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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0:27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1月27日《经济日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2)

为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城镇燃气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意义

提高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安全责任主体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城镇燃气事故的发生,及时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实施城镇燃气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县域内各燃气企业根据县住建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详细的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组织和工作队伍,并定期开展好演练。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适用范围

1、在我县境内从事城镇燃气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企业和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在我县境内已运行的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出现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停气一天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系,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和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

(一)机构设置

成立以县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分管燃气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当发生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

(二)职责分工

1.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下达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负责与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等任务、办理和督促落实有关工作事项;负责应急工作有关通知和会议安排,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工作,及时收集、编报、反馈应急工作情况;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接待等工作。

2.法规科:负责编制、修订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应急工作,根据上级的有关指令,督促、指导燃气企业视燃气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类型等情况启动相应处置预案,采取现场封闭、抢险、抢修等处理措施;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局办公室:协助政策法规科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成局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4.建管科:视应急工作需要,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行政监察室:为抢险、救援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参与制定

应急救援行动有功人员奖励和责任人的处理方案。

6.市政工程管理处:在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提供支援,协助指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

7.县域内各燃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住建局制定的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负责建立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编制本单位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和应急抢险物料,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出现燃气安全事故,要迅速向住建局和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平时要开展好燃气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

三、预防工作机制

(一)建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全县燃气业工作情况,了解气象、水文、地质、水质等预报信息,分析研判各类因素对燃气使用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定期检查城镇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县域内各燃气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等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确定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严格落实好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县政府和住建局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在接报后,要立即启动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迅速向县政府电话报告。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运转有序。

(二)处置程序

1.重大事件由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科室、单位在管辖范围和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处置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必要时,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2.燃气企业在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及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抢险预案,做好燃气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现场封闭、应急抢修等工作,全力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善后处置

1.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对在实施应急预案行动中造成的伤员进行及时救治。

2.协助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在实施应急预案行动中死亡人员的家属。

(四)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外信息,要坚持正面、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信息要经县政府信息中心、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

五、应急终止

(一)局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县政府等方面报告。

(二)应急抢险状态终止后,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情况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培训

有计划地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相关措施等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二)日常演练

各燃气企业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沟通与配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3)

1前言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清洁的能源,是保护环境的最理想燃料。目前,天然气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逐步取代石油、煤炭成为世界首选能源之一。

管道输送是天然气输送的基本方式。实践证明,对于大规模输送天燃气采用管道输送是最经济和有效的输送方式。我国现有的天然气长输管线主要有海南崖13—1气田干线、陕甘宁气田至京津干线、渤西气干线、东海平湖气田至上海干线、川气干线等区域性干线,但是由于输气干线的建设受城市气化条件、经济实力、用户气价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使得这种输送方式尚未形成大范围联网,供应范围受到限制,并且只能向长输管道沿线城镇供气。因此如何满足长输管线周边中小规模城镇的天然气需求,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课题。

天然气除管道输送外,还可采用其他两种非管道输送方式。一种方式是液化天然气(LNG),是将天然气液化后再进行贮运;另一种方式是压缩天然气(CNG),将天然气净化压缩后,装在专门的容器内用汽车运送。我国CNG应用技术已经比较成熟,目前除了应用于城市天然气汽车之外,对城镇的天然气供应也已陆续开始。1995年10月新疆鄯善首次在国内将压缩天然气技术应用到城镇燃气供应,1999年12月北京怀柔压缩天然气储运工程投产,2000年1月北京密云县CNG工程投人运行,海口市CNG站也处于施工阶段。以下就CNG技术应用于城镇燃气供应进行控讨。

2CNG系统供应城镇燃气的工艺流程

CNG系统供应城镇方式源自天然气汽车加气的子母站系统。在高中压取气点建立加气母站,将天然气加压至15—25MPa,然后装入高压钢瓶拖车,通过公路运输送至加气子站供汽车加气。由于子母站系统技术成熟、灵活方便,而且投资相对建独立加气站为少,因而提出借鉴于母站系统的运行方式采用CNG供应城镇燃气。

