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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4 15:15:01

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篇(1)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6-0246-02

构建和谐社会是总书记在2004年提出的重要执政理念,一时间,建设和谐社会的呼声响彻大江南北,和谐社会成了最热门的话题,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社会各阶层纷纷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阐释和谐社会。而笔者认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内容。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深入研究和正确把握当前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1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呢?

(1)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况成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和谐社会必定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不和谐也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

(2)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晰的产权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两大层次。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是没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广泛调动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使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3)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职工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职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协商协调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的稳定。

2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与之相对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措施和机制也在逐步完善。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体的有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体系、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等相配套劳动关系的调整法律、法规体系的颁布、实施和建立,以及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建立,使劳动关系矛盾调整处理纳入了法律的轨道,向着有序的方向发展。这些制度改革和机制的形成,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保持劳动关系的总体和谐,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必须看到,随着现代化、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全球化、老龄化等多重社会变迁交织,用人单位主体多元化,用工和就业主体多样化,劳动关系柔性化、多样化、复杂化、动态化、分层化日趋明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方面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使得我国劳动关系问题具有突出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以及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为劳动关系调整带来巨大的挑战。“强资本弱劳动”格局的逐步形成,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处弱势就业地位,劳动合同签定率不高,劳动者权益易受到侵害,劳动保障监察乏力和劳动争议频发,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这说明,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需要亟待研究解决,影响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有:

(1)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尽管企业普遍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劳动合同格式化现象严重,一些劳动合同不是在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国有企业集体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在非国有企业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难度较大,很不利于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以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增强社会创造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障碍。

(2)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当前工资支付立法层次低,对扩大就业、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等措施,操作性不强;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在立法方面还基本上是空白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制约了加强和改善政府驾驭行政能力的领导、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齐心协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3)实施合同不够规范。如国有改制企业改制后签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并且由于转制过程中缺少制约和监督机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集资款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转制企业还强迫职工以低价买断工龄等等。而中小企业则体现为劳动合同签定率不高,有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存在用工歧视、“霸王条款”,尤其是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甚至很多企业经营者以就业的压力强迫职工长时间、高强度地劳动,还随意克扣和拖欠工人工资,工作环境恶劣,设施简陋,工伤事故严重,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甚至体罚工人、侮辱人格和尊严。

3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与思考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开放、民主法制的原则,从政策完善、法律规范、体制变革和观念变化上下功夫,抓住机遇,认真对待,科学决策。

3.1从认识上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问题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充分说明党在发展理念上,对于人的问题、对于劳动者的问题、对于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问题的高度重视与理论自觉。一般来讲,体制改革、结构调整与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利益关系调整导致劳动关系矛盾与社会问题的多发期。只有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问题,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3.2要转变职能,进一步提高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能力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做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使政府从矛盾的旋涡中超脱出来,建立起顺畅、高效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快发展经济,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纽带、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互利互惠机制。同时要深化改革,消除劳动领域存在的体制,破除身份、行业等非公平因素对就业的影响,加强对劳动就业的指导和管理,真正建立起统一、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机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对国企改制必须完善政策、强化监督,在保证改制进程的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利益,防止造成劳动关系矛盾和职工的发生。

3.3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走法治之路。近年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社会保险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正在制定中,这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法治条件。但是,针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还需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建设,履行好执法责任,加强劳动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劳动纠纷中,要当好“裁判员”,公正、平等、合法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3.4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责任的最后体现。企业管理者应认识到,企业和员工是共生、共赢和共长的关系。企业对员工负责,员工才会对企业负责。因此,企业应该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来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员工的就业稳定,给予其合理的薪酬和福利,为其提供增长才干的机会,帮助和促进员工实现个人发展。

