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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18 17:51:35

外资保险论文

外资保险论文篇(1)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猛,加入WTO后,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从事海外投资将愈加频繁,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为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减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鼓励我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需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中国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护现状

1979年,中日合资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开办,建立起中国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境外投资的合资企业。到2005年8月底,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展至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477.1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投资国之一。同时,我国已成为WTO的成员方,这将为更多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提供可能,也必将为我国企业到国外投资创造更多机会。然而,我国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现阶段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大类。在国内法规范方面,虽然早在1985年我国就制定了目前国内惟一的一部投资保险法—《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但它只是规定可以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承保,却没有规定可以为国内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证;在国际法规方面,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yAgency)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我国对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可以由MIGA承保,但仅仅依靠MIGA对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是不充分的。

二、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规模的需要截止2005年8月底,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已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这些企业的投资由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未经开发的广阔市场。由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乏成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严重障碍,因此,为进一步发展我国海外投资,急需建立有关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使我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权利义务对等的需要自1992年至2005年初我国已经签订了106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大多规定了代位权条款。根据代位权条款,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对本国投资者因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后,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要求东道国政府进行赔偿。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互配合的机制下,东道国所承担的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的义务很难回避。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论文格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法以代位求偿人的身份就我国投资者在外国遭受同样风险的损失行使代位权,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我国投资者并未享有与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与已设立的相应法规相互配合的需要如前所述,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是,我国投资者利用MIGA分担政治风险的作用却是非常有限的。正是从这个角度,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MIGA相互配合,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混合投资保险模式。第一,主要采取双边投资保险制度。首先,我国已具备建立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中国目前已经签订了100多个投资保证协定,并且可以预期今后还将签订更多的类似协定。这些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绝大多数都订有代位权条款,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法定依据。其次,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尽可能防范投资风险于未然。由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实质上是双方政府的承诺,投资东道国在采取非商业风险措施时,必然会考虑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从而不会贸然行事,降低或避免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再次,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对代位求偿权以双边投资保证条约加以确定。这样,一旦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时,我国承保机构即可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我国国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从国内法的水平提高到国际法的保护水平,加强了对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第二,也不应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法定条件。如果代位权的行使只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势必不能充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此期间内在国内法上留有一定的余地,采取单边与双边并存的投资保险制度,以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

(二)具体内容

1.保险人根据我国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借鉴政府和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的德国模式,采取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离制的形式。这种分离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避免或减少审批决策与业务经营集中于某一机构所产生的弊端。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可设立一个统一的直属于国务院的专门性机构—海外投资承保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商务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审批投保申请。经营保险的业务则可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2001年10月成立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成立一年后开设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虽然信保的宗旨中没有明确提出保护海外投资,但是在开办的投资保险业务中列明了海外投资保险,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和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

2.合格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规定各有不同,但都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综合美、日、德三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应当然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对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可借鉴美国相关的立法制度,即采用“资本控制论”来确定。之所以不采用“成立地说”理论,是因为依据“成立地说”无法将虽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但其主要资产却为外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的情况排除在合格投资者之外。根据“资本控制论”:对于依本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其他组织须持有多数股权(资产的51%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对依外国法律设立的本国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社会团体须持有绝对多数股权(资产的95%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样既切实保护了代表我国利益的投资者,又有效避免了鱼目混珠的情况。超级秘书网

3.合格投资合格投资的条件和标准在各国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合格的投资应符合投资者本国和东道国的利益。美、日、德三国均明文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以东道国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可以承保的先决条件。这种规定一方面是对东道国经济的应有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获得东道国政府的事先同意和许诺,增强对东道国政府的约束力,以提高当地海外投资的“安全系数”,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6](P326)关于投资项目,各国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谓“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但对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的新投资,各国一般也将其视同投入新项目的投资,准予投保。为了与国际上一般立法保持一致,又充分考虑到我国海外事业的特殊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合格投资的条件主要应包括以下两点:(1)必须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利益;(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得到东道国批准。投资形式不应加以限制,允许并鼓励其灵活多样化。

4.合格东道国对于合格东道国的要求,各国规定不尽一致。鉴于采用混合投资保证模式,对于合格投资的东道国,我国应鼓励到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东道国投资。但对于有些国家虽然目前暂时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但是如果该国有较为稳定和开明的法制,有较为优惠的吸引外资的政策,足以令外国投资者有利可图,或者与我国有着较好的外论文格式交关系,对于以上国家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我国即可依条约、协定或外交关系进行代位索赔,也应认为是合格的东道国。

5.保险范围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目前,对第四种政治风险即政府违约险,提供担保的国家还不多。政府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毁约或违约,使外国投资者得不到救济或很难行使救济措施或行使救济而无效果的风险。《MIGA公约》已将该险别列入机构的承保范围,但机构毕竟不是全球强制性公约,并不涉及各缔约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问题,不要求各国立法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除承保上述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外,也应承保政府违约险。违约险的“约”是指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国家契约”。国家契约争议的诉讼管辖权时常受“卡尔沃条款”的限制—当东道国政府违约,争端发生时,东道国要求投资者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关寻求救济,或把“用尽”规则作为将争议提交国际解决的前提,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有可能得不到公平的裁决。单独规定违约险,可以增强投资契约的稳定性,以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达到保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星,王立芳.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至200个国家和地区.

[2]蓝蓝.我国亟需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当代法学.1999(4).

