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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5 10:52:18

外资税收论文

外资税收论文篇(1)

关键词: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法定主义;中国

一、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

1.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致使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内资企业,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是外资企业在国内许多产业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某些领域形成垄断地位,这种税收歧视也使得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严重亏损、被兼并甚至破产倒闭。某些内资企业为获得和三资企业一致的待遇,改头换面钻法律空子,以“三资企业”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国家税款流失。

2.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缺乏总体的规划设计和宏观控制。税收优惠层次过多、政出多门,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税收优惠措施相互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人为地造成了外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3.税收优惠方法单一。现行的外资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减免税额、降低税率为主,具体措施有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已纳税额等。这些税收优惠只能使一部分企业受惠,如“免二减三”的办法对投资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利,而对于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则难以奏效,甚至与短期项目比还有不利影响。再如,直接减免型税收优惠对于生产型,特别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有利,而对于无形资产或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利。由于税收优惠存在时限因素,部分外商还可以采取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法规避税法,延长享受优惠待遇的时间。因此,单一的税收优惠方法在实践中会因其过于简单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税收优惠以地区性优惠为主,与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主要是沿海开放地区)优惠,对结构性运用不够。税收优惠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产业引导力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不分资本规模、技术层次密集投向沿海地区,在经济特区,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较少。再如,对投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其税收优惠待遇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弱化了外资税收政策的产业调节效果,导致外资大量涌入规模小、技术质量低的行业,而现阶段面临着东部地区产业升级换代、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局面,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有悖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二、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是:逐步取消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行内外完全一致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现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税收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明确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根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税收法治程度的衡量标准和前进方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WTO原则对税法的最高要求。只有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才能保证各种税法措施(包括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普遍性。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不能在课税要素中留下空白并委托行政机关立法决定,否则就会影响税收法律的效力。因为税收优惠无论形式如何,如税率减免、税额扣除等,都是对原有税法要素的改变,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权行使税收优惠的立法权,即使是授权税务行政机关立法,授权事项也只能限于个别具体的和辅的细节。从这个意义上讲,拥有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必须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税收优惠立法权通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方式行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等都无权涉及税收优惠立法权的行使。

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税收法定主义所代表的税收法治在我国短期内是不能实现的。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国务院委托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这些优惠措施的适用进行解释和补充,但不能对课税要素作出变更或修改,除此之外的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经济特区政府)和地方税务部门都无权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措施,从而维护和保障税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统一税收优惠,保障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逐步统一税法,对征税对象一致的税种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税法,取消境内纳税人在法定适用上的区别待遇。首先,从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人手,制定境内所有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对征税对象一致的其他税种也要制定统一的税法。如: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法和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法加以调整、合并、完善,制定出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房产税法;制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车船使用税法等;此外,在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应取消外资企业不用缴纳该税的规定,使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成为同样的纳税人。

在统一税法的目标实现后,应在消除税收优惠差别待遇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无疑仍需坚持,但应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重点应放在取消外资企业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待遇上,逐步实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外统一,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国家产业调整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使我国境内的企业,不分其资本来源、产权归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就可以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举措也是WTO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3.调整税收优惠的实施范围,使之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调整税收优惠范围,使其偏重于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要改变地区性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适应东部地区产业升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的结构。在东南沿海地区,税收优惠应偏重于投资规模大、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对于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不再给与优惠;税收优惠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要给与大量的税收优惠,只要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市场前景的企业,即使是传统的制造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从整体上看,税收优惠范围也应紧密结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的内容,对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要加大优惠力度,同时,外资税收优惠不能仅面向外商直接投资,还应给与外商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吸引的外商间接投资也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为此,应考虑对境外个人从中国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降低预提税率,以鼓励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于投资农业、开垦荒山荒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定年限的免税期。

4.建立多种优惠方式并存的税收优惠模式,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和内容。我国应将现行的税收优惠调整为“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模式。优惠模式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变:第一,由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间接减免为主,充分发挥间接减免方式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产业和地区特点,灵活采用跨期结转、项目扣除、缩短折旧年限、延长减免税期限等办法将税收减免的重点转向间接减免。根据产业调整的需要,对资本投入较大、时间长、短期内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前期资本投入大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准予加大项目扣除额,对于投资绿色环保型农业的外资企业给与较长的免税减税年限;对前期投资较大、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甚至会短期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亏损抵补期限;增加关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用以鼓励外商投资于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环保产业和节能产业,这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重大。第二,由结果减免为主转变为过程减免为主。首先应改革增值税制,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在此基础上实现其他流转税优惠由结果优惠转向过程优惠,特别是对于投资规模大、短期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应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抵扣资本购进项目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允许扣除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投入等过程减免措施,以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让的所得应予以免税或减税。

外资税收论文篇(2)

关键词: 在华外资; 税收流失; 流转税; 税收收入能力法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2-0080-09

近20年间平均每年有近40%的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涌入我国,构成了我国日益壮大的外资经济规模。

从税收流失的角度研究在华外资的税收问题意义重大。只有对外资税收流失规模有了一定的把握,才能够较准确地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国民经济影响,以正确引导外资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于外资税收流失的研究,可以从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领域进行,考虑到流转税在总税收中的绝对多数份额,本文以外资流转税为研究对象,利用近年我国的宏观经济数据,在已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基于税收收入能力法对公开经济中在华外资企业的流转税税收流失规模做出较准确的估算,通过对其纳税状况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分析,揭示其税收流失特征,并提出相关思考和建议。

一、 相关概念界定和已有研究综述

国内外从税收流失视角研究在华外资的税收流失规模的相关文献较少。税收流失是指根据国际国内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应该收取而实际未能收取的税收,税收流失一般包括人们在现实中所见的偷税、逃税、避税、漏税、骗税、抗税、欠税、非法减免以及征税人违规导致的税收收入的减少等形式[1]。本文所研究的外资经济的税收流失就是将税收流失的纳税行为主体限定为外资企业,测算对外资企业应收而未能收取的税收收入。

国内外直接估算外资税收流失规模的研究文献较少。已有的税收流失规模测算的文献主要可分为地下经济及公开经济两个层面的税收流失规模估测。公开经济中的税收流失规模研究多采用税收收入能力法、样本推算法和曲线拟合法。样本推算法是用样本来推测总体,但样本的选取及其代表性将直接影响到推测总体特征的准确性,由于外资经济的典型、普遍性样本较难获得,该方法难以对外资流转税流失规模准确测算。曲线拟合法是以税收流失较少年份的税收收入数据来拟合出税收收入的增长变化曲线,以此来测算某一年度的理论税收收入,廖涵曾用该方法对我国的税收流失进行了估测,但外资经济在我国起步较晚,正常年份较难选择,且外资经济只是全国经济的一部分,不具有较多可分离数据拟合出反映外资税收收入增长的曲线,因此不适宜本文的测算。

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的研究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美国政府间关系咨询委员会(ACIR)成员为代表的两条思路,注重实证研究。ACIR在1962年创立了代表性税制法(RTS)用于比较各州间税收收入能力,1967年Lotz和Morss将税收努力引入国际间税收能力的比较,发展了IMF的“税柄”理论,成为定量研究税收收入能力指数第一人,其后众多学者进行了研究的扩展。国内关于税收收入能力测算的研究最早起步于国税总局1994年、1995年举办的税收收入能力估测国际研讨会,杨元伟对稳定的估算体系原则进行了理论分析,之后梁朋等学者做了相应的经验研究应用。该方法的原理与税收收入流失的界定与本文要研究的流转税流失问题最为一致,我国流转税主要税种的标准税基和标准税率的定义也符合该方法的要求,测算更为合理。

外资经济税收流失问题与全国范围的税收流失问题的主要差异是我国外资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公开经济领域,相对内资经济来说,外资的地下经济行为比例较低。关于地下经济的研究,国内外研究文献众多①,合法的地下经济主要出于逃避税收的目的。1977年,Dunning研究指出,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具备所有权优势(O)、内部化优势(I)及区位优势(L),因此从国际资本投资的动因分析,外资进入我国,尤其是初级阶段不存在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直接投资动因,缺乏进行地下经济经营活动的动力。另外,一定程度的外汇管制等因素增加了外资经济在我国经营的风险, 对外资进入领域的控制,人民币汇率2005年汇改前的常年恒定,外资经济较高的准入门槛等限制,使得我国地下经济中外资经济的份额较低,因此本文对外资流转税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主要集中在公开经济领域。

二、 税收收入能力法对流转税流失

规模的测算(一) 外资流转税结构分析

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源充分、征收隐蔽、税收管理便利、税收收入稳定等特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来源[2]103。我国各流转税税种的规模及流转税总额占总税收比重变化趋势如下页图1所示,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大类,近20年四税种收入总额占总税收的比重平均为68.69%,1998年达到最高,为总税收的74.23%,近年经过税制结构的调整优化,所得税比重有所提升,使得流转税份额相对下降,2009年降为总税收的64.76%,但仍占据了总税收贡献的近60%。涉外流转税具有与全国流转税相类似的结构构成和变化趋势,从下页图2中可以看出,近10年外资流转税额平均占到了总涉外税收的75%,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9年达到峰值79.93%,随后缓慢回落,2009年依然占总涉外税收的69.75%,因此流转税对全国以及外资经济的税收贡献重大,在研究我国外资税收流失问题时我们应对其重点关注。

①根据Cagan、Guttman、Tanzi、Kaufman、Lacko、Schneider、夏南星、赵黎、徐霭婷、王永兴等学者的研究,地下经济是指未向政府申报收入、未被政府统计、逃避政府监督与管理的合法与非法的所有经济活动。

②根据《中国商务年鉴2010》相关年份数据统计计算得出。从下页图1中1998―2009年全国流转税占税收总比重情况可具体分析出我国流转税内各税种的构成情况。从全国范围看,增值税占总流转税的比重为58%,营业税为25%,消费税为10.8%,关税为6.2%,对比分析外资企业的流转税构成,增值税项占外资流转税额的70%,营业税只有13%的比重,关税占到了涉外总税收的10%,由于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在全国及涉外税收中的份额较少。外资流转税结构与全国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不平衡。我国的外资企业大多集中在第二产业,从近10年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平均比重来看,外资企业投资于第一产业的比例只有1.2%,高达62%的投资集中在第二产业,其余的32%投资在第三产业②,因此第二产业广泛征收的增值税成为外资流转税的主要税种。近年来随着服务业对外资的逐步开放,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产业导向政策开始发挥作用,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二产业的比重开始出现下降趋势,投资于第一、第三产业的比重显著上升,但从历史存量角度分析,作为传统产业的第二产业仍然是外商投资额较多的领域。