3.5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

和谐劳动关系篇(2)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本文将对和谐劳动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推进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和谐;劳动关系;社会主义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我国工人阶级在革命建设中所表现出来的崇高思想和模范行为,始终昭示着我们前进的方向,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他们以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全社会,为先进文化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必须充分认识工人阶级始终体现着中国的先进文化,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和实践者。正确认识和着力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是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坚决维护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即:要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实现维权工作的整体性。看到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始终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方针政策和一切工作,都围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统筹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正确处理工人阶级内部职工群体的利益关系,实现维权工作的层次性。要根据新形势下社会阶层构成、特别是工人阶级队伍构成所发生的深刻变化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处理好职工内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不同职业、不同民族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正确处理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利的关系。要维护好职工群众的经济权益,特别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和各种关系,维护职工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要维护好职工群众的政治权利,要保障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和民利以及维护职工群众的精神文化权益,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在当今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利益和劳动关系错综复杂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当代工人阶级扔继续保持先进性的历史使命是伟大而艰巨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劳动关系已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劳动力的统包统配转变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调节,劳动关系呈现出市场化、企业化、契约化的特征。

一、当前劳动关系的现状分析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既有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又有股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劳资关系。企业、劳动者开始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各方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受利润价值的驱使,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问题和矛盾开始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集中反映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能够正确处理劳资关系,能够尊重职工的劳动,劳动关系协调发展。但也应看到,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职工的利益和权益,他们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过多,而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侵犯职工的劳动报酬权,任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侵犯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任意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等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健康;无视职工技能培训的权利,不愿为职工提供业务技能培训的机会和条件,影响了职工业务技能的提高等等。这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增加了劳资冲突。

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处理的好与不好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还会影响到社会的进一步向前发展。所以说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意义非常重大。和谐劳动关系的真正内涵是什么呢?所谓和谐,就是宇宙万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求同存异,和平共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互相包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非常融洽的处在一个共同体之中。它是一个对事物相互关系状态进行描述的词汇,就是说世上各类事物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的相互关系,那么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个什么样,好还是不好,就要用和谐与否来作出一番评价,所以说和谐劳动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力义务关系配合得适当与谐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劳资双方而言都可谓“双赢”。工会作为群众(劳动者)的代言人,在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应起着主导作用,必须坚持平等、互惠、互利、互让的原则,把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从而形成和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即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应该围绕经济效益共创、发展成果共享这一目标形成合力,发挥积极性,真正做到“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企业经营者要关心职工,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要热爱企业,为搞好企业积极献计出力,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以参与改革促进和谐、以加快发展巩固和谐、以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以提高素质推动和谐,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具体途径

随着企业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劳动关系正在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向其本质意义回归,其经济特征更加明显。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合理兼顾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只有职工与职工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以真诚、友善、坦荡之心架起沟通、理解、关爱之桥,企业才有和谐可言,具体应从以下几点着重做好:

1、强化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政治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2、完善协商机制,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平台。

3、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律为准绳。

5、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注重利益协调,促进公平,切实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6、加强宣传,引导企业树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念,强调社会共同关注。

7、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发挥职工聪明才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发挥工人阶级的核心价值作用。

和谐劳动关系篇(3)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全镇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宣传等手段,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全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格局。

目标任务

年底,全镇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从年起逐步实现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每年下达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三方协商机制。各村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要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重点,每年至少安排1—2次会议专门协调、解决本区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和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提高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村、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要及时总结、推广和企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好做法、好经验。配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报道依法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先进典型事例,在全社会营造知法、守法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劳资以及工会干部的劳动法律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建立推行劳动合同的长效机制。一是做好劳动合同备案工作。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摸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账,及时到县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二是推行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将劳动合同书交一份给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提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意识,增强劳动合同的履约率。三是积极组建企业工会组织,通过企业工会组织主动参与企业招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全过程,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四是对不足一个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企业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五是落实建筑企业记工考勤卡制度,培育发展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重点解决建筑、服务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四)加大劳动合同管理的监察执法力度。对全镇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行拉网式检查,争取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按要求报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制定并推行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同时对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避免违法和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出现。指导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加快劳动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实施动态监控,促进劳动合同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

工作要求

和谐劳动关系篇(4)

