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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9 09:22:59

法治文化论文

法治文化论文篇(1)

(一)德行并施,以德为主

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刑法只能处罚已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已。

(二)皇权一统,天下无双

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朕即法律”,古代帝王位于是权力金字塔的顶峰,掌管一切生杀大全,具有至高无上的独尊帝位。在封建社会能够存留下来的思想,无不以维护皇权正统为要旨,即使不愿意涉及政治的,也只能回避这个问题。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更是极力的维护皇权,通过三纲五常,来束缚人的思想,确保大家对皇权无二心。在法律上更是对处罚皇权的行为处以最重的刑罚。“十恶”罪名,是违反封建皇权统治与纲常伦理的大罪,一旦触犯,便处以极刑,且不适用封建的“议、减、赎、当、免”等减免刑罚的制度。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的“治民之术”而已。从犯罪人的主观出发,考虑行为的主观恶性。法律的出现主要是用于制裁那些不服从教化的人

(三)以礼统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中,以“礼”治国,更深早于孔子的思想,后来的儒家思想,其实就是对“礼”的维护。西周时期,周公制定礼,维护周朝统治,周末以后礼乐崩溃,孔子周游列国希望“礼”能重建。儒家思想对礼进行概述和升华。例如,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又如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公,类之纲纪也”。传统礼法主张“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等级秩序,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宗族制度。在“礼”的作用下,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保护规范的是整个集体的利益,不重视个人的利益,当个人利益触犯集体时,就必须受到惩罚。当然,“礼”并不排斥法律,儒学重要思想代表人之一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礼”与“重法”的主张,到了汉代,董仲舒、贾谊提出了“礼法并用”的主张。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来看,礼与法虽然并用,但礼是主导地位的,违反礼的罪行要比一般违法犯罪受到的处罚要重。“法”必须要以“礼”为纲。后者在定罪量刑上也起着主导的作用。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

传统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作用和影响是在儒家法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融合、冲突的过程中实现的。

(一)传统法文化对法治发展的局限性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是经过千年的积累和完善,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比的。但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其对当今法治的进步贡献是受限的。一方面,其思想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影响着当今很多人的价值评价,虽然中国改革开放多年来,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大有改观。但是思想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是被西方法律思想强行打破和侵入的,距离今天方才百年历史,如果要求中国走上向西方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要求中国用十几年的时间来完成,无异于痴人说梦了。目前由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其中有现代法治思想,有用千年积淀的文化思想,造成了如今导致区域法治发展的多元性、多样性的形态。使的我们难以对付和招架。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法精神就很难得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认同。因此,传统文化应该放弃,而主动接受基于工业文明而来的西方法律。

(二)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

从汉武大帝北上驱逐匈奴建立大一统帝国开始,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文明、最强大、最富饶的帝国。法律上更是具有先进性。到了近代,西方通过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西学东渐开始了。其以巨大的冲击力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农业宗法社会原来的发展方向,使之在多少有些屈辱的方式中被迫转型,向一个未可知的现代社会过渡,而今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追求市场经济的社会势必要去改变传统法律文化中限制人身束缚的内容,以便利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保护法律权力的环境,而这种法治环境在发达国家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同时经济追求最大化利润,在追求利益上是排除道德的,利益越大,越敢背离道德。因此,市场经济下改造传统并不能全是有益于的改变,有的反而企图毁掉传统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这时候每个立法者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念,懂得何时取舍,懂得如何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不能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外表下,行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当前法治发展的思想分析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消极不利思想

“礼”和“德”作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基于其产生的根本经济基础,我们就不能否定,它在当今对于法治发展消极的一面。第一,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礼轻法,以道德为中心的泛道德主义思想。泛道德主义是指伦理国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达到自我约束的状态,法律只起到了有限的次要作用。用礼让来调节社会矛盾,调整人际关系,夸大道德教化功能,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泛刑主义思想。泛刑主义指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刑法的性质,几乎所有法律关系领域都可以用刑罚手段来调整,甚至在现代人看来完全应由道德来调整的行为,也往往被刑罚所覆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法即刑,刑即罚,法律即暴力,它是且仅仅是镇压的工具,这样泛刑主义传统在现实社会中也时有体现,直到今日,有些人仍然认为违反法律,就一定追纠刑事责任。第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坚持“人治主义”思想。人治主义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力主“人治”高于“法治”,其核心思想是反对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它确信只有让国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积极有利因素

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法律文化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至今对于人的影响都是深远和深刻的。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思想,重视“德治”的思想。人应与自然和谐,应与人之间和谐。法律一直追求“天人合一”的状态,这是从古至今,人们都在最求的一种积极的精神境界。“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根本原因是利益协调的问题”,中国传统法文化将和谐定位为法律的价值,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以严格维护礼确定的和谐局面为出发点,在法律的实施中也以维护礼所确定的“和谐”为目的,“和谐”成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用礼来分配利益,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正义、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把国家和谐是否安定有序作为评判的标准。对于“德治”的思想。古人认为应“以德服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熟敢不正”“为政以德,辟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儒家看来,法治近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作用的,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而德治则是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力量改造和净化,从而消灭邪恶,这才是理想的治国方式。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是中华民族自古的传统美德,对于当前区域法治来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应有之义,而市场经济需要诚实守信。而这就是传统美德的内容。德治思想,其核心是指规范人们在社会中为人处事的法则。是依靠“良心”办事,修身齐家必须有良心,良心好坏是评价一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