比较外资与全国营业税情况,第三产业广泛征收的营业税占据了全国流转税的四分之一,而外资投资于第三产业的存量相对较少使得外资营业税占外资总流转税的份额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内外资缴纳关税的情况,由于没有获得外资实际缴纳关税的数据,本文根据关税的征税对象及相关税法规定,将外资的一般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一般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作为权重,推算出对应年份外资缴纳的关税额。外资一般贸易进出口额占据全国的三分之一多,使得外资流转税中关税占据了较高比重全国关税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外资及全国一般贸易进出口额来自历年《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对全国以及涉外流转税的总体结构进行分析之后,根据我国内外资经济体特征和相关税法规定,下面分别测算公开经济中全国及外资主要流转税种的税收流失额,并作出比较分析。

(二) 增值税流失规模的比较测算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主要依据是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是针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和管理办法。2009年全国范围的增值税转型是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一个重大调整,由原来的生产型转向了消费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增值税转型自2004年7月1日起先后在我国东北、中部等试点,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推行,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同时取消了原生产型增值税时的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新一轮增值税改革正在酝酿,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开始增值税扩围试点。。增值税课税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仍执行税率分17%、13%两档,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统一调低为3%征收。增值税目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税收收入近十年平均占到全国税收总额的46%,涉外增值税在涉外税收中同样处于第一位列1994年之前我国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3年税制结构的新一轮调整规范中,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1月6日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生产加工环节、批发零售环节、进口商品环节以及修理修配劳务四部分,增值税税收收入能力可分为应缴国内增值税以及进口环节应缴进口增值税。由于修理修配劳务的有关增值额数据较难取得,且根据近年《中国税务年鉴》中增值税的分行业分企业类型统计数据计算,在国内增值税实际缴纳额中,全国工业部门和批零部门实际缴纳的税额占总国内增值税的96.6%,外资企业工业部门和批零部门实缴国内增值税占总增值税的比重更是高达96.85%,因此我们结合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构成,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和重要性原则,利用分税种税收收入能力法测算外资及全国国内增值税流失时,选用的理论税基为生产加工环节、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额,分别用对应部门的增加值代替2006年许文提出,理论上,部门增加值与增值税实际征收所对应的税基之间仍然有一定的差别,应根据具体内容调整,但由于缺乏数据且影响不大,通过考虑税基扣除后的调整法定税率来调节。。故本文对增值税流失的测算公式为

增值税理论征收值=国内增值税理论征收值+进口增值税理论征收值本文测算税收流失不考虑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从税收收入能力角度主要考证征收额,作为税式支出的出口退税不构成研究的税收流失,实际征收增值税扣除出口退税后的净增值税用来考量真实增值税税负。

(a)

国内增值税理论征收值=工业部门理论征收值+批发零售部门理论征收值

(b)

工业部门理论征收值=工业部门增加值×法定税率

(c)

批发零售部门理论征收值=批发零售部门增加值×法定税率

(d)

进口增值税理论征收值=进口增值税税基×法定税率

(e)

对于工业部门国内增值税理论征收值的测算,全国工业增加值及外资工业企业增加值均可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获得,在税率选择时,针对一般纳税人有17%和13%两档税率根据《中国税务年鉴》中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额的构成计算,近年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比重达到了98%,工业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份额已经越来越少,外资经济中统计数据显示一般纳税人的比重接近100%。,低税档主要适用于农产品加工类、供暖供气、图书报刊类及农用等,占总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较低,同时税法中还存在减免税规定,但缺乏直接的免税税基统计数据,对于法定税率的选择,本文在法定税率17%的基础上考虑全国平均税式支出为20%左右,即采用13.6%的税率进行测算。

近年外资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都占到了全国的三分之一,外资工业企业在增值税上享有了相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和税基减免,例如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资企业加工,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凭“来料加工免征证明”免征委托加工需缴纳的增值税,外资企业占我国出口加工贸易的平均比例高达84.5%,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内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等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2009年1月1日因增值税转型已经取消该退税政策。,外资企业享有的税式支出比例高于全国水平,本文将外资工业企业国内增值税的税式支出比例定为30%,调整后的外资工业部门测算税率为12%许文在2006年对于工业企业国内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的确定,采用工业统计中的应交增值税额除以增加值来考虑相关税式支出后的近似真实的法定税率,但根据《2011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是工业企业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并非工业企业应交的国内增值税部分,故根据现有的数据无法获得更好的法定税率的确定方法。。

对于批发零售部门理论征收值的测算,全国批零部门增加值可以从《中国统计年鉴》中获得,外资企业批零部门增值额由于没有直接的数据,本文通过可获得的外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对其总产值进行加权处理,推算出外资企业的批零增加值。对于相关法定税率的选择,本文借鉴了许文的方法,比较工业部门和批零部门的真实增值税税负来推定批零部门考虑税式支出后的法定税率。对2004―2009年全国及外资工业部门、批发零售部门增值税平均实际税负的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全国工业部门平均净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1.68%,高于外资工业部门9.19%的实际税负,反映出了外资享有较多的税式支出。批发零售业增值税的征收,由于较少涉及“抵、免、退”的问题,实际税负普遍高于同年的工业部门,全国批零部门的实际税负为12.94%,高于工业部门1.26个百分点,外资批零业由于具有较高的增值率,其实际税负高于全国0.6个百分点,我们在测算时,由于全国工业部门增值税使用13.6%的税率,考虑批零业实际税负较工业高,将全国批零业平均法定税率定为15%,外资批零业的测算税率定为15.6%。

关于进口增值税理论征收值税收收入能力法的测算,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为进口商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消费税。具体来看,作为理论税基的进口商品要扣除免税部分,根据历年《中国海关统计年鉴》中“进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分析,其所列的18类贸易方式中,只有一般贸易是确定征收进口增值税的,另外还有加工贸易转内销、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补税、后续补税等问题,但所占份额相比一般贸易很有限,因此本文测算时选取全国以及外资的一般贸易进口额作为近似的理论关税完税价格,选用17%的普遍税率由于关税完税价格一般由海关审定且会有部分经比对后被调高,进口商品中适用13%优惠税率的商品主要是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等,总值所占份额较低,根据2009年的海关统计资料计算,该部分只占2%,故本文统一选用17%的税率进行测算。。组成计税价格中全国关税实际缴纳额可以从统计年鉴获得,外资关税部分根据贸易比例推算,全国及外资实际缴纳的进口消费税可以从《中国税务年鉴》获得。

下页表2、表3分别测算了2004―2009年间全国增值税流失额/率及外资经济中增值税流失额/率,从测算结果来看,我国增值税近年的平均流失额约为2 423亿元,流失率为10.99%,而同期外资经济中增值税的平均流失额306亿元,流失率为4.53%,平均流失额占全国平均流失额的12.66%。从全国增值税流失率的总体趋势来看,近六年全国增值税的流失率较为稳定,基本在10%上下浮动,有一定的下降趋势,这主要得益于我国日益完善的增值税征管,多期“金税工程”的开展提高了增值税征管中的信息化、精确化程度,有效降低了增值税流失率。但公开经济中10%的增值税流失率不容忽视,从绝对量来看,平均2 423亿的流失额占到了2009年全国税收收入的4.1%。

外资经济的增值税流失率有先上升再下降的趋势,由于外资享有了更多的增值税“免、抵、退”政策,较低的实际税负使其2004年、2005年及以前年度增值税避税行为较少,2006年开始的新一轮投资热潮加速了外资经济涌入中国,许多早年注册经营的外资企业也逐步中国化,他们经历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全球经济形势的高涨,工业增加值有了较快的增加,但作为企业对于税收成本有着一定的控制,实际纳税的涨幅低于增加值的增幅,使得测算反映出税收流失率有所增加。2009年流失率的回落主要受到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外资出口经济受到了更加严重的影响,其增加值仅略有增加,应缴税额增幅下降。总体来说外资经济增值税流失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因其平均税负较轻,避税动机不强。上页表1中的计算显示外资近年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只有9.19%,低于全国11.68%两个多点,其较好的风控意识使得外资在公开经济中缴纳增值税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方式。另外海关进口增值税做到了源头扣缴,外资较高的进口增值税份额拉低了其平均流失率。

同时我们要意识到外资较低的增值税流失率并非只是简单意义的合法纳税,外资测算年度享有的较多税式支出正处于调整周期中,政府让渡的这部分税收属于广义的税收流失。如果按照全国平均13.6%的工业增值税率测算,外资的增值税流失额平均为776亿元,近六年的流失率将提高到11.85%,占全国测算平均增值税流失额的32%。

(三) 营业税税收流失规模的比较测算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作为税基征收的重要流转税。针对不同的应税项目,营业税则设定了不同税率,现行税法中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2003年前适用8%税率)、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20%的税率。营业税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针对外资企业基本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除对个别鼓励项目例如外资企业获得的软件使用费免税外,基本与内资企业享受相同待遇。

根据我国营业税分行业税基的可得性及税额比重,本文对主要营业税来源进行测算,将营业税征税对象分为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综合服务业六部分测算。对于第二产业中建筑业营业税理论应纳税额的测算,标准税基为建筑业营业额,由于总产值与营业额的近似可替代性,全国营业税税基,我们直接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建筑业总产值代替,外资经济中建筑业营业税税基也可以直接利用统计年鉴中的外资建筑业总产值,将其分别乘以对应3%税率计算出理论营业税税额。

随着外资服务业的逐步开放以及近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调整,外商投资额中服务业所占份额逐步提高,部分省区已经出现了服务业的投资比重超过制造业的现象。随着外资服务业规模的扩大,外资面临的营业税额也与日俱增。服务业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的测算,由于缺乏总产值的数据,本文借鉴梁季的方法,利用总产出与增加值的关系(总产出=增加值/增值率),通过2007年投入产出直接消耗系数表中对应的增值率,计算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全国总产值。对该行业外资总产值,本文利用历年外资投资分行业统计数据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投资额占全社会该行业投资额的比重进行推算。最后分别乘以标准税率3%得到全国及外资的应纳税额。住宿和餐饮业的理论税基是其总营业额,全国以及外资企业的相关数据均可从《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获得,标准税率为5%,同样不考虑相关的税收优惠《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从2006年开始出版,统计数据从2005年开始,部分缺失2004年数据通过趋势法推算。。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能力的测算,较容易获得是金融业增加值,本文采用类似处理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的方法,借助投入产出直接消耗系数表中金融业增值率进行推算,尽可能做到准确性。由于金融保险业的理论税基与其资产总额密切相关,本文通过《中国金融年鉴》中对应年份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占全国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重推算外资的金融总产值。金融业从2004年开始统一使用5%的标准税率,外资可享受的减免税基比重不高,测算时不予考虑。