一、利益平衡、倾斜立法

这一观点是针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提出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又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上述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是其实质却是用人单位天然的强者地位和劳动者的弱者身份。因而劳动关系调整并不能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简单地看作平等的主体,而是必须通过倾斜立法使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达到平衡。笔者认为,现行劳动关系调整中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摆正利益平衡与倾斜立法之间的关系。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确立了“保护劳动者” 的原则,为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定下了基调。各地在《劳动法》以及劳动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纷纷推出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例如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放宽医疗期的长度、限制劳动关系的解除条件等等。这些规定使法律的天平更加倾向于劳动者一方。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这些超过国家标准的部分逐步显现出其不合理,法律天平不再平衡了。因而在本世纪初,各地掀起了新一轮地方立法的浪潮来消除这种不平衡。而各地显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思路。例如,北京市政府注重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强化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限制企业对劳动关系的随意解除;上海市尽力降低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允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解除合同时,上海市通过提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注重从财产关系上补偿劳动者,以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上述立法体现了对“利益平衡、倾斜立法”的两种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是原则,而倾斜立法是手段,而不应该本末倒置。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而倾斜立法是必须采用的手段,但倾斜立法应当适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应当具有鲜明的平等性和灵活性,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不应体现为努力给劳动者提供一个“铁饭碗”。过分的倾斜只能使劳动关系僵化,劳动力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减弱,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下降;过分倾斜保护只能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反而是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也是许多高于国家标准的规定难以落实的原因。相比之下,上海的劳动合同立法无疑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特征。

二、平等保护、消除歧视

这一观点是针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的差别待遇而提出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平等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受到各种歧视待遇。笔者依据歧视产生的原因和出现的范围,将目前中国存在的就业歧视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制度性歧视,一类是非制度性歧视。

制度性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方法和劳动立法多是基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就是所谓的体制内的职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确立,大量的体制外职工出现了,如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员工的用工成本,对其实行差别待遇。后来各地还制定了许多针对这些体制外职工的规定,从而固化了这种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需要,应当将那些“比例过高、难以实现”的劳动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形成一个企业可以普遍接受的、统一的标准,这样企业就没有必要再区分所谓体制内、体制外的职工,对劳动者一视同仁了。

相对制度性歧视而言,非制度性歧视的范围更广,不仅出现在体制外职工中,也存在于原来的体制内职工中,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年龄歧视、身高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容貌歧视、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教养人员的歧视、性别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歧视现象的产生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密不可分,笔者认为亟待解决的是我国反歧视立法的缺失。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针对就业歧视的条款过于原则,并且缺少司法救济的途径,使得我国现有的反歧视规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就业歧视是中国的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障碍之一,对于非制度性歧视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立法部门应当加紧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就业歧视的界定、种类、法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成立类似美国就业平等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专门负责公平就业方面的管理,并且可以代表受歧视的劳动者提出公益诉讼。

三、三方协商、多方协调

这一观点是针对劳动关系的核心主体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劳动关系的核心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其他主体则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众多主体,如工会、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

目前劳动关系调节的重要方式是三方协商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一九七六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肯定了雇主和工人建立自由、独立组织的权利,并要求采取措施,促进国家一级的政府当局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的有效协商,要求“建立三方机制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以三方协商机制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兼顾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利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三方协商作为一个原则,已经被绝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所接受并具体实施。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

从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层次性、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大量传统体制外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协保、外来民工等)始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如大量通过劳务输出方式到外地打工的劳动者,越来越多地依赖劳务公司在劳动关系中的协调作用;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由于没有正式的用人单位也无法纳入传统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之中。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仅仅依靠三方协商机制无法解决新形势下全部劳动关系问题,因此构建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就显得极为必要。尤其是我国的国情和体制与发达国家不同,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协调机制”不应限于“三方”,我们应该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多方协调机制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更应该包括企业、监察、仲裁、法院等与劳动关系协调相关的各个部门。多方协调机制与三方协商机制不仅仅体现在主体的范围上,更体现在“协调”与“协商”的区别上。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作用的原理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三方协商机制可以体现为政府、企业、雇主组织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其中政府处于相对主导的地位;而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更多地体现为与劳动关系调节有关的各方主体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在劳动关系协调的各个阶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和谐劳动关系篇(5)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劳动关系不断复杂化。电力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问题已成为影响企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职工对工作的满意度、对企业的忠诚度逐渐下降;有的职工工作积极性受挫,对待工作敷衍塞责;企业对职工缺少感召力、凝聚力,职工对企业缺乏归属感,造成人才流失;由于企业无法有效地从多角度激励职工以突破绩效管理瓶颈,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引发“公正焦虑”等等。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存在,决不能漠然视之,需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2]下面主要进行探讨和谐劳动关系对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一些途径。