四、走东西兼采、德法并施的中国法治发展之路

法治文化论文篇(2)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通过市场主体行为来实现的。法治经济既为市场主体创造了健康的发展环境,也对市场行为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民营企业的行为特点、企业法制环境、劳资冲突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1.民营企业的行为特点。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是近30多年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马丽娜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宪法保护的差异性展开了政治经济学成因分析,认为在意识形态、法律和政策上,民营企业长期处于被歧视的地位,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不完善,不仅影响民营经济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程度,更影响民营企业自身的制度创新和变革。据全国工商联统计,2004年以来中国大陆以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的速度递增,但同时每年又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营企业在5年内破产,有85%的民营企业在10年内死亡,平均寿命只有2.9年。针对我国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经历急剧发展后迅速步入衰退期的现实,以义利关系、诚信文化、政府经济伦理为研究方法,提出:民营企业要增强经济伦理建设的自觉意识,通过产权决策企业文化构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来有效抵御企业衰退;其次,政府还应加强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将政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纳入其中,真正实现我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在中国转型背景下,政治关联构成了民营企业外在环境的重要部分,能够为民营企业带来利益掠夺效应,容易导致权贵资本的产生,造成寻租行为的盛行和社会效率的下降。民营企业应采取积极的策略来建立政治关系,争取和借助政治力量和政府资源来促进企业发展。从制度视角分析了中国企业家“不务正业”的现象,认为在当前中国的制度环境下,企业家寻租、投机和投资移民既是一种无奈选择也是一种理性选择。关键在于要改善企业家生产和创新的制度环境以及完善企业家实业投资的制度环境。

2.企业法制环境。企业法制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保障。较差的法制环境往往与较高的政府干预程度相联系,这使得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十分高昂。对中小企业市场竞争法制环境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市场准入方面,过多的前置性审批导致市场进入门槛过高;产业政策方面,没有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在资源获取方面,政府的政策措施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产品销售方面,市场力量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地方政府为实现其政治目标,对经济与司法实施干预的程度会更多,并且干预行为很难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企业更倾向于利用关系网络进行交易,而不是通过市场去获取资源或开展战略联盟。“关系网络”替代法律保护机制的作用越强,节约交易成本和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越明显。“替代论”强调关系、社会资本、社团等非正式制度一定程度上能发挥正式法律制度在提供稳定、可预测产权保护、契约实施等方面的功能。特别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非正式制度节约交易成本和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更明显。实证考察了市场化进程、法制环境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认为,市场化进程对投资的推动作用,不仅容易被地方政府目标取向的干预所削弱,而且技术创新成果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行政力量的保护,对法制环境的依存度降低。要改善政府业绩评价框架,改变地方政府短期政绩导致的技术性投资动力不足问题,形成技术创新的市场化与法制化调控机制,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

3.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与劳资冲突。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和创新意识强,在创造就业机会、活跃经济、改善市场结构、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增加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性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在大中型企业的夹缝中生存,生存环境相对困难。他们在挣扎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突破了社会信用体系,导致不诚信行为的发生。认为应从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这两种途径来解决我国转型期中小企业非诚信行为,构建中小企业诚信价值取向会帮助建立和完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劳资冲突具有某种常态性,是一种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分析劳资冲突的原因在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社会权利意识增强,劳资双方权力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管理中存在两难困境,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高依赖,低信任。提出要完善三方谈判机制,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探索政府管理和社会化解冲突的多元协同机制。

二、研究建议

通过对前人研究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不同于西方理论所强调的法律为经济发展构建制度基础的作用,法治在中国经济改革中突出的是其政策导向。政府在处于相对信息优势时以一定意义的法律弹性循序渐进推进改革,为制度创新营造了稳定、相对充裕的环境,实现在稳定基础上的经济增长。但制度弹性的代价在于过度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提高了建立现代法治的难度。带来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主体不同权、权利不平等,民营经济发展受到限制;二是政府权力过大,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制约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三是对中小企业保护不力。现有研究还需要厘清:

(1)有关市场经济的讨论是一些假设性目标,即理想的、完备的、信息充分的市场。但具体情况与此并不匹配。政府如何针对不完备市场随时随地作出干预?如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法治如何进行保障和规范?(2)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是完美无缺的。制度存在软性、刚性、资源错配、缺失等环节。如何在法制的框架下硬化软性环节,软化刚性环节,优化调整错配环节,补充完善缺失环节。

法治文化论文篇(3)

关键词:政府治理文化;法治建设;沟通;多元主体;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7-0028-05

作者简介:姜Z(1983-),女,南京人,江苏开放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法治是贯穿于社会运行始终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而一国的法治建设于外部显现为制度规则体系之中,于内部发自社会文化土壤的培育。中国的政制、国情和文化,都成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的中国因素,因此,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文化体现着其所在社会的长期积淀与持久发展,而法治文化作为人类先进文化,是经过长期的历史进程所形成的支配社会主体实践活动、为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可的、相对稳定的制度规则、法律价值、行为范式与思维理念的总和。法治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形成与培养,是法治价值观被整个社会所接受与认可的过程,而基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的人治传统文化,这一过程需要依靠先进文化群体的先导引领,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逐步推行,因而中国社会的法治文化首先是政府的法治文化,需要以建设政府治理文化为先导,它既是现代政府建设的必需品,也体现出政府治理的法治水平,更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撑。

一、政府治理文化的构成要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社会治理”,由原先的“管理”向现在的“治理”转变,并不仅是词汇上的简单演变,更蕴含着治国理念的重大变革。在中国几千年君主专制的历史浸润下,政府一直以来扮演着全能管理者的角色,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管理细致入微。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生态呈现出了多样性与复杂性,此时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新要求,治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文化则应运而生。治理,指的是在集权逐渐弱化、区域界线的重要性逐渐下降及普遍存在制度分散化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中横向和制度内部纵向的联系,[1]它体现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化,是现代公共治理与服务过程中对政府行为的理性定位与科学回归。