房地产业营业税理论值的估算,标准税基近似为房地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可从《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分别获得全国以及外资的营业收入,故可以较为精确地计算出其应纳税额。除了上述行业,近年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业不但成为了我国产业结构的重要构成部分,也在改变着外资经济结构中的相对比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综合服务业营业额占据了一定的经济份额,对于这些新兴综合服务业理论税基的确定,本文利用金融业类似的方法,通过统计年鉴中的增加值除以对应的平均增值率得到。外资新兴综合服务业税基的推算,通过对应年份外商投资该领域的投资额占该领域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比重计算,最后通用5%的法定税率得到相应的应纳营业税额。

通过全国及外资六大营业税征税部门的分别测算,加总后与《中国税务年鉴》中全国以及外资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全国以及外资的营业税流失状况如下页表4、表5所示。从全国营业税流失测算结果分析,营业税年平均流失额达到了3 000亿以上,平均流失率为34%,流失率基本稳定,外资年营业税流失额为134亿,2009年流失额达到了283亿,平均流失率为13.8%,呈现出显著的上升趋势。

外资经济较快增长的营业税流失率与其加速增长的服务业份额紧密相关。服务业由于具有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成果难于监控等特点,使得营业税的逃税率较高。具体分析我国外资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行业构成结构,从税基比重来看,建筑业中外资比重较轻,近年平均只占到1.2%,建筑业内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具有一定的税收流失率。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总体来说经营相对规范,但内资集中的公路运输、仓储行业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且不易监管,属于流失率较高的领域。同时一定的行业壁垒及相关限制,使得外资在该领域的份额较低,但近年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政策的改革,逐步吸引着外资通过多种途径进入该领域。从住宿和餐饮业的营业额比重来看,外资份额较高,维持在26%左右,由于外资主要投资在住宿和餐饮行业的高端市场,相比内资经济的流失率较低。金融保险业中外资总资产只占到全国的4%左右,该行业的特点决定其税收流失规模较小。房地产业集中了一定比例的外资企业,近年外资房地产主营业务收入占到全行业15%,该行业避税、税收筹划行为相对较多,属于流失率较高的行业。外资对我国服务业的投资伴随着新兴服务业的兴起,从投资比重看,占据了该领域近12%的份额,且表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该领域的营业税征管较为复杂,综合流失率较高。

经过上文的测算与对比,对在华外资的营业税流失现状有了一定的掌握,虽然外资服务业总体营业税流失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伴随外资服务业比重的提高,外资营业税流失率也有了显著的提高,年流失额接近外资增值税的流失额。

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存在不易征管的问题,其重复征税等问题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重视。我国目前进行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开始试点营业税改革,逐步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领域。方案明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希望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三次产业融合,进一步完善优化税制结构。对于增值税扩围的影响,已有学者对扩围的具体财政收入影响进行了分析,胡怡建通过投入产出法对扩围后的财政收入进行了测算,进行了增减税的阀值比较。如果考虑流转税的流失问题,本文的测算结果同样支持增值税扩围。比较本文测算的全国及外资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平均流失率不难发现,由于目前增值税相对较低的流失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能够降低总的流转税流失水平,增加财政收入。

(四) 消费税、关税税收流失的讨论

消费税占我国外资流转税的平均比重为6%,远远低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80%的比重,且我国消费税的非特定征收性、价内税的特征使得外资消费税的流失额并不严重,同时外资消费税征税对象的相关数据较难获得,本文不对其做具体的测算。

对于外资关税流失的问题,随着海关征收信息化网络的建设以及海关稽查、完税价格的认定等征管手段的增强,使得公开经济中关税的流失问题较轻,凡是正常入关、出关的应税物品基本都是完税的,流失问题主要体现在地下经济的走私行为中。且关税的税率较为繁杂多变,近年来我国关税税则的不断调整,使得我国的进出口关税平均税率一直在下降,较难用统一的标准税率进行测算,因此本文不测算关税的流失。

三、 结 论

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标志着我国外资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在华外资经济完成了“幼稚期”到“成熟期”的转变,外资经济也具有了新的定位和历史使命。外资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贡献相应的财政收入,以往并不被专注的外资税收收入问题逐渐出现在专家学者的讨论中。

本文在税收收入能力理论体系下,分税种测算了公开经济中我国外资企业的流转税流失规模,并与全国同期情况进行比较分析。重点测算了占外资流转税80%份额的增值税及营业税的流失情况,增值税的相关测算结果显示近年我国外资企业的年均增值税流失额为307亿,平均流失率为4.53%,低于全国同期11%的流失率,表现出相对较好的纳税遵从度,但随着外资经济总量的提高,流失的绝对额不容忽视。对于营业税流失规模的测算,外资企业的平均流失额为134亿元,流失率为13.8%,低于全国同期34%的流失率,通过对外资营业税纳税行业的具体分析,得出由于外资服务业比重的提高和营业税较高的流失率特征使得外资近年的营业税流失率呈现上升趋势的结论,结合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从减少税收流失的角度支持了该税改政策。

本文对外资流转税税收流失的测算尽力做到可获数据范围的准确性,测算的结果较符合经济现状。同时要注意到外资增值税流失规模的测算是在考虑外资享有较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按照与内资企业同等税则的规定,外资的增值税平均流失额将达到776亿,流失率将提高到11.85%,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我们应提高对外资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外资的流转税流失管理。

税收因素虽然不是外资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但不可否认是影响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顺应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调整结构的大局,可以充分利用好手中的税收调控工具,有效引导外资经济向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同时要重视外资的税收收入问题,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为经济增长发挥更大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1] 贾绍华.税收流失的测算分析与治理对策探讨[J].财贸经济,2002(4):39-44.

[2] 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Turnover Tax Evasion Size between

Foreign Economy in China and the National Average

―Based on Tax Capacity Method

Mao Chenglian1, Hou Jingwen2

(1.Schoo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3;

2.The School of Public Economics &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100042, China)

Abstract: The turnover tax, which makes up 75% of all foreignrelated taxes, is studied to show the foreign and overall tax evasion size of turnover tax in the period 2004-2009.by estimating tax capacity.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overall loss of foreign turnover tax is smaller than the national average, and the tax evasion in the valueadded tax is less than the business tax. But with the expansion of foreign economic scale, the absolute amount of loss can not be overlooked. It is suggested that we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contribution of foreign revenue,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urnover tax on foreign capital.

Key words: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tax evasion; turnover tax; tax capacity

收稿日期: 2011-12-28

外资税收论文篇(3)

关键词:税制改革;设备投资;随机森林

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委托项目“融资租赁与节能减排投融资及相关政策研究”。

作者简介:刘若鸿(1974-),男,甘肃兰州人,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工作人员,主要从事金融与财税政策研究;史燕平(1963-),女,北京人,经济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与金融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3)02-0133-05收稿日期:2012-06-04

一、文献回顾

针对税收政策对实际投资的影响,现代经济学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和研究框架。归纳起来主要有:加速投资理论、新古典投资理论、Q投资理论以及边际有效税率理论。

在这些框架下,各国研究者结合经验数据做了许多实证研究:新古典投资理论研究了美国战后三次税制改革对投资的实际影响,认为税制改革对于企业投资影响十分显著。而许多学者则认为,他们的研究模型中没有考虑资本的调整成本和企业投资预期,后续也因此有较多针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1)对于资本调整成本问题,学者们主要考虑了两种方案:一是在模型中加入资本调整成本函数,如Fumio(1982)在Q模型中加入资本调整成本函数,研究了税收同企业投资关系,Salinger等(1983)以此为基础对美国经验数据做了实证研究;Jason等(1996)在Q模型中加入资本调整成本函数后,实证研究了美英等14个OECD国家税制改革的情况。二是在模型中加入了足够多的滞后项,如Andy(2001)对此做出了专门的研究。(2)对于企业投资预期方面,Robert等(1999)做了较为充分的考虑,并以美国4000多家企业10年的面板数据做了实证研究。

另外,运用边际有效税率和实际税率的研究也成为评价一国税收激励政策和衡量税收对投资影响的重要工具。此类研究可以概括为三类:(1)测算当前税制下企业的边际有效税率。如刘初旺(2005)计算了我国1991年~2002年内资企业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类的固定资产边际有效税率;孙琳琳等(2007)分资产类型、行业、融资来源和内外资企业估算了中国不同类型企业的边际有效税率。(2)测算税制改革对企业实际税率的影响。如Gravelle(1994)分企业类型和资产计算了美国1981和1992年的边际有效税率,并据此计算了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对企业设备投资有效税率的影响; Auerbach等(1991)使用两阶段工具变量回归法研究了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影响;刘若鸿等(2010)使用双差法(double-difference)研究了2007年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出口商品价格的实际影响。李增福(2010)分行业和区域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所得税实际税率的变化。(3)以实际税率为因变量,回归研究税率对投资的影响。如马拴友(2001)以有效税率作为主要解释变量,分企业性质考察了税收对于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李宗卉等(2004)使用面板数据检验了影响实际税率的几大因素对引进外资的影响。吴联生等(2007)研究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所得税负担的影响以及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从以上的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税收会对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经营行为产生较大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因国家、地域、行业有所不同。

二、计量模型的构建

外资税收论文篇(4)

关键词:税收理论 国际税收竞争 实证研究

在经济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不同经济管辖区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International Tax Competition)正成为国际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日益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吸引外资和人才方面展开激烈竞争。瑞典学者Hansson和Olofsdotter在经过实证研究后认为,外商直接投资(FDI)能够将东道国的生产和需求联系起来,对经济发展是极为有益的。[1]外资的流入对东道国可以产生许多积极效应,例如能够弥补资金缺口、带来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等。在吸引外资和人才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机制。这也引发了大规模的国际税收竞争。

