益率较低,对储蓄和投资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而不是农民储蓄少或者缺乏优秀的企业家。我国经济学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关于城乡收入分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原则的规范性研究上。改革开放以来,对我国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并且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研究者们基本达成共识;同时,探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寻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措施,也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广西作为欠发达地区,实现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目标,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是必须实现追赶跨越,提高经济总量,将蛋糕做大;二是调整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将蛋糕分好。因此,在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的进程中,通过“强桂”把“蛋糕”做大,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优化调整城乡产业结构;同时努力“分好蛋糕”,尽快消除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完善城乡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广西城乡居民收入无论是在水平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取得了显著成效。2010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7064元,同比增长10.4%,收入总量是2000年的2.9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4543元,同比增长14.1%,收入总量是2000年的2.44倍。但与全国发达省区比较,差距依然较大,同时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

(一)城镇居民收入全国排名靠后。收入结构来源不合理

广西作为欠发达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基础差,虽然近年来广西的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但2010年广西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为17063.89元,远低于广东的23897.80元,全国排名依然靠后。

城镇居民收入包括职工工资收入、个体工商业的收入、离退休金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而职工工资收入占比反映了收入结构状态。广西城镇居民“职工工资”占人均收入中的大部分,2000年为64.64%,2010年达64.36%,下降0.28个百分点,虽然其他收入有所提高,但工资收入依然占比较大。同时,广西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均衡,2010年广西各市最高的为南宁市,达到18032元,河池市最低,为14889元,两者相差达3000元。

(二)农民收入绝对水平较低。农民增收速度缓慢

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及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使广西农村经济总量迅速提高,农民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农民非农产业收入增加更是成为拉动广西农民增收的主要动力,但与全国相比差距较大,现阶段广西农民增收困难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这主要原因是广西农村人口及低收入人口主要分布在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资源贫乏的大石山区、边远山区,其中属大石山区的贫困村占三分之二以上。

广西农村发展速度还很低,增幅不稳定,与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全面实现小康任重而道远。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为8.2%,2007年为9.0%,2009年下降为7.9%,2010年达到14.1%。全区各市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扩大,以2010年为例,农村居民总收入最高是北海市的9611.4元/人,最低是河池市的4765/1元/人,相差4846.3元/人,而且大多数市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同时,2010年广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为4543.41元,与全国平均水平的5919.01元低1375.6元,比北京的13262.29元低8718.88元,比广东7890.25元低3346.84元。

(三)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劳动报酬差距显著

广西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明显扩大。2010年,城乡差距为12521元,比2009年的11471元多1050元,比2000年的3969元多8552元。城乡差距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从各个城市来看,2010年广西14市城乡居民收入比值基本集中在0.3—0.5。其中北海市城乡居民收入比值最高,为0.57,其次是贵港市,比值为0.51,比值最低的为贺州市的0.30,而南宁、桂林、柳州等市的城乡收入比值基本在0.42-0.43。这说明,广西的城市、城镇和农村收入分配不合理,城镇化率也低。其中贺州市因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也较低,故而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别较大,而北海市的农村居民收入过高,造成农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差别不大。

就业和劳动报酬差距较大。2010年,广西城镇从业人员1003万人,占乡村从业人员2387万人的42.02%,但城镇居民收入却比农村居民收入高12521元,可以看出广西城乡居民就业和劳动报酬差距较大。另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而广西城乡居民基尼系数超过了0.4的警戒线。

三、广西城乡居民收入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农业发展水平低。城乡产业结构不合理

广西农业资源丰富,但农业发展水平却较低,远低于中部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业发展水平。主要制约瓶颈包括:农业生产服务部门人员缺乏服务意识,虽然组织多次农业科技攻关、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等,但辐射带动效益不明显;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农业发展缺乏技术含量;农民收入水平差距悬殊,收入高者不愿投入。

(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体制的存在

我国虽然对户籍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但这并没有动摇城乡二元的根基,中央及地方政府在促进城市就业方面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就业政策,有些甚至动用行政手段限制农民进入城市较好的行业。广西农村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均较城市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远远不足。

(三)社会保障体系滞后,民生亟待改善

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仍旧比较突出,结构性失业矛盾突出,就业质量不高,社会保障待遇不能兑现等。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不尽合理,自主创收比重较低,收入增长过分依赖工资收入,而经营净收入等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物价飞速上涨,政策性增收功能不够明显,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广西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目标实现的主要任务