因此,政府治理是新时期政府在法治的框架内,与多元市场主体协同治理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新模式,是由政府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与过程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治理文化,更是治理的灵魂,它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治理过程中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文化,既是内化于心的意识、观念及价值取向,也是外化于行的实践准则和行为方式。政府治理文化既是融入在治理主体及其行为过程中的价值理念及法治追求,也是由规范政府行为的准则制度、约束行为主体的治理范围、以及治理主体的行为范式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第一,政府治理文化是以整合权力、保障权利为规范的治理准则。从管理到治理,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政府权力的下放,它将原本政府对社会的包办式管理转变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个人等多个主体的协同治理,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社会治理更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使各方行使权力不得越界。哈耶克就明确指出:“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在事先由法律规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预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2]因此,政府治理文化首先应当为政府行为制定好相应的规范准则,政府治理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之内,以法律为其治理行为的基本准则,即政府治理文化首先应当是整合规制政府权力、重视保障公民权利的文化。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任何行政部门和公务人员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所谓的权力清单制度,就要厘清政府的权力,将其放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并对其进行整合,详细规定行政权力应该被用来干什么,在哪个范围内运行才是合理合法的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治理文化是以崇尚法治、协商合作为沟通的治理理念。传统政治体制下,政府管理社会,大多依赖于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手段,控制社会,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应的“政府统治文化”,是以“人治”为其基本的价值导向,政府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主要领导者的个人意愿。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根深蒂固的影响,即便在市场经济影响下的现代中国政府中的政治权力的行使,依然有着人格性特征,权力与个别领导者紧密依附与相随。在这种价值导向下,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政府永远是高高在上的领导者、管理者、命令者,社会民众对于良好政府的希望往往集中于个别官员身上,却忽视了政府本身应当赖以建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基础。因此,现代政府治理文化,应当实现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的转向,法治理念应当成为政府治理文化的基本价值追求与精神要义,在法治的范围内,以法律为基本衡量工具,政府与民众实现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将法治作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即要求政府治理的全过程依赖于明确的宪法与基本法律规定,政府整体行为和公务人员的个体行为都是依法办事,按法行政。法治,是一种以确定规则制度为基础的治国方式,它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在人类历史上,法治第一次能够使得人们在具有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体系,把人们团结起来”。[3]政府治理,是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它尤其需要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的平衡与制约,而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又容易受到不同阶层民众的各种争议,因此现代治理就需要依靠一种确定的规范的法律规则体系,依赖于法治的基本准则和对话程序,让法治成为政府与社会民众、社会各阶层之间对话沟通、交流协作的有效工具,成为贯穿政府治理始终的价值理念。

第三,政府治理文化是以政府主导、多元主体为有限的治理范围。 “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主体制定国家治理目标、路径和战略,运行国家治理体系,领导和组织社会成员是贯彻实施国家治理要求、驾驭和引领国家治理过程,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素养和本领的结合。”因此一般来说,治理主体素养和本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政府是唯一的管理主体,“全能型”政府的管理模式,无所不能,无处不在,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同时社会及其民众则是被其以“家长”角色管理的对象。由此带来的弊端:其一,政府对市场经济与公民生活过程的过多参与,反而成为社会经济有机运行的制约,掣肘公民社会的自然生长,同时也造成政府治理效率的低下;其二,政府的全能型定位,使得政府权力不加限制地渗入社会各个方面,容易损害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升级,关系对立,不利于良好稳定社会秩序的形成。因此,面对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格局与复杂矛盾,单一的政府力量无法也不适宜成为社会治理的唯一途径,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的逐渐成长,它们走上舞台,与现代政府一起参与政府治理,成为新的治理力量。因此新型的政府治理中更强调有限而又有效的政府导向与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的有机结合。

第四,政府治理文化是以运作透明、信息公开为开放的治理范式。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进步与发展,一个有生命力和活力的系统,就必须与外界进行信息、能量及物质等要素的互换。政府治理系统要保持运行的活力与效率,也必然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姿态,其工作过程中的程序与涉及的信息,除了国家机密部分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比重的提升,知情权被越来越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因此行政程序控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规范行政权的主要手段,特别是政府运作过程的透明、政府信息的公开,被公认为是信息时代良好政府的重要指标之一。[4]因此,政府治理文化中体现出的,应当是一种运作透明、信息公开的行为范式。首先,政府治理要保持开放心态,这让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够认真倾听民众的声音,考虑民众的诉求,从而接纳社会中的新观点、新思想,真正以民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政府治理要保证决策制定的过程与命令执行的过程全透明全公平;最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垄断与封闭恰恰容易滋生腐败,政府治理需要依法将各方面的公共信息予以公开,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得到民众的支持,政府治理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二、政府治理文化的价值性分析

政府治理文化是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制度文明、价值理念及行动范式的有机结合的文化现象与治理状态,在现如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治理文化建设,县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第一,政府治理文化是建设法治文化的突破口。在中国社会要培育法治文化,让法治文化扎根于社会土壤,并在民众生活中得到广泛遵循,“人”的因素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一个综合运转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文化建设更是贯穿其始终。无论是法治文化以人的日常行为生成原型,还是法治文化为人的交往互动提供样本,都离不开“人”的要素。因此,只有具备了较高法律意识水平的社会主体,才能为法治的形成准备主体要件,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才成为可能。而在广泛的社会公众之中,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有着较强的示范导向和积极的引领作用。因此,构建政府治理文化,实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有限治理,是整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是培育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法治文化建设贯穿法律运行的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为何作为执法环节的政府治理成为建设法治文化的突破口,首当其冲呢?究其原因在于,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实施治理,相比于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更具有经常性;相比于司法机关的审批裁定的消极防御性,政府治理行为则更具有积极主动性;而相比于普通社会民众,行政人员的守法或违法行为则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和辐射力量。“公民遵守法律义务的实现程度深受官员是否坚持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点所影响,官员对公民正常遵从法律的期望取决于官员只根据自己所公开宣布的规则行动的承诺。”[5]由此可见,如果日常积极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能有效地约束自身权力、依法行政,法治文化自然难以生成。因此,要建设法治文化,必先构建政府治理文化。

第二,政府治理文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支撑力。从西方法治发展进程来看,启蒙运动之后,法治针对的重点从先前的所有公民守法,转移至规制掌握行政权力的政府。虽然政府是治理社会的一种必要的存在,但是必须要用法治来严格约束其权力行使,以防止政府权力不至于扩大成为吞噬公民权利的“利维坦”,因此,纵观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史,从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到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国家,再到当代诺奇克的最低限度国家,从英国的议会实践到美国的分权制衡政治实践,无一不是以法治作为规范政府权力的有效利器。既然法治是现代公共行政的重要依托,法治政府的推进则势在必行。而建设法治政府,除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外,还包括文化建设。法治政府既是一种制度体系,也是一种思想理念,更是一种文化环境。[6]如果说制度体系是法治政府构建的基础,那么文化建设则是法治政府重要的精神支撑和内在驱动,加强政府治理文化建设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只有坚持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双轮驱动”,重视政府治理文化的培养,才能促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才能推进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