本文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诸多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研究了国际税收竞争给国际社会带来的益处,同时分析了有害税收竞争的特征。在面对税收竞争时,不同经济管辖区制定了不同的应对政策,本文以英美、香港、东欧国家以及爱尔兰等国家和地区为例,研究了它们在国际税收竞争方面采取的措施策略以及经验成果,尤其是爱尔兰如何在极短时期内一跃而为“凯尔特之虎”(Celtic Tiger)。为我国面对全球化竞争的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比较分析和参考借鉴。

一、理论分析

(一)小国占优理论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不同国家会采取不同的税收竞争模式。小国占优理论(Small Country Advantage Thesis)认为,减轻税负将给小国带来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对人均收入的提高会比大国多。因此,当小国和大国在资本领域进行竞争,最终的结果是小型国家采取降低更多税负的方法以获得资本青睐。小国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方面具有灵活性,因此在税收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二)不对称税收竞争

Bretschger和Hettich研究后发现,大型国家在税收减免的幅度上明显不如小国,因此他们提出了不对称税收竞争(Asymmetric Tax Competition)理论。[2]该理论认为大国在全球资本市场占有着相当大的份额,起了主导作用,从而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全球的税率。Genschel和Schwarz认为,小国对资本市场的需求量不大,通过降低税负,小国能够吸引大批资本流入,这可以帮助小国提高人均收入。但小国的税率无法影响整个资本市场。[3]

(三)新经济地理学理论

斯坦福大学教授Stiglitz和华威大学教授Dixit率先提出了新经济地理学(New Economic Geography)理论。[4]这种理论认为,大型国家拥有完善的供需链条以及成熟市场,对跨国企业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因此大型国家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全球日益一体化的环境下,产品逐渐集中到大国的市场上。大国可以在其管辖权内,为这些资本征税。而小国为了吸引投资,只能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减轻税负。

(四)税收竞争理论

Lindblom在1977年提出了税收竞争理论,该理论认为,世界各国为了吸引投资将进入一个恶性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循环。[5]由于国家的发展依赖于生产投资,用以成立企业、增加生产规模以及促进就业。而为了经济增长,增加管辖权内的投资至关重要。在二战后相对长的一段时期,各国政府实施了严格的资本管制,以抑制资本外流。

20世纪70年代之后,发达国家逐步放开资本管制,允许资本家在境外自由投资。另外,刚起步的金融市场监管不力,出现很多投机性的金融工具,这些工具提供了丰厚的投资机会助长了金融投资行为。许多过去投资在工农业上的资金都投入到金融工具中。德国学者Scharpf认为,政府为了把投资维持在一定水平,只能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减轻税负。[6]

Devereux 研究后发现,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以及生产投资的流动性是导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现税收竞争的两个重要因素。[7]Bretschger认为,贸易一体化是导致OECD降低资本税收的另一要素。[8]大部分学者均认为,各国的政府部门都遵循相同模式的减税政策。甚至当资本税率逐渐降低后,各政党的经济策略及执政理念的差异会逐步缩小。

(五)税收补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汉森等人提出了税收补偿理论(Tax Compensation)。该理论认为政府部门为了迅速调节经济、“熨平经济波动”,可以采用税收补偿的政策,目的在于限制繁荣时期的过分扩张,在经济衰退时期则停止征收这些税款,并退还以前所征税款以刺激消费。当经济越来越依赖国际市场时,经济收入和就业增长似乎变得越来越不受本地政府的控制。由于各国市场相互依存,当发生经济衰退事件时,彼此之间很容易相互传播,199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就是个显著的例子。另外,越来越多的投资项目通过国际短期资本融资,这些资本迫使企业承受巨大的消减成本的压力。为了避免经济的波动,政府部门急需采取税收补偿的政策。

在西方国家普遍存在工会或者社团。Garrett和Mitchell认为工会或者社团的存在使得各国在调节资本税率时具有一定的弹性,政府可以跟工会讨价还价,让他们在增加工资的同时适度缴纳更高的税收。[9]税收收入的增长使得政府可以在劳动者之间进行二次分配以抑制贫富差距,也可以投资于教育、研发和基础设施来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一般来说,左翼政党往往更能利用工会和社团达到目的,因此税收补偿理论预计激进的政府会提高资本的税收比率。

(六)税收协调理论

税收协调(Tax harmonization)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纳税人在工作、储蓄、购物或者投资时,都面临相同或相似的税率。税收协调具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显性的税收协调和隐形的税收协调。

当各国在最低税率取得一致认可或者采用相同的税率的时候,此时可谓是显性的税收协调。例如,目前所有欧盟国家已达成一致意见:各国增值税都必须维持在15%的税率以上。欧盟在燃油、酒和烟草方面都有最低税率的规定。在这种最低税率的硬性规定下,纳税人无法从别的国家获得税率上的好处,各国政府也可以无视市场规律的作用。

当政府可以在他国的司法管辖区征收本国国民的税收时,此时可以取得隐形的税收协调。这时需要各国收集外来投资者的财务信息并和它国政府分享这些数据。由于资本通常从高税率国家流向低税率国家,这种信息交流在现实中往往是单向的:从低税率国家分享给高税率国家。在隐形的税收协调情况下,纳税人无法从他国更好的税收政策下获益,政府亦不受为自由市场影响。

两种税收协调的表现形式都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因为它们都避开了税收竞争,甚至彼此鼓励征收更高的税率。这阻碍了资本和劳动力的有效供给和自由流动,减缓了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在1975年,欧盟试图实现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制度,欧盟委员会规定了45%的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但这项制度最终失败了。目前欧盟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5%。

二、国际税收竞争研究

(一)国际税收竞争益处

有的学者认为,税收竞争为整个人类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获得最大好处的是那些在面向全球自由开放市场的国家,而不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闭关锁国或者试图建立贸易障碍逆潮流而行的国家。

上世纪80年代来,国际贸易壁垒逐步减少,不仅提高了全球自由市场的运作效率,低税率也让更多的人获益良多。税收竞争促使各国进行剧烈的税收改革,考验着各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它促使政府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激励着政府更明智的花费税收收入。为了防止税收过高,税收竞争促进了经济福利,生产性投资和就业的发展。低税管辖区的存在也使得国际资本市场更加有效率。

一些学者认为,反对税收竞争是错误的,是基于避税天堂的误解或者是政府的理想化的假设。在现实世界中,税收竞争是有益的。类似其他形式的竞争,税收竞争的结果将产生积极的财政政策。低税负可以使人们获得更多的收入。从经济学角度,低税率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资本的流动可以防止政府,因为资本可以跨越国界,人们可以防止,有效保护人权问题。

税收竞争在某些方面是可取的。最重要的是,税收竞争鼓励政策制定者采取合理的税收政策来推动经济的增长。而税收协调则相反,它通常和税收负担紧密关联。税收协调的倡导者试图采取各种方式避免税收竞争,进而缓解税率下降而带来的财政压力。

(二)有害税收竞争

当各国税收交互碰撞时,容易带来国际逃避税问题。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能会损坏其他国家的税收。税基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游动,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消失不见,这显著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通过题为《有害的税收竞争:一个新的全球问题》的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报告认为正常的税收竞争有以下特点:透明、无差别待遇,目的在于吸引真正的经济活动,而不是有利于减少税收甚至逃税。除此以外,都是有害的税收竞争。

不同国家的税收体系之间引起的税收竞争,其结果是一些国家认为有益,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有害。例如,某个国家的税收激励策略可能使得投资增长,但另外的国家则可能因此失去资本和人才。避税天堂或者其他类似实行有害税收政策的区域在以下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扭曲了投资的流向、破坏了税收体系的公正性、增加了税务机关监管成本等。税收竞争也可能带来政府预算方面产生问题,导致预算平衡的目标无法实现。学者Pestieau研究后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公共福利降低,并使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效率低下。[10]

三、国际税收竞争真实案例

(一)美国和英国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资本和人才倾向于流动到税率较低、公共服务较好的区域。1979年撒切尔成为英国首相,1981年里根成为美国总统,当时他们面临着本国经济疲软的现状,但最终都通过自由市场改革使得经济重新恢复活力。其中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功不可没。在撒切尔执政年代,税率从最高83%降低到40%。里根政府则将最高70%降低到28%。英国和美国都从降低税率方面获益良多并借此摆脱了其经济上的困境。

(二)香港

香港在二战后极度贫困,但它实施了自由市场经济包括低税率来促进经济繁荣。其结果是显著的,香港成为二战后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香港已是排名前20的最富有地区。世界银行的排名非常具有启发性,许多世界上最富有的地区都有低税率的特征。

(三)东欧国家

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这三个波罗的海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了单一税系统(Flat Tax System),税收竞争引发了它们的税制改革并进入了良性循环。俄罗斯在2001年跟着实施了13%的单一税系统。其他国家例如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斯洛伐克等逐步实施单一税系统。

实施单一税系统后,波罗的海诸多国家成为苏联后最繁荣的国家。这证明了优秀的税收政策带来的积极影响。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俄罗斯在2001后经济以每年6.5%的速度持续增长,比这段时期的美国及欧洲大部分国家增速更快。在2001年后,俄罗斯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显著增加,这说明如果税收制度开明并且税率较低,人们更愿意扩大生产并缴纳税负。

(四)爱尔兰

爱尔兰在20世纪80年代,工业相对欧洲国家极度落后。但其后实行的低税率政策吸引了全球大量的资本。爱尔兰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每年平均7.7%的增长,有几年竟有超过9%的年增长率,令人刮目相看。爱尔兰由于经济落后曾一度被认为是“欧洲病夫”(Sick Man of Europe),但它实施的低税率政策使得失业率大幅下降,投资急速增长,在极短时期内一跃而成为“凯尔特之虎”(Celtic Tiger)。虽然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以及房地产泡沫奔溃使得爱尔兰经济受到影响,但学者们认为爱尔兰在近代经济取得的成就使得它成为了近代名副其实的大赢家[11]。

20世纪80年代,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接近50%,但税收收入仅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自从实施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其近年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已增至4%。爱尔兰的低税率政策对欧洲其他国家具有积极的影响,促使其他国家显著降低税率。较低的税率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这也鼓励欧洲决策者研究削减其他税率的政策。爱尔兰由于实施了各种低税率政策,它被认为是避税天堂。但爱尔兰政府预算余额充足,债务极低,政府开支少,税收负担低。观察家们认为,爱尔兰实施的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使得其他国家遭受很大的征税压力。