外资保险论文篇(2)

在WTO协定中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是以各成员国的具体承诺表的形式确定的,我国保险业的具体开放承诺,已在近日由中国保监会公布:

1.外国保险企业进入形式及合资比例。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比例可达到50%,3年内比例不超过51%,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以上各类保险机构,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2.地域限制和开放时间。加入时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加入后2年内,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加人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开放的业务范围。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再保险业务;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人后2年内,允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所有的非寿险服务。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或来华设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和独立公司开展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或发放经营许可的数量限制。对20%的法定再保险,加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

4.有关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规定。

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利用了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原则,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组织形式、地域及业务上都采取了一定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只是暂时的,在3年或5年后都将取消限制。因此,这几年的时间只是一个过渡期,我国保险业应允许利用这一过渡期,认真分析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仔细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以适应保险服务国际化的发展要求。

二、我国入世后保险监管方式的确立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承诺。这种法律文件的签署,更是一种法律上的承诺。中国政府将面临着如何全面履行世贸组织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问题。与入世前相比,新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决定了我国政府角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变。最明显的转变就是,政府将由过去对市场的事无巨细的微观管理彻底转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宏观调控和为市场服务。政府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要求法律

法规必须透明,市场操作必须公开,监督管理必须公正,市场准入必须平等。这也正是WTO的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因此,转变政府职能,为外资保险企业及国内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重大职责。具体地说:

1.以依法监管为原则。目前我国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虽然已逐步完善,形成体系,但许多投资者仍抱怨我国保险监管的透明度不高,导致外资保险机构对我国开放政策和监管政策的误解。因此,首先要在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及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涉及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应尽可能地加以公开,如建立专业的网站或者定期公布在刊物上,以供公众查阅。这样才能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我国保险开放、保险监管的有关政策,也能提高保险经营者依法经营、依章操作、公平竞争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其次,在保险监管的具体操作上,也要坚持依法监管和依法处置的原则,这就说明不仅要有完备的实体法,还应具备相应的程序法。2001年7月出台的《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无疑是对这方面的有利补充。另外,要彻底改变目前保险市场不规范的状况,还必须依靠一支高效的执法队伍。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双重监管的模式或香港的经验,建立建全我国的各级保险监管体系。与我国大陆相比,香港面积虽然不大,保险监管与服务机构却远多于大陆,而正是这套完善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香港保险市场带来今天的繁荣。所以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人才和机构完善的保险监管队伍是依法监管的重要保障。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这也是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日本。一贯行政色彩很浓厚的日本保险监管,在面临金融危机的震动之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保险制度改革。不仅通过立法确立了“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而英美等国的集中监管和混业经营以及正在酝酿的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无不在为健全其保险信息网打基础。这表明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忠诚和保险公司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保险业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而保险信息的披露,提高了保险经营的透明度,增强了保险服务的竞争力,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得以充足保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制定相应行业信息标准,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网;在保险中介方面,借鉴香港经验。香港的保险业务早在1995年就已向公众开放电脑查询系统。而随着保险经纪制度的规范化和从业人员的增多,增强经纪人的透明度也是必然。建立保险中介查询系统也是市场所需,是符合国际发展方向的。

三、我国入世后应当确立的保险监管度

监管对保险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将造成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但如果监管过于严厉,监管成本会过高,反而使保险收益下降。因此,只有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收益与成本之差达到最大值,实现市场效益的最大化。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大都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一再监管”的趋势。这其中的放松与再监管,并不是简单的收和放,而是在某些方面放松监管,在另外方面加强监管,关键是监管的适度。因此,我国进行保险监管并不在于限制保险市场主体,而在于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充分实现,实现保险主体收益的最大化。这一目的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合理、适当的监管度。

1.以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宏观指导为保险监管的主导力量。目前我国监管仍集中在机构批设、条款和费率等合规性方面的监管,这显然与国际发展不相符,世界各国大都以偿付能力为监管的核心,这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因此,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要与国际接轨,就要以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以此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仍是监管的主导力量,但是监管方式要转变为宏观指导的方式。注重为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保证保险交易能按规则顺利进行。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作用。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当前中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保监会应当通过适当授权,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的自律力量。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以下作用:行使保险条款与费率厘定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组织保险人、经纪人等专业资格考试及个人保险人的管理及培训;协调、沟通各保险公司的关系,建立公司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制定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对各项规章的落实情况。这样保监会则可以集中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从而保证实现完善且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刘文华:《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外资保险论文篇(3)

关键词:理论研究;资金融通;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57-03

《金融研究》2004年第9期发表了林宝清教授的《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以下简称《论》)。《论》首先从逻辑的角度界定了保险属概念和保险种概念,而基于对保险属概念的理解,以金融学中“资金融通”的定义以及法学中有关公法、私法的划分方式为主要依据,提出了保险不属于金融范畴、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和保险不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观点,同时通过对三组概念的区分(属概念与种概念、保险功能与保险公司功能、保险功能的内源说与外源说),试图为保险理论的研究和讨论搭建一个共同的理论逻辑平台。本文针对林教授提出的观点,就保险功能研究的逻辑起点问题提出商榷性意见。

一、关于保险的定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大量风险的客观存在,影响了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使人类开始理性地认识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方法达到控制和降低风险的目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也愈发深刻和完整。

关于保险的定义,实际上并不存在属概念与种概念的混淆。如“保险是对于可以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人的寿命及身体提供保障的一种经济行为”,从保险的对象、保险标的性质、保险的内容以及保险的属性四个方面概括说明保险的本质。其中,“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人的寿命及身体”只是对保险这种无形产品的保障对象加以概括性的描述。这是保险的自身属性,而非所谓的“用保险的种概念给保险下定义”。由于对属概念、种概念内涵的误解而产生的歧见,并不能就此得出保险概念“有悖于形式逻辑”的结论,更不能用这种带有争议性的属、种概念关系完成由“储蓄寿险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储蓄寿险是种概念”到“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推理。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虽然对《论》中“属、种概念的逻辑关系”提法持有怀疑态度,但还是赞同林教授提出的“在保险学的教科书里,要对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别下定义”的观点。因为,这样处理可以使理论研究更严谨、精确,以防止“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混淆。

二、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

在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保险(特别是寿险)具有储蓄性及融资性的特点,对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探讨。