首先,政府治理文化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守法政府,它应当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基础,而政府治理是以整合权力,保障权利为基本依据和准则,在政府治理文化的引领下,政府行使公权力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明确权力范围,不得随意越界。其次,政府治理文化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依托。法治政府是以人为本,接受监督的政府,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法治政府的全面推进,需要处理好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规范与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同时,满足社会公民日益提高的参与意识与民主诉求。而现代政府治理文化,则一改的“官管民,民怨官”的传统模式,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团体、公众等处于平等的协作伙伴关系,以法治为其沟通的桥梁和衡量的工具,引领政府行为真正走向法治性、现代性和公共性。最后,政府治理文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引领。法治政府是能够成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政府,因此要通过培育政府治理文化,让法治精神渗透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之中。

第三,政府治理文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助推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从早期起步阶段迈进了新的历史时期,信息化、市场化、全球化浪潮有力地冲击并挑战现有的国家运行体制,社会大转型推动着国家治理的转型和现代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在扬弃国家统治与政府管理的传统概念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国家治理”这一现代国家所特有的概念,它凸显了社会治理者向社会所有者负责,强调社会多种力量的合作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同样重视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拥有着集中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作为最为主要的治理主体,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直接决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而政府治理文化的培养则成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

首先,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政府治理文化以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规范基础,在此基础之上的人民是国家政权的真正享有者,公民获得参与决策、监督的合法渠道以及对于治理者的问责权。其次,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政府治理文化以崇尚法治为其价值追求和核心理念,在这种价值引领下,无论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还是利益相关者,只要是相关国家治理的行为,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和程序都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以法治代替人治。再次,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文明化,政府治理文化改变了传统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对抗对立关系,运用法治在行政机关与社会民众之前架起沟通对话、平等协商的桥梁,这种治理范式拓展至整个国家治理模式中,带来的是“更少的强制,更多的同意”“更多的对话协商沟通合作,更少的独断专行”“更多的激发权能,更少的排斥和歧视”,将国家治理统一于社会服务之中,让现代治理模式更加文明和谐。最后,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政府治理文化中的政府是有限政府,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政府决策和运行,在这样的文化辐射下,政府治理效率提高,同时各种治理主体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并且随着其各自专业化与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政府机关的治理范围不用面面俱到,更多的是发挥导向功能与协调作用,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的科学化。

三、构建政府治理文化的路径选择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现代政府建设的总目标。适应时代的进步,超越传统的模式,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政府治理文化乃是构建政府治理体系的关键途径。

第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打下制度根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需要有坚实稳固的法律制度作为培育的基础和生长的土壤,而对行政权力无论是取得还是运行,都需要有效的约束,这是政府治理中最首要亦是最重要的规则。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表面上看,对行政权能的法律规定似乎已经非常完善了,但实际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一,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者规定过于笼统,往往只是指明了一个总的行政机关,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但在具体实行中的具体事项,究竟交由哪个具体部门来行使,却无从知晓;其二,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程序缺乏明确,特别是具体到某个行政机关的行为程序,有的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找到,有的却很模糊,甚至没有具体细化规定,导致各个行政程序间无法衔接统一;其三,对行政权力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不仅行政部门并不完全知晓自己的权限范围,也不指导其他部门的权限,而且社会民众也没有能力知晓如此庞大分散的法律法规,给实际的操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由此可见,培育政府治理文化,首先需要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更需要将已有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行政行为过程中去,而现实法律规则中,对行政权能的规定却不清晰、不明确。不仅社会公众难以把握,而且相关部门也不好操作,需要进一步认真梳理、科学归类和做出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权力清单制度应运而生。[7]

所谓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依法界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然后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它是将政府各部门的具体权限进行详细的列举,明确政府该管和不该管的事务和领域,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权力进一步的细化与分类,便于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的同时,也更好地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以实现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与规范,其一,通过细化和梳理法律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的具体权能范围,让政府权力更清晰,便于促进行政主体在权力范围内有义务有责任地去行使职权,而在权力范围之外,则不能行使,该管的不能出现监管缺位,不该管的也绝不能越权行为,从根本和源头上限制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利益。其二,通过对具体权力的行使附以具体的流程、程序,规定好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滥用、乱用手中权力,让行政程序具有了引导和控制功能,从程序上和过程中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将行政权力的行使约束在设计好的流程图中,极大地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我国应重视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制定出台《权力清单条例》,全面规范权力清单制度,运用法制手段为权力清单制度保驾护航,从而为政府治理文化的培育提供最基本的规则基础。

第二,健全协商沟通机制,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疏通对话障碍。经历了法律虚无主义之后,我国在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法制方针下,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这在法制不健全的改革开放当初,是确为必要的。然而未来面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建设,从“法制”到“法治”的转换,仅仅依靠形式上严谨与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无法实现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30多年改革开放对社会的影响带来了观念、利益及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这已然成为现阶段甚至是今后中国社会长期发展的重要底色。由此带来社会治理中的很多场合下,多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彼此纠缠不清。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公私领域相互转化、融合、重叠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此产生了公私领域之间的模糊地带也随之不断变化消长。[8]因此,传统政府行为所追求的控制效果往往变得无法实行,更无法实现,如果采用强力压制手段,反而会增加民怨,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民众等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平衡利益,解决纠纷,疏通政府主体与其相对人之间的对话障碍,成为现代政府治理文化中的新特点。