四、结论

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之间似乎在进行一场没有硝烟的经济战争。国际税收竞争和自由化市场能够影响人才和资本的流动,它能给国际社会带来很多好处,但同时也引发了有害税收竞争的论点。国际税收协调的支持者则试图制定适当的规则保护自身的经济管辖区,阻止人才和资本从高税率的地区无限制地自由流向低税率的地区。一些学者认为,税收协调政策是解决国际逃避税问题的关键因素。目前已有国际机构试图建立各国政府之间信息共享的系统,以此解决有害税收竞争带来的序列问题。另外,世界各国也在逐步进行税制改革,例如一些国家近来引入了资本来源地征税(Tax at the Source)的政策,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资本的逃离。

本文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各种理论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以真实案例讨论了国际税收竞争带来的益处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的特征。综观国际税收竞争的各种理论成果,我们不难发现,这一领域研究始终在不断地演化和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引发的新场景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则以高瞻远瞩的眼光归纳理论模型并提出解决策略。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面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历史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极好的经验参考,而多维度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也为我国提供了比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Hansson,■sa & Olofsdotter,Karin.Tax differences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he EU27[R].Lund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Economics,2010(3)

[2]Bretschger, Lucas & H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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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enschel,Philipp and Sc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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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篇(5)

[中心词汇]财富税;税收公允;中央财政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税收公允性效果基本可以归结为对税收归宿的讨论,实质上是税收对相对市场价钱的影响。自Tiebout提出“用脚投票”的公共品提供形式以来,有关财富税税收归宿的研讨不时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热点效果之一。基于逻辑基础的差异,关于财富税税收公允的研讨文献大体构成了两种相互统一的观念,即“受益论”与“新论”,并区分在实证文献中失掉了支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财富税公允性的研讨失掉了进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两种观念的运用。本文综述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财富税公允性研讨的实际文献,一方面为国际学者了解这一范围的开展状况与开展方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际学者研讨国际物业税的下一步革新提供有益的思绪。

一、“受益论”与财富税税收公允

自庇古以来,人们对公共品的市场有效提供不时持否认态度,Tiebout模型改动了这种局面,为公共品的市场提供勾勒出一个理想的“用脚投票”式的市场运作形式。虽然最后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外地反映理想,但其富有开创性的研讨效果为财富税“受益论”的构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富税的“受益论”观念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停止了更为深化的论述。这种观念以为财富税是一种简直可以鼓舞外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房屋业主作为中央政府支出的主要承当者,他们经过“用脚投票”等方式,促使中央政府在市政支出、税收和土地运用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以使他们房屋价值最大化,这种选择的结果使财富税成为房屋业主对其所获效劳的支出,从而也使财富税成为一个有效税种。

“受益论”观念在局部平衡框架内剖析税收归宿,以为对房屋所征的税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允支出分配。其基本逻辑是:由于财富税是基于住宅单元价值的比例税率,而低支出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较大,所以与高支出家庭相比,低支出家庭承当的财富税义务较重。“受益论”成立需求两个中心思论基石:一是分区制,即要求一个地域可以有效地保证财富税税基不受新居民过多的影响;二是资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可以充沛表现到住房价值中。少量关于分区制的实际文献都努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状况,模型构建的基础是居民关于中央效劳和住房需求存在支出和价钱弹性,而支出与价钱弹性在居民与不同的中央政府之间存在差异,这为居民对公共效劳的分类选择提供了能够。显然,这类研讨并不能很好地模拟理想。理想上,对土地应用的控制往往是中央政府的最重要职责之一,Miller对加州雷克伍德方案的剖析、Elllckson对Euchd诉Ambler案件的剖析都试图证明社区居民经过中央政府影响土地控制的状况确实存在。而沿着这一思绪最成功的实际则是中位选民定理。中位选民定理由HowardBow-en首先完善,其后经济学文献对该规律停止了普遍深化的统计检验。Tnman调查了长岛58个学区,结果发现中位选民模型可以很好地预测学校支出之间的差异;在Miller对洛杉矶县的详尽研讨中,发现普通选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兼并的最终决议者;RandaUHolcombe总结了其他相似研讨,发现这些研讨很有压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选民模型作为政府决策的适宜基准,就如完全竞争之于私有市场的基准一样。

资本化效果要求房屋购置者比拟确切地了解社区之间的财政状况以及公共效劳水平的差异。Oates首先提出了这一观念并予以统计证明,他研讨了美国新泽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数据,以为“假设一个城市提高税率,并用添加的那局部税收支出改善学校系统,那么回归系数标明预算开支添加所带来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税率对中央财富价值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Reimhard等也研讨了其他公同事情对中央房屋价值的影响,结果标明,各种中央公同事情的影响都会十分准确地体如今房屋价值上。

二、财富税“新论”与税收公允

与财富税“受益论”相统一的另一种观念是财富税“新论”,这一观念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经GeorgeZodrow和Mieszkowski进一步完善成为完整的实际体系。Mieszkowski经过调整Harberger有关税收归宿的普通平衡模型,使其适用于对中央财富税的剖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将整个经济中的行政区域分为两类:高税区域与低税区域,同时假定整个国度的资本供应完全没有弹性,研讨标明,资本一切者作为一个全体担负了全国财富税的平均税负,Mieszkowski把财富税的这一特征称为财富税归宿的利润成分。同时,由于高支出家庭的资产多,他们承当的税赋也多,所以财富税属于累进税制,是有利于公允支出分配的。显然,“新论”的这一结论与传统“受益论”观念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论”模型中,资本的竞争性报答也失掉了思索。在税率较高的行政区域中,财富税使资本流出该地域,从而降低了外地消费要素的消费率以及对这些要素的竞争性报答,最终提高了房屋价钱;同时,由于资本被吸引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域,从而使流上天的土地与工资价钱上升,并使房屋与商品价钱下降,这一结果被称为财富税的消费税效应。但是,就经济总体而言,财富税“新论”以为相关于利润税成分,消费税效应只起到主要作用,因此,对税收归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润税成分。

财富税“新论”异样也依托两个中心假定:一是资本可以由于不同地域间税率的差异而自在活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资本总量坚持不变。并且,即使在普通平衡模型中参与Tiebout类型的特征,这两个基本的假定仍能保证“新论”结论的成立,因此,对“新论”的实证研讨也主要集中在对其两个假定的阅历验证方面。

三、税收竞争与中央公共效劳均等化

税收竞争对中央公共效劳水平的影响实践上是财富税“新论”在中央公共产品供应上的一种运用,也可以说是对“新论”的一种阅历验证。最早留意到这个效果的学者是Break和Oates,他们以为,由于税收竞争的存在,中央政府不愿对活动资本征税的心态,能够会招致他们将支出控制在没有效率的水平上,即招致中央公共效劳的供应缺乏。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对这一观念停止了系统研讨,他们树立了一个存在许多相反行政区的模型,这些行政区内的土地是固定的,资本则可以自在活动;每个中央政府选择其提供公共效劳的数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结论是:假设人头税可行,则用人头税资助的公共效劳是有效的,此时财富税税率为零。假设人头税的运用存在限制,则财富税融资的结果标明中央政府选择的公共效劳会低于有效水平,缘由是中央政府怕资本外流而采取税收竞争战略,从而增加了对资本税的运用。

Brueckner对这种复杂的税收竞争模型做了进一步延伸,在其中参与了休息力要素,且允许这一要素依据其对不同公共效劳的偏好而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进而在模型中融入了休息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区域间活动的影响,结果标明依然会出现税率和公共效劳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点。普通来说,Wilson证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复杂的思索消费结构的模型中,只需征收财富税降低了中央资本存量,那么公共效劳提供水平低下的结果就会发生。不过,假设行政区域面积可变时,公共效劳数量缺乏的效果会有所减轻。而当大的行政区域与小的行政区域共存时,大的行政区域比小的行政区域提供的边沿效劳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当然,小的行政区域也能够会提供过高的公共效劳水平,由于在小行政区域相对低税率会使小行政区域取得庞大的资本存量。

关于税收竞争招致公共效劳低水平提供的传统实际都遵照了一些相当严厉的假定,诸如中央公共效劳不会出现人口规模经济效应、中央公共效劳的提供完全由选民志愿决议等。而理想上,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决议了其人口规模效应存在的偶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中央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也能够存在市场权利。因此,关于财富税税收竞争的最新实际也在这些方面停止了一些尝试。Wilson证明,当中央公共效劳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时,税收竞争模型不一定会发生公共效劳水平低下的结果。

LucNoi-set将税收输入剖析融入到规范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坚持了传统税收竞争模型中一个经济体只消费一种产品的假定,并进一步假定这个经济体中某个地域对某个特定产品具有专业化优势,即在这个产业上具有市场权利。结果标明,面对家庭与企业的利益权衡,政府可以经过对可活动的资本征税取得垄断租金,从而经过税收输入或租金收益给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添加,并且,这种福利的添加完全能够超出由于税收竞争引致的资本流出而招致的福利损失。ToshihiroIhori与c.c.Yang在税收竞争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政治竞争模型。他们构建了一个有n个相反地域(n表示竞争强度)、n个居民、资本与休息两种消费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个地域中位选民拥有的资产数量小于这一地域平均的资产数量。于是政治家为选举获胜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可以招致地域间的一个最优竞争强度,而这个竞争强度刚好可以保证公共效劳的有效供应;并且假设税收竞争低于最优竞争强度,则增强税收竞争有利于社会净收益的添加。

四、财富税革新、限制措施与税收公允

美国财富税革新的主要缘由是征税人的公允要求,也与财富税的特点密不可分。ArthurO'Sullivant以时间为轴线,引见了美国财富税的革新历史。20世纪初,美国实施了最新鲜的税收限制方式,即对特别类型(级别)的中央政府的财富税率停止限制;大萧条时期,由于公民不情愿为中央政府公共设备树立而承当征税义务,第一次财富税革命发作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国共有16个州经过税收限制,其中大局部的措施都片面地对中央财富税税收设定了一个最上下限;加利福尼亚第13号提案的经过标志着现代财富税税收革命的末尾,在1960年代以后,大局部现代财富税限制直接或直接地触及到对财富税支出增长率的限制,此外,把对财富税税率的限制与对评价价值增长率的限制结合运用的措施也末尾在一些中央政府运用。进而ArthurO'Sullivan给出了中央政府停止税收限制的主要缘由:一是居民财富税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添加;二是为了抵消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添加而引致的增加财富税的要求;三是从财富税过渡到对运用者收费的要求。