CNG城镇燃气供应系统主要由取气点加压站、CNG钢瓶拖车、城镇卸气站、城镇输配管网组成,工艺流程框图见图1。

天然气首先经计量、调压后进入净化装置,脱除超标的水、硫化氢、二氧化碳(CNG系统天然气质量见附录),净化后的天然气经压缩机加压,加压后的天然气压力范围为15—25MPa,再通过加压站的高压胶管和快装接头向CNG钢瓶拖车充气,当拖车上的钢瓶压力达到设定值后,压缩机自动停机停止充装。CNG钢瓶拖车通过公路运输到达城镇卸气站,通过卸气站的高压胶管和快装接头卸气,CNG首先进人一级换热器加热(防止天然气通过调压器减压时温降过大,影响后续设备及管网的正常运行),再进入一级调压器减压,之后依次经过二级换热器、二级调压器、三级调压器,将压力调至城镇管网运行压力,经计量、加臭后进入城镇输配管网。

城镇卸气站卸气装置的换热和调压级数应综合钢 瓶拖车最高工作压力、调压装置卸气能力、城镇管网 设计压力等因素确定。卸气站的调峰可采用多种方式、如采用管束储气、储罐储气、设调峰气源以及利用钢 瓶拖车等。由于每辆钢瓶拖车的载气能力为3000— 6000M3,具有一定的调峰能力,利用CNG钢瓶拖车 调峰不失为一种经济、灵活的调峰手段,而且随着科 技的进步以及CNG钢瓶逐步国产化,材质也在向非金 属材料过渡,必将在提高载气能力的同时进一步降低 CNG输气的工程造价。

3CNG系统供应方式比较

由于受拖车数量、运输条件、运距、气候等因素限制。决定了CNG系统供气规模不宜过大。现以供气规模为2万户和5万户居民为例,分析CNG供应和长输管道供应两种方式的适用范围。方案一为CNG系统供气方案,包括取气点加压站、钢瓶拖车、城镇卸气站、城镇输配管网。方案二为长输管道方案,包括长输管道、城镇门站、城镇输配管网。两种方案均暂不考虑供应沿线城镇,从而得出不同输送方式与供气规模、运距(以10—500Km为限)、投资及成本等因素的相互关系。其中城镇输配管网方案相同,调峰储气设施根据不同方案分别考虑,长输管道输送方案的储存容积根据用户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确定,CNG方案储存容积由于目前尚无规范可依,考虑该供气方式的特点,暂按2—3天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考虑,对于规模、运距较小的情况可适当减少储存天数。原料价格暂按天然气0.55元/M3作比较。两方案的对比条件见表1。

不同方案投资、成本与运距的关系见表2,相应投资曲线、成本曲线见图2、图3。

通过方案比较分析如下:

(1)供气规模相同的情况下,随着运距的加大,CNG输送和长输管道输送的投资及成本均成增长趋势,其中长输管道的增幅较大。

(2)随着供气规模的扩大,长输管道的投资增加幅度相对较小,成本的下降趋势较为明显,而CNG输送的投资增加幅度较大,成本降低趋势不明显,由此可见供气规模对CNG输送方式影响因素较大。

(3)以供气规模2万户左右的中小城镇为例,当成本控制在1.6元/米3以内时(根据城市燃气市场的经济比较和承受能力的分析,天然气最终用户销售的平均气价不宜超过1.8—1.9元/米3),供气范围在80Km以内采用长输管道输送较为合理;而在80—250Km,范围内采用CNG方案在用户承受能力、投资和成本上较占优势。

(4)当供气规模在5万户左右时、300Km以内宜采用长输管道输送,300—400Km范围内可采用CNG输送。但考虑到供气规模较大,应结合当地气源状况、运输条件等具体情况,在确保能够安全稳定供应CNG的前提下采用该方案。

(5)综上所述、随着供气规模的扩大,CNG输送方式的适用范围逐步缩小、因此由于受拖车数量、运距等条件制约,CNG供应方式的供气规模不宜过大,宜控制在5万户以内。

(6)通过定量分析两种供应方式,当城镇供气规模过大或供气距离过长时,宜采用其它供气方案。 (7)以上CNG城镇供应方式是在将取气点设在气田附近(原料价格0.55元/米3)这一特定条件下进行比较的,如果考虑从长输管道所连接的就近城市取气,其原料价格将会增加(据初步估计到城市门站的天然气价格为1.1—1.3元/米3),如果销售的平均气价不变(1.8—1.9元/米3),CNG供气方式的供气范围将会缩小,因此建议CNG取气点建在气田附近以便能够得到廉价的CNG,或者可以将这一供应方式应用于气价承受能力较大的城镇。