构建政府――公民之间的互动平台和对话通道,政府治理需要尝试三重转型:其一,从固定的解决方案转变为各方的利益平衡,在复杂的矛盾纠纷中,法律永远不可能预先给出一个设定好的清晰的圆满的解决方案,因此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在处理的过程中,以法律的规定为基本框架,所有合法的利益都应当得到倾听和尊重,实现基本的平衡。其二,提供的解决方案从重视实质性转变为侧重程序性,各方利益得到平衡的前提是大家都能充分地表达,因此,建立新型的民主平台,在行政程序中让各方充分表达自身的诉求,保证办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其三,政府的角色从纠纷的决定者转变为问题的参与者,行政机关应当尝试改变其一贯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方式,在了解背景及民众利益诉求后,尝试将自己作为问题本身的当事人,考虑及完善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公权力的行使需要进行有效的约束,需要保持其惯有的谦抑性,但同时私权利也不应一味高呼“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是应当找寻公私利益兼容并蓄的良好机制,在构建现代政治治理文化中,为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途径,把握对话合作的适当尺度,疏通制度障碍。

第三,积极发展社会自治组织,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扩展治理主体。社会转型时期,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治理难题纷纷出现,同时伴随着各种秩序需求的增长,例如电子商务交易的规制、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单独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往往是无法应付和处理好的。因此,现代政府治理文化中,政府不再是治理的全部依靠,政府成为治理的引领和导向,而要依托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与壮大,通过“积极培育成熟的市场和社会自治,合乎时宜地实现政府抽身或转身,厘定政府有效边界”。 [9]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将民间组织定义为社会组织,十七大报告中再一次确认,并把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发展社会自治组织,一方面既要坚持政府主导方向,另一方面又要大力扶持多元主体发挥自治功能,推动传统管理逐渐转向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当前培育现代政府治理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即是将政府治理放入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之中,行政机关调控与社会组织自治互动,政府治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补,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事务和社会组织有能力解决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并通过社会组织扩大公民理性参与政治,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政府治理文化中主体的多元建构。

第四,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提供有效监督。随着现代公民对于政府行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要求的逐渐强烈,政府信息的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只有实现政府掌握和形成的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个别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公开为例外,约束政府权力,才能实现政府与公民良性沟通,及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重要保障。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首先保障公民的充分知晓,充分参与,这是政府理的基础,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容易造成不合理甚至违法决策的形成;其次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更容易定纷止争,公开而明确的行为与决策过程,更容易防止私利的产生;最后只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让黑暗的违法行为被发现,才能让法律予以阻止并产生威慑力量。因此,现代政府治理文化必定是透明公开,有效监督的行政文化。

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但是离建立完备的透明和公开的机制还是有相当的距离,需要进一步的成熟与完善。首先,应当在公开渠道上应坚持步步为营,即从政府主动公开,公民申请公开,到具体案件处理中的理由说明,再到审计机构的审查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其次在公开环节上应当保证特殊情况外的所有过程和结果都实现充分的透明,尤其是重大和突发事件在公布时间和公布内容上,切忌选择性、剪裁式公开;最后,在公开方式上进行完善和创新,一方面完善传统的公开方式,另一方面创新互联网这一便利且个性化的选择方式,将“互联网+”的概念运用在政府治理之中,开拓“互联网+政务”的新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平台,采用更加灵活的公布形式,结合网络平台的良好互动,接受民众监督,听取民众诉求,迈出新时期政务公开的创新一步。

结语

总之,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当今社会复杂治理的需要,现代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治理都对政府行为提出了从管理向治理转换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治理文化,应当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治文化,是对话协作的沟通文化,是协同共治的多元文化,是信息公开的透明文化。深入推进现代政府建设,既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更须重视培育与制度相适应的政府治理文化,以政府治理文化引领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建设,从而保证建设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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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继东.以政府法治文化引领法治政府建设[J].前线,2013,(9).

[7]王春业.论权力清单制度对行政权的控制与规范[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6).

法治文化论文篇(4)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

          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 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 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 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政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

  

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法治文化论文篇(5)

(中共天津市南开区委党校,天津300113)

摘 要: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为今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指明了方向和着力点。本文从法治文化的基本范畴入手,分析了我国法治文化的现状,并提出了构建我国法治文化的途径。

关键词:法治文化;现状分析;构建

一、法治文化的基本范畴

(一)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的含义至少需要从人们对法律文化的认识谈起。自1969 年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以来,国内外的学者、专家对其含义的认识并不统一,如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1](P29)刘作翔教授主张应在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法律文化,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总和。”

[2](P56)何勤华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活动的创造性成果的积淀,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

[3](P234)梁治平研究员却认为法律文化应是一种“应用文化解释方法于法律研究”的立场和方法。[4](P45)由于文化概念本身的多义性,学者们对法律文化的含义众说纷纭,但大体上可分为法律研究方法和具有研究对象的实体概念两类观点。其中后者又可分为观念形态的文化说、观念形态和物质形态的文化说两类观点,并且每类观点对“观念”或“物质”理解的侧重点又有不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律文化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属于观念形态,即“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5](P694)法律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非理性认识,包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情感、信仰和期待等。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理性认识,包括对法的权威、本质、价值以及法与社会关系等的自觉看法。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最早形成于近代西方。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文化是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在民、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社会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律文化。

(二)法治文化的功能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意识、行为准则和观念文明,具有一种特殊的渗透力量,是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巨大的内在动力。可以把它描述为法治文化对于人们参与社会法治生活的“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人们思维认知上的文化解读力。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体现为一种制度上的统计和安排,也就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运转制度化、规范化。人们如何理解它、解读它,直接影响到对它的执行,影响到按照这种秩序生活的规范程度。法治文化首先要在人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领会上起到推动和强化作用,才能保证每个公民的法律素养的提高,保证法律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成为社会的公共行为规范和准则。

二是强化人们自身行为上的文化约束力。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必须通过人们理念上的自觉接受,外加社会公共约束力才能完成。社会公共约束力有两个层次,一是来自国家机器的外力约束,如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另一个来自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内的文化约束力。后者作为法治文化的特殊功能,不断地把守法的观念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又将这种个体思想汇聚成一种社会价值取向的主导潮流,反过来影响并规范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法治文化培育的重中之重,就是发挥这种特殊的约束力,同国家机器外力约束共同构成法治进程强大的推动力。