关于现代财富税限制的影响。Preston和Ichniowski调查了1976—1986年间在市政府层次上的财富税限制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结果标明财富税限制增加了财富税税收支出及其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同时,中央政府其他方式的财政支出添加了,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同时添加了。FigHo和Sullivant设计了一个用于剖析中央政府对税收限制反映的复杂模型,模型假定政府运用两种投入:管理投入和效劳投入,只消费一种公共产品的状况。假定中央官员有一个支付函数,并在他们的预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额最大化,假设预算限制是由税法决议的,则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组合必需满足如下条件:政府官员在管理投入和效劳投入间的边沿替代率(MRS)必需等于要素价钱。显然,假设支付函数与消费函数一样,那么投入组合的选择就是有效的,否则政府的投入组合就缺乏效率,此时,预算消减会招致中央政府改动它的投入组合与产出水平。但是对这一模型的实证检验存在相互矛盾的结论:Figlio提供的证据标明税收限制会招致中央政府增添效劳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则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这种实证方面的差异或容许以用中央政府操纵选民的才干加以解释,即假设一单位税收增添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损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能够赞同经过中央政府的越限试图,从而消弭税收限制的冲击;反之则反是。

财富税限制的影响也体如今其他方面。人们以为政府雇员工资过高能够是招致税收限制的一个主要缘由,Figlio研讨了在实施限制和不实施限制的州中教员的工资,结论是实施税收限制的州中教员工资更低。O'Sullivan、Shefffint和Sexton剖析了基于置办价值税收体系的加利福尼亚的财富税革新,结果发现老年人与低支出私房业主是两类受益人群,很清楚,这两类人群的迁移率低于平均值。这说明,只需市场价钱的增长快于再评价限制,以置办价值为基准的税收体系就会招致水平方向的不公允,即市场活动越频繁的人需求支付越高的财富税。Shires以中央政府能否有权从一项来源中吸纳财政支出作为判别中央政府能否对财政支出具有控制权的标志,其详细剖析了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和1995年受中央政府控制的财政支出的变化,结果标明受中央政府控制的财政支出大幅下降。

除普通性财富税限制外,对特定项目或征税人的税收优惠也是财富税革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断路政策是指居民实践财富税额超越一定的支出比例时,这些项目允许缴税人失掉州退税或取得所得税减免。研讨标明,各地可以享遭到这一优惠的比例从15%到100%不等,但估量大少数州的参与率在50%以上。另一种罕见的特定优惠措施是住宅税收豁免,即州政府强迫中央政府豁免住宅财富税,Baer估量的各州住宅豁免的参与率通常要高于80%。第三种重要的特定财富税减免项目即是对财富税项目的特定限制,其中最盛行的两种限制措施是特定税率限制和财富征税限制。此外,也有一些文献对财富税特定项目优惠停止了延伸研讨。

五、中国物业税革新的研讨综述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效果的决议》,《决议》在提到深化财税体制革新时指出“实施城镇树立税费革新,条件具有时对不动产开征一致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一致税政前提下,赋予中央适当的税政管理权”。说明物业税在我国开征的目的一是要规范与调整目前的财富税体系,二是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打好基础。围绕这两点内涵,国际学者对物业税展开了普遍而深化的研讨。

针对“租税并举”的不同态度,国际学者关于物业税开征对住房价钱的影响构成了两类截然相反的观念。吴俊培以为我国现行的一些财富类税收与现行的土地“批租”制度,只起到抬洼地产价值或现值的作用,并不利于土地的有效运用和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因此,在将要推行的物业税革新中,应该废弃现行做法,将现行城镇土地运用税、土地增值税及批租支出等归并到物业税中,这将有利于构成土地的市场价钱,并且将一局部市场价钱转化为真正的财富税税负。同时,从效率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也有利于提高效率,税负的散布也会愈加契合“才干准绳”,因此会发生更大的公允效应。马克和等学者也表达了相似的观念。另一种观念以何振一、刘维新等为代表,以为物业税是不动产税的一种类型,土地出让金是地价的别称,是政府以土地一切者身份,在出让土地运用权时收取的土地价款,它并不是政府为完成公共管理职能收取的费用。地价与税收是两特性质不同的经济范围,税是公共分配范围,地价是市场范围,两者在社会再消费中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不能、也不应当相互替代。房价过高的理想也不是“租税并举”的肯定结果,因此,处置房地产开发本钱过高和房价过高效果的基本出路,在于加快城市树立方面费税革新的步伐,消弭过多、过重的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的税率,简偏重复征收的税种,这样才干实在到达降低过高房价的目的。

除了从房价的角度讨论物业税革新,进而了解其支出再分配效应以外,高培勇则直接把近年来我国调理贫富差距成效欠佳的缘由归结于物业税这一“真正意义”上的财富税的缺位,以为虽然从外表看,物业税不过是对现行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一种归并整合,但实质上,物业税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却有着非同普通的差异。由于行将开征的物业税所聚焦的主要课税对象是居民团体所拥有而非企业所拥有的房产或房地产,因此,物业税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也是实真实在的财富税。而物业税开征的直接动因既不是人们客观想象中的抑制房价的工具,也不会是为中央政府寻觅主体税种的结果,而是调理支出分配的一种逻辑肯定。由于支出分配的调理无非是“流量”与“存量”两个方面停止,而物业税的开征正是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填补存量税(财富税)”空位的重要举措。

关于物业税革新形式,安体富与王海勇引等提出了规范我国现行房地产税费,构建以土地年租金为基础、物业税为主导、其他房地产税费为辅佐的租、税、费体系思绪。而樊丽明与李文㈨等则以为物业税革新应兼并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将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兼并为房地产税(或物业税),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税制要素。此外,关于开征物业税后会不会加剧现有的地域间财力差异,大少数学者持一定态度,但也有学者并不以为然。当然,在税率、税收减免、住房价值评价等方面,国际研讨也都有涉猎。

六、小结

财富税的“受益论”与“新论”都是基于规范的经济学模型,这些模型在公共经济学文献中都有着很长的历史。但是,无论是支持“新论”的HarbergerL关于税负归宿的普通平衡模型,还是支持“受益论”的Tiebout关于中央公共效劳支出决议的“用脚投票”实际,都基于一些很严厉的假定。因此,这些假定与理想状况的相符水平就成为比拟两种观念正确性的关键所在。

外资税收论文篇(6)

关键词:FDI;税收协定:激励效应;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7-0074-05

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对跨国公司双重或多重征税,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跨国公司的投资风险,鼓励跨国公司的投资流入。因此,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将激励跨国公司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加FDI的流入。然而,大多数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国际税收协定对外商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正的激励效应,其并不能带来FDI流入的增加。对此,现有的一些解释有:(1)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税收规则上提供了双重征税减免,所以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并不能带来进一步的双重征税税负减轻,也起不到激励跨国公司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加FDI流入的作用。(2)很多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签订,是为了应付国际间税收竞争,因此在其初期达到吸引外资流人的目标后,发展中国家会有不履行协定承诺的诱惑,从而产生税收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性。从长远看,这不仅会抵消掉前期的FDI流入,甚至会导致外资进一步减少。(3)大多数税收协定都包含互换税务情报、加强税收合作以约束跨国公司逃税的条款,如果这一条款产生作用的话,它也将减少FDI的流动。

不过,近来一些学者利用新的实证研究方法证实了国际税收协定对FDI的确存有正向激励效应,有利于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二部分是对国际税收协定能够促进FDI流入持赞成观点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对持否定观点的文献综述;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最后是结论。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正面激励效应

(一)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与FDI

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对目前国际投资的主体――跨国公司进行双重或多重征税,以减轻跨国公司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激励其加大投资力度。现行的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对于这三种方法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存在较大的争论,但总的来看,不论哪种方法有效,其结论都是倾向于赞成东道国签订税收协定将有利于FDI流入,只是效果发挥的途径不同而已。Bond and Samuelson(1989)通过构建一个两国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抵免法不仅无法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反而会导致两国相互恶意提升税率,最终使资本停止流动。他们假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雇佣劳动力,并且劳动力的工资是由东道国的劳动力市场决定的,随着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其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将逐渐增加,这意味着跨国公司的工资支出将逐渐上升;而工资的上升,将使得跨国公司利润的分配向东道国倾斜,这对于母国而言,是其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母国会想方设法增加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增大其税收负担,进而使其减少劳动力雇佣。在抵免法下,母国会通过提高对跨国公司海外所得所征收的税率并使其超过东道国对这笔收入所征收税率的方式来达到增加跨国公司实际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对东道国而言,意味着其给予跨国公司的低税率优惠将全部被转嫁到母国手中。因此,理性的东道国会提升税率,使其与母国的税率水平一致,这样做一方面既不影响到跨国公司实际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又能防止税收收入被转嫁到母国手中。不过随后,新一轮的博弈又会重复进行,最终使得两国制定的公司税率都奇高,迫使跨国公司停止投资活动。所以,如果使用抵免法,零FDI流动将会是两国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而如果使用扣除法,将会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但显然,该结论与事实并不相符合。Davies and Gresik(2003)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理由,他们指出随着FDI持续流入东道国,东道国的劳动力要素供给将会增加,这会使得市场上的劳动力要素价格下降。对跨国公司而言,这就意味着虽然其雇佣的劳动力增加,但其总体支出没有发生较大波动,因此,母国也不会轻易提高税率。从而避免了Bond and Samuelson所分析的结果。然而,他们并不否认抵免法会带来FDI流动的低效率,认为扣除法要稍稍优于抵免法。Janeba(1995)在假设两国实行统一税率的基础上,也认为扣除法将不会导致FDI流动的低效率,而抵免法和免除法将导致较高的税率和较少的FDI流动。

(二)国际税收协定、税收饶让与FDI

Hines(1998,2001)利用日本的FDI流出数据,发现日本的跨国公司倾向于投资那些与日本签订税收协议的国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在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认税收饶让的条款,这使得东道国给予日本公司的一些投资税收优惠措施得以实现,最终激励日本公司对该国增加投资。通过与美国比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他发现日本的FDI流出要高出美国1.4-2.4倍,这主要归功于税收饶让的作用。然而Ponlapat Kaewsumrit(2004)通过运用英国、德国、意大利与日本的FDI流出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只有日本的税收饶让措施会激励其公司加快对外投资,而其他三个国家的情况则并不显著。他认为原因在于税收饶让在超额抵扣@下会失去其对FDI的激励作用。由于德国和意大利实行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法,这使得超额抵扣的情况很容易出现,从而使税收饶让失灵。