(一)保险从社会成员的角度实现了融资行为

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将未来的不确定损失通过风险转移的手段进行保障。由于风险的分散和大量存在,故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经济主体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希望在遭受损失后,获得补偿,降低经济损失。

《论》中提出“保险费是投保人危险管理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而不是融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保费的确是一种转移风险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但是投保人正是通过成本比较,才确认购买保险是值得的,即认为现在所付出的成本小于将来损失的估计。[1]这些个体交纳的保险费汇聚后,建立保险基金,在特定危险发生后对其提供经济保障。投保人正是基于这种机制,将现时闲置的盈余资金投入保险公司,以备未来风险发生时获得更多的资金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这实质上已经符合了“融资”对盈余方的定义。

即使存在一部分盈余方交付了保费却没有获得资金的返还,仍然可以解释发生了“融资”行为。这相当于他将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同时购买了一份保障,是一种双重目标的融资行为。并且投保人通过支付少量保费,减少了对未来经济损失的预期,进而会转移部分储蓄,用于收益率更高的投资项目。正是因为保险具有提供经济保障的本质,才能吸引投保人分流部分储蓄,一方面用于支付保费,另一方面间接进入资本市场。

(二)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保险通过融资手段,实现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保险人通过收取保费的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形成保险基金,缓解银行资产负债化的压力。其中,一部分资金为了短期偿付的需要,作为责任准备金以储蓄方式沉淀;另一部分资金为了未来支付的需要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储蓄或投资基本建设、国债、证券及贷款等方式运用,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

我国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限制以来,保险基金为社会资本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提高了直接融资比例,稳定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动。传统理论认为,财产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虽然财险多为一年期的短期业务,但在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财险公司不断地融入短期资金,可以进行中长期投资,有效地运用了闲置资金,增强了货币的流动性。此外,随着保险公司的上市,保险证券化实现了保险公司在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通过证券化的程序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不但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增加了保险业的抗风险能力。[2]即使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金表现为银行存款方式,由于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有助于银行缩小借贷期限的差距;同时通过间接融资,将部分资金通过银行投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或个人,完成资金的转移。

保险公司作为微观主体,发挥的作用都是源于保险的基本功能。它是实现保险功能的一种途径,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保险的本质。正如金融的资金融通,也是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微观主体的运行和管理被人认识并理解的。脱离了具体的微观主体,宏观事物的功能是不可能被认知的。因此,从本质来说,正是因为保险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公司才可以完成融资活动,故“保险属于金融”等观点并无不妥。

三、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并非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直接管理,而是通过经济补偿,减少社会摩擦,减轻政府压力,并促进社会各领域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其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缓解政府压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商业行为,商业保险可以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一方面发挥技术优势,通过合理计算,为不同需求的公民提供经济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专业化管理,利用多种投资渠道,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险覆盖不均和保障程度较低等缺陷,使居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获得更好的保障,提高生活质量,减轻政府压力,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二)减少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保险是一种风险均摊的经济活动,体现了“人人助我,我助人人”的精神。以责任保险为例,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提供经济补偿,一方面维护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受害者的人身及财产给予保障,有利于减少社会摩擦,避免司法纠纷,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并对实现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三)调节资金配置,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居民购买保险,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可降低银行借贷风险,有利于解决银行资产负债化的问题。此外,保险公司聚集大量闲散资金,投入资本市场,促进资金流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为金融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健康的环境。

(四)加强信用管理,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货币和信用是金融研究中两个最基本的对象,目前,信用问题在我国尤为严重。通过信用保险,约束活动主体间的不诚信行为,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信用,确保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此外,构建诚实守信的经济环境,可以刺激经济活动产生,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

由此可见,无论所属立法范畴如何,商业保险都在全面介入政府管理活动中,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况且,法律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当然作为法律种概念的私法也不例外。故《论》中有关社会管理功能的观点还需进一步商榷。

四、充分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需完善,法律法规还应健全。只有着眼于理论实际,充分发挥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才能使保险业“做大做强”。

(一)寿险公司应提供优质便捷的保单贷款业务

通过盘活保单所有者现金价值,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便利,实现直接融资,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避免保单持有者因资金短缺而退保,降低保险双方损失。它不仅可以吸引更多客户购买高额保单,提高公司融资能力,还能获取贷款利息,提高公司营业外收入。尤其在资本市场收益较好时,提供贷款服务,既保障保单持有者的经济利益,又促进货币流通,维持了资本市场的活跃性。此外,由于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公司的贷款风险大大降低,这对减轻银行负债压力、优化资源配置也起到推动作用。

(二)大力推广责任险和信用险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信用建设还较落后。推行强制责任险,特别是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切实解决矿工、农民工等高风险作业人群的人身保障问题,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并减轻政府财政及管理压力。通过推行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信用保险,如房贷险,为信用高的单位提供经济保障,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三)通过政府引导及法律约束,加强政策性保险的实施力度

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鼓励保险公司进军农险市场,拓宽政策性农险的覆盖范围并加大实施力度,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市场物价。此外,建立大型商业风险(奥运场馆、地铁、公路等)及巨灾风险的保障措施,提供政策支持,吸引保险公司承保部分责任,并通过共保、再保等途径,转移巨额风险,分担政府责任,维持社会稳定。

(四)进行针对性行业监管,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现阶段,除严查偿付能力外,还应对恶性竞争、中介回佣过高等不良现象加以整治。推行标准化合同,通过规范行业标准,有效抑制恶性竞争加剧,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监管机构应明确成本概念,限制附加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有利于降低中介佣金,保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也为保险业提供健康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外资保险论文篇(4)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防范收汇风险的作用,同时具有融资条件宽松、手续简便易行的特点,日益成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模式的首选。随着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专业化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出口保险的发展速度来看,根据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中国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额仅为275亿美元。而2009年,中国信用保险及担保的承保金额达到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额806亿美元,增长2053%;投资和租赁保险保额543亿美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额8413亿元,新增担保金额9亿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987亿美元,是过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69%。到了2010年中国信保累计实现保险及担保业务保额为19643亿美元。