(一)发展高端产业,提高劳动生产率

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推动农民加快增收。围绕自治区出台的《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及政策措施,重点发展智能电网、软件及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提高产业科技水平。着力扩大服务业总量,发展新型服务业态,把现代物流业、软件服务业、总部及楼宇经济区等作为服务业发展重点。

(二)着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推进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体制全面改革,消除城乡不合理的就业、户籍制度,提高农民财产性、经营性收人,逐渐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法律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提高农民政策法律意识,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试探性地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拓宽农民投资理财渠道,有针对性地设计农村理财产品。

(三)增加城乡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完善创业保障机制

加大国家及自治区惠农政策落实力度,如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制定完善相关惠农政策,提高良种补贴标准。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突出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适度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农民自我脱贫意识和能力,加快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创业培训体系,构建返乡创业支撑体系。

五、广西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对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改革的支持

实行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加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尽快将县以下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的投资范围。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改革投入方式,建立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补助投入、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等相结合的多种投资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的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自治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城乡居民收人“跨两步”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议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改革的决策和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创新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的工作方法

创新机构设置,推进部门合并,设立大部门工作机制,将工作性质相似、工作对象城乡各自分割的工作部门加以合并,促进工作开展。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式方法,开展竞建、认建、联建等活动,鼓励企业和群众积极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来。创新项目工作方法,推进项目投融资机制创新、前期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和项目建设工作创新。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城乡产业发展。

(四)建立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

建立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将其列入各级党政领导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增加农民收入等主要指标,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把发展的各项工作量化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区督查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由区党委政府进行表彰;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五)扎实推进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项目建设

抓住中央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国务院出台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等机遇,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在国家支持的领域内,选择一批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和关系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建设。积极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项目推荐和申报工作,通过组织和实施一批关系解决城乡全局的重大工程、重点工程,使广大城乡居民能从城乡居民收入“跨两步”发展中真正得到实惠。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篇(3)

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优惠政策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到位,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政府要发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必要的救助资金。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同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互助合力。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社会救助标准城乡有别又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城乡共享又要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考虑城乡共性又突出各自特点。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在实施中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06年,全省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金额达到70元。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调整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城市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城市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和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积极探索建立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与低保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低保对象就业。要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低保数据信息联网。

(二)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低保标准,核定低保人数。今年年底全省农村低保要争取覆盖200万人,以后逐年扩大覆盖面,最后达到应保尽保的目标。2006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元,省财政负担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艾滋病救助工作管理体系。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不同的标准实施生活救助;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对艾滋病致孤人员按照“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和“模拟家庭养育”4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三)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和完善乡镇、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年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20%或更高水平,以后逐步提高。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制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在2010年前,省级建成1所为孤残儿童服务的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园区,每个省辖市建有1所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建立政府涉灾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水平,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认真落实《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豫救办〔2005〕2号),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继续巩固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体制,各级财政要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搞好省救灾中心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后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10号)要求,2005年全省已有39个县(市、区)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06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首先资助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对象,再给予适当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通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对中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要积极出台救助政策;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双困家庭”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考核。省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城乡困难群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捐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捐赠。推动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开展“义工”服务、社区互帮、邻里互助等活动。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抓紧制定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落实现有捐赠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制定鼓励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慈善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慈善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十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个性化就业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二)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05〕8号),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开展残疾人救助募捐活动。

(十三)规范和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临时救济,帮助这些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逐步推进。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规划和住房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人员培训制度和机制,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要引导、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三)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篇(4)

摘 要 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对覆盖江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先导和基础性意义。十七大提出把“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低保体系的建设成为我党的施政纲领,这表明了对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于江西城乡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本文从两城乡低保的必然性和可行性来分析江西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

关键词 城乡低保制度 一体化 可行性

一、江西省城乡低保一体化必然性

1.江西省城乡低保一体化是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9年《鄱阳湖生态经济去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江西省人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我省时提出的“三保一弘扬”总体要求,全力以赴保增长,千方百计保民生,加大力度保稳定,大力弘扬伟大的井冈山精神,全省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也是江西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2.城乡低保一体化对江西实现城乡一体化具有现实及长远的意义

首先,城乡低保一体化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理念。公平、平等是建设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既是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想基础,也是构建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以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制度发展的成果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的,最终实现江西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其次,城乡低保一体化是着力保障民生、构建和谐江西的关键一环。