(三)国际税收协定、税收管辖权确定与FDI

Hines(1988)发现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引起的税收定义变化,显著影响到FDI的变动。Gravelle(1988)认为税收协定减少了税收规则的不确定性,并为解决税收管辖权的争议提供了一个平台。因此,税收协定有利于FDI流动。Janeba(1995)从理论上指出税收规则定义的不一致性是阻碍国际投资的重大因素之一。如果两国的税收协定使得税收规则相互配合协调的话,那么税收协定将有效降低跨国公司税率,促进相互间的FDI流动。Jones(1996)、Sasseville(1996)、Graham(2000)也都持相近的观点,认为税收协定使得税收变得平稳有序,有益于资本流动。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非正面激励效应

(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逃税与FDI

国际税收协定的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遏制国际间的逃税行为,而这会客观上产生一个负面的伴随效应――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欲望,从而不利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Casson(1979)揭露了通过内部转移定价来逃避税收,对跨国公司

而言,是一种良好的激励。跨国公司会偏好投资于那些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并借此来转移利润,减少税收负担。也正是因为如此,Dagan(2000)认为税收协定会促使FDI流入增加的观点,只会是一个神话。因为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际间的逃税行为,而这只会带来投资者的望而却步,更谈不上吸引了。Dagan认为税收协定的目的应该是减少行政成本、防止国际间逃税及协定双方之间的税收让步。Radaelli(1997)、Gravelle(1998)也主张相似的观点,Radaelli甚至认为美国的税收协定不过是利益集团游说的产物,它只会增加投资者的利润所得,而不会对增加投资有任何益处。Chisik and Davies(2004)则是更细化地从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税务情报交换以及相互协商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税收协定如何阻止转移定价行为的发生,从而防止跨国企业利用国际间税收规则及税收管辖权限定义的不同来进行有计划的逃避税,并指出其对FDI流动的负面作用。

(二)国际税收协定、预提税与FDI

两国之间相互给予低预提税税率优惠,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单边给予税收优惠的重要体现之一。理论上,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降低预提税税率,应该有利于两国之间的资本流动。然而Hartman(1985)却研究认为跨国公司利润预提税税率的降低并不能使得跨国公司投资的规模增加。跨国公司直接利用保留利润投资的成本要小于返还利润后再投资的成本,因此,一般只有已经相当成熟的跨国企业才会往回返还利润,从而受到预提税的影响。由于成熟的跨国企业不会轻易再有大规模的投资冲动,所以预提税的多寡事实上并不能影响到其投资决策。Sinn(1993)也认为预提税只会加快跨国企业投资形成的速度,对于企业投资的最终规模,其影响有限。Weichenreider(1996)指出由于东道国一般会给予跨国公司再投资的税收优惠,且跨国公司自身也可以自由地在返还利润、再投资之间做出选择,因此,跨国公司的决策基本不受预提税的影响。Grubert(1998)、Grubert and Mutti(1999)进一步扩展了Hartman与Sinn的研究模型,将利息、股利分红、特许权使用费一并纳入研究的范围,其结论也证明了预提税对扩大投资没有明显的激励作用。

(三)国际税收协定、违约风险与FDI

William Adam Brown(1950)指出发达国家会利用其经济实力来威逼发展中国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给予其资本输入的税收优惠。而发展中国家也会千方百计地干涉已投入该国的外国资本,期望通过控制其所有权化外资为己有;另外,发展中国家还会有单方面加重税率以获取更多利益的诱惑,从而产生税收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性。因此,税收协定的违约风险是很大的。Davies(2003)分析了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的行为博弈。假定FDI投入具有不可撤回性,任何一国违背协定单方加重税率,都会在短期内增加收入,但很快它就会受到对方的税收报复,从而使本国的FDI流出利益受损。因此,任意一国要做出违背协定的行为,都要衡量一下收益与成本。一般说来,有对称性的FDI流动的国家,双方只有在初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随着双方FDI流动规模的逐渐增大,各自违约可能性会不断减小;而对于非对称性的FDI流动,如果不考虑政治成本等其他成本的话,纯粹的资本输入国将更有可能做出违约的行为。违约风险会削弱税收协定带来的稳定效应,进而抑制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此外,Chisik and Davies(2003)研究了另一个有关于非对称性的FDI流动会减少投资的原因。他们指出对于纯粹的资本输入国,签订税收协定、降低投资税率,将使得东道国与母国的利益分配呈现两极化,更多的收入会被转移到作为资本输出国的母国,东道国会发现花功夫引来的外资对自身发展的作用极为有限,甚至会带来本国其他资源及环境的损失,这最终迫使其单方宣布停止税收协定。现实中,洪都拉斯与美国税收协定的终止,正是出于上述原因。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FDI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Blonigen and Davies(2000)是最早直接对国际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相关性做实证研究的开拓者。他们的研究对象是美国与其他各国之间FDI流入及流出的数据,样本跨度为1966N1992年,实证研究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引入税收协定虚拟变量。将与美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为1,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为0,从而可以通过对该变量系数的分析来衡量税收协定是否对因变量FDI流动有影响。(2)因变量FDI设置。分别以流量FDI、存量FDI的数据及跨国公司海外公司销售额作为因变量。(3)采用Carr,Markusen and Maskus(2001)构造的FDI决定因素框架。目的是为了尽量捕捉到影响FDI流动的因素,从而使方程的经济意义更强,更能体现税收协定的作用。最后,他们的结论是:无论是FDI流入,还是FDI流出,与美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FDI的流动都更为活跃,因而税收协定对FDI流入存在正的激励效应。然而,在2004年,他们自己的结论,通过两个重要变动:其一将样本跨度改为1980-1999年:其二将样本期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定义为新协定,而样本期间以前签订的税收协定定义为1日协定,他们重复了上述实证研究,发现:只有1980年以前签订的税收协定是有利于美国与各国之间的FDI流动,而1980年后的新签税收协定反而对FDI有负面的显著作用。考虑到变量的数据较大,在对所有变量取对数值后,新签税收协定变量的系数仍然为负的,但统计检验不显著。在几乎使用完全一致的方法和模型的基础上,Blonigen and Davies(2004)运用1982-1992年OECD国家的FDI流动数据。分析了OECD国家之间税收协定与FDI的相关关系,得出的结论仍然是:旧签的税收协定对FDI有正的并且统计显著的作用,而新签的税收协定则是负的,但不是显著的。

Louie and Rousslang(2002)通过计算19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回报率随税收协定的签订而变化的趋势,同样得出了税收协定并不能有助于提高FDI流动的结论。与Blonigen and Davies不同的是他们没有区分新旧协定,而仅仅是考虑在1987年以前生效的税收协定。实证研究的结果是税收协定虚拟变量的估计值为负,且统计显著。但是,他们发现在加入政治不稳定因素和腐败因素后,税收协定变量系数值将全部变得不显著。因此,他们认为一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的政府行为可能有利于吸引FDI和税收协定的签订,但税收协定本身对FDI是没有影响的。

Neumayer and Spess(2004)、Neumayer(2006)、

Di Giovanni(2005)却研究认为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DT)对FDI有强烈的激励作用。Neumayer(2006)指出Blonigen and Davies(2004)的实证分析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将所有的国家不加以分类,直接用于研究。由于不同的类别的国家对FDI引入的动机是不同的,因此混同一起分析难免会出现误差。Neumayer运用联合国收入标准,将发展中国家划分成中等收入国家及低收入国家,采用美国1970-2001年FDI流出数据。通过构设三个虚拟变量来衡量单项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对美国FDI流出的影响。模型估计的结果显示: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对中等收入的国家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而对于低收入国家则是无效的。不过,从该文给出估计的结果看,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对吸引美国的FDI流入具有正的效应,并且在统计上显著。因此,该文事实上是支持税收协定的签订有利于FDI流人的观点的。

Tobin and Rose-Ackerman(2006)另辟蹊径。利用各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数目来代表税收协定变量。他们给出了两个基本假设:(1)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签订的税收协定数目与流入该国的FDI是正相关的。但这种正相关效应是随着税收协定签订数目的增加而下降的。(2)随着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数目的增加,流向所有发展中国家的FDI也呈现上升趋势。他们利用137个国家1980-2003年FDI数据,引入自然资源、市场容量、开放程度、政治风险等四个控制变量,证实了基本假设的准确性,认为双边税收协定确实可以对FDI流向发展中国家起到一个推动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新签的税收协定数给东道国带来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

以上实证研究都是将税收协定设置为外生变量,Peter-Egger、Mario-Larch、Michael―Pfaffermayrand Hannes-Winner(2005)运用一般均衡理论模型,研究税收协定对社会福利及FDI流出量的冲击作用。他们将税收协定的签订演化成两国之间的内生选择过程,并利用OECD国家1985-2000年的FDI数据,研究发现新补充的税收协定对FDI的流出量会产生一个显著的负面冲击,因而认为税收协定不利于FDI流入。

四、结论

外资税收论文篇(7)

关键词:资本市场;税收政策;股利政策;股东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076―0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股利政策包含了多重信息,这也使它成为财务理论中最受关注的研究领域课题之一。一方面,股利政策涉及如何向股东派发股利,属于利润分配问题。对于股东来说,他们的收益来源于两部分: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和股利,这样,股利政策直接影响他们的最终收益,受到他们的关注。另一方面,现代企业运营过程中,内部融资是其重要的融资来源,股利政策不可避免地要在股利派发与收益留存之间进行权衡,以满足公司发展对于资金的需求,这又使股利政策成为融资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股利政策实际上包含了管理者对于企业综合状况的分析与评判,因而会成为外部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之一,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到管理者的股利决策。当然,还有其他的外部环境因素会影响到公司的股利决策。这些利益相关者因素的汇集,就使得企业最终实施的股利政策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中国的资本市场建立于1990年,到目前为止仅仅发展了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同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较,还是一个年轻的市场,因而许多法规仍不完善,上市公司行为也欠缺规范。这种条件下,完善资本市场法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成为资本市场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国上市公司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忽视与侵害是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股利政策则是人们探讨这个问题的一个主要出发点。我们已经提到,股利政策受包括企业外部环境、政策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分析这些影响因素在上市公司股利政策选择中的作用,对于监管当局了解问题所在,采取相应政策,规范、引导上市公司的行为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记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相当于税率减半。理论上,该法规的出台会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产生影响。本文的目的就是分析该政策实施前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变化,从而为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设想