4结论

(1)CNG城镇供应方式在国内几个城市相继得到应用,为缺能城镇提供了一种新的供应方式,同时也为天然气在国内市场的应用开发出一片新的领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4)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权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其中一类。对于萧山地区,我们结合城镇燃气行业自身的特点,就城镇燃气行业实施特许经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与探讨。

一、萧山燃气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区域性天然气管道、储气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将逐步完善,天然气利用将覆盖到更多的地区。萧山区城镇燃气已经成为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特别是2008年萧山区开通管输天然气,标志着萧山区管输天然气时代的到来。

1、城市化水平提升,要求大力发展城镇燃气

目前,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十二五”期间,为促进天然气消费增长,我国将在继续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同时,加速天然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内天然气管网覆盖率,部分尚未开通管道的城市将有望在“十二五”期间用上清洁、环保的天然气。杭州市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北部,是长江三角第二大经济城市,因此正面临巨大的历史发展机遇。萧山是杭州的南大门,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城镇基础设施需求量很大,特别是城镇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2、萧山将成为管输天然气枢纽地区

萧山区2008年开通的管输天然气,为国家西气东输一期及东海天然气工程分支。川气东送工程作为连接西部、中部和东部的能源桥梁和纽带,是继西气东输之后的又一条天然气长输管道,实现了供给与需求的衔接,可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继西气东输、川气东送之后,我国又一大能源大动脉―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目前在新疆、甘肃、宁夏和陕西等地同时开工建设,而西气东输二期经过萧山的是从南昌到上海的支线。川气东送工程及西气东输二期在杭州地区只经过萧山,以上4条部级天然气管线在萧山交汇,萧山将成为管输天然气枢纽地区。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是发展城镇燃气的必由之路

在现代化建设中,我国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大气环境就与城镇能源结构相关,城镇燃气属于清洁能源,对于改善城镇大气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城镇能源中煤炭仍然占60%的比重,城镇燃气的普及率不高。因此,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普及率是“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时间内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这也为城镇燃气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

城镇燃气建设,尤其是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一个特点是投资规模比较大。我国城镇燃气行业面对城镇燃气大发展,存在两大难题,一是建设资金缺口比较大。据测算,如果按照传统办法筹集资金,即政府财政投入、城镇维护费只能解决总投资的20%左右,其余80%的投资必须依靠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来解决。一是行业改革相对滞后,划域而治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打破。国有燃气企业缺乏活力,目前状况不适应城镇大发展的需求。要解决这两个难题必须实行市场化改革。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并向社会提供燃气产品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政府出资建设才是唯一的出路,也应该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其办法就是运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公开向社会招标,择优选择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经营的主体。政府即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允许企业通过政府核定的价格收取经营所得,以获得回报。这样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项目建设者与经营完全由企业负责,政府按照协议进行监管。

因此可以说,特许经营的方式是这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方式,既发挥了企业追求利益的积极性,又解决了政府管理机制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是发展我国城镇燃气的必由之路。

三、实施特许经营必须开拓创新,深化城镇燃气行业的改革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制度。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制度在欧洲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地区,已是政府调控市政公用事业的一项非常成熟的制度。

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在前些年发展很快,为改善城镇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展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改革中,城镇燃气行业已基本上形成了政企分开的局面,涌现了一批公司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较高的企业。但总体上说,由于我们很多城镇燃气起步时,沿用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方法,各自成立各自的公司,一个城市一个公司划地而治,建设由政府投资,干部由政府任命,亏损由政府承担,致使这些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城镇天然气大发展中,这些企业中少有企业能真正有能力,去开拓市场,扩大自己的经营领域。前面已经介绍过,国家已经明确了两项重大政策。一是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燃气建设;二是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镇燃气经营。也就是说政府已全面开放城镇燃气市场,在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下,将通过要适应过去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城镇燃气经营和建设单位。

四、特许经营中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1、政府与燃气企业的关系问题

政府是授权方,企业是被授权方,两者之间要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建立一种持久的合作伙伴关系。所签定的协议条文则成为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准则,而这种协议的条文要比一般的工程合同的供货契约复杂的多。因为企业不能指望协议一声效,就能盈得丰厚的利润,政府要为企业最终实现合同期的投资回报,提供协议中承诺的条件。企业必须按照协议保证正常、不间断运转,同时还要适应用户需求变化,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相应的财务方面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2、价格问题