扎实推进和谐平安江西建设,推动江西城乡低保制度的发展,截至2010年7月,江西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982102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447035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1497525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612523户,基本覆盖江西城乡居民。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稳定江西的关键环节,目前江西城乡低保在城乡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江西城乡经济,特别是以县域这个环节来看,江西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缓解城乡社会矛盾和对立情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江西省推行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的可行性

一是江西省城乡低保制度建设的成就为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提供了实践基础。

江西省已有城乡低保制度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制度建设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江西省城市低保制度,初建于1996年,经省政府批准,在南昌、新余开展试点,200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我省农村低保制度是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将全省100万农村特困群众纳入了救助范围。2008年江西农村低保在全省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经过十四年的努力,江西省城乡低保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方法,并在实践和实施过程中制定了符合我省省情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要求的低保标准;形成了由省财政、市县财政参与的完善的城乡低保资金供给制度,建立了较完善的工作程序和筛选真正需要低保的城乡低保对象的甄别方法。并成功实施了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因此,我省还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乡低保管理机制,建立了以乡镇为基础的完善的低保工作机构,有一支政治素养较高的低保工作队伍。总而言之,江西省城乡低保制度在为江西的和谐社会发展、为江西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为维护江西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存在着某些相似和相通的地方。由于我省也是一个农业大省,初期是以农补工的较为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道路。导致我省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也直接滞后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也直接滞后了本该一体化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和城市形成了二元结构的程序低保制度的格局。虽然农村和城市低保制度建设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并不是两个领域的低保制度建设没有相通之处。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内容、程序、原则等都有相通之处。比如城乡低保制度建设需要遵循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城乡低保对象都必须通过个人申请审核批准和动态管理,低保水平还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等因素。所以,江西省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也是融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通之处,化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结构为一体,实现制度建设过程中城乡低保标准,低保程序,低保机构等相关因素的高度整合。

三、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为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提供较好的经济后盾

在城乡低保建立之初,由于低保制度受制于城乡二元体系,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严重制约了城乡低保建设的发展,国家及省级的财政实力也作茧自缚,自1999年以来,我省向城乡低保制度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但是低保制度的建设大部分还是依赖地方财政,各个地市的财政良莠不齐,不同地区的财力导致了城乡低保千差万别,我省南昌、新余、九江的城乡低保发展较好,但是在一些贫困县,革命老区的城乡低保就较为落后,近几年来,江西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2006年以来,我省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城乡低保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2009年,中央和省级共投入社会救助资金42.5亿元,其中:城市低保资金19.76亿元,比2008年增加2.63亿元,增长15.3%。农村低保资金14.21亿元,比2008年增加4.86亿元,增长52%。

参考文献: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篇(5)

目前湛江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扩展到全市城乡居民和无能力参加职工医保的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标志着湛江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已实现所有人群全覆盖,从制度上保证了人人享有医疗保障。

不断扩大保障范围

湛江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管理逐步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从2009年的546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637万人,各级财政筹资标准从2009年的每人每年90元提高到2012年的每人每年240元。2012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30元,省156元,市、县54元。按今年637万参保人计算,市、县两级财政需安排补助资金34,398万元。2012年,湛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37万人,比制度并轨前增加154万人。2011年将广东海洋大学等6所普通高校的5.7万名大学生纳入市的城乡居民医保范围,12.5万名中职技校学生随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由政府出资将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近6万人纳入参保范围。彻底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全市五保户、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由政府帮助缴费。

从2011年起,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区统一、县(市)分级管理的属地目标管理机制。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筹措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2012年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分一档30元、二档60元。各级政府对参保人每年每人补助240元,其中:中央30元、省财政156元、市县两级财政54元。2012年市县两级财政需配套补助资金3.44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由2008年新农合的7个增加至目前的23个。

至目前止,湛江参保覆盖面已达到县(市、区)的100%,湛江建立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重点做好中老年城乡居民的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科学构建医保框架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坚持原有的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管理上台阶、服务上水平的原则,保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的连续性,充分考虑两种制度并轨后制度框架的整合统一,以及参保人就医方便快捷,为此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大数法则作用,提高基金的共济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这标志着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将所有人群全覆盖,从制度上保证了人人享有医疗保障。以户为单位,按年参保,参保人可自由选择两个缴费档次之一。2009年开始,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50元;2011年以后调整为一档30元,二档为60元。