(一)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研究较为丰富,除经典的股利政策理论外,如股利无关论、“一鸟在手”理论、税差理论、顾客效应理论等,还有较多的实证研究结果,税收对于股利政策的影响是国外实证研究较多关注的领域。税收对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分析方面,国外的文献主要使用三类方法进行研究,一种方法是检验风险调整后的税前收益与股利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由于投资者的真实所得是税后收益,因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股利所得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率,相同的股利税后收益必然要求更高的税前股利派发,因而高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会使投资者有更高的税前期望收益率要求,从公司角度来说,要满足投资者的期望收益要求,就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即支付更多的税前收益,因此,会抑制公司增加股利的考虑,这种方法的研究主要使用修正的CAPM方法。不过实际的实证研究结果却出现了差异很大的结论,Black和Scho-lcs(1974)、Miller和Scholes(、1982)的研究得出结论:股利与资本利得之间的税收差已不会影响权益的税前收益,Litzenberger和Ramaswamy(1979,1980)的研究则有较大差异,他们的研究得出结论:投资者的期望税前收益率与股利收益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从这些国外研究可以看出,税差对于股利政策的影响并没有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

另一种方法是除息日股价行为法,该方法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是在五个人股利所得税的条件下,除息日股价下跌的幅度应该等于股利派发额,否则投资者可以通过套利获得无风险收益。Elton和Gru-ber(1970)、Poterba(1986)基于此方法的研究发现除息曰当天,股票价格下降的幅度小于股利派发额,他们认为这是税收效应发生作用的结果,在剔除影响收益率的其他因素后,两者之间的差额受资本利得与股利之间税收差额影响。Karpoff和Walking(1988,1990)、Michaely(1991)等的研究对此结论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会限制投资者的套利行为,除息日股票价格的表现与交易费用及其他微观市场结构密切相关,Frank和Jagannathan(1998)以香港资本市场数据的研究也支持后者对于前者的质疑,因为香港市场不存在相关税收,但他们的研究也发现除息日当天股价下跌低于股利派发额。总体来说,这些矛盾的结论可能源于此种方法的缺陷,即以特定日的股价表现反映税收政策效果,该方法的有效性并不那么令人信服。

最后一种方法是事件研究法。该方法主要以税收政策调整时间为参照点,分析该时间点前后税收政策是否发生变化。Bolster和Janjian(1991)、Papa-ioannou和Savarese(1994)以及Casey(1999)均以1986年美国税收法案税率改革为背景,研究公司股利政策是否发生变化。Bolster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1986年后,随着股利所得税率的降低,实行高股利支付率的公司数量明显多于实行低股利支付率的公司。Papaioannou和Savarese(1994)认为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不仅有股利所得税率的降低,还有提高资本利得税税率的因素,从而基本消除了两者之间的税率差异。Blouin和Shachelford(2004)、Chetty和Emmanuel(2005)同样研究了2003年美国削减个人股利所得税政策对公司股利派发行为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得出了与Bolster等的研究基本相同的结论。针对不同时间节点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表明在成熟资本市场中,税收政策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存在稳定的相关关系。

国内也有大量实证文献研究国内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具体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如王化成和李春玲等(2007)、智宝月(2009)、刘银国(2008)等等。虽然在股利政策研究方面国内存在大量的文献,拥有较为丰富的相关成果,但涉及税收对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文献较为有限,王志强(2004)、刘利(2006)提供了有限的研究成果。王志强(2004)采用

2000―2002年的资本市场相关数据,借助修正的CAPM模型及除息日股价变化方法分析了税收对于沪、深上市税收政策的影响,研究结论认为中国上市公司税前期望收益率与股利收益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存在股利政策的税收效应。刘利(2006)使用同样的方法采用2004年6月沪市分红派息公司的数据研究税收对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得到了类似的结论,并认为通过改革相关税制,缩小资本利得和股利所得税的税差是提高上市公司股利发放水平的有效途径。

(二)本文的研究设想及创新之处

从国内相关研究来看,主要借鉴国外修正的CAPM模型分析税收对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实际上使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些疑问,因为该方法的研究主要使用截面数据,并不反映税收变化时的状况,也就是在税收政策不变条件下的研究,而上市公司基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运营特点及不同传统会有不同的股利政策,因此这种方法所测度的税前期望收益率与股利收益率的相关关系,可能反映的仅仅是上市公司不同个体税收政策的差异。当然仅仅采用这种方法研究可能与研究期间中国股利税收政策并未有过调整有关。2005年中国调整了股利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暂按减半额度征税,到目前税收政策的改变已有一段时间,这也使本文有条件来研究在此前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是否出现调整。

对于税收政策改变前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变化的研究,无论国内的研究还是国外的研究,大多采用时间节点前后对股利差异进行对比来反映股利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容易混淆不同因素的影响作用及时间变化的影响。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使用相关时间序列数据并在引入税收政策虚拟变量的条件下进行回归分析,同时在回归方程中考虑其他主要的影响因素,以分离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回归系数更真实地反映税收政策变化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带来的影响。

三、研究指标、模型

股利政策最主要的体现是股利派发水平,这里我们采用多数研究的选择,使用股利支付率及其变化反映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调整。税收政策的变化通过虚拟变量反映,即股利个人所得税调整的2005年之前的年份赋值0,2006年及以后的数据年份政策虚拟变量赋值1。由于股利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减半征收,实际相当于税率减半,显著降低了股利派发的税负,原理上基于税负减轻及资本利得税和股利税之差缩小的考虑上市公司会增加股利派发水平,因而本文给出第一个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股利派发率与股利所得税税率负相关。

除了税收政策变量外,其他一些因素对股利政策的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本文选择了一些主要因素作为控制变量,以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根据经典的财务理论投资机会也会影响到公司的股利政策。当公司存在更多投资机会的时候,会需要更多的资金以满足相应资本预算的需求,内部融资由于不需要额外的筹资费用,并且不需要繁杂的程序,成为公司筹集资金的首选来源,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公司就会有减少股利派发的倾向,即留用更多的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越高,表明公司处于更高的成长阶段,也会有更多的投资机会,本文使用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投资机会,基于此给出本文的第二个假设。

假设2:上市公司股利派发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负相关。

外部筹资成本是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利率的高低对于资本成本的高低,特别是债务成本有着直接的影响,当外部资本成本总体水平上升时,会增加上市公司资金成本支出,因而会抑制公司对于外部资金需求,并使用内部资金进行替代,从而减少股利的派发。本文使用利率作为外部融资成本指标,并给出本文的第三个假设。

假设3:上市公司股利派发率与外部融资成本负相关。

从公司内部财务指标来说,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越高,其资产的流动性就越好,相对于低短期偿债能力状况时期,公司有提高股利派发的倾向。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有多种,由于现金流量是反映短期偿债能力的最直接的指标,这里使用现金流量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因此给出本文的第四个假设。

假设4:股利支付率与短期偿债能力正相关。

考虑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并加入控制变量,给出如下的实证模型:

GL=C+a,SS,+a2了Z,+a3I,+a4CZ,+u (1)

其中GL,为相应年份的股利支付率,反映上市公司股利政策,SS,为税收政策虚拟变量,TZ,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上市公司总体投资机会变化,I,为利率,反映外部融资成本,CZ,是现金流量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C为常数项,、a3、山为相应变量的系数,u,为随机误差项。

四、数据说明与实证分析

(一)数据说明

研究中使用的财务指标数据来源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CSMAR资本市场数据库,利率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各期,并且使用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利率指标,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有多种期限,并且各年份利率期限长短也存在不同,为保持利率期限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本文选择120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数据,并取当年每月的加权平均值,然后按年度得出每年的平均值。由于自1996年才有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数据,因此,我们的研究数据从1998年开始,区间选定为1998―2007年,考虑从1998年开始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于1990年,初始期限过早,则上市公司数量有限,代表性不足。最终模型使用的财务数据是样本中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的平均值,考虑在整个研究区间数据的一致性,我们以1998年为基期初选上市公司,并且有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将会被从样本中剔除:(1)期间曾经暂停上市或已经退市的公司;(2)未分配利润连续三年以上为负数的公司;(3)数据缺失的公司;(4)1998年上市的公司;(5)数据中出现明显偏大或偏小值的公司。剔除后,样本中共包含463家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然后依据这些样本公司的相关年度数据计算各相关财务指标的年平均值,表1为相关数据的描述行统计。

(二)实证分析

将上述指标代人模型(1)得到如表2所示的回归结果。

表2显示的回归结果表明,模型回归的R平方为0.73左右,调整后的R平方也达到了0.51左右,表明方程总体上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因此,整体上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分因素分析首先检验本文的假设Ⅱ。税收政策虚拟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负,并且t统计量在5%以内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说明股利所得税税率降低的政策并没有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派发水平,相反显示了反方向的影响,也就是否定了本文的假设1,这与经典财务理论相悖,究其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的上市公司并没有主动的股利政策,或者说,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不合理,回报股东的意识并不强,更多的是一种在资本市场圈钱的意识,因此股利派发水平对所得税税率变化并不敏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分红是其获得进一步融资资格的先决条件之一。而之所以回归结果显示相反的影响,可能基于这样的显示:中国资本市场从2001年起经历了四年多的下跌,2005年所得税税率的下调,可能更多反映的是监管当局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取向,更多显示的是政策信号的作用。2006年及其后中国资本市场的巨幅波动,又使投资者忽略了股利派发对自身投资收益的影响,而上市公司在这种环境下也就缺乏股利派发的积极性,

利率的回归系数约为-1.6,并且t统计量在1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高利率将会抑制上市公司提高股利派发水平,而低利率环境对上市公司增加股利派发水平有正面影响,这印证了本文的假设4。说明外部,特别是外部债务资本成本的高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债务资本越高,上市公司越倾向于使用包括留存收益在内的权益资本,从而减少股利派发水平,相反则会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派发水平。研究期内,中国的市场利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因而对股利派发水平的提高具有正向影响。营业收入增长率和现金/流动资产比率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这两个因素并没有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调整产生影响,因而否定了本文的假设2、假设3,从现金流的角度分析,中国上市公司由于创造现金流的能力普遍偏弱,因而一定范围内相关指标的变动并不能显著改善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因而股利政策也就不会对该指标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