三是强化人们对待法律生活的文化判断力。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判断。法治文化观念既可推动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接受,也可以在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不足时,可以把法律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来处理好各项事务。在这样的情况下,由法治观念和法律理念为内核的法治文化的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欠缺,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一剂高效“剂”。

二、我国法治文化的现状分析

翻开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父子、夫妻、长幼、君臣之间的尊卑秩序森严,父权、夫权、族权、君权具有强大的权威。这种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使得中华民族成了一个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民族。到了近代,孙中山主张“以宪治国”,认为“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但孙中山的主张并没有超脱传统人治文化的框架,把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一批有德有能的人身上,他所设计的“五权宪法”也不过是德才兼备之人治理国家的工具。

结束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步明显,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民间组织的生存、发展环境不断宽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西方法律文化介绍和传播工作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从现实角度看,首先,我国仍然承继着传统中国遗留下的法律心理,出现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畏法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忍”、“克己”、“中庸”的心理,正如刘作翔教授所言:我们无法把法律传统同法律心理划等号,但从法律传统所具有某些特征来分析,它与法律心理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6](P63)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对现代人们的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一些人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诸如: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权利意识;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的法的价值观念等等。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

三、构建我国法治文化的途径

(一)、为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

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阶段)的发展为根本动力。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人”对自由、平等、权利、规则有着一种天然的狂热和追求,对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具有高度的理性和对权力制约的冲动;自由、平等、竞争、统一的市场环境反过来又能够促进社会关系从血缘到业缘、从身份到契约、从依赖到独立、从封闭到开放的转换,促进现代商人队伍和经济性社会团体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平等交往、自由交换、与政府有良好沟通机制并排斥其不正当干预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完善,促进自由、平等、权利、理性等法治观念在市民头脑中的根深蒂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和法律文化都是上层建筑中的有机构成要素,但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处于主干地位,对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专制政治决不允许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和存在。法治文化是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产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P81)因此,只有以人民、权力分立和制约为内涵的民主政治才能生成权在法下,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8](P108)

(二)加强对中国法治文化的研究和普及工作

首先,需要加强对中国法治文化的研究工作。近些年来,学术界关于法治文化的著述已不在少数,可谓成果颇丰,但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一个国家的法治思想只有是民族的,才可能是世界的,只有是“本土”的,才可能为大众所接受。西方的法治文化需要一个中国化或民族化、“本土化”的过程。中国的法治文化的内涵到底是什么,还需要学术界在对西方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其他文化形态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自觉地理论构建。其次,在弄清中国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后,要加大对法治文化理论的普及。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法治教育的内容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的启蒙。从1986 年开始,中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国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法活动。但是在活动中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特别是对实体法的知晓和遵守上,没有把法治观念的培育放在首要位置,造成许多国民只单纯掌握了零星的法律知识,而没有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如果说从“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所实践的“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四五”普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目标提出是普法工作理念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治文化所构建的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守法准则更是普法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标。从增强法制观念到提高法律素质,再到全社会共同的法治文化的形成,应该成为从“一五”到“四五”,再到“五五”,乃至今后更[CM(26]长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的内在脉络。当然, 法治文化理论普及的途径也不能仅仅是对法治观念的传播,更重要的是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国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在法治文化理论的普及过程中,要处理好其他文化形态与法治文化的关系。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没有对旧文化的批判,新的法律文化就难以真正确立起来。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 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如法治文化以个人为本位,以自由和正义的统一为价值趋向,那么在国民中就不宜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和轻讼厌讼的道德观念。在实行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法治社会里,这点是应该容易做到的。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

总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能否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法治文化之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根本性和战略性。因此我国必须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确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健康发展。[9](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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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 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法制体系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而言,文化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如钱穆先生所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当下法治已成为社会运行的实际状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代表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是影响法治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及特征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它的表层含义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深层含义则是一种体现治国理念和规范人们言行的文化精神。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

法治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是现代人的一种法律文化共识和价值取向,是将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转化为一种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秩序状态的进步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干,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其内涵就是将包容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行为习惯等诸多价值要素和蕴涵的精神输入全体公民的头脑,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的圭臬,以法治精神作为个人社会活动的底线原则;就是将各种法治精神具体融入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具体的法治实践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

(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征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的。这是区别于其他法治文化的最根本特征。毛泽东同志讲过:“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首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而法治文化又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当然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这个领导核心,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法治文化建设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最后,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将依法治国理念与法律运行实践相结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历史传承性。世界各国的法治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法治文化。首先是人本主义。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即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正是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倡导的。其次注重道德教化。“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主旨是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是贤人政治。“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中国的法治道路属于政府推进型,决定了领导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非常宝贵的治国经验,对于我们今天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具有非常积极的价值。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开放性。开放性就是发展性,我们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封闭的,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这种开放性不仅体现在植根于既有法治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还体现在对西方法治理论和思想的移植和借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律文化呈现融合趋势,在强调中国特色的同时,我们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西方元素、国际元素也在增多,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之具有了更为明显的思想开放性。

二、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的制约因素

(一)传统文化的禁锢阻碍了法律作用的发挥

首先是“人治”观念的束缚。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究其实质是“人治”文化,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观念,特权等级观念,重调解轻诉讼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等传统思想深深扎根于国民心中,现代法治文化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坚持的无论尊卑贵贱,均一视同仁的法律标准被摈弃,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其次是“关系社会”的制约。办事讲关系、靠关系这一中国社会特有的传统在法律领域也未能避免,因为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又由人来执行,所以实践中很难摆脱人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成了一些人的口头禅,“人情”这一重要的社会资源被运用得游刃有余,具体的法律事件只要经过运作即能达到预期效果,结果致使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无从树立。