政府对公用事业项目在实行特许经营期间的价格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这个事情又是十分复杂的。因为需要价格机制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价格机制来反映市场的变化,维护企业的利益,还需要价格机制在贯彻节能减排、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政府目标上发挥作用,以实现政府的工作目标。基本的原则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体现企业经营利益,符合政府政策导向,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在《价格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近几年国家对供水收费、污水处理收费、垃圾收费、燃气收费、供暖收费等进一步制定了相关的价格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相关行业的深化改革,推动了公用事业相关行业的发展。

3、特许经营期限问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5)

关键字: 城镇规划燃气管道输送, 气源安全意识

随着现代城镇整体建设的规模化发展,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天然燃气以其热能高、污染少、使用方便、快捷等优点逐步取代了传统燃料,成为城镇居民及公共用户的主要燃料。同时,天然气源供气管网的不断拓展, 燃气用户的急剧膨胀, 燃气输配系统设施的陈旧老化, 导致了城镇居民燃气正常运行出现失调。由于燃气管道气源输送自身的特点,气源输送管道系统及用户的燃气设施易发生漏气、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给检修维护工作带来了很大隐患,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及危害。天然燃气的集约化利用程度日臻倍增,迫使人们对于燃气管道运输和安全输送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燃气管道输送气源具有开放性(铺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隐蔽性(埋设地下)、危险性(燃气泄漏后极易造成事故)和长期性(使用时间长)的特点。因此,针对城镇各燃气输送环节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确保供气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人结合多年的燃气管道输送设计管理工作经验,对城镇燃气气源管道输送涉及的安全问题因素总结如下:

1燃气管道输送气源的开放性和密集性,造成气源输送运行的管理带来安全隐患。

随着城镇现代化建设的集聚发展,居民对燃气的利用需求越来越广泛,导致了燃气管道输送工程建设的规划复杂。城镇道路和建筑改造工程的频繁施工,致使燃气输送管线设施被破坏挖断及损伤的现象时常发生,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如果气源供气企业和相关部门缺乏科学性的燃气发展宏观规划, 供气管道结构布局建设不合理,必然严重影响广大居民对天然燃气的方便使用。

2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燃气管道输送设备的质量问题及其自身缺陷给燃气运行留下了安全隐患。

在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质量监管人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的沟槽深度,防腐防蚀处理措施监管不到位,加上受客观技术条件的限制,在设计和制造燃气输送管道的过程中,管道输送材料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也给燃气输送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安全隐患,

3燃气管道输送气源的持久性,天然燃气的自身特性造成的安全隐患因素。

气源输送的各种燃气管道在露天或地面覆盖下,由于受天气、地理条件的影响,因风化,侵蚀等自然原因造成的质量老化问题,加上地质地形结构复杂多变的客观影响,也会造成燃气泄露,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同时,天然燃气自身存在的可挥发性,易燃性,毒性,更给城镇居民带来火灾、爆炸、或中毒等安全隐患。

4燃气用户缺乏必要的燃气基本知识和安全使用常识,致使燃气安全使用的可控性不高,盲目的改建私用燃气管道设施,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及用气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

随着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居民对房屋装修的要求也越来越讲究,少数居民用户单纯追求装修效果美观,缺乏对燃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使用常识的了解,,擅自私改燃气供应管线设施,改变燃气使用性质,,不注意室内通风,将燃气管线密封在装饰墙内,有的甚至隐蔽在整体橱柜内,也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和用户的用气安全造成长期隐蔽的危害。一旦燃气泄漏,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

另外,现代化城镇发展的迅猛,商业用气与民用气比例严重失调, 气源供气企业在追求利润的驱动下,盲目发展,一到用气高峰时期,造成严重的气源短缺和匮乏,有些用户则出现私自破坏燃气管线盗取盗用气源的不法现象,严重破坏了居民用户正常的燃气使用秩序。同时因停气或气压不稳等现象, 造成燃气供应管道设施损坏和燃气中毒等重大事故。

根据以往许多燃气运行安全事故的情况分析,结合现代化城镇建设的需要,特提出相关燃气运行对策如下:

1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城镇道路、建筑、地下管线施工的审批程序,必须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上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加大对燃气管道输送气源设施的管控力度。严防外界人为因素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的发生。

2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燃气管道安装运行质量。完善监管程序,提高燃气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熟悉燃气设计安装规范标准。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材料选择,沟槽开挖,防腐处理,管线焊接,管道铺设及竣工验收等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并且要责任到人,确保燃气管线达到国家燃气安装质量标准。

3做好燃气管道输送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改建工作,城镇小区居民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认真检查和使用燃气设备,不论燃气管道供应企业还是燃气用户都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范的燃气输配设备和燃气器具, 并由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企业和安装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同时还应对居民室内燃气设施及器具的安装质量进行定期检测,逐步对有隐患的燃气管线进行改造重建,这样既消除了燃气泄漏安全隐患,又能延长燃气管线的使用年限。

4专业监管人员和居民都要具备燃气安全使用基本常识,熟悉燃气管道输送设备周围的障碍物及地下各种设施的分布情况,明确局部范围内与燃气管道相连接的用户数量及用气量情况,根据现有用户情况及今后的发展规划,设置必要的阀门,安检设施,以便在发生紧急事故或维修时能够及时切断气源,避免带气操作,减少更大的安全事故。

5优化室内燃气输送管道,燃气管道的合理布置是燃气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建筑专业设计人员在进行室内设计装修时,应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布置燃气管道,并适当考虑位置安装布局的合理性。确保燃气管道输送的畅通、通风等问题,做到既安全美观,又方便检查维修.这对安全使用、保障气源供应是十分必要的。

6制定完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监察管理制度,对燃气管线调压箱、阀门井、凝水缸等设施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机制,按照燃气设备管理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科技管理水平。建立统一的燃气行业管理法规体系,使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进入法制轨道,严厉打击杜绝盗用燃气气源的不法行为。促进燃气企业的健康发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6)

关键词: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问题分析

引言:天然气是一种比较清洁的能源,也是我国城市用气的主要气源。随着我国进口天然气量的不断增长以及西气东输工程的顺利进行,天然气在我国城镇居民日常生活及生产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在我国能源发展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达到7.5%,天然气的使用人口将达到2.5亿以上。由此可知,城镇燃气事业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城镇燃气管网设计的是否科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到燃气管网的安全性以及经济性,而且会对整个城市功能的提升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重视城镇燃气管网的优化设计工作。

1、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天然气的使用需求日益增加,城镇燃气管网的输气量、输气距离等亦随之增长。为了满足不断扩大的用户需求,设计及施工者必须不断扩大管网建设规模、完善施工手段,与此同时,建设费用亦随之大幅增加。此外,由于燃气管网在实际投入使用后其运行质量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旦出现问题被迫改修,则会对城市建设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满足市场需求,降低建设成本,必须在现有的设计基础上对燃气管网进行不断的优化,尽快提升城镇燃气管网性能,优化管网设计及施工模式。而计算机技术、优化技术等的不断发展使得城镇燃气管网的优化设计成为了可能。深入分析燃气管网优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把握先进的理论及技术思路并应用于城镇各工业园区、新建楼盘等的实际施工之中,对提升设计质量压缩施工周期降低项目成本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1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不能及时或没有发现问题及隐患所在。

2.2不能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大多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一般是设一个安全技术部门,其它部门设有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员,在本部门中另有其他工作和直接领导的安排,无法全面兼顾,发现问题也不能及时有效上报解决。

2.3管道腐蚀严重。

2.3.1土壤腐蚀。不同的土壤、电阻率不同,对管道的腐蚀情况也不同。一般在电阻率低的地区,易受杂散电流干扰,管道腐蚀速度加快,经过开挖证明,这些地区的土壤对燃气管线腐蚀性较强。

2.3.2微生物腐蚀。微生物腐蚀是由于土壤中繁殖的细菌造成的。最常见的是还原性硫酸盐细菌,在厌氧土壤中,还原性硫酸盐细菌能够生长并且能够在有欠缺的涂层附近改变其化学成分,从而产生腐蚀作用。

2.3.3应力腐蚀。管道本身由于结构方面不均匀性,低温变化,流通介质压力变化而产生应力形成应力腐蚀。在外界存在着电化学腐蚀因素时,应变作用加速了腐蚀。

2.4现有地下管网的施工单位多,必然带来施工质量管理混乱,野蛮施工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地下各类金属结构密集,不同材料,不同直径,不同形状的气管、水管、电缆相互穿插交错、构成复杂而巨大的地下网络。也给我们的管网安全运行带来极大的危害。