一、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绩效管理是电力企业机制创新的核心,而企业制定的业绩考核标准是否合理,管理层对绩效考核实施、控制是否公平、准确,会直接影响职工的积极性,而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表现,又会对企业的效益产生直接而又重大的影响。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必须把握好绩效考核互动性的特征,运用理性的科学方法,进行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薪酬分配激励体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成功管理及发展的基础。

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

电力企业应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真正实现依法规范劳动用工,依法调处劳动关系,保证职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权利,从而实现劳动关系平稳运行。

三、加强民主管理

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职工代表要参与和监督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利益分配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充分表达职工的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健全企业务实公开机制,实事求是地公布告知企业的重大举措和广大职工当前关心的热点问题,让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鼓动职工为企业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价值感。

四、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工会肩负着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神圣职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因此,工会组织必须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把劳动关系双方最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重点并加以解决。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努力协调解决,并建好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超前采取防范措施。

五、实施素质提升工程

职工的进步最受益的还是企业,只有职工与企业共同和谐的进步,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素质提升工程包括专业素质与道德素质两个方面。在专业素质方面,企业需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实施企业内部提高专业素质和转型培训,建立有效的职业规划激励机制;在道德素质方面,企业要全方位的提升职工道德素质,包括在职业、家庭、人际关系等各方面素养的提升,这是企业的一项具有长远战略的工程。只有专业素质与道德素质双管齐下,才能对解决企业与职工矛盾方面起到重要作用。[3]

六、坚持以人为本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真正把“一切依靠职工、一切为了职工”落到实处,立足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充分激发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肯定职工的创造成果,从而激发职工的最大能量,焕发出最大活力,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当中。要真诚关心职工,尊重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激发职工的创造力,使有利于企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新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关心职工生产、生活、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不断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努力构建新型的利益关系。[4]

七、构建和谐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为协调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以企业文化孕育和谐。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根源,从根本上说缺乏建立统一的价值观上的企业文化。所以,建立优秀的企业文化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倡导“以人为本,绩效优先”的企业文化,引导职工爱岗敬业,树立“企业以职工为本,职工以企业为家”的理念,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修建学习培训、健身运动场等文化娱乐休闲场所,开展职工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培养职工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助推企业新发展。

和谐劳动关系篇(6)

关键词:劳动关系 和谐

2008年对于中国的劳动关系来说,是极为不寻常的一年。《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于1月1日起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这三部法律的实施无疑会对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产生重大影响。要利用三项劳动就业法律实施的契机,重构企业“和谐稳定、平等合作、互利双赢”的劳动关系新格局。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劳动关系的现状是衡量企业是否和谐和具有竞争力的晴雨表和风向标。

重构新型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最重要。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还不稳定,用工临时化、合同期限短期化的情况在不少企业还存在,有所谓“长期的临时工,固定的合同工”现象。劳动关系不稳定带来了员工过高的流失率。国际惯例表明:优秀企业的员工流失率应在15%左右,而我国民营企业的人才流失率接近30%,中小型民营企业近几年的人才流失率达50%以上。过高的流失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诸如离职成本、重置成本、培训成本、时间成本损失和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源流失的潜在威胁。形成劳动关系新格局,重要的是改变这种不稳定现状。

重构新型劳动关系,平等合作是关键。劳动者和企业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企业要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使员工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理念,减少劳动关系的对抗性,使劳动关系的双方共生共荣,共谋发展。平等合作需要提升企业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使员工在思想上对企业产生信任感、认同感、安全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促进企业内部有效协调和良好互动,培育员工积极向上的“主人翁精神”,营造开放、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大家庭”氛围,使企业和员工之间形成平等合作、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重构新型劳动关系,互利双赢是根本。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我国快速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两个“下降趋势”值得关注,一是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总额占GDP比重一直偏低且呈下降趋势,二是国民收入分配最终格局中居民收入比重呈下降趋势。数据显示,1990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为53.4%,2006年下降为40.6%,十几年间下降了12.8%。与此同时,企业利润占GDP比例从21.9%增加到29.6%。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最终格局中,政府和企业所得增长较快,居民所得增长较慢。从2002年到2006年,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2002年为62.1%,2006年为57.1%企业的收入比重从20%上升为21.5%:政府收入比重从17.9%上升到21.4%。政府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引人关注,2007年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万亿元,同比上年同期增长32.4%。五年来全国财政收入累计约17万亿,年均增长达22.1%。从总体水平上看,我国居民的收入30年来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仍然迫切需要建立劳动者充分平等地分享高速经济发展成果的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所得在最终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尽可能使居民收入和劳动所得同企业利润增长、财政收入增长及经济发展保持相对协调的关系。