从保险产品的种类来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而后扩大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资信评估服务、账款追收服务、担保业务等。

从出口保险的渗透率来看,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同期全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仅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国出口保险的盖渗透率已达到179%,较2002年增长了813倍,并且渗透率179%也已超过了近几年国际平均渗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并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也不受针对商业保险的一般保险法的限制。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都有专门的法律作指导,如美国的《美国进出口银行法》、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等。各国政府通过单独制定法律或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经营目标、财务核算等进行规范。在中国,不但在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与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迄今仍然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可依。现行的《保险法》只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中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4年7月实施的《对外贸易法》也仅仅是在第53条中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立法的滞后,导致了难以有效保障和规范中国信用保险的业务运作,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出口信用保险预算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

(2)风险基金不足导致承保能力有限

外资保险论文篇(5)

关键词:中国保险业;运行效率;文献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03-08

一、引言

保险业具有资金融通、风险补偿和社会保障等功能,在发展经济和稳定社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刚刚落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保险业改革提出了要求,为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加强监管、信息披露、放开利率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提出,使我们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寄予了更多期望。保险业改革的核心思想是,促进保险业的效率提升和健康发展,效率提升对于保险业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我国保险业的运行效率如何?在提升效率中又遇到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总结、梳理和分析,不但能帮助我们把握我国保险业运行效率研究的脉络,同时也能使我们更加系统地了解我国保险业效率的变化过程,发现效率提升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进行过这方面专门的、系统的分析。胡颖等(2007)从样本选择、研究方法等方面重点分析了国外关于保险市场效率理论研究的情况;段胜、王伊琳(2010)重点研究了美国在保险市场的风险管理、经营、监管等方面的理论进展,但是都没有对我国的保险业研究情况进行过总结和梳理,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研究中,本文采用了表格化的方式清晰直观地展示了保险效率研究的历程,在文献述评研究中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归纳起来,国内关于保险公司效率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采用各种方法对保险业和保险机构的效率进行评价和比较分析;二是对保险业和保险机构运行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文将分别对这两部分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效率评价研究

国内关于保险公司效率评价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单纯效率评价分析、所有制效率对比分析、中资外资效率对比分析和地区效率对比分析。

(一)单纯效率评价分析

国内很多学者对我国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的运行效率进行了评价,在关于我国保险机构经营效率水平方面存在争议,归纳起来,早期的研究倾向于效率不高的观点。如李心丹、恽敏(2003)利用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方法分析了1999年9家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研究发现我国保险业的效率普遍不高。侯晋、朱磊(2004)利用DEA方法分析了我国产险公司2000―2002年的经营效率,研究发现我国的产险公司存在经营上的低效率,规模效应尚未显现。李克成(2005)利用DEA方法和Malmquist指数模型对国内13家寿险公司1999―2002年的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我国保险业全要素生产率呈现增长态势,但是规模效应不明显。曹乾(2006)利用DEA方法对国内12家保险公司1999―2003年的运行效率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我国保险公司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保险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处于上升趋势,但是技术效率则出现小幅下降的趋势。赵桂芹(2009)利用DEA方法对我国2002―2007年产险业的经营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我国产险公司存在人员和资本过度投入现象,整体运行效率有待提高。李洪娟、张领伟(2011)利用非径向SE―BCC模型研究了我国25家寿险公司2008年的经营效率,研究发现在25家寿险公司中有6家是极端有效率(效率值大于1),2家是有效率(效率值为1),17家为无效率(效率值小于1),金融资本、营业费用和固定资本的投入都存在较大投入冗余。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保险机构经营效率较高,如韩松、王德令(2009)运用DEA方法对我国13家保险公司2003―2007年的效率进行了评价,研究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均较高,除2004年外,我国保险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保持上升趋势。张维(2009)利用DEA方法对江苏保险市场20家保险公司2006―2008年的运行效率进行了评价,研究结果表明,江苏保险市场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产险公司的运行效率高于寿险公司。

(二)所有制效率差异

很多学者研究发现,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在运行效率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如赵旭(2003)利用DEA方法,对我国13家保险公司1997―2001年的运行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在不断上升,股份公司的经营效率明显高于国有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资产规模与经营效率的相关关系并不显著。孙树垒、路晓伟(2010)利用两阶段DEA方法对我国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2007年的运行效率进行了评价,研究发现中资产险公司整体效率较低,并且经营状况出现明显的分化,国有保险公司在整体效率评价中持平,股份制保险公司表现差异较为明显。梁平、梁彭勇(2011)运用SFA(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方法,对2001―2006年我国29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效率分析,研究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的利润效率低于成本效率,国有公司低于其他类型公司,人寿公司的成本效率低于产险公司,而利润效率则相反。刘铮、张春海(2013)运用SFA方法对2007 ―2010 年我国16家中资产险公司进行了效率评价,研究表明国有产险公司在成本效率上更加具有优势,上市公司、高市场份额公司在收益效率上更有优势。

(三)中资与外资效率差异

关于中资和外资公司经营效率的评价比较分析主要分为三种观点:

1. 外资公司经营效率高于中资公司。如何静、李村璞(2005)在国内第一次运用SFA方法对境内31家保险公司2002―2004年的技术效率进行了评价,研究发现外资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高于中资保险公司。李陈华、张伟(2005)利用DEA方法分析了境内28家保险公司2001―2003年的规模效率,研究表明中资保险公司无论在产险业务还是寿险业务上规模效率均低于外资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的规模不经济情况普遍存在。吴诣民等(2005)利用DEA方法对我国境内的31家保险公司2001―2003年的运行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中资公司运行效率低于外资公司。张俊岭(2007)运用DEA方法对境内14家财产保险公司2003―2005年的规模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外资产险公司的规模效率整体上高于中资产险公司,但是两者的差距在逐渐缩小。施岚、李秀芳(2007)利用DEA方法分析了1999―2004年样本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研究发现外资公司技术效率高于中资公司,但是两者差距呈下降趋势,外资保险公司大多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而中资保险公司出现了规模不经济现象。吕忠伟(2007)利用DEA方法分析了30家保险公司2005年的运行效率,研究发现外资保险公司和产险公司经营效率分别明显高于中资保险公司和产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的规模收益不明显。