(二)普法教育实效甚微,法治观念未深入人心

1986年以来连续实施了6个五年普法规划,从最初的具有启蒙式的扫盲运动开始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说每一次普法目标的提出都是普法工作理念上的一次飞跃。但是由于在普法教育中,主要侧重于义务方面的宣传,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条文的灌输,忽视了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养成,致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确立,公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宽容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缺乏,法律执行者和操作者的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文化的氛围,法治观念未深入人心,阻滞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多个层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做到以下三点:

(一)加强法治文化的本土化建设

从人类法治发展的趋势来看,主要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的法治重心是促使法治成为一种具有充分正当性的社会治理方式;第二阶段的法治重心在于固化人们对法治的基本认识及一些经验;第三阶段的法治重心在于扎根现实土壤和实践,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这一阶段的法治,必定是本土性很强的的法治。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只有是民族的,才能是世界的,只有是本土的,才能为国民所接受,因为只有这样的法治才能切合本国发展的需要,才能够解决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尽管存在着法律全球化或全球法律化的时代背景,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必须对于法律移植而来的国外法律文化加以甄别,通过法律的“本土化”过程将其转变为以当代中国社会为具体场景,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为目标,以我们的基本国情为条件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重视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要使作为法治主体的全体公民都遵守和服从法律,就必须解决观念上对法律的认可、认同问题,进而内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首先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弱是法律信仰能否生成的关键性因素。权利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无法产生对法的渴望与追求,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更是无从谈起,更不会产生自觉守法来保障别人权利的意识。其次,要规范权力的运行。法治约束的不仅仅是普通民众,更是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运行。“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依法行政。只有培育公民法律信仰,激发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才会促成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

(三)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手段

法治文化论文篇(7)

关键词:基层;法治文化;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8-0083-03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决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精神的重要治国方略部署。法治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专制等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法治文化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行为文化四个部分组成。物质文化是具有物质实体形态的文化成果,是人类物质生产方式和产品的总和,如法治文化公园、法治走廊、法律标志、雕塑、法制宣传资料等;制度文化即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构建的各种社会规范、典章制度,如社会经济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观念文化是人们法治实践和意识活动中化育而成的对法治的价值取向、审美情趣、思维方式,涉及到法治的信仰、观念、思想、艺术体系等,如法治标语、法治目标、法治理想、法制观念等;行为文化是指人类在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定势,以礼仪、民俗、风俗形态出现的行为模式,如法律咨询、法治网站、审判罪犯等。

法治文化蕴含于法治建设之中,对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无论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是要建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

第一,法治文化反映人们对法治的性质与功能的理解,是人们对法治认识升华的体现。美国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朗·富勒说过:“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持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作为有目的的活动,法律的特点是会遇到许多困难,而法律要实现其目的,就必须克服这些困难。在我国当今社会法律的至上权威还没有在全社会树立起来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治文化建设,克服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进程中面临的种种困难,就显得极其重要和必不可少。法治作为舶来品,早在古希腊时代,古希腊法学思想的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对法律性质和精神作了最好的诠释。柏拉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是第二等好的国家。柏拉图是第一个阐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法治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项措施的思想家。他提出通过法律维护正义,认为正义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政府权力不应该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能得到神的祝福。柏拉图这些法律至上性质和法律功能的思想至今仍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同样表达了这种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重大现实意义在于:倡导一种法律至高无上、法律的神圣权威和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科学观念,它一直是支配西方至今的法治传统。我国宪法庄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至上地位,就是人民最大最高的利益和正义。

第二,法治文化引导人们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为法治建设提供“软实力”。“软实力”是一种通过吸引力而非威逼利诱达到目的的能力,是一国综合实力中基于传统的军事、经济等硬实力之外的另一组成部分。十报告提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法治文化通过实践中的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使人们知法、尚法、守法,从而提升人们内在法治理念的精神升华,形成法治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法律化习惯。法治文化一旦深入人心,形成人的思维定势,就会成为推动、维护、强化法治建设的动力源,构成法治建设的软实力。我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来源于人民的需要,人民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决定了法的内容。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依法表达自身诉求的水平,增强依法参与国家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管理的能力。

第三,法治文化建设能有力促进我国整体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法制宣传教育是普及法律知识、更新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的重要手段和必要途径。开始于1986年的全民义务普法教育已经到了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阶段,经过20多年的普法,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已经迈入更深层次的观念变革和法律信仰逐步确立阶段。树立起全社会对法律的正义感、信任感、依赖感是实现法治目标的思想基础和社会环境。正如2011年10月国务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所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但现实中守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的环节与有法可依的法制现状出现严重失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全社会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法治理念的不牢固,要解决这一问题,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鲁克洪认为文化结构分为有形的显型文化和无形的隐型文化两大结构。参照该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也可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前者的表现如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后者如法律心理、法律意识(观念)、法律思想等。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繁荣和发展,需要显型法律文化与隐型法律文化相得益彰,协调统一,而我国目前显型文化层面上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完备和隐型法治文化建设的进展缓慢之间的失衡,迫切需要我们下大气力开展对全体社会公民的法律信仰、法治理念的教育、培养。只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变成为一个社会牢固的社会意识、民风良俗,法治理念才能变为现实,依法治国才能最终实现。

二、我国基层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现实困难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和六个五年普法教育的开展,使各地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表现在:法治文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阵地建设初具规模;专门队伍建设素质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度不断提高;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积极开展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有力促进了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但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社会矛盾多发地区,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仍面临许多困难,建设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一是基层法治信仰认同普遍缺失。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是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而全民参与性是不可缺少的。受传统习惯意识和中国本土文化重血缘、重乡缘、重业缘、重学缘、重友缘的为人处世哲学的影响,人们解决问题方式的思维定势必然是“情、理、法”的人治思维,而不是按照“法、理、情”的法治思维来作为。人们对法治缺少崇尚和信仰,遇到矛盾纠纷和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往往寻求“情大于法”甚至“拳大于法”的私了途经,或者“权大于法”的行政途径去解决,而不习惯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基层社会的尚法、遵法、用法意识还很薄弱。