各级财政补助2009年每人每年90元,2010年为120元,2011年为200元,2012年为240元。

城镇户籍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农村户籍的五保户、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帮助缴费。

还有医保待遇(其中主要包括居民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最后就医与结算都有了很明确的标准。

“突破”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后,湛江社保经办机构承办的医保业务由原来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不足110万人剧增至630多万人,服务人次增加5倍以上。社保经办机构一直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工作经费紧缺等问题更为凸显,为此,湛江采取专业银行出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出一些、财政出一些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有效保障了湛江医保工作的开展,被誉为“湛江医保”模式,被财政部在全国推广。

四年的实践表明,湛江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改革,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符合湛江实际,是欠发达地区推进医保城乡统筹的有益探索。湛江财政不断加大投入,着力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民生保障能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为八个“突破”:

一是在人员界定上实现了突破。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破除了城乡居民的身份界限,打破城乡医疗保障二元分割局面,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待遇。

二是在统筹层次上实现了突破。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现了统一政策、统一核算。提高了基金的供济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平衡了县与县政策上的差异和避免了待遇水平的攀比。

三是在保障额度上实现了突破。引入了商业保险机制,由人保公司承保大额医疗补助,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既分担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又控制了基金跑冒滴漏,同时提高了大额医疗补助保障额度。

四是在便捷服务上实现了突破。参保居民就医更加便捷:全市182家定点医院可随意选择看病就医;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老人、打工者(企业未为其办理职工医保的),在当地选择两家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消费。

五是在理顺机制上实现了突破。建立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运行机构,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六是在医保管理上实现了突破。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后,沿袭商业保险公司和建设银行参与城镇职工医保运作的做法,一方面弥补了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管理力量和办公条件的不足,强化了医保业务的管理,减轻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简化了参保人大额医疗报销手续,方便了群众。

七是在报销结算方式上实现突破。一是市社保局对医院采取“总量控制、按月预付、年终总清算”的方式,及时给医院预付医疗费用。二是参保病人只需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即可出院,不需持单据经各级层层审核和审批确认才能报销。三是市社保局直接与医院、人保公司结算,简化了报销手续。

八是在保险比例标准上实现突破。湛江大幅提高了养老、失业、生育、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全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提高到1446元;失业救济金标准提高到68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的报销比例提高5%,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金额,由原来的16~18万元提高到现在的25~30万元。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篇(6)

关键词:城乡统筹 社会保障体系 SWOT分析 发展战略

一、问题的提出

纵观现阶段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难发现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基础而又十分关键的问题,即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城乡分割和发展极不平衡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对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稳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五个统筹”的重要决策,其中“统筹城乡发展”位列首位。可见,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构建现代市场经济功能体系的重要环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当前分割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要求。这将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农民的应有的权利,兼顾公平和效率平衡发展,并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SWOT分析

本文借助SWOT分析法,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得到相对科学、合理的分析结果。

(一)内部优势:

1.理论基础

关于建立中国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学术界已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大多数学者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尽管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格局决定了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但是仍然应当将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长期发展目标,并努力为将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代表性的观点包括:杨翠迎认为,近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应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两者相互协调。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坚持一体化的政策导向,从实际出发,实行城乡有别的策略,按照逐步完善、逐步过渡的原则,逐渐改变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失衡的状态。她提出,当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和调整社会保障项目,适时控制社会保障水平;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在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1]。刘庆印、胡继连提出应该先搞好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农民职工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和失业保险,进而逐步把农村人口统一起来,视经济发展情况,最后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飞跃[2]。景天魁提出“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守住底线,卫生保健;强化服务,就业优先;依托社区,城乡统筹;将基础养老金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统一起来,放弃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卫生保健为基础,以服务保障为基础,主张把失业保险金转化为就业促进金[3]。李迎生设计了“有差别的统一”的“城乡整合”模式。他提出,按照“小保障”的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社会统筹部分,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部分,以及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其他方面或项目则可根据城乡实际保持一定差异或灵活性。同时指出,即便上述基本项目的制度形式实现了城乡统一,但具体给付标准可以根据城乡、地区生活水平差异的实际而有所不同[4],等等。