2. 中资公司的经营效率高于外资公司。如吕秀萍(2007)利用DEA方法对境内24家保险公司1999―2004年的经营效率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寿险公司、股份公司和中资公司经营效率分别高于产险公司、国有公司和外资公司。张春海(2011)运用三阶段DEA方法分析了境内46家产险公司2009年的运行效率,研究发现中资公司效率高于外资公司,我国大部分产险公司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周文杰(2012)利用DEA方法研究了境内的产险、寿险保险公司2005―2010年的行业效率、经营效率和成本效率,研究发现保险业的行业效率是逐年提升的,寿险公司行业效率高于产险公司,中资公司高于外资公司,产险公司交易效率高于寿险公司,寿险公司的经营效率高于产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在三种效率方面均高于非国有公司。

3. 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效率方面各有优势。如姚树洁等(2005)利用DEA方法分析了我国22家保险公司1999―2002年的运行效率,研究发现产险公司的经营效率略高于寿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效率与外资保险公司效率并没有显著的差异。胡颖、叶羽钢(2007)利用DEA方法对25家中外资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外资产险公司效率高于中资产险公司,而寿险公司的表现正好相反。通过动态的Malmquist指数模型分析发现,我国的保险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呈下降趋势。程大友、冯英浚(2008)采用两阶段DEA方法分析了境内21家产险公司2004―2005年的运行效率,研究发现中资公司相对外资公司,在营销方面有效率优势,而在盈利能力方面较差。徐敏、姜勇(2014)利用网络SBM(方向距离函数)模型对我国109家保险公司2011年的资本运作系统经营效率和承保系统经营效率进行了评价,研究表明在资本运作系统方面外资及合资企业高于国有保险机构,但是在承保系统经营效率方面低于国有保险机构。

(四)地区效率差异

很多学者研究发现,我国保险机构运行效率的不平衡现象非常明显,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别,如艾翅翔(2010)利用DEA方法,对境内15家开办责任险的保险公司2006―2008年的数据和全国31个省级单位2009年的运行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沿海地区的效率水平明显高于内陆地区,外资保险公司高于中资保险公司。艾翅翔(2011)利用DEA方法对我国15家产险公司2007―2009年责任保险的经营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我国责任保险技术效率较低,并且地区间责任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袁庆禄(2013)利用SE-SBM模型分析了2007―2010 年河南省各地区保险业技术效率水平,研究发现河南省保险整体效率水平不佳,并且发展不平衡现象非常普遍,但是效率一直处于上升阶段。

三、效率影响因素研究

通过对保险行业和保险机构的评价,可以发现不同所有制、不同资金来源、不同地区的保险机构运行效率有所差异,那么影响运行效率的因素有哪些呢?很多学者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总体上形成了以下三类观点:一是运行效率主要受内部因素影响,二是运行效率主要受外部因素影响,三是效率受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

(一)内部因素

胡颖、叶羽钢(2008)利用DEA方法对2002―2005年境内25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效率分析,研究表明在寿险上中资公司强于外资公司,而在产险上正好相反,同时研究发现公司规模、公司治理结构、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是影响保险公司效率的关键因素。总结学者们对于内部因素的分析,影响保险行业和机构运行效率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企业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如陈璐(2005)利用DEA方法中的Malmquist指数模型,分析了1999―2003年间23家保险公司运行的动态效率,研究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逐年增长,这主要来源于企业竞争带来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变革。邓庆彪等(2006)运用DEA方法对我国2000―2003年保险企业运行效率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保险业的规模经济比较显著,这得益于保险业自身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淦其伟、胡三明(2007)利用DEA方法和TOBIT模型研究了我国寿险公司2004―2005年的经营效率,研究表明产品经营集中度、个险业务占比、权益报酬率等是影响寿险公司效率的关键因素。魏华林、杨霞(2007)运用两阶段DEA方法研究了2000―2004年境内产险公司的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产险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保持了持续上升趋势,技术变动是关键因素,同时发现资本报酬率、再保险率和赔付率等因素与产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叶成徽、陈晓安(2012)利用SFA方法,选取我国上市的3家保险公司人寿、平安和太保公司2004―2010年的数据,分析了经理薪酬对中国上市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研究表明经理薪酬与公司成本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但是与利润效率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2. 人力资本和资产规模。如邓庆彪、刘革(2006)利用复合DEA方法对2003年我国36个省市的保险业经营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在保险业经营效率方面东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资产规模和人力资本是影响保险业运行效率的关键因素。刘志迎等(2007)利用SFA方法对境内16家主要产险公司1999―2004年的成本效率进行了评价,并对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外资产险公司成本效率高于中资产险公司,并且有逐渐扩大的趋势,成立早的公司成本效率高于新成立公司。公司规模与成本效率呈负相关关系,而与车险业务份额则呈正相关关系。陈璐(2007)应用DEA方法分析了1999―2003年境内15家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影响因素,研究表明资产规模、人均保费等对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有较大影响,而营业费用、员工受教育程度对保险公司的效率影响不显著。钟晨(2012)运用SFA方法分析了2007―2010年境内22家保险公司的成本效率与利润效率,研究表明在成本效率方面,中资保险公司优于外资保险公司,产险公司高于寿险公司;在利润效率方面,中资外资保险公司差别不大,寿险公司高于产险公司,企业规模和人力资本是影响保险公司效率的重要因素。任燕燕、马捷(2013)利用门限回归模型探讨了公司规模与规模效率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对规模效率的拉动作用呈现下降趋势。