二是各种消极因素干扰基层民主法治进程。由于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一些基层干部严重脱离群众,不能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对中央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要求,不能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深刻体会,反而与民争利,丧失了共产党员践行党的先进性的应有品德,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导致、越级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少数工作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玩弄法律手段使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合法化,极大伤害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善良感情,损害了法律在群众中的地位,群众对民主法制缺乏信心,参与程度不高,法治整体氛围不强,法治文化建设难以健康发展。

三是法治权威远未形成,群众期待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公平正义的诉求遇到诸多障碍。诉讼过程繁琐复杂、费用高昂,令群众望而却步;司法腐败,权力干扰,以及某些执法机构工作效力低下和办事不公,导致法治信用丧失。群众耗费很大成本和代价打官司,合法权益却依然得不到维护和实现,便转而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寻求领导的行政干预和权力帮助。这是出现“不信法”,“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现象的重要原因。

四是经济文化发展不相协调,制约着基层法治文化发展。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增强公民法律观念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基层群众法治精神的思想培育和观念引导有其长期性、延续性的特点。人们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社会文化事业建设与经济建设的投入相比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法治文化建设缺少阵地,或阵地荒废难起作用,更难谈载体形式创新;或者已建成的法治文化阵地存在“重硬件,轻软件”,“重建设,轻管理”的浪费现象,经济建设蒸蒸日上,但文化建设尤其法治文化建设“一阵风”,法制工具化倾向明显。

五是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存在认识、宣传、责任不到位的现象。法治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部门联动和经费供应缺乏制度性保障,法治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基础不牢,成绩难以巩固。我国法治思想的确立不过是改革开放后近30年的事,而这30年又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资讯发展最猛、理念更新的最多、利益矛盾最明显的时期,人们价值观念受到多元文化的冲击和考验,这就要求社会主流文化的引导力量必须具备充沛的能量和坚定的决心。

三、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关系到全体民众思维习惯和行为规范的改变。以往我们只是强调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依法治吏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却忽略了社会整体文化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性和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在全民中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崇尚法治的意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这当中要考虑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又要顾及社会因素和历史传统,需要遵循社会发展基本规律和民众的实际需求积极推进。

第一,法治宣传教育要以培育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为根本目标。法治宣传教育起着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的作用,是法治文化的基础。法律信仰是一种内在心理信念,表现为从内心深层情感上尊崇法律、忠诚法律、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处理矛盾纠纷、规范言行。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国家里,法律有着至上的权威,法治社会里人们的法律信仰,要溶入血液里,落实到行动中。法制宣传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必不可少的手段,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不仅要把“谁执法,谁普法”作为公职人员应有的责任看待,而且要把执政为民的理念灌注于“为谁执法、普法为谁”的工作理念中去,树立公职人员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务活动中,杜绝做人情事、办人情案。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公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培育,在民主法治建设中,不仅让公民知道自己对国家事务、公共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而且行为中有自觉服从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使群众充分认识到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才是最大的实惠。法制宣传教育要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普法教育应在以往的经验和成绩基础上通过生活的点点滴滴、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宣传培育活动,把法律知识送进机关、社区、村镇、学校、企业、单位,使人们感到法律生活就在身边,人人需要法律熏陶;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维护权益靠法”的社会风尚。要实现这一目标,法治精神的培育和观念引导必须长期不懈坚持下去。

第二,基层民主与基层法治同步进行,为法治文化提供生存土壤。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治理的两个车轮,两者互为条件,不可分割,不可偏废。基层民主决定谁来代表民众行使“公权力”,而“公权力”行使的好坏直接与每个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基层民主发展的好,可以使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民主的价值,共享民主发展的成果,从而追求法治保障民利的实现,法治文化也因此得以巩固。人们只有对自己选任的领导者信任和尊敬,才能在内心涌动合理的服从和亲近感。

第三,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公正,为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力量支撑。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培育民众对法律、法治的崇尚和信仰,并以法律指导自己的行动。在我国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支撑这一目标实现的两大主导力量。“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基层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胜于千次言语讲授,把法律“武器”传递给人们的同时要提供实际的操作方法,让更多的群众亲身体验到法律的力量和运行过程,使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入心入脑,真正使优秀法律文化成为人们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法治文化建设要以辩证的态度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要继承吸收其道德教化、注重调解等精华,也要坚决摒弃其“义务本位”“有法律无法治”的消极因素,同时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重视人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积极因素,在法律文化研究交流中,培育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法治文化,在民众心里真正培育出信仰法律的精神和理念。

第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要拓宽阵地、创新载体、更新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建立人才队伍,培育地方特色。拓宽阵地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托。应积极营造立体宣传载体模式,通过发挥其不同的普法效用,努力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阵地化”、“项目化”、“有形化”;做到报纸有文、电视有像、电台有声、手机有信、歌中有音、舞中有形、生活中有景观,增强法治精神的渗透力和感染力,扩大法治文化的受众面。要把满足人的需要、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要努力构筑法治文化人才高地,打造一大批法治文化创作队伍作为支撑,推出一批反映时代精神、富有生命力、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精品,提高作品的影响力和震撼力,并加强基层法治文化骨干的专业培训和辅导,为优秀法治文化人才脱颖而出建立激励机制。法治文化建设要依托各地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努力打造地方特色法治文化品牌。基层必须立足地方特点和省情、市情、县情、区情、乡情、村情,不断增强时代气息,体现区域特征和地方文化特色,法治文化成果才能走进千家万户,才富有生命力。

第五,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制度保证。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公益性、群众性、社会化、经常化的特点决定了要不断加强合作、交流沟通,通过部门配合、分工协作、扩大交流,不断提高普法的质量和效率。应着力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市场运作、表彰奖励的机制,以机制创新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主管职责,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开展法治文化活动,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搭建平台,提供舞台。法治文化既是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同时也是一项集公众性、知识性、服务性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工作,蕴涵着产业化发展的巨大潜力。要积极鼓励运用社会化、市场化办法筹集法治文化活动经费,将法治文化宣传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各种产业化资源充分开发利用起来,以此弥补经费的不足,实现法治文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应的最大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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