2.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改革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多项制度,其中作为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五大险种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政府给予补助的筹资机制,并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这是制度上的创新,从根本上实现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质的飞跃。此外,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9年温家宝总理作出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增加1753万和2028万,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继续增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助人数达到6619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8.14亿,参合率9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由上年的88个增加到317个,参保人数增加7359万,总计达到1.17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以及建设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内部劣势:

1.社会保障理念模糊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社会保障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变革,典型的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成为只针对部分公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借口,社会保障的公平性没有很好体现,非公平性特征明显;“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互助互济”等社会保障理念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仍然比较模糊,致使已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二是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理解有偏差。许多社会组织和公民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责任,还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保障是基本保障的理念仍未形成。

2.配套机制很不健全

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求制度本身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许多相应的配套机制:首先是社会保障立法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关于整合的相关规定更是少之又少。法律方面的缺失不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因而必须尽快制定关于整合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是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比如,将城乡社会保障统一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之后,必然会出现大量资金,特别是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如何将这部分资金保值增值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这是老百姓的“保命钱”,不能冒然使用。因而这就需要有专业机构科学地运转这部分资金,不能满足于保值,而需要增值,需要收益。这样不仅能使个人账户有较高的记账利率,而且还能增加融资资金,带来更大的收益。再次,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必将需要更为专业、更为科学的管理手段,应将现代化技术应用到社会保障的管理中去。认真研究管理过程和办法,在管理模式的设计阶段,充分引入信息化的概念,优化管理模型,强化管理手段,避免僵化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内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将各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一定的优化比例输入到相对统一的保障系统中,依据这种现代化的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包括资金筹集与发放,将会大大增加管理的公平与效率。

(三)外部机遇:

1.经济保证

研究国外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可以得出一个普遍的认识:即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定要与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同步发展。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30万亿元,人均GDP突破3000美元,达到3266.8美元。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以后,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会加快,这对于我国缩小城乡差距、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非常有利。

2.政治保障

我国早在“九五”计划就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十一五”规划强调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发展的方向。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始了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由职工向居民、由单一支柱向多层次体系的重大转变。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可以看出整合现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给农民和市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无疑成为建设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3.技术支持

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将先进科学技术引进到管理实践中以提高办事效率。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现代先进科技日新月异,使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网络,具备了可行性。以医疗保险制度为例,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围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构成的管理服务网络。为保证我国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目标的实现,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待遇水平的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利用效率的提高,我国还将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需要出发,构建一个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网络[5]。除了医疗保险以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建立相应的服务管理网络,各网络相互交叉,进而编织成一张全面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这将有利于合理规划和利用各项社会资源,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利用效率,极大地减少乃至杜绝资源浪费和繁冗工作的重复进行。

4.和谐氛围

自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以来,引起了全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反响。此后,“和谐”旋律响彻神州大地,深入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是由于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存在着价值同构关系。我国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这恰恰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亦是为了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保障权利,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基于价值构成上的一致性,当前这种安定有序的社会和谐氛围,也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极好的机遇。

5.农村城市化迅速

特殊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形态和庞大农村的背景,导致我国的城市化道路也将呈现二元化的发展形势。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广大小城镇为载体的农村城市化迅速发展,并对全国城市化进程及社会阶层比例的变化产生了显著的影响。2008年我国的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45.68%,乡村人口为54.32%。改革开放初,1978年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仅为17.92%,而乡村人口高达82.08%。通过这两组数据可以看出,小城镇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而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广大的小城镇又将再次成为改革的重要跳板,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整合的重要桥梁。

(四)外部挑战:

1.人口老龄化压力

2000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据有关专家预测,2010年以后老年人口数量将迅速增长,2050年将达到2.7187亿人。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体制的可持续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它不仅会给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将对医疗保险等其他制度造成直接和确定的影响。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5岁以上人口总数达到58808800人,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为7.5%。这表示,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要超过整个社会的人口老龄化水平。而目前,我国农村尚未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必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增添更多的阻力。

2.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拉大

现行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199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0元,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2倍;而到2006年这一比例扩大到3.23。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有各种补贴和社会保障等隐性收入,以及农民尚需从纯收入中扣除柴草等不可能成为消费基金和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甚至悬殊,成为困扰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一大社会难题,这不仅加大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整合的难度,还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综上可以看出,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优势和劣势并存,机遇大于挑战。总的来说,尽管存在着种种困难,但是我国已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通过一种过渡的方式,分步骤、分阶段地展开建设覆盖城乡范围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依靠内部优势利用外部机会,第一步,在继续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着重针对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居民以及特殊群体(包括失地农民、进城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这些以前未曾出现过的群体,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步,以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过渡平台,当城乡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差距缩小的适当时机,将三项制度整合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见图一)。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就目前情况来看,要想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过渡式战略的其中一步是非常必要的。城市、小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似相互独立,实则相互衔接,从未来的发展方向来看,应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向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过渡,再由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向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过渡,最终实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和谐统一。