3. 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如黄薇(2007)利用DEA方法对我国27家保险机构1999― 2005 年的技术效率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集团化的经营模式较单一股权结构的保险公司有更高的运行效率,资产规模和市场结构对保险机构的效率影响不显著。解强等(2009)利用DEA方法研究了综合经营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以保险为主营业务的综合经营模式可以发挥范围经济的作用,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从经营效率横向比较来看,经营效率从高至低依次为日本、中国台湾、欧洲和美国。许莉(2011)运用DEA方法和Malmquist指数方法分析了国内8家保险集团公司实行集团化经营后技术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情况,研究发现集团化经营模式导致的规模效应使技术效率获得一定的提升,但是由于集团化后技术创新水平下降,全要素生产率普遍下降。许栩、郝成(2013)利用SFA方法分析了保险公司集团化运行效率的问题,研究发现,经营范围使得不同的保险集团公司在运营效率方面有不同的表现,混业经营保险集团公司和集团化产险公司经营效率明显提高,而集团化寿险公司经营效率表现一般,仅位于产险公司的平均水平。

(二)外部因素

在分析影响保险运行效率的外部因素时,学者们重点分析了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影响,如黄薇(2006)利用SFA对境内28家保险公司1999―2004年的运行效率进行了分析,寿险公司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高于产险公司,中资公司在成本效率上低于外资公司,但是在利润效率上高于外资公司,并认为是业务垄断权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发生。甘小丰(2008)利用SFA方法对境内20家保险公司1996―2005年的成本效率、利润效率和规模效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利润效率上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基本差别不大,成本效率上中资公司高于外资公司,规模效率上正好相反,同时研究发现经济货币化、金融监管、收入不平等和市场过度竞争都与保险效率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吴洪、赵桂芹(2010)利用SBM方法与四阶段DEA模型相结合,研究了我国及14个经合组织(OECD)国家产险公司2000―2006年的经营效率,研究表明国民收入、金融深化、社会保障水平等外部环境变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魏华林、张胜(2011)运用DEA方法分析了41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研究发现,中资公司在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方面均明显高于外资公司,产险公司高于寿险公司。通过动态的Malmquist 模型研究发现,我国保险公司全要素生产率有较大幅度上升,但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外资和中资企业都出现了技术效率下降的趋势,并且金融危机对外资保险公司影响更大。黄静(2012)利用DEA方法对境内28家上市保险公司2001―2010年的效率进行了评价,研究发现中资保险公司在寿险经营领域优于外资保险公司,但是在产险上正好相反,中资寿险公司的规模效率在入世后出现了下降,而中资产险公司在入世后规模效率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化。

(三)综合因素

关于保险效率影响因素的分析中,还有一种观点,即认为保险效率并非受单一内部因素和单一外部因素的影响,而是受内外部因素共同影响,如孙峰(2005)运用DEA方法对12家中资保险公司1996―2002年经营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宏观经济、外部监管和保险业结构等外生因素,经营战略和管理水平等内生因素都是影响保险业运行的关键因素。王家庭、赵亮(2010)利用三阶段DEA方法对境内39家产险公司的运行效率进行了评价分析,研究发现中资产险公司整体经营效率较低,在排除外部环境因素后,运行效率有较大提升,说明外部环境和企业规模是影响产险公司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吕秀萍(2010)分析了1999―2006年我国保险业运行效率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宏观经济、市场结构等外部因素,员工专业素质、经营能力、管理费用等内部因素是影响保险业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阎波、完颜瑞云(2011)运用DEA方法对境内160家保险公司2005―2009年的经营效率进行了评价研究,研究发现外资企业经营效率明显高于中资企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受外部经济冲击及企业规模的影响较大,金融危机明显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同时资产规模大的保险公司经营效率高于中小规模企业。沈悦松(2012)采用三阶段DEA模型,研究了我国27家主要寿险公司2005―2010年的效率情况,研究发现我国寿险公司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金融危机、新保险法等外部因素对寿险企业有负面的冲击,而经营年份和企业规模则与寿险企业的规模效率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朱铭来、李新平(2012)利用DEA方法和面板计量模型研究了2000―2010年218个外资寿险公司和138个外资产险公司的经营效率,研究表明整体经济形势、对外开放政策等外部因素与公司规模和财务状况等内部因素均是影响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重要因素。

四、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本文系统地梳理了国内有代表性的文献,将保险效率评价研究中采用的评价方法、样本区间、选取指标总结见表1。

五、结语

通过对保险效率研究文献的梳理和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成绩斐然

总体而言,保险业的效率有了明显提升。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初,我国的保险业运行效率整体偏低,相较于外资公司不论是在技术效率还是在规模效率方面都有明显差距,这在早期的文献研究中均得到了证实(何静等,2005)。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机构的运行效率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在运行效率上逐渐接近甚至超过了外资公司,这在近几年的效率评价和对比分析中也已经得到了证实(周文杰,2012)。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下一步的市场化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保险业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

通过对文献的总结,我们发现我国保险业在整体效率提升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明显。这种不平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所有制的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存在差异,国有保险公司经营效率比较稳定,但是股份制的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出现明显差异。二是保险业运行效率的地区不平衡问题,这种不平衡不但体现在中西部地区之间(艾翅翔,2010),甚至在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城市都有着较大差异(袁庆禄,2013),这一点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推进保险业发展中应该有重点、有倾斜,不能一刀切,在市场化改革中也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改革应该分步推行,不能一步到位。

(三)研究总结和展望

根据不同研究的类别,本文对下一阶段的研究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在保险公司效率评价研究中,对产险公司和混合经营公司的效率评价较多,但是对于寿险公司的单独评价较少,可以作为下一步效率评价的重点。