2.5施工质量。调查发现,在管材和土壤环境相同的情况下,施工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管道的防腐效果。在三通、焊口、法兰、盲板、接头等防腐施工困难部位易出现防腐质量问题。

2.6公众对燃气管道安全的重要性不了解,不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刚成立管道燃气公司的城市,公众很不了解管道燃气,对其安全知识所知道的等于是零,对一些危及管道燃气安全的时候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

3、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中的具体问题

3.1算法选择问题

在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的过程中,算法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实用、科学的算法能够更为全面地顾及到燃气管网的各方面因素,从而使燃气管网的布局不断优化,提升设计的实效性及经济性。

目前,在进行城镇燃气管网优化时常见的两种备选算法为Prim算法以及受限最小生成树算法。通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分析以及对数所工业园区开发区、新建楼盘等的用气设计实践发现,两种优化算法在实际应用之中尚存在一定差距。以某新建楼盘燃气管网优化设计为例,当初在设计中选择了可以考虑到管线长度因素的Prim算法,然而在后续使用之中发现,由于Prim算法单纯关注管线长度这一个因素,而未考虑节点的度,从而导致了节点的度较大,对管段的流量产生了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施工过程中不得不采取扩大管径的方法,大大增加了项目费用。这也成为了Prim算法的一个明显的不足之处相比之下,受限最小生成树算法则使得该问题得到了较为理想的解决:在实现步骤之中,既考虑到了燃气管网的长度,同时又考虑到了节点的度这一因素,从而提升了算法的实用性。目前,最小生成树算法已逐步被应用到城镇燃气管网的优化设计实践之中。某地区曾有一餐饮业聚集的商区在商业燃气管网设计中普遍应用了该优化算法,在施工及实际使用之中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3.2调压装置的选择问题

压力调节装置的选择是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中又一十分重要的环节在目前的管网设计条件下,通常会优先选择具有主、副两套调压器、能够智能识别超压并自动切断管网供应等功能的调压设备。通过这一优化设计的过程,一方面可以使得调压装置位置更加明显,便于识别并进行压力调节;此外,还能够确保当主调压器出现故障时,副调压器仍能够正常工作,为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同时,智能的压力识别及自动切断设备为输气过程的正常运行、及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另外,在压力调节装置的选择过程中还应注意的是,设备的参数性能必须能够满足所在区域的燃气需求量。以某社区新建楼盘民用燃气管网的优化设计为例,考虑到楼盘住户达1200余户,大大超过了普通一台调压箱能够满足的燃气用量,故对多个调压柜进行了组合使用,从而满足了当地用户的实际需求。

3.3参数优化问题

在进行城镇燃气管网设计过程中,基本参数的科学设定也是实现设计优化的重要一步。通常而言,燃气管网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管网内径参数设定、节点所输出的流量大小及其压力差的参数设定,此外,还应包括管网所路经的主要城镇街区的参数设定以及燃气管段途泄区域的参数设定等。参数设定的过程须科学、合理,并充分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例如在对管网途经的城镇街区进行参数设定时,必须至少包含街区的实际面积以及街区人口数量或人口密度等参数,参数的确定须真实、可靠,从而保证管网设计的科学合理在设计时需要对所选的各参数进行优化,既要保证燃气管道投产后运行的经济性,又要考虑到未来发展的需要。

结语:城镇燃气管网的设计及其优化过程关系到国家的城镇建设,关系到工业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在整个社会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城镇燃气管网设计工作者,应十分重视管网优化设计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应从科学的视角出发,合理分析优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注重与施工实际相结合,尽量选取最优的计算方法、参数以及理想的管线布置方案,从而实现城镇燃气管网设的不断优化。

参考文献:

[1]冯伟程,梁金凤,焦岗,吴卫华,赵鑫.燃气管网分析系统的开发[J].煤气与热力,2011,05:40-4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篇(7)