——政府要通过《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扩大就业需求,用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多解决社会就业,缓解就业压力。从短期看,企业在面对劳动力成本提高和劳动关系规范时的本能反应必然是减少聘用新的员工,甚至裁员。这就会产生紧缩就业的效应。企业可能会采用一种“五个人的活,三个人干,给四个人的工资”的紧缩就业的对策。为此,需要政府从实施《就业促进法》的角度,加大对就业的财税支持,“对冲”《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影响。在利用各种政策手段调控宏观经济时,将扩大和促进就业增长作为优先的考虑因素。为了实现社会就业的总目标,需要政府调减财政税收,减轻广大企业负担,减少裁员,通过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共同分担规范用工制度造成的高成本,鼓励企业多解决社会就业,缓解《劳动合同法》短期给企业带来的就业压力。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适当减免某些税种,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对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根据条件,给予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财政要直接增加对再就业的支出,提高财政对就业和再就业支出占GDP比重。

——企业要转变观念,改变过度依赖劳动力低成本的发展模式。企业要转变靠劳动力低成本赢得有效竞争的发展理念。企业要认识到,高工资不一定带来低竞争力,能否充分开发人力资源是企业获得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关键、是赢得竞争实现高额利润的关键。我国人工成本相当于韩国1/13、日本的1/26、美国的1/27水平。但是韩国、日本和美国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分别是中国的12倍、18.68倍和17.35倍。中国目前“低工资、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低附加值”的发展模式,造成“低技术”和“低劳动者素质”陷阱,使企业陷入“微笑曲线”最低端。劳动力价格较低,往往会使企业忽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忽视对员工的培养。长此以往,劳动者素质得不到提高,创新的习惯和动力难以形成,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可见成本的增加往往会成为企业的一种机遇。在企业改变传统的低成本、特别是依赖劳动力低成本的发展模式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要改变过度依赖招商引资和盲目追求GDP的高速增长的倾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重视保护劳动者权益,更加重视实现社会公平。

和谐劳动关系篇(7)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和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地区所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为此,当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努力化解劳动争议,并最终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从现有的相关案例分析中可知,对待劳动争议事项的出现需要采取辩证的态度,即该事项的出现不能仅从资方的行为失范视角来看待,还需要从劳资双方对各自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中来考察。正如目前网络所流传的华为裁员事件,不少网友直指华为的冷血,而任正非则指出:华为只选拔员工而不是培养员工。从中不难理解,企业方在自身的经营压力和用人传统上,往往与员工的想法不尽一致,那么作为资本人格化的代表——企业主,则一定会代表企业方的利益来与员工的利益诉求相抗衡。这样一来,劳动争议事项也就显现出来。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诱因分析

具体而言,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诱因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企业行为失范。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事件,其诱因大多为企业行为失范。如,近年来农民工因年终被欠薪,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例比比皆是。再者,因对怀孕女职工采取歧视性策略,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例也时有发生。企业行为失范植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进程之中,也根源于诸多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较为淡薄之中。2.企业文化使然。因企业文化使然而导致的劳动争议问题,在最近今年呈现出上升趋势。劳动保障部门面对这一诱因而导致的劳动争议问题,往往显得较为被动。如,最近网络流传的华为对34岁以上维护人员,以及40岁以上程序员将实施“大清洗”。从法理层面来讲,这显然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然而,从华为公司文化所蕴含的“狼性”元素可知,人力资源部若是真正按照上述政策实施“一刀切”也不足为奇。3.员工利益诉求。由于在人们的传统意识中,资方的市场地位历来强于劳方,这就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一种不良认识,即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事件那一定是企业行为失范在先。梳理现阶段的相关文献也不难发现,许多作者都以“资方行为失范”作为假设前提来进行问题分析和对策构建,其结果显然是与现实状况不仅一致的。可见,因员工群体性利益诉求所导致的劳动争议,资方往往处于被动的局面。