二是在因素分析中有很多对于内部因素的分析,从企业规模到各种投入因素,从技术创新到企业管理,应该说还是比较丰富的,但是对于外部因素的分析还有待深化,可以作为下一步因素分析的重点。

三是在评价方法上,国内学者广泛使用了数据包络、两阶段数据包络、三阶段数据包络、动态数据包络Malmquist指数模型以及随机前沿的分析方法,研究方法非常丰富,在此基础上应该借鉴国外更新的研究方法(如厚前沿法、SBM方法等),以提高研究的稳健性和研究结果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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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erature Review of the Study on the Efficiency of China’s Insurance Institutions

Bu Zhenxing1 Wang Yanpei2

(1.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of School of Economics in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071;

2. Price Monitoring Center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Beijing 100832)

外资保险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保险,违约风险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性质分析

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中,社区内或是家族内存在着较稳定的合作基础,以共同合作,共同分享为特征,这种基于合作规范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生产和保险共同体,其运行的基础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广泛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之间,社区中的人员相互信任,互不戒备。中国民间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径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乡亲(地缘)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规及非正规组织,如合会、商会、钱庄等组织中的信任。民间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多产生于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之间,社员相互之间熟知,在经济互助的基础上发展出资金互助,这种基于私人之间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环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社区规范中,由于成员的违约成本极高,使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缺少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情况下运行下去。由于社区信息传播速度快,基本趋于完全信息市场,社会嵌入性诱发的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的关联度强,乡村社区主体的声誉价值高从而使得违约的社会成本高昂。乡村社区主体因为惧怕其他社区成员将其视为“坏人”而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农业论文,因此从主观上来讲,社区成员会千方百计的避免违约。这种违约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担保和抵押的替代,降低了资金供给与需求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功运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础。由于资金互助社贷款只在社员之间发放,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和违约的高成本将使贷款违约率非常低,信息上的优势和社员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对于非合作金融机构更能满足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是比较小的,但是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如恶劣气候、病虫害、疫情等都可能对产量造成严重影响,且农产品价格往往呈季节性大幅波动特征,可能对农民预期收入带来重大影响并减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不稳定又没有充分的补偿机制,一旦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农户还款资金的安全免费论文。此外,农村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伤害,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会丧失还款能力,所以农村资金信用社面临的违约风险主要来源于由于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而带来的还款能力的丧失。针对这种情况,可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信用违约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

二、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国际上通常把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称为微型保险(Microinsurance),在我国普遍称为“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受到广泛重视的创新型保险业务,其主要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采取低费率、广覆盖、灵活多样的组织与销售形式,旨在减少风险,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一定经济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该类保险已覆盖不发达国家近8000万农村人口。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问题的有效方式,具有多险种、低价格、面向低收入群体等特点。为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获得保险保障,避免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中国保监会已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通知,鼓励各大保险企业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目前,小额信贷保险在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产品品种主要有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等,其中小额农业和财产险险种产品已达160多个。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来讲,引入农村小额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通过农村小额保险业务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较高成本,缺乏足够信贷保障手段,使资金互助社面临的风险较高。引入保险手段,可有效强化贷款的担保机制,减少其中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虽然正常情况下,农户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农业论文,资金互助社就可能面临较高的信贷违约风险。资金互助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资金实力有限,因此转移这种风险对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农户可在保险和信贷两方面获得收益。农村小额保险可以增强农户的信用,通过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可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从而在农村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关保障的保险服务体系,小额保险通过为农户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能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因为违约风险降低,可减少对农户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切实降低农户贷款成本。

(三)有利于探索支农的新方式。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使保险业参与支农体系,国家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保费这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对发展农业生产实行间接的资金补贴,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的新方式。

三、农村小额保险与资金互助社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当前在农村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小额保险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上,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小额信贷的相关信息,并利用其网点进行保险营销。资金互助社可借鉴这一做法,在农户自愿原则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保费后对农户还款行为进行担保,各级财政则对保费给予补贴。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农户出现违约或贷款逾期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以涉农信贷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使农户小额信贷获得充分保障手段,减轻涉农资金互助社面临的经营风险。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必须有有效的实现途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参与,此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予以协调配合。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在新模式下,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仅是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者和管理者,还是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中间方。资金互助社可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农户小额信贷信息,并根据不同的需求主体,将农户贷款需求与投保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不同利率与保费标准的信贷产品予以定价销售;同时,应根据风险定价原则,简化投保后农户小额信贷的程序,降低贷款利率,以节约管理成本免费论文。此外,还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和人缘等优势,加大对业务人员的保险知识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开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争以多样化的保险品种赢得利润空间和广大农村市场。同时,要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多元化的营销渠道,深入农村,及时了解农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特性农业论文,向广大农民宣传并推销农村小额保险,提高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率。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营销体系的创新,加大对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力求使农村小额保险成为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和人身风险的重要风险防范手段。

(三)增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将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对农户而言,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要额外增加一定数量的保费支出,部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可能会受影响。具体办法可通过资金互助社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引导,辅之以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保费费率,同时提供其他小额财产保险服务,调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四)各级政府应积极加大支持力度。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倡导者,政府应积极为推行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的模式创造有利条件。政府部门应按照政策性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小额保险的保费给予财政专项差额补贴,在税收上给与优惠措施,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注入扶贫资金的力度,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努力改善农户小额信贷的外部环境。此外,还要加强对涉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规范农户小额信贷营销机构的行为,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以达到增加对农户保险服务和方便农户贷款的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4)

[2]温铁军.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J].江苏农村经济,2007(6)

[3]段飞.对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几点思考[J].2010(11)

[4]王曙光.首家农民资金互助合社考试察[J].农村金融,2008(7)

[5]周慧.小额信贷保险初探[J].企业导报,2009(3).

[6]岳静.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的探讨[J].北方经贸,2008(1).