液化石油气在我省得以广泛利用,不同城市瓶装气和管道气的所占比例不同,1999年的调研资料表明,就广州、深圳、珠海和佛山而言,各市主要燃气供应公司瓶装气供应所占比例分别为39%、35%、98%和33%(数据仅供参考)。数据表明。由于瓶装气投资少,见效快,机动灵活,在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仍有不小的市场。从实际情况看,因一个城市存在多家瓶装气供应商的竞争,各市的瓶装气销售点的设置或多或少出现混乱局面,给城市带来安全隐患。珠海也不例外,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不断采取了措施来整顿和管理瓶装气销售点,但很大部分销售点仍不符合消防要求,且整体布局不合理。在此情形下,为了瓶装气销售点的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用户,珠海市政府去年将瓶装气销售点纳入市政公共设施进行整体规划,《珠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规划》的编制提上议事日程。在规划编制公开招标中,我司所作方案中标。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珠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规划》圆满完成,规划成果已通过珠海市有关专家组的论证,并得到省、市有关领导和专家的好评,现将该规划的编制思路作简单介绍。

1规划成果文件组成

本规划成果文件由三部分组成:

1.2各种图档--平面布置和地形图,以图形的方式,体现人口的现状、瓶装气销售点周边情况及各组团不

同时期销售点布置。

1.3声像资料———以照片和录映带,既静态,又动态地反映瓶装气销售点现况和规划选址情况。我们尽量使规划文件内容丰富、生动形象、资料的齐整,以清晰、准确表达规划意图。

2规划编制条件

2.1规划主要解决现有的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现有销售点布局不合理。混乱的市场竞争导致效益好的地块,出现几个供应商争着设点;效益差的地方,无人投资。政府批准或管理销售点无依无据;

(2)销售点性质和定位不清。现有瓶装气销售点规模参差不齐,一些销售点甚至附设到一般商铺,政府管理困难;

(3)缺乏制定相应管理条例和处理措施的依据。因无具体、明确的要求,现有站点大多无必需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既然瓶装气的供应和使用,在短期内无法取消,政府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划,以完善该方面的管理。

2.2瓶装气销售点规划编制主要考虑因素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小组针对珠海市的地理特点、城建模式和燃气供应的具体实际情况,力图编制最具操作性的规划。如珠海市有人口密度相对较小,岛屿多(146个)的特点;城市组团发展不平衡,各组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具有较明显的三个层次;各片区的管道燃气供应设施建设也差别很大,即使在城区,有建好气化站和市政管网的,也有还没作供气管网设计的;珠海市和珠江三角洲大部分城市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和外省主要的瓶装气供应方式(以下称外地供应方式)有很大不同。见表l。其中,规划编制时最需注意的是珠海本地的瓶装气供应方式的特点。

另外。珠海的瓶装气工业用户和绝大部分商业用户的钢瓶周转并不经过销售点,而是采用直接从用户到液化气充装站再回用户的形式,这些都对销售点液化气销售量计算和销售点设置模式产生直接影响。瓶装气只是城市燃气的其中一种供应方式,其规划必然受城市和所在地区燃气供应规划的影响。

本规划在考虑珠海目前燃气供应主要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的实际情况的同时,特别指出瓶装气从长远来说,只是一种过渡供应方式或辅助方式,城市现代化建设要求燃气供应须以方便、安全的管道化供气为主。而广东的液化天然气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不管管道液化气的发展进度如何,价廉物美的天然气上岸后,管道燃气必将会在珠海得以加速发展,成为主流供气方式。因而,综合考虑珠海人口的增长和管道燃气用户发展情况的共同作用,瓶装气用户数会呈现先小幅上升(管道气发展较慢,人口增长为主要影响因素),再到一段不短的平稳期(管道气发展和人口增长差不多相互抵消),后明显下降(管道气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到最后渐变为接近0值的趋势线(瓶装气主要在不成规模的偏僻地区供应)。因为这种瓶装气用户数的变化线较为特别,瓶装气销售点的设置须体现出动态的特点。也正是由于这个特点,销售点基本上是一种较长远的临时设施。

瓶装气供应有一些特点,如日高峰用气和小时高峰用气会通过用户钢瓶的气化量的变化来调节,不会反映到销售点的销售量上,对这些细节,本规划都作了考虑和说明。

3瓶装气销售点的定位和设置

销售点的定位和选址是本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

3.1销售点定位和设置原则

在珠海的瓶装气供应模式和用地紧张(根本无法划出数量较多的大面积地块)情况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的“瓶装供应站”根本不适合于珠海。因此,规划编制时,我们提出按“供应安全”和“方便用户”的原则对珠海的瓶装气销售点重新定位(定位过程中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以达共识),采用安全距离要求较低,能设置在各小区边角地的小规模销售点。