二、破解诱因的基本思路

针对以上诱因,化解它的基本思路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1.化解企业行为失范诱因的基本思路。由于这类诱因对于产生劳动争议事件的“贡献”最大,所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为了规制企业的行为失范,在企业内部首先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主要以企业自治的方式在过程中遏制资方的行为失范。借鉴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工会组织的现实境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与企业工会组织形成联动机制,必要时保障部门可委派代表常驻问题企业。2.化解企业文化使然诱因的基本思路。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政府的职能应着力于化解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因企业文化所导致的劳动争议事件,劳动保障部门不便直接插手其中。包括前些年,发生在富士康公司中的员工跳楼事件,这些都根源于企业文化对员工所带来的不适感。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应聚焦企业的生产环境、员工劳动强度等显性指标进行评价和处置,这样才能在政府职能范畴下来助力劳资关系的改善。3.化解员工利益诉求诱因的基础思路。在辩证视角下需要识别出员工群体利益诉求的正当性问题,因为这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置劳动争议的前期。通过调研发现,在国企中存在着员工群体对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诉求,而这又归因于国企大量存在的非正式组织的现状。为此,解决这里的劳动争议问题,便需要发挥国企工会组织的协调和舆论引导职能,以及从管理学原理中寻找到引导非正式组织的方法。

三、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机制的设计

在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十分重要。为此,这里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机制的设计。1.舆论保障方面。无论是在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从舆论上营造出劳资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环境来,将能增强劳资双方在面对劳动争议事件时的理性态度。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而且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困境,所以在舆论中应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使他们明白他与企业之间属于命运共同体。同时,在舆论保障中还应使资方了解当前的用工环境,以及我国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矛盾,从而使资方珍惜企业的劳动力资源。2.制度保障方面。这里的制度按实施层次,可以分为部门行政规制制度和法律规制制度。笔者认为,对法律制度的实施应作为下策来对待。原因在于,破解劳动争议和创造和谐劳动关系应实现双赢的结果。若是简单实施法律规制措施,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则是“天大”的事,进而不利于资方与劳方从情感上修补劳动关系。为此,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规制措施为主线,这样就能较好的满足制度保障的要求。3.督查保障方面。在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工会组织形成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线上和线下对相关企业进行督查。线上督查保障,主要在于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管,从企业贴吧、企业论坛中来获得破坏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并通过工作程序及时给予处置。线下督查保障,则可以定期对企业进行访问,并与资方代表、劳方代表进行交谈,从中了解劳资关系现状,并在其中扮演粘合剂的作用。

四、展望

最后,对企业自主化解劳动争议进行工作展望:从建立员工间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来看,企业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仍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不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与时俱进。如:可以向企业新员工宣传企业的发展沿革;在企业荣誉室,可以将在企业发展时期,作出突出贡献员工的照片呈列出来。通过这种具有时代特征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就能挖掘出青年员工的那种团队归属感来;从而,自然就能发挥出自身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是重要的一环。企业可以设立“党员小组示范岗”的形式,形成有形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来,既给其他员工作出了表率;也增进了员工之间的认可度。最终,有助于达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目标。

五、小结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地区所存在的劳动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为此,当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努力化解劳动争议,并最终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在化解劳动争议时的思路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与企业工会组织形成联动机制,必要时保障部门可委派代表常驻问题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聚焦企业的生产环境、员工劳动强度等显性指标进行评价和处置;发挥国企工会组织的协调和舆论引导职能,以及从管理学原理中寻找到引导非正式组织的方法。

作者:孙德阳 单位:烟台市牟平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参考文献

[1]郭隆.六方联动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J].北京观察,2011(8):18-20

[2]本刊记者.劳动纠纷化解在源头[J].四川劳动保障,2006(6):28-28

[3]刘强.“互联网+”时代下劳动争议化解新思维探析[J].法律适用,2017(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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