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过渡式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和制度创新,要坚持以低标准、广覆盖、高弹性,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刚性与柔性相结合为主要原则,着重发展以养老和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险以及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这也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整合的重点项目。

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构架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两大制度建设。我国城镇社会保险项目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部分组成,而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城镇相比有较大差距,居民的收入、待遇水平更无法与城镇同日而语。因此,小城镇的社会保险涵盖内容不能像城镇那样全面,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是小城镇范围的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外来的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这里拟提出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具体方案。在保险项目上,采用“2+X”的策略,全体小城镇工作人员必须强制参加养老、医疗,即“2”;对于特殊的风险较大的行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有条件的企业或雇主还可自愿为其员工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即“X”。在缴费比例上,采取“18%+X+Y”的策略,“18%”缴纳的费用为必须强制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其中养老占13%、医疗占5%;“X”为自愿缴纳的个人养老账户部分,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可以多缴纳;“Y”为特殊行业缴纳的部分,包括风险较大行业缴纳的工伤保险部分以及有条件企业或雇主为其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部分等。在待遇享受上,小城镇社会保险享受的待遇低于城镇同类保险所享受的待遇,高于农村的待遇水平。总之,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建立可以起到很好的过渡作用,为今后制度的统一创造了良好的先决条件。

社会救助是在国家和社会对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或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幸事故致使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援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小城镇社会救助的项目与水平应该与城市社会救助的相一致,应该包括灾害救助、贫困救助、紧急救援和其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措施。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包括无依无靠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公民、突发性灾害造成的生活一时拮据的公民以及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标准低于或仅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被称作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建立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小城镇居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直接影响着整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由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体现国家政府责任的一项制度,一般都是政府出资建立,小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该主要由政府出资负责建立。小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享受标准,但前提一定要使这个标准能够保障小城镇居民的基本生存,而且必须认识到小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其标准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适时地修改提高。

四、小结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综合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任务,但却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上述分析来看,以小城镇为中间跳板的过渡式发展战略在目前已具备了一定的实现条件。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以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为最终目标,积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为今后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打好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

[2]刘庆印,胡继连.山东省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机制与政策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5,(6).

[3]景天魁.大力推进与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底线公平的福利模式[J].理论前沿,2007,(18).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总结篇(7)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全面清理、重点清退的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山街道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专干及服务站工作人员为成员。

四、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对象为已享受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对象待遇的人员。清理核点为:

(一)购高档住宅商品房、购车、从事个体工商业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二)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的社会特殊群体;

(四)有劳动能力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具备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

(五)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或其他不符合政策的五保对象及享受城市在无对象待遇的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份到8月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广泛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所有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清楚清理核查活动内容。二是逐户核查。为提高核查效率,对A类低保对象只须见到本人,但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B类低保对象必须摸清其家庭情况;对其余低保对象必须逐户核查。对所有的清理的保障对象,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楼区山街道社会教助“阳光行动”清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并签名,并对调查结果负责。三是民主评议。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要成立评议清查小组,组织领导代表、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救助对象代表、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分片进行集中评议。四是阳光公示。经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单(户主)、家庭人口数、建议保障金额和保障类别在公示栏进行为期5天的“阳光公示”同时公布举报

五是重新审定。各社区服务站及相关单位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有异议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组织C类低保家庭签订《城乡低保C类家庭承诺书》,最后上报审定结果。

(二)验收总结阶段(9月份)。山街道“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一是抽查验收。由领导小组根据各社区服务站上报的保障对象名册,按各社区服务站保障人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二是结果运用。街道民政办根据验收结果,对保障准确的社区服务站,按照其上报名册及建议金额,完成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打卡发放保障金。三是总结表彰。我街道对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保障不够准确或操作不规范的社区、服务站。责成在10月30日前完成重新清理。对通过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社区、服务站给予奖励、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社区、服务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各社区、服务站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建立分片负责制,各项工作责任具体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