为方便市民换气,瓶装气销售点一般设置在居民区内,服务半径应适中;从安全角度考虑,每个销售点供应规模不宜过大,以减小万一发生事故时造成的危害。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尽量提高销售点的数量。本规划提出销售点的钢瓶总容量控制在3M3至4M3,一般按4M3的设置,与液化气瓶组站类似,可套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6.8条规定。而不必沿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第6.5条“瓶装供应站”中的做法,以方便在城区内选址和降低生产成本。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要瓶库(间)按一、二耐火等级建造,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作好安全措施,平时作好安全

管理,这类液化气销售点的安全性是较高的。

销售点的布置须综合考虑《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要求与指标。珠海市为居住人口密度较小的城市(平均759人/平方公里),销售点的服务人数取相对小值,以避免过大销售点服务半径过大;但在边郊地区,特别是人口稀少的海岛地区,以目前的人口,按销售点的服务人数指标已不具实际意义,如淇澳岛、桂山岛、大万山岛和外伶仃岛虽然目前人数较少,为了岛上居民的生活方便,应各设一个销售点。

3.2销售点的选址

根据我们与政府部门(主要是城建、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对珠海瓶装气销售点的定位和珠海用地紧张的现状。我们提出销售点选址方案。以满足“方便用户”原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容易征地的点解决办法:

(1)销售点应尽量选择在供应区域的中心。全市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

(2)销售点的位置微观上尽可能选择近山边或小区边缘等地方,且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3)要求尽可能采用独立的建筑物形式,适当考虑利用或结合现有液化气气化站、有条件的垃圾站合建的方式;

(4)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较高,而且高层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只准使用管道燃气。瓶装气销售点应尽量避开高层建筑。

3.3各组团销售点布置

整个规划区销售点总数从近期到远期前段基本维持在110个左右,随着管道气的发展,城区的瓶装气销售点会逐渐减少,其余地区有增加的趋势,到本规划期限末,整个规划区大致保留40至50个销售点。并基本分布在郊区。

根据销售点设置要求。各组团人口密度、燃气项目发展等情况,本规划区内各组团可分成四类:

A类:香洲、吉大、拱北等城市化程度较高部分。此类地区人口密度高,经济发达、生活节奏快。

B类:含南屏、湾仔、唐家等边郊和城市次中心。这类地区除中心城镇外,人口分布稀疏、分散。销售点服务半径较大,近期每个销售点服务人数6000—10000人,销售点主要在城镇和人口较多的小区内。中期随着人口增长和城镇化程度的提高,销售点的数量应跟随适当增设。远期销售点随管道气而减少。

C类:桂山等岛屿,人口不会大量增加,将持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为方便岛上用气,镇所在地的岛需设一个销售点,销售点的服务人数和服务半径指标意义不大。

D类:几个总体规划中留待以后要定位的特殊片区。这类地区根据以后发展情况机动设置销售点。

4规划实施

为了使规划能得到更顺利地实施,本规划指出了规划实施时应注意问题:

4.1规划实施须注意问题

(1)由于客观原因,瓶装气的气化人口是较难准确预测的数据。规划实施时应根据各阶段、各片区实际情况对销售点规划作适当调整。

(2)政府应制定减小瓶装气使用,鼓励发展管道气的倾斜政策。

(3)销售点的建设工作宜采用“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

4.2规划实施难点

销售点的征地工作是规划实施时的难点。虽然本规划销售点大多数设置在边角地带,所在地作其他用途可能性不大,但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已划拨或出让出去,建设过程中。除特殊情况外,建议按以下原则处理土地使用权临时转让问题。

(1)规划销售点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没有被划拨或出让的,优先划拨给作为公共设施建设的本项目使用

(2)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的。应给予转让,其中属无偿划拨的,应无偿转让;

(3)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与使用权取得者协商的方式,使其临时转让,并给予一定补偿;

(4)在个别土地使用权(临时)回收特别困难的区域,可充分发挥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让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在该区域自主选地,政府主管部门对符合各方面要求的点发放经营许可。

4.3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