[7]丁宁.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探析[J].金融发展

外资保险论文篇(7)

【关键词】破产概率;随机微分方程;机构投资;风险比例

在金融与保险行业中,极端事件是指那些发生概率很小,而一旦发生即对整个保险与金融业产生巨大的冲击的那些事件,比如飓风、重大车祸、火灾、大地震、金融危机等,如美国的次级债危机和欧洲金融危机等,这些极端事件的发生常常导致所谓的大宗索赔案发生。所以对于金融保险机构大投资者来说,如何选择合适的投资方法规避风险,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成为了机构投资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本文利用随机微分方程理论和一些已开发的模型应用,初步解决了机构投资者风险投资的策略问题。

一、投资控制研究综述

投资是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机构工作重心由承保业务转向投资业务,保险公司已成为综合性金融企业。目前,我国保险业在保险投资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进行全面改革,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快我国保险投资发展已势在必行。保险投资基金即保险基金是指扣除保证金、赔款准备金、赔偿、费用开支和缴纳税金后用的部分。大量保险资金的存在使保险投资成为可能,如何投资成为各界研究重点。

马小翠(2008)[1]研究了满足的随机微分方程有限的大偏差速率函数精确表达式。沈辰(2008)[2]进一步研究广义复合泊松风险模型的大偏差问题,理赔剩余过程上得到了一系列大偏差和破产时刻的结果,这些结果应用在某些金融与保险投资风险问题中。徐高林(2006)[3]指出保险机构自2005年2月开始A股直接投资以来,保险业股票投资收益超过10%,这对保险业来说是好事,但就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分析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构成。

风险理论是随机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破产概率作为保险风险中的一个重要测度方法,成为风险理论的一个主要研究课题。人们通常给出破产函数的Lundberg指数上界,以此来进行更为严密的投资决策。上世纪七八十年代,Donsker和Varadhan在马氏过程方面的研究以及Wentzell和Freidlin在动态系统随机扰动方面的工作使得保险破产理论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二、破产概率模型

1.破产概率模型

我们考虑保险机构可投资问题,保险机构允许去投资风险品种如一些股票市场,建立随机几何布朗运动方程:

其中为常数,,是一个标准的布朗运动,为独立的风险储备金,通过在时刻的总资产可得出,保险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刻投资一笔钱在风险投资如股票,余下的投资于无风险债券。

给出初始资本,和一个可控制投资比例,保险公司的财富形成过程就可以写成;

定义时间风险模型的破产概率:

其中,在破产概率中,依赖于初始财富和投资策略。

我们关心的是保险机构的最小破产概率:

已有的结论为:。

2.破产概率实测

以全国2000年至2011年12年间各财险机构保险收入数据为依据,测算出以上公式中的各数据参数,计算保险机构投资于风险类的破产概率数据范围(表1隐去机构名称)。

图1 破产概率图

由此可得出目前我国保险机构投资破产的概率是非常低的,保险机构投资风险品种是切实可行的。

三、保险基金投资的策略优化

1.投资策略模型优化

文献[5]中给出了保险基金连续随机的模型,应用随机最优控制理论找出最优投资策略。

假设表示保险基金的总资产,基金可投资于两种组合资产:

无风险资产组合和风险资产组合,于是有:

;。

其中是标准的几何布朗运动。在时刻,投资风险资产的比例为;投资于无风险资产比例为。

于是,保险基金总资产的变化过程为:

(4.1)

目标函数为最大化两个阶段的效用函数:

应用最大化的原理,并令:

(4.2)

由最大化原理有:

(4.3)

(4.4)

其中:解出带入可解出最优化策略。

2.指数效益优化模型

取指数型效用函数为:

它的价值函数为:

(4.5)

其中,约束条件为:

应用上述方法可以得到最优投资比例为:

(4.6)

四、机构投资实例应用分析

以全国2000年至2011年12年间各险种保险收入数据为依据,测算出以上公式中的各数据参数,计算保险机构投资于风险类的比例策略。根据统计一般社保基金盈利为;取无风险利率;以一年为期限,取,风险盈利波动不同,

由于保险基金要有40%准备金及日常赔付,实际计算中取总保费收入一半。计算风险投资结果如下表:

可见用公式测算机构投资较为合理的风险投资比例在30%至44%间,符合实际投资情况。

五、保险机构投资政策建议

1.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我国保险资金运作能力

发达国家保险基金发行债券往往站到30%以上,可以增加债券投资品种,保证保险投资发展过程资金重要来源。不动产投资回报较高,允许保险基金投资不动产,但比例不宜高。

2.建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的专业化水评

国外保险资金运作都有专门的管理基金会,保险监管部门应按照国际惯例,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参与资本市场运作,最大效率地运用保险资金。

3.加强保险投资监督管理,争强竞争力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监督管理制度。随着外国保险公司加速进入中国市场,保险业竞争日发激烈。中国保险投资与国际保险投资接轨,必须首先加强监管模式和监管水评的提高,否则无竞争力。

4.加强保险投资专业人员的素质,提高保险投资效益

保险投资需要有专门人才策划实施。需要投资家、会计师、精算师等各类专家组成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所有这些都要求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保险投资等各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因此,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保险投资管理队伍,是提高我国保险投资效益实现最大效益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马小翠.一类随机过程的大偏差原理[J].济宁学院学报,2008,29(3):001-003.

[2]沈辰.广义复合泊松风险模型的大偏差与破产时刻[J].合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1:009-011.

[3]许高林.保险机构A股大额投资分析[J].中国保险,2006,11:009-012.

[4]俞雪飞,王金玉,潘德惠.非参数区间估计在证券投资分析中的应用[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24(9).

[5]魏亮亮.在非线性情形下的一些大偏差结果以及在金融中的应用[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12.

[6]Huyen Pham.Some Applications and Methods of Large Deviatons in Finance and Insurance[J].In Paris-Princeton Lectures on Mathematical